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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管理办法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0

治安管理管理办法

第1篇 医院治安管理制度办法

为强化医院安全防范工作,需加强对医院治安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医院治安管理制度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医院内部治安管理制度【1】

1、严禁在院内从事危害社会和违法犯罪活动,违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严禁损坏院内消防,水电等公共设施,违者,限当日内修好,造成损失概由本人负责,并处以等额罚款。

3、严禁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酗酒闹事,影响正常工作者,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罚款。

4、严禁利用娱乐活动及其它手段进行聚众赌博,播放淫秽录像等,一经发现,即严加查处。

5、注意防火防盗,严禁在院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6、凡户口属外县市需在医院内暂住一月以上的外来人口,须到保卫科进行暂住登记。

7、严禁在院内任何场所大声喧哗起哄,扰乱公共秩序。

医院内部治安管理制度【2】

为 加强医院内 部治安管理工作、 维护医疗工作的正常秩序, 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保障医院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 于医院各科室及各岗 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条 医院治安管理工作, 必须遵照“谁主管、 谁负 责” 的原则, 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 确保重点, 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以岗 位责任制为中心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 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 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没的重要内容, 是医院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医院领导负 责, 纳入医院管理范围。

第四条 实行治安管理工作责任人制度。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对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 责。

医院实行分级管理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科室负 责人是同 级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第五条 医院应根据实际需要, 设立保卫机构,组织护院力 量, 同 时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

第六条 医院、 各科室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七条

1、 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增强法制观念, 做到遵纪守法。

2、 对职工开展、 防火、 防盗、 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 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 增强防范观念,做好防范工作。

医院、 各科室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七条3、 鼓励职工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 做好各类纠 纷的调解和转化工作, 防止因此引 起的案件发生。

5、 向病人、 陪护人员 进行防火、 防盗、 防事故的宣传, 提高其防范意识, 严禁在病房吸烟和大功率电器、 酒精炉的使用 , 不要将大量现金, 有价征券, 和贵重物品带到病房, 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和丢失被盗。

第七条

6、 组织文体活动, 要符合安全规定和要求,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原则是“谁主管、 谁负责” 。

7、 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 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一时无条件整改的,应将情况报告给医院治安负 责人, 并采取措施,保障安全。

8 、 对医院内 发生的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应保护现场, 抢救受伤人员 和财产, 及时报医院保卫科。

12建立以下的制度。

第八条

1、 门卫、 巡逻、 值班制度 。

车辆管理组负 责指挥安排好医院出 入车辆,维持车辆停放秩序。

巡防警员 巡逻负 责维护医院内 的治安和正常工作秩序。

13建立以下的制度。

第八条2、 防火制度要坚持开展防火教育, 消防设备、 设施、 器材要定期检查维护、 更换, 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 火源、 电源要经常检查, 一经查出 隐患,要及时整改、 消除隐患, 防止发生火灾, 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14建立以下的制度。

第八条3、 保密制度要经常开展保密教育和保密工作检查, 加强对机密文件、 资料和重大科研成果的保管、 保密工作。

对外科技交流涉及的内 容, 参观范围等, 应按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执行, 严防失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

15建立以下的制度。

第八条

4、 易燃、 易爆、 腐蚀性、 剧毒、 麻醉、 放射性等物品要严格购销、 运输、 储存和安全使用 ,要有专门 的存放地点并且安全, 有明显的标志和防范措施, 专人保管, 制度上墙。

16第九条医院保卫科是在医院党政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的保卫基层组织。

医院治安保卫工作负 责人, 授权对医院各部门 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规定或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保卫科有权提出 批评或责成限期整改, 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17第十条医院保卫科应在医院党政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 认真履行职责, 做好本职工作, 维护秩序, 保障安全。

18第十一条违反责任管理细则 的科室和岗 位人员 , 治安保卫工作不落实, 存在重大治安隐患, 经指出仍不整改, 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 给医院、 职工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取消当 年评选精神文明和先进集体和个人资格并给以适当 的行政处分, 触及法律的, 提请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第十二条本责任制由医院保卫科解释。

第2篇 校园治安管理制度办法

校园治安管理关系到广大师生的安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校园治安管理制度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校园治安管理制度【1】

一、学校成立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全校的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全校师生的利益。

二、节假日及其它重要期间,学校安排专人值班巡查,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确保学校公共财物免受损失。

三、学生家长每天接送孩子上学放学,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以免造成伤害事故。

四、教室、办公室等重要场所,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上锁,防止坏人入内,本校学生亦不许采用非法手段进入。

五、平时上课时间发现陌生人在校园内活动,要进行查问,形迹可疑者应及时向校长报告。

六、严格禁止一切不安全行为,坚决做到不在教室办公室内生火,不准乱动各种电器设备,不准将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带进公共场所,不准爬越攀登危险物,不准逞强斗殴,不准单独游泳,不准在校内打弹弓,放鞭炮。

八、在校学生禁止抽烟、赌博,禁止进入营业性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校园治安管理制度【2】

1、对会见领导的客人要求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

2、门卫人员要严格执勤、文明执勤,对出入人员要注意盘查,对出入的车辆要认真检查,对携带公共财物出校门者,没有手续一律不准放行。

严格落实来客登记制度,如有意外情况,值班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规定时间关、开大门;并经常打扫卫生,保持室内外整洁美观。

4、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制度,按时对学校情况进行巡查,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5、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

因公(或非因公)机动车辆要求进入学校大门,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或说明原因,经值班人员同意后将车辆停放院内指定位置。

6、学校各机房门窗要加固,门锁钥匙由专人管理,不准交给学生开门代替。

7、加强在校学生管理和教育,避免打架斗殴现象发生,如有社会人员参与在校生打架现象,应及时与所辖区派出所联系,进行制止。

校园治安管理制度【3】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证学院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校园实行半封闭管理。

在白天上课时间、晚自修时间及每晚10点至次日晨6点时段,校园对学生实行封闭,闭校时间学生不得擅自进出校门。

二、校内各教学用房实行相应的楼禁制度。

除教学、实验、阅览、_等活动需要而开放外,其它时间实行楼禁,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楼禁时间非法进入。

三、学生宿舍楼按男女生分楼住宿管理,异性禁止入内。

上课和晚自修时间学生宿舍实行楼禁。

楼禁时间内,寄宿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出的,须经住楼生管老师同意并进行登记。

四、学校对重点部位(如学生宿舍、财务室、食堂、仪器器材室、实验室、档案室、图书馆、有毒化学药品室等)应加强监管,重点部位的管理员为该部位的安全责任人,应针对本部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防火、防盗和其它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有机防(报警器、灭火器等)配置的部位,管理人员还应注意保护安全装置,保持其良好的工作性能,防范安全事故,保证钱物安全。

五、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维护校园正常工作、教学秩序。

不引带外人进校游玩和挤占学生的活动场所进行活动,避免产生磨擦、纠纷。

学生进出校门应佩戴胸卡、校徽,服从门卫管理,不准硬闯门房,借机生事,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六、学校、年段、班级开展各项文化、娱乐、体育、联欢等活动和演出,师生应积极参加,但不得引带外人进校观看,避免意外纠纷,影响校园治安秩序。

七、学校各部位的临时工作人员,必须持身份证与学校签订用工合同。

学校按照《福建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临时工及其家属进行登记,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临时工及其亲属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制度。

八、因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工作需要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应由校相关处室负责填写《教育、教学、教研活动申报表》,报请校长批准后,布置年段组织进行。

班级不能组织外出活动。

年段原则上不宜组织外出活动,如确有必须外出的课题,段长作为责任人应详细填写申报表,校长批准后才能组织出行。

外出活动的责任人和组织者,必须确保学生在活动全过程的安全。

并共同对活动安全负责。

九、师生外出活动及节、假日回家、返校,应注意交通安全。

不得乘坐无牌无证车、船,不搭乘柴三机、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

不得无证驾骑摩托车,路上应自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十、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租住校外的寄宿生应注意饮食卫生,防止病从口入,防止食物中毒。

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做好个人和环境卫生,防止疾病的流行和传播。

十一、除学校组织之外,学生要求_的,必须经学生会向学校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学生会与学校相关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到场维持好_秩序,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十二、教职员工不准私自带领或组织学生下河游泳和远足、旅游,不得涉足黄、赌、毒场所活动。

严禁师生参与社会帮派组织活动。

严禁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3篇 公司治安管理制度办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公司及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全面负责本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江西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办公、生产、生活区域范围内片的治安管理工作,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律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办公室、车间内吵架、闹事,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开展,每人罚款50元;

(二)在公司及公司大型活动及其他公共场所扰乱秩序、影响集体活动,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挑拨是非、影响工作,责任人罚款1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出入办公楼、生产区不按规定接受检查,每次罚款50元;

(五)纵容、包庇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责任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除赔偿相应损失外,一律罚款200-500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其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致人伤残;

(二)盗窃公司、他人财物;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四)在禁止燃放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五)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恐吓他人;

(六)聚众赌博。

第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违反公司其它管理规定,又违反本制度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八条 对执行、协助和维护本制度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罚款1000元,解除其劳动合同,造成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汇报工作、反映问题,可以通过打电话、写信、发短信和电子邮件,或到公司及公司办公室面谈等方式进行,不得聚众_,攻击公司及公司领导。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依法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其它规定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司、公司出具《治安处罚通知单》,所罚款项三日内交财务部门,逾期不交者加倍处罚;执行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安全保卫科出具书面调查材料,报公司或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缴获赃物,依法上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处罚,由公司员工处罚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 日起执行。

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印章业治安管理,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公章刻制业审批发证、公章准刻审批、印章业日常治安管理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发票、法人等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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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省对公章实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章刻制企业安全许可条件

第五条 公章刻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公章刻制企业必须《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

(二)工商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并悬挂统一规范的外观标识;

(三)具备能够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和制章设备,并确保计算机和制章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辉爱会计服务公司整理)

(四)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且有2名以上熟悉计算机操作的技术人员(计算机专业人员要有等级证书),并通过公安机关组织培训的技术人员;

(五)刻制的公章必须通过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a241.9-2000的要求;

(六)使用河南嘉华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研发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制作软件、排版软件,并通过网络与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印章信息后台(中心)联网;

(七)企业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应有保证产品安全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即具备保障公章制作过程、成品公章秘密和安全的专用设施(含保险柜、视频监控或入侵探测报警装置)、接待大厅,并配备专职人员;

(八)建立健全印章系统刻制企业可疑情况报告、承接、监制、保管、验证、登记、交付等规章制度;

(九)法人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并有当地常住户口;

(十)达到上述标准并通过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检测的公章刻制企业,由县级公安机关初审,经省辖市公安机关核实,报省公安厅审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等情况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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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办理公章刻制企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河南省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具备合法、固定、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验证登记、安全保卫、可疑情况报查、财物保管等制度;

(六)法人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户籍证明以及无相关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公章的受理、备案、制作、缴销

第七条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应将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和主管单位的证明信,以及公章的名称、形状、规格尺寸、材质、字体、排列顺序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验证,经核实审批并将信息录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出具《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

用章单位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到指定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

(一)纳入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公章范围。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精神,纳入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公章,包括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章等。

个体工商户的法定名称章等相关印章,可以参照公章管理规定实施备案登记管理。

(二)公章备案的手续。

省、市、县(市)所属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其它组织的公章,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备案,到指定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

其中: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需持设立组织、机构的批准文本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函(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刻制公章的,需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无主管部门的,需持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单位,须持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刻制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

国家和军队以及省外驻豫单位需要刻制公章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备案,并指定公章刻制单位刻制;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统一制作下发的成批公章,由制发单位的同级或上级公安机关统一审查备案,到指定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须经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明确授权,可以承担公章备案任务;未经授权,不承担此项任务。

第八条 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实的、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的内容刻制公章,并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经办人姓名、刻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承制的公章只能在公章刻制企业工厂车间内制作,不得转让、外加工刻制;刻制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式样、数量、规格制作公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印章质量规范;成品章应当严格保管。

(三)不得以未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实和信息登录的材料刻制公章。

(四)不得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承揽制作公章。

第九条 因单位名称变更或者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新公章刻制后,原有公章作废,并予以销毁。

公章被抢、被盗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原办理刻制公章审批手续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如实报告,并在所在省辖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遗失作废;需要重新刻制的,凭遗失作废声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刻制手续。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章的备案、缴销和日常治安管理、检查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基础台账;公章刻制企业应建立完善公章的承接、制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基础台账。

第四章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应用

第十一条 凡经省公安厅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章刻制企业,必须纳入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二条 印章系统承建单位负责网络系统软件开发、建设、维护等工作,确保印章系统正常运行。

负责向承担系统建设任务地方的公章刻制企业提供网络代码和印章原材料;公章刻制企业负责公章的承接和制作,所制作的公章必须按照要求全部录入印章系统,确保印章系统数据及时有效、完整可靠。

第十三条 全省公章刻制企业统一安装使用嘉华印章系统软件,并由河南嘉华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系统软件,由各地印章系统承建公司负责协助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公章备案登记时,须将相关信息录入印章系统,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印章规格、式样,生成原始印模,并出具《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

承刻公章的经营企业凭《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通过网络调取公章原始印模,完成制作后,将制作公章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反馈公安机关后台数据库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除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部队系统外,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刻制新公章时,一律通过系统完成大小、式样、规格的核定以及制作、建档等工作,并按要求制作印章编码,其中单位的钢、铜印章暂不使用印章编码。

第十六条 公章内容、式样及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相关信息,统一传输到公安机关后台数据库,由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管理和使用。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将公章内容、式样及用章单位、公章刻制企业的信息提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因办案需要进行印章查询、比对的,须持部门介绍信及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经省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人员需要进行印章查询、比对的,须持单位介绍信或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省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

第五章 印章日常治安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印章刻字业企业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指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整改存在的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

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并按要求录入印章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查处打击各类涉章违法犯罪活动。

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一律予以取缔。

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伪造、变造公章或者多次违规承刻公章的,一律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其公章刻制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逐步建立完善印章治安管理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因管理和检查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企业治安管理制度办法

内部治安安全防范管理制度【1】

一、公司必须按要求设治安保卫机构和相应组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保卫、安全人民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

二、各项治安管理工作制度齐全,有专人检查、落实。

三、不得雇佣无户人员,年老体弱人员担任警卫编外人员担任警卫工作。

四、厂部警卫,夜勤人员按要求配齐电话、照明、报警装置和值班记录册。

五、警卫、值班人员发现必须按时到岗、认真交接、坚守岗位、加强检查、严禁迟到、早退、睡觉、脱岗或酒后上岗。

六、警卫、值班人员发现隐患和险情要及时报告处理,并负责保护好现场。

七、警卫、夜勤人员严格执行出入厂手续,做好人、车、货物的登记,查验证制度。

八、公司每月至少对所辖内的治安安全防范情况做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听劝说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学校治安安全管理制度【2】

1、对会见领导的客人要求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

2、门卫人员要严格执勤、文明执勤,对出入人员要注意盘查,对出入的车辆要认真检查,对携带公共财物出校门者,没有手续一律不准放行。严格落实来客登记制度,如有意外情况,值班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规定时间关、开大门;并经常打扫卫生,保持室内外整洁美观。

4、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制度,按时对学校情况进行巡查,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5、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因公(或非因公)机动车辆要求进入学校大门,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或说明原因,经值班人员同意后将车辆停放院内指定位置。

6、学校各机房门窗要加固,门锁钥匙由专人管理,不准交给学生开门代替。

7、加强在校学生管理和教育,避免打架斗殴现象发生,如有社会人员参与在校生打架现象,应及时与所辖区派出所联系,进行制止。

公司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制度【3】

1、健全综治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每年根据公司领导人员和机构调整,重新组建、调整综治领导成员及职责。公司的党委书记必须担任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副书记和工会主席必须担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必须担任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政工部、工会、工资、计生等部室的人员是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

2、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综合治理。通过召开党委会议、行政会议、支委会及支部大会等,在这些会议上研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布置和检查综合治理具体工作,开展综合治理方面教育。

3、加强与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等机关联系,进行警民共建。

4、聘请局法律顾问处的同志定期到公司做法制报告、讲座,定期召开法制教育主题会,定期出版法制教育板报,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宣传。

5、定期与各支部签定综合治理责任状,明确责任与义务。

6、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位,做到落实责任人,备齐各种物品,制定好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检查公司内的安全隐患,做到隐患随检随除,化学物品的灭火器材必需按规定定期更新。

7、加强公司机关及矿区周边环境的整治。注意协调与公司机关及矿区周边各单位的关系,发现公司机关及矿区周边有影响公司正常秩序的不安全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顿工作。

8、落实“不放心人”转化工作。定期进行“不放心人”情况统计,定期进行“不放心人”帮教,定期进行“不放心人”帮教转化经验交流。

9、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公司外来人员管理,加强对公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加强矛盾纠纷的发现、排查与调解。坚决把矛盾与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10、各单位、各部室要抓好责任范围内综合治理工作。关锁好各办公室和库房的门窗,保管好公私贵重物品。

11、库房、档案室等地方必须安放灭火器,防止触电起火等事故发生,做到人人懂“五防”知识,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

12、对机关重要部门加固防护窗栏和防盗门,防止偷盗案件发生,以避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13、经常对门卫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提高警惕,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4、门卫室要强化门卫的职责,加强封闭管理,严格人员出入,严格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对公司的物资进出要严格检查,加强巡逻,确保公司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15、门卫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机关下班以后门卫值班人员要对办公楼周围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第5篇 汽配交易中心治安管理办法

汽配交易中心(商城)治安管理办法

1、本市场治安主管部门是__派出所,市场内设有'交易中心治安办公室'。

2、凡入驻单位及人员不得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妨碍市场公共安全,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

3、凡进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必须服从本中心治安值勤人员的管理,因经营活动引发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行为,情节轻微者,由本中心治安办调解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机关处理。

4、凡进场单位及人员不得寻衅滋事,结伙斗殴,严禁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公安部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枪械入场。

5、凡进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人员严禁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严禁毒品交易及吸食毒品的活动。

6、凡进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得随意占用消防间及通道,严禁故意损坏设施或其它公用设施。

7、进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人员严禁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场所;严禁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书籍、淫秽录像、光盘或其它淫秽物品。

8、严禁未经交易中心物管部批准,在市场通道上搭棚、设立广告牌、堆物或其它妨碍市场交通等行为。

9、以上各条款望各商家及人员遵守执行,如有违反者治安办将按《条例》及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6篇 汇景物业施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汇景雅居关于施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物业小区内部治安安全管理,保证内部工作正常运行及各施工装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如下:

1、在各物业小区内的施工单位(包括短期、临时装修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日常施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自觉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施工单位进场时须到小区物业处办理申请手续,并交纳相应的押金,退场时需到小区物业处退还出入证及出示物品清单。

3、装修施工申请进场,需交纳2000 元施工保金,其中包括装修管理费(按 3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待施工队完工清场、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退还剩余保证金。

4、施工人员出入小区或在施工区内必须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及出入证,违者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10元,经常未带者从重处理或清除出场。

5、施工人员施工不准带违禁品(易燃易爆物)进入楼层,特殊情况经保安部同意后可少量带进,做到一日一清,并必须设专人管理。违者赔偿150元,屡教不改者送交公安部门从重处理。

6、施工人员之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损坏本公共财物者,除加倍赔偿外,肇事者双方需支付赔偿金200元,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7、施工人员工作中不准饮酒,发现醉酒状态中有威胁他人安全的本物业公司有权将其约束到酒醒以后,并赔偿150元;施工人员须文明施工,不得赤背、着短裤、穿拖鞋在小区公共区域行走。

8、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本公司有权将其送至公安部门处理。

9、对于施工的楼层部位,存在不安全隐患和不卫生状况,经小区保安部人员书面通知后,不按期整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令该施工单位(施工队)主管领导或负责人赔偿200元。

10、所有施工人员不经小区物业处批准,任何人不准在施工现场留宿(包括留宿其他人),发现一次赔偿50元,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理。经批准可在现场留宿的人员,晚10

第7篇 幼儿园治安管理制度办法

幼儿园安全防范制度【1】

一、幼儿园建立安全防范领导组:(略)

二、任务

1.保护园舍设备、财产和师生的安全。

2.防火、防盗、防毒、防污染、防事故。

3.与有关部门联系配合,安排值勤、值班。

制订安全防范公约,检查安全设施,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三、措施

1.坚持值日制度:每天由一名领导带班,两名教师值日。

2.坚持星期日和节假日值班制度,星期六和星期天由园领导轮流值日,节假日由领导带班,每天安排两名教师值班。

3.每年定期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四次检查,每学期开学初和期末各进行一次,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四、制度和公约

1.防火制度

(1)任何人不准随意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幼儿园。

特殊情况确需带入的,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妥善保管,严防事故发生。

(2)任何人不准随意拆装电器设施,玩弄电线,严防触电和引起火灾。

(3)任何人不准使用电炉取暖、煮饭等,严防火灾、浪费电力。

2.防盗制度

(1)各教室、办公室都须有防盗门锁,要随手关门、锁门。

(2)各室、各班都必须负责保管室内财产和个人钱物。

贵重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幼儿园存放。

(3)财务室、会计室、重要库房,都必须具备有效的防盗措施。

现金、票据、账簿都必须按规定存入保险柜,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送银行保管。

(4)送取现金,必须有两人以上财务人员共同去银行办理。

绝不允许单人送取千元以上现金。

否则,一旦丢失或发生意外,由承办人自己负责。

(5)园内住宿的职工要负责幼儿园夜间的安全,严防盗窃事故的发生。

3.防事故制度

(1)全园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严防各种事故发生。

(2)全园工作人员,要通力合作,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幼儿园安全防范保护制度【2】

1、在幼儿来园或离园接送时间内,门卫必须在园门口值勤。

2、中午有事要求离园的幼儿,由门卫问清情况,家长方可人园接孩子,并登记。

3、下午班教师离岗时,必须收拾好各类用具,关好教室门窗水电。

后勤人员离岗时关好水、电。

4、门卫每天下午六点以后,必须检查教学楼中所有教室门窗、水电开关是否关好,并作记录。

5、教师的办公桌内不得摆放贵重物品,钱物要上锁。

6、园内所有运动器具每学期大修一次,每二周检修一次,运动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损坏情况,所有职工有责任及时报修,排除事故隐患。

7、保教人员带领幼儿户外活动时,首先检查幼儿的鞋带、衣裤、运动器械,组织活动时教师不闲谈,不袖手旁观,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叉腰,或双手抱臂,不插口袋,不靠器具,防止发生意外。

8、一日活动中时时渗透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9、按时进教室接班,带班时不打电脑,不练琴,不看报刊、杂志、小说,不接电话,不与其他工作人员闲谈,注意照顾到全体幼儿,不和个别家长长时间闲谈(特殊原因例外)。

10、幼儿午睡时不擅自离开教室、不关教室门、不和其他工作人员交谈,保持教室内安静的午睡环境。

午睡前要观察幼儿神态、是否有异物或者是玩异物:防止把异物吞入肚子,放人鼻子,包括幼儿首饰。

幼儿入睡时痴强巡视,入睡后也要巡视空调温度、盖被情况、出汗情况,以便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1、午餐、点心分发时要注意食品的安放位置,汤、菜、豆奶、开水不得放在地面和靠近幼儿活动区的地方,包括洗手水池、洗碗池。

12、热爱幼儿,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

13、加强早晚护导工作,安排好幼儿离园活动内容。

保育员、教师在门口做好离园工作。

14、加强门卫责任制,防止幼儿走失和冒领事故发生,对有疑点的对象及时向园领导报告。

15、发生中、大事故要立即向领导报告,不得隐瞒。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3】

一、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

(1)推进安保工作。

聘用正规保安人员或选用年富力强、责任心强、防范能力强的男同志担任门卫,同时安排教职员工在上学、放学学生集中出入时,到校门口维持秩序。

(2)完善安保设备。

在校门口、学生宿舍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安排人员在后台值守,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为值守保安和门卫配备橡皮警棍、防割手套等必要的防护器械,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3)落实管理措施。

健全门卫制度,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准入制度。

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晚间校园管理,加大校园巡查力度,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保卫学生宿舍,坚持晚点名、查铺登记、值守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安全。

(4)加强值班巡逻。

各学校每天要有一名学校领导值班,值班学校领导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同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教职员工及保安值班,做好校内巡逻工作,遇有情况,能及时处理。

上学、放学时段,当日值班领导、教师和保安必须在校门口值守,有序引导、护卫学生。

在校门口及校园周边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

学校放学以后,须检查教室及校园内有无学生逗留,发现有学生逗留的,须及时通知班主任教师做好学生离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1、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与其它学校密切配合安全保卫工作,并学习其它兄弟学校优秀的安保经验。

2、主动邀请公安派出所干警协助,认真查找学校安全保卫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隐患,堵疏补漏,防患未然。

3、做好校园管制刀具的排查收缴、校内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周边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

同时,认真对学校防范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进行排查,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4、对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在上学、放学等时段,主动邀请交警部门派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交通秩序,引导安全通行,严防交通事故。

三、进一步深化安全防范教育

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和安全防范教育,围绕一些涉校涉生典型案件,开展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防范教育,切实将防范技能、安全常识传播到每一位师生,提高广大学生和教师的自防能力。

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家校通、发放给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引导家长特别是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园家长增强防范意识,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做到按时接送学生上放学。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进一步完善涉校涉生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涉及在校师生人身安全的案件事故,警校双方能快速反应,整体联动,全力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切实将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加强学校幼儿教师管理规定

1、值班教师必须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幼儿的到来。

上课之前,必须清点人数,对没

第8篇 某医学院治安管理处罚办法

医学院治安管理处罚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治安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秩序,保证教学、科研、产业、医疗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处罚分为:警告和罚款。

第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并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三条 一人违反规定条款两条以上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扰乱机关或单位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医疗、产业等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体育场(馆)、礼堂、教室、餐厅、商店、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的;

(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四)谎报险情,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法煽动扰乱校园秩序制造混乱的;

(五)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

(六)酗酒闹事的;

(七)拒绝、阻碍保卫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五条 有下列侵占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写恐吓信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六)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第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将消防器材和设备随意动用或移作它用的;

(二)侵占防火间距,随意搭棚,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的;

(三)在严禁烟火的地方吸烟、使用明火、随意焚烧树枝、树叶等杂物的;

(四)未经电力部门同意,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

(五)有重大火险隐患,经保卫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七条 学校严禁下列行为,违者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一)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出租、传播、复制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及光碟、软盘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学院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出入校门拒绝门卫验证、检查,无理取闹、强行出入的;

(二)将校徽、证件转借给他人的,涂改或伪造证件,冒充我校人员混入校内的;

(三)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上门推销商品的;

(四)机动车辆违反校园车速规定,或在校园练车的;

(五)外单位人员未经学校同意、保卫处审批在校园内进行_、文娱、体育等活动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保卫处备案而举办收费的舞会、卡拉ok演唱会、播放录像等活动的;

(七)违反噪声管理规定,影响正常工作和他人休息而不听劝阻的;

(八)未经学院或单位同意,擅自在教学区、学生区、医疗区留宿校外人员的;

(九)下班后未锁门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被处罚者应在3日内将罚款交保卫处。

第十条 罚款要开具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所有罚款全部上缴财务处。

第十一条 保卫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应严守法纪,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接受本办法处罚的单位、个人或者被侵害人,如不服裁决,可向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保卫处执行。

z医学院保卫处

第9篇 学校治安管理制度办法

校园治安管理制度【1】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证学院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校园实行半封闭管理。在白天上课时间、晚自修时间及每晚10点至次日晨6点时段,校园对学生实行封闭,闭校时间学生不得擅自进出校门。

二、校内各教学用房实行相应的楼禁制度。除教学、实验、阅览、_等活动需要而开放外,其它时间实行楼禁,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楼禁时间非法进入。

三、学生宿舍楼按男女生分楼住宿管理,异性禁止入内。上课和晚自修时间学生宿舍实行楼禁。楼禁时间内,寄宿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出的,须经住楼生管老师同意并进行登记。

四、学校对重点部位(如学生宿舍、财务室、食堂、仪器器材室、实验室、档案室、图书馆、有毒化学药品室等)应加强监管,重点部位的管理员为该部位的安全责任人,应针对本部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防火、防盗和其它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机防(报警器、灭火器等)配置的部位,管理人员还应注意保护安全装置,保持其良好的工作性能,防范安全事故,保证钱物安全。

五、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维护校园正常工作、教学秩序。不引带外人进校游玩和挤占学生的活动场所进行活动,避免产生磨擦、纠纷。学生进出校门应佩戴胸卡、校徽,服从门卫管理,不准硬闯门房,借机生事,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六、学校、年段、班级开展各项文化、娱乐、体育、联欢等活动和演出,师生应积极参加,但不得引带外人进校观看,避免意外纠纷,影响校园治安秩序。

七、学校各部位的临时工作人员,必须持身份证与学校签订用工合同。学校按照《福建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临时工及其家属进行登记,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管理。临时工及其亲属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制度。

八、因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工作需要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应由校相关处室负责填写《教育、教学、教研活动申报表》,报请校长批准后,布置年段组织进行。班级不能组织外出活动。年段原则上不宜组织外出活动,如确有必须外出的课题,段长作为责任人应详细填写申报表,校长批准后才能组织出行。外出活动的责任人和组织者,必须确保学生在活动全过程的安全。并共同对活动安全负责。

九、师生外出活动及节、假日回家、返校,应注意交通安全。不得乘坐无牌无证车、船,不搭乘柴三机、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不得无证驾骑摩托车,路上应自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十、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租住校外的寄宿生应注意饮食卫生,防止病从口入,防止食物中毒。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做好个人和环境卫生,防止疾病的流行和传播。

十一、除学校组织之外,学生要求_的,必须经学生会向学校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学生会与学校相关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到场维持好_秩序,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十二、教职员工不准私自带领或组织学生下河游泳和远足、旅游,不得涉足黄、赌、毒场所活动。严禁师生参与社会帮派组织活动。严禁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2】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 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 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 及时关锁教学楼及大门,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 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莲~山 课件 >

5、 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路队安全制度

1、 每天上午、下午放学时,路队辅导员及时清点人数,整理路队。

2、 要放学补课,需得到家长的同意,谁补课谁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并整好放学路队。

3、 辅导员必须准时到岗,严禁擅自脱离岗位。

4、 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

三、课堂教学制度

1、 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 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 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 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四、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 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 学校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 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 总务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学校设施设备。

五、饮水安全制度

1、 保证水源安全卫生。

2、 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

3、 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六、课间管理制度

1、 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 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 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七、集体活动安全制度

1、 学校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

2、 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校长审批同意。

3、 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班主任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 学校举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 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校园,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 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

3、 学校综合实验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电安全制度

1、 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 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 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4、 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

十、组织保障制度

1、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 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3、 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 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十一、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 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 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 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 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 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3】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

《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治安管理管理办法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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