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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施工单位井下安全评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2篇班组评分管理办法 第3篇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 第4篇某人民医院医德医风积分管理办法 第5篇皮肤科质量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 第6篇某某实验学校教师积分管理办法 第7篇集团员工奖励及加扣分管理办法 第8篇公司计扣分管理办法(1) 第9篇员工纪律处分管理办法范本
第1篇 集团员工奖励及加扣分管理办法
商业集团员工奖励及加、扣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及原则
为达到并保持高效优质的工作,公司奖罚实行评分制管理,奖、扣分均对应员工考核工资相应部份。如1分为1%,2分为2%,依此类推。
第二条 嘉奖
1、根据年度目标管理,在每月目标责任考核的基础上,公司对各部门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评选出'先进商场'或'先进部门',由总经理统一嘉奖。
2、公司根据岗位检查标准、岗位责任制,从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三方面按月、季、年对员工进行考评:
1)员工每季度连续叁个月考评未出现扣分者当选该季度'优秀员工',并上'光荣榜'予以表扬,同时奖励100-300元;
2)员工全年连续十个月考评未出现扣分者当选该年度'优秀员工',并予以全公司通报表扬,同时奖励300-800元。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给予奖励:
1)对公司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奖励500-1000元;
2)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励50-300元;
3)积极工作,热情服务,为公司赢得荣誉者,奖励100-500元;
4)妥善帮助客人处理困难,受到客人高度赞扬者,奖励50-300元;
5)控制开支,厉行节约有显着成效者,奖励5-20分;
6)同坏人、坏事和不良倾向作斗争,舍己为人,保护宾客、同事人身安全,奖励50-200分;
7)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奖励5-20分;
8)拾到客人遗失的贵重物品上交或归还失主者,奖励1-5分;
9)检举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不法行为,经查属实者,举报人员奖励5-20分;
10)保质、保量,提前完成工作任务奖励2-10分;
第一条处罚:
1、上班时间睡觉者,扣罚1-5分。
2、上班时间吃东西者,扣罚1-5分。
3、上班时间化妆者,扣罚1-5分。
4、上班时间不佩戴工作牌,扣罚1-5分。
5、上班时间不按规定着装者,扣罚1-5分。
6、上班时间在办公室打堆、嬉戏、打闹者,扣罚1-5分。
7、不使用规范用语者,扣罚1-5分。
8、自己使用的业务资料不规范不整齐,扣罚1-5分。
9、对抗正确的业务督导,扣罚1-5分。
10、工作时间带小孩、收听录音机,扣罚1-5分。
11、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破坏办公环境卫生者,扣罚1-5分。
12、在办公区域高声喊叫、吹口哨等不雅行为者,扣罚1-5分。
13、未经许可穿制服出公司者,扣罚1-5分。
14、代他人签到者,一次扣罚20分。
15、未经上司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私自会客者,扣罚1-5分。
16、未经批准,私自配制公司锁匙者,扣罚1-5分。
17、下班最后离开公司不关电灯、空调、其它电源者,扣罚1-5分。
18、工作时间内醉酒者,扣罚1-5分。
19、涂改、假造单据、证明,扣罚10-20分。
20、拾到客人遗留的各种物品不上交者,扣罚10-20分。
21、不见义勇为,视犯罪行为不见者,扣罚20-50分。
22、破坏公司设施或对事故隐患视而不报者,扣罚10-30分。
23、讥讽客户或对客户不理不睬,公共场合与客户、同事争吵,扣罚10-20分。
24、购买东西收受回扣,抬高价格者,扣罚20-50分。
25、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扣罚20-50分。
第四条 即时开除:凡有以下行为者,予以除名,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机关。
1、伪造文件欺骗公司,造成不良后果者。
2、采用各种手段侵吞公款者。
3、贪污、盗窃、受贿、收受回扣者。
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5、携带违禁物品,如:武器、毒品、爆炸品、易燃品等进入公司者。
6、盗窃公司、客人或同事财物者。
7、冒用客户名义领取定金、保证金者。
8、打架、斗殴,给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
9、失职,导致公司、客人、员工受到经济、财产、生命、名誉危害或损失者。
10、破坏或企图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鼓动他人怠工、罢工、闹事或阻止他人工作者。
11、制造谣言或恶意中伤公司声誉者。
12、侮辱、谩骂客人,与客人吵架者。
13、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假公济私者。
14、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达七天者。
注:该办法待新版《员工手册》执行后废止
第2篇 某人民医院医德医风积分管理办法
某市人民医院医德医风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打造医院服务品牌,提升医院文化内涵,增强全体员工医德医风意识,在全院形成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的良好氛围,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和《员工手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医德医风范畴是指我院员工在《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我院员工从业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医德医风规范。
第三条医德医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激励为主、奖惩结合、全程监控、重在预防。
第四条医德医风积分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管理。
第五条医德医风行为实行年度记分制,积分记入个人年度医德医风档案,并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公布,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第二章 记 分
第六条根据工作岗位不同,医院医德医风积分由“医疗技术”、“医疗服务”、“事务办公”、“非医疗服务”等四类医德医风积分组成,每类医德医风都有否决性医德医风和一般性医德医风两部分内容。
否决性医德医风计分时一票否决积分;一般性医德医风计分时加减积分。
第七条医疗技术类医德医风(主要指临床等)
一、否决性医德医风: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如刑法、执业医师法等)受到处罚的;
2、索收红包、回扣经查实的;
3、因医疗事件等受新闻媒体曝光或受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处分,对医院声誉造成很大影响并经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一般性医德医风:
1、调查表、电话随访、出院走访等被病员提名并查实为医疗技术好的,每次+0.1~+0.3分;不好的-0.2~-0.6分;
2、病员自愿送表扬信、锦旗、锦匾的,经证实每次+0.3~+0.5分;指使病员或弄虚作假受病员表扬的,查实后每次-1~-3分;病员来信批评、来院投诉属实的,每次-0.5分;
3、受委屈奖者每次+0.3~+0.5分;
4、因医疗技术水平受各级媒体报道表扬或受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3~+10分;受各级媒体披露或受各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5~-10分;婉拒红包、回扣不成并上交院部的,视款额+0.2~+5分;
5、事先经党办备案,利用休息日参加各种无酬义诊的,每半天+0.2分,每一天+0.3分;
6、出具虚假的医疗诊断书或伪造病历,造成有损医院声誉的,每次-5~-10分;
7、因医疗技术事件引起的纠纷,视情节轻重-1~-5分。
第八条医疗服务类医德医风(主要指护理、医技检查、窗口服务人员等)
一、否决性医德医风: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如刑法、各种管理条例等)受到处罚的;
2、私收费用、私分药品、私拿卫生耗材较大的;
3、故意或因责任心不强造成护理、检查、药品等严重事故或贵重仪器、网络等严重损坏并经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一般性医德医风:
1、调查表、电话随访、出院走访等被病员提名并查实为医疗服务好的,每次+0.1~+0.3分;不好的-0.2~-0.6分;
2、病员自愿送表扬信、锦旗、锦匾的,经证实每次+0.3~+0.5分;指使病员或弄虚作假受病员表扬的,查实后每次-1~-3分;病员来信批评、来院投诉属实的,每次-0.5分;
3、受委屈奖者每次+0.3~+0.5分;
4、事先经党办备案,利用休息日参加各种无酬服务的,每半天+0.2分,每一天+0.3分;
5、因医疗服务事件引起的纠纷,视情节轻重-1~-5分。
第九条事务管理类医德医风(主要指职能办公人员)
一、否决性医德医风: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如刑法、会计法等)受到处罚的;
2、索收采购等回扣经查实的;
3、因责任心不强,影响到全院性事务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并经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一般性医德医风:
1、月考核被考核科室评为优良的,每次+0.1~+0.3分;不合格的,每次-0.2~-0.5分;
2、因事务管理服务好而被临床科室或病员来信来言反映,经证实的,每次+0.05~+0.2分;反映不好又造成不良后果经查实的,每次-0.1~-0.3分;
3、在事务管理中做到开源节流,累计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经报批同意的,每次+0.1~+0.5分;因责任心不强,造成浪费数额较大经核实的,每次-0.2~-0.5分;隐满不报经查实的,每次-0.5~-2分;
第十条非医疗服务类医德医风(主要指保卫、仓管、网络与仪器维护、物资配送、水电木工等)
一、否决性医德医风: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如刑法、各种管理条例等)受到处罚的;
2、故意或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火灾、失窃、损坏、网络瘫痪等严重后果并经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一般性医德医风:
1、在实际工作中被各科室或病员来信来言反映好经证实的,每次+0.05~+0.2分;反映不好又造成不良后果经查实的,每次-0.1~-0.3分;
2、在实际工作中做到降低费用,节约成本明显经证实的,每次+0.1~+1分;重复浪费经查实的,每次-0.2~-2分;
第十一条下列医德医风共性部分适用于每位员工
1、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积极举报红包回扣事实、突发性抢救事件以及向院部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落实等方面表现突出,受院部表扬的,每次+0.2~+2分;2、在院报或各媒体中积极正面宣传报道医疗新技术、服务新举措等内容的,每次+0.1~+1分;
2、获得各种精神文明荣誉称号的个人和科室,每人次+0.2~+1分;
3、积极参与爱心捐助、无偿献血、捐骨髓等社会公益活动的,每次+2~+6分;
受院部通报批评、处分的,每次-1~-5分。
第十二条其它未涉及的医德医风,计分标准参照上述类似标准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记分周期为一年,跨年度医德医风行为,次年重新记分。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四条全体员工均有监督医德医风违规行为的义务,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也可直接报投诉室、党委办或院部,受理科室要及时登记签名,重大事项必须于24小时内报院部领导。
第十五条院党委或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会议一次,讨论记分事宜。每季将加减分情况反馈到科室,当事人对加减分有异议的可在10天内向党委办提出复议,办公室于10天内予以复核,对复核仍有异议的,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意见,交院党委会议裁定。
第十六条院办室、投诉室、人事处、医务处、护理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具体事项加减分记录,每季度末报党委办公室统一审定、汇总(当季有效)。
第四章奖 惩
第十七条个人医德医风积分基本分为80分,当年医德医风积分为不合格者(≤60分),取消年终奖。
年度内发生否决性行为的,当年医德医风考评为不合格。如果个人表现突出,经努力后加积分达到80分以上的,可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后报院党委会议确定为合格;对于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提供机会进行医德医风加分,仍不能达到80分的,每下降1分扣除年终奖5%。
第十八条个人或科室平均医德医风积分≥95分的,给予医德医风优秀奖;医德医风积分≥85而<95分,给予医德医风鼓励奖。
第十九条 医德医风积分与科室、个人评优、考核、工作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医师考核、护理连续注册等挂钩。医德医风积分<80分者,取消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发生否决性医德医风或积分<70分以下者,视情节给予工作岗位试聘或待聘、专业技术职务降聘或取消当年晋升处理,具体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并交院党委会议讨论确定;科室积分<80分的职工比例≥15%,取消科室医德医风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本着医德医风的基本原则,员工可利用休息时间申请参加各种义诊、公益性活动、助残助弱等活动获取医德医风加分。对医德医风积分<80分者,可优先提供加分机会,具体事项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确定(按例次、活动内容及记分标准综合考虑,由本人提出申请,党委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最终确定权属院党委办公会议。
第3篇 施工单位井下安全评分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使珊瑚矿安全生产管理走向正规化、制度化,着力提高全矿的安全现场管理水平,公司研究决定对井下各施工单位及队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扣分考核,考核结果与施工承包单价进行挂钩结算,考核内容如下:
评分办法:
一、每周对各施工单位和各个作业队组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评分考核,第一项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矿值班领导和矿部井下现场安全员协助进行考核,分数由安全环保部进行统计;第二项由矿值班领导、矿部井下现场安全员进行考核,分数由现场安全员进行统计。
二、考核评分内容的各大项中每一小项定为0.5~5分,违反或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操作的按每小项分数扣分。
三、被扣分的作业队组,当班由现场安全员在公示栏上进行公示。
四、以施工单位为考核单位,每月各班组的评分分数累加,累加总分作为施工单位当月得分。
五、安全环保部在每月验收后,对施工单位的分数进行统计,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根据分数与单价挂钩标准调整当月结算单价。
六、评分考核与单价挂钩标准:
每月对各施工单位及队组考核累计一次,考核挂钩如下:
总分累计被扣10~15分,当月结算单价按原合同单价;总分累计被扣16~20分,当月工程结算单价按合同单价的99%结算;总分累计被扣21~25分,当月工程结算单价按合同单价的98%结算;总分累计被扣26~30分,当月工程结算单价按合同单价的97%结算;累计扣分30分以上的,当月工程结算单价按合同单价的96%结算,并停产整顿。具体如下表:
序 号 | 累计扣分数 | 承包单位单价 下调数(%) | 备 注 |
1 | 10~15分 | 0 | 按合同单价的100% |
2 | 16~20分 | 1 | 按合同单价的99% |
3 | 21~25分 | 2 | 按合同单价的98% |
4 | 26~30分 | 3 | 按合同单价的97% |
5 | 30分以上 | 4 | 按合同单价的96%,并停产整顿 |
考核评分细则
管理
(一)项目部
1、是否存在安排未满十八周岁或超龄(按矿山安全生产规定适合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井下作业?(1分)
2、是否存在安排未经体检或体检不适合井下作业的人员从事井下作业?(1分)
3、井下从业人员上岗前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或接受教育时间不足72小时(查记录)(2分)
4、转岗人员是否接受重新培训(查记录)。(0.5分)
5、每月施工单位组织安全学习、会议不得少于1次(查记录)。(0.5分)
6、值班领导开班前是否进行派班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班后做好交接班情况。(1分)
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2分)
8、是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是否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操作人员是否培训后才能上岗。(1分)
9、每班值班人员(安全员)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上下井,中途是否存在早退、脱岗、离岗?(1分)
10、值班长(安全员)是否督促作业队组落实隐患整改,执行矿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项目和安全指令是否如期、按质按时完成?(5分)
11、是否每周进行一次自检及向安全环保部书面汇报?(1分)
12、各班组每班是否认真落实安全确认制度。(1.5分)
13、是否破坏各类安全警示标志?(0.5分)
14、同一个作业面是否存在上下同时作业?(2分)
15、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8米时或沿脉掘进约有5米贯穿时,是否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围栏?(2分)
16、施工单位要保持井下各负责区域的清洁卫生。(0.5分)
17、井下卸矿仓隔筛大石应及时进行破碎清理。(0.5分)
18、是否拒绝接受矿管理人员开出的有关通知书。(1分)
19、确保安全通道畅通,严禁停放矿车、堆放杂物。(1分)
(二)爆破管理
20、领取爆破器材时,需两人以上,其中一名必须是爆破工,一名安全员。(2分)
21、使用爆破器材单位的领用申请单和反馈单要数目清楚、真实,反馈及时。(1分)
22、运输爆破器材时,雷管与炸药一定要分开,运输时,要使用专用车或专用袋,途中禁止使用明火(抽烟)(2分)
23、爆破器材不能随处堆放,炸药与雷管不能混放或与其他物品混放,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并有专人看管。(4分)
24、临时炸药库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炸药、雷管要用专用箱装好,并存放在相隔硐室内。(2分)
25、炸药库管理员发放爆破器物品数目准确、账目清楚、记录正确、流向清晰。(1分)
26、炸药库内严禁明火或用白炽灯取暖,禁止存放其他物品,保持清洁卫生,照明线禁止裸露,线头接口要用绝缘胶带包好,使用防爆灯,禁止使用闸刀开关。(1.5分)
27、只有爆破工能操作使用爆破器材,装药时,需停止其他一切作业,无关人员需撤离作业面。(1.5分)
28、禁止使用金属棒进行装药。(2分)
29、装好药后,主线联接只能由爆破工操作。(2分)
30、爆破前,爆破工要确认相通地点人员是否撤离,挂号警示牌,做好警戒。引爆前要先发预报信号,炮响完后发出解除信号,收回警戒牌,撤离警戒岗哨。(3分)
31、非爆破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处理盲、哑、残炮,处理盲炮、残炮必须按正确方法处理(在距炮眼不少于30cm的地方打平行眼,装药起爆;到保管完好时,重新联接引线起爆;用水冲洗法;用木制品掏出法),禁止用高压风吹洗残炮、盲炮,禁止使用金属制品处理。(2分)
32、禁止打残眼。(3分)
33、严禁用灯泡烘烤炸药和雷管。(3分)
34、严禁使用变质爆破器材。(1分)
35、爆破作业人员所领爆破器材不能遗失、收藏、丢弃、买卖或挪为他用,及时将剩余的爆破器材退回炸药库。(3分)
36、爆破工所领用的爆破器材在中途不能长时间停留或转交他人。(2分)
37、爆破后,要用机械通风30分钟,并用空气检测仪检测合格后才能进入工作面检查工作。(2分)
38、禁止人员进入溜井、漏斗中装药炸大石。(3分)
39、爆破员放炮后要做好全程记录。(3分)
40、起爆线颜色要能够与其他电缆线颜色区分,不能与照明线、动力线混挂、缠绕。(1.5分)
41、起爆器由爆破工保管,不能乱挂乱放。(1分)
42、联接好主线后,检查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各通道路口警戒后才能连接起爆器。(1分)
43、选择安全地方作为起爆位置,避开冲击波、飞石、炮烟涉及的地方。(1分)
二、现场安全处置
(一)松危石处理
44、作业面存在未处理松危石就开工作业。(1分)
45、处理松危石是否有人照明、监护?处理松危石人员站的地方是否安全、合理?(1分)
46、多人处理松危石时,相互间是否保持5米以上?(1分)
47、处理天井松危石时,天井上下口是否挂警示牌或专人警戒?(2分)
(二)通风要求
48、工作面30米以内压入式通风,风筒出口离作业面是否超过10米?(0.5分)
49、抽出式通风,风机离作业面是否超过10米?(0.5分)
50、混合式通风、压入式风筒出口距作业面是否超过10米?抽出式风机入口是否滞后压入风筒出口5米以上?(0.5分)
51、采掘作业面局部通风是否采用机械通风?(1分)
52、作业时,是否存在通风不足(弱风)、关风机现象?(0.5分)
(三)采掘作业
53、放炮后,通风时间不够、炮烟没有排除(或通风设施出现故障未消除)就开始作业;检测空气质量合格后才能进入工作面。(2分)
54、爆破后通风设施(含风筒烂、脱等)没有安装完善就开始作业。(0.5分)
55、工作面不拉好照明就进行作业。(0.5分)
56、爆破后不洒水或洒水不透彻就进行作业(距作业面20米内巷道必须清洗干净)。(0.5分)
57、升天井平台时,渣面应到棚板入口为宜。(0.5分)
58、天井楼梯间平台渣不清理。(1.5分)
59、将衣服挂在变压器面或挂在电机车线、动力线上。(1分)
60、采掘工作面未配备专用处理松石钢钎。(0.5分)
61、架设天井楼梯按要求“之”形支护,并每层设平台。(1.5分)
62、装岩、凿岩作业要湿式作业。(1分)
63、天井梯子的坡度不得大于80度,上下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得大于2米;上下平台的梯子应错开,梯子平台的长和宽分别不能小于0.7和0.6米,梯子宽度不小于0.4米,梯子蹬间距要求为0.3米,梯子顶端突出平台0.3米。(1分)
64、天井掘进高度超过7米时,必须支护梯子间和溜渣间,其后及时安装安全棚,安全棚距工作面的不大于6米。(1分)
65、天井掘进的风水管必须安装在上人楼梯间一侧(要求10cm),接到安全棚入口处。(0.5分)
66、天井掘进局部压入式通风口安装到安全棚底。(0.5分)
67、抽出和压入风机间隔10米以上的,抽出风机离作业面有30米时要及时前移,风筒要及时加长。(0.5分)
68、安装井下动力电缆和风水管,原则上要分开架设在巷道两侧,由于条件限制需同侧安装的,动力电缆距风水管距离应不少于30cm,同时不能有接触,若有接触部分应增加绝缘防护措施。(1分)
69、必须经常检查、维护所负责区域巷道的顶板和边帮,发现松石要及时处理。(1分)
70、处理松石时,一要选择安全的站立位置,严禁站在松石滚落的下方处理;二要选择符合安全的撬棍;三要有两人在场,其中一人负责照明和监护。(1分)
71、井下作业队组必须按矿部要求在需要的地方打顶、底板超前眼或者超前探水(空区)眼。(2分)
72、凡是要求进行锚杆防护网或木垛(砼)支护的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达不到要求的重新支护。(2分)
73、作业人员在进入独头巷道、天井掘进工作面在施工前,要先开风机或用高压风吹5~10分钟,检测空气质量达标后才能进入作业面作业,每次爆破后均要进行通风、洒水降尘。(1分)
74、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米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1分)
75、采场局放时,禁止人员在采场作业。(2分)
76、采场局放时,放矿人员必须记清楚每个漏斗放矿斗数,放矿结束后上采场观察矿堆下落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吊棚”现象。若发现“吊棚”现象,立刻在采场两边或者三边天井挂上安全警示牌,并向当班值班领导,现场安全员汇报情况(2分)
77、采场存在吊棚的区域禁止人员通行或在上面作业,处理消除吊棚后才允许人员在采场作业。(3分)
78、出现吊棚现象时,应及时向当班值班长和现场安全员汇报,并在采场两端天井口挂上安全警示牌。(3分)
79、在采场处理“吊棚”前,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架设长楼梯、铺木板,必要时要打顶筒铺好木板。(5分)
80、严禁人员爬入漏斗处理任何问题。(3分)
81、天井顶筒及用木头支护顶筒需打墙窝,木头两端要削锥形。(1.5分)
82、下井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用品(工作服、水鞋、安全帽、矿灯),一线作业人员必须戴好防尘口罩。(0.5分)
83、放矿时,人员不能站在漏斗正对面放矿,禁止将手伸进漏斗内扒渣,禁止人员爬入漏斗内。处理漏斗堵塞时,人员应在漏斗两侧进行处理,撬棍头不准正对着人。(2分)
84、风水管一般情况下不能跨越电机车线,若需跨越,必须将风水管固定好,并在跨越区域的风水管、电机车线用绝缘材料包扎好。(0.5分)
85、在漏斗内炸大石时,人员不能爬入漏斗内或将手伸入漏斗内处理。(2分)
86、采场出矿所采用的临时电机车线不能用裸线,需用外包绝缘线,间隔一段距离切小口作为接触点,接触点用钢皮包好,与主线联接要设置开关。(1分)
87、动力线、照明线颜色要有明显区分,敷设要规范,不能混挂或缠绕在一起,接头要用绝缘胶布包扎好。(1分)
88、装岩机动力线要挂设好,破损的地方要处理好,严重的要更换,不使用时,要切断电源,将动力线盘好放在安全的地方。(2分)
89、禁止无照明作业。(0.5分)
90、上采采场一定要形成两个安全出口方能进行其他作业。(3分)
91、按设计安装漏斗,混凝土厚度、强度要达到设计要求。(1分)
92、假顶填充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1分)
93、装岩机使用完毕要进行清洗。(0.5分)
(四)人员上下及运输
94、人员从副井罐笼上下时,要遵守乘罐管理制度,听从信号工的指挥。禁止在罐内大声喧哗、推撞,禁止将身体或其他物品伸出罐外。(1分)
95、人员从斜井上下时,要遵守斜井管理制度,禁止跨过运行中的钢丝绳。(1分)
96、运输民用爆破物品,雷管与炸药不用混送,同时运输过程应按检修速度下放。
97、从斜井下放材料时,必须检查插销、连环联接情况。(2分)
98、下放民用爆破物品时,要使用专用车,物品应低于车厢顶10cm以上,下放其他松散物品时,必须捆缚好。(1分)
99、从斜井上下物品时,要求上下中段均安排人员,由下中段人员发信号,提升运行过程中,禁止人员从斜井上下,下中段人员要在硐室躲避。(1分)
100、电机车司机不能超速行驶,拐弯或前方有人时,应减速前进并鸣笛,电机车尚未停稳不准司机跳下、跳上。(1.5分)
101、使用的电机车不能带病运行,所使用插销和连环必须是正规合格产品,不能擅自加工或用其他物品代替。(2分)
102、电机车在使用时要盖好面盖。电机车要保持清洁卫生,不能有油污,座位内不能有泥土、矿渣堆积。(1分)
103、不能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或其他长物。(2分)
104、电机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2分)
105、严禁人员爬电机车、斗车或爬上运行中的提升设备。(3分)
106、电机车、斗车掉道后,是否硬开、硬拖?(1分)
(五)机电维修管理
107、机电维修人员要认真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电工要穿戴绝缘水鞋。(0.5分)
108、安装电机车线、动力电缆及照明线要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三种线路要分隔架设,不能混挂、纠缠在一起,井下动力线和照明线外观要有明显区分;安装电机车线石门巷道不低于2.2m,运输巷、穿脉不低于1.8m。(1分)
109、严禁非电工人员和接电源、驳接电源或者维修电气设备。(1分)
110、严禁使用非矿用电器、开关、电缆,所有电缆均为阻燃材料。(1分)
111、在井下维修需动火时,要将动火地点周围易燃易爆物清除干净,做好防范措施,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动火申请后才能作业。(2分)
112、分开存放乙炔、氧气瓶,空瓶要求做好标识,禁止乱摆放。(1分)
113、高空作业(距地面2米以上)时要佩戴安全带。(2分)
114、检修时,严禁带电作业,需停机、停电,并挂检修牌,同时要有监护人,供电要审批。(2分)
115、使用的乙炔瓶和氧气瓶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切割作业时,气瓶与作业点安全距离要大于10米以上。(2分)
(六)安全防范措施
116、严格按照矿部的整改安全隐患设计方案进行整改;支护质量要符合整改方案要求。(3分)
117、隐蔽工程要经矿现场管理人员验收后才能封闭。(1分)
118、支护填充时,充填量和质量要符合设计要求。(0.5分)
119、人员在天井提矿时,要佩戴安全带。(2分)
120废弃的天井、溜井,要加设防护栏,并挂警示牌。(2分)
121、残矿作业队组,只允许在批复的作业地点作业,不能到处乱采乱挖。(2分)
第4篇 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科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行为,提高医
务人员执业素质,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科实际,制定《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我科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未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医院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节的轻重,参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标准,我科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年度总记分为12分,共分10分、6分、4 分、2 分、1分、0.5分六个记分级别,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的最高级别,其余则按情节轻重依次递减。
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周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备存,次年开始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 记分标准
第六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失职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审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四)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七)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及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八)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
(十)发生较严重的医疗损害、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一)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企业回扣的;
(十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三)其它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的医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分。
(一)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院外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跨执业类别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收受患者红包或以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五)因药品调配错误(不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皮肤科专科特殊检查时查错患者或查错部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成批(≥3例)检验结果错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过期药品发给病人或错发、错配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处置患者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三)其它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医疗核心制度的医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危重患者未及时抢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过期药品发给病人或错发、错配药品(不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成批(≥3例)检验结果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遗失成批(≥3例)检验标本或报告单,导致需患者重新采血复查的;
(五)科室相关检验人员未报告应发现病变,经临床或其它检查证实为误诊或漏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皮肤科专科检查时查错患者或查错部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由于违规行为酿成医疗纠纷,虽未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影响恶劣,造成医院声誉受损的;
(八)违反医疗原则造成医疗缺陷或过失,致使医院赔偿金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
(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的;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或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其他的处置患者过程中存在重大行为过失或医疗缺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2分。
(一)三级医师查房未按规定执行,延误患者的诊治,引发医疗纠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失职如会诊超时未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护理人员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导致错输、漏输治疗用药,发生后及时更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护士执行医嘱时发现违反医疗原则或诊疗技术规范,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五)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六)对个例(≤2例)检验标本错做、漏做或遗失,需患者重新采样复查的;或错发、迟发及丢失各类检验报告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医疗原则造成医疗缺陷或过失,致使医院赔偿金额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八)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的;或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九)其它违反诊疗常规及医疗核心制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分。
(一)未及时完成住院患者住院志、首程记录、抢救记录、术前讨论、术前风险评估、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护理病历书写的;
(二)门诊病历遗漏重要内容;接诊患者不书写病历的;
(三)出现丙级住院病历或连续两次出现门诊病历书写不合格的;
(四)未及时签署各种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含门诊侵入性检查或门诊特殊治疗同意书);
(五)入院一周后诊断不明未向上级医师请示或提请疑难病讨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门诊患者连续三次就诊无明显疗效,未请示上级医师或提请讨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各种检验结果错登、漏登,造成资料无法查询的;
(八)记录中出现明显错误如“左与右”、“上与下”、“有与无”及张冠李戴等现象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在接诊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出现诊断或治疗的明显错误,经及时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轻微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一)其它违反医疗、护理、医技、药剂操作规程,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主动上报者除外)。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次记0.5分。
(一)医疗文书类
1、急诊抢救后6小时内未及时据实补记抢救记录的;
2、放弃抢救无患者法定代理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的;
3、知情同意书签字人非患者本人授权的(昏迷患者或未成年人签字应注明法定关系)。
(二)手术管理类
1、手术病例未完成术前常规检查的;
2、手术安全核查未按规定进行三方核查的;
3、术后用镇痛药无记录或麻醉科无随访记录的;
4、非计划内再次手术未上报医务处的;
5、重大手术或有医疗纠纷隐患手术未报医务处审批的。
(三)疑难危重患者及危急值管理类
1、危重患者未及时书写病程记录的;
2、危重患者未履行病情告知义务的;
3、医技部门未及时向临床科室报告危急值并做好记录的;
4、临床科室对危急值未及时分析和处理的。
(四)专项管理类(抗菌药物、院感及输血管理)
1、医师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缺上级医师签名的;
2、未经会诊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急诊除外);
3、不规范预防应用(主要指i类切口)抗菌药物的(指使用时间、剂量、用法、疗程等);
4、超量、超疗程使用抗菌药物的;
5、手术患者术前抗菌药物使用未遵循管理流程的;
6、有院内感染发生,但在病历中隐瞒不报的;
7、涉及可能输血的平诊和择期手术患者未在输血之前做血型和相关抗体检测的(如输注血小板的患者应做血小板抗体检测);
8、输血前未做输血前九项检查的;或患者拒绝检查无本人或委托代理人谈话签字的;
9、医师《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和《输血申请单》填写不规范和文件填写中无具体意见的;
10、输血后护士未填写《患者不良反应回报单》,医生未填写《合理用血监控与输血疗效评价考核表》,并未将以上《回报单》、《考核表》连同血袋一起送回输血科的;
11、输血或血液制品当天病程中无记录或记录有缺陷的。
(五)医技管理类
1、超异常报告单检验者未按规定复核的;
2、非诊断医师签发诊断性报告的。
(六)其他类
未按规定佩戴胸卡上岗的。
第十二条 违反《医疗质量单项扣分扣奖办法》中所规定的单项扣分扣奖条款,每累积达五次者,记1分。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由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全科医务人员的记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长王玥全面负责全科医务人员记分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医师记分管理工作,副组长何瑞具体负责护理人员的记分管理工作。科室记分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及相关具体事宜由干事刘凯英负责整理完成。
第五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五条 皮肤科质量与安全记分实行每月考核,次月公布,按时处罚,年终累积,计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与个人年终考核,并与年终评优挂钩。
(一)考核办法:在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的领导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持客观、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以科室每月检查为主,结合各级行政部门检查结果、医疗纠纷鉴定意见以及投诉核实情况,实施综合考核。
(二)记分
1、管理小组建立全科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档内容包括医务人员基本情况、累积记分和《通知书》等。实行累积记分公示制度,每月公示上月医务人员累积记分情况。
2、管理小组每月上旬汇总上月记分,对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下达《博州人民医院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一周内当事人可申述并复核,每月20日前公示记分结果,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3、年终将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的记分汇总后由科室予以相应的年终处罚。
(三)处罚
1、处罚方式:
(1)行政处罚:①对当事人及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诫勉谈话;②取消当事人年度评优资格,停绩效工资留岗学习半个月;③延迟当事人一年职称晋升、或岗位聘任资格,停绩效工资留岗学习一个月;④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离岗学习三个月或移交上级部门处理。
(2)经济处罚:①记0.5分,扣50元;②记1.0分,扣100元;③记2分,扣200元;④记4分,扣400元;⑤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
2、处罚对象:(1)当事人;(2)视情况涉及当事人科室负责人(主任或护士长)。
3、处罚细则:
(1)实行按月结算、动态累积的处罚办法
①累积记分≤4分者,按累积分数和经济处罚标准,从当月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②累积记分>4分者,按累积分数和经济处罚标准,从当月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③累积记分6分者或者一次记4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半个月,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
④累积记分10分或者一次记6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一个月,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扣除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当月50%干部津贴。
⑤累积记分12分或者一次记10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三个月或移交上级部门处理,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扣除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当月100%干部津贴。
⑥所造成的医院经济补偿或损失,按医院相关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经济损失管理办法执行。
(2)实行年度总结算的处罚办法
①累积记分6分者或者一次记4分者,取消当事人年度评优资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一个月的年终奖。
②累积记分10分或者一次记6分者,延迟当事人一年职称晋升或岗位聘任资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一个季度的年终奖。
③累积记分12分或者一次记10分者,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全年年终奖。
第十六条 与当事事件相关的副主任、主任助理或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轻重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若医务人员质量与安全管理记分逐月累积达到六分,科室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并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行为是否造成或未造成后果以及后果的性质,由院专家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5篇 公司计扣分管理办法(1)
公司计扣分管理办法(一)
为了加强园内管理,对所有岗位实行计扣分管理。具体意见如下:
1.上至董事长,下到主管,均有权对下属工作进行例行检查或抽查,并就地实行计扣分登记,即由检查人对具体责任人的某项具体工作,视情况决定是否扣分及提出扣分意见并予以记录。每月由内勤对计分登记表进行汇总,视扣分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2.扣分原则:
①明显不按工作规定操作,每发现一次扣1分;
②因疏忽、遗忘工作安排而贻误工作的,每次扣2分;
③没有按公司规定做好日常工作的,每发现一次,视情节扣1~2分;
④对本职工作范围的工作,无充分理由不能按期完成的,视情节扣1~2分;若有充分理由不能完成,但没有及时申报的,扣1分;
⑤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从指挥,每发现一次扣2~3分;
⑥有损害公司集体利益的任何行为,视情节扣3~5分;
⑦不能按时打卡出勤,视情节扣1~2分;
⑧其它有关情况,视具体情况扣分。
注:若同一违规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每发现一次,加倍扣分。
3.扣分执行:
①所有扣分均填写统一设计的扣分登记表,每月由内勤统计;
②月累计扣分5分以内(含5分),每分扣罚5元;
③月累计扣分超过5分,每分扣罚10元,并通报批评、奖金扣半;
④月累计扣分超过10分,每分扣罚15元,并提出警告、奖金全扣;
⑤月累计扣分超过15分,每分扣罚20元,劝其辞职;
⑥月累计扣分超过20分,每分扣罚30元,予以开除。
说明:责任人对扣分有异议的,可申请上一级复核仲裁。
该规定应张贴于每个工作岗位。若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不按此规定执行,视为不合格人员,应退出管理岗位。
第6篇 某某实验学校教师积分管理办法
某实验学校教师积分管理办法
一、正积累教育法的宗旨与意义
正积累简单地说就是用积分(加分和扣分)对教职工的能力和综合表现进行全方面量化考核,并做记录和永久性使用。在我们学校,以积分来衡量教职工的自我价值,反应和考核员工的综合表现。然后把各种福利及物资待遇与积分挂钩,积分高者可以得到更多的福利待遇,甚至解决将来的归属。从而达到教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的目的。
二、积分项目及分值
1.做最好的自己
1-1、每人每月基本积分为5分,以下所有加分或减分均在此基础上增减。
1-2、月终全勤者加1分;
1-3、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不能按规定时间穿工装者每次扣1分;下班不关电脑、不服从分工、无故旷工者每次扣1分。
2.做正确的事情
2-1、主动加班一次加1分;课堂教学申请升级成功者;一次加2分,班级、宿舍管理的方法得当、效果显著者每周加0.5分;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态度积极者加1分;每学期班级学费收齐者加5分。
2-2、课堂教学明显敷衍者扣1分;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一次扣一分。
3.做感动心灵的工作
3-1、每月能很好地做家访工作的加0.5分;师生关系融洽者每月加1分,与家长沟通较好、家校工作能力强者每月加1分;同事关系融洽者每学期加5分。
3-2、因自身原因与别人发生不快,引起不良后果,并不能很好的处理者扣1分。
4.做成长幸福的教育
4-1、针对学校发展提出有效建议者加2分;
4-2、在期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者加2分;
4-3、代表学校参加行业组织的演讲和各种比赛加1分;
4-4、每月五个一工程每完成一项加1分。
三、积分的确认与评价
教职工的积分可按现有价值兑换为现金,也可一直累积下去。
主体性原则:本评价主体即为教师自己,通过不断自评,促进其主体的主观能
动性得到充分发挥,激励自身内在的潜力,积极主动地参与课改,成就自己的职业追求。
全面性原则:教师评价是在综合了多种教学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进行评价中不仅要顾及教师的全部工作,还要重视教师评价诸要素的各个方面,从自评、互评、学生评、领导评、家长评、选择性评价等多元的评价体系中全面了解教师的发展状况。
四、积分的奖扣原则及过程控制
每位教职工每月的基础积分为10分,凡通过日常表现获取积分或扣减积分,均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每年度对在职教职工的积分进行排序,对积分前五名的教师进行奖励。
五、积分的价值与使用
正积累管理法增加了制度的执行力,满足员工的精神需求,解决了分配上平均主义的弊端,有利于学校制度文化的形成。无需修改规章制度,改变流程。
结束语:
积分管理用奖分培养教师的好习惯,用扣分约束坏习惯。教职工的习惯从一点一滴的行为抓起,让我们每一个弘立人都与弘立学校共同成长!
第7篇 员工纪律处分管理办法范本
员工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及纪律处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行为规范管理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各类纪律处分决定进行审批,并拥有最终裁决权。
第二章 员工行为规范
第五条 员工在公司的行为规范,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服从意识。严格服从公司或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指示和安排。对于工作报告,应遵循逐级向上报告的原则。上下级之间应诚意相待,彼此尊重。
(二)敬业精神。认真负责,高效高质完成本职工作。
(三)品格要求。正直 、诚实、守信。
(四)团队精神。团队至上、和谐沟通、精诚团结、知识共享。
(五)创新意识。不断开发新的工作方法、方式、工具,提高工作效率。
(六)学习意识。通过不断的学习提升工作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
(七)职业道德。
1、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取决于每位员工的态度和行为符合公司期望的程度。员工应紧记自己代表公司,在任何地点、时间都应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2、不论是销售公司产品、提供服务,或是向供应商购买产品、服务,应完全以品质、价格与服务为决策的依据,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底线。
(八)保密意识。严守公司秘密,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和员工隐私权。
(九)遵纪意识。严于律己 、恪尽职守。
(十)参与意识。自动自发,积极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与公司共同成长。
第六条 员工在公司内外,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保护公司资产及财物,保守公司资料秘密。
1、每位员工都有责任保护公司的资产及财物。在工作期间,员工必须爱护公司的设备、物资、工具等。对公司所有设备、物资、工具等应予看管、保卫、及时留意并报告异常情况。
2、员工对公司一切业务资料与文件,以及个人薪酬资料应负保密责任。公司档案,未经许可,不得复印或擅自携带离开办公地点,不得将公司文件用于不属于公司业务之用途。
3、员工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二)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员工除本职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三)未经公司同意,员工不得在外从事任何全职或兼职工作。员工希望为其他个人、企业、各类机构临时工作,应获得公司事先书面批准。公司有权随时撤消上述批准。
第七条 员工在公司内外,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一)提高安全意识,有效地保证在工作期间、上下班途中及非工作期间个人与他人的安全。
(二)为确保您和其他员工的安全,请遵守以下规定:
1、工作期间,无论发生何种疾病或伤害,都请及时向您的部门负责人报告,以获协助。如果不予以重视,极小的伤害也可能演变成严重后果;
2、遵守并执行所有安全操作程序;
3、工作期间,不要扰乱他人注意力;
4、保持紧急出口及走廊的整洁与畅通;
5、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
6、积极参与意外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工作;
7、遇紧急情况,应使用指定通道疏散撤离;
8、遵守相关场所的禁止吸烟规定;
9、禁止从事与安全管理相违背的其他活动。
10、如果发生腿部、背部或颈部骨折、不省人事或严重的脑部伤害时,应立即寻求专业人士的紧急救助,并且不要随意挪动伤员;
(三)危险情况或隐患报告。预防危险的发生是每一位员工的职责,若发现以下危险情况或隐患,应及时向您的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环保部报告:
1、地面湿滑;
2、安全通道、走廊有障碍物;
3、玻璃松动或破碎;
4、门窗未锁;
5、水、电、气等有泄露;
6、紧急出口堵塞;
7、禁烟区有异常情况;
8、生产设备及原燃材料有异常情况;
9、警告、禁止标识欠缺;
10、其它安全隐患。
(四)如果发生任何意外,请及时向您的部门负责人、安全环保部报告。
(五)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各自岗位是否存有不安全因素,切实保障公司及所有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 员工纪律处分管理
第八条 公司设立书面警告、通告批评、待岗培训、解除劳动关系四种处分种类,并视情节轻重使用。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一)初次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打牌、看书、听收音机等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工作时间内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未造成任何工作影响;
(三)旷工一日,或月内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以下;
(四)因过失以至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五)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影响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如随地吐痰、丢烟头、乱丢垃圾废物等影响卫生的行为);
(六)初次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或会议;
(七)初次不服从公司或上级管理人员合理的工作指示或安排,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九)与同事一起工作时不合作或对上级管理人员或同事有不敬行为,如粗言粗语等;
(十)初次未按规范的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卡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十一)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公司区域而拒绝保安询问检查或管理人员查询。
第十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通告批评及相应经济处罚:
(一)迟到或早退,每月超过三次;
(二)连续旷工超过一日,不满三日,或者一年累
计旷工超过二日但不满五日;
(三)在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且对工作未造成影响;
(四)涂改员工工作考勤表或虚填考勤,汇报工作时虚报情况;
(五)遗失公司文件、器具、机器、备品,但情节和影响尚属轻微;
(六)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将公司财、物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搬移;
(七)未经公司许可私配公司内任何钥匙;
(八)不遵守工作程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但情节和影响尚属轻微;
(九)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生产禁区;
(十)工作、职务变动时,工作交代不清或抗拒、拖延不移交工作;
(十一)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向传播媒介或外界透露公司有关情况,但情节及影响尚属轻微;
(十二)未经公司许可在公司内散发传单、文件、请愿书或张贴标语,但情节及影响尚属轻微;
(十三)未经公司许可在员工专刊或其它地方张贴、更改、取走、撕毁任何物品;
(十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但情节轻微;
(十五)在公共场合有诋毁公司言论,但情节轻微;
(十六)泄露公司技术、经营等秘密,但情节轻微;
(十七)管理的直接下属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造成他人轻伤事故;
(十八)工作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无合理理由未按期整改;
(十九)直接下属员工工作中多次(3次以上)违反公司的安全规定未造成事故;
(二十)累计两次警告。
第十一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待岗培训处分,并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一)在禁烟区(包括但不限于库房、煤均化库、煤粉磨系统、易燃易爆炸区域等)吸烟,未造成事故;
(二)工作期间饮酒或饮用含酒精成分饮品,未造成事故或其它影响;
(三)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
(四)连续旷工三日,年内累计旷工达五日;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或上级管理人员合理工作安排;
(六)因个人原因,出现明显工作失误,具体见公司内训管理办法;
(七)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经济、名誉损失;
(八)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经济、名誉损失;
(九)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经济、名誉损失。
(十)年内被三次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连续旷工三日以上或者一年中累计旷工五日以上;
(二)携带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枪械、武器、毒品、爆炸品、易燃品等)或武器(包括但不限于刀、棍、棒等)进入公司或有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企图或行为,或是知情不报,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害或带来危险隐患;
(三)本人或教唆他人罢工、怠工,或者发表煽动性文字或图片,破坏劳资关系或影响工作次序或触犯法律,或发表煽动性演说或聚众要挟,妨害工作和社会次序。
(四)破坏或侵占公司或他人的财产如设备、器材或原料等,或唆使他人做出此类行为者;
(五)利用职权及工作之便向客户、供应商、承办商或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人士索取或接受利益,或者本人或教唆他人利用职权图谋私利的其他行为;
(六)遗失、泄露、盗取公司经营、技术、管理的重要文件、秘密资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
(七)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未经允许擅自向传播媒介或外界透露有关公司情况,或在公共场合有诋毁公司言论,致使公司蒙受名誉、经济损失情节严重;
(八)坚决抵制或拒不执行公司或上级管理人员合理工作安排;
(九)伪造材料或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或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人事资料、医生证明、考勤资料、请假资料、财务票据等;
(十)对公司员工或其他驻厂人员进行殴打或实施暴行或挑拨打架事件;
(十一)在工作时间内赌博、做博彩性游戏或围观赌博;
(十二)饮用含酒精的饮品或服用禁品后在工作场所滋事者或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和损失;
(十三)在禁烟区吸烟,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
(十四)损坏公司设备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程序)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十五)因擅离职守,带来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
(十六)由于自己的主要责任造成他人死亡事故;
(十七)未经许可擅自驾驶公司或客户车辆或开动任何非本职的机械电气装置造成事故;
(十八)在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安全违章行为;
(十九)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它法律法规;
(二十)经培训后,仍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
(二十一)三次以上(含三次)通告批评处分或两次以上待岗培训处分。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总经理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在发现他人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和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对员工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有关会议商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七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所犯错误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不得超过两个月,其它处分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 员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向人力资源部申诉,并以申诉后的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九条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时,其部门负责人应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也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处分的工作流程
(一)员工举报或部门提议;
(二)违纪调查;
1、人力资源部与相关知情人员进行面谈,进一步了解违纪经过及原因;
2、人力资源部与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沟通,进一步收集资料和建议。
3、必要时,人力资源部将员工违纪情况及拟处理意见,向公司工会进行通报,并听取意见。
(三)处罚通知
1、在违纪事实调查的基础上,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违纪行为类别、处罚原则及其它内部规定,提出处罚意见;
2、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人力资源部与违纪员工及其部门负责人面谈,告知处罚结果,将《员工违纪处分通知书》交给违纪员工本人。
(四)员工申诉。如果员工对处分结果不服,在收到书面通知的七个工作日内按公司《员工内部申诉管理办法》进行上诉。不按时上诉的,人力资源部将公布处分决定生效。
(五)复查。人力资源部收到申诉后组织复查,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复查结果,做出最终决定。
(六)执行相关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8篇 班组评分管理办法
1.班组应根据本班情况制定凭工计分管理办法,办法必须经本班全体职工通过。
2.班组评分要体现按劳分配、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要体现向技术骨干和有经验的老工人适当倾斜的原则。
3.班组评分只能以当日的计件产量为基础,计时工按实际金额分配至人头。
4.职工当日的工分,必须在次日的班前会上公布。
5.班组长津贴按《工资管理办法》统一支付待遇,班组长评分时不得超过班组人平工分。
6.班组长不允许给任何职工虚增工分,套取现金用做其它用途。
7.月末班组长应将本班职工工分在民管小组会上公布,全体职工签字确认,未进全体职工签字确认的工分表,队上不得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
8.各分管副队长应对管辖班组的工分进行监督管理,队管理人员不定时对当天班组所评分值进行检查。
第9篇 皮肤科质量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科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行为,提高医
务人员执业素质,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科实际,制定《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我科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未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医院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节的轻重,参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标准,我科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年度总记分为12分,共分10分、6分、4 分、2 分、1分、0.5分六个记分级别,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的最高级别,其余则按情节轻重依次递减。
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周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备存,次年开始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 记分标准
第六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失职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审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四)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七)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及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八)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
(十)发生较严重的医疗损害、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一)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企业回扣的;
(十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三)其它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的医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分。
(一)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院外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跨执业类别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收受患者红包或以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五)因药品调配错误(不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皮肤科专科特殊检查时查错患者或查错部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成批(≥3例)检验结果错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过期药品发给病人或错发、错配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处置患者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三)其它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医疗核心制度的医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危重患者未及时抢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过期药品发给病人或错发、错配药品(不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成批(≥3例)检验结果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遗失成批(≥3例)检验标本或报告单,导致需患者重新采血复查的;
(五)科室相关检验人员未报告应发现病变,经临床或其它检查证实为误诊或漏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皮肤科专科检查时查错患者或查错部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由于违规行为酿成医疗纠纷,虽未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影响恶劣,造成医院声誉受损的;
(八)违反医疗原则造成医疗缺陷或过失,致使医院赔偿金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
(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的;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或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其他的处置患者过程中存在重大行为过失或医疗缺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2分。
(一)三级医师查房未按规定执行,延误患者的诊治,引发医疗纠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失职如会诊超时未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护理人员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导致错输、漏输治疗用药,发生后及时更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护士执行医嘱时发现违反医疗原则或诊疗技术规范,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五)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六)对个例(≤2例)检验标本错做、漏做或遗失,需患者重新采样复查的;或错发、迟发及丢失各类检验报告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医疗原则造成医疗缺陷或过失,致使医院赔偿金额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八)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的;或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九)其它违反诊疗常规及医疗核心制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分。
(一)未及时完成住院患者住院志、首程记录、抢救记录、术前讨论、术前风险评估、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护理病历书写的;
(二)门诊病历遗漏重要内容;接诊患者不书写病历的;
(三)出现丙级住院病历或连续两次出现门诊病历书写不合格的;
(四)未及时签署各种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含门诊侵入性检查或门诊特殊治疗同意书);
(五)入院一周后诊断不明未向上级医师请示或提请疑难病讨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门诊患者连续三次就诊无明显疗效,未请示上级医师或提请讨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各种检验结果错登、漏登,造成资料无法查询的;
(八)记录中出现明显错误如“左与右”、“上与下”、“有与无”及张冠李戴等现象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在接诊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出现诊断或治疗的明显错误,经及时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轻微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一)其它违反医疗、护理、医技、药剂操作规程,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主动上报者除外)。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次记0.5分。
(一)医疗文书类
1、急诊抢救后6小时内未及时据实补记抢救记录的;
2、放弃抢救无患者法定代理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的;
3、知情同意书签字人非患者本人授权的(昏迷患者或未成年人签字应注明法定关系)。
(二)手术管理类
1、手术病例未完成术前常规检查的;
2、手术安全核查未按规定进行三方核查的;
3、术后用镇痛药无记录或麻醉科无随访记录的;
4、非计划内再次手术未上报医务处的;
5、重大手术或有医疗纠纷隐患手术未报医务处审批的。
(三)疑难危重患者及危急值管理类
1、危重患者未及时书写病程记录的;
2、危重患者未履行病情告知义务的;
3、医技部门未及时向临床科室报告危急值并做好记录的;
4、临床科室对危急值未及时分析和处理的。
(四)专项管理类(抗菌药物、院感及输血管理)
1、医师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缺上级医师签名的;
2、未经会诊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急诊除外);
3、不规范预防应用(主要指i类切口)抗菌药物的(指使用时间、剂量、用法、疗程等);
4、超量、超疗程使用抗菌药物的;
5、手术患者术前抗菌药物使用未遵循管理流程的;
6、有院内感染发生,但在病历中隐瞒不报的;
7、涉及可能输血的平诊和择期手术患者未在输血之前做血型和相关抗体检测的(如输注血小板的患者应做血小板抗体检测);
8、输血前未做输血前九项检查的;或患者拒绝检查无本人或委托代理人谈话签字的;
9、医师《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和《输血申请单》填写不规范和文件填写中无具体意见的;
10、输血后护士未填写《患者不良反应回报单》,医生未填写《合理用血监控与输血疗效评价考核表》,并未将以上《回报单》、《考核表》连同血袋一起送回输血科的;
11、输血或血液制品当天病程中无记录或记录有缺陷的。
(五)医技管理类
1、超异常报告单检验者未按规定复核的;
2、非诊断医师签发诊断性报告的。
(六)其他类
未按规定佩戴胸卡上岗的。
第十二条 违反《医疗质量单项扣分扣奖办法》中所规定的单项扣分扣奖条款,每累积达五次者,记1分。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由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全科医务人员的记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长王玥全面负责全科医务人员记分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医师记分管理工作,副组长何瑞具体负责护理人员的记分管理工作。科室记分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及相关具体事宜由干事刘凯英负责整理完成。
第五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五条 皮肤科质量与安全记分实行每月考核,次月公布,按时处罚,年终累积,计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与个人年终考核,并与年终评优挂钩。
(一)考核办法:在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的领导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持客观、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以科室每月检查为主,结合各级行政部门检查结果、医疗纠纷鉴定意见以及投诉核实情况,实施综合考核。
(二)记分
1、管理小组建立全科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档内容包括医务人员基本情况、累积记分和《通知书》等。实行累积记分公示制度,每月公示上月医务人员累积记分情况。
2、管理小组每月上旬汇总上月记分,对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下达《博州人民医院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一周内当事人可申述并复核,每月20日前公示记分结果,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3、年终将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的记分汇总后由科室予以相应的年终处罚。
(三)处罚
1、处罚方式:
(1)行政处罚:①对当事人及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诫勉谈话;②取消当事人年度评优资格,停绩效工资留岗学习半个月;③延迟当事人一年职称晋升、或岗位聘任资格,停绩效工资留岗学习一个月;④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离岗学习三个月或移交上级部门处理。
(2)经济处罚:①记0.5分,扣50元;②记1.0分,扣100元;③记2分,扣200元;④记4分,扣400元;⑤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
2、处罚对象:(1)当事人;(2)视情况涉及当事人科室负责人(主任或护士长)。
3、处罚细则:
(1)实行按月结算、动态累积的处罚办法
①累积记分≤4分者,按累积分数和经济处罚标准,从当月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②累积记分>4分者,按累积分数和经济处罚标准,从当月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③累积记分6分者或者一次记4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半个月,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
④累积记分10分或者一次记6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一个月,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扣除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当月50%干部津贴。
⑤累积记分12分或者一次记10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三个月或移交上级部门处理,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扣除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当月100%干部津贴。
⑥所造成的医院经济补偿或损失,按医院相关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经济损失管理办法执行。
(2)实行年度总结算的处罚办法
①累积记分6分者或者一次记4分者,取消当事人年度评优资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一个月的年终奖。
②累积记分10分或者一次记6分者,延迟当事人一年职称晋升或岗位聘任资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一个季度的年终奖。
③累积记分12分或者一次记10分者,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全年年终奖。
第十六条 与当事事件相关的副主任、主任助理或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轻重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若医务人员质量与安全管理记分逐月累积达到六分,科室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并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行为是否造成或未造成后果以及后果的性质,由院专家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十一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