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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钻井作业过程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第2篇公共危险物品高压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第3篇非石油石化生产场所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安全管理办法 第4篇安全使用六氟化硫气体管理办法 第5篇气体钢瓶搬运管理办法 第6篇气体防护急救管理办法 第7篇特殊气体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8篇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办法 第9篇六氟化硫气体管理办法 第10篇有毒气体控制管理办法 第11篇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第12篇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第13篇安全使用六氟化硫气体的管理办法
第1篇 安全使用六氟化硫气体的管理办法
各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电厂、电科院:为合理摆放、贮存、正确运输、安全使用六氟化硫气体,武汉纽瑞德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专业供应高品质六氟化硫的企业,提醒您安全使用六氟化硫气体的同时,也给您提供了如下管理办法:
一、六氟化硫气体贮存、摆放、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
1、六氟化硫新气中可能存在一定量的毒性分解物,在使用六氟化硫新气的过程中,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六氟化硫气体应具有制造厂名称、气体净重、灌装日期、批号及质量检验单,否则不准使用。
2、六氟化硫气体钢瓶储存场所必须通风良好,并应远离热源和油污的地方,防潮、防阳光爆晒,并不得有水份和油污粘在阀门,经常检查气瓶的密封性,拧紧阀门和瓶帽子。
3、六氟化硫气体钢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应齐全,安全帽应旋紧,存放气瓶应竖立排放,标志向外,搬运时轻装轻卸,严禁抛滑。
4、末经检验的六氟化硫新气气瓶和已检验合格的气体气瓶应分开存放,不得混淆。
5、在新瓶内存放半年以上的六氟化硫气体,使用前应再次进行抽检,符合标准后方准使用。
6、从钢瓶中引出六氟化硫气体时,必须用减压阀降压,并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操作,使用过的六氟化硫气体钢瓶应关紧阀门,戴上瓶帽,防止剩余气体泄露。
7、对接触六氟化硫气体各相关设备运行、检修及气体试验工作人员在正式工作之前,首先要接受安全防护教育和有关培训。
二、六氟化硫气体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与使用
1、六氟化硫气体的操作工作人员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应有专用防护服、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护脂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安全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地方,并定期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3、凡使用氧气呼吸器和防毒面具的人员要先进行体格检查,尤其是要检查心脏和肺功能,功能不正常者不能使用上述用品。
4、工作人员佩戴氧气呼吸器和防毒面具进行工作时,要有专门监护在现场监护,以防出现意外事故。
武汉纽瑞德贸易有限公司
2013年3月9日
第2篇 气体防护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急性职业中毒和加强对急性中毒患者的救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企业都要落实急性职业中毒的防护、急救措施,必须做到组织领导、专业人员和急救所需的仪器设备、药品器材的落实。
第三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尘毒监测、巡回检查、专业人员培训教育、药品器材使用、维护以及模拟意外事故演练等规章制度,并纳入安全制度体系。
第四条 各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气体防护急救站,并配备救护车等必要的设备。气体防护急救站最好建在水防队。
第五条 气体防护急救站的主要任务:
1. 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护和急救预案;
2.对可能产生意外事故的有毒有害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的巡检;
3.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时组织现场救护,将伤员抢救出中毒现场并送往医院救治;
4.对新入厂职工进行预防职业中毒知识教育,对有毒作业职工进行现场自救、互救培训;
5.监督各种防护急性中毒的设施、器材、药品的使用情况,对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对有毒作业岗位提出应配备的防护用品种类和数量,落实专人保管。
7.应编制气体防护急救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并付诸实施。
第六条 各级安全和工业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3篇 安全使用六氟化硫气体管理办法
各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电厂、电科院:为合理摆放、贮存、正确运输、安全使用六氟化硫气体,武汉纽瑞德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专业供应高品质六氟化硫的企业,提醒您安全使用六氟化硫气体的同时,也给您提供了如下管理办法:
一、六氟化硫气体贮存、摆放、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
1、六氟化硫新气中可能存在一定量的毒性分解物,在使用六氟化硫新气的过程中,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六氟化硫气体应具有制造厂名称、气体净重、灌装日期、批号及质量检验单,否则不准使用。
2、六氟化硫气体钢瓶储存场所必须通风良好,并应远离热源和油污的地方,防潮、防阳光爆晒,并不得有水份和油污粘在阀门,经常检查气瓶的密封性,拧紧阀门和瓶帽子。
3、六氟化硫气体钢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应齐全,安全帽应旋紧,存放气瓶应竖立排放,标志向外,搬运时轻装轻卸,严禁抛滑。
4、末经检验的六氟化硫新气气瓶和已检验合格的气体气瓶应分开存放,不得混淆。
5、在新瓶内存放半年以上的六氟化硫气体,使用前应再次进行抽检,符合标准后方准使用。
6、从钢瓶中引出六氟化硫气体时,必须用减压阀降压,并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操作,使用过的六氟化硫气体钢瓶应关紧阀门,戴上瓶帽,防止剩余气体泄露。
7、对接触六氟化硫气体各相关设备运行、检修及气体试验工作人员在正式工作之前,首先要接受安全防护教育和有关培训。
二、六氟化硫气体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与使用
1、六氟化硫气体的操作工作人员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应有专用防护服、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护脂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安全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地方,并定期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3、凡使用氧气呼吸器和防毒面具的人员要先进行体格检查,尤其是要检查心脏和肺功能,功能不正常者不能使用上述用品。
4、工作人员佩戴氧气呼吸器和防毒面具进行工作时,要有专门监护在现场监护,以防出现意外事故。
武汉纽瑞德贸易有限公司
2022年3月9日
第4篇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编制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压缩气体的管理。
2.2 本规定所指的压缩气体是指工程施工中常用的氧气、乙炔气、氮气、氩气。
三.相关文件: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6月1日实施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5日施行版
《记录管理程序》 cnf/ms mp-08
《装卸、贮存和运输管理程序》 cnf/ms mp-10
《物项验收、储存和发放管理办法》 cnf/ms rm
qcs-004
《供方资格和评价管理办法》 cnf/ms rm qcs-002
《压缩气体安全管理规定》 cnf/ms rm aqb-016
四.职责
4.1 器材分公司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导、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和作业人员的培训。
4.2 器材分公司负责气瓶运输(包括装卸)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4.3 项目部和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临时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黑体华文中宋4.4 储存、使用单位的领导职责
4.4.1 凡储存、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主管领导应对单位储存、使用的压缩气瓶妥善保管和防护工件负责,并指定专人保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性能合格的使用工具;
4.4.2 压缩气瓶储存、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要抓好外部培训,使负责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4.4.3 要对本单位设备、工具的安全可靠性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具和设备进行封存或上交,严禁让职工操作和使用带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和工具,必要时应进行更新;4.4.4 在工作中尽全力支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不符合项,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发生事故时不推脱责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为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黑体华文中宋4.5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4.5.1 储存、使用压缩气瓶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气瓶的储存、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应每周对气瓶的存放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作好记录(见附录1);
4.5.2 工程项目部安全员应每天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并纠正违章现象,严重者要给予处罚;
4.5.3 在租用气体供应单位的钢瓶时,安全管理人员应验证所提供的钢瓶是否经过年检。
黑体华文中宋4.6 作业人员职责
4.6.1 操作时应按要求对易燃易爆压缩气瓶进行分开摆放,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两者距离应保持在5米以上,二者距焊割点10米以上,若遇大风天气时两气瓶应放在上风头进行焊割作业,并远离易燃物品和热源;
4.6.2 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内的气体不能全部用完,最后要留0.3-0.5(mpa)的余压,以防止其它物质或空气窜入;
4.6.3 不在水泥地上滚动无护圈的氧气瓶或乙炔气瓶,装卸车时应避免摔、砸等剧烈碰撞;
4.6.4 气瓶在使用时应避开热源,可燃物品和强氧化剂,冬天当气瓶口发生冻结时,应用热水或用不含油脂的蒸气暖化,严禁用火烤或用其它工具敲击瓶体的任何部位。
黑体华文中宋五.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运输、储存、使用和托管一般安全管理
5.1 负责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 定期对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教育。
5.3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
华文中宋5.3.1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准运许可。
5.3.2 任何时候移动气瓶时,阀门都应关闭。
5.3.3 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无保护帽、防震圈的气瓶不得搬运或装车。
5.3.4 任何没有明显标识的气瓶不得进入现场。
5.3.5 能与气瓶内气体产生化学反应或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或者气瓶) 严禁同车箱运输。
5.3.6 气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
a) 横放时,头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
b) 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
5.3.7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措施,避免曝晒。城市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并且严禁在繁华地区、重要机关、要害部位停靠。
六.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
6.1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安全管理
6.1.1易燃易爆压缩气瓶一定要分类储存,不同性质的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存放时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存放时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1.2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单位和工程项目部、二级单位、气瓶托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九防±措施进行管理。
第5篇 钻井作业过程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含天然气、一氧化碳钻井施工作业现场,有效杜绝天然气、一氧化碳伤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关键措施等相关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钻井队、侧钻队。
2 术语和缩略语
本办法没有采用其它标准规定的术语。
3 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两级安全、工程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 理化性质
4.1.1 天然气中主要的成分是甲烷(化学分子式ch4),并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天然气中不含硫化氢时,为无色、无臭、易燃、易爆气体。常温、常压下,天然气的相对密度为0.62,约比空气轻一半,极易挥发,易燃易爆。爆炸极限为5%~15%。
4.1.2 一氧化碳为无色、无臭、有毒气体。相对密度0.967,正常空气中的含量仅为0.04ppm,爆炸极限为12.5%~74%。在水中的溶解度极低。
4.2 危害
4.2.1 当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5%~15%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2.2 当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12.5%~74%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2.3 吸入一定浓度的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影响:
a) 轻度中毒:患者可出现头痛、头晕、失眠、视物模糊、耳鸣、恶心、呕吐、全身乏力、心动过速、短暂昏厥。血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达10%-20%;
b) 中度中毒: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口唇、指甲、皮肤粘膜出现樱桃红色,多汗,血压先升高后降低,心率加速,心律失常,烦躁,一时性感觉和运动分离(即尚有思维,但不能行动)。症状继续加重,可出现嗜睡、昏迷。血中碳氧血红蛋白约在30%-40%。经及时抢救,可较快清醒,一般无并发症和后遗症;
c) 重度中毒:患者迅速进入昏迷状态。初期四肢肌张力增加,或有阵发性强直性痉挛;晚期肌张力显著降低,患者面色苍白或青紫,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最后因呼吸麻痹而死亡。经抢救存活者可有严重合并症及后遗症;
d) 中、重度中毒病人有神经衰弱、震颤麻痹、偏瘫、偏盲、失语、吞咽困难、智力障碍、中毒性精神病或去大脑强直。部分患者可发生继发性脑病;
e) 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达到50ppm时,健康成年人可以承受8小时; 达到200ppm时,健康成年人2-3小时后,轻微头痛、乏力;达到400ppm时,健康成年人1-2小时内前额痛,3小时后威胁生命; 到800ppm时,健康成年人45分钟内,眼花、恶心、痉挛,2小时内失去知觉,2-3小时内死亡;达到1600ppm时,健康成年人20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1小时内死亡;达到3200ppm时,健康成年人5-10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25-30分钟内死亡; 达到6400ppm时,健康成年人1-2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10-15分钟死亡; 达到12800ppm时,健康成年人1-3分钟内死亡。
4.3 安全技术措施
4.3.1 对于设计中有或可能出现天然气、一氧化碳井的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都应该接受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防护知识的培训。
4.3.2 测、录、固、定等相关方人员在进入生产施工作业场所前,应接受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安全防护教育,主体作业单位应与服务单位签订相关方告知书。
4.3.3 现场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火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审批。动火作业具体执行bt.18.3《动火作业监控管理办法》。
4.3.4 探井、评价井、气井、欠平衡井及设计提示含天然气或一氧化碳气体的井,施工队伍应按照所在油田公司井控实施细则配备安全检测设备和防护设施,或至少配备以下安全检测设备和防护设施:
a)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3台,钻台操作人员、坐岗人员、生活区管理员各持1台;
b)含天然气井配备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5套,含一氧化碳井当班生产班组应每人配备1套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c)钻台上下、振动筛等易排出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位置应安装排气量不小于10000m3/h的防爆鼓风机,鼓风机设置方向不能朝向
人员聚集场所;
d)测、录、固、定等配合作业的相关方单位应至少配备2台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作业人员应每人配备一套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e)固定式和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校验。在超过满量程浓度的环境使用后或屏幕显示错误时,应重新校验,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f)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附件完好,安装至备用状态,气瓶压力值28~30mpa,报警哨在4~6mpa报警;
g)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存放在方便、干净卫生且能快速取用的地方,不能上锁,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12个月;
h)充气泵放置在上风安全位置,确保启动时取用安全区域的空气。
4.3.5 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要求:
a)井场应选择在较空旷的位置,尽量在前后或左右方向能让盛行风畅通;
b)井场大小应满足:20及以下钻机:80m×80m;30钻机:90m×90m;40钻机:100m×100m;50钻机:105m×105m;70及以上钻机:110m×110m;
c)井场综合录井房、地质值班房、钻井液化验房、工程值班房等应摆放在井场季节风的上风方向,距井口不小于30m。锅炉房应置于距井口不小于50m的上风方向;
d)生活区应设置在距井场300m以外的位置;
e)正压防爆房进气管线应取用安全区域的空气;
f)在钻台、振动筛、坐岗房等处设风向标,在天车、紧急集合点、放喷口等处设彩旗作为风向标;
g)根据当时的风向和当地的环境,在井场分别设置两个紧急集合点,且位置合理,便于逃生;
h)辅助设备和机动车辆应尽量远离井口,进入井场的施工车辆应安装防火帽,非生产用车严禁进入井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在发动着的车上睡觉;
i)井场自动点火装置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于距井口30m以外的防爆区域,固定牢靠,应搭设防晒遮阳设施。需要放喷或经过液气分离器脱气手动点火时,由现场第一负责人指定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站在上风向距火口距离不少于10m的位置点火。点火时,应先点火,后通气;
j)点火装置处由专人坐岗,观察点火情况,确保点火装置保持燃烧状态。
4.3.6 设备配套及物资储备要求:
a)施工前应配备真空除气器、液气分离器、点火装置等设备;
b)打开油气层后,真空除气器视情况使用排气,排气管线引出15m以外点燃。
4.4 应急关键措施
4.4.1 一般生产井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临界报警值时,立即上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实施关井,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并按上述探井、评价井、气井的设备设施配备要求配备相关设备。
4.4.2 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临界报警值时,立即上报,现场作业人员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实施关井,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等待上级措施。
4.4.3 一旦发现人员中毒,施救人员立即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或空气流通的地方;如中毒者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时,应将其平放,实施心肺复苏进行抢救;拨打当地急救电话或立即把中毒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
第6篇 有毒气体控制管理办法
1、公司所属项目在地下工程施工中,如有有毒有害气体发生时,应配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
2、一旦发现有毒气体,应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公司/二级机构安全监督部门。经过慎重处理,经检测不存在危险后,并取得安全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
3、防毒对策
3.1通风净化
3.1.1应设置必要的机械通风、排毒净化(排放)装置,使工作场所中有毒物质浓度限制到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值以下。通风净化措施包括:全面通风、局部排风、局部送风、净化处理。
3.2对有毒物质泄漏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设备和工作场所,设置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和应急防护措施(包括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3.3采取防毒教育,定期检测,定期体检,定期检查,监护作业,急性中毒和缺氧窒息抢救训练等管理措施。
4、防缺氧、窒息措施:
4.1针对缺氧危险作业环境发生缺氧窒息和中毒窒息的原因应配备(作业前和作业中)氧气浓度、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仪器,报警仪器,呼吸保护器具,通风换气设备和抢救器具(绳缆、梯子、氧气呼吸器等)。
4.2按先检测、通风、后作业的原则,工作环境空气氧气浓度少于18%和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标准要求后,在密切监护下才能实施作业;对氧气、有害气体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和场所,作业过程中应定时或连续检测,保证安全作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3配置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4.4危险场所设专人监护或在醒目处设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7篇 特殊气体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检修工程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在作业过程中会涉及到特殊气体设施的检修作业。为保障施工人员安全,避免因泄漏、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等危害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检修工程公司范围内,涉及煤气、氧气、氮气、氢气、蒸汽等特殊气体的施工作业和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和定义
3.1引用文件
3.1.1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1.2 gb 16912-2008《深度冷却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3.1.3 azb/6/0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办法》
3.1.4 azb/6/07《动力管线管理办法》
3.1.5 saaq/446-19《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3.2定义
3.2.1本制度中特殊气体是指:煤气、氧气、氮气、氢气、蒸汽等可能对施工人员造成伤害的气体。
3.2.2可靠隔断装置:指安装了此类装置隔断气体后,形成有效切断的安全装置。这类装置有眼镜阀(与密封蝶阀或闸阀并用)、盲板、叶形插板阀、一道开闭器加一道水封等。
3.2.3特殊气体危险区域:特殊气体大量聚集,以致在人员出入、施工作业和使用电气设备、电焊时有必须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如:空分塔、储槽、球罐、管道、压缩设备等或周边区域。
3.2.4 特殊气体受限空间:生产、净化、输配和使用特殊气体的管道、阀门井、阀门间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职责
4.1安全生产科负责监督检查特殊气体设施检修人员安全手续、安全措施的制定、执行;视情况组织专业委员会审核相关手续,听取专业委员会意见,对违反相关制度的施工人员、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考核。
4.2 专业委员会负责根据安全生产科安排,对施工部门提出的申请组织对涉及特殊气体检修作业的作业流程、安全手续、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相关管道(设备)特殊气体含量进行最终把关检验检测,有权对作业流程不规范、安全手续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制止或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科。
4.3检修作业部门要严格遵守特殊气体施工作业要求、生产厂相关规定、检修公司安全制度,全面接受和配合专业委员会的督察与指导。
5特性、危害
5.1煤气(工业煤气)
转炉、高炉煤气是无色、无味、高毒的易燃易爆气体;焦炉煤气是无色、有臭味、有毒的易燃易爆气体。
5.2氧气
无色、无味气体或淡蓝色低温液体,不燃气体。长时间吸入纯氧造成中毒。与可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还原剂能发生强烈反应。避免接触的条件:明火高热,油脂,还原剂。
5.3氮气
无色、无味、无嗅气体或液体,不燃烧。具麻醉性和窒息性。
5.4 氢气
无色、无臭、无味的气体,可燃性。在空气中或在氧气中在一定浓度范围内遇明火、静电火花会发生爆炸。
5.5 蒸汽
无色、无味高温汽液态(饱和:湿蒸汽,过热:干蒸汽),具汽化潜热,空气中外泄冷却呈雾状。常见危害为烫伤、灼伤。
6作业要求
6.1通用要求
6.1.1按照作业票内容,施工人员与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交底,共同进行安全辨识和安全确认,并填写《非重复性作业危害预知安全卡》。
6.1.2施工作业前首先要确认管道(设备)的介质,办理《特殊气体区域、设施检修安全作业票》等相关安全手续,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作业人员学习,未确认管道(设备)介质、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制定安全措施前严禁施工。
6.1.3按照规范要求对管道(设备)进行吹扫,置换管道(设备)内的介质,由检测、化验人负责检测、确认。
6.1.4检修时,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相应报警仪、设专人进行监护。
6.1.5所有涉及特种气体设施的作业必须经得产权单位同意、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开始施工。
6.1.6作业中断30分钟以上应重新进行检测确认签字,特殊气体区域、设施检修安全作业票不能替代动火票。
6.2特种气体作业专项要求
6.2.1煤气设施作业专项要求
6.2.1.1煤气区域检修动火,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检修公司及生产厂相关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6.2.1.2检修打开煤气管道、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沉积物自燃的措施,如充氮气、蒸汽或打水等措施。
6.2.1.3凡进入煤气容器内作业或检修,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审批手续,作业前必须确认可靠切断煤气来源,是否已用蒸汽、氮气置换,并自然(强制)通风,经产权单位同意、相关安全测试合格并设专人监护后,方可入内工作。
6.2.1.4检修项目完工,要配合产权单位进行整体强度试验或气密性试验,并确认合格方可撤离。
6.2.2氧气设施作业专项要求
6.2.2.1 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在设备、管道动火时,氧气含量必须控制在23%以下;在生产区域或容器内动火时,应控制氧气含量在19.5-23%。
6.2.2.2检修前工具应脱脂充分,戴干净手套,与氧气接触的设备、阀门、管道和容器等检修时严禁被油脂污染。检修后必须进行脱脂处理,确认脱脂合格后,方准投入生产。
6.2.2.3氧气管道作业泄压后在阀门前加堵盲板,用氮气进行吹扫置换,并在泄压口检测氧含量合格后方可作业;检修完毕后可根据生产厂安排配合进行相关收尾工作。
6.2.2.4高炉使用富氧时,当鼓风系统检修时,应关闭供氧阀门,并加堵盲板。
6.2.2.5在空气含氧量超过23%的地方工作,严禁金属相互撞击,以免引起火花,发生火灾或爆炸。
6.2.2.6管道施焊时,严禁在其他管道上打火引弧,铝管同一处焊接不能超过两次,否则应重新配管施焊。严禁用工艺管道作为地线进行焊接。
6.2.3氢气设施作业专项要求
6.2.3.1氢气系统停运后,应切断电源、对地放电,用盲板切实隔断与运行设备的联系,经氮气置换合格后,方可进行检修。
6.2.3.2进入氢气站的检修人员不应穿化纤工作服与带钉鞋,严禁带入火种。施工中不准随意敲击设备,检修人员应使用铜质工具,不准随意触动运行设备,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间应采取隔离措施。
6.2.3.3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在设备、管道动火时,氢含量不准超过0.4%。
6.2.4氮气、氩气设施作业专项要求
6.2.4.1人员进入氮气、氩气及其他稀有气体容器检修前,应切断气源,堵好盲板,打开人孔对流或用风机进行空气强制置换,分析内部含氧量不低于19.5%。
6.2.4.2在检修作业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和相应检测手段,并有专人监护,严防氮气、氩气及稀有气体等造成窒息伤害事故。
6.2.5蒸汽设施作业专项要求
6.2.5.1严禁带压作业,蒸汽管道、阀门检修前有效隔离(关闭两端阀门),泄压至0mpa,如中间有疏水阀或压力表,需打开疏水阀,拆除压力表,并打开压力表阀门以观察泄压情况。
6.2.5.2高温管道需降至100℃以下方可施工,并戴好隔热手套作业。
6.2.5.3 拆除保温材料时要避开蒸汽外泄方向。
7.各种气、液体管道色标
输送气、液体名称
管道颜色
色环
输送气、液体名称
管道颜色
色环
煤气
蒸汽
空气
氧气
氮气
污氮
氢气
黑
大红
淡灰
淡蓝
浅黄
棕
红
氩气
上水
下水
油(进)
油(出)
加温解冻气
消防水
银灰
艳绿
艳绿
黄
黄
红
红
白
黑
黑
黑
挂牌标识
8.产生的记录
记录编码
记录名称
保管场所
保管期限
srbj_c/446/16-01
特殊气体区域、设施检修安全作业票
各部门
1年
附:特殊气体区域、设施检修安全作业票
第8篇 六氟化硫气体管理办法
一、新气的管理
1、新气的质量应符合下表的相应规定:
表一设备中sf6气体水份的交接试验值和运行中最高运行值
允许值
产生电弧的气室
不产生电弧的气室
交接试验值(ul / l)
150
500
运行允许值(ul / l)
300
1000
注:以上值为体积比
2、新气复检方法和步骤:
新气到货后应立即按gb / t-199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7.6和“六氟化硫气瓶及气体使用安全管理规则”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同时按照gb12022-89“工业六氟化硫”的规定进行抽样分析(见表二)。如有不符合质量规定,则与生产厂家联系。
表二抽样气瓶数的规定
每批气瓶数
选取的最少气瓶数
1
1
2~40
2
41~70
3
70以上
4
3、气瓶存放时间超过半年以上者,充装前应再进行湿度测量。结果要符合新气的质量要求。若发现气体质量已不符合要求,则应用气体回收装置进行净化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充入设备。
二、sf6气体的存放和搬运
1、气瓶应放在通风良好、防晒、防潮的场所,不得靠近热源及有油污的地方,得有水分和油污粘在阀门上。
2、气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应齐全,安全帽应旋紧。存放的气瓶应竖立在架子上,标志向外,搬运时轻装轻卸,严禁抛滑。运输时可以卧放。
三、sf6气体充装
1、设备抽真空至真空度为133pa,再继续抽气30分钟,停泵30分钟,记录真空度(a),再隔5小时,读真空度(b),若b—a的值小于133pa,则认为合格,否则应进行处理并重新抽真空至合格为止。
2、充sf6气体的所有管道应尽量采用不锈钢软管,连接部件均需根据需要用5%稀盐酸(体积)或5%稀缄(重量)浸洗,并用水冲净,风干后再用汽油或其它溶剂洗涤后,然后加热干燥,放在干燥的器具内备用。
3、设备充入sf6时气瓶应斜放,且瓶口要低于尾部(即以液态方式取气),以减少瓶中的水分、空气等进入设备;当气瓶压力降至0.1mpa,应停止使用。因为剩气中含水分及杂质较多;气体充装时,周围环境湿度应小于80%。充气前应用电吹风对管路接头加热吹拂干燥。
4、设备充气结束后,应用灵敏度优于1ul / l的sf6气体检漏仪对设备的所有连接部件进行检漏,要求设备的年泄露率不大于1%。
5、充气至额定工作压力后(应进行温度换算),停止充气。充装完毕24小时后,对设备中气体进行湿度测量,若超过标准必须进行处理,直至合格。
四、吸附剂的管理
1、吸附剂在安装前按规定进行活化处理。在500℃的高温炉内活化4小时。
2、吸附剂从干燥装置内取出至安装完毕,在大气中暴露时间应尽量缩短,一般不应超过15分钟。吸附剂安装完后,一般不超过30分钟,应立即抽真空。
3、产生分解气体的设备中更换下来的吸附剂不允许再生使用,应利用20%的氢氧化钠溶液浸泡深埋。
4、吸附剂的种类目前有分子筛,活性氧化铝、合成沸石等,吸附剂应防潮、防水并置于干燥器内保管。
五、运行设备的sf6气体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sf6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投运前必须进行设备的定量检漏及sf6气体含水量测量。
1、sf6气体检漏
(1)sf6气体检漏可结合设备安装交接,预防性试验或大修进行。
(2)sf6气体检漏必须在设备充装sf6气体24小时(或更长时间)后进行。
(3)当发现压力表在同一温度下两次读数相差0.01~0.03 mpa时应立即分析原因查出漏点进行相应处理,作好记录。
(4)当主控室发出sf6泄漏报警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并按规定进行补气,若出现突发性大气量漏点,频繁出现补气信号时,应立即申请停电检查处理。
(5)工作人员进入设备间进行上述工作前必须先通风20分钟,并佩带防毒面具,身穿防护服,在有工作监护人监护下方能开始工作。
(6)补充的sf6气体按上述充装规定执行。
2、水份监督
(1)sf6气体中的水分含量是影响设备可靠运行的关键指标,应予特别关注。设备在充气后投运前,必须进行水份测试。投运(包括大修后)二年内一年检测一次,年漏气率大于1%时或湿度较二年测量值有显著上升时一年一次,余者三年一次。
(2)若发现水份测试超标,应制定具体处理措施,运用气体回收装置进行净化或检修更换断路器内吸附剂等处理工艺,直至合格,并作好记录。
(3)设备中sf6气体水份含量的交接试验值及运行中最高允许值如表一所示。
六、设备检修、解体时sf6气体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
1、设备解体时,需要排放和处理使用过的sf6气体,其中可能含有较多有害杂质。因此必须采取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防止急性中毒事故发生。
2、设备解体前,应按gb/t8905-199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的要求对气体进行全面的分析,气体排放或回收前必须经过吸附净化,以确保检修人员的安全,回收装置的过滤罐确认吸附剂有效方可使用。
3、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人体防护用品在安全监护人监督下才能开始工作。
4、经过过滤净化向大气排放sf6气体时宜采用长管路且排气口在下风位置,检修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位置。设备sf6气体回收或排放后对设备内存气体必须用高纯氮气冲洗稀释三次,冲洗压力一般0.3~0.5 mpa。
5、检修人员穿戴防护服及防护面具,在设备封盖打开后,应暂时撤离现场30~60分钟。进行下一步作业时,必须先用吸尘器将粉尘吸干净。工作场所应有强力通风,以消除设备中的残余气体。
6、严禁在雨天或空气湿度超过80%的条件下进行设备解体。
7、工作现场严禁吸烟,检修人员不得穿戴防护服、防护面具进入食堂,饭前要洗手。
8、将设备内清出的吸附剂,金属粉末,以及回收装置中吸附罐中吸附剂放入20%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12小时后深埋。
9、工作结束后应将使用过的防护用具清洗干净,工作人员要洗澡。
七、运行中六氟化硫气体质量监督与管理
1、设备安装室应定期进行室内通风唤气,并定期进行六氟化硫和氧气含量的检测。空气中氧气含量应大于18%。
2、运行人员经常出入的户内设备场所每班至少换气15分钟,换气量应达3~5倍的空间体积,抽风口应安置在室内下部。对工作人员不经常出入的设备场所,在进入前应通风15分钟。
3、在户内设备安装场所的地面层应安装带报警装置的氧量仪和六氟化硫浓度仪。氧量仪在空气中六氟化硫含量达到1000ul / l时发出警报。如发现不合格时应通风,换气。
4、设备运行中如发现表压下降,补气报警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漏,并进行有效处理,若发现有漏气点应立即处理。
5、六氟化硫气体中湿度是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关键指标,若发现湿度超出标准,应使用气体回收装置进行干燥、净化处理。
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加入吸附剂的量,可取气体充入重量的1/10。
八、技术文件和档案的管理
1、sf6气体管理单位应具有下列文件:
(1)sf6气体验收方法;
(2)sf6气体分析检验规程;
(3)sf6气体监督测试仪器仪表使用、校验规程;
(4)与sf6气体有关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规程;
2、与sf6气体监督管理有关的文件
(1)gb12022 工业六氟化硫
(2)gb / t8905-199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
(3)dl / t595-199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
(4)dt / l639-1997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
3、新气验收,每年定期的sf6气体质量检测,大修前后气体分析等质量检验报告应及时归档。
第9篇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第 1 条
为维护公共安全,对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危险物品,分为氧化性物质、易燃性固体、禁水性物质
易燃性液体、爆炸性物质、强酸性物质等六类,其种类、名称及管制量,储存基准量如附表。
前项公共危险物品达于管制量者,应依本办法列卡管理,达于储存基准量者,其储存及储存场所之位置、构造与设备,应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及第四章之规定。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高压气体,其分类如左:
一压缩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 (表压力,以下同) 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气体。
二液化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三溶解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前项各类高压气体之名称,由内政部会同国防部、经济部定之。
第 4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管理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属于中央主管机关办理之事项,并由经济部协办之。
第 5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鉴定归类,由内政部商请有关机关聘请学者
专家成立委员会审议鉴定之。
第 6 条
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公司行号,应依法申请营利事业登记。
前项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应由受理机关送由警察局会同有关机关,联合检查其安全设备合格后,发给营利事业登记证,方得营业。
第 7 条
警察机关对辖区内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经营及储存,应列卡管理,并作定期及不定期之安全检查,必要时得邀集有关机关作联合检查。
前项安全检查实施事项,由内政部定之。
第 8 条
住宅区除不得存放第一类及第五类之公共危险物品,并不得设置矿油业贩卖场所,存放其他之各类公共危险物品不得达管制量。
商业区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场所,除另有规定外,存放公共危险物品不得达管制量之五倍。但存放第四类乙种公共危险物品之燃料油及锅炉油供自用者,得达管制量之二十倍。
第 9 条
持有公共危险物品达其储存基准量者,应于住宅区商业区以外之地区,依其性质分别设置各种储存仓库或储存槽,其构造及设备等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第 10 条
公共危险物品,不得置于地下层,邻近之墙壁应为不燃性材料构造,其储存及处理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者,应依其规定外,应切遵左列规定:
一第一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可燃物接触或混合,或与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并避免高温、冲击、磨擦。过氧化物,尤应避免与水接触。
二第二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氧化剂接触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温物体接近暨过热。金属粉应避免与水、或酸类接触。
三第三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水接触。
四第四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应防止其发生蒸气。
五第五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避免过热、冲击、摩擦。
六第六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可燃物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中和之物品接近。
第 11 条
储存第四类之乙醚、乙醛、环氧丙烷或其相当之公共危险物品,应用储存槽,除依前条第四款规定外,并应遵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屋外储存槽、屋内储存槽或移动储存槽储存者,除乙醚外,应填充不燃性气体。
二储存于屋外或屋内非压力储存槽中者,其温度应保持于摄氏三十度以下,其为乙醛者,应保持于摄氏十五度以下。
三储存于设有保冷装置之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低于其沸点之下。
四储存于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在摄氏四十度以下。
第 12 条
公共危险物品之容器,应合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者,适用有关机关所定或国际通用之规格。
前项容器外部应标明危险物品之名称及化学成分。
第 13 条
经营公共危险物品之贩卖场所,除第四类之矿油业外,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设在建筑物之地面层。
二应在明显之处,标示有关消防之必要事项。
三墙壁及地面应为耐火性或不燃性材料之构造。
四梁柱、楼梯、上层楼地板 (或屋顶) 均应以不燃性材料构造。
五其上层为楼房时,二楼地板及楼梯应为耐火性材料构造。
六应为甲种或乙种防火门窗或嵌有铁丝网玻璃之不燃性门窗。
七电气设备依照电气装置有关法规之规定。
八内设危险物品调配室者,应以耐火构造或不燃材料构造之墙壁与其他场所隔离,并设置有效通风装置。
第 14 条
经营第四类之矿油业贩卖场所,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限于四层以下建筑物之第一层或平房。
二应为耐火构造之建筑物。
三设在市区贩卖场所储存中质石油类不得超过二百公升,重质石油类及润滑油,齿轮油、活塞油类,均不得超过八百公升。
第 15 条
处理公共危险物品之场所,其设施及管理之事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
经济部定之。
第 16 条
处理废弃之公共危险物品,应先向该管警察机关报备,并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烧毁时,应在安全场所以安全方法为之,进行中并派人监视。
二埋弃应依危险物品之性质,在安全处所为之。
三废弃之公共危险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存放于安全设备中,勿使其流失,并不得任意投入水中。
第 17 条
运输公共危险物品,依有关之交通法令规定办理。如在装卸场地或运送途中,因危险物品泄漏或溢出等发生意外时,应作紧急处置,并即刻报告邻近警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协助抢救。
第 18 条
储存高压气体之措施,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住宅区或商业区使用高压气体,同时使用不得超过二瓶,其存放场所亦同。
第 19 条
贩卖第一类之有毒气体、第二类之液化石油气、第三类之乙炔及其他具有燃性之气体及有毒气体之场所,不得设于住宅区。
储放第二类之液化石油气,以十六公斤罐装者为准,家庭使用不得超过二瓶,营业使用不得超过四瓶,设于市区之贩卖场所,不得超过八瓶。
第 20 条
高压气体之管理,除本章有特别规定外,准用前章第十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
第 21 条
储存公共危险物品之处所及处理场所,应设置左列报警设备:
一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包括:
(一) 自动火警探测设备。
(二) 手动报警器。
(三) 报警标示灯。
(四) 火警警铃。
(五) 火警受讯机总机。
(六) 紧急电源。
二报警电话或其他报警装置。
三扩音设备。
四警钟。
高压气体存放场所,应置火警自动报警设备,每十平方公尺应至少设置一个漏气探测器。
前二项所应设置有效之灭火设备,其规格由内政部定之。
第 22 条
经营矿油业及液化石油气贩卖场所,应于油类及液化石油气钢瓶上方设置悬挂式自动灭火器一具,并备二十磅干粉灭火器二具,面积超过二十平方公尺者,应增设干粉灭火器一具。
第 23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处所之员工,应接受消防训练及演习。
第 24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及贩卖等作业中,其负责人应执行安全监督,置安全作业管理员者,应接受消防警察机关公共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讲习。
第 25 条
村 (里) 长、邻长、村 (里) 干事,获悉辖区住户或公司行号有左列情形时,应即通知附近警察机关处理。
一未经核准而储存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超过管制量者。
二其他储存公共危险物品或高压气体违反规定者。
三任意放置公共危险物品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第 26 条
凡贩卖、储存或处理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应注意妥慎保管及适当处理,如因而发生灾害,除应速报邻近消防警察机关抢救外,并应先行扑救。
第 27 条
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违反本办法之规定,除涉有刑责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外,得视情节,依左列规定处分:
一限期改善。
二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 28 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处所,不合本办法规定者,应于内政部规定期间内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 29 条
军用危险物品之管理,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 30 条
石油类加油站及油库之管理,由经济部另定之。
第 3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第10篇 公共危险物品高压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第 1 条
为维护公共安全,对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危险物品,分为氧化性物质、易燃性固体、禁水性物质
易燃性液体、爆炸性物质、强酸性物质等六类,其种类、名称及管制量,储存基准量如附表。
前项公共危险物品达于管制量者,应依本办法列卡管理,达于储存基准量者,其储存及储存场所之位置、构造与设备,应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及第四章之规定。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高压气体,其分类如左:
一压缩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 (表压力,以下同) 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气体。
二液化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三溶解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前项各类高压气体之名称,由内政部会同国防部、经济部定之。
第 4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安全管理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属于中央主管机关办理之事项,并由经济部协办之。
第 5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鉴定归类,由内政部商请有关机关聘请学者
专家成立委员会审议鉴定之。
第 6 条
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公司行号,应依法申请营利事业登记。
前项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应由受理机关送由警察局会同有关机关,联合检查其安全设备合格后,发给营利事业登记证,方得营业。
第 7 条
警察机关对辖区内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经营及储存,应列卡管理,并作定期及不定期之安全检查,必要时得邀集有关机关作联合检查。
前项安全检查实施事项,由内政部定之。
第 8 条
住宅区除不得存放第一类及第五类之公共危险物品,并不得设置矿油业贩卖场所,存放其他之各类公共危险物品不得达管制量。
商业区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场所,除另有规定外,存放公共危险物品不得达管制量之五倍。但存放第四类乙种公共危险物品之燃料油及锅炉油供自用者,得达管制量之二十倍。
第 9 条
持有公共危险物品达其储存基准量者,应于住宅区商业区以外之地区,依其性质分别设置各种储存仓库或储存槽,其构造及设备等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第 10 条
公共危险物品,不得置于地下层,邻近之墙壁应为不燃性材料构造,其储存及处理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者,应依其规定外,应切遵左列规定:
一第一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可燃物接触或混合,或与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并避免高温、冲击、磨擦。过氧化物,尤应避免与水接触。
二第二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氧化剂接触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温物体接近暨过热。金属粉应避免与水、或酸类接触。
三第三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水接触。
四第四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应防止其发生蒸气。
五第五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避免过热、冲击、摩擦。
六第六类公共危险物品,应避免与可燃物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中和之物品接近。
第 11 条
储存第四类之乙醚、乙醛、环氧丙烷或其相当之公共危险物品,应用储存槽,除依前条第四款规定外,并应遵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屋外储存槽、屋内储存槽或移动储存槽储存者,除乙醚外,应填充不燃性气体。
二储存于屋外或屋内非压力储存槽中者,其温度应保持于摄氏三十度以下,其为乙醛者,应保持于摄氏十五度以下。
三储存于设有保冷装置之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低于其沸点之下。
四储存于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在摄氏四十度以下。
第 12 条
公共危险物品之容器,应合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者,适用有关机关所定或国际通用之规格。
前项容器外部应标明危险物品之名称及化学成分。
第 13 条
经营公共危险物品之贩卖场所,除第四类之矿油业外,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设在建筑物之地面层。
二应在明显之处,标示有关消防之必要事项。
三墙壁及地面应为耐火性或不燃性材料之构造。
四梁柱、楼梯、上层楼地板 (或屋顶) 均应以不燃性材料构造。
五其上层为楼房时,二楼地板及楼梯应为耐火性材料构造。
六应为甲种或乙种防火门窗或嵌有铁丝网玻璃之不燃性门窗。
七电气设备依照电气装置有关法规之规定。
八内设危险物品调配室者,应以耐火构造或不燃材料构造之墙壁与其他场所隔离,并设置有效通风装置。
第 14 条
经营第四类之矿油业贩卖场所,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限于四层以下建筑物之第一层或平房。
二应为耐火构造之建筑物。
三设在市区贩卖场所储存中质石油类不得超过二百公升,重质石油类及润滑油,齿轮油、活塞油类,均不得超过八百公升。
第 15 条
处理公共危险物品之场所,其设施及管理之事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
经济部定之。
第 16 条
处理废弃之公共危险物品,应先向该管警察机关报备,并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烧毁时,应在安全场所以安全方法为之,进行中并派人监视。
二埋弃应依危险物品之性质,在安全处所为之。
三废弃之公共危险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存放于安全设备中,勿使其流失,并不得任意投入水中。
第 17 条
运输公共危险物品,依有关之交通法令规定办理。如在装卸场地或运送途中,因危险物品泄漏或溢出等发生意外时,应作紧急处置,并即刻报告邻近警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协助抢救。
第 18 条
储存高压气体之措施,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住宅区或商业区使用高压气体,同时使用不得超过二瓶,其存放场所亦同。
第 19 条
贩卖第一类之有毒气体、第二类之液化石油气、第三类之乙炔及其他具有燃性之气体及有毒气体之场所,不得设于住宅区。
储放第二类之液化石油气,以十六公斤罐装者为准,家庭使用不得超过二瓶,营业使用不得超过四瓶,设于市区之贩卖场所,不得超过八瓶。
第 20 条
高压气体之管理,除本章有特别规定外,准用前章第十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
第 21 条
储存公共危险物品之处所及处理场所,应设置左列报警设备:
一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包括:
(一) 自动火警探测设备。
(二) 手动报警器。
(三) 报警标示灯。
(四) 火警警铃。
(五) 火警受讯机总机。
(六) 紧急电源。
二报警电话或其他报警装置。
三扩音设备。
四警钟。
高压气体存放场所,应置火警自动报警设备,每十平方公尺应至少设置一个漏气探测器。
前二项所应设置有效之灭火设备,其规格由内政部定之。
第 22 条
经营矿油业及液化石油气贩卖场所,应于油类及液化石油气钢瓶上方设置悬挂式自动灭火器一具,并备二十磅干粉灭火器二具,面积超过二十平方公尺者,应增设干粉灭火器一具。
第 23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处所之员工,应接受消防训练及演习。
第 24 条
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及贩卖等作业中,其负责人应执行安全监督,置安全作业管理员者,应接受消防警察机关公共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讲习。
第 25 条
村 (里) 长、邻长、村 (里) 干事,获悉辖区住户或公司行号有左列情形时,应即通知附近警察机关处理。
一未经核准而储存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超过管制量者。
二其他储存公共危险物品或高压气体违反规定者。
三任意放置公共危险物品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第 26 条
凡贩卖、储存或处理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应注意妥慎保管及适当处理,如因而发生灾害,除应速报邻近消防警察机关抢救外,并应先行扑救。
第 27 条
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违反本办法之规定,除涉有刑责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外,得视情节,依左列规定处分:
一限期改善。
二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 28 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处所,不合本办法规定者,应于内政部规定期间内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 29 条
军用危险物品之管理,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 30 条
石油类加油站及油库之管理,由经济部另定之。
第 3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第11篇 气体钢瓶搬运管理办法
气体钢瓶搬运管理规定
1.严禁超量灌装,防止钢瓶受热。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不允许泄漏,其原因除剧毒、易燃外,还因有些气体相互接触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爆炸。因此,内容物性质相互抵触的气瓶应分库储存。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室混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此外气瓶应直立放置整齐,最好用框架或栅栏围护固定,并留出通道。
3.油脂等可燃物在高压纯氧的冲击下极易起火燃烧,甚至爆炸。因此,应严禁氧气钢瓶与油脂类接触,如果瓶体沾着油脂时,应立即用四氯化碳揩净。
4.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任何可燃材料。
5.气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超过使用期限不准延期使用。
6.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搬运时不可把钢瓶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搬运氧气瓶时,工作服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油污。
7.储运中钢瓶阀门应旋紧,不得泄漏。储存中如发现钢瓶漏气,应迅速打开库门通风,拧紧钢瓶阀,并将钢瓶立即移至安全场所。若是有毒气体,应戴上防毒面具。失火时应尽快将钢瓶移出火场,若搬运不及,可用大量水冷却钢瓶降温,以防高温引起钢瓶爆炸。灭火人员应站立在上风处和钢瓶侧面。
8.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应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向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拦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
9.为了便于区分钢瓶中所灌装的气体,国家有关部门已统一规定了钢瓶的标志,包括钢瓶的外表面颜色、所用字样和字样颜色等,应按照规定执行。
10.各种钢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
11.平时在储运气瓶时应检查:
⑴、气瓶上的漆色及标志与各种单据上的品名是否相符,包装、标志、防震胶圈是否齐备,气瓶钢印标志的有效期。
⑵、安全帽是否完整、拧紧,瓶壁是否有腐蚀、损坏、凹陷、鼓泡和伤痕等。
⑶、耳听钢瓶是否有“咝咝”漏气声。
⑷、凭嗅觉检测现场有否强烈刺激性臭味或异味。
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5.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6.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机动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负责人批准。
6.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于小120毫米,高度不应低于2000毫米,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
氧气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与易燃物或可燃物、活性金属粉末等分开存放。储区应备有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损坏。
氧气钢瓶不得沾污油脂。采用钢瓶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拦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严禁与易燃物或可燃物、活性金属粉末等混装混运。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暴晒。
氮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防止日光直晒及雨淋水湿。库温不宜超过30℃。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本品采用钢瓶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拦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严禁与易燃物或可燃物等混装混运。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
包装:钢瓶内贮存,瓶外漆成黑色,用黄色标明“氮气”。钢瓶阀门应罩安全帽,瓶身应有防震胶圈.
第12篇 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13篇 非石油石化生产场所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非石油石化生产场所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胜利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是指存在或可能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和芳香烃类等有毒有害气体及有缺氧危险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和地下管道等受限空间危险场所。如:污水泵站、污水管道、污水池、垃圾堆放场、垃圾处理场、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电信井、窨井、地窖、化粪池、沼气池、发酵池、炼油池、腌制池、酒糟池、纸浆池、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管道焊接作业场所等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
第三条常见有毒有害气体按其毒害性质不同,可分为:
①刺激性气体——是指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的气体。刺激性气体的种类甚多,最常见的有氯、氨、氮氧化物、光气、氟化氢、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硫酸二甲酯等。
②窒息性气体——是指能造成机体缺氧的有毒气体。窒息性气体可分为单纯窒息性气体、血液窒息性气体和细胞窒息性气体。如氮气、甲烷、乙烷、乙烯、一氧化碳、硝基苯的蒸气、氰化氢、硫化氢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和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装置、设备、设施和重点部位等进行认真排查、逐一检测、查找隐患,认真进行风险分析和危害辨识,掌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详细分布位置、周围环境、检测结果、设备设施状况、涉及人员数量、作业时间等,建立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档案。监测仪器及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中毒和窒息危害辨识制度、气体采样分析制度等,制定完善相应的作业许可程序、作业安全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的职责,并建立隐患定期排查整改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为在可能产生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仪器。
1、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可能产生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场所应设置醒目的防中毒、防窒息、穿戴防护用品等警示标识。
3、为从事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配备固定式和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报警仪器、正压自给式呼吸器、救护带、救护索、应急通讯设备、风向标、医疗救护设备和药品等。监测仪器及防护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标明检查和维护日期,确保准确完好,并制定相关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七条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单位每年要定期开展专题教育,针对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等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危害识别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前,应根据作业内容对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逐条确认“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中的有关安全措施,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九条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登高、起重、破土等作业时,应同时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油田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应办理“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2、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完工后,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第十一条作业安全措施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施工作业前应对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如实告知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紧急情况处理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护方法等。施工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要落实安全措施并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品。
2、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和监护人,禁止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工作场所入口处必须有所有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名单并根据人员出入情况随时更新。
4、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确保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危险场所内空气良好流通。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前应取样分析,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为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作业。如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作业时间较长,应随时进行检测分析,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6、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空间内作业应小于12v。所用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7、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作业必须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并指定专人在外部负责联络工作,禁止不具备条件时盲目施救,避免伤亡扩大。
8、油田各单位不得将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施工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规定各自的管理职责。
油田各单位应对项目承包方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告知承包方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要求承包方制定详细的安全许可作业程序,并保证作业条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进入。
9、作业负责人和施工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遵守有关操作规程,不得临时变更施工内容,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0、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审批手续。
11、作业完工后,经施工人员、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无人员和工具及杂物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工作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范设施及用品符合进入要求;同时检查、验证应急救援服务、呼叫方法的效果。
2、应严格落实“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十个必须”的各项要求(见附件2),对不符合的,有权停止作业。
3、在作业完成后,要确认作业者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效的“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种的危害因素和“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防护措施经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落实确认后,方可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5、正确使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6、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随时与监护人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
7、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环境中摘下防护器具。
第十三条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熟悉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方式,进行必要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
4、作业监护人在履行监测和保护职责时,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离岗位,对未经许可欲进入者予以警告并劝离。
5、作业监护人应保管并随身携带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作业许可证管理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是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2、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场所所在基层单位。
3、“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中的各项内容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
4、“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
1、各单位应建立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现场应急预案中必须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逃生方法、逃生路线、自救、互救方法等,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预案内容和救护设施使用方法。
2、根据作业要求,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落实各项安全设施、处置流程。加强应急处置教育培训,使救援人员熟悉救援流程、中毒救护知识、技能和安全措施。
3、加强与附近医疗机构和专业救护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向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争取时间,科学施救,并寻求专业救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