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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电业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第2篇电业局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及故障处理管理办法 第3篇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第4篇某电业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第5篇电业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第6篇电业总公司业扩报装一口对外管理办法
第1篇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关于加强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豫电营销[2010]7号文、《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部分及电力线路部分)》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安县电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所有重要电力客户(业扩管理以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要电力客户范围
第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本县区域内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第四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客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客户。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客户。
5、重要电力客户应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党政机关、国防、信息安全、交通运输、水利枢纽、公共事业及其他重要客户。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等行业的客户根据国网公司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党政机关主要包括:县委、县政府、县公安(交警)指挥中心等;国防主要包括:各级部队指挥中心(系统)、雷达机站等;信息安全主要包括:移动、电信、广播、电视、各类网络数据中心、主要银行网点、银行(证券)数据中心、各类大型通讯基站等;交通运输主要包括:重要交通枢纽(机场、码头、车站)等;水利枢纽主要包括:大型提水站、排涝、泵站及重要水利工程等;公共事业主要包括:市政(水、电、气)公用事业、其中水厂包括污水处理和原水水厂;其他重要客户主要包括:医院(三级甲等医院)、血库、疾病控制中心、大型超市卖场、大型购物中心、文化活动中心、重要国(涉外)宾馆、重点高校等。
第五条 重要电力客户可自行依据河南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详见附件一),向供电企业申请。公司应根据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客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每年对本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力客户进行梳理,提出重要电力客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章 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源配置
第六条 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三路电源供电方式,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方式,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方式,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实现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
5、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必须满足重要电力客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第七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10kv及以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确因受到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供电,但不得同杆架设。35kv及以上供电线路采用架空线路的双电源客户,其供电电源不宜取自同杆架设的两回线路。
第八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求:
1、重要电力客户具有中断供电将会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负荷时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2、自备应急电源容量配置标准:自备应急电源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3、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4、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5、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四章 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办理客户业扩过程中,应根据客户提供的主要生产用电设备清单、生产工艺耗电流程简介、重要及保安负荷报装容量、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重要用电负荷的保安措施等相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以确认客户的负荷特性是否属于重要电力客户。确认为重要电力客户的,应出具《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详见附件二)书面告知客户,客户存在异议的,公司应根据客户提供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供电方案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相关要求。供电方案应经过供电方案审查会讨论,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确定,《高压供电客户供电方案答复单》和《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均应通知到客户并由其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时,应将重要负荷与其他负荷予以区分,并分开配电。重要客户的保安负荷应实现末端自动切换,其他重要负荷宜采用末端自动切换,切换装置应闭锁(电气、机械)可靠。
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电气图纸送审)时,应按《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图纸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四)要求内容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在对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完毕后,应向重要电力客户提供《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详见附件五)。
第十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客户应提供隐蔽工程的相关资料,公司根据审查同意的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施工标准,对重要电力客户变配电所的土建、接地系统等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认真如实填写《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详见附件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出《限期整改告知书》(详见附件七),客户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电业公司可不接受其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时,应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变电所管理机构(含联系方式)、电工人员配置、值班制度以及内部应急详细预案作为资料备案。其中,工程竣工报告中应包含自备应急电源的相关内容,如:切换装置(含末端切换)带电切换试验合格报告、自备应急电源合格证及有关技术参数、生产资质等。竣工报验时,不符合《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告主要内容清单》(详见附件八)要求的,公司可拒绝验收。
第十五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应重点检查防误闭锁装置、保安负荷的供电回路、设备选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电气安装要求、安全工器具配备是否到位、备品备件是否准备充足,公司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详见附件九),并出具验收意见。受电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应向客户提供《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详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电业公司应与客户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电网调度协议》等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及时组织送电工作,督促客户按照事先编制的送电方案有序送电。
第十八条 在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过程中,公司客户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如发生对重要电力客户确认有误、重要电力客户电源配置不符要求等问题,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当事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 重要电力客户客户端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应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排查客户内部安全用电隐患,协助制定客户责任隐患整改计划,督促客户尽快落实,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电网二类及以上障碍或较大社会、政治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隐患,应开具《限期整改告知书》并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对到期拒不整改的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停电,对已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停电信息公告制度,对重要电力客户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满足《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用电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编制典型操作票并坚持“两票”“三制”,定期开展用电设备各项试验,杜绝人身和重大设备事故。
第二十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反事故措施演练,一旦发生用电事故,能及时控制和排除,缩小事故的范围和影响。
第二十四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按期启动调试自备应急电源并做好记录,及时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 对批准投入运行的自备发电机,不得随意更改接线方式、拆除联锁装置和移位,确需变更的应到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和拆除自备发电机,不得将自备发电机并网运行。
第二十六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电工人员管理。
1、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足额的专职电工人员,并明确专人担任电气负责人,电气负责人须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并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2、 不得招用、安排未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电工人员从事进网作业行为。电工人员不能超《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进网作业;
3、 电工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电业作业规定。培训期满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
4、 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时,必须提前30天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5、 电工人员在从事进网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进网作业许可证》。
6、 不得伪造、变造《进网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进网作业许可证》。《进网作业许可证》如有丢失、破损,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7、 应积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对进网作业电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通报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情况。
第二十七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应加强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的巡视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并组织消缺,确保设备健康运行。
第六章 重要电力客户电网侧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场营销部、电力调度中心应分别建立重要电力客户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供电情况进行排查,对发现的电网责任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市场营销部主要工作职责:
1、 定期对重要电力客户所涉供电线路、变电站进行巡视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电网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电力输送安全畅通。
2、 负责电网责任隐患的整改。对发现的电网责任隐患应结合电网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制定整改计划,按期落实。对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预警监控。
3、 制定和完善电网设备停电的应急预案和抢修预案,确保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在进行电网调整时,不应降低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标准和要求。
4、 安排重要电力客户线路检修时,应优化施工方案,重要客户双(多)电源不得同时停电,如确有必要应做好临时电力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电力调度中心应根据重要电力客户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电网运行方式,编制电网调度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对重要电力客户继电保护定值进行复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电网规划设计、重要客户接入系统设计审查、重要客户内部工程设计审查等方面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严格把关,满足重要电力客户供电可靠性要求,避免出现电网责任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在对重要电力客户实施有序用电时,应严格遵照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第七章 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新安县电业公司重要客户停电应急预案》(附件十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重要客户停电应急管理办法或规定,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操作流程,针对每个重要客户编制并完善具体的一户一册的《重要客户应急抢修预案》(模板详见附件十二)。
第三十四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组织开展事故预防、事故预警和响应、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第三十五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公司各部门应按管辖范围,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管辖范围内的重要电力客户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和应急救援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协同重要电力客户编制《客户停电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方案》(详见附件十三),定期与重要电力客户联合开展反事故措施演练,提高重要电力客户突发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针对重要电力客户相关供电线路、变电设备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重要电力客户也应根据自己的设备情况配备常用的备品备件。发生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时,公司应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安排事故抢险队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在抢修过程中,现场抢修负责人应组织运行单位、抢修单位及客户迅速确定抢修方案。在抢修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确定的抢修方案,服从现场抢修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按照现场的指令,迅速到位,投入故障抢修行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直接参与指挥处理及上报市公司用电安全类应急工作组,上报应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客户户名、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及后果分析、抢修进展等。
第三十九条 针对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应在事后成立调查小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后期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需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八章 重要电力客户管理系统维护
第四十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纳入营销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工作由分管人员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十一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周期性检查及专项检查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开展,现场检查应填写《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详见附件十四),并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形成记录。重要电力客户用电信息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确保系统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十二条 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处理结束后,相关人员须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录入事故处理相关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安县电业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第2篇 电业局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及故障处理管理办法
__电业局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及故障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四川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q/cdl218.06-2001《电能计量管理(试行)》和《关于印发电能计量装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电营销(2004)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营销部是我局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及故障和差错电量处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电力营销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电力营销部负责建立和健全有关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及故障和差错电量处理的各项技术资料及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管理
第五条: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工作票是反映和记载电力营销管理部门对客户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事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对客户用电建档立户的和变更电费帐卡及中止供用电有关记录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工作票采用四川省电力公司制定的统一格式,由客户代表负责填写。填写项目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并要求与客户现场实际情况及电费帐卡记录、客户档案相符。由客户代表负责传递,形成以客户代表为中心的传递网络。
第七条: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工作票要按流程和时间传递、办理、审核、归档,不得脱节。上一道手续要为下一道手续奠定基础,下一道手续要对上一道手续的内容进行审核,形成电能计量全面质量管理和监督,以增强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工作票内容的准确性、严密性。若有项目填写不全和存在差错者,下一道手续进行人有权予以退回。
第八条:填写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工作票的依据为:
1、客户外部、内部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2、各项应收费用已全部收齐;
3、客户申请变更用电事宜的函件;
4、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校验异常。
5、新装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工作票由客户中心客户代表统一编制客户户号,以便归档入卷。
第九条:计量人员应对现场装、拆、换情况做好记录,并在现场开具《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工作处理单》,由供用电双方签字认可。
第十条:因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需要处理的电能计量器具,业务人员应立刻开具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工作传票,并将传票发送至装表部门。
第十一条:装表部门在接到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装表部门在完成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后,应在当日将电能计量器具退还库房。
第十三条:除居民客户外,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时限考核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及差错电量的处理
第十四条: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核查、处理工作程序
①按照电能计量职责划分管理原则,电能计量装置发生故障,由营销部组织核查、分析、处理。
②负责核查故障的计量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到故障现场核查故障情况。现场核查内容包括:查明是否故障、故障类型、故障日期、起始时间,出具试验报告,并在现场开具《计量装置故障处理单》,由供用电双方签字认可。
③对现场已处理的故障,核查人员应对现场处理情况做好记录,涉及退补电量的经营销部经批准后,送交营业窗口,由营销部有关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④因故障需处理的电能计量器具,业务人员应立刻开具电能计量器具故障处理工作传票,并将传票发送至装表部门。
⑤装表部门在接到电能计量器具故障处理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⑥装表部门在完成电能计量器具故障处理后,应于当日将故障电能计量器具退还库房。
⑦对需要确认故障的电能表、电力互感器应及时进行检定,并填写《电能计量装置故障、缺陷记录》,送电能计量专责协调处理。
⑧对发生的计量故障、造成的电量差错,应认真调查、认定,分清责任,确认故障性质和发生故障的时间,将相关内容记录详细,电能计量专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差错电量的计算和核实,由分管营销的领导签字认可后,交营业业务和核收人员具体办理。
⑨安装在变电站或并网电厂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出现故障后,由当地供电企业将缺陷上报生技部门,由生技部门将缺陷通知单传递到营销部门。营销部门应及时安排处理,在接到缺陷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局生技部门。涉及并网电厂结算关口的缺陷,还应将处理意见反馈到调度部门。
⑩对于窃电行为造成的计量装置故障或电量差错,计量人员和用电检查人员应注意对窃电事实的依法取证,当场对窃电事实写出书面认定材料,由窃电方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处理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所有故障引起的电量、电费退补计算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3篇 某电业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1.2反违章是总公司全员性工作,必须做到层层抓、层层保。个人保班组(站所),班组(站所)保车间(科室)、车间(科室)保总公司。管理干部和职工要实行“双向”监督。
1.3反违章工作要做到“管理、伦理、法理”三管齐下,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三不伤害”的能力。
1.4反违章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重奖重罚。
1.5反违章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的反事故措施,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因此,总公司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总公司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
1.6总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由安全监察部、生技部、发展策划部、工会、营销部、乡镇电管部、实业公司、信息通讯中心、计量中心、客户中心、热电厂、电力安装公司、热力安装公司、电力器材公司、运输公司、保安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
1.7各单位都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可由安全员、设备分管人员、综合管理人员等组成。
1.8本办法依据鲁电集团安监【2009】137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而制定,如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1.9总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规定和奖惩办法;
(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需用的人、财、物;
(3)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检查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
(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复查;
(6)讨论反违章工作的重大奖惩事项;
(7)监督各级生产管理干部,杜绝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1.10总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安全监察部。
1.11在执行本办法对责任人实施考核奖惩的同时,可以按照总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和业绩考核责任书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在单位实施考核奖惩。
1.12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公司安全监察部。
2违章的分类、查处与管理原则
2.1违章的分类
2.1.1从生产活动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角度判定,违章现象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2.1.2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偶然性违章主要是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所致,习惯性违章则是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犯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2.2违章的查处与管理的主要原则
2.2.1对发现的各类违章,都要按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2.2.2总公司和各单位都要设立违章曝光栏,公布对违章者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
(1)违章曝光栏的位置应设在总公司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单位每个职工都能看到的地方;
(2)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
2.2.3作业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者本人;装置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或其直接领导。有了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就演变成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负同等的责任,如因受知识面、信息量的影响而未抵制,按偶然性违章处罚。
3反作业性违章
3.1作业性违章定义: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反作业性违章工作要求
3.2.1各级领导要树立“爱护职工、保护职工”的观念,教育职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2.1.1加强正反两方面的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如举办安全讲座、安全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等进行正面教育,同时采用事故案例、违章者的现身说法等进行生动形象的安全教育,使职工认清违章一害自己、二害家庭、三害集体,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3.2.1.2经常发动职工揭、摆、查,自下而上地指出作业性违章的各种表现。
3.2.1.3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
(1)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2)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
(3)图省力和方便、怕麻烦,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自觉不自觉违反安全规程;
(4)因赶工期,贪图省力,盲目赶工,导致忘记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5)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时常违反安全规程。
(6)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偶然违反安全规程;
(7)因配合不协调,交代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偶然违反安全规程;
(8)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注意力不集中,一时疏忽而违反安全规程;
(9)因气候影响,而一时图省力,抢速度违反安全规程。
(10)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11)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规定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
(12)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不认真落实上级和总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反事故措施要求;
(13)工程设计资料收集不全,致使工程设计有缺陷,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2.2完善安全规章,做到有章可循。
(1)各单位(车间)、班组应按违章的定义,结合实际,制定出作业性违章的范例和表现;
(2)组织职工学习作业性违章范例和表现,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
3.2.3反作业性违章,要实行分层负责,分层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3.2.3.1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小队)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设计和调试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如被他人发现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同时考核工地(施工)负责人、操作监护人;
3.2.3.2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如被他人发现一个工作地点有两个及以上人员违章或一天内有两个工作地点有违章现象,同时考核班组长;
3.2.3.3车间主任(副主任、书记)、安全员、专工对本车间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
3.2.3.4安全监察部、生技部领导和专工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3.2.4各级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必须立即制止,对严重违章者都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3.2.5安监人员要把反作业性违章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实施反违章分层负责、分层考核,各个层次均要建立违章记录,对发现的违章进行登记。
3.3考核奖惩
3.3.1惩处
3.3.1.1对作业性违章,安全监察部每查处一起,对违章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违章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各单位自行查处的违章,根据本单位二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安全监察部未查处,而被其他单位查处的,每起扣安全监察部200元。
3.3.1.2把违章的内容、处罚情况记入违章档案。
3.3.2奖励
3.3.2.1发现和制止作业性违章,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由部门、车间提名,报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给予200元及以上奖励。
3.3.2.2主要生产部门、车间、班组认真执行反作业性违章措施,全年没有发生违章现象,经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名,总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4篇 电业总公司业扩报装一口对外管理办法
1.总则
本实施细则根据《龙南电业总公司业扩报装一口对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扩管理办法》)制定。
2.工作内容及要求
2.1受理用电申请
《业扩管理办法》第4条款。
2.1.1供电所受理辖区内(或跨区域)所有业扩报装申请,通过mis系统传递到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业务主办,按流程进入审批程序:
2.1.1.1 10kv500kva以下的业扩工程由分管营销副总经理审批。
2.1.1.2 10kv500kva及以上、35kv及以上业扩工程由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和分管营销副总经理审批。
2.1.1.3 书面用电申请书一式四份(500kva及以上五份),审批副总经理、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生产技术部、客户各一份。
2.1.2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时,根据客户要求的内容(委托勘察设计、施工、定货等),供电所受理人员指导客户填写客户工程委托书,传递到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业务主办。
2.1.3 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客户,供电所受理人员应通知客户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具体标准要求见《龙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的通知》(荣价管字[2004]21号)。
2.2勘察设计
《业扩管理办法》第5、6、7条款。
2.2.1根据业扩工程的工作量和对专业技术要求的程度不同,做以下规定:
2.2.1.1低压、10kv 线路在1km(10kv电缆在0.5km)及以内的100kva及以下的业扩工程原则上委托供电所进行勘察设计。
2.2.1.2 10kv线路在2 km(10kv电缆在1km)及以内的630kva以下的单回路业扩工程由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业扩勘察人员负责勘察设计。
2.2.1.3 10kv线路在2km(10kv电缆在1km)以上的630kva及以上单、双回线路、35kv及以上的业扩工程委托设计中心进行勘察设计。
2.2.2负责业扩工程现场勘察设计的部门,提出供电方案,传递到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业扩会审定后,将工程图纸、工程预算书传递到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进行审核。工程预算书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变更工程设计或工程材料价格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预决算差额不得超过5%)。
2.3收取工程款
《业扩管理办法》第8条款。
2.3.1工程款由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营业收费人员负责收取,设立专户。
2.3.2客户业扩工程开工前,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根据业扩工程预算书预收工程款(不得低于工程预算总额的80%)。
2.3.3客户业扩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向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提供经审计部门审计合格的工程决算书并通知客户到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结清工程款。
2.4工程施工、定货
《业扩管理办法》第9条款。
2.4.1施工单位在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预收工程款后,同时向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递交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开始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向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递交工程竣工报验单。
2.4.2业扩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必须具有三证(入网证、产品检验证、产品合格证)。供货单位供货时,开具供货单,一式四份,向一口对外办公室递交一份,客户、供货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供货单应注明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并有客户、供货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或三方相关负责人签名)。
2.4.3材料公司每半月在网上公布一次近期材料价格。
2.4.4工程材料在同服务、同规格、同质量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有权选择价格低的其他供货商,以降低工程造价,为客户负责。
2.4.5业扩工程使用的变压器、开关柜必须是3c标记产品,安装前须有经有关部门(委托电力安装公司)试验合格的技术报告书。
2.5业扩会
《业扩管理办法》第6.2条款。
2.5.1周一至周四的业扩协调会,由分管副总经理主持,副总工及生产技术部、客户服务中心、企划部、设计中心、农电公司、计量中心、安质部、线路工区、安装公司、材料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
2.5.2周五的业扩调度会,由总经理主持,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及生产技术部、客户服务中心、企划部、调度所、农电公司、设计中心、计量中心、安质部、安装公司、材料公司、线路工区、财务部、审计部、信息网络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
2.6中间检查
《业扩管理办法》第10条款。
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客户用电工程(包括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
2.7接火
《业扩管理办法》第11条款。
带电接火由施工单位提前一周向线路工区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带电作业班只负责带电接火作业。没有做好带电接火前期准备工作的工程,线路工区有权拒绝作业,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2.8竣工验收
《业扩管理办法》第12条款。
2.8.1企划部要合理安排验收计划。
2.8.2根据业扩工程实际情况,验收组织单位联系有关部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2.8.3验收小组成员职责分工:
2.8.3.1组织单位:组织召集验收成员;联系准备验收车辆;对验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统筹和协调;组织参加验收的人员会签《受电工程验收单》。
2.8.3.2生产技术部:检查业扩工程电气高压部分及土建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2.8.3.3农电公司:检查业扩工程电气低压部分设计、施工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2.8.3.4计量中心:现场检查客户计量方式是否正确。
2.8.3.5信息网络中心:现场检查用电侧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2.8.3.6设计中心:现场检查客户业扩工程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施工。
2.8.3.7调度所:检查客户电气自动保护装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客户主要受电设备是否具备入网资格。
2.8.3.8安质部:负责检查客户业扩工程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检查客户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装备情况。
2.8.3.9供电所:对客户计费计量方式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检查和核对;进行现场倒闸操作。
2.8.3.10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对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项目及时进行整改。
2.8.3.11客户服务中心:检查客户上电手续是否规范;检查客户实际用电信息与用电申请书相关信息的一致性;做好《受电工程验收单》有关信息的记录。
2.9 签定供用电合同
《业扩管理办法》第13条款。
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对供电所初签的高压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查和现场复核,提出整改意见。将签定好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移交档案室保存。低压供用电合同由供电所负责签定和保存。
2.10资产无偿移交协议签定
《业扩管理办法》第14条款。
10kv电力设施的资产无偿移交协议由供电所负责组织与客户签定;35 kv及以上电力设施的资产无偿移交协议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与客户签定。协议一式三份,客户、组织签定单位、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各一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移交档案室保存。
2.11 装表接电
《业扩管理办法》第15条款。
客户业扩工程装表接电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2.1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11.2客户结清工程款。
2.11.3签定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
2.12资料归档
《业扩管理办法》第16条款。
2.12.1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业务主办负责客户资料的归档工作。
2.12.2客户申请、客户工程委托书由供电所负责提供;施工合同、工程开竣工报告、工程决算书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供货单由供货单位负责提供;初步供电方案、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由勘察单位负责提供;中间检查记录、受电工程验收单由参加检查、验收的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人员负责提供。
2.12.3业扩一口对外办公室对相关单位的资料报送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13 售后服务
《业扩管理办法》第17条款。
2.14 检查与考核
《业扩管理办法》第18条款。
3.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电业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1.2反违章是总公司全员性工作,必须做到层层抓、层层保。个人保班组(站所),班组(站所)保车间(科室)、车间(科室)保总公司。管理干部和职工要实行“双向”监督。
1.3反违章工作要做到“管理、伦理、法理”三管齐下,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三不伤害”的能力。
1.4反违章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重奖重罚。
1.5反违章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的反事故措施,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因此,总公司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总公司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
1.6总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由安全监察部、生技部、发展策划部、工会、营销部、乡镇电管部、实业公司、信息通讯中心、计量中心、客户中心、热电厂、电力安装公司、热力安装公司、电力器材公司、运输公司、保安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
1.7各单位都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可由安全员、设备分管人员、综合管理人员等组成。
1.8本办法依据鲁电集团安监【2009】137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而制定,如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1.9总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规定和奖惩办法;
(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需用的人、财、物;
(3)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检查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
(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复查;
(6)讨论反违章工作的重大奖惩事项;
(7)监督各级生产管理干部,杜绝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1.10总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安全监察部。
1.11在执行本办法对责任人实施考核奖惩的同时,可以按照总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和业绩考核责任书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在单位实施考核奖惩。
1.12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公司安全监察部。
2违章的分类、查处与管理原则
2.1违章的分类
2.1.1从生产活动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角度判定,违章现象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2.1.2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偶然性违章主要是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所致,习惯性违章则是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犯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2.2违章的查处与管理的主要原则
2.2.1对发现的各类违章,都要按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2.2.2总公司和各单位都要设立违章曝光栏,公布对违章者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
(1)违章曝光栏的位置应设在总公司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单位每个职工都能看到的地方;
(2)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
2.2.3作业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者本人;装置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或其直接领导。有了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就演变成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负同等的责任,如因受知识面、信息量的影响而未抵制,按偶然性违章处罚。
3反作业性违章
3.1作业性违章定义: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反作业性违章工作要求
3.2.1各级领导要树立“爱护职工、保护职工”的观念,教育职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2.1.1加强正反两方面的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如举办安全讲座、安全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等进行正面教育,同时采用事故案例、违章者的现身说法等进行生动形象的安全教育,使职工认清违章一害自己、二害家庭、三害集体,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3.2.1.2经常发动职工揭、摆、查,自下而上地指出作业性违章的各种表现。
3.2.1.3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
(1)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2)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
(3)图省力和方便、怕麻烦,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自觉不自觉违反安全规程;
(4)因赶工期,贪图省力,盲目赶工,导致忘记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5)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时常违反安全规程。
(6)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偶然违反安全规程;
(7)因配合不协调,交代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偶然违反安全规程;
(8)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注意力不集中,一时疏忽而违反安全规程;
(9)因气候影响,而一时图省力,抢速度违反安全规程。
(10)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11)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规定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
(12)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不认真落实上级和总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反事故措施要求;
(13)工程设计资料收集不全,致使工程设计有缺陷,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2.2完善安全规章,做到有章可循。
(1)各单位(车间)、班组应按违章的定义,结合实际,制定出作业性违章的范例和表现;
(2)组织职工学习作业性违章范例和表现,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
3.2.3反作业性违章,要实行分层负责,分层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3.2.3.1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小队)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设计和调试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如被他人发现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同时考核工地(施工)负责人、操作监护人;
3.2.3.2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如被他人发现一个工作地点有两个及以上人员违章或一天内有两个工作地点有违章现象,同时考核班组长;
3.2.3.3车间主任(副主任、书记)、安全员、专工对本车间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
3.2.3.4安全监察部、生技部领导和专工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3.2.4各级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必须立即制止,对严重违章者都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3.2.5安监人员要把反作业性违章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实施反违章分层负责、分层考核,各个层次均要建立违章记录,对发现的违章进行登记。
3.3考核奖惩
3.3.1惩处
3.3.1.1对作业性违章,安全监察部每查处一起,对违章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违章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各单位自行查处的违章,根据本单位二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安全监察部未查处,而被其他单位查处的,每起扣安全监察部200元。
3.3.1.2把违章的内容、处罚情况记入违章档案。
3.3.2奖励
3.3.2.1发现和制止作业性违章,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由部门、车间提名,报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给予200元及以上奖励。
3.3.2.2主要生产部门、车间、班组认真执行反作业性违章措施,全年没有发生违章现象,经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名,总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3.3.2.3总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反作业性违章优秀部门、车间、班组评比,并给予优秀部门、车间、班组表彰奖励。
4反装置性违章
4.1装置性违章定义: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4.1.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4.1.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4.1.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1.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4.1.5生产、施工现场环境不良;
4.1.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4.1.7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置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4.1.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措施不符合规程要求;
4.1.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4.1.10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4.2反装置性违章工作要求
4.2.1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4.2.2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4.2.2.1保证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
下列装置、设施、措施等应符合专业设计、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措施;电缆防火、阻燃措施;油系统、油区等防爆防火和消防措施;输煤系统、防火措施;防触电、倒杆倒塔、高处坠落和机械损伤等措施;防酸碱腐蚀和六氟化硫防毒措施;防噪音、高温措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输配电线路防污闪和防护通道;低压线路拉线加装绝缘子、低压刀闸或高压跌落开关熔丝选择;农村配电变压器装设漏电保护器;农村用电设施。
4.2.2.2各级施工、调试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组织和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4.2.2.3安监人员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误操作、火灾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并参加验收工作。
4.2.3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4.2.3.1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4.2.3.2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4.2.4由生技部牵头、安全监察部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性检查,一般每季不少于一次。
4.3装置性违章的消除
4.3.1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责任部门或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消除。
4.3.2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技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
4.3.3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的装置性违章,列入年度计划消除。
4.3.4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技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2)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把它列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虎口”,措施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4.4考核奖惩
4.4.1惩处
4.4.1.1反装置性违章主要考核对象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及行政主管。安监人员既有考核的任务,同时也受上一级安监机构考核。
4.4.1.2装置性违章以单位自查为主。对新增的装置性违章按照总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规定考核;对各单位自己查出的装置性违章,按照本单位二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各单位未排查出或没有登记的装置性违章被生产技术部或安全监察部发现的,按照总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规定考核。
4.4.2奖励
对发现和消除装置性违章,避免人身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作出贡献者,由部门或单位提名,报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给予200元及以上奖励。
5 反指挥性违章
5.1指挥挥性违章定义: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和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5.2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5.2.1不按规定进行指挥
(1)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总公司《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到位工作规定》的工作到位制度进行指挥;
(2)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和技术登记进行分工;
(3)现场指挥不符合有关规定;
5.2.2该进行指挥的不指挥
(1)不能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制定有关措施;
(2)对本单位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
(3)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4)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5.2.3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
(1)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2)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5.3反指挥性违章工作要求
5.3.1查禁指挥性违章的责任
5.3.1.1 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安全生产监察体系人人有责。
5.3.1.2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5.3.1.3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必须抵制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越级上报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门。
5.3.1.4安全监察部、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
5.4考核奖惩
5.4.1惩处
5.4.1.2反指挥性违章既实行分层考核,也实行分系统考核。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内,上一级考核下一级,违章者记入上一级的违章考核档案。在安全生产监察体系内,以部门(单位)为单位考核。
5.4.1.3个人在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指挥性违章,应予以免职,安全监察部督办。
5.4.1.4指挥性违章,未构成事故的,对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处罚如下:
(1)总公司副总及以上领导人员罚款200元;
(2)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罚款100元;
(3)各单位自己查处的指挥性违章,按照本单位二级考核细则进行处罚;对安全监察部现场查处的指挥性违章,扣罚责任单位每人100元。
(4)对安全监察部未查处的指挥性违章,而被其他部门(单位)查处的,扣罚安全监察部每人100元。
5.4.2奖励
5.4.2.1对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的人员,各单位应给予当事人高于被罚款人员2倍或以上数额的奖励。
5.4.2.2由于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而避免人身与重大设备事故者,由部门或单位提名,报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给予200元及以上的奖励。
6反管理性违章
6.1管理性违章定义: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组织实施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的行为。
6.2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6.2.1设计、订货、施工、生产规定、制度不健全
(1)不及时贯彻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实际落实到设计、施工、生产工作中去。
(2)设备已投入运行,仍未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
6.2.2设计、定货、施工、生产规定不符合实际
(1)制定的“两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国网公司二十五项反措要求。
(2)制定的标准低于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
(3)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改。
(4)没有更改设计而自行更改施工标准。
(5)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
6.2.3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度执行
(1)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2)不能综合利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本单位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性环节和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不能认真落实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求的例行工作。
(4)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
(5)违章使用临时工。
(6)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6.3反管理性违章的工作要求
6.3.1总公司要建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工作标准和责任,定期检查每个岗位工作质量,及时查禁管理性违章。
6.3.2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6.3.3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查禁管理性违章和考核。
6.4考核
6.4.1管理性违章考核对象是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
6.4.2各生产单位、职能部门每查处一起管理性违章,应对违章责任单位每人处以100元罚款。
7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7.1作业性违章
7.1.1变电站内工作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1)检修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正确。
(2)电气设备检修或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电气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
(4)合接地刀闸或装设接地线前不按规定验电。
(5)倒闸操作不执行复诵制度,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等。
(6)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7)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擅自增加工作任务。
(8)不按规定使用防误钥匙。
(9)一份操作票填写多个操作任务。
(10)进行操作前,不进行模拟操作。
(11)操作人、监护人未经仔细审核倒闸操作票就签字。
(12)工作没结束,负责人、许可人就提前在工作票终结栏内签名。
(13)工作票中所列人员与实际人员不符。
(14)设备区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
(15)电气操作,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电气工具。
(16)站内电气检修、试验等工作,工作地点未设置临时围栏或未悬挂警示标志。
(17)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18)在电缆沟、隧道、夹层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
(19)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0)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备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21)检修现场穿背心、汗衫、短裤、裙子、高跟鞋、拖鞋、凉鞋。
7.1.2 电力线路工作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7.1.2.1 电力线路作业性违章通用部分
(1)进入检修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正确。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送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人员工具无防坠落措施。
(3)登杆作业前,未检查杆根、基础和拉线是否牢固。
(4)登杆塔前,未检查登高工具和设施。
(5)线路登杆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
(6)装设接地线前未按安规要求验电或接地线装设不符合安规要求。
(7)线路作业前,未在工作地段两端挂好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8)线路检修,约时停送电。
(9)电气操作,不使用或只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10)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1)在平行或同杆架设多通路线路上工作,无专人监护。
(12)工作负责人不按规定参加检修工作、不落实监护职责或不履行变更手续就离开工作现场。
(13)酒后作业。
(14)使用未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和绝缘工器具。
(15)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扎在牢固构件上。
(16)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17)检修现场穿背心、汗衫、短裤、凉鞋等。
(18)上树砍剪树木时,不使用安全带。
(19)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0)专责监护人兼做其他工作。
7.1.2.2 交通要道附近线路施工中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1)施工地点两端未设双向警示标志。
(2)施工地点周围未装设临时围绳。
(3)施工地点未设专人监护。
7.1.3 起吊作业中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1)不符合安全距离或无人监护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
(2)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
(3)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
(4)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吃力不均。
(5)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6)层面板、联系梁串起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施工人员停留在吊臂下方。
(8)无可靠措施起吊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品。
7.1.4 低压工作中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1)私拉乱接低压电。
(2)私自解除漏电保护器或人为使保护器失去作用。
(3)不按期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进行测试。
(4)低压作业未使用低压工作票。
7.1.5 在热力或机械设备上工作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1)在机械设备上工作,工作服袖口应扣而未扣。
(2)在锅炉、电气焊、转动机械上工作,应戴手套的工作不戴手套。
(3)现场工作,不按规定戴防护镜(如车工、焊工等)。
(4)工作中戴纱线手套从事打锤、机床加工等工作。
(5)临近高速旋转的设备,系长围巾或长头发。
(6)热力设备带压堵漏工作,不开工作票。
(7)擦试运转中机械的固定部分时,把抹布缠在手或手指上使用。
(8)转动机械设备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未固定安装,就启动设备。
(9)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7.2装置性违章
(1)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漏电保护器或隔离变压器。
(2)现场低压设备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器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对地电压127v以上的电器设备及设施,未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5)地线、零件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6)高架吊车轨道,接零后未作重复接地。
(7)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8)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9)线路杆基无编号名称。
(10)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无色标。
(11)配电台架、配电室缺少安全警告牌。
(12)照明外线对地距离不足。
(13)线路防护区内未按规定砍伐树木。
(14)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15)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16)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装设牢固的安全网。
(17)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接绳。
(18)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19)电杆的脚钉梯不全、不牢固。
(20)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21)高层建筑物临空面没有临时栏杆。
(22)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23)厂房和其他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24)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25)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档脚板。
(26)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27)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28)易燃易爆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措施。
(29)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他惰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志。
(30)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无防火罩。
(31)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32)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消防龙头。
(33)使用电动工具没有可靠接地。
(34)接地线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
(35)拉线没有安装防盗帽。
(36)低压线路拉线没有安装绝缘子。
(37)高压跌落开关用其他导线代替高压熔丝运行。
(38)没有加装防误闭锁装置的中性点接地刀闸、消弧线圈刀闸未加锁。
(39)易燃易爆库房安装非防爆灯具。
(40)110kv及以上变电站没有安装事故照明装置。
7.3后勤及多经单位常见的违章行为
(1)无证驾驶机动车;
(2)酒后驾驶机动车;
(3)驾驶员在车辆行驶中使用手机;
(4)骑摩托车不戴头盔;
(5)上下班驾驶车辆超速、超载;
(6)在充满易燃物的现场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6篇 电业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关于加强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豫电营销[2010]7号文、《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部分及电力线路部分)》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安县电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所有重要电力客户(业扩管理以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要电力客户范围
第三条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本县区域内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第四条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客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客户。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客户。
5、重要电力客户应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党政机关、国防、信息安全、交通运输、水利枢纽、公共事业及其他重要客户。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等行业的客户根据国网公司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党政机关主要包括:县委、县政府、县公安(交警)指挥中心等;国防主要包括:各级部队指挥中心(系统)、雷达机站等;信息安全主要包括:移动、电信、广播、电视、各类网络数据中心、主要银行网点、银行(证券)数据中心、各类大型通讯基站等;交通运输主要包括:重要交通枢纽(机场、码头、车站)等;水利枢纽主要包括:大型提水站、排涝、泵站及重要水利工程等;公共事业主要包括:市政(水、电、气)公用事业、其中水厂包括污水处理和原水水厂;其他重要客户主要包括:医院(三级甲等医院)、血库、疾病控制中心、大型超市卖场、大型购物中心、文化活动中心、重要国(涉外)宾馆、重点高校等。
第五条重要电力客户可自行依据河南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详见附件一),向供电企业申请。公司应根据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客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每年对本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力客户进行梳理,提出重要电力客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章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源配置
第六条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三路电源供电方式,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方式,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方式,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实现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
5、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必须满足重要电力客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第七条重要电力客户的10kv及以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确因受到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供电,但不得同杆架设。35kv及以上供电线路采用架空线路的双电源客户,其供电电源不宜取自同杆架设的两回线路。
第八条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求:
1、重要电力客户具有中断供电将会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负荷时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2、自备应急电源容量配置标准:自备应急电源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3、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4、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5、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四章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管理
第九条公司在办理客户业扩过程中,应根据客户提供的主要生产用电设备清单、生产工艺耗电流程简介、重要及保安负荷报装容量、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重要用电负荷的保安措施等相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以确认客户的负荷特性是否属于重要电力客户。确认为重要电力客户的,应出具《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详见附件二)书面告知客户,客户存在异议的,公司应根据客户提供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条重要电力客户的供电方案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相关要求。供电方案应经过供电方案审查会讨论,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确定,《高压供电客户供电方案答复单》和《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均应通知到客户并由其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时,应将重要负荷与其他负荷予以区分,并分开配电。重要客户的保安负荷应实现末端自动切换,其他重要负荷宜采用末端自动切换,切换装置应闭锁(电气、机械)可靠。
第十二条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电气图纸送审)时,应按《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图纸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四)要求内容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在对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完毕后,应向重要电力客户提供《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详见附件五)。
第十三条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客户应提供隐蔽工程的相关资料,公司根据审查同意的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施工标准,对重要电力客户变配电所的土建、接地系统等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认真如实填写《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详见附件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出《限期整改告知书》(详见附件七),客户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电业公司可不接受其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时,应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变电所管理机构(含联系方式)、电工人员配置、值班制度以及内部应急详细预案作为资料备案。其中,工程竣工报告中应包含自备应急电源的相关内容,如:切换装置(含末端切换)带电切换试验合格报告、自备应急电源合格证及有关技术参数、生产资质等。竣工报验时,不符合《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告主要内容清单》(详见附件八)要求的,公司可拒绝验收。
第十五条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应重点检查防误闭锁装置、保安负荷的供电回路、设备选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电气安装要求、安全工器具配备是否到位、备品备件是否准备充足,公司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详见附件九),并出具验收意见。受电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应向客户提供《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详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电业公司应与客户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电网调度协议》等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应在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及时组织送电工作,督促客户按照事先编制的送电方案有序送电。
第十八条在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过程中,公司客户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如发生对重要电力客户确认有误、重要电力客户电源配置不符要求等问题,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当事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重要电力客户客户端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应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排查客户内部安全用电隐患,协助制定客户责任隐患整改计划,督促客户尽快落实,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对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电网二类及以上障碍或较大社会、政治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隐患,应开具《限期整改告知书》并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对到期拒不整改的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停电,对已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停电信息公告制度,对重要电力客户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满足《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重要电力客户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用电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编制典型操作票并坚持“两票”“三制”,定期开展用电设备各项试验,杜绝人身和重大设备事故。
第二十三条重要电力客户应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反事故措施演练,一旦发生用电事故,能及时控制和排除,缩小事故的范围和影响。
第二十四条重要电力客户应按期启动调试自备应急电源并做好记录,及时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对批准投入运行的自备发电机,不得随意更改接线方式、拆除联锁装置和移位,确需变更的应到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和拆除自备发电机,不得将自备发电机并网运行。
第二十六条重要电力客户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电工人员管理。
1、根据实际情况配置足额的专职电工人员,并明确专人担任电气负责人,电气负责人须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并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2、不得招用、安排未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电工人员从事进网作业行为。电工人员不能超《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进网作业;
3、电工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电业作业规定。培训期满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
4、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时,必须提前30天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5、电工人员在从事进网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进网作业许可证》。
6、不得伪造、变造《进网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进网作业许可证》。《进网作业许可证》如有丢失、破损,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7、应积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对进网作业电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通报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情况。
第二十七条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应加强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的巡视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并组织消缺,确保设备健康运行。
第六章重要电力客户电网侧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场营销部、电力调度中心应分别建立重要电力客户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供电情况进行排查,对发现的电网责任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市场营销部主要工作职责:
1、定期对重要电力客户所涉供电线路、变电站进行巡视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电网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电力输送安全畅通。
2、负责电网责任隐患的整改。对发现的电网责任隐患应结合电网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制定整改计划,按期落实。对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预警监控。
3、制定和完善电网设备停电的应急预案和抢修预案,确保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在进行电网调整时,不应降低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标准和要求。
4、安排重要电力客户线路检修时,应优化施工方案,重要客户双(多)电源不得同时停电,如确有必要应做好临时电力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电力调度中心应根据重要电力客户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电网运行方式,编制电网调度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对重要电力客户继电保护定值进行复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在电网规划设计、重要客户接入系统设计审查、重要客户内部工程设计审查等方面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严格把关,满足重要电力客户供电可靠性要求,避免出现电网责任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在对重要电力客户实施有序用电时,应严格遵照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第七章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按照《新安县电业公司重要客户停电应急预案》(附件十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重要客户停电应急管理办法或规定,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操作流程,针对每个重要客户编制并完善具体的一户一册的《重要客户应急抢修预案》(模板详见附件十二)。
第三十四条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组织开展事故预防、事故预警和响应、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第三十五条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公司各部门应按管辖范围,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管辖范围内的重要电力客户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和应急救援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协同重要电力客户编制《客户停电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方案》(详见附件十三),定期与重要电力客户联合开展反事故措施演练,提高重要电力客户突发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针对重要电力客户相关供电线路、变电设备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重要电力客户也应根据自己的设备情况配备常用的备品备件。发生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时,公司应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安排事故抢险队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在抢修过程中,现场抢修负责人应组织运行单位、抢修单位及客户迅速确定抢修方案。在抢修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确定的抢修方案,服从现场抢修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按照现场的指令,迅速到位,投入故障抢修行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直接参与指挥处理及上报市公司用电安全类应急工作组,上报应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客户户名、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及后果分析、抢修进展等。
第三十九条针对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应在事后成立调查小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后期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需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八章重要电力客户管理系统维护
第四十条重要电力客户应纳入营销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工作由分管人员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十一条重要电力客户的周期性检查及专项检查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开展,现场检查应填写《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详见附件十四),并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形成记录。重要电力客户用电信息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确保系统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十二条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处理结束后,相关人员须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录入事故处理相关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新安县电业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