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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管理办法13篇

发布时间:2022-11-18 09:15:03 查看人数:72

医学管理办法

第1篇 某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

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凡我处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三、负责基建工程立项、投资、设计、基建有关合同、中长期基建的规划。

四、基建工程管理实行主管院长负责制。

五、基建规划处在主管院长及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基建规划处工作由基建规划处处长负责。

第三章 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

(1)、办理新校区征地及与征地相关一切事务;

(2)、办理新校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新校区地质初步勘察设计;

(4)、办理新校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5)、办理新校区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

(6)、办理国有土地证及与办理土地证一切相关手续;

(7)、办理新校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编写总体规划及单体设计任务书及设计合同的拟定;

(9)、新校区总体规划设计;

(10)、办理并入市政网(给水、排水、暖、电、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协议或意向书;

(11)、办理内蒙对新校区影响环境的评估;

(12)、单体、景观及综合外网设计;

(13)、新校区地质详细勘察设计;

(1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组织实施工程监理招投标及拟定工程监理合同;

(16)、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及拟定施工合同;

(17)办理单体施工图审查;

(18)、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办理施工现场临时供电、供水、临时占道手续;

(20)、办理消防、人防、防雷手续。

七、前期手续应具备的条件:

1、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已取得工程立项及计划批准文件;

(3)、建筑位置及平面布置图;

(4)、建筑方案图。

2、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速度符合施工要求;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已经通过施工图纸及消防气象审查;

(6)、已经招投标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已办理质、安全监督手续;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施工管理

八、根据实际情况,施工管理可执行工程监理制或甲方代表负责制。

九、施工管理的职责为:

1、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

2、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

3、负责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管理;

4、负责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5、竣工资料的审核及归档;

6、工程保修。

第五章 工程款支付

十、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方式支付工程款。

十一、工程款支付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形象进度已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2、完成的工程量已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

十二、工程款支付程序:

1、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2、基建规划处长审核签字,基建规划处综合办公室记帐;

3、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交财务处办理。

第六章 工程验收

十三、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的内容全部完成;或因特殊情况,部分项目虽未全部完成,但不影响正常使用,已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2、工程质量已经有关部门检查评定为合格;

3、竣工资料已按规定整理完毕;

4、施工单位已将工程结算书提交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审核。

十四、验收组织:

1、实行监理的工程中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组织

2、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甲方代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组织。

十五、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对竣工工程进行初验;

3、初验合格,进行竣工验收(邀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消防、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4、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5、主管部门核发验收证明书。

第七章 工程结算

十六、工程结算:

1、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甲方代表负责对工程量审核;

2、审核后的结算书由院审计部门或其他审计单位审查;

3、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值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八章 工程尾款的支付

十七、工程尾款支付前,应有以下部门的证明:

1、国资部门;

2、后勤管理部门;

3、财务部门;

4、工程使用部门。

5、实行监理的工程,需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十八、根据合同规定,扣除应扣款项后,按第五章第十二款规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尾款。

第九章 工程保修

十九、工程保修期限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属施工方的由基建管理部门(基建规划处、监理公司)负责通知施工方进行修理,并承担费用,属使用方的,由使用方自行修理。

二十一、保修期满后,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出据证明,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使用单位及甲方代表出据证明,基建规划处依据有关单位证明出据工程保修期满证明,财务部门应支付施工单位保修款,若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属施工方责任,施工方未予维修的,甲方可自行维修,所需费用从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第十章 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

二十二、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由财务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工程决算。

二十三、工程决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二十四、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由财务部门主持,国资处、基建规划处、财务处、档案室协办。

二十五、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__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医疗卫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学科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旨在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与国家人口与健康重点发展方向接轨,从本市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领域着手,在本市医疗卫生单位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作为市医学重点学科,并选择一部分学科作为重点后备学科加以建设。

第三条 医学重点学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该学科在技术水平、科学研究、人才梯队培养和科室管理等方面处于明显领先。医学重点后备学科是指尚达不到重点学科建设条件,但在某个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及发展潜力的学科。

第四条 列为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通过申报、立项,经过3年一轮的重点扶持和建设,力争造就几个在宁波市内有影响力的具有明显优势的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通过三年的扶持和建设,经评估为优秀的,列为下一轮的重点学科。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对象

第五条 申报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目标必须对人类的健康促进和提高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的质量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重点学科总体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达到本市内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先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

(三)该学科必须已列入本单位的重点建设计划。

(四)重视学科的内部管理,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五)学科带头人必须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副高在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在55周岁以下。

(六)学科带头人近五年来在本学科领域内获得过县局级科技进步奖或县局级以上立项课题(排名前二位)。

第六条 申报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学科申报采取学科申请、单位遴选、择优推荐的方式。申请者填写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至市卫生局。

第八条 学科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制。市卫生局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综合评定后确定建设对象,每个重点学科最多确定一家承担单位。

第四章 学科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对列入局级建设计划的学科:

(一)由市卫生局与其承建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建设合同,承建单位应根据入围学科的建设目标,制订详细的建设计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应在经费、设备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为学科建设积极创造条件。

(二)学科带头人调离单位或因故离开本学科组1年以上的,由学科所在单位15天内向市卫生局提出更换学科带头人的申请并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确定。未报告的,发现后取消该学科建设资格。学科建设中发生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计划合同等情况的,应由所在单位向市卫生局报告,终止其建设计划。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退还建设经费。

(三)建设单位每年11月底须向市卫生局报送年度学科建设实施情况和下一步建设计划,并按需随时报告重点学科列入建设计划后的发展情况和动态信息。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建设结束后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学科建设进行终末考核验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科建设单位设立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经费主要来源为各类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及单位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列入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后备学科予以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建设经费应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学科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监督下使用。

第十三条 对获得重点学科建设的承担单位,局建设期内补助一个学科总计30万元,重点后备学科减半补助。各单位必须以不低于1:2比例予以配套,确保学科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对列入__市级的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分准入评审、年度评审和终末期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分年度核拨补助经费。

对获得宁波市级以上的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及重点扶植学科等,建设期内分别按相应资助经费1:1配套补助。对同时获得__市、__市级及以上立项的学科,按高一级部门的标准给予资助经费。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考核评估主要是对完成的科研、临床、学科队伍建设等工作业绩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学术方向、队伍建设、学术水平与影响力、仪器开放、科研业绩、临床技术服务、学科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经费使用、学科诊疗环境、科室布局等。

第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考核主要是对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的考核,包括组织管理和培养指导能力、统领学科队伍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科研业绩、临床技术服务能力等。

第十七条 对终末期评估成绩突出的学科,优先向上一级部门推荐,并给与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年度评审不及格不给予学科资助经费,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第二年度评估不及格取消学科建设,追缴已拨建设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__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3篇 八一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考核办法

第一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考核办法

为加强医学装备管理,监管医学装备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执行情况,根据本科室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医学工程部的相关管理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执行情况。

二、考核周期

定期考核:每季度一次。

不定期考核:科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不定期考核。

三、考核办法:

根据考核细则,每次抽岗位职责、制度进行考核,培训考核为必考核项目,采取百分制,根据相关考核标准进行扣分(扣完为止),具体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二。

四、考核细则

1、考核内容分为制度、岗位职责、笔试考核三部分组成。

2、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一。

五、改进措施

医学工程部应严格执行监管考核制度,每季度考核后应将考核内容予以汇总整理,并做好记录。分析考核过程中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将改进措施落实到新的工作周期内执行。

医学装备相关制度与岗位职责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岗位职责 医学工程部部长职责

是否履行部长职责,违反一次扣1份

医学工程部付主任职责

是否履行付主任职责,违反一次扣1分

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是否履行工程技术人员职责,违反一次扣1分

氧气库房管理员职责

是否履行库房管理员职责,违反一次扣1分

管理制度

医学装备管理制度

违反医学装备管理制度,发现一次扣2分

计划购置制度1

违反计划购置制度,发现一次扣2分

安装验收制度

违反安装验收制度,发现一次扣2分

使用人员岗位考核及培训制度

违反岗位考核及培训制度,发现一次扣2分

维修保养制度

违反维修保养制度,发现一次扣2分

应用分析与使用评价制度

违反应用分析与使用评价制度,发现一次扣2分

安全控制与风险监测管理制度

违反本制度,发现一次扣2分

安全保障制度

违反本制度,发现一次扣2分

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

违反本制度,发现一次扣2分

报废管理制度

违反本制度,发现一次扣2分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违反本制度,发现一次扣2分

第4篇 f市医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f市医学院水电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节约型高校,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努力提高水电资源的使用效益,降低办学成本,根据教育部和安徽省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正常、合理的水电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各项事业发展,规范用水用电行为,防止和杜绝水电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 加强节约水电宣传,倡导节约水电,加强安全用电、合理用水的宣传,增强教职工及相关社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水电节约意识,养成爱护水电设施的良好习惯。

第四条 加快校园数字化能源监管平台系统建设,尽快对全校水电计量进行远超数字化监控,全面实行用水、用电分类、分区计量管理,定期公布水电用量数据,逐步实行能耗审计及公示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对学校水电实施宏观管理,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学校水电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水电设施维修、改造计划;负责新增用水用电的审批;负责水电设施、线路的建设与改造;做好学校水电管网图纸和建筑物水电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代表学校与地方行业单位开展水电业务联系和对外结算工作;监督考核社会服务企业水电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合同委托社会服务企业负责水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水电的正常、安全运行,完成非公共用户水电计量收费,进行水电零星维修。

第七条 中心电房与二次供水泵房等场所必须配备具有专业水电资格的人员管理,定时检查,定期维护,确保安全运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条校内所有水电计量表的安装、拆除、锁封、校验等均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校内经营性用水用电,装表等相关费用自理。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随意停水、停电。确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停电的,应提前报后勤管理处,并通知相关用户。如遇突发事件,可先紧急停水停电进行抢修,但须及时报知后勤管理处,并通知相关用户。

第三章 用电管理

第十条 凡属我校供电的校内外各部门、单位、经营和服务企业、家属区住户、学生公寓、运动场馆等所有建筑均须装表计量;计量数据通过校园网采集、传输至校园数字化能源监管平台进行统计汇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校供电线路上擅自乱搭乱接。确需使用我校电源的施工单位、经营性单位,必须事先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凡需新装大功率电器及设备(如实验设备、空调等)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将新增用电器功率等用电参数事先报后勤管理处备案;如因设备安装需要,进行新装或改建线路,必须提供书面说明和线路图纸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各部门用电情况,由后勤管理处分类、分项统计后在校园网定期公示,各部门可通过校园数字化能源监管平台系统,查询本部门用电情况和即时用电数据。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学生用电实现定额供电,超定额的部分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校内社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用电量的管理,后勤管理处根据对所用电量的统计分析结果,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老校区及银湖路分部家属区用电由社会服务企业承担具体统计和收费工作。后勤管理处根据相关考核条例负责对社会服务企业电费收缴工作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逐步实行定额管理。校内各教学、科研、管理部门的用电,将由后勤管理处汇同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用电总功率和逐月用电统计数据进行用电量和费用的测算,制订部门用电考核指标,逐步将部门电费列入部门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定额管理。

第十八条 在校施工企业和经营性用电,由后勤管理处按用电性质核定电费标准,另行制订具体管理措施。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凡属我校供水的校内外各部门、单位、经营和服务企业、住户、学生公寓宿舍等所有用户均须装表计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校供水管网上随意乱接管路或供水点,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供水,补收水费,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的学生用水实现定额供水,超定额的部分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由我校供水的校外单位、经营服务实体均装表计量,根据用水性质核定标准,按月收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水费者,在营业款中扣除水费,无关公共服务性用水的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三条 基建、修缮等工程需要临时用水的单位,应提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临时接水点装表计量,按供水性质或按工程管理相关规定计量收费。

第二十四条 在校区内承接建设任务的各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保证供水管网的安全。因施工造成供水管破裂、漏水乃至停水等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补救,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赔偿。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及时结清水费、并负责拆除管线、清理现场。

第五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全校性的节能宣传,做好水电使用监测、分析、统计和通报公示工作,完善节能工作责任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积极推进技术节能工作,采用先进节能设备。

第二十七条 空调、电脑、传真机、复印机、加热器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待机时间,下班后必须断电。

第二十八条 合理使用空调设施。除特定用途外,夏季日最高气温30℃以上,冬季日最低气温5℃以下才可开启空调。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门窗。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水电设施的管理,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要及时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某医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医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以适应学校教学、科研、产业、医疗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包头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是指在本校具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修建的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凡在校园内(含家属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保卫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机动车

第四条 车辆进出校门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校园门前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第五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含家属区)严禁鸣笛,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教学区不准卡车、客货车、翻斗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行驶,确需进入教学区的以上车辆须到校保卫处办理通行手续。进校车辆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六条 禁止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禁止逆向行驶。

第七条 严禁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或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在校园练习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自行车

第八条 自行车的铃、闸、锁安全设施要齐全有效;

第九条自行车应靠右行驶,不准逆行,不准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十条 进、出校门下车推行;

第十一条 自行车在校园内应停放在保管站或指定的自行车停放线内,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学生公寓、办公楼、教学楼内不准停放自行车;

第四章 行人

第十二条 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靠右边行走;

第十三条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猛跑、踢球、滑冰、躺卧或做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横穿道路时,须注意过往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五章 道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后勤、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确需开挖道路的必须到后勤、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园实行交通管制时,由校长办公室决定、公布,保卫处执行。

第六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凡在校园发生的轻微、一般性交通事故由保卫处查处,重大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机关查处。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处理事故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 违反第四至二十一条规定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章同时废止。

第6篇 医学院游泳池卫生管理办法

医学院游泳池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池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施行游泳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游泳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场游泳。

学校校医院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游泳健康合格证》。

第三条 游泳人员卫生要求:

(一)游泳者须凭市级医院或校医院核发的《游泳健康合格证》购票入场。

(二)游泳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进入游泳池:

1、肝炎、皮肤癣症(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性病等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易通过游泳交叉传染扩散的传染病患者。

2、精神病患者。

3、酗酒者。

4、高血压、心脏病及其他疾病不宜参加游泳锻炼者。

(三)游泳者应自备毛巾、拖鞋、浴巾等。

(四)入池前必须进行冲淋,可防止游泳者直接入池后因身体突然变冷而感觉不适或发生抽筋,洗净身体,以减少或避免各类化妆品、护肤品、发胶以及体表的汗液、皮毛、头发、头屑等污染物进入池内,从而减轻池水污染负荷,以保证较好的水质。

(五)进入游泳池必须通过浸脚池消毒,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消毒池水的消毒能力(保证其余氯含量保持50―100mg/l)余与流通性,定时换水,间隔时间不超过2小时。

(六)在池内必须带泳帽,工作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在池内不带泳帽的现象,并对泳帽等正确佩戴方式给予指导。从而对游泳者起到护发和保护头皮之功效,并可避免脱发与头屑落入池内引起污染,禁止在池岸上进行搓身等不良行为。

(七)禁止在池边及池内吸烟、吐痰、小便等。

(八)游泳之后,要点眼药水,以预防传染性眼病。

第四条 游泳池经常性卫生要求:

(一)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二)为防止人工游泳池声场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mg/l。

(三)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在0.3―0.5mg/l。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0―100mg/l,须每2日更换一次。

(四)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每日至少进行3次检验池水,适时投加消毒药。做好池水消毒和消除水中污物的工作,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保证水质达到以下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1、池水温度: 22―26℃;

2、ph值:6.8―8.5

3、浑浊度:尿素

第7篇 某医学院教室管理办法

f医学院教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提高教室的使用率,确保教学秩序正常,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室是指课堂教学所使用的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和专用教室。

第三条 所有教室首先保证全日制学生、研究生和继续教育的学生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它用。

第二章 教室的安排使用

第四条 教室的日常使用由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统一安排,后勤管理处负责协调落实。

(一)教务处负责根据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人数、教学计划及学校开设公共课、选修课、辅修课的需要,安排上课及考试的教室使用。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招生人数、教学计划及开设课程,安排上课及考试教室使用。

(三)研究生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上课及考试教室使用。

(四)学生社团活动使用教室由团委统一负责审批,学生社团活动使用教室原则上应安排在周五、周六晚上和周六、周日进行。

(五)学生晚自习教室由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安排上晚自习的年级人数统一安排教室。

(六)语音室和计算机专用教室由公共基础学院负责管理。

(七)教室一律不对外出租出借,特殊情况必须经过学院领导同意。

第五条 其他情况使用教室,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统一安排,教室与宿舍管理科具体落实。在日常使用范围外的重大活动或较大规模申请使用教室,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名义申请使用教室或改变经过审核后的教室用途。若有违反,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利用教室开展各类讲座、学术活动必须以学院为单位申请,主办单位对讲座人的基本情况、讲座的主题和讲座内容负责。团委负责对社团活动申请人使用教室的内容及播放的视听内容负责。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三章 教室的管理

第八条 教室的日常维护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内容包括:

(一)每天对教室内地面、桌椅、黑板、讲台及窗台进行卫生清扫,保持楼道、厕所及周围环境的卫生状况良好。

(二)负责课桌椅、多媒体已及教室各项设施的维修维护。

(三)负责多媒体教室的开关工作。保证教师休息室卫生清洁和开水供应。

(四)在保证教学和学生自习的前提下,节假日采取动态的方式开放教室。

(五)禁止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室吃零食,不在教室内乱丢垃圾,随地吐痰,禁止在课桌椅和教室墙壁涂画。

(六)不得反锁教室,不得使用教室内插座,不得随意占座妨碍他人使用。不得随意在黑板和教室内张贴告示。悬挂的横幅和黑板的胶带活动结束后立即清除。

(六)学生课间禁止在多媒体设备上操作。

(七)教师在使用多媒体时候发现版本不兼容等问题可立刻通知多媒体管理人员进行解决。

(八)使用教室的单位及个人应爱护教室的设施、保持环境卫生、维护教学秩序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在日常使用范围外申请使用教室,需填写“皖南医学院公共活动场所使用申请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由教室与宿舍管理科负责安排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单位不得以公益讲座、免费培训等形式为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营利性或宣传性活动申请使用教室。师生擅自为外单位使用教室进行开展培训讲座,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物业及多媒体管理人员擅自安排使用教室,将根据物业及多媒体服务外包合同相关条 款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8篇 民丰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五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1.中高级职称者,每年须获得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两类学分相加每年不得少于25分,但两类学分不可互补,不可跨年度计算。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实行网络管理,以网上登记学分为准,未登记视作学分未完成。

2.ⅰ类学分可通过参加各种继教班(国家或省级)或国家继教委认可的中华医学会(含省级)会议获得。外出学习的各项规定参照'关于职工外出参加专业性学术活动的规定'。

3.ⅱ类学分可通过读书报告、发表论文、参加科研项目,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方式获得。

4.科室应在不影响日常医疗工作和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每位中高级人员参加继教活动。

5.取得ⅰ、ⅱ类学分证书者,应及时将证书复印件交科教科,经科教科确认,登记学分。ⅱ类学分中凡有关个人的综述,读书报告等文字资料,经科室初审后由科教科审核,按规定记ⅱ类学分,并留存个人档案。

6.科教科应认真按文件规定作好资料保留与学分登记工作,不得随意加减学分。

7.继教学分达标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并与专业技术职称聘任挂钩。必须按规定获满学分者方可申请晋升上一级职称,否则不予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当年学分不达标者,当事人扣200元,并与科室年度考核挂钩。

第9篇 b医学院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医学院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审计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学院审计工作更上台阶,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审计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规范审计行为,坚持廉洁从审,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独立、客观、正直、勤勉执业,做到爱业、敬业、专业、精业。

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加强学习和交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互相交流学习心得,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审计工作水平。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工作流程,自觉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和评价,对审计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 审计组在开展审前调查、拟定审计方案、固定和收集审计证据、制作审计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环节均应坚持标准,注重质量。

第七条 审计部门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坚持每周一次的处务会集中学习,鼓励职工参加职业资格或水平考试,积极选送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和外部审计项目实战训练,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 审计部门建立交流研讨制度,定期交流审计技术方法,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探讨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审计人员工作视野和水平。

第九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结果审理制度,对审计项目坚持主审、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三级复核,防范审计风险,避免审计疏漏和差错。

第十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对审计质量高的审计人员在津贴发放、评奖评优、培训学习、晋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或推荐。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建立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根据审计项目复杂程度及部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适当吸收外部审计力量参与学院审计项目,并加强指导和监督,保证委托审计的质量。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内部经济管理,对审计项目送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共同确保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某医学院学校体育馆使用管理办法

f医学院学校体育馆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体育馆的管理,合理使用和保护场地,更好地发挥体育馆的作用,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办法。内容如下:

一、使用范围

1.需要使用专业场地的羽毛球、乒乓球、健美操、武术等体育专项选修课,或逢雨雪等恶劣天气下的体育教学使用。

2.校级运动队训练。

3.学校组织的比赛及其他大型活动。

4.经主管部门审批,社会友好单位租、借使用开展相关活动。

5.学校教师工作之余进行体育锻炼。

6. 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其它需要使用体育馆的活动。

二、使用与审批程序

1.体育教学使用。公共基础学院根据教务处课程安排,将需要安排在体育馆内进行教学的课程表交后勤管理处教室与宿舍管理科备案,由其负责通知物业清理安排使用场地。

2.校级运动队训练使用。根据校体委制定的训练计划,各校级专项运动队队员凭运动员证,按时入馆进行训练。训练计划报后勤管理处教室与宿舍管理科备案。

3.学校组织的比赛和大型活动,由组织单位提前将比赛日程和相关要求书面告知后勤管理处,由分管处长安排教室与宿舍管理科落实场地,准备设施。

4.校内各部门使用体育馆开展活动,需填写“体育馆使用申请表”,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由教室与宿舍管理科负责安排落实。

5.社会友好单位租借使用体育馆,需填写“体育馆使用申请表”,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报请分管校长同意;在签订使用协议后,由教室与宿舍管理科安排使用场地。

6. 学校教师工作之余进行体育锻炼,凭可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进入。

7.其它情况需要使用体育馆,均先填写 “体育馆使用申请表”(附件),按程序申请。

三、其他事项

1.体育馆由教室和宿舍管理科负责监管,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2.物业公司负责安排专人值班;定期检查馆内设施完好情况;每天保洁,地板每周拖洗一次。

3.学生训练使用灯光照明严格按照课程表或训练计划时间执行。

4.自觉爱护场内设施,正确使用场内体育器材,注意安全,不做危险动作;损坏设施照价赔偿。

5.馆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口香糖等行为。禁止穿高跟鞋、带钉皮鞋进入运动场地。

6.严禁将腐蚀性物质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场地。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五、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11篇 医学院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医学院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审计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学院审计工作更上台阶,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审计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规范审计行为,坚持廉洁从审,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独立、客观、正直、勤勉执业,做到爱业、敬业、专业、精业。

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加强学习和交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互相交流学习心得,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审计工作水平。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工作流程,自觉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和评价,对审计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 审计组在开展审前调查、拟定审计方案、固定和收集审计证据、制作审计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环节均应坚持标准,注重质量。

第七条 审计部门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坚持每周一次的处务会集中学习,鼓励职工参加职业资格或水平考试,积极选送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和外部审计项目实战训练,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 审计部门建立交流研讨制度,定期交流审计技术方法,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探讨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审计人员工作视野和水平。

第九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结果审理制度,对审计项目坚持主审、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三级复核,防范审计风险,避免审计疏漏和差错。

第十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对审计质量高的审计人员在津贴发放、评奖评优、培训学习、晋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或推荐。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建立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根据审计项目复杂程度及部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适当吸收外部审计力量参与学院审计项目,并加强指导和监督,保证委托审计的质量。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内部经济管理,对审计项目送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共同确保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某医学院治安管理处罚办法

医学院治安管理处罚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治安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秩序,保证教学、科研、产业、医疗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处罚分为:警告和罚款。

第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并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三条 一人违反规定条款两条以上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扰乱机关或单位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医疗、产业等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体育场(馆)、礼堂、教室、餐厅、商店、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的;

(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四)谎报险情,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法煽动扰乱校园秩序制造混乱的;

(五)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

(六)酗酒闹事的;

(七)拒绝、阻碍保卫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五条 有下列侵占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写恐吓信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六)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第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将消防器材和设备随意动用或移作它用的;

(二)侵占防火间距,随意搭棚,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的;

(三)在严禁烟火的地方吸烟、使用明火、随意焚烧树枝、树叶等杂物的;

(四)未经电力部门同意,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

(五)有重大火险隐患,经保卫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七条 学校严禁下列行为,违者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一)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出租、传播、复制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及光碟、软盘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学院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出入校门拒绝门卫验证、检查,无理取闹、强行出入的;

(二)将校徽、证件转借给他人的,涂改或伪造证件,冒充我校人员混入校内的;

(三)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上门推销商品的;

(四)机动车辆违反校园车速规定,或在校园练车的;

(五)外单位人员未经学校同意、保卫处审批在校园内进行_、文娱、体育等活动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保卫处备案而举办收费的舞会、卡拉ok演唱会、播放录像等活动的;

(七)违反噪声管理规定,影响正常工作和他人休息而不听劝阻的;

(八)未经学院或单位同意,擅自在教学区、学生区、医疗区留宿校外人员的;

(九)下班后未锁门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被处罚者应在3日内将罚款交保卫处。

第十条 罚款要开具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所有罚款全部上缴财务处。

第十一条 保卫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应严守法纪,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接受本办法处罚的单位、个人或者被侵害人,如不服裁决,可向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保卫处执行。

z医学院保卫处

第13篇 某医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医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考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学生的校内外一切教学活动:学生开学注册、上课、实验、集体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生产学习、课间实习、考试、早操锻炼,以及其他要求学必须参加的活动。

二、请假制度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要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先行请假,事后补办审批手续。请假制度做如下规定:

1、一日以内的病事假,须有本人病事假条,班主任签字批准。

2、三日以内的病假,必须持有校医院或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事假必须持请假条及其他相关证明,由班主任签字,院、部、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3、三日以上,一周以内的病假,必须持有校医院和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事假必须持请假条及其他相关证明,由班主任签字,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分管处长批准。

4、一周以上的病事假,由班主任、部院系领导和学生处分管处长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5、如有特殊情况,夜间不能回校住宿者必须按照以上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6、生产实习的学生,请病假须有医院诊断证明,事假需持有相关证明,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按以上办法办理请假手续。

7、毕业生因联系工作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10天,由院、部、系审批;超过10天的由部、院、系核准报学生工作处审批;一次请假超过20天的由院、部、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此类请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

三、续假及销假制度

请假期满,必须在当日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期满后,及时按照审批程序销假备案。

四、考勤管理

1、考勤记录由各班班长完成,各院、部、系指定学管科负责人统筹管理学生考勤工作。各班应在次周星期一将上周考勤情况统计汇总报院、部、系考勤负责人。每学期结束后由班长做出全班学期考勤分析,将考勤记录册交回院、部、系存档。各院、部、系每月月底通报各班考勤情况。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学生,应给予相应的批评和纪律处分。

2、实行考勤预警制度和抽查制度

各院、部、系应督促各班自觉做好考勤工作,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到任课教师点名和班长点名相结合,提高学生到课率。学生处将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累计汇总后,作为对部院系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当学生旷课达到学籍管理规定时限边缘,应及时提醒学生引起注意,经提示仍不改过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医学管理办法13篇

第五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1.中高级职称者,每年须获得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两类学分相加每年不得少于25分,但两类学分不可互补,不可跨年度计算。五年内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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