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装置管理办法
一、管理与分工
1、凡生产中使用的安全装置和附件、安全疏散设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设施等,必须加强维护,保证齐全、灵敏、有效,处于技术完好状态。
2、凡在作业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必须经常检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3、各有关部门分工管理各种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
(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工艺过程中温度、压力、料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装置;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等,均由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2、属于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过流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接地保护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3)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如声笛、喇叭和制动装置等,均由综合部负责管理。
二、维护与检修
1、各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都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使其完整可靠 。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期检修。
3、各种安全装置要按其有关规程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
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5、安全装置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安全装置除专责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三、防护器具的选用与保管
防护器具的先选与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含氧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
2、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害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隔离式面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3、严禁使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4、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及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5、各种防毒面具,用具用前用后均须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的滤毒罐按规定定期检查,使其始终保持良好有效,严禁使用失效防护器材。
6、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的防护器材要设转归保管,按班交接。
7、各种面具应建卡造册,定期检查。
8、车间应根据情况备有防爆手电、防毒面具、胶靴、安全带等急救器材和解毒药品,以备抢救用。
第2篇 安全装置与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节 范围
1、凡在化工生产中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喷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探头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对上述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2、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防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毒面罩、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防毒口罩、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化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靴等均属防护用品,对上述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二节分工原则
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设置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3、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料面超限警报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4、凡生产区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灭火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安全部门监督检查。
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工具,如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等,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6、凡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如声笛、喇叭和制动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7、进厂机动车辆使用的防火帽由治安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节维修和交验
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和校验。
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修和校验,并将检修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拆除,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拆除。
5、凡经过改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投用。
6、安全装置除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第四节防护用品选用与保管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用品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用品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3、凡空气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4、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5、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6、各种防毒面具用前、用后均需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7、使用隔离式长管面具应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严禁拆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20米,否则应强制送风。
8、长管式防毒面具要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每次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9、 空气呼吸器的空气瓶压力应保持28-30mpa以上,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6-4mpa时(原则规定每满瓶气使用时间30分钟),必须撤出现场。每月对器具的开关、贮存压力、气管系统高压气密完好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库存没有使用的空气呼吸器每二年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10、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班组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保管,换班交接。
11、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腐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由安全部门组织实施)。
12、绝缘手套、胶鞋、绝缘棒等常用的防护用品要定点专人保管。
第五节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管理
1、各车间、部门要经常对自己单位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若发现装置出现问题,应立即解决或报相关部门。如不能继续使用,申请报废经批准后,申请更换新的安全装置。
2、各车间、部门对本单位所用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损坏又不能修复的应尽快报计划,经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报采购部进行购买,然后再发放到所需部门,管理部门做台帐登记。
3、防护用品进厂后,采购部门通知安全部门验收,由安全部门组织审计部门、使用单位、采购部门、物资管理部、设备等部门验收,根据合同的有关技术参数试验进行验收。供货商必须出具相关验收资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
4、集团公司定期为员工发放常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工作服等)。特殊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劳动场所的条件、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采用以旧换新的方法发放,特殊情况下的损坏、失效影响安全时,可随时更换。
第六节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严禁使用存在隐患的劳动防护用品。
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3、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3篇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
第四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 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第4篇 生产装置大检修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2023年度惠州炼油分公司生产装置大检修的hse监督管理,规范各种检修行为,保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和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2023年度生产装置相关设备检修施工作业。
(三)本规定所称检修是指对惠州炼油分公司生产装置及相关设备进行的检维修、拆除、停开车的各类施工作业项目。
二、一般规定
(一)检修项目管理
1.每项装置检修项目,检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外单位施工队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2.装置检修须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3.装置检修对外委托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4.在办理检修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同时交待安全措施,并签订hse责任协议书。
5.对待检修的装置要开展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检修项目或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6.装置检修的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作业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根据安全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
(二)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1.装置检修单位须按检修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向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特别要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
2.装置检修单位应对检修作业人员进行与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3.检修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护规定,进入装置现场前,须穿戴好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并对检修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4.有作业票证安全管理要求的,检修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关作业票证方可进入装置现场作业。
5.检修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要求: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等,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6.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射线探伤等各类作业的监护人员必须履行安全职责,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并认真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监护工作。
(三)动火安全要求
1.装置检修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的不动火。
3.在含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等安全可靠的隔绝方式确保与外部物料进行有效的安全隔绝,并经吹扫、清洗、置换等作业程序,使可燃介质含量降低到安全动火作业允许范围之内。动火前必须对设备、容器、管道内可燃介质作取样检测分析,动火持续时间较长或有可能发生工况变化的应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动火要求的检测报告是开具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4.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5.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封闭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等保护措施。
6.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禁止排放任何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四)电气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1.检修作业现场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2.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3.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
5.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6.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等标志牌。
7.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8.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绑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10.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1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1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1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14.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15.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16.禁止高空抛扔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三、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一)装置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装置停工后交付检修前,生产技术部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对装置停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各检修单位安全负责人按停工和检修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并做好装置检修前的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2.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3.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
(二)装置检修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退出装置区
1.应将物料全部回收到指定的容器内,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2.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4.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三)检修装置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制定工艺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有步骤地开关阀门。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须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得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置换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氮气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塔、蒸罐时间,防止短路,确保不留死角。
4.吹扫置换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或脱开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应将换热器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四)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须按检修施工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6.对槽、罐、塔、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四、检修期间的安全要求
(一)装置检修施工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巡回检查监督。重点部位要进行安全旁站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二)对装置现场固定式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三)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四)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符合安全要求,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要防止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五)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六)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七)检修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注意保护,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八)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九)进入装置检修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五、检修完成交付开车安全要求
(一)生产指挥中心经理是开车方案的组织者,对装置安全开车全面负责。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对装置进行全面系统地开车前检查,并签字确认。
(二)确保装置所有检修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整改落实,并得到验证确认。
(三)已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并经考试合格。
(四)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五)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六)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单机试运,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设备安全投运。
(七)确认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闭和隔离盲板拆装、单向阀的方向正确。催化剂、吸附剂等装填完毕。
(八)凡需要投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各铭牌证件齐全。
(九)进料前,确认水、汽、风、电进装置,投用所有仪表及控制点进行核对,对现场所有控制阀进行开关信号确认,保证所有控制阀均正常使用。
(十)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必须保持通畅,并做到定人、定时、定点检查。明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须冲洗干净,避免开车过程中出现意外。
(十一)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物品、摆放施工机具等,所有障碍物已清理。
(十二)开车场地严禁存放爆炸物,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资的贮存,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三)装置开车后,按开车方案进出装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置换,分析确认合格后,方可再引开车介质。
(十四)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现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十五)引易燃易爆物料时,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车辆通行。
(十六)装置开车应做到不跑、不冒、不窜、不漏,不随地排放余气、残渣和化学品。垃圾废物料等应集中堆放、处理。
第5篇 化工装置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教育的内容、形式、职责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的管理。
本标准中的管理部门是指总经办、人资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市场营运部、安全环保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安全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3.1.安全教育的内容
3.1.1.安全文化、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
3.1.2.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3.1.3.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职业卫生知识;
3.1.4.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1.5.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3.2.安全教育的形式。安全教育的形式包括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活动、其它安全教育等。
4.管理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安全教育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部门共同负责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
4.2.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员工进行一级安全教育。
4.3.各部门的主管领导及安全员负责对员工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4.4.各班组长对员工、外来培训人员进行本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活动及日常安全教育管理。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5.1.1.公司领导层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培训班;公司管理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教育培训,其教育内容为:
5.1.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5.1.1.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5.1.1.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5.1.1.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1.1.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1.1.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5.1.1.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1.2.各部门的安全教育由各部门主管或安全员组织实施,其教育内容为:
5.1.2.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5.1.2.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5.1.2.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5.1.2.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1.2.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1.2.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5.1.2.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三级安全教育。凡新入公司员工(包括合同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必须经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其时间不少于40学时(实习人员不少于16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工作和学习。
5.2.1.公司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实习人员不少于6学时)。其教育内容为:
5.2.1.1.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消防知识;
5.2.1.2.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5.2.1.3.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5.2.1.4.本公司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5.2.1.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2.1.6.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等。
5.2.2.部门级安全教育。部门级安全教育由部门主管或安全员负责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实习人员不少于6学时)。其教育内容为:
5.2.2.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5.2.2.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5.2.2.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5.2.2.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2.2.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5.2.2.6.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5.2.2.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2.2.8.有关事故案例;
5.2.2.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3.班组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可采用讲解、演习相结合等方式,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教育内容为:
5.2.3.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2.3.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5.2.3.3.有关事故案例;
5.2.3.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4.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要填入公司、部门安全教育台帐,公司级安全教育考试卷要求存档。
5.2.5.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分配及接收单位的领导负责。
5.2.6.部门要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5.2.7.新员工接受培训,经过一个时期实际工作,再由部门对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术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作业证,方可独立顶岗操作,安全生产作业证由公司统一制作发放,由个人保存备查。
5.2.8.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部门应对其进行部门级、班组级换岗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5.2.9.员工脱离操作岗位(休产假、病假、外出学习等)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重新进行部门、班组级安全教育。
5.3.外来人员安全教育。临时工、外来施工作业、外来工作人员和参观人员,进公司前必须接受入公司安全教育。
5.3.1.对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负责,时间不少于8学时。教育内容为:入厂安全禁令、本单位生产特点、从事工作的性质、安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安全制度等,并在工作中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
5.3.2.对外来施工作业和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后,方能允许进入现场施工和作业;
5.3.3.进入生产区办事和参观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办理《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安全教育告知卡》,并到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教育。其教育内容为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要有专人陪同并负责安全。
5.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凡从事电气、锅炉、压力容器、金属焊接、起重、叉车驾驶、危险作业岗位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性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政府有关要求定期参加培训和复审。
5.5.班组安全活动
5.5.1.各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话,预想当班操作、施工作业危险因素,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状况。
5.5.2.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并做好记录。
5.5.3.各部门必须开展以班组为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时间如下:
5.5.3.1.四班三倒的班组,第一个中班班前40分钟作为班组安全活动时间;
5.5.3.2.常白班每周五班后40分钟为班组安全活动时间;
5.5.4.安全活动时间不得挪作它用,并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和员工安全培训档案。
5.5.5.安全活动内容
5.5.5.1.组织学习讨论部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预案的模拟演习和岗位练兵;
5.5.5.2.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防护知识;
5.5.5.3.结合典型事故汇编,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教训;
5.5.5.4.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安排近期安全生产工作。
5.5.6.部门管理人员、员工必须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公司领导及部门有关人员须不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5.5.7.除管理部门外的各部门应制定员工培训大纲,培训大纲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以及培训人员。员工培训大纲要统一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培训大纲,定期抽查各基层单位员工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5.5.8.除管理部门外的各部门每季度应组织一次员工培训效果测验,测验应采用闭卷考试形式。对测验不合格的员工,应列为部门管理干部重点培训对象,切实提高其安全技能。
5.5.9.安全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安全环保部要对安全活动和集中授课形式、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5.5.10.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安全活动记录全面检查一次并在安全活动记录本上签字。
5.6.其它安全教育
5.6.1.各部门根据不同季节和节假日及停车检修前的特点,及时组织进行有关的安全教育。
5.6.2.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各部门要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规程,进行专门教育。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6.3.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各部门要组织事故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对事故责任者要停工进行教育,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5.6.4.各部门自行检查中查出的各类违章违纪人员,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安全教育。在公司检查中查出的各类违章违纪人员,由公司统一组织安全教育。学习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教育合格后可回岗工作。
5.6.5.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简报、安全讲话和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
5.6.6.公司组织主管和班组长进行轮训时,必须有安全方面的内容。
6.本规定所适用的所有表单,如有大量旧印刷版,则待旧版使用完后统一印制新的表单。旧表单中涉及的填制内容变动,均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会议进行更正说明。
第6篇 化工装置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安全检查是指对生产、检修、施工作业等场所以及相关基础工作的检查,其目的是查出事故隐患、不安全因素(行为)和管理漏洞,然后组织整改,消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从而不断改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检查是公司经常性的安全工作之一。
4.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公司级安全检查,并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本部门安全检查责任,有权对安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并提出整改意见。
4.3.安全检查人员的职责
4.3.1.安全检查人员要积极深入生产、检修、施工等作业场所进行巡回检查,制止违章行为,检查监督整改各类不安全因素(隐患);
4.3.2.安全检查人员要深入事故现场协助调查了解、处理已发生的有关生产、设备、交通等方面的事故;
4.3.3.安全检查人员要积极参与各项安全主题活动的落实及检查验收工作。
4.3.4.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向安全环保部通报或报告。
4.3.5.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参与组织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安全检查的原则
安全检查应从人、物、环境、管理四因素入手,采取边检查、边整改,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5.2.安全检查的分类
5.2.1.经常性安全检查是落实公司全方位巡回检查制的重要形式,各级安全组织和人员要以现场为中心,狠抓日常可能发生事故的人、机、环境等主要因素,使安全工作从事后管理转变为事前预防。
5.2.2.综合性安全检查是公司组织的对下属各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检查的范围是全方位的,检查的内容是综合性的。检查可以采取自查自改或上级统一组织集中检查的方式。
5.2.3.专业性安全检查是对一项危险性大的作业活动和某一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进行的专门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查清隐患和问题的现状、原因及危险性,提出预防和整改建议,督促消除和解决,保证安全生产。检查以安全管理人员牵头,各专业人员为主,有关的技术、管理人员参与。
5.2.4.节假日安全检查是对节前及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等项工作的安排和落实情况的检查,一般由安委会组织检查。
5.2.5.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换季前的预防性检查,检查以安全管理人员牵头,各专业人员为主,有关的技术、管理人员参与。
5.2.5.1.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防建构筑物倒塌等为重点;
5.2.5.2.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风防汛为重点;
5.2.5.3.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安全防护设施和防冻保温为重点;
5.2.5.4.冬季安全检查以八防(防滑、防冻凝、防交通事故、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窒息、防高空坠落)为重点。
5.3.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5.3.1.查制度:即检查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是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
5.3.2.查设备:即检查各种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齐备,并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5.3.3.查安全知识:即检查职工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5.3.4.查纪律:即检查职工是否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3.5.查事故隐患:即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已查出的各类问题是否落实了可靠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5.3.6.查防火、防爆,检查内容包括:
5.3.6.1.国家现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5.3.6.2.各级领导、技术人员、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消防知识、技能等。
5.3.6.3.火源管理。
5.3.6.4.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
5.3.6.5.安全消防装置、生产工艺防火防爆措施。
5.3.6.6.生产工艺过程本身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及其安全保护措施等。
5.3.6.7.设备、电气、仪表、给排水和其它辅助设施的防火防爆管理。
5.3.6.8.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防爆、泄压面积、放空及防雷等。
5.3.6.9.易燃易爆危险品储运及装卸的防火管理。
5.3.6.10.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与完好情况。
5.3.7.查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佩带和使用是否符合标准;
5.3.8.其他事项:其它安全基础工作以及涉及现场的其它安全问题。
5.4.安全检查表的制定与使用
5.4.1.安全检查表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各专业制定,安全检查表可以根据检查内容的不同,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
5.5.安全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5.5.1.安全检查要坚决杜绝盲目检查,安全检查原则上必须要有组织、有明确的目的、具体的方案和要求,检查结束后要有记录、有整改落实、有复查,有信息反馈。
5.5.2.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
5.5.3.部门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门主管副总经理(或主管、安全工程师)组织生产、设备、安全等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每星期不少于一次。
5.5.4.班组长和操作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制度。
5.6.安全检查的问题整改
安全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应严格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处理,要逐项进行分析研究,利用有效途径落实整改。
5.7.安全检查专业人员的权利
5.7.1.安全检查专业人员有权制止、纠正、处罚他人和组织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等不安全行为;
5.7.2.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对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5.7.3.安全检查专业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有关安全情况,回答有关安全问题,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等;
5.7.4.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在出现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有权要求受检单位停止作业、排除险情;
5.7.5.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对检查出的各类不安全因素(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7篇 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危险货物品名表》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有毒有害等性质的液体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和使用以及废弃处置中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化学物品。
4.管理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部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以及化学应急救援。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化工原料、催化剂、水处理剂、助剂等采购、产品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安全、环保条款。
5.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使用
5.2.1.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5.2.2.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必须持省级(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同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5.2.3.公司必须编制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提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存档);
5.2.4.各装置在调整、修改化工工艺时必须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5.2.5.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5.2.6.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及定期进行检测。
5.2.7.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2.8.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5.2.9.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标明物品名称、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技术说明。
5.2.10.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释放静电的设施。
5.2.11.厂区内不准私自取用、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与储存
5.3.1.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应严格执行经营销售许可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5.3.2.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5.3.3.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
5.3.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器材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3.5.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罐区,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5.4.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5.4.1.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有关规定。
5.4.2.码头装卸设施、汽车罐(槽)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5.4.3.汽车装卸危险化学品液体时,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插底管),鹤管距槽底不大于200mm。
5.4.4.用汽槽(罐)装卸酸碱类液体,应采用液下装卸鹤管(插底管),距罐(槽)底不大于200mm。
5.4.5.严禁用汽车槽车自带油泵进行倒车作业。
5.4.6.槽车、容器在装卸前必须进行检查,脱水后,方可进行灌装。
5.4.7.严禁用非防爆铲车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4.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流速不得大于规定值,检尺和采样要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4.9.装运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5.4.10.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5.4.11.装运遇热、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降温、隔热、防潮措施。
5.4.12.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要设立危险标识警示牌,并注明操作过程中的安全规定。装卸区域应设围栏或明显的警戒措施。
5.4.13.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防止产生静电,严禁在装卸物料过程中脱换衣服,要使用防爆工具。装卸有毒物料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及合适的防护用品。严禁非本岗位人员从事或参与装卸作业。
5.4.14.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严禁明火作业,因工作任务需要必须动火时,要严格执行公司工业用火管理有关规定。
5.4.15.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严禁各种无关人员及无关的机动车辆进入。
5.4.16.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停止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4.16.1.雷雨天气;
5.4.16.2.附近发生火灾时;
5.4.16.3.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时;
5.4.16.4.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蒸气)在作业区积聚不易扩散形成爆炸空间时;
5.4.16.5.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业情况时。
5.4.17.汽车进入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必须带阻火器,熄火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在装卸作业中不准进行任何车辆维修工作。不准携带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易燃、易爆物质、氧化剂等危险化学品进入装卸区域内。
5.4.18.装卸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操作完毕后,才能进行拆卸鹤管等作业,最后拆除静电接地线。
5.4.19.在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没有结束之前,其它待装、卸车辆应一律在厂外依次排队等候。
5.4.20.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小型容器灌装站应符合以下防火安全要求:
5.4.20.1.灌装站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
5.4.20.2.严禁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危险化学品类液体。
5.4.20.3.装车台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
5.4.20.4.严禁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液体。
5.4.20.5.金属桶盛装液体前,桶体和加料管咀必须接地。
5.4.20.6.危险化学品液体装桶采用液下管装液。
5.4.20.7.装桶作业时,不准进行卸空桶作业。
5.4.2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场所防静电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5.4.21.1.当静电接地与防雷装置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连接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5.4.21.2.可燃液体的装卸栈台的所有管线、设备、建(构)筑物的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5.4.21.3.汽车和灌装站,均应设置静电接地线。汽车罐(槽)车在装卸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车体、管线都必须接地。
5.4.21.4.装卸物料使用的软管,要采用防静电胶管。
5.4.21.5.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如桶、瓶等,应放置在导电坪上或用接地的金属导线卡在桶、瓶上。计量用的台秤、地动�应做接地。
5.4.22.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罐车的运输执行有关规定。
5.4.2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涂有明显的标志及图案。
5.4.2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不准客货混装。
5.4.25.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罐车时,应根据液体货物的比重和罐车载重、容积以及货温、气温变化规律,留出适当的液体膨胀空间,严禁超装超载。
5.4.2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员。
5.4.27.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三证”;检查发现手续不全者,不准为其装车、卸车。
5.4.28.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的,公司不给装卸货物。
5.4.29.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自备罐车要严格按种类使用,严禁混装乱用。
5.4.30.罐车罐体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检验及故障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4.31.给罐车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确保罐车不因超重、超装、超压等原因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8篇 电气设备的管理与安全使用——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2
要安全使用好电气设备,离不开安全装置的保护。电气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安全使用电气设备、防止电气事故发生的安全保护装置。如:熔断器、断路器等。电气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安全生产的“保护神”,在日常工作中,由于防护装置失灵而发生的事故并不少见。因此,安全防护装置应时刻保持灵敏可靠,否则很容易出事故。
1.熔断器。熔断器一般安装在电网和电气线路上,是一种最基本的安全装置。当电气设备发生短路或超负荷工作时,熔断器的熔丝会自行熔断,切断电路而避免电气设备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熔断器的熔丝熔断后,仍应按原规格要求配置,不能用其它金属丝或超规格的熔丝代替,否则起不到安全保护的作用,易发生事故。
2.断路器。断路器又称过载保护开关,当电路过载,超过允许极限或短路时,能自动断开电流回路的安全装置。断路器如发生拉力瓷瓶和支持瓷瓶等受损破裂或者同时发生接地、筒体着火爆炸、严重漏泄、开关跳跃振动、套管端子熔断或熔化、出入侧套管炸裂、着火或连续发生较大的火花等故障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维修或更换处理。
3.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是防止电气设备或线路因意外漏电所设置的一种保护开关装置。当电气设备发生漏电时,该开关装置能够迅速切断电源,以防止机壳、机架意外带电危及人体安全。该装置应与设备或线路的额定值相匹配,并能高灵敏地正确动作。通常安装在导电性强的铁板、电架、水、液体、湿润物等场所和对地电压高于150v的可移动电路及电气设备之中。
4.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是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我国规定安全电压的额定值等级为42v、36v、12v、6v,一般采用的安全电压为36v和12v,如手提照明灯、携带式电动工具等。若无特殊安全结构和安全措施时,也应采取36v的安全电压。在工作地点狭窄,行动困难以及周围有大面积接地体等环境,如金属容器内、隧道、矿井内,手提照明灯应采用12v的安全电压。
5.屏护。屏护是防止触电、电孤短路以及电孤灼伤的有效保护措施。在有些电气设备不便于绝缘或者强度低,不能保证安全作业时,就要采取遮蔽、护挡等措施,如使用遮杆。护罩、箱匣等。遮杆(又称遮栏),是用来防止作业人员无意碰到或过分接近带电体,在安全距离不足处进行操作的屏护装置。一般用干燥的木头、橡胶或其它坚韧的绝缘材料制作,高度不得低于1.7m,下面离地不得超过10cm。遮杆与带电体之间,根据电压的高低,应留有相应的安全距离,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以用高度绝缘性能的遮护板,部分地接触被遮护的带电体。所有使用遮杆(遮栏)的部位,都要悬挂“高压危险”或“有电危险”的警示、警告标志,并采用灯光或音响等信号装置,表示有电切勿靠近,及当人体越过屏护靠近带电体时,可使屏护的带电体自动切断电源的联锁装置,以保证人员安全。屏护的材料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良好的耐燃性能,金属材料制成的屏护要注意绝缘和可靠的接地或接零。
6.绝缘。采用不导电的气体、液体和固体,将带电体隔离或包屏起来,称为绝缘。绝缘是保证电气设备线路安全运行,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绝缘的电阻不应低于0.5mω;运行中的低压线路与设备的绝缘强度按照电力设备交接试验规程的规定:1v工作电压相应地有不低于1kω的绝缘电阻;在潮湿场合下的线路与设备的绝缘强度要求1v工作电压相应有不低于500ω的绝缘电阻;控制线路的绝缘电阻一般要求应不低于1mω。
7.保护接地与接零。保护接地与接零是防止电气设备漏电或意外带电发生触电事故的重要防范措施。接地是在故障情况下,对可能呈现危险的对地电压的金属部分同地连接起来的一种防护措施;接零则是将电气设备正常状态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与电网零线连接起来的一种保护措施。接地应满足安全要求,连接必须牢靠,入地深度不得小于0.6m,并与建筑物保持1.5m以上的距离。
章仁根
第9篇 涉硫化工装置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试提取的涉及硫化氢生产(产生)的化工装置的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 生产管理
第一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伴随有硫化物的生产工艺过程,应从原料硫化铁含量的分析评估开始,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建立硫化氢分布等动态硫化氢分布图,确定危险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生产技术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工艺流程、装置改造、操作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生产、技术、设备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其变更情况。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原料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等装置,集中进行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对可能含有硫化氢的酸性气、废气应进行集中回收或焚烧处理,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保证脱硫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含硫化氢气体在作业场所随意排放。
第五条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管线的检测和防腐。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六条 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应进行化学清洗或钝化处理,降低设备内的硫硫化氢含量,并采取氮气保护等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七条 加快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加料、分离、混合和输送等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对易腐蚀材质进行升级,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 作业过程防护
第八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作业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分析评估,并将结果存档和向作业人员公布。企业的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装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装备档案。
第九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并建立监控检查台帐。
第十条 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中文危险危害因素告知牌,在作业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志。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按gb2893-2001规定可在地面用红或红黑间隔的斑马线表示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危险区域,涉及硫化氢的设备、管道上应涂刷提醒人们注意的黄色或黄黑相间的色环。
装置内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的设置宜采用高点和低点双点的设置方式,高点设置在装置最高处,低点设置在人员相对集中的控制室、休息室等区域。
第十一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或操作室,其声音报警声应有别于其他工艺连锁报警,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在生产波动、有臭鸡蛋样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可能存在中毒的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区域)活动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整洁完好,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供气装置的吸风口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实行安全叮嘱,提示安全措施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品。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采取强制通风、氮气吹扫、空气置换、加装盲板等,直至检测合格;同时,须佩戴好防毒面具、通讯设备(对讲机),系好救护带(绳),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保证整个作业期内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现场作业人员应不少于两名(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十六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储罐(包括原料储罐、中间产品和成品储罐等)及含酸性气、废气瓦斯介质及含硫化氢废气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七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用火等作业,及时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疏散下风向居民。
第三章 人员培训和健康监护
第十八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九条 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等法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 对在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对突然停电等紧急情况,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和措施。处理紧急事故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在现场工艺处置时应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严禁一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本企业或关联的企业气防站和周边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企业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10篇 化工装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的确定方法、现场检查内容、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出自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是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司各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的安全管理。
4.2. 公司各部门在安全环保部监管下对本部门分管的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进行管理。部门主管副总经理为本部门所管辖的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关键装置或重点部位)的联系人。
4.3. 公司所属各部门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的安全管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安全管理
5.1.1. 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公司重大危险源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研究确定,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5.1.2. 危险源点的确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关键装置或重点部位。
5.2. 经确定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单元,公司、部门、班组要建立检查台帐,定期检查(公司月检、部门周检、班组班检)。
5.3. 经确定为危险源点的单元,部门要建立检查台帐,定期(部门周检、班组班检)检查。
5.4.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安全职责及现场检查内容
5.4.1.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相关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4.2. 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5.4.3.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安全监控报警装置和防护设施是否齐备完善。
5.4.4.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相关的设备状态是否正常。
5.4.5. 外界环境因素是否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产生影响,如动火、动土等作业。
5.4.6. 部门和班组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安全教育情况,岗位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紧急处理预案和危险化学品防护救护知识掌握情况。
5.4.7.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检修、操作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4.8.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如有异常须及时采取措施并如实记录。
5.4.9. 联系人对所负责的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包括:
5.4.9.1. 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5.4.9.2. 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5.4.9.3. 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4.9.4. 督促隐患项目治理;
5.4.9.5. 监督事故处理原则的落实;
5.4.9.6. 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
5.4.10. 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5.4.11. 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聘请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11篇 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前的“三查四定”及试生产工作。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3.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
1. “三查”主要指“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主要指“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
查设计漏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最后一次审查,查看是否存在设计漏项,是否有需要进行补充设计或改进设计的; 查施工质量:首先查看工艺设备及管道安装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然后进行全方位的外观质量检查,需要整改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要求立即整改。对于施工质量的内在检查,要求查看安装材料和焊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管道焊口无损探伤检测报告、管道系统吹扫和试压报告; 查未完工项目:现场检查有哪些项目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应完工而未完工的。 定任务: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或是整改,或是增加 ;定方案措施:根据工艺流程图,制定出包含每台设备、每条管线在内的方案;定操作人员:确定组织机构和操作人员,做到统一布置,统一指挥;定时间:确定完成任务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2.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3.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4.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5.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公司所作的交接工作。
6.工程交接:全部生产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公司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规定
1.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
(1)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
(2)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3)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5)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2.公司应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单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试生产前,公司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
4.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改变。装置系统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5.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必须统筹兼顾,首尾衔接,同步试车。
6.安全、环保工程必须与生产装置同步进行试车。各阶段试车排出的废液、废气、废渣的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相关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尽快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8.各生产装置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进行交接。交接资料归入生产技术部档案室。
四、试生产管理
1.总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见附件1、附件2)。单机试车要早,达不到标准,必须反复试车和处理,不允许把问题带到全系统联动试车阶段;全系统联动试车要“全”, 时间要有充分保证,要做到全面暴露问题,消除隐患,为化工投料一次成功做好充分准备。
2.编制试生产方案。试生产前由公司组织生产技术部、机动部、安环部、各生产厂和总包等单位共同编制试生产各阶段的试车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化工投料阶段试车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试车方案应包括的内容:
(1)试车目的;
(2)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
(3)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4)试车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5)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6)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和水、电、汽、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7)试车工艺条件及控制指标;
(8)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9)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10)试车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单机试车。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须经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1)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
(2)单机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
4.联动试车。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须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
(1)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2)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
(3)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皆应参与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4)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参加试车人员掌握开、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技术。
5.投料试车。在生产装置联动试车结束,存在的缺陷已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进行投料试车。
(1)投料试车前,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分析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等皆已下发实施;
(2)盲板已按批准的带盲板工艺流程图安装或拆除,并经检查无误,质量合格;
(3)投料试车装置的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
(4)投料试车装置的消防设施已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投料试车装置的环境保护和监测设施已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投料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当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试车;
(7)投料试车时,工艺、机械、电气、仪表等操作人员应配合协调,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做好测定数据的记录;
(8)化工分析工必须根据试车需要及时增加(调整)分析项目和频率,做好记录;
(9)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
五、附则
1.公司各单位按照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工作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于9月30日前报安环部。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12篇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保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正确、有效的运行,防止放射事故、职业病的发生,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 定义和术语
3.1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它放射性物质。
3.2 放射线装置:指*射线机、г射线机等产生*射线、г射线为目的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5 职责
5.1 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及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5.2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的制定工作。
5.3 检测公司负责对放射源的储存、保管、运输、使用以及仪器、探伤机的日常维护,负责施工现场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负责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6 活动描述
6.1 安全环保部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及日常安全生产、现场探伤作业的防护监督检查。
6.2 放射源严禁非工作时停留在现场,工作完毕后,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入库。
6.3 外地施工进行 r 射线探伤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6.4 操作人员必须经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射线工作操作许可证”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6.5 操作人员工作时,佩戴射线剂量器具,遵守工作时间,划出射线工作区域安全距离,拉好警戒绳或派出人员监护,设立明显标志,严禁其它人员误入射线区域,以保证工作区域以外的人身安全。
6.6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探伤操作人员严格按放射性同位素探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安全环保部随时对现场 r 射线机的使用和保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认真记录,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6.7 检测公司定期向安全环保部上报放射源登记表,每月向安全环保部上报放射源使用分布情况统计表。
7 记录和表单
a. 放射源登记表
b. 月份放射源分布情况使用统计表
第13篇 电气设备管理安全使用—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2
要安全使用好电气设备,离不开安全装置的保护。电气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安全使用电气设备、防止电气事故发生的安全保护装置。如:熔断器、断路器等。电气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安全生产的“保护神”,在日常工作中,由于防护装置失灵而发生的事故并不少见。因此,安全防护装置应时刻保持灵敏可靠,否则很容易出事故。
1.熔断器。熔断器一般安装在电网和电气线路上,是一种最基本的安全装置。当电气设备发生短路或超负荷工作时,熔断器的熔丝会自行熔断,切断电路而避免电气设备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熔断器的熔丝熔断后,仍应按原规格要求配置,不能用其它金属丝或超规格的熔丝代替,否则起不到安全保护的作用,易发生事故。
2.断路器。断路器又称过载保护开关,当电路过载,超过允许极限或短路时,能自动断开电流回路的安全装置。断路器如发生拉力瓷瓶和支持瓷瓶等受损破裂或者同时发生接地、筒体着火爆炸、严重漏泄、开关跳跃振动、套管端子熔断或熔化、出入侧套管炸裂、着火或连续发生较大的火花等故障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维修或更换处理。
3.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是防止电气设备或线路因意外漏电所设置的一种保护开关装置。当电气设备发生漏电时,该开关装置能够迅速切断电源,以防止机壳、机架意外带电危及人体安全。该装置应与设备或线路的额定值相匹配,并能高灵敏地正确动作。通常安装在导电性强的铁板、电架、水、液体、湿润物等场所和对地电压高于150v的可移动电路及电气设备之中。
4.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是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我国规定安全电压的额定值等级为42v、36v、12v、6v,一般采用的安全电压为36v和12v,如手提照明灯、携带式电动工具等。若无特殊安全结构和安全措施时,也应采取36v的安全电压。在工作地点狭窄,行动困难以及周围有大面积接地体等环境,如金属容器内、隧道、矿井内,手提照明灯应采用12v的安全电压。
5.屏护。屏护是防止触电、电孤短路以及电孤灼伤的有效保护措施。在有些电气设备不便于绝缘或者强度低,不能保证安全作业时,就要采取遮蔽、护挡等措施,如使用遮杆。护罩、箱匣等。遮杆(又称遮栏),是用来防止作业人员无意碰到或过分接近带电体,在安全距离不足处进行操作的屏护装置。一般用干燥的木头、橡胶或其它坚韧的绝缘材料制作,高度不得低于1.7m,下面离地不得超过10cm。遮杆与带电体之间,根据电压的高低,应留有相应的安全距离,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以用高度绝缘性能的遮护板,部分地接触被遮护的带电体。所有使用遮杆(遮栏)的部位,都要悬挂“高压危险”或“有电危险”的警示、警告标志,并采用灯光或音响等信号装置,表示有电切勿靠近,及当人体越过屏护靠近带电体时,可使屏护的带电体自动切断电源的联锁装置,以保证人员安全。屏护的材料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良好的耐燃性能,金属材料制成的屏护要注意绝缘和可靠的接地或接零。
6.绝缘。采用不导电的气体、液体和固体,将带电体隔离或包屏起来,称为绝缘。绝缘是保证电气设备线路安全运行,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绝缘的电阻不应低于0.5mω;运行中的低压线路与设备的绝缘强度按照电力设备交接试验规程的规定:1v工作电压相应地有不低于1kω的绝缘电阻;在潮湿场合下的线路与设备的绝缘强度要求1v工作电压相应有不低于500ω的绝缘电阻;控制线路的绝缘电阻一般要求应不低于1mω。
7.保护接地与接零。保护接地与接零是防止电气设备漏电或意外带电发生触电事故的重要防范措施。接地是在故障情况下,对可能呈现危险的对地电压的金属部分同地连接起来的一种防护措施;接零则是将电气设备正常状态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与电网零线连接起来的一种保护措施。接地应满足安全要求,连接必须牢靠,入地深度不得小于0.6m,并与建筑物保持1.5m以上的距离。
章仁根
第14篇 加强对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安全管理
〔摘 要〕 根据所辖设备的实际情况,结合多年的现场工作经验,就如何加强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确动作率,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 继电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 正确动作率
防止和杜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不正确动作,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是继保专业人员为之努力的工作目标 。随着大电网的发展和社会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不断提高,作为电网稳定运行的安全屏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能迅速准确地将电网中所发生的异常情况或故障切除。要搞好继电保护工作,提 高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率,除了领导重视外,更重要的是切实抓好基础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现场运行、维护、校验等方面狠下功夫。
1 抓好基础管理
1.1 加强教育,树立敬业精神
以人为本,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爱岗敬业精神。经常对一些典型的继保“三误”事故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吸取教训,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以提高继保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杜绝继保人员“三误”责任事故的发生。
1.2 注重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
采用“走 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经常派出继保人员参加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研讨班、学习班,或针对某一保护装置,请厂家进行专题讲课,对继保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以提高继保工作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采用建立师徒合同、现场提问、技术问答或不定期开展技术比武活动,激发继保专业人员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术的热情;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继保人员分层次、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在现场保护校验时间或二次施工工期较为充裕的情况下,尽量让新同志或学员动手,然后由经验丰富、水平较高的同志指点把关。通过经常不断的实际工作锻炼,提高继保人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实际动手的能力。
1.3 搞好图纸资料管理工作
结合现场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对投入运行的设备及二次回路进行认真检查核对,对现场的改动,要及时在图纸(包括运行人员使用的图纸)上反映出来,并标明改动的原因、日期、批准人、实施人等,保证图纸与实际情况相符。
1.4 建立并完善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台帐
台帐的主要内容有:保护型号、产品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装置投运日期、二次主要电缆去向、长度及规格等。对所辖设备基本上做到有资可寻、有据可查。
1.5 抓好定值单管理工作
坚持每季度定值单核对制度。定值单有专人负责管理,核对落实到人,由继电保护班与调度及运行部门核对,班长和继保专职定期检查定值单管理核对情况,确保定值单准确无误,防止因定值单管理不善,造成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误整定。
1.6 建立继电保护校验记录审阅制度
由班组技术人员或班长对已校验过的继电保护装置记录进行审阅复查,主要检查试验记录整理是否及时、试验项目有无漏缺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的情况、试验数据及测试结果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等。
1.7 加强故障录波器的运行维护
检查核对接入录波器的各“启动量”、“录波量”、“事件记录量”、“开关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和满足需要。要及时提取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录波信息,为分析问题、找出原因、制定对策提供可信依据。
1.8 认真交待新投设备的运行及注意事项
对新投运的一些重要复杂的保护装置,要认真写好运行记录,交待注意事项,让运行人员清楚明白,以便共同维护好保护装置的正常运行。
1.9 班组管理“软件”逐步实现微机化
“软件” 主要包括: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台帐、校验周期与设备定级、定值单管理、缺陷管理等内容。做到“软件”规范、整齐划一,便于管理和调用。
1.10 加强继保专业技术监督全过程的管理
应加强对设计、设备选型、整定方案、运行维护、定期校验、二次安装施工工艺、“反措”的落实与实施、备品备件选用等的技术监督工作。
2 抓好技术措施落实
2.1 把好装置年度校验关
把好保 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年度校验关,尽量不让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超校验周期。在现场校验中,每一项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头,并记录在案。可采取读表人、机械部分检查及上盘调试人、安全措施 实施人、本次工作负责人、及其他工作班成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保证现场工作次序有条不紊,做到保护装置应校必校、不缺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决不允许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带缺陷运行。
2.2 加强重点设备的校验工作
对一些较为重要或复杂的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校验,如220 kv及以上主变保护、110 kv以上母线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低压低周解列装置等,应填写“安全措施操作票”。其内容主要有:应断开或短接的回路、应脱离的压板,是否有联跳回路等。由工作班成员对照图纸逐条填写,工作负责人检查,班组技术员、班长或继保专职审核安全措施项目和顺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缺项等。
2.3 认真执行和落实“反措”
除了及时完成上级提出的各项反措要求外,还要结合所辖设备的特点,做好以下反措工作:
(1) 更换密封不好的室外端子箱,防止进雨受潮,并且将室外端子箱内的胶木端子排全部更换为陶瓷端子排或尼龙端子排,或其它新型阻燃端子排,以提高二次回路的绝缘强度。
(2) 在主变压器的瓦斯继电器上加装防雨罩,更换连接瓦斯继电器上的橡皮电缆为带钢铠电缆,防止因进雨或橡皮电缆老化而造成保护误动作。
(3) 在保护盘后端子排上,调整跳闸出口回路与正电源之间的位置,使其适当隔开,或采取措施防止因跳闸出口回路与正电源在端子排处击穿而造成保护误动。
(4) 检查各变电站中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直流控制保险的配置是否恰当合理,防止因直流控制保险选配不当 ,造成保护装置拒动或造成上一级直流控制保险熔断,致使更多的保护装置失去直流控制电源。在保险处悬挂标记牌,注明保险的型号、规格、容量,以便运行人员按要求放置。
(5) 对保护盘上一些重要的出口跳闸继电器,或一块屏上有不同单元的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者,应在屏前屏后作出明显标记,防止因误碰造成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作。
(6) 将精度不高 、带钟表机构、电磁型的时间继电器,更换为高精度、集成型或数字型的时间继电器。防止因时间继电器精度不高、钟表机构卡死而造成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拒动。
(7) 查清变电 站内p.t二次开口三角极性端。对所有带“方向”的保护装置,如零序功率、相间功率、高频闭锁等进行普查,并用负荷电流模拟区内、区外故障,验证“方向”的正确性。
2.4 加快对老旧设备的更新换代工作
有条件时,对220 kv以上线路保护尽可能使用原理先进、制造工艺优良、性能可靠的双微机保护装置。变电工区所辖220 kv线路和重要110 kv线路继保装置全部更换为lfp-901和wxb-11型双微机保护装置,以确保主网安全运行。
2.5 经常开展继保专业互查工作
派出得力人员在上 级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下,会同兄弟单位进行专业互查,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6 坚持季度安检,增加特检工作
坚持继电保护专业季度安检工作,并根据季节变化,对一些重要的保护装置增加“特检”。如夏季高温时,要注意温度变化对一些晶体管集成电路型继电器、微机型保护装置的影响;多雨季节,要注意对室外端子箱的清扫,做好防雨防潮措施,注意二次回路的绝缘问题。
2.7 加强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工作
及时处理运行人员报来的异常和缺陷,每次消缺落实到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继保专职处,由继保专职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制定对策,以避免类似的问题重复出现。
2.8 注重对备用电源自投装置的校验检查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定期做好备用电源自投装置的实际模拟工作,并在“安检”中传动到出口压板,确保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能正确可靠动作。
2.9 防止高频保护不正确动作
对“高频闭锁”或“方向高频”保护装置,注重对高频通道、结合设备,如高频电缆、结合滤波器的检查,特别是与通讯专业合用的复用通道,要注意差接网络的影响,防止因高频通道或结合设备不好、特性变差,造成高频保护不正确动作。
2.10 杜绝管理和运行维护中的死区
注意和相关专业的联系与配合,杜绝管理和运行维护中的死区。如无人值守变电站中,继保与远动、通讯专业配合实现的就地控制功能或远方遥控、遥调、遥测与遥信功能的接口部分,应结合保护校验对其检查和测试,确保由继保装置输出的接点或电位正确无误。对于二次控制回路和保护回路中使用断路器、隔离开关的辅助接点,应注意检查其调整是否到位、切换是否灵活可靠,防止因辅助接点的问题,影响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
2.11 加强新投运设备的验收
严格把好新设备投运前的验收关,提高保护装置的正确动作率,对新安装的设备及二次回路,按照继保专业规程和“反措”要求严格核查验收。在由兄弟单位施工安装时,应派得力人员随工程进度进行质检验收,把缺陷或隐患消除在继保及自动装置投运之前。
第15篇 自控装置及仪表检修维护作业安全管理
1自控装置
1.1检修项目与技术要求
a)维护
1)继电器内部及外部应清洁无灰尘和油污。
2)继电器端子接线应牢固可靠。
3)继电器的可动部分应动作灵活,转轴的横向和纵向活动范围应适当。
4)压力继电器应有明显的压力,接头处无漏水、漏电现象。
5)浮子继电器应正确反应液面,无卡现象。
6)触点的固定要牢固并无折伤和烧损,常开触点闭合后要有足够压力,即接触后有明显的共同行程,常闭触点的接触要紧密可靠且有足够的压力。动、静触点接触应中心相对。
7)擦拭和修理触点时禁止使用粗砂纸、锉等粗糙器件。烧焦处可用细油石修理,并用鹿皮或绸布抹净。
8)继电器底端子板上的接线螺钉的压接应紧固可靠,应特别注意引向相邻端子的接线鼻之间要有一定的距离,以免相碰。
2仪表
2.1仪表巡检主要内容
a)查看仪表指示、记录是否正常,现场一次仪表指示和控制室显示仪表、调节仪表指示值是否一致,调节器输出指示和调节阀位是否一致。
b)检查仪表电源(ac220v或dc24v)、气源(0.14mpa)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c)检查仪表保温、伴热状况。
d)检查仪表本体和连接件损坏和腐蚀情况。
e)检查仪表和工艺接口泄漏情况。
f)查看仪表完好状况。仪表完好状况参照《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
2.2制定详实的排污计划,定期排污,定期排污主要是针对易冷凝、易结晶、易沉积介质仪表,这项工作应因地制宜,并不是所有过程检测仪表都需要定期排污。
a)排污对象:排污主要是针对差压变送器、压力变送器、浮筒液位计等仪表,由于测量介质含有粉尘、油垢、微小颗粒等在导压管内沉积(或在取压阀内沉积),直接或间接影响测量。排污周期可由仪表工根据实践自行制定计划,定期执行。
b)定期排污应注意事项
1)排污前,必须和工艺人员联系,取得工艺人员认可才能进行。
2)流量或压力调节系统排污前,应先将自动切换到手动,保证调节阀的开度不变。
3)对于差压变送器,排污前先将三阀组正负取压阀关死。
4)排污阀下放置容器,慢慢打开正负导压管排污阀,使物料和污物进入容器,防止物料直接排入地沟,否则,一来污染环境,二来造成浪费。
5)由于阀门质量差,排污阀门开关几次以后会出现关死的问题,应急措施是加盲板,保证排污阀处于不泄露,以免影响测量精确度。
6)开启三阀组正负取压阀,拧松差压变送器本体上排污(排气)螺丝进行排污,排污完成拧紧螺丝。
7)观察现场指示仪表,直至输出正常,若是调节系统,将手动切换于自动。
2.3冬季进行仪表巡检维护,要抓住重点-保温伴热。
2.4设备检修和开停车注意事项
a)仪表停车应注意事项如下:
1)和工艺人员密切配合。
2)了解工艺停车时间和化工设备检修计划。
3)根据化工设备检修进度,拆除安装在该设备上的仪表或检测元件,如热电偶、热电阻、法兰差压变送器、浮筒液位计、电容液位计、压力表等,以防止在检修化工设备时损坏仪表。在拆卸仪表前先停仪表电源或气源。
4)根据仪表检修计划,及时拆卸仪表。拆卸储槽上法兰差压变送器时,一定要注意确认储槽内物料已空才能进行,并注意保护变送器膜片。
5)拆卸热电偶、热电阻、电动变送器等仪表后,电源电缆和信号电缆接头分别用绝缘胶布、粘胶带包好,妥善放置。同时,拆卸变送器必须先停电。
6)拆卸压力表、压力变送器时,要注意取压口可能出现堵塞现象,造成局部憋压,物料(液和气)冲出来伤害工作人员。正确操作是先松动安装螺栓,排气,排残液,待气液排完后现卸下仪表。
7)对于气动仪表、电气阀门定位器等,要关闭气源,并松开过滤器减压阀接头。
8)拆卸环室孔板时,注意孔板方向,一是检查以前是否有装反,二是为了再安装时正确。由于直管段的要求,工艺管道支架可能少,要防止工艺管道一端下沉,给安装孔板环室带来困难。
9)拆卸的仪表其位号要放在明显处,安装时对号入座,防止同类仪表由于量程不同安装混淆,造成仪表故障。
10)带有联锁的仪表,切换置手动然后现拆卸。
b)仪表开车
仪表开车注意事项如下:
1)仪表开车要和工艺密切配合。要根据工艺设备、管道试压试漏要求,及时安装仪表,不要因仪表影响工艺开车进度。
2)由于全厂大修,拆卸仪表数量很多,安装时一定要注意仪表位号,对号入座。
3)仪表供电。仪表总电源停的时间不会很长,这里讲仪表供电是指在线仪表和控制室内仪表安装接线完毕,经检查确认无误后,分别开启电源箱自动开关,以及每一台仪表电源开关,对仪表进行供电。用24vdc电源,要特别注意输出电压值,防止过高或偏低。
4)调节阀安装时注意阀体箭头和流向一致。
5)气动仪表信号管线上的各个接头都应用肥皂水进行试漏,防止气信号泄漏,造成测量误差。
6)当用差压变送器测量蒸汽流量时,应先关闭三阀组正负取压阀门,打开平衡阀,检查零位。待导压管内蒸汽全部冷凝成水后再开表。防止蒸汽末冷凝时开表出现振荡现象,有时会损坏仪表。
7)热电偶补偿导线接线注意正负极性,不能接反。热电阻a.b.c.三极注意不要混淆。
8)检修后仪表开车前应进行联动调校,即现场一次仪表(变送器、检测元件等)和控制二次仪表(盘装、架装、dcs等)指示一致。检查调节器输出,dcs输出、手操器输出和调节阀阀位指示一致(或与电气阀门定位器输入一致)。
9)有联锁的仪表,在仪表运行正常,工艺操作正常后再切换到自动(联锁)位置。
第16篇 化工装置安全、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消防设施的定义、分类、管理与使用、安装与拆除、维修和检验、评价检查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设施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本标准中安全设施的概念是广义的,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配备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和器械、装置等。
3.2. 消防设施是指能够使人员免受火灾事故的伤害,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和防止火灾事故蔓延等的所有设施。
4. 管理职责
4.1. 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如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等均由设备所在部门全面负责管理和维修。
4.2. 凡生产区域中有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等,均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加强管理和维护,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对损坏设施的维修。
4.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台帐,日常巡检、维护等工作。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设施分类
5.1.1. 检测设施:包括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及超限报警装置等;
5.1.2. 泄压设施: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放空管等;
5.1.3. 防止火灾蔓延设施:包括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水幕等;
5.1.4. 紧急处理设施:包括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分流、紧急排放、紧急冷却、紧急通入惰性气体、仪表联锁等装置;
5.1.5. 组份控制设施:包括气体、液体物料组份控制装置、反应原料配比控制装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掺入惰性气体等装置;
5.1.6. 防护设施:包括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装置、限速装置、电器过载保护装置、防静电装置、防雷装置、防噪声装置、防暑降温装置、通风除尘排毒装置、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装置、防护装备等;
5.1.7. 灭火设施:包括自动水喷淋装置、墙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高压水枪、水炮装置等。
5.2. 管理与使用
5.2.1. 各类安全、消防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5.2.2. 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消防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5.2.3. 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运,发生故障,应立刻组织检修,使其恢复正常。
5.3. 安装与拆除
5.3.1.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配备安全、消防设施。
5.3.2. 新设计或经过改造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及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5.3.3. 选用新型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通过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5.3.4. 安全、消防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5.3.5. 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拆除或报废安全、消防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上报市消防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拆除。
5.4. 维修和校验
5.4.1. 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对安全、消防设施的校验(检验)维修保养具体负责。
5.4.2. 各部门设备管理对安全设施均要建立档案;随同主机纳入设备升级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有关规程进行维修、校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校验(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5.4.3. 破坏性、消耗性安全、消防设施(如爆破片等)动作后,要及时安装、补充使其恢复正常状态。
5.4.4. 安全、消防设施,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使用消防设施前需向设备所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申请。
5.4.5. 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时,使用单位必须将安全、消防设施作相应调整,需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上报市消防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动。
5.5. 评价检查标准
5.5.1. 检测设施
5.5.1.1. 压力表、真空计、温度计
5.5.1.1.1. 应根据被测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及工作条件正确选型;
5.5.1.1.2. 精度等级满足要求;
5.5.1.1.3. 量程满足工艺要求,日常检查无超程、无不回零等问题;
5.5.1.1.4. 仪表指示正确无误,误差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5.5.1.1.5. 安装正确,便于观察;
5.5.1.1.6. 有定期校验记录;
5.5.1.1.7. 导压管、阀门、接头、表壳体密封良好,无泄漏;
5.5.1.1.8. 必须设置上下警界线(可移动的玻璃罩,警界线必须贴在表盘上)。
5.5.1.2. 液位计
5.5.1.2.1. 安装位置正确、便于观察;
5.5.1.2.2. 液位显示清晰,无假液位;
5.5.1.2.3. 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限位的明显标志;
5.5.1.2.4. 液位计无泄漏;
5.5.1.2.5. 易破损或损坏后可能伤人的,应有防护装置,但不能影响观察。
5.5.1.3. 分析仪器
5.5.1.3.1. 检测器完好,无泄漏;
5.5.1.3.2. 防爆区内仪表用防爆开关,用安全电压传输信号,仪表用防爆型;
5.5.1.3.3. 控制室仪表电源和输出有防雷设施和可靠接地;
5.5.1.3.4. “微特”电机转动平稳、无振动,启动良好;
5.5.1.3.5. 标准气瓶安装可靠、不漏、减压正常;
5.5.1.3.6. 零点、量程的校验,按规程和规定时间进行;
5.5.1.3.7. 可燃气报警器取样点不准污染,要用专门仪表标样校正;
5.5.1.3.8. 工业色谱的信息处理器外形完整、清洁、无缺件,工作正常。
5.5.1.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5.1.4.1. 产品必须是消防部消防局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厂家生产的,且适用检测介质,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国产和进口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检测中心检测合格证书;
5.5.1.4.2. 安装时应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安装位置合理;
5.5.1.4.3. 多点报警器,必须具有准确识别各路报警状态的性能;
5.5.1.4.4. 报警值设定合理;
5.5.1.4.5. 报警器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100%;
5.5.1.4.6. 探测器内不得吸入可燃液体或进水;
5.5.1.4.7. 定期对过滤芯和吸入口的过滤网用甲苯或酒精清洗,以保护通气性能良好;
5.5.1.4.8. 防爆结构,不允许随便拆卸及松动螺丝,更不允许在现场拆卸;
5.5.1.4.9. 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每年应进行一次校验。
5.5.1.5. 超限报警联锁装置
5.5.1.5.1. 工作电压、气源压力、开关工作电流、继电器负载、电压功率符合技术指标;
5.5.1.5.2. 露天装置要有防雨措施;
5.5.1.5.3. 与联锁有关的继电器、端子排等应有醒目的标志;
5.5.1.5.4. 联锁仪表安装位置(特别是修改、变动后)必须与图纸标号一致;
5.5.1.5.5. 运行中的联锁及重要仪表急需修理时,要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由仪表和工艺负责人签字并有安全措施;
5.5.1.5.6. 报警设定值准确;
5.5.1.5.7. 延时报警线路、延时时间准确;
5.5.1.5.8. 声光报警系统反应灵敏。
5.5.2. 泄压设施
5.5.2.1. 安全阀
5.5.2.1.1. 安装符合规定要求;
5.5.2.1.2. 安全阀定压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且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容器设计压力;
5.5.2.1.3. 安全阀排放量大于工艺所需的安全泄放量;
5.5.2.1.4. 动作灵敏、可靠无泄漏;
5.5.2.1.5. 安全阀校验应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整定。
5.5.2.1.6. 安全阀与设备间的隔离阀应全开;
5.5.2.1.7. 运行、检修、试验技术资料齐全。
5.5.2.2. 爆破片
5.5.2.2.1. 必须根据压力、温度、材质选用计算公式,计算爆破片厚度,合理进行选择;
5.5.2.2.2. 爆破片的表面要平整、光洁、无划痕、结疤、纹裂、凹坑、气孔等缺陷,厚度必须均匀;
5.5.2.2.3. 爆破片安装要可靠,夹持器和垫片表面不得有油污,夹紧螺栓应上紧,防止膜片受压后滑脱;
5.5.2.2.4. 爆破片与设备间的隔断阀在运行中应全开;
5.5.2.2.5. 爆破片更换要求具体执行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5.5.2.2.6. 运行中的爆破片的连接处应无泄漏。
5.5.2.3. 呼吸阀
5.5.2.3.1. 检查呼吸阀无堵塞、开关自如;
5.5.2.3.2. 开关设定压力恒定不变;
5.5.2.3.3. 有定期检查,具体执行有关《常压储罐呼吸阀使用管理规定》。
5.5.2.4. 减压阀
5.5.2.4.1. 根据接触介质正确选择减压阀的材质;
5.5.2.4.2. 使用过程中要加强检查,保证阀体各部件灵活好用,无堵塞、无锈蚀,并有压力检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