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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办法14篇

发布时间:2023-03-02 18:54:07 查看人数:90

房屋管理办法

第1篇 ds小区房屋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小区房屋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1、__各类标识牌、板、图、围栏、屏风等(除道路交通标志)由企业研发中心统一设计、制作。

2、小区道路交通标志由承包小区车场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的供方按国家有关标准制作、安装。

3、小区入伙后,由管理处负责将小区引导牌、宣传牌、楼层牌、消防疏散图、办公室及设备房房间标牌、设备标牌等按公司有关标准安装到位。须填写的标牌,应用电脑打字后粘贴,禁止用手填写。

4、管理处办公室宜按公司统一形象进行装修,由管理处铺设的设备房地砖的材质、颜色,设备表面油漆的颜色,须参考设备管理手册中'设备颜色规定'有关要求进行选材,施工。

5、土建施工或设备维修保养作业时,可能对业主造成危险的,须用带有警示的围栏、屏风进行围护。重要危险设备的工作状态须标识(如配电柜挂'禁止合闸'等),报废、封存的设备须标识。

6、库存的材料、备件等应标识,有用件与报废件应分开放置,防止误用。

7、儿童乐园等小区游乐或健身设施应悬挂或张贴使用说明、收费办法及警示标识。

8、雨天,路滑的地面应设标识牌,防止业主意外滑倒。

第2篇 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规定办法

【房屋、建筑设施】

建物维修工

按《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规程》与《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的内容要求进行修缮养护;

每月一次按《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要求》对小区房屋建筑,公用部位、设施进行巡查;

将周期巡查、养护结果记录于《共用部位巡查、养护记录表》内;

房屋、设施修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房屋、设施发生异常,及时报告设备主管,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

设备主管

负责房屋、设施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负责零星材料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维修的联系工作;

每年12月按房屋完好情况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组织实施房屋、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对房屋养护、修缮提供工作指导及检查监督;

对每次周期巡查养护记录、维修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每季度组织建物维修工检查房屋::、设施的使用状况,记录《房屋、设施检查表》,根据日常巡视及季度检查记录按照《房屋完好程度评定办法》,填写《房屋完好程度鉴定表》、《房屋完好情况分类记录表》,经经理审核后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供配电设备】

电工

每日一次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配电房设备,并记录《配电房巡视记录表》;

配电房每周打扫一次,配电柜每月清洁一次。双电源柜(箱)'运行'与'备用'每月切换检查一次,并记录《设备定期启动表》;

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供配电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供配电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供配电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和故障。

设备主管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外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组织实施供配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每周巡视配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交接班记录;

每月定期组织电工检查供配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供配电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每季汇总设备故障情况,填写《设备故障记录(季度)汇总表》,报经理审核后,交公司主管部门;

按《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处理应急事件。

【消防设备】

日常巡视

a.设备维修工每日一次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泵房及风机房设备,记录《水泵房巡视记录表》和《风机设备巡视记录表》。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和故障;

定期检查

a. 由设备维修工负责每月一次消火栓泵、喷淋泵、送风排烟机、双电源启动测试,记录《设备定期启动记录表》;

b.由设备主管组织,并由保安主管、保安人员和设备维修工参与操作,每年一次进行消火栓、喷淋进行系统测试;送风、排烟系统测试;电源、控制联动功能以及报警安全系统的测试。记录《消火栓、喷淋系统测试记录表》,《消防送风、排烟系统测试记录表》。

维修保养

a.设备维修工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b.设备机房每周打扫一次,机组每月清洁一次。消防泵'运行'与'备用'每月定期启动后交替更换一次;

c.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

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d.消防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设备主管

a.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b.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c.组织实施消防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d.每周巡视消防设备,检查巡视记录;

e.每月定期组织设备维修工检查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消防及报警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给排水设备】

管道工

每日一次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泵房设备,并记录《水泵房巡视记录表》;

水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机组每月清洁一次。生活水泵'运行'与'备用'每二周交替更换一次;

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 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设备主管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组织实施给排水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每周巡视水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交接班记录;

每月定期组织管道工检查给排水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给排水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每季汇总设备故障情况,填写《设备故障记录(季度)汇总表》,报经理审核后,交公司主管部门;

每年二次组织实施水箱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工作,记录《水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按《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处理应急事件。

【弱电设备】

分承包方维保人员

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弱电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弱电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

弱电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及时排除异常和故障。

电工

每日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信号接收机房设备及卫星天线,记录《信号收视设备巡视记录表》;

信号接收机房每周打扫一次,信号接收设备每月清洁一次;

发现弱电设备异常和故障及时通知分承包方维保人员并报告设备主管,督促维修保养。

保安人员

负责监控中心设备的日常运行操作,每班清洁监控室及设备表面,每次交接班时巡视周界报警系统探头和设备,每班一次巡视摄像监控系统、电子对讲系统的设备,并记录《监控、对讲设备巡视记录表》;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保安主管、设备主管。

设备主管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联系委托保养工作;

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组织实施弱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并按《设备维修保养分承包方服务质量监管办法》对分承包方进行监管。对弱电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检查、验证;

每周巡视弱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

每月

定期组织分承包方维保人员和电工检查弱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保安防盗系统检查表》和《摄像监控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每季汇总设备故障情况,填写《设备故障记录(季度)汇总表》,报经理审核后,交公司主管部门;

按《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处理应急事件;

【电梯设备】

分承包方电梯维保人员

每周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电梯设备维修保养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定期保养,同时负责清洁电梯机房环境,并将结果记录表内;

电梯设备维修工作记录《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

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于《设备故障记录表》上,并及时处理。

电工

每日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电梯设备,填写《电梯房巡视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分承包方电梯维保人员并报告设备主管,督促维修保养;

负责电源部分的维修保养及运行操作。每月一次切换检查双电源设备,记录《设备定期启动表》。

设备主管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联系委托保养工作;

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实施电梯设备的运行管理,按《设备维修保养分承包方服务质量监管办法》对分承包方的监管。对电梯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检查、验证;

每周巡视电梯机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

每月定期组织电工和分承包方电梯维保人员检查电梯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电梯设备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水泵设备】

管道工

a.每日一次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泵房设备,并记录《水泵房巡视记录表》;

b.水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机组每月清洁一次。生活水泵'运行'与'备用'每二周交替更换一次;

c.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 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d.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e.给排水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和故障。

设备主管

a.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b.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c.组织实施给排水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d.每周巡视水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交接班记录;

e.每月定期组织管道工检查给排水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给排水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f.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g.每季汇总设备故障情况,填写《设备故障记录(季度)汇总表》,报经理审核后,交公司主管部门;

i.每年二次组织实施水箱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工作,记录《水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第3篇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抗震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依据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本市采用统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鉴定。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建筑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 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有困难,或者在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支付临时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房屋建筑进行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危险房屋的修缮工程,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并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并予以公布: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巡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二)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三)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导致责任人未及时履责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责任由实际占有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4篇 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办法

1.本体维修资金属各楼宇物业业主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合同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

2.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管理处缴交本体维修资金,业主发生变更时所交的本体维修资金不作退还。

3.本体维修资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具体包括:

3.1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共用排烟管(道),电梯、公共水池、加压水泵、本体上下水管道,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公共天线、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

4.本体维修资金的3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

5.本体维修资金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设立专用账号存放本物业的本体资金帐内。

6.房屋本体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管理处主任签名后支付,中修以上维修工程或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时,需业主委员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方可支付。

7.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小修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当小区本体维修资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单栋房屋本体维修资金不够支出时,经业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按规定分摊。

8.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管理处应向业委会提交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并审议通过。业委会应在收到管理处的计划后15日内做出答复,急修工程应在7日内做出答复,业委会逾期视为同意。若业委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本体维修资金,管理处认为有充足理由使用,可由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区住宅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9.本体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由管理处每3个月公布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质询。

10.经业委会或所维修养护的单栋房屋50%以上业主同意,日常小修可以超出本规定的本体资金比例。

11.附表

11.1《房屋完好率统计表》

11.2《房屋设施零星小修记录表》

11.3《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记录表》

11.4《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计划表》

11.5《房屋中(大)修工程计划表》

11.6《房屋本体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汇报表》

11.7《房屋本体维修资金台帐》

第5篇 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8

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范文8

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加强对本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和环境的整洁、美观,依据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装饰装修的程序

1、房屋装修应由业主本人(或业主委托人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到物业公司领取《装修申请表》、《装修保证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并按表中要求逐项填写。

2、业主确定装修方案后,选定装修施工单位,并由装修施工单位指定一名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3、业主会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备齐如下装修申报材料到物业接待处办理申报备档手续:

⑴填好装修申请表、装修保证书;

⑵装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⑶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和1寸照片1张;

⑷房屋装修施工图;

⑸装饰装修方案。

4、物业在查验装修申报材料齐全,受理装修申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装修方案的审批原则如下:

⑴不能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⑵不能破坏建筑物的建筑立面,不能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

⑶不能改动上下水主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消防管线、煤气管线、排烟系统、供电、通讯、智能化线路;

⑷厨房、卫生间等楼板的防水措施;

⑸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5、装修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到物业办理证件领取和费用缴纳手续(详见附件三)后,方可进场。

6、装修过程中若增加施工人员,必须由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来物业公司办理,其他人员不予办理。

二、装饰装修的时间要求

1、房屋装修工程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实需要延长的,应由业主或业主委托人办理延期手续;

2、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30(夏季15:00至19:00)。如在非工作时间内施工,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停工或没收工具,并视情节轻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三、装饰装修中禁止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严禁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

4、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

5、严禁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

6、严禁任意刨凿楼地面、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7、破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8、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

9、严禁私自改动或损坏上下水、气主管道、消防设施、电视通讯系统、智能化监控系统管线、对讲设备、开关箱以外的供电线路、屋面防水隔热层;

10、禁止擅自改动煤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向煤气公司申请,由煤气公司组织实施;

11、装修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有关规范进行,禁止野蛮施工;

12、禁止其它违章装修活动。

四、现场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人员出入本小区必须佩带小区出入证,无证人员不得入内。

2、施工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在装修房屋内暂住,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3、施工人员只能在限定区域内作业,不得任意串户。

4、施工人员应遵守小区相关的管理制度及本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并接受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如有破坏或盗窃等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施工人员应当遵守《装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以保证施工现场良好的秩序。(详见附件一)

6、 如施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事件处理办法》执行,及时采取措施。(详见附件二)

7、施工人员在进场后,应告知邻里,给予谅解。

8、施工人员在进场后,不得在小区内派发和张贴宣传单。

五、材料运送管理

1、装修材料进入小区时,必须持相应的《装修进料证》。

2、业主如运送大宗装修材料,应事先通知物业公司,以便妥善提供配合服务。

3、进入小区的装饰材料一经卸下,应立即搬入业主的户内,不准占用公共区域。

4、在材料运送的过程中应注意对所经之处(包括道路、阶梯、进厅、走道、楼梯间等)的地面、墙面、顶面、转角处及突出的把手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妥善保护;严禁在广场地坪、楼厅、花岗岩地面上拖拉材料。

5、施工结束后,剩余材料搬离小区过程中同样要注意以上事项。

六、装饰装修要求

1、地面、天花板、屋面装修

⑴住宅卫生间地面已做过防水处理,装修时禁止挖掘地面、墙面、墙角,以免破坏防水层。因装修造成防水层破坏的,应重新做整体防水(防水层沿墙面四周上翻200毫米),并做24小时闭水试验,闭水试验时应通知物业公司现场监督、验收并记录。

⑵房屋地面及天花板内已暗埋各种管线,铺设木地板或吊顶时要按图施工,打孔时切莫破坏暗埋的管路及线路,并注意打孔深度不得超过3公分。

⑶凡留有管道的顶面,需留出适当大的检查口,以方便上部管道的即时检修。

2、配套设施、设备装修

⑴有线电视、电话接线位置及接口已固定,其维修、养护由专业公司负责,不得拆线、改线、加线;

⑵为确保正常用电,电器线路的改动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将改动图纸标清后交业主转物业公司备案;

⑶改动电气(强电、弱电)线路时,必须穿管敷设;

⑷为便于日后维修,原电气元件位置若弃用,必须用盖板封好,严禁用水泥砂浆糊堵;

⑸施工结束后,装修施工单位要给业主出具改动后的水、电平面图或改动情况的详细文字说明的复印件转交物业备档,以便日后维修。

3、排气、换气扇、抽油烟机安装

⑴对已预留安装孔的,只限利用该孔安装,不另行开洞;

⑵抽油烟机排气管、排气扇只限向外伸出外墙面20厘米,并妥善处理排出油烟,不得影响公共卫生。

⑶无法安装的请通知物业公司以指定位置进行安装。

4、空调机安装

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需严格按原设计的指定位置安装,冷凝水的排放按预留位置排放。如有冲突,则按物业统一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支架、膨胀螺丝均要采用不锈钢材料。

5、房屋外观要求

⑴天面雨蓬:天面不得私自搭建,私自架设雨蓬。不得对天台花园进行封闭,加建围栏。

⑵一层花园:不允许在一层花园私搭乱建,不得种植农作物,种植花草必须与小区整体绿化保持一致。在私家花园搭建建筑物必须经过物业公司许可。

⑶窗玻璃:禁止更换其它颜色的玻璃或喷漆或张贴广告等有碍小区整体形象的行为。

⑷防盗网:如需要安装防盗网,到物业公司咨询后,在窗扇内侧,安装统一款式、颜色的防盗网。

⑸阳台栏杆:原则上不允许对栏杆进行改造,因其设计已经考虑了安全问题。如确需改造,改造后栏杆的颜色、材料、形式要按物业公司要求进行。

七、防火责任

1、施工现场必须自备足够灭火设备,要求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1个2公斤灭火器。如手提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

2、装修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各装修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3、凡因违反规定所发生的消防事故,由业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八、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理

1、装修垃圾袋装后按物业公司指定的时间堆放在指定位置上,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区域,违者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违约金,每次200-500元,直至禁止装修人员进场。

2、如出现损坏公共设施、污染道路和墙面、装修人员随意抛洒以及乱倾倒等现象,如经通告后,装修施工单位未做出恢复或清理,物业公司将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将从装饰管理保证金中扣除,并处以每次200-500元,直至禁止装修人员进场。

3、严禁高空抛物,违者承担违约金500-1000元。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肇事者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 九、违章处理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每天不定时对装修户进行巡查,对装修户进行巡查,监督装修情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对业主或装饰施工单位的违章施工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制止,违规者除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按附件四中的标准承担相应的处罚外,物业有权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没收工具;

4、赔偿经济损失。

十、装修施工单位离场手续的办理程序

1、装修竣工后,由业主、装修施工单位、物业公司三方对装修是否违规进行共同验收。并将相关变更管线图和文字说明交物业公司备案。

2、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规装修现象,装修施工单位需按物业公司要求进行整改。

3、整改完毕3个月后,由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带相关施工证件及办证收据到物业公司办理退证手续。

十一、说明

本《办法》是为了协助业主能清楚了解有关装修手续的办理,恳请您仔细阅读本《办法》内容,并遵照执行。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附件一:《装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不酗酒闹事,不打架斗殴,不参与赌博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

2、不得在建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禁止随地便溺。

3、不得乱扔垃圾杂物,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剩余食物,不在小区内晾晒衣物。

4、不得在室内动用明火操作,或用木块、刨花煮饭、取暖,并禁止吸烟。

5、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操作;从事机电安装、电焊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应在物业管理人员查看时出示。

6、装饰施工应在室内(施工期间应关闭房门)进行,不得在公共部位(小区道路、楼梯间等)搅拌水泥、和灰,以免造成水泥凝结难以清理。

7、为避免管道堵塞,禁止将剩余装修材料(涂料、漆等)倒入下水管道,顶层装修时,不准向雨水管内倾倒任何废料。

附件二;《应急事件处理办法》

如施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如液化气泄漏、水淹、火灾或民工殴斗等,现场施工人员应当按以下办法处理:

1、保持镇静,不要慌张。

2、在自身安全条件下,采取可能采取的措施,阻止事态发展或减少不良后果。

3、尽快通知相关单位(110、119、120)及物业公司前来处理。

4、撤离现场,并劝阻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附件三:装修项目及费用标准

序号费用项目费用标准说明

1装修施工许可证55元/证1、此证在装修进场后,置于进户门上;

2、此证含押金50元,工本费5元,装修竣工后即可按规定到物业公司办理退证手续。

3、办证时此项费用由装饰施工单位缴纳。

2施工人员出入证15元/证1、施工人员在进入小区,必须佩戴,违者将以无证拒绝进入小区;

2、此证含押金10元,工本费5元,装修竣工后即可按规定到物业办理退证手续;

3、办证时此项费用由装饰施工单位缴纳。

3装饰管理保证金2000元装饰施工单位缴纳2000元,此费用装修完毕后,确定无违章施工,三个月后退还。

4垃圾清运费2.5元/平方米装修垃圾由物业统一清运,费用为2.5元/平方米;也可自行清理(必须严格遵守《装修垃圾自运承诺书》)。

附件四:相关法律规定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施工单位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业主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施工单位的,业主可以向装饰施工单位追偿。

3、施工人员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⑴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业主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⑵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业主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⑶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业主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施工单位处以1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6篇 大学后勤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z大学后勤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后勤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根据泰综治办[2006]12号关于《泰城房屋租赁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学校构建和谐校园的要求,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1、后勤各单位房屋租赁不得影响本单位承担的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同时要按照学校相关要求,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校园环境。

2、后勤各单位房屋租赁须上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能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将复印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3、房屋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由后勤管理处制订的合同样本。

4、房屋出租合同均为一年一签,租期超过一年需报请后勤领导班子批准。

5、承租方应有校内副处级(含副处)以上干部担保,并按一季度的租金标准缴纳担保金(承租方如无担保人,应按两个季度的租金标准缴纳担保金),担保人 与承租方共同承担承租方违反合同条款的一切责任。

6、沿街房屋的经营权统一由泰安市山东农业大学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并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的管理和监督。

7、承租方要有经营范围内的一切合法证件,出租单位要留有证件复印件。

第7篇 新世界物业房屋管理检验标准和办法

新世界物业房屋管理工作检验标准和办法

土木类:

1、梁、柱、板主体:

1)按图纸设计逐间检查,无变形、弓凸、剥落、开裂、倾斜和非收缩性裂缝;

2)无钢筋外露;

3)阴阳角成通线,阳角水泥护角及抹灰无缺损。

2、天花:

1)抹灰面平整,面层涂料均匀,无漏刷,无脱皮;

2)无裂纹、无刷痕、色泽一致;

3、天花扣板:(装修房)

目测无明显不平整,无磕碰。

4、墙面:

1)抹灰面平整,目测无明显起伏,无明显倾斜、面层涂料均匀,无漏刷,无面层剥落,无裂缝,无污渍,色泽一致,墙面涂料无污染其它饰面。

2)块料(如磁砖)面层:

a、粘帖牢固,无缺棱掉角;

b、面层无裂纹、损伤,纹理、色泽一致;

c、对缝砂浆饱满,线条顺直;

5、地(楼)面:

1)毛地面:平整,无裂纹,无钢筋突出、无凹凸、无施工余料、无积尘;

2)块料(如磁砖)面层:

a、粘贴牢固,无缺棱掉角,无空鼓;

b、单体无高差、无倾斜,整体水平;

c、面层无裂纹、损伤、无瑕疵、色泽一致,对缝线条顺直;

d、对缝砂浆饱满,线条顺直,倒影成通线;

3)水泥砂浆面层:

抹灰平整,压光均匀,无空鼓,无裂纹,无起泡等缺陷;

4)复合木地板(基本装修房):

a、地板整体无起伏,与阳台门框平行,空鼓面积不得超过2-3%;

b、接缝连接紧密,不得有大小头现象,缝宽最大处不得大于0.3mm。

c、面层无划痕、无磕碰,不允许有色差;

d、地面与地脚无明显接口,不可吊角。

5)卫生间、厨房和前后阳台地面:

用小桶或塑料胶管向地面冲倒水,观察水流向准确到地漏,不应有积水,倒泛水;

6、门窗:

1)、开启自如,轻摇晃门、窗是否牢固,无晃动和裂缝出现,无翘曲变形;

2)、木门油漆均匀,观察门缝线条均匀,不掉角,无变形,门扇吊脚高度应为3.5-4cm;

4)、玻璃胶缝密实,玻璃面层无裂缝,无损伤和无刮花痕迹,阳台铝门吊脚应为2-3cm;

6)窗台:

泛水正常,无向室内倒流缺陷;可选择以下检查方法;

a、先关紧所有的窗户,从天面或顶层房间窗户(属天面均有檐口的房屋,普遍为多屋住宅区)自上而下均匀浇水,停止浇水后半小时逐间检查每个窗台(墙面)是否有水渗入;

b、查询天气预报,在验收期间出现下雨的日期前,先将所有窗门关紧,雨后逐间检查墙面和窗台泛水;

7、楼梯、扶手

1)砼结构的楼梯:无裂缝,无钢筋外漏,梯砖对缝严密、砖缝无倾斜;

2)钢木楼梯扶手:

a、用力摇无晃动,无弯曲;

b、钢制拦杆表面无油漆剥落、无锈蚀、漆色均匀;

c、木扶手表面无龟裂,油漆无脱落,色泽一致,表面平滑,不扎手;

8、阳台

1)泛水坡向地漏,地漏口高度j距地面约3cm;

2)栏杆安装牢固,油漆均匀、无脱落、无锈迹,各金属管间距不超过10cm;

9、厨房、浴室

1)地面标高低于厅地面2cm

2)目测去水口去水畅顺;

3)排气口泛水坡向向外。

水、电类:

1、电器类:

a、插座与墙面间无缝隙,周边补灰平整,无凹凸感,盖板手感牢固。

b、开关拨动灵活,总电源箱各开关标识清晰,接线桩头无松动现象。

c、灯具须安装牢固。

d、各灯具及各插座应能正常使用,无短路、开路现象。

e、线材的选用、线路的走向和技术要求等要与设计图纸保持一致。

2、可视对讲系统:

a、按键、门开启灵活。

b、不锈钢门、玻璃门无刮花痕迹;

c、大堂与业主家和监控中心三方能互call,且通话清楚,图像清晰;

3、电视天线、电话线路、网络线路:

a、电视天线应保证图像清晰、伴音清楚,不受干扰。

b、电话线路应保证通话清楚,无杂音,不受干扰。

c、网络线路应保证频带的宽度和速度。

4、给排水:

a、保证各管道没有堵塞、漏水现象

b、保证供水管道要有足够的水压

c、排水口要做二次防水。

第8篇 职业学院房屋场地租赁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房屋及场地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房屋、场地的租赁管理,保障学院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_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租赁及出借是指学院公有房产、住宅房的租赁或出借活动。

第三条 总务处负责全院房屋、场地租赁及出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场地属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出租和出借,确需出租和出借的应有出租或出借单位提出申请,总务处进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未向房管部门申请,不得办理有关房屋出租及出借手续,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房屋、场地进行经营、使用和居住。

第五条 学校空闲的住宅,可进行出租的,应出租给本校教职工;经营性房屋、场地的零星租赁或续租,由总务处会同经营管理单位议标或招标方式确定,租赁价格一般不得低于原租金水平;新建营业用房成批租赁由总务处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财务处采取公开竞标、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 学校公有房屋、场地租赁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任何违约行为都应承担责任。合同或协议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签订。

第七条 经学院批准,租赁公有住房执行当地当年租金标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租金由租赁人员按月向学院财务处缴纳;不缴纳的,有工资收入的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缴,无工资收入的由总务处负责收缴。

第八条 公有房屋、场地是学校的固定资产,租金收入一律及时足额缴学校财务处,并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截留。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座落、结构、面积、设施、设备;

(二)租赁用途;

(三)租赁的期限;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设备押金;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事项。

第十条 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总务处收回房屋、场地: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将承租房屋私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不按时交纳房租,拖欠一个月以上的;

(四)损坏设备不予修复赔偿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一条 因学校特殊情况需要承租方迁出的,承租方应按时迁出,其他事宜按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收回出租出借的房屋场地,应认真检查,如有损坏由 承租方或借方负责修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房屋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房屋装饰管理规定

第1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规、政策规定,为加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确保物 ,业使 用寿命和整体美观,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 ,特制定本规 定。

第2节 装修申报与登记

第二条 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伙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条 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备案/验收申请表》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根据本规定详实填写。

第四条 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

1、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管线图、天花装饰图等)。

2、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

第六条 物业服务中心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 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装修保证金、证件押金等有关费用,领取《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装修施工。

第3节 装修项目与范围

第八条 房屋结构

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改动、拆除、损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

2、不得过量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砖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的大理石、花岗石铺地面。

3、地板除凿毛外,不得凿除地板原水泥面层;地板、天花表面局部开槽深度不得大于15mm。

4、房内加气砼墙体必须征得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拆除。

房内任何墙体移位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厨房及卫生间

1、不得改变厨房及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其它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2、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

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书面报燃气公司审批,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施工,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及走向已予以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

施工中禁止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防止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洗菜盆、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改变卫生间洗手盆、浴缸、马桶、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卫生间地面及墙面交楼时已做了防水层。

交楼时,开发商已在厨房、卫生间地面注满水,闭水时间超过48小时。

经双方确认防水质量合格。

业主装修前,须与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验,要求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

装修竣工验收时,业主须与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管道口与地面接合处的防水质量,确认未给楼下住户造成渗漏和管道堵损。

闭水试验合格、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申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6、严禁敲打地面或以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现象。

7、对地面各管道口进行密封保护,禁止将水泥、沙石、灰尘等导入管道,禁止损坏管道口。

完工后使用清水试验,确认地漏、管道排水畅通。

8、禁止扩大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管孔,不得损坏、堵塞排烟道。

安装完抽油烟机排气管后,应使用胶泥等材料密封好排气管与烟道孔间的间隙,避免油烟窜入房间。

9、双卫生间户型须单独安装燃气热水器,设计上没有预留集中供热水管道。

10、业主应安装使用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并将废气通过排气管排至室外,排气管伸出外墙长度不得大于250px。

妥善保存热水器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保修卡、保险卡和购买发票等备查。

11、禁止私自接通燃气管道或燃气用具,私自使用燃气。

业主应在装修竣工验收后向燃气公司申报办理开户通气手续,由燃气公司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培训后开通点火。

12、厨房、卫生间须安装吸顶式排气扇,使用排气管将废气从外墙上的专门孔洞排至室外。

第十条 门窗及阳台

1、禁止改变进户防火防盗门的款式及颜色。

允许加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门,不允许改变进户门洞尺寸,不允许在外墙上包边。

2、禁止改变铝合金门窗的设计款式及玻璃颜色,除洗手间窗户外、不得在其它门窗玻璃上粘贴玻璃纸。

3、允许在门窗内侧安装纱窗,但纱窗框颜色必须与现有的窗框颜色一致。

4、装饰窗户时,不得以重力碰撞或振动铝合金窗框,以免引起窗框塞缝开裂或脱落,造成渗漏水现象。

5、禁止在阳台安装防盗网、铝合金玻璃窗,以维护物业整体美观。

允许在阳台安装隐形防盗网。

6、禁止改变阳台外墙面砖,禁止改换阳台护栏样式和玻璃。

7、禁止在阳台上安装衣柜、装饰柜、洗手池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及设施。

8、采光井内侧各窗,允许在窗内侧安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窗花。

第十一条 阳台花池鲜花种养

部分景观阳台配置花池,池底预留有排水管孔,便于排出花池内多余的水量。

种植花卉前,须先在花池底铺上5至8公分厚的陶粒层,陶粒层上面铺上玻璃纤维布,玻璃纤维布上再堆放种养土壤,在种养土里栽植花卉。

按此程序操作,可防止池底排水管孔被堵塞,土壤里又有合适水份。

第十二条 管线及设施

住宅室内配备有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宽频网络、可视对讲、煤气泄漏报警、燃气自动抄表、红外线监控报警、给排水等管线。

供电线路又分别为插座电源线、空调电源线和照明电源线,管线种类多,走向复杂,禁止随意改动。

装修时确需改动管线,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专业管线施工图纸,报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改动。

第十三条 空调机安装

1、所有房屋均已配备空调机专用电源插座、空调管穿墙孔、室外空调机安装位和空调水收集暗管插入口,禁止在外墙任何地方打孔。

2、须聘请专业队伍安装空调,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规定位置安装各房间分体空调室外机,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并将百叶窗挡板安回原位。

3、若设计上个别房间没有安排室外空调机位,住户必须将空调室外机安放在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指定的位置上,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

4、确保空调滴水管正确插入空调水收集水管口内。

5、使用胶泥等材料良好密封空调管与穿墙孔内外两侧间隙,防止雨水渗入墙内。

第十四条 公共走道

1、禁止在进户门外墙壁上进行任何装修。

2、禁止在进户门前加设任何照明灯饰,以免影响走廊观瞻或妨碍邻居。

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地面、墙面铺贴其它面砖。

3、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上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反光镜、雕塑、神龛、香炉等物件。

第4节 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承建资格管理

1、禁止无承建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办公地点、无技术人员的“四无”装修队进入小区承揽业务。

2、施工单位开工时应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粘贴在进户门外面正上方,不得遮挡进户门猫眼,便于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工期及施工时间管理

1、简单装修工程30天内完工,中档装修工程60天内完工,高档豪华装修工期不得超过90天。

2、施工作业时间:上午7:00至12:00,下午14:00至19:00。

3、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施工,不得产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4、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小区入住情况,对施工作业时间进行调整,施工队须按调整后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八条 装修现场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项目及范围进行装修,对于未申报备案登记的施工项目,除责令恢复原样外,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装修施工必须在申报登记的单元内进行,不得占用本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包括天台、楼道)进行加工作业。

施工作业期间,进户门必须关闭,防止灰尘、噪音扩散,影响他人。

3、需在大厦外地面使用水、电切割材料或预制构件的,需填报《临时用水用电申请表》,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中心专业人员接驳水电。

严禁私自接驳公用水、电及乱接乱拉电源线。

4、每日施工完毕,务必关妥所有门窗、水龙头及电闸,并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可离开。

不得发生水浸,以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电梯等公共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施工消防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2只灭火器,完善防火措施。

2、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或烧焊作业时,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处填报《动火作业申报表》,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安排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安全。

3、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油炉、电炉等做饭,晚上禁止装修工人在小区内留宿。

4、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现场吸烟。

5、禁止在装修现场存放天那水、油漆、盐酸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出入小区,施工人员在作业现场及小区内任何地方,须随时佩戴《临时出入证》,并且仅限于在作业区内活动。

2、施工人员无《临时出入证》或冒用他人证件、使用过期证件,将限制进入小区。

3、施工人员不得骚扰其他住户,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不准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

4、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内高声喧哗,不得发生打架、斗殴、赌博及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

5、严禁高空抛物,违者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小区内公共设施,遵守小区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等公众制度,服从管理。

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恢复原样外,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7、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及消防工作,严格管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材料搬运管理

1、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专用通道搬运装修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公共地方。

2、水泥、砂、石、白灰等粉粒材料必须袋装后搬运,流质材料必须用容器密封后搬运。

及时清除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染。

3、使用电梯搬运材料时,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材料须均匀摆放在电梯轿厢;不得用纸、木板等物嵌入电梯门缝内,强制使梯门长时间不能关闭;禁止使用客梯运载装修材料。

4、不得对电梯、消防楼梯墙面及楼层公共设施造成损坏,违者将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运输装修材料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污染环境,对容易产生污染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二十二条 装修垃圾清运管理

1、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密封后,才能搬出装修单位,并堆放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位置。

2、业主或施工单位,不得在指定地点外任何公共地方堆放装修垃圾。

不得将装修垃圾放入生活垃圾桶内。

3、业主或施工单位,必须将装修垃圾按物业服务中心规定时间搬运到小区指定地点。

搬运过程中,如对电梯、公共通道造成损坏或污染的,必须恢复原状。

4、物业服务中心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将收集的装修垃圾清运到政府指定的填埋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装修巡查管理

1、物业服务中心将派专人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2、施工期间,装修巡查人员将每天不定时进入装修单元内检查有无违章情况、治安和消防隐患,检查公共设施和装修秩序。

若有违章及其它情况,即会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落实整改。

若有延误或拒不执行整改,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强令整改。

3、装修期间,业主或装修单位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及其它违章整改发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中心将在结算装修保证金时扣除。

若保证金不足扣款,将追缴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竣工备案

1、装修完工后,业主和施工单位须共同开展装修质量检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双方签名。

2、业主会同施工单位持书面装修验收意见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竣工备案。

3、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业主和装修单位须按责任修复或赔偿,费用也可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中心竣工备案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5节 施工单位从业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办理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3、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4、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且本年度审验合格。

5、与业主已签定家居装修施工合同。

第6节 违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属装修违章。

第二十七条 若发生装修违章,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业主为第二责任人,两者对装修违章负有共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其限期修复、纠正、恢复原状。

2、采取扣留、没收工具的方式,责令停工,赔偿经济损失。

3、对每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均有权按有关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

4、对装修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装修队在小区的装修资格,并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诉诸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10篇 物业项目房屋维修管理办法(10)

物业项目房屋维修管理办法(十)

1.0目的

规范房屋维修管理,确保日常保养、维护、定期检查使房屋正常发挥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寿命。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辖区内项目处。

3.0职责

3.1主管项目经理负责检查维修实施情况。

3.2工程处维修工进行负责实施执行。

4.0程序要点

4.1保修期内(从入伙起在一年时间内)

4.1.1业主将房屋外墙渗水、屋面漏水、下水道堵塞、大便器不通、电线短路、门窗关闭不严等工程质量问题,填写《设施检修单》反映至项目处。

4.1.2项目处根据《设施检修单》的内容报告施工队。

4.1.3施工队根据《设施检修单》内容到实地察看请专业施工队妥善维修,项目处跟踪维修过程及监督维修质量,施工完毕后,请业主签字认可。

4.2保修期后(房屋本体维修)

4.2.1维修范围:屋面、外墙、主体结构、楼梯、通道、排烟管、本体上下水管道等。

4.2.2房屋本体需要维修时,由运作部、工程部、项目处经理一起实地查看,商定维修项目后,由工程处请专业施工队报预算交运作部经理。

4.2.3运作部经理根据商定的项目及预算,拟定维修方案转公司总经理室/业主委员会确定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4.2.4由运作部负责与专业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并对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待维修工程完毕后,请工程部/业主委员会委员,项目处经理对维修工程进和行验收并填写《设施验收单》,参与验收人员共同签字。

房屋维修管理办法

版本/状态:c/0mps-yg1-05第2页共2页

4.3房屋公共设施维修

4.3.1坐厕堵塞疏通

a)首先用胶吸泵吸5次以上,然后用大水试坐厕是否去水顺畅。

b)如堵塞严重则应拆开坐厕疏通,动手前必须先征得住户的同意。

4.3.2厨房排水堵塞疏通

a)用铁线勾出在水弯内的脏物。

b)用疏通机疏通排水管。

4.3.3厨房/卫生间查漏

a)确认室内给排水走向,并仔细查看具体渗漏部位。

b)关闭室内所有用水部位,查看水表是否转动,如转动则证明给水管漏水,如果水表不转动说明给水管不漏水。

c)用铁杆贴着给水管漏水可疑处仔细听,直至找到漏水处。

d)排除给水管漏水故障后如果仍漏水,则应在挨近排水排污横管与主管接口的地方检查。

e)卫生

f)器具漏水,一般情况下是接头漏水,如有接头不漏水,肯定是排水或排污横管破裂或堵塞。

5.0记录

5.1《设施检修单》mps-yg2-07

5.2《设施验收单》mps-yg2-02

第11篇 物业项目房屋维修管理办法

.

物业项目房屋维修管理办法

(十)

1.0目的规范房屋维修管理,确保日常保养、维护、定期检查使房屋正常发挥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寿命。

2. 0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辖区内项目处。

3. 0职责3.1主管项目经理负责检查维修实施情况。

3. 2工程处维修工进行负责实施执行。

4.0程序要点

4.1保修期内(从入伙起在一年时间内)

4.1.1业主将房屋外墙渗水、屋面漏水、下水道堵塞、大便器不通、电线短路、门窗 不严等工程质量问题,填写《设施检修单》反映至项目处。

4.1.2项目处根据《设施检修单》的内容报告施工队。

4.1.3施工队根据《设施检修单》内容到实地察看请专业施工队妥善维修,项目处跟踪维修过程及监督维修质量,施工完毕后,请业主签字认可。

4.2保修期后(房屋本体维修)

4.2.1 维修范围:屋面、外墙、主体结构、楼梯、通道、排烟管、本体上下水管道等。

4.2.2 房屋本体需要维修时,由运作部、工程部、项目处经理一起实地查看,商定维修项目后,由工程处请专业施工队报预算交运作部经理。

4.2.3 运作部经理根据商定的项目及预算,拟定维修方案转公司总经理室/业主委员会确定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4.2.4 由运作部负责与专业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并对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待维修工程完毕后,请工程部/业主委员会委员,项目处经理对维修工程进和行验收并填写《设施验收单》,参与验收人员共同签字。

房屋维修管理办法版本/状态:c/0mps-yg1-05第2页共2页

4.3房屋公共设施维修

4.3.1 坐厕堵塞疏通a)首先用胶吸泵吸5次以上,然后用大水试坐厕是否去水顺畅。

b)如堵塞严重则应拆开坐厕疏通,动手前必须先征得住户的同意。

4.3.2 厨房排水堵塞疏通a)用铁线勾出在水弯内的脏物。

b)用疏通机疏通排水管。

4.3.3 厨房/卫生间查漏a)确认室内给排水走向,并仔细查看具体渗漏部位。

b) 室内所有用水部位,查看水表是否转动,如转动则证明给水管漏水,如果水表不转动说明给水管不漏水。

c)用铁杆贴着给水管漏水可疑处仔细听,直至找到漏水处。

d)排除给水管漏水故障后如果仍漏水,则应在挨近排水排污横管与主管接口的地方检查。

e)卫生f)器具漏水,一般情况下是接头漏水,如有接头不漏水,肯定是排水或排污横管破裂或堵塞。

5.0记录

5.1《设施检修单》mps-yg2-07

5.2《设施验收单》mps-yg2-02管理站制度

第12篇 规范日常检查特定检查要求北京发布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该市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自管房项目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员和一名设备设施管理员对所辖房屋建筑进行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对房屋建筑结构、附属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系统进行使用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要求及时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的实施是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提高该市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完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落实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实现房屋建筑安全可持续。

房屋建筑的正确使用、安全使用,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房屋建筑自投入使用起至停止使用的整个阶段,需要不断进行养护、维修和改造,以便实现适用性、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对此,《办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定:首先,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并按照专业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分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其次,明确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应对所管房屋建筑进行日常检查和特定情况检查。并按专业分别对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日常检查和特定情况检查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同时,还明确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对在实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的处理要求;对发现的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行为的处理要求等。这些规定能够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再次,明确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配备要求。为保证房屋安全建筑安全管理员工作切实发挥作用,综合考虑现有物业管理项目的规模,《办法》中分别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自管房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划分标准,规定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数量的配备要求。

第13篇 房屋拆除施工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市《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全市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职责的意见>的通知》(安办[]41号)要求,保障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结我镇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发包单位须审验承包单位资料

1、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在未签定承包协议前须提供以下资料:(1)、拆除公司授权委托书;(2)、公司简介;(3)、营业执照;(4)、公司法人代码证;(5)、税务登记证;(6)、房屋拆迁资格证;(7)、拆迁工程安全许可证,以上资料复印件须盖公司公章。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上网核实。

2、双方签定同后,必须单独签定安全协议书,承包单位应成立拆除施工现场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所有资料整理报镇安委办审查备案,并交纳60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承包单位方可施工。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将追究发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承包单位做好拆除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掌握所拆除建筑物的结构,了解水、电、设备、管道情况。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在每次开工前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开工前,先切断现场总电源,现场应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看守,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对于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的拆除,要制定安全预案,要经过消防、安全部门参与审核,经过批准实施拆除工程。

三、加强拆除施工中安全管理

1、拆迁工程必须使用机械拆除,严禁人工拆除。凡安委办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质量格的安全帽,及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每人一次罚款200元,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2、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自上而下依次进行,禁止多层同时拆除。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四、做好拆除作业后的安全工作

1、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按品种、类别堆放在平整的地面上,高度应符安全规定,并留有一定的间距,防止倒塌伤人。拆除的区域,对电力线路、煤气管道、水管、供热设备管道等再进行一次检查,以防留下隐患,并要设明显标记。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拆除单位要和建筑公司相互衔接好。拆迁现场在全部清理出场料后,再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新的工程建筑。

修订后的《镇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于2022年8月10日生效,原《镇保障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井政[2008]38号)废止。

第14篇 房屋拆迁管理制度办法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于拆迁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充足,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

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及时给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必须严格按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拆迁行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应及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申请后,应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以防止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迁人的安置负担和拆迁难度。

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嫁、刑满释放回家、学生毕业回家等特殊原因确需入户或分户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拆迁范围内合法拥有房屋或合法使用房屋并具有正式户口的人,才能成为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对象。

房屋管理办法14篇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该市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自管房项目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员和一名设备设施管理员对所辖房屋建筑进行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对房屋建筑结构、附属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系统进行使用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要求及时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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