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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管理办法6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51

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1篇 某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加强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活动,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促进全区信息化工作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项目资金10万元以上构成系统的,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网络设备购置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政府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申报。

第三条区直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建设,需要区、镇财政资金配套的其他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

第五条区经信局是本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承担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初审、综合协调,组织可行性论证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财政、发改、保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申报

(一)每年7月底前(即制定年度预算之前)向区经信局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填写《市吴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区经信局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三)初步评估合格,由申报单位提交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技术设计方案(报告大纲见附件2),如是设备或软件采购,需附采购明细,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复评;

(四)经复评合格的项目由区经信局报请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批准后,区财政局将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未列入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特殊需要(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实施的项目或应急项目)的需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批准后,到区经信局办理相关手续,由区财政追加预算。

第九条属于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使用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将相关项目资料报送区经信局备案。需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区直各部门、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且不需要区财政资金配套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需到区经信局办理备案手续。一次性购买办公自动化设备或单机版软件产品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相关单位需到区经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坚持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原则。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审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将被评审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评审项目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者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范围及方式

(一)对于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由经信局召集组织专家评审会,评审会专家3~5人(应包括信息技术专家、监理专家、财务专家),由经信局通过专家数据库抽取确定。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和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派员参加评审会。

(二)对于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下项目,由经信局召集,发改局、财政局和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进行会审。

第十三条评审主要内容

(一)符合我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二)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五)项目建设单位明确,建设资金合理;

(六)遵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评审组给出评审建议、结论并确定是否要再次评审。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的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报经信局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的费用,参照现行市经信部门标准实施,在区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七条为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行项目监理制。其余项目根据需要参照执行。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从事信息化项目建设、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国家或省、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关资质认证,并经过区经信局(信息化办)确认备案。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行政区域的单位优先。

第十九条在进行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时,必须同时进行信息化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必须保证和满足信息化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

第二十条信息化项目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合同的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进行,未经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项目竣工后,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资料送区经信局备案,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视情况抽查。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联合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三个月的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直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财政预算的90%费用;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评价通过后,付清余款。

第七章项目评价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后评价制度。区经信局制定年度新建信息化项目评价计划,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六条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可列入后评价项目。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后评价主要的内容为:项目运行和维护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施工方售后服务情况、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八条财政预算安排300万元(含300万)以上的专项支出,纳入财政绩效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全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由区经信局向区政府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的,由区经信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八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市涉密工程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吴中区经信局负责解释、修订。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管理由吴中区机要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2篇 烟草信息化管理制度办法

烟草行业规范化管理,下面是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大力推进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烟草行业现代化,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人才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管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

第三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方针,制定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互联互通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对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审议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三)审查烟草行业信息化重大工程项目。

(四)审议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 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局烟草经济信息中心,承担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和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方针政策,执行领导小组决议,对行业信息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起草烟草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审查烟草行业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烟草行业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立项、验收和信息化成果的鉴定、技术推广、标准规范工作。

(四)指导、协调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工作。

(五)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烟草行业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和设立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的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八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遵循“实用、可靠、先进、经济、完整”的原则,坚持标准化、规范化、通用化、系列化建设。

第九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信息化项目统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报计划部门立项、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按国家局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预算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国家局立项;5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级局(公司)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立项审批的,信息化工作部门应对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未经信息化工作部门审核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务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同级单位资金预算。

信息化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应根据烟草行业信息化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国家局统一推广的软件系统,各单位不得另行开发。

第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的硬件、软件应统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软件管理、硬件管理、机房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盗版软件。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的实施、验收、鉴定等工作由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烟草行业统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协调,各单位按要求统一进行。

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信息化项目,应报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十七条 烟草行业计算机内联网是指国家局、各省级局(公司)、各工业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网络互联互通形成的计算机广域网络。

行业内联网的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八条 烟草行业内各单位计算机网络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烟草行业计算机网络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省域网的建设方案须报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业内联网ip地址和域名的规划、分配、监督和实施。

烟草行业内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以确保行业计算机网络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烟草行业卫星通信网的运行管理应严格按照卫星通信网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卫星网主站和各端站不得擅自关机和调整设备参数,确保卫星网与各局域网的联通,出现重大中断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章 信息资源管理第二十一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的信息化工作部门应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建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应统一管理信息资源,负责开发、建立、更新和维护相应的信息资源库,实现信息资源的集中开发、综合利用、互联互通和全面共享,为业务部门的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和发布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公开共享的信息资源,应按审批程序,在行业内联网和行业对外网站公布。

涉及全行业经济发展等重要统计信息,由国家局负责组织网上发布,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网发布。

第六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 凡接入烟草行业内联网的单位要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可靠,做到实体安全、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管理安全。

各单位必须遵守《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和《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烟草行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指定安全管理部门和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确保烟草行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及烟草行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与行业内联网和互联网实施物理隔离,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的审查制度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行业内联网发布的规定,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建立与烟草行业内联网有物理连接的互联网出口,必须连同安全方案报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培训、考核和奖惩管理第二十八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信息化应用技能应作为员工上岗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要重视对信息化人才的引进、使用和培养;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影响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和项目实施的,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系统使用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9日发布的《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3篇 信息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和《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22-2022)》要求,为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各类信息系统的稳定、可靠和安全,有效发挥信息系统作为公共服务体系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进学校信息化工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逐步实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安全可靠”的建设目标。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是指直接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信息基础设施。是指由学校和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通讯管线、通讯电缆和光缆、通讯基站、弱电机房、网络设备、楼内弱电布线、无线网(wifi)室外和室内接入设备等。

2. 信息系统建设。包括各类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平台、应用软件及中间件等的采购、开发和集成;以及相关信息化硬件设备的采购,包括服务器、存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但不包括各种教学仪器、实验室设备、文体设备。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遵循需求调研、立项申请、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以及变更、验收、投入运行等规范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审议信息化建设各单位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六条网信办作为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信息标准规范、经费预算;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分期实施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具体项目进行组织协调与实施推进;负责对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进行集成与整合;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新建和改造项目进行审核,为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负责管理校园信息基础设施;负责公共信息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负责学校网络安全。

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与信息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业务系统建设、推广,监督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同时也是本单位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数据的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双聘信息员,采用所在单位与网信办双聘制度,共同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建设程序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采用项目管理制。由网信办根据各单位实际需求进行项目分解,制订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立项申请与审批。各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信息化目标调研分析信息化项目需求,填写《某某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并报送至网信办备案,由网信办组织专家论证,并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采购与建设。信息化建设项目可采用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外包、采购等方式进行建设。招标采购和建设由资产管理处、网信办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全程与网信办保持联系,接受资产管理处、网信办的项目监督和技术指导。建设过程中涉及跨部门协作的,由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网信办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建设质量和相关的技术指标以及性能测试等情况;系统及设备运行、维护所必需的原始资料、配置参数、管理维护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等材料。对于信息化软件项目还需检查需求分析、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代码编写标准、源程序代码、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管理文档等内容。符合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要求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责令限期完善,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付款和国有资产管理。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费用支付须经网信办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要求,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校园信息基础设施由网信办统一归口管理。电信运营在校内建设信息基础设施须经网信办许可。由各电信运营商独立或与学校合作建设的设施和设备,其管理权限,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为避免重复建设、不规范建设,新建、扩建、改建楼宇时涉及校园信息基础设施,须经网信办确认建设方案并严格按照建设方案验收,否则资产管理处对建设合同不予批准,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五章 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网信办牵头建设、管理及维护学校公共信息支撑平台,包括信息门户、统一身份认证、中心数据库、校园数据中心、邮件服务、公共软件服务、一卡通系统等学校层面的软硬件平台。

第十六条中心数据库是学校集成、共享公共基础数据的平台,为保证其权威性、唯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学校所有信息系统均须向中心数据库提供必要数据,以便实现各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同时为各类公共服务和管理决策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以及涉及为全校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相关建设由网信办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网络基础平台建设、公共硬件平台建设、中心数据库建设、公共软件产品、主要业务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十八条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立项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均须通过网信办技术路线审核或专题论证、项目备案或审批。未经网信办审议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处不予批准签订合同及安排招标事宜,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可采用自行研发、合作开发、公司承建等多种方式进行,但必须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平台以及数据交换接口规范进行建设。网信办参与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和验收。

第六章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三个方面。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安全,设施包括:光纤通信线路、弱电房、弱电布线和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互联设备;系统安全是指承载信息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内容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中具体内容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学校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网信办负责网络和系统的技防安全,负责对校园网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负责学校数据中心运行管理,负责定期对所有校园网站进行系统安全检测并对有安全隐患的系统和网站督促整改,负责保障校园网的畅通运行;各单位负责其主管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系统安全、内容安全,做好数据维护以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建设合同中必须明确与承建方订立软件系统和数据的保密条款或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

第二十三条 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以及学校的共享数据必须严格授权、合法使用,确保学校各类管理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统一身份认证帐号和上网帐号,以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因管理不善导致密码泄露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网信办负责解释。

附件:某某大学信息化建设立项申报表

某某大学

2022年8月20日

第4篇 石油销售公司财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财务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减小会计信息化带来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财务部所有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财务信息化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代替人工进行财务信息处理,以及替代部分由人工完成的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过程。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化会计档案是指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光盘介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包括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

第二章 财务信息化管理一般规定

第五条财务部的计算机只允许用作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禁止与财务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等。

第六条财务部的计算机专人专用,禁止交叉使用。

第七条企业会计信息的录入由专人负责,被指派人员保管好自己的账号与密码,严防泄露。

第八条会计人员搜集的原始凭证在录入计算机之前必须经由审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做好审核记录。

第九条会计人员在计算机上编制记账凭证时,由审核人员上机审核并做好审核记录。

第十条会计人员打印出的账表由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审核,定期报送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每次使用计算机时必须使用不间断的电源,防止因断电导致核心数据丢失。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在每次下班前需将系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经过授权后定期存储与保存系统中的会计信息备份。

第十四条未经授权不得对会计软件进行修改、升级或更换硬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负责保管信息化会计档案的人员需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尘和防潮工作,防止存储介质损坏导致会计档案丢失。

第三章 财务信息化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应在每年或上年末建立新的会计年度的完整的账务文件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运用当前在用系统的规则正确地设置全部级次的会计科目,会计年度中间可以任意追加新的会计科目,但已制单或记账的会计科目不得修改或删除(账务的修改工作由系统管理员执行)。

第十七条转换会计年度时,应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后的20天内,完成结转各账户的年初手续,并保证数据检验平衡正确,年初余额在当年记账以前可以修改,当年记账以后如有调整,只能通过填制记账凭证进行。

第十八条任何登记入账的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记账凭证,摘要区规范填入,在机上填制的记账凭证编号应当连续,编号出现间断时,应在断号的第一张凭证上注明间断的编号,并在打印输出的该张凭证上注明断号的原因并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记账凭证必须经过复核人员签字后,才能根据其登记账簿,复核人员必须在屏幕上直接对机器存储的记账进行复核签字,同时要对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或代用凭单进行签字盖章。同一张记账凭证,制单和复核不能是同一人。

记账凭证在记账以前必须打印输出(记账凭证清单),没有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不得登记入账。

第二十条总账及现金账和银行账均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装订,出纳人员根据审核人员审查并准许报销的凭证,收入或付出款项,出纳人员可以不登记订本式日记账,如现金处理收支较多可根据需要自设辅助账。

单位每天必须将当日发生的现金收支数据输入计算机并据以计算出库存日报表,并在表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单位根据机器使用和人员分工情况以及工作需要,确定每月的记账期限,每月至少记账一次,每月月末以前应将当月所有收支及转账业务全部登记入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总账,每季度核对一次明细账。

第二十二条必须将储存在机器内的账簿数据打印输出为书面账簿,会计账簿打印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平时可以只打印已满页的账簿数据,但每年年末必须将全部账簿数据打印输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资产。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5篇 某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质量,根据《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含预算外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网络建设、软件和信息资源开发、应用系统集成等相关工程(含系统升级、设备采购及更新、通信线路建设和租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四条我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要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

第五条工程建设必须履行申报论证、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申报论证

第六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各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工程建设项目之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批准文件。属跨地区、行业、部门的工程,应同时提交相关部门意见;

(二)工程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建设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概算、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详细技术方案等;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项目论证意见。根据项目论证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预算,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需市财政拨款的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安排。

第八条未经上述程序申报论证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投资建设。

第九条未列入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但确需当年建设的工程,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上述程序完成申报论证工作。

第十条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工程,应按第六条规定要求填报有关资料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三章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的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章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开展信息化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监理与本单位同属一个企(事)业法人的分支单位承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设计、施工等活动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等内容,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政府采购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竣工项目,要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进行决算审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作为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和转资的依据。

第六章服务规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履行免费服务责任,免费服务期限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第6篇 某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要求,为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各类信息系统的稳定、可靠和安全,有效发挥信息系统作为公共服务体系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进学校信息化工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逐步实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安全可靠”的建设目标。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是指直接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信息基础设施。是指由学校和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通讯管线、通讯电缆和光缆、通讯基站、弱电机房、网络设备、楼内弱电布线、无线网(wifi)室外和室内接入设备等。

2. 信息系统建设。包括各类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平台、应用软件及中间件等的采购、开发和集成;以及相关信息化硬件设备的采购,包括服务器、存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但不包括各种教学仪器、实验室设备、文体设备。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遵循需求调研、立项申请、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以及变更、验收、投入运行等规范程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审议信息化建设各单位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六条 网信办作为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信息标准规范、经费预算;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分期实施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具体项目进行组织协调与实施推进;负责对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进行集成与整合;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新建和改造项目进行审核,为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负责管理校园信息基础设施;负责公共信息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负责学校网络安全。

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与信息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业务系统建设、推广,监督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同时也是本单位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数据的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双聘信息员,采用所在单位与网信办双聘制度,共同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建设程序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采用项目管理制。由网信办根据各单位实际需求进行项目分解,制订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立项申请与审批。各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信息化目标调研分析信息化项目需求,填写《某某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并报送至网信办备案,由网信办组织专家论证,并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采购与建设。信息化建设项目可采用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外包、采购等方式进行建设。招标采购和建设由资产管理处、网信办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全程与网信办保持联系,接受资产管理处、网信办的项目监督和技术指导。建设过程中涉及跨部门协作的,由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网信办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建设质量和相关的技术指标以及性能测试等情况;系统及设备运行、维护所必需的原始资料、配置参数、管理维护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等材料。对于信息化软件项目还需检查需求分析、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代码编写标准、源程序代码、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管理文档等内容。符合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要求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责令限期完善,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付款和国有资产管理。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费用支付须经网信办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要求,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信息基础设施由网信办统一归口管理。电信运营在校内建设信息基础设施须经网信办许可。由各电信运营商独立或与学校合作建设的设施和设备,其管理权限,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不规范建设,新建、扩建、改建楼宇时涉及校园信息基础设施,须经网信办确认建设方案并严格按照建设方案验收,否则资产管理处对建设合同不予批准,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五章 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网信办牵头建设、管理及维护学校公共信息支撑平台,包括信息门户、统一身份认证、中心数据库、校园数据中心、邮件服务、公共软件服务、一卡通系统等学校层面的软硬件平台。

第十六条 中心数据库是学校集成、共享公共基础数据的平台,为保证其权威性、唯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学校所有信息系统均须向中心数据库提供必要数据,以便实现各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同时为各类公共服务和管理决策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以及涉及为全校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相关建设由网信办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网络基础平台建设、公共硬件平台建设、中心数据库建设、公共软件产品、主要业务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立项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均须通过网信办技术路线审核或专题论证、项目备案或审批。未经网信办审议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处不予批准签订合同及安排招标事宜,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可采用自行研发、合作开发、公司承建等多种方式进行,但必须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平台以及数据交换接口规范进行建设。网信办参与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和验收。

第六章 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三个方面。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安全,设施包括:光纤通信线路、弱电房、弱电布线和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互联设备;系统安全是指承载信息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内容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中具体内容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网信办负责网络和系统的技防安全,负责对校园网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负责学校数据中心运行管理,负责定期对所有校园网站进行系统安全检测并对有安全隐患的系统和网站督促整改,负责保障校园网的畅通运行;各单位负责其主管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系统安全、内容安全,做好数据维护以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建设合同中必须明确与承建方订立软件系统和数据的保密条款或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

第二十三条 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以及学校的共享数据必须严格授权、合法使用,确保学校各类管理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统一身份认证帐号和上网帐号,以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因管理不善导致密码泄露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网信办负责解释。

附件:某某大学信息化建设立项申报表

某某大学

2017年8月20日

信息化管理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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