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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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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管理办法

第1篇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怀化潭口溪流域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杜绝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保障建设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怀化潭口溪流域绿化工程各分包单位、各班组和个人。

第三条 施工单位对本合同段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

第五条 安全管理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章 各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职责: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三)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项目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拟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五)项目部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经费投入,列出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六)项目部要养护、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率;

(七)项目部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标准;

(八)项目部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九)项目部要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领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 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

(十一) 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不仅要针对技术人员,而且要向所有施工操作人员交底;

(十二)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十三) 项目部要按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填报安全月报表。

第七条 其它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试验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

(二)接受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八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落实体系。施工单位、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各项目经理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总工和质安科的科长组成,成员由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和各班级长。质安科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兼)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第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技术人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职责:

一、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3、负责组织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4、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

8、组织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完善现场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组织项目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生产。

10、组织新工人、转岗员工的入场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11、督促、检查、指导工长、生产班组长执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组织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业务部门编制、审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4、参与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5、负责编制、审查项目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制定改善施工现场的劳动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6、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和技术改进措施。

三、项目施工员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3、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

4、参与项目部每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5、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负责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指导、教育作业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7、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防护保险装置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8、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项目安全员安全职责 ;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劳动保护政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参与项目部每周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4、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按期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整改。

5、发生安全事故时,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6、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7、协助项目有关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8、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9、按规定要求及时、正确上报安全报表。

五、项目材料员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材料的法规、标准及公司的管理制度。

3、保证采购、保管、发放符合质量要求的防护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按公司有关规定,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进行检查验收。

6、保证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材料。

7、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材料的运输、搬运、装卸,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堆码整齐,不得超高堆放

六、施工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领导班组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根据班组人员的技术能力、思想状况、体力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

3、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组织班前安全活动,听从安全员的安全指导,支持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6、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保险装置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

7、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拒绝违章指挥,不得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8、发生伤亡事故及时向工长、专职安全员汇报并保护好现场,组织班组人员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七、班组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要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只顾干活不顾安全。对安全生产负有一定的行为责任;

2、积极参加安全活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对不安全的作业要主动提出改进意见;

3、必须熟悉施工要求作业环境,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蛮干;

4、对没有安全交底的施工作业任务,有权拒绝接受,有权抵制违章指令;

5、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相关照,制止他人违章行为;

6、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挂好安全带,使用手持和移动式电动工具应穿好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

7、熟悉所使用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作业前和作业中注意检查,不能带病运转,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经修复后再用;

8、维护生产现场的一切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改,若必须改动进,须经有关人员批准;

9、机电设备发生故障,自己不得拆动,应报告机电人员处理,非经专职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准无证进行特种作业;

10、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应立即向领导报告,保护好现场,如实向调查人员汇报事故的情况。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部上级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建设部颁发的相关类别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设施前,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生产)组织设计和施工(生产)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方案中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则,按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逐项落实,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项目部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前安全会制度:

(一)下达每项施工(生产)任务时,同时下达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以签字为准,在交接手续不清的情况下开工,发生问题,应追究指挥者的责任。

(二)每个班前必须召开班前安全会,班前安全会从班前5 分钟开始,要求全体人员列队整齐,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动员,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互相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佩戴,结束时高喊安全口号,形成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的氛围,使干部、职工、农民工对班前安全会由不习惯到习惯,由不好意思到认真对待,从形式完善到内容切中要点,使全体人员在班前5 分钟已能够得到安全预知。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脚手架、井架、垂直升降机、安全网等临时设施,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驻地办监理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四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阳台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语等;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跨线交叉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 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与地方建立群防群治组织。

第六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新入场的作业人员均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质安负责人主持,教育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二级”安全教育,由工地负责人主持,教育内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人员必须履行签名手续,不准他人代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时,每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

识;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机械设备的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认真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即安全网、脚手架、安全带、安全帽等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设备与用具,即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的采购和更新等。

3、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

(三)应急预案中需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等措施费、演练费。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

第八章 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施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预案,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九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根据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交通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要及时调查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它损害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有关部门批复结案。

第四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每月定期安全检查:

每月25日左右,公司(工程处)质安股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工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以部颁jgj59-99十个标准和《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实施细则》为依据,做好评分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随时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各工地对上级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抓整改回复。

第四十九条 工地每旬检查:

各工地在每旬的十日,由工程负责人组织工地施工员、安全员、机电人员和各班组长,对工地安全环境、防护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旬检记录。

第五十条 对脚手架、安全网、施工用电、井字架、施工机具做好验收移交签证,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五十一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作业者,应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 对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间,从业单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给予全线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纳入到各阶段劳动竟赛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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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电网建设工程的安全、高效,提高电网建设安全施工水平,加强和规范施工风险的评估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电网公司电网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新建、扩建和改造的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风险评估。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风险评估参照此办法进行。具体规定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依据和参照文件

2.1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方电网计[2004]27号

2.2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电网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三欣”标准评价体系》

2.3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2.4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3定义

3.1输变电工程――指220千伏及以上新建、扩建和改造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电站工程。

3.2运行管理部门――指承担诸如电力、公路、铁路、航道、通信等各种设备、设施、物业管理等的有关部门。

3.3建设单位――指受广东电网公司(业主)委托的承担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建设的相关部门。

3.4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施工――指在电力生产设备附近或在带电区域内施工、与运行设备有关联或因施工改变运行方式的施工。

3.5施工方案――指为指导工程项目或施工项目、作业活动按预定目标实施的书面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等。

4职责

4.1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各类施工项目的施工方案,评估施工方案的安全风险等级,提出处理措施。

4.2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3各建设单位负责对已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或批准,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知有关部门,监理单位组织方案审查会,经各方通过的方案,由监理批准实施。)

对不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4.4建设单位对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或安全风险等级评为5级的施工方案报省公司工程建设部,由省公司工程建设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和协调,并报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5省公司运行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为最终批准的施工方案所需的资源提供支持和配合。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在输变电工程建设施工中,所有施工活动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凡重大施工项目和重要施工项目、危险及特殊作业项目、恶劣气候及恶劣条件下的施工作业项目,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运行的其他施工项目(见《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录a和附录b),必须编制含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施工方案,并对施工方案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5.2施工方案安全风险评估是评价当施工方案失败或不能按预期目标实施的可能性和其后果的严重性。施工方案安全风险等级根据预计的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来划分,见表一、表二。

表一事故严重程度评估表

事故严重等级事故后果参考标准
轻微人员轻伤事故
施工机械一般损坏
电力生产设备故障
周边其他非电力设施损坏10万元以上
一般人员重伤事故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施工机械严重损坏
电力生产设备故障
周边其他非电力设施损坏,损失一般50万元以上
严重人员死亡事故
施工机械重大损坏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周边其他非电力设施损坏,损失重大100万元以上
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1、区域电网解列

2、负荷损失10万千瓦时以上。

表二风险等级评估表

事故的可能性

事故的严重程度

极不可能不可能可能
轻微1级2级3级
一般2级3级4级
严重3级4级5级
注:1级-可忽略风险2级-可容许风险3级-中度风险4级-重大风险5级-不可接受风险
5.3施工方案安全风险评估对事故的可能性,必须考虑施工时的气候条件、作业环境条件(如夜间施工等),对人为失误、不可抗力、其他意外及紧急等情况应考虑在内。

5.4施工单位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

5.4.1施工方案编制前必须识别现场风险源(危险点)、施工项目涉及的相关方对施工项目安全的需求、工期要求。

现场风险源的识别: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5.4.2施工方案选择应综合考虑现有的施工技术水平、资源能力水平和相关方对安全施工的需求和工程建设目标要求。

5.4.3施工方案编制必须识别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可能对电网设备、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增加的新的风险,并提出相应控制措施或应急措施。

5.4.4在审批施工方案时,应把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各方需求均衡的方案作为优先方案。

5.4.5施工方案的风险等级水平评定为4级(重大风险)及以上时,应重新选择和评估新的施工方案,如确没有更安全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后,分别报请相关的运行管理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5.5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审查

5.5.1监理单位应对所有的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客观性。

5.5.2监理单位应对重要项目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从“人(施工单位资质、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施工人员熟练技能、精神状态等)、机(机械设备、电源设备等完好率、可靠度等)、料(供货商资质、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进场复测报告等)、法(施工方案、工艺、作业指导书、规章制度、安全措施、流程等)、环(地质、气候、雨季、台风、夜间施工、周围不安全因素等)”(4m1e)五个方面评估。

5.5.3经监理单位审查后的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凡涉及运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必须报送建设单位备案,需有关部门协调的还要进行协调,其中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为4级(重大风险)或5级(不可接受风险)的,施工单位还必须报请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审查和批准方可施工;对不涉及运行安全的,经监理审批后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5.6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审批

5.6.1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运行等有关部门对涉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电网运行安全的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由监理组织,建设单位召集,协调意见后监理批准。)

5.6.2根据工程特点(工程项目的物点、性能、工程进行的条件、内外环境等),对安全风险项目进行定性分析确定,找出施工实施中有可能对人身及电网安全影响最大的风险项目,对其发生的后果进行定性分析。

5.6.3以确保人身、电网安全为前提,进行风险成本及风险处理成本评价,确立是否可以接受风险,进行权衡。

5.6.4施工方案的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为5级(不可接受风险)的,建设单位还必须报请省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5.6.5规避安全风险,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5.6.5.1对严重危害人身及电网安全的方案,予以否决,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另行编制新的方案,重新报审。

5.6.5.2要求运行等相关部门提供充分条件,制订相应的预案,降低安全风险等级至3级及以下后再批准方案实施。

6附录

6.1附录一:《评估流程图》

6.2附录二:《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审批流转单》(表1、表2、表3)

第4篇 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管理办法

为了防止假冒、伪劣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安全设施和用品材料流入施工现场,规范采购行为,以及确保各作业人员及时佩戴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一、选择合格供应商

1.项目机物部应按照有关要求,对相关材料的供应单位进行评价,择优选取,建立合格供应商台帐。

2.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技术和生产及质量保证能力;当地主管门颁发的准用证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要求);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二、购置:项目机物部编制需求计划,经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同选定的合格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购货合同中应约定:材料的品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供应商应提供购置材料的相关资料。(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

三、验收:

1.批量材料:由分管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根据约定的要求进行分批次集中检测;零星材料进场:材料负责人、安全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送有关检测部门复检,安全员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2.安全员负责收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建立登记台帐。

3.验收方式: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质量检测报告;查外观尺寸、规格和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等。

4.对未检品、不合格品作好标识,不合格品清退出施工现场。

三、保管

1.对通过检查验收的材料,进入库房妥然保管,并进行分类标识,建立登记台帐。

2.对库存满一年的安全防护材料、用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复查,凡变质、受损伤的及时清理,不允许发放使用。

四、发放领用

1.基本原则是按实际需要发放,建立发放登记台帐。但劳动保护用品非正常损耗且属于个人责任的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2.各消防灭火器材应经常检查,一经发现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就要及时更换。

3.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电焊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保持完好无缺,一旦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4.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应定期(按月或季度)发放。

第5篇 房地产公司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3)

房地产公司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三)

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1.建设单位派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代表召集相关各方讨论变更方案,并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手续,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有关单位并存档。

2、监理单位负责初审设计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意见,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授权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工程管理部门召集相关各方处理工程变更手续,随时供相关单位查阅,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至有关单位存档。

3、合同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复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预算,同时对变更负责审核。

4、工程部拥有对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对工程变更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对工程费用实行动态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是公司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对一般变更实行审批,重大变更由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报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二.签证工作内容

1.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三.现场签证参加人员

甲方代表、甲方预算员、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四.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

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甲方办公室、财务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三方签字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和机械台班,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五.现场签证程序

1.乙方提出签证申请甲方、监理单位同意进行签证 甲方代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确认。

2.乙方填写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表格)各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并留存 乙方对签证单做一份完整预算作为结算依据。

六.现场签证结算方式

单体施工单位分三个阶段分别办理签证结算。即基础部分、主体结构部分和安装及装修部分。每个阶段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预算部,否则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

七.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工程部负责统一解释。

第6篇 房地产公司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三) 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一.职责分工

1.建设单位派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代表召集相关各方讨论变更方案,并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手续,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有关单位并存档。

2、 监理单位负责初审设计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意见,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授权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工程管理部门召集相关各方处理工程变更手续,随时供相关单位查阅,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至有关单位存档。

3、 合同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复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预算,同时对变更负责审核。

4、 工程部拥有对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对工程变更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对工程费用实行动态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是公司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对一般变更实行审批,重大变更由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报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二.签证工作内容

1.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 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4. 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

5. 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6. 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三.现场签证参加人员甲方代表、甲方预算员、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四.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甲方办公室、财务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三方签字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和机械台班,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五.现场签证程序

1.乙方提出签证申请甲方、监理单位同意进行签证 甲方代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确认。

2. 乙方填写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表格)各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并留存 乙方对签证单做一份完整预算作为结算依据。六.现场签证结算方式单体施工单位分三个阶段分别办理签证结算。即基础部分、主体结构部分和安装及装修部分。每个阶段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预算部,否则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七.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工程部负责统一解释。

第7篇 投资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管理办法

城建投资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限于公司内部新建、扩建、改造及维修工程的施工签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发、承包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杜绝采用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

第五条 施工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控制办理施工签证。本规定以外经济变更不予办理施工签证。

第六条 施工签证格式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名称;

2、签证日期;

3、连续编号;

4、签证事由或计算公式;

5、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列表或列式明确表达式);

6、备注;

7、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

8、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二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9、监理单位签证意见;

10、监理单位经办人、总监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11、甲方现场代表、由公司指派的甲方现场代表、项目部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及区属有关部门等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第七条 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

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

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相关费用;

3、设计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

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6、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它零星工程;

7、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八条 不予办理的施工签证

1、属于其它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的内容;

2、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3、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4、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5、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6、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7、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8、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9、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10、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它费用项目。

第九条 工程签证按签证权限办理:单项变更估算造价2000元以下的,由甲方代表签证;2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经甲方代表和甲方项目部负责人向公司领导汇报后,到现场签证;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2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以下工程签证,经公司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公司领导签发后执行,并由甲方代表、甲方项目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证;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报区直有关部门到现场签证。

第十条 变更签证办理的时效性:施工单位在完成变更工作后须于7日内提出签证(否则视为放弃),报监理、甲方代表,甲方代表须在7日内办完有关手续并返还施工单位,否则视为同意,并追究监理及甲方代表的相应责任。监理、甲方代表不许拒收施工单位的签证单,对有疑义的签证内容,监理、甲方代表要及时协调处理,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协调解决。绝不允许拖延不办,否则造成的事故及延误工期等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属工程变更的签证签发后,现场代表在三天内必须将变更内容标注在受控施工图上;施工中间过程的隐蔽签证一般要附有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办理施工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第十三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甲方代表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

第十四条 甲方代表要积极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有权更正施工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甲方代表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办理施工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避免过期补签。严禁在办理工程决算时补签。

第十七条 办理施工签证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二意、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材料价格要注明是预算价还是市场价,是否取费、让利,施工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

第十八条 办理施工签证要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格式统一。

第十九条 甲方代表要按专业不同分工办理施工签证,避免签署本专业之外的施工签证。因专业人员不全无法按专业办理的施工签证,应当甲方代表提出,由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后会签。

第二十条 办理施工签证的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甲方代表办理完毕施工签证后保留一份存档,避免人为修改或遗失,其余返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结算时按照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将施工签证(原件)同其它结算资料一并上报__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审计结束后,将施工签证和其它报审资料返回公司存档管理。办理工程进度款时施工签证可以报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报送区审计的工程项目,施工签证等报审资料须经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送。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所有报审资料由审计机构全部返回公司存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签证必须客观实际,不得造假,为牟取私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零星维修,小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项目部负责解释。

附件:工程

第8篇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积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反违章管理力度,有效遏制生产违章行为,将事故关口前移。按公司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违章积分管理办法,总分为200分。

一、违章扣分的细则

违章分为4个类别: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按照各类违章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恶性违章、严重性违章和一般性违章3个等级,分别按100分、50分、20分进行违章扣分。

1、发生第一项的恶性违章行为的人员,每发现一次扣100分。

2、发生第二项的严重性违章行为的人员,每发现一次扣50分。

3、发生第三项的一般性违章行为的人员,每发现一次扣20分。

4、在同一起违章作业中,同一人发生有2种及2种以上违章行为时,按其违章行为种单种违章扣分最高的执行,不重复扣分。

5、不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的,每次扣30分:

①各班组每个月开展安全教育学习一次,有内容有记录;

②每周星期五报送下周工程施工计划表;

③未按要求填报施工现场重要危险源辨识表。

6、对每次违章扣分应收集保管好现场证据。

7、对在一个考核周期内(1年)违章扣罚积分超过200分的单位,除按本办法进行处罚外,实行重新评价,暂停工作。

二、处罚措施

(一)经济处罚

公司检查发现的违章,按以下原则进行经济处罚:

1、恶性违章:一次性扣罚违章者2000元,并分别联责扣罚违章者所在班组2000元,单位负责人1000元。

2、严重性违章:一次性扣罚违章者1000元,并分别联责扣罚违章者所在班组长(施工工作负责人)1000元,单位负责人500元。

3、一般性违章:一次性扣罚违章者400元,并分别联责扣罚违章者所在班组长(施工工作负责人)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4、各外协单位使用的员工(含农民工),以报送相关人员资质文件为准,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对工作负责人或用工负责人进行同责违章扣分和经济处罚。

(二)提高风险抵押金

对在一个考核周期(1年)内发生违章行为的单位,按以下原则提高次年安全风险抵押金:

1、当年发生1次恶性违章,提高次年50%安全风险抵押金。

2、当年发生2次严重性违章,提高次年30%安全风险抵押金。

3、当年发生3次一般性违章,提高次年20%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暂停或终止合作

当年发生两次恶性违章或发生四次严重性违章的,除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并处暂停或终止合作关系。

三、各类违章行为分类

1、恶性违章行为

1)无票工作、无票操作或擅自更改“两票”的工作内容。

2)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3)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停电设备上工作。

4)在无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或标准程序作业卡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5)无工作方案或采用未经审定的工作方案进行带电作业工作。

6)使用不合格工器具开展带电作业。

7)在无可靠接地方的带感应电设备上工作。

8)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进行电气操作,监护人直接操作设备,有疑问时盲目操作,边操作边做其他无关事项。

9)严禁无跨越架和无安全、可靠措施的带电跨(穿)越工作。

10)在工作内,酒后值班、酒后进入生产区域、酒后登高作业。

11)未按规定在工作地段装设接地线。

12)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13)约时停送电。

14)未经给验电确认无电压便装设接地线、合接地刀闸。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绳)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不正确使用双保险安全带。

17)严禁未经调度同意进行自停自送操作。

18)擅自扩大工作票的许可手续(或未经许可),工作人员便进入工作区域工作。

19)在施工中,工作票上安全措施不全、安全措施错误或是执行漏项。

20)未检查开关位置,就操作刀闸或有关开关。

21)不执行或错误执行调度指令。

22)在运行设备区域抛掷工具、物品。

23)擅自移动、跨(穿)越安全防护设施。

24)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而未进行。

25)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26)不携带操作票,凭记忆操作。

27)立、撤杆,放线、收线、紧线,更换杆塔拉线或杆拉线过程中,不打临时拉线,无专人统一指挥;杆塔上工作,突然剪断导线进行松线;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杆塔的拉线;用麻绳或尼龙绳代替钢丝绳作临时拉线。

28)作业人员未全部撤离即拆除接地线、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就开始送电操作。

2、严重性违章行为

1)操作前,不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

2)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设备异动(变动)通知不及时(主设备、主保护、主要辅助设备异动通知超过24h)。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误登带电杆塔或其他电气设备、误入带电间隔、误碰(触)设备。

5)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除《安规》或《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中有规定者)。

6)在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上工作或是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没有设专人监护。

7)未按工作票要求应当装设而不装设安全围栏、安全警告牌。

8)作业时应使用而不使用绝缘防护器具。

9)操作后不认真检查开关、刀闸变位情况。

10)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

1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高压带电作业。

12)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13)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全。

14)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不及时恢复。

15)对各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未及时处理解决,未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处理,也未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也不向上级领导汇报,延误执行对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

16)未按广西电网公司规定购买的入围厂家招标购进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7)工作票中或虽有工作票但不严格按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办理。

18)知情者不及时汇报重大设备缺陷或对上报的设备重大缺陷无故不及时处理,也不汇报领导。

19)由于工作拖拉、扯皮造成延误停、送电。

20)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作保护接地而未定期试验。

21)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处理、抢修或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22)电焊机外壳无可靠接地。

23)低压间接带电工作未采取绝缘措施。

24)未按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级或本企业下达的“两措”计划。

25)超速开车或违章强行超车。

26)动火作业后现场遗留火种。

27)没有按规定完成安全监督通知书、安全隐患通知书的整改要求。

28)吊车起吊时,工作人员在吊件或吊臂下逗留或行走。

29)搬运、起吊重大物件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30)在水面上或临近水域施工作业,未穿救生衣。

31)站在轻型、石棉瓦、油毡、苇箔等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32)新入企的生产人员未经三级教育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或未经岗前培训者。

3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就安排上岗。

34)没有组织生产人员进行触电现场急救方法的培训。

35)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生产、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或安全员的事,应由安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解决。

36)工作负责人工作前未宣读工作票,未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37)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38)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39)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自动装置和设施。

40)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41防触电、倒杆倒搭、高处坠落和机械损伤等措施不执行安全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42)工作票签发人电话签发、代签发工作票或签发空白工作票。

43)施工方案或投运方案审核不严,存在安全漏洞。

44)设备验收把关不严,留下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复停电检修。

45)在金属容器乃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他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46)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47)使用破损严重的插头、插座、电源线、电源箱。

48)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到位。

49)检修或施工用的电源箱无漏电保护开关、无警示标志。

50)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51)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已过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

52)工作时,个人防护用品不全或不满足要求。

53)工作现场无工作方案。

54)在临近、安全距离不够的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火灾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没有设专人监护。

55)在公路范围内夜间作业未穿反光衣、未设红色警示灯。

56)高空作业人员使用的工作、器材不用绳索传递而是抛掷者。

57)使用缠绕法进行接地。

58)在低压设备上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分组工作派工单或派工单上的安全措施不全、不正确或是执行漏项。

59)司机酒后驾驶或将车交给无准驾证人驾驶。

60)上梯作业时梯子无人扶持。

3、一般性违章行为

1)工作负责人不佩戴标志上岗。

2)不按规定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3)随意挪用现场安全措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4)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5)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6)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7)凭借栏杆、手脚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8)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11)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12)在组装组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纠正。

13)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14)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15)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1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1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18)高空作业时带手机上杆。

19)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实验。

20)未正确着装,在生产和施工现场违反规定穿拖鞋、裙子、高跟鞋、裤头、背心者。

21)设备运行人员巡视不到位或监控不到位。

22)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没有垂直固定放置,两者的距离不足5米。

23)开“带病车(指转向、制动、传动、灯光等毛病及三箱缺油)。

24)电缆防火、阻燃措施不执行专业设计、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25)在道路范围内夜间作业未穿反光衣、未设红色警示灯。

26)运载物品需绑扎而不绑扎或不牢固的。

27)进入生产现场范围,不按规定位置随意停车。

28)在道路范围内作业未采取防撞措施。

29)防酸碱腐蚀和六氟化硫防毒措施不执行专业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30)动火作业现场没有放置适用、足够的灭火器,或是使用过期或不合格灭火器。

31)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适用。

32)施工电源使用金属线代替保险丝。

33)断开的电源线头没有用绝缘胶布包扎。

34)在生产禁火禁烟区违章点火、吸烟者。或在禁烟区域流动吸烟。

35)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限内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

36)没有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37)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

38)不按《安规》及两票规定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39)不顾职工身体实际情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40)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4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是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42)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43)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44)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45)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46)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安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安装设触电保安器或1:1安全电压隔离变压器。

48)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

49)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50)线路防护区内未按规定清障。

51)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过围栏。

52)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3)电杆的脚钉爬梯不全、不牢固;过时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54)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55)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56)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57)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5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59)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完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60)司机在行车中与人谈天说笑或精神不集中。

61)司机在车辆驾驶中打手机。

第9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

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

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

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

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

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履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进,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1981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10篇 万科物业绿化部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vk物业绿化部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绿化部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2.范围

适用于绿化工程部

3、职责

部门/岗位工 作 内 容

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权限内物资的审核、审批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权限内的审核、审批,过程行为监控

部门经理负责权限内的审核、审批,过程行为的监控

工程主管/工程项目负责人物资申请、审核,负责对整个工程过程的监控管理

现场施工人员物资申请、具体施工管理

4.定义

施工过程含制定施工计划、施工过程控制、及时反馈工程施工信息、做好详细施工记录、维护施工现场安全、分包方管理、工程完工的全过程。

5、方法与过程控制

5.1施工前期准备

5.1.1绿化工程施工前,部门负责人任命项目负责人并派驻地施工人员,项目负责组织工程现场会议。会议内容应包括:熟悉甲方监管工程师、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指出工程施工要点和难点、分析可控成本因素、并对工作进行分工,明确施工计划节点。

5.1.2按照合同清单寻求苗木采购信息,可采取电话咨询报价或到供方生产基地调查的形式进行,经过对比及综合分析后,选取苗木供方,并向公司提交合同内苗木《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甲供工程苗木由甲方指派代表选购,绿化部协助采购。

5.1.3分包方约谈:施工前与分包方进行约谈,填写《供方现场(约见)评审记录表》,对分包单价、安全责任、结算标准等进行约定,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要求职能部门人员参与约谈。同时,向公司报批后与分包方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协议书》。

5.2施工进驻

5.2.1按甲方要求及施工计划明确开工、竣工日期。

5.2.2按图纸及种植要求回填土方,平整好种植场地。

5.2.3与甲方对接绿化用水取水点,以便进行绿化种植施工。

5.2.4如绿化给水工程由我方负责施工,施工时间应早于绿化种植施工,进行绿化种植前,给水管网须预埋到位。

5.3施工过程管理

5.3.1同一施工区域内,按大型乔木-乔木-亚乔木-灌木-草皮的顺序进行种植施工。

5.3.2项目负责人须向部门负责人及时反馈工程信息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

5.3.3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应与施工人员保持沟通,根据工程规范依次施工,并与苗木供方对接,确保苗木质量达标,与甲方对接对成品合理保护,避免出理浪费与破坏。

5.3.4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须合理避开已布置到位的光缆、电缆、水管、网线、煤气管网等,项目负责人须在工程会议中给予强调。

5.3.5施工记录及工程资料的保存

5.3.5.1施工过程中现场施工人员收集的工程相关采购验收单据、发票原件须及时提交项目负责人保管,并作为采购报销有效资料。

5.3.5.2如需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或单价,施工过程中主动请求甲方给予确认或约谈,保留相关验收或约谈记录。

5.3.5.3工程过程出现变更应本着配合的原则及时向甲方索取指令并按期办理签证手续。

5.3.5.4甲供材料到场后如有必要须及时办理现场验收手续。

5.3.5.6项目负责人应在部门针对单独的项目独立单独的文件侠妥善保管好相关的采购、指令、签证、沟通、验收等资料。

5.4施工安全、分包方管理

5.4.1杜绝无防护措施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如进行高空作业,至少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配备安全带。

5.4.2分包方应确保在场工作不出现打架、斗殴、偷盗、违纪事件。

5.4.3安全管理事项纳入《绿化工程施工协议书》,并与分包方经济利益挂钩,如因分包方管理不善导致后果按协议相关内容处理。

5.4.4要求分包方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实名考勤制,项目负责人在与分包方结算时对工人出勤情况进行审查,并作为监督分包方发放工人工资依据。

6、相关表格

7.5.1-j01-06-f1 《绿化苗木采购申请单》

7.5.1-j01-06-f3 《供方现场(约见)评审记录表》

第11篇 房地产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1)

房地产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一)

对于工程量签证管理,是关系到工程投资控制问题。按照公司的管理方式及专业人员配备,工程管理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四大控制除了投资控制之外其它三项都充分授权给监理公司进行管理,投资控制由公司现场代表、预结算人员与监理工程师一起进行控制,具体办法引用我公司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1、公司授权派驻工地工程师(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2、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下达的指令或需由乙方签证的文件的签证。

3、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场所签证的测量及核实。

二、签证工作内容

1、基础开挖超出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三.现场签证参加人员

甲方代表、甲方预算员、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四.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

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甲方工程部、财务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在工程签证中原则上不得以点工形式出现。如有特殊原因需发生点工且数量较大时,必须由主办人员所在的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五.现场签证程序

1、乙方提出签证申请甲方、监理单位同意进行签证甲方代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确认。

2、乙方填写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表格)各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并留存乙方对签证单做一份完整预算作为结算依据。

六、签证的效力

1、乙方应予提报签证的文件,但未经甲方签证的,均属无效。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的指令确有异议(拒签),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乙方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2、凡签证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现行有效标准及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对方提出的文件予以签证或签复的,应视为要求已被确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3、本办法为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包括返工、返修、停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及其他经济损失。

七.例外处置

1、必要时,甲方可发出口头指令,施工方对甲方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行。但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文件,甲方必须签证确认。

2、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下达指令的要求,并将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48小时内不予下达或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及顺延的工期,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八、附则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__院大连__所化学激光实验楼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采用tn-s 系统,电缆采用五芯电缆,整 个供电系统遵循'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现场用电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规定,并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

1. 供电线路应由专业电工定期巡视检查。

2. 配电箱由专人负责管理及维修。

3. 现场施工机具要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非专业施工人员不准随便触摸施工用电机具。

4. 现场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拖、接临时用电线路,更不能随意拆除接地保护线。

5. 施工前检查供、用电设备是否正常,用电机具不允许'带病'工作。

6. 严禁使用损坏的插头、插座及绝缘老化的电缆电线。

7. 移动式临时配电箱应距地600mm 以上。

8. 配电箱附近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配电箱应放置在干燥地段,并且周围要有足够的操作场地。

9. 照明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 米应采用36v 安全电压,手持照明灯具应采用36v 及以下安全电压。

10. 低压配电的操作顺序如下,送电顺序: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停电顺序相反。

第13篇 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外包工程在施工时的安全生产事故,减少财产损失,加强文明施工,根据《青海省地矿局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工程系指我院承担的各类地质勘查(调查)、环境治理、水文地质调查、土地治理、工程地质勘查、钻探、硐探、槽探、道路修建等项目的外包工程和院基建项目外包工程。

第三条 地勘分院、盐湖分院、水环分院、工勘院、测绘工程与信息中心、院基建办以及物业公司为我院各类外包工程的发包和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外包负有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 院安全科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 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安全组织技术设计的初(终)审定。

第六条 对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对外包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有权对查出的各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行现场处理。

第八条 应根据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的特殊情况,适时召开由施工管理部门和外包施工单位等参加的安全生产协调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单位汇报前一阶段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问题;通报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协调和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要求和任务。

第九条 有权对不服从安全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断的施工队伍,按施工合同相关规定终止合同,责令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向工程发包单位提出严禁重新选用的意见。

第三章 施工发包单位(院属各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条 施工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依院相关规定与施工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在确定外来施工队伍前,由施工发包单位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院总工办、安全科、计划科等相关部门,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未经会审或会审不合格的,施工发包单位严禁与其签定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负责协调院内部与外来施工队伍之间的关系,并督促承包方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应制定相应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以此来规范对外包施工方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承担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指定专人(兼职安全员)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对施工现场和施工全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外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承包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章现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章 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外包工程在开工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施工项目的环境、特点、危险源、安全注意事项、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必须到施工现场,根据安全检查表逐一对照检查,待检查项目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下达开工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检查外来施工队伍所使用的机械、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安全有效、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程施工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的过程中,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承包方安全施工,发现“三违”现象的,应及时纠正,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设计要求施工。

第二十六条 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施工队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通报,并监督其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督促施工队伍是否为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

第二十八条 了解施工队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观察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职业禁忌症,发现员工身体不适的,应及时督促施工队伍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检查发现员工冒名顶替现象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不服从安全管理、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和屡教不改的施工队伍,应视情节轻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现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或提出终止合同的意见。

第三十条 建立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等。

第五章 院计划科、财务科、总工办职责

第三十一条 总工办协助院安全科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计划科在审定合同时,应预留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预留工程款在项目验收结束后,由院安全科确认无安全事故起三个月后退还。

第三十三条 财务科负责对安全科提出的扣款或退还安全保证金的意见予以执行或兑现。

第六章 对工程施工承包方的资质审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应审查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税务登记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安全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应审查的内容

一、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二、工程施工设计(包括安全技术设计或安全专篇)。

三、应急救援预案。

四、其他。

承包方提供的上述相关资料一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根据需要,也可提供原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经院务会议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14篇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使本工程各项管理工作满足公司管理要求,确保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有序、按标准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实现本项目的管理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目标

1、质量管理目标:主体结构确保达到合格标准。

2、安全管理目标:无轻伤以上安全事故及责任事故。

3、文明工地建设标准:确保本工程达到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4、工期目标:按合同工期。

三、管理依据

1、《招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3、《施工组织设计》。

4、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

5、国家、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法律法规行政性文件等。

四、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照既定质量目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现行规范、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施工。

2、施工单位应制定且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并报监理、工程部确认后执行。

3、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员工的质量教育,牢固树立创优意识;并定期组织技术及质量人员、工人进行规范、标准、操作的培训学习,监理单位督促执行。

4、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所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所制定的保证措施能够执行具有可操作性。

5、任何分项工程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作书面的技术及质量标准的交底,监理单位检查后备案。

6、监理单位应经常检查施工单位操作工人对质量验收规范、操作工艺流程情况的掌握情况,对达不到要求敦促整改,视情节扣除施工单位质量处罚金500~1000元,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清退出场。

7、施工单位的质检员要认真做好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真正做到现场实测实量,避免因自检不合格就报验收的现象。

8、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人员要求,恪守监理职业道德,杜绝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扣除监理费用200~1000元,仍不改正的予以清退出场。

9、监理单位应加强平行检查、巡视检查,认真做好抽检、验收和旁站工作。在验收以前对施工单位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敦促改正,争取做到施工单位报验时一次通过。监理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到现场24小时施工的报验工作。

10、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于隐蔽部位(包括混凝土局部缺陷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报于监理的同时,必须报业主项目部工程人员参加验收。未经报验通过,私自进行隐蔽的,扣除施工单位1000~5000元的质量处罚金,并进行返修,通报批评。

11、在需要监理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工艺,监理单位应书面提交监理旁站记录,并于旁站前通知施工单位。在旁站过程中,如发现相关人员有脱岗现象的,施工单位人员脱岗的扣除200元的质量处罚金,监理单位脱岗的扣除200元的监理费用,并通报批评。

12、质量验收程序遵循:“三检制”+“监理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

(1)首先施工单位要作内部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并确保真实

性,严格执行“三检制”。

(2)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填写质量验收报验单,报监理单位验收。

(3)如遇施工单位报验资料不齐或不组织人员参加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参加验收。

(4)隐蔽工程及重点部位、关键部位的施工在报监理单位验收的同时,必须报工程部验收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1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质量,不得隐瞒施工质量问题,所出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向监理单位、工程部报告,不得私自进行处理。否则一次扣除质量处罚金500~1000元。

1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和工程部提出后,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或回复,严重的质量问题,由工程部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后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15、在本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坚持以样板引路的原则,任何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先做好样板,经监理单位和工程部验收批准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16、各种施工报验资料必须做到与施工同步进行,不得后补(包括所有分包工程的报验资料)。

17、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验收工作,在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监理单位亦应做好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进场的检验、验收、见证取样工作。对于不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于施工并应立即退场。

18、监理单位应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熟悉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在检查验收时做到心中有数,并认真执行。

19、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规范检查进场混凝土的现场坍落度,不得随意改变混凝土的配合比,如私自加水或用其他方式处理。砼浇

筑前,施工单位必须报监理单位和工程部签认砼浇筑令后方可进行混凝土的浇筑。

20、模板支撑拆除之前,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监理单位、工程部核定确认。下达模板拆除令后方可拆除。拆模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工程部进  行验收。

21、对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的处理:发现一处混凝土漏振、烂根,扣除施工单位100~500元的质量处罚金,如再次出现,加倍进行扣除。

22、所有试验必须与施工同步,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工作,不得缺项漏做,弄虚作假。

23、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安装专业和土建专业的配合,做好预埋、

预留工作,监理单位认真验收检查。如因预留预埋错误,造成在结构墙板开洞、凿槽,每处对施工单位扣除500~1000元的质量处罚金,对监理单位扣除50~200元的监理费用;如因洞口预留偏差,造成割断钢筋或影响主体结构的情况,每处扣除施工单位500元的质量处罚金,对监理单位扣除200元的监理费用。

24、由监理单位组织,建立施工现场周质量检查制度,多方联检,形成检查纪要,发送各单位。对现场检查存在的质量问题,由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逐项整改落实。

五、进度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照工期目标要求,制定相应完成工期目标措施。合理组织使用人、机、物料,合理组织施工,避免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2、施工单位在质量、安全、文明方面应加强管理,避免由此造成整改或返工,而影响工程进度。

3、施工单位应制定工期总计划、月计划、周计划,监理单位认真审核,并对其提出合理化意见。

4、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计划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部对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按月定期进行考核。如未完成进度计划,按月进度计划每推延一天,扣除工期处罚金1000元/日;正负零节点、主体封顶节点、工程竣工,每推迟一天,扣除形象进度款5/1000,直至完成。

5、施工单位应保证现场24小时不间断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6、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冬期、雨期、农忙季节、节假日期间等的施工措施, 制定相应的确保工期的措施。

六、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责任目标的要求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落实到人,配备专职安全员,对项目经理部各级领导、各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

2、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主要有17个方面的内容,如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起重设备滑落、防高空坠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措施。无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对施工单位每次扣除100~1000元的安全保证金,直至落实到位。

3、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安全培训制度,把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作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4、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工作,在检查时发现一处落实不到位,扣除50~200元的安全保证金,直至达到要求。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如电工、电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机械司机、机动车辆司机等,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无证作业,对施工单位每人次扣除200元的安全保证金。

6、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作业人员。主要内容有: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

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无安全技术交底或无记录进行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每次扣除50~300元的安全保证金,直至达到要求。

第15篇 某工程施工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为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可控,现就有关方面做出明确要求,请各架子队严格按照执行。

1、施工员所开的爆破器材准领单,必须自留一份。填写的数字必须要用大小写,且字迹要清楚规范。

2、施工员在爆破器材购买卡上签字前,必须认真核对,所用部分必须真实,不得未经核对就签字认可。

3、炸药库在发放爆破器材时,必须核对各施工员的字迹和爆破器材购买卡上次的使用情况。没有购买卡的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4、炸药库在发放爆破器材时,必须由值班本人负责作好发放记录。进库发放爆破器材时,应有两名库管人员同时在场且相互核对。

5、爆破员必须做到当天领药,当天用,不得将炸药存放在工棚内过夜。临时存放则必须有专人看管,防止爆破器材的丢失。

6、如发现有爆破器材的丢失,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得隐瞒。

7、各爆破员在进行爆破前,必须利用彩旗和口哨做好爆破点附近的全方位警戒工作。只有所有人员都撤离了危险区域后才准爆破。

8、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

工程施管理办法15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营业线安全运行和施工安全,依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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