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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第2篇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3篇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4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5篇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6篇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7篇某乡村公路建设及管理养护办法 第8篇铁路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9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10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 第11篇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管理办法 第12篇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13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1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
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
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
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
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
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域监督站和直属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
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
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
第十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监督站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的,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
监督站领导变动,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任职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15年;
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监督站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监督人员,其中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1人。
第十七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
聘用人员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被监督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的项目管理机构中聘用人员。
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证管理:
1.铁道部统一颁发由铁道部印制并加盖证件专用章,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统一编号的监督证;
2.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自动失效;
3.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4.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合格后颁发监督证。
5.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6.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聘用监督人员经监督站审核合格,并报监督总站批准后,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监督机构:
1.违反监督程序实施监督的;
2.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监督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的;
6.违背廉政建设规定的;
7.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开工的同时,携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等。
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规定的,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
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 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下达的同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在规定的时间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介绍监督程序、监督人员,宣读监督计划,公布监督工作纪律和举报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等。
第二十五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
2.对参建各方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4.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6.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6),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7)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合管理;对要求整改的项目,适时安排复查。对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8)。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经监督总站审核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9)。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2.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4.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5.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7.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情况;
8.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对质量问题、事故或举报进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督单位应加强对监督检测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定期选定并公布监督检测机构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测单位由监督站选择,签订检测合同。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测费用小于招标规模规定的,应在监督总站公布的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报监督总站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督站选择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与其有联系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从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删除,并记入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监督费由各监督站按照规定收取,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八条 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铁路局财务处审核,并抄报监督总站。
监督站日常经费由所在铁路局依据监督站支出情况和财政预算补助金额在成本支出预算中安排。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购置办公设备、技术图书、检测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且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十条 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按所在铁路局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以借用方式聘用监督人员费用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确需由监督站负责发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委托发放事宜。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退休返聘人员,可由监督站负责发放。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监督人员现场人身安全,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 监督站应积极配合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处罚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一般由负责项目监督的监督站实施,也可由监督总站实施。
第四十四条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
第四十五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
2.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3.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8.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 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铁路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送达。
第五十二条 铁道部依法对铁路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考 核
第五十三条 监督总站每年度对监督站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证件管理、监督档案、信息化管理、监督费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条 监督总站每年组织一次'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评选。监督站依据考核办法对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监督站经监督总站考核优秀或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五十五条 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由监督总站起草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办法所采用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2篇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报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和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责,根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在合同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招标时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协助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影响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调查、收集,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将批准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对施工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工期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调整工期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并增加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应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专项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强化安全重点环节管理,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的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或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高风险工点的管理,极高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风险工点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包保,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因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 在铁路运营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设计等单位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风险管理意识。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相关规定,满足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城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注明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等高风险工点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和责任体系,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制定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安全费用,应落实到位。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等。
(四)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和指导其他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生产安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生产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并接受铁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总公司、建设、监理等单位组织的检查,安全生产活动应记录备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督办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及时消除隐患,并加强警示教育,举一反三、持续改进。 (七)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开工前应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新上岗及转岗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2.营业线施工及新建工程联调联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技术及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关安全检算,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建立高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制度。极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项目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高风险隧道还应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
(九)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等作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重大、复杂、高风险工点或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程序、标准、方法和注意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简化作业环节、降低安全标准,不得压缩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产周期。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十)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施工时,应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十一)施工单位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重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铁路营业线施工区周边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示安全责任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十二)施工单位应规范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积极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对劳务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十三)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如实说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及确认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质疑、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四)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具设备等,严格按照程序、标准作业。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操作说明,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专人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废。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其选址和结构等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置驻地消防设施,加强对员工膳食、饮水、宿舍的管理,保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八)施工便道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组织工程线施工运输和新线开行工程列车时,应比照营业线运输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车调度指挥系统,规范运抢组织管理,加强运抢机车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工程线运输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监理及其他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负责。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定,组建标准化监理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配备适合铁路建设项目特点的设施、设备等,建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查验相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图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工程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等设计完善情况。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安全检查。检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情况,检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资质、安装验收记录,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检验检测记录等。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立即整改,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实施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咨询意见。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对审核质量、咨询结果负责。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辜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同时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的危险源状况、风险类型和等级、可能发生的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救援预案的教育培训,并组织检查施工现场救援预案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现场应急物品配置、逃生应急措施落实、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培训演练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人员被困涉险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及时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同时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参建单位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第三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总公司将根据 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不向责任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读职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铁路建设单位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向总公司提出建议,总公司主管部门向铁路监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再执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 179号))。
第3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危险源进行的排查情况,现道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和监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道路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道路施工重大人身伤害及设备、财产损失的各种危险因素。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四条 以下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应当确定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
一、填筑工程
二、高边坡工程
三、基础开挖工程
四、地下结构,井坑桥梁等
五、隧道工程
六、脚手架工程
七、起重吊装工程
八、与铁路、公路交叉工程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地质地貌、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和进展,在开工前辨识并列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上述8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存在的主要重大危险源可以参照附件1。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当编制详细的名录,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做为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的措施材料一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方案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影响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变动后增加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注意事项及保障措施。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和制度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对第四条所列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专项工程施工安全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二条 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相关部门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填筑工程。
1.采用土方填筑的工程。
2.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填筑工程。
3.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二、土方开挖高度≥8m的高边坡。
三、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四、坑深大于5米、单跨跨径大于100米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桥梁工程。
五、隧道工程。
六、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七、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其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加强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定期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坚持每天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台帐,并将隐患整改、排除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统一编制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的演练。
施工单位责任管理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各自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施工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在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活动前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当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和重大危险源,针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按规定认真编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内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及时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中突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名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并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建立监管台帐。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台帐;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或者停工整改,并视情况降低信用评价等级。情节严重的,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同时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颁发部门建议收回有关安全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考合格证。
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的监理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降低其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未履行本办法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项目停工整顿,全省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把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与管理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与检查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监管责任。
第4篇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就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5篇 某乡村公路建设及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机制,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有序进行,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改革方案》以及《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部省相关规定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其中乡道公路是指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村道公路是指乡镇与行政村或村与村相连的道路。
本暂行办法所称养护是指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灾后修复。
道路和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统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道路、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并督促和指导村、社搞好村社道路建设与管护工作。
乡村公路建设和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社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五条公民有遵守道路管理法规、爱护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侵占路产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乡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养护所需资金,除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安排的一定补助资金外,可采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如道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自愿筹集和社会捐赠,村民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筹资或投劳等)。
乡村公路的管护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的通知精神,乡村公路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已纳入全市乡村公路网规划和统计的道路进行核定,按照乡道公路3500元/年公里(见附件1),村道公路1000元/年公里(见附件2)纳入燃油税预算,给予养护资金补助。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详细的资金拨付、养护质量、检查及奖惩办法。
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实行定期帐务公开,群众监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行使对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住建、公安、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并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县道规划相协调。
乡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编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社道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协助村民小组进行编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通乡公路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通村公路建设要充分依靠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通村公路的质量检测和通村公路的技术服务。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涉及水利、电力、光纤通信、天然气等设施,各有关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大力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建设按照分级组织实施修建的原则:乡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及社道公路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技术上给予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建乡村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需要车辆绕行时,要事先向当地公民进行告知,并在绕行路口设置明显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市乡村公路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设置明显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绿化、排水系统等附属设施应完善配套。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乡村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县道公路由市养路段负责养护管理,根据市的实际情况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需要,县道公路的日常路面保洁和边沟、涵洞的疏通工作,可由市养护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实行分级组织实施养护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做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对水毁受灾公路进行突击性抢修、恢复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村道及社道的管理养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养护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给予技术指导。年终对全市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养护公路的路况情况,兑现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在乡村公路养护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各地的特点和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养护制度,可采用个人承包,家庭承包和招投标等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对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使公路养护质量达到《市乡村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标准》(附件4),保持道路的设计功能和使用性能,确保道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乡镇、村、社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切实督促执行,确保养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利用养护作业车辆进行养护时,应当在养护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及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负责组织实施道路养护过程中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等,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乡村公路管理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的管理,按照分级实施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内道路实施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兼职交通运输管理员,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给予乡镇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道路用地和利用道路设施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道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堆放物品、修车洗车、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和变压器等设施、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三条除道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埋设(架设)杆、管、线等设施。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道路沟外缘的净距为: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穿越乡镇城镇规划区的乡村公路,其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宽度应符合城镇规划的道路宽度,其建筑距离按城镇规划要求执行。场镇过境段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超过道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速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乡村公路、桥梁上行驶。各有关乡镇、村、社应按照《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之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速和安全标志、标牌和设施,确保道路安全通行。
第二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重车等严重损害乡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路两侧绿化工作,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
绿化用地不得非法占用,道路行道树不得任意砍伐和损坏。因建设确需占用绿化用地和更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完成更新补植任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政府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全市度工作目标考核。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因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公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交通和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属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中未涉及的有关规定,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第6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河北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局(集团)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治安责任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高管局(集团)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筹建处具体负责本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本标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筹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综合治理机构,设立专职治安保卫员,负责本路段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协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高管局(集团)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
(三)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筹建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筹建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制定本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报高管局(集团)和项目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指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等治安防范措施;
(四)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
(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治安纠纷;
(六)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形式;
(七)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违法犯罪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八)根据施工现场和工区周边治安情况,协调施工单位与公安机关设立临时治安警务室;
(九)其他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筹建处审查,并报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制定适合施工特点的治安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基层治保会;
(三)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四)调解、处理施工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协助筹建处解决外部治安纠纷;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筹建处报告发生在管理范围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发案现场;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纠纷;
(七)配合公安派出所对外用民工进行造册登记,办理各类证件、暂住证等;
(八)配合和协助筹建处和公安机关做好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的各种材料、测量仪器、现金、库房、生产机具、设备、工具要配备专人管理和值班看护,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各施工单位的机械、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机驾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库房材料的管理;
(三)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和银行的规定,每天对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限额,除遇特殊的情况,不能存入银行,需要过夜时,必须放入保险柜中,并通知保卫人员专人看管,向银行支取大额现金,携带巨款不准逛商店或办私事,财务室门、窗、锁要牢固;
(四)单位的居住区及宿舍必须遵守管理规定,服从保卫值班人员的管理及检查登记,不得引带身份不明人员入内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一旦发现及时清理,造成后果要做出处理;
(五)单位的住宅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赌搏、打架、斗殴,聚众酗酒闹事。
第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内容包括:
(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职守卫人员;
(二)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1、攀(钻)越、损毁施工防护围栏;
2、故意损毁、挪动测量勘标或者施工标志;
3、无施工现场控制区通行标志强行进入或者通过;
4、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响施工进行;
5、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物资、运输条件和强行承包施工任务;
6、强行或擅自连接施工现场输水、输电管、线路;
7、扰乱施工现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治安保卫要害部位管理内容包括:
(一)要害部位包括:
1、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库;
2、供电、供水、供气枢纽场所;
3、存放重要勘察、设计图纸、资料的部位;
4、放置贵重、关键设备的场地;
5、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工序、环节;
6、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的要害部位。
7、国防军工、核电站工程要害部位;
8、试运行期间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
2、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和要害部位人员上岗标准;
3、配备能够有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专职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一条 生产岗位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不准酒后上岗工作,不准在岗聚众猜拳、喝酒、打架斗殴、寻畔滋事;不准违章操作,不准擅自动用机械设备;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要有高度责任心,严格按章值班;
(三)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牢记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第十二条 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内容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不得违反规定。
(二)各类机密文件、施工图纸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做到登记建卡,严禁借用、复制,严格执行销毁手续。如发现文件、图纸资料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人员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二)用人单位对临时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务工证明、施工现场所在地户口或暂住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证件齐全的方可雇用;
(三)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第十五条 对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安保卫工作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筹建处和施工单位在单位管理费中予以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7篇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 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
第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 预防与管理
第十一条 指挥部按建设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设计防火审查,送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并指定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工作。严禁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对上岗人员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参建员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的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作消防设计详细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册,并做好现场人员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专门的消防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指挥部或监理单位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否则不予开工。
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中做好建设工程成品与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台帐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2.5米之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严禁违章 作业。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等设备,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阻燃等技术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八)参建单位人员办公、居住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子必须经专人检查断电后方可离开,使用火炉取暖应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伙食团灶间必须单独设置,加强燃气、电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 事故的处理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和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监理单位与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况;
(五)作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指挥部每季度对参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8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io一2006),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树立“安全重于生命、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就是效益、生产服从安全”的思想,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武易晋指挥部安全保通处负责全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辖标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全面管控及有关工作的具体督促落实,并对所辖标段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所需安全措施要同步设计的有关责任;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与合同的要求承担所辖标段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负责其标段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与追究制度。各单位应按照分级职责明确责任义务,落实相关管理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问责制,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对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落实安全制度不力,安全隐患治理不彻底,以及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将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安全有关的所有参建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 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职责
项目办成立由项目办主任为组长,项目办副主任、总工程师、现场办副主任为副组长,项目办各科室、现场办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设计代表组长、驻地高监和项目经理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项目办质量安全监督科和现场办安全科,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项目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
2、负责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督查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指导各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5、严格执行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参与建设项目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组织制定并与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目标责任书》。
7、向上级各主管部门定期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办质量安全科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落实项目办的各项决定。
2、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4、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5、组织指导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及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6、负责“平安工地”创建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7、参与工程安全评估及工程事故责任的调查。
8、负责施工安全专项经费的计量支付审核。
9、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归档。
现场办安全科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并予以落实。
2、监督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建立安全管理基础档案资料,及时督促有关单位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并汇总上报。
4、组织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巡查和监督,及时查处各类安全隐患,纠正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缺陷和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
5、督促落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适合本项目的应急救援体系、储备应急物资及应急力量,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6、督查本项目参建单位安全设施投入,对安全经费进行核实计量。
7、监督参建单位做好安全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监理单位应成立相应安全监理部门,驻地监理工程师作为其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合同段监理组长及主管工程师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1、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工作。
3、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核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和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旁站监理。
4、加强安全巡视检查监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项目办报告。
5、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中应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事故)记录,以及规模较大或危险性大工程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等内容。
6、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证。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单位应按规定上报。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为工程实施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2、勘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所设计项目的安全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以及结构特殊和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设计单位应提供详细专门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设计,并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对工程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勘查设计单位应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5、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在技术交底时阐述清楚;
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勘查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计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施工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2、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安全进行技术支持和现场管理;
3、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施工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施工单位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经费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6、施工单位要保养、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
7、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8、施工单位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建设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其它工作;
10、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项目办审批;
1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要求交底至现场作业人员;
12、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支付。
13、施工单位要按时向现场办和监理单位填报安全月报表。
14、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c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1人/5000万元配备。
第十条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标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办与所在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项目经理必须持有b级《证书》。
3、组织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配套的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4、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创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生产和生活条件。
5、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与整改,落实各种安全保障措施。
7、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启动预案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8、组织编制实施本标段的“安全生产月”及相关安全活动方案等。
第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的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协调本合同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执行情况。
2、协助项目经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可能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时及时停止作业,指挥人员撤离现场,并报告现场负责人。
3、组织协调有关生产部门制定或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并对这些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记录。
4、参加对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参与安全技术交底,负责检查班前会开展情况并做好记录,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特种设备验收、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5、督促本合同段个人安全与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6、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节 项目安全管理与施工安全控制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本项目各单位要按照“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强化责任分解落实,实现现场有效控制”总体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各自层面的安全管理。各单位要按照第二节有关职责规定,通过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工作条件、确保安全经费投入及合理使用、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通过内部监督与层级间监督保证其有效运行和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的施工环节,并进行有效的责任问责,项目办与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内部要按照分工分解安全责任,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 本项目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卡制度,由现场办组织审核,要求按照与工程质量卡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按实际入场的施工、监理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责任分工,并签订安全责任卡。
第十五条 各监理、施工单位按照《甘肃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标准化指南》及《十天高速公路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的要求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及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与工程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施工单位在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要进行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一般性工程要编制针对性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用简单笼统的一般性条目应付。
特殊与危险性大工程(范围为: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大型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爆破工程:7.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8、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9其它危险性较大工程)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预案,必须附有安全监测、计算分析结果;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施工安全控制需要审批施工风险评估报告、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预案。
施工单位须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办、监理审核后由监理批复实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必须到位自检合格,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签批后方可开工,并作为批准分项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
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分步骤对其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验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两项达标”。
施工人员管理达标:一线人员用工登记、施工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符合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防护达标:一线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四项严禁”与“五项制度”要求
“四项严禁”为:
1、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2、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设计变更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3、严禁隧道无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
4、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五项制度”为:
1、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2、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3、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4、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
5、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照国家、省与地方有关要求落实对特种设备(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委托地方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审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使用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工前检查与交接班验收交接制度,并做好使用记录。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有满足技术等级要求的上岗资格证,作业前须进行安全作业流程交底并做好日常设备使用记录。
租赁与临时租用特种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必须做到审验手续完备合规,操作人员持证满足要求;并应在租用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保障的风险责任条款。
特种设备的审验材料与操作人员证件经监理核实后装订成册报备现场办。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员进行查验,并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资料档案,对影响安全使用的及时报废。
第二十二条 民爆物品采购、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时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应严格服从公安、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认真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炸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2007)等规定落实责任人,做好民爆物品储存保管的安全、防火、防雷、防盗工作,以及领用、登记、使用、清退、销毁等环节的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有关行业施工操作安全规程、《十天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细则》中相关要求、附件一《十天高速现场施工安全控制主要技术措施指导要点》、《监理规范》等要求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识别风险因素、确定重大危险源清单,通过经常性的全面检查,查违整改,展开施工过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按照时限及确定的要求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生产安全有序可控。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项目办(现场办)和监理单位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项目办(现场办)下达的整改要求,要按时限予以整改,经监理验收后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办(现场办)。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规、违章操作,被有关单位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在未经有关单位复检和下发复工通知前,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复工。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可靠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结合生产需要进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的动态控制与安全生产管理专报制度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动态控制。现场办每月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要求监理单位高监与安全监理工程师日常巡查,工点监理工程必须每日有检查及纠正安全隐患的记录;施工单位每日有检查记录。同时,安全整改指令闭合。
本项目中实行安全生产专报制度。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每月的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状况及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交安全生产专题月报。在每月25日前报现场办,现场办汇总分析后报项目办。该内容及有关整改措施要求同时纳入每月调度会的汇报材料中。另外,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根据安全生产的动态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办安排展开“安全生产年”、“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平安工地创建”等活动。要求将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其中,围绕主题及结合自身安全方面的共性问题与薄弱环节开展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四节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各级安全领导小组须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总结上阶段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2、各单位要及时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3、教育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杜绝违章作业。
4、各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三项教育,一是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的“基础教育”;二是专项工艺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三是班前班后的“日常教育”。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1、驻地高监与副高监、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三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须参加由项目办及有关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2、施工单位要对进场工人及调换工种后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特殊工种(电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和起重机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爆破作业等)工人除进行一般的安全教育外,还要进行特种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4、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监理单位要对各合同段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节 安全专项费用使用与台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专项费用指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改善的费用,确保安全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不得以安全专项费用为额度限制施工实际所需安全费用的投入,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自行增加。
第三十二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前提必须以施工方案中经监理批准的安全措施与要求为依据。具体费用按完成这些措施所需的人机工料投入计算并建立台账,经监理验收、现场办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计量。
计量必须附相应措施设计图、说明、人机工料投入清单、外购材料发票、照片与影像资料等。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合理,未经验收审批的,一律不予计量。
第三十三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内容按照《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执行。每月与工程计量同步办理。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有关力量进行自救,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上报。施工单位还应保护事故现场,需要改变事故现场原始状态的,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事故报告要求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即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上报。
项目办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立即启动项目应急预案,同时,按照预案及上级部署展开救援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规定执行。各相关单位应配合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好其它后续工作。
第七节 安全生产的奖惩与施工、监理单位履约动态信用评价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促进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在现场得到有效落实,本项目实行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即按《十天水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检查内容及评分处罚标准表》(附表九)进行现场检查奖惩。对于施工单位表中大项不达标或存在重大隐患,罚款5万-10万;表中小项违规以一般性违规处理,每次按1万-2万元罚款,由项目办(现场办)做出处罚的事项,对于监理单位要按1/5的比例进行连带处罚。
上述一般性违规处罚由项目办(现场办)有关管理人员现场做出。其它重大安全违规由项目办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罚。同时,对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安全形势平稳的单位按照同等的标准进行奖励。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的将视为不履约扣除相应监理费用,并按照违约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现场办在对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中将安全生产管理以30%的权重纳入其履约的动态信用评价中。监理单位按此权重向现场办提交对施工的动态信用评价,现场办在将此部分评价纳入总的动态信用评价中,并经综合后将有关单位的动态信用评价报项目办,项目办在综合评价后上报厅质监站。
第9篇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高风险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和地下工程,临近既有线及既有线施工,涉及既有高速铁路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参照铁路隧道风险等级确定标准,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
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第四条 铁路建设应规避极高度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高度风险,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比照铁路隧道风险管理要求,制订高风险工点的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阶段管理目标和管理要求认真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编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按照规避风险原则合理选择方案,依据勘察资料、参照隧道风险管理的评估标准及评估程序,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等级建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确定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隧道的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送铁道部工管中心。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高风险工点的风险因素作进一步识别,须调整风险等级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应按照确定的风险等级,系统制订与之匹配的风险控制措施,因此产生的工程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在施工设计中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提出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高风险工点的风险控制措施纳入施工图审核的范围,在组织施工图审核时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检查、优化和完善,并组织制订风险管理方案。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及时提交包括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勘察设计文件,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须将风险管理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纳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将风险管理责任、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费用等纳入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是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必须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对承担任务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控制措施,并编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定后,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应包括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程等支持性文件,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人员安排、培训,现场警示、标识规划,设备器具及材料准备,现场设施布置,作业指导书清单,监控、监测及预警方案,应急预案及演练安排,过程及追溯性记录文件格式和要求等。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须按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部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配置专用风险监测设备,对工程风险实施有效监测和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须按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编制高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高风险工点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派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须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组建专业作业队和专业作业班组,配置相应机械设备,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须将有关风险控制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向作业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全程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须对参与高风险工点施工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是风险防范及控制的检查单位。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风险识别和评价,对风险监测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和专业架子队组成及培训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条 对风险控制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已评估并有防范措施的工程风险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研究,确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过程中揭示的未纳入设计的重大潜在风险,建设单位须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研究,确定风险等级,补充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极高度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风险工点实行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项目部部门负责人跟班作业制度。
第二十三条 铁道部工管中心归口隧道工程风险管理工作,对隧道工程实施阶段的风险控制实施监督,建设单位须及时将隧道风险控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处理建议方案报工管中心;工管中心应及时组织研究,确定风险防范技术方案。建设单位按确定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抢险救援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抢险的方针,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严防次生灾害的原则,按照铁道部风险救援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铁路参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以标准化管理为手段,全面、有效地进行安全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纳入建设单位考核、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和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范围。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确定的高风险工点以及风险控制情况报铁道部建设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管理办法
近年来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全国各地先后出台了保护农民工的各种举措,农民工的地位、待遇等有所提高,农民工工钱被拖欠问题也有所好转,但涉及农民工的各种矛盾仍时有发生,甚至有少数农民工为争取自己的权益不惜采取极端手段,跳楼、爬高压线、绑架、凶杀等极端事件的报道常见诸报端。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根据我公司多年的经验,加强农民工管理必须坚持“动态控制、综合治理、跟踪监督、长抓不懈”的工作方针,可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文明施工,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树立公路建设单位的社会形象,特制定建设项目《农民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农民工是工程建设不可或缺和替代的力量,尊重他们的劳动、保障他们的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工程顺利实施的要求,也是我们监理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条、施工单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监理单位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同时,保护农民工权益被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业主列为对各参建单位进行考核和信用评价的项目,必须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关心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农民工的使用
第三条、为加快本地区农名脱贫致富的步伐,增加农民收入,要求各施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尽量多地使用当地的农民工,且数量不得低于50%。
第四条、驻地办审批总体开工报告和签发开工令或复工令前,各施工单位必须将使用农民工的数量等信息报驻地办审核后再报项目办执行办备查。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五条、农民工进场后7天内,安全环保工程师负责督促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农民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或公证部门公证,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支付办法、违约处罚等,并以工区或班组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驻地办备案,必要时还需报业主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民工合同的签订可以是集体用工合同也可以是个人用工合同。
第七条、承包人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与国家规定的范本相一致,驻地办安全环保工程师应审核各施工单位的《劳动合同》,避免不平等条约和霸王条款。
第四章 农民工的登记
第八条、在签发开工令或复工令前,各施工单位必须向驻地办提交农民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所在工区或班组、从事工种、进场日期、出场日期、照片及外来务工人员负责人(集体合同),并集体到派出所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及暂住证,以上表格及手续应报驻地监理办备查。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对农民工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农民工管理台帐,并每月25日前上报驻地办。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第十条、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贵客发放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部分,驻地办将采取如下措施:
1、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执行办在各施工单位开户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专用帐户,执行办从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款中暂扣10%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每月底,由各工区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项目经理部审查,审查无误后由项目经理部财务人员提取现金到各工区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发放工资时项目经理或书记、驻地办高监、安全环保工程师或合同工程师到场监督,每位农民工凭个人身份证领取工资,严禁项目经理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以确保工资足额到位,防止“包工头”截留或挪用。
3、承包人不得以业主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承包人资金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发放的,驻地办可要求项目经理在各工区“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上书面承诺发放工资的时间,并签字盖章,报驻地办备案,作为驻地办到时督查的依据。
4、驻地办将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构架内,根据自治区的有关政策,督促施工单位积极组织农民工入会,最大限度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让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娘家”,依靠组织来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提供发展机会(农民工会员拥有优先培训、优先介绍就业、优先享受帮扶求助等),减少劳资纠纷,确保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
6、驻地办将严格控制施工单位的层层转包或分包,这是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需要,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需要。如果施工单位层层转包或分包,势必形成“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包工头→农民工”的债务链,农民工成为了最后的、最大的受害者。所以必须严格控制层层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生。
7、经驻地办核查承包人满足以上条款后,方批准其“返还上期计量支付时暂扣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报业主审核、支付(具体返还程序见执行办《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承包人必须每月将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在其公开栏中张贴,同时将发放的工资签字表经驻地办审查后报项目执行办核查。
第十二条、承包人必须向每个农民工公布举报电话:
驻地办:0902-6312148
执行办: 0995-
第六章 农民工驻地管理
第十三条、承包人必须向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房屋帐篷要相对集中,周围要建有较正规的厕所,周围卫生环境要保持干净;农民工驻地要有明显的标志、标牌。
第十四条、食堂要保持干净整洁,食堂要有管理制度,要有防蝇防鼠设备和措施;炊事员要有健康证,保证蔬菜供应,坚决杜绝集体食堂中毒事件的发生,预防传染病的发生,若发现有感染者必须立即隔离,并上报当地防疫部门和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农民工宿舍要保持干净整洁,有一定的活动空间,保持通风,不能几十人挤一件房,不得住通铺,每人居住房屋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第十六条、要给农民工提供施工作业的安全环境。应加强安全生产的培训和教育,禁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承包人应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章 技能培训与守法教育
第十八条、农民工总体上教育程度不高,加上法律意识欠缺,形成了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对等,岗位贡献与报酬的不对等的情况。驻地办将督促各施工单位加强农民工教育:
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自治区、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针对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公民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和影像资料。
2、承包人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守法教育,遵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条例》,协调解决好农民工与当地居民、农民工之间、
农民工与其他施工作业人员的关系,预防治安事件,杜绝刑事案件和群体事件的发生;应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尊重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承包人应组织开展岗前、班前教育培训,从以往讲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知应会知识,提高农民工的质量意识和安全自我防护能力的同时,重点加强农民工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使农民工能够自觉维权、依法维权。
4、加强农民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教育,要求农民工维护好施工现场、生活区范围内的环境,严禁破坏,严禁捕杀野生动物。
6、承包人加大职工教育经费投入,经常性地开展农民工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农民工的教育培训,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的规定办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农民工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费,由用人单位交纳。任何单位和雇工业主不得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培训费交自治区外来务工人员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承包人每季度应将持有培训证的农民工登记造册和未经过培训教育的农民工人员名单、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计划经驻地办核实后上报执行办备案。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各施工单位在完成以上农民工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必须制定自己的农民工管理工作措施,按季度做农民工管理工作总结,上报驻地办。
第二十一条、再好的制度必须落到实处,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更要坚持“动态控制、综合治理、跟踪监督、长抓不懈”的工作方针,“动态控制、综合治理”是根本,“跟踪监督、长抓不懈”是保证,我们将采取日常访问和专项检查的措施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检查的内容有:现场农民工数量、农民工台帐记录、劳务合同签订情况记录和影像资料、教育培训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确保农民工数量按批准的月计划投入到位,农民工台帐记录及时、齐全,劳务合同签订率、培训教育率和工资发放率达到100%。此种检查在秋季开学和春节前,将更严格、仔细。
第九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驻地办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长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超过项目部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时限一个月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请求业主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代付农民工工资。
2、在季度和年度检查时,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考核评比时定为不合格;在信用评价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3、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施工单位,将建议业主将其列入交通厅“黑名单”,根据违反情节轻重分别记录在案。
4、驻地办以《农民工管理办法》作为承包人对农民工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检查依据,并在每次检查评比中予以通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开始施行,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上级单位、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条文不符的,按上级单位、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条文执行。
第11篇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根据我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3条 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4条 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5条 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二、红线范围
第6条 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7条 建设管理红线
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
2.未制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
4.未组织对重大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5.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等日常检查制度。
6.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8条 施工管理红线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我局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营业线施工
1.a类红线
(1)未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无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
(3)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把关。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5)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作业。
(6)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 “三项设备”性能良好。
(7)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
(8)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2.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
(2)施工组织方案没有专项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内容。
(3)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准备过头。
(4)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
(5)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
(7)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上道作业。
(8)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
(9)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二)隧道施工
1.a类红线
(1)未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未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2)没有制定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配备超前地质预报设备和认真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3)没有制定监控量测实施细则、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和认真实施监控量测。
(4)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5)隧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地质突然变差而不及时提请设计变更继续进行施工。
(6)未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控制: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过90m,ⅳ级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二衬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ⅳ级、ⅴ级围岩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7)未对进(出)洞施工、不良地质、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衬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和审批。
(8)隧道洞门工程不及时施做,洞门边坡存在安全隐患。
(9)火工品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漏洞。
2.b类红线
(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上岗。
(2)临时设施未避开不良地质处所,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3)开工报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交底。
(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5)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6)隧道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恶劣,通风和照明条件不足。
(7)洞内堆放易燃物品。
(三)移动模架施工
1.a类红线
(1)移动模架横移、纵移过程中,未设专人监视系统的平衡状态,千斤顶工作不平稳,系统打开后左、右不对称,行走速度不均匀,未防止对前支腿墩柱产生过大力矩。
(2)张拉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时,预应力张拉区无明显标志,构件两端站人。预应力孔道压浆时,压浆设备不良,可能造成喷浆伤人。
2.b类红线
(1)对液压系统运行情况,未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检查。
(2)每套移动模架,未按照高空作业要求,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永久性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3)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4)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
(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自动报答、信号装置未做到完好齐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
(7)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8)当风力达到6级时,未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泵送混凝土等作业。
(9)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防护栏杆未绑扎牢固;未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10)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四)运架梁施工
1.a类红线
(1)各型架桥机及配套设备如运梁车、架桥机、导梁、吊具等在出厂前、进场后未办理施工许可,取得许可证。
(2)运梁过程中提梁、移梁、喂梁、落梁过程中,项目部(工区)安质部长或以上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把关。
(3)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3。过孔时,起重小车应处于不稳定位置,抗倾覆系数小于1.5。
2.b类红线
(1)运梁车驮运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运行时或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架桥作业时,高压输电线路距架桥机的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
(2)运梁车走行经过的桥涵和路基、便道等其他工况,不满足运架梁荷载的要求。
(3)运架梁施工超速作业、夜间施工、五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天气作业。
三、责任追究
第9条 对项目管理机构违反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之一的,予以全局通报,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季度考核不能评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0条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累计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4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6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1条 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3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5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附 则
第15条 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6条 各建设管理机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经济考核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12篇 铁路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__铁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和《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tbi 0441-2008)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和大型临时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进度要求和施工环境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永临结合,节约用地,注重实用,符合标准。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指挥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的现场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二章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应结合施工环境、条件,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认真进行施工现场文明形象管理的总体策划、设计、布置、使用和管理,做到布局合理,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
第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围护设施,一般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护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基坑安全围栏必须结实、牢固,且距基坑边缘不应少于1米,四周应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驻地和施工标段主要道路进口设置标段工程施工企业标识铭牌,并在重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单位工程施工企业标识铭牌。
第八条 在施工单位驻地和重点工程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的醒目位置处,设置工程概况及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等。施工现场的各种标识牌字体要正确规范、工整美观,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畅通的排水系统,做到场地平顺,不积水、不积泥浆,保持道路干燥坚实。
施工道路必须满足施工车辆的行车速度、密度和载重重量等要求,并保持行车道路畅通。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并设置标志牌。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绿化和美化,保持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水泥库内外散落灰必须及时清理,搅拌站、搅拌机四周及现场内无废弃砂浆和混凝土。
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验收合格,并建立台账。施工现场材料存储应符合防火、防雨、防盗、防风、防潮、防变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指定的位置布置就位,要根据不同材料的特点和性质,规范布置方式与要求,按品种、规格、型号分类储存码放整齐,材料的编号、数量、检验状态标识要清晰准确。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专人负责,并有防火、防爆、防污染措施。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防洪、救援抢险物资材料应专门存放、专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各种施工机械设备应建立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必须检验合格,符合安全使用性能要求,有专人统一管理指挥。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当停放有序。特种施工机具、设备手续完整,档案齐备,并需经劳动或安全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用电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严禁施工机械设备超载和带病运行。
第十七条 施工生活区必须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防洪等要求,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
第十八条 施工生活区宿舍内应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必要的生活空间,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整洁和通风。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和灭蚊蝇措施,冬季应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食堂必须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有关管理规定,具有必要的通风排风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杜绝传染疾病的措施,食堂要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规定,供应卫生饮水应有固定的盛水容器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垃圾应存放在封闭式容器内,定期灭蝇,及时清运;厕所应经常清扫,定期消毒。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和常用药品及急救器材。
发生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应立即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的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劳务人员必须手续齐全、劳务人员档案完备。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火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章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渣土应在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理。高空施工的垃圾及废弃物应采取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应遵守当地有关夜间生产的规定,减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二十八条 施工中需要占用道路,移动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临时停水、停气、停电、封路中断交通和进行爆破作业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
第四章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应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施工类别和机械设备易发事故等危险作业区域必须按规定做好设置网、架、栏、罩等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醒目的'禁止'、'警示'或'提示'类别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146-88)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配电箱、开关箱等设施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施工
现场配电箱必须规范达标,要有明显标识和警示标志,并严禁乱接乱拉,线路不得有裸露、破皮接地等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和指挥部《落实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现场管理细则。
第13篇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高风险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和地下工程,临近既有线及既有线施工,涉及既有高速铁路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参照铁路隧道风险等级确定标准,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
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第四条 铁路建设应规避极高度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高度风险,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比照铁路隧道风险管理要求,制订高风险工点的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阶段管理目标和管理要求认真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编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按照规避风险原则合理选择方案,依据勘察资料、参照隧道风险管理的评估标准及评估程序,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等级建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确定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隧道的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送铁道部工管中心。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高风险工点的风险因素作进一步识别,须调整风险等级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应按照确定的风险等级,系统制订与之匹配的风险控制措施,因此产生的工程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在施工设计中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提出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高风险工点的风险控制措施纳入施工图审核的范围,在组织施工图审核时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检查、优化和完善,并组织制订风险管理方案。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及时提交包括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勘察设计文件,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须将风险管理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纳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将风险管理责任、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费用等纳入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是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必须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对承担任务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控制措施,并编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定后,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应包括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程等支持性文件,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人员安排、培训,现场警示、标识规划,设备器具及材料准备,现场设施布置,作业指导书清单,监控、监测及预警方案,应急预案及演练安排,过程及追溯性记录文件格式和要求等。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须按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部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配置专用风险监测设备,对工程风险实施有效监测和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须按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编制高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高风险工点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派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须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组建专业作业队和专业作业班组,配置相应机械设备,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须将有关风险控制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向作业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全程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须对参与高风险工点施工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是风险防范及控制的检查单位。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风险识别和评价,对风险监测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和专业架子队组成及培训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条 对风险控制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已评估并有防范措施的工程风险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研究,确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过程中揭示的未纳入设计的重大潜在风险,建设单位须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研究,确定风险等级,补充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极高度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风险工点实行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项目部部门负责人跟班作业制度。
第二十三条 铁道部工管中心归口隧道工程风险管理工作,对隧道工程实施阶段的风险控制实施监督,建设单位须及时将隧道风险控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处理建议方案报工管中心;工管中心应及时组织研究,确定风险防范技术方案。建设单位按确定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抢险救援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抢险的方针,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严防次生灾害的原则,按照铁道部风险救援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铁路参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以标准化管理为手段,全面、有效地进行安全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纳入建设单位考核、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和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范围。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确定的高风险工点以及风险控制情况报铁道部建设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