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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幼儿园饮用水管理制度办法
幼儿园饮用水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幼儿饮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1、幼儿园饮用水为统一供应的自来水或桶装水,幼儿园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检测,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2、幼儿园安排专人对饮水设施及饮用水进行管理。做到专人专管、定期清洗、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3、 对幼儿园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4、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5、装饮用水的保温桶,每学期进行消毒不少于五次。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
6、使用的饮水设施和桶装水应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7、幼儿园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幼儿园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8、在园内定期利用周计划进行饮用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喝矿泉水,纯净水。
9、经常宣传相关饮用水卫生安全常识。
10、饮水设施及饮水桶必须无毒无害。接受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幼儿饮用水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幼儿饮用水卫生,保障幼儿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1.幼儿园设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员,管理员为保健教师刘__、费__,饮用水卫生管理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2.每天为幼儿准备充足的开水,做到冬暖夏凉。
3.管理员每天为各班准备足量的开水,并注意适温。
4.保温桶必须每天清洗消毒。
5.幼儿喝水的水杯一人一杯,每天洗净消毒。工作人员不使用幼儿水杯。
6.提供幼儿饮水空间,保证幼儿自由饮水。指导幼儿科学的饮水方法,养成幼儿良好的饮水习惯。
7.幼儿园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密切关注教师、幼儿饮用水安全。
8.保健教师杨静为饮用水安全责任人。
幼儿园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
一、经常检查线路、插座、开关及电器设备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用电安全。
二、加强用电管理,注意节约用电,每天下班前将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照明灯关闭,杜绝长明灯。
三、检查维修电路时,必须注意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操作安全。
四、加强教师、幼儿用电安全知识教育,使之掌握正确使用电器的方法。发现用电故障,及时报告,
五、加强用水管理,经常检查、维修水管、接头、水龙头等,杜绝跑、滴、渗等浪费现象。
六、对全体教师、幼儿加强节约用水教育,使之提高节水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七、对经常用的水、电材料,应有适量储存,以备随时维修使用,保障幼儿园正常用电、用水。
第2篇 供排水管网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供排水管网的安全运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排水管网的管理部门为管网科。
第三条、管网科主管要根据管网的分布情况,划分管网负责区,并落实到人,不能留有死角,死角处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主管负责。
第四条、管网片区负责人对供排水主管网负责,抄表员对用户户内和户外供排水设施负责,管网片区负责人要对管网每日进行巡检,用户户内和户外管网由抄表员进行巡检,对发现异常情况如:管沟塌陷、井盖丢失、人为损坏、管道跑水、违章用水、施工损坏等现象要及时向主管汇报,由管网主管和抄表主管负责组织处理。
第五条、因管网片区负责人或抄表员失职,对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而造成事故,由管网片区负责人或抄表员承担事故责任。
第六条、对于冬季或长期无人居住的用户,抄表员要与用户协商,制定出书面的防冻、防水措施,若用户不愿意采取措施,要与用户签订协议,告知用户,若因用户管道损坏造成自身或他人财产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七条、对管网的巡检要做好质量记录。因质量记录不全,造成的各种责任由责任人承担,无法追溯的,由主管承担。
乌苏市供排水公司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3篇 燃气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____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节能节水工作,提高能源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企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节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节水,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通过加强用能用水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上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能源和水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第四条 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降低企业成本为目标,全面开展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
第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节能节水义务,对浪费能源和水资源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向上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调度中心是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依据集团公司的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组织制定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集团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计划,会同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公司年度节能节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所属单位合理使用能源和水资源情况,制定消耗指标,并将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的业绩考核;
(四)组织编制并执行节能节水技术措施计划,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组织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
(五)参与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节水论证和可研、初步设计中“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
(六)负责公司节能节水统计、分析工作;
(七)组织开展节能节水技术交流和节能节水宣传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规划计划处负责公司节能节水专项投资计划的下达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有关节能节水项目的资金落实工作;
(三)公司其他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节能节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所属单位设立节能节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节能节水工作;并设立节能节水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各基层站(库)要有兼职节能管理人员。
第十条 所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生产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本单位节能节水计划,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
(四)对本单位的用能用水指标进行分解、考核和奖罚;
(五)负责本单位节能节水统计、分析,定期报送统计报表等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的节能、节水宣传工作。
第三章节能节水管理
第十一条 节能节水指标管理
(一)调度中心每年一季度根据本年度销售任务,测算并下达本年度的能耗和用水考核指标,所属单位将指标进一步分解,量化到站(库),责任到人,并落实节能措施;
(二)所属单位的实际销售任务如与年初计划有较大的变更或生产过程中存在对能源消耗影响较大的情况发生,则在当年的10月份提出调整申请,由调度中心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和各单位的申请对能耗和用水指标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节能节水统计管理
(一)公司实行节能节水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所属单位应做好能源和水资源的消耗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用能用水统计台账和有关基础数据资料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二)公司所属单位必须如实上报节能节水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本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能源消耗数据统一口径、数出一家,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节能节水统计应以计量数据为基础。要加强节能节水计量数据的管理,各用能用水单位要完善计量手段,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和可靠;
(四)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节能节水统计管理制度,加强节能节水统计基础管理工作,保证节能节水统计信息的可追溯性和信息传递的畅通及准确性;
(五)所属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应做好本单位的能源、水资源消耗及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源、水资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做到月度有简析,季度有分析,年度有总结;
(六)节能节水管理人员须按统计报表要求开展统计工作,对本单位报送的报表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应对其进行分类汇总和统计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节能节水技措管理
(一) 所属单位应积极开展节能节水技术交流,使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有计划、分重点地组织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更新改造,加快淘汰低效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二) 根据国家发布的高耗能耗水产品淘汰目录,制定本单位落后耗能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调度中心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所属各单位的能源指标完成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即时反馈调度中心;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节能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节水完成情况纳入所属单位的业绩考核,所属单位应逐级分解落实节能节水目标,并严格考核。
第十六条 调度中心将根据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和《能源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对所属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进行总结评比。
第十七条 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对所属单位能源管理的考核执行公司《____燃气有限公司能源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综采工作面煤层注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综采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本着“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工作面顶板管理,增强煤层黏结性,减少煤层在采、巷修等作业过程中的顶板冒落机率,预防顶板事故的发生,确保综采工作面安全正常回采,特制定如下煤层注水管理办法:
1、综采工作面煤层必须逢采必注,不注不采,每班工作面保证3个以上孔同时注水,少一个罚款100元/次。
2、注水孔要严格按照以下原则布置:
(1)、煤层h≥6m时,注水孔呈三花眼布置,上孔布置于煤壁顶梁处,孔深不小于6m,仰角不小于30°;下孔布置于煤壁距顶梁0.3m处,孔深不小于5m,仰角15°~20°;孔间距均为4m~6m。
(2)、煤层3m<6m时,注水孔布置于煤壁距顶梁0.2m处,孔间距4m~6m,单孔孔深不小于5m,仰角15°~20°。
(3)、煤层2m<3m时,注水孔布置于煤壁距顶梁0.5m处,孔间距4m~6m,单孔孔深不小于5m,其角度与煤层赋存角度一致。
3、注水孔采用风动钻机施工,钻头直径ф42mm。
4、封孔采用直径ф42mm、长度1m~1.6m的水力膨胀式封孔器,封孔深度不小于1.5m,确保封孔质量。
5、巷道在扩修作业前必须至少提前三天进行注水,保证在扩修作业开始时注水点始终超前作业点不少于5m,以充分湿润并锈结煤体,严格做到不注不扩。
6、注水孔沿扩修巷道断面轮廓线布置,每排不少于3个,排距不大于3m,单孔孔深不小于3m,注水孔垂直于巷道断面轮廓线并向扩修前进方向倾斜不小于60°。
7、扩修注水时,封孔采用直径ф42mm、长度1m~1.6m的水力膨胀式封孔器,封孔深度不小于1.0m,确保封孔质量。
8、十字头扩修应采用多孔少注方法进行注水,注水孔间距不少于2m,终孔间距不大于5m,湿润煤体不少于巷道轮廓线外2m。
9、注水量以作业地点煤层充分湿润或相邻孔出水为原则,并超前工作面煤墙不少于2m。
10、各作业场所要提前备齐注水设备,注水系统良好,并严要求注水。
11、注水压力不超过地层压力而高于煤层的瓦斯压力,一般单孔注水压力为2.5mpa~5mpa。
12、各综采队每班作业前,要认真做好煤层注水工作,如发现不注或注水效果不佳时,将现场要求整改,且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次,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30元/次,注水孔深度不够5米,每孔罚款10元。
13、注水过程中出现大的片帮、冒顶时应立即停止注水,进行处理。
14、注水过程中,注水工必须随时观察注水压力、流量,不得离开注水位置进行其它工作。
15、综采队要派专人负责注水工作,严格注水标准,不得敷衍了事,消极工作。
16、综采队要严格注水验收制度,生产技术科不定期巡回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7、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5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地测防治水是煤矿生产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规划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矿井生产的安全、为了地测工作标准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地质、测量、防治水等专业更好地为煤矿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
公司成立地测防治水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地质测量科,具体监督、执行、检查各生产矿井地测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具体进行三量管理。设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二人以上。
各生产矿井成立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领导下的地测科(组)。
二、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相关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决策、方针、制度,按时统计和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图表。
2、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业务细则,日常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工作,对其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定期组织地质测量及防治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编写的相关资料及绘制图纸和为采掘服务的质量进行评比、鼓励,促进专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的提高。
4、检查、督促各矿井测量、贯通的准确性,对永久导线控制点的布设、管理规范到位,各种设计、通知单编制、发放及时。
5、随煤矿的采掘变化、延伸,在各生产阶段督促各矿井对其煤量赋存、地质构造进行探测,对探测揭露资料、数据收集、记录分析,针对性的编制各种规范、预报,做到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6、督促各矿井对各种水害的调查、分析、预计,编制相关的防治措施(包括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水文观测系统健全,排水系统规范。对工作面提前半年掌握其采掘影响的地表情况,编制针对性防治措施。
7、监督各煤矿对采动影响区域定期调查,并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对影响的地表建筑、村庄、植被、水源、公路、线缆等要有防治措施。
8、健全、规范各种设计、预报、图纸、资料等,相关档案完善、齐全。
9、组织技术力量,为各矿井解决上报的地质、测量技术难题。对各矿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解决。
10、负责“三量”管理,对各矿井的储量、开采、损失情况、回收率定期测算。为公司安排制定各矿产量进尺计划提供资料,保证采掘衔接正常,对不合理的煤炭丢失提出建议。
11、参加公司月度、年度计划的制定,对各矿采掘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12、参加公司组织的质量标准化检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极促进各矿的标准化工作。
13、吸收引入外部先进的地测防治水技术及管理经验,在各煤矿积极开展应用。
三、防治水管理制度
1、煤矿防治水工作是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要认真学习落实好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2、建立健全防治水专业机构,配备足够的设备和技术人员协助资质单位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以此制定防治水措施。
3、加强技术管理,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应绘制矿井重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和相关图件和各种台账。
4、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根据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做到月有月报、季有季报、年有年报。
5、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的各项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使用探放水钻机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探放过程中的有异常现象要及时汇报采取安全措施。
6、对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及旧巷的积水、相邻报废的小煤矿、断层、陷落柱、富水区等补给范围、途径要调查清楚,特别是井田内的小煤窑更为重要。
7、带压开采的矿井要有资质部门编制审批的专门设计措施。在底水加大或有异常情况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要停止作业、留设煤柱或修筑防水闸门。
8、相邻矿界或以断层分界时,都必须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产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及岩移规律等因素,设计留足够的防水煤柱。
9、井下排水系统(主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保证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能正常使用。水仓容量要满足不小于4小时的正常矿井涌水量。
10、井下排水系统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使用完好。
11、做好防洪准备,查清该矿区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水情况、历年降水量、洪水位、矿井疏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特别是工业广场及井口标高系统低于最高洪水位时,筑堤、沟渠是否满足防洪需要,确保矿区井口范围不受洪水威胁,严防灌井事故发生。
12、有漏水的沟渠、河床、积水区、地面裂缝要及时安排填堵。可能发生发生雨季滑坡、危岩等地段要有重点加固措施,在洪雨季节要加强巡查防范。
13、各矿每年雨季前应在公司、矿指挥部的领导下对防排水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组织好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做好抗洪准备工作。
四、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须及时满足矿井改扩建需要的工业广场点的补测、标定、以及绘制需要的图纸。若因人力技术达不到无法完成时向上级公司要求共同解决。井下测量根据规程要求及时测设导线和水准高程、标定中腰线、延长中腰线,保证井下掘进巷道按计划正确掘进;保证贯通巷道的安全贯通,误差不超过规程规定的范围或满足生产设计的需要。凡有磁性物质影响的巷道不准用罗盘给向。保证测量原始记录的准确性、整洁性。贯通工程必须按规定距离填报贯通预报通知单。
2、原始记录检查无误后才可进行计算工作,按规定由二人独立对算,无误后计算成果方可使用,保证计算薄的整洁性;一个工作面完成后及时把导线数据记入测量导线台帐;导线台帐要保管完整和完好。定期存档。
3、须熟练掌握本矿井宏观地质情况、煤层赋存情况、地质结构、水文地质情况。现场地质变化判断准确,煤层顶底板岩性熟悉;按规定进行地质编录、地质产状测量、描述准确、现场记录整洁、清晰。对矿区内老空,矿区外围老窖及现生产矿井井下采掘情况和水文地质掌握必要的资料;对探放水作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报矿和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根据矿井对地质图件的要求,须绘制各种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特别是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和矿井储量计算图,参与采掘设计方案的编制。
5、进行矿井三种煤量的管理,提供可靠的“三量”数据,为矿井采掘和工作面的合理平衡接替作好工作。定期修绘储量计算图和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定期编制储量、“三量”和损失量计算表。
6、在工作面开掘前两个月调查清所涉及的相关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并编制好掘进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相关领导及科室会审签字报回生产技术部。
7、各煤矿配备一台先进有效的物探仪器,且地测人员掌握仪器的原理及操作方法,能准确分析物探成果。
8、方格网和导线展点精度均要符合规程要求,线条、数字、注记、颜色、图例、符号必须按《煤矿地质测量图例》标准进行绘制,不得自行创造。遵循先画上后画下、先画左后画右、先数字后文字、先铅绘后着墨、先浅色后深色等原则。
五、地测部门职能规范及奖罚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建设和煤矿生产的排头兵,其基础资料和图纸是矿山的眼睛。地测资料或图纸出错或不准确,将给建设和生产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同时严重地影响到矿井安全及资源的回收率。因此,地质测量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各级领导及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
2.地质测量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必须要有高度责任心、认真细心的工作态度、不怕吃苦的工作作风。任何一点粗心大意都将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职工生命威胁。
3.《煤矿测量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标准和指导书,务必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4.奖励制度
①各矿地测部门全年有重大井巷贯通工程(指闭合导线距离5000米以上)的,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一次性奖励10000-30000元。
②掘进巷道3000米以上测量,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经公司评比为质量创优的单项工程,给相关地测部门3000-10000元奖励。
③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第一名的矿井,奖励5000-20000元。④地质判断预测较准、措施得力、预报及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指探放水、探放瓦斯)奖励2000~20000元。
5.处罚制度
①因给线不及时或给线错误造成巷道质量等外品(公司安全质量检查严重不合格需要返工处理的)罚地测科(组)长100-500元。
②因测量或计算错误,标定巷道方向偏差造成报废巷道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科(组)负责人500元。
③因测量错误或预报不及时造成重大贯通安全事故,除追究责任人外,对地测科(组)罚款2000元。
④因地质判断失误造成地质损失,使采面无法采出,资源不合理损失的,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⑤因地质调查不详,对老空范围,老空积水估计失误,探放水方案有重大技术错误造成瓦斯涌出或透水事故的对矿技术负责人和地质人员除按事故处理外,罚款1000-10000元。无探放水方案的按重大隐患和严重违章处罚条例执行。
⑥凡生产矿井因地测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服务不及时造成较大事故的,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总工、技术科长)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⑦地测防治水相关软件资料有缺项或严重错误的,给予适当罚款。
⑧部门在对煤矿的日常检查中对其屡次提出而未认真整改的问题罚相关负责人100-500元
⑨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最后一名的矿井,罚2000-10000元。
6.奖励项目由部门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6篇 大厦节约用水管理办法(7)
大厦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厦节约用水的管理,适用于公司的用水管理工作。
4.20办公楼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工程管理部经理为公司节约用水的主管领导。
2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每年度的用水计划。
3工程管理部负责与北京节约用水管理中心的联络工作,根据节水中心的指示和要求,健全节约用水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员的节约用水意识。
4根据节约用水管理中心每年下达给我公司的总用水指标,工程管理部根据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每月对公司用水情况进行记录分析,对发现超计划用水的部位,应及时查明原因,督促其节约用水。
5机电专业负责对管理区域内的用水设施的管理维修及设施的巡视检查工作,并做好下列工作。
6制定用水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改造的工作计划。
7定期巡视给水系统,发现有跑、冒、滴、漏及时处理。
8每月对用水计量表进行巡检,保证计量装置的准确性。
9对于易发生跑水的部位,如:机房设备、管井、水箱加强巡视。
10对于关不严的龙头、阀门、混合器、冲水开关要及时修理或更换。防止造成水资源浪费。
记录
《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附加说明:
1.本标准由工程管理部组织起草、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2.本标准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7篇 燃气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____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节能节水工作,提高能源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企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节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节水,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通过加强用能用水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上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能源和水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第四条 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降低企业成本为目标,全面开展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
第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节能节水义务,对浪费能源和水资源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向上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调度中心是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依据集团公司的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组织制定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集团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计划,会同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公司年度节能节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所属单位合理使用能源和水资源情况,制定消耗指标,并将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的业绩考核;
(四)组织编制并执行节能节水技术措施计划,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组织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
(五)参与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节水论证和可研、初步设计中“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
(六)负责公司节能节水统计、分析工作;
(七)组织开展节能节水技术交流和节能节水宣传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规划计划处负责公司节能节水专项投资计划的下达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有关节能节水项目的资金落实工作;
(三)公司其他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节能节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所属单位设立节能节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节能节水工作;并设立节能节水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各基层站(库)要有兼职节能管理人员。
第十条 所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生产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本单位节能节水计划,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
(四)对本单位的用能用水指标进行分解、考核和奖罚;
(五)负责本单位节能节水统计、分析,定期报送统计报表等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的节能、节水宣传工作。
第三章 节能节水管理
第十一条 节能节水指标管理
(一)调度中心每年一季度根据本年度销售任务,测算并下达本年度的能耗和用水考核指标,所属单位将指标进一步分解,量化到站(库),责任到人,并落实节能措施;
(二)所属单位的实际销售任务如与年初计划有较大的变更或生产过程中存在对能源消耗影响较大的情况发生,则在当年的10月份提出调整申请,由调度中心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和各单位的申请对能耗和用水指标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节能节水统计管理
(一)公司实行节能节水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所属单位应做好能源和水资源的消耗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用能用水统计台账和有关基础数据资料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二)公司所属单位必须如实上报节能节水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本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能源消耗数据统一口径、数出一家,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节能节水统计应以计量数据为基础。要加强节能节水计量数据的管理,各用能用水单位要完善计量手段,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和可靠;
(四)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节能节水统计管理制度,加强节能节水统计基础管理工作,保证节能节水统计信息的可追溯性和信息传递的畅通及准确性;
(五)所属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应做好本单位的能源、水资源消耗及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源、水资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做到月度有简析,季度有分析,年度有总结;
(六)节能节水管理人员须按统计报表要求开展统计工作,对本单位报送的报表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应对其进行分类汇总和统计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节能节水技措管理
(一) 所属单位应积极开展节能节水技术交流,使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有计划、分重点地组织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更新改造,加快淘汰低效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二) 根据国家发布的高耗能耗水产品淘汰目录,制定本单位落后耗能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调度中心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所属各单位的能源指标完成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即时反馈调度中心;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节能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节水完成情况纳入所属单位的业绩考核,所属单位应逐级分解落实节能节水目标,并严格考核。
第十六条 调度中心将根据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和《能源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对所属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进行总结评比。
第十七条 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对所属单位能源管理的考核执行公司《____燃气有限公司能源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范本
地测防治水是煤矿生产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规划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矿井生产的安全、为了地测工作标准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地质、测量、防治水等专业更好地为煤矿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
公司成立地测防治水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地质测量科,具体监督、执行、检查各生产矿井地测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具体进行三量管理。设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二人以上。
各生产矿井成立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领导下的地测科(组)。
二、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相关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决策、方针、制度,按时统计和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图表。
2、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业务细则,日常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工作,对其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定期组织地质测量及防治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编写的相关资料及绘制图纸和为采掘服务的质量进行评比、鼓励,促进专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的提高。
4、检查、督促各矿井测量、贯通的准确性,对永久导线控制点的布设、管理规范到位,各种设计、通知单编制、发放及时。
5、随煤矿的采掘变化、延伸,在各生产阶段督促各矿井对其煤量赋存、地质构造进行探测,对探测揭露资料、数据收集、记录分析,针对性的编制各种规范、预报,做到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6、督促各矿井对各种水害的调查、分析、预计,编制相关的防治措施(包括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水文观测系统健全,排水系统规范。对工作面提前半年掌握其采掘影响的地表情况,编制针对性防治措施。
7、监督各煤矿对采动影响区域定期调查,并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对影响的地表建筑、村庄、植被、水源、公路、线缆等要有防治措施。
8、健全、规范各种设计、预报、图纸、资料等,相关档案完善、齐全。
9、组织技术力量,为各矿井解决上报的地质、测量技术难题。对各矿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解决。
10、负责“三量”管理,对各矿井的储量、开采、损失情况、回收率定期测算。为公司安排制定各矿产量进尺计划提供资料,保证采掘衔接正常,对不合理的煤炭丢失提出建议。
11、参加公司月度、年度计划的制定,对各矿采掘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12、参加公司组织的质量标准化检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极促进各矿的标准化工作。
13、吸收引入外部先进的地测防治水技术及管理经验,在各煤矿积极开展应用。
三、防治水管理制度
1、煤矿防治水工作是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要认真学习落实好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2、建立健全防治水专业机构,配备足够的设备和技术人员协助资质单位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以此制定防治水措施。
3、加强技术管理,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应绘制矿井重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和相关图件和各种台账。
4、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根据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做到月有月报、季有季报、年有年报。
5、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的各项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使用探放水钻机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探放过程中的有异常现象要及时汇报采取安全措施。
6、对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及旧巷的积水、相邻报废的小煤矿、断层、陷落柱、富水区等补给范围、途径要调查清楚,特别是井田内的小煤窑更为重要。
7、带压开采的矿井要有资质部门编制审批的专门设计措施。在底水加大或有异常情况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要停止作业、留设煤柱或修筑防水闸门。
8、相邻矿界或以断层分界时,都必须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产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及岩移规律等因素,设计留足够的防水煤柱。
9、井下排水系统(主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保证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能正常使用。水仓容量要满足不小于4小时的正常矿井涌水量。
10、井下排水系统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使用完好。
11、做好防洪准备,查清该矿区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水情况、历年降水量、洪水位、矿井疏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特别是工业广场及井口标高系统低于最高洪水位时,筑堤、沟渠是否满足防洪需要,确保矿区井口范围不受洪水威胁,严防灌井事故发生。
12、有漏水的沟渠、河床、积水区、地面裂缝要及时安排填堵。可能发生发生雨季滑坡、危岩等地段要有重点加固措施,在洪雨季节要加强巡查防范。
13、各矿每年雨季前应在公司、矿指挥部的领导下对防排水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组织好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做好抗洪准备工作。
四、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须及时满足矿井改扩建需要的工业广场点的补测、标定、以及绘制需要的图纸。若因人力技术达不到无法完成时向上级公司要求共同解决。井下测量根据规程要求及时测设导线和水准高程、标定中腰线、延长中腰线,保证井下掘进巷道按计划正确掘进;保证贯通巷道的安全贯通,误差不超过规程规定的范围或满足生产设计的需要。凡有磁性物质影响的巷道不准用罗盘给向。保证测量原始记录的准确性、整洁性。贯通工程必须按规定距离填报贯通预报通知单。
2、原始记录检查无误后才可进行计算工作,按规定由二人独立对算,无误后计算成果方可使用,保证计算薄的整洁性;一个工作面完成后及时把导线数据记入测量导线台帐;导线台帐要保管完整和完好。定期存档。
3、须熟练掌握本矿井宏观地质情况、煤层赋存情况、地质结构、水文地质情况。现场地质变化判断准确,煤层顶底板岩性熟悉;按规定进行地质编录、地质产状测量、描述准确、现场记录整洁、清晰。对矿区内老空,矿区外围老窖及现生产矿井井下采掘情况和水文地质掌握必要的资料;对探放水作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报矿和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根据矿井对地质图件的要求,须绘制各种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特别是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和矿井储量计算图,参与采掘设计方案的编制。
5、进行矿井三种煤量的管理,提供可靠的“三量”数据,为矿井采掘和工作面的合理平�接替作好工作。定期修绘储量计算图和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定期编制储量、“三量”和损失量计算表。
6、在工作面开掘前两个月调查清所涉及的相关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并编制好掘进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相关领导及科室会审签字报回生产技术部。
7、各煤矿配备一台先进有效的物探仪器,且地测人员掌握仪器的原理及操作方法,能准确分析物探成果。
8、方格网和导线展点精度均要符合规程要求,线条、数字、注记、颜色、图例、符号必须按《煤矿地质测量图例》标准进行绘制,不得自行创造。遵循先画上后画下、先画左后画右、先数字后文字、先铅绘后着墨、先浅色后深色等原则。
五、地测部门职能规范及奖罚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建设和煤矿生产的排头兵,其基础资料和图纸是矿山的眼睛。地测资料或图纸出错或不准确,将给建设和生产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同时严重地影响到矿井安全及资源的回收率。因此,地质测量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各级领导及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
2.地质测量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必须要有高度责任心、认真细心的工作态度、不怕吃苦的工作作风。任何一点粗心大意都将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职工生命威胁。
3.《煤矿测量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标准和指导书,务必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4.奖励制度
①各矿地测部门全年有重大井巷贯通工程(指闭合导线距离5000米以上)的,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一次性奖励10000-30000元。
②掘进巷道3000米以上测量,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经公司评比为质量创优的单项工程,给相关地测部门3000-10000元奖励。
③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第一名的矿井,奖励5000-20000元。④地质判断预测较准、措施得力、预报及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指探放水、探放瓦斯)奖励2000~20000元。
5.处罚制度
①因给线不及时或给线错误造成巷道质量等外品(公司安全质量检查严重不合格需要返工处理的)罚地测科(组)长100-500元。
②因测量或计算错误,标定巷道方向偏差造成报废巷道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科(组)负责人500元。
③因测量错误或预报不及时造成重大贯通安全事故,除追究责任人外,对地测科(组)罚款2000元。
④因地质判断失误造成地质损失,使采面无法采出,资源不合理损失的,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⑤因地质调查不详,对老空范围,老空积水估计失误,探放水方案有重大技术错误造成瓦斯涌出或透水事故的对矿技术负责人和地质人员除按事故处理外,罚款1000-10000元。无探放水方案的按重大隐患和严重违章处罚条例执行。
⑥凡生产矿井因地测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服务不及时造成较大事故的,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总工、技术科长)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⑦地测防治水相关软件资料有缺项或严重错误的,给予适当罚款。
⑧部门在对煤矿的日常检查中对其屡次提出而未认真整改的问题罚相关负责人100-500元
⑨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最后一名的矿井,罚2000-10000元。
6.奖励项目由部门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9篇 供水管理规定办法
供水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用水管理,保证供水符合卫生标准及供水的连续性。
2、 内容
1)水池、水箱盖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开启箱盖应得到部门领导的许可。
2)每半年清洗水池、水箱一次,清洗后送样品到防疫站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供水,并将检验结果存档。
3)定期保养水泵、阀门及管道,定期刷漆防止生锈。
4)经常巡查供水系统,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抢修,杜绝浪费。
5)尽量保障对商户供水的连续性,若确需短时停水,应提前出示通告通知商户停水时间,以便商户作好准备。遇突发性事故导致停水,应用广播向商户作出解释。
二次给水管理规定
1.二次供水由指定的给排水维修工负责管理。
2.给排水维修工负责水池(水箱)的管理工作,要求每个水池(水箱),包括地下和楼顶的都须结构完整,加盖,加锁,水口干净并申办二次供水卫生合格证。
3.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设计和竣工验收。
4.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机电人员,须持健康证、培训证并经卫生防疫站认可。
水箱管理规定
1.水箱设施由专人负责设备维护保养。
2.水箱间钥匙由专人保管,其他人不得私自使用。
3.每天进行巡视,发现设备、水质问题及时与医务室联系。
4.做好日常巡视记录。
5.水箱每半年与卫生防疫站联系消毒一次。
6.水箱中的水质每年检验两次。
7.负责人及巡视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准予上岗。
第10篇 水利局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节水优先”治水思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备水源用水单位、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考核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地自备水计划用水率应当达到100%,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应当达到95%以上。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新城、工业园区、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节约用水办公室或水资源管理机构是当地的节水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用水制度的具体实施。
纳入市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按照“水资源费谁征收谁负责计划用水管理”原则,界定责任;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保证管理的延续性,维持现有管理的公共供水计划用水单位,这些单位的实际用水量纳入所在区域计划用水率测算。
发改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用水计划的制定与下达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业企业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与节水管理部门建立水量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实时监控。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计划用水管理平台,与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建立水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保证计划用水管理规范、高效、严格。
第四条用水计划制定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用水定额。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本市用水定额。
节水管理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书面通知用水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用水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反馈建议和用水情况说明;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用水情况说明。
用水情况说明应当包括用水单位基本情况、用水需求、用水水平及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
对未提交用水计划建议的单位,节水管理部门自主确定用水计划,计划水量不超过该单位近三年最低年用水量。对连续2年及以上不提交用水计划建议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酌情考虑,逐年递减该单位用水计划。
节水管理部门依据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的原则,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核定用水计划:
(一)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核定取水量;
(二)用水计划和预测产量或规模的比值,不得超过国家、省、市定额规定的单位取水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会同发改、住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下达管辖范围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
第五条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说明用水计划调整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节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用水单位申请增加用水计划前,应已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有下列情形的用水单位,可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用水计划:
(一)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
(二)用水人员增加,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
(三)生产工艺变化、产品结构调整等用水结构发生变化,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
(四)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施工,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
(五)其他非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
用水单位申请调整用水计划,需向节水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二)用水单位是新改扩建项目的施工用水,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的立项批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节水管理部门应到用水单位现场予以核实。
因重大旱情或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正常供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用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节水管理部门可以核减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量。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解除后,应即时恢复原用水状况。
用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四)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企业,逾期不改正的。
第六条各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计量网络,建立内部用水考核体系。计划用水户安装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产品,并应采用新型计量设施,以提高计量精度。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
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定用水量。
第七条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水统计台帐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试,按月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做好用水统计。没有开展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不得参与节水型企业(单位、学校)的评比工作。
节水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五)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予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条节水管理部门对纳入计划用水单位,实行月统计、季考核。
计划用水单位季实际用水量超过季用水计划的,节水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超计划用水行政提示,协助查找超量原因,提高用水效率。
第九条节水管理部门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定额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定额计划内征收费用外,还应当收取加价费用;超定额计划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对超定额计划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一)超5%以上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
(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
(三)超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
(四)超30%以上的部分加收5倍水资源费。
取用公共供水的超定额计划用水户,对超定额计划部分,按以下原则加收费用:
(一)超10%以下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
(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
(三)超20%以上不足25%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
(四)超25%以上不足30%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4倍加收费用;
(五)超30%以上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5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费用,应当专户储存,规范使用,专项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按季度对各地计划用水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实地查看用水计划编制及调整情况、用水统计台帐、超计划用水行政提示及加价收费情况,抽查重点监控名录内单位的计划用水实施情况。
依据督查结果,形成全市季度用水计划制度实施情况通报,纳入各地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3日起施行。
第11篇 桶装饮用水管理办法
桶装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
一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是取得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并年检合格,才具有为学校供水资格;
二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持续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环境条件和检验条件,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做到不合格产品坚决不出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饮用水生产企业作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企业产品出厂前做到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同时应定期在市级质检机构进行强制检验,并为学校提供检验报告;
四是加大对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对年内只要有一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取消对学校供水资格;
五是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饮用水的企业和故意生产劣制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对学校内部自身的管理要求:
学校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管理规章制度,由总务处具体分管桶装饮用水质量、卫生等相关工作。进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桶装水厂家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销售的桶装饮用水标识上标注qs标志。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索证制度,除索取上述证明材料外,对每批供应产品须索取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登记和备案制度。进入校园的桶装水,每一批次的索证情况学校都要有专门记录和复印件备案。
四、学校要选择有一定生产规模、知名度大、产品质量比较稳定、售后服务较好的企业,合同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饮水机必须由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机的清洁。
六、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健康证,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
七、学校设立独立的桶装水存放间,环境符合卫生要求,同时安排专职人员管理和运送,确保桶装水在运送过程的安全。
八、教室做好通风、防尘、环境整洁,桶装水启封后,应在一周内饮用完,不要放置在阳光照射的地方。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
(2007年7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书面意见的要求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供水单位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水质净化及消毒设施;
(三)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四)有供水设施清洗和水质消毒、检验等卫生管理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六)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
(二)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禁止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应当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五)有与其消毒方式相适应的消毒设备、设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六)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者铺设污水渠道等。
第十条 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并加盖、上锁,不得渗漏;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
(四)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供水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二次供水设施有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没有管理单位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 管道直饮水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用户龙头出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直饮水水质卫生标准;
(二)设立专用制水间,制水间面积应当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建筑物结构完整;铺设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当使用防水、防腐、防霉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
(三)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应当根据水源水质进行配备,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处理工艺中应当有水质消毒措施;
(四)输水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
第十二条 瓶装、桶装水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建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界应当设置相对固定标志;
(二)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三)按照规定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洗手、消毒、更衣、厕所等设施;
(四)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对水质的污染,过滤材料应当定期清洗和更换,采用的消毒方法应当达到灭菌效果,不得在水中加入任何防腐剂;
(五)包装容器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当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用清洗、消毒场地和设备,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共用;
(二)建立原材料验收制度;
(三)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四条 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产品卫生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和配方;
(三)生产工艺及简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产品设计包装;
(七)产品说明书;
(八)产品中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九)完整产品样品。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供水单位的卫生安全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进行监督监测和检验评价。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增加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频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供水单位报送有关材料;供水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集中式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应当每日对水质进行检验,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验报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并向相关部门报送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二十条 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规定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解决临时供水,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农村简易供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农村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管理,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定期消毒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对违反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的;
(二)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水的;
(三)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未取得产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安排未经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二)导致生活饮用水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情况的;
(三)供水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并报送检验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受理、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认可或者许可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再处理(如过滤、软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瓶装、桶装供水:是指从事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桶装生活饮用水的生产企业提供的供水方式。
村简易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简易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农村分散式供水:包括农村水井、水窖、池塘、山泉等由个人自行取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包装容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桶装饮用水安全承诺书【3】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法律、法规之规定,增强企业法人第一责任人意识;
二、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
三、严格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自来水消毒剂,禁止使用未经批准及标识不清、不全的消毒剂;
四、严格操控自来水生产工艺流程,并按规范投加消毒剂,保证管网末梢水余氯含量;
五、严格建立自来水消毒剂索证、索票制度,健全每日耗量台帐管理,消毒剂仓储符合相关要求;
六、严格水质监测制度,经常开展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及游离余氯等指标测定;
七、严格落实水质风险报告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环保、卫生部门;
八、严禁瞒报水质异常情况,严禁未经健康体检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自来水生产实行卫生许可制,未经卫生许可不得生产自来水。
承诺单位: 承诺人:
宝坻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4】
二○__年九月五日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承诺书(二次供水单位)
为保证我单位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保障承诺书。
一、贯彻落实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认真抓好落实,主动进行自查,积极整改到位。
二、制定和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制度,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持有效
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有职业禁忌者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三、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池、箱)周围10米内无有任何污染源,并做好卫生安全防护,排水管开口有防护网(罩),蓄水池入孔加盖加锁,有专人管理,确保蓄水池池壁完好无渗漏,并保证每半年清洗和消毒一次。
四、因停电、维修、蓄水设施(池、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造成的停水,履行告知用户义务,并经微生物检测合格后恢复供水。
五、供水设施所使用的净化消毒设施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进货时索取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资料不全时不予购买和使用。
六、定期对水质进行检验,以保证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要求。
七、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对日常监督捡查和行政处罚资料、供管水人员的健康证和培训证、蓄水池(箱)消毒记录和水质检测报告留存归档,确保资料齐全,以备检查。
八、制定和完善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故紧急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按照预案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人:
年 月 日 6
宁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承诺书【5】
同意修建自来水工程,并承诺如下:
1、水源井是由设计单位、村委会、村民代表共同商定的,若工程实施时候该水源井的水量、水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同意放弃工程实施。
2、工程实施时涉及的占用耕地、林地、道路等,由村委会协调处理,村民服从村委会同意安排,所发生的补偿等费用由村委会或用水户解决。
3、保证工程批复后不以任何理由放弃工程实施,为工程实施提供方便,不以任何理由干扰或阻碍施工。否则愿承担一切损失。
4、用水户承担入户管道开挖施工费和室内外工作坑,也可自己开挖。
5、保证用水户达到90%以上。
6、愿意交承诺保证金每户100元,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放弃保证金。
村民委员会(章、签字)
年 月 日
用水户签名:(不够可签到背面)
第12篇 z学生公寓用水管理办法使用制度
学生公寓用水管理办法及使用制度
为有效地保护和节约水资源,减少浪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及使用制度。
一、管理办法
1、抓好节水宣传工作。
(1)各校区公寓可在公寓楼内利用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做好节水宣传工作,树立人人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理念。
(2)洗漱间、卫生间有节水等宣传标语,时刻提示节约用水。
(3)要相互监督节约用水。
2、建立用水管理机构,加强管理。
(1)中心管理机构:中心经理任组长,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各校区公寓管理员任组员。
(2)各校区管理机构:管理员任组长,维修工、楼长、楼宇值班员、防火通道值班员、保洁员任组员员。
3、计划用水、定时供水。
4、安装节水设施:(1)安装水表;(2)安装先进节水器具。
5、加强管理、维修。维修工、楼长要经常检查巡视。
二、使用制度
1、洗衣服时严禁将水龙头开的过大和用多个水龙头同时开冲洗衣服。
2、严禁用完水不关水龙头。
3、严禁破坏水龙头、阀门等设施。
4、发现跑、冒、滴、漏要及时维修,杜绝长流水。
5、经检查发现违背上述规定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6、重视重复用水和废水利用。
7、公寓工作人员要认真管理和爱护公寓内所有供水设施。
8、有无能力解决的问题,要按程序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13篇 饮用水管理制度办法
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1】
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所指饮用水,是指学校供给教职工、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公共饮用水。
包括自来水、饮水机供给的饮用水,学校集中购买的瓶装用水。
一、管理机构
分管领导:赵学清 兼职管水员:叶美 卫生监督员:林阳
二、办公室桶装饮用水管理
1.学校实行招标方式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供水站: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2)每学期初提供一次近期《产品检验报告书》;
3)持《健康证》的送水员(备好复印件二份);
4)提供免费清洗(每学期第1、10、18周)校内饮水机(按编号)服务;
5)自备《送水数量及空桶归还登记本》《清洗服务签收本》以便收款有据;
2. 门卫保安员负责查验首次送水人员《健康证》并保存复印件。
3.当周值日教师负责在《饮水机清洗服务签收本》上签名;
二、教学楼(实验楼)学生节能(直饮过滤)饮用水管理
1.学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水量充足。
每年拨专款派专人进行一次水质送检并公示检验报告;
2.学生饮用水作为学校安全巡查时的重点巡查对象之一。
3. 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4.档案室负责存放《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单》;
5.总务处管水员负责定期检查和上报出水、排水、噪音及水温等异常情况;
6.总务处负责提醒厂家(碧涞前河)在开学前对饮水机进行清洗、维护、修理(保修二年)更换过滤芯并做好记录;
7.校医、班主任及值日老师负责随时观察学生饮水前后的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处理;
8.打扫教学楼卫生间和实验楼一楼西侧的班级负责抹洗饮水机边缘及台面;
9.学校应在取水点墙面设立《饮水须知》,提示科学卫生饮水、自带饮具及节约意识;
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全校教职工、学生饮用水的安全,树立节水观念,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所指饮用水,是指学校供给教职工、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公共饮用水。
包括自来水、饮水机供给的饮用水,学校集中购买的瓶装用水。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各种饮用水的安全管理。
四、总务处负责按照政府的安排适时与教育处配合,开展各种安全用水和节约用水教育活动,在全校学生、教职工中树立安全用水和节水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建设节约型校园。
五、总务处每日安全巡查,要注意自来水和开水器出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如有异味、有颜色等),立即实施《成都七中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停止使用饮用水,直至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供水。
六、全校教职工、学生都有及时报告的责任。
七、新购置开水器,必须安装锁具;必须接地可靠,防止漏电。
总务处每日安全巡查,要检查开水器锁具,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总务处管理员负责督促每周清洗开水器,每学期开学前安排全面清洗开水器,保证清洁。
八、学校配置的饮水机,由总务处负责管理。
教师办公室、各班级如自购使用饮水机,应指定有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安全。
九、学校如需购买瓶装饮用水,由总务处集中统一购买。
购买时应选择知名品牌饮用水,查验生产许可证、生产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严禁购买无证或假冒的饮用水。
学校教职工、学生自购瓶装饮用水,也应注意购买合格产品。
十、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后,一般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2】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全体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保障学生和教师饮水卫生安全,是我们应尽的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领导重视师生饮水卫生工作,加大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措施,责任到人。
二、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用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师生饮水、用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饮用、生活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三、学校饮用桶装水的生产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报告。
四、学生必须用自备的茶杯(壶)接水,不准用嘴直接饮水,不得将饮水移作他人饮用,以防传染病发生。
五、值日教师应重视对学生饮水的指导,发现不良情况应及时予以劝阻和教育。
要教育学生保护水龙头的清洁,防止污染。
六、从事锅炉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七、学生在校饮用水由学校专(兼)职供水人员统一按时按点供应。
第14篇 师范大学校区供水管理办法
师大校区供水管理办法
一、目的
确保校区合理、正常用水。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校区的供水、停水。
三、参考文件
1、《公用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工作程序》
2、《物业管理公司停水管理办法》
四、职责
1、公司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主任负责审批校区内各部门或外委施工单位违例的停水、供水申请;
2、需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违例的停水、供水申请;
3、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水电管理员负责供水、用水监控。
五、程序
(一)一般供水:
1、水电管理员审阅施工方提交的《供(停)水申请表》,并在接表后24小时内,根据学校原设计容量签署意见,提交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主任;
2、部主任在审批签署意见后交公司经理;
3、在公司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水电管理员负责执行经批准的供水,抄录水表原始读数,并经施工方确认。
(二)停水后供水:
1、由水电管理员填写供水申请单;
2、由部主任审批供水申请单;
3、水电管理员执行供水。
(三)一般停水:
1、水电管理员确认停水申请人身份;
2、施工方提出申请,填写《供(停)水申请表》,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主任确认停水日期并办理停水;
3、因施工需要停水,物业管理员应以适当的方式提前一天通知受停水影响的部门。
(四)针对施工方违例的停/供水:
1、发生施工方违例事件时,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停水停电管理条例》,认为需对违例者实施停/供水强制措施的,须经公司经理批准;
2、经理批准后的停/供水由动力通讯部主任执行。
(五)供水、用水监控:
公共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及其改造、维护、维修由公司按《公用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工作程序》进行。
(六)记录:
1、《供(停水)申请表》由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保存三年;
2、所有《供(停)水申请表》由公司办公室行政主管录入电脑。
第15篇 学校饮用水管理办法
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1】
一、管理机构
分管领导:赵学清 兼职管水员:叶美 卫生监督员:林阳
二、办公室桶装饮用水管理
1.学校实行招标方式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供水站: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2)每学期初提供一次近期《产品检验报告书》;
3)持《健康证》的送水员(备好复印件二份);
4)提供免费清洗(每学期第1、10、18周)校内饮水机(按编号)服务;
5)自备《送水数量及空桶归还登记本》《清洗服务签收本》以便收款有据;
2. 门卫保安员负责查验首次送水人员《健康证》并保存复印件。
3.当周值日教师负责在《饮水机清洗服务签收本》上签名;
二、教学楼(实验楼)学生节能(直饮过滤)饮用水管理
1.学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水量充足。每年拨专款派专人进行一次水质送检并公示检验报告;
2.学生饮用水作为学校安全巡查时的重点巡查对象之一。
3. 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4.档案室负责存放《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单》;
5.总务处管水员负责定期检查和上报出水、排水、噪音及水温等异常情况;
6.总务处负责提醒厂家(碧涞前河)在开学前对饮水机进行清洗、维护、修理(保修二年)更换过滤芯并做好记录;
7.校医、班主任及值日老师负责随时观察学生饮水前后的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处理;
8.打扫教学楼卫生间和实验楼一楼西侧的班级负责抹洗饮水机边缘及台面;
9.学校应在取水点墙面设立《饮水须知》,提示科学卫生饮水、自带饮具及节约意识;
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全校教职工、学生饮用水的安全,树立节水观念,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所指饮用水,是指学校供给教职工、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公共饮用水。包括自来水、饮水机供给的饮用水,学校集中购买的瓶装用水。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各种饮用水的安全管理。
四、总务处负责按照政府的安排适时与教育处配合,开展各种安全用水和节约用水教育活动,在全校学生、教职工中树立安全用水和节水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建设节约型校园。
五、总务处每日安全巡查,要注意自来水和开水器出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如有异味、有颜色等),立即实施《成都七中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停止使用饮用水,直至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供水。
六、全校教职工、学生都有及时报告的责任。
七、新购置开水器,必须安装锁具;必须接地可靠,防止漏电。总务处每日安全巡查,要检查开水器锁具,如有损坏,及时更换。总务处管理员负责督促每周清洗开水器,每学期开学前安排全面清洗开水器,保证清洁。
八、学校配置的饮水机,由总务处负责管理。教师办公室、各班级如自购使用饮水机,应指定有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安全。
九、学校如需购买瓶装饮用水,由总务处集中统一购买。购买时应选择知名品牌饮用水,查验生产许可证、生产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严禁购买无证或假冒的饮用水。学校教职工、学生自购瓶装饮用水,也应注意购买合格产品。
十、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后,一般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2】
一、 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 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三、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蓄水池每学年进行一次清洗。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每学期进行消毒不少于二次。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以确保广大师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纯净水。
五、相关责任人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保持其外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六、如发现有人为造成影响正常饮水情况,包括损坏饮水机、桶,由损坏者照价赔偿。
七、注意安全、节约用电。当天工作、学习结束后必须关闭房间所有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严禁学生自行拆御饮水机,如有故障及时到总务处更换。
八、桶装水领用为每天的下课时间,课时停止发水。
九、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