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市发改委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自治区和z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职权行使机构依法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行政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运行,是指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履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的实施步骤、方法和结果,包括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发布、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的适用、监督等。
第三条 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权力运行应当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行政权力运行内容及动态调整程序
第五条 编制行政权力运行实施清单。行政权力运行应当编制实施清单,实施清单应载明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对象、行使层级、权限划分、行使内容、办理流程、监督方式、廉政风险点等要素。对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还应载明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申请材料、办理形式、审查标准等要素。
廉政风险点应明确行政权力运行各环节的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等。
第六条 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行政权力运行办结时限。
我委实施的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平均承诺办结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办结时限缩短50%以上。具体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以z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承诺办结时限为准。
依法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应当场作出决定。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需征求我委意见的,原则上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设定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办理环节的,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不得设定特殊环节。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设定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办理环节及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时限;未设定办结时限的,承诺办结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细化、量化申请材料标准,并明确申请材料的类型、规格、份数、来源、签名签章等。
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可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
凡是能通过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信用代码核验查询和共享复用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九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不同对行政权力事项分设子项。如果分设子项后还不能进行办理的,可再分设至具体办理项。
第十条 对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制定行政权力裁量权行使基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行政权力裁量权基准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并纳入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需要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名称、范围、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z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中介服务,不得作为行政权力运行的条件。
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z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中介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动态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废止、修订等情形,需要增加、取消或者下放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要承接的;
(三)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需要对应取消的;
(四)因行政职能调整,相应增加、减少行政权力的;
(五)行政权力事项的子项或办理项的拆分、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限、权限划分、行使内容、特殊环节、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情形的,应当自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并向z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整;z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整决定。
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并向z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整;z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整决定。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机构实施,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承担。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签订委托书的形式,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委托书应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行政权力运行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公开公示、高效运行等情况;
(二)对取消的和行使主体变更的行政权力事项,重点监督检查原行政权力行使主体是否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
(三)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重点监督检查承接主体执行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全面检查或者重点抽查;
(二)查阅行政权力运行形成的卷宗、文件等资料;
(三)向被监督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网上督查、电子监察;
(五)向行政相对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了解情况;
(六)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主要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危险源明白卡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主要危险源明白卡》,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项目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协调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协调办公室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安全协调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救助制度 救护制度 教务处制度
教务制度 教学制度 教导处制度
篇3:柴油压风机操作规程
一、压风机开机前的检查和准备:
1、检查各紧固部位有否松动,是否处在正常状态。
2、本机使用hs-13(冬天用)、hs-19(夏天用)压缩机油(sy12.77)、严禁其它规格油代用或不同规格油混用。打开加油螺塞,加足本机规定使用规格的润滑油,油位线至油标1/2~2/3处。
3、用手盘动主机扇2~3转,看是否转动灵活自如。查听有无障碍感或异常声响。
4、清理机器附近一切障碍。
5、上述各点均正常无误后,将闸阀拧到全开状态,启动柴油机使之在低速状态下运行5~10分钟。如有异常,应停机检查排除;如正常,可关小输气阀门,分2~3次将压力调到额定压力值。机器进入工作运行后,应全开闸阀。
二、压风机起动、运行和停车
1、开机前的检查和准备:柴油机机油、冷却水、柴油和压缩机机油。
2、开机前打开输气闸阀,使空压机空载起动。
3、柴油驱动按柴油机使用说明书执行。
4、在0℃以下环境工作时,应将润滑油加温至0℃以上方可开机,以防润滑油凝结造成事故。
5、开机使机器轻载运转5-10分钟后方可进入正常负载运转。
6、每次启动前和运转过程中,均应检查或按规定添加:柴油机机油、柴油,冷却水和压缩机油,特别是空压机油油面线,必须在规定位置(视油窗1/3~2/3处),否则,油位偏低易造成烧压、抱轴、拉缸,油位偏高则造成油耗过高、气阀积碳、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7、机器操作必须由专人管理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以保证人、机安全。
8、 运行中要经常查看压力表读数是否正常,注意机器运转的稳定性;振动机声响是否正常、检查各部位是否处于正常状态;运转部位发热情况是否良好。一般气缸盖排气口温度不得高于200℃。曲轴箱油温度不得超过70℃,否则应停机检查。
9、每次工作结束时,让空压机轻载运行3~5分钟后方可停机。对于长时间运行的机器除随时注意柴油机的机油、柴油、冷却水和压缩机油外,每月至少要带压排油水、污物1~2次,如遇雨季或空气温度大的地方,每月要带压排放3~5次,以保证机器内部清洁,使压缩空气纯净。
三、压风机维护保养:
1、空气滤清消声器需作定期清洗。正常工作环境下每月清洗一次。清洗时将滤消声器打开,浸到金属洗涤剂中彻底清洗。(纸质滤芯用毛刷刷清,并用压缩空气吹净)累计工作500小时,更换消声器滤芯。
2、曲轴箱内的压缩机油要定期更换(注意停车后进行)。新启用的空压机使用一周后应换油。以后每运行400-500小时更换一次。换油程序:打开放油塞,排掉箱内油污,然后打开侧盖,将曲轴箱内沉定物擦洗干净,最后装上放油螺塞和侧盖。再从注油孔挤入干净的压缩机油至规定油位。
3、经常检查各紧固件和管路接头,防止松动、漏油、漏气。
4、定期检验安全阀,放气阀、压力表的灵敏度和可靠性,注意安全阀的气孔不可堵塞。
5、每年对主机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清洗气阀部件,除去油污积碳、验证阀足是否平整,检查各运动部件的配合间隙,若磨损过大影响机器的性能时应更换。
6、空压机若长期停用,应作防锈处理。一般情况下,空压机不允许长期存放(一年以上),以防锈蚀等影响机器性能。重新启用时,需全部清洗。
转发.分享
第2篇 市发改委因私出国(出境)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因私出国(出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为本委处级(不含处级)以下党员和科级干部(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市委组织部《z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所称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三条 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办理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科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办公室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柳组通字〔2022〕13号)负责集中保管和使用申领。
第四条 个人申请。个人因私申请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z市发展改革委因私出国(境)申请书》(见附件),说明证件的使用原因、使用期限。
第五条 科室审核。个人申请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逐级审查。驻派驻纪检组研究后提出意见,经申请人所在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登记备案。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经批准后,应将《z市发展改革委因私出国(境)申请书》及时交办公室登记备查。
第八条 科级领导干部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一次一领。经审批同意因私出国(境)的科级领导干部,在审批同意的出国(境)之日前15日内向办公室领取证件。
第九条 科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后须及时交回办公室统一管理。因私出国(境)回国(境)3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办公室。在审批同意的出国(境)时间内未成行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其他事项申领证件的须在申请使用期限后3个工作日内交回。
第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擅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科级领导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在领取证件后3个工作日内交由办公室登记、管理。新任科级领导干部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在宣布任命后3个工作日内交办公室保管。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登记备案人员名单动态管理,定期对科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节较轻者由各分管领导予以教育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z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z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日印发
转发.分享
第3篇 市发改委美丽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美丽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我委选派的第一书记和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第一书记及工作队员脱产驻村情况,更好地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和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工作,根据中央、自治区和z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制度和纪律
第一条 严格考勤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要坚持吃住在村、工作在村并保持通讯畅通,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0天,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执行。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由派驻村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考勤,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每月初需将上月考勤表(需经村党支部书记和挂村领导签字)报委办公室存档以备考核使用。
第二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因病因事需请假的,要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报备委办公室。请假3天以内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请假3天至7天的,由任职所在县委组织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的,由任职村所在县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假满后要到批准部门销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超假不归的,按旷工论处,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严肃工作纪律。第一书和工作队员记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坚持党性原则,坚决维护我委形象,廉洁自律,做到“六不准”:不准散布和谣传有损大局及单位形象的言论,不准参与打牌赌博,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参与公款请客宴请,不准在任职的乡镇、村报销个人的费用,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或低价购买农副产品。在驻村期间,如发现群众举报和反映上述行为属实,由委派驻纪检组对其进行约谈,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工作期间,要自备生活用品,在村民家中就餐要按规定交伙食费。
第五条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要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勤奋履职,恪尽职守,不准有“过客”、“镀金”等思想,得过且过,不作为、不担当。
(二)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三)谦虚谨慎,实事求是,不准口大气粗,不切实际乱表态、乱承诺。
(四)艰苦朴素,吃苦耐劳,不准向驻点村镇和服务对象提工作以外的要求。
(五)洁身自好、慎重交友,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组织、邀请人员到驻点所在地游玩。
(六)廉洁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插手工程、项目、资金,谋取私利。
(七)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若因特殊情况电话无法第一时间接通的需在24小时内回复反馈,不准无故缺岗和以跑项目、考察协调等为名不在所驻村镇。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第一书记及工作队员要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派驻村,按时参加村党组织生活。
第七条 第一书记及工作队员的日常管理以县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为主,我委协助管理。同时,我委将不定期对第一书和工作队员记驻村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到所在乡镇召开一次座谈会,主动地、经常地加强与任职村所在县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的联系,从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加强对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跟踪了解和管理,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到村调研指导,加大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困难问题,指导促进工作。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每季度向本委党组书面汇报一次驻村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第一书记要坚持驻村工作服务,任职期间,不再承担我委工作,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第一书记工作经费,具体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扶贫部门要从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帮扶经费。
第十条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生活补助40元,实际驻村天数以《z市“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第一书记)驻村情况月报表》为报销依据;每月往返次数不超过4次,来回车费需凭票报销,路途补助按照市财政局印发(柳财行〔2022〕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往返日期与工作日期重合,按柳财行〔2022〕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所需费用由我委给予报销,报销期限不超过两个月,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第一书记申请使用专项工作经费,须事先报我委审批同意。报账时,开展活动的要有活动方案、会议纪要或请示交办领导的流程,应提供正规发票,由我委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使用驻村专项经费所产生的资产,在审核报销时,要形成清单,并由所在村村委会出具收到资产的凭据。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年度考核先由派驻村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走访党员群众和民主测评的办法,根据在岗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群众满意度情况等提出考核意见并报派驻村县委组织部核实;县委组织部收集考核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反馈我委,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期满考核。 选派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期间(任职满半年以上)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任职期满,我委会同派驻村所在的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提拔使用、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对任职期间表现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及时调整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z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z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7日
转发.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