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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保险公司模版合规管理办法 第2篇内控合规管理办法模版 第3篇合规检查管理办法模版 第4篇合规员管理办法模版 第5篇基金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6篇证券基金合规管理办法 第7篇银行合规模版风险管理办法
第1篇 证券基金合规管理办法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证券基金合规管理办法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证券基金合规管理办法【1】
近期颁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是建立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合规规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的基础之上的,对证券、基金这些行业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一、适用主体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全体人员,所以合规管理工作是自上而下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包括孙公司等下属机构),以及各个部分、单位;该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实施监督管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分别制定自律规章、进行自律管理。
二、合规原则
《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合规经营基本原则,包括:(1)针对客户进行产品销售时,应当遵守销售适当性原则,向客户提供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服务,不得进行欺诈;(2)对委托人、客户通过机构买卖证券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不得为违规的证券交易提供便利;(3)控制内幕交易,防止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4)妥善处理机构与客户、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平等保护客户利益;(5)规范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防止利益输送、不正当的关联交易;(6)防止公司经营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合规职责、权限
《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公司董事会负责提出合规要求,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包括制度建设及其监督,审议合规报告,任免及考核合规负责人,与合规负责人沟通,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督促解决合规瑕疵。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落实合规管理工作,承担具体的合规性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合规组织架构、配备相关人员,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支持;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公司经营或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于违法违规的情况,及时汇报,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并且,机构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合规负责人这一岗位,对机构经营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前述合规负责人系指合规总监或督察长。
机构下属各个部门或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单位、部门,其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合规工作,承担责任,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机构合规负责人汇报。
如果合规负责人无法或不履行职责的,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负责人代为履行。
机构的监事会或监事有权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机构合规工作的瑕疵进行监督、管理、甚至提出罢免相关人员的建议。
四、合规体系
机构的合规体系包括单独设立的合规部门,负责合规事务,合规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明确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机构为合规部门履行职责,应当提供相应的合格人员。
另外机构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亦应当配备合规管理人员,该部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负责考核、任免。
前述合规管理人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职责不冲突的工作,但是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合规负责人所占考核权重不得低于60%。
不过,较大规模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合规管理人员。
机构的子公司(包括孙公司等)亦应当纳入机构统一的合规管理体系,子公司应当根据机构规定及时向母公司汇报合规事宜,母公司有权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监管。
对于机构下属的另类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包括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机构,机构应当派驻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负责人对内、对外的汇报体系,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情况、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经营管理 主要负责人,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合规负责人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合规负责人任职条件及其履职保证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构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负责,向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不得兼任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冲突的部门。
合规负责人包括的任职条件包括:(1)符合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2)具备相应的从业年限、工作经历、资质等条件(该条款所述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系指通过司法考试或取得律师资格证,或者法学本科以上学位);(3)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4)未被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以及不存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合规负责人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后,方可任职(连公募基金的董事任职都不在需要证监会批准,合规负责人任职需要经过证监会批准,似乎不合理) 。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免除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即:合规负责人自行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换,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在董事会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将合规负责人免职的事实和理由报告中国证监会。
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落实、实施,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动的,应当根据变动的影响及其评估结果,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涉及内部规章制度、新产品、新业务的合规审查,由合规负责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向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汇报的材料,合规负责人应当签署审查意见;机构拒绝采纳合规负责人意见的,相关事项应当报告董事会。
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情况,机构对合规负责人进行考核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中国证监会有权调整机构对合规负责人的考核结果。
如果合规负责人考核工作称职的,其收入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合规管理人员考核称职的,其薪酬收入不得低于公司同等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六、合规监管机制
机构应当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合规报告,并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内部或外部机构对合规工作有效性进行评估,公司内部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外部评估每三年不得少于一次。
违反《管理办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监管机构有权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责令改正、责令定期报告,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
对直接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
合规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亦可以采取前述措施。
合规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监管机构有权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
对于机构主动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积极处理,落实责任追究等,并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汇报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于追究。
监管机构根据审慎监督的原则,可以提高系统合规管理要求,并且采取增加现场检查次数、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督
以下为草案原文: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合规经营,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欺诈客户。
(二)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对客户委托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不得为客户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三)有效管理内幕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四)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客户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五)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六)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社会影响,防止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三)任免、考核合规负责人,确定其薪酬待遇;
(四)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五)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所称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含孙公司,下同)负责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
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的工作经历。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任免、考核和管理。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
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60%。
规模较大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人员应当专职。
第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
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派驻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任免、考核和管理。
第四章
合规负责人
第十八条 合规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同时向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熟悉证券业务,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二)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合规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直诚实,勤勉尽责;
(四)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且不存在正被金融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所称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或者获得法学本科以上学位。
第二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拟任人选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其职务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免职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是指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
第二十一条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责,并自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
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按程序批准后督导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实施。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二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保障合规负责人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要求公司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
合规部门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
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
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
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不得少于1次。
中国证监会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费用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责令改正、责令定期报告、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分支机构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至二十七条规定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合规负责人支持、纵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充分履行职责或者采取了制止和报告措施的,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证监基金字[2006]85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草案说明原文【3】
关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促进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以下合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我们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督察长规定》)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1行业合规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果
我会于2006年5月发布《督察长规定》,2008年7月发布《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
经过多年实践,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基本框架逐步形成。
各公司建立了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和组织架构,通过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明确了合规管理有关要求,设立或指定了合规部门,遴选、配备了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财务和技术保障。
二是合规工作有效推进。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已经按照监管规定,组织梳理、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在合规审查和合规咨询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合规监测、检查、培训、报告等职责也逐步履行。
三是合规理念初步树立。
通过自上而下的宣传教育和合规培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初步树立了合规从高层做起、全员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基本理念。
合规管理各项工作的逐步推进,也有利于培育行业合规文化氛围,全行业从业人员对合规管理的认识正在逐步提高。
2存在问题
整体上看,证券、基金行业合规管理工作已经在防范、发现、处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合规经营水平方面发挥作用。
但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中也表现出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主动合规意识不强。
部分机构重业务,轻合规,仅仅把合规管理工作当做外部硬性的监管要求来落实,改进完善合规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
少数机构甚至将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作为应对外部监管的公关部门,核心合规管理职能履行不充分,主动发现、报告违规行为的较为少见,合规负责人的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二是未深化全员合规理念。
实践中,机构往往将合规管理工作误解为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的事,全员合规理念落实不到位。
原有规定中关于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导向性不足。
三是未做到合规管理全覆盖。
近年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业务发展迅速,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数量和规模增长较快,但行业合规管理不适应这一发展形势的需要,很多机构没有将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统筹规划、统一部署,一些重要业务部门和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未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少数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失控;对子公司更是缺乏有效的合规管理,不少子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薄弱,个别子公司合规管理缺失。
四是履职保障不足。
监管中发现,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往往低于同级别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也与业务部门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匮乏,向业务部门流动的情况较为普遍。
部分机构合规负责人独立性、权威性不足,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甚至不能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董事会、重大经营决策会等会议。
五是处罚问责力度不大。
原有规定对监管措施和各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
实践中,直接问责合规负责人的案例较少,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警示作用。
此外,部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合规问责和惩处机制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对违规事件内部处罚力度不够,惩戒效果不彰。
从上述情况看,现行证券、基金行业的合规管理规则已不完全适应行业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以针对性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行业持续规范发展。
二、修订原则
根据调研情况,结合监管实践,从推动行业合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发,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统一两类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
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机制要求在证券、基金行业具有普适性,历史上由于监管原因而分别出台了两个规定,提出了一些不同的具体要求,根据实践需要,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合规管理办法,对证券、基金行业通用的合规要求作出明确。
此次修订,我们拟以《证券公司合规规定》为蓝本,吸收合并基金行业合规管理规定的内容,制定证券、基金行业统一的合规管理办法。
二是坚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证监局和行业普遍认为,《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关于合规管理的规定总体框架合理,主要条款适当,有力推动了行业合规管理工作。
本次修订,在维持现有总体框架和主要规定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重在针对性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三是明确普遍适用的合规底线原则。
现行机构监管法规强调规则导向,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经营并未规定普遍适用的底线原则。
证监局反映,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实践中机构从事的一些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并不违反具体规则的要求,对其缺乏处罚依据。
本次修订,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项业务提出了共通的合规底线原则,以增强原则导向,指导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规范经营,并为实践中加强监管执法提供规范依据,形成以合规管理为主线的监管规则体系。
四是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
《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发布实施时,行业之前并未系统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同时考虑到各公司情况千差万别,为增强规定的弹性和包容性,主要规定较为原则,没有太多硬性要求。
本次修订,在充分总结行业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合规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的要求。
五是强化合规管理全覆盖。
针对实践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对重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不足,合规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本次修订着重强化了合规管理的全覆盖要求,提出了专门的规范要求。
三、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上述修订原则,我们在《证券公司合规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合规经营底线要求(第7条)
一是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欺诈客户。
二是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对客户委托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不得为客户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三有效管理内幕信息,防范内幕交易。
四是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客户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五是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六是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社会影响,防止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明晰全员合规要求,厘清各方合规管理责任
明确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合规管理的要求,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第8条);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全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全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第10条);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第11条);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第12条)。
此外,明确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应当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责(第21条)。
3强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一是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合规部门,作为合规负责人领导的办事机构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第14条)。
二是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任免、考核和管理。
规定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60%,但规模较大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人员必须专职(第16条)。
三是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
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派驻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任免、考核和管理(第17条)。
4统一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证券公司合规规定》与《督察长规定》有关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存在差异,前者要求高于后者,考虑到合规管理工作本身的特殊性要求合规负责人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技能,不仅要熟悉证券业务,还要通晓证券法律法规,为此,《办法》草案基本沿用了《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对合规负责人的条件要求,除要求合规负责人取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诚信合规外,还在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对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合规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第19条)。
关于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原规定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通知的要求,此次修订拟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修改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或者获得法学本科以上学位。
5提升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
一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
明确合规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考核(第18条)。
规定公司在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正当理由只能是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第20条)。
二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知情权。
要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第28条)。
三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权威性。
规定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23条)。
四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
要求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就其履职情况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并根据其要求调整考核结果。
关于薪酬待遇水平,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第30条)。
五是强化合规负责人对合规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权。
要求合规部门合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第15条)。
其考核由合规负责人决定,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第30条)。
六是明确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外部支持。
规定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支持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第31条)。
6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的行为予以区分和细化,情节较轻的,采取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业务等监管措施(第34条、第35条)。
二是区分合规负责人未能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形,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合规负责人支持、纵容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直接采取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第36条)。
三是明确经营机构自查自纠机制,提高其主动合规意愿。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合规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追究责任(第37条)。
四是进一步完善合规负责人免责情形的规定,明确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充分履行职责或者采取了制止和报告措施的,免除责任(第37条)。
五是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第38条)。
此外,《办法》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并同时废止《证券公司合规规定》、《督察长规定》(第39条)。
需要说明的是,《督察长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合规管理工作的规定,个别条文也规定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经向基金公司了解,鉴于这些规定较少且为原则性规定,废除有关规定不会对基金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产生实际影响。
此外,我们拟后续再安排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根据行业的个性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2篇 基金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基金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采取必要手段,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收入、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导客户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三)罢免对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任免、考核合规负责人,确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并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所称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第十二条合规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按程序批准后督导公司下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
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合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同时,合规负责人应当督促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合规负责人应当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章合规管理保障
第十九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熟悉证券业务,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二)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专业监管岗位任职5年以上;
(三)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且不存在正被金融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其职务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免职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合规负责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提出申诉。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是指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责,并自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
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得低于公司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
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
主要业务部门、规模较大或者业务较复杂的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人员应当专职。
第二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
金融监管机构对有关子公司合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选派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第二十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建议公司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应当不低于中位数。
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不得采取其他部门打分、将考核结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业务直接挂钩等方式,影响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
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应当由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专项考核,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
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
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不得少于1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要求公司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等行政监管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更换或者限制其权利、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或者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前款所称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司内部经营活动可能导致证券基金行业、证券市场产生系统性风险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证监基金字〔2006〕85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同时废止。
第3篇 合规员管理办法模版
合规员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合规风险,完善合规组织架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__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员,包括专职、兼职合规员。
专职合规员是指合规部门专职从事合规管理的人员,兼职合规员是指本行在各职能部门、各经营单位设置的协助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施行合规政策的人员。
兼职合规员由经营单位副行长或职能部门副职人员担任,未设副行长的经营单位由主管会计担任,未设副职人员的职能部门由熟悉条线业务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三条 合规员应当尽职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合规政策,推进合规文化建设。
第四条 合规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履行工作职责,有权获取必要的信息,其他人员发现违规行为、风险点或接到投诉时,应当及时向合规员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合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分析能力;
3.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熟悉本行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具备相应的管理和工作经验;
4.具有较强的合规意识,工作责任心强;
5.品行端正、作风严谨、道德品质良好。
第六条 专职合规员由总行根据合规管理需要,优先从法律专业人员中选拔配备。
兼职合规员的设置,原则上各职能部门、各经营单位至少一人;职责较多的职能部门或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合规管理的需要增设合规员。
兼职合规员的选任,由各职能部门、支行推荐,合规管理部考评,报行长室确定。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合规员是本行合规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兼职合规员均应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负责人贯彻执行总行的合规政策、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予以监督;
2.协助负责人组织所在单位(部门)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文件精神,引导全员合规;
3.有效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所在单位(部门)经营管理中的风险点,及时登记《合规检查跟踪系统》;
4.做好本单位(部门)员工的合规性咨询和业务辅导工作;
5.及时向合规部门报送所在单位(部门)合规报告、合规管理信息等;
6.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合规部门提出合规管理的建议、意见。
第八条 专职合规员除须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持续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变化,协助部门负责人适时制定和维护本行制度办法,并监督贯彻情况;
2.协助部门负责人将全行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和风险相关方;
3.处理除诉讼贷款外的法律事务,审核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
4.负责规章制度与流程的合规性审核,参与新业务、新品种开发的合规性审核;
5.协助负责人管理兼职合规员队伍,指导、监督其履行职责;
6.及时答复合规条线的相关咨询;
7.其他合规管理工作
第九条 职能部门合规员除须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制定和执行本条线的年度检查计划,及时向合规部门报送本部门的检查通知或方案、检查结果;
2.参与本行以及合规部门组织的合规检查、合规培训、会议等其他活动;
3.协助编制本条线的制度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合规手册,做好审核工作;
4.负责本条线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的合规审核,对外有约束力的协议、合同还必须报送合规部门进行审核;
5、保管合规工作档案;
6、其他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经营单位合规员除须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对本单位重要业务、重要事项的讨论、会办(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会办),并对合规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2.开展日常性的合规监督或检查,及时登记《合规员日常检查登记簿》,对所在单位存在问题登记《合规整改落实登记簿》,督促责任人进行整改;
3.负责审查本单位会计、信贷类月(季、年)报表以及重要的临时性报表,做好报送工作;
4.对本单位的协议、合同等进行合规审核;
5.保管合规工作档案;
6.其他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合规员应当加强合规风险监测,密切关注其所在业
务条线、单位的合规状况,对日常业务、制度流程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保持高度敏感,对于发现的合规风险就其不同程度按照权限和级别报告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本行布置的各类自查、整改等任务,合规员应当协助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合规员应督促所在单位(部门)开展合规制度学习,包括但不限于:
1.经济、金融政策;
2.与本行业务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
3.本行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流程;
4.本行布置的其他合规学习内容。
对于所在单位(部门)开展的合规学习以及其他员工参加各类合规性学习情况,合规员应当做好日常记录和汇总工作。
第四章 合规考核
第十四条 实行尽职考核制,由季度考核和年终考评组成。
第十五条 季度考核由合理管理部牵头,总行各部门对合规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季度考核条款详见《合规风险员岗位职能考核细则》。
第十六条 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合规员进行年度考评,对年度考核前10名合规员(不包括专职合规员)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在最后2名且得分60分以下的取消连任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抄送:总行各位领导;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201_年;-6-;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贷人员的合规管理【2】
近日,为了参加省行组织的合规知识微信测试,重新认真学习了建总发【20__】225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职业操守》的通知,建总发【201_】59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员工合规教育手册201_年版》,说来惭愧,这么重要的文件,最后竟变成以考促学了。
在学习文件的过程中,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重点对与信贷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反思。
“内控促发展,合规创价值”是合规文化的核心理念,也是内控管理的工作目标。
无视合规的发展,将是无本之木、无水之源,势必难以持续。
作为一名信贷人员,一名对公客户经理,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应知应会,应会合规。
首先,自觉学习并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比如在客户准入阶段,要对客户的行业信贷政策、准入标准认真进行尽职调查,既要尊重客户,又要详细了解客户,不受客户的影响,全方位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不规避信贷政策的限制,严格按照总行授信业务的相关要求办理各项业务。
其次,具备高度的责任担当,合规是内生的、自发的,需要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感悟与实践,对于已办理的信贷业务要加强贷后监管,定期走访客户,从客户的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以及财务报表直接的勾兑关系来分析客户的经营情况是否正常。
建设银行信贷人员应遵循职业操守,深入学习合规文化知识与理念,强化自身底线意识,强化自身风险意识,强化自身责任意识。
淮海农商银行出台合规员考核办法【3】
为明确合规风险管理责任,构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安全稳健运行,淮海农商银行近日根据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出台201_年度专、兼职合规员考核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考核对象为该行各部室、各支行专、兼职合规员。
该行要求合规员遵守法律法规。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规则和准则,无违反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行为;执行制度流程。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做到全覆盖,并认真贯彻落实,有效执行;依法合规经营。
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按时完成各项经营目标,无违规经营事件;认真履行岗责。
积极主动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职能发挥充分,管理到位;恪守职业道德等。
该办法明确看考核依据。
如:是否出现违规或案件,以及客户投诉或媒体曝光等影响该行声誉的行为;日常合规工作效率及成效:合规报告报送是否及时、质量如何、是否及时报告风险点、经风险提示是否采取相应措施、机关部室是否及时报送各类检查通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是否到位,责任追究是否按规定执行等。
同时确定了考核办法。
该行实行按季考核,按年总评。
每季(年)度终了,由合规管理部门根据当季(年)各部门现场非现场检查结果、各支行合规报告和平时掌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考核结果与年终评先挂钩,并作为干部任免的参考条件。
第4篇 银行合规模版风险管理办法
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第四条 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
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五条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
合规是商业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并应从商业银行高层做起。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定合规的基调,确立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在全行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七条 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监管,检查和评价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合规政策;
(二)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
(三)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四)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
(五)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应明确所有员工和业务条线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及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并对合规管理职能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至少应包括:
(一)合规管理部门的功能和职责;
(二)合规管理部门的权限,包括享有与银行任何员工进行沟通并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的权利等;
(三)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
(四)保证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包括确保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不产生利益冲突等;
(五)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
(六)设立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原则。
第十条 董事会应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二)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并对商业银行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授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或专门设立的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四)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日常监督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应通过与合规负责人单独面谈和其他有效途径,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应有效管理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并根据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全体员工;
(二)贯彻执行合规政策,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任命合规负责人,并确保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
(四)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组织结构,为其履行职责配备充分和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确保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
(五)识别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审核批准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确保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合规风险管理报告,报告应提供充分依据并有助于董事会成员判断高级管理层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
(七)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报告任何重大违规事件;
(八)合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合规负责人应全面协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根据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履行职责,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合规负责人不得分管业务条线。
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期合规风险状况的变化情况、已识别的违规事件和合规缺陷、已采取的或建议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对管理人员合规绩效的考核制度。
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应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合规问责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与追究,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改进经营管理流程,适时修订相关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反职业操守或可疑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
第三章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合规管理部门应在合规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二)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等;
(三)审核评价商业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四)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合规培训,以及所有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
(五)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
(六)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
(七)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交易等,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按照风险矩阵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八)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包括通过现场审核对各项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测试,询问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并进行相应的调查。
合规性测试结果应按照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以确保各项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九)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能的资源。
合规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
商业银行应定期为合规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尤其是在正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对本条线和本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设立相应的合规管理部门。
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应根据合规管理程序主动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按照合规风险的报告路线和报告要求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的协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审计职能分离,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
内部审计部门应负责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审计。
内部审计方案应包括合规管理职能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计评价,内部审计的风险评估方法应包括对合规风险的评估。
商业银行应明确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在合规风险评估和合规性测试方面的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应随时将合规性审计结果告知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以及合规风险报告的要素、格式和频率。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加强合规管理职能,合规管理职能的组织结构应符合当地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对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负责。
商业银行应确保任何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规负责人的适当监督,不妨碍银监会的有效监管。
第四章 合规风险监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合规政策、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等内部制度向银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报送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和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商业银行发现重大违规事件应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向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任命合规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报告银监会。
商业银行在合规负责人离任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报告离任原因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银监会应定期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报告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应根据商业银行的合规记录及合规风险管理评价报告,确定合规风险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二)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合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三)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制度、问责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职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 内控合规管理办法模版
正确理解与践行内控合规管理【1】
合规管理就是把制度视为真理,把执行视为原则,使合规成为员工的价值标准、基本信念和行为习惯的一种管理文化,这是我们实现企业愿景的基础。
岳阳人历来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特点,我们营造合规文化氛围,就是要将这一优良品质向强化精细管理和坚持原则上加以正确引导,使广大员工养成“时时讲制度、处处守规矩、事事要合规”的良好习惯,使遵章守纪成为全行员工的自觉行为,使合规管理由高深抽象的制度理论变为现实生动的企业文化。
制度是高耸的航标,制度是指路的明灯。
铁的制度绝不是凭空想象的产物,而是一代又一代农行人用经验、教训和聪明才智凝成的结晶。
过去东茅岭支行的典型案件值得吸取教训,有的发人深省,让我们不禁扼腕叹息,如李舟携款潜逃案、张铃案。
这些案件对我行造成了长期难以磨灭的不良影响,教训是深刻的,惨痛代价得来的启示,反复提醒着我们:只有立得稳,才能走得远;只有抓得严,才能放得心;只有内控到位,才能外拓成功。
归纳成一句话,就是“合规创造价值”!
通过认真学习《合规手册》,我感触良多,对合规管理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深感合规管理势在必行:
管理是夯实有效发展的基础。
农行经营发展本身包含着内控合规的内容,内控合规与业务拓展就像汽车的两个轮子,必须协调运转,才能保证我行在发展的道路上顺利前行。
作为“三行合一”的老行,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只有切实打牢内控合规这个基础,我行才能做得更大、做得更强、走得更远。
合规管理要实现控制业务经营全过程。
合规管理不仅仅是事后监督,更要注重事前防范和事中介入。
将合规管理渗透到信贷、会计等各项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
支行财运、客户等部门要严格自律、勤勉尽责、合规守法,同时做好尽职监督,把好第一道关口;综合管理部门要对内控合规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促进、监督和评价,主动推进各项内控合规措施有效开展;网点前后台柜员要严格按照制度办理好、审核好每笔业务。
同时,支行的每个员工都是合规管理的责任人和参与者,要及时转变角色、更新观念,信贷、会计、综合等各条线员工要正确理解内控合规的内涵和性质,刚性履行本岗位合规管理职责,合规意识常在心中,正确、细致办理好每笔业务,确保合规管理入心入脑,全面执行。
合规管理重在持之以恒。
合规管理不能停留在简单地发现问题、揭露问题的层面,而要上升到坚持不懈,持续改进和完善内控体系的高度,做到领导带头,全员参与。
比如:我行对总行集中审计发现的信贷、电子银行等问题,行领导和各条线主管部门要善于总结其规律、探究其根源,找出体系缺陷,提出完善建议,并持续地督促整改。
对主客观原因要精辟地分析,找准问题存在的原因,对责任人既要教育又要处理,促使其吸取深刻教训,对过去的错误不再犯、踩刹车,在本职工作岗位将内控合规作为一项日常性、基础性的管理,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全面推行合规管理要树立“三种理念”:
第一,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
“基础牢固,稳如泰山;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说到底是人的因素起着重要作用,客户创造市场,客户创造价值,客户是我们的效益之源,是我们的衣食父母。
有了客户,我们的业务才有发展,员工的价值才能够体现。
如果各条线、各岗位的员工都能严格要求、严格规范、严格标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业务操作中的风险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促进全体员工不断学习提高,进一步了解本行资产质量与经济增加值、与薪酬分配的关系,自觉转变观念,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客户,将自身严谨工作、照章办事融入到为客户创造价值、实现农行与客户“双赢”的客户服务全过程,构筑第一道防线;行领导和中层骨干在服务客户的决策管理过程中,要多措施、多办法地引导和带领全行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营造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良好氛围,真正把为前台、为基层、为客户服务当作提升风险与回报管理水平的出发点和归宿。
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我行风险管理和内控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二,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理念。
就目前而言,银行的业务基础是市场,没有市场就没有银行,没有优质市场和优质客户就没有银行的业务发展,加强市场营销是目前提高我行核心竞争能力的当务之急。
从我行看,我们的市场服务意识与以前相比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转变,但这些转变还仅仅停留在表面层次上,缺乏更深程度的挖掘。
在当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要突破原有的局限,创造个性化服务,以全面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比如:我行各网点在抓好周边市场客户营销的同时,更要跳出东茅岭辖区范围,把握城市东移和君山等地市场西扩的有利时机,发挥我行电子银行零距离的作用,深入中南大市场、太阳桥市场挖掘高端客户;主动找市政建设单位拓展客户信息,与东茅岭地下商城建设单位—武汉人和建设公司洽谈,做好门面定金归集等前期工作,力争在地下商城销售前期抓住商铺买受方及承租方等大量客户,有的放矢营销pos、转帐电话,强力营销优质客户,实现20%的优质客户给我们带来近80%的经营利润这一工作目标。
第三,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理念。
目前,我行利润的主要来源还是依赖客户信贷、储蓄等主体业务,但仅仅依靠传统业务远远无法达到市场的需求。
加之,2010年1月18日至今,央行已经连续11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22年以来每月一次,如今大型金融机构执行的是21%的存款准备金率。
随着资本一级市场的发展,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渐拓宽,一些优质客户已不再需要银行的融资渠道。
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客户需求的日益多样化,促使我行在为客户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同时,也能够向客户提供资金清算、财务顾问、财富管理服务等中间业务。
现在,中间业务的内涵在迅速扩充,提升客户服务价值和对客户价值的最大挖掘,要求商业银行实现资产、负债与中间业务的均衡发展。
首先,要多开展市场调查,了解客户对我行服务及产品需求情况。
在拓展资产、负债业务的同时,加大为客理财服务力度,积极营销基金、本利丰和代理保险等产品。
其次,要合规实现中间业务收入。
支行要重点做好成本低、经济资本占用少、回报率高的产品,比如:做好车贷、房贷等消费贷款业务,同时,在车贷、房贷营销过程中,与保险公司依法合作、与汽车经销商及房地产开发商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都必须依法决策、合规经营与管理,不能收取的费用一律不收,不能拿的回扣坚决不要,确保按章办事、合规操作在全行上下蔚然成风。
合规只有起点而没有终点,标准只有最低而没有最高,效果只有更好而没有最好。
合规管理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
每个农行人都是合规的主角,都是合规的先锋。
我始终相信,只要我们百分之百的努力并做到百分之百的合规,我们的业务经营一定会百分之百的安全。
银行一季度内控合规工作总结【2】
内部控制、案件防控及合规情况__年是我行成立的第三年,也是至关重要的一年,全行内控、案防、合规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制定、实施以防范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为导向,以杜绝严重违规行为为重点,以加强内部控制为核心的工作方案。
从建立合规秩序、加强制度管理、加大检查力度、理顺沟通机制和培育合规文化等五个方面,通过履行内部审计和合规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职能,发挥内审合规工作在完善内部控制环境、提高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评估能力、改善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控制措施和手段的作用,增强机构自身案件防控内生动力建设水平,有效落实合规管理措施,防范和控制合规风险。
__年一季度我行在内控、案防、合规方面工作总结情况如下:
一、推进合规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合规管理平台
__年我行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行长室负责有效管理全行的合规风险,明确一名副行长分管合规管理工作。
配备一名专职合规员;在主要业务部门和各支行设立兼职合规员,初步搭建全行的合规风险管理框架。
为健全我行合规风险管理体制,推进合规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明确各业务条线部门在内控、案防、合规工作上的责任。
行长是我行内控、案防、合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行的内控、案防、合规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副行长协助行长组织实施全行内控、案防、合规工作;各业务条线部门(各支行)是内控、案防、合规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支行)的内控、案防及合规工作,确保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杜绝案件风险发生。
合规经理是合规管理的职能部门,通过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联席会的方式听取各部门(各支行)内控和合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部署相关工作,协商解决在日常工作中具体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内控合规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检查及风险问题的整改等;全行的每一位员工必须在本职岗位上对每项业务活同时制定了《__合规管理员管理办法》,明确了合规经理和兼职合规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报告路线和具体的工作要求。
二、召开工作会议,明确工作方针,层层签署目标责任书
____日,我行召开全行员工会议,在会上学习了《___同志在__年上海银行业案防安保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再次强调了内控、案防、合规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全员合规,从我做起”,并要求各条线部门(各支行)结合部门(支行)的实际情况,就全年的内控和合规工作的目标、总体要求做出具体计划安排,包括检查和培训,风险排查的计划等,从工作要求和时间要求上对_年内控、案防、合规工作做出了具体的工作部署。
通过行长与经营班子成员、行长与各部门(各支行)负责人及与所属员工的三个层级,层层签署《内控、案防、合规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内控、案防、合规工作责任逐级明确落实到部门。
__年要继续狠抓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防控。
并加大对“三重、三新、三易”(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业务,新机构、新业务、新人员,案件易发业务、易发岗位、易发环节)业务检查监督力度,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内控薄弱环节持续纠偏纠漏,切实提高内控制度执行力。
三、健全合规工作制度建设,夯实“制度治行”基础
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合规风险管理办法》、《合规管理员管理办法》、《银行与监管部门联系沟通管理办法》、《整改工作管理办法》、《专业检查管理办法》。
明确了合规风险管理目标、内容和合规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合规管理职责及合规风险管理报告路线;规范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制订、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测和合规培训与咨询等合规工作。
在全行建立一支懂制度、订制度、用制度的专家型合规管理队伍,调动全行合规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明确合规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合规管理人员的作用。
四、推进反洗钱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通过前期多头反复联系和反洗钱联机版的不断的测试,通过近一个月的运行情况稳定正常,日常提醒各支行坚持以“主观判断为主,客观规则为辅”的原则,从“了解你的客户”出发,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可疑甄别等日常工作。
重点关注公转私业务、大额现金业务等热点,结合反洗钱特征加以综合分析和跟踪,适时做好反洗钱的日常台账的记录工作。
五、加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报送质量
日常与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加强监管信息报送的工作,注重非现场监管工作,提高日常报表数据的统计质量,做好监管报送提醒工作,杜绝信息报送的迟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六、建立分层检查网络,持续开展案件风险排查,提升案件防控能力
我行在内控和合规风险日常排查工作按照“部门自查、专业条线部门检查、合规经理抽查,领导小组督查”的分层检查网络覆盖全行各项业务的检查。
持续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结合监管要求,制定操作方案,按季开展从业人员不当行为专项风险排查,推进全员强制休假和轮岗相结合,覆盖面达到100%。
对重要和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有无参与各类融资中介、票据中介、不当担保、高利贷、“卖贷款”等活动,以及超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大额高风险投资、消费行为、经商办企业和涉黄、涉赌、涉毒、涉诉的情况进行排查。
做到不漏一行、一岗、一人,并建立排查工作专项档案,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和纠正。
七、注重人员日常培训工作,进一步营造合规经营氛围
__年,我行将组织开展合规管理主题活动,采取专家授课、案例讨论、合规培训、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依托业务条线和营业网点推动合规培训的具体落实,注重发挥合规经理和兼职合规员及案防联络员队伍在培训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在全行上下倡导诚实、守信、正直的道德价值标准。
按照时间节点针对各条线、各层次人员开展相应合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合规意识和风险辨别能力。
让合规操作成为每一名员工的自觉行为和习惯动作,使合规文化的理念成为全行员工的行为准则。
证券内控合规自查报告【3】
证券公司须对客户资产的安全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 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重点核实是否存 在下列问题,在此基础上向证监会提交详细的自查报告
(1)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如是, 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2)是否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质押给银行的情况 (如是,则须详细披露质押金额、发生时间、资金用途)
(3)是否存在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为(如是,则 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4)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 帐外经营的业务内容、所涉金额及发生时间) (5)公司资产是否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如是,则须详细说明占用方名 称、占用资产的方式、所占用资产的性质和金额、所占用资 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等)
(6)是否存在为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有关 方名称、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金额和担保(融资或融 资性交易)方式) (7)股东单位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从公司抽逃或变 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抽逃出资的方式和 金额)
(8)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股权由于质押或其他争议而被 冻结或被拍卖而发生转移,已经或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 化的情况(如是,则须作出详细说明) (9)目前是否存在尚未清理的违规债务(包括个人柜 台债) (如是,则须详细说明违规债务的发生时间和具体金 额)
(10)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挪用 客户委托管理资产的行为如有,则须详细披露违规情况、 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如存在上述问题,证券公司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 当前存在的风险情况,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包括 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等。
责任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内控合规自查报告【4】
依据《__ 证券合规报告办法》 ,营业部 __ 年的合规管理工作情况如下
一、营业部经纪业务运行情况 __ 年度,____ 营业部经纪业务操作流程符合合规要求,风险控制到位,印鉴齐 全,档案的交接、保管符合制度要求,营业经营场所,公示信息种类齐全。
1、日常开户方面 截止 __ 年 __ 月底,业务柜台资金账户开户 __ 户,销户 __ 户。
2、身份信息维护方面 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限修改:__ 户,客户姓名更改 __ 户,客户基本信息修 改:__ 户。
3、中登开户方面 营业部证券账户开户:__ 户。
4、客户身份识别与风险等级划分方面 截止 __ 年 __ 月 __ 日, 业务柜台客户身份识别业务 __ 户,限制信息解除客 户共计 __ 余户。
5、配合公司业务测试方面 全年营业部业务柜台配合公司业务测试 _ 次,营业部按要求、按质量完成测 试工作的具体要求。
6、融资融券业务方面 6-1、业务开展 两融全年开户 __ 户,征信 __ 户,销户 __ 户。
6-2、业务培训 主要培训有:融资融券培训三次。
第6篇 保险公司模版合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规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准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治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及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合规文化】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公司全体保险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集团合规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全集团合规管理的规划、领导和监督,提高集团整体合规管理水平。
各成员公司应当贯彻落实集团整体合规管理要求,对自身合规管理负首要责任。
第六条【合规外部监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合规职责】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
(三)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
(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进行沟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授权专业委员会履行合规职责】保险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二)听取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有关合规事项的报告;
(三)监督公司合规管理,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合规职责】保险公司监事或者监事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职责的情况;
(二)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及决策流程是否合规;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负责人的建议,并附正当理由;
(五)依法调查公司经营中引发合规风险的异常情况,并可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协助;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条【总经理合规职责】保险公司总经理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为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二)审核公司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审核年度公司合规管理计划;
(四)审核并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五)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前款第(三)和第(五)项规定的合规职责,以及保险公司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合规负责人】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
本条所称的业务部门指保险公司设立的负责销售、承保、理赔等保险业务的部门。
第十二条【合规负责人的任命和解聘】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核准该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的,应当在解聘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合规负责人职责】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公司合规政策并报总经理审核;
(二)将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合规政策传达给公司保险从业人员,并组织执行;
(三)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制订公司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领导合规管理部门;
(四)向总经理、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定期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五)审核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合规文件;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四条【合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及其合规人员,对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负责,同时对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以合规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利,规定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
第十五条【合规独立性】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
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
第十六条【合规部门职责】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修订公司合规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
(四)撰写年度合规报告;
(五)为公司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合规支持,识别、评估合规风险;
(六)组织公司反洗钱等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七)组织学习重要监管文件,开展合规培训,推动保险从业人员遵守行为准则,并向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合规咨询;
(八)审查公司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的建议;
(九)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和问责;
(十一)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公司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的权利】保险公司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调取数据、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信息;
(二)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可外聘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协助工作;
(三)享有通畅的报告渠道,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报告路线向总经理、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第十八条【合规人员配备】保险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足够的专职合规人员。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专职合规人员数量不少于本级机构工作人员人数的3%。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人员数量、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专职合规人员。
省级分公司专职合规人员的数量不少于两名,中心支公司专职合规人员的数量不少于一名。
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应当为各部门配备兼职合规人员。
兼职合规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合规管理,并配合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兼职合规人员的激励机制,促进兼职合规人员履职尽责。
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为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配备兼职合规人员。
第十九条【合规人员资质】合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应当具有把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定期和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合规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二十条 【三道防线】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参与合规管理,形成合规管理的合力。
第二十一条【第一道防线】 保险公司各部门和业务单位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其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职做好合规管理,兼职合规人员协助负责人进行合规管理。
保险公司各部门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管控,定期进行合规自查,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第二道防线】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向公司各部门、业务单位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业务单位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三道防线】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的独立审计。
第二十四条【部门交流机制】保险公司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情况和结论通报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合规风险的监测情况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五条【合规政策】保险公司应当制订合规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合规政策是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公司倡导的合规文化;
(三)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责任;
(四)公司合规管理框架和报告路线;
(五)合规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
(六)公司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合规政策进行评估,并视合规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行为准则】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落实公司的合规政策,并为保险从业人员执行合规政策提供指引。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公司工作岗位的业务操作程序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测】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识别、评估和监测以下事项的合规风险:
(一)保险业务行为;
(二)保险资金运用行为;
(三)保险机构管理行为;
(四)其他可能引发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路线,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公司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兼职合规人员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的报告路线,各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上报的路线,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负责人向总经理、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董事会的报告路线。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报告路线涉及的每个人员和机构的职责,明确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方式和频率以及接受报告人直接处理或者向上报告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合规审核】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合规审核:
(一)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
(二)重要的业务行为、资金运用行为和机构管理行为。
第三十条【合规调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规负责人、总经理、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在公司内进行各种合规调查。
合规调查结束后,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就调查情况和结论制作报告,并报送提出调查要求的机构。
第三十一条【违规事件举报】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确保每一位保险从业人员都有权利和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第三十二条【合规考核和问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级机构及其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追究违法违规事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规考核指标体系】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考核指标体系。
合规考核指标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违规情况等结果性指标;
(二)合规风险机制建设情况等过程性指标;
(三)否决性指标;
(四)其他合规指标。
保险公司各级机构、部门及其人员年度考核指标中的合规权重不低于10%。
第三十四条【合规培训】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司相关培训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制订合规培训计划,开发有效的合规培训和教育项目,定期组织合规培训工作。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合规培训。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合规培训。
第三十五条【合规管理信息系统】 保险公司应当逐步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信息系统,或者通过现有信息系统保证在合规管理工作中能够及时、准确获取公司业务、资金运用、财务、基础管理等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合规管理】 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负有首要责任,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落实上级机构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
第五章 合规的外部监督
第三十七条【监管原则】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监管机构对公司合规的监督和评价】中国保监会定期通过合规报告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支机构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合规报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规管理状况概述;
(二)合规政策的制订、评估和修订;
(三)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情况;
(四)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五)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
(六)存在的主要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七)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
(八)合规培训情况;
(九)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十)其他。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各种综合或者专项的合规报告。
第四十条【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调整分类监管评价;
(三)调整公司治理评级;
(四)监管谈话;
(五)行业通报;
(六)其他监管措施。
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责任减免】 保险公司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违规后果,落实内部责任追究,完善内部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可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对于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经证明已经履行风险提示、报告或制止职责的,可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保险组织参照适用。
第四十三条【名词】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为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四十四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2007年9月7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同时废止。
第7篇 合规检查管理办法模版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合规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第四条 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
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五条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
合规是商业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并应从商业银行高层做起。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定合规的基调,确立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在全行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七条 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监管,检查和评价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合规政策;
(二)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
(三)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四)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
(五)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应明确所有员工和业务条线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及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并对合规管理职能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至少应包括:
(一)合规管理部门的功能和职责;
(二)合规管理部门的权限,包括享有与银行任何员工进行沟通并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的权利等;
(三)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
(四)保证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包括确保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不产生利益冲突等;
(五)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
(六)设立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原则。
第十条 董事会应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二)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并对商业银行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授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或专门设立的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四)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日常监督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应通过与合规负责人单独面谈和其他有效途径,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应有效管理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并根据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全体员工;
(二)贯彻执行合规政策,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任命合规负责人,并确保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
(四)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组织结构,为其履行职责配备充分和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确保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
(五)识别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审核批准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确保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合规风险管理报告,报告应提供充分依据并有助于董事会成员判断高级管理层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
(七)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报告任何重大违规事件;
(八)合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合规负责人应全面协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根据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履行职责,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合规负责人不得分管业务条线。
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期合规风险状况的变化情况、已识别的违规事件和合规缺陷、已采取的或建议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对管理人员合规绩效的考核制度。
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应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合规问责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与追究,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改进经营管理流程,适时修订相关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反职业操守或可疑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
第三章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合规管理部门应在合规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二)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等;
(三)审核评价商业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四)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合规培训,以及所有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
(五)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
(六)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
(七)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交易等,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按照风险矩阵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八)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包括通过现场审核对各项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测试,询问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并进行相应的调查。
合规性测试结果应按照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以确保各项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九)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能的资源。
合规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
商业银行应定期为合规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尤其是在正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对本条线和本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设立相应的合规管理部门。
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应根据合规管理程序主动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按照合规风险的报告路线和报告要求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的协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审计职能分离,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
内部审计部门应负责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审计。
内部审计方案应包括合规管理职能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计评价,内部审计的风险评估方法应包括对合规风险的评估。
商业银行应明确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在合规风险评估和合规性测试方面的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应随时将合规性审计结果告知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以及合规风险报告的要素、格式和频率。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加强合规管理职能,合规管理职能的组织结构应符合当地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对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负责。
商业银行应确保任何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规负责人的适当监督,不妨碍银监会的有效监管。
第四章 合规风险监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合规政策、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等内部制度向银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报送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和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商业银行发现重大违规事件应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向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任命合规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报告银监会。
商业银行在合规负责人离任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报告离任原因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银监会应定期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报告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应根据商业银行的合规记录及合规风险管理评价报告,确定合规风险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二)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合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三)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制度、问责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职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