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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体育学院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体育技术学院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保证基层党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来源
一、院党委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党建活动专项经费,由党委办公室和财务科共同管理,党委办公室根据上年度统计的党员总数,通知财务科做好经费预算。
二、基层党组织专项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党委办公室统酬安排并指导各党支部组织开展有意义的活动,通过活动增强党支部的活力和战斗力。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党支部活动经费
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活动经费按在职党员300元/年/人;学生党员100元/年/人;离退休党员100元/年/人安排,用于各党支部开展主题鲜明、思想先进、内容积极的组织活动。
二、经费的使用范围
召开党内研讨、考察和交流活动,开展党日纪念活动,组织其它有政治影响力的纪念活动。
三、全院性大型党组织活动的经费由学院另行安排。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使用原则上由学院各党支部(总支)提出申请(填报基层党组织活动项目申报表),经党委办公室审核、登记,党办主任审批,单项经费超过5000元由分管领导审批。
二、各党支部开展活动前,应将计划(基层组织活动申请表)和经费预算报院党委办公室审批,由党支部书记(总支)或委派宣传委员按财务管理制度领取经费;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及时报销活动经费手续,报销时需书面提交活动小结,各党支部活动结束后应在学院网站上及时报道活动开展情况。
三、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要纳入党务公开的内容,通过网络、宣传栏、会议等形式向广大党员公布。基层党组织换届时,应向党员大会报告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学年结束后,党委办公室将年度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书面报学院党委。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2篇 风电场自用道路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加强风电场自用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发挥风电场工程设施效能,保障风电场安全生产需要,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管理范围
道路,包括风电场站内人行道、车行道,站区到每个风机的道路。
3一般规定
3.1风电场要加强对道路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3.2禁止下列行为:
3.2.1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 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3.2.2在道路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
3.2.3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
3.2.4占用道路;
3.3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3.4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须经风电场领导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风电场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3.5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3.6场内自用道路检查责任主体为风电场,第一责任人为风电场场长。道路维护主体为项目部,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3.7路况出现不良状况时,首先汇报风电场场长,由风电场场长通知项目部进行处理。项目部尽快到达现场,恢复路况。
3.8在道路上设置公用设施单位,须经风电场同意。
3.9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恢复路面保证金。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风电场验收合格后,领回恢复路面保证金。
3.10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风电场批准,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3.11临时占用道路的,在风电场养护维修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3.12驶入风电场区域应限速行驶,站外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场区5公里/小时。
4挖掘道路管理
4.1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风电场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风电场批准。
4.2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掘路费和回填保证金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风电场报告,并在七日内补办掘路手续,缴纳掘路费。
4.3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风电场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4.4地下设施安装完工,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检查确认原有地下设施无损坏后,方可回填沟槽。
4.5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
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二至三倍的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占路费。
5道路养护维修管理
5.1项目部养护维修道路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5.2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要求将相邻的人行道铺装硬化。
5.3养护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注销手续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
(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
(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 .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
第3篇 气瓶安全使用和管理办法
1 目的
确保本实验室所用气体标准物质及检测样品的正确使用和保存。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2 范围
本规定所指气瓶应包括在本实验室内用于盛装各种原料气、制备的混合气体、外购的标准气体及客户送检或实验室抽检的气体样品的高、低压气瓶(罐子)。
3 职责
实验室主任组织制定有关规定,同时与实验室副主任、质检中心副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措施的实施效果。各房间安全卫生责任人负责具体措施的实施。
4 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检测人员在使用充有气体的气瓶时:
4.1 必须首选检查气瓶上的标签或其它标识,确认盛装的气体性质,避免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的措施下使用高浓度、可燃气体或有毒有害气体。
4.2 检查气瓶及瓶阀外观,确认无严重损坏的痕迹;阀门不松动,螺纹未损伤。
4.3 根据不同气体种类选择减压表,并将其与气瓶紧密连接并用待检气体清洗阀体内部后于分析仪器连接。与仪器的连接管路也应视被测气体种类来确定。严禁使用被油渍沾污的减压表或管路。
4.4 检测中用于校准分析仪器的标准物质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4.5 检测过程中应确保气瓶的稳定,避免碰撞或倒伏。气瓶放置应避开热源。
4.6 应保证实验室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检测中排出的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通过管路排出实验室(必要时应经过吸收或其它措施处理),不允许在室内直接排放。
4.7 使用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必要时应佩戴防护用具。
4.8 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关闭样品(或标准)的阀门,确认无泄漏后放回气瓶架或专用推车上。
4.9 实验室内严禁使用明火,如有施工需要进行电焊操作,必须提前上报实验室负责人,并停止使用各类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施工屋内现场停止使用所有气体,并将气瓶移放至安全区域。
4.10 及时检查载气、燃气及助燃气体的使用状况,保证各种气瓶不发生泄露,并保证足够的工作压力。
5 气瓶存放管理规定
5.1 日常经常使用的气体标准物质应放置在库房或实验室气瓶架或专用推车上,随用随取,用后放回原处。
5.2 实验室内使用的检测样品或配制后需比对的气瓶,应使用专用推车移动。
5.3 抽检或客户送检的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如当天不能完成检测的应移至楼外,放置在安全位置,不得在楼内存放过夜。
5.4 用于科研的气体标准物质,在研期间应放置在专用气瓶架或专用车上,随用随取,用后放回原处。在项目结束后除留下部分样品作为标准放置在楼内库房中外,其余气瓶全部放置楼外库房或放气处理后待用。
5.5 库房内存放的标准气体气瓶应按照化学特性分区摆放,避免氧化性气体与还原性气体、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等相互之间可能发生反应的其中相邻放置。
5.6 所有分析仪器使用的燃气一律通过管路输送,特殊情况必须在楼内现场使用的须先报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5.7 必须在楼内使用的大钢瓶必须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防止碰撞和倒状。
5.8 所有气瓶存放应避免重击、日晒、避开热源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楼内库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