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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管理办法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2

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1篇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系统的设计 <>、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更新改造和相应的管理等工作。涉密大坝的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三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大坝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工程 <>隐患,指导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大坝运行安全水平。

第四条 监测系统必须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 大坝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对于坝高70米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其监测系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七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应当由大坝主体

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监测荪统设计、明确监测项目 <>的目的、内容和功能,并对监测频次和监测期限提出要求。

第九条 首次蓄水前,设计单位应当提出蓄水期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关键项目的监测频次和设计警戒值。

第十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由大坝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首次蓄水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测定监测项目的初始值。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并在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建设单位。

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监测设施的检验、率定和埋设记录、竣工图、监测记录、监测设施基本资料表,以及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体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分析资料,以及监测系统的设计报告、审查报告和验收报告等资料报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大坝投入运行后,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监测的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

第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监测资料的整编。

第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监测系统的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定期检查。监测系统的定期检查一般为五年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进行。

第二十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组织开展监测资料的分析工作。监测资料分析应当突出趋势性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对大坝的关键监测项目,应当提出运行警戒值。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或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向大坝中心等有关单位报送大坝安全监测信息。

当发生地震、非常洪水或其它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增加监测频次(必要时增加监测项目),分析监测数据,评判大坝运行状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测设备的封存、报废,监测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的调整,应当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主管单位审查,经大坝中心确认后实施。

第四章 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监测系统在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监测项目≮设备精度及运行稳定性等方面不能满足大坝运行安全要求的,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更新改造。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施工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派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全过程参与。

第二十六条 更新改造的监测系统经过一年试运行后,大坝主管单位(或水电站运行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安装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相关技术资料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监会负责全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等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监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中心负责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技术监督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建设单位、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等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二)分析、处理报送的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置建议,并通报电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三)定期发布全国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测工作情况;

(四)负责组织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997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电综[1 997]500号)同时废止。

第2篇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监测监控、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综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正常运行,发挥系统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l029-2007)及肥矿集团《加强瓦斯远程监测监控和调度信息网的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安全监测监控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站设在生产管理科,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刘超分管该项工作。安全监测监控组负责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传感器标校等日常工作。

各生产单位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现场盯班干部为现场监控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制

1.公司董事长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落实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及要求,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公司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安全监测监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写审查安全监测监控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通防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安全监测监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抓好安全监测监控日常技术管理,并监督执行情况。

4.生产管理科通防副科长负责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监测监控日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工作落实情况,并落实督查考核。

5.通防技术中心对安全监测监控工作负有技术指导责任,具体负责编制审批作业规程中安全监测监控技术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的审批,并对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管理。

6.安监处负责监督安全监测监控措施落实,对现场安全监控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机电科负责负责各采掘头面规程措施供电部分的编制与审查,监督相关单位为安全监控系统提供供电保障,确保系统可靠运行。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系统进行检查。

8.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

(1)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2)负责安全监控主机(包括监控主机、热备机、上传主机的软、硬件)、环网交换机、分站、传感器、监测缆线及控制设备的安装、回收、故障处理、检修、维护、巡检等工作。

(3)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工作,确保设备数据准确、断电可靠。

(4)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并将测点变更情况报调度室。

(5)负责安全监控设备台帐、内业资料填写、整理、保管工作。

(6)负责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动态系统图的绘制、修改、打印、保存、报送等工作。

(7)指导使用单位维修人员处理断线、停电、报警等一般故障。

(8)负责使用单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设备管理、维护情况的检查考核。

(9)负责安全监控服务器数据的备份和保存。每3个月备份一次,保存至少2年。

9.各采掘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区域内监控线路和传感器的管理、维护及标准化工作。为监控系统分站电源及远程控制开关接线,为断电范围提供条件。在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组关于现场各类传感器故障的通知后,及时安排维修人员处理现场故障,确保在2个小时内排除故障。

三、监控系统通用要求

(一)设备要求

1.回采工作面安装完毕试生产前、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临时停产的采掘工作面、备用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回撤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完善监控范围,工作面封闭前不得停用安全监控设备。

2.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中规定的型号选择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所有接入监控系统的设备、电缆(井下部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二)性能要求

1.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

2.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3.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

4.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对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开停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

5.安全监控主机或主通讯电缆发生故障时,各分站传感器必须能够正常工作且必须保证瓦斯、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

6.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备用电源,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7.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传输、控制、显示、报警、存储、查询、稳定性、可靠性以及其它性能参数,均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

(三)设计要求

《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规程、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

(四)安装要求

(一)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电缆之间、电缆与其它设备连接时,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二)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装置。使用电缆传输信号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在中心站和入井口分别设置防雷装置,同时应有良好的抗干扰性能。进入中心站的所有网络传输线(金属导体)和交流电源必须采取防雷措施。

(三)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硐室或房间内,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四)井下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断电范围内;

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3.掘进工作面内;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被串掘进巷道内。

(五)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以保证监测监控的可靠性。

(六)监控分站(电源箱)应设置专用供电开关,以方便进行分站备用电池检修和更换设备。

(七)安装断电控制时,被监控区域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按照接线图进行连接,具体方法由总工程师审定后实施。

(八)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监测监控组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安全监测监控组和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九)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甲烷、温度、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杂物,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风门开关、设备开停、烟雾、负压等传感器应设置在能准确、可靠反映监测点实际情况的位置。

四、传感器的设置

(一)采煤工作面

1.甲烷传感器

(1)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0.8%ch4。

(2)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m处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0.8%ch4。

(3)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上方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范围内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4)工作面抽排风机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距抽排瓦斯风筒出口3~5米范围内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5)工作面回风皮带顺槽内有两部皮带的,需在第二部皮带机头机电设备上风侧10~15m处增设甲烷传感器,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6)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管路出口的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7)采用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进风巷道口以里10-1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

2.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上方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报警浓度≥0.0024%co。

3.温度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道上方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报警温度≥30℃。

4.开停传感器

开停传感器分别卡在皮带机、采煤机、破碎机、循环溜子开关负荷侧的电缆上,用于监测机组设备运行情况。

(二)掘进工作面

1.甲烷传感器

(1)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距迎头不大于5m处,距顶板不大于300 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且不得与风筒挂在巷道同侧。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0.8%ch4。

(2)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流距工作面回风门口10~15m范围内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3)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需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m处增设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

2.风筒风量开关

风筒风量开关卡在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风筒末端第二节风筒中部,用于监测掘进工作面迎头风量是否充足。

3.开停传感器

开停传感器分别卡在局部通风机开关负荷侧的电缆上,用于监测局部通风机运行及切换情况。

(三)其他地点

其他地点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烟雾传感器、风门传感器、负压传感器、水位传感器等各类传感器的安装按照《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l029-2007)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断电控制器的安装使用

(一)采煤工作面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煤工作面的断电控制器安装在采区变电所或采煤工作面配电点处,对工作面机组的供电电源及工作面回风巷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供电电源实现断电控制。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瓦斯传感器断电值以及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发生断线等故障造成现场瓦斯数据不能正常上传时,断电控制器切断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二)掘进工作面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掘进工作面的断电控制器安装在采区变电所或掘进工作面的总开关处,对掘进工作面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供电总开关实现断电控制。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瓦斯传感器断电值以及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发生断线等故障造成现场瓦斯数据不能正常上传时,断电控制器切断掘进工作面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三)瓦斯超限报警分析制度

1.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报警一律按照事故分析处理。

2.瓦斯超限报警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记录数据为准,现场便携仪数据为参考,由安全监测监控组值班人员负责统计整理汇报,具体超限断电数据设定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不得随意变更修改。

3.瓦斯超限报警后,当日由通防技术中心通防副科长组织安全监测监控组值班人员、区队盯班副区长、班组长、安监员、瓦检员、当班电工分析处理,明确现场情况,将分析结果记录备案,并汇报矿总工程师及生产副总经理。分析记录处理结果由安全监测监控组保留存档。

4.分析记录必须详细记录超限报警具体数据及发生地点、时间、原因、处理结果、分析结论,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六、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职责

(一)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职责

1.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2.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3.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负责各主要大巷、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主井及采区变电所内监控设备的安装和日常维护。

4.各采掘头面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与相关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后进行交接。使用单位接收后,相关监控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5.采煤面回采结束并封闭后,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负责将所有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撤除并升井进行检修。

6.安全监测监控组分管技术人员负责各采掘头面规程措施监控部分的编制与审查,按要求绘制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及断电控制图;指导安全监测监控组按照相关规程措施标准安装并完善井下监控设备;按时备份系统数据,妥善保存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

7.安全监测监控组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与调度员联合值守,对各种情况统一指挥;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对各采掘头面内传感器出现的一般故障及报警情况及时通知区队相关维修人员进行处理,重大故障及时通知安全监测监控组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监控系统出现报警信号时,应立即发出报警处理指令,按照瓦斯超限报警汇报制度,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认真做好记录;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等各种记录,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审阅。

8.安全监测监控组维修人员每天对井下监测设备进行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上井后按时填写巡检记录及检修记录;督促各采掘单位现场监控设备及线缆的管理维护及标准化工作;每七天对井下所有在用甲烷传感器进行标校并测试断电功能,确保传感器数值准确、断电功能正常;对升井的监测设备及时维修,按要求做好维修调试记录。

9.安全监测监控组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所有监控设备及线缆的领取、发放和保管;建立相关监测监控设备台账及设备月度使用情况报表,确保现场在用设备和仓库内备用设备帐、卡、物统一。

(二)监测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1.各单位工作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及线缆均由使用单位按照机电设备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每班必须安排一名维修工作为监控负责人,负责随时维护和排查现场监控设备设施的一般故障,并将名单报送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

2.各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注明“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并严格落实。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现场必须为监控设备提供电源侧接口。

3.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申请中要注明安装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断电开关控制电缆的敷设及断电范围等内容,经生产管理科分管科长签字后送安全监测监控组。

4.在安装监控设备时,使用单位要密切配合并提供开关电源侧作为监控电源,防止瓦斯超限断电时切断监控自身电源。安装完毕,经安全监测监控组与使用单位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安装的传感器等设备交给使用单位管理维护;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严禁使用单位私自拆除断电控制线。

5.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使用单位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暂停运行时,必须先汇报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后进行,现场由安监员安排当班便携仪负责人按规定悬挂好便携仪并密切注意便携仪读数。

6.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发生变化,原有断电控制器不能实现工作面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断电时,采掘单位必须立即通知安全监测监控组,配合安全监测监控组人员对断电控制器进行重新设置,确保断电控制器正常实现断电功能。

7.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动由现场使用单位负责,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必须由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动,安监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

8.传感器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保证正常使用。移动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9.工作面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使用单位的机电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安全监测监控组汇报并安排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10.掘进工作面传感器需延线时,使用单位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请,经生产管理科分管主任签字后报送安全监测监控组,由使用单位维修工领取线缆及接线盒进行延线,延线前维修工必须电话通知安全监测监控组值班人员。

11.采煤工作面传感器需回收线缆时,由使用单位通知安全监测监控组,经安全监测监控组同意后,按每100米截线连同接线盒一起升井交安全监测监控组。

七、考核奖惩

(一)对安全监测监控组的考核

1.监控组接到使用单位安装监控设备申请后未及时安装造成生产影响的,考核监控组班组长200元,成员每人100元。

2.各主要大巷、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主井及采区变电所内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安全监测监控组未及时处理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3.监控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使用单位维修工无法处理的故障时,安全监测监控组未及时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4.因标校不及时造成传感器超限报警断电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二)对基层单位的考核

1.施工单位未落实每班一名维修工作为监控负责人对现场监控设备、设施及线缆进行维护管理的,考核单位正职每人100元。

2.施工单位未能为监控设备提供电源侧接口造成监控设备供电电源不合格的,考核施工单位1000元,单位正职及机电队长每人100元。

3.施工单位未及时申请安装监控设备造成生产影响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4.安装监控设备时,施工单位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组通知不派人现场协助的,考核施工单位500元,单位正职及当日值班干部100元。

5.施工单位不能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或擅自将断电控制线甩掉造成断电不起作用的,考核施工单位1000元,单位正职及机电队长每人100元。

6.因停电或延线、撤线影响监控设备运行造成监控系统曲线不连续而未事先向安全监测监控组汇报的,考核施工单位500元,当班盯班干部及电工工长各100元。

7.施工单位供电系统发生变化造成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且未通知安全监测监控组并配合更改的,考核施工单位1000元,单位正职及机电队长每人100元。

8.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吊挂,吊挂不规范的,记当班班组长违章一起,考核监控负责人100元。

9.因现场管理不善导致传感器进水或传输线破皮短路,造成监控系统报警的,考核施工单位1000元,当班盯班干部、班组长及责任者每人100元;造成监控设备损坏且无法修复或设备丢失的,按照设备原价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并按照设备价格的10%挂罚单位正职、当班盯班干部、班组长及责任者。

10.因现场管理不善、野蛮施工,导致传感器故障或线路故障造成监控曲线不连续的,考核施工单位500元,当班盯班干部、班组长及责任者每人100元;导致监控系统主传输线路故障,造成采区监控系统大面积中断的,考核施工单位2000元,当班盯班干部、班组长及责任者每人200元,记责任者违章一起。

11.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施工单位不及时安排维修工处理或维修工不听从监测人员指挥,不积极排查故障,记当班维修工违章一起,考核当班盯班干部及班组长每人100元。

12.施工单位工作区域内监控设备、设施及线缆不符合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考核施工单位500元,机电队长及电工工长每人100元。

13.掘进单位在巷道贯通后,未经安全监测监控组同意擅自撤出监控设备、设施和线缆的,考核施工单位500元,单位正职及机电队长每人100元。

14.采煤单位在回采回撤线缆过程中,每100米监控线连同接线盒一同回撤升井交安全监测监控组,否则每次考核施工单位500元,单位正职及机电队长每人100元。

为强化监测监控现场标准化管理,减少现场施工造成的故障,提高监测监控人员管理的主动性,安全监测监控组每人每月对各基层单位的考核不得低于1000元,完不成考核指标的按差额对个人进行考核,完成考核指标的提取当月罚款数额的30%作为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未涉及内容,执行《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50581-2010)、《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标准。

第3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依据《煤炭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三条 各矿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各矿井必须按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 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第五条 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矿通风区根据设计、井下采掘布置、通风情况提前下发至矿监控队,安装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吊挂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监控队组织安装。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拆除地点、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拆除地点、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通知单样表见附表《传感器安装通知

单》、《传感器拆除通知单》。

第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七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监控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监控设备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十条 各矿井在新开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设、线缆吊挂前,在标准化方面应提前设计、制定计划,监控队做好设备及线缆使用台账,要求一巷道一台账,做到设备及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牌板、标志牌等发放、回收有帐。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安设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两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介休洗煤厂和有附属洗(选)煤厂的矿井要将洗(选)煤厂的日常瓦斯管理纳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每七天进行一次。各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应设监控终端,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 井下监控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控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井下安全监控装备调校、检修规定。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空气样和标准瓦斯气样井下现场调校一次,每一年检定一次。其余传感器按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检定、标校(调校)。“三闭锁”功能必须每7天井下测试一次,并有记录查询。瓦斯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前,各矿井应提前一天上传调校数量、地点等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监控值班室。瓦斯监控主机、监控分站、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见附表《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井下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测试

记录》“三闭锁”测试记录表见附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测试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故障、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实现断电迅速、可靠,严禁异地断电、超范围断电、交叉断电或断电范围不完整。

第十六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巡检、维护。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监控值班室进行处理,并在巡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备查,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矿调度责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撤人,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 井下各类监控装置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控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避免淋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短接闭锁开关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严禁在监控系统软件内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数据屏蔽、删除。

第4篇 h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 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 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享。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工作稳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安装监控系统时,必须提供联网数据界面协议,便于今后实现全省联网。对煤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做好系统使用及监测监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一十九条 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5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考核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确保红四煤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测系统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红四煤业有限公司。

1.3职责划分

1.3.1调度室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和使用,从地面机房到监控分站及大巷、采区上车场主干线路由调度室负责维护,分站以下通信线路及各种传感器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撤除。

1.3.2调度室负责根据现场实际布置及时绘制和修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并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经技术和业务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位置。

1.3.3调度室要加强机房管理和值班制度,每天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对安全监控系统及其设备进行监视,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系统出现的问题要随时做好记录。

1.3.4调度室根据监测监控系统的布局,在不破坏各系统整体结构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给出安撤方案,不得以破坏布局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调整。

1.3.5为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灵敏可靠,监测维护人员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监测设备进行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甲烷超限断电每10天进行一次标校。风速、温度、一氧化碳等其它传感器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校正,井下的安全监控设备运行半年后必须上地面进行检修,并做好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记录。

1.3.6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监测设备及电缆,并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测结果记录在册。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标校完成。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时,必须立即更换。

1.3.7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维护人员配合安装。

1.3.8监测维护工对井下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量、设备开停、风门开关、断电仪等监控传感器及传输线路等监控设备设施必须勤保养、勤维护,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2 管理规定

2.1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红四煤业矿调度室负责统一管理,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2.2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及kj83n系统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提供。

2.3煤矿安全监控装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取得“ma”标志和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连线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并严格按信号电缆的要求进行缚设,吊挂整齐有序,严禁与调度电话线或动力电缆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防雷保护.

2.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当系统主机和主通信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由分站实施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为了保证甲烷浓度的连续监测,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池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小于2小时,且系统具有馈电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5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备机和服务器必须专人专用,不得安装与安全监控无关的软件,定期进行系统和数据维护,并及时进行系统更新,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2.6甲烷传感器和甲烷断电仪应具备下列闭锁功能:

2.7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8甲烷浓度达到断电浓度时,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断该设备 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2.9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10安全监测设备如有故障、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安排处理。凡升井的监控传感器等设备统一由监测维护工修理。

2.11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悬挂(传感器距巷帮不小于200mm,距顶不大于300mm,距掘进迎头不得大于5米)

3 考核办法

3.1调度室负责按规定配齐系统所需要的监控设施及各种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数量、位置及断电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3.2安全监测系统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按照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立即安排人员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立即解决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处理时间。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超过8小时未处理完毕的,监测维护工给予100元罚款。

3.3任何工作场所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矿调度室,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供电。计划内停电、停风而影响监控系统的,要提前通知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否则以事故论处,并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3.4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中的要求整定,整定后的传感器非监测维护人员不得在井下拆卸或调整,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500-1000元罚款。

3.5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应设专人负责监控传感器及缆线的维护、管理,应对监测设备精心管理,妥善保护,悬挂整齐,保证台台完好。否则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

3.6监测维护人员应每天对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缆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设备、设施、线缆达不到完好标准或野蛮使用的,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给予500-1000元罚款。

3.7任何单位未经调度室同意不得私自改动监测设备,否则将对责任人给予500元的罚款。

3.8对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作业现场班组长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应安排专人将甲烷传感器撤到安全位置,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并在爆破结束后,及时将甲烷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对需要经常移动的安全监控设备不按规定进行移动,导致传感器损坏的,对采掘班组长一次性罚款500元,对所在的采掘区队队长罚款300元并按原价赔偿。

3.9使用单位要保证所用监测设备、电缆等的完好和卫生,跟班电工应对使用中的传感器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洒水喷浆,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如发现传感器有积尘或有喷浆料、油污、淋水等现象,一次罚款300元,非正常原因造成传感器报废的,按原值的2倍进行处罚。

3.10掘进迎头在安装监控传感器及敷设线路时,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安装、吊挂,不得出现线路交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或乱拉乱挂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跟班电工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多余的缆线要按标准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单位将给予电缆总长原值2倍罚款,并对负责人及跟班电工给予200元的罚款处理。(线缆按米计算)

3.11采煤工作面的信号缆线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回撤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责任单位及跟班电工各给予200元的罚款。

3.12瓦斯超限断电控制系统管理及使用规定

目前在用的瓦斯断电装置为kdg0.3/660型远程控制开关,用于远距离控制设备的开关,可反映被控设备的状态,甲烷传感器、线路故障或瓦斯浓度超限等都将按照《规程》要求切断闭锁开关的电源,直至故障恢复或瓦斯浓度恢复到正常为止。私自甩掉送电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给所在的区队罚款1000元。

3.13使用单位负责对断电器的使用和维护,断电器必须按规定吊挂在配电点上方,电缆吊挂整齐,接线附件必须符合完好标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甩掉断电器或甩掉控制线路,否则给予责任人500元的罚款。给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

3.14动配电点需要改动断电器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申请,批准后由监测维护工施工,未经批准擅自变动的将给予500元的罚款处理。

3.15监测维护工对断电器及闭锁开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故障必须在8小时之内处理好,严禁不通过断电器闭锁供电,否则给予当班监测维护工罚款100元。

3.16保证馈电传感器正常工作,监测维护工将定期对远控断电器现场标校。在接到通知后,使用单位必须安排电工积极给予配合。

3.17必须在保证闭锁装置工作可靠、闭锁开关完好的状态下,瓦斯电闭锁装置方能正常工作。禁止将闭锁开关的控制回路的保护装置甩掉,或甩掉本身的启动按钮。停止按钮损坏必须更换,不得短接,不准随便改变闭锁开关控制回路的电压电流参数。

3.18瓦斯超限时,断电器工作实现断电。当瓦斯数值降至复电值时,必须用启动按钮复电,禁止采用其他方式复电,否则将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

3.19对采掘区队未经监控部门同意私自拆除断电器、传感器和风门开关等,对区队长一次性罚款1000元,对当班班组长罚款200元连带个人罚款100元。

3.20其它细则按aq1029-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执行。对不按《规范标准》执行或执行达不到标准的(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除外),对其责任人每次处罚100至2000元

4附则

4.1本考核办法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4.2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相关规定执行。

红四煤业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日

第7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 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 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 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享。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工作稳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安装监控系统时,必须提供联网数据界面协议,便于今后实现全省联网。对煤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做好系统使用及监测监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一十九条 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8篇 h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依据《煤炭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三条 各矿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各矿井必须按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 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第五条 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矿通风区根据设计、井下采掘布置、通风情况提前下发至矿监控队,安装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吊挂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监控队组织安装。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拆除地点、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拆除地点、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通知单样表见附表《传感器安装通知

单》、《传感器拆除通知单》。

第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七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监控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监控设备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十条 各矿井在新开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设、线缆吊挂前,在标准化方面应提前设计、制定计划,监控队做好设备及线缆使用台账,要求一巷道一台账,做到设备及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牌板、标志牌等发放、回收有帐。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安设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两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介休洗煤厂和有附属洗(选)煤厂的矿井要将洗(选)煤厂的日常瓦斯管理纳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每七天进行一次。各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应设监控终端,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 井下监控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控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井下安全监控装备调校、检修规定。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空气样和标准瓦斯气样井下现场调校一次,每一年检定一次。其余传感器按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检定、标校(调校)。“三闭锁”功能必须每7天井下测试一次,并有记录查询。瓦斯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前,各矿井应提前一天上传调校数量、地点等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监控值班室。瓦斯监控主机、监控分站、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见附表《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井下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测试

记录》“三闭锁”测试记录表见附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测试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故障、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实现断电迅速、可靠,严禁异地断电、超范围断电、交叉断电或断电范围不完整。

第十六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巡检、维护。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监控值班室进行处理,并在巡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备查,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矿调度责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撤人,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 井下各类监控装置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控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避免淋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短接闭锁开关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严禁在监控系统软件内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数据屏蔽、删除。

第十九条 监控队负责地面中心站(监控机房)、井下公共巷道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的标准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标准化管理,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信息监控系统标准化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巷道内设备的各类传感器和牌板在放炮、喷浆、洒水等作业前,由带班长和跟班队将传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严禁包裹或遮挡传感器。严禁出现因洒水、放炮、随意拖拽、磕碰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传感器或系统误报警,确保传感器可靠、正常运行。

第四章机房、联网与调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矿井监控机房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各矿井井下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监控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确因监测系统故障引起的异常,矿监控值班员应立即派人现场处理。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时,各矿井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控主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设定系统各个地点监控装置的报警、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

第二十四条 矿井主(局)扇、瓦斯抽放泵站开停必须正确定义,实现停风报警及报警短信息分级发送,严禁不设置或擅自修改。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控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

第二十六条 监控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设备功能不完善在线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监控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4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应实行双机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正常运行,且数据不丢失;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

第二十九条 监控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监控系统主(备)机必须专机专用。禁止在主(备)机上进行任何与监控系统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

第三十条 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控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监控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严禁出现监控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机房监控主机对于井下传感器调校设置与定义在调校结束后应及时删除设置。

监控系统必须按照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规定,进行井下各个监测设备、各个测点的规范命名定义。

第三十一条 监控机房监控系统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少于3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2年。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

第三十二条 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按规定打印模拟量监控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每月无计划上传中断次数应少于3次。

第三十四条 监控机房必须按照相应技术规格和标准进行装修;必须配备空调和防火器材,必须有可靠的防雷、接地系统。

第三十五条 汾西矿业集团信息中心负责对各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控系统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机构、人员与投入

第三十六条 每季度组织各矿井信息监控系统人员进行全员上机考试。各矿井信息监控系统所有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考试。对于全员考试不重视矿井、人员将进行通报考核,80分以上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秀,考试不合格人员可在下一季度进行补考,对于连续两次不及格、考试作弊、替考人员将给予一定时间内不得职称评定、建议调离本岗位等处罚。各单位于2022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所有信息监控系统从业人员名单和每季度参考人员名单以oa形势上报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联系人:杨秀梅;联系电话:0354-7191504,详见附表《矿信息监控系统人员统计表》《季度信息监控系统考试人员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井监控部门新进入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凭。

第六章 设备检修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例行检修。

第三十九条 凡经大修的各类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必须经有资质部门计量检定、质量性能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经检定部门检定为不合格的传感器,严禁使用。

第七章 瓦斯超限短信报警系统

第四十条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及所属各矿井必须安装瓦斯超限短信报警系统,并严格执行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关于报警、预警短信息发送规定。

第四十一条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所属各矿井不得随意停用短信报警系统,必须每日对短信报警系统进行手动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第八章 制度与资料

第四十二条 各矿井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矿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帐卡、报表、图纸和记录等技术资料,并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得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第四十四条 各矿井应严格建立信息监控系统设备管理、使用、报废台账,相关材料每季度第一月10号前上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信息监控系统设备台账见附表《信息安全监

测监控系统设备统计表》。

第九章 奖罚

第四十五条 为有效杜绝因各类原因造成的误报警,依据《汾西矿业集团公司2022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矿井每发生一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误报警,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对矿井进行处罚;一月内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误报警,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双倍对矿井进行处罚,并追究矿井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责任;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误报警,每发生一次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一半对矿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考核办法范本

1. 总则

1.1 目的

为确保红四煤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测系统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红四煤业有限公司。

1.3职责划分

1.3.1调度室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和使用,从地面机房到监控分站及大巷、采区上车场主干线路由调度室负责维护,分站以下通信线路及各种传感器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撤除。

1.3.2调度室负责根据现场实际布置及时绘制和修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并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经技术和业务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位置。

1.3.3调度室要加强机房管理和值班制度,每天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对安全监控系统及其设备进行监视,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系统出现的问题要随时做好记录。

1.3.4调度室根据监测监控系统的布局,在不破坏各系统整体结构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给出安撤方案,不得以破坏布局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调整。

1.3.5为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灵敏可靠,监测维护人员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监测设备进行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甲烷超限断电每10天进行一次标校。风速、温度、一氧化碳等其它传感器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校正,井下的安全监控设备运行半年后必须上地面进行检修,并做好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记录。

1.3.6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监测设备及电缆,并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测结果记录在册。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标校完成。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时,必须立即更换。

1.3.7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维护人员配合安装。

1.3.8监测维护工对井下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量、设备开停、风门开关、断电仪等监控传感器及传输线路等监控设备设施必须勤保养、勤维护,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2 管理规定

2.1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红四煤业矿调度室负责统一管理,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2.2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及kj83n系统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提供。

2.3煤矿安全监控装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取得“ma”标志和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连线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并严格按信号电缆的要求进行缚设,吊挂整齐有序,严禁与调度电话线或动力电缆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防雷保护.

2.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当系统主机和主通信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由分站实施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为了保证甲烷浓度的连续监测,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池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小于2小时,且系统具有馈电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5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备机和服务器必须专人专用,不得安装与安全监控无关的软件,定期进行系统和数据维护,并及时进行系统更新,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2.6甲烷传感器和甲烷断电仪应具备下列闭锁功能:

2.7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8甲烷浓度达到断电浓度时,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断该设备 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2.9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10安全监测设备如有故障、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安排处理。凡升井的监控传感器等设备统一由监测维护工修理。

2.11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悬挂(传感器距巷帮不小于200mm,距顶不大于300mm,距掘进迎头不得大于5米)

3 考核办法

3.1调度室负责按规定配齐系统所需要的监控设施及各种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数量、位置及断电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3.2安全监测系统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按照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立即安排人员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立即解决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处理时间。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超过8小时未处理完毕的,监测维护工给予100元罚款。

3.3任何工作场所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矿调度室,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供电。计划内停电、停风而影响监控系统的,要提前通知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否则以事故论处,并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3.4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中的要求整定,整定后的传感器非监测维护人员不得在井下拆卸或调整,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500-1000元罚款。

3.5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应设专人负责监控传感器及缆线的维护、管理,应对监测设备精心管理,妥善保护,悬挂整齐,保证台台完好。否则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

3.6监测维护人员应每天对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缆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设备、设施、线缆达不到完好标准或野蛮使用的,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给予500-1000元罚款。

3.7任何单位未经调度室同意不得私自改动监测设备,否则将对责任人给予500元的罚款。

3.8对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作业现场班组长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应安排专人将甲烷传感器撤到安全位置,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并在爆破结束后,及时将甲烷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对需要经常移动的安全监控设备不按规定进行移动,导致传感器损坏的,对采掘班组长一次性罚款500元,对所在的采掘区队队长罚款300元并按原价赔偿。

3.9使用单位要保证所用监测设备、电缆等的完好和卫生,跟班电工应对使用中的传感器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洒水喷浆,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如发现传感器有积尘或有喷浆料、油污、淋水等现象,一次罚款300元,非正常原因造成传感器报废的,按原值的2倍进行处罚。

3.10掘进迎头在安装监控传感器及敷设线路时,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安装、吊挂,不得出现线路交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或乱拉乱挂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跟班电工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多余的缆线要按标准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单位将给予电缆总长原值2倍罚款,并对负责人及跟班电工给予200元的罚款处理。(线缆按米计算)

3.11采煤工作面的信号缆线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回撤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责任单位及跟班电工各给予200元的罚款。

3.12瓦斯超限断电控制系统管理及使用规定

目前在用的瓦斯断电装置为kdg0.3/660型远程控制开关,用于远距离控制设备的开关,可反映被控设备的状态,甲烷传感器、线路故障或瓦斯浓度超限等都将按照《规程》要求切断闭锁开关的电源,直至故障恢复或瓦斯浓度恢复到正常为止。私自甩掉送电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给所在的区队罚款1000元。

3.13使用单位负责对断电器的使用和维护,断电器必须按规定吊挂在配电点上方,电缆吊挂整齐,接线附件必须符合完好标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甩掉断电器或甩掉控制线路,否则给予责任人500元的罚款。给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

3.14动配电点需要改动断电器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申请,批准后由监测维护工施工,未经批准擅自变动的将给予500元的罚款处理。

3.15监测维护工对断电器及闭锁开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故障必须在8小时之内处理好,严禁不通过断电器闭锁供电,否则给予当班监测维护工罚款100元。

3.16保证馈电传感器正常工作,监测维护工将定期对远控断电器现场标校。在接到通知后,使用单位必须安排电工积极给予配合。

3.17必须在保证闭锁装置工作可靠、闭锁开关完好的状态下,瓦斯电闭锁装置方能正常工作。禁止将闭锁开关的控制回路的保护装置甩掉,或甩掉本身的启动按钮。停止按钮损坏必须更换,不得短接,不准随便改变闭锁开关控制回路的电压电流参数。

3.18瓦斯超限时,断电器工作实现断电。当瓦斯数值降至复电值时,必须用启动按钮复电,禁止采用其他方式复电,否则将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

3.19对采掘区队未经监控部门同意私自拆除断电器、传感器和风门开关等,对区队长一次性罚款1000元,对当班班组长罚款200元连带个人罚款100元。

3.20其它细则按aq1029-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执行。对不按《规范标准》执行或执行达不到标准的(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除外),对其责任人每次处罚100至2000元

4附则

4.1本考核办法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4.2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相关规定执行。

红四煤业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日

安全监测管理办法9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依据《煤炭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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