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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办法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7

创新管理办法

第1篇 某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我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创新发展能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搭建区域创新平台,激发创新动力,走内生增长、创新驱动发展道路,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特色经济强县、构建和谐幸福”进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旨在支持和引导企业成为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支持和引导全社会广泛营造尊重知识、服务创新、敢于创新的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结合、市场需求为方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设立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人,县白管委、县总工会、县三产办、县工商联、县科知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文化旅游(版权)局、县质监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行业专家组成。

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奖奖项设置的审定、科技创新奖评审、批复和授予工作,受理涉及科技创新奖的申诉与调解工作。

第六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处理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说明,组织各奖项的推荐和评审工作,获奖者的档案材料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奖励管理

第七条每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为科技创新奖申报期。

第八条科技创新奖申报人限于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住所在辖区内的自然人。

第九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团体、个人须在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填写《县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请表》,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的技术概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项目受上级财政资助情况的文件和凭证等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报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审。

第十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汇总后,组织与项目相关的行业专家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初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于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审定后的第3日开始,在有线电视台和公众信息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有异议的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申诉和调解,情况严重或调解不成时,报请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经审定和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在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由县委、县政府行文表彰,县财政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科技创新奖励表彰文件拨付奖金,在全县科技大会上颁奖。

第十五条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由多人或课题组完成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和参加人员奖励金额不得低于80%,各级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不得超过20%。奖励分配方案须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报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县监察局监督下领取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报资料和授奖资料归档处理后,将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资料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2篇 某县科技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科技资源,降低创新创业主体科研创新投入成本,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22〕32号)、《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科字〔2022〕8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创新创业个人(团队)共享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的一种“有价凭证”,主要用于对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各类创新载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补助。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县财政科技经费,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并根据其使用绩效,增加经费额度。

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诚实申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重复使用和兑换现金,遗失不补。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成立县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科技、统计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运行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编制,并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完成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统计局负责整理上一年度纳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范围的企业名单及实现产值数额、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名单及研发经费支出额、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收入数额、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统计监测体系单项指标全县排名前5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等,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本县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个人(团队)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优先支持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及其在孵企业,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获得有关资质认定的创新创业主体。

第六条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向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科技服务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或已列入各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发放与使用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科技创新券申请通知,创新创业主体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上报领导小组研究拟定发放对象名单和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申请时间顺序发放科技创新券。

第八条持券创新创业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购买科技服务或科技成果的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事宜)、支付费用凭证等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否则申请到的科技创新券自动作废。

第九条使用科技创新券时,持券创新创业主体应配套不低于科技创新券使用金额的自筹资金,自行与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供需对接,先行支付服务费用。

第五章兑现与奖惩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受理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全年分两次集中审核兑现。持券创新创业主体在购买服务或科技成果合同履行完毕并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给对方经费后,凭银行转帐凭证、创新成果或服务成效证明等材料提出兑现申请。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受理的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会同县财政、统计等部门进行联审。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根据部门联审意见,拟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持券创新创业主体按申请时间顺序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兑现。通过公示但受当年预算资金限制未兑现的,顺延到下一年度兑现。

第十三条县财政、科技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创新创业主体继续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主体应根据自身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对于未按要求使用科技创新券或年兑现金额不超过申领总额50%的,下年度申请时核定额度按50%的比例降低。对于上年度已兑现科技创新券但研发投入统计数据为零的,取消本年度科技创新券申请资格。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除追回科技创新券已兑现资金外,相关创新创业主体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5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3篇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5号)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4]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 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4篇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 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5篇 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总则

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22计划”)(教技〔2022〕6、7号)和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苏政办发〔2022〕190号)的总体要求,为做好协同创新中心的组织策划、组建培育及运行管理工作,提升南东大学创新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是指依据“2022计划”、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精神以及我校具体实施方案,依托南东大学设立的跨单位、跨学科的综合创新体,涵盖校级、省级(即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国家级(即2022协同创新中心)三个层次和面向科学前沿、行业产业、区域发展、文化传承创新四种类型。

学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改革,各协同创新中心可以本办法为指导原则,根据自身建设与运行特点,研究制定并经学校批准后实施中心具体的运行管理细则,确立有效实现协同创新的组织方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组织机构

学校设立“2022计划”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以及专家咨询与评估委员会。

“2022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

“2022计划”工作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规划设计、协调沟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2022计划”办公室挂靠在科研院和社科处,负责日常工作,其一般性事务交由科研院重大专项与协同创新办公室办理。

专家咨询与评估委员会由来自校内外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国际知名专家组成,为协同创新中心重大政策、总体规划、申报认定、监督评估、绩效考核等提供咨询。

协同创新中心保持相对独立运行和开放管理,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和“2022计划”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组建培育

学校鼓励优势学科牵头组建协同创新中心,鼓励部分学科积极参与兄弟院校的协同创新中心,力争使我校学科、科研、人才、平台等创新资源配置利用最优化,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根据学校优势学科和团队建设条件,策划、建设和储备若干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先行先试、边探索边完善,一旦具备条件即分批次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

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组建成立,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体现我校学科特色,优势明显。

二、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明确,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符合我校协同创新中心整体布局的要求。

三、汇聚多个协同单位的人才、团队、平台、信息、技术、资金等优质资源,集聚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四、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有新思路。

五、有相对健全规范的运行管理基本规章制度。

六、组建阶段可以落实相对集中的办公和实验场地。

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流程:

一、在前期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牵头单位(院系、学科或科研基地)向“2022计划”办公室提交组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二、“2022计划”办公室随时受理申请,审查组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对筹备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和指导,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并提交工作小组审议。

三、经工作小组审议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拟建协同创新中心须以南东大学名义与各参与单位签署中心组建框架协议,同时完善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四、对完成框架协议签署并具备较为完善的实施方案的拟建协同创新中心,由学校正式发文成立。

对学校批准成立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培育,重点开展协同创新方向凝练、协同单位优化整合、协同创新资源与要素汇聚、创新文化环境建设等,逐步形成协同创新的新平台和新机制,逐步达到省级和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审核认定要求。

拟申报省级和国家级中心的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由中心向“2022计划”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工作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方可申报。

运行管理

由国家、省和学校负责审批认定协同创新中心。

协同创新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长由学校校长担任,成员须包括校内外各协同单位的分管领导。理事会负责中心重大事宜的决策和协调、各类管理办法的审批等。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由学校负责遴选后推荐给中心理事会,由理事会负责聘任。

协同创新中心可根据建设的具体情况设学术与咨询委员会、聘任与考核委员会等。各委员会的组建和调整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协同创新中心应成立执行机构,由中心根据自身管理和运行的特点设置,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拟定中心的战略规划和协同研究方向、统筹安排创新平台任务、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管理自主科研经费、编写年度进展报告和接受评估等。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依托牵头院系和科研基地进行,其人事、财务、设备、场地等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国家级和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对协同创新中心实施目标管理和阶段性评估,建立年度检查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整体绩效评价机制。年度检查以中心自查为主,每年年初向“2022计划”办公室提交中心上一年度的中心工作报告。周期评估由“2022计划”工作小组组织国内外专家及权威机构进行。

对于成效显著、评估优秀的中心,学校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对于评估不合格的中心,学校将要求其整改或予以裁撤。

因发展需要,协同创新中心发生更名、参与单位调整或无需继续存续等重大变动时,由中心提出报告,经“2022计划”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若协同创新中心存在下属情况之一,经“2022计划”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予以发文裁撤:

一、中心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执行机构处于瘫痪状态。

二、违规开展活动,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评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力。

资源配置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中心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协同单位配套资金、合作企业投入资金、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等,逐步建立稳定的自给自足的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学校设立“2022计划”培育专项基金,纳入学校预算,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给予部分引导性资金扶持。资金来源于“985工程”、“211工程”、省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合作伙伴与企业支持资金等,额度根据中心建设资金需求和学校财力综合确定。

学校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任务需求,优先满足协同创新中心校内招聘科研人员。中心聘用的人员人事关系仍归属原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接受由中心组织的评价与考核。

中心聘用的学校编制人员执行校内同类人员薪酬标准,依据聘用时间比例分别接受校内原所在单位与中心的考核,其薪酬由学校支付。

中心聘用的非学校编制全职人员薪酬标准执行社会同类人员聘用标准,非学校编制兼职人员(包括协同单位兼职人员、博士后人员、访问学者、项目临时人员等)可分情况确定聘用方式及薪酬标准。聘用的薪酬由协同创新中心用其总经费中可用于人员薪酬的经费支付。聘用人员由协同创新中心向学校人事处提交计划,学校人事处按学校外聘人员规定协助办理。

正式批准成立的国家及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投入的专项建设经费,由协同创新中心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自主安排使用计划,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投入的协同创新中心专项建设经费中的绩效奖励经费、合作企业及协同单位投入的人员绩效奖励经费、按学校规定提取的科研劳务费等由协同创新中心自主制定发放办法。

协同创新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

学校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需要,在学校的统一规划下,可给予一定的研究生招生单列指标,名额不占用相关学院、学科及指导教师的名额,根据中心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学校支持协同创新中心探索寓教于研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产学研紧密合作等途径,推动人才培养机制改革,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

参与协同

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学校鼓励一部分暂时不具备牵头条件的学科,整合力量积极参与兄弟院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校外中心)组建与运行。

以南东大学名义参与校外中心组建,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与我校已建或拟建中心的主要方向不冲突、主要人员不冲突。

二、牵头单位是实力强于我校的重点学科,中心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创新能力提升。

三、有一名业务水平较高、管理能力较强的校内负责人负责涉及所有技术、组织和协调事宜。

以南东大学名义参与校外中心组建的流程:

一、由校内负责人向“2022计划”办公室提交参与组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二、“2022计划”办公室随时受理申请,审查参与组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对筹备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和指导,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并提交“2022计划”工作小组审议。

三、经工作小组审议批准的拟参与组建校外中心,须以南东大学名义与牵头单位签署中心共建框架协议,同时在“2022计划”办公室登记备案。

对校外中心涉及我校的运行管理事项,由“2022计划”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由校内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校内负责人须定期向“2022计划”办公室提交参与校外中心运行工作报告并接受评估。

校外协同中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应明确我校人员聘用与考核、资源与成果共享、知识产权分配等重要事项,且须事先征求我校意见,其活动应符合国家和我校有关规定。

附则

协同创新中心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合同),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或营利性活动。

协同创新中心的名称、标识的对外使用,须遵守学校校名、商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同创新中心的印章管理,须按照学校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南东大学“2022计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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