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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管理办法3篇

发布时间:2022-10-19 15:51:16 查看人数:80

三防管理办法

第1篇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矿上下“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的责任感,切实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检查监督

第二条 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每旬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检查,由通风科、通风区、抽排区、放炮区、安监处等单位参加,主要检查“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执行落实情况。

第三条 通风科每旬组织一次现场质量和安全隐患抽查。

第四条 通风科、安监处、抽排区、放炮区必须建立巡回检查汇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

通风管理处罚办法

第五条 局扇必须按通风区给定地点、型号、台数进行安装,且局扇必须有“三专两闭锁”装置,否则必须停止工作,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第六条 局扇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看管并挂牌留名,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否则给予责任者下浮一级工资处理。

第七条 对堵塞折断风筒、掐风筒、任意调节风量的罚款责任单位置200元,不爱护风筒,随意开洞划口的,按每洞50元罚款,解掉风筒铁丝的,每发现一处罚100元,对炮崩(迎头20m除外)、车刮损坏风筒严重者,按价处罚。

第八条 各单位的电缆、风水管必须从风门墙预先留设的孔内孔穿过,严禁从风门中通过,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条 通风区测气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起监督检查作用,对不管不问的,每处罚款50~100元。

第十条 采掘开修施工地点附近风门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严禁任何人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通车风、门不允许矿车停留在风门位置,否则罚款200~400元,造成风流短路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一条 对任意损坏风门或破坏风门联锁装置者,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二条 各单位需过大件时,必须事先与通风区联系,由通风区派人按申请单位的时间、地点、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风流不短路且大件能顺利通过,否则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十三条 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给予责第十三条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给予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直至开除留用,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四条 机电管理科必须保证矿井主扇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启,否则罚款500-1000元,并给予机电科长行政警告处分。

瓦斯管理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测气员不按照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每班检查次数不符合要求的,弄虚作假,不测就报的,瓦斯超限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汇报的,给予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六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使用风帐处理瓦斯,上隅角无风帐,罚通风区200元,生产单位损坏或擅自拆掉风帐的,罚生产单位200元。

第十七条 按规定认真使用好便携仪,全煤及半煤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班组长必须携带便携仪,并按规定悬挂在迎头,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由生产单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煤机司机的便携仪必须随身携带,否则不准生产,并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给予施工单位班长或跟班长或跟班的区队干部行政降级、撤职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并给予当班的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开除留用处分。

第五章 仪器仪表

第十九条 收交便携仪、自救器时,发现仪器及其零配件丢失或损坏的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 安全仪器用后要及时交囚回,每推迟一天不交的,罚款50元。

防治自然发火

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在回采之前必须安齐灌管路,否则不准回采,并罚责任单位移3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于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灌浆管路,影响正常灌浆的,给予责任人下浮一级工资处分,并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脱岗,不能保证灌浆浓度及正常灌浆的,不认真检查管路,管路浆不能及时汇报、处理的,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二十四第 老硐检查工必须按要求二人一组进行检查,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七章 排放瓦斯

第二十五条 因无计划检修停电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并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计划停电,但未按停电申请的时间及操作程序作业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2篇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一、总则

1、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防止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特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天能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制订《沛城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矿属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2、 本细则和办法适应于矿属有关单位及外联区队。

二、 “一通三防”工作管理责任制

1、 根据《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站长、技术科、机电科、供应科、通风工区、采掘各区队要切实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2、 矿成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

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安监站长、安全技术负责人、技术科长、生产科长、机电科长、供应科长、通风区长担任。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科),具体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技术科分管主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安监站分管、“十项安全专业管理”中分这“一通三防”及专管成员组成。

3、 矿长每季度初负责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季度“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贯彻落实“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重大问题。矿总工程师每月初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审查矿井通风系统,研究布置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生产副矿长负责督促科室和采掘区队、辅助单位坚持按“一通三防”工作规定和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对井下防尘工作负全面责任。

4、 每日调度会,通风工区区长负责汇报当天“一通三防”工作重点,存在隐患,注意事项。

5、 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每旬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工作质量大检查,坚持做到通防质量对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的一票否决权。评比结果纳入矿结构工资和资金分配考核。

6、 通风工区区长:

(1) 在总工程师、技术科分管主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面落实矿井“一通三防”业务和管理工作。

(2) 为采、掘、机、运区队创造“一通三防”工作条件。检查督促其在管辖范围内落实“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⑶ 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动态,迅速解决出现危急问题,保证各通防系统完好及正常运转。及时向矿领导汇报“一通三防”工作的进度情况。

(4) 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测仪表的管理。

(5) 每月组织矿井通防质量检查评定,月旬组织正常巡回检查,保证“一通三防”业务动态达标。

(6) 每日审查“一通三防”报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7) 负责每月对井下所有通防设施,按区域范围划分到各单位保管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损坏一律照价赔偿,并视其影响程度配合安监部门追查处理。

7、 采掘工区区队长

(1) 严格按照通防管理要求组织生产,做到通防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2) 安排好生产过程中的综合防尘工作,坚持湿式打眼,出货时洒水防尘制度,消灭积尘和浮尘,做到有布置,有检查。

⑶ 加强机电设备的检查和维修,消灭管辖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失爆现象。

(4) 全面落实本区范围的“一通三防”管理措施,及时处理本区范围内的通防隐患。

(5) 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

8、 机电科长;

(1) 搞好机电业务保安,保证设备完好,防止失爆,消灭机电火源,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控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确保反风设施完好,主扇正常运转。

(2) 按规定配备采掘工作面及水平的供水防尘设备,达到规定的降尘标准。

⑶ 配齐机电硐室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使之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4) 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局扇两闭锁,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采掘分开供电的规定。

(5) 负责培训各类机电维护员,严禁带电作业,确保机电设备维护质量合格。

(6) 落实好有关“一通三防”的其它机电管理措施。

9、 运输工区溜子队长

(1) 负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完好,消灭设备失爆,机电引爆火源、摩擦火源等。

(2) 保护管辖范围内的风门、密闭、栅栏、管路,隔爆水幕等通防安全设施。

⑶ 配齐皮带机的各类保护,使之始终处于完好、正常使用状态,负责各部皮带机头、溜子头尾转载点前后范围内及水平上下的综合防尘工作。

10、 安监站长:

(1) 按公司矿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处理,保证通防管理规定正常实施。

(2) 对违反通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追究处理。

⑶ 对通防重点头面,重点工程安排专人现场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11、 技术科科长:

(1) 加强地测管理和地质预防工作,避免误透老空区。

(2) 及时准确地提供通防所需的各种地测资料和各类图纸,促进“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⑶ 会同通风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工作,做好突出及瓦斯异常区域有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

(4) 负责组织、办理通防设施的移交工作。

(5) 和标准化办公室主任一起组

第3篇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矿上下“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的责任感,切实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检查监督

第二条 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每旬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检查,由通风科、通风区、抽排区、放炮区、安监处等单位参加,主要检查“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执行落实情况。

第三条 通风科每旬组织一次现场质量和安全隐患抽查。

第四条 通风科、安监处、抽排区、放炮区必须建立巡回检查汇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

通风管理处罚办法

第五条 局扇必须按通风区给定地点、型号、台数进行安装,且局扇必须有“三专两闭锁”装置,否则必须停止工作,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第六条 局扇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看管并挂牌留名,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否则给予责任者下浮一级工资处理。

第七条 对堵塞折断风筒、掐风筒、任意调节风量的罚款责任单位置200元,不爱护风筒,随意开洞划口的,按每洞50元罚款,解掉风筒铁丝的,每发现一处罚100元,对炮崩(迎头20m除外)、车刮损坏风筒严重者,按价处罚。

第八条 各单位的电缆、风水管必须从风门墙预先留设的孔内孔穿过,严禁从风门中通过,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条 通风区测气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起监督检查作用,对不管不问的,每处罚款50~100元。

第十条 采掘开修施工地点附近风门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严禁任何人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通车风、门不允许矿车停留在风门位置,否则罚款200~400元,造成风流短路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一条 对任意损坏风门或破坏风门联锁装置者,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二条 各单位需过大件时,必须事先与通风区联系,由通风区派人按申请单位的时间、地点、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风流不短路且大件能顺利通过,否则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十三条 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给予责第十三条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给予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直至开除留用,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四条 机电管理科必须保证矿井主扇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启,否则罚款500-1000元,并给予机电科长行政警告处分。

瓦斯管理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测气员不按照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每班检查次数不符合要求的,弄虚作假,不测就报的,瓦斯超限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汇报的,给予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六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使用风帐处理瓦斯,上隅角无风帐,罚通风区200元,生产单位损坏或擅自拆掉风帐的,罚生产单位200元。

第十七条 按规定认真使用好便携仪,全煤及半煤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班组长必须携带便携仪,并按规定悬挂在迎头,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由生产单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煤机司机的便携仪必须随身携带,否则不准生产,并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给予施工单位班长或跟班长或跟班的区队干部行政降级、撤职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并给予当班的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开除留用处分。

第五章 仪器仪表

第十九条 收交便携仪、自救器时,发现仪器及其零配件丢失或损坏的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 安全仪器用后要及时交囚回,每推迟一天不交的,罚款50元。

防治自然发火

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在回采之前必须安齐灌管路,否则不准回采,并罚责任单位移3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于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灌浆管路,影响正常灌浆的,给予责任人下浮一级工资处分,并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脱岗,不能保证灌浆浓度及正常灌浆的,不认真检查管路,管路浆不能及时汇报、处理的,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二十四第 老硐检查工必须按要求二人一组进行检查,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七章 排放瓦斯

第二十五条 因无计划检修停电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并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计划停电,但未按停电申请的时间及操作程序作业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因局扇司机、测气员、井下变电所值班电工脱岗或未经测气员检查同意私自排放瓦斯的,追查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顶板垮冒、运料刮坏风筒或矿车掉道、放炮、改棚、巷修等工作造成电缆“打炮”、漏电而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安设局扇司机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迎头班长行政降一级工处理。

第三十条 因机电检修质量问题,出故障停电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

综合防尘

第三十一条 对不正常使用移架喷雾的每次罚使用单位200元。

第三十二条 对丢失一只移架喷雾头的罚使用单位50元。

第三十三条 对丢失一只移架喷雾控制阀的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三十五条 对损坏移架喷雾装置及其它零部件的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及时安装、使用综合防尘设施,分管范围巷道内有煤尘积聚的,掘进工作面贯通后不及时回收隔爆设施的给予责任单位50-500元罚款。

第九章 瓦斯抽放

第三十七条 故意损坏抽放管路和设施,造成无法进行正常瓦斯抽放的责橇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抽放钻孔弄虚作假,泵站司机不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要求填报记录的当班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九章 瓦斯抽放

第三十七条 故意损坏抽放管路和设施,造成无法进行正常瓦斯抽放的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抽放钻孔弄虚作假,泵站司机不在现场交接班,不安要求填报记录的当班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十章 防突管理

第三十九条 损坏或丢失防突作业牌及防突作业牌板、压风自救器披肩、手把、减压阀,给予施工单位或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防突员未按调度所通知时间预测检验,影响进尺或防突记录牌板未及时填写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突出区域采掘面,施工单位使用风稿或不及时施工压风自救躲避硐室或压风自救不及时挪移、安装和使用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二条 高沼气及突出区域采掘面未设专职瓦检员,给通风区值班人员行政警告处分。

第四十三条 高突采掘怖放炮时,未执行停电、撤人、验电、汇报制度的或放炮位置来设在进风流反向风门外或人员未撤至避难硐室内放炮的,给予责任人行政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抽排区施工超前卸压或抽放钻孔时,现场跟班干部、迎头钻孔验收人员因钻孔质量监督检查不到位,给予责任人行政下浮级以上处理。

第四十五条 突出区域施工单位超尺超掘,给予跟班班队长下浮级以上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四十六条 防突员在预测、检验过程中不测就报、测大报小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降级以上处理。

第十章 调度管理

第四十七条 调度员对井下汇报的情况,不按规定认真及时记录、汇报、开衡处理的,给予当班调度员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十二章 放炮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不按规定装炮、放炮、验炮及瞎炮处理的,给予责任人和放炮员50-2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发现雷管丢或生产单位发现残胆不移交放炮员,采掘面装空心炮,反向装炮及放糊炮者,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理。

第五十条 多头放炮警戒未按规定安设、撤除,给予责任人和迎头班队长行政降级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五十一条 不按规定放炮、验炮和瞎炮处理而造成放炮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和放炮员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二条 将炮把交给他人放炮的或采用其它方式私自放炮的,给予放炮员和责任人开除留用处理,并分别给予当班施工班队跟班干部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毁坏药箱,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不按规定强行擅闯警戒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五条 发现警戒人擅自离岗、睡觉或未按措施规定安设“人、牌、网”三警戒的,给予责任人或班组长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安全监测处罚办法

第五十六条 不按规定要求挪移探头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不按规定要求保护监控设施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损坏监控设施的,给予责任单位施工负责人或跟班干部下浮一级工资历处理,并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第五十八条 洒水造成监控探头出现假值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电缆吊挂缠绕、拖地、探头吊挂不规范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50-2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降职、开除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拆除监控装置的;

(2)私自调动监控探头值的;

(3)故意损坏监控设施的;

(4)无计划造成监控分站停电的;

(5)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器设备而影响监控装置运行,未经通风区、调度所同意的。

第六十一条 监测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处理故障的;不按规定要求调校、维护设施的;不按规定要求交接班的,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处理。

第六十二条 监控中心室值班人员不按规定要求观察、记录、汇报的,给予当班值班人员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理。

第六十三条 不按规定要求及时送审、打印重点日报、重点头瓦斯趋势、开停运行状况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

三防管理办法3篇

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全矿上下“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的责任感,切实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检查监督第二条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每旬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检查,由通风科、通风区、抽排区、放炮区、安监处等单位参加,主要检查“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执行落实情况。第三条通风科每旬组织一次现场质量和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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