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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管理办法【16篇】

发布时间:2023-12-15 18:04:12 查看人数:47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管理办法

第1篇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和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特制定生产现场安全工器具使用和管理规定,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第二条 安全工器具应放在专用安全工具柜中的固定地点。

第三条 绝缘用具应编号,按《安规》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四条 各种标示牌,遮栏应排列整齐,根据所需数量备足。

第五条 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对号存放。

第六条 安全带、梯子要按《安规》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七条 电气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责任人为电气主管。

第八条 安全带、梯子使用管理责任人为该使用专业主管。

第九条 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和监督人为安全主管。

第三章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

第十条 安全帽

1.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安全帽无裂纹,系带完好无损。安全帽要有质量检查合格标签。

(2)进入生产场所必须戴安全帽。

(3)戴安全帽时必须系好带子。

(4)女同志必须将长发盘入安全帽内。

(5)不得将安全帽当凳子坐。

(6)不得用安全帽击打东西。

(7)安全帽每三年应更换一次。

第十一条 绝缘杆

1.绝缘杆即绝缘棒。它主要用于拉、合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安装和拆除携带型接地线及进行带电测量、试验等工作绝缘杆由工作部分、绝缘部分、握手部分组成。

2.工作部分用金属或玻璃钢等强度高的绝缘材料制成,其长度一般为5-8cm,以防操作时造成相间或接地短路。绝缘部分和握手部分一般用绝缘强度较高,机械强度较大的环氧玻璃纤维布管(棒)制成,其间用护环隔开。

3.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使用前应详细检查是否符合设备额定电压,外表和连接部分应清洁无损伤。

(2)检查绝缘棒无裂纹、断裂现象。

(3)使用时,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4)雨雪天使用,应加装防雨罩。

(5)使用时,要注意防止碰撞,以免损伤表面绝缘层。

(6)使用后应悬挂在专用挂架上,存放于干燥地方。严禁竖立在墙角,使绝缘杆变形。更不允许和其它绝缘工具混合存放,以防油渍、酸碱等易腐蚀物污染,降低绝缘,危急安全。

(7)绝缘杆应作为交接班检查项目,应在有效试验周期内,且合格。

(8)绝缘杆一般应每年进行一次试验。

第十二条 绝缘手套

1.绝缘手套是电气设备操作时的辅助安全用具,也是在低压电气设备带电部分上工作的基本安全用具。绝缘手套用特种橡胶制成,按试验电压分为10kv和35kv两种。

2.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使用前应进行详细外观检查,要求绝缘手套无裂纹、无漏气。表面应清洁、无发粘等现象。

(2)使用绝缘手套前必须检查绝缘手套是否在有效周期内,是否完好无损。

(3)使用绝缘手套必须双手戴好,严禁将绝缘手套包裹在工具上使用。

(4)戴手套时应将外衣袖口放入手套的伸长部分。

(5)绝缘手套使用后须擦干净,存放于专门柜子内。严禁折叠存放,不许和其它绝缘工具混合存放,存放时要远离高温易受潮、易腐蚀品,防止绝缘手套绝缘老化,影响使用寿命。

(6)绝缘手套应作为交接班检查项目,应在有效试验周期内,且合格。

(7)绝缘手套每半年试验一次。

第十三条 绝缘靴(鞋)

1.绝缘靴(鞋)是用在任何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工作,用来与地面保持绝缘的辅助安全用具,也是防止跨步电压触电的基本安全用具。绝缘靴(鞋)由特种橡胶制成。

2.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无破损。

(2)使用期限以大底磨光露出绝缘层为限。

(3)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需进入室内故障点4m以内,室外故障点8m以内时,必须穿绝缘靴。

(4)雨天进行室外倒闸操作时,应穿绝缘靴。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

(5)使用后应擦干净,存放在通风阴凉的专用柜子里。不宜于其它绝缘工具混合存放,切要远离高温,易潮,酸碱等易腐蚀物品,防止绝缘损坏。

(6)绝缘靴(鞋)应作为交接班检查项目,应在有效试验周期内,且合格。

(7)每半年试验一次。

第十四条 绝缘垫

1.绝缘垫是在任何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上带电操作时用来作为与地面绝缘的安全用具。

2.绝缘垫使用在电压为1000v及以上设备时,可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在电压为1000v及以下设备时作为基本安全用具,工作人员可以接触有电设备进行带电工作。绝缘垫由特种橡胶制成,表面有防滑条纹,敷设在高、低压配电装置前,发电机的励磁机等处。

3.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防止与酸、碱、盐类及其它化学药品和各种油类接触,以免受腐蚀后绝缘老化、龟裂或变粘,降低绝缘性能。

(2)使用环境温度以20℃-40℃为宜,避免直接与热源接触,以防急剧老化,降低绝缘性能。

(3)绝缘垫严禁和其它绝缘工具混合存放,存放时要铺平,不允许折叠存放。绝缘垫不许铺在积水的地面上使用。

(4)绝缘垫每两年试验一次。高温及易被脏污污染区域的绝缘垫应缩短试验周期。

第十五条 低压验电器

1、低压验电器

低压验电器是用来检验低压设备是否有电,以及区分相线(火线)与中性线(地线)。

2、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低压验电器须在500v及以下系统中使用。

(2)使用前应在确认带电设备上进行验电,证明验电器良好,才能进行验电工作。

(3)使用时,须用一个手指触及金属夹或中心螺丝,使工作触头和被检设备接触,若氖管发光,说明带电,否则不带电。验电结束,还应将验电器在带电设备上进行复核,证明验电结果正确。

(4)验直流电源时,要一手接地。验交流电源时防止接地。

第十六条 高压验电器

1、高压验电器是检验高压电气设备、线路是否有电的安全用具。在断开电源进行检修工作是,必须先验电,确认无电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高压验电器分为10kv和35kv两种。

2、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使用时,应选择与被检设备电压等级一致的验电器进行验电。

(2)验电前检查验电器的绝缘杆是否完好,有无裂纹、断裂、脱节情况。

(3)验电前按试验钮检查验电器发光及声响是否完好,电池电量是否充足,电池接触是否完好,如有时断时续的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不能修复的应立即更换。

(4)验电前在带电设备上检验验电器的完好性,如发生时断时续或只有发光无声响或只有声响无发光等情况发生,应立即查明原因,不能修复的,应立即更换;验电结束,还应将验电器在带电设备上进行复核,证明验电结果正确。

(5)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验电器进行验电。

(6)验电时,工作人员须戴绝缘手套。

(7)验电器使用后应置于专用盒内妥善保管。

(8)验电器应作为交接班检查项目,应在有效试验周期内,且合格。

(9)验电器每半年试验一次。

第十七条 摇表

1.绝缘电阻摇表的选用:

绝缘电阻摇表(简称兆欧表)的选用,主要考虑仪表的额定电压和测量范围是否与被测的电气设备相适应。一般原则是:测量高压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应使用额定电压较高的兆欧表;兆欧表的测量范围不应过多的超过被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否则读数误并较大。额定电压500伏及以下的电气设备,一般选用500-1000伏的兆欧表,额定电压500伏以上的电气设备,选用2500伏的兆欧表;瓷绝缘、母线及刀闸,选用2500-5000伏兆欧表;额定电压500伏及以下的线圈绝缘,选用500伏兆欧表;500伏以上电力变压器、发电机、电动机的线圈绝缘,选用1000-2500伏兆欧表。有些兆欧表的标尺,不是从零开始,而是从1兆或2兆欧开始,这种兆欧表不适宜测量潮湿场所低压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因为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低于1兆欧时,将得不到正确的读数。

2.绝缘电阻摇表的使用

正确使用绝缘电阻摇表的方法是:

(1)测量前应正确选用表计的规范,使表计的额定电压与被测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相适应。

(2)绝缘电阻摇表应水平放置,并应远离外蜀磁场。

(3)应使用表计专用的测量线,或绝缘强度较高的两根单芯多股软线。不应使用绞型绝缘软线。

(4)测量前,应对绝缘电阻摇表进行开路试验和短路试验。开路试验,即绝缘电阻摇表的两根测量线不接触任何物体时,仪表的指针应指示在“∞”的位置。短路试验,即将两极测量线迅速接触的瞬间(立即离开),仪表的指计应指示在“0”的位置。

(5)被测的电气设备必须与电源断开。在测量中禁止他人接近设备;

(6)测量前必须将被测的设备对放电,特别是电容性的电气设备,如电缆、量的电机、变压器、以及电容器等。

(7)测量前,应先了解周围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当湿度大时,应考虑接用屏蔽线,测量时应记录温度和温度;以便于事后对绝缘电阻的分析。

(8)使用绝缘电阻摇表时,接线应正确。绝缘电阻摇表, “线路”或标有“l”的端子,接被测设备的“相”线。“接地”或标有“e”的端子,接被测设备的地线;“屏蔽”或标有“g”的端子,接屏蔽线,以减少因被测面泄漏电流引将的误差。

(9)测量时,须时针摇动绝缘电阻摇表的摇把,使转速逐渐达到120转/分,待调速器发生滑动后,即可得到稳定的读数,一般读取1分钟后稳定值。

(10)测量电容性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时,应在取得稳定读数后,先取下测量线,再停止摇动把,测定后立即被测电气设备放电。

(11)摇表应作为交接班检查项目,应在有效试验周期内,且合格。

(12)摇表应每两年检验一次。

第十八条 接地线

1、接地线用来防止设备突然来电,消除邻近高压设备感应电荷以及停电设备的残余电荷,是电气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必不可少的安全用具。接地线由三根三相短接用软导线、接地用软导线及连接用夹头组成。

2、要求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短接用软导线、接地用软导线采用多股裸软铜线,其截面不小于25mm2,以满足在热稳定条件下,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在短路故障时不致烧断的要求。

(2)夹头和各软导线须用螺栓可靠连接。

(3)电力装置需安装接地线时,应安装在导电部分的规定位置,该处涂黑色标志,且保证接触良好。

(4)装设接地线前须对设备的导电部分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装设。

(5)装设接地线须由两人进行,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使用合格的绝缘杆。

(6)装、拆接地线时,必须确认装、拆位置的正确后才能进行。

(7)装设接地线须先装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接地线的顺序与之相反。

(8)装设接地线时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连接。

(9)严格禁止接地线未拆除完毕,合闸送电,以防发生三相短路。

(10)为了便于保存和使用,所有接地线及放置处都应编号并对号入座。使用时,应做好记录,并在专用地线登记本内记录装拆时间及装拆人,交接班时须交待清楚。

(11)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必须经过仔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12)接地线应作为交接班检查项目。

第十九条 钳型电流表

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在高压回路上使用钳型电流表的测量工作,应由两人进行。

2.在高压回路上测量时,严禁用导线从钳型电流表另接表计测量。

3.使用钳型电流表时,应注意钳型电流表的电压等级,测量时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上,不得触及其他设备,以防短路或接地。

4.应选用合格的电流量程。

5.测量低压可熔熔断器和水平排列低压母线电流时,测量前应将各相可熔熔断器和母线用绝缘材料加以包护隔离,以免引起相间短路,同时应注意不得触及其他带电部分。

6.在测量高压电缆各相电流时,电缆头线间距离应在300mm以上,且绝缘良好,测量方便者,方可进行。当有一相接地时,严禁测量。

7.钳型电流表应保存在干燥的室内,使用前要擦拭干净。

8.应作为交接班检查项目。

第二十条 安全带

1、安全带是高处作业保证人身安全的重要安全用具。

2、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安全带应每月检查一次,发现有变形、破裂等现象时禁止使用。

(2)安全带使用时,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牢固的构件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3)安全带使用中要高挂低用。

(4)安全带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验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 梯子

1、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以使用梯子。

2、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使用前应对其进行检查,梯子必须坚固完整。

(2)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大于40厘米。

(3)梯子与地面的倾斜度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米的梯蹬上工作。

(4)工作前必须把梯子安值稳固,不能动摇或倾斜度过大,人在梯子上时,不准移动梯子。

(5)人字梯必须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拉开的拉链。

(6)梯子每一年检验一次,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电动工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目的:为加强电动工具[以下简称电动工具的管理和使用,防止发生事故,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五章 电动工具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动工具的管理必须执行国标《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部必须按照国标《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和工具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实际使用条件,制定和完善各类电动工具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工具的允许使用范围;

(2)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3)工具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4)工具的存放和保养

(5)操作者注意事项。

第六章 电动工具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工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六条 在湿热、雨雪等作业环境,应使用具有相应防护等级的工具。

第二十七条 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用耦合器进行联接。

第二十八条 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第二十九条 插头、插座中的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联接保护线。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第三十条 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第七章 电动工具的检查、维修

第三十一条 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严禁将不合格工具发出;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并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工具。

第三十二条 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1)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2)保护接地联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3)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4)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5)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6)机械防护装置是否良好;

(7)工具转动部位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8)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第三十三条 工具必须由机电车间专职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1)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2)在湿热和常有温度变化的地区或使用条件恶劣的地方还应缩短检查周期。

(3)在雨季前应及时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行业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手持电动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动工具的管理内容和考核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3.1手持式电动工具: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手持操作或可以手动移动的专用工器具。主要有:

电钻、冲击电钻、电锤、电动磨光机、手提砂轮、角向砂轮、电动割刀、电烙铁、行灯(手提照明电灯)和行灯变压器、移动式碘钨灯架、多功能电源线盘、电动吹尘器、电吹风等。

3.2电动工具按触电保护分类:

3.2.1ⅰ类工具:

指工具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成为带电导体。

3.2.2 ⅱ类工具:

指工具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外壳ⅱ类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号“回”。

3.2.3 ⅲ类工具:

是指工具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4 职责

4.1安全监察部负责电动工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4.2 使用部门负责所用电动工器具的安全管理,对其职工安全正确使用电动工器具负责。

4.3 物资部负责购置经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绝缘等级的合格产品。严禁擅自采购不合格产品.

5 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

5.1 电动工器具的检查、维修:

5.1.1 电动工器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

5.1.2 电动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检查以下项目:

5.1.2.1 是否清洁、完好;

5.1.2.2 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5.1.2.3 连接部分可靠紧固,无锈蚀、断裂或缺损;

5.1.2.4 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碳化等现象;

5.1.2.5 保护接地或接零线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5.1.2.6 是否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5.1.2.7 软电缆和软线(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5.1.2.8 断路器(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损;

5.1.2.9 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5.1.2.10 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5.1.2.11 工器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障碍;

5.1.2.12 有无安装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正常;

5.1.2.13 是否进行了定期检验和在有效期内。

5.1.3 电动工器具如有损坏或定期检验、日常检验不合格时,由所属部门负责送出修理,修理后的工器具应要求修理部门出具合格证明,并贴上修理合格标签,注明修理单位。

5.1.4电动工器具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

5.1.5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5.1.6电动工器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进行电阻值的测量(表1)和绝缘耐压试验(表2)。

表1

测量部位

绝缘电阻(mω)

ⅰ类工具

ⅱ类工具

ⅲ类工具

带 电 零件 与 外 壳 之 间

2

7

1

表2

试验电压的施加部位

试验电压(v)

ⅰ类工具

ⅱ类工具

ⅲ类工具

带电零部件与外壳之间

仅由基本绝缘与带电零部件隔离

950

380

由加强零部件与带电零件隔离

2800

5.2电动工器具的使用

5.2.1电动工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学习,遵守产品说明书要求,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按5.1.2 条规定进行工器具的常规检查。

5.2.2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电气工器具。

5.2.3使用手提式电动工器具应戴绝缘手套。不准提着电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或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5.2.4 手持式电动工器具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场所,合理使用。

5.2.4.1 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应选用ⅱ类电气工器具。如使用ⅰ类电器工器具,必须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如装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或1比1安全隔离变压器等,使用者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工作。

5.2.4.2 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ⅲ类电动工器具。如使用ⅰ类电器工器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5.5.4.3 在狭窄的场所如锅炉、容器、管道内工作,应使用ⅲ类电器工器具。

5.5.7.4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天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电动工器具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等级和安全技术要求。

5.5.8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不合格、超过试验周期或检验标签的电动工器具。

5.3 电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

5.3.1除个人长期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个人保管外,短期或临时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使用单位或班组集中保管,指定专人负责,使用时统一办理手续。

5.3.2电气绝缘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较为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

5.3.3各部门、班组(值、专业)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和清单,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型号、技术规范、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购进日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等。

5.3.4同类型的电动工器具各部门应实行统一顺序编号。

5.4电动工器具的检验

5.4.1电动工器具应每六个月(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对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名。检验工作由设备管理部联系,各部门安全员负责组织、协调和安排,安全监察部监督。部

5.4.2在潮湿和温度变化频繁或条件恶劣的地方应相应缩短电动工器具的检查周期。

5.4.3在雨季节前对工器具应及时进行检查。

5.4.4长期搁置不用的电气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或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4.5电动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5.4.5电动工器具的检查、校验应按5.1条要求并符合表1、表2的规定。

6 检查与考核

6.1本标准由各部门及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50—300元。

第3篇 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使用规定

1总则

1.1 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有效指导现场工作人员正确维护和使用工器具,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指电力安全工器具是指为防止触电、灼电、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包括: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安全照明灯具、防毒面具、绝缘杆、绝缘夹钳、绝缘罩、绝缘升降板、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验电笔、绝缘硬梯、脚扣、绝缘绳索、绝缘斗臂车、接地线等。

1.3 电气工具和用具包括:手枪钻、砂轮机、切割机,电动拉铆枪、电动坡口机、电磨头、电剪刀、交直流焊机、磨光机、手提电钻、冲击钻、电锤、电吹风、曲线锯、钻床、台钻、风葫芦、电动板手等。

2职责

2.1 安全工器具使用部门承担其维护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安全工器具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2 经营策划安监部负责安全工器具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

2.2 设备技术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绝缘工器具、电气工具和用具、登高安全工具的检测、试验、登记、上报工作。

3管理要求

建立安全用具、工器具的档案:各部门、班组对所辖范围的安全用具、工器具均要设立档案,具体要求如下:

3.1.1 部门安全用具和工器具的管理

——在设备清册的管理上:各部门按下表格式填写,在填写过程中,按工器具类别的顺序进行填写,以便于查看某类工器具的使用情况。填写表格如下图: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部门

编号

生产厂家领用

日期

存放地点备注

——安全用具、工器具检验登记的管理:各部门下表格式填写,在填写过程中,按设备清册的顺序填写(建议对于每年检验两次或更多者,在本次检验填写后空出一格,用做本年度下次检验的再次填写,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检查,防止漏检等)。填写格式如下图,

序号名称部门

编号

检验人检验日期所在

班组

设备状况备注

——检验报告:负责安全用具和工器具进行检验的部门和班组,对所检验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均要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并按类别和时间进行分类保管。

3.1.2 班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的管理

——设备清册的管理:各班组在填写过程中,各班组按工器具类别的顺序进行填写,填写表格与部门填写相同;

——安全用具、工器具检验登记的管理:各班组在填写过程中,按设备清册的顺序填写(建议对于每年检验两次或更多者,在本次检验填写后空出一格,用做本年度下次检验的再次填写,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检查,防止漏检等)。填写格式与部门相同。

——检验报告:负责安全用具和工器具进行检验的班组,对所检验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均要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并按类别和时间进行分类保管(此项工作班组管理或部门统一管理都可以,无论谁管理,都要妥善保管好,保证其原始报告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安全用具和工器具进行检验的班组或部门,应向被检验工器具的部门提供检验情况(指检验结果是否合格等)。

3.1.3 个人安全用具和工器具的管理

——个人使用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每次在使用前,要求使用者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工器具有无不合格现象,一旦发现受损、变形、不完整等不合格现象或试验超周期严禁使用。

3.2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定:

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预防性试验测试标准,规定了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请各部门按以下规定执行:

3.2.1 验电器:

序号项目周期要求说明
1起动电压试验1年起动电压值不高于额定电压的40%,不低于额定电压的15%试验时,接触电极应与试验电极相接触
2额定电压试验1年在接触电极上施加额定电压并保持5min,在该时间段内指示器能正常工作且显示信号没有间断
3工频耐压试验1年额定电压(kv)试验长度(m)工频耐压(kv)
1 min5min
100.445/
350.995/
631.0175/
1101.3220/
2202.1440/
3303.2/380
5004.1/580

3.2.2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

序号项目周期要求说明
1成组直流电阻试验不超过5年在各接线鼻直接测量直流电阻,对于25mm2,35mm2,50mm2,70mm2、95mm2、120mm2的各种截面,平均每米的电阻值应分别小于0.79mω、0.56mω、0.4mω、0.28mω、0.21mω、0.16mω同一批次抽测,不少于2条,接线鼻与软导线压接的应做该试验
2接地绝缘棒的工频耐压试验1年额定电压(kv)工频耐压kv试验电压加在护环与紧固头之间
1min5min
10451
35951
631751
1102201
2204401
330380
500580

第4篇 安全工器具定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安全用具、机具的规范管理,杜绝作业现场装置性违章的发生,确保作业过程中人身安全,制定《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安全工器具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厂生产各部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指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四条 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和一般防护安全用具。绝缘安全工器具又分为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如:验电器、绝缘杆、接地线等)和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胶垫等);一般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带、安全帽、脚扣、升降板、梯子、救生衣等)。

第五条 其他安全工器具(机具)范畴,有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固定式电动机具。如:手枪钻、电锤、电动扳手、落地式砂轮机、移动式电动砂轮机(电动角磨机)、移动钻机、台式钻、电焊机、移动电源等。

第三章 检验维护与管理

第六条 上述第四条规定绝缘安全工器具和第五条规定其他安全工器具(机具)的定期检验项目主要是:进行绝缘耐压试验和外观检查。每半年检验1次,每年3月底前和9月底前完成,安全监察部在4月份和10月份检查。

第七条 上述第四条规定一般安全防护用具的定期检验项目主要是:进行拉力试验和外观检查(绝缘梯子按照第六条要求执行)。每半年检验1次,每年3月底前完成定期拉力试验,9月底前完成全面外观检查。

第八条 做定期拉力检验的一般防护安全用具,实行年度抽检制度。试验班组对每个检修班组送交的防护用具抽其50%进行拉力试验,其余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合格,未做拉力试验的在下一年度检验,每两年全部完成一次拉力试验检查。

第九条 所有安全工器具除规定班组做定期试验和外观检查外,所属工器具的班组要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特别在春、秋检,机组大、小修前要进行全面的自检和进行必要的保养维护。

第十条 电气类安全工器具绝缘耐压试验和外观检查,由检修部电机班、试验班等所辖职责班组负责。

第十一条 起吊、登高类一般防护安全用具的定期拉力试验和外观检查,由检修部起重班负责。

第十二条 电机班、试验班、起重班等,对所有送检和申请定检的工器具进行登记,登记其名称、编号、部门,对送交来归属登记管理不清楚的工器具,不予检验。

第十三条 各负责定期检验的班组,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将签署日期和姓名的“检验合格证”贴于工器具上。按期限整体完成定期检验后,检验班组将送交检验完的所有工器具检验情况按照要求(附表)上报安全监察部。

检验班组,检验负责人对所有被检验的工器具数量、合格安全情况负责。

第十四条 定期检验和外观检查确认不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和所属班组日常检查确认为不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及时上报所属管理部门进一步鉴定确认。

第十五条 按规定使用年限到期强制报废的,检验、检查不合格且无法修复使用确认为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作报废退库处理。

第十六条 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班组、部门、厂部及时在台帐中注明“已报废”,已禁止使用属报废的工器具(设备类机具),未拆除或清理仍在现场时,应在工器具(设备类机具)上贴“已报废、禁止使用”字样。同时,杜绝正常使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不合格、报废的工器具共同存放,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十七条 所有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编号,由各部门统一编号,编号由部门名称前两个大写拼音代码和三位数字代码组成,要求简洁明了,便于区分,具有全厂唯一性。

第十八条 各部门新增工器具时,应及时补充建帐,并上报安全监察部,已报废或遗失的工器具原所属编号一并作废,不在使用,在台帐备注中注明“已报废”。

第十九条 各部门(班组)必须建立台帐,落实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责任人,并与厂部(部门)台帐相符,与实物一致对应,每年底厂部将组织对各部门各类安全工器具进行核查,建立年度新台帐,保证三级管理统一。

第二十条 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外观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均依照《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和“安全性评价标准”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新增加的电气类安全工器具,根据出厂合格证日期,使用半年后按照上述定检要求执行,新增加的起吊、登高类工器具使用1年后按照上述定检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所有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照规程要求,规范、合理、安全使用,严禁随意丢弃,若不慎遗失要及时上报注销,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检验班组、使用班组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外观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及安全管理,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责任人无特殊原因未按时送交检验或未按期完成定期检验的工器具,查明原因后,根据责任考核相关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检验班组对工器具合格与否,能否使用的检验结果负责,使用班组对工器具的日常检查、使用、保管、维护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生产作业现场使用无本厂“检验合格证” (新增期限内除外)、无编号的上述电力安全工器具,将视为违章作业(装置性违章),将依照《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反违章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保养维护及日常安全管理违反上述规定,将对相关部门、班组、责任人,依照本厂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其它相关工器具管理制度有矛盾时按高标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原《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安全工器具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碧电安监[2007]03号)同时废止。

第5篇 某供电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国网公司颁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防止人员触电、灼伤、坠落、摔伤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工具、器具和用品。

1.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1.4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各有关单位,多经企业可参照执行。

2. 管理职责

2.1公司安监部的管理职责

2.1.1安监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安监部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

2.1.2负责制定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2.1.3负责编制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2.1.4负责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和督促指导工区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2.1.5负责本公司所用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2.1.6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和报废工作。

2.1.7每半年对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2 工区管理职责

2.2.1各生产性部门应制订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2.2.2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2.2.3负责对安全工器具的领用、发放建立记录。

2.2.4工区级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有关培训工作。

2.2.5各生产性部门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台帐式样详见附件2),并于每年3月、9月安全工器具试验后报安全监察科。

2.2.6各生产性部门每季对所辖班组、变电站、所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3 班组、变电站(所)管理职责

2.3.1班组、变电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2.3.2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安全工器具实行“一物一标签(标牌)”制,发现不合格、超试验周期和没有标签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标志,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由新补充的安全用具代替,不再另换页登记。要做到试验单、登记本、实物(试验标签)三对照。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2.3.3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2.3.4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工区、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3. 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订购、验收及领用

3.1 安全工器具计划

3.1.1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于每年11月份将次年所需安全工器具计划报公司安监部。

3.1.2安监部根据各部门计划情况,编制公司计划并报上级批复。

3.2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3.2.1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3.2.2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省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

3.2.3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3.2.3.1必须对出厂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3.2.3.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3.2.3.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3.2.3.4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上报省公司安监部。

3.2.3.5公司各部门未经公司安监部同意不得擅自订购安全工器具。

3.2.3.6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部门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告知省公司安监部。

3.3 安全工器具的验收

安全工器具到货后,由安监部组织抽查验收。必要时,应会同使用部门一起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或交使用单位。

第6篇 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我公司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使用及报废等环节的管理,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工器具的种类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类:(一)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手套、绝缘鞋(靴)、高压感应静电验电器包括验电笔、低压、高压通用验电笔、绝缘杆、个人保安线等。(二)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是指防护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工器具:安全帽、脚扣、梯子、安全带、安全绳等。(三)安全围栏(网)和安全标识牌包括各种安全警告牌等。

第三章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第四条   农村用电部、输变电工区按照实际所需负责制定各供电所、变电站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报安监部审核备案,经领导批准后,由公司统一购置、发放及到货后验收、试验等工作。所购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严禁购置不合格产品,若由此而发生事故,后果由购置人承担。

第五条   安全工器具毁坏、增配,由各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交安监部,由安监部依据台帐及有关规定批配。

第四章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

第六条   各单位、班组要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账,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名称、型号、编号、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出厂日期、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等。

第七条   安全工器具必须由使用单位或班组指定专人统一负责保管,使用必须做好记录。

第八条   电气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严禁叠放。

第九条   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放在室内固定地点,编号一一对应。

第十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校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名,使用部门将检验情况填写在《安全工器具》台账上,并将报废的安全工器具报安监部备案后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工作由使用班组和农村用电部、输变电工区负责;安监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周期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对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四条   安全帽按电力行业标准分颜色配发。管理人员戴红色;检修、试验人员戴蓝色;运行人员戴橘黄色;外来人员戴白色。

第五章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在发放使用或交回时,专职人必须做好记录,必须进行日常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认真进行检查。

第7篇 加强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

安全工器具是生产班组安全从事运行、维护、检修、抢修工作最基本和必不可少的工器具,因此,必须认真做好安全工器具管理这一项基础管理工作。有些单位对安全工器具的管理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或方法不对,以致无法规范日常的管理工作。没有专用的电气绝缘工具室,工器具随意分散存放,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过期或根本无试验,不合格工器具与合格的工器具混放,验电笔不发报警声等。这些现象容易导致员工领用不合格的工器具到检修、抢修现场,埋下了安全隐患,严重的甚至导致人身事故的发生。

要管好安全工器具,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台帐规范,信息清晰

认真盘点所有的安全工器具,按常用电气绝缘工具、登高工具、起重工具等类别分类建立台帐。台帐应能清楚地反映安全工器具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商、购买日期等重要信息,并根据工器具变动、报废、新增等情况及时更新;台帐要有统计日期、制表人、核对人和保管人,由制表人、核对人和保管人对台帐的准确性负责,运行维护单位要严格考核制表人、核对人和保管人,确保台帐与实际相符。

一旦发生与工器具质量有直接关系的人身事故,如果建立的台帐能准确清晰地反映安全工器具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商、购买日期这些重要信息,就能准确掌握本单位安全工器具情况,及时停止使用或报废某厂商的工器具,用合格的工器具补充或更换,可以有效防止员工领用不合格的工器具到检修、抢修现场,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2 分类存放,对号入座

按工器具类别分类建立台帐后,应设专用房间存放安全工器具,并设专人管理,逐个编号。编号要清晰、统一,不易脱落。合理设计存放柜,尽可能一个间隔存放一种安全工具,间隔对应工具编号,使工具与间隔对号入座。这种存放方式便于保管人员检查,不会出现混放、堆放的现象。

可以把工器具相应的试验标签贴在存放位置,安全工器具对号入座,领用时可以非常方便地看到领取的工器具是否试验合格并确认在有效期内,有效防止员工领用过期的工器具。

3 定期试验,确保合格

安全工器具须经国家检测中心试验鉴定,并经试验合格方可使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周期和试验标准有着严格的规定,如验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绳等要求每6个月就进行1次交流耐压试验;绝缘棒、绝缘挡板、绝缘夹钳等要求每年进行1次交流耐压试验;登高工具(如安全带、安全腰绳、脚扣、升降板等)要求每半年进行1次净拉力试验。经过试验的工器具应有试验合格标签和试验报告并记录在案。

运行单位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严格执行安全工器具定期试验的各项规定,并且应建立严格的安全工器具定期试验考核制度,禁止和严肃处理使用过期或未经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4 认真保养,及时添置

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是确保安全工作的前提,因此,安全工器具的保养工作显得格外重要。要做好工器具保养工作应做好以下4方面工作。

(1) 加强安全工器具保管人员培训,使保管员熟悉掌握工器具的检查方法。

(2) 所有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周期进行外观检查,及时检查发现安全工器具存在的问题,及时作相应的处理。

(3) 安全工器具在领用前,保管员应对被领用的工器具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工器具合格才可以给员工领用,领用人员应签名确认。使用完后,保管员应认真检查交回的工器具,无问题方可对号归位。

(4) 在日常保养中若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缺陷不能有效使用的工器具,应该立即作报废处理,并在台帐中做好记录,同时,应及时补充添置新的合格的工器具,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合格工器具进行日常的检修、抢修工作。

第8篇 安全电动小型起重工器具管理规定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电动、小型起重工器具(以下简称工器具)的管理职责、试验、使用、检查、保管、采购、报废等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及外包施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dl 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8]2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3 工器具的分类

3.1 安全工器具

3.1.1 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绝缘操作杆、高压验电器、验电笔、接地线等。

3.1.2 一般防护安全用具:安全帽、安全带(绳)、耐酸碱胶靴、耐酸手套、速差自控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等。

3.1.3 登高作业工器具:梯子(包括竹梯、木梯、铝合金梯、绝缘梯、软梯)、脚扣、升降板(平台)等。

3.1.4 安全围栏(网)、安全警告牌、设备标示牌。

3.2 电动工器具

3.2.1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钻、手枪钻、冲击钻、电锤、手提砂轮机、角向磨光机、电动磨头、手提切割机、电动坡口机等。

3.2.2 移动式电动机具:金属切割机、交直流电焊机、小型空压机、潜水泵、滤油机、移动式接线盘(包括漏电保护器)等。

3.3 小型起重工器具:手拉葫芦、千斤顶、钢丝绳(套)、卸扣等。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

4.1.1 安全监察部是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

4.1.2 审查工器具生产厂方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产品鉴定证”和“入网证”,监督工器具购置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

4.1.3 监督工器具是否按时、按标准定期检查和试验。

4.1.4 监督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监督外包施工单位现场工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1.5 收集和反馈工器具的质量信息,监督检查工器具的报废与处置工作。

4.1.6 每半年对各部门工器具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4.2 计划经营部

4.2.1 按计划要求采购,按质量要求进行入库验收(外观检查)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或交使用部门,不合格的坚决予以退货。

4.2.2 按要求对库存的工器具做好保管、保养工作。

4.2.3 做好报废工器具的回收处理工作。

4.3 工器具使用部门

4.3.1 各部门安全员

4.3.1.1 部门安全员是管理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本部门工器具的管理,制定本部门工器具的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本部门工器具台帐。

4.3.1.2 安排本部门工器具定期检查和试验。

4.3.1.3 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4.3.1.4 负责检查、监督本部门、班组、个人工器具的管理和正确使用。

4.3.1.5 每季度对本部门工器具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4.3.2 班(值)组

4.3.2.1 各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公用工器具的管理,工器具管理员应按要求建立本班组的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和检查记录齐全;负责工器具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一般的外观检查、机构检查、功能检查等),防止工器具变形、锈蚀和损坏,确保使用前完好;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并设有不准使用的标志(见附录d),停止使用。

4.3.2.2运行(包括燃料运行)使用的工器具按值(班)移交的,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工器具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

4.3.2.3 个人保管的工器具,由保管人负责外观检查。

4.3.2.4 每月对本班(值)组工器具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对班组、部门、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4.3.2.5 班组安全员负责制订、申报本班组工器具添置、更换或调换计划,并报部门安全员。

5 工器具的试验

5.1 工器具的保管人应根据附录a中的要求进行日常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并配合部门安全员做好定期送交试验工作。

5.2 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绝缘操作杆、高压验电器、 接地线、手拉葫芦、千斤顶、钢丝绳、卸扣、脚扣、升降板、安全带等安全工器具,统一委托舟山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站进行定期试验,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标有试验合格标志。

5.3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动机具的电气绝缘试验由所在部门的电气班组负责试验。

5.4 一般的外观检查、机构检查和功能检查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实施。

5.5 新购置、经检修或更换过零部件的工器具必须经检查、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6 受损、受潮、不完整、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应停止使用,并送交部门安全员安排试验。

5.7 自制的安全工器具及出了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必须进行试验。

6 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6.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器具,凡不熟悉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和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准使用。

6.2 严禁使用不合格和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

6.3 工器具使用中发现损坏,应停止使用。

6.4 工器具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安规》的有关规定和使用说明书及规范中的要求。

6.5 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使用时谨防接触尖锐或油垢的物件,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后及时做好清洁干燥工作,并按定置要求存放。

6.6 手持式电动工具及移动式电动机具要接在漏电保护器后,使用前应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良好。

6.7 工器具发出或收回时,管理员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工器具使用前,使用人员也应进行常规检查。如发现有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分开存放并立即向本部门安全员汇报,以便及时安排修复或更换。

6.8 绝缘手套

6.8.1 绝缘手套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8.1.1 手套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标记清晰、完整。

6.8.1.2 手套表面必须平滑,内外应无针孔、疵点、裂缝、砂眼、杂质、修剪损伤、夹紧痕迹、粘连、发脆等各种明显缺陷和明显的波纹及明显的铸模痕迹。

6.8.1.3 吹鼓手套,由袖口向手指方向滚至手腕,滚卷过程中未卷部分应无漏气现象。

6.8.2 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

6.8.3 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8.4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9 绝缘靴(鞋)

6.9.1 绝缘靴(鞋)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9.1.1 靴(鞋)面或靴(鞋)底有标准号,有绝缘标志、安监证和耐电压数值。

6.9.1.2 绝缘靴(鞋)宜用平跟,外底应有防滑花纹、靴(鞋)底(跟)磨损不超过1/2。

6.9.1.3 绝缘靴(鞋)应无破损,靴(鞋)底防滑齿磨平、外底磨透露出绝缘层者为不合格。

6.9.2 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内,并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

6.9.3 雷雨天气或一次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室外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

6.9.4 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

6.10 绝缘垫

6.10.1 绝缘垫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0.1.1 带电作业用绝缘垫应有明显的双三角符号、等级和制造厂标识;普通绝缘胶垫应有明显等级和制造标识。

6.10.1.2 上下表面应不存在有害的不规则性,如小孔、裂缝、局部隆起、切口、夹杂导电异物、拆缝、空隙、凹凸波纹及铸造标志等。

6.11 绝缘操作杆

6.11.1 绝缘操作杆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1.1.1 有醒目且牢固的型号标识。

6.11.1.2 操作杆的接头连接应紧密牢固。

6.11.1.3 绝缘杆应光滑,绝缘部分应无气泡、皱纹、裂纹、绝缘层脱落、严重的机械或电灼伤痕,固定联接部分应无松动、锈蚀和断裂等现象。

6.11.1.4 手持部分护套与绝缘杆连接紧密、无破损,不产生相对滑动或转动。

6.11.2 使用绝缘操作杆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操作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证有效的绝缘长度。

6.11.3 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应与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

6.11.4 运行人员使用绝缘操作杆操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

6.12 高压验电器

6.12.1 高压验电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2.1.1 验电器额定电压、使用频率等标志清晰。

6.12.1.2 手柄与绝缘杆与指示器的连接应紧密牢固。

6.12.1.3 绝缘杆应光滑,绝缘部分应无气泡、皱纹、裂纹、绝缘层脱落、严重的机械或电灼伤痕。伸缩型绝缘杆各节配合合理。拉伸后不应自动回缩。

6.12.2 高压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相同。

6.12.3 非雨雪型验电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使用。

6.12.4 使用高压验电器时,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6.12.5 使用抽拉式高压验电器时,绝缘杆应完全拉开。

6.12.6 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

6.13 接地线

6.13.1 接地线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3.1.1 标记清晰明了,应包括以下信息:厂家名称或商标、产品的型号或类别、接地线横截面积(mm2)、双三角形符号、生产年份。

6.13.1.2 接地线绝缘护套材料应柔韧,厚度不小于1.0mm。护套应无孔洞、撞伤、擦伤、裂缝、龟裂等现象,导线无松股、中间无接头、断股和发黑腐蚀。

6.13.1.3 绝缘操作杆部分应符合6.3.1.4规定的外观要求。

6.13.1.4 线夹完整、无损坏,与绝缘杆连接牢固。线夹与电力设备及接地体的接触面无毛刺,紧固力应不致损坏设备导线或固定接地点。

6.13.1.5 导线应采取线鼻与线夹相连接,线鼻与线夹连接牢固,接触应良好,无松动、腐蚀及灼伤痕迹。

6.13.2 装拆接地线必须严格按《安规》规定执行。

6.13.3 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接地线是否齐全、完好,如发现与交接数量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

6.13.4 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6.13.5 装设接地线时,应先装接地线接地端,再在设备应接地处验明无电后立即逐相放电接地,并保证接触良好;拆除接地线的顺序与装设接地线相反。

6.13.6 严禁使用不符合《安规》规定的其他导线当作接地线使用;严禁用缠绕的方法接地或短路。接地线必须装设在设备的裸露金属部分,油漆必须刮去。

6.13.7 接地线使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整理好,按编号放回到固定位置,如发现损坏,应立即向本部门安全员汇报,以便及时安排修复或更换。

6.14 安全帽

6.14.1 安全帽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4.1.1 标记清晰明了,应包括以下信息:厂家名称、商标、产品的型号、制造日期、生产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

6.14.1.2 无老化、脆裂现象。

6.14.1.3 帽壳、帽箍、顶衬、下颚带、后扣(或帽箍扣)等组件应完好无损,帽壳与顶衬缓冲空间在25~50mm。

6.14.2 任何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正确佩戴安全帽。

6.14.3 安全帽戴好后,应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锁好下颚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6.14.4 安全帽应经常保持清洁完好,不得随意乱抛乱丢,不准挪作它用,更不准无故损坏。

6.14.5 塑料安全帽、纸胶帽使用期为两年半;玻璃钢(维纶纲)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6.15 安全带

6.15.1 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5.1.1 标识清晰,各部件完整无缺失、无伤残破损。

6.15.1.2 腰带、围杆带、围杆绳、安全绳无灼伤、脆裂、断股、霉变,各股松紧一致,绳子应无扭结,腰带、围杆绳表面不应有明显磨损;护腰带完整,带子接触腰部分垫有柔软材料,边缘圆滑无角。

6.15.1.3 缝合线完整无脱线,铆钉连接牢固不松动,铆面平整。

6.15.1.4 金属配件表面光洁,无裂纹、无严重锈蚀和目测可见的变形,配件边缘应呈圆弧形。

6.15.1.5 金属卡环(钩)必须有保险装置,且操作灵活。钩体和钩舌的咬口必须完整,两者不得偏斜。

6.15.2 高处作业及在没有脚手架或者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6.15.3 安全带、绳使用长度在3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6.15.4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不得挂在棱角锋利处,并不准低挂高用。安全带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构件上。

6.15.5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栓牢。

6.15.6 安全带使用后应放置在干燥通风处,防止霉变。

6.16 速差自控器(高处作业用防坠器)

6.16.1 速差自控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6.1.1 金属配件表面光洁,无裂纹、无严重锈蚀和目测可见的变形,配件边缘应呈圆弧形。

6.16.2 金属卡环(钩)必须有保险装置,且操作灵活。钩体和钩舌的咬口必须完整,两者不得偏斜。

6.16.3 安全绳无断股、磨损及腐蚀现象。

6.16.4 速差自控器使用前应进行试锁2~3次(试锁方法:将安全绳以正常速度拉出应发出“嗒、嗒”声;用力猛拉安全绳应能锁止。送手时安全绳应能自动回收到器内)。

6.16.5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垂直转移时宜使用速差自控器。

6.16.6 速差自控器必须高挂低用,使用时应悬挂在使用者上方坚固钝边的构件上,将钢丝绳上的扁钢钩挂入安全带上的圆环内。

6.16.7 使用速差自控器进行倾斜作业时,原则上倾斜度不超过30°,30°以上必须考虑能否撞击到周围物体。

6.17 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

6.17.1 防毒面具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7.1.1 防毒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与配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6.17.2 使用防毒面具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温度为 -30~45℃,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容器环境。

6.17.3 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型号。

6.17.4 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罐失效。

6.17.5 防毒面具的过滤剂有一定的使用时间,一般为30~100min。过滤剂失去过滤作用(面具内有特殊气味)时,应及时更换。

6.18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

6.18.1 空气呼吸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8.1.1 空气呼吸器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与配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6.18.2 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型号。

6.18.3 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

6.19 sf6气体捡漏仪

6.19.1 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6.19.2 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气体含量显示器,应先通风15min,并用sf6气体捡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合格。

6.20 梯子

6.20.1 梯子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0.1.1 竹、木梯应有完好有防滑措施,梯阶距不大于40cm。

6.20.1.2 竹、木梯牢固无松散、无裂断、无虫蛀、连接部件完好。

6.20.1.3 金属梯各部铆接牢固,无裂纹,梯无严重变形,应有完好绝缘垫和防滑措施。

6.20.1.4 人字梯腿间有挂钩或拉绳、上部铰链牢固。

6.20.1.5 软梯每梯阶固定牢固,无松股,木档无裂纹。

6.20.2 严禁使用断档、缺档或开裂等不合格的梯子。

6.20.3 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6.20.4 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应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并加设支撑。

6.20.5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工作人员应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

6.20.6 在工作前应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使用前,应先进行试登,确认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应有人扶持和监护,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工作人员的安全措施。

6.20.7 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6.20.8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6.20.9 不准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6.20.10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6.20.11 人在梯子上时严禁移动梯子,严禁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6.20.12 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6.20.13 在各开关室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梯子。搬动梯子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21 脚扣

6.21.1 脚扣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1.1.1 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和目测可见的变形,表面光洁,边缘呈园弧形。

6.21.1.2 围杆钩在扣体内滑动应灵活、可靠、无卡涩现象。

6.21.1.3 小爪连接牢固,活动灵活。

6.21.1.4 橡胶防滑块与小爪钢板、围杆钩连接牢固,覆盖完整,无破损。

6.21.1.5 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6.21.2 正式登杆前在杆根出用力试登,判断脚扣是否变形和损伤。

6.21.3 登杆前将脚扣登板的皮带系牢,登杆过程中应根据杆径粗细随时调整脚扣尺寸,并在使用后清理保养,存放符合规定。

6.21.4 特殊天气使用脚扣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6.21.5 严禁从高处往下扔摔脚扣。

6.22 安全标示牌及围栏

6.22.1 安全标示牌及围栏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2.1.1 各类标示牌必须语句完整、字迹清晰、无破损。

6.22.1.2 安全围栏旗(网)、绳无霉变、发脆,红白(蓝)相间的标志明显。

6.22.2 各类标示牌和围栏的使用按《安规》的规定执行。自制的标示牌必须文字简洁,含义精确,可用于辅助安全措施,不得代替规范标示牌使用。

6.22.3 不得使用破裂或残缺不全的标示牌。

6.22.4 应定期检查设备、遮拦和构架上的常设标示牌,及时更换损坏或字迹不清的标示牌。

6.23 手拉葫芦

6.23.1 手拉葫芦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3.1.1 标牌完整清晰,并包含以下内容:制造单位、商标、规格型号及主要参数。

6.23.1.2 各部件不得有影响使用的伤痕、毛刺、裂纹、变形、腐蚀等缺陷,活动部件润滑良好,无锈蚀,脱钩保险装置完整有效。

6.23.1.3 各链节完整,无裂纹、变形等缺陷,链条终端根部销子结构牢固,链条轮、轴活动灵活无变形,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良好。

6.23.1.4 吊钩磨损不超过原截面的10%,开口度不超过15%,扭转变形不超过10°,起重链条直径磨损不超过10%,节距伸长不超过3% 。

6.23.2 悬挂手拉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否则不得悬挂。禁止用手拉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6.23.3 两台及两台以上手拉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手拉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6.23.4 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一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得站在手拉葫芦的正下方。

6.23.5 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6.23.6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6.23.7 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6.24 千斤顶

6.24.1 千斤顶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4.1.1 规格、型号标识清晰,各部件完整、无缺失,无可见裂纹和残余变形,连接无松动。

6.24.1.2 顶重头承截面应有防止被顶物滑动的压花或沟槽。

6.24.1.3 在无载情况下操作千斤顶,顶杆上升应平稳,至限位标志后应能自动停止上升。

6.24.1.4 液压千斤顶无漏油现象,螺旋千斤顶螺杆润滑良好,罗纹磨损应不超过20%。

6.24.2 使用前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应于荷重面垂直。

6.24.3 禁止超载使用,不得加长受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6.24.4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6.24.5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6.24.6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式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6.24.7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6.24.8 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6.25 卸扣

6.25.1 卸扣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5.1.1 卸扣扣体必须锻制,并有明显的规格标识。扣体两销孔应同轴且与环眼两侧外径同心。

6.25.1.2 扣体表面应光洁,无毛刺、裂纹、折叠、过烧等局部缺陷,卸扣上的缺陷不得补焊。

6.25.2 不准超负荷使用,不得横向受力。

6.25.3 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6.25.4 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6.26 钢丝绳(套)

6.26.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报废:

6.26.1.1 外层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原来钢丝直径的40%及以上,或钢丝绳受过严重退火或局部电弧烧伤者。

6.26.1.2 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而引起绳径减小者。

6.26.1.3 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

6.26.1.4 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

6.26.1.5 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

6.26.1.6 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小于直径的15倍,或小于300mm。6.15 接线盘。

6.26.2 在起吊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大于120°。

6.26.3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与电焊机的导线、其他带电体、炽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6.26.4 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锐边直接接触,应垫以半圆管、木板等,防止钢丝绳受损伤。

6.26.5 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

6.27 电动工器具

6.27.1 电动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7.1.1 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6.27.1.2 保护接地或接零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6.27.1.3 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6.27.1.4 电源开关是否正常、灵活,确无缺陷、破损。

6.27.1.5 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6.27.1.6 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6.27.1.7 机械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6.27.1.8 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

6.27.1.9 检查电源侧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良好。

6.27.2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6.27.3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27.4 在金属容器(如汽包、凝汽器、加热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应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应使用绝缘外壳的工具或使用ⅱ类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6.27.5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6.27.6 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6.27.7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6.27.8 长期停运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500v的绝缘电阻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达不到要求(手持电动工具:ⅰ类工具绝缘大于2mω,ⅱ类工具绝缘大于7 mω,ⅲ类工具绝缘大于1 mω(手持电动工具的分类见附录e),移动式电动机具绝缘大于0.5 mω),必须进行干燥处理或维修处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应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测量、检查。

6.27.9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金属容器内使用24v及以下电动工具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7 工器具的保管

7.1 工器具由使用部门、班组负责保管。

7.2 工器具必须由班组进行编号,并按定置要求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或堆压存放,调换后应及时编号。

7.3 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的室内(或柜内),必要时应装设干燥装置。

7.4 电动工器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或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7.5 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室内干燥通风场所,不能日晒夜露或受潮。

7.6 部门、班组的每一种工器具均应登记在册,做到帐物相符,一一对应(台帐格式见附录b)。

8 工器具的采购和报废

8.1 安全、小型起重工器具的采购由部门安全员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报安全监察部审核、批准后,由安全监察部统一报采购计划,计划经营部按技术要求所选厂家和计划采购。

8.2 电动工器具的采购由部门安全员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报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部门安全员统一报采购计划,计划经营部按技术要求所选厂家和计划采购。

8.3 任何人不得自行采购工器具。

8.4 各部门安全员应在每年11上旬将本部门下年度的安全工器具添置、更换或调换的计划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审核汇总,编制下年度安措计划,经公司审核、批准后,列入公司下一年度购置计划。

8.5 计划经营部购置的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8.5.1 必须对制造的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8.5.2 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8.5.3 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8.5.4 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工器具的备品、备件。

8.5.5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同类产品的采购资格。

8.6 凡采购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证”, 并应附有使用说明书和出厂试验报告,部分安全工器具还须具有上级部门规定的“入网证”。

8.7 安全帽、安全带、耐酸碱胶靴、过滤式防毒面具还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

8.8 电动工器具必须具有国家强制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8.9 工器具到货后,计划经营部应将工器具交送交本标准规定试验单位或部门及时组织试验,凡试验不合格的应退货重新购置,经试验合格的,计划经营部按规定保管或通知申请部门领用,申请部门接到计划经营部领用通知后,应及时领取。

8.10 工器具使用中发现损坏或定期试验认定不合格,应停止使用,由班组安全员送交部门安全员安排检修或报废。

8.10.1 可以检修的则另行存放,设不准使用标志,经检修后试验不合格的立即报废。(可以检修的工器具,如需送其他单位检修的,使用部门安全员将工器具送至计划经营部,由计划经营部安排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修)。

8.10.2 不能检修的立即报废。

8.11 安全工器具报废由部门安全员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申请单(见附录c)后,将报废工器具送交计划经营部回收进行统一处理。工器具报废部门在报废工具回收的同时另作购置计划,按添置安全工器具的程序办理。

8.12 由舟山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站检测不合格未返还的安全工器具,由送检部门根据检测报告单,填写报废申请单。

8.13 安全工器具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报废部门保存,一份送计划经营部,一份交安全监察部存档。

第9篇 供电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国网公司颁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防止人员触电、灼伤、坠落、摔伤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工具、器具和用品。

1.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1.4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各有关单位,多经企业可参照执行。

2. 管理职责

2.1公司安监部的管理职责

2.1.1安监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安监部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

2.1.2负责制定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2.1.3负责编制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2.1.4负责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和督促指导工区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2.1.5负责本公司所用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2.1.6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和报废工作。

2.1.7每半年对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2 工区管理职责

2.2.1各生产性部门应制订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2.2.2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2.2.3负责对安全工器具的领用、发放建立记录。

2.2.4工区级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有关培训工作。

2.2.5各生产性部门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台帐式样详见附件2),并于每年3月、9月安全工器具试验后报安全监察科。

2.2.6各生产性部门每季对所辖班组、变电站、所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3 班组、变电站(所)管理职责

2.3.1班组、变电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2.3.2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安全工器具实行“一物一标签(标牌)”制,发现不合格、超试验周期和没有标签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标志,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由新补充的安全用具代替,不再另换页登记。要做到试验单、登记本、实物(试验标签)三对照。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2.3.3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2.3.4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工区、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3. 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订购、验收及领用

3.1 安全工器具计划

3.1.1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于每年11月份将次年所需安全工器具计划报公司安监部。

3.1.2安监部根据各部门计划情况,编制公司计划并报上级批复。

3.2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3.2.1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3.2.2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省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

3.2.3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3.2.3.1必须对出厂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3.2.3.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3.2.3.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3.2.3.4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上报省公司安监部。

3.2.3.5公司各部门未经公司安监部同意不得擅自订购安全工器具。

3.2.3.6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部门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告知省公司安监部。

3.3 安全工器具的验收

安全工器具到货后,由安监部组织抽查验收。必要时,应会同使用部门一起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或交使用单位。

4. 试验与检验

4.1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试验。

4.2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3 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4.3.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4.3.2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4.3.3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4.3.4有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

4.4 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4.4.1《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

4.4.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4.4.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4.4.4 94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4.4.5 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4.4.6 gb2891-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4.4.7 gb2892-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4.4.8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24-1996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4.4.9电力行业标准dl/t846.6-2004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4.5 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试验单位应按部门、班站分别填写试验报告一式三份(试验单位、部门、班站各存一份),并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合格样式符合国家电力公司规范标准),注明试验负责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每个部门试验完毕,都应由部门安全员迅速上报安监部本次试验情况,其中包括试验品名称、数量、不合格或报废情况。

4.6 对于本地不具备安全工器具试验能力的产品,各工区上报,由安监部负责联系,送达河南电力试验研究院进行周期性试验,经试验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由试验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试验报告,以备查验。

4.7 不需要作定期试验的安全用具,工区安全员要按照每年安全用具试验的时间,对其安全可靠性进行两次检查,并在安全用具登记本中签名填上检查日期。

5. 检查及使用

5.1 检查及使用:

5.1.1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94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5.1.2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5.1.2.1查看器具上贴(挂)试验合格证标示牌是否在有效期内,严禁使用超期或未试的器具;

5.1.2.2检查器具是否清洁、完好;

5.1.2.3检查连接部分是否牢固可靠,有无锈蚀断裂现象;

5.1.2.4查看有无机械损伤、裂纹、变形、老化炭化、受潮等现象;

5.1.2.5是否符合操作电压等级。

5.1.3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

5.1.4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5.1.5新领用或经修理后的安全工器具未经试验不准使用;

5.1.6有声、光等双功能的安全工器具,当有一种功能失常时,严禁使用;

5.1.7自己研制的安全工器具未经测试和主管局长或总工批准,不得使用;

5.1.8安全工器具不能移作它用,不能替代普通工器具使用。

5.2 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绝缘手套、绝缘杆、绝缘隔板和绝缘罩、电容型验电器、核相器、绝缘靴、绝缘胶垫、接地线、梯子、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等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检查与使用方法必须按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5.3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按岗位技能要求掌握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的知识。各部门应将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列入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计划内。

6. 保管与存放

6.1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与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6.2 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5-80%的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6.3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

6.4 核相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支架上或专用包装盒内。

6.5 防毒面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酸、碱、溶剂等物质的库房内,严禁重压。

6.6 空气呼吸器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长时间曝晒,不能与油、酸、碱或其它有害物质共同贮存,严禁重压。

6.7 各生产性单位应库存一定数量的安全工器具,并同所属各班(站)安全工器具一同试验,以备及时补充使用中损坏的安全工器具。部门库存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7. 报 废

7.1 安全工器具必须按厂家说明书和有关规定使用,损坏和不能使用的一律作报废处理。安全工器具在做定期试验时,发现不合格或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者,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安监部备案,报废或不合格工器具应交回安监部统一处理。

7.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7.2.1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7.2.2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7.3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7.4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8. 附 则

8.1 本规定由公司安监部组织制订。

8.2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

8.3 本规定下发后,以往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10篇 公司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集团公司《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公司服务的分包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通用工器具(以下称工器具),是指应用领域广泛且能够方便完成工作的器具,包括手动、电动、气动和起重等类型的工器具。具有特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工器具具体执行其特殊要求。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其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程序,依据出厂说明书结合实际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相应记录台帐,并对工器具的配置、保养、检验、维修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 物资采购部负责按标准要求采购合格的工器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拒收。

第六条 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通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程序,对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器具的选择和配置

第七条 工器具应是具备入网许可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若需采购非入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工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工器具的合格证,以及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的出厂使用证明书。

第九条 随机工器具视为合格产品,必须专机专用。

第十条 自行设计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经各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工器具配置标准,并根据各岗位作业的需要,有效合理配置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四章 工器具的使用

第十二条 工器具使用前的相关安全要求:

1、使用者应学习标准操作程序或使用说明书,观看演示,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点、使用及保养方法。

2、使用者应根据作业所用工器具及作业场所的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3、工器具第一次使用和(或)作业场所可能存在危害,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如有要求,须按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

4、确认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其原设计目的和设计能力。

5、工器具如有改装,其改装在使用前已经过工作安全分析并经确认合格;

6、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是经过批准的适合本项工作的附件。

7、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器具、移动梯子等关键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检查,检查合格并做好标识,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应由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

8、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况下,若必须使用非防爆工器具,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各单位技术、安全和工器具管理部门许可同意。

第11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和使用。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南京大唐发电厂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和使用、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包括外包工程队伍。

第二章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类:

(一)绝缘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人身触电的各类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棒(地线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胶垫等。

(二)防护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接地线、施工机械、工器具等。

(三) 安全标志工具: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第三章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第四条 各单位按配备标准或实际需要,按公司《两措管理规定》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补充或需用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安全监察部。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对各单位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六条 按公司批准的年度安措计划,填报物资计划,物资公司按计划采购后,由各单位办理领料手续领回下发使用。

第七条 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产品合格证。

(三)安全鉴定证。

(四) 产品说明书。

(五) 检测试验报告。

第八条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安全工器具管理

第九条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实行部门、班组集中管理的原则,常用工器具由使用班组设专人管理,贵重工器具或不常用工器具由部门集中管理,所有工器具应按类别统一编号,建立管理台帐。

第十条 对使用工器具引起的不安全事件,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十一条 涉及公用安全工器具,班组交接班时,必须同时对工器具进行交接,并做好交班记录。

第十二条 物资公司应严格按照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采购工器具,严禁不合格工器具流入使用部门。如因工器具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设备事故 由物资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对各部门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和使用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对工器具管理不善的部门和个人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凡不合格安全工器具进入生产现场使用一律按装置性违章对待,考核工作负责人和工器具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凡使用不合格安全工器具造成人身伤亡未遂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使用方法。

第五章安全工器具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电动工器具的使用,必须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器及特殊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 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以及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在狭窄作业场所应有人在外监护。

第十九条 电动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取耦合器进行连接。

第二十条 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插头、插座中的接地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连接保护线。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连接起来。

第二十一条 安全带的使用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 3m 以上的长绳加缓冲器。

第二十二条 登高梯子使用只允许一人在梯子上面工作。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得移位或调整梯长。使用者工作点的高度不得超过梯子顶部的支撑点。

第六章安全工器具检查、维护

第二十三条 安全工器具应严格按安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由电控分公司负责,定期检查和试验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和试验应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试验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检查试验人,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试验工作由各级安监人员负责组织,检查结果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六条 电动工具的日常检查由使用人负责,每次使用前工具都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外壳、手柄是否有裂缝和破损。

(二)电气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三)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四)电源插座是否完好无损。

(五)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损、破裂。

(六)机械防护罩是否完好 。

第二十七条 接地线截面不同的要分开存放,以免混用。接地线必须统一编号存放在指定地点,损坏的接地线和通过短路电流的接地线应予报废。

第二十八条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器具或新购进的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电动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理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 报废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三)已损坏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一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监部门备案。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某公司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集团公司《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公司服务的分包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通用工器具(以下称工器具),是指应用领域广泛且能够方便完成工作的器具,包括手动、电动、气动和起重等类型的工器具。具有特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工器具具体执行其特殊要求。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其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程序,依据出厂说明书结合实际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相应记录台帐,并对工器具的配置、保养、检验、维修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  物资采购部负责按标准要求采购合格的工器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拒收。

第六条  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通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程序,对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器具的选择和配置

第七条  工器具应是具备入网许可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若需采购非入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工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工器具的合格证,以及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的出厂使用证明书。

第九条  随机工器具视为合格产品,必须专机专用。

第十条  自行设计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经各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工器具配置标准,并根据各岗位作业的需要,有效合理配置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四章 工器具的使用

第十二条  工器具使用前的相关安全要求:

1、使用者应学习标准操作程序或使用说明书,观看演示,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点、使用及保养方法。

2、使用者应根据作业所用工器具及作业场所的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3、工器具第一次使用和(或)作业场所可能存在危害,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如有要求,须按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

4、确认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其原设计目的和设计能力。

5、工器具如有改装,其改装在使用前已经过工作安全分析并经确认合格;

6、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是经过批准的适合本项工作的附件。

7、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器具、移动梯子等关键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检查,检查合格并做好标识,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应由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

8、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况下,若必须使用非防爆工器具,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各单位技术、安全和工器具管理部门许可同意。

9、对工器具和作业场所存在疑问时,不应开始作业并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

10、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符合其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不要私自摆弄、试验或操作未经批准使用的工器具。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有腐蚀、变形、松动、故障、破损等情况的不合格工器具。

第十五条  一些常用简单工器具,如扳手、改锥、管钳等,可按出厂说明书操作;复杂的工器具,如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具等,应按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章 工器具的保管、保养和检验

第十六条  工器具的保管和保养

1、各单位应建立工器具台帐,安排专人对工器具的类型、发放、使用人、数量、性能状况等进行记录。

2、工器具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对其进行清洁、保养。

3、手持及小型工器具应放在相应的工器具袋或工器具箱中妥善保管,并保持干燥。

第十七条  工器具的检验

1、国家规定需进行安全检验检测的工器具,应按周期送到具有相应资质检验部门定期检验,做好标识,记录备案,受损或报废后,应由工器具保管部门立即贴上相应标签(注明:待处理或报废)并分开放置。

2、所有非双重绝缘电动工器具在初次使用时,均应由合格电工检查、测试,并在每次使用前由使用者进行检查,每次工器具维修后也应进行检查和测试,内容包括:电气连续性、导线完整性、安全罩、开关、合适的转动性(打磨机、锯、钻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级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办法应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铁岭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风力发电场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管理标准、安全管理的职责、方法、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铁岭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风力发电场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2.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劳安字[1991]8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811~2812-89 《安全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6095~6096-85 《安全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5009.2-9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原能源部标准 sd 332-89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技术标准》

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

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职责

3.1安全生产部是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督部门。

3.2各部门对本部门安全工器、电动工具具的管理负责,具体负责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3.3安全生产部职责

3.3.1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起重机具的定期检验工作。

3.3.2制定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管理规定,并监督、检查。

3.3.3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选型、选厂,及监督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试验、保管、使用和报废。

3.4各部门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专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3.5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设专人保管,个人工器具自行保管。使用前按照规定对工器具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从事检修、运行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有关生产人员,均应熟悉和认真执行本制度。

4.2 各部门、班组对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应有专人管理,并有专用的橱柜或钩架;放置时应对号入座,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保持清洁,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应按《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所有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均应分类编号,电气的绝缘用具(绝缘靴、绝缘手套)应有部门统一编号,安全带以及其他工器具以班组为单位统一编号。

4.4 所有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试验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4.5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每次试验后,试验单位和使用单位均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4.6 各班组应明确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将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安全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4.7 在使用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前,当对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绝缘可靠性有怀疑时,应认真进行检查或必须的试验。

4.8 使用基本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时(如绝缘操作杆、电钻)必须和辅助安全工器具(如绝缘手套)配合使用。

4.9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4.9.1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4.9.2 不得超过试验的有效期限;

4.9.3 使用电压与设备电压相适应;

4.9.4 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移做他用,如不得将绝缘靴套在隔离开关触头上用以隔离电源等;

4.10凡报废的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应及时予以销毁,以防误用。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报废:

4.10.1 经检查存在严重的缺陷;

4.10.2 使用寿命达到公司规定的有效期限;

4.10.3 电气或机械试验不合格。

4.11 绝缘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高压验电器

4.11.1 操作杆需要接地,应在护环前备有专用金属环,以便于和地线连接。

4.11.2 阴雨天气,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紧密结合,无渗透现象。

4.11.3 操作杆的使用电压,应与设备运行电压一致,但允许用高一级电压等级的绝缘杆在低于该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上操作。

4.11.4 在绝缘杆的金属接头上,应用钢印打上编号,以便统一保管和试验。

4.11.5 绝缘操作杆必须在干燥通风的地方悬挂或垂直插放在特制的木架上。

4.11.6 阴雨天气在户外设备上使用绝缘夹钳进行操作时,只准使用有伞型绝缘罩的夹钳。

4.11.7 绝缘靴严禁移做它用(如当雨靴使用),任何其他用途的靴,如:耐油靴、耐碱靴、雨靴均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安全工器具。

4.11.8 绝缘靴应放在柜内或特制的木架上,靴上不得放其他任何物件。

4.11.9 绝缘靴存放时必须和酸、碱、油类化学药品等隔离开。

4.11.10 绝缘手套每次使用前,必须做到外观检查,如有发粘或破损则禁止使用。检查时采用充气挤压法,检查有无漏气,即使有微小漏气,也不许使用。

4.11.11 绝缘手套应放在柜内或特制的木架上,上面不要堆放其他物件,以防刺破手套。

4.11.12 绝缘手套应保持干燥、清洁、若有灰尘油污时,可用45度的低温肥皂水清洗擦净,并撒上滑石粉。

4.11.13 高压验电器只适用于户内和户外良好的大气下使用,凡天气不良时,如有雨、雪、雾时,禁止户外使用。

4.11.14 使用验电器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垫上,手握在护环下面的握柄部分,不得触及以上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规定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并注意指示部分不得同时碰撞相邻物体或接地部分,以防短路。

4.11.15 在使用高压验电器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保验电良好。

4.11.16 验电器用毕后要妥善保管,存放在有柔软衬垫的匣内并加以固定,使用和装运途中要避免受剧烈震动。

4.12 标示牌和遮栏

4.12.1 电气设备上、开关把手上等所挂的标示牌,除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移动或拆除。

4.12.2 对字迹模糊、颜色脱落及残缺不全的标示牌必须及时修复更换或报废。

4.12.3 悬挂标示牌牢固。防止滑落或被风吹掉,电气设备上所挂的标示牌要用绝缘绳带,禁止使用金属丝类,以防造成电气设备短路或触电伤亡事故。

4.12.4 所有电气设备的试验现场,检修场所,现场揭开的临时孔洞,高处作业有落物可能的地方等均应设临时围栏。

4.12.5 临时遮拦必须设置牢固、可靠、醒目,电气设备设置的遮拦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其他地方所设的围栏上根据现状应悬挂警标性标示牌,如“危险”、“请勿靠近”、“当心孔洞”等标示牌。

4.12.6 所有标示牌不得乱丢放,临时遮拦不得悬挂衣服或移做它用。

4.13 其他安全工器具

4.13.1 安全帽的帽壳、帽箍、下腮带等附件,必须完好无损,并且妥善保管,保证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许随意乱扔乱坐或移作它用。

4.13.2 安全帽带上后,必须扎好下颚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抑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4.13.3 安全带每次使用前必须做到一次外观检查,应无破损断裂、霉变、附件损坏或缺失等缺陷。

4.13.4 使用安全带必须系在固定且牢靠的常温物体上,禁止系在棱角锋利处,以防割裂破坏,安全带应高挂或平行挂使用,禁止低挂高用,使用时活动卡子应锁紧。

4.13.5 安全带应保存在干燥良好的常温室内,防止雨淋生霉。

4.13.6 在较长的瓷瓶串上作业,或距离悬挂点较远的其他地方,挂绳的长度不够时,可用两个安全带的挂绳相连或使用经过试验合格的专用安全绳,不得使用其他绳索,必要时,应同时配合使用合格的速差器。

4.13.7 梯子在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发现缺陷要及时修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梯子。

4.13.8 有关使用梯子的具体要求,按《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具体要求执行。

4.14 电动工器具

4.14.1 所有电动工具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绝缘有破损的,不完整的不准使用,固定或移动的电动工具无接地线的不准使用。

4.14.2 电动工具必须设专人管理,每六个月由电气试验班进行定期检查,测试绝缘,禁止使用绝缘不良的电动工具。

4.14.3 不熟悉电动工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电动工具。

4.14.4 使用手提式电动工具,不准提着电动工具的导线或转换部分。

4.14.5 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4.14.6 在使用电动工具中,因故障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换电源。

4.14.7 电气工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重物滚过或压在电线上。

4.14.8 特别潮湿的地方或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动工具,使用电压应为12v。

4.15 报告和记录

4.15.1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人员,在使用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工作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报告、记录、应按行政日常工作规定签发、传递、立档。有关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更新(异动)、检修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人员的误操作必须立档,长期保存。

4.15.2 存档的有关报告、记录、资料由各级指定专人保管,以备查阅。

4.16 登高安全工具试验标准

名 称

试验静拉力(n)

试验周期

外表检查

周期

试荷时间

(min)

安全带

大皮带

小皮带

2205

1470

半年一次

每月一次

5

安全绳

2205

半年一次

每月一次

5

升降板

2205

半年一次

每月一次

5

脚扣

980

半年一次

每月一次

5

竹(木)梯

1765

半年一次

每月一次

5

4.17 电气绝缘工器具试验标准

序号

名称

电压等级(kv)

周期

交流耐压(kv)

时间(min)

泄漏电流(ma)

附注

1

绝缘杆

6~10

每年一次

44

5

35~154

四倍相电压

220

三倍相电压

2

绝缘档板

6~10

每年一次

30

5

35

(20~40)

80

3

绝缘罩

35

(20~40)

每年

一次

80

5

4

绝缘夹钳

35及以下

每年

一次

三倍线电压

5

110

260

220

400

5

验电笔

6~10

半年

一次

40

5

发光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20~35

105

6

绝缘手套

高压

半年

一次

8

1

≤9

低压

2.5

≤2.5

7

橡胶绝缘靴

高压

半年一次

15

1

≤7.5

8

绝缘绳

高压

半年一次

105/0.5m

5

5检查与考核

5.1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依据本办法和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14篇 增强闭环管理在安全工器具中的应用

1.安全工器具管理存在的常见性问题

(1)有物无帐,有帐无物,造成资产利用率下降甚至资产流失

(2)超周期的工器具仍然在用的情况,为电力产生带来安全隐患

(3)安全工器具定期试验和定期外观检查的意识较为淡薄,流于形式

(4) 安全工器具在选型和采购时存在着问题,导致质量不能保证,资源不能优化,供给不能保证

(5)安全工器具使用不规范并缺乏保养和维护,不仅导致浪费,也带来安全隐患

(6)一些单位安全工器具设备的配置不合理,要么备件冗余,要么设备不足,导致资源浪费,效率低下

2.闭环管理是安全工器具管理的基础

我们认真吸取电力各类事故“轻视事前管理,注重事后处理”的开环式管理的教训,以过程质量确保安全质量,将安全管理诸要素的整合,变革成一种典型的恒动管理,互相衔接,互相制约,整个安全生产大系统形成一条封闭的管理链。以“责任无缝隙”管理为基础,推动了对诸要素、诸环节的控制力,从而使任何一件事情都处于不间断的反馈与监控之下,杜绝出现责任的真空地带,确保整个安全生产系统的闭环控制。简要称之为“事事有人管、管理靠闭环、闭环保安全”。

3.闭环管理操作系统

人是安全生产的核心要素,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都与人有着密切的关系,离开了人,安全生产也就无从谈起。如果我们把安全工器具的闭环管理系统看作是一个封闭的圆,那么“人”就是这个圆的圆心。而在整个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中,围绕人这一核心要素,由人的思想、意识、素质、行为等关联要素,还会延伸出一系列的其他环节与构成要素。基于这种认识,在具体操作实践上,我们着眼于人机互补、人机制约、互相控制、互相促进,将与“人”相关的各种要素引申出“安全文化、安全标准、安全执行、安全监察、应急救援和企业保险”等六个关联要素,并进行系统整合,构建出六个“各成体系、相互联系、首尾连接、循环运行”的闭环模块,并由此最终构成了一个“目标同向、管理同步、密不可分、闭合循环”的闭环体系。

(1)文化系统-以文化引导安全

宣传为自己而安全、为亲人而安全、为企业而安全的平常人、平常事、平常心,形成安全常识;同时建立干什么学什么会什么的技能保障体系。每个工作人员对所使用的工器具的使用原理,注意事项,危险源头铭记在心。

(2)标准系统-以制度强化安全

安全标准系统的建设,就是从问题的发生制定并执行安全标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问题的解决这一管理流程中,全面突出制度的约束力作用,切实用制度来保障安全。

在安全工器具管理中实行制度建设、保障体制、对违规/违章/违法的“三违”人员实行安全教育、责任负责制度建设、流程落实制度等,确保工器具的申购计划科学;批复及时有效;采购廉洁物美;入库出库精准及时;设备流通严格按照流程执行等措施确保工器具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运用。

(3)执行系统-以执行促进安全

着眼于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我们着力推进了严、细、实的安全管理:

1、严:管理严格――只要敢于动真,勇于认真,就没有管不了、抓不好的事情。

2、细:环节精细――“时时有标准、处处有标准、人人有标准”。

3、实:作风扎实――工作中的细节重复,一年365天,天天如此。

第15篇 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范本

目的

为特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油所属企业,包括中国石油控股的合资企业,以及为中国石油服务的承包商。

应用领域

本规范应用于通用工器具的选择、配备、使用、保养和检验,具有特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工器具具体执行其特殊要求。

个人防护装备管理规范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gb2900.28 电工名词术语 电动工器具

gb3883.1—3883.12 手持式电工工器具的安全

gb3787 手持电动工器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3.1 工器具

指能够方便完成工作的器具,包括手动、电动和气动等类型的工器具。

4.1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范。

4.2 专业分公司(事业部)组织推行、实施本规范。

4.3 企业根据本规范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通用工器具安全使用管理程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企业hse部门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 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工器具管理程序,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6 员工接受工器具使用程序的培训,执行工器具管理程序,参与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工器具的选择和配置要求

5.1.1 企业应采购具备入网许可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合格厂家的产品。若需采购非入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确认。

5.1.2 企业选择的工器具应是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

5.1.3 随机工器具视为合格产品,必须专机专用。

5.1.4 自行设计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5.1.5 企业应根据实际制定工器具配置标准,并根据各岗位作业的需要,有效合理配置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同时对工器具的发放、使用、检验、维修等工作进行管理。

5.1.6 工器具使用单位应确保有存储和清洁工器具的设施,保证工器具的配置、使用、维护、保管得到有效控制。

工器具使用前的准备要求

5.2.1 在使用工器具前,使用者应经过相应的培训,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点、使用及保养方法。培训可按下列方法进行:

——阅读标准操作程序或制造商的使用手册;

——由有资格人员进行标准操作程序或制造商的使用手册的讲解及现场操作示范;

——以上两种方法结合。

5.2.2 在使用工器具前,使用者必须确认以下条件:

——如该工器具是第一次使用和(或)作业场所可能存在危害,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如有要求,须按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

——确认该工器具的使用符合其原设计目的和设计能力;

——确认该工器具已有防护未经改装;如有改装,其改装在使用前已经过工作安全分析并经确认合格;

——确认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是经过批准的适合本项工作的附件;

——确保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况下,若必须使用非防爆工器具,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许可同意;

——对工器具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有腐蚀、变形、松动、故障、破损等情况的不合格工器具;

——对工器具和作业场所存在疑问时,应不开始作业并立即报告;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5.2.3 作业涉及的工件必须处于紧固牢靠状态。

5.2.4 使用者应根据作业所用工器具及作业场所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工器具的一般安全使用要求

5.3.1 不要私自摆弄、试验或操作未经批准使用的工器具。

5.3.2 工作时,应采用正确的姿势并保持稳定,确保工器具的防护罩能对使用者提供足够的保护。

5.3.3 工器具应摆放整齐,停止工作时,禁止把工器具放在设备上。

5.3.4 工器具尖锐的牙口、刃口及其转动部分,应始终保证有效的防护装置配备到位。

5.3.5 电动、气动和液压工器具在使用中不得进行调速操作,切断动力源之前不得进行修理。

5.3.6 对不同硬度的材料应使用相应的切割片和打磨片,对于像铝、黄铜、紫铜等软性材料,禁止使用通用型的切割片和打磨片。

5.3.7 打磨机使用切割轮片操作时,必须进行特别设计和全方位防护,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5.3.8 所有便携式电动工器具应是双重绝缘或在使用时采用接地保护。双重绝缘工器具应有明显的安全认证标志。若没有此标志,则是非双重绝缘工器具,使用时应将工器具接地,并配置漏电保护开关。

5.3.9 电动工器具的电缆若已破损,则不能使用。

5.3.10 电动工器具使用结束后,应拿住插头缓慢拔出,严禁拿住电线往外拉。

工器具的保管、保养和检验要求

5.4.1 工器具的保管和保养要求

——工器具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对其进行清洁、保养。

——手持及小型工器具应放在相应的工器具袋或工器具箱中妥善保管,并保持干燥。

5.4.2 工器具的检验要求

——工器具应由相关人员按要求定期检验,做好标识,记录备案,受损或报废后,应由工器具保管部门立即贴上相应标签(注明:待处理或报废)并分开放置。

——电动、气动和液压工器具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做好标识,并记录备案。

——所有非双重绝缘电动工器具在初次使用时均应由合格电工检查、测试。此后,该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检查,每次工器具维修后也应进行检查和测试。检查和测试内容包括:电气连续性、导线完整性、安全罩、开关、合适的转动性(打磨机、锯、钻等)。

一些常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简单工器具,如扳手、改锥、管钳等,可按出厂说明书操作;复杂的工器具,如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具等,企业应依据出厂说明书结合实际编制操作规程。一些常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参见附录a。

承包商工器具使用特别要求

5.6.1 承包商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器具、气动工器具、液压工器具、移动梯子等关键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经作业所在区域检查,检查合格后做好标识方可使用。

5.6.2 关键性工器具的现场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应由作业所在区域每月进行检查并做好标识。

资源支持

集团公司、企业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范的可利用的资源。

管理记录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保留本规范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审核要求

集团公司和企业进行各类审核时应关注本规范的适宜性和符合性。

复核与更新

本规范应定期评审和修订,自上一次发布起至少每3年一次。

偏离管理

企业在依据本规范制定本单位工器具安全管理程序时发生的偏离,应报专业分公司(事业部)批准。企业在执行工器具安全管理程序时发生的偏离,应报企业主要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载,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培训和沟通

本规范应在整个组织内沟通。

解释

本规范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1、手动工器具安全使用要求

a) 按所设计的用途使用工器具。

b) 保持手动工器具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锋利、干净、润滑、磨光等。

c) 对于专门用作锤击的工器具(凿子,星型钻等),应将蘑菇状飞边打磨掉,避免碎片飞溅。

d) 不可超出工器具的设计承受能力使用工器具。

e) 未经许可不可使用加力棒和自制工器具。

f) 凿子使用时必须使用手部保护装置或夹具以避免伤害到手。

g) 锤头必须有木楔或者用螺丝拧紧。

h) 使用刀具剥线时必须戴防割手套。

i) 当使用凿子或类似工器具打桩或楔时,应有工器具手柄。

j) 不可把有尖头的工器具直接装入口袋。

2、便携式打磨机安全使用要求

a) 转角头或垂直式打磨机的保护罩最大有180度的非保护范围,使用时应置保护罩于砂轮与操作者之间,人员不应站在保护罩保护不到的区域。

b) 砂轮额定转速应高于带动它的马达的转速。

c) 打磨机在保护罩到位情况下,达到全速后方可投入使用。

d) 打磨机的支撑架不应与砂轮接触且至少保持3mm的间距。

e) 在砂轮转动过程中,不可调整支撑架的位置。

3、千斤顶使用的安全使用要求

a) 使用千斤顶时,应放置在平稳的表面。如果放置的表面不够稳固或千斤顶的顶盖可能滑动,应锁紧千斤顶的底座。

b) 应将千斤顶的最大承载重量标识在其醒目位置,使用时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

c) 定期润滑千斤顶,每次使用前检查千斤顶的状况及其零配件的完好性,每6个月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4、砂轮切割机的安全使用要求

a) 砂轮旋转方向尽量避开附近的工作人员,被切割的料不得伸入人行道。

b) 不允许在有爆炸粉尘的场所使用此设备。

c) 在更换砂轮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允许使用有缺损的砂轮片。

d) 传动装置和砂轮的防护罩必须安全可靠,并能挡住砂轮破碎后飞出的碎片。

e) 严禁在砂轮的侧面磨削物料,以防砂轮片碎裂伤人。

f) 操作人员在进行切割工作时,用力应均匀、平稳,切勿用力过猛,防止砂轮片碎裂伤人。

g) 使用完毕,应切断电源,将砂轮切割机整理好,放回指定地点。

5、链条葫芦安全使用要求

a) 使用的链条葫芦必须是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

b) 对用过的、旧的链条葫芦,使用前应做详细检查,如吊钩、链条等是否完好,起重链根部销子是否合乎要求,传动部分是否灵活,起重链是否错扭,自锁是否有效,各部件是否有裂纹、变形,严重磨损等。

c) 使用时如发生卡链,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检修。

d) 链条葫芦在任何方向作用时,手拉链的方向应与链轮的方向一致,拉链条时用力要均匀,不得突然猛拉。

e) 操作时,葫芦下方不得站人。

f) 严禁超负荷使用。操作中应根据葫芦起重能力的大小决定拉链的人数,一般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拉不动时要查明原因,以防物体卡阻或机件失灵发生事故。

g) 吊物如需要高处停留一段时间,应将手扳链牢固的拴在起重链上进行保险,并要有安全绳,以防自锁失灵。

h) 链条葫芦不得用于高处寄存重物或设备。

i) 链条的链环截面直径磨损达15%以上严禁继续使用。

j) 切勿将润滑油渗入磨擦片内,以防自锁失效。

第16篇 安全工器具使用与管理规定

一、总则

l、安全工器具是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的最基本的工具,为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使用、报废等各环节加强管理,避免在使用管理中发生人身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各级生产、电气、线路、调度、检修、运行、维护、施工及管理人员都应熟悉、掌握,并认真执行本规定。

3、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所属单位、各部门、变电站水厂。

二、职责    l、安全办公室:

安全办是我中心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对我中心购置安全工器具进行选型、选厂,并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试验、保管、使用和报废。

2、生运行部:

会同安全办负责审批各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购置计划,在“安措”计划中列项;负责下达全中心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计划。

3、各生产、施工部门:

3.1制定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3.2部门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专责人,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3.3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全办公室。

3.4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个人工具自行保管。工具使用前应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三、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1、绝缘工器具包括:高压验电器、高压绝缘棒、绝缘鞋(靴)、绝缘手套、绝缘垫、绝缘夹钳、绝缘台、绝缘隔板、绝缘绳、携带型接地线等。

2、安全防护器具包括:防护眼镜、安全帽、安全带、腰绳、临时遮栏、遮栏(网)、绝缘布、耐酸工作服、耐酸手套、防毒面具、防护面罩等。以及登高用梯子、脚扣、踩板等。

3、安全标示牌包括:设备标示牌、各种警告牌等。

四、安全工器具购置、验收

l、安全工器具由中心安全办负责组织各部门安全员考察、调研和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厂家、型号,由中心统一按指定的厂家购置,不得随意更换型号规格,严禁质量低劣产品进入我中心。

2、购置安全工器具必须是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公布认定的合格产品,必要时持有国家核发的“进网许可证”。

3、新购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a、产品许可证;

b、出厂试验合格证;

c、产品鉴定合格证书;

d、使用说明书。

4、安全工器具购进后,仓库保管员应会同安全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产品,必须退货、更换。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管理办法【16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和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特制定生产现场安全工器具使用和管理规定,制订本管理规定。第二章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第二条 安全工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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