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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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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办法

第1篇 房地产公司人才信息库管理办法(3)

房地产公司人才信息库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事档案和人才信息库的管理,确保公司人才信息库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的及时性,满足公司人力资源需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公司。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为公司人事档案及人才信息库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四条公司员工的正式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在公司指定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为公司所有员工建立内部临时人事档案,临时人事档案应一人一档,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简历、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复印件;员工录用审批表、试用期工作总结、员工转正审批表;考核材料、考勤记录、培训记录、奖惩记录、职务任免文件等。

第六条临时人事档案应存放于专用档案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并定期检查,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对员工的临时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删除或销毁,应注意保密,并根据临时档案内容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向员工的正式人事档案补充材料,以确保员工正式人事档案的完整性。

第八条有关单位、部门或人员因需要查阅或复印档案时,应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承办。如需借离档案,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离职员工的临时人事档案资料原则上不退还员工本人,由人力资源部存放,以备查询。

第三章人才信息库管理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后备人才信息库,以确保人力资源配置的及时性。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应通过网站发布常年招聘信息,并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的需求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大型招聘会和招聘活动,不断充实公司后备人才信息库。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每次招聘活动的报名情况,将符合公司用人条件但暂未录用的人员纳入后备人才信息库。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应将员工推荐的、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以及通过其他各种渠道获得的适用人才信息纳入公司的后备人才信息库。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应对人才信息库中的人员资料进行合理分类,并编制《后备人才信息统计表》。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应根据人才信息库中后备人才的具体情况,不定期与后备人才保持联络,了解其工作状态等信息,为以后的招聘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应定期对人才信息库进行整理,将不符合公司招聘要求的人员信息及材料从信息库中删除。

第十七条原则上超过2年仍未被公司录用的人员,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确认后可从信息库中删除,并销毁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应对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和应聘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扩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烟草信息化管理制度办法

烟草行业规范化管理,下面是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大力推进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烟草行业现代化,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人才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管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

第三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方针,制定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互联互通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对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审议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三)审查烟草行业信息化重大工程项目。

(四)审议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 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局烟草经济信息中心,承担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和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方针政策,执行领导小组决议,对行业信息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起草烟草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审查烟草行业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烟草行业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立项、验收和信息化成果的鉴定、技术推广、标准规范工作。

(四)指导、协调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工作。

(五)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烟草行业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和设立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的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八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遵循“实用、可靠、先进、经济、完整”的原则,坚持标准化、规范化、通用化、系列化建设。

第九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信息化项目统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报计划部门立项、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按国家局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预算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国家局立项;5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级局(公司)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立项审批的,信息化工作部门应对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未经信息化工作部门审核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务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同级单位资金预算。

信息化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应根据烟草行业信息化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国家局统一推广的软件系统,各单位不得另行开发。

第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的硬件、软件应统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软件管理、硬件管理、机房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盗版软件。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的实施、验收、鉴定等工作由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烟草行业统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协调,各单位按要求统一进行。

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信息化项目,应报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十七条 烟草行业计算机内联网是指国家局、各省级局(公司)、各工业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网络互联互通形成的计算机广域网络。

行业内联网的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八条 烟草行业内各单位计算机网络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烟草行业计算机网络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省域网的建设方案须报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业内联网ip地址和域名的规划、分配、监督和实施。

烟草行业内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以确保行业计算机网络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烟草行业卫星通信网的运行管理应严格按照卫星通信网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卫星网主站和各端站不得擅自关机和调整设备参数,确保卫星网与各局域网的联通,出现重大中断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章 信息资源管理第二十一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的信息化工作部门应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建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应统一管理信息资源,负责开发、建立、更新和维护相应的信息资源库,实现信息资源的集中开发、综合利用、互联互通和全面共享,为业务部门的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和发布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公开共享的信息资源,应按审批程序,在行业内联网和行业对外网站公布。

涉及全行业经济发展等重要统计信息,由国家局负责组织网上发布,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网发布。

第六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 凡接入烟草行业内联网的单位要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可靠,做到实体安全、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管理安全。

各单位必须遵守《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和《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烟草行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指定安全管理部门和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确保烟草行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及烟草行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与行业内联网和互联网实施物理隔离,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的审查制度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行业内联网发布的规定,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建立与烟草行业内联网有物理连接的互联网出口,必须连同安全方案报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培训、考核和奖惩管理第二十八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信息化应用技能应作为员工上岗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要重视对信息化人才的引进、使用和培养;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影响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和项目实施的,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系统使用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9日发布的《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3篇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烟草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

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第4篇 信息技术设备物理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适应公司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的需要,保障公司生产和办公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管理办法根据《公司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制订。

第三条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对资产进行保护。公司的资产保护要求通过完成以下目标来实现:

(一)确保所有资产的物理和环境保护能得到公司的有效控制。

(二)减少擅自访问或损坏或影响公司控制的资产的风险。

(三)防止公司控制的资产被人擅自删除或移动。

第五条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各项:

(一)公司的场地(机房、办公室)的信息处理设施周围设置实际安全隔离措施,如门禁系统等。

(二)公司的大楼入口安全防范措施。

(三)防护设备避免发生火、水、极端温度/湿度、灰尘和电产生的危害。

(四)设备维护。

(五)清理资产。

第三章 安全区域

第六条公司的安全区域包括中心机房和敏感部门办公区域。

第七条安全区域的划分与管理参见《物理安全区域管理细则》。

第八条物理安全边界

所有进入公司安全区域的人员都需经过授权,公司员工之外的人员进入公司安全区域必须登记换取不同的授权卡或访客证才能进入(持有效证件,得到被访者允许)。

第九条安全区域出入控制措施

(一)物理控制措施

1、机房的门禁系统必须启用,任何人都必须刷卡后才可进入机房;

2、出入机房必须登记《机房出入登记表》,记录姓名、出入时间、事由等;

3、一段时间内不会频繁进入的机房应上锁,需要时由运维人员开启进入工作,并确保办公完成后锁好;

4、机房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在所有安全区域的工作均应接受监督或监控。

(二)合同方及第三方

1、要在主要出入口处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

2、在显眼处佩戴公司发出的临时出入卡或访客证。

(三)公司工作人员的控制措施

1、公司工作人员都必须在显眼处佩带胸卡;

2、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公司时,其实际进入权也同时相应取消;

(四)审查访问

科技信息部应定期(每三个月)审查访问公司中心机房的人员名单并将进出权过期或作废的人员从名单上划掉。

(五)外部和环境威胁的安全防护

1、机房建设应符合gb 9361中a类安全机房的要求;

2、危险或易燃材料应在离安全区域安全距离以外的地方存放。大批供应品(例如文具等)不应存放于安全区域内;

3、恢复设备和备份介质的存放地点应与主场地有一段安全的距离,以避免影响主场地的灾难产生的破坏;

4、应提供适当的灭火设备,并应放在合适的地点。

第十条交接区安全

(一)公司应设立交接区,同时:

1、向公司发送货物必须预先通知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

2、送货公司名称和交货时间应当在接收货物之前由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确认;

3、送货公司在进入安全区域之前要经过物理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鉴别确认;

4、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应检验货物,以保证没有潜在的危害。

第四章 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设备安置与保护

(一)公司中应考虑以下控制措施:

1、设备应进行适当安置,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对工作区域的访问;

2、应把处理敏感数据的信息处理设施放在适当的限制观测的位置,以减少在其使用期间信息被窥视的风险,还应保护储存设施以防止未授权访问;

3、要求专门保护的部件要予以隔离,以降低所要求的总体保护等级;

4、应采取控制措施以减小潜在的物理威胁的风险,例如偷窃、火灾、爆炸、烟雾、水(或供水故障)、尘埃、振动、化学影响、电源干扰、通信干扰、电磁辐射和故意破坏;

5、应建立在信息处理设施附近进食、喝饮料和抽烟的指南;

6、对于可能对信息处理设施运行状态产生负面影响的环境条件(例如温度和湿度)要予以监视;

7、所有建筑物都应采用避雷保护,所有进入的电源和通信线路都应装配雷电保护过滤器;

8、对于工业环境中的设备,要考虑使用专门的保护方法,例如键盘保护膜;

9、应保护处理敏感信息的设备,以减少由于辐射而导致信息泄露的风险;极其重要设备应部署在不同位置。

第十二条支持性设施

(一)应有足够的支持性设施(例如电、供水、排污、加热/通风和空调)来支持系统。支持性设施应定期检查并适当的测试以确保他们的功能,减少由于他们的故障或失效带来的风险。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说明提供合适的供电。

(二)对支持关键业务操作的设备,推荐使用支持有序关机或连续运行的不间断电源(ups)。电源应急计划要包括ups 故障时要采取的措施。如果电源故障延长,而处理要继续进行,则要考虑备份发电机。应提供足够的燃料供给,以确保在延长的时间内发电机可以进行工作。ups 设备和发电机要定期地检查,以确保它们拥有足够能力,并按照制造商的建议予以测试。另外,如果办公场所很大,则应考虑使用多来源电源或一个单独变电站。

(三)另外,应急电源开关应位于设备房间应急出口附近,以便紧急情况时快速切断电源。万一主电源出现故障时要提供应急照明。

(四)要有稳定足够的供水以支持空调、加湿设备和灭火系统(当使用时),供水系统的故障可能破坏设备或阻止有效的灭火。如果需要还应有告警系统来指示水压的降低。

(五)连接到公共提供商的通信设备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线路以防止在一条连接路径发生故障时语音服务失效。要有足够的语音服务以满足地方法规对于应急通信的要求。

(六)实现连续供电的选项包括多路供电,以避免供电的单一故障点。

第十三条电缆安全

(一)敷设到公司内各个区域的电缆线的保护方式如下:

1、进入信息处理设施的电源和通信线路宜在地下,若可能,应提供足够的可替换的保护;

2、网络布缆要免受未授权窃听或损坏,例如,利用电缆管道或使路由避开公众区域;

3、为了防止干扰,电源电缆要与通信电缆分开;

4、使用清晰的可识别的电缆和设备记号,以使处理失误最小化,例如,错误网络电缆的意外配线;

5、使用文件化配线列表减少失误的可能性;

6、对于敏感的或关键的系统,更进一步的控制考虑应包括:

(1)在检查点和终接点处安装铠装电缆管道和上锁的房间或盒子;

(2)使用可替换的路由选择和/或传输介质,以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

(3)使用纤维光缆;

(4)使用电磁防辐射装置保护电缆;

(5)对于电缆连接的未授权装置要主动实施技术清除、物理检查;

(6)控制对配线盘和电缆室的访问;

第十四条设备维护

(一)应按照供应商推荐的服务时间间隔和规范对设备进行维护。

(二)由供货商维护的设备。各种维护活动要按照合同协议或设备购买时的维护计划进行。

(三)只有已授权的维护人员才可对设备进行修理和服务

(四)原则上应保存所有维护记录

(五)要保证所有可疑的或实际的故障以及所有预防和纠正维护的记录;

(六)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行政服务公司应当向外包维护单位索取维护计划和记录。

(七)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行政服务公司定期审核维护记录和计划。

(八)当对设备安排维护时,应实施适当的控制,要考虑维护是由内部人员执行还是由外部人员执行;当需要时,敏感信息需要从设备中删除或者维护人员应该是足够可靠的;

(九)应遵守由保险策略所施加的所有要求。

第十五条场外设备的安全

(一)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的保护应考虑下列措施:

1、离开建筑物的设备和介质在公共场所不应无人看管。在旅行时便携式计算机要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可能宜伪装起来;

2、制造商的设备保护说明要始终加以遵守,例如,防止暴露于强电磁场内;

3、家庭工作的控制措施应根据风险评估确定,当适合时,要施加合适的控制措施,例如,可上锁的存档柜、清理桌面策略、对计算机的访问控制以及与办公室的安全通信;

4、足够的安全保障掩蔽物宜到位,以保护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安全风险在不同场所可能有显著不同,例如,损坏、盗窃和截取,要考虑确定最合适的控制措施。其它信息用于家庭工作或从正常工作地点运走的信息存储和处理设备包括所有形式的个人计算机、管理设备、移动电话、智能卡、纸张及其他形式的设备。

第十六条设备的安全处置与重新使用

(一)设备报废处置时,存有敏感信息的存储设备要从物理上加以销毁,或用安全方式对信息加以覆盖,而不能采用常用的标准删除功能来删除。

(二)所有带有诸如硬盘等储存媒介的设备在报废前都要对其检查,以确保其内存储的敏感信息和授权专用软件已被清除或覆盖。存有敏感数据的已损坏的存储设备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对其销毁、修理或遗弃。

(三)为保证信息安全,必须在处理介质前擦除有关的敏感信息:

1、用碎纸机销毁所有的敏感纸质记录。废纸可在碎纸后立即处置掉。

2、公司内部不应积累过量纸质记录。所有的纸质记录都必须在处置前销毁。

3、磁带和磁盘必须在处置前实际销毁和核对。

4、数据存储光盘应在处置前实际销毁。

(四)凡敏感性介质的处置都必须填写《信息介质处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并记录在《信息介质处置记录表》,留待审计时备查。

第十七条设备的移动

(一)应考虑如下措施:

1、在未经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不应让设备、信息或软件离开办公场所;

2、明确识别有权允许资产移动,离开办公场所的雇员、承包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

3、应设置设备移动的时间限制,并在返还时执行符合性检查;

4、若需要并合适,要对设备作出移出记录,当返回时,要作出送回记录。

(二)应执行检测未授权资产移动的抽查,以检测未授权的记录装置、武器等等,防止他们进入办公场所。这样的抽查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应让每个人都知道将进行抽查,并且只能在法律法规要求的适当授权下执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科技信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信息系统密码安全管理办法

1.1制定目的

(1) 规范公司信息系统密码管理。

(2) 确保网络安全运行,保护信息系统、服务器不受侵害。

1.2适用范围

凡隶属本公司信息系统用户,悉依照本办法所规范之体制管理。

1.3权责单位

(1) 信息科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修改、废止之核准。

2 信息系统密码安全管理办法

(1) 服务器、应用系统账号和密码要专人专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为了避免账号被盗,密码不定期更换,建议密码长度不少于6位,建议数字与密码组合使用。

(2) 如果用户密码忘记,需用户本人亲自申请恢复密码。

(3) 拥有新账户的员工,需尽快修改初始密码,防止账号被盗用。

(4) 服务器和服务器数据库超级用户必须设置密码,系统管理员严格保管数据库和服务器的登录密码。

(5) 服务器和数据库的超级用户密码设置位数必须大于10位。除数据库的超级用户密码和服务器密码不定期更换,其他密码由信息中心工程师定期更换,操作时间为每月1号,并在信息总监处以电子形式留有备份,提交备份时间为每月1号。 密码类型 密码长度 更换时间 服务器超级用户密码 大于10位 两个月更换一次 数据库超级用户密码 大于10位 设置好后不做更换 系统管理员密码 大于6位 一个月更换一次 ftp及防火墙等管理员密码 大于6位 一个月更换一次

(6) 机房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密码管理规定,对操作密码定期更改,任何密码不得外泄,如有因密码外泄而造成各种损失的,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2022-2-1

第6篇 工业企业安全信息及归档管理办法

工业公司安全信息及归档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安全信息管理体系、信息管理机构的职责、信息内容、处理程序、填报要求、归档及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及档案管理。

2、引用文件

qjl424《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

3、术语

安全信息: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中所涉及的各种数据、报表、原始资料、档案和文件。

4、安全信息管理体系

4.1经营部是我公司安全信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安全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反馈、分析、汇总、贮存及归档工作。

4.2各基层单位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反馈等工作。

5、各级信息管理人员的职责

5.1公司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安全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

5.2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审批、下达公司安全信息调查、建档、统计任务。

5.3各单位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所下达的信息工作的正常进行。

6、安全信息内容

6.1 qjl424中所规定的内容。

6.2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察规程所要求的数据、资料。

6.3各级安全部门为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而提出的统计、建档资料。

6.4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法令及公司内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6.5各单垃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包括:

a.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问题及需要上级或有关部门协调、紧急处理的安全问题。

b.工伤事故分析报告、安委会会议执行情况、安全检查情况、隐患整改情况、技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组织机构变动情况。

c.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工作总结及其它有关情况。

d.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原始记录、档案。

7、安全信息传递与处理

7.1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公司内各单位发现安全问题需反馈到总公司的,由发出信息单位以文字形式上报经营部。

7.2经营部接受基层的信息后,按信息内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反馈时间要求等,立即反馈给责任单位执行。

7.3责任单位负责按信息内容及经营部处理意见组织处理,将处理情况填写清楚,并按要求反馈给经营部。

7.4经营部负责信息存档工作。

8、安全信息填报要求

8.1提供的信息必须备有相应完整可靠的原始记录,随时为查询服务。

8.2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便于统计和贮存,通用表格如下:

8.2.1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隐患类表格 见qjl424.3―88

8.2.2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技措类表格 见qjl424.4―88

8.2.3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奖惩类表格 见qjl424.5―88

8.2.4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管理类表格 见qjl424.6―88

8.2.5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有害作业类表格 见qjl424.7―88

8.3提供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递完毕。

8.4提供的信息必须有填报人和单位领导审查签字。

9、安全信息资料归挡要求

9.1经营部建立七种安全管理档案和八种安全管理图表,并归档。

9.2七种安全管理档案:

9.2.1工伤事故档案。

9.2.2安全教育档案。

9.2.3安全奖惩档案。

9.2.4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档案。

9.2.5特种设备档案(主要指吊车、压力容器、空压机等)。

9.2.6隐患及整改记录。

9.2.7违章记录。

9.3八种图表:

9.3.1安全机构网络体系图。

9.3.2危险点和尘毒点分布图。

9.3.3公司内动力管线分布图。

9.3.4配电系统及接地线布置图;

9.3.5历年工伤事故频率图。

9.3.6工伤事故年度统计图。

9.3.7多发性事故及重大事故树形图。

9.3.8安全信息反馈图。

10、检查与考核

10.1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公司安全工作经济承包任务考核内容,按年度进行检查与考核。

10.2经营部按制度检查与考核,综合评比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的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劳保用品标准

第7篇 信息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和《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22-2022)》要求,为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各类信息系统的稳定、可靠和安全,有效发挥信息系统作为公共服务体系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进学校信息化工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逐步实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安全可靠”的建设目标。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是指直接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信息基础设施。是指由学校和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通讯管线、通讯电缆和光缆、通讯基站、弱电机房、网络设备、楼内弱电布线、无线网(wifi)室外和室内接入设备等。

2. 信息系统建设。包括各类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平台、应用软件及中间件等的采购、开发和集成;以及相关信息化硬件设备的采购,包括服务器、存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但不包括各种教学仪器、实验室设备、文体设备。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遵循需求调研、立项申请、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以及变更、验收、投入运行等规范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审议信息化建设各单位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六条网信办作为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信息标准规范、经费预算;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分期实施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具体项目进行组织协调与实施推进;负责对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进行集成与整合;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新建和改造项目进行审核,为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负责管理校园信息基础设施;负责公共信息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负责学校网络安全。

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与信息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业务系统建设、推广,监督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同时也是本单位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数据的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双聘信息员,采用所在单位与网信办双聘制度,共同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建设程序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采用项目管理制。由网信办根据各单位实际需求进行项目分解,制订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立项申请与审批。各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信息化目标调研分析信息化项目需求,填写《某某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并报送至网信办备案,由网信办组织专家论证,并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采购与建设。信息化建设项目可采用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外包、采购等方式进行建设。招标采购和建设由资产管理处、网信办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全程与网信办保持联系,接受资产管理处、网信办的项目监督和技术指导。建设过程中涉及跨部门协作的,由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网信办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建设质量和相关的技术指标以及性能测试等情况;系统及设备运行、维护所必需的原始资料、配置参数、管理维护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等材料。对于信息化软件项目还需检查需求分析、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代码编写标准、源程序代码、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管理文档等内容。符合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要求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责令限期完善,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付款和国有资产管理。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费用支付须经网信办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要求,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校园信息基础设施由网信办统一归口管理。电信运营在校内建设信息基础设施须经网信办许可。由各电信运营商独立或与学校合作建设的设施和设备,其管理权限,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为避免重复建设、不规范建设,新建、扩建、改建楼宇时涉及校园信息基础设施,须经网信办确认建设方案并严格按照建设方案验收,否则资产管理处对建设合同不予批准,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五章 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网信办牵头建设、管理及维护学校公共信息支撑平台,包括信息门户、统一身份认证、中心数据库、校园数据中心、邮件服务、公共软件服务、一卡通系统等学校层面的软硬件平台。

第十六条中心数据库是学校集成、共享公共基础数据的平台,为保证其权威性、唯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学校所有信息系统均须向中心数据库提供必要数据,以便实现各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同时为各类公共服务和管理决策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以及涉及为全校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相关建设由网信办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网络基础平台建设、公共硬件平台建设、中心数据库建设、公共软件产品、主要业务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十八条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立项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均须通过网信办技术路线审核或专题论证、项目备案或审批。未经网信办审议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处不予批准签订合同及安排招标事宜,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可采用自行研发、合作开发、公司承建等多种方式进行,但必须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平台以及数据交换接口规范进行建设。网信办参与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和验收。

第六章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三个方面。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安全,设施包括:光纤通信线路、弱电房、弱电布线和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互联设备;系统安全是指承载信息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内容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中具体内容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学校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网信办负责网络和系统的技防安全,负责对校园网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负责学校数据中心运行管理,负责定期对所有校园网站进行系统安全检测并对有安全隐患的系统和网站督促整改,负责保障校园网的畅通运行;各单位负责其主管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系统安全、内容安全,做好数据维护以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建设合同中必须明确与承建方订立软件系统和数据的保密条款或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

第二十三条 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以及学校的共享数据必须严格授权、合法使用,确保学校各类管理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统一身份认证帐号和上网帐号,以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因管理不善导致密码泄露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网信办负责解释。

附件:某某大学信息化建设立项申报表

某某大学

2022年8月20日

第8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

(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

第七条 交通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由政府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八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具有采集、录像、传输等功能。

第九条 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保卫隶属关系向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没有保卫隶属关系的,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前款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的培训;

(二)建立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

(三)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十四条 负责图像信息监看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守岗位,爱护仪器设备,保守秘密。

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

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标识。

第十六条 发生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证明文件;

(三)填写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情况登记表;

(四)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技术检测等方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建设或者不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单位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设置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遵守备案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采取保障图像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或者违反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拒不提供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工程项目部信息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部信息管理规定

1、本项目部成立信息管理部的意义

(1)根据我公司多年的施工经验,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三分之二与信息交流(信息沟通)有关,建设工程项目10%至30%的费用增加与信息交流存在的问题有关;

(2)本工程属于大型建筑项目,信息量也随之增大,显而易见,信息的沟通在本工程的重要程度。

2、信息管理体系

(1)为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价值、提高信息管理效率。以及实现有序的和科学的信息管理工作,项目部将编制信息手册,以规范信息管理工作;

(2)本工程信息管理由商务经理负责,具体由预算员和技术部收集、整理、发布;

3、信息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

1)负责编制信息管理手册,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信息管理手册的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检查和督促其执行;

2)负责协调和组织项目部管理成员的信息处理工作;

3)与其他部门协同组织收集信息、处理信息和形成各种反映项目进展和项目目标控制的报表和报告;

4)负责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3)信息管理工作流程图

(4)信息管理部门按照信息的内容属性把信息分为以下几种

1)组织类信息;

2)管理类信息;

3)经济类信息;

4)技术类信息;

5)法规类信息。

(5)项目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上述信息种类将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筛选、发布等工作。

第10篇 工程管理信息沟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促进工程管理信息在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区域公司、项目部以及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同时加强与外部相关方的沟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程序适用于工程管理方面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第3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信息、沟通、协商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国家有关的规定、标准等,负责与集团公司领导、主管部门、甲方、各职能部门、区域公司之间的有效沟通。

2.区域公司:负责收集地方有关的规定、标准等,负责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地方主管部门、甲方、项目部之间的有效沟通。

3.项目部:负责收集与工程相关的信息,负责与区域公司、甲方、监理之间的有效沟通。

第二章  外部沟通

第5条 外部主管部门。沟通的内容包括:

1.国家颁布的关于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类标准等。

2.安全标化工地、创优工程等创优指标的申报。

3.施工许可证、质监、安监等手续办理。

4.协助做好上级的专项检查、临时检查等迎检工作。

第6条 行业协会。沟通的内容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关于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行业标准、有关文件及各种活动信息和通知等。

第7条 客户。沟通的内容包括客户回访、顾客投诉等。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客户回访,顾客投诉可参看《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第8条 监理。沟通的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

第三章  内部沟通

第9条 与上级沟通。沟通的内容包括上级下达的指令、通知、文件等。

第10条 与下级单位沟通。沟通的内容包括下达的计划、任务、安排等。

第11条 与平级沟通。沟通的内容包括协作的方案、事项、杂务等。

第12条 单位内部沟通。沟通的内容包括工作的安排、组织、协调等。

第四章  沟通方式

第13条 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

1.定期会议。包括年度质安会议、季度检查总结会议、区域公司月度检查会议、定期培训会、项目部周例会等。

2.不定期会议。包括专项检查会议、临时协调会等。

第14条 文字形式。包括制度文件、通知、报表、报告等。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

第15条 通讯工具。包括信息平台、网络、电话、传真、快递等。

第16条 走访。包括定期走访和不定期走访。

1.定期走访。包括客户回访、例行检查等。

2.不定期走访。包括客户投诉调解、关系协调等。

第五章  工作方法

第17条 信息沟通专员。集团公司与区域公司应落实信息沟通专员,促进建立信息沟通网络。

第18条 信息收集。由专人负责收集信息,填写《文件收集列表》。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国家、行业的法规、制度、标准等,区域公司负责收集地方的相关规定,项目部负责收集与工程相关的信息。区域公司与项目部将收集的内容定期上报到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汇总存档。

第19条 信息分类。收集到的信息按照质量、安全、设备等进行分类,分发到各职能模块,以便信息能得到及时的处理与执行,填写《文件发放列表》,发放文件的同时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

第20条 信息沟通。部门领导负责信息的沟通顺畅,包括外部、内部的信息,建立信息发布、共享平台,由专人负责信息的发布,确保发布的及时、准确性。

第21条 信息反馈。信息接收方由专人负责确认信息的收到和反馈,反馈的信息由专人负责传递到相关职能人员,以便能得到及时的处理。

第22条 信息存档。由专人负责信息的整理和存档,编订成册,制成统一目录,以便查阅。

第六章  附则

第23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24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5条 附件:(1)文件收集列表;(2)文件发放列表;(3)文件发放登记表。

第11篇 信息监控中心隧道监控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隧道运营安全,确保隧道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2.监控工作范围

监控工作主要分为五部分,分别是:隧道设备操作情况、隧道监控设备运行情况、隧道图像巡查情况、特殊情况、环境指标情况。

3.设备操作记录

(1)设备:照明、通风、卷帘门、信号灯、消防水泵、紧急电话及有线广播、可变情报板。

(2)记录内容:开启和关闭设备的原因、时间及设备编号。

(3)情报板发布内容:

正常:进入隧道小车左道,大车右道

小车请走左道,大车请走右道

限速80,注意安全

保持车距、禁止超车

雨天:雨天路滑、减速慢行

雾天:前方有雾、减速慢行

雪天:雪天路滑、减速慢行

事故:前方事故、减速慢行

前方事故、禁止通行

堵车:前方堵车、减速慢行

前方堵车、禁止通行

施工:前方施工、减速慢行

前方施工、限速30

4.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1)设备:监控室设备及隧道外场监控设备。

(2)记录内容:查看相关设备工作状态,正常的,打√,异常的,打×。

5.图像巡查记录

(1)巡查范围:隧道内所有摄像机监视情况。

(2)巡查时间:接班后,每小时全部巡查一次,并记录。

(3)巡查内容

①违规主线停车。发现车辆在隧道主线违规停车后,立即通知隧道消防队,并记录。

②停车带停车。发现车辆在隧道停车带停车后,密切观察20分钟。20分钟后自行开走的,不记录;20分钟后没有开走的,利用有线广播劝其离开,无效的,立即通知隧道消防队,并记录。

③行人。发现隧道内有行人后,立即通知隧道消防队,并记录。

④事故。发现隧道内有事故后,立即通知隧道消防队、站领导、信息中心、路政、交警,同时对相应路段的信号灯、情报板、照明灯、风机进行操作,并详细记录。

⑤抛撒物。发现隧道内有抛撒物时,立即通知就近的值班人员,对抛撒物进行处理,并记录。

(4)巡查结果正常的,写“正常”,异常的,在对应摄像机记录内写明实际情况。

6.特殊情况

(1)项目

①隧道现场情况:主要是对隧道现场发生的特殊情况作记录,如:违规停车、事故、火灾等异常情况;

②电话:主要是对特殊情况的信息汇报作记录,如:报警电话、接警电话、上级电话等。

(2)记录内容

①对隧道现场情况的发生时间、地点、具体内容作详细记录,并签字确认。

②对电话的时间、接话人、授话单位及人员、电话内容及办理结果详细记录。

7.隧道环境指标

通过摄像机、照度仪、co/vi检测仪、风速风向检测仪实时对隧道内照明情况和通风情况进行监测,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立即通过操作照明开关、风机等设备,使隧道各类环境指标符合要求。

第12篇 调度室信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产信息调度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调度信息管理水平,健全强有力的生产调度指挥系统,使信息调度真正成为安全生产的指挥部和信息参谋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主任1人,副主任2人,调度员6人,调度统计和信息管理1人。

调度员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2人,每天安排一名主任值班,协同调度员处理生产环节出现的各类生产问题并汇报有关领导,调度统计及信息管理员负责当日各类报表的汇总和整理工作。

二、调度管理方面:

1、要严格按照煤矿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和指挥生产。在日常工作中,始终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住”的指导思想。按日、按班、按旬、按月完成原煤产量、掘进进尺、开拓进尺。各项重点工程和各项生产任务,坚持生产预测、预报,及时有效的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组织召开调度室,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各单位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实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凡是涉及影响当前安全生产的问题,有权对同级部门统一行驶调度职权。

3、理解和及时掌握产、运、销、存、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并要求及时上报和填写,按时出生产报表。

4、在实际工作中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有权下达调度命令,并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根据有关领导指示,按规定的时间和汇报程序向上级调度汇报。并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并组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5、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影响生产的事故,要进行事故追查和参与事故追查。并有处理意见。

6、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领导指示以及上级的各种传真电文应及时提交领导阅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做好登记纪录。对基础反映的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如实地、迅速地上报,对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指示、通知、通报、命令按时转发,并认真传达贯彻落实。

7、调度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实际,掌握了解生产情况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关键问题,掌握指挥生产的主动权,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报告和有利安全生产的建议性意见。

8、落实各类调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按业务范围要有业务保安责任制,按专业指责要有岗位责任制,各类责任制要分工明确,内容具体,责任到位。

9、建立完整的原始纪录、台账、记录本、图表、调度资料要定期归档保存,各种图表应按时填写。应建立的原始纪录、台账、记录本、图表如下:

(1)当日调度值班综合纪录台账(内容:全矿、采掘、机、运、通及各辅助单位当日安全生产等活动纪录。全矿产、运、销、存及矿领导值班、带班,当日值班领导重要指示及安排,并详细纪录全矿安全生产等活动内容,并进行如实纪录和登记,并做好信息的上下反馈工作。)

(2)调度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掌握安全动态记录本。

(3)矿年、月、旬安排的重点工程记录本。

(4)调度会议记录本。

(5)调度业务及安全规程学习记录本。

(6)矿领导重要指示,命令、安排记录本。

(7)上级传真电文、指示、通知、通报命令登记和转发本。

(8)事故登记本,应如实填写影响安全生产2小时以上的事故,并按事故登记程序要求如实登记伤、亡事故,并按规定存档保存。

(9)调度主任、调度工作人员深入实际,解决问题。

(10)影响安全生产,参加事故追查处理登记本。

注:要求以上各种记录本,纪录如实准确,内容规范齐全,字迹工整、清晰、条理清楚。应具备原始性,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条条有纪录。并按时间顺序分类进行存档,以备待查,并安排专人保管。

台账:

1、全矿的产(产量、掘进进尺)、运、销、存,综合台账,(并逐日、逐月如实填写填写)

2、矿安排的重点区队(综采、综掘)台账。

注:台账数字准确、字迹工整、账面整洁、内容齐全。并按规定(生产调度新程序要求)输入计算机,打印好当日生产报表,确保正常联网。

图表、牌板:

1、调度事故汇报程序表(室内上墙)

2、矿领导值班牌板(室内上墙)

3﹑矿月产﹑销﹑进尺公布栏(室内上墙)

4、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施工图

5、矿井灾害预防、避灾线路图

6、通风、运输、供电、通讯、管路系统图

7﹑ 按业务范围有业务保安责任制(室内上墙)

8﹑ 按专业人员职责有岗位责任制(室内上墙)

三、调度汇报:

1、南风井及北风井主扇房每天下午6点、瓦斯抽放站每天上午7点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主扇和抽放泵的一天运行情况和规定的相关参数。

2、各单位跟班干部必须每班至少向调度室汇报三次,入井、班中、升井前及生产过程出现问题时都必须汇报,否则当班无工并由党群工作部进行谈话。

3、坚持玉华煤矿“四位一体”安全质量确认汇报制度,即每班开工前由当班班长向调度室汇报工作点的安全状况及工作任务,安全监察员根据现场情况汇报是否可以开工,调度员根据安全监察员的汇报下达是否开工的命令。

4、人身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事故现场情况。调度室街道汇报后立即汇报相关值班领导,并组织抢救。

5、影响生产的非人身事故,跟班干部必须在半个小时以内汇报调度室,事故经过及原因必须清楚,并要有相关处理措施,调度员根据情况汇报值班领导。

第13篇 信息技术设备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适应公司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的需要,保障公司生产和办公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根据《公司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制订。

第三条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对资产进行保护。公司的资产保护要求通过完成以下目标来实现:

(一)确保所有资产的物理和环境保护能得到公司的有效控制。

(二)减少擅自访问或损坏或影响公司控制的资产的风险。

(三)防止公司控制的资产被人擅自删除或移动。

第五条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各项:

(一)公司的场地(机房、办公室)的信息处理设施周围设置实际安全隔离措施,如门禁系统等。

(二)公司的大楼入口安全防范措施。

(三)防护设备避免发生火、水、极端温度/湿度、灰尘和电产生的危害。

(四)设备维护。

(五)清理资产。

第三章 安全区域

第六条 公司的安全区域包括中心机房和敏感部门办公区域。

第七条 安全区域的划分与管理参见《物理安全区域管理细则》。

第八条 物理安全边界

所有进入公司安全区域的人员都需经过授权,公司员工之外的人员进入公司安全区域必须登记换取不同的授权卡或访客证才能进入(持有效证件,得到被访者允许)。

第九条 安全区域出入控制措施

(一)物理控制措施

1、机房的门禁系统必须启用,任何人都必须刷卡后才可进入机房;

2、出入机房必须登记《机房出入登记表》,记录姓名、出入时间、事由等;

3、一段时间内不会频繁进入的机房应上锁,需要时由运维人员开启进入工作,并确保办公完成后锁好;

4、机房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在所有安全区域的工作均应接受监督或监控。

(二)合同方及第三方

1、要在主要出入口处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

2、在显眼处佩戴公司发出的临时出入卡或访客证。

(三)公司工作人员的控制措施

1、公司工作人员都必须在显眼处佩带胸卡;

2、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公司时,其实际进入权也同时相应取消;

(四)审查访问

科技信息部应定期(每三个月)审查访问公司中心机房的人员名单并将进出权过期或作废的人员从名单上划掉。

(五)外部和环境威胁的安全防护

1、机房建设应符合gb 9361中a类安全机房的要求;

2、危险或易燃材料应在离安全区域安全距离以外的地方存放。大批供应品(例如文具等)不应存放于安全区域内;

3、恢复设备和备份介质的存放地点应与主场地有一段安全的距离,以避免影响主场地的灾难产生的破坏;

4、应提供适当的灭火设备,并应放在合适的地点。

第十条 交接区安全

(一)公司应设立交接区,同时:

1、向公司发送货物必须预先通知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

2、送货公司名称和交货时间应当在接收货物之前由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确认;

3、送货公司在进入安全区域之前要经过物理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鉴别确认;

4、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应检验货物,以保证没有潜在的危害。

第四章 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 设备安置与保护

(一)公司中应考虑以下控制措施:

1、设备应进行适当安置,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对工作区域的访问;

2、应把处理敏感数据的信息处理设施放在适当的限制观测的位置,以减少在其使用期间信息被窥视的风险,还应保护储存设施以防止未授权访问;

3、要求专门保护的部件要予以隔离,以降低所要求的总体保护等级;

4、应采取控制措施以减小潜在的物理威胁的风险,例如偷窃、火灾、爆炸、烟雾、水(或供水故障)、尘埃、振动、化学影响、电源干扰、通信干扰、电磁辐射和故意破坏;

5、应建立在信息处理设施附近进食、喝饮料和抽烟的指南;

6、对于可能对信息处理设施运行状态产生负面影响的环境条件(例如温度和湿度)要予以监视;

7、所有建筑物都应采用避雷保护,所有进入的电源和通信线路都应装配雷电保护过滤器;

8、对于工业环境中的设备,要考虑使用专门的保护方法,例如键盘保护膜;

9、应保护处理敏感信息的设备,以减少由于辐射而导致信息泄露的风险;极其重要设备应部署在不同位置。

第十二条 支持性设施

(一)应有足够的支持性设施(例如电、供水、排污、加热/通风和空调)来支持系统。支持性设施应定期检查并适当的测试以确保他们的功能,减少由于他们的故障或失效带来的风险。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说明提供合适的供电。

(二)对支持关键业务操作的设备,推荐使用支持有序关机或连续运行的不间断电源(ups)。电源应急计划要包括ups 故障时要采取的措施。如果电源故障延长,而处理要继续进行,则要考虑备份发电机。应提供足够的燃料供给,以确保在延长的时间内发电机可以进行工作。ups 设备和发电机要定期地检查,以确保它们拥有足够能力,并按照制造商的建议予以测试。另外,如果办公场所很大,则应考虑使用多来源电源或一个单独变电站。

(三)另外,应急电源开关应位于设备房间应急出口附近,以便紧急情况时快速切断电源。万一主电源出现故障时要提供应急照明。

(四)要有稳定足够的供水以支持空调、加湿设备和灭火系统(当使用时),供水系统的故障可能破坏设备或阻止有效的灭火。如果需要还应有告警系统来指示水压的降低。

(五)连接到公共提供商的通信设备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线路以防止在一条连接路径发生故障时语音服务失效。要有足够的语音服务以满足地方法规对于应急通信的要求。

(六)实现连续供电的选项包括多路供电,以避免供电的单一故障点。

第十三条 电缆安全

(一)敷设到公司内各个区域的电缆线的保护方式如下:

1、进入信息处理设施的电源和通信线路宜在地下,若可能,应提供足够的可替换的保护;

2、网络布缆要免受未授权窃听或损坏,例如,利用电缆管道或使路由避开公众区域;

3、为了防止干扰,电源电缆要与通信电缆分开;

4、使用清晰的可识别的电缆和设备记号,以使处理失误最小化,例如,错误网络电缆的意外配线;

5、使用文件化配线列表减少失误的可能性;

6、对于敏感的或关键的系统,更进一步的控制考虑应包括:

(1)在检查点和终接点处安装铠装电缆管道和上锁的房间或盒子;

(2)使用可替换的路由选择和/或传输介质,以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

(3)使用纤维光缆;

(4)使用电磁防辐射装置保护电缆;

(5)对于电缆连接的未授权装置要主动实施技术清除、物理检查;

(6)控制对配线盘和电缆室的访问;

第十四条 设备维护

(一)应按照供应商推荐的服务时间间隔和规范对设备进行维护。

(二)由供货商维护的设备。各种维护活动要按照合同协议或设备购买时的维护计划进行。

(三)只有已授权的维护人员才可对设备进行修理和服务

(四)原则上应保存所有维护记录

(五)要保证所有可疑的或实际的故障以及所有预防和纠正维护的记录;

(六)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行政服务公司应当向外包维护单位索取维护计划和记录。

(七)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行政服务公司定期审核维护记录和计划。

(八)当对设备安排维护时,应实施适当的控制,要考虑维护是由内部人员执行还是由外部人员执行;当需要时,敏感信息需要从设备中删除或者维护人员应该是足够可靠的;

(九)应遵守由保险策略所施加的所有要求。

第十五条 场外设备的安全

(一)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的保护应考虑下列措施:

1、离开建筑物的设备和介质在公共场所不应无人看管。在旅行时便携式计算机要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可能宜伪装起来;

2、制造商的设备保护说明要始终加以遵守,例如,防止暴露于强电磁场内;

3、家庭工作的控制措施应根据风险评估确定,当适合时,要施加合适的控制措施,例如,可上锁的存档柜、清理桌面策略、对计算机的访问控制以及与办公室的安全通信;

4、足够的安全保障掩蔽物宜到位,以保护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安全风险在不同场所可能有显著不同,例如,损坏、盗窃和截取,要考虑确定最合适的控制措施。其它信息用于家庭工作或从正常工作地点运走的信息存储和处理设备包括所有形式的个人计算机、管理设备、移动电话、智能卡、纸张及其他形式的设备。

第十六条 设备的安全处置与重新使用

(一)设备报废处置时,存有敏感信息的存储设备要从物理上加以销毁,或用安全方式对信息加以覆盖,而不能采用常用的标准删除功能来删除。

(二)所有带有诸如硬盘等储存媒介的设备在报废前都要对其检查,以确保其内存储的敏感信息和授权专用软件已被清除或覆盖。存有敏感数据的已损坏的存储设备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对其销毁、修理或遗弃。

(三)为保证信息安全,必须在处理介质前擦除有关的敏感信息:

1、用碎纸机销毁所有的敏感纸质记录。废纸可在碎纸后立即处置掉。

2、公司内部不应积累过量纸质记录。所有的纸质记录都必须在处置前销毁。

3、磁带和磁盘必须在处置前实际销毁和核对。

4、数据存储光盘应在处置前实际销毁。

(四)凡敏感性介质的处置都必须填写《信息介质处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并记录在《信息介质处置记录表》,留待审计时备查。

第十七条 设备的移动

(一)应考虑如下措施:

1、在未经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不应让设备、信息或软件离开办公场所;

2、明确识别有权允许资产移动,离开办公场所的雇员、承包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

3、应设置设备移动的时间限制,并在返还时执行符合性检查;

4、若需要并合适,要对设备作出移出记录,当返回时,要作出送回记录。

(二)应执行检测未授权资产移动的抽查,以检测未授权的记录装置、武器等等,防止他们进入办公场所。这样的抽查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应让每个人都知道将进行抽查,并且只能在法律法规要求的适当授权下执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信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建设集团项目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集团项目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项目信息管理是利用信息系统的处理功能,以工程项目为中心,将工程管理过程中(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所发生的主要信息有序的、及时的、成批存储,以部门间信息交流为中心,以业务工作标准为切入点,采用工作流程和数据后处理技术,解决工程项目从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传递、信息处理与共享到决策目标生成等环节的信息化,及时准确地以量化指标,为各级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条 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经理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数据、表格、图纸、文字、音像资料等。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负责收集、整理、管理本项目范围内的信息。实行总分包的项目,项目分包人应负责分包范围的信息收集整理,承包人负责汇总、整理各分包人的全部信息。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设项目信息管理员,使用和维护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信息管理员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建立计算机网络,运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技术优化信息结构、存储媒介和流程,实现项目管理信息化。

第六条 项目信息的录入应当按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随工程的进展及时整理、录入,录入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应接入企业的计算机虚拟专用网络,实现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网络视频会议以及项目施工信息的自动上报。

第八条 公司和分公司机关应设立有关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对施工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信息管理对象

第九条 项目公共信息: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信息

(二)市场信息

(三)自然条件信息

第十条 工程概况信息

(一)工程实体概况

(二)场地与环境概况

(三)参与建设的各单位概况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造价计算书

第十一条 施工信息

(一)施工记录信息

(二)施工技术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信息

(一)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信息

(二)项目进度控制信息

(三)项目质量控制信息

(四)项目安全控制信息

(五)项目成本控制信息

(六)项目现场管理信息

(七)项目合同管理信息

(八)项目材料管理信息

(九)项目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十)项目机械设备管理信息

(十一)项目资金管理信息

(十二)项目技术管理信息

(十三)项目组织协调信息

(十四)项目竣工验收信息

(十五)项目考核评价信息

第三章 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应采用基于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的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各类信息的收集、传递、存储和加工等过程应当通过项目集成信息系统来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纸质文档资料,应当分类保管,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索引。

第十五条 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应能连接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与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与劳务作业层、项目经理部与企业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与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部与发包人和分包人、项目经理部与监理机构等;能使项目管理层与企业管理层及劳务作业层信息收集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要按照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确立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流程、项目管理人员的编制和分工以及每个人的权限、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时要以施工网络计划为基础,以成本控制为中心,实现项目办公自动化和资源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成本进行管理的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编辑进度计划(建立工作列表和计划工程量)--→施工预算(用企业定额算出人、材、机需用)--→人、材、机需用计划(汇总和调整数量)--→施工、材料、劳资、机械模块(产生实际成本数据)--→月底工作统计(确定要统计的工作项目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统计结算(用企业定额算出计划成本)--→成本报量(读取计划成本数据)--→成本分析(汇总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进行比较分析)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应实现以下管理目标:

㈠通过计算机网络反映工程日进度,实现工期控制计划。

㈡通过计算机网络详实记录资源消耗台帐及费用开支台帐,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自动比较,为实现对项目成本的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㈢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提供项目质量、安全等计划的实施记录,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和质量、安全记录的及时、准确与完整。

㈣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项目设计图纸、文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技术资料。为现场施工、工程决算、竣工验收、申报奖项、上级检查等提供完备、规范的资料。

㈤上级机关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项目施工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评价与指导,从而全面实现对业主的合同承诺,和项目承包合同的全面实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__年11月12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15篇 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根据《澄合煤业公司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运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的实际,为加强矿井信息调度工作,充分发挥调度协调职能,保证矿井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__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一、调度运行方式:

1、调度范围:矿井所属各单位。

2、调度内容:各系统的安全、生产、销售及重大突发事件。

3、调度的方式:采用调度网络与电话调度,报表传送,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度;

4、时间与内容: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全矿日常生产的组织和指挥,按班、按日、按月、按旬完成原煤产量、开拓、掘进进尺等各项任务。

2、负责组织或召开生产调度会,班前作业会,生产平衡会,及时解决生产中的一切具体问题,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凡是当前生产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

3、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指挥生产,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有权下达调度命令,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迅速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凡是发生重大事故,调度室要组织和指挥抢救工作,并组织尽快恢复生产。与此同时,迅速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有关单位,并向有关领导和局调度室汇报。

4、及时掌握全矿生产动态,对生产薄弱环节、采掘工作面接替情况及采掘工作的出勤率等问题,进行专题调度。

5、抓好均衡生产。平时要狠抓夜班生产和月初、季初的生产,安排好矿井计划检修工作,并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6、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工作,对领导指示,及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对生产活动及出现的重大问题,如实地向矿有关领导或上级业务部门汇报。

7、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矿各采掘工作面的安装、生产准备和日常生产情况。

8、经常深入生产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生产变化情况,及时向矿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建议,保证生产不间断地进行。

9、建立建全完整的原始记录,按时填写各项图表及排版,及时提供生产调度日报和上月生产活动分析。

10、上级调度通知、调度通报,是传达领导紧急指示、进行紧急工作部署的重要手段,属于紧急公文,并且具有同级正式文件的同等效力,矿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11、调度人员有权参加矿生产作业计划的编审工作,有权组织召集或参加有关生产或安全问题的一些会议。

12、根据矿领导指示或生产上紧急需要,有权调度所属有关单位人力、物力以及车辆,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调度命令。

13、根据工作需要,调度人员有权了解计划、生产措施和领导指示落实情况,有关单位或人员应如实地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

14、矿调度室经常与采掘队、辅助队、销售、供应等单位加强联系,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15、加强调度业务学习,掌握计算机信息录入程序,及时准确填报各种生产数据,并按时向有关部传递。

三、调度员岗位职责:

1、负责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对当班生产的重要问题,班队长的汇报情况,以及所发生的各种事故,及时安排处理,同时汇报有关领导,做好记录。

2、对上级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示、通知等要认真做好记录,迅速请有关领导传阅,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并了解其执行情况。

3、在矿值班领导主持下,组织开好下一班的班前作业会议,为下班的生产做好准备。

4、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工作,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5、在发生人身事故时,要严格按照《关于工伤抢救程序的规定》,立即组织抢救工作。

6、做好雨季“三防”的日常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7、每班及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各种数据和信息,并按要求及时输入“生产调度管理系统”。

四、调度会议制度:

1、参加调度会议人员

(1)每日碰头会(早7:00),由矿属各采、掘、机、运、通、辅助单位行政正职、职能科室正职参加。

(2)每日十六点班(15:00)、零点班(23:00)班前调度会,由采掘队、生产辅助队值班干部和该队工长及矿当日值班领导参加。

2、调度会议内容及程序:

(1)碰头会由调度主任主持,班前会议由调度员主持。准时点名,通报上天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并做好当天生产计划、工作安排。

(2)会议前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要讲实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3)会议宣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方针、通报、指示、指令及矿领导指示精神,简要分析通报上班安全生产运行和作业现场进展情况。

(4)与会队干部汇报当班生产作业计划,调度室将依据日作业计划,结合作业现场及相关系统、环节的实际情况,下达其当班生产任务以及一些临时性工作安排,各队要认真组织落实。

(5)凡各区队需下料或上下设备、管子、工字钢、单体支柱,打躲避洞,打绞车基础,铺道,移装岩机等工作时,必须在碰头会或班前会上作计划,凡各单位干零星杂活未向调度室做计划私自安排,造成不良后果,均由该队长负担一切费用,并按照有关文件追究其责任。

(6)每日碰头会,由安检、生产、机电、调度、矿领导针对矿井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阶段性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和安排意见,及时协调各区队和各环节急待解决问题。

3、要求和纪律:

(1)所有按要求参加调度会议的人员,必须准时到会,迟到一次罚款20元,矿会一次罚款50元。确因有事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矿级领导主管和调度主任请假,否则按旷会论处。

(2)当班调度员必须按时督促碰头会或班前会议所安排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3)开会期间手机必须设为振动或关机状态,响铃一次罚款50元;

(4)各单位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必须事先沟通,确实需上会时再提出,严禁推诿扯皮。

五、区队干部值班制度:

1、各区队必须在每月1日前,将本队全月干部值班安排表上报调度室,若值班人员有变化时,要及时通知调度室,否则每次罚款50元。

2、区队必须坚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在其队部值班),调度室随时查岗,每班不少于一次。

3、若值班人员有事要暂时离开队部时,必须事先向调度室请示,并说明去向,征得同意后,必须安排本队其他人员留守在队部接听电话。

4、若值班干部中途有事要离开矿区时,必须由该队其他干部代替值班,并通知调度室,代替人员到位后,原值班干部方可离开。

5、每发现值班干部脱岗一次,罚款20元;无人值班,罚款50元,并由该值班干部承担因脱岗或空岗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6、全矿所有干部及业务主管人员手机必须保持待机状态,发现手机关机,每次处罚200元,并追究责任。

六、跟班干部及工长汇报制度:

1、各采掘队必须由队干部现场跟班,跟班干部对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保证本班生产任务的完成,确保安全工作。

2、跟班干部要坚持每班三次的(向调度室)汇报制度——班初汇报(汇报上班完成情况及遗留问题、当班计划等)、班中汇报(汇报当班工作进展情况)、班末汇报(汇报本班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如有特殊事情,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

3、当班工长也要坚持每班两次的汇报制度——班初汇报(汇报出勤人数、当班计划等)、班末汇报(汇报本班任务完成情况)。

4、跟班人员和当班工长要按时汇报,迟汇报一次,罚款5元;少汇报一次,罚款10元;不汇报按无跟班或无工长论处,无跟班或无工长者一次罚款50元,罚该队队长1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跟班干部和当班工长必须同本班人员同上同下,发现迟下或早上者,一次罚款30元。

6、跟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向调度室如实汇报情况(例如生产影响和事故等),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现象的发生,否则,要严格追究当班跟班干部的责任。

七、停工误时管理制度:

1、停工误时是指因设备故障、材料供应、安全质量等原因造成本单位或其它单位生产中断,影响产量进尺和正常生产组织的非人身事故的总称。

各单位需检修的设备必须在前一天提出计划,由调度室主任全面协调后,在当日碰头会上进行安排,但必须规定时间,落实责任人。检修完毕后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台做好记录,此期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计本单位误时,否则按误时处理。

所有临时性安排任务归口调度室管理,被安排单位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否则,按照停工误时论处。

2、事故处理程序:

(1)凡发生事故造成生产中断的单位,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跟班干部必须在现场立即组织人员积极抢修、处理,避免事故扩大或误时延长。

(2)各单位的事故处理,必须听从调度室的统一协调指挥,凡不服从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误时延长,按责任划分,予以加倍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3)调度室按事故的影响范围或程度,需调度其它单位人员或物资时,必须无条件服从,积极组织处理,否则按同类事故影响追究责任。

(4)事故单位处理完毕后,跟班干部应立即汇报调度室 ,并对现场工作安排详细说明,调度室做好记录。

3、必须追查处理的事故:

(1)机电事故:造成生产单位停产超过1小时或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事故。

(2)顶板事故:造成生产中断1小时以上或影响产量100吨以上,进尺1.5米以上的事故。

(3)运输事故:主、副井提升井下运输系统,停运1小时以上,或副提升系统停运2小时,或生产单位停产1小时的事故。

(4)其它事故:造成生产单位或系统影响,影响职工延时1小时以上的事故。

4、事故追查的管理规定:

(1)调度室负责事故追查的组织工作。按事故性质通知分管领导,职能科室、事故单位负责人及事故有关人员按时参加。

(2)对2小时以下的误时,由当日值班人员主持追查;2小时以上的误时由调度主任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生产矿长主持追查。

(3)事故的追查要达到“快、严、细、准”,结果由调度室在追查后4小时内通报全矿。

(4)凡被通知参加追查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

(5)对事故追查必须尊重客观事实,需查看现场时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了解,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先从管理上查找并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必须落实到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写出书处理意见,交矿调度室。

5、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者造成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

(1)对影响安全生产的误时要进行考核和处理。对造成局部性停工误时的责任单位按1.5元/分钟进行处罚;对造成某一系统或全矿停产误时的对责任单位按3.0元/分钟进行处罚。

(2)事故造成1000元以内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赔偿损失的20%—40%,直接经济损失在1001—5000元者,由责任者赔偿损失的10%—30%,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余部分由其单位负责赔偿。

(3)对因个人操作不符合规定或擅离职守,而造成设备损坏,由责任者按100%赔偿。

(4)对事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每次罚款50元。

(5)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罚款、赔偿,经追查小组决定后由调度室月末出据罚单(一式三份,调度、财务、个人各持一份)通知到责任单位及责任者,由财务科执罚。

(6)各单位全月误时超过规定指标,扣干部工资10%。

附:各单位误时控制指标

单位全月误时控制指标备注
采煤队16h
掘进队8h指一个掘进头
运一队8h
运二队8h
机电队12h
通维队4h
生产0
供应0
销售0
八、关于工伤抢救程序的规定:

为了确保我矿实现安全生产年,进一步完善工伤抢救程序,加强各级领导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使工伤人员能够迅速抢救上井并得以及时治疗,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1、加强各级领导值班制度和采掘区队现场跟班制度值班期间有事必须向调度室请假,说明去向和电话号码,并能在10分钟内找见,如去处用电话无法联系时,必须找本单位其它领导代替值班,否则不得离开值班岗位,严禁脱岗和空岗。

2、井下发生工伤,工伤所在单位必须立即如实向调度室汇报受伤人单位、姓名、受伤部位、受伤地点、伤势情况,调度室通知该单位领导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组织现场人员尽力抢救和井上快速运送受伤人员。

3、调度室接到受伤情况汇报后,做好记录,并按以下程序通知:

(1)立即通知运输大巷(电话8040),停止沿途其他工作,将电车开往出事地点接送工伤人员。

(2)通知副井信号工(电话8034),通知副绞车司机(电话),听到信号后,将罐笼放至下部等待工伤人员。

(3)通知调度值班司机魏锋洲(电话:15091431884)。

(4)通知调度主任周志明(电话15929712697)。

(5)通知当天值班领导。

(6)受伤部位在腰部以上者,立即汇报公司调度中心(电话:6791202)。

(7)通知:何成育王掌学种盈仓王建芳

同战仓李建平宋录才

(8)伤势严重时通知:

张存乾韩对民王全堂王万恒同新立

邓晓奇医院负责人刘建军何兵王忠斌

4、伤员上井后,要积极组织医护人员抢救,必要时送局医院抢救,并及时将情况汇报调度室。

5、调度室通知沿线车辆时间必须在5分钟之内通知完,通知有关领导必须在15分钟之内完成。

6、矿医院接到调度室电话后做好抢救准备工作,如工伤危重,立即在15分钟内带抢救箱,去井口等待进行应急处理,并护送工伤到医院。

矿井各部门负责人电话号码

序号部门职务姓名电话
1总经理张存乾13992311359
2副总经理王建芳13772766299
3副总经理种盈仓13572331879
4副总经理王掌学13892384088
5副总经理何成育13892384078
6副总经理韩对民13992337336
7生产负责人刘建军13892524199
宋录才13571376914
8安监负责人李建平13892352862
9机电负责人何兵13474457109
10技术科负责人同战仓13759689096
11供应负责人同新立13892524498
12通风负责人王忠斌13772779639
13财务负责人王万恒13892573500
14劳人负责人王全堂13891312631
15后勤负责人邓晓奇13572365990
16办公室负责人王社永13892319062
17卫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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