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第1篇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办法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9号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22年11月1日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2022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第五条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使用自有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期刊发布广告。
第七条 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广告发布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提交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致。
第八条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将准予变更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将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
第十二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吊销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抄告为该广告发布单位进行广告发布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广告发布登记信息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公布的,应当通过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企业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2篇 建材城广告发布管理办法
装饰城广告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集团所有广告宣传事务由策划部全权负责管理(含pop、布幅、户外、报纸、电视广告);
第二条 联络广告业务,原则上必须同三家以上广告单位洽谈,以利掌握合理的价格、时段、区域、质量;
第三条 拟订广告计划,相关负责人必须提供两家广告单位的报价并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 广告计划经审批,负责人需同确定的广告单位签订合同,填审核表一并交财务部审核并附总经理签字;
第五条 广告合同原件自签订之日起,需在三日内交相关合同管理员存档,同时策划部必须立即做详细登记,以备提供核查依据;
第六条 广告验收人需按合同严格确认并须在审核表上签字;
第七条 财务部必须审核完手续齐备的审核表后支付相应广告费;
第八条 各商场广告计划必须先传真至公司策划部初审后,由策划部报总经理审批,并反馈回相关商场,其余手续由商场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策划部须对商场广告作不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广告具体执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总经理即时处理。
第3篇 某小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小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小区内需要向业主公布的信息包括:
1.1业主公约;
1.2装修管理规定等与业主有关的制度;
1.3本公司直接收取的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包括:物业管理费、水费、停车场收费、有偿服务收费等标准及相关依据文件;
1.4与居民生活相关的信息,包括:停水、停电、电梯检修、消防演习等通知;
1.5小区组织的号召业主参加的社区文化活动;
1.6相关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如《进入游泳池须知》、《游乐场须知》等;
1.7可能会影响业主生活的相关活动如:邻里的房屋二次装修等;
1.8法律规定应向业主公开的相关信息,如小区的财务报表等;
1.9公司的服务承诺、监督电话、投诉电话、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咨询、投诉电话等;
1.10小区发生的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1.11其他规定应向业主公开的信息。
2.公布要求
2.1所有应向业主公开的信息,只能以服务中心、财务部、物业公司的名义,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外公开任何信息。
2.1.1有关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的文件应以财务部名义对外发布。
2.1.2有关公司的相关规定可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布。
2.1.3其他文件以服务中心的名义对外公开。
2.1.4所有对外公开的文件,都必须有文件发布单位(按上述2.1.1-2.1.3要求)、发布日期等相关信息,并注明咨询电话,以方便解答业主提出的问题,不得发布无文件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的文件。
2.1.5可行时,文件应提前进行发布,如停水、停电、社区文化活动、消防演习等,以方便业主进行相关事项准备。
2.1.6文件的发布地点应考虑到文件的适用范围,适用全体业主的,应在小区宣传栏、广场显着位置公布,适用于部分业主的,如某栋电梯的检修、停水、停电等,可在适用范围内进行公布。
2.1.7对重要的信息,在公布的同时,应配合以小区广播的通知,以引起业主注意。
2.1.8对有废止日期的文件,应在文件废止后即时收回,如停水、停电通知、社区文化活动通知等,对需长期生效的,可采取如下灵活的手段:
2.1.8.1公布一个月左右,半年或一年后再公布一个月左右、如此循环。
2.1.8.2在某一范围长期适用的,可做成不锈钢宣传板,如《停车场收费标准》、《进入游泳池须知》等。
2.1.8.3不常用的,如《装修管理规定》、《有偿维修收费标准》等可做成相框挂在服务中心前台墙壁,以供业主查阅。
2.1.8.4以上发布文件更新后,需重新进行公布,仍在公示的文件必须及时进行更新,并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2.1.8.5在公布期间,文件损坏,影响美观或原文整体性的,由原发布单位重新制作、发布。
3.公布程序
3.1需公布的文件,由责任部门拟稿,并对文件进行检查,确认,确保文件语句通顺,易懂,不会产生争议。
3.2交相关部门进行确认,以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3一般性的通知(包括:第1条中的4、5、7项等)由物业经理签字确认。
3.4其他重要文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3.4.1与收费有关的,交财务部审核。
3.4.2交行政人事部法律顾问审核,确保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无违规操作。
3.4.3交物业中心总监批准。
3.5由相关单位打印成文或找相关单位制作成相关形式,如海报、宣传栏、不锈钢牌等,并由制作单位对制作版内容与批准文件的一致性进行检查,确保与原文件内容一致,版面美观大方得体。
3.6按第2项要求进行发布。
3.7所有发布文件应交一份文件至客服组、对口单位,以方便查询、咨询。
4.业主委员会发布的信息不用遵照此规定。
第4篇 规范日常检查特定检查要求北京发布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该市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自管房项目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员和一名设备设施管理员对所辖房屋建筑进行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对房屋建筑结构、附属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系统进行使用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要求及时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的实施是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提高该市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完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落实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实现房屋建筑安全可持续。
房屋建筑的正确使用、安全使用,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房屋建筑自投入使用起至停止使用的整个阶段,需要不断进行养护、维修和改造,以便实现适用性、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对此,《办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定:首先,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并按照专业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分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其次,明确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应对所管房屋建筑进行日常检查和特定情况检查。并按专业分别对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日常检查和特定情况检查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同时,还明确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对在实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的处理要求;对发现的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行为的处理要求等。这些规定能够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再次,明确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配备要求。为保证房屋安全建筑安全管理员工作切实发挥作用,综合考虑现有物业管理项目的规模,《办法》中分别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自管房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划分标准,规定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数量的配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