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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将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的,校内相关单位须向审计处备案说明。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问题、审核审计费用等。
第六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审计处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五)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章 委托审计招标
第七条 委托审计遵守《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审计项目,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中介机构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委托审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委托审计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一)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二)项目具有时限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根据项目的审计金额或审计费用确定招标方式
工程类、财务类审计的项目招标起点分别为投资总额3000万元、审计费用5万元。起点及以上的按照项目单独招标;起点以下的按照年度整体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及费率,分类集中实施零星委托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的招标程序
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报送学校审批、发布招标公告、资格资质审查、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初选3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报名时须提供有关资质和业绩证明文件,由审计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注册地一般应在兰州,在外地注册的机构应在兰州设有正式的分支机构;
(三)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或者注册造价工程师6人以上;工程咨询机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甲级资质;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近5年内未被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特点,设定科学合理的评审内容、标准、分值和权重,在商务报价、工作方案、人员配备、工作业绩、执业记录、质量控制和招标人评价等方面分别计分,综合评判投标人的商务标和技术标。
第十五条 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监督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推荐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评委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进行评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第二名、第三名为中标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对承接的审计业务,须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工作(招标人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除外)。否则,招标人可中止其中标资格。
第十八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内容、费用、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受托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要求,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立场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并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时,审计处要
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审计处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必要时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若项目复审的审减率超过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审计处将解除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1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2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二十九条 校内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委托审计费用分别在学校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或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学校审计处按规定对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校办产业、联合中专等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实施的委托审计项目,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各自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篇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中介是大家都熟悉的名词,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1】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 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精力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 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讲话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中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经委托入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力谋私、贪财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2】
11月2日,记者从南昌市房管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按照相关要求,南昌市将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交易管理平台,优化交易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监管流程,推行房源信息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
南昌市拟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服务合同,在发布房源信息中须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
此外,各中介机构要建立档案管理等制度,设立档案库、档案柜,规范使用《房屋出售(出租)委托合同》《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资料归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据悉,南昌市将严格落实中介从业人员实名挂牌服务制度。中介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职位、联系电话等信息。从业人员在服务时要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
在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方面,南昌市要求中介机构要履行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和资金托管流程,引导交易当事人到房管部门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办理资金托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经手交易资金。
第3篇 房地产中介公司vi管理办法范本
(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vi的正确使用,保证品牌在全国的统一形象,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之'vi',为英文'visual identity'的缩写,如无特别指出,系指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标志、商标、图案、物品等的外观识别。
(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vi管理制度采用申报审核制。
(三)、申报范围:凡涉及房地产中介公司标志、商标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相关信息的文件、宣传品、物品等(简称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示例:区域分部之文件模板、装修方案、宣传品、广告的内容、办公用品、礼品等;区域分部内各中介店之文件模版、装修方案、宣传品/广告、办公用品、礼品等。
(四)、管理责任分工:
1、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vi专员审查、监督武汉中介店vi情况
2、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各中介店:执行vi规定,保证视觉传播的一致性
(五)、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在收到关于vi设计,制作的申报后,24小时内给予回复意见
(六)、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禁止区域内的中介店正在使用的不符合vi管理规定的物品(包括文件、宣传品、办公用品或其他)的继续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中介店自行承担。
(七)、对不能符合vi规定的特殊情况,中介店应及时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市场部进行申报,经批准、备案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八)、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市场部随时对发现中介店违反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的情况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进行提醒,中介店应在收到该邮件或传真的24小时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做出答复,并予以及时纠正。
(九)、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在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确定的最低标准之上,对中介店进行更高标准的管理规定。
(十)、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对中介店的监督与处罚
1、中介店违反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2、如中介店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3日内拒不改正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对其处以500元金额的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该罚款可每7日连续适用直至该区域分部改正其错误行为为止。罚款所得费用将记入年度经纪人嘉奖基金。
3、中介店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通知后虽予以及时改正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仍有权就每次违规行为对其处以1000元金额的罚款。前述'6个月'期间的计算以《整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4、如中介店严重违反vi管理办法,致使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的声誉与形象受到严重影响,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可依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将该区域分部开除出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
5、各中介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符合房地产中介公司vi要求。以《中介店vi形象及物品摆放管理细则》为准。区域分部将不定期对各中介店店容店貌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网站公布。检查不合格的中介店将被下达《整改通知书》,3日内改正不规范行为,逾期不改者将视程度不同处以200元的罚款。
6、为了房地产中介公司在中国各个区域的广告宣传口径统一,各区域的中介店严禁私自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体上刊登任何广告。有需要刊登者请将设计样稿发至武汉区域市场部进行审核,经过同意签字方能刊登。如发现随意刊登者,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处以500元罚款。
7、经纪人着装标准:
(1)、女经纪人着装标准:金色制服(体系统一定制的西装外套)、白色衬衣、深色正装西裤、深色正装皮鞋。男经纪人着装标准:金色制服(体系统一定制的西装外套)、白色衬衣、体系内领带、深色正装西裤、深色正装皮鞋。不按规定着装,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2)、中介店经纪人参加营销活动如社区活动、房展会等,经纪人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使用带区域标志、标识的物品。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3)、中介店经纪人参加区域活动如嘉奖大会、培训等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使用带区域标志、标识的物品。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8、广告与促销:
(1)、店需按中介合同的规定向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交纳全国广告基金。
(2)、店一旦经过核准予以正式开业,必须按照武汉区域分部的安排参加联合广告,除交纳全国广告基金外,中介店必须保持武汉区域分部确定的最低广告标准。
(3)、店可自行决定如何做本店的店内广告,但如是幅面展示必须通知区域确定vi形象。
(4)、店可尽量寻找那些愿意为自己的房屋做广告付费的客户。在公司管理者批准的情况下,经纪人也可以为客户做广告,但须自己付费。
9、灯箱使用办法:灯箱开启时间
夏季:开启时间为20:30-10:30分
其他时间:开启时间为20:00-10:00分
违反规定的中介店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6月内连续两次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通知后虽予以及时改正的武汉区域分部仍有权就每次违规行为对其处以1000元金额的罚款。前述'6个月'期间的计算以《违规行为纠正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备注:《整改通知书》示例:见附件三
《处罚通知书》示例:见附件四
《中介店vi形象及物品摆放管理细则》示例:见附件五
第4篇 房地产中介公司管理办法范本
(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vi的正确使用,保证品牌在全国的统一形象,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之'vi',为英文'visual identity'的缩写,如无特别指出,系指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标志、商标、图案、物品等的外观识别。
(为准。
4、 如中介店严重违反vi管理办法,致使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的声誉与形象受到严重影响,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可依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将该区域分部开除出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
5、 各中介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符合房地产中介公司vi要求。以《中介店vi形象及物品摆放管理细则》为准。区域分部将不定期对各中介店店容店貌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网站公布。检查不合格的中介店将被下达《整改通知书》,3日内改正不规范行为,逾期不改者将视程度不同处以200元的罚款。
6、 为了房地产中介公司在中国各个区域的广告宣传口径统一,各区域的中介店严禁私自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体上刊登任何广告。有需要刊登者请将设计样稿发至武汉区域市场部进行审核,经过同意签字方能刊登。如发现随意刊登者,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处以500元罚款。
7、 经纪人着装标准:
(1) 、女经纪人着装标准:金色制服(体系统一定制的西装外套)、白色衬衣、深色正装西裤、深色正装皮鞋。男经纪人着装标准:金色制服(体系统一定制的西装外套)、白色衬衣、体系内领带、深色正装西裤、深色正装皮鞋。不按规定着装,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2) 、中介店经纪人参加营销活动如社区活动、房展会等,经纪人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使用带区域标志、标识的物品。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⑶ 、中介店经纪人参加区域活动如嘉奖大会、培训等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使用带区域标志、标识的物品。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8、 广告与促销:
(1) 、店需按中介合同的规定向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交纳全国广告基金。
(2) 、店一旦经过核准予以正式开业,必须按照武汉区域分部的安排参加联合广告,除交纳全国广告基金外,中介店必须保持武汉区域分部确定的最低广告标准。
⑶ 、店可自行决定如何做本店的店内广告,但如是幅面展示必须通知区域确定vi形象。
(4) 、店可尽量寻找那些愿意为自己的房屋做广告付费的客户。在公司管理者批准的情况下,经纪人也可以为客户做广告,但须自己付费。
9、 灯箱使用办法:灯箱开启时间
夏季:开启时间为20:30-10:30分
其他时间:开启时间为20:00-10:00分
违反规定的中介店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6月内连续两次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通知后虽予以及时改正的武汉区域分部仍有权就每次违规行为对其处以1000元金额的罚款。前述'6个月'期间的计算以《违规行为纠正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备注:《整改通知书》示例:见附件三
《处罚通知书》示例:见附件四
《中介店vi形象及物品摆放管理细则》示例:见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