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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管理办法13篇

发布时间:2022-12-03 13:06:05 查看人数:61

高压管理办法

第1篇 高压气瓶的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内的各类高压气瓶管理,确保储存、使用安全有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库管员和具体使用者必须清楚各类气体的性能和特性,做到发放使用无误。

第二条:各类气瓶必须有明显的漆色标记,佩戴好瓶帽、防震圈。

第三条:瓶库周围严禁烟火,库区要保持整洁,各类气瓶(实瓶、空瓶、不同气瓶)要分类存放。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

第四条:气瓶储存必须远离热源和明火,严禁爆晒和易燃物品、可燃物品混放一起,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第五条:严禁气瓶在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与各类油品混放。

第六条:装卸气瓶要轻卸轻放,严禁使用油污手套,严禁野蛮装卸,严禁敲击、碰撞。

第七条:严禁在装卸过程中流动吸烟,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八条:各类气瓶要按规定检验,检验标记清晰、可辨认,同时严禁使用各类过年检期的气瓶。

第九条:严禁使用外表腐蚀严重或外表损伤严重的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气瓶立放时,应有防倾倒措施。

第十条:电瓶车运输高压气瓶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且必须加以固定,防止气瓶滚动。

第十一条:不论空瓶、实瓶在实施运输过程中必须将气瓶瓶口全部保持一个方向,车厢内必须保持清洁干净无油污。

第十二条:所有返回库区的气瓶必须配置完好,对附件损坏、配置不齐全的气瓶库管员有权拒收,同时按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对各单位返回的气瓶(氧气、乙炔气瓶)要经常性的检查,检测气体剩余量,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0.05mpa和不大于0.3mpa的表压余气。

第十四条:安技处依照上述相关规定加强日常巡查,每月将检查结果报规划发展处进行考核;公司现场检查组在每月的检查中,也将此项规定作为检查的内容之一进行检查考核。

第2篇 高压试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栏网维护试验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试验室良好环境条件。

第二条 安全规定

(一) 高压试验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设备安全。

(二) 从事高压试验室(包括户外高压试验场)试验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三) 高压试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高压试验专业知识,熟悉掌握试验设备和试品性能,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

(四) 新参加高压试验的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在监护下参加指定的高压试验工作,但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

(五) 从事高压试验室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规程考试并合格。

(六) 从事高压试验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七) 应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

(八) 了解消防的一般知识,会使用试验室消防设备。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 高压试验室(场)应保持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以确保测量准确和人身安全,接地电阻不超过0.5欧,试验设备的接地点与被试验设备的接地点之间应有可靠的金属性连接,试验室(场)内所有的金属构架,固定的金属安全屏蔽遮(栅)栏均必须与接地网有牢固的连接,接地点应有明显可见的标志。

第四条 为了保证接地系统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每6年应至少测量一次接地电阻,并检查接地点的连通状态。

第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标准物质、仪表库应长期保持干燥状态,并有专人维护干燥设备的使用,保持干燥设备长期运行。定期对充电型仪器仪表进行充放电,保持仪器功能正常使用。

第六条 试验室应保持光线充足,门窗严密,通风设备完备。通往试验区域的门与试验电源联锁装置应定期检查,使之正常发挥作用。定期检查试验场的电源开关紧急按钮,确保在发生危急情况时可迅速切断电源。

第七条 试验室(场)内功能分区标示清晰。通道内布置整洁,不许随意堆放杂物。试验室周围应留有消防通道,并保证畅通无阻。

第八条 高压试验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遮拦、标示牌、安全信号灯、警铃。控制室(控制台)应铺橡胶、绝缘垫等。

第九条 根据试验室的性质和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具、防毒、防射线、防烫伤的防护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设施,并配备应急照明装置。并定期进行试验检查、更新,确保器具发挥作用。

第十条 试验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发现缺陷及时处理,并做好缺陷处理记录,不准试验设备带缺陷强行投入试验。试验室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定期维修。

第十一条 高压试验室建立各项技术档案的管理(包括图档、使用说明),试验设备、仪器的使用应做好登记记录,仪器借用应履行完整手续。

第十二条 电气计量装置应具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试验室电气计量装置、仪器、仪表等进行校对、检定,确保试验测量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 试验室内禁止吸烟,严禁烟火。对易燃、易爆或放电后可能产生毒性物质的设备应做好防火、防爆、防毒措施。

第十四条 试验人员在工作期间禁止喝酒,酒后以及情绪异常时不得参加试验工作。

第3篇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第 1 条

为维护公共安全,对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危险物品,分为氧化性物质、易燃性固体、禁水性物质

易燃性液体、爆炸性物质、强酸性物质等六类,其种类、名称及管制量,储存基准量如附表。

前项公共危险物品达于管制量者,应依本办法列卡管理,达于储存基准量者,其储存及储存场所之位置、构造与设备,应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及第四章之规定。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高压气体,其分类如左:

一压缩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 (表压力,以下同) 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气体。

二液化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三溶解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前项各类高压气体之名称,由内政部会同国防部、经济部定之。

第 4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管理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属于中央主管机关办理之事项,并由经济部协办之。

第 5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鉴定归类,由内政部商请有关机关聘请学者

专家成立委员会审议鉴定之。

第 6 条

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公司行号,应依法申请营利事业登记。

前项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应由受理机关送由警察局会同有关机关,联合检查其安全设备合格后,发给营利事业登记证,方得营业。

第 7 条

警察机关对辖区内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经营及储存,应列卡管理,并作定期及不定期之安全检查,必要时得邀集有关机关作联合检查。

前项安全检查实施事项,由内政部定之。

第 8 条

住宅区除不得存放第一类及第五类之公共危险物品,并不得设置矿油业贩卖场所,存放其他之各类公共危险物品不得达管制量。

商业区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场所,除另有规定外,存放公共危险物品不得达管制量之五倍。但存放第四类乙种公共危险物品之燃料油及锅炉油供自用者,得达管制量之二十倍。

第 9 条

持有公共危险物品达其储存基准量者,应于住宅区商业区以外之地区,依其性质分别设置各种储存仓库或储存槽,其构造及设备等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第 10 条

公共危险物品,不得置于地下层,邻近之墙壁应为不燃性材料构造,其储存及处理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者,应依其规定外,应切遵左列规定:

一第一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可燃物接触或混合,或与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并避免高温、冲击、磨擦。过氧化物,尤应避免与水接触。

二第二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氧化剂接触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温物体接近暨过热。金属粉应避免与水、或酸类接触。

三第三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水接触。

四第四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应防止其发生蒸气。

五第五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避免过热、冲击、摩擦。

六第六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可燃物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中和之物品接近。

第 11 条

储存第四类之乙醚、乙醛、环氧丙烷或其相当之公共危险物品,应用储存槽,除依前条第四款规定外,并应遵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屋外储存槽、屋内储存槽或移动储存槽储存者,除乙醚外,应填充不燃性气体。

二储存于屋外或屋内非压力储存槽中者,其温度应保持于摄氏三十度以下,其为乙醛者,应保持于摄氏十五度以下。

三储存于设有保冷装置之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低于其沸点之下。

四储存于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在摄氏四十度以下。

第 12 条

公共危险物品之容器,应合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者,适用有关机关所定或国际通用之规格。

前项容器外部应标明危险物品之名称及化学成分。

第 13 条

经营公共危险物品之贩卖场所,除第四类之矿油业外,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设在建筑物之地面层。

二应在明显之处,标示有关消防之必要事项。

三墙壁及地面应为耐火性或不燃性材料之构造。

四梁柱、楼梯、上层楼地板 (或屋顶) 均应以不燃性材料构造。

五其上层为楼房时,二楼地板及楼梯应为耐火性材料构造。

六应为甲种或乙种防火门窗或嵌有铁丝网玻璃之不燃性门窗。

七电气设备依照电气装置有关法规之规定。

八内设危险物品调配室者,应以耐火构造或不燃材料构造之墙壁与其他场所隔离,并设置有效通风装置。

第 14 条

经营第四类之矿油业贩卖场所,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限于四层以下建筑物之第一层或平房。

二应为耐火构造之建筑物。

三设在市区贩卖场所储存中质石油类不得超过二百公升,重质石油类及润滑油,齿轮油、活塞油类,均不得超过八百公升。

第 15 条

处理公共危险物品之场所,其设施及管理之事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

经济部定之。

第 16 条

处理废弃之公共危险物品,应先向该管警察机关报备,并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烧毁时,应在安全场所以安全方法为之,进行中并派人监视。

二埋弃应依危险物品之性质,在安全处所为之。

三废弃之公共危险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存放于安全设备中,勿使其流失,并不得任意投入水中。

第 17 条

运输公共危险物品,依有关之交通法令规定办理。如在装卸场地或运送途中,因危险物品泄漏或溢出等发生意外时,应作紧急处置,并即刻报告邻近警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协助抢救。

第 18 条

储存高压气体之措施,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住宅区或商业区使用高压气体,同时使用不得超过二瓶,其存放场所亦同。

第 19 条

贩卖第一类之有毒气体、第二类之液化石油气、第三类之乙炔及其他具有燃性之气体及有毒气体之场所,不得设于住宅区。

储放第二类之液化石油气,以十六公斤罐装者为准,家庭使用不得超过二瓶,营业使用不得超过四瓶,设于市区之贩卖场所,不得超过八瓶。

第 20 条

高压气体之管理,除本章有特别规定外,准用前章第十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

第 21 条

储存公共危险物品之处所及处理场所,应设置左列报警设备:

一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包括:

(一) 自动火警探测设备。

(二) 手动报警器。

(三) 报警标示灯。

(四) 火警警铃。

(五) 火警受讯机总机。

(六) 紧急电源。

二报警电话或其他报警装置。

三扩音设备。

四警钟。

高压气体存放场所,应置火警自动报警设备,每十平方公尺应至少设置一个漏气探测器。

前二项所应设置有效之灭火设备,其规格由内政部定之。

第 22 条

经营矿油业及液化石油气贩卖场所,应于油类及液化石油气钢瓶上方设置悬挂式自动灭火器一具,并备二十磅干粉灭火器二具,面积超过二十平方公尺者,应增设干粉灭火器一具。

第 23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处所之员工,应接受消防训练及演习。

第 24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及贩卖等作业中,其负责人应执行安全监督,置安全作业管理员者,应接受消防警察机关公共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讲习。

第 25 条

村 (里) 长、邻长、村 (里) 干事,获悉辖区住户或公司行号有左列情形时,应即通知附近警察机关处理。

一未经核准而储存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超过管制量者。

二其他储存公共危险物品或高压气体违反规定者。

三任意放置公共危险物品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第 26 条

凡贩卖、储存或处理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应注意妥慎保管及适当处理,如因而发生灾害,除应速报邻近消防警察机关抢救外,并应先行扑救。

第 27 条

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违反本办法之规定,除涉有刑责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外,得视情节,依左列规定处分:

一限期改善。

二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 28 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处所,不合本办法规定者,应于内政部规定期间内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 29 条

军用危险物品之管理,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 30 条

石油类加油站及油库之管理,由经济部另定之。

第 3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第4篇 高压灭菌锅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1. 高压灭菌锅由取得特种设备资格证人员操作,熟悉和掌握高压锅的性能及原理,按照说明书使用。具备日常保养和维护能力。

2. 坚守工作岗位,具有安全意识,不擅自离岗,如需离开一定有专人代为看管,同时做好交接班登记。

3. 工作前检查高压灭菌锅电源及性能是否良好。水位是否在正常范围。

4. 每日清理高压灭菌锅表面卫生,保持清洁无污渍、油渍。

5. 每日记录灭菌锅使用的时间、锅次和物品名称。

6. 每周有专人负责(护士长指定人员),负责高压灭菌锅的保养,有记录。

7. 每月有专人负责高压灭菌锅维护有记录。

8. 每年由设备科负责高压灭菌锅压力表的监测工作。确保设备处于完好安全工作状态。护士长负责与总务联系。

9. 对高压灭菌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护士长或指定负责人员可以直接向中心消毒供应中心联系。

10.操作人员不得违规操作,否则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第5篇 高压电气设备春秋检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保证我公司高压电气设备春季检修和秋季检修工作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实现高压电气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范围内高压电气设备的春季、秋季检修工作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济钢1997年4月发《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总厂区动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冶金工业部1985年8月发《冶金工业电气设备技术规程》。

4 定义

两票:工作票、操作票。

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

5 职责

5.1生产部负责春秋检计划的安排及工作的组织协调。

5.2装备部负责检修项目及质量的管理

5.3安环处负责安全工作的检查。

5.4动力厂负责施工。

5.5各生产单位负责配合动力厂进行施工。

6 管理内容及要求

6.1高压电气设备春季、秋季检修计划,由动力厂根据电气设备的实际情况在检修开工前30天做出,并经动力厂领导审核后分别报总公司生产部、装备部。

6.2主变及110v线路的停电,在检修计划订出后,由动力厂的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联系人在供电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向供电公司提出“停电申请”,供电公司同意停电后,即可执行检修计划。

6.3主变检修:由总公司生产部根据动力厂所报检修计划,以总公司主要生产厂的设备检修为主线,经研究确定,提前做出各变电所主变的停电计划(包括开工时间、检修时间)。动力厂根据停电计划,做好检修前期准备工作,做到最大限度地减少停电面积和减少停电时间。

6.4线路检修:35kv及以上高压供电线路的检修随各变电所的主变检修一起进行;6kv及10kv馈电线路的检修则由动力厂根据实际运行方式,向生产部报周检修计划,进行调整后轮修。

6.5在春检期间动力厂负责做好高压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6.6检修进度、安全及质量保证

6.6.1生产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在检修时严格执行生产部制定的检修开工计划,各生产单位配合检修按时压负荷倒电源并停电,保证施工单位按时开工、完工,不得延误工期。

6.6.2安环处和动力厂负责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单位在检修中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总厂区动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按要求做好安全措施,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6.7检修中要严格执行《冶金工业电气设备技术规程》,检修完成后由动力厂的工作负责人进行工作完工的确认并签字,装备部负责设备检修质量的把关验收,确保检修质量。

6.8各检修配合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生产部确定并下达的停电时间表执行停产停电,不经生产部同意,不得延迟。

7考核

检修中,因为各配合单位无故推迟倒电源压负荷停电时间而造成延误工期的,或因施工单位准备不充分等原因而造成延误工期的,总公司将根据延误时间长短考核有关责任单位,延误工期<10分钟扣责任单位500元,10-15分钟扣责任单位1000元,15-20分钟扣责任单位2000元,延误工期>;20分钟扣责任单位5000元;对于检修中出现的安全及质量事故,总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分清责任并考核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责任人。

第6篇 电力发展公司高压试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栏网维护试验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试验室良好环境条件。

第二条 安全规定

(一) 高压试验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设备安全。

(二) 从事高压试验室(包括户外高压试验场)试验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三) 高压试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高压试验专业知识,熟悉掌握试验设备和试品性能,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

(四) 新参加高压试验的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在监护下参加指定的高压试验工作,但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

(五) 从事高压试验室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规程考试并合格。

(六) 从事高压试验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七) 应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

(八) 了解消防的一般知识,会使用试验室消防设备。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 高压试验室(场)应保持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以确保测量准确和人身安全,接地电阻不超过0.5欧,试验设备的接地点与被试验设备的接地点之间应有可靠的金属性连接,试验室(场)内所有的金属构架,固定的金属安全屏蔽遮(栅)栏均必须与接地网有牢固的连接,接地点应有明显可见的标志。

第四条 为了保证接地系统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每6年应至少测量一次接地电阻,并检查接地点的连通状态。

第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标准物质、仪表库应长期保持干燥状态,并有专人维护干燥设备的使用,保持干燥设备长期运行。定期对充电型仪器仪表进行充放电,保持仪器功能正常使用。

第六条 试验室应保持光线充足,门窗严密,通风设备完备。通往试验区域的门与试验电源联锁装置应定期检查,使之正常发挥作用。定期检查试验场的电源开关紧急按钮,确保在发生危急情况时可迅速切断电源。

第七条 试验室(场)内功能分区标示清晰。通道内布置整洁,不许随意堆放杂物。试验室周围应留有消防通道,并保证畅通无阻。

第八条 高压试验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遮拦、标示牌、安全信号灯、警铃。控制室(控制台)应铺橡胶、绝缘垫等。

第九条 根据试验室的性质和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具、防毒、防射线、防烫伤的防护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设施,并配备应急照明装置。并定期进行试验检查、更新,确保器具发挥作用。

第十条 试验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发现缺陷及时处理,并做好缺陷处理记录,不准试验设备带缺陷强行投入试验。试验室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定期维修。

第十一条 高压试验室建立各项技术档案的管理(包括图档、使用说明),试验设备、仪器的使用应做好登记记录,仪器借用应履行完整手续。

第十二条 电气计量装置应具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试验室电气计量装置、仪器、仪表等进行校对、检定,确保试验测量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 试验室内禁止吸烟,严禁烟火。对易燃、易爆或放电后可能产生毒性物质的设备应做好防火、防爆、防毒措施。

第十四条 试验人员在工作期间禁止喝酒,酒后以及情绪异常时不得参加试验工作。

第7篇 井下高压停送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用电,确保供用电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保证井下通风系统的可靠性及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具体内容

第一条 正常情况下,在未有停电措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停电,特别是掘进工作面及有局扇风机通风的独头巷道。

第二条 对有计划的停电检修或工作,必须制定相应的停电检修工作措施,有主管领导及总工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把措施发放生产调度室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 停送电顺序

(一)停电顺序(高压)

1、停电前,施工单位及工作人员首先要请示公司生产调度室,说明需要停电的工作地区,停某某号开关。生产调度室要根据供电系统图中的停电范围通知相关的生产区域单位,方可下达可以停电的命令。

2、停电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生产调度室的停电指令后,要严格按预先下发的停电施工及检修措施执行,方可停电。

3、在停电过程中,值班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即先停动力电源、后停通风电源、先低压、后高压、先分开关、后总开关的原则,并在停电的总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闭锁装置要牢固可靠。

4、对无计划造成的停电,如供电网络造成的全公司井停电以及因其它原因引起跳闸造成的局部及区域性停电。变电所值班人员均应首先向生产调度室汇报,调度值班人员要根据停电范围,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通知停电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视情况而定,下达是否需要撤出人员的指令。

(二)送电顺序

1、恢复送电时,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应首先向生产调度室请示。生产调度室根据井下停电区域内的通风情况,瓦斯浓度等,并通知停电区域内的负责人,下达是否可以恢复送电以及送电范围的命令。

2、施工单位及检修工作负责人接到生产调度室下达可以恢复送电的指令后,要严格按措施及操作规程执行,严格遵循先电源侧、后负荷侧、先高压、后低压、先送通风电源、后送动力电源的原则。

3、对因故不能及时恢复送电,如瓦斯超限等,生产调度室要及时通知通风区,下达是否采取瓦斯排放指令。

4、通风区接到某地区需排放瓦斯的指令后,即按常规措施进行(有临时措施的按临时措施执行)。

5、一切正常后,全部恢复供电

第四条 停电检修施工单位与调度值班人员在请示或下达停电与恢复送电的指令时,双方均应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并做好录音以备查。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8篇 高压气瓶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1、各类气瓶必须分类放置于统一制作的小房内,空瓶满瓶分开放置;

2、气瓶停放处应设有固定支架、栅栏等防止倒瓶设施;

3、气瓶应远离明火和电气设备;

4、使用气瓶的室内必须通风良好;

5、使用气瓶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曝晒;

6、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阀,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7、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尽,应保留有0.05 mpa以上的压力;

8、发现阀门和减压阀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处理上报,阀门损坏时严禁带压更换阀门;

9、用完气后,应及时关闭阀门;

10、搬运时,易燃易爆气瓶禁止混装;

11、压力表一年检定一次。

第9篇 井下高压停送电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用电,确保供用电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保证井下通风系统的可靠性及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具体内容

第一条 正常情况下,在未有停电措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停电,特别是掘进工作面及有局扇风机通风的独头巷道。

第二条 对有计划的停电检修或工作,必须制定相应的停电检修工作措施,有主管领导及总工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把措施发放生产调度室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 停送电顺序

(一)停电顺序(高压)

1、停电前,施工单位及工作人员首先要请示公司生产调度室,说明需要停电的工作地区,停某某号开关。生产调度室要根据供电系统图中的停电范围通知相关的生产区域单位,方可下达可以停电的命令。

2、停电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生产调度室的停电指令后,要严格按预先下发的停电施工及检修措施执行,方可停电。

3、在停电过程中,值班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即先停动力电源、后停通风电源、先低压、后高压、先分开关、后总开关的原则,并在停电的总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闭锁装置要牢固可靠。

4、对无计划造成的停电,如供电网络造成的全公司井停电以及因其它原因引起跳闸造成的局部及区域性停电。变电所值班人员均应首先向生产调度室汇报,调度值班人员要根据停电范围,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通知停电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视情况而定,下达是否需要撤出人员的指令。

(二)送电顺序

1、恢复送电时,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应首先向生产调度室请示。生产调度室根据井下停电区域内的通风情况,瓦斯浓度等,并通知停电区域内的负责人,下达是否可以恢复送电以及送电范围的命令。

2、施工单位及检修工作负责人接到生产调度室下达可以恢复送电的指令后,要严格按措施及操作规程执行,严格遵循先电源侧、后负荷侧、先高压、后低压、先送通风电源、后送动力电源的原则。

3、对因故不能及时恢复送电,如瓦斯超限等,生产调度室要及时通知通风区,下达是否采取瓦斯排放指令。

4、通风区接到某地区需排放瓦斯的指令后,即按常规措施进行(有临时措施的按临时措施执行)。

5、一切正常后,全部恢复供电

第四条 停电检修施工单位与调度值班人员在请示或下达停电与恢复送电的指令时,双方均应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并做好录音以备查。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10篇 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高压试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栏网维护试验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试验室良好环境条件。

第二条 安全规定

(一) 高压试验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设备安全。

(二) 从事高压试验室(包括户外高压试验场)试验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三) 高压试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高压试验专业知识,熟悉掌握试验设备和试品性能,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

(四) 新参加高压试验的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在监护下参加指定的高压试验工作,但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

(五) 从事高压试验室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规程考试并合格。

(六) 从事高压试验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七) 应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

(八) 了解消防的一般知识,会使用试验室消防设备。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高压试验室(场)应保持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以确保测量准确和人身安全,接地电阻不超过0.5欧,试验设备的接地点与被试验设备的接地点之间应有可靠的金属性连接,试验室(场)内所有的金属构架,固定的金属安全屏蔽遮(栅)栏均必须与接地网有牢固的连接,接地点应有明显可见的标志。

第四条 为了保证接地系统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每6年应至少测量一次接地电阻,并检查接地点的连通状态。

第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标准物质、仪表库应长期保持干燥状态,并有专人维护干燥设备的使用,保持干燥设备长期运行。定期对充电型仪器仪表进行充放电,保持仪器功能正常使用。

第六条 试验室应保持光线充足,门窗严密,通风设备完备。通往试验区域的门与试验电源联锁装置应定期检查,使之正常发挥作用。定期检查试验场的电源开关紧急按钮,确保在发生危急情况时可迅速切断电源。

第七条 试验室(场)内功能分区标示清晰。通道内布置整洁,不许随意堆放杂物。试验室周围应留有消防通道,并保证畅通无阻。

第八条 高压试验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遮拦、标示牌、安全信号灯、警铃。控制室(控制台)应铺橡胶、绝缘垫等。

第九条 根据试验室的性质和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具、防毒、防射线、防烫伤的防护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设施,并配备应急照明装置。并定期进行试验检查、更新,确保器具发挥作用。

第十条 试验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发现缺陷及时处理,并做好缺陷处理记录,不准试验设备带缺陷强行投入试验。试验室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定期维修。

第十一条 高压试验室建立各项技术档案的管理(包括图档、使用说明),试验设备、仪器的使用应做好登记记录,仪器借用应履行完整手续。

第十二条 电气计量装置应具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试验室电气计量装置、仪器、仪表等进行校对、检定,确保试验测量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 试验室内禁止吸烟,严禁烟火。对易燃、易爆或放电后可能产生毒性物质的设备应做好防火、防爆、防毒措施。

第十四条 试验人员在工作期间禁止喝酒,酒后以及情绪异常时不得参加试验工作。

第11篇 公共危险物品高压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第 1 条

为维护公共安全,对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危险物品,分为氧化性物质、易燃性固体、禁水性物质

易燃性液体、爆炸性物质、强酸性物质等六类,其种类、名称及管制量,储存基准量如附表。

前项公共危险物品达于管制量者,应依本办法列卡管理,达于储存基准量者,其储存及储存场所之位置、构造与设备,应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及第四章之规定。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高压气体,其分类如左:

一压缩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 (表压力,以下同) 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气体。

二液化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三溶解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前项各类高压气体之名称,由内政部会同国防部、经济部定之。

第 4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管理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属于中央主管机关办理之事项,并由经济部协办之。

第 5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鉴定归类,由内政部商请有关机关聘请学者

专家成立委员会审议鉴定之。

第 6 条

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公司行号,应依法申请营利事业登记。

前项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应由受理机关送由警察局会同有关机关,联合检查其安全设备合格后,发给营利事业登记证,方得营业。

第 7 条

警察机关对辖区内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经营及储存,应列卡管理,并作定期及不定期之安全检查,必要时得邀集有关机关作联合检查。

前项安全检查实施事项,由内政部定之。

第 8 条

住宅区除不得存放第一类及第五类之公共危险物品,并不得设置矿油业贩卖场所,存放其他之各类公共危险物品不得达管制量。

商业区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场所,除另有规定外,存放公共危险物品不得达管制量之五倍。但存放第四类乙种公共危险物品之燃料油及锅炉油供自用者,得达管制量之二十倍。

第 9 条

持有公共危险物品达其储存基准量者,应于住宅区商业区以外之地区,依其性质分别设置各种储存仓库或储存槽,其构造及设备等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第 10 条

公共危险物品,不得置于地下层,邻近之墙壁应为不燃性材料构造,其储存及处理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者,应依其规定外,应切遵左列规定:

一第一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可燃物接触或混合,或与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并避免高温、冲击、磨擦。过氧化物,尤应避免与水接触。

二第二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氧化剂接触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温物体接近暨过热。金属粉应避免与水、或酸类接触。

三第三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水接触。

四第四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应防止其发生蒸气。

五第五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避免过热、冲击、摩擦。

六第六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可燃物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中和之物品接近。

第 11 条

储存第四类之乙醚、乙醛、环氧丙烷或其相当之公共危险物品,应用储存槽,除依前条第四款规定外,并应遵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屋外储存槽、屋内储存槽或移动储存槽储存者,除乙醚外,应填充不燃性气体。

二储存于屋外或屋内非压力储存槽中者,其温度应保持于摄氏三十度以下,其为乙醛者,应保持于摄氏十五度以下。

三储存于设有保冷装置之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低于其沸点之下。

四储存于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在摄氏四十度以下。

第 12 条

公共危险物品之容器,应合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者,适用有关机关所定或国际通用之规格。

前项容器外部应标明危险物品之名称及化学成分。

第 13 条

经营公共危险物品之贩卖场所,除第四类之矿油业外,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设在建筑物之地面层。

二应在明显之处,标示有关消防之必要事项。

三墙壁及地面应为耐火性或不燃性材料之构造。

四梁柱、楼梯、上层楼地板 (或屋顶) 均应以不燃性材料构造。

五其上层为楼房时,二楼地板及楼梯应为耐火性材料构造。

六应为甲种或乙种防火门窗或嵌有铁丝网玻璃之不燃性门窗。

七电气设备依照电气装置有关法规之规定。

八内设危险物品调配室者,应以耐火构造或不燃材料构造之墙壁与其他场所隔离,并设置有效通风装置。

第 14 条

经营第四类之矿油业贩卖场所,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限于四层以下建筑物之第一层或平房。

二应为耐火构造之建筑物。

三设在市区贩卖场所储存中质石油类不得超过二百公升,重质石油类及润滑油,齿轮油、活塞油类,均不得超过八百公升。

第 15 条

处理公共危险物品之场所,其设施及管理之事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

经济部定之。

第 16 条

处理废弃之公共危险物品,应先向该管警察机关报备,并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烧毁时,应在安全场所以安全方法为之,进行中并派人监视。

二埋弃应依危险物品之性质,在安全处所为之。

三废弃之公共危险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存放于安全设备中,勿使其流失,并不得任意投入水中。

第 17 条

运输公共危险物品,依有关之交通法令规定办理。如在装卸场地或运送途中,因危险物品泄漏或溢出等发生意外时,应作紧急处置,并即刻报告邻近警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协助抢救。

第 18 条

储存高压气体之措施,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住宅区或商业区使用高压气体,同时使用不得超过二瓶,其存放场所亦同。

第 19 条

贩卖第一类之有毒气体、第二类之液化石油气、第三类之乙炔及其他具有燃性之气体及有毒气体之场所,不得设于住宅区。

储放第二类之液化石油气,以十六公斤罐装者为准,家庭使用不得超过二瓶,营业使用不得超过四瓶,设于市区之贩卖场所,不得超过八瓶。

第 20 条

高压气体之管理,除本章有特别规定外,准用前章第十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

第 21 条

储存公共危险物品之处所及处理场所,应设置左列报警设备:

一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包括:

(一) 自动火警探测设备。

(二) 手动报警器。

(三) 报警标示灯。

(四) 火警警铃。

(五) 火警受讯机总机。

(六) 紧急电源。

二报警电话或其他报警装置。

三扩音设备。

四警钟。

高压气体存放场所,应置火警自动报警设备,每十平方公尺应至少设置一个漏气探测器。

前二项所应设置有效之灭火设备,其规格由内政部定之。

第 22 条

经营矿油业及液化石油气贩卖场所,应于油类及液化石油气钢瓶上方设置悬挂式自动灭火器一具,并备二十磅干粉灭火器二具,面积超过二十平方公尺者,应增设干粉灭火器一具。

第 23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处所之员工,应接受消防训练及演习。

第 24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及贩卖等作业中,其负责人应执行安全监督,置安全作业管理员者,应接受消防警察机关公共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讲习。

第 25 条

村 (里) 长、邻长、村 (里) 干事,获悉辖区住户或公司行号有左列情形时,应即通知附近警察机关处理。

一未经核准而储存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超过管制量者。

二其他储存公共危险物品或高压气体违反规定者。

三任意放置公共危险物品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第 26 条

凡贩卖、储存或处理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应注意妥慎保管及适当处理,如因而发生灾害,除应速报邻近消防警察机关抢救外,并应先行扑救。

第 27 条

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违反本办法之规定,除涉有刑责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外,得视情节,依左列规定处分:

一限期改善。

二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 28 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处所,不合本办法规定者,应于内政部规定期间内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 29 条

军用危险物品之管理,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 30 条

石油类加油站及油库之管理,由经济部另定之。

第 3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第12篇 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 总则

高压开关设备对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加强电力系统入网运行高压开关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系统、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有关设计、基建、安装和运行单位均应严格遵守。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开关设备,即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接触器、熔断器、重合器、分段器、高压开关柜、组合电器以及箱式变电站、防误操作连锁装置和直流电源装置等。

3 产品入网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

3.1 审批权限

3.1.1 凡12kv和40.5kv电压等级首次开发和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开关设备,由国家电力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

3.1.2 国家电力公司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委托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主持产品的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受委托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不得再向下属单位委托,审查评价(鉴定)的结果应报国家电力公司。

3.1.3 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的高压开关设备制造厂生产的40.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转产(购图纸或专利)新品种,由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查和评价(鉴定)。

3.1.4 产品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合格后,由主持单位签发证书。

3.2 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的必备条件

3.2.1 产品制造厂应具有高压开关设备制造资质。

3.2.2 产品型式试验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系统运行工况的要求,对于标准中的协商试验项目,制造厂应在型式试验前与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及所在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人协商确定。

3.2.3 为确保产品型式试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高压开关设备的型式试验必须在国家认可的质检中心或试验站,(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西高所、沈高厂虎石台试验站、华通厂强电流试验站)进行,其中沈高厂虎石台试验站、华通厂强电流试验站在对本厂产品进行型式试验时,应有其他具备资质的质检中心或试验站及当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指派的代表参加。

3.2.4 产品具备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条件后,制造厂可向当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评价(鉴定)。由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 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查或评价(鉴定)的产品通过后,应将技术资料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备案。需申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查评价(鉴定)的产品,经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预审同意后,将意见及技术资料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电力公司。

3.3 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的主要内容

3.3.1 技术审查(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生产技术的来源、计划任务书、技术条件、试验大纲、型式试验报告、试制总结、标准化审查、技术经济分析、安装使用说明书、主要件主要项检查表、备品配件及易损件清单、全套图纸及明细表、工厂鉴定书和样机出厂试验数据等。

3.3.2 试运行评价(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进行批量生产所必备的条件(厂房、设备、工艺、工装)、技术力量构成、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手段、工艺验证综合报告、批试总结、型式试验报告、技术审查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工业试运行报告(包括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工厂批试鉴定书和产品抽试情况等。

4 工业试运行

4.1 按规定程序通过技术审查(鉴定)的产品方可安排在电网适当地点进行试运行考核。

4.2 产品在电网中的试运行按“3.1审批权限”分级管理,分别由国家电力公司会同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或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会同供电企业、发电厂协商安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各供电企业、发电厂不得自行受理试运行。

4.3 试运行地点确定后,制造厂应与试行单位签定“产品试运行协议”,协议应报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超高压产品试运行协议应报国家电力公司。

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制造厂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安全技术说明、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负责试运行产品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期间设备缺陷的处理及技术改进,支付合理的试运行费用,负责赔偿在试运行期间因产品问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试运行方:协助制造厂进行试运行产品的现场安装和调试,协助进行缺陷处理和技术改进工作,负责制造厂提出的各种运行数据的测试记录和分析工作,负责申报产品试运行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安全考核事宜,提供经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主管部门审批的试运行总结报告。

4.4 新产品挂网试运行的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试运行的产品数量一般不超过8台。

4.5 产品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报告产品的试运行情况及改进意见,并提出试运行总结报告,做好终止试运行的准备。试运行工作结束前,协议双方应根据产品的试运行情况和实际需要,商定试运行产品的处理方式和费用等事项。在解决了技术审查(鉴定)所遗留的问题,产品改进得到充分考核后,可结束试运行。由试运行单位的主管部门协同制造厂,向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申报试运行评价(鉴定)。

5 电网现场试验

5.1 高压开关设备需进行电网现场试验时,由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批,并组织安排。

5.2 进行电网现场试验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安全,尽量减小对系统正常发、供电的影响,被试产品进行电网现场试验之前,应尽可能在试验站已有条件下进行相应的试验考核。

5.3 承办电网现场试验的单位可根据试验规模的大小和对电力系统影响的程度,与被试方协商确定试验费用。

6 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原则

6.1 各电力设计、物资、基建和运行单位选用国内(包括中外合资)制造产品必须通过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委托单位的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高压开关设备必须是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的产品,产品及配套件和主要元件应与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及配套件、元件结构性能相同,各发、供电单位不得装用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产品及配套件、元件,否则造成事故时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6.2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进行高压开关设备的设计选型时,应有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参加。

6.3 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电网运行工况、产品性能和运行业绩,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高压断路器的额定短路开断电流至少应考虑满足十年内电网发展的需要。

6.4 城市电网、发电厂和变电所,宜选用无油化产品。7.2~40.5kv电压等级宜选用真空断路器,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宜选用sf6电器,选用sf6开关设备应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和处理设备。

6.5 由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投运使电网短路电流增加时,运行部门应按电网发展规划的最大运行方式,核对开关设备的额定短路开断电流能否满足要求,如不能满足要求应及早向规划、基建部门提出更换。

7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7.1 新产品(包括新设计和改型产品)和完善改进后的产品,未按本办法通过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前,一律不得订购、安装、验收和投运,否则运行部门有权拒绝使用。

7.2 加强对高压开关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电力系统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各级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应将此项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凡订货批量较大或126kv及以上电压等级产品,均应进厂验收。验收应包括对工厂生产过程、零部件质量、产品出厂性能的全过程监督。为确保基建安装质量,运行部门人员应提前进入安装现场,协助安装单位把好安装质量关,在安装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彻底处理,不留隐患。设备交接验收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不符合要求运行单位不得验收和投运。

7.3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在使用上把好关,选用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的制造厂按照本办法通过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生产的产品(按鉴定型号、规格)。不得选用采取各种手段横向整机扩散、转让、出售铭牌和入网证书的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各种“分厂”、“联合体”如非法使用认可厂的铭牌或证书,一经查出,将在国家电力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取消原认可厂的资格。

7.4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应及时收集各种产品在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和事故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制造厂,协助制造厂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为了促进制造厂提高产品质量并及时解决事故中的质量问题,对高压开关设备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主管部门和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

7.5 凡生产高压开关设备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产品销售到国内电力系统,均应接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对于从国外引进的40.5kv及以下电压等级高压开关设备批量整机或批量散件组装的产品,应在中国有资质的试验站进行全部型式试验,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产品应在中国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合格后方可入网使用。

7.6 为了解各地高压开关设备制造厂的生产范围和供货品种,防止无序生产和未经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的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系统,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建立本地区高压开关设备生产厂及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档案。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建立全国高压开关设备生产厂和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档案,每年发布一次公报,提供可订货的厂家、品种和规格的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8 高压开关设备的更换原则

8.1 凡在电网中服役20年以上的高压开关设备,可根据技术经济分析的结果给予更换。

8.2 当断路器的实际短路电流开断能力不能满足其安装地点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要求时,应予更换。

8.3 凡国家或电力系统已决定停止、装用的产品,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有计划地淘汰。

8.4 运行中的高压开关设备,因其性能或质量明显地不适应安装位置运行工况要求或不能保证运行安全时,应予更换。

9 附则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批准、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能源部《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3篇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各矿高压供电系统内的作业和管理,保证矿井供电安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电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矿井现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两票”,指高压电气作业、操作所必需填写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作业的书面命令,也是明确安全职责,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是安全措施实施的书面依据。

操作票:是操作人员为避免误操作而进行操作程序预想的书面记录,值班人员(维修人员)正常进行的各项倒闸操作均填写操作票,并按操作票所列内容按顺序操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

1、负担全矿供电的35kv、110kv变电站,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河南省电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规定》等行业标准,严格执行两票等管理规定。

2、地面各变电所(配电室)、机房、选煤厂、综采预安装,井下各变电所、高压配电点等高压设备(如6kv)严格按本细则执行。

3、一人值班和无人值班的变电所、配电点内的操作原则上由责任单位操作和监护,如有困难可由停送电联系单位(检修单位)派专人负责操作的联系和监护工作。如需采取验电、放电等安全措施时,必须由该变电所(配电点)的责任单位安排合格监护人员执行。正常情况下,严禁单人独岗作业,事故处理除外。

4、单一分、合断路器的操作不需办理操作票,如水泵、扇风机、压风机、胶带机等的启、停操作,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实验动作后的恢复送电工作,分、合跌落保险操作等,但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联系票并做好相关记录。

5、涉及多变电所协作的大型检修,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各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现场办理联系票)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

6、采掘单位及地面单位检修高压设备、高压电缆及高压连接器等检修或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计划检修需按照规定编制措施,在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现场办理联系票)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

7、停送电联系票、工作票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并审批完毕,现场提前30分钟送达变电所(配电点),事故处理或应急处置除外。

第四条 工作票使用范围、填写要求及管理规定

凡在高压电气设施上作业或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检修、维修、维护、试验、改造等)时,必须填用工作票。

1. 工作票的填用要求、管理规定

1.1 工作票应在工作前1日送达运行人员,临时工作的工作票可在当日工作开始前送达。

1.2 工作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每个变电站所用的工作票应按实际收到时间进行顺序编号(在左上角注明)。

1.3 工作票应使用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清楚,字迹工整,不得任意涂改。若需更改时,在写错处划两横线注销后修改,修改人员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

1.3.1 工作票的下列几项不得涂改:设备的名称和编号;工作地点;接地线装设地点;计划工作时间。

1.3.2 必须在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栏内填写双重名称,即设备编号和用途名称,其他有关项目填写设备编号。

1.3.3 凡在工作中需要进行的高压试验项目,必须在工作票的工作栏写明。

1.4 变电所值班人员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和现场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并符合现场条件。如不合格,应返回工作负责人,拒绝受理该工作票。

1.5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多日工作,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次日复工时,需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先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并召开现场会,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1.6 全部工作完成,现场清理完毕、施工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后,工作负责人向运行人员详细交待施工情况和遗留缺陷,会同运行人员现场验收、核对现场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上所填内容,双方签字记入时间方告终结。

1.7 工作票执行后在备注栏内加盖“已执行”章或填写“已执行”字样。使用过的工作票由变电所现场保存(无人值守变电所、配电点由区队保存),每月由专人统一整理,收存,工作票保存期为1年。

1.8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票许可人3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1.9 若因工作任务扩大需要变更安全措施,必须重新办理工作票,履行许可手续。

1.10工作票一式两份,不得任意涂改;两份工作票中的第二联在工作时必须始终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作为进行工作的依据;第一联由值班员收执,存放在固定地方,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工作票许可工作及完工时间等记入运行日志及与之相关联的记录中。井下采区变电所可采用一份工作票。

1.11 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设备名称及操作术语

1.11.1 断路器(开关)的操作称“分开”“合上”,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的操作称“拉开”、“合上”。

1.11.2 操作地线称“验”、“挂”、“拆”。

说明:挂地线的位置以刀闸为准,称“电缆侧”、“断路器侧”、“母线侧”、“主变压器侧”等。上述规定不包括时,按实际位置填写。

1.11.3 小车(断路器)操作称“推入”、“拉至”。

如:将7#小车(断路器)推入试验位置;推入工作位置;拉至试验位置;拉至检修位置。

说明:小车(断路器)的工作位置指两侧插头已经插入插嘴(相当于刀闸合好),试验位置指两侧插头离开插嘴,但小车未全部拉出柜外;检修位置指小车已全部拉出柜外。

1.11.4 封闭式开关柜带电显示器称“三相灯亮”和“三相灯灭”。如:检查8#开关柜带电显示器三相灯亮、检查17#开关柜带电显示器三相灯灭。

第五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职责

1.工作票签发人

工作票签发人应熟悉供电系统情况、作业人员技术水平、《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且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并经矿批准的人员担任,并书面公布,未经书面公布的任何人员均无权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

工作票签发人安全职责:

1.1 工作的必要性;

1.2 工作是否安全;

1.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等。

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工作负责人应由区队领导书面批准,必须由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但不得签发工作票。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安全职责:

2.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

2.2 结合现场设备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教育;

2.3 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4 值班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2.5 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2.6 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3.工作许可人(值班负责人、运行人员)

工作许可人由变电所的值班员担任或机电部、队派出的专业人员担任,应有区队领导书面批准。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并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安全职责(值班负责人、运行人员):

3.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3.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3.4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有疑问时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4. 工作班成员安全职责

4.1 工作班成员应具有自我防护能力;

4.2 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

4.3 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 操作票的使用范围及填写要求、管理规定

凡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的各项操作均填写操作票,并按操作票所列内容按顺序操作。

操作票由操作人根据停送电联系票或工作票的工作要求填写,填写前操作人应了解本所设备的运行方式和运行状态及本次操作的目的和操作顺序,有疑问时应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并符合以下规定:

1.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但必须按照规定作相关好记录:

1.1 事故处理。

1.2 分、合断路器的单一操作,如高压启动柜的启、停,跌落保险的分、合,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实验跳闸后的恢复供电等。

2. 操作票填写要求、管理规定

2.1 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操作票任务栏内应写双重名称,操作项目栏中只填写设备编号即可。

一个操作任务,指根据联系票或工作票的一种操作进行的不间断的操作。一个操作任务填写项目超过1页时,应在各页的备注栏中注明“转下页no:×××”,“接上页no:×××”。

2.2操作票应统一编号,按编号顺序使用,每个变电所在一个年度内不得使用重复号。操作票要用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下列4项不得涂改:

2.2.1 设备名称编号;

2.2.2 有关时间和参数;

2.2.3 设备状态;

2.2.4 操作动词。

其他若个别字体写错,可在错字上划两横线注销,在后面重新填写,修改处必须签名或盖章。

2.3 操作票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颠倒顺序,也不能增减步骤、跳步、隔步,如需改变应重新填写操作票,并在作废的操作票备注中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字样。

2.4每执行完一步操作后,应在该项后面执行栏划“√”。

2.5执行后的操作票应移交管理单位,每月由专人进行整理后收存,操作票保存期为1年。

2.6 操作票应由当班操作人填写,监护人审核。无人值守的变电所,操作票由负责操作的维修人员填写,由发令人或工作负责人就地审核或通过电话复诵方式审核。

2.7 下列操作应列入操作步骤:

2.7.1 根据工作票或联系票中设备名称和编号对照将要进行倒闸操作的电气设备确认是否一致。

2.7.2 分开、合上断路器(开关),拉开、合上隔离开关(刀闸)。

2.7.3 分开、合上断路器(开关)后检查断路器(开关)位置。

2.7.4拉开、合上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式开关拉出、推入运行位置前检查断路器(开关)在断开位置。

2.7.5 验电和挂、拆地线,或拉、合接地刀闸。

2.7.6 倒回路操作时多母线并列运行后检查负荷分配。

2.7.7 挂、拆安全标示牌及装、拆遮栏等。

2.8 执行操作票时,必须清楚填写实际操作开始和终了时间。

第七条 对值班人员(运行人员)倒闸操作的基本要求

1. 应熟悉供电系统和相应电气设备基本原理,熟练掌握操作和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熟知本岗的规程和制度;且必须持证上岗。

2.能及时发现运行的设备缺陷和故障,应掌握一般的维修技能。

3.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4. 操作人员所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按规定定期试验并保持完好,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前必须检查确认合格。

5.执行操作票时,监护人必须逐步高声唱票并做好监护工作,操作人员逐步操作并检查确认。

第八条.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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