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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办法模版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1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

第1篇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

人员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

省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经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由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安排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颁发省人民的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行政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网站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网站等媒体公告后,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教育培训、违法违纪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或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提请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测试的内容为: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

通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和测试成绩,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时间,计入教育培训学时。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不得乱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

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

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提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二)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者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的;

(四)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

行政执法证被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级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注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乱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证据的;

(五)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殴打、辱骂行政相对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八)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九)离岗教育培训测试不合格的;

(十)受到2次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处理的;

(十一)依法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7日印发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皖政〔1997〕54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的政府令

第261号

《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年2月**日省的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20**年3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和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物;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辅警。

辅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省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提出全省辅警用人额度意见,经省人民的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报省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辅警用人额度内,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辅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

(六)身心健康。

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第十五条 辅警招聘工作应当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并接受社会监督。

辅警的招聘应当公开进行,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经上一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二)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章 职业保障

第十八条辅警工资应当高于当地最低工资。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制定辅警工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辅警的工资应当与辅警职级相对应,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其工资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工作证件和服装。

辅警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是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辅警离职时,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和配备的装备等物品。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本地辅警的管理和监督。

辅警使用单位负责辅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日常管理制度,完善辅警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

第二十六条 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参照日常考核情况对辅警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辅警职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辅警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考核和职级晋升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建立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辅警给予表彰。

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招聘使用辅警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辅警队伍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条 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参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分或者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当事辅警有权陈述和申辩。

辅警对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封闭小区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封闭式小区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1、职责

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空置房、出租屋的租凭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管理员定期统计出租屋、空置房清单,并保留在控制中心

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向经理汇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

安全员

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空置房、出租屋情况,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管理员进行处理

每天巡视空置房、出租屋,异常情况须上报部门

保洁人员每季度清扫一次空置房

维修人员每季度检查保养一次空置房内的设备设施

2、定义

(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2)暂停人员: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3)暂住证: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明。

(4)空置房:是指开放商未售出房屋、业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区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3、方法和过程控制

3、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出租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2)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3)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4)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管理处应编制本小区(大厦)出租屋情况清单,保存在管理处或控制中心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7)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8)安全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9)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时按《出入口管理办法》执行。

(10)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4、相关文件:《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出入口管理办法》、《空置房管理程序》

5、记录和表格:《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安全员巡查记录表》、《____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人员临时出入卡》《空置房巡查记录表》

第3篇 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随着系统内分支机构的不断壮大,管理类人员日益增加,为使系统内各分支机构对所管辖的管理类人员的绩效考核达到统一,以便于横向管理,特制订此绩效考核标准,各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需以此标准为蓝本进行所管辖的管理类人员绩效考核工作。

一、 被考核人员范围

1. 各分支机构的部门经理级、副经理级人员;

2. 隶属于分支机构的分公司经理级、副经理级人员;

3. 岗位重要的科级人员。

二、 考核程序

1. 各分支机构的部门经理级、副经理级人员;隶属于分支机构的分公司经理级、副经理级人员考核人为总经理;

2. 岗位重要的科级人员第一考核人为部门经理,总经理为考核成绩调整人。

三、 考核方法

1. 所有被考核人员均采取自我述职报告和考核人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终进行一次;

2. 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

3. 上级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四、 考核时间

1. 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数第四天前将个人本季度的工作述职报告及下季度的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所属考核人总经理审核终评后,报管理小组并交本机构人资人员处备案;

2. 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述职报告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所属考核人总经理审核终评后,报管理小组并交本机构人资人员处备案。

注:由分支机构的人资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员工不参加年终考核。

五、 考核内容

1. 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在地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交期和工作跟进等构成。

2. 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理解力、创造力、指导和监督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 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 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 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六、 考核等级

1. a级(优秀级)95―100分 工作成绩优异,有创新性成果;

2. b级(良好级)85―94分 工作成果达到目标任务要求标准,且成绩突出;

3. c级(合格级)75―84分 工作成果均达到目标任务要求标准;

4. d级(较差级)60―74分 工作成果未完全达到目标任务要求标准,但经努力可以达到;

5. e级(极差级)64分以下 工作成果均未达到目标任务要求标准,经督导而未改善的。

七、 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

1. 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本分支机构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1.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1.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1.4考核成绩为d级者,当月扣除工资额的50%,并给予留用三个月处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给予辞退处理;

1.5考核成绩为e级者,当月扣除工资额的100%,并给予留用一个月处理。如仍不合格,给予辞退处理;

1.6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1.7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 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2.1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2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2.3年度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2.4年度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留用察看二个月处理,不享受年终奖;

2.5年度考核成绩为e级者,辞退,不享受年终奖。

八、 考核纪律

1. 考核人考核时必须公正、公平、认真、负责,不可对相关部属予以过高评价;考核人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

2. 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者,一经查实,将给予免去全月奖金;

3. 考核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员未按时交总结及计划者扣除考核总分的10%;不按时报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总分的15%;

4. 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 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

第4篇 市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局机关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局组织人事科是建设局人事工作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实施招聘、组织考核、宏观管理、工资核发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建设局机关科室的建管科、住宅与房地产业科、城市建设管理处、城建档案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以下简称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用人科

(室)业务工作相关专业履历或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五条 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八条 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十条 聘用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出申请。由用人科

(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局组织人事科提出需聘用人员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及需聘用人员的年龄、性别等相关要求。

2、 逐级审定。局组织人事科根据申请认真登记,并及时上报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 发布信息。根据局党委会议的决定,组织人事科拟定招聘信息,通过一定渠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4、 组织报名。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组织报名工作,并汇同用人科

(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 组织考察。根据聘用岗位情况,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由组织人事科汇同用人科

(室)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重点为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6、 择优聘用。考察结束后,对拟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报告报局党委审定。在同等条件下,有体育和文艺特长人员优先。

7、 体格检查。由组织人事科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体检本人承担。

8、 办理手续。经体检合格的,由用人科室试用,试用期满并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满不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不进行聘用。聘用合同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考核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科和用人科

(室)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考核的内容

聘用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本岗位所具备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 绩:是指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是指聘用人员在各项工作中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的等次与标准

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标准是: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业务熟练,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比较熟练,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1、 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 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3、 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4、 有事有病不请假,旷工一天以上的。

5、 犯有严重错误或受党纪、政纪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

6、 受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及其以上的。

7、 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群众举报或反映3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 考核的程序

1、 被考核人须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2、 用人科

(室)根据局年终考核的总体部署确定具体考核时间、地点。

3、 被考核人在所在科

(室)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4、 用人科

(室)根据本人表现和民主测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及续(解)聘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局组织人事科。局组织人事科初审后报局党委决定。

5、 局组织人事科根据局党委的决定,向被考核人书面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的奖惩。

1、 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者,视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一律进行解聘。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1~6个月,具体试用期限由用人科

(室)根据其工作表现确定。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科

(室)提出意见报局组织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考勤实行月报制,由用人科

(室)负责按时上报。组织人事科根据考勤核发其工资。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请假规定,按照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解聘,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报经局党委讨论决定,组织人事科按照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具体手续。

第六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大学本科生或有工程师职称的600元/月、大学专科生或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500元/月、中专生或有技术员职称的450元/月、无学历或无职称的350元/月。试用期满分别为650元/月、550元/月、500元/月、450元/月。每满一年工龄,若还继续聘用的,从次年的一月起月工资增加30元。长期从事野外作业的特殊岗位

(如电工、市政工程管理等),参照局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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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即聘用单位承担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局财务科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学习、培训和出差参照建设局一般工作人员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各自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报局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起执行。

第5篇 某风电场恶劣天气人员外出作业管理办法

在特殊天气人员外出作业时,为提高人身安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作业时杜绝人生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雷雨天巡视设备必须戴安全帽不得靠近避雷针避雷器 。

2、尽量避免在雷雨天在室外高压设备上作业,极端恶劣天气严禁人员外出作业,大雾和雷雨天气严禁人员外出作业。

3、作业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与避雷针,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巡视检查时,不得接触设备外壳。

4、遇有电气设备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8米以内。

5、雷雨天生产区不准使用雨伞,应穿雨衣,绝缘鞋不准靠近带点设备。

6、雷雨天时端子箱、液压机构箱、刀闸机构箱、低压配电箱门要关严、拧紧。应检查端子箱、液压机构箱、闸刀机构箱、低压配电箱是否进水,应断开闸刀电动操作机构电源必要时投入加热器电源,除湿干燥。

7、遇有漏雨、水时应及时找到堵塞的源头,疏通水道排除积水。

8、每季检查站内排水设施。

9、大风、大雾天应穿绝缘靴巡视设备,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加强绝缘子检查,防止雾闪放电,不得靠近火花放电较强区域。

10、巡视室外设备时应小心谨慎,注意安全距离,对于场区非安全区应心中有数。

11、遇有雷雨大风特殊天气是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拦不得进行其它作业。

12、冬季气温低于5℃时要采取保温措施,箱门关严,开启加热器,液压设备将液压机构顶棚盖放下。

13、大雪天应小心慢行及时清扫积雪,走巡视道思想要集中。

14、遇有大雪;积雪时,场区孔洞;沟盖应设置临时标志牌。

15、巡视人员应认真到位检查构架及母线上无飘落物,对异物及时清理。

16、对常设标示牌移位者要及时整治。

17、大风天气(风速在每秒10米时)不得随意登高巡视,禁止攀登塔筒,停止对风机的一切维护工作。

18、大雪恶劣天气时如果确实需要巡视、必须有两人进行、并相互协助、相互提醒。

19、对损坏的箱变门及时修复,打开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戴安全帽,离开后应把门关严。

20、巡视设备应专心应注重检查注油设备,防止油位过高益处或漏油,导致设备停用。

21、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现场配备有充足的防署降温药品。冬季做好防冻工作,现场应配备有充足的防冻霜。

22、巡视风机;箱变时避免走草地,必要时穿上绝缘靴要认真履行工作票手续必须有两人进行、做到认真、仔细、到位)穿好绝缘靴、手臂抬起时不得超过头顶,与被测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3、气温超过40℃尽量不安排人员外出作业或者外出作业必须实行人员防止中暑措施。

24、大雾天气行车速度应控制在20公里/小时。

第6篇 vb公司兼职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公司兼职人员工资管理办法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兼职人员的薪资管理工作,特制订如下办法。

第二条 工资的构成。

兼职员工的工资,由下列三项构成。

(1)基本工资。

(2)交通津贴。

(3)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

第三条 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决定的原则是,考察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技术、经验、年龄等事项后,由人事科根据个人表现分别制订。

(2)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动保障部门所制订的最低工资。

(3)员工因私事请假、迟到、早退,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缺勤基本工资额。

(4)公司与员工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由人事科制订雇用合同书加以明确。

第四条 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

(1)兼职员工的工作时数因业务上需要并由其主管要求加班而延长时,或于休假日返回公司工作时,应依下列计算方式,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并发放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津贴。

(2)深夜加班者(从晚上10点到翌日清晨5点),则应给予深夜工作津贴。

第五条 交通津贴。

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时单程距离超过5公里者,则依公司所制订的交通津贴给付细则并视员工出勤状况给付津贴。

第六条 尾数的处理。

工资计算时,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时,一律计算到元,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第七条 工资扣除及工资给付方式。

(1)下列规定的扣除额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①个人收入所得税。

②各项保险费(个人应负担部分)。

③根据公司与工会的书面协议规定,应代为扣除的代收金额。

④其他法令规定事项。

(2)工资对上列各项扣除后,员工所得应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第八条 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给付日。

工资计算期间从前一个月的××日开始到当月的××日为止,并以当月的××日为工资给付日。

第九条 离职或解雇时的工资。

兼职员工申请离职或被解雇时的工资,应从离职日的7日内,计算并给付该员工已工作时间所应得的工资(申请离职日恰为工资给付日,则于当日计算并给付)。

第十条 奖金。

兼职员工服务届满一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经部门主管呈报人事科核定为优秀员工,则可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奖金计算及给付。

奖金计算的标准,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单位,并于每年7月根据员工的表现,个别发放。

第7篇 s酒店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暂行稿)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及营运需要,对各岗位的职责胜任程度、工作表现及阶段性工作结果进行评估,促使管理人员自我改进,自我完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业绩,现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制定本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考评原则

1、公开性原则。考核组织者要向被考核者明确说明绩效考核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时间等事宜,使绩效考核管理有透明度。

2、公平公正性原则。绩效考核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对被管理者的任何评价与考核都应有事实根据,避免主观臆断。

3、开放沟通原则。在整个绩效考核过程中,考核组织者和被考核者要工诚布公地进行沟通与交流,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者、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提出今后应努力和改进的方向及办法,发现问题或有不同意见应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沟通。

4、差别性原则。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进行绩效考核时,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制定贴切的衡量标准,考核的结果要适当拉开差距,不搞平均主义。

5、常规性原则。绩效考核管理是各级管理者的日常工作职责,对管理层做出正确的考核评估是管理者重要的管理工作内容,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必须成为常规性的管理工作。

6、发展性原则。绩效考核通过约束与竞争促进个人及团队的发展。因此,管理人员应将通过绩效考核管理提高绩效作为首要目标。

二、绩效考核的依据

绩效考核的依据是被考核者在绩效期内工作过程中的工作表现观察记录和工作成果小结。包括质检记录、过失记录、客户评价及财务数据等。

三、绩效考核对象、频率

绩效考核对象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季度考评一次。

四、绩效考核方式

实行上级、同级、自我、下级、客户考评为一体的360度考核。

五、考核的组织

绩效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督促和推动绩效考核方案的实施、汇总核定考核成绩,并及时向被考核者公布。酒店总经理为绩效考核的审批者,并负责考核指标的设定、修改。

六、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评工作实绩。

德:指思想素质与道德品质表现、理想信念、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社会公

德。

能:指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业务学习情况。

勤: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表现,出勤情况、事业心和责任感。

绩:指工作实绩、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贡献。

七、加分项

1、所有考核指标中有五项为满分的加1分,六项加2分,七项以上加3分。

2、本人或者本部员工在酒管及以上级别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的,一

次加5分。

3、协助其他部门或者酒店及以上级别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的,一次加2分。

4、本人或者本部员工在酒店举办的各类活动、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包括只设一名的评比)一次加2分。

5、本部门为客人提供过个性化服务或特殊服务被客人书面或酒店认可的四次加2分,五次加3分,依此类推。

6、本人或者本部员工为酒店经营管理提供建议被采纳的一次加2分,二次加3分,依此类推。

7、经营指标超额完成时(客房部、餐饮部按经营利润指标),每高于1%则客房部、餐饮部加4分,其它部门加1分。

八、减分项

1、出现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情况,一次减5-50分。

2、酒店检查通报的需整改项目,未在指定时间内整改的,一次减5分。

3、受到客人投诉的一次扣1分,二线部门被一线部门投诉的一次扣1分。

4、被总经理点名批评的一次扣1分。

5、接到过处罚通知书的 次扣1分。

6、经营指标未能完成时(客房部、餐饮部按经营利润指标),每低于1%则客房部、餐饮部减4分,其它部门减1分。

九、评分标准及奖罚措施

1、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20分,绩40分(具体细则见附表)。总分=评估分+嘉奖分-违规分

2、考核结果处理办法:

低于60分,未能达到最低要求,3次以上需要离开原岗位。并扣发其当月绩效工资100%。

60-69分,不能全面达到工作要求,需要督导,加以指导和培训。扣发其当月绩效工资50%。

70-79分,基本达到岗位工作要求,还有提升空间。扣发其当月绩效工资30%。

80-89分,良好,能够达到岗位工作要求。

90分以上,优秀,非常适合此项工作。当月绩效工资上调30%。

十、考核具体实施程序与细则

1、因病事假或非单位派出、学习等原因累计超过3个月的人员,不进行年度考评。

2、新任职的管理人员在岗时间未满6个月者,不进行年度考评,从下一个年度开始考评。

3、360度考核的比例分配分别是:总经理占50%,员工占20%,同级互评与自评占30%。

4、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1日前酒店财务部、总办、人事部负责将有关数据提供至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的数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5、年度评选优秀管理人员一般应从年度绩效考评的优秀人员中产生。

6、考核使用表格形式,实行百分制,原则上满分为100分,但综合其特殊贡献总分可能超过100分。

7、考评每季度进行一次,年度得分为各季度考核平均数。

8、鑫地酒店管理公司负责《民主评议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8篇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专职安全人员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职责,提高专职安全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对专职安全人员的考核、奖惩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专职安全人员是指参加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公司或所属各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公司总部安全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相关管理岗位基层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应用各类计算机办公软件。

第六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应用各类计算机办公软件。

第七条 参加安全培训取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一年及以上与安全相关的工作经历;

(二)工程类及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及以上与安全相关的工作经历;

(三)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

第八条 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的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并在公司注册后,其奖励、使用待遇等按公司执业(职业)资格取证奖励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培训与取证

第九条 培训

(一)各单位在每年年底之前将安全工作人员培训需求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公司将以此为依据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与上级单位联系培训事宜。

(二)各单位安排安全人员参加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取证培训时,须对其资格及能力进行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人员报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同意后才能参加培训(推荐表见附件1)。

(三)各单位要定期对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组织培训,每年再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取证

(一)参加由地方安全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取证培训人员,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证书。

(二)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持证人员名册及证书、证号等信息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是专职安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工作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安全工作人员资源库,公司及各单位聘任的安全工作人员必须从资源库中挑选,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将本单位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包括所属各部门、各在建工程项目部的安全工作人员名册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样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或任免须征求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岗位变动(调入、调出、转岗等),应在岗位变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第十五条 复审

(一)持有行业、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需按照行业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

(二)复审人员须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业绩证明;

2.持证人员在三年有效期内每个年度参加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培训证明;

3.其他相关资料以当期复审通知为准;

(三)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安全工作人员,需及时在公司注册备案,并在注册有效期到期之前参加再教育培训,按时延期注册。

第五章 职责及权限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开展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参加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三工”活动及“危险预知”活动开展情况,督促班组安全基础工作的持续开展。

(五)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四不推”原则督促整改。

(六)参加本单位安全会议,协助单位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七)督促并协助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按时发放、试验、鉴定工作。

(八)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记录、评估、上报工作。

(九)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十)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十一)督促并协助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施工机械(机具)、车辆交通及防火防爆安全工作。

(十二)参加本单位安全考核、奖惩及各类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权限

(一)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违章者按照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有权进行处罚;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向领导汇报。

(二)有权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三)有权参与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及安全专项方案。

(四)对现场安全状况有一票否决权及经济处罚权。

(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权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有权开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停工整改通知书。

(七) 遇有严重安全隐患时,有权指令立即停止施工,做好人员撤离,并上报处理。

(八)对不认真执行上级安全指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向上级汇报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八条 考核

(一)公司对在岗安全工作人员的履责情况实行年度分级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核结果。

(二)公司组织考核和评定各单位安全部门的安全工作人员。

(三)每年底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应填写《在岗专职安全员业绩考核表》(见附件3)。

(四)各单位按照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4)对本单位在岗的安全工作人员实施考核。

(五)考核分级: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

第十九条 奖励

(一)公司对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奖励。

(二)各单位对每年度经考核达到优秀等级的安全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三)公司对各单位推荐的获得优秀等级的安全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表彰,并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四)对工作认真负责,发现重大安全问题或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者,相关单位应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处罚

(一)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进行再培训;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取消安全工作人员资格。

(二)对玩忽职守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工作人员,公司将依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专职安全人员的管理除了执行本规定外,同时还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9篇 公司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1条 试用:按照本办法招聘的会计人员,由各公司人资部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薪资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结合当地同行业薪资水平确定;试用期工作内容由各公司财务总负责人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能力结合公司财务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安排。

第2条 转正:新招聘的会计人员试用期满后,应填写《转正鉴定表》,着重叙述在试用期间的主要工作业绩;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根据申请转正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具体工作表现、业绩、工作能力、诚信情况、遵章守纪等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转正(同意转正前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转正的,由各公司人资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3条.日常工作安排: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财务管理现状及需要、会计人员的知识构成和人员构成等合理配置有关会计岗位,并对各岗位的会计人员进行明确分工,使本公司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有条不紊的、高效的开展;有条件的公司应定期进行一般会计人员的岗位轮换。

第4条.培训:各公司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新知识等的培训由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会同各公司人资部门共同完成;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由各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当地财政机关的要求统一安排。

第5条.考核、奖惩:各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下属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本人绩效工资挂钩:

⑴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管理目标、任务分解到季度,根据季度内的具体情况将季度指标详细分解成月份财务、会计指标,再将月份财务、会计指标具体分解到每个会计人员,月底按照指标分解表(或业绩考核表)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和奖金的主要依据。

集团公司会计人员的有关绩效工资(或奖金)的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⑵ 年度综合考核为优秀的会计人员,可在公司许可的调薪范围内优先考虑加薪,对有发展潜力的会计人员将予以提职考虑;另可作为集团公司年度优秀会计人员候选人(对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优秀会计人员的,将给予1000元的嘉奖)。

⑶ 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将每月的绩效考核结果及时告之被考核人,并就考核情况与其面谈。

当月的绩效考核结果为'需改进'的会计人员,集团公司(或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下发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期限届满后考核结果仍为'需改进'的,将视情况予以书面警告,进入待岗观察期(期限最长为三个月),视情况将工资下浮一至两级;如仍无明显改进,考评成绩仍为需改进的,则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6条.降职、晋职:有关会计人员降职、晋职的具体规定另定。

第7条.集团内调动: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整体需要,有权在集团公司内对所有会计人员进行调动、调整,对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执行调动、调整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的绩效工资和奖金;在财务负责人就集团内部调动、调整与其进行第二次谈话后,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执行调动、调整的,应作为解聘处理。

第8条.解聘: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应予以解聘:

1、 违反集团公司和各公司有关财务制度(或规定),造成公司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集团公司或各公司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集团公司或各公司款项的(贪污挪用的应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集团公司或各公司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7、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10篇 学校传达日勤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学校传达、日勤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一、工作时间:

1、传达人员与夜间守卫人员实行一日二班倒工作制度,早7:00至晚7:00。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办理交接班手续。中午吃饭时间11:00至11:30,日勤人员在传达室替班,并履行相关职责。

2、日勤人员实行常白班工作制度,早7:00至中午11:30,下午2:00至6:00,星期六、星期日休息。

3、传达人员与日勤人员实行月换班工作制,即在正常的工作满一月时,传达人员与日勤人员换班。

二、考核办法:

1、传达人员按照《传达人员岗位职责》规定的8条要求逐一落实,总务处将列出考核表格对每个岗位进行每日全程考核。

2、夜间守卫人员按照《夜间守卫人员岗位职责》规定的8条要求逐一落实,总务处将列出考核表格对每个岗位进行每日全程考核。

3、日勤人员《日勤人员岗位职责》规定的8条要求逐一落实,总务处将列出考核表格对每个岗位进行每日全程考核。

三、奖惩

1、根据完成岗位职责情况,每完成好一条月底兑现奖励2.5元,总额不超过20元。工作特别突出的,报请校长奖励。

2、根据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岗位职责完成不好的月底逐条扣款2.5元,下不保底。交接班未填写交接班记录者,迟到一次扣10元。

3、完成岗位职责较差、工作中存在较大过失的,视情节予以调整岗位直至解聘。

第11篇 管理人员安全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包片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服务职能,提高监督检查质量,结合洗选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包片检查管理对象:中心下属的各单位。

第三条 包片检查管理人员:中心助理级以上领导、各单位厂(站)级领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

组 长: 中心主任

副组长:各分管领导

成员:中心助理级以上领导、各单位厂(站)级领导。

第五条 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

第六条 管理办公室要建立责任区承包管理台账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成立安全承包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明确责任区、职责。领导小组要下设专门的管理办公室,设在厂安全办。

第三章 责任区划分原则

第八条 中心领导要对中心所有下属单位进行责任区承包,责任区划分后确保不留盲区死角。

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将责任区域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区,指定单位领导负责该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区划分后确保不留盲区死角。

第四章 责任区包片人职责及任务

第十条 中心领导除对业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外,并重点对所承包区域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承包责任人除按业务分工全面抓好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外,重点对所承包区域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章 责任区包片人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包片单位对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行业技术标准、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及企业各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包片单位安全生产规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 掌握和了解包片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等,并熟悉劳动组织和实际生产作业情况。

第十六条 随时对各单位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当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督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安监局报告。

第十八条 对包片单位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隐患(问题)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或措施,对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督办。

第十九条 各包片人重点负责检查承包区域内消防、特种设备,设备设施运行,有害气体管理、监测监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类标识、安全防护、作业人员规范操作和专业化服务单位等安全状况。

第二十条 中心级各包片人每季度对责任区进行全面检查,帮助基层单位协调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厂级包片人每周对责任区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存在的隐患上报管理办公室督办落实,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第二十二条 中心级各包片人每季度、厂级包片人每月组织召开承包工作例会,研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促进包片管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依据中心制定的《洗选中心管理人员安全承包管理措施》,制定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安全承包管理措施》,并制定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兑现。

第二十四条 责任区包片人根据分管职责范围,中心级各包片人每旬、厂级包片人每周至少对安全责任区进行业务指导和现场监管,保证人人参与安全承包责任区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心各包片人每旬至少对责任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下现场次数不低于4次,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将检查存在的隐患上报管理办公室督办落实,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包片人限期整改,对包片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一) 各单位没有按照《洗选中心管理人员安全承包管理措施》进行承包或责任区划分后还存在盲区死角的。

(二) 各包片人没有按要求对责任区进行全面检查;没有将检查存在隐患上报管理办公室督办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三) 各包片人对查出的问题或隐患整改未进行跟踪督办的。

第二十七条 上级部门查出承包责任人所承包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认定标准执行《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神东〔2022〕293号)。对承包区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包片人进行连带追究处罚。连带处罚标准按比例执行:责任单位承担70%,责任包片人承担30%,

第二十八条 责任区安全事故处罚认定标准:

责任区存在安全隐患,由于包片人未及时发现并进行整改,导致安全事故的,责任区承包领导负主要管理责任。如因日常管理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类别进行追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洗选中心安全管理部。

第12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按本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其他无损检验方法的人员考核和管理工作也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核准资格或认可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组织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格,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查、考试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 鉴委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工业部门及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代表以及核安全与核工程方面的专家,其中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鉴委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将审查和认可的考核中心报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组织制订考试大纲,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书颁发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 考核中心应具备与拟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技术储备。

考核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制订考核工作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资格考核,负责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试件以及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条 各级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职责包括: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能够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在ⅱ级或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记录检验结果;具备根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的能力,但不得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能够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根据法规、标准和规程,解释和评价检验结果;撰写和签发检验结果的报告;熟悉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局限性;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负责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贯彻法规、规范和标准,全面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根据法规、规范和标准,解释和评定检验结果;能设计特殊的无损检验方法、技术和工艺;在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应具备材料、结构和生产工艺方面的知识和熟悉其他无损检验方法,并能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力和实践经历,具备满足所从事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申报不同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报考人员的实践经历要求*

考核的检验方法 技术 等级 无损检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 理工科大专 以上 高中、中专 或相当学力

射线检验(rt) 超声检验(ut) 涡流检验(et) ⅰ 三个月 六个月 一年

ⅱ 六个月 一年 二年

ⅲ** 四年 六年 八年

渗透检验(pt) 磁粉检验(mt) 泄漏检验(lt) 目视检验(vt) ⅰ 一个月 三个月 六个月

ⅱ 三个月 六个月 一年

ⅲ** 四年 六年 八年

* 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否则,其实践经历应加倍。

** 报考ⅲ级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方法ⅱ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表中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

(二)已经取得相应方法其他机构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三)报考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第十二条 申请报考的人员应该向考核中心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工作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鉴委会应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各种检验方法的具体考试内容,应符合相应方法的考试大纲的规定。

第十五条 考试大纲应包括每种无损检验方法的通用知识、实践能力和专门知识三个方面的内容。

通用知识考试主要考查该种无损检验方法的基本原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熟悉掌握程度。

实践能力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能力和对一般检验对象(如铸件、锻件、轧制件、焊接件等)分析所得到的检验信息并正确解释检验结果的能力。

专门知识考试主要考查该种无损检验方法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中的应用,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考试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培训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为了保证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考试内容除了应包括专业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外,还应包括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一些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2)ⅲ级人员为高级无损检验人员,对于该级别无损检验人员的考试,除了前述的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一些主要核电设备所用的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及运行环境下产生缺陷的机理、可能产生缺陷的性质;各主要核系统所履行的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及新工艺。

第十六条 考核中心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鉴委会,鉴委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后上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

第十七条 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者,取消考试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局负责组织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进行资格核准工作。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提出核准申请。鉴委会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学力证明、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核准材料送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

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应对申请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准予核准的,应向鉴委会下达通知;对于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鉴委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的项目报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核准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给报考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给经过核准的报考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持证人员的管理,以确保持证人员按照其资格证书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合格项目的无损检验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中执业。当持证人员变更聘用单位时,应向鉴委会提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遗失时,需由本人提出补证书面申请,经原资格证书注明的聘用单位签署意见,由发证机关补发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鉴委会负责对考核中心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考核中心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鉴委会及考核中心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对于伪造、变造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于持证人员从事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内的无损检验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二条 当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证项目不符合要求,或批准单位与编制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用单位不一致时,则该无损检验报告无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现持证人员存在以下问题时,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要求的。

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申请报考。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考核工作人员以及推荐报考人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进行监督,如存在以下问题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或者由国家核安全局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

(一)考核中心

(1) 考核中心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2) 不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3) 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4) 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二)工作人员

(1) 泄露考试内容的;

(2) 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

(3) 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4) 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的。

(三)推荐单位

(1) 为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

(2) 为非本单位持证人员提供证明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第13篇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一、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守则:

(一)维护国家的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

(五)不能在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严禁向所监理标段介绍施工队伍,指定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的生产厂家;

(六)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七)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平等待人,不收受施工单位礼品、礼金。

二、指挥部对全线监理人员严格实行'监理人员违纪、违规、失职警示'制度。

(一)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红牌'清退出场,并给予通报:

1.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串通,给工程建设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2.出于个人私利,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的;

3.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或接收礼金、礼物,经核查属实的;

4.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

5.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或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

6.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合同不严格,且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7.故意损害指挥部或设计、施工等单位利益的;

8.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二)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黄牌'警告,并给予通报:

1.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合同不严格,造成损失或影响情节较轻的;

2.不认真填写监理日志,经检查仍不纠正的;

3.其它一般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4.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检查无记录,应旁站而不到场的;

5.擅离职守,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三、凡'黄牌'警告累计达到2次,将'红牌'清退出场,并给予通报。

第14篇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三) 为了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餐厅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与管理

1、 各食堂、各窗口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招聘、管理从业人员,严把政审和面试关,经食堂主任同意后报中心备案。

2、 所在食堂从业人员要同时办理好暂住证、计划生育等证明,并交纳相关费用。

3、 所聘人员上岗前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用工单位或相关业户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关心从业人员的生活,重视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解决好从业人员的实际生活困难。

5、 凡因打架、闹事、道德败坏等违规、违纪行为被辞退的人员,中心范围内一律不准再聘用。

二、 集体住宿管理

1、 从业人员到集体宿舍住宿需经所在窗口(业户)提出申请,中心批准后方可入住。

2、 树立良好的公共道德,团结友爱、互谅互让,不以个人所好影响他人休息,严禁大声喧哗和打架斗殴。

3、 宿舍内不得赌博、酗酒,不得购买、观看内容不健康的书籍和光碟,严禁留宿他人。

4、 服从管理,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遵守作息时间(晚10:30前就寝),不得随意调换房间和床位。要爱护室内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和独占。

5、 注意防火、防盗,不准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子、热水器、酒精炉等,发现安全隐患和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

6、 搞好卫生,个人要做到“四勤”,室内要轮流值日、保持干净整洁,做到物品放置有序,地面、桌面保持干净。禁止随地大小便、乱扔脏物、乱倒污水。

7、 不准在室内墙上乱贴、乱划、乱钉钉子,禁止躺在床上吸烟或在床上点蜡烛看书。

8、 注重节约,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

9、 违犯上述规定情节较轻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学校治安部门处理,由所在业户负责辞退。

第15篇 广播电视大学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第二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和规范临聘工作人员的管理,现制定本规定。

一、临聘人员的范围

临聘人员是指在学校固定编制以外临时聘用的责任教师及其它岗位的人员。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的临聘人员不属此范围。

二、 聘用原则

1、 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学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确定的编制数控制各部门人数,行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无特殊情况,无空编不得临聘工作人员。

2、 突出重点。临聘工作人员重点主要是满足教学急需的责任教师,侧重聘用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

3、 临聘形式。临聘的人员必须是专职。聘用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按合同协议管理。

4、 注重保密。涉及学校内部机要、财务、保密等工作岗位,不准临聘工作人员。

5、 “谁聘用,谁管理”。用人部门要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 临聘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 临聘的责任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任职条件应符合《青海电大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规定。

2、 其他岗位临聘人员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3、 身体健康。

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聘用程序

1、 各部门根据学校整体工作要求,提出临聘人员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说明需要聘用人员的原因,工作岗位的现状,并附聘用人员申报表,交组织人事处。

2、 组织人事处与聘用部门共同考察汇总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3、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临聘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通知用人部门正式聘用,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案。

五、 临聘人员的管理

1、 临聘人员以合同协议形式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工作业务考核管理。

2、 临聘人员实行日考勤、月考核。考核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称职并全勤的发全额劳务费,缺勤的扣除缺勤部分后发放,缺勤的劳务费按照应发劳务费/月平均工作日计算,考核不称职的辞退。

3、 学校办学实体部门超编制临聘人员,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经学校同意后才能聘用,其劳务费实行学校统一标准,在部门承包经费中支付。

4、 临聘人员的聘期按工作需要确定,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临聘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不包括责任教师)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不得少于二个月。

5、 临聘人员是党、团员的,如果聘用期在三个月以上,要将组织关系转入用人部门并参加组织活动。

6、 临聘人员在学校工作达到一年的,参加学校的年终考核,评定等级。

六、 临聘人员的待遇

1、 临聘人员的劳务费按学校统一研究确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劳务费与聘用人员的工

作完成情况和出勤挂钩,由部门考核申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学校财务科统一发放。

临聘人员劳务费标准(元/月):

责任教师初级中级副高及以上

600元700元900元

其他人员试用期正式聘用

400550

2、 临聘人员聘期达到一年并考核合格,可享受学校寒暑假假期劳务费;聘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实际工作月发劳务费。

3、 学校规定的临聘人员工资中,已包含学校支付的有关保险金部分,具体缴纳由个人承办。

4、 临聘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可申请或承担学校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评为优秀或取得科研成果者与学校在编教职工同等对待,按规定给予奖励。

七、 本办法自 年1月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16篇 五星酒店管理人员稽查管理考核办法

编制审核批准

1目的

为了加强对酒店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高效的管理队伍,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淘汰机制,特制定此管理考核办法。

2引用文件

《质检管理规程》

3稽查管理考核的内容和对管理人员的要求

3.1要求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理念要有集体认同感。稽查部按照部门职责对酒店所有管理人员实施稽查考核管理。

3.2管理人员对待上级领导及酒店总经理的指令、命令及酒店的各项决定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下传达、布置、执行、落实并取得实效,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从而保证酒店各项工作能按部就班地进行。

3.3 管理人员对酒店发布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及时地向下传达、贯彻、宣传、学习及落实执行,确保所属单位的干部员工能及时、准确地了解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实施要求,并能自觉地遵守。

3.4 酒店各部门的工作一般情况都应事先制订书面计划,事后进行必要地总结并留存书面材料。各项工作都应该按计划、按规定、按规范、按标准按部就班地进行,并力争取得实效。

3.5 各级领导干部和酒店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酒店的工作作风开展工作,争取做到严细、认真、负责、高效;要严格管理、努力工作、灵活有效,保证各项工作能顺利开展。

3.6 各部门的团结互助、及时沟通、密切协作是保证酒店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求所有管理人员应发扬团结互助、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密切配合,不允许产生相互扯皮、相互推委、相互指责、相互攻击等不利于团结的情况。酒店提倡见荣耀就让、见困难就上、出了问题首先查找本部门、本人的原因的精神。

3.7 酒店管理人员应该是遵守纪律的模范、以身作则的标兵,酒店强调管理人员应切实遵守三关键的原则:即关键时间、关键部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当准时到位。

3.8 管理人员应该自觉接受酒店员工的监督,虚心听取员工的建议和意见,积极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真心地关心员工的生活,努力帮助员工解决实际问题,做好酒店各项人性化管理的各项工作。

4稽查考核结果处置:

4.1对于管理人员的稽查考核结果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置。处置包括:确定过失、曝光批评、扣减分数、直接扣款、停职检查、降职降薪等;

4.2稽查发现的过失分类: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和重大过失四类;

4.3凡查实以下情况时给予责任人轻微过失处罚

4.3.1对于某些一般性的工作或在非重要场所下,尚未给酒店造成较大的损失时;

4.3.2属于下属的原因或属于本人领导方法欠佳等客观原因没能做到或做好工作造成的失误,但尚未对工作造成损失时;

4.3.3发现问题后本人能正确认识,积极查找原因,及时加以改进,吸取教训并且没有再次违犯时。

4.4凡查实以下情况时给予责任人一般过失处罚

4.4.1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工作或在比较重要处所出现过失,但是尚未给酒店工作造成较大的损失时;

4.4.2由于本人责任心不强,'三关键'不到位或者由于本人监督管理不力而发生了过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时;

4.4.3发现问题后本人尚能正确认识,查找原因,及时加以改进,吸取教训并且没有重复违犯时。

4.5凡查实以下情况时给予责任人严重过失处罚

4.5.1对于酒店的重要工作或重要场所下出现过失,或给酒店造成较大的损失时;

4.5.2主要属于个人原因或由于本人不负责任而发生过失,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时;

4.5.3发现问题后本人先是推委扯皮强调客观,后经过批评教育能逐步正确认识,查找原因,加以改进,并且后来没有多次重复违犯时。

4.6凡查实以下情况时给予责任人重大过失处罚

4.6.1对于酒店的特别重要工作或特别重要场所下出现过失,或给酒店造成重大的损失时;

4.6.2纯粹属于个人原因或由于本人玩忽职守而造成的过失时,或严重影响了部门或酒店的工作时;

4.6.3发现问题后本人无理强辩,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拒不接受,或多次重复违犯同一过失时。

4.7其它处置方法:

4.7.1管理人员发生过失后,一般情况下将参照酒店奖惩制度进行扣分;

4.7.2稽查考核情况与管理人员的过失情况要不要曝光或公布,将视酒店安排进行; 4.7.3对于一般过失以上的稽查结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直接扣款;

4.7.4其他处置办法根据酒店的规定处理。

5稽查考核人员的权限和稽查考核办法:

5.1稽查考核人员有权对任何部门的文件、资料、材料进行查看(酒店保密文档除外),当稽查人员需要检查时,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5.2稽查人员可以随时随地地到酒店任何部位或对所有管理人员的言行、举止和工作进行检查稽查考核,稽查人员为了工作可以使用包括影、音、相等任何记录方式进行稽查,酒店其他人员不得干涉;

5.3稽查部可以采取任何考核办法对酒店任何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进行时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5.4稽查人员稽查考核的结果直接报总办主任或总经理审阅,对于稽查结果的处置,任何人不得阻挠或干涉;

6稽查人员的工作纪律

6.1稽查人员必须大公无私,严格执法,对于稽查人员执法不严或知法犯法或徇私舞弊的现象酒店员工有权向总经理举报,一旦查实,严惩不怠。

6.2稽查人员的言行和工作与普通员工一样,受酒店质量检查人员的检查。

7稽查人员的工作评价

7.1稽查人员归属总办主任直接领导,其工作直接受命于酒店总办主任和总经理。

7.2稽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由总办主

任决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16篇

人员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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