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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办法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4

委托管理办法

第1篇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试行办法

f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以本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诉讼、非诉讼、签订合同等法律事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某种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法律性文件。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二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原则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 行使职权。

董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委托他人作为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董事长授权委托的职权。委托书一般一年办理一次,根据具体情况,董事长可对委托内容和权限进行调整。

第六条 受托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经济违规行为,无重大劣迹,能够胜任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委托。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为公司内外部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授权委托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授权委托管理,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三章 授权委托管理程序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依据业务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发。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如下内容: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单位、职务、授权事项及范围、有效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依据业务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授权代理事项:

1、由被授权人填写申请表,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代理事项范围、代理事项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内容;

2、被授权人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经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3、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4、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同意的申请表送交到法律工作部门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手续。

第十三条 法律工作部门在授权委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法律工作部门须在接到被授权人提交的申请表后,一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被授权人递交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授权代理申请书,于一日内办理授权委托书;

3、对统一办理的授权委托书登记备案;

4、协助财务、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不定期审核;

5、保守授权委托事项秘密。

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需变更授权范围的,由法定代表人做出变更授权委托书,原授权委托书由法律工作部门收回作废。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业务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该期限必须在受托人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内。

受托人员依所委托事项的范围、权限完成相关事宜,不得假借授权谋求私利,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受托事项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十六条 受托人可在有效期满前15天提出继续代理授权的申请,法定授权人根据需要和被授权人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延长有效期。

第十七条 受托人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做好销售、回款等的衔接工作,保证销售、回款的安全性、及时性。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受托人持有,合同管理部门及受托人所在部门分别备案,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丢失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及时补办,并及时通知相关方,避免出现差错。

第二十条 受托人要提前终止所代理的授权工作,应提前15天向授权人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受托事项可由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进行转委托的,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

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对未授权转委托的事项,受托人不允许转委托代理。但是受托人有正当理由并有证据证明转委托代理是在某种特殊原因和特殊条 件下,为了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将一部分或全部代理权委托他人代理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转委托的,应与第三人签订转委托协议,交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授权代理通常采用一般代理,需进行特别代理的,须在委托书中明确特别代理权限及事项。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理权限终结,受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委托书交回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法律工作部门协助纪委、财务部、审计部应不定期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核查,发现有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应做出及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受托人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及委托期限终止后,仍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的行为,以及被授权人不履行委托义务或者履行委托事项不符合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办理的授权委托行为继续有效。未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该补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2篇 施工图委托设计管理办法范本

施工图委托设计管理办法

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便于公司管理,严格控制设计质量,规划设计部特制定本设计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施工图委托设计

规划设计部项目经理负责委托、协调施工图设计。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

三、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在委托施工图之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设计范围内准确、完整的地形图、地界坐标和地质资料。

2、项目审定总体方案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施工图设计要求》

以下各项如不在委托设计范围内,也应在施工图设计之前提供。

4、委托设计范围内的竖向规划

5、委托设计范围内的市政管网资料

6、对特殊材料、设备的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

7、经公司认可的建筑单体方案、建筑立面方案、管线布置方案。

8、经公司认可的园林景观方案

四、施工图的内容

1、供报批用的人防、消防、规划报批图各一套

2、施工图8套

3、园林景观施工图

五、工作程序

1、编制施工图设计组织计划: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开发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组织计划》,并报开发部经理审批。

2、选择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填写《公司文件会审单》,报规划设计部经理签字认可后,上报主管领导批准。

3、签订设计合同:项目负责人拟订《施工图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报部门经理认可后上报主管领导,并与设计单位签订《方案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

4、有关资料:由项目负责人准备《施工图设计任务书》、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件图、地质勘探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填写《资料发放记录单》,转交设计单位签收。

5、现场踏勘: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填写《现场工作记录表》。

6、接收施工图:由项目负责人按《施工图设计合同》及有关要求接收设计成果,并填写《资料接收记录单》

7、施工图审核:见《施工图审图管理办法》

8、设计交底:见《施工图审图管理办法》

9、结算设计费:由项目负责人按《方案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结算方案设计费

六、施工图的修改

1、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或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施工图进行修改

2、公司对项目的市场定位、成本控制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总体方案重大调整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出现重大失误,或与公司要求严重不符。

4、人防、消防、规划或市政各主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提出重大修改意见,并与《施工图设计要求》不符。

5、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技术问题或公司提出特殊要求,须对建筑、结构、设备系统方案作较大调整。

6、向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有重大变动

7、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施工图修改工作

(1)项目负责人对出现的情况作出判定,如属于上述情况,则进行施工图修改。

(2)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提请公司主管领导召开部门协调会议

(3)根据具体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现场会议,并作纪要

(4)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各部门意见提出《施工图修改建议》,经部门经理批准后,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由项目负责人将《施工图修改建议》转交设计单位

(6)由项目负责人接收施工图修改设计的成果,审核后转交工程部。

七、设计的监督

1、项目负责人应随时了解设计进度,对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可以组织协调会,请相关部门参加,并作会议纪要。

2、负责人应与设计单位明确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其中一方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休假、出差或调离,应通知对方,并应有相应的人员顶替。

3、必要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以建议聘请施工图设计监理,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八、工程施工现场配合

见《规划设计部项目前期工作指导书》

第3篇 全委托项目前期工程介入管理办法

全委项目前期工程介入管理办法

1、为保证前期工程介入的效果,为今后项目的顺利打下良好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2、前期工程介入是指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定后,物业交付前,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要求,从工程方面介入到项目中,了解工程状况,提供工程建议,为今后的接管验收和委托管理做好准备。

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全委托项目的前期工程管理

4、工程介入的内容包括

(1)项目情况熟悉了解

了解规划设计情况

了解配套设施情况

了解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状况

了解施工队情况

(2)建议

设计规划建议

施工建议

局部修改建议

配套设施建议

(3)协助物业验收

协助物业竣工验收

协助管理处交接验收

(4)资料收集

规划设计资料

竣工资料

验收资料

(5)项目移交

将前期介入过程中的往来函、顾问建议书、图纸资料及其它相关文件与管理处进行移交

5、前期介入人员管理

(1)前期介入人员属顾问人员,由市场发展部顾问组管理

(2)前期介入人员应按照服务合同的要求,定期出具顾问建议书

(3)前期介入人员在介入过程中,应服从现场人员管理,进工地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前期介入人员属顾问人员,按顾问人员的要求定期向部门提交月度汇报。

第4篇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将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的,校内相关单位须向审计处备案说明。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问题、审核审计费用等。

第六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审计处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五)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章 委托审计招标

第七条 委托审计遵守《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审计项目,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中介机构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委托审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委托审计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一)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二)项目具有时限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根据项目的审计金额或审计费用确定招标方式

工程类、财务类审计的项目招标起点分别为投资总额3000万元、审计费用5万元。起点及以上的按照项目单独招标;起点以下的按照年度整体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及费率,分类集中实施零星委托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的招标程序

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报送学校审批、发布招标公告、资格资质审查、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初选3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报名时须提供有关资质和业绩证明文件,由审计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注册地一般应在兰州,在外地注册的机构应在兰州设有正式的分支机构;

(三)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或者注册造价工程师6人以上;工程咨询机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甲级资质;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近5年内未被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特点,设定科学合理的评审内容、标准、分值和权重,在商务报价、工作方案、人员配备、工作业绩、执业记录、质量控制和招标人评价等方面分别计分,综合评判投标人的商务标和技术标。

第十五条 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监督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推荐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评委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进行评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第二名、第三名为中标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对承接的审计业务,须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工作(招标人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除外)。否则,招标人可中止其中标资格。

第十八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内容、费用、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受托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要求,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立场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并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时,审计处要

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审计处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必要时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若项目复审的审减率超过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审计处将解除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1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2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二十九条 校内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委托审计费用分别在学校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或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学校审计处按规定对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校办产业、联合中专等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实施的委托审计项目,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各自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管理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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