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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动土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第2篇高处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第3篇热镀锌公辅设施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4篇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5篇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第6篇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7篇港内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8篇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第9篇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第10篇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第1篇 热镀锌公辅设施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目的: 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对公辅设施安全技术作出规定,以期消除或降低安全卫生风险,特制定本操作标准。 1.2 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辅设施操作、维护、修理作业。 1.3 制、修、废: 本程序之制定、修订、废止需经管理层审议通过,呈总经理核决后实施。 1.4 管理权责: 1.4.1 文件制、修、废之责任单位:公辅组。 1.4.2 文件编号、送审:公辅组。 1.4.3 文件登记、分发:安全环保部、镀锌车间厂长。
2. 作 业 规 定 2.1 一般安全操作标准: 2.1.1 水处理及其他接触化学药品的作业: 2.1.1.1 使用合理劳动防护用品。在化学药品的搬运、储存、使用过程中带防化手套;在维修、保养与药品接触的设施、仪器、储槽等都必须带防化手套。 2.1.1.2 在接触有挥发性的化学药品是必须佩带防毒面具。 2.1.1.3 锅炉炉水取样要先冷水,后放炉水;阀门开启适当,防止烫伤。 2.1.1.4 当水处理设施故障时,必须挂上停用或维修中的标示牌,防止误操作。 2.1.2 物料搬运的作业: 2.1.2.1 使用叉车必须持有驾驶证者方可独立操作,在行驶前,须对手制动和脚制动系统进行察看是否灵敏可靠。行驶及叉运物品时注意安全,遵叉车操作规程。 2.1.2.2 凡发生故障或异常地叉车必须停车使用,不带病出车或作业。 2.1.3 废水站设备操作管理作业: 2.1.3.1 废水站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好口罩、橡胶手套、橡皮围裙、工作服和长统胶鞋。 2.1.3.2 废水站废水池四周加装护栏,在有需要的地方应加装工作平台,不准站在槽沿上 或挤压栏杆,防止工作人员意外坠入池中。 2.1.3.3 充装药品时,输送管及连接部分安装牢固,防止发生意外泄露。 2.1.3.4 废水站应安装冲淋设施,防止发生意外时能及时救护。 2.1.4 关于仪表及安全装置的规定: 2.1.4.1 如发现仪表不准或有故障,并经调整无效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仪表工作状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 2.1.4.2 各类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校验。 2.1.4.3 安全阀每年送交专门机构校验。 2.1.5 高空作业规定: 2.1.5.1 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戴好安全帽,扎好安全带,工具、要稳固好,防止滑动。 2.1.5.2 有高空作业平台、楼梯,走道的四周必须安装护栏,防止高空坠落。 2.1.6 油漆作业: 2.1.6.1 油漆作业场所十米以内,不准进行电焊,气切割等明火作业。 2.1.6.2 需油漆、喷漆的工件,应放置稳固,摆放整齐。防止物件坠落。 2.1.6.3 凡有带电设备和配电箱周围一米以内,不准进行喷漆作业,严禁在运转设备上刷漆或喷漆。 2.1.7 各类药品及易燃物品的储存: 2.1.7.1 各类水处理药剂应有标签注明,摆放整齐,妥善保管。 2.1.7.2 公辅系统中存放药剂的储位也须明确的标注。 2.1.7.3 各类需检测的样品也需注明标签,防止误食。 2.1.7.4 循环冷却水处理药剂每种的最大库存量为__kg。
2.1.7.5公辅设施物料最大安全存量:盐酸为9t。硫酸为5t,pac为5t,pam为200kg。 2.1.7.6 汽油、油漆、其他有机化学配料等易燃物品,集中统一保管。 2.1.8 蒸汽输送作业规定: 2.1.8.1 蒸汽供给产线时,先预热管道,排放冷凝水,防止产生水汽共振,导致意外发生。 2.1.8.2 蒸汽输送作业时,凡接触蒸汽设施或管道的必须佩带防护手套,防止烫伤。 2.1.8.3 禁止带压维修蒸汽系统设备。 2.1.9 其他: 2.1.9.1 凡使用电动工具和机械设备时,必须遵守电气及设备相关规定。 2.2 氮气操作安全规程: 2.2.1 氮气的危害概述: 2.2.1.1 过量的氮气集聚将导致缺氧窒息。 2.2.1.2 如果液氮喷溅到人身体上会导致低温冻伤。 2.2.1.3 碳钢和塑料遇到低温液氮时会发生脆裂。 2.2.2氮气站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2.2.2.1 操作人员穿长袖工作服,戴防护眼镜,戴防寒手套,人立上风向操作。 2.2.2.2 充灌液体及泄压时带防噪音耳塞。 2.2.2.3 在含氧量低的作业场所必须戴空气呼吸器。 2.2.2.4 操作人员必须了解设备及低温液体的特性,严格遵守「公辅设施操作标准」。 2.2.2.5 液氮储罐四周需保持场地宽畅,通风良好。 2.2.2.6 阀门及管路需解冻时,严禁用铁锤敲打,火烧或电加热。 2.2.2.7 蒸发器靠近减压阀组侧最近的一段翅片不应有结霜,严格防止液氮进入供气管 线。 2.2.2.8 非操作人员禁止进入氮气存储和使用区域 2.2.2.9 储罐周围不得堆放物品和停放车辆。 2.2.2.10 氮气储罐需定期检查设备及对安全阀的每年的定期校验,以消除安全隐患。 2.2.3意外泄漏紧急处理: 2.2.3.1 关闭液氮泄漏源。 2.2.3.2 泄漏区设置安全区域,疏散人群。 2.2.3.3 使用适当的安全防护设备以避免身体与液氮接触。 2.2.3.4 在氮气集聚的区域尽量通风。 2.2.3.5 避免人员进入泄漏区域,该区域的空气氧含量可能低于18%。 2.2.3.6 万一有工伤事故发生时,依照公司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执行。 2.3空压机安全规程: 2.3.1 开车前检查一切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状态,否则不准开车。 2.3.2 检查各处的润滑油位是否合乎标准。 2.3.3 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贮气罐、导管接头外部检查每年一次,并要作好详细记录。在储 汽罐上注明工作压力、下次试验日期。 2.3.4 安全阀需每年校正一次,并加铅封。 2.3.5 机器在运转中或设备有压力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工作。 2.3.6 经常注意压力表指针的变化,禁止超过规定的压力。 2.3.7 在运转中若发生不正常的声响、气味、振动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停车检修好才准使用。 2.3.8 水冷式空压机开车前先冷却水阀门,再开电动机。无冷却水、或停水时,应停止运行。 2.3.9 非机房操作人员,不得入机房,因为工作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机房内不准放 置易燃易爆物品。 2.3.10 工作完毕将贮气罐内余气放出,冬季视气温情况放掉冷却水。 2.3.11 空气压缩机要有专人专管,做好保养工作,不准超压使用,工作完毕,应将余气放出,断开电源。
2.4 气保站安全规程: 2.4.1 氢气的危害概述: 2.4.1.1 易燃易爆:空气中自燃温度为574。c,空气中含量在4%~74.5%之间均会引起燃烧或爆炸。 2.4.1.2 窒息:可置换空气中的氧气,导致窒息。 2.4.1.3 氢气火焰不可见。 2.4.1.4 氢气易于在大气中扩散和上升。 2.4.2气保站注意事项: 2.4.2.1 进入气保站,禁止携带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2.4.2.2 非操作人员禁止进入液氨、液氮存储和使用区域。 2.4.2.3 严格遵守公辅设施操作标准。 2.4.2.4 所有气保站阀门在操作时应缓慢开启和关闭。 2.4.2.5 在操作时,建议戴安全帽、安全眼镜和工作手套。 2.4.2.6 液氨存储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4.2.7 禁止在站区内放置与气保站无关的东西。 2.4.2.8 系统维修前,应先泄压和氮气置换,并取得工作许可。 2.4.2.9 相关人员应参加操作培训。 2.4.2.10 气保站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用水,并应根据需要配备“干粉”和“二氧化碳”等轻便灭火器材或氮气、蒸汽灭火系统。 2.4.2.11 气保站需定期检查设备及对安全阀的每年的定期校验,以消除安全隐患。
2.4.3 氢气使用规定: 2.4.3.1 在使用氢气前,先检查输入管路中的氢气含氧量不得超过0.5%。 2.4.3.2 氢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 2.4.3.3 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使用明火烘烤。 2.4.3.4 设备、管道和阀门等连接点泄漏检查,可采用肥皂水或携带式可燃性气体防爆检 测仪,禁止使用明火。 2.4.3.5 不准在室内排放氢气。吹洗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放空管排放。 2.4.3.6 当氢气发生大量泄漏或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发生 火花的 一切操作。 2.4.3.7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氢气系统必须做耐压试验、清洗和气密试验,符合有关的检验 要求, 才能投入使用。 2.4.3.8 氢气系统吹洗置换,一般可采用氮气置换法。 2.4.3.9 氮气置换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氮气中含氧量不得超过3%。 (b)置换必须彻底,防止死角末端残留余气。 (c)置换结束,系统内氧或氢的含量必须连续三次分析合格。 2.4.3.10 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2.4.3.11 防止明火和其他激发能源。禁止使用电炉、电钻、火炉、喷灯等一切产生明火、 高温的工具与热物体;不得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选用铜质或铍铜合金工具;穿 棉质工作服的防静电鞋。 2.4.4 意外泄漏紧急处理: 2.4.4.1氢气意外泄漏,人员撤离受影响的区域,移走所有可能引起燃烧的物品并进行最大限度的通风。 (a)如可以关闭气源,警告区域内的人员,通过泄漏声找出泄漏位置,且可关闭氢气源。 (b)如不可用关闭气源,但未着火。人员停留在危险区域外,并设立安全边界。 (c)如不可用关闭气源,氢气泄漏已着火,不要试图扑灭火源,如有可能,喷淋保护。 2.4.4.2 氢气火焰为蓝白色,几乎不可见,所以在切断气源前不要灭火。 2.4.4.3 如发生氢气阀门少量泄漏,应由经过供氢安全培训的员工处理。如果无法处理立即部门主管处理。 2.4.4.4 相关文件: 使用氢气除执行本标准外,其他未作规定的问题,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2.5 天然气使用安全规程: 2.5.1 天然气的危害概述: 2.5.1.1 天然气的火灾危险性。
(1)易扩散性:指燃气扩散能力强,火势蔓延快; (2)易燃烧性:指最小点火能力低,火焰传播速度快; (3)易爆炸性:天然气与空气混合后,当混合气中天然气占有5%-15%体积时,就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火种(包括明火,静电火花)将发生爆炸。 2.5.1.2 天然气燃烧的废气成份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1)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是无色具有微臭的气体,它是天然气不完全燃烧的产物。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不得大于0.0024%,一氧化碳对人体危害极大,它与人体内血红蛋白的结合力大于氧的结合力,会造成人体组织缺氧,从而使人发生窒息,严重时引起人的内脏出血、水肿及坏死。由于一氧化碳的特性所致,使人难以觉察它的存在。当中毒后发生头晕、恶心等症状时,即使能意识到是一氧化碳中毒,但往往已经丧失控制行动的能力,不能打开窗通风或呼救。此时若不被人发现,发生死亡事故的可能性很大。 (2)二氧化碳(co2): 二氧化碳带酸味的无色气体,是天然气燃烧后的产物。二氧化碳具有麻醉作用,能刺激皮肤和粘液膜。二氧化碳在新鲜空气中含量为0.04%,对人体无害。当燃烧废气充满室内未补偿新鲜空气时,室内二氧化碳增加,氧含量相对减少,会使人发生窒息。 2.5.2 天然气的安全使用 2.5.2.1 不准在有天然气设施的室内睡觉。如果燃气设施有可能发生泄气现象,当空气中 燃气含量达到一定浓度时,能够使人窒息。 2.5.2.2 不准私拆、私迁、私改燃气设施及在燃气管线上建造房屋和搭建临时建筑,防止管道在外加压力作用下容易发生变形和泄漏,泄漏后的燃气遇明火极易发生爆炸事故。 2.5.2.3 不能在燃气管道上拉绳子,挂物品,防止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移位、断裂漏气,从而引发燃气爆炸事故。 2.5.2.4 需要定期检查用橡胶软管的部位,防止出现龟裂,从而发生燃气泄漏事故 2.5.2.5 发现燃气泄漏,只能用肥皂水查漏,严禁使用明火查漏,防止发生人员烧伤或爆炸事故。 2.5.2.6 天然气的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施,需要经常地检查、定期的保养,消除安全隐患。 2.5.2.7 天然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 2.5.2.8 不准在室内排放天然气。吹洗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放空管排放。 2.5.2.9 当天然气发生大量泄漏或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发 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2.5.2.10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天然气系统必须做耐压试验、清洗和气密试验,符合有关的检验要求,才能投入使用。
2.5.2.11 天然气系统吹洗置换,一般可采用氮气置换法。 2.5.2.12 氮气置换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氮气中含氧量不得超过3%。 (2)置换必须彻底,防止死角末端残留余气。 (3)置换结束,系统内氧或氢的含量必须连续三次分析合格。 2.5.2.13 天然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天然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 0.4%。 2.5.2.14 防止明火和其他激发能源进入禁火区。如电炉、电钻、火炉、喷灯等一切产生 明火、高温的工具与热物体。 2.5.3 意外泄漏紧急处理 2.5.3.1 当发现室内泄漏大量天然气时,首先应想法切断气源,打开门、窗,降低空气中天然气浓度。切不可使用燃具,甚至不能开关电灯和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杜绝室内产生火花的可能,以防泄漏气体燃烧爆炸。 2.5.3.2 当室外发生大量泄漏时,即时关闭气源。 2.5.3.3 中毒人员的救护 (1)当发现有人天然气中毒时,应先关断气源,打开门窗通风换气,迅速将中毒人员抬离中毒环境,实施人工呼吸,及时送医院抢救。 (2)使用天然气中毒时的症状如下: (a)轻微中毒:像重感冒一样,流鼻涕、眼泪,头昏,太阳穴发胀。此时患者应立即离开室内,到室外呼吸新鲜空气,即能恢复。 (b)中度中毒:四肢麻木,无力,呕吐,眼球胀痛,恶心,坐卧不安。此时应立即将患者送医院抢救。 (c)严重中毒:昏迷,呼吸困难,休克。此时应立即对患者进行人工呼吸,马上送医院抢救,否则时间一长可能因缺氧而窒息死亡。 2.6 相关文件 2.6.1 使用除执行本标准外,其他未作规定的问题,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2篇 高处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断路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断路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 一级高处作业及1.5.4.1和1.5.4.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1.5.4.3和1.5.4.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1.5.4.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3.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3.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附录(标准附录)高处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 申请人 | ||
作业地点 | 作业时间 | ||
作业内容 | 作业高度 | ||
作业类别 | |||
安全防护措施 | 施工单位负责人: | ||
监护人 职责 | |||
项目负责 人意见 | |||
审核部门 意 见 | |||
审批部门 意 见 | |||
备 注 |
第3篇 港内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 船舶试航、试车;
(三)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 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 船舶悬挂彩灯;
(六) 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 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 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 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 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 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 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 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 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 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 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 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 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 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 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 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 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动土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动土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动土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工程科负责管理。
3.2动土申请单位在工程科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3.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3.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公司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工程部审批。
3.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3.6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总图室、工程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录(标准的附录)
4动土安全作业证
申请部门: | |
施工单位: | 作业地点: |
作业起止时间:月 日 时至上 月 日 时 | |
动土范围、内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简图): 项目负责人: | |
动土安全措施(包括围栏、警告标志、夜间警告灯等): 施工负责人: | |
施工地段负责人意见: |
第5篇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公司内部在生产现场断路作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适用于本公司整个生产厂区。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断路作业在公司生产厂区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四条 断路申请单位需在公司生产厂区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生产、机动等车间级单位。
第五条 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生产厂区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第六条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第七条 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
(一)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断路作业负全面责任;
(二)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干净整洁无遗留物品;
(四)办理好《作业证》后,项目负责人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第九条 作业人员
(一)参与危害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确认作业地点和时间;
(四)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得作业;
(五)随身携带《作业证》。
第十条 监护人
(一)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二)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三)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四)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第十一条 审批人
(一)断路作业的审批人是断路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二)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
(四)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作业。
第十二条 断路作业证生产技术部终签。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一) 《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二)断路申请单位在生产技术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三)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四)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工程部、管理部、安环部、生产技术部审批;
(五)《作业证》一式五联,作业人、工程部、管理部、安环部、生产技术部各持一份。《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六)生产技术部负责《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要求
(一)作业组织
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部负责督促落实;
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二) 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三)应急救援
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四)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安环部所有。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第6篇 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抽堵盲板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本作业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抽堵盲板作业。
3职责与权限
3.1安全生产管理部
3.1.1 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3.1.2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3.1.3.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抽堵盲板作业情况,如发现有违反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抽堵盲板作业有危险时,有权收回《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停止作业,并根据违反《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3.2 抽堵盲板作业负责人
3.2.1抽堵盲板作业负责人对抽堵盲板作业负全面责任;
3.2.2抽堵盲板作业负责人必须在抽堵盲板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边情况,参与抽堵盲板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
3.2.3抽堵盲板作业负责人必须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2.4抽堵盲板作业负责人负责与抽堵盲板作业有关事项的协调、调度,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3.2.5作业完成后,抽堵盲板作业负责人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待完工验收后,方可离开现场。
3.3抽堵盲板作业人员
3.3.1抽堵盲板作业人员应按照抽堵盲板负责人交代的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抽堵盲板作业;
3.3.2抽堵盲板作业人员应逐项确认落实抽堵盲板负责人交代的相关安全措施后进行作业;
3.3.3抽堵盲板作业人员对不能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有权拒绝作业,当达不到规定的抽堵盲板作业条件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3.3.4抽堵盲板作业人员接到《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应核对《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抽堵盲板作业,并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报告。
3.3.5抽堵盲板作业人员作业必须随身携带《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抽堵盲板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抽堵盲板作业。
3.3.6抽堵盲板作业人员必须做好作业前的标识,严禁无明显标志抽堵盲板作业
3.4抽堵盲板作业监护人
3.4.1抽堵盲板作业监护人应由抽堵盲板作业单位指定一名责任心强、有经验、掌握消防知识、了解作业区域情况、具备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
3.4.2抽堵盲板作业监护人负责抽堵盲板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3.4.3抽堵盲板作业监护人在接到《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应在抽堵盲板作业在单位车间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抽堵盲板作业安全措施,检查抽堵盲板作业现场的情况并逐项检查抽堵盲板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4.4抽堵盲板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抽堵盲板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4.5抽堵盲板作业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抽堵盲板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不准兼做其它工作,确实需要暂时离开时,必须暂停正在进行的抽堵盲板作业;
3.4.6当发现抽堵盲板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4.7在抽堵盲板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3.4.8当发现抽堵盲板作业部位与《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抽堵盲板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抽堵盲板作业监护人有权制止抽堵盲板作业;
3.4.9当抽堵盲板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抽堵盲板作业;
3.5车间安全员
3.5.1抽堵盲板作业所在单位的车间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参与制定、落实抽堵盲板作业安全措施,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5.2作业前,作业所在车间安全员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相关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3.6 抽堵盲板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3.6.1各级抽堵盲板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抽堵盲板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抽堵盲板作业所在部位及周围情况;
3.6.2各级抽堵盲板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并检查、完善、落实安全措施;
3.6.3各级抽堵盲板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3.6.4各级抽堵盲板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确认《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抽堵盲板作业;
3.6.5各级抽堵盲板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
3.7抽堵盲板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停止抽堵盲板作业。
4内容
4.1抽堵盲板作业定义及盲板质量要求
4.1.1盲板:为阻止流体流动或外溢,用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在管道中间或尾部加以可靠的隔绝。这样的金属或非金属材料的隔板
4.1.2抽堵盲板作业: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1.3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4.1.3.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4.1.3.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4.1.3.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4.1.3.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4.2抽堵盲板作业分类
4.2.1、一级抽堵盲板作业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介质不直接对人造成伤害。
4.2.2、二级抽堵盲板作业,介质本生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如:
4.2.2.1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料及蒸汽等管道在生产和检修中,需加盲板操作;
4.2.2.2检修设备管道与运行设备管道联通时,中间必须加盲板操作;
4.2.2.3对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料的设备或管道的外部检修必须堵住进出阀门,杜绝外逸;
4.3抽堵盲板作业审批
4.3.1一级抽堵盲板作业由所在车间进行办理、审批;
4.3.2二级抽堵盲板作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进行办理审批;
4.4《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使用管理制度
4.4.1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
4.4.2 由实施抽堵盲板作业的车间提出申请,由车间或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办理审批《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
4.4.3车间落实实施抽堵盲板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可靠有效;
4.4.4车间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4.4.5车间安全员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4.4.6“《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4.4.7“《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姓名应与“《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4.8“《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
4.4.9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
4.4.10申请进行冻土作业的单位,应根据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定落实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安排好监护人后,方可申请进行作业;
4.4.11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作业单位指定专人或作业项目负责人办理;
4.4.12必须在《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工作,凡延期或补充作业内容都要必须重新办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
4.4.13“《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由作业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4.4.14遇有《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查批准人不在时,应由其上一级领导审查批准。
4.4.15《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是实施抽堵盲板作业的凭证和依据,必须认真填写,无需填写的栏目,一律用“--”划填,如有错填,该证按作废处理,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二字。
4.4.16《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改变适用范围,一份《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作业点使用;
4.4.17《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安全生产管理部、现场作业人员各一份(施工结束后交作业部门保管)。
4.5抽堵盲板安全要求
4.5.1设置盲板时,事先必须填报《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5.2在易燃易爆管道、设备抽堵盲板前,在系统泄压后,应对要求作业的设备、管道进行置换处理,防止易燃易爆泄漏。
4.5.3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4.5.4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4.5.5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
4.5.6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4.5.7在有毒系统系统的管道、设备抽堵盲板,应在系统泄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4.5.8为统一公司盲板的标记,盲板尾部标记一律漆红色,盲板厚度视管径大小、受压高低(均按设计规定),盲板的材质、防腐蚀介质而定,盲板上的编号要与标记上的符号相符。
4.5.9盲板超过半年未拆除的,必须进行盲板标记的检查。若盲板标记损坏或遗失时,必须由加盲板者重挂盲板标记。
4.5.10盲板的拆卸原则是谁加盲板由谁拆、若加盲板者因故不能按时拆除盲板时,必须详细记录盲板的位置,向接班者现场交代清楚,并挂上标牌。
4.5.11拆盲板前,必须核对《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再行拆除盲板。
4.5.12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5.13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4.5.14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4.5.15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4.5.16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4.5.17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4.5.18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4.5.19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4.5.20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4.5.21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第7篇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3.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动火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3.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动火作业。
3.3作业证管理要求
3.3.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明确填写动火等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3.3.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3.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8.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3.3.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3.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3.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3.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3.3.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3.3.3.1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3.3.3.2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3.3.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3.3.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3.3.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3.3.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3.4动火作业管理职责要求
3.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4.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 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3 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4.4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4.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4.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4.7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1.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附录 (标准附录)
3.5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单位签字(盖章): | |||||||||||||||||
动火时间 | |||||||||||||||||
动火地点 | 工号 | 位号 | 设备 | ||||||||||||||
动火方式 | 动火负责人 | ||||||||||||||||
动火执行人 | 监护人 | ||||||||||||||||
动火分析 | 时间 | 分析位置 | 分析结果 | 化验员签字 | |||||||||||||
日时分 | |||||||||||||||||
日时 分 | |||||||||||||||||
实施予编措施那几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防火安全检查 | 补充措施: | ||||||||||||||||
措施编制人员 | 车间生产主任 | ||||||||||||||||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 | 公司总工程师 | ||||||||||||||||
动火执行前工艺值班长验票签字 | 一次 | 二次 | |||||||||||||||
注:动火执行人携带 |
第8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 船舶试航、试车;
(三)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 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 船舶悬挂彩灯;
(六) 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 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 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 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 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 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 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 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 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 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 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 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 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 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 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 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 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 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 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 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吊装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区域吊装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2 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从设备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规程1.6.5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械能源部门负责人批准。
3.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附录:(标准的附录)
4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地点 | 起重设备名称及牌号 | |||||
起重人员 | 吊装现场(负责人) | |||||
作业时间 | 起重设备使用证编号 | |||||
吊装内容 | ||||||
起吊物单件最大重量(吨) | 起吊高度 | |||||
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车间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安全员:(签字)车间安全员:(签字) | ||||||
设备部门审批(会签)意见: 设备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
第10篇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盲板抽堵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盲板抽堵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门或安全防火部门管理。
3.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3.3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公司安全防火部门审核,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3.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各一份,生产部门负责存档。
3.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