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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办法10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2

社区管理办法

第1篇 街道k社区人员管理办法

街道e社区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以民政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进社区工作者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职在编从事社区党务、居务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的聘用、任职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聘用制。主要有选聘和招聘制两种形式。选聘制就是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经民主选举,当选后聘用;招聘制就是无需选举,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经考核考察录用的社区工作人员等。

第五条 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热爱社区工作,事业心、责任心强;

(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具有担任社区工作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社区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二)公布岗位及聘用条件等事项;

(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四)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五)进行笔试、面试和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六)拟录用人员经两委班子会议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七条 社区(以下简称聘用方)与聘用的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受聘方)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管理其人事组织关系。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聘用合同期限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聘用劳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劳动合同。

第九条 新招收的社区工作者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在15日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从下月起开始变更。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的;

(六)经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按有关法定程序罢免了社区居委会职务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聘用期间有社区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等机构改革情况的。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下列情况终结时为止:

(一)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不能履行聘用劳动合同或违_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因身心健康等其他原因自己提出辞职的。

第四章 工资待遇与假期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受聘期间,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规定规定享受工资、奖金补助、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享受国家规定带薪年休假、病假、产假、工作假、婚假、丧假(具体规定附后)。

第五章 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应当参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及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 每年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并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培训情况作为社区工作者考评和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奖励

第十七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考核评议制度。考核委员会由街道干部、全体社区工作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代表、社区党员代表和居民代表等组成。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进行,实行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评内容为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等方面。通过公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根据被考评人的综合评价,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社区工作者请假有关规定

(一)请假类别和期限

1、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2、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但每次事假一般不超过1周。

3、婚假:社区工作者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可延长至15天。

4、丧假:社区工作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一般1至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产假:女社区工作者产假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男女双方均为晚婚晚育的,男社区工作者可享受3天的护理假。

6、工作假:凡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根据医院证明,可给予工伤假。

7、带薪休假:工作年限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实行带薪休假,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的人员,不得在带薪休假,当年度已休满年假后又请事假,并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应抵充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在享受年休假,应统筹安排休假时间,避免集中休假,突击休假影响工作,原则上年度年初不安排休假。

(二)假期计算

病假、产假、工伤

假、婚假、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各类假期待遇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①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待遇不变;

②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含)的,从第2个月起工资按90%发放,奖金按天扣除;

③社区工作者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收入活动。对利用病假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一经查实,予以辞退处理,劳动关系同时终止。

2、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10天(含10天)以下的,待遇不变;10天以上的,10天以上天数按每天扣发日工资的50%[日工资=月工资÷21(下同)],并按天扣除奖金。

3、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工资、奖金照发。

(四)请假手续

1、社区工作者请假,须经领导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补假。

2、凡请病假、工伤假的,一般均须有无锡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建议,经审核后方可准假,假满后要及时销假。

(五)批准权限

1、社区书记、主任请假:向街道党工委分管组织的副书记请假,并备案。

2、除社区书记、主任以外的其它社区工作者:向社区书记请假,并备案。

社区书记空缺或休假时,依次由社区主任或其它负责人代为按权限批准。 社区工作者的请假单3天以内的,由社区备案,3天以上的,由街道备案。

(六)旷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

1、没有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凡旷工者均需做书面检查,并按日扣发日工资。连续3天旷工,或全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者,予以辞退处理。

(七)其它

第2篇 碧桂园管理处社区文化部人员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

碧园管理处社区文化部人员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

文化干事:

1、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没有落实好的,视情节扣30-50元;

2、活动进行过程中擅离工作岗位的,扣50-100元;

3、没有组织好老人活动中心工作,月投诉超过2次的,扣50元;

4、对住户文体活动建议、意见无动于衷,置之不理的,扣30-50元;

宣传干事:

1、没有及时、按质、按量完成管理处一般对外宣传资料的撰写、采编工作的,扣50元;

2、以不成立籍口来推迟各种搞件的撰写工作的,扣30-50元;

3、小区报刊所需稿件的撰写、征集工作不及时的,扣50元;

4、报刊编辑工作不细致,有严重错误的,扣50元;

5、报刊校对及交付印刷工作不及时,以致没有按时出报的,扣50-100元;

6、出版后的报刊有大量文字错误的,扣50元;

7、没有做好本村发生的大事及各项活动的记录及宣传工作的,扣30-100元;

8、不注重自身形象宣传,有不雅的动作及各种有损形象行为,以致有损管理处形象的,通报批评;

第3篇 某社区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镇2022年度村(社区)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突出工作重点和争创工作特色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镇党委政府对村级工作的领导,明确村级班子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大力促进村级工作的平衡发展,在全镇范围内大力兴起创先争优的工作热潮,确保今年工作目标全面实现。

二、考核内容及办法

村(社区)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由四部分组成,即基础工作部分、亮点工作部分、党支部书记述职测评部分和加分项目部分。其中前三部分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分别按70%、20%、10%的比例折算计入总分;加分项目部分考核分为争资和招商两项。(《镇2022年度村(社区)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附后)

三、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考核得分排名在前10位的村(社区)及其党支部书记、主任方具评先评优资格。

2、实行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维护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度,被否决的村(社区)及其党支部书记、主任和分管负责人均不得评为年度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3、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绩效工资发放挂钩。以党支部书记年工资为基数,拿出其中1万元作为绩效工资进行发放浮动,根据村(社区)得分按不少于党支部书记绩效工资80%的比例确定其他村干部的绩效工资。

4、考核结果作为村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得分排名末位的村(社区),镇党委给予其党支部书记黄牌警告;连续三年排名末位的村(社区),镇党委责令其党支部书记引咎辞职。

四、组织领导

镇党委政府成立同志为组长,同志为副组长,同志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考核工作由党政办牵头、政工室配合组织实施。基础工作考核以分线考核为主,其结果交由党政办汇总;各村亮点工作由分管班子成员负责牵头考核,其结果交由党政办汇总;党支部书记述职测评结果由政工室提供。相关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由管线的班子成员负责解释。

第4篇 某社区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社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障(社区)组织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财经制度及宜组能【2022】19号、财发【2022】39号文件等要求,结合我镇村(社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社区)资金主要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拨付给村(社区)的财政补助收入、专项经费,社会捐助资金,村(社区)集体收入等资金。

第二章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村(社区)工作经费来源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政补助收入。

1.村(社区)常职干部、部门干部、社干部工资;

2.办公经费。是指镇政府下拨用于保障村(社区)组织工作运转的专项资金,其中:行政村(含农村社区)每年不低于1万元、乡镇社区每年不低于2万元(镇政府统筹40%专项用于村(社区)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经费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二)专项经费。指上级组织下拨来用于村(社区)实施指定项目的经费。主要包括: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新村建设、抗旱、救灾、党建及其它专项工作经费。

(三)社会捐助资金。是指社会单位或个人捐助给村(社区)组织用于开展日常工作或专项工作的资金。

(四)集体收入。是指村(社区)组织通过固定资产变价、入股分红、资源转化、物业租赁、资本经营、有偿服务等方式取得的集体收益。

第四条鼓励村(社区)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增强村(社区)组织为民服务经济实力和工作基地。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村(社区)资金的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厉行节约、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村(社区)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支出

1.村组(社区)干部工资支出,按上级组织部门对村(社区)干部工资报酬标准计发;

2.工作经费支出:

(1)开展教育培训。订阅报刊杂志和培训资料;开展村(居)民实用技术培训等。

(2)开展组织活动。召开各类会议;开展党组织活动;开展村(居)民文体活动等。

(3)开展宣传工作。制作宣传栏、宣传标语,开展与工作相关的各类宣传。

(4)改善工作条件。购买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用品,修缮活动阵地及党员教育设施等。

(5)开展走访慰问。帮扶慰问老党员、困难党员、困难群众等。

(6)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以及其它与工作相关的合理开支。

(二)专项经费。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按综改办【2022】6号、财发【2022】15号文件要求执行。其它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合理支配,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社会捐助资金要单列科目,捐助单位(个人)明确使用范围的要专款专用;没有明确使用范围的由村(社区)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资金用途(优先用于公共维护.公共管理服务)。并向捐款单位(个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集体收入主要用于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基地建设和公共管理服务等,也可用于弥补工作经费不足。

第九条村(社区)要严格控制与工作有关的生活、误工、交通、住宿、通信等补助支出,除特定专项经费外,严禁把办公经费、特定专项经费除外的项目经费用于干部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村(社区)资金的管理坚持村帐镇管、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十一条村(社区)资金采取封闭式运行的办法。各村(社区)明确一名报帐员,每月20日前到农村集体“三资”托管中心报帐。

第十二条村(社区)经费的使用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办公经费支出金额500元以上召开村支两委会议、项目经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按照《会计法》和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经费审批程序,完备票据手续。

第十三条村(社区)工作经费支出实行年度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债务,对紧急、重大事项需支出经费,但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要及时召开村(社区)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并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各村(社区)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村年度资金预算交镇三资托中心,由三资托中心按预算进度进行拨款支付,超预算支出必须由镇党委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列入报销范围

(一)没有政策依据的支出项目;

(二)票据不规范的支出项目;

(三)未经村(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定的支出项目;

(四)专项资金中工程款支出未附合同、正式税收票据、验收依据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五章经费的监督

第十五条村(社区)资金支出须明确事由和经手人并经村(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加盖“财务会审专用章”,并且支出金额:

(一)工作经费:

500元以下由村(社区)主任审批;

500-1000元由村(社区)主任、书记审批;

1000元以上由驻村组长审核后,(社区)主任、书记审批;

(二)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联系项目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村(社区)主任、书记审批列支;5000元以上由由联系项目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经联系项目领导审签后村(社区)主任、书记审批列支。

第十六条“三资托管中心”应对村(社区)报帐票据认真审核。对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开支即予付款;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支出拒绝付款;对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的支出凭证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村(社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党务、村(居)务公开内容,收支情况每季度向群众公布一次,自觉接受监督。镇每半年对村(社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使用村(社区)资金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村(社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镇政府对各村(社区)年度目标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镇财政所、三资托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某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东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改革,合理利用区域卫生资源,提高各项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使东城区居民享受到方便、快捷、连续、安全的社区卫生服务。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医字【2007】45号)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6】244号)精神,按照东城区卫生局的相关规定,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双向转诊原则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为缓解看病难、看病贵,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为目的。遵循患者自愿、分级诊治、就近转诊、资源共享、连续性服务的原则。除双向转诊外,还要做好横向转诊的相关工作,使患者能够在中医、传染病防治以及特色专科等方面得到合理、周到的服务。

二、双向转诊条件与标准

(一)上转:

(1)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2)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3)有手术指征的危重病人;

(4)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治疗的病例;

(5)由上级支援医院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站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二)下转: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的病例;

(2)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3)诊断明确且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4)老年护理病例;

(5)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6)由上级支援医院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三)东城区慢性病双向转诊标准

已制定高血压、糖尿病的双向转诊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双向转诊医院的职责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

1.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依据转诊原则转往上级医院,并负责为上转病人提供联系协调服务。急危重症患者上转时,向接诊医生说明病人病情并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

2.要主动加强与上转医院的信息沟通,及时追踪上转病人的转诊过程,掌握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做好转诊病人的跟踪服务工作;

3.对转回社区的病人,要及时上门提供主动的连续性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对有需要的下转病人,按有关规定建立家庭病床,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二)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1.负责双向转诊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之间的双向转诊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

2、对双向转诊工作进行监督,了解存在的问题、听取双方意见并及时反馈。

(三)双向转诊的医院:

1.设立专职机构或责任部门,由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

2.为双向转诊患者优先提供挂号、检查、治疗等医疗服务,保证双向转诊工作在本医疗机构中的落实。

3.指导并配合受援社区卫生服务站做好下转病人治疗的后续管理和指导工作,确保治疗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四)对口支援医生

1.参与转诊患者的转诊前病历讨论

2.根据病情,为患者联系本院转诊事宜;

四、转诊方法及程序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出

1.社区站管理的患者符合上转诊条件的,经过站内病例讨论,征求患者同意后,责任医生填写电子病历中的双向诊单转出单,同时手工填写双向转诊的纸制表单中的转出联,经站长同意加盖社区站站章方可转出。

2.病情危重的转出患者,责任医生需注明注意事项,患者或其家属需在填写双向转诊转出记录表患者签字栏签字,加盖社区站站章转出。

3.与双向转诊医院建立化验检查直通的社区站,患者由责任医生开具化验检查直通后,在双向转诊的医院允许的情况下可直接去双向转诊医院交费化验,无需再挂号。

4.社区医务人员应在患者转出5天内追访病人,了解转诊情况,并做好记录。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入

病情稳定持转诊转回单转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患者,责任医师填写电子病历的双向转诊的回执单。根据双向转诊医院的建议设计患者的治疗方案保证患者治疗的连续性。

(三)双向转诊医院的院内工作:

根据各医院的双向转诊工作流程完成以下工作。

1.预约特殊检查:由双向转诊的负责科室协调,优先安排。

2.双向转诊主管部门协调相关科室,安排门诊和住院事宜.

3.对于下转患者及时通知社区卫生服务站。

4.开通急、危、重症患者绿色通道。

5.填写双向转诊单医院填写的回执单)

6.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医生询问转出病人的病情给予回答。

附图:双向转诊的流程图

第6篇 某社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工程项目和农村财务管理,完善和规范财务行为,防范和杜绝违纪违规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1、村(社区)组织实施投资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工程项目需办理报批手续。工程项目指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与改造、绿化及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土地整理、文化卫生体育类公共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投资1万元以上的零星工程。

2、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工程项目实施前,须编制方案预算,经村(社区)集体研究,由驻村组长初审同意,填写工程项目报批表,报镇村(社区)工程项目协调小组审批。工程项目审批后,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签订协议后组织实施。投资50万元以下工程由镇招标办组织招投标,50万元以上工程在市招标办招投标。

3、工程项目严禁未经报批即组织实施,遇防洪抗旱等应急工程由镇协调小组和分管领导现场察勘确定。实施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工程方案,增加工程项目。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原则上按4:3:3比例分三年付款结束。严禁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不履行报批手续。工程项目完工后,由镇审计所审计结算。工程项目报批手续、工程项目协议、审计结算单、入账正式票据须齐全后方能报支入账。工程款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严禁提前和超比例支付。

4、各村(社区)、镇有关部门要自觉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人员的责任。

5、为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镇成立村(社区)工程项目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6、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街道社区人员管理办法

街道e社区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从下月起开始变更。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 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

(工资的50%[日工资=月工资÷21(下同)],并按天扣除奖金。

3、 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工资、奖金照发。

(四) 请假手续

1、 社区工作者请假,须经领导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补假。

2、 凡请病假、工伤假的,一般均须有无锡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建议,经审核后方可准假,假满后要及时销假。

(五) 批准权限

1、 社区书记、主任请假:向街道党工委分管组织的副书记请假,并备案。

2、 除社区书记、主任以外的其它社区工作者:向社区书记请假,并备案。社区书记空缺或休假时,依次由社区主任或其它负责人代为按权限批准。 社区工作者的请假单3天以内的,由社区备案,3天以上的,由街道备案。

(六) 旷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

1、 没有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 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

3、 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凡旷工者均需做书面检查,并按日扣发日工资。连续3天旷工,或全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者,予以辞退处理。

(七) 其它社区考勤登记工作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负责。

第8篇 海西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社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为深入推进党支部、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四位一体”物业管理模式,实现物业管理精细化,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现将《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

2、《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标准》

3、《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及计分表》

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党政办公室

第9篇 社区卫生中心患者需求药品供应管理办法

为充分满足社区患者用药的需求,在不违反相关政策的情况下,适当扩充社区药品目录。具体办法如下:

一、药品供应范围

1、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

2、医保政策放开的慢病管理限级别用药。

3、多数患者有需求的药品。

二、药品供应原则

1、根据临床具体情况,在合理用药的前提下满足患者用药需求,特别是保证慢病患者用药的连续性。

2、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每个社区站常备药品,每个品种口服、注射制剂不超过2种。患者的个别需求,由临时配送解决。

三、药品申报流程

1、各社区站对患者提出的、原目录中禁止申领或者目录外的药品进行登记,并将记录报给保障部。

2、经社卫生中心药事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核,须符合相关政策及有关规定,经药事会讨论审核通过的药品由保障部协调配送企业供货,并将药品纳入社区用药目录。

3、药品到位后,及时反馈社区站。

4、保障部应定期向药事会通报药品使用情况。

第10篇 南投社区党支部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东风社区党支部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把流动党员纳入社区党支部实施有效管理,充分发挥流动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区委和街道党工委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流动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党员无论流动到哪里,都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社区流动党员的范围

社区流动党员指居住在社区无主管单位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新经济组织中的党员,档案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工作单位不固定或正在待业、择业人员中的党员

三、外出党员管理办法

1、凡要求流动,符合人才流动政策的党员,应予以支持,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3、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4、对外出后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党员,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四、外来党员管理办法

1、社区党支部迎接和流动人口管理、常住人口登记、检查暂住证等工作,摸清辖区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本着对党员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管理教育工作。

2、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街道党工委备案,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接受。

3、社区党支部应为流动党员提供学习和活动场所,指派党员与流动党员定点联系,灵活安排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作适当工作。

4、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有关内容。

东风社区

社区管理办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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