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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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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管理办法

第1篇 某电网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加强贵州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各类档案在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档案管理是公司基础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记载公司发展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档案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各单位有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

1.3公司的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只限于公司工作活动中使用。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保密规定,防止档案的失密、泄密。

1.4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本办法,造成档案失损、损毁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档案法》、《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3定义

3.1公司档案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工程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图表、照片、录音(像)带、光盘、电子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3.2特殊载体主要指载体类型为非纸介质的档案。

4管理职责

4.1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南方电网公司的统一领导,实行以本行业管理为主,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为辅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2公司办公室是公司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

4.2.1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以及上级机关颁布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公司及所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制度及实施办法。

4.2.2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交流和推广公司档案工作经验。

4.2.3收集、保管本单位各类档案。

4.2.4进行档案修复,延长档案寿命,并负责组织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

4.2.5组织所属单位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4.2.6参与本单位系统科研成果、技术鉴定、工程竣工等项目文件资料的验收工作。

4.2.7做好档案统计和档案资料开发利用工作,积极提供各类档案资料信息,为公司发展服务。

4.2.8负责组织实施档案管理现代化工作,建设公司数字档案馆。

5 归档

5.1公司单位(部门)的档案由形成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接收进档案室的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提供利用。

5.2各单位办公室应加强对法律文书归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审查。

5.3各单位的部门专兼职档案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应归档的资料收集齐全,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和档案分类进行整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向档案室移交。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5.4归档范围包括本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已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奖状、奖旗、奖杯、题词和字画等。(详参见《科技档案归档文件指导目录》及《贵州电网公司本部文书档案归档范围、时间及保管期限表》)

5.5归档要求

5.5.1归档的文件和材料要求齐全、完整和准确。各部门应注意日常工作中归档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做好收集整理工作,档案部门有权要求归档材料形成部门提供相应的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文件。

5.5.2归档部门将归档文件按照归档规范在数字档案馆系统中录入,打印移交目录向档案室移交。

5.6归档时间

5.6.1文书档案(含信访档案、合同档案、审计档案、0-5大类照片档案)每年3月份以前移交上年的档案。

5.6.2科技档案在项目竣工(成果鉴定)3个月之内向档案室移交。

5.6.3会计档案每年12月底以前移交在财务部门保管了一年的档案(例如2008年12月底以前移前2006年的档案)。

5.6.4荣誉类、纪念品类实物档案在收到后一周内移交归档;证件类实物档案每年1月份以前移交;印章类实物档案在印章作废一月内移交归档。

5.6.5录音文件的归档时间为录制完成一周之内移交归档。

6归档方式

6.1文书档案采取档案管理部门与档案形成部门结合立卷的方式,即各部门兼职档案员按照档案室安排的时间,在档案室的指导下对本部门的帐外文件进行补充录入,对本部门的档案进行整理、编号,档案室装盒入库上架。

6.2科技档案由归档部门兼职档案员在专职档案员的指导下,在数字档案馆系统中录入归档案卷及文件,对文件进行整理并立卷,打印文件移交目录,档案室对案卷进行编目并入库上架。

6.3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兼职档案员在专职档案员的指导下,在数字档案馆系统中录入会计档案,对会计凭证、工资册、对帐单、帐簿、报表进行整理、装订,打印移交目录,档案室对案卷进行编目并入库上架。

6.4照片档案由各拍摄者在专业档案员的指导下,在数字档案馆系统中录入照片档案并对一组关联照片进行组合,打印照片移交目录,档案室对照片档案进行整理、装册并入库上架。

6.5录音文件档案由录音者在专业档案员的指导下,在数字档案馆系统中录入录音文件,打印录音文件移交目录,档案室对录音文件进行整理入库。

6.6实物档案由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在数字档案馆系统中录入实物档案,打印移交目录,档案室拍摄实物档案照片并与目录挂接,对实物档案进行编号并入库。

6.7光盘档案由归档部门将电子数据按照年度或项目刻录光盘,在数字档案馆系统中录入光盘档案,打印移交目录,档案室对光盘档案进行编号并入库。

6.8各类档案的归档方式和流程严格按照《贵州电网公司档案业务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6.9归档流程所涉及的部门有责任按时完成在归档过程中所承担的工作,保障档案收集的齐全、完整、准确、规范、及时和高效。

7档案的分类

7.1各类档案的整理和编目工作要遵循《贵州电网公司档案业务工作规范》中的整理规则、著录信息和目录格式规范。

7.2公司的档案分类、编码设置与实际工作密切结合,根据国家档案局对企业档案分类管理和南方电网公司对分类表的统一要求,以公司全部档案为对象,遵循档案形成的规律,依据公司职能,本着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进行分类。

7.3公司档案共设置五大门类14个档案类型。

7.3.1文书档案。包括:0党群工作,1行政管理,2经营管理,3生产技术管理,4财务审计和5人事劳资,六个一级类目。

7.3.2会计档案。会计帐务类档案属于4大类财务审计类目下,但由于其管理方式与文书档案不同,因此单独设为一个门类。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其形成特点,增设类型分别编目、排架。

7.3.3科技档案。包括:电力系统生产调度(6大类),科学技术研究(7大类),基本建设(8大类),设备仪器(9大类)。

7.3.4特殊载体档案。其在传统的10个一级类目的管理范畴,在内容和分类上属于上述0-9大类类目,但由于存载体形式的不同,其保管方式也不同,因此在实际管理时设立单独的门类进行管理,包括:照片档案、磁性载体档案、录音文件、实物档案和电子文件光盘。其分类代字如下:

特殊载体档案名称

代字

照片档案

zp

磁性载体档案

c_

录音文件

ly

实物档案

sw

光盘

gp

7.3.5电子类文件(ed)。

8 档案管理

8.1根据《档案法》第十三条规定,为便于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档案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办法。档案管理制度主要有《库房管理制度》、《电子档案保管制度》、《保密工作制度》、《统计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等。

8.2档案室要设置规范的档案专用库房及档案柜架。必须做到“三室分设”,即档案室(库)、工作室、阅览室。档案库必须坚固、严密,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光、防尘、防虫、防鼠、防磁。

8.3档案室须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激光扫描仪、打印机及影像设备等。

8.4各种载体的档案进入库房前必须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技术处理,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和核对工作,发现情况,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8.5公司部门要定期对档案的接收、移出、保管数量和状况及利用情况进行统计。

9档案的开发利用

9.1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是档案工作的重要任务。档案部门要积极开展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严格执行档案开发利用的相关制度和规范,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档案的开发利用制度和规范主要有《档案借阅制度》、《档案编研工作规范》

9.2档案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档案利用者,并为其提供方便。公司档案室可根据档案特点及工作需要,重点编写具有参考价值的资料。如:全宗介绍、年鉴、专题介绍、科研项目及成果简介等。

9.3档案的开发与利用必须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若有违反者,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0 附则

10.1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10.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10.3《贵州电网公司档案业务工作规范》《贵州电网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规范》《贵州电网公司数字档案馆系统管理规范》《档案目录格式、标准表单》是本办法的具体管理规范,与本档案管理办法具有相同的效力。

第2篇 西北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系统电力可靠性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及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西北电网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电网系统各电力企业及控股、受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并网发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及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西北电网有限公司。

第二章 可靠性管理体系

第五条 西北电网系统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实行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体系,由西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生产技术部归口负责开展全公司可靠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国家电网公司以及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业务上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管理中心的指导。

( 二 ) 建立健全西北电网系统可靠性管理体系,负责公司系统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 三 ) 建立可靠性管理信息数据库,采集、整理、审核、存储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按要求将数据报送至上级有关部门及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 四 ) 负责收集并网统调发电企业主机及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管理数据。可通过并网调度管理协议及并网运行考核办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调度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可兼岗),负责使用发电可靠性管理程序收集、审核调管范围内发电企业可靠性数据,并报可靠性管理归口部门。

( 五 ) 定期召开公司系统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分析设备、机组和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设备可靠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

( 六 ) 测算、分解可靠性目标值,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

( 七 ) 参与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 八 ) 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 九 ) 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 十 ) 开展可靠性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各电力企业开展本企业及所辖范围内可靠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 一 )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规范、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二 ) 成立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网络系统。负责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可靠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报西北电网有限公司备案。

( 三 ) 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信息数据库,采集、整理、审核、存储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确认正确无误,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要求报送至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

( 四 ) 负责收集并网统调发电企业主机及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管理数据。可通过并网调度管理协议及并网运行考核办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调度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可兼岗),负责使用发电可靠性管理程序收集、审核调管范围内发电企业可靠性数据,并报可靠性管理归口部门。

( 五 ) 对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下达可靠性指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考核。

( 六 ) 运用可靠性分析、评价理论,定期对本企业设备的可靠性水平进行评价,并根据可靠性评价结论,提出改造本企业设备可靠性的措施;

( 七 ) 定期召开本企业 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 全面分析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管理等因素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制定年度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并加以实施;

( 八 ) 参与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 九 ) 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 十 ) 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 十一 ) 组织开展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确保生产一线人员能掌握可靠性管理技术,准确判断电力设施和所辖电网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熟练运用可靠性信息系统进行计算、分析及应用。

第三章 可靠性评价工作规定

第七条 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 一 )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793-200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 二 ) 《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7-20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 三 )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6-20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 四 ) 《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 ( 暂行 ) 》,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 五 ) 《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 ( 暂行 ) 》,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 六 ) 《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 七 ) 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四章 可靠性信息统计内容及管理

第八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内容

( 一 ) 发电机组及其主要辅助设备的可靠性数据。

( 二 )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的可靠性数据。

( 三 )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据。

( 四 ) 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详细分析报告。

本款所指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系指: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300 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1000 小时、 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

( 五 ) 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变动情况等。

第九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数据上报要求

( 一 ) 各省(区)电力公司按照规程要求可靠性数据上报内容,于下月第 7 个工作日前报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公司系统汇总后报可靠性管理中心。

( 二 ) 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 三 ) 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 四 ) 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

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

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

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 五 ) 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 15 日前报西北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

( 六 ) 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底前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基本要求

第十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可靠性管理人员基本条件

( 一 ) 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

( 二 ) 掌握政府部门、中电联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及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 三 ) 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相关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

第六章 考 评

第十三条 公司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每二年对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为了维护电力可靠性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 正当的干预,如发现有伪造和弄虚作假现象,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电力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各项指标均以网、省(区)公司可靠性归口管理部门公布 ( 认可 ) 的数字为准。各发、供电企业确有需要向外提供可靠性数据信息时,必须经主管公司可靠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提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系统电力可靠性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及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西北电网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电网系统各电力企业及控股、受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并网发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及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西北电网有限公司。

第二章 可靠性管理体系

第五条 西北电网系统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实行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体系,由西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生产技术部归口负责开展全公司可靠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国家电网公司以及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业务上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管理中心的指导。

( 二 ) 建立健全西北电网系统可靠性管理体系,负责公司系统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 三 ) 建立可靠性管理信息数据库,采集、整理、审核、存储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按要求将数据报送至上级有关部门及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 四 ) 负责收集并网统调发电企业主机及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管理数据。可通过并网调度管理协议及并网运行考核办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调度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可兼岗),负责使用发电可靠性管理程序收集、审核调管范围内发电企业可靠性数据,并报可靠性管理归口部门。

( 五 ) 定期召开公司系统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分析设备、机组和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设备可靠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

( 六 ) 测算、分解可靠性目标值,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

( 七 ) 参与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 八 ) 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 九 ) 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 十 ) 开展可靠性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各电力企业开展本企业及所辖范围内可靠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 一 )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规范、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二 ) 成立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网络系统。负责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可靠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报西北电网有限公司备案。

( 三 ) 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信息数据库,采集、整理、审核、存储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确认正确无误,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要求报送至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

( 四 ) 负责收集并网统调发电企业主机及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管理数据。可通过并网调度管理协议及并网运行考核办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调度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可兼岗),负责使用发电可靠性管理程序收集、审核调管范围内发电企业可靠性数据,并报可靠性管理归口部门。

( 五 ) 对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下达可靠性指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考核。

( 六 ) 运用可靠性分析、评价理论,定期对本企业设备的可靠性水平进行评价,并根据可靠性评价结论,提出改造本企业设备可靠性的措施;

( 七 ) 定期召开本企业 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 全面分析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管理等因素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制定年度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并加以实施;

( 八 ) 参与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 九 ) 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 十 ) 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 十一 ) 组织开展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确保生产一线人员能掌握可靠性管理技术,准确判断电力设施和所辖电网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熟练运用可靠性信息系统进行计算、分析及应用。

第三章 可靠性评价工作规定

第七条 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 一 )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793-200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 二 ) 《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7-20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 三 )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6-20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 四 ) 《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 ( 暂行 ) 》,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 五 ) 《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 ( 暂行 ) 》,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 六 ) 《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 七 ) 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四章 可靠性信息统计内容及管理

第八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内容

( 一 ) 发电机组及其主要辅助设备的可靠性数据。

( 二 )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的可靠性数据。

( 三 )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据。

( 四 ) 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详细分析报告。

本款所指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系指: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300 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1000 小时、 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

( 五 ) 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变动情况等。

第九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数据上报要求

( 一 ) 各省(区)电力公司按照规程要求可靠性数据上报内容,于下月第 7 个工作日前报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公司系统汇总后报可靠性管理中心。

( 二 ) 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 三 ) 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 四 ) 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

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

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

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 五 ) 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 15 日前报西北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

( 六 ) 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底前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基本要求

第十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可靠性管理人员基本条件

( 一 ) 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

( 二 ) 掌握政府部门、中电联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及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 三 ) 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相关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

第六章 考 评

第十三条 公司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每二年对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为了维护电力可靠性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 正当的干预,如发现有伪造和弄虚作假现象,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电力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各项指标均以网、省(区)公司可靠性归口管理部门公布 ( 认可 ) 的数字为准。各发、供电企业确有需要向外提供可靠性数据信息时,必须经主管公司可靠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提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安全作业环境,倡导绿色施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是指通过落实相关各方管理责任、开展全过程管理和进行量化评价考核,实现输变电工程安全制度执行标准化、安全设施标准化、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化、现场布置标准化、作业行为规范化和环境影响最小化,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条 公司在加强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的同时,鼓励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倡导积极采用有利于保障施工安全的技术装备、施工工艺和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建设管理的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kv送出线路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其它输变电工程建设可参照执行(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监督、指导、评价、考核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引导各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设标准化施统一配送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管理工作,持续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

第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本办法,监督、检查、评价、考核参建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组织研发和推广应用新型、适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

(三)监督所属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统一配送工作。

第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及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落实本办法,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学习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检查、评价、考核工程参建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

(二)组织审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中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内容,按规定在合同中计列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足额投入。

(三)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落实,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不称职的管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并对相关人员、单位提出考核意见。组织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学习,经验交流活动。

第八条 监理企业(监理项目部)责任

(一)落实本办法,在本单位进行宣贯和教育培训,确保监理项目部人员能够胜任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监理工作。

(二)依照本办法及监理合同,监督、检查、评价检查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有效实施。

(三)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反馈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考核建议。

第九条 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责任

(一)落实本办法,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照规定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保证工程项目足额使用,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有效实施。

(二)按照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配置标准,购置、制作、统一配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以及试验、检验和日常维修、保管等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改进、完善或研发新型、适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持续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

(三)组织开展进场施工人员(含分包人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教育培训和交底,督促、检查作业现场落实。定期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保证检查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治理。

(四)考核评价工程项目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撤换工作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处罚相关责任人及分包单位。

第十条 设计单位责任

(一)落实本办法,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完善工程本体安全设施设计,为各类安全设施的使用创造条件。

(二)及时交付地下电缆、管道、接地网等地下设施图纸,保证变电工程“四通一平”工作开展,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创造条件。

(三)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 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标准化要求为工程现场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日常检查、保养等管理工作。按标准化要求布置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现场,教育、培训、检查、考核施工人员按规范化要求开展作业,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一节 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安全隔离设施

(一)危险区域与人员活动区域间、带电设备区域与施工区域间、施工作业区域与非施工作业区域间、地下穿越入口和出口区域、设备材料堆放区域与施工区域间应使用安全围栏实施有效的隔离。安全围栏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

(二)高处作业面(包括高差2m及以上的基坑,直径大于1m的无盖板坑、洞)等有人员坠落危险的区域,安全围栏应稳定可靠,并具有一定的抗冲击强度。

(三)变电工程滤油作业区和油罐存放区等危险区域、相对固定的安全通道两侧应采用钢管扣件组装式安全围栏或门形组装式安全围栏进行隔离。

(四)带电设备区域与施工区域间应采用安全围栏进行隔离,安全围栏宜选用绝缘材料,并满足施工安全距离要求。

(五)施工作业区域与非施工作业区域间、设备材料堆放区域四周、电缆沟道两侧宜采用提示遮栏进行隔离。

(六)交叉施工作业区应合理布置安全隔离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孔洞防护设施

(一)施工现场(包括办公区、生活区)能造成人员伤害或物品坠落的孔洞应采用孔洞盖板或安全围栏实施有效防护。

(二)盖板应满足人或车辆通过的强度要求,盖板上表面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三)直径大于1m、道路附近、无盖板及盖板临时揭开的孔洞,四周应设置安全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牌。

第十四条 施工用电设施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标准布设。施工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时,应编制安全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施工用电专篇,明确安全用电和防火措施。

(二)现场生活、办公、施工临时用电系统应实施有效的安全用电和防火措施。

(三)直埋电缆埋设深度和架空线路架设高度应满足安全要求,直埋电缆路径应设置方位标志,电缆通过道路时应采用套管保护,套管应有足够强度。

(四)各级配电箱装设应端正、牢固、防雨、防尘,并加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附近配备消防器材。

(五)总配电箱、开关箱内应配置漏电保护器。配电箱内应配有接线示意图和定期检查表,由专业电工负责定期检查、记录。电源线、重复接地线、保护零线应连接可靠。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防护设施

(一)起重机械(含牵张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牵张设备应设置地锚锚固。

(二)采用抱杆组塔时,抱杆、绞磨、卷扬机、地锚、滑车、钢丝绳、绳卡、卸扣等起重工器具应正确配置。

(三)分段分片吊装组塔时,应使用控制绳进行调整。为保护设备或杆塔、构架镀锌层,宜使用吊带。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防护设施

(一)构架安装和铁塔组立时应设置临时攀登用保护绳索或永久轨道,攀登人员应正确使用攀登自锁器;

(二)变电工程高处作业应使用梯子、高处作业平台,推荐使用高空作业车。

(三)线路工程平衡挂线出线临锚、导地线不能落地压接时,应使用高处作业平台。

(四)塔上作业上下悬垂瓷瓶串、上下复合绝缘子串和安装附件时,应使用下线爬梯。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应使用绝缘梯或绝缘平台。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

(一)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宿舍、加工区、配电箱及重要机械设备附近,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砂箱、水桶、斧、锹等消防器材,并放在明显、易取处。

(二)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油料、氧气瓶、乙炔气瓶、六氟化硫气瓶等)等危险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实施有效隔离,并与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临时休息棚保持安全距离,危险品存放处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消防器材应使用标准的架、箱,应有防雨、防晒措施,每月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定期检验,保证处于合格状态。

第十八条 架线跨越作业防护设施

(一)架线跨越作业应搭设跨越架或承力索,跨越架搭设高度、宽度应满足要求,搭设强度应能承受发生断线或跑线时的冲击载荷。

(二)带电跨越时,跨越架或承力索封顶网应使用绝缘网和绝缘绳。

(三)跨越架需经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搭设,验收合格后使用。架体上应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看护。跨越铁路、公路时,跨越架应设置反光标志,跨越公路时,还应在跨越段前200m处设置限高提示。

第十九条 预防雷击和近电作业防护设施

(一)杆塔和构架组立后、牵张设备放线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带电设备区域的施工机械和金属结构、钢管脚手架、跨越不停电线路时两侧杆塔的放线滑车等应装设工作接地线。

(二)牵张设备出线端的牵引绳及导线上应装设接地滑车。附件安装时,作业区两端应装设保安接地线。

(三)停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和绝缘棒对停电设备或导线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压后装设工作接地线。

第二十条 有害气体防护设施

(一)在存在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深基坑、地下隧道和洞室等,应装设和使用强制通风装置,配备必要的气体监测装置。人员进入前进行检测,并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毒、防尘面具。

(二)地下穿越作业应设置爬梯,通风、排水、照明、消防设施应与作业进展同步布设。施工用电应采用铠装线缆,或采用普通线缆架空布设。

第二节 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不同施工作业要求,按照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化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作业人员一般防护

(一)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

(二)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工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从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毒面罩、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三)从事坑井、深沟下作业的施工人员时应配备雨靴、手套、保安照明等或手电、安全绳等。从事混凝土浇筑、振捣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胶鞋(或绝缘鞋)和手套(或绝缘手套)。

(四)从事水上运输或跨越江河、湖泊架线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救生衣。

(五)冬季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寒类防护用品。雨期施工应为室外作业人员 配备雨衣、雨鞋等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特殊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防护

(一)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在杆塔上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宜(全高超过80m杆塔应)佩戴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在垂直攀登过程中的施工人员应配备攀登自锁器,高处短距离垂直移动或水平移动应配备速差自控器、二道防护绳和水平安全绳。

(二)带电和近电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从事高压电气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必要时配备防静电服(屏蔽服)。从事手持电动工具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

(三)从事焊接、气割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面罩、防护眼镜。在高处进行焊接、气割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四)在有尘毒危害环境下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毒面具(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尘口罩、密闭式防护眼镜和防护手套。

第三节 现场布置

第二十四条 总体要求

(一)通过施工总平面布置及规范建筑物、装置型设施、安全设施、标志、标识牌等式样和标准,以期达到现场视觉形象统一、规范、整洁、朴素、美观的效果。

(二)现场施工总平面应按实际功能划分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办公区、人员住所和材料站应远离河道、易滑坡、易塌方等存在灾害影响的不安全区域。工程参建人员要集中住宿,驻地要尽可能选择人口密集、治安良好、交通便捷、通信畅通的社区;在偏远农村地区,施工驻地要尽量靠近村委会、治安报警点,并在驻地醒目位置张贴就近派出所联系人和报警电话。

(三)施工作业场地应进行围护、隔离、封闭,实行区域化管理。按作业内容分为施工作业区、混凝土搅拌区、材料加工区、设备材料堆放区等。

(四)施工作业现场全面推行定置化管理,策划、绘制平面定置图,规范设备、材料、工器具等堆(摆)放。

第二十五条 现场办公区布置

(一)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办公室应独立设置,做到布置合理、场地整洁,临时建筑设施主色调与现场环境相协调。

(二)工程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应与施工区、生活区分开隔离,并做到布置合理、场地整洁、墙体无污物。

(三)施工项目部在办公区或施工区设置“四牌一图”。设置会议室,将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工程施工进度横道图、应急联络牌等设置上墙。适宜位置设置宣传栏、标语等宣传类设施。

(四)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应应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利用电子邮件、传真、无线通讯等方式实现图文、声讯信息的即时、可靠传递。

第二十六条 现场生活区布置

(一)包含分包的所有施工人员宿舍应通风良好、整洁卫生、室温适宜。现场生活区应提供洗浴、盥洗设施和必要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部生活区应设置水冲式厕所,缺水地区可采用旱厕,并保持洁净。

(二)食堂应配备厨具、冰柜、消毒柜、餐桌椅等设施,做到干净整洁,符合卫生防疫及环保要求。应根据现场人员民族构成,单独设立小餐桌等措施,确保少数民族员工用餐方便。炊事人员应按规定体检,并取得健康证,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第二十七条 变电站(换流站)工程施工区布置

(一)实行封闭管理,采用安全围栏进行围护、隔离、封闭,有条件的应先期修筑围墙。开工初期应首先完成站区环形道路的基层路面硬化工作。道路两旁应设置公示栏、标语等宣传类设施。应搭建临时大门,控制人员车辆进出。

(二)工具间、库房等应为轻钢龙骨活动房、砖石砌体房或集装箱式房屋。临时工棚及机具防雨棚等应为装配式结构,上铺瓦楞板。

(三)材料、工具、设备应按定置区域堆(摆)放,设置材料、工具标识牌、设备状态牌和机械操作规程牌。

(四)作业区应进行围护、隔离,设置施工现场风险管控公示牌等内容。

(五)施工现场应配备急救箱(包)及消防器材,在适宜区域设置饮水点、吸烟室。

(六)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现场施工安全风险作业状况,具体实施中应考虑永临结合,节约费用。

第二十八条 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区布置

(一)施工区域应设置施工友情提示牌、施工现场风险管控公示牌、应急联络牌等,配备急救箱(包)及消防器材。

(二)土石方、沙石、水泥、机械设备等应按定置区域堆(摆)放,材料堆放应铺垫隔离,标识清晰,主要机械设备应设置设备状态牌和操作规程牌。

(三)基础施工场地采用安全围栏进行围护、隔离。外来人员流动频繁的杆塔组立现场、张力场、牵引场等,应采用提示遮拦进行维护、隔离,实行封闭管理。牵、张场应布置休息室、工具房和指挥台,设置临时厕所。

(四)有条件的线路工程,可在高风险作业施工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第四节 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工程建设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法律法规,倡导绿色施工,尽力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一)尽可能少占耕(林)地等自然资源,严格控制基面开挖,严禁随意弃土,施工后尽可能恢复植被。

(二)导地线展放作业尽可能采用空中展放导引绳技术,减少对跨越物的损害。

(三)采取措施控制施工中的噪声与振动,降低噪声污染。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尽力保持地表原貌,减少水土流失,避免造成深坑或新的冲沟,防止发生环境影响事件。

(一)砂石、水泥等施工材料应采用彩条布铺垫,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现场设置废料垃圾分类回收箱。

(二)混凝土搅拌和灌注桩施工应设置沉淀池,有组织收集泥浆等废水,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池塘。

(三)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实施遮盖、封闭等措施,减少灰尘对大气的污染。

第五节 作业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一般要求

施工人员通过不断的培训学习,提高安全技能水平,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遵章守规,做到作业行为规范化。

(一)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带胸卡,着装整齐,正确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二)特种作业、特殊工种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非此类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三)施工作业前应检查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落实,做到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严格依照施工方案施工,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纪律,不违章作业。

(四)爱护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遵守使用规范,未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批准,严禁拆除、移动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对于确需临时拆除的设施,应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事后应及时恢复。

(五)施工人员应有成品和半成品保护意识,自觉维护施工成品、半成品和防护设施,严禁乱拆、乱拿、乱涂和乱抹。

第三十二条 特殊作业要求

(一)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全过程中不得失去保护,并有防止工具和材料坠落的措施。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应与带电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设置提醒和警示标志,按要求设置专人监护。

(二)进行上下交叉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施工人员应采取相应的、有效的防高处落物、防人员坠落、防碰撞措施,并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三)起重作业中,施工人员不得进入起重臂、抱杆及吊件垂直下方、受力钢丝绳内角侧,应正确使用起重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在施工机械附近作业时,施工人员不得在机械作业半径内逗留、行走或工作。

(四)停电作业时,施工人员在未接到停电许可工作命令前,严禁接近带电体。在接到停电许可工作命令后,原带电体经过验电确认无电压、挂接工作接地线后,施工人员方可进行停电作业。工作接地线一经拆除,原带电体即视为带电,严禁施工人员靠近作业。

(五)施工用电设施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维护管理,布设时应由专业电工指导监督,严禁私拉乱接。

(六)车辆运输作业,车况应良好。严禁无证和酒后驾驶。严禁超速、超重运输,载物应捆绑牢固,严禁人货混装和自卸车载人。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策划

(一)业主项目部编制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要求,并向参建单位交底。

(二)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安全控制措施、要点。

(三)施工项目部按照业主项目部编制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编制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列与提取

(一)公司投资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在编制估算、概算书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列要求,按照规定的科目和费率计列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对环境复杂、“急、难、险、重”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特殊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用于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所需支出。

(二)项目法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招标、合同签订时,应依据相关规定单独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不纳入竞争报价。

(三)建设管理、监理等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四)建设管理单位在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按照工程现场投入计划和实际情况,单独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建设初期,可适当超前支付先期布置所需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三十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与使用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计提、使用应立足满足工程现场安全防护和环境改善需要,优先用于保证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和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所需的支出,具体使用范围见附件3。

(二)施工企业应及时向施工项目部拨付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专业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专业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劳务分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确保相关费用全部用于分包人员和分包现场的安全生产。

(三)未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所需费用,经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同意,履行签证手续纳入工程结算,在总体施工费用中予以落实。对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不足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补充资金,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超出部分从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施管理

(一)施工项目部分阶段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报审计划,明确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文明施工设施的种类、数量、使用区域和计划费用,报监理项目部审核、业主项目部批准。

(二)施工项目部按照审批后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计划,选配使用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文明施工设施,进行设施和用品的采购、制作,提交施工企业统一配送。

(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进场前,应经过性能检查、试验。施工项目部应将进场的标准化设施报监理项目部和业主项目部审查验收。

(四)施工项目部应安排专人对安全装备设施进行登记管理,并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领用发放台账和检查试验登记台账。

(五)施工作业前,施工班组应按要求布设安全设施,领取安全防护用品,并发放给施工人员。

第三十七条 教育培训与交底

(一)施工项目部应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向有关人员培训交底,明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标准化布置要求以及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文明施工设施的使用区域和配置标准。

(二)施工作业前,施工项目部应开展施工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分专业、分工种向施工人员讲解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文明施工设施的使用、维护要求以及作业行为规范。

第五章 检查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检查和管理评价工作,并根据检查和评价情况对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考核。检查和评价工作均可采用《输变电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表》(见附件4)。

第三十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检查工作

(一)省级公司、工程参建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检查,检查可结合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等活动组织开展。

(二)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布置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配置完成后,由施工项目部提出验收申请,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照标准化布置和配置要求进行验收,提出改进意见,施工项目部负责整改落实。

(三)施工过程中,施工班组应每天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的使用情况和施工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检查,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提出改进措施,保持安全常态化。

(四)监理项目部应对重要设施、重大工序转接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对重要及危险的作业工序及部位进行旁站,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并填写安全旁站监理记录表。

第四十条 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一)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阶段性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评价工作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业主项目部组织有关专家、工程参建单位共同开展。省公司级单位组织管理评价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在建工程总数的10%。

(二)110(66)kv及以上新建变电工程在土建及构架安装初期、电气安装中期分别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三)35kv新建变电工程、110(66)kv及以上变电改扩建工程,在电气安装中期,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四)施工周期超过5个月且线路长度大于10km的线路工程,在杆塔组立初期和架线施工初期,应分别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五)施工周期少于5个月,或长度大于5km、小于10km的线路工程,在杆塔组立初期或架线施工初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管理评价工作;长度小于5km的线路工程,可根据工程特点确定是否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六)当一个变电工程配套的多条输电线路工程项目同属一个项目部管理时,可作为一个项目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 检查和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单位(部门)应及时公布检查评价结果,提出问题清单和整改要求。工作完成一周内,按《输变电工程安全管理评价报告(模板)》(见附件5),将整改情况报建设管理单位。

第四十二条 对检查和评价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和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排除,短时间不能完全排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建设管理单位或业主项目部对检查和评价结果及整改闭环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执行不力、评价为“较差”等级的工程项目,检查组织单位(部门)应责令停工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检查和评价结果纳入对监理、施工项目部综合评价内容,在工程结算时,依据合同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总部将省公司级单位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评价依据。省公司级单位将建设管理单位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关单位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评价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4〕140号之国网(基建/3)187-2014)同时废止。

第5篇 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提高东北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水平,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电网系统内各层次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中东北电网系统内各企业是指东北电网公司及其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超高压局、电业局(供电公司)等承担发、输、供电任务的企业;

第四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实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和东北电网、省电网、网内发电厂、供电公司、超高压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基本任务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评价、分析、预测系统,努力提高东北电网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及供电可靠性;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的系统、设备运行可靠性,研究和拟订本企业的系统、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第六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东北电网内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东北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由东北电网公司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电网生产部分工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及直属各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分析、归纳、反馈东北电网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四)电源生产部分工负责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的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定期分析管理范围内的发电机组、辅机及输变电设备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发电企业发电主机、发电辅机、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五)组织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六)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七)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分解下达可靠性指标,并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东北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九)定期组织召开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会议。

(十)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第八条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省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等,并制定本省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健全本省电网由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网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明确管理体系。

(三)负责采集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的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并对本公司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分解可靠性指标目标值并进行考核工作。

(五)定期分析和通报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可靠性管理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及工作总结。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东北电网所属各发电厂、超高压局和供电公司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及所属省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实施细则等,并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由主管生产副局(厂)长任组长的可靠性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明确三级可靠性管理网络,宣传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识,普及全员可靠性管理意识。

(三)负责采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所属省电网公司;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直接报送电网生产部;直属发电厂直接报送电源生产部;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开展本单位可靠性分析活动,对本单位的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发电主机可靠性及发电辅机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并落实提高可靠性的措施。

(五)推行目标管理工作,将年度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和班组,实现量化的目标管理。负责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可靠性指标。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六)各级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需经上级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供电单位对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网络成员和生产人员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提高全员的可靠性意识,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七)保证可靠性专业人员的相当稳定性。必要的人员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要确保可靠性工作的连续。交接工作时要交接所有可靠性资料,历年可靠性数据、软件。尤其是历年可靠性数据要视为重要生产设备技术资料,不得损失。

第三章 可靠性数据及分析总结报送时间及要求

第十条东北电网所属发、输、供电单位都要按时报送,执行月报制。报送时间及要求规定如下:

(一)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报送时间:发电主机可靠性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发电辅机可靠性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二)东北电网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三)各省电网公司向东北电网公司报送时间:用户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四)东北电网公司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发电主机、发电辅机可靠性数据,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其他有关信息应按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时报送。

(五)报送单位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六)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七)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第十一条可靠性分析要为生产服务,可靠性分析要与各专业沟通,分析结果要及时反馈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对于设备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靠性管理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深入分析,拿出处理措施,并定期检查实施。可靠性分析内容应包括:

(一)分析影响设备可靠性的主要原因,提出注意事项。

(二)分析造成设备非计划停运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分析比较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内容包括:指标完成、同期比较、停电原因分析等。

第十二条可靠性分析报告报送时间规定:

(一)各发电单位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底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

(二)各超高压局、供电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

(三)省电力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底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

(四)对于重大的停电事件、非计划停运(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应有详细分析报告。

第四章 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

第十三条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

(二)掌握政府部门、中电联

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及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相关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

(四)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批评

第十六条东北电网公司将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全网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互查,并对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七条为了维护电力可靠性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如发现有伪造和弄虚作假现象,网、省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电网和本区域内保留的电力企业。为加强和促进华中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网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华中电网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可靠性管理目标:建立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科学的评价、分析、预测体系,提高华中电网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

第二条 可靠性管理基本任务: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电力设备及系统可靠性,研究和制订本企业电力设备、系统最佳可靠性目标,拟订改进方案并加以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电力企业及受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 可靠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网公司系统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组建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网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由生产运营部负责归口开展网公司可靠性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 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 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华中电网实际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管理中心)的指导,并开展有关工作。

(二) 建立健全华中电网可靠性管理体系,定期采集各企业的发电、供电和输变电可靠性数据,建立华中电网可靠性信息库,按规定和要求审核所有数据、整理并上报可靠性管理中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三) 检查、监督、指导系统各企业建立可靠性管理组织机构及可靠性管理信息网络,开展可靠性有关工作。

(四) 定期分析设备、机组和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网发电设备、输变电设施的年度检修计划。

(五) 推行电力可靠性的目标管理,对有关企业下达可靠性考核指标,并把可靠性指标作为评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

(六) 与有关方面签定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七) 组织有关可靠性应用课题研究和技术进步活动,开展国内外可靠性管理先进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华中电网和系统各企业可靠性管理水平。

(八) 每年召开一次电力可靠性指标发布会,全面评价规划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管理、检修质量等因素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并制定年度可靠性管理目标。

(九) 组织召开华中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表彰可靠性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开展系统内各级可靠性管理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评。

第七条 各企业负责开展本企业及所辖范围内可靠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制度、标准及电网公司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各项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等。

(二) 成立电力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可靠性管理网络。电力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本企业负责生产的领导担任,企业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配置专责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计算机等设备。

(三) 按照电力可靠性管理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统计可靠性数据,计算、分析本企业各类可靠性指标,并按时向上级报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

(四) 运用可靠性管理办法合理安排设备检修计划,并将可靠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评价检修质量及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重要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设备的更改、选型、电网规划和改造,皆应有可靠性理论论证,应有可靠性指标目标规划、并制定实施计划。

(五) 运用可靠性分析、评价理论,定期对本企业设备的可靠性水平进行评价,并根据可靠性评价结论,提出改造本企业设备可靠性的措施;

(六) 定期召开本企业可靠性分析会,全面分析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管理等因素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制定年度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并加以实施;

(七) 组织开展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确保生产一线人员能掌握可靠性管理技术,准确判断电力设施和所辖电网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熟练运用可靠性信息系统进行计算、分析及应用;

(八) 开展可靠性管理技术交流,可靠性理论和应用的研究。

第三章 可靠性评价工作规定

第八条 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执行以下标准并应用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dl/t793 - 200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 dl/t837 - 20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可靠性评价规程》, dl/t836 - 20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 《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 《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 《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第四章 可靠性数据统计及信息管理

第九条 网公司系统内及所委托管理企业的发电设备、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椐均为月报。

第十条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所属的五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每月 7 日前将上月各类有关可靠性数据上报于网公司;网公司所委托管理的企业,每月 5 日前在向网公司上报上月各类有关可靠性数据的同时,报送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

第十一条 基层企业报送可靠性信息的要求和规定由所管辖该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单位制定。

基层企业系指各省电力公司和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公司)、供电(电业)局(公司)、超高压局(供电公司)、送变电公司等。

第十二条 各报送单位发现所上报的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逐级报送。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如: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300 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1000 小时、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应及时跟踪分析,在事故定性后及时将详细的分析材料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可靠性数据、信息的统计和传送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客观如实地反映设备健康状况和运行水平。

第十五条 网公司系统各企业可靠性信息由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项电力可靠性指标以网公司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二) 掌握政府、中电联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制度和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 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电力生产过程及相关的主要业务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提高东北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水平,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电网系统内各层次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中东北电网系统内各企业是指东北电网公司及其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超高压局、电业局(供电公司)等承担发、输、供电任务的企业;

第四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实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和东北电网、省电网、网内发电厂、供电公司、超高压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基本任务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评价、分析、预测系统,努力提高东北电网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及供电可靠性;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的系统、设备运行可靠性,研究和拟订本企业的系统、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第六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东北电网内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东北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由东北电网公司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电网生产部分工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及直属各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分析、归纳、反馈东北电网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四)电源生产部分工负责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的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定期分析管理范围内的发电机组、辅机及输变电设备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发电企业发电主机、发电辅机、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五)组织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六)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七)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分解下达可靠性指标,并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东北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九)定期组织召开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会议。

(十)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第八条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省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等,并制定本省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健全本省电网由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网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明确管理体系。

(三)负责采集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的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并对本公司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分解可靠性指标目标值并进行考核工作。

(五)定期分析和通报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可靠性管理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及工作总结。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东北电网所属各发电厂、超高压局和供电公司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及所属省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实施细则等,并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由主管生产副局(厂)长任组长的可靠性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明确三级可靠性管理网络,宣传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识,普及全员可靠性管理意识。

(三)负责采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所属省电网公司;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直接报送电网生产部;直属发电厂直接报送电源生产部;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开展本单位可靠性分析活动,对本单位的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发电主机可靠性及发电辅机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并落实提高可靠性的措施。

(五)推行目标管理工作,将年度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和班组,实现量化的目标管理。负责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可靠性指标。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六)各级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需经上级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供电单位对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网络成员和生产人员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提高全员的可靠性意识,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七)保证可靠性专业人员的相当稳定性。必要的人员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要确保可靠性工作的连续。交接工作时要交接所有可靠性资料,历年可靠性数据、软件。尤其是历年可靠性数据要视为重要生产设备技术资料,不得损失。

第三章 可靠性数据及分析总结报送时间及要求

第十条东北电网所属发、输、供电单位都要按时报送,执行月报制。报送时间及要求规定如下:

(一)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报送时间:发电主机可靠性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发电辅机可靠性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二)东北电网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三)各省电网公司向东北电网公司报送时间:用户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四)东北电网公司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发电主机、发电辅机可靠性数据,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其他有关信息应按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时报送。

(五)报送单位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六)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七)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第十一条可靠性分析要为生产服务,可靠性分析要与各专业沟通,分析结果要及时反馈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对于设备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靠性管理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深入分析,拿出处理措施,并定期检查实施。可靠性分析内容应包括:

(一)分析影响设备可靠性的主要原因,提出注意事项。

(二)分析造成设备非计划停运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分析比较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内容包括:指标完成、同期比较、停电原因分析等。

第十二条可靠性分析报告报送时间规定:

(一)各发电单位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底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

(二)各超高压局、供电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

(三)省电力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底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

(四)对于重大的停电事件、非计划停运(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应有详细分析报告。

第四章 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

第十三条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

(二)掌握政府部门、中电联

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及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相关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

(四)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批评

第十六条东北电网公司将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全网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互查,并对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七条为了维护电力可靠性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如发现有伪造和弄虚作假现象,网、省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8篇 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提高东北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水平,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电网系统内各层次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中东北电网系统内各企业是指东北电网公司及其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超高压局、电业局(供电公司)等承担发、输、供电任务的企业;

第四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实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和东北电网、省电网、网内发电厂、供电公司、超高压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基本任务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评价、分析、预测系统,努力提高东北电网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及供电可靠性;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的系统、设备运行可靠性,研究和拟订本企业的系统、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第六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东北电网内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东北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由东北电网公司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电网生产部分工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及直属各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分析、归纳、反馈东北电网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四)电源生产部分工负责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的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定期分析管理范围内的发电机组、辅机及输变电设备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发电企业发电主机、发电辅机、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五)组织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六)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七)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分解下达可靠性指标,并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东北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九)定期组织召开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会议。

(十)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第八条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省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等,并制定本省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健全本省电网由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网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明确管理体系。

(三)负责采集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的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并对本公司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分解可靠性指标目标值并进行考核工作。

(五)定期分析和通报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可靠性管理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及工作总结。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东北电网所属各发电厂、超高压局和供电公司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及所属省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实施细则等,并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由主管生产副局(厂)长任组长的可靠性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明确三级可靠性管理网络,宣传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识,普及全员可靠性管理意识。

(三)负责采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所属省电网公司;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直接报送电网生产部;直属发电厂直接报送电源生产部;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开展本单位可靠性分析活动,对本单位的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发电主机可靠性及发电辅机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并落实提高可靠性的措施。

(五)推行目标管理工作,将年度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和班组,实现量化的目标管理。负责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可靠性指标。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六)各级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需经上级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供电单位对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网络成员和生产人员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提高全员的可靠性意识,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七)保证可靠性专业人员的相当稳定性。必要的人员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要确保可靠性工作的连续。交接工作时要交接所有可靠性资料,历年可靠性数据、软件。尤其是历年可靠性数据要视为重要生产设备技术资料,不得损失。

第三章 可靠性数据及分析总结报送时间及要求

第十条东北电网所属发、输、供电单位都要按时报送,执行月报制。报送时间及要求规定如下:

(一)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报送时间:发电主机可靠性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发电辅机可靠性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二)东北电网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三)各省电网公司向东北电网公司报送时间:用户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四)东北电网公司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发电主机、发电辅机可靠性数据,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其他有关信息应按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时报送。

(五)报送单位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六)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七)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第十一条可靠性分析要为生产服务,可靠性分析要与各专业沟通,分析结果要及时反馈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对于设备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靠性管理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深入分析,拿出处理措施,并定期检查实施。可靠性分析内容应包括:

(一)分析影响设备可靠性的主要原因,提出注意事项。

(二)分析造成设备非计划停运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分析比较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内容包括:指标完成、同期比较、停电原因分析等。

第十二条可靠性分析报告报送时间规定:

(一)各发电单位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底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

(二)各超高压局、供电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

(三)省电力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底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

(四)对于重大的停电事件、非计划停运(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应有详细分析报告。

第四章 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

第十三条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

(二)掌握政府部门、中电联

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及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相关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

(四)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批评

第十六条东北电网公司将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全网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互查,并对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七条为了维护电力可靠性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如发现有伪造和弄虚作假现象,网、省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 电网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安全导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是指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升农村用电安全防护能力,指导和督促农村用电客户规范受电设施的配置、建设和运维,普及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开展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网农电工作部是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制定公司系统加强和规范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面的标准、规章制度等。

(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

(三)督导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基层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情况。

(四)组织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提高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水平和设施防护水平。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审核、批复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提高农村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水平。

(三)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宣传教育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检查和考评所属地市及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上报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经验作法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地市供电企业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总部、省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意见和计划,汇总、上报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情况,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落实。

(三)结合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提升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水平。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汇总、分析、上报农村用电的触电事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考评所属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六)负责城市郊区的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供电企业是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企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并上报审批,按照批复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三)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有关基础资料。

(四)提供用电安全咨询服务,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用电安全常识。

(五)结合农村用电特点及季节特点,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积极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六)告知用电客户整改用电安全隐患。必要时,促请政府有关部门督导落实。

(七)分析、总结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评价和考核工作。

(八)及时应对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农村用电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等事故,并按相关程序及时上报。

第三章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第八条 市、县供电企业每年应根据农事、季节性用电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特点,制定农村用电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检查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能力

(一)检查农村配电设施防护区内是否存在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防护区内自建房等。

(二)检查线路交叉跨越、配电设施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三)检查各种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齐全、规范。

(四)其它影响农村配电设施防护能力的内容。

第十条 检查农村用电设施防护能力

(一)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是否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农村临时用电装置是否完好。

(二)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发现的问题,要书面通知用电客户整改,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三)对私拉乱接、挂钩用电、擅自接电等危及安全的违规、违法用电行为依职权进行查纠。

第四章农村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配电箱或装接箱。配电箱或装接箱内配置的电器应具备保证用电安全的基本功能,包括漏电保护、短路及过载等保护功能。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受理农村临时用电申请,接电前,供电企业应向相关用电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配电箱或装接箱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做好临时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五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坚持“应装必装”原则,加强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努力实现农村公用配变台区总、分保护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三个百分之百目标,扎实推进各级保护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县供电企业应建立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总保护、中级保护(分支保护)设备台账,定期检查测试并留存记录。每年统计运行和使用情况,并报地(市)公司。

第十五条 县供电企业应跟踪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质量及运行情况,每三年抽取同批次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可依托有资质的电力科研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逐级上报检验情况。

第十六条 对短时间内多次跳闸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查明故障或跳闸原因,排查和治理泄漏电流偏大的台区,严禁随意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退出运行。对发现故障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立即安排处理。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促请县、乡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大力推广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并指导用电客户正确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在用电客户配合下,对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用电客户整改。

第十九条 每年统计、分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使用情况,并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公司备案。

第六章农村用电安全宣传

第二十条 市、县供电企业应构建农村用电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供电企业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多形式地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应重点提高农村群众的用电安全意识,普及用电安全常识,提高安全用电防护能力。

第七章检查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要逐级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农电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华中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电网和本区域内保留的电力企业。为加强和促进华中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网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华中电网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可靠性管理目标:建立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科学的评价、分析、预测体系,提高华中电网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

第二条 可靠性管理基本任务: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电力设备及系统可靠性,研究和制订本企业电力设备、系统最佳可靠性目标,拟订改进方案并加以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电力企业及受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 可靠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网公司系统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组建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网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由生产运营部负责归口开展网公司可靠性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 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 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华中电网实际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管理中心)的指导,并开展有关工作。

(二) 建立健全华中电网可靠性管理体系,定期采集各企业的发电、供电和输变电可靠性数据,建立华中电网可靠性信息库,按规定和要求审核所有数据、整理并上报可靠性管理中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三) 检查、监督、指导系统各企业建立可靠性管理组织机构及可靠性管理信息网络,开展可靠性有关工作。

(四) 定期分析设备、机组和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网发电设备、输变电设施的年度检修计划。

(五) 推行电力可靠性的目标管理,对有关企业下达可靠性考核指标,并把可靠性指标作为评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

(六) 与有关方面签定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七) 组织有关可靠性应用课题研究和技术进步活动,开展国内外可靠性管理先进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华中电网和系统各企业可靠性管理水平。

(八) 每年召开一次电力可靠性指标发布会,全面评价规划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管理、检修质量等因素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并制定年度可靠性管理目标。

(九) 组织召开华中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表彰可靠性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开展系统内各级可靠性管理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评。

第七条 各企业负责开展本企业及所辖范围内可靠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制度、标准及电网公司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各项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等。

(二) 成立电力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可靠性管理网络。电力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本企业负责生产的领导担任,企业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配置专责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计算机等设备。

(三) 按照电力可靠性管理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统计可靠性数据,计算、分析本企业各类可靠性指标,并按时向上级报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

(四) 运用可靠性管理办法合理安排设备检修计划,并将可靠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评价检修质量及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重要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设备的更改、选型、电网规划和改造,皆应有可靠性理论论证,应有可靠性指标目标规划、并制定实施计划。

(五) 运用可靠性分析、评价理论,定期对本企业设备的可靠性水平进行评价,并根据可靠性评价结论,提出改造本企业设备可靠性的措施;

(六) 定期召开本企业可靠性分析会,全面分析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管理等因素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制定年度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并加以实施;

(七) 组织开展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确保生产一线人员能掌握可靠性管理技术,准确判断电力设施和所辖电网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熟练运用可靠性信息系统进行计算、分析及应用;

(八) 开展可靠性管理技术交流,可靠性理论和应用的研究。

第三章 可靠性评价工作规定

第八条 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执行以下标准并应用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dl/t793 - 200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 dl/t837 - 20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可靠性评价规程》, dl/t836 - 20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 《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 《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 《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第四章 可靠性数据统计及信息管理

第九条 网公司系统内及所委托管理企业的发电设备、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椐均为月报。

第十条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所属的五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每月 7 日前将上月各类有关可靠性数据上报于网公司;网公司所委托管理的企业,每月 5 日前在向网公司上报上月各类有关可靠性数据的同时,报送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

第十一条 基层企业报送可靠性信息的要求和规定由所管辖该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单位制定。

基层企业系指各省电力公司和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公司)、供电(电业)局(公司)、超高压局(供电公司)、送变电公司等。

第十二条 各报送单位发现所上报的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逐级报送。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如: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300 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1000 小时、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应及时跟踪分析,在事故定性后及时将详细的分析材料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可靠性数据、信息的统计和传送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客观如实地反映设备健康状况和运行水平。

第十五条 网公司系统各企业可靠性信息由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项电力可靠性指标以网公司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二) 掌握政府、中电联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制度和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 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电力生产过程及相关的主要业务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安全导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是指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升农村用电安全防护能力,指导和督促农村用电客户规范受电设施的配置、建设和运维,普及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开展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网农电工作部是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制定公司系统加强和规范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面的标准、规章制度等。

(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

(三)督导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基层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情况。

(四)组织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提高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水平和设施防护水平。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审核、批复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提高农村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水平。

(三)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宣传教育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检查和考评所属地市及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上报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经验作法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地市供电企业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总部、省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意见和计划,汇总、上报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情况,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落实。

(三)结合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提升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水平。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汇总、分析、上报农村用电的触电事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考评所属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六)负责城市郊区的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供电企业是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企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并上报审批,按照批复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三)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有关基础资料。

(四)提供用电安全咨询服务,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用电安全常识。

(五)结合农村用电特点及季节特点,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积极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六)告知用电客户整改用电安全隐患。必要时,促请政府有关部门督导落实。

(七)分析、总结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评价和考核工作。

(八)及时应对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农村用电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等事故,并按相关程序及时上报。

第三章 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第八条 市、县供电企业每年应根据农事、季节性用电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特点,制定农村用电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检查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能力

(一)检查农村配电设施防护区内是否存在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防护区内自建房等。

(二)检查线路交叉跨越、配电设施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三)检查各种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齐全、规范。

(四)其它影响农村配电设施防护能力的内容。

第十条 检查农村用电设施防护能力

(一)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是否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农村临时用电装置是否完好。

(二)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发现的问题,要书面通知用电客户整改,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三)对私拉乱接、挂钩用电、擅自接电等危及安全的违规、违法用电行为依职权进行查纠。

第四章 农村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配电箱或装接箱。配电箱或装接箱内配置的电器应具备保证用电安全的基本功能,包括漏电保护、短路及过载等保护功能。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受理农村临时用电申请,接电前,供电企业应向相关用电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配电箱或装接箱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做好临时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五章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坚持“应装必装”原则,加强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努力实现农村公用配变台区总、分保护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三个百分之百目标,扎实推进各级保护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县供电企业应建立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总保护、中级保护(分支保护)设备台账,定期检查测试并留存记录。每年统计运行和使用情况,并报地(市)公司。

第十五条 县供电企业应跟踪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质量及运行情况,每三年抽取同批次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可依托有资质的电力科研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逐级上报检验情况。

第十六条 对短时间内多次跳闸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查明故障或跳闸原因,排查和治理泄漏电流偏大的台区,严禁随意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退出运行。对发现故障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立即安排处理。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促请县、乡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大力推广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并指导用电客户正确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在用电客户配合下,对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用电客户整改。

第十九条 每年统计、分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使用情况,并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公司备案。

第六章 农村用电安全宣传

第二十条 市、县供电企业应构建农村用电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供电企业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多形式地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应重点提高农村群众的用电安全意识,普及用电安全常识,提高安全用电防护能力。

第七章 检查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要逐级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农电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电网和本区域内保留的电力企业。为加强和促进华中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网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华中电网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可靠性管理目标:建立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科学的评价、分析、预测体系,提高华中电网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

第二条 可靠性管理基本任务: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电力设备及系统可靠性,研究和制订本企业电力设备、系统最佳可靠性目标,拟订改进方案并加以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电力企业及受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 可靠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网公司系统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组建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网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由生产运营部负责归口开展网公司可靠性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 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 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华中电网实际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管理中心)的指导,并开展有关工作。

(二) 建立健全华中电网可靠性管理体系,定期采集各企业的发电、供电和输变电可靠性数据,建立华中电网可靠性信息库,按规定和要求审核所有数据、整理并上报可靠性管理中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三) 检查、监督、指导系统各企业建立可靠性管理组织机构及可靠性管理信息网络,开展可靠性有关工作。

(四) 定期分析设备、机组和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网发电设备、输变电设施的年度检修计划。

(五) 推行电力可靠性的目标管理,对有关企业下达可靠性考核指标,并把可靠性指标作为评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

(六) 与有关方面签定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七) 组织有关可靠性应用课题研究和技术进步活动,开展国内外可靠性管理先进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华中电网和系统各企业可靠性管理水平。

(八) 每年召开一次电力可靠性指标发布会,全面评价规划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管理、检修质量等因素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并制定年度可靠性管理目标。

(九) 组织召开华中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表彰可靠性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开展系统内各级可靠性管理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评。

第七条 各企业负责开展本企业及所辖范围内可靠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制度、标准及电网公司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各项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等。

(二) 成立电力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可靠性管理网络。电力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本企业负责生产的领导担任,企业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配置专责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计算机等设备。

(三) 按照电力可靠性管理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统计可靠性数据,计算、分析本企业各类可靠性指标,并按时向上级报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

(四) 运用可靠性管理办法合理安排设备检修计划,并将可靠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评价检修质量及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重要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设备的更改、选型、电网规划和改造,皆应有可靠性理论论证,应有可靠性指标目标规划、并制定实施计划。

(五) 运用可靠性分析、评价理论,定期对本企业设备的可靠性水平进行评价,并根据可靠性评价结论,提出改造本企业设备可靠性的措施;

(六) 定期召开本企业可靠性分析会,全面分析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管理等因素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制定年度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并加以实施;

(七) 组织开展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确保生产一线人员能掌握可靠性管理技术,准确判断电力设施和所辖电网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熟练运用可靠性信息系统进行计算、分析及应用;

(八) 开展可靠性管理技术交流,可靠性理论和应用的研究。

第三章 可靠性评价工作规定

第八条 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执行以下标准并应用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dl/t793 - 200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 dl/t837 - 20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可靠性评价规程》, dl/t836 - 20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 《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 《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 《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第四章 可靠性数据统计及信息管理

第九条 网公司系统内及所委托管理企业的发电设备、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椐均为月报。

第十条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所属的五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每月 7 日前将上月各类有关可靠性数据上报于网公司;网公司所委托管理的企业,每月 5 日前在向网公司上报上月各类有关可靠性数据的同时,报送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

第十一条 基层企业报送可靠性信息的要求和规定由所管辖该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单位制定。

基层企业系指各省电力公司和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公司)、供电(电业)局(公司)、超高压局(供电公司)、送变电公司等。

第十二条 各报送单位发现所上报的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逐级报送。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如: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300 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1000 小时、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应及时跟踪分析,在事故定性后及时将详细的分析材料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可靠性数据、信息的统计和传送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客观如实地反映设备健康状况和运行水平。

第十五条 网公司系统各企业可靠性信息由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项电力可靠性指标以网公司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二) 掌握政府、中电联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制度和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 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电力生产过程及相关的主要业务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切实保证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措施。本措施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省(区)电力公司在安全施工管理中除执行本措施外,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和办法。

1.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1 凡参加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安全管理办法,指定安全总负责人。各作业组均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经工程业主单位确认,签定相应的安全施工协议。

1.2 施工单位安排工作应全面考虑人员特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1.3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根据本措施和具体施工内容,制定和采取可靠的现场安全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宣读和讲解,在确认施工人员理解后,方可开工。

1.4 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有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程的任务。发生争议时应由上一级安监部门裁决。

2. 施工人员的分类管理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施工人员分为专业人员和临时工两大类。专业人员是指电力施工企业的在册人员、乡(镇)供电所人员和农村电工。临时工是指根据工程需要临时雇用的技术工人或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如挖坑、放线的农民工)。

2.l 专业人员(个人或集体)

2.1.1 均应持有合格的上岗证书或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工证书。属于集体承包工程项目的,应按照《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资格审查,并在供电企业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2.1.2 工作前应掌握施工任务特点、工艺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注意事项等。

.2 临时工

2.2.1 工作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工作培训,如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标准等。

2.2.2 每组临时工必须由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带领。对有组织的临时工,应指定一人为安全负责人。

3. 施工现场“十不准”

3.1 不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2 不准无工作票进行停送电工作。

3.3 不准在大雾、雷雨和5级以上大风时登杆。

3.4 不准在没有确认停电的情况下接近电力设备。

3.5 不准使用未经检测或已过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

3.6 不准采取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3.7 不准在高空作业中上下抛掷物品、工具。

3.8 不准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皮卷尺、钢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

3.9 不准以约时方式进行停电、送电工作。

3.10 不准野蛮装卸电杆和其它电力器材。

4. 安全施工主要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本措施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与工作相关的安全知识,组织好安全施工。现场工作开工前,应由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好开工会,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详细布置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指明周围带电部位,做好危险点控制措施,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工作结束,由工作负责人召开收工会,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1 变电工程

4.1.1 施工人员进入有运行设备的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绝缘鞋、安全帽,不得将金属爬梯带进运行设备区。一般基建施工,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穿高跟鞋、拖鞋、裙装或短裤,女工长发应扎起盘放在帽内。

4.1.2 主变、开关、构架等大型设备、物件的安装,应符合起重安全工作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吊车时,应支放稳妥,注意上方物体和设备,尤其注意带电设备(或导线)。起重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并事前规定起重方法和命令信号,起重臂下和重物下方严禁人员停留或走动。

4.1.3 注意保护瓷绝缘设备的瓷质不被损坏。

4.1.4 在变电站内讲行挖掘作业时,要事前了解地下管网、线缆的埋设情况,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停电作业。

土质松软时,应采取防塌方措施。

4.1.5 架构上工作应按照高处作业要求使用安全工器具,传递物品应使用绳索,不得上下抛掷。使用工具要抓紧握牢,避免碰伤他人或设备。

4.1.6 电气焊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工作时应佩带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充油设备作业时应注意防火、防爆。

4.1.7 参加变压器吊芯工作的人员,工作时不得随身携带与工作无关的金属物件。所用工器具要造册编号,易脱落的工器具应与身体用绳索连接,工作完毕按号清点工具,发现缺件时不得报完工。

4.1.8 使用电动工、器具或移动式电工工具应事前了解其性能,并遵守有关操作规程。使用前,应放置绝缘物上,接通电源后确认工作正常、外壳无漏电现象方可使用。使用交流电源应从具有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中引出,箱内设备及连接导线应完好无损,质量合格。

4.1.9 施工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工作负责人。

4.1.10 夏天注意防止中暑,冬天注意预防煤气中毒。

4.2 线路工程

4.2.1 高、低压线路工程所有线路改造工程均应办理工作。

4.2.2 立杆工作

4.2.2.1 挖坑、爆破、打地锚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在居民区或道路附近施工时应设围栏,夜间应加挂红灯;爆破时注意划定安全隔离区,装设相应围栏警示标志物并清散安全隔离区内所有人员;打地锚作业应由经验者担任,并严格遵守规程规定。

4.2.2.2 在运行线路的杆塔旁挖坑时,应采取防倒杆措施。

4.2.2.3 立杆前应检查杆身,确认外观合格后方可组立。

4.2.2.4 立杆时要有专人指挥,事前规定立杆方法和命令信号,分工明确、服从指挥。立杆的工、器具应严格检查,不得随意代用。人工立杆前应开好“马道”。立杆过程应严格遵守施工工艺,使用机械立杆时,着力点应在杆身重心以上,避免杆身在空中颠倒。

4.2.2.5 任何人员不得在起重缆绳上方跨越,起重缆绳如有转角,其内侧不得有人停留;起重臂下方不准停留,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杆塔高度1.2倍距离以外站立,任何人员都不得在重物下方停留走动。在居民区或道路附近施工时,应设专人看护,避免行人或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地段。起立到位的电杆应在确认杆位无误后及时按工艺要求回土夯实,然后撤除牵引绳具。整体组立大型杆塔时,应制定施工安全细则。

4.2.3 杆上工作

4.2.3.1 杆上作业必须按照有关规程要求系安全带、戴安全帽。上杆前必须检查杆身有无缺陷,并确认杆根埋上坚实牢固,否则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登杆工具、安全器具应在试验合格保证期内。

4.2.3.2 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件上,扣好扣环,并确定不会从杆顶、横担端头脱落。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应失去安全器具的保护。

4.2.3.3 使用梯子登杆(或在墙面工作)时要支放稳妥并有人扶持或绑扎牢固,梯子下端必须装有防滑橡皮套。

4.2.3.4 杆上工作人员应防止掉落物体,上下传递物品应使用绳索,禁止抛掷。杆下不准无关人员逗留。屋面工作视同高处作业,不得麻痹大意、忽视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轻踩轻放,防止摔跌。

4.2.3.5 在接近带电线路或与带电线路发生交叉、跨越的新建线路上工作时,应按规程要求办理工作票、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施行相应的安全措施。

4.2.3.6 登杆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2.3.7 在低压主干线路上引下接户线时,应停电施工,施工前应验电并挂接地线。

4.2.4 敷设线路

4.2.4.1 放线或紧线工作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每个工作小组应派有专业人员领队。

4.2.4.2 与带电线路发生交叉、跨越或接近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如搭设跨越门型架、用绳索控制放线高度等,防止接触带电导体,必要时可停电作业。

跨越道路、河流或其他弱电线路时,应搭设跨越门型架并派专人看守,避免伤及行人或引发事故。看守人员应以信号旗与指挥者联系。跨越房屋或穿越居民区的线路应严格要求遵守有关规程的规定。

4.2.4.3 严禁在无通信联络及视野不清的情况下放线。

4.2.4.4 紧线前应确定杆根牢固,必要时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严禁用拖拉机或其它车辆作紧线的动力。

4.2.4.5 紧线前应确定导线的接头牢固,确认导线未被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物体卡住。在处理紧线障碍时,不应跨在导线上方或在转角内侧,以防跑线引起伤害。

4.2.4.6 当采用旧导线牵引新导线方法进行换线时,应监视新旧导线连接处不被滑轮、树枝等到卡住,以免将电杆拽倒。

4.2.5 撤线、撤杆

4.2.5.1 在涉及停电工作或所交叉跨越的线路带电时,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应向施工人员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4.2.5.2 应按耐张段撤除旧线。登杆前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如叉杆或临时接线。先撤直线杆两边村导线,后撤中间相导线,以避免产生交叉扭矩。严禁用突然剪断导线的办法撤旧线。与撤线无关人员应撤到倒杆距离之外。

4.2.5.3 撤杆前应拆除构件。登杆前应检查;临时加固措施是否完好。一般情况下不应采用破坏性倒杆。

4.2.5.4 用吊车拨杆时,应将起重绳索系牢于电杆重心以上部位,确认起重臂上方及附近无任何带电设备,起拨时密切注意吊车的稳定。

4.2.6 装卸和运输电杆

4.2.6.1 装运电杆时应码放整齐,不得超载。分散卸车时每次均重新绑扎牢固方可继续运输,避免电杆滚动伤人。

4.2.6.2 卸车时应由专人指挥,不得使电杆自由滚动下滑,应有有效制动措施。

4.2.6.3 用绳索牵引电杆上山下山时,应将电杆绑扎牢固,并应避免磨损绳索。电杆经过的路线下方向和两侧5米内不得有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

4.2.6.4 人力

扛抬电杆时,必须步调一致,同起同落,轻抬轻放。

4.2.6.5 用人力车分散运杆时,应尽量降低重心,并应绑扎牢固,防止滚动伤人。

4.3 配电台架工程

4.3.1 配电台架上的工作属高处作业,应遵守本措施有关“杆上工作”的规定,并杜绝习惯性违章(如不系统安全带等)。近电作业应办理工作票及相关手续,实施安全措施(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等)。

4.3.2 配电变压器的安装(更换)应严格遵守各项工艺要求。起重前应确认承重架构、起重缆绳牢固可靠。使用吊车应严防碰触上方及附近架构或设备,保护与带电导体的安全检查距离。

4.3.3 配电变压器底部距地面净空不得小于2.5米,其间不得安装有助于攀援的设备或架构。

4.3.4 与小容量配电变压器配用的配电箱(柜)的箱体应可靠接地,并采取防雨防漏措施。

4.3.5 不符合上项要求的应进行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可在高低压带电部分加装绝缘护套等到措施,亦可按照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处理。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电网建设工程的安全、高效,提高电网建设安全施工水平,加强和规范施工风险的评估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电网公司电网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新建、扩建和改造的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风险评估。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风险评估参照此办法进行。具体规定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依据和参照文件

2.1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方电网计[2004]27号

2.2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电网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三欣”标准评价体系》

2.3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2.4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3定义

3.1输变电工程――指220千伏及以上新建、扩建和改造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电站工程。

3.2运行管理部门――指承担诸如电力、公路、铁路、航道、通信等各种设备、设施、物业管理等的有关部门。

3.3建设单位――指受广东电网公司(业主)委托的承担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建设的相关部门。

3.4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施工――指在电力生产设备附近或在带电区域内施工、与运行设备有关联或因施工改变运行方式的施工。

3.5施工方案――指为指导工程项目或施工项目、作业活动按预定目标实施的书面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等。

4职责

4.1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各类施工项目的施工方案,评估施工方案的安全风险等级,提出处理措施。

4.2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3各建设单位负责对已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或批准,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知有关部门,监理单位组织方案审查会,经各方通过的方案,由监理批准实施。)

对不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4.4建设单位对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或安全风险等级评为5级的施工方案报省公司工程建设部,由省公司工程建设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和协调,并报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5省公司运行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为最终批准的施工方案所需的资源提供支持和配合。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在输变电工程建设施工中,所有施工活动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凡重大施工项目和重要施工项目、危险及特殊作业项目、恶劣气候及恶劣条件下的施工作业项目,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运行的其他施工项目(见《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录a和附录b),必须编制含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施工方案,并对施工方案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5.2施工方案安全风险评估是评价当施工方案失败或不能按预期目标实施的可能性和其后果的严重性。施工方案安全风险等级根据预计的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来划分,见表一、表二。

表一事故严重程度评估表

事故严重等级事故后果参考标准
轻微人员轻伤事故
施工机械一般损坏
电力生产设备故障
周边其他非电力设施损坏10万元以上
一般人员重伤事故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施工机械严重损坏
电力生产设备故障
周边其他非电力设施损坏,损失一般50万元以上
严重人员死亡事故
施工机械重大损坏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周边其他非电力设施损坏,损失重大100万元以上
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1、区域电网解列

2、负荷损失10万千瓦时以上。

表二风险等级评估表

事故的可能性

事故的严重程度

极不可能不可能可能
轻微1级2级3级
一般2级3级4级
严重3级4级5级
注:1级-可忽略风险2级-可容许风险3级-中度风险4级-重大风险5级-不可接受风险
5.3施工方案安全风险评估对事故的可能性,必须考虑施工时的气候条件、作业环境条件(如夜间施工等),对人为失误、不可抗力、其他意外及紧急等情况应考虑在内。

5.4施工单位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

5.4.1施工方案编制前必须识别现场风险源(危险点)、施工项目涉及的相关方对施工项目安全的需求、工期要求。

现场风险源的识别: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5.4.2施工方案选择应综合考虑现有的施工技术水平、资源能力水平和相关方对安全施工的需求和工程建设目标要求。

5.4.3施工方案编制必须识别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可能对电网设备、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增加的新的风险,并提出相应控制措施或应急措施。

5.4.4在审批施工方案时,应把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各方需求均衡的方案作为优先方案。

5.4.5施工方案的风险等级水平评定为4级(重大风险)及以上时,应重新选择和评估新的施工方案,如确没有更安全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后,分别报请相关的运行管理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5.5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审查

5.5.1监理单位应对所有的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客观性。

5.5.2监理单位应对重要项目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从“人(施工单位资质、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施工人员熟练技能、精神状态等)、机(机械设备、电源设备等完好率、可靠度等)、料(供货商资质、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进场复测报告等)、法(施工方案、工艺、作业指导书、规章制度、安全措施、流程等)、环(地质、气候、雨季、台风、夜间施工、周围不安全因素等)”(4m1e)五个方面评估。

5.5.3经监理单位审查后的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凡涉及运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必须报送建设单位备案,需有关部门协调的还要进行协调,其中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为4级(重大风险)或5级(不可接受风险)的,施工单位还必须报请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审查和批准方可施工;对不涉及运行安全的,经监理审批后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5.6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审批

5.6.1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运行等有关部门对涉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电网运行安全的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由监理组织,建设单位召集,协调意见后监理批准。)

5.6.2根据工程特点(工程项目的物点、性能、工程进行的条件、内外环境等),对安全风险项目进行定性分析确定,找出施工实施中有可能对人身及电网安全影响最大的风险项目,对其发生的后果进行定性分析。

5.6.3以确保人身、电网安全为前提,进行风险成本及风险处理成本评价,确立是否可以接受风险,进行权衡。

5.6.4施工方案的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为5级(不可接受风险)的,建设单位还必须报请省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5.6.5规避安全风险,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5.6.5.1对严重危害人身及电网安全的方案,予以否决,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另行编制新的方案,重新报审。

5.6.5.2要求运行等相关部门提供充分条件,制订相应的预案,降低安全风险等级至3级及以下后再批准方案实施。

6附录

6.1附录一:《评估流程图》

6.2附录二:《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审批流转单》(表1、表2、表3)

第15篇 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一号令的精神,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1.3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所涉及的有关工程。凡是参与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办法。

1.4 各子公司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5 负责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包括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下同)应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

1.6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预防。

2 管理机构

2.1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南方电网公司为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级市和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2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要成立以各建设项目单位为主、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执行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

2.3 建设项目单位要确定承担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监察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安监职能部门)。在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各单位的三级安全网(企业、站队(工区)、班组(站所))可适当增加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安监员。

3 责任制

3.1 南方电网公司:

3.1.1 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办法。

3.1.2 监督、检查各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2 建设项目单位:

3.2.1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2.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统计及上报制度,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作考核。

3.2.3 深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及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3.2.4 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制定的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方案。

3.2.5 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支持。

3.2.6 在招标文件中或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审查施工、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3.2.7 要求施工单位有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要求和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3.2.8 参加施工单位对所发生死亡、群伤或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3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要把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作为与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监理同等重要的工作来考虑。

3.3.1 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理内容、监理措施和监理办法。

3.3.2 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的不能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3.4 设计单位:

3.4.1 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要尽可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3.4.2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并满足反事故技术的要求,保证工程投产后的安全生产要求。

3.5 施工单位:

3.5.1 在承建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时,必须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承担承建范围内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3.5.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5.3 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保证和安全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3.5.4 要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作业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应通过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5.5 在开工前必须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报建设项目单位,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3.5.6 与建设项目单位协商解决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确定安全技术措施。

3.5.7 施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有关本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施工时,要按劳动保护规定为参加施工的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3.5.8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保证机械器具完好,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差,或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有权拒绝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安全。

3.6 施工班(组)长:

3.6.l 领导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直接负责。

3.6.2 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日活动制度。根据本班(组)人员情况,合理分工,坚持班前会制度(安全交底),班后会小结和现场清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3.6.3 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检查本班(组)工地现场安全情况和设备、工具完好情况,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及时纠正习惯性违章和冒险作业。

3.6.4 组织本班(组)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进行讨论,对批准后的施工安全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

3.6.5 负责解决本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遇有严重或较大危险情况要停止施工,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负责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和安监职能部门。

3.6.6 开工前要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当天工作内容及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严防发生意外。工作中要做到监护职责到位。

3.7 施工人员:

3.7.1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3.7.2 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及防护用品,使用前后应进行检查核对。对不熟悉的非本专业使用的工器具及新型机械,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操作,否则不得操作。

3.7.3 工作前应对施工现场迸行检查,认真执行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中,将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汇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7.4 认真参加安全日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措施建议,并自觉执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程。

3.7.5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纠正习惯性违章;有权拒绝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及违章操作的指挥。

3.8 安监职能部门及其人员:

安监职能部门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

3.8.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3.8.2 组织编制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规定、办法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8.3 负责参与各参建单位施工安全联系制度建设,保证各项规定和措施的落实。

3.8.4 监督、检查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的施工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是监察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和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3.8.5 参加与协助由本单位领导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 原则的落实,并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3.8.6 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对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培训工作。

3.8.7 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工作,并在形成事故调查结论中参与意见。

3.9 工地(班组)专(兼)职安全员:

3.9.1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在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9.2 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

3.9.3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3.9.4 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3.9.5 协助领导做好施工安全宣传、安全日活动布置和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检查的问题应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4 安全措施

4.1 安全技术措施

4.1.1 在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根据施工具体项目或分段编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与施工同步执行。

4.1.2 在保证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计划中所需的安全工器具;应由安监职能部门确认后方可购置。

4.1.3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停电(断开电源)、验电、挂接地线、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4.2 安全组织措施

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制度,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4.3 安全施工措施

4.3.1 所有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否则不得开工。

4.3.2 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在运行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责人负责,并经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

执行过程中应有专人把好安全关。

4.3.3 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工程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护措施。

4.4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南方电网公司制定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现场安全措施”。

5 安全检查与例行工作

5.1 南方电网公司、各项目法人单位将不定期对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5.1.1 检查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到位,是否落实了安全施工责任制;是否做到了“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

5.1.2 检查施工管理:施工中是否执行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机构是否发挥了基本功能。

5.1.3 检查施工安全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作业,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5.1.4 检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5.2 建设项目单位应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安全信息,必要时可下达习惯性违章作业处罚单,并上报有关部门。

5.3 地(市)、县(市)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每月至少两次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质量检查,发现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5.4 做好下列例行工作: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开工会和收工会、安全检查和安全通报。

6 临时工安全管理

6.1 各单位应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6.2 加强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依法签定施工合同,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单位不准参加投标。

6.3 承包方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管理人员或施工监理人员应予制止,并根据合同进行处罚。

6.4 施工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应办理用工手续。长期临时工应经过体检、安规培训,考试合格后,依法签定用工合同,方可录用、上岗,并建立档案。对于短期协助挖坑、立杆、放线等工作的农民工,施工单位应与被雇主(乡、村或个人)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6.5 临时工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代清楚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及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当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带领和监护下进行。短期临时工要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

6.6 长期临时工应纳入本单位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按国家规定和本行业管理标准执行。

7 事故调查处理

7.1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要求,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和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及时上报。对于发生的特大、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两人以上施工人员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南方电网公司。

7.2 工程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共同作好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本着“四不放过” 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形成准确完整的事故报告,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

8 考核与奖惩

8.1 各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工作制定安全施工目标,定期逐级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8.2 各单位要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制定安全施工奖惩办法,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有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8.3 南方电网公司将不定期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情况进行通报。

9 附则

9.1 各子公司可按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9.2 本办法用于加强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内部安全管理,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9.3 本办法若与国家颁发的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9.4 本办法由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9.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电网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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