第1篇 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节约财政性资金,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青岛市政府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体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纪委、监察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监督职能;具体采购行为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市财政局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次开标由采购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招标情况进行评审,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整个采购过程实施监督。
第六条 成立市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政策,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调整集中采购目录;
3.监督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
4.负责联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对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过程监督;
5.确定采购方式;
6.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信息网络,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7.监督政府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办理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审批手续;
8.审查评标报告和合同,提出资金支付审核意见,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9.在区长签批《单位申请购买小汽车审核表》的基础上,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配置证明的开具工作;
10.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账务处理,上报政府采购各类报表;
11.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档案管理;
12.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13.其他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运作程序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1.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年初应依据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提报《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表》(报主管部门一份,无主管部门直接报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政府采购预算应注明采购的时间、商品配置(应注意除办公车辆外其他商品不要填写品牌)以及资金的来源,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经区、局领导批准后,先安排政府采购,财政局将根据实际采购金额进行拨款;凡是由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在申报后先将资金拨入政府采购帐户,然后安排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每月进行采购一次,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安排采购。
3.政府采购中的单一来源(特例批复)采购
此项采购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相关条款进行,仅适用于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⑶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
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资金的支付,实行统一结算的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采购资金的归集和支付。
属于自筹资金的,采购单位在报送《政府采购申报书》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其预算金额,由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足额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由采购办开具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采购单位向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经批准后,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将资金直接划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九条 对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选择
区采购办严格遵循市采购办的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市采购办批准的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考察,选择软硬件过硬的代理机构来完成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库的健全
由各代理机构健全各类专家库,并在开标前提供各类专家的候选名单,然后由采购办负责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的名单。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落实使用单位所报商品的具体情况。
2.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公告。
3.制作标书,标书应包含以下各部分:
(1)供应人须知;
(2)供应人提供的资质、资信等证明文件;
(3)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4)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5)开标、评选中标的时间、方法或标准;
(6)采购合同样式及主要条款;
(7)投标价格清单样式(包括内容或其计算方式);
(8)交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9)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10)其他应当说明事项。
4.供应人资格预审
参加投标的供应人在索要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其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代理人必须对投标供应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
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资格证书;
资信、资质证明;
供应能力的证明。
5.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在投标截止日三个工作日前有权要求采购人就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代理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应主动地或根据供应人的澄清要求,增印修正招标文件,并以适当形式迅速告知已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6.负责组织公证处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公证。
7.开标
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开标。
8.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标
9.公布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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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高校物管中心物资采购出入库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iso9001―2000程序文件《采购控制程序》,结合实际指定本办法。
一.采购的机构设置
(一)物管中心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中心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部门经理任成员。物管中心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决定处理物管中心物资采购事宜。
(二)中心下属各个部门成立物资采购小组,由经理、副经理(或者主管)、兼职采购员组成,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物资采购供应工作。
二.出入库管理
(一)中心下属各个部门设物资兼职保管员,负责采购物资的保管领用。
(二)各部门建立物资出入库帐目。采购发票报销时应有保管签字。
三.对合格供方的评审
(一)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与本部门采购物资质量要求的符合性。供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复印件。
(二)供方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交货期、售后服务等。
(三)供方提供产品的价格等。
四.采购程序
(一)采购文件
1.各个部门制定《采购计划》,报中心领导审批批准,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2.各个部门采购物资时,有必要签定采购合同的,必须签定采购合同,作为物资采购的法律文件。
(二)采购审批
部门提出采购计划后,按总公司制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三)采购作业
1.严格执行对供方的评审,货比三家后再确定采购商家。
2.采购计划或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供方一份,部门一份,中心一份,结算时交财务部一份。采购员根据核准审批的采购计划,按照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适时进行采购,以保证及时供应。
3.大宗用品或长期需要的物资,根据核准审批的采购计划,向有关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协议,以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数量、规格、品种、和时间的供货使用需求。
4.采购部门应当经常调查主要材料市场行情,建立供应商资料,作为采购产品质量,价格审核的参考,补充。
第3篇 物业公司物资采购库管领用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物资采购、库管、领用暂行管理办法
一.物资用品采购
1.物资采购应严格遵循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完备的原则进行,采购的品种和数量应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尽可能节约成本,减少库存。
2.采购范围: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设备设施添置、清洁用品用剂、办公用品用具等。
二.物品申购程序
1.各部门(管理处)每月25日前上报次月'月物资采购计划表'并交给仓库库管员,库管员应根据物资库存情况,核定整理各部门(管理处)的'月物资采购计划表','月物资采购计划表'送分管副总进行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同意,由采购人员根据批准情况按轻重缓急在当月内完成采购计划。
2.急需采购的物资,由部门分管副总批准,通知采购人员采购,但事后应由部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填写'请购单',经分管副总签字,报总经理同意,交财务审核报销。
3.采购所有物资必须全部入库,并由库管员填制入库单,如是供应商送货,由供应商提供发票或供货单、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库房;一联交供应商;一联交采购人员。
三.物资领用程序
1.部门领用物品时需认真填写领料单(品名、数量应填写准确,注明领用人),由分管副总签字后方能到仓库领用。
2.仓库库管员在发放物品时需认真按申领单品名和数量准确发放。
3.领料单一式三份,一份部门留存,一份仓库保管留存,一份交财务留存。
四.其它
工程部门作为特殊部门,零星、少量、急用材料领取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确认并签定协议,在单位附近指定一家经销商,作为协作商家,商家必须保证材料的质量,并在同等质量中价格不能高出市场价。
2.使用单位应先按内部管理填三联《请购单》,先由部门经理签字,领取的原则必须是零星、少量、急用材料,量大成批的另组织货源并在物管公司库房领取。
3.协作商家见《请购单》后,有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发货。到商家取货必须由工程部指定一名专人领取,并填写三联《请购单》,一联留工程部,一联留商家,一联留分管副总。商家也可送货上门。
4.结算方式:当月底由商家凭《请购单》报分管副总,经总经理审核后,再开具发票交财务核报销。
5.采购管理责任:采购人员采购的各类物品必须保证达到公司提出的质量、服务和时限要求,如有不实给公司造成损失由采购人负责赔偿。
第4篇 房地产物品采购验收领用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物品采购、验收、领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品管理,加强物品采购价格监督管理,降低物品采购成本,降低库存,增加企业效益,特指定本办法。
第常消耗所需量严格编制,并经主管签字后,报项目经理审批。由月领料计划分解产生的旬计划、日计划由其主管审批后连同物业经理审批过的月领料计划应于计划月上月末送至仓库管理员,仓管人员严格按
第二十条 和二十一条的要求发料。
第十八条 每月末,由仓库管理员对保洁部领用物料汇总,与月领料计划进行核对,若有差异报其物业经理并责成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工程部主管根据历史数据、经验,编制维修用料月计划,对于经常使用的替换配件、物品、维修材料等,由工程部主管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并经物业经理审核批准后,可实行定额备用量,一般保证7天的库存量。根据批准后的申请填写'领料单'(见表四),一次领出备用。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明细台帐,月末工程部应将库存量结出,报仓管人员核对,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领用、库存情况。
第二十条 对于不经常使用的物料,凭完备、有效的手续领用。
第二十一条 需要维修的客户或公司部门,工程部必须根据客服中心填制的'报修单'(一式三联,财务、工程、客服各一联,见表五)进行维修,所需更换的物料或所需工费必须经客户或报修部门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月末客服中心应将报修单汇总后交仓管部门、财务部进行核对、核算。对于虚假的报修,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工程部主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以旧换新'领用物料的部门或人员,必须持旧物料和完备、有效的'领料单',到仓库更换。仓管人员应在领料单备注栏中注明'以旧换新'字样,对回收废旧物料有变卖价值的,仓管人员应归类存放,无使用价值的,也应独立存放,定期按程序由综合管理部处理。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采购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验收和保管,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价格、合同、程序等),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领导;同时将此作为部门及个人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与此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5篇 商务酒店原材料及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商务酒店原材料及其他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由厨师长、生产班度根据宴会预定单参照厨房库存及生产计划,提出采买计划。
第二条.将采购计划送交财务部审核。
第三条.由财务部填制请购单送总经理批准后交由采购员。
第四条.采购员要负责将价格真实、准确、清楚的记录于请购单上。
第五条.采购员购买后,将原材料直接拨入厨房和生产车间,由保管员协同厨师长或生产班长共同验收并签字。
第六条.验收后采购员将签字的请购单连同内部直拨单、采购发票送交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采购员持内部直拨单、采购发票到财务报帐。
第八条.其他物品的采购,由各部门提出申请采购计划,交财务部保管员审核,主管会计签字,交总经理批准后,交给采购员采购。
原材料采购流程图
宴会预定单或销售计划 提出申请 审核填请购单
销售部--- 厨师长(或生产班长)---财务部----
审批后 持验收凭证、发票 审批签字后
总经理--采购员---总经理------
核帐、报帐
----财务。
其他物品采购流程图
提交 审核 签字
各部门提出采购计划----保管员--主管会计----总经理
审批后 持验收凭证、发票 审批签字后 核帐、报帐
--采购员---总经理---财务部.
第6篇 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院药品、设备、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 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 全院(含黄埔院区、东山院区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以下条 件人员,均自动入选为专家库专家:
㈠在职职工;
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副高);行政、后勤科室管理岗位八级以上职员(含八级);熟悉相关业务的部分院本部中级职称人员(指超声、核医学、检验、麻醉、基建和设备等科室人员);
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家因退休、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退出专家库;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在院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㈠接受医院聘请;
㈡依法独立参加医院组织的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不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㈢获得参加活动的劳务报酬(医院年终亦对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人员给予表彰);
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㈠学习了解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㈡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㈢遵守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不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不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他人透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
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的人员;
4、主管当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科室的人员。
㈤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地进行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㈥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参加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停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违反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的;
㈡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㈢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的;
㈣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㈤向他人泄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的;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统一设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㈠专家库按专科、大科、全院分级分类建库,其中护理系列独立建库;
㈡为满足特殊项目(如腹腔镜等设备)的招标、采购评审的需要,专家库建立相应子库,子库的使用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㈢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粤卫〔2006〕227号文)的要求,医院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用于药品遴选专家的抽取。药品遴选专家库使用和管理按《关于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和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的通知》(附一办〔2007〕10号)及按本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执行。
㈣院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由院区自行建立专家库并参照本办法第十条 相关规定负责专家的抽取,特殊情况除外。院区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本办法第十条 相关规定报院本部执行;10万元以下的,由院区自行使用院区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
㈤凡符合省、市规定的招标项目,按照省、市规定进行招标。如需我院选派专家,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执行;个别特殊情况,可由招标项目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㈥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而医院专家库中相关类别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项目,申请科室可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申请使用学校的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或由申请科室按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1/3比例提出拟指定人选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㈦专家库设在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专家抽取程序:
㈠需要抽取专家的科室在医院网页下载填写《专家抽取条 件表》,列明专家抽取条 件和后备抽取条 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名,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活动前两个工作日送院长办公室文秘科。
申请科室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院长办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工作贻误的后果,由申请科室承担。
㈡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于招标、采购评审活动前一个工作日,在监察室的监督下,按下列顺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1、首先按专家抽取条 件要求随机抽取专家;
2、按专家抽取条 件要求抽取的结果如未能满足所需专家数时,再按专家后备抽取条 件要求随机抽取;
3、按专家后备抽取条 件抽取如仍未能满足要求时,立即反馈申请科室负责人,由其补充或修改抽取条 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继续抽取。
㈢抽取人按名单顺序现场电话通知被抽取人,被抽取人应当立即答复能否参加活动。
㈣抽取人按名单顺序通知完毕,专家人数仍未满足要求,抽取人应再次按抽取条 件随机抽取差额人数,直至满足要求。
㈤专家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原因,专家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报告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安排另行抽取。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完毕,抽取人应详细填写《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和《专家签到表》,由抽取人和监督人签名确认后,《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由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存档备查,《专家签到表》于评审活动当天密封交申请科室。
第十二条 专家库抽取人、监督人、抽取资料归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他人泄露被抽取的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否则,视情节按医院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库由院长办公室、人事处共同管理和维护,各自职
责是:
㈠人事处负责于每年6月份定期提供专家更新资料(含符合条 件的新增专家名单、副高职称以上的退休人员名单);
㈡院长办公室负责:
1、综合档案科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2、信息网络科负责专家库管理软件的维护及资料更新;
3、文秘科负责专家抽取活动的安排及抽取资料的归档。
第十四条 后勤处、监察室负责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协助落实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室负责对专家的抽取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7篇 某某物业公司物品采购验收领用管理办法
某物业公司物品采购、验收、领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品管理,加强物品采购价格监督管理,降低物品采购成本,降低库存,增加企业效益,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购买原材料、辅料、零部件、保洁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以及其他物品等采购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领用监督、财务核算等行为。
第三条 物品采购要树立采购经济批量观念,物品验收要坚持独立原则,物品的领用要树立需用原则。
第二章 物品采购的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每月应根据部门需要,编制部门'采购计划明细表'(一式两份,部门一份,仓库保管员一份,见表一),经各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报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综合部)。综合部每月(25日前)应根据各部门提交的部门采购计划明细表及现物品库存状况编制'采购计划汇总表'(一式两份,综合管理部一份,仓库保管员一份,见表二),采购计划汇总表后附各部门所需物品明细。'采购计划汇总表'必须经仓库保管员、物业公司经理确认后,审批方可生效。对采购计划外的物质需求,必须填写'用品特批单'(见表三),经上述人员确认同意,财务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每月应编制采购计划,并建立采购明细台帐(保存期限为二年),接受主管领导检查,定期和财务进行核对。采购计划应以合理的库存和经济批量为前提,坚持'先利库,后采购'的工作程序,谁提供采购依据,谁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每半年需对重要、主要物品供应商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并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于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予以淘汰,补充新的合格供应商。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处理公司库仓的冷、背、残、次物品。
第三章 物品验收的管理
第八条 所采购的货品到达公司前,采购人员应事先通知库仓人员做好验收准备。
第九条 采购的物品到达公司后,必须由采购人员、负责检验人员(使用部门、工程部技术人员)和仓库人员一起根据供货方发货单(或发票)上所列物品进行逐一验收。
第十条 采购物品的入库验收包括数量(直观上物品的完好度)、质量(规格、型号、产地等)、价格三个方面。数量和价格验收由仓管人员负责,质量验收由使用部门(或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或仓管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所采购的物品到达后,应在当日办理完验收入库手续和财务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购进物品,经验收合格后,仓管人员必须及时填制有编号的入库单,一式三联。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仓管员不得办理入库手续,由采购员办理换货或退货;对入库后发现不合格的,仓管人员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员办理换货或退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仓管人员填写入库单,应以独立保管的实体作为入库单位。
第十三条 物品入库后,应当按照种类分区摆放整齐,按种类设置货物标识,严禁将不同种类的货物混放。
第十四条 付款时必须持合同、入库单、发票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手续不全财务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章 物资领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领用物品的人员、部门,必须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领料单'及'采购计划明细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领用人持'领料单''采购计划明细表'到仓库领料,领料单的有效期限为3天。保洁用品,办公用品等日常使用频繁的物品,由各部门凭'领料单'、'采购计划明细表'按月一次领出。
第十六条 仓管人员根据完备、有效、准确的领料单填写一式四联出库单,按照出库单上的项目逐一发放,并在各部门'采购计划明细表'上盖'已领用'章,定期将出库单传递给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 保洁班月领料计划应由保洁部主管按掌握的日常消耗所需量严格编制,并经主管签字后,报项目经理审批。由月领料计划分解产生的旬计划、日计划由其主管审批后连同物业经理审批过的月领料计划应于计划月上月末送至仓库管理员,仓管人员严格按第二十条 和二十一条 的要求发料。
第十八条 每月末,由仓库管理员对保洁部领用物料汇总,与月领料计划进行核对,若有差异报其物业经理并责成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工程部主管根据历史数据、经验,编制维修用料月计划,对于经常使用的替换配件、物品、维修材料等,由工程部主管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并经物业经理审核批准后,可实行定额备用量,一般保证7天的库存量。根据批准后的申请填写'领料单'(见表四),一次领出备用。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明细台帐,月末工程部应将库存量结出,报仓管人员核对,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领用、库存情况。
第二十条 对于不经常使用的物料,凭完备、有效的手续领用。
第二十一条 需要维修的客户或公司部门,工程部必须根据客服中心填制的'报修单'(一式三联,财务、工程、客服各一联,见表五)进行维修,所需更换的物料或所需工费必须经客户或报修部门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月末客服中心应将报修单汇总后交仓管部门、财务部进行核对、核算。对于虚假的报修,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工程部主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以旧换新'领用物料的部门或人员,必须持旧物料和完备、有效的'领料单',到仓库更换。仓管人员应在领料单备注栏中注明'以旧换新'字样,对回收废旧物料有变卖价值的,仓管人员应归类存放,无使用价值的,也应独立存放,定期按程序由综合管理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采购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验收和保管,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价格、合同、程序等),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领导;同时将此作为部门及个人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与此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8篇 食堂采购管理规定办法
食堂物资采购管理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堂物资采购管理,真正从源头上杜*品安全事故发生,严格把关物资采购的质量,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明确各方职责,构建食堂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机制,特制定此规定。
一、职责要求:
1、各食堂班长和事务室工作人员是食堂物资采购的直接参与人和管理者,要始终树立安全为首、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切实做到食堂物资管理万无一失。
2、各责任人要认真做好物资的采购、验货、登记等工作,严格检查进货质量,核定比较价格,坚决杜绝问题物资入食堂。
3、事务室工作人员要不定时到食堂了解同类物资当天采购情况,重点是检查质量和询问价格,并作好记载。
4、食堂物资价格波动性大,事务长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考察了解市场,防止价格出现大的偏差。在食堂醒目位置设置“今日菜价”专栏,每天安排专人如实填写采购价格。
5、小菜等食堂非统购物资有临时送货人送货时必须报分管责任人和事务长俩人同意,并实行谁答应谁负责的办法。
6、学校统购物资的价格和供货人发生变动时要及时上报总务处,总务处再将变动情况上报分管领导。
7、各托管食堂要坚决服从学校关于统购物资的管理规定,并对统购物资的质量、价格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改进的办法。
8、事务室要经常研究种类物资采购的管理办法,针对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具体分工:
1、事务长:分管6个食堂米、面、食用油、猪肉等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2、事务会计:分管一、二食堂肉鸡、干货采购和其它食堂肉鸡、干货管理。
3、采购员:分管除上述以外的一、二食堂物资采购及其它食堂同类物资管理。
4、食堂班长:一、二食堂班长轮流与事务室管理人员外出采购小菜、干货等物资,托管食堂的班长负责学校统购物资以外的物资采购。
三、连带责任划分:
统购物资的分管人和当天验货签字人是物资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供货、价格、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物资采购的意见和建议方案,事务长为第二责任人;非统购物资直接采购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人是第二责任人,事务长为第三责任人。
四、监管责任:
总务处是食堂物资采购的监管部门,要经常进入食堂了解、询问食堂物资采购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探索物资采购管理新方式。每年初组织食堂大宗物资招标工作,年终对供货人组织考核评议,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分管校长。对违犯采购规定的责任人第一次发现进行谈话,第二次发现上报学校进行严肃处理。
第9篇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基本建设的经营、财务管理,规范采购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公司采购工作效率,使之更好的为公司基建施工提供物资供应保障,根据公司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煤矿自购物资由集团公司设立专职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采购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综合科严格遵守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采购管理流程,本着服务煤矿基建的宗旨,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2、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煤矿的所有采购合同进行审核、监督,保证公司所有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和经济性。计划科负责对采购计划的审批,确保采购行为的合理和采购资金的落实。
3、收集公司基建所需的物资、设备(公司集中控制的)采购需求,编制各期采购计划,上报公司财务科审批并执行。
4 、按时完成各期采购计划和零星采购计划,保质保量、及时准确地为基建施工提供采购服务,并就供应的物资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价格、交货期等要素及时征求施工单位的意见,改进不足。
5 、积极参与集团公司,煤矿组织的大宗物资采购及招标工作,并提交合理化建议。
6、采购合同的签订:
初步确定供应商和待采购物资、设备的市场价格后,集团公司供应科、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和相关供应商开展关于采购物资、设备的价格谈判,签订采购意向合同、协议。
公司供应科、办公室将采购合同、协议以及采购计划报公司计划科审核,经事前审计、确认其合法、经济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许可后,和相关供应商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协议。
7、签订采购合同、协议的原则和注意事项自主、自愿,平 等协商是签订采购合同协议的基本原则。签订采购合同、协议的注意事项为:
合同、协议的条款、内容以及履行方式等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合同、协议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或与公司的利益没有抵触。
合同、协议的履行条件及履行方式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不确定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的纠纷。
第10篇 工程项目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1) 本工程材料采购周期短、数量大、品种多,为保证所有同工程质量有关的采购产品符合规定要求,采购订货的设备达到国家优质产品,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以合理的价格采购最优质的产品,本工程材料采购采用公司和建设单位联合的集中采购制。
(2) 公司在京施工多年,具有负责物资采购、供应的专职职能部门,积累了广泛全面的市场信息网络和合作多年信誉良好的供应厂家,这些可保证物资采购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能发挥我公司规模采购的优惠条件保证优质优价。避免了个别采购人员的'黑箱操作'损害建设单位和我公司的利益。
(3) 和建设单位联合采购在保证建设单位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了采购效率,这是工期保证关键环节之一。联合采购是指'透明报价,总承包服务'。既让建设单位在优质材料使用于工程上放心,也让建设单位了解我公司获得利益的途径是通过严格管理降低施工过程的消耗取得。
(4) 采购程序
1)依据施工图编制材料、设备计划,其内容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订购工程设备符合工程图纸设计要求或建设单位规定的产品要求。
2)根据'分承包管理工作程序'和'物资采购程序'对分供方进行评定,对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进行审查,建立合格分供方档案,并选择不少于三家进行报价竞争,最后和建设单位有关部门联合确定最佳价格、厂家。
3)对采购某些大宗材料或重要工程设备,应明确规定需方在分供方货源处进行验证的安排及产品放行的方式。
4)对需进行检测的材料进场后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准使用。项目部对材料应进行标识、验收、记录、挂牌标识。
第11篇 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范本
为加强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采购管理的计划性和透明度,经党组研究决定,成立设备采购小组,对本单位设备采购实行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常年使用的采编播设备、器材和大宗办公设备的采购管理。
二、申购程序和采购管理办法
1、制订计划
设备器材采购应有计划,避免盲目性和零敲碎打。每年底,各有关部门应将第二年拟采购的设备器材的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年中需添置的设备器材,有关部门也应预先拟定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
2、申购计划单应写清以下主要内容:
1)仪器名称(包括附件、备件);
2)型号、规格、数量、预计单价;
3)生产厂商及其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4)申请购置理由;
5)技术质量标准程度;
6)本单位有否此仪器设备;
3、审查批准
1) 申购计划由设备采购小组汇总并签注意见,大宗设备需党组研究决定后由采购小组采购并报办公室备案。
2) 凡属国家专控的仪器设备,经党组研究批准后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三、采购管理
1、 设备采购小组根据经批准的申购计划,确定专人,以单位各义尽快与厂商取得联系,采取“货比三家”,原则进行供方评定,在技术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付款方式、送货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确定购买商家后报主管领导同意,再签订购货合同,办理财务手续。各部门不得自行签订购货合同,否则财务将拒付款。
2、 验收与入库管理
收到提货通知单后,由设备采购小组安排提货,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的内容包括:1)包装有效性;2)整机完整性;3)配套材料;4)零配件数量;5)使用说明书、图纸、有关资料及产品合格证书,并详细填写验收单,根据发票办理财务报销、入库手续和财产登记入册。设备器材入库必须由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专人接收保管,明确保管责任。
3、退货
设备器材在验收和安装调试中发现质量问题、残缺零件及资料不全等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与生产厂家、外商、商检等有关部门办理退货、索赔或追补等事宜。
本办法由本单位办公室督查。
附:设备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12篇 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利用学校资金进行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均适合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5万元以上
(含5万元)的,要先经论证是否立项
(论证组由学校基建维修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临时指定),批准立项后再由学校基建维修采购招标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公开招投标或货比三家等形式。招投标的,标书交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管并在会上统一拆封,否则无效;货比三家的,其程序参照
第三条 办理。论证中如有半数参加论证的同志不同意,不得提交领导小组讨论;个别持不同意见的,可在论证书上表明意见,供领导小组讨论时参考。
第三条 物资设备批量采购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用户提出申请
(如属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管理的,均应有意见并签字);
2.主管部门意见;3.审计、财务部门审核;
4.校分管领导审批;5.上网公布信息
(7天以上);
6.有关部门组织洽谈和选定厂家
(必须要有审计和财务部门参加);7.实地考察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8.签定合同;9.实施过程监督和验收签字
(审计、主管部门、用户)。
第四条 物资设备批量采购总价在2千元以上的,办理程序为:用户参与、校分管领导审批、签订合同。
第五条 采购的技术专用仪器设备验收时要有用户签字,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等由学校仓库仓管员验收。
第六条 在进行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达到
第二条 限额需要公开招投标的,由领导小组指定成立项目工作组,具体负责操作和开展业务工作。
第七条 项目工作组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的所需费用,学校投入的项目,在项目经费中支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八条 项目工作组在工作全部结束后,主办单位要形成书面总结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不属
第一条 经费开支范围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可参照本程序办理。
上述第
二、
三、 四条工作结束,要在网上公示结果10天后,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字,财务处方能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建筑地盘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采购管理办法
一、本公司物资部之采购依本办法办理。
二、采购组根据工程部排定之物料计划,并计算本月应采购数量。
三、根据工程部送来之物料计划内本月份采购数量填写请购单,经总经理核章后将请购单送采购员办理采购事宜。
四、接到请购单后,采购组应根据品名规格积极寻找供应商,原则上每一物料应寻找三家以上之供应商,进行比价格、比质量,其必须具备之资格如下:
1、必须是有限公司。
2、必须做过其他公司之物料及零件,且目前尚继续在供应者。
3、必须自备车辆。
采购员于订购前应确实调查该供应商之信用程度、交货情形、品质情况,并将供应商资料报告呈总经理批示认可后进行订购。对于特殊规格物料、使用量很大之物料以及独家供应之物料,于采购前尤需注意供应商(协力厂)之调查工作,必要时得协调工程部、地产部、地盘经理(工程师)与品管人员共同前往考察调查。
五、经比价格、::比质量决定供应商后,经双方同意后,与供应商洽谈合约,合约起草,主管副总经理审定合约后交总经理(或授权人)签约后方能物料订购。
六、物料进仓及使用前均须抽样检验,以断定物料之水准,依据品管质量、数量验收合格予以收货;对品管质量不合格者,不予收货,退回供应商提出交换。
七、物资采购人员(仓库管理验收员)在业务交往上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禁假公济私、索贿受贿,一经发现按公司规定处理,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采购程序
1、物料管理部门开出采购单,给采购组。
2、决定购买些什么物料以及购买多少数量。
3、研究市场状况,并找出有利的购买时机。
4、决定物料供应来源以进行采购事项。
5、以询价、报价、比价决定有利价格,并选取供应商。
6、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约并开立订购单。
7、监督供应商准时交货。
8、核对并完成采购交易行为,根据验收单或品质数量检验报告,核对供应商交货状况,并对不良品设法加以处理。
9、内购与外购在采购管理之精神大致相同,惟外购程序必须透过出口程序及作业手续。
第三、采购员业务职责
一、寻找物料供应来源,并分析物料市场。
二、与供应商洽谈,并安排工厂参观,建立供应商(协力厂)之资料。
三、要求报价与进行议价。
四、获取所需之物料。
五、查证进公司物料之数量与品质。
六、建立采购业务进行顺遂所需要之资料。
七、了解市场趋势,并搜集市场供给与需求价格等适切资料加以成本分析。
八、呆料与废料之预防与处理。
第四、仓库管理守则
⑴未经验收之物料不得存于仓库内。
⑵物料应依其种类、性质、体积、重量及流动性等排列整齐,放置适当之处,以便领用及查点。
⑶凡有危险易燃物品应特殊储存,并应与其他物料隔离。
⑷凡属仪器及特别贵重之物料,应储存于箱内并予加锁。
⑸物料储存处所应保持清洁干燥,以免物料污染或受潮。
⑹物料之发放或领放,依照公司规定,无关人员不得任意进入仓储区域,不按公司规定手续办理者,物料不得出库。
⑺仓库不得携入任何易燃物品,并禁止抽烟。
⑻仓库内外附近,应备用消防设备,以策安全。
⑼仓库应加强防卫,以防盗窃。
第五、进料验收管理办法
一、本公司对物料之验收入库均依本办法。
二、协力厂商或供应商送交物料时必须填写送货单一式二联,详细写明送货内容与订购单据号码,连同统一发票与所送交之物料送到物资仓库之收料处。
三、收料员核对统一发票、订购单与送货单无误后,再核对供应商资料卡是否有超交之现象。收料员在核对无误后,在送货单一式二联上签章,将第一联送货单退供应商以为送货之凭证,第二联收料员留存,之后将送货单之内容转记入供应商资料卡内。
四、收料员将进料验收单之号码抄录在该物料货品上,同时在送货单上亦填入进料验收单号码、收料日期。
五、收料员根据送货单第二联填记进料验收单一式三联,并载明下列各项目:⑴物料编号;⑵品名规格;⑶交货者名称;⑷统一发票号码及年月日;⑸交货数量;⑹实际接收数量;⑺订购单号码;⑻收料日期。
六、收料员若发现送来之物料混有其他物料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在进料验收单接收状况栏内书明,以为品管检验参考。
七、收料员于填入必要内容并核章后,将进料验收单第一、二、三联送物料计划员。
八、物料计划员根据进料验收单在'物料订购、运输、接收记录'上填记进料验单编号、收料日期以及接收记量后将进料验收单第一、二、三联立即送往品质检验员。
九、品质检验后将合格品总数填入进料验收单一至三联,经品质主管核章后,第一联进料验收单由进料
品质检验单位自存,并送物料计划员登记良品总数,计算订购余额于'物料订购、运输接收记录'后将进料验收单第一联转送帐料员,帐料员根据进料验收单内良品总数转记存量管制卡入库数量栏,并填具入库日期与进料验收单号码后存查。二至三联送收料员将交货实况填入供应商资料卡交货资料各栏后,将进料验收单二至三联连同统一发票送仓储员办理入库手续。
十、仓储员核对物料数量与合格品总数是否相符,于安排物料进入仓库后在进料验收单二至三联合格品实数栏盖仓库接收章,将进料验收单二至三联送请物料主管核章。
十一、物料主管核章后之进料验收单第二联送采购部门。
十二、进料验收单第三联连同统一发票送会计部门以为付款之凭证。
十三、外购品于采购组收到提单时立即将所附之发票影印一份给物料组,经物料计划员登记入'物料订购、运输、接收记录'后转送收料员。于物料运达时,收料员根据影印之发票,核对入仓之外购品,并将交货实况填入供应商资料卡,以下进料验收程序与内购品处理程序相同。
十四、无论是向协力厂商或供应商采购之物料,送交仓库决定验收前,对该物料之价格、数量、品质、交期或其他交易条件与订购单所载明之交易条件、采购规范相核对,以查验该批物料允收或拒收,才给予验收进仓。
验收处理程序如下:
(一)先行检查协力厂商或供应商所送来之各种发票、交货证件是否齐全,交货数量与订购单或交货单上所载数量有否误差,如有误差,不应该进一步加以验收。
(二)运到物料卸入验收地时,即应先核对包装箱上所记载之收件人是否相符;物料名称、数量与交货证件所列是否相同;包装是否完整(在运货途中,是否被打开过);每箱物料之毛重与净重是否与交证件相同……凡此种种均该逐一核对。发生误差,立即注明清楚,并联络协力厂商(供应商)补足,必要时须沿请公证。
(三)开箱拆开包装,物料内容与交货文件应该核对物料名称规范是否相符。对于所交物料有混淆或夹杂其他类似之物料或零件短缺,或零件破损不堪,均应加以注意,并将详情写在物料验收单上,以为验收工作处理当中之重要资料。
(四)依公司之规定在一定期内进行全检或抽样的工作。
(五)经进料验收单位或委托其他检验单位试验物料之品质,其结果写在物料验收单上。
(六)根据物料验收单上品质检验之规定,判定该批物料为允收或拒收。
(七)如品质验收合格,数量无误,应即办理登帐进库,予以收货。
十五、超交之物料以退回为原则,但得以考虑让供应商寄存,而不作进料验收之处理。
十六、收料员根据每天进料情形填写物料外暂收品日报表,一式四联,第一联收料员自存,第二联送物料计划员,第三联送品管员,第四联送采购员。采购员根据日报表,与物资主管商讨对超交物料的处理办法。
第六、仓库盘点管理办法
一、盘点之目的
(一)资产之管理
1、查明各项物品、材料、固定资产之可用程度,以达到有效利用资产的目的。
2、利用盘存、清点物品重新妥置库存物品,使之和计数帐顺序配合达到管理之目的。
3、核对现有存货、固定资产等与帐上记载数目是否一致,以把握公司资产之准确性。
4、为下期生产(工程)计划之依据。
5、最低与最高存货量之把握。
6、不良品、呆滞品之发现。
(二)资料金额之确定
1、确定各项资产之真实价值,以利成本之计算。
2、据以编制资产、存货之明细表。
3、精确计算利润中心之利润,以考核各中心之贡献实绩。
二、实施时间规定
每年实施二次: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人员组织
(一)公司派财务主管人员负责。
(二)物资部经理(或副经理)、采购人员。
(三)仓库管理人员。
四、盘点报告
(一)负责人应将盘点明细表(只限材料、半成品数量表)缴交,以凭核对而利督导。
(二)盘点完毕当天应将全部盘点卡分类,依编号顺序连同空白未用之盘点卡交给复检人员交帐务员整理。
(三)各仓管员应于盘点后三日内造具盘点明细表三份,两份送会计(造册时请按计数帐、材料帐编号及盘点卡顺序填写),一份自存。
(四)负责人应将存货、资产逐项检验,若有错误或遗漏之处应随时会同财务部对其进行更正或复查。
第七、仓库领料及发料管理办法
物料由物资部根据工程(生产)计划,将仓库储存之物料,直接向生产现场发放之现象,称为发料。物料由生产部门现场人员在某项工程制造之前填写领料单向物资部领取物料之现象称为领料。
一、本公司材料、::零件领用、发放依本办法办理。
二、工程(生产)人员根据工程计划所需填制领料单,核章后向物料仓库之管理人员洽领物料。
三、物料管理人员接获领料单后,一面核
对一面准备物料,将物料送往工程部门。
四、工程领料人员核对物料数量、规格与领料单相符,在领料单上签收。
五、物料管理人员在无特殊情况时,备料与发料应优先发料送往工程单位。
六、在备料发料过程中,发现物料短缺或待料情形,物料管理员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一方面将缺料情形告知采购部门,一方面向供应商催货。若短缺之物料已进仓,物料管理人员应立即安排检验,将检验后之物料送往工程部门,无论如何严禁工程部门人员自行向进料检验人员领料,进料检验人员亦不得擅自发料。
第14篇 药品采购管理规定办法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 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
(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
(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
(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的情况;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
(五)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入围药品的情况;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参与竞标和履行采购配送合同的情况。
第十四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
(一)组织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
(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
(三)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账目、电子信息数据等,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给予协助。
第四章 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的;
(二)违反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规定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
(三)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决定药品集中采购重大事项的;
(四)违法违规进行行政委托,或者设置歧视性规定、条款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或者操纵、干预药品集中采购的;
(六)泄露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秘密,或者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七)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摊派的;
(八)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负责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药品集中采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
(二)在文件材料审核、药品评审遴选等方面疏于监管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三)违反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的;
(四)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或者谎报、瞒报、擅自更改药品采购数据信息的;
(五)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约情况调查处理不及时的;
(六)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
(二)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时回款的;
(四)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者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
(五)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不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的;
(五)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六)擅自配送非入围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送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单位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责令其纠正错误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公务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相关人员、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同时废止。
第15篇 集中采购管理规定办法
集团集中采购和供应商管理的办法【1】
一、建立集中采购目录
集团公司要对采购项目需求和采购时间需求进行统筹安排,做出年度、季度计划,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首先,集团公司领导及业务需求部门应高度重视年度、季度采购计划编制工作。
因为一份准确的采购计划不仅会给自身部门工作质量带来提升,也是对集中采购部门工作负责的表现。
其次,应着重增强采购计划的科学性。
年末各需求部门根据采购目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预见下一年度采购计划,科学编制集中采购目录;在编制过程中应尽力做好计划准备、需求评估、需求计算分析等主要环节工作,同时可在各子公司广泛进行调研,充分体现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此基础上统筹协调,正确决策,以平衡各子公司利益。
最后,要加强物资目录管理,特别是新装备所对应物资目录的创建工作,优化目录管理功能,确保编制、审核物资编号科学和准确,全面拓展信息管理运用空间,扩大对市场信息、价格波动、物资需求计划提报、库存动态和配送等信息的共享,提高集中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二、信息化管理
采购技术条件是集团物资采购部门有效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集团物资采购部门要依托集团的信息优势,建立自己的门户,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提升信息化水平,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管控能力。
首先,集团公司要积极推动物资供应管理信息化发展,在统一各子公司管理模式基础上,统一物资编码、统一各子公司物资供应管理信息系统,以构建一个完整的物资信息化系统涵盖所有子公司,同时涵盖所有业务流程。
其次,物资采购信息系统要对集团内部各方提交的采购需求进行汇总、分类、筛选,根据汇总后的需求编制相应的采购计划和调拨计划,实现信息流、资金流、商品流的有机统一。
再次,物资采购信息系统要根据各供应商采购物资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汇总、比较、分析、评价,便于今后对供应商进行优胜劣汰。
最后,物资采购信息系统要在集团公司整个信息系统中实现有机结合,与财务、人力资源、销售、办公信息系统相连接,形成反映企业资源完整闭合的信息系统网络,提升集团公司管控能力、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
三、供应商管理
主要做法如下:
第一,合理选择供货商,使更多、更具实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这样集中采购才有选择的范围,采购效益才有存在的基础。
第二,成立专门机构,定期对供应商进项现场考察和考核评价,将供应商进行分级管理,培育大型重点战略性的供应商,与确定的重点(战略)供应商在技术、资金、服务上进行更深层合作。
第三,通过与供应商在资本、技术、服务域管理方面的联接与合作,形成供应商横向一体化运作模式,实现战略采购、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第四,在具体的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把供应商的资质资格审查关,坚决杜绝各种低资质商、无资质商,甚至是不法商的介入;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督审查力量,重点实施事前考察,把各种风险因素排除在采购大门之外。
第五,要加强供应商间的竞争。
招标公示的范围应尽可能广,询价和邀请招标的对象应尽可能多,以真正形成市场经济的竞争效应。
如何完善集中采购制度【2】
具体描述
一、目的 加强采购业务工作管理,做到有章可循,预防采购过程中的各种弊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业务的质量和经济效益。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物品(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固定资产、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或劳务(技术、服务等)的采购。
三、职责 3.1市场部根据销售订单编制销售计划并下发相关部门。
3.2生产技术部根据市场部销售计划,编制原辅材料需求清单。
负责制版、模具、量板等外包产品、技术服务以及其它外协业务采购申请及计划的编制。
3.3供应部根据生产部门报送的材料需求清单,核实仓库存量,结合材料库存安全定额,编制采购计划,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采购。
3.4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司劳保、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办公用品日常维修申请计划。
3.5设备工程部依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生产经营需要编制设备的采购、固定资产维修以及零星维修制造所用备品备件采购计划。
3.6各物品、劳务需求部门根据需求物品或劳务的性质和权属向办公室、生产技术部、供应部、设备部提交申请,并经初审后交各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3.7分管副总负责权限内的采购审批和超出权限的采购初审,总经理负责生产经营采购、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等计划的审批。
3.8财务部负责日常采购的价格审查,负责对价值10万元以上的采购组织或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招标。
3.9质量部负责原材料、辅料的验收,设备部会同生产技术部负责备品备件、设备、监视和测量工具及维修等劳务的验收。
3.10各采购经办人负责索要发票、办理结算,并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采购作业操作规程
4.1物资采购的计划、申请与审批
4.1.1授权的请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实际需要以及库存情况每月28日前报次月的采购计划,报分管经理审核。
4.1.2经分管副总初审后的月度采购计划报财务副总审批后执行。
4.1.3未列入月份采购计划或超出计划的临时采购申请需根据需求物品或劳务的性质和权属向办公室、生产技术部、供应部、设备部提交申请,并经初审后交各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4.1.4对价值超过2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及500元以上的配件、设备、仪器、劳务等需要由申请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经分管副总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1.5采购计划或申请应列明采购物品或劳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估计价值、交货日期、用途等。
4.2采购比价
4.2.1采购部门在采购前须将采购计划或申请,交财务部进行比价;在提交采购计划或申请的同时,采购部门应对新采购物品提供至少3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和联系资料,有财务部队提供的供应商(但不仅限于)进行询价或实地调查。
4.2.2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维修、服务等劳务、5万元以上的单台(套)设备的采购需召集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进行比价;1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
4.2.3对常用大宗原辅材料实行招标比价采购,公司根据市场行情每年至少举行2次招标,确定采购价格和供应商,一经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只能在定标价格基础上根据市场行情下调,不能上浮;如属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所致采购价格上涨,并且采购物资属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价格可以上调,但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才能执行。
4.2.4国家明码标价垄断经营的特殊商品采购以及政府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收费不实行比价程序,物价审计只对采购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收费标准、数量、质量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4.2.5所有采购业务应景物价审查后方可报总经理签批报销。
回复1:全面点的采购管理制度
4.3采购实施及物资验收
4.3.1公司的采购业务统一由供应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4.3.2供应部门应根据生产技术部下达的原辅材料需用计划结合库存物资的数量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4.3.3供应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除零星采购外,批量采购业务必须先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并与财务部、质量部、生产技术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采购合同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日期、运费承担、结算方式及经济处罚等项条款。
在采购合同有效期内,若因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经过总经理批准可以与供货商签订《调价协议》,并报请财务部门备案。
4.3.4采购物资运到本公司时,先由供应部门对照核对采购计划,经确认无误后开具《请验单》交质量部或设备部进行质量检验,质量部、设备部在验收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组织物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检验合格的物资由保管点数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办理入库。
4.4结算
4.4.1采购发票按规定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且在我方能够抵扣增值税的采购项目必须索取增值税发票,不能取得的,价格按扣除增值税以后执行。
4.4.2无论是现款采购还是赊购,在结算付款时均需由供应部门填开《采购付款申请单》,连同有关凭证报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4.4.3财务部在对采购物品结算付款时,应当认真审核《请购单》、《采购合同》、《采购计划单》、《采购付款申请单》、《入库单》、《发票》或《收款收据》等有关单证,账目结算不清或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以及不符合税务制度规定的结算凭证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4.4.4出纳员须在接到经总经理批准的付款凭证后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必须认真审核是否具备签章齐全的条件,对签章不全的付款凭证不得办理付款手续。
五、责任
5.1不按规定程序未经审批采购的,由经办部门和人员自行负责处理,已经与供方签订购销合同,导致公司因不能履约而发生的损失由经办人员全额承担。
5.2经审批的采购计划和申请,负责采购的部门和人员应在规定采购期限内采购到位,因没有人到责任不能按时采购而影响正常经营的,没发现查实一次罚款1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确定损失额的40%。
5.3未经比价即进行采购的,采购价格明显高于比价结果的,价格高出部分由采购人员自行承担。
提交供应商报价时,与供应商串通抬高价格,从中谋取私利;或未认真进行比价而导致采购价格明显过高;经查实后采购人员承担相应损失,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其下岗。
5.4物品使用部门(车间)必须依据生产计划、生产管理实际需要,认真按照4.1.5条之规定填制购物申请单。
填写不规范,导致无法确认请购物资须知信息的,采购部门有权拒绝采购。
采购计划及申请必须由请购部门主管签字,无请购部门主管签字,审批人不得予以审批。
对贪图省事、乱报采购计划,造成本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浪费的,依照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标准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5.5供应部门在确保品质的前提下,必须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和库存成本等因素,制定大宗物品的采购方案,落实供货单位。
并对采购物品的品质、货款结算安全负责。
若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是结算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有关采购人员负有无条件的清收责任。
5.6财务部必须认真履行审核监督责任,对审核把关工作不严、不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有关事情真相,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5.7验收部门必须对所有运抵本公司的采购物品,依照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若发现品质不符时,必须及时报告采购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总经理)处理。
严禁品质不符的外购物品入库。
因验收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5.8仓库对验收部门验收合格的外购物品办理入库手续,并对入库采购物品的数量负责。
若发现数量不符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直接报告总经理),同时妥善保管该批采购物品等待处理。
对仓库保管员工作马虎,未按本办法规定操作,造成入库数量短缺、超计划采购或不合格物资入库的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16篇 某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与招标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采购与招标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z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z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法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来源,无经费来源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由学校预算安排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招标项目和范围,各部门、各单位无论预算内、预算外经费还是其他经费,达到招标限额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办、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财务处、设备处、教务处、监察室、审计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临床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校医院、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会议,将根据招标工作需要和招标项目内容(任务),由有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建设单位负责人等人员参加。
第六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下设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若干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小组”)和采购与招标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监察办公室”)。
第七条 招标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设在校财务处,由财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另设1名专职副主任,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根据业务性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下设若干招标工作小组:
1、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总务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2、后勤物资采购与服务招标工作小组,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3、物资及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设备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4、教材图书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教务处、图书馆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5、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附属口腔医院和校医院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6、工程竣工审计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工作小组,审计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各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具体承办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成员由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有关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工作小组成员为单数,一般在7-9人左右。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招标监察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室,由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室、审计处、工会等有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职责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是在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
1、对全校各类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负责批准集中采购计划。
2、指导并督察学校招标办公室、各招标工作小组和招标监察办公室履行工作职责,纠正采购过程中的错误行为,审定由招标办公室、各招标工作小组和招标监察办公室制定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3、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审定各类招标项目的最终中标人,涉及重大招标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办公室职责
招标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机构。
1、负责对招标费用进行限额管理,界定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项目,汇总编报学校采购与招标的统计信息,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提出采购与招标建议,具体办理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安排的日常事务,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各招标工作小组主持的各类采购与招标活动。
2、负责各类采购与招标信息的发布,对各招标工作小组申报的招标项目内容(含技术和商务标书)、招标方式、评标、定标程序等情况进行审核。需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大型招标项目,由招标办公室代表学校对外委托。特殊情况,需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审批。
3、协同各招标工作小组、招标监察办公室、建设项目或使用等单位负责人,对拟邀请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查或实地考察,共同决定符合条件的投标邀请人名单。
4、发放招标文件,并接受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投标书。
5、对各招标工作小组主持的招标工作的实施过程、相关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
6、建立各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库,提出推荐成员名单,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审定。负责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员。
7、参与研究入围公司或厂家的最终确认工作,参与各类招标项目的技术与商务谈判。
8、负责各类招标项目合同的审核和签署。建立学校采购招标项目合同数据库,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定标资料和项目合同或复印件等,应定期归档或登记备案。
9、参与招标项目合同履约后的验收工作。
10、定期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提交招标工作计划,定期汇报招标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小组职责
各招标工作小组是负责相关采购与招标项目具体工作的实施机构。
1、负责制定与归口管理部门有关的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2、定期向学校招标办公室提交拟招标项目的工作计划。
3、负责做好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组织并协同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招标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招标项目资金的安排和落实工作,并提出招标方式。
(2)负责组织和协同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招标项目的技术、商务标书和有关招标项目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
(3)负责组织本工作小组归口管理范围内招标项目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招标办公室反馈考察结果。
4、负责主持开标工作并依据有关工作程序和评标专家组意见,确认入围中标人选。
5、负责与中标入围厂家或公司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并向学校招标办公室书面反馈商谈结果。
6、负责督促和协调该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
以及该项目验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验收完毕后,应形成由参与验收人员签字认可的书面验收报告,并报招标办公室。
7、负责归口管理招标项目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的解释工作。
8、负责采购与招标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三条 招标监察办公室职责
招标监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监督机构。
1、受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委托,督察学校招标办公室、各招标工作小组及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2、对各项采购与招标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全程监督;
3、对申报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并监督执行招标活动程序;
4、对专家抽取过程、投标单位考察、商务谈判等进行监督;
5、参与合同审核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和对项目决算的审计监督;
6、及时制止、纠正采购与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现象,对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招标项目的范围和限额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含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独立核算单位)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行政和后勤物资;实验试剂和器材;医疗药品和医用器械;图书资料和教材(含电子类读物)等。所有通用、专用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成套仪器设备,必须按类别和批量纳入学校招标项目范畴。
第十五条 凡符合国家、z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规定,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厅教育技术装备中心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一律由归口管理的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招标工作办公室给予协助。政府采购的项目,招标完成后,招标工作小组应以书面形式,报招标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依法委托有招标资质的中介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委托工作由招标办公室负责。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费用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
5、工程竣工审计费用超过20万元以上的。
6、涉及专业性强,评标难度大的项目,学校认为应当委托招标的项目。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第1、2、4款规定标准以下的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校内公开招标和议标。实行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有:
1、1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及装饰工程,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图书音像资料(含电子图书)、教材;
2、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园林项目等;
3、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
4、仪器设备购置单台件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批量购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实验室成套仪器设备,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文艺、体育设备和器材,计算机通用、专用软件购置等。
5、批量购置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家具(含办公家具、实验室家具)、行政和后勤物品(物资);
6、工程竣工审计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
在上述限额以下的,可实行邀请招标及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章 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由学校组织的自行招标采购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学校组织的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和日元贷款项目除外),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不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是其他形式,实际投标的公司或厂家个数不得少于三家。
(一)工程项目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下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
(二)其它项目
1、公开招标
定义同上。
2、邀请招标
定义同上。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5、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招标人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投标;
2、技术含量高,对工程施工质量有特殊要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 供货商或工程项目施工方拥有专利权、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或者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若购置预算金额已达到招标规定的限额,可经有关程序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招标方式。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经有关程序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3、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或者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经有关程序经招标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六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项目必须编制采购计划,各招标工作小组在编制采购计划时要详细列出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算金额及实施采购的具体进度。采购计划原则上每季度编制一次,并在每个执行期间前一个月上报给招标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类招标项目,应按以下
招标工作程序进行:
1、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依据或自有经费预算,向归口管理的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项目招标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附有招标项目名称、立项论证材料、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预算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和项目需完成的时间要求等。
2、招标工作小组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列入本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计划,明确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技术和商务要求等内容,并上报学校招标办公室。建设工程招标项目需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的,由审计处负责,招标工作小组给予积极配合。
3、各招标工作小组上报的招标计划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属公开招标的,由招标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代理招标,并按国家规定的招标程序在相关网络或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属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由学校组织的采购与招标,由招标办公室通过校园网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进入正式招标程序。
4、“招标信息”发布后,招标办公室接受投标人报名,办理相关手续,汇总报名单位,并转交相关招标工作小组。
5、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办公室协助。招标工作小组可根据招标情况,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查或现场考察,决定符合条件的投标邀请人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将《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意见书》报招标办公室。
6、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7、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工作小组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招标项目内容(含技术和商务标书)、招标方式、评标、定标程序等。
8、招标办公室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9、涉及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内容进行必要澄清、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的,由招标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材料,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并发放给各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招标办公室按《招标文件》要求,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1、在开标前,由招标办公室和招标监察办公室共同抽取专家。委托中介机构公开招标时,业主专家代表,由招标办公室从校内、校外专业对口的评标专家中邀请,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审批。
12、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主持相关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工作,依据评标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编制《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宣布2-3名入围候选人。招标工作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入围公司或厂家进行重点考察。
13、评标结束后,该项目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和评标情况,研究确定首选和备选中标人后,应以书面形式(附《招标项目评标报告》)上报招标办公室。
14、招标办公室将招标工作组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报告,确定中标人,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涉及重大招标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公示期间,由校审计外对入围侯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
15、中标人确定后,由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标办公室。
16、招标工作小组、项目建设单位和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与首选中标人完成合同签署前的技术和商务谈判。若与首选中标人谈判失败,应与备选中标人继续进行商谈。商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关商务谈判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报招标办公室。
17、招标工作小组提交合同(含分立合同和补充协议)草案(注:合同主要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相违背),经招标办公室、审计处审核后,报校长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署合同。
18、招标办公室和招标工作小组对已签订的合同(含分立合同和补充协议)进行备案存档管理。招标办公室应建立“学校采购招标项目合同数据库”,相关项目的招标、定标资料和项目合同等,应定期归档或登记备案;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采购与招标相关信息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工作程序进行,保证招标工作的质量,讲求招标工作的计划性和招标工作的效率。各招标工作小组应在招标办公室发布“招标信息”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公室提交拟招标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技术、商务标书草案,拟开标时间、地点,招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预算等)。
第二十三条 属于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公开招标的,按公开招标政策规定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属“省政府集中采购”和“日元贷款集中采购”的招标项目,按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的工作程序和实施步骤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自发布“招标信息”到投标人报名截止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工作小组制订《招标文件》的时间原则上自“招标信息”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购买标书到送达标书的截止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各招标工作小组主持的各类招标活动,从开标之日起至完成招标项目合同的签署,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束。
第七章 特殊项目招标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归口招标工作小组对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后按有关工作程序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原建设项目经招标后,短期内发生同类新项目招标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原合同基础上进行续标。原则上只能续标一次;否则,应再行招标。
续标的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招标工作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学校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共同研究批准后实施。续标时,货物品牌、型号、价位、售后服务和验收条款等不得变更,并由招标工作小组提交“合同续标备忘录”,报招标办公室审核后签署。
第二十七条 开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由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向招标办公室提交重新招标书面报告,经学校招标办公室审查并与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商定后再次进行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宜采取公开招标的基建、房屋修缮工程、仪器设备维修、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确需更换招标方式,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理由。各归口管理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后经招标办公室审核,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审批。项目实施完毕后,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应将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学校招标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招标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应按照z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拍卖废旧物资设备原则上应通过
招标竞拍方式处理。
第八章 招标相关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条 招标办公室在招标过程中收取的相关经费为:
1、投标人交纳的标书成本费。
2、投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交纳的中标服务费或其他优惠金。
4、代理招标机构对学校招标办公室委托的招标项目给予的优惠金。
以上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单立账户,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开标前,各招标工作小组应将本次招标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预算,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实施。这些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专家餐饮费、招标会场租借费、工作人员加班劳务费和标书制作成本费等。
第九章 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招标项目资金的投入效益和项目建设的质量,各归口管理的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项目合同签字生效后,应负责对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督促供货商或施工方履行合同按时交货或按时完成施工项目,保证供货质量和施工质量。
在该招标项目合同诸项条款按时、按质、按量执行完毕后,各招标工作小组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原则上由该项目建设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代表等组成。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需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完毕后,验收人员在《招标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认可。
《招标项目验收报告》的原件,应在项目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报招标办公室归档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或验收过程中,由于中标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而延误项目的实施,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成各招标工作小组依法追究中标方违约责任并依法索赔,招标办公室给予配合。
第十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各类招标项目由归口管理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经招标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批准。未经招标办公室认定和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招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工作纪律:
1、参与招标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2、严禁把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有意拖延招标时间,故意规避招标。
3、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研究,确定供货厂家或施工单位。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4、禁止中标单位将其中标的招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和竞争方式进行竞标的投标人,一经查实,除取消其投标资格或已中标资格外,并取消该投标人今后在我校一切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5、与学校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各类招标活动。
6、评标专家组成员,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工作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进行阅标和评标。
7、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主动回避学校的各类招标活动。
8、所有参与学校招标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9、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招标工作小组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招标办公室和各招标工作小组应加强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档案管理,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以上文件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授权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