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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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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管理办法

第1篇 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实施等级管理的原则。为充分利用安质效考核机制,激发轨道车司机爱岗敬业、学习技术业务知识的自觉性和动力,提高职工素质保安全的能力,体现培训提高素质、素质决定岗位等级、岗位等级决定待遇,实行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动态管理。

2.实施竞争上岗的原则。根据职工素质与业绩考核结果实行竞争上岗。

3.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每月进行岗位等级动态升降管理,待遇随之变化,形成激励机制。

4.实施岗责相符的原则。将司机等级与个人待遇挂钩,实行不同的等级,给予不同的安质效考核系数,岗位等级决定待遇。

5.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轨道车司乘人员进行考评,岗前公示。

二、实施范围及等级设定

1.考评范围。全段所有在岗的轨道车司机。提职、转岗人员从劳人科下达定职令起参加等级考评,提职、转岗人员初次等级均定为 d 类。

2.比例设置。轨道车司机实行“a、b、c、d”四个等级进行管理分类。a 类为优秀,b 类为良好,c 类为重点人,d 类为关键人。以车辆配属车间为单位,a 类最高按 35%设置、b 类最高按 50%设置、c 类最低按 10%设置、d 类最低按 5%设置。以车间为主体进行设置,司机总数超过 10 人的车间原则上每月必须有 c、d 类人员各不少于 1 人。司机总数不足10人的车间原则上每月必须有c类或d类人员1人。

3.分类标准。

3.1 a类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强,业务技术掌握精,自觉执行标准化作业,自控、互控能力强,是指导司机的后备人选。

3.2 b类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强,专业业务知识较好,能自觉执行标准化作业,具有较强的自控、互控能力,是转化 a 类司机的主要人员。

3.3 c 类人员:安全责任意识较强,业务技术能力一般,自控、互控能力不够强,能较好执行标准化作业,通过帮教、激励,可以提高、转变的人员或季度内临近退休人员。

3.4 d 类人员(关键人):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能较差,执行标准化不认真,“两违”现象时有发生,在自控方面缺乏自我约束力,因各种原因受到处分者。凡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司乘人员应列为d类人员,即:轨道车关键人。

3.4.1转岗、新职、新换车辆人员(第一个月);

3.4.2上月工作有严重失误或严重违章违纪(段发安质效a类问题主要责任者)的司乘人员;

3.4.3因家庭生活或其它原因,影响工作情绪的司乘人员;

3.4.4轨道车辆操纵方面有较严重的失误造成设备故障的司乘人员;

3.4.5运监装置知识掌握较差或操作问题频发的司乘人员;

3.4.6实施兼职并岗单独操作的司乘人员(第一个月);

3.4.7各种业务考试成绩排名最后的司乘人员;

3.4.8请假离岗超过15天及其以上的司乘人员;

3.4.9掌握的存在其它影响行车安全因素的司乘人员;

3.4.10除上述确定原因外,指导司机应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全面掌握车辆配属车间司乘人员状况。若月内没有人员发生上述问题或同一指导组有两人及其以上发生上述相同问题时,指导司机应对派驻车辆配属车间司乘人员的车辆操作能力、运记使用水平、劳动纪律、技术纪律执行情况、业务学习考试成绩、出勤率以及思想动态等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对排名最后的人员应列为车间当月轨道车司机c、d 类人员(关键人)进行重点卡控。

4.等级标准。

a级,综合考评结果在90分及以上;b级,综合考评结果在80-89分;c级,综合考评结果在70-79分;d级,综合考评结果在69分以下或月安质效考核结果在750分以下。

5.等级确定。初次岗位等级按照业务理论、实作技能、安全业绩、车间评价四个项目的总分得出综合评价分。考试鉴定总成绩为 100 分,其中业务理论占 20 分,实作技能占 30 分,安全业绩占 30 分,车间评价占 20 分。按综合评价得分和比例设置,确定出 a 类、b 类、c 类、d 类人员。

6.挂牌上岗。指导司机、a 类、b 类、c 类、d 类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度。轨道车司机(包括指导司机)在值乘期间,必须统一佩戴印有等级类别、数字编号的标志牌。各车辆配属车间负责标志牌日常的管理工作,每月根据轨道车司机等级变化情况调配标志牌,并做好标志牌编号的更新、记录工作,保证人员等级与标志牌一致。

三、等级考评

1.考评周期。每月为一个考评周期,即每月由车间组织对本部门轨道车司机进行岗位等级综合考评。

2.等级考评。等级考评实行分级管理,业务理论、实作技能和安全业绩统一由车间组织考评,业务理论、实作技能、安全业绩考评均采用百分制。

(1)理论、实作考试:理论、实作试题由车间统一命题、制卷,理论、实作考试由车间组织。理论、实作考试必须在每月20日前完成。

(2)安全业绩考评:考核期内,车间对每名轨道车司机按照《安全业绩考核标准》(附表1)进行考评。安全业绩考评必须在每月20日前完成。

3.等级评定。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评定由车间组织实施,其程序为:

(1)各车间组织理论考试后,3日内将职工的考试成绩集中汇总。

(2)车间按轨道车司机本人业务理论考试成绩的20%、实作技能考试成绩的30%、安全业绩考核成绩的30%、车间评价成绩的20%记入个人综合考评,车间在主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3)车间依据“等级标准”和“岗位等级设置”,按照择优的原则拟任本车间a级、b级、c级、d级轨道车司机方案,报设备管理科、职教科、劳人科。

(4)职教科、劳人科初审后,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方案由设备管理科审核,经段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由车间负责对系数进行调整。

四、任职条件及岗位配乘

1.任职条件。轨道车指导司机必须由a类司机担当;担当轨道车司机职务的必须是 a 类、b 类司机;学习司机、兼职轨道车助手最高只能作为 c 类司机认定,担当轨道车副司机职务;d 类司机无操纵权。

2.岗位配乘。各车辆配属车间要全面掌握管内轨道车司乘人员的动态情况,根据不同线路条件、施工作业环境的状况,合理搭配司乘人员。避免出现等级高低不均�,司乘人员“弱弱搭配”的不合理配班现象。努力实现高等级领头、低等级跟进、素质整体提高的目的。轨道车司机岗位配乘的原则为:a 类司机可以和任何等级司机搭配出车;b 类司机不能与 d 类司机搭配出车;c 类司机只能与 a、b 类司机搭配出车;d 类司机只能与 a 类司机搭配出车。

五、等级待遇

a级,本人原安质效考核系数增浮0.2进行奖励;b级,本人原安质效考核系数增浮0.1进行奖励;c级,本人原安质效考核系数不变;d级,本人原安质效考核系数下浮0.2进行考核(月安质效考核结果在750分以下时,进入待岗程序)。

六、人员控制及等级转化

1.人员等级控制的原则。

1.1各车辆配属车间要本着巩固 a 类人,引导 b 类人,帮教转化 c 类人,盯控并限期转变 d 类人的原则,以 c、d 类人员的帮教、转化为重点。

1.2各车辆配属车间安全分析会后对确定的c、d 类人员必须纳入当月的安全工作重点,下发至所属班组,以便做到协调统一、共同卡控。

2.c、d 类人员的确定程序。每月25日前,由派驻车间指导司机根据综合考评成绩预确定c、d 类人员,车管干部对指导司机预确定的关键人进行审核并在车间安全分析会上进行通报,经车间主任同意,由车管干部填写《轨道车司机“cd”类人员审批表》(附表2)。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达c、d 类人员本人。

3.c、d 类人员的转化程序。

3.1 c、d 类人员确定后,派驻车间指导司机应根据确定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和帮教计划,每月5日前报设备管理科审核。

3.2 派驻车间指导司机月度对 c 类人员添乘、谈话每人不少于2次,对关键项目要进行运记分析的抽调不少于2次;对 d 类重点人员添乘、谈话每人不少于4次,对关键项目要进行运记分析的抽调不少于4次。并填写《指导司机 c、d 类人员帮教转化记录表》(附表3),由车间车管干部签署意见后留存并上报设备管理科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备查。

3.3 设备管理科专业干部每月对 d 类重点人员添乘、谈话每人不少于1次,对关键项目要进行运记分析的抽调不少于1次。同时对指导司机添乘、谈话、检查、运记抽调情况全面进行审核,并填写《专业干部 d 类人员帮教转化记录表》(附表4)。

3.4 d类人员经过帮教达到预期目的,安全成绩有明显好转,单项业务技能有明显提高时,经车间上报设备管理科、职教科、劳人科审核后,可转化为 c 类人员,但仍应注意盯控防止反弹。d 类人员帮教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2 个月,经帮教 2 个月仍然未转变的,车间主任或书记亲自谈话,下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重新上岗。

4. a、b 类人员的转化程序。

4.1车间车管干部、指导司机每月对 a、b 类人员添乘业务指导不少于 1 次。设备管理科专业干部每月对 a、b 类人员添乘业务抽查指导不少于5人次。

4.2 a 类人员发生逆变转化为 c、d 类人员时,车间车管干部、指导司机要分别对其进行重点谈话,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状态,一个月帮教转化效果较好时,按转化程序上报审核后,可直接转入 a 类人员。

4.3 b 类人员发生逆变转化为 d 类人员时,车间车管干部、指导司机要分别对其进行重点谈话帮教、添乘指导,一个月帮教转化效果较好时,按转化程序上报审核后,可直接转入b 类人员。

七、日常管理

1.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段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动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段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段长担任, 组员由设备管理科、职教科、劳人科、安全科、各车辆配属车间主任担任。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设备管理科:负责制订段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动态管理办法,检查指导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的评定和动态管理,协助职教科做好岗位等级培训工作。负责下达各车间岗位等级设岗数量,落实日常对各等级司乘人员的添乘检查、谈话指导及各车辆配属车间月度关键人的确定、转化审核工作。

职教科:负责组织轨道车司机进行岗位等级培训,按规定处理车间日常岗位等级管理审报事宜,检查指导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的评定和动态管理。

劳人科:负责制订岗位等级管理后,班组安质效分配具体操作办法,检查指导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的评定和动态管理,防止出现考核不严、资料不全、收入拉不开档次、兑现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落实不力、存在问题的车间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考核,按权限审批车间日常岗位等级管理审报事宜。

安全科:检查指导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的评定和动态管理,协助职教科做好岗位等级培训工作。

各车辆配属车间:负责本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考评及日常动态管理工作,积极实施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培训,建立健全司乘人员动态管理台帐(附表5),及时收集上报各类报表记录,落实日常对各等级司乘人员的添乘检查、谈话指导及车间月度轨道车司机关键人的确定、转化工作。

2.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变更规定。

(1)岗位等级的提升不得越级(即c级不得直接晋升为a级等)。

(2)待岗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重新确定岗位等级为d级。

(3)从局劳调中心回段的轨道车司机,如工种不变按待岗人员规定确定岗位等级。

(4)对转岗、复岗、待岗和从局劳调中心回段的轨道车司机,经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变更处理程序:若出现某一台轨道车辆包乘的3名司乘人员未达到上述配乘等级要求或班组因职工变动,a、b级缺岗,确因影响生产时,车间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报职教科,并对拟报人员进行安全业绩考核,职教科审核后,对车间拟报人员进行理论、实作考试,其综合考评成绩符合“等级标准”a或b级时,由职教科以书面通知车间安排人员上岗,并报劳人科。

3.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日常考核。

(1)轨道车司机在考评期内凡发生下列任何一条,均降一个等级。

①参加外委(部、局、其他)培训不合格者。

②段(含办班、抽考)及上级业务考试不及格者。

由职教科、劳人科共同确认,职教科负责通知相关车间,变更职工的岗位等级事宜。

(2)轨道车司机在考评期内符合有下列任何一条,直接晋升为a级:

①获得段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前3名,获得路局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前10名的。

②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被段及上级通令嘉奖的。

③获得路局双文明和安全先进个人的。

④合理化建议或技改被路局及以上采用的或获奖的。

职工符合晋升条件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证书报车间,由车间负责到职教科办理晋升事宜。

八、岗位等级培训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严格落实《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加强对轨道车司机的环流培训。

1.路局培训:路局按技能等级重点对高级技师、技师、部分高级工分层统一组织进行脱产培训及轨道车司机年审脱产培训。

2.段培训:

2.1段每年举办2期轨道车司机脱产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次轨道车专业练功比武活动。

2.2对d类轨道车司机,段按内部待岗进行培训。

2.3班组按职工教育工作标准执行,严格落实标准,实施对轨道车司乘人员的日常培训。

九、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管理工作的考核规定

1.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a类问题考核:

1.1轨道车司乘人员等级搭配不合理,出现“c、c”级或“c、d”级司机配乘出车的;

1.2车辆配属车间对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管理工作不重视,对月度等级考评工作不认真,考试、评价成绩弄虚作假,发生不良反映,影响司乘人员队伍稳定及行车安全的。

2.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b类问题考核:

2.1车辆配属车间未建立健全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管理工作基础台帐的;

2.2 车辆配属车间未按时组织进行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月度考评工作的;

2.3各车辆配属车间、班组未认真落实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待遇规定的;

2.4“c、d”级轨道车司机确定、转化程序不规范,且相关管理人员未完成帮教指导工作量化指标的。

3.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c类问题考核:

3.1车辆配属车间月度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考评成绩未及时在车间主页公示,公示期不足3天的;

3.2“a、b”级轨道车司机的转化程序不规范,且相关管理人员未完成帮教指导工作量化指标的。

3.3指导司机、a 类、b 类、c 类、d 类轨道车司机值乘作业中,未佩戴等级标牌的;

3.4轨道车司机未按时参加路局、段相关培训工作的。

第2篇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井下斜巷矿车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我矿加快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根据《某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暂行)通知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依据为《某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暂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井下所有斜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全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各井机电井长负责本井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并对本井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生产部

(生产办)运输组是矿

(井)运输职能管理科室,由一名副部长

(副主任)专门负责矿

(井)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矿

(井)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运

(搬)输工区的区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采掘及其他辅助单位应明确一名副区长,分管本单位的运输工作,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运输职能管理科室职责范围:

一、制定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 负责会同财资部培训组对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财资部要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 负责对当班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 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要摘除其运行许可证。

五、 负责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造型设计审查和安装验收工作。

六、 负责矿井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门运输专管人员职责范围:

一、制定运行许可证发放及收回标准并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

二、 负责组织对全矿斜巷运输系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斜巷提升绞车、轨道和安全设施等运行前的验收工作,符合“运行标准”的发给运行许可证;负责对在用斜巷提升系统进行安全监察工作,不符合标准的摘除运行许可证。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 小电绞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电绞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对做不到的责任单位,每一项罚单位100~10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停止运行限期整改。

第十条 小电绞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对做不到“六不开” 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 ]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十一条 挂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行措施不挂、物料装的不稳固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电绞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对做不到“六不挂” 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 ]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十二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定钟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斜巷走钩时,绳道内禁止有人。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矿发[ ]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责令进入安全地点。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车辆禁止在斜巷内悬钩。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者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矿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

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一、运送“四超”车辆,每钩只准挂一车。

二、 专用车辆必须达完好标准。

三、 运送“四超”车辆的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捆绑稳固;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摘挂钩;由专人负责发信号;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途经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由专人负责在“四超”车辆途经斜巷上下滑板及各甩道设置警戒。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运送。并对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责任人罚50元。

第十五条 矿井和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建立格式统一的斜巷管理台账,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斜巷管理台账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建立,台账的内容要完整齐全,数据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并按时报送矿

(井)运输组以便汇总。对敷衍应付、不负责以及不按时报送的,一次罚50元。

第十六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斜巷积极推广使用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 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十七条 斜巷巷道、各车场、甩道 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1、

22、 23条规定。斜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躲避室内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设备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的

1.5 倍。

二、 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 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 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车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m。

二、 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m。

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要求对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进行施工,并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现场检查,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不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需要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斜巷运输不应采用对拉电绞施工方式,如确需使用对拉电绞,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开凿电绞和设备峒室或在5 m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m以上。未按要求私自安装使用斜巷对拉电绞的,每台电绞罚责任单位200元,并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条 倒拉电绞前方应设有护身柱

(不少于2棵)或护身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护身柱采用元木的,其直径不得小于200mm;要稳固牢固有力;能够保障操作电绞的司机人身安全。未按要求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并限期整改。对操作未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倒拉电绞的电绞司机,一次罚50元,并责令停止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无司机操作室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有司机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内操作的,一次罚司机50 元。

第二十三条 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或安置专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无滴、漏现象。流水不得冲刷道心。发现流水冲刷道心现象,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十四条 小电绞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

1.8 m,电绞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电绞后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区间,操作空间内不得有管线通过。峒室支护达合格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五章 绞车

第二十五条 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稳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一、小电绞发放审批由各井运输组具体负责。安装稳固好的井下所有小绞车,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生产部运输组和安监部机运组组织的验收;未经过验收的绞车,不得使用。否则,每台绞车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

二、 运输任务完成后,绞车司机要把所使用过的绞车清理干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钩头放置在绞车前2m范围内靠一侧,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否则,一次罚绞车司机50元。

第二十六条 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电绞安装在轨道外侧,电绞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轮代替;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导向轮支柱应符合设计要求,顶窝在硬面内200mm,柱下穿铁鞋,支柱角65~75度。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5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七条 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使用时间三个月内及25kw以下的小电绞,必须使用四压两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75度;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电绞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_200_1500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电绞地脚孔要求。

一、使用打水泥基础固定的绞车,其基础要求按某某矿发

(1995)80号规定执

行。

二、 使用地锚固定的绞车,必须使用矿用标准螺纹钢金属锚杆;其直径为18mm;长度为 mm;锚固长度采用全长锚固。锚固剂类型选择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三、 采用四压两戗固定的绞车,其所用元木戗

(迎)、压柱的直径不得小于200mm;压柱要垂直于顶底板,顶窝在硬面内200mm。

四、 地脚螺丝的螺母要紧固,地锚要直接固定底梁

(地巩板),固定绞车底座与底梁

(地巩板)的螺丝和地锚螺丝的外露长度,应满足上一个匹配平垫圈和两个匹配螺母。

五、 小电绞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零部件齐全;定位闭锁可靠不失效。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否则,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人行车

第二十九条 斜巷人车运输系统其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牵引车数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设计计算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应存档备查。矿技术中心和运搬

(输)工区应完善相关资料及文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运行斜巷人车的巷道及峒室,必须有正规设计,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1、

22、 23条规定,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该巷道的上下口及中间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侯车室,侯车室的出口应与上下人台阶相接,以便人员上下。在人车上下人地段上下人侧,有效间距不小于1m,且要铺设正规台阶。人员上下地点应有照明。否则,人车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十一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质量应达到《矿井轨道质量标准》优良品标准,其轨型不得小于22kg/m。巷道中的地滚应齐全且转动灵活,提升时钢丝绳不锯道板。轨道质量达不到优良品,停止人车运行,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50元。

凡使用__ rc

(插爪式)人车的轨道必须使用木质轨枕,在钢轨内侧应装防止轨枕倾斜的轨枕撑木

(规格为100_100_500mm),轨枕应露出道渣面三分之一,不得使用水泥轨枕或整体道床。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车运行,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50元。

凡使用__ rb

(抱轨式)人车,其钢轨宜采用长轨焊接。如采用夹板连接则必须采用特制夹板和特制螺栓。保证连接好后其宽度不超过轨头宽度,且轨道铺设必须错接,接头错距不小于2m。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车运行,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50元。

第三十二条 斜巷人车通讯信号机必须使用具有“ma”的人车通信机,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否则,人车不得投入运行。使用中人车通讯信号机应灵敏可靠,有故障应及时停运检修。严禁在通讯信号机失效的情况下,强行走钩,否则,对责任人一次罚200元。

第三十三条 多水平或双钩运输时,各水平或各车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信号操作应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9

4、 395条执行。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单位一次罚100元。

第三十四条 斜巷人车维修工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斜巷人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停下,处理好后再投入运行。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记录存档时间不低于1年。有一项无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五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斜巷信号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有专人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备查。记录存档时间不低于3个月。有一项无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50元。巷道要设专人定期进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产环境符合要求。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清理。

第三十六条 斜巷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试运行,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凡无证上岗的,一次罚责任人200元;不按规定跟车的,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在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应认真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七条 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都要设有把钩工进行点钩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人员入口处必须设置门栏,实行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发车前把钩工必须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是否挂好,而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八条 平、斜巷人行车的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工作人员及把钩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或防护链挂好。头和身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严禁超员乘坐。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否则,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九条 双钩提升人车必须在巷道两侧台阶上、下人,两人车的车箱交锋侧必须用钢板或钢板网等封闭,严禁开门上下人员。

第四十条 使用中的斜巷人车,应按《煤矿斜井人车试验细则》做好定期试验工作,试验时要认真填写《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矿

(井)生产部

(生产办)运输组,一份报集团公司生产部运输科。未按规定做定期试验的斜巷人车禁止使用,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1000元,对单位主管罚

100元。未按规定认真填写和及时上报《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的,对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一次罚50元。

第四十一条 斜巷人车的结构件和零部件的更换必须符合原生产厂家的技术要求。

第七章 信号装置

第四十二条 信号要声光兼备,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一处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发现一处失爆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并对有关责任者按某某矿发[ ]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车房必须设有信号失效报警装置。多甩道提升时,各车场信号应有区别。达不到要求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八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四十四条 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一、小绞车的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并停用整改。

二、 小绞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用铁料、钎子、锚杆、锚链、皮带机连杆等易导致钢丝绳磨损的物件罢绳。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并停用拆除。

三、 在绞车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准剁股穿绳。否则,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责任人一次罚50元。

四、 对使用中小绞车的钢丝绳,责任单位必须每天安排专人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未按规定做记录,一次罚责任人50 元。

第四十五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可以使用带丝扣的马镫,钢丝绳鼻子必须有护环并且进行插接,插接长度不少于

3.5 个捻距,可以用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绳卡子固定,但数量不少于3个,钩头、马镫强度应根据提升载荷选择,并符合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第四十六条 倾斜巷道矿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并捆绑牢固。保险绳的放置位置要正确。

一、倾斜巷道的绞车未按规定安装保险绳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二、 运输时废弃保险绳而不用的,一次罚挂钩工1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改正。

三、 未按规定要求正确联结使用保险绳的,一次罚挂钩工1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改正。

第四十七条 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运搬

(输)工区应建立自检机构并配置自检设备,设专人定期进行试验工作,并记录存档备查。未按要求进行定期试验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20元。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九章 斜巷安全设施

第四十八条 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矿技术中心在设计运输斜巷时,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斜巷必须坚持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责任单位每天要安排专人对单道挡、连锁安全门、挡拦连锁装置、扑车器、常闭安全门进行检查维修试验,并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装管理单位、包保人姓名、安装时间。管理牌要挂在安装安全设施处的巷道帮一侧明显处。未按要求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20元。

第四十九条 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五十条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斜巷安装的安全门开启后与车辆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m。安全门要实现远控,拉动远控门外力小于30kg。长度超过100m的斜巷要安装扑车器。否则,现场停止运行,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 斜巷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连锁道挡或连锁安全门或道挡挡车拦连锁装置。第一道门或道挡装在距变坡点1~

1.5 m处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提升列车长度的斜巷地点,连锁道挡或连锁安全门或道挡挡车拦连锁装置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道挡。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必须和绞车及语言报警系统连锁,当两道道挡或安全门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语音系统发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报。矿井主要运输斜巷也可使用其他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失效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

第3篇 铁路工务段轨道车运记管理考核办法

管内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段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强化司乘队伍作业标准,杜绝司乘人员两违,确保段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安全,结合近期工务安全工作形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段成立轨道车运记考核领导小组。

二、考核方式

每月21日-次月20日为一个考核期,由安调科、材料科、职教科组织,对全段25台轨道车,中机1台的日常监控运记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司乘人员出现的违章操作情况,安调科将下发考核通报,由轨道车队进行督促整改落实,并纳入月度考核。

三、考核办法

红线:(定责按段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1、关闭lkj-93运行监控装置运行。

2、未确认地面信号进行解锁操作。

3、机车运行速度高于监控显示限速的监控放风。

违反上述问题的:初次对责任人(司机、副司机)待岗3个月,扣罚包保工长、副工长300元;连续发生两次的对责任人(司机、副司机)就地撤职,扣罚包保工长、副工长500元;所在工班1个月有两次以上的给予工长及相关管理人员警告处分直至撤职。

备注:副司机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司机正确使用lkj-93运行监控装置,对司机不听劝阻违章操作,副司机向工班汇报后可拒绝出乘。

严重违规事件(定责每件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1、交路号、车站代码、车次上下行别、客货状态、本补状态设定错误,开车后运行一个区间或一个闭塞分区。

2、晚按压[开车]键,超过一个区间或一个闭塞分区。

3、“支线”操作错误,造成运行经由线路无控制模式或模式混乱。

一般违规事件(定责每件对责任人考核100元)

1、库内未做制动机试验,制动机试验不标准。

2、列车未按规定试闸。

3、未按规定条件进行解锁。

4、撞慢行、道岔、线路、车辆等限制速度造成常制或自停。

5、按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理的故障未处理好或关机(造成联控重要信息按联控重要信息考核)。

6、设备发生故障回段后未及时报修。

7、人为原因设备故障造成列车常制、放风。

8、人为损坏监控设备,视情节赔偿外扣罚责任人。

9、防溜报警、降级状态运行、轮对空转时,未正确操纵列车及操作监控装置而造成放风。

10、机车出入库时未按规定进行监控装置的出库、入库操作。

11、错误输入司机代号、车次开车时。

12、进侧线未输侧线股道号码。

四、相关要求

1、按红线、严重违规事件、一般违规事件及考核金额进行确定。

2、轨道车队对每月检索分析发现的违章在五日内进行回复确定。五日内未回复确定时,由轨道车运记考核小组进行定责考核。

3、劳人科根据安全科提供的考核金额对轨道车工班、轨道车司机进行考核,其中考核金额纳入到轨道车运用管理考核评比中作为专项奖励基金,每月用于行车无违章违纪表现突出的轨道车工班、司乘人员进行专项奖励。

五、其他事项

1、认真执行。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技规》、《行规》、《车机联控办法》、《武汉铁路局轨道车lkj-93型监控装置管理办法》和《武汉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等各项规定,遵守行车纪律,确保行车安全。

2、轨道车司乘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lkj-93监控装、置,使用说明书人手一册必须随车携带,运行中严禁违章操作、擅自解锁、正常情况下运行区段运记无记录的按段“红线”管理规章处罚。

3、全面提高司乘人员业务素质,确保轨道车及大机运用安全。轨道车运行必须严格执行《轨道车乘务作业标准》、《轨道车操作规程》、《轨道车呼唤应答标准》和《车机联控作业标准》,认真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

4、认真执行轨道车的日常运行检查工作。出乘前司机、副司机必须全面细致检查轨道车发动机、车辆走行部分、三项设备、工具及信号备品、起复及救援设备、装载货物情况等,凡发现设备不良或信号及起复救援设备缺损,严禁动车出库。

第4篇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5篇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t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t望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轨道车路外安全管理办法

1、为加强对路外安全工作的领导,段成立路外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段长

副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副职

组员:安全科长、技术科长、财务科长、安全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安全科长兼办公室主任。

2、路外安全办公室职责(安全科)

(1)负责对路外安全文件、法律、法规的宣传,路外伤亡事故的处理。

(2)制订本单位路外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3)负责组织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路外伤亡事故台帐,填报路外伤亡事故有关报表。

(4)审核路外伤亡事故处理费用。

(5)对防止路外伤亡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奖励。

(6)抓好路外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总结推广路外安全管理经验和做法。3、路外安全管理

(1)每月分析、总结路外安全工作情况,并根据需要向路局路外安全办公室上报路外安全相关报表和总结(电话:22850);

(2)加强对轨道车司机的安全教育,轨道车乘务员在运行中应严格执行“了、鸣、判、降、停”防范措施,运行中做到多鸣笛、鸣长笛,警示行人和作业人员及时下道避让列车。退行、调车作业推进车辆运行,发现行人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路外伤亡事故发生。

(3)加强对段管线、专用线和专用平交过道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防伤害措施,并抓好检查落实。杜绝闲杂人员、车辆及牲畜进入所辖线路区域内,杜绝辖区内的路外伤亡事故。

(4)平过道根据需要设置宣传标、牌。

(5)安全科建立《路外伤亡事故登记本》和《意外伤亡登记本》等台帐,搞好路外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6)对路外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按章办事,对事故做到准确定性定责,积极做好有关人员思想教育工作。

(7)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处理事故的能力。

4、路外安全宣传

(1)树立爱路、护路、防伤的观念,自觉遵章守纪,维护行车秩序,有效地控制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2)定期对沿线区间安全警示标志、道口安全揭示牌、跨线桥防护栅等警标志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养和更新。

5、路外伤亡事故处理

(1)总则

① 凡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机车(含轨道车)车辆撞轧行人或其它交通车辆及牲畜碰撞、招致人员伤亡或铁路设备及其它交通车辆破损,均构成路外伤亡事故。无票爬乘列车人员及路外人员在电气化区段触电发生的伤亡,以及货物列车内发现的无名尸体亦可比照路外伤亡事故处理。

② 铁路机车车辆撞轧行人或与其它交通车辆碰撞,一次死亡或死亡重伤五人及以上,或虽路外伤亡人数未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但铁路损失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的,亦列为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未达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条件者,均列为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③ 路外伤亡事故对铁路造成损失的,由有关单位向产权单位及事故责任者索赔。

④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救,尽快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行车,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开通线路和铁路正常行车。

(2)路外伤亡事故通报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① 在区间发生时,由司机或工作领导人立即报告邻近车站;

② 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集团列车调度员;

③ 铁路机车在地方铁路或铁路专用线发生时,由司机或工作领导人报告车站;

④ 其他人员发现时,应及时报告邻近车站;

⑤ 报告事项:发生时间、地点、车次;机车型号、编组;关系人姓名、事故概况及原因、伤亡人数,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牌号码、辆数和装载情况,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是否影响邻线;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等。

(3)路外伤亡事故现场处理

① 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除特殊规定外,机车乘务员必须采取立即停车措施,按照“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在设好防护,采取防溜措施的前提下,对事故现场做好标记和记录,将死者移出线路,伤者送就近医院抢救,尽快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行车,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就近站。

② 如事故妨碍邻线,应首先做好邻线防护。对已请求救援时,要按规定做好列车防护工作。

③ 发生铁路机车、车辆与其他机动车辆相撞的事故时,如系路外责任,要将交通肇事车辆情况(车型、车牌等)记录好。

(4)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动力车间首先自行组织分析,段路外安全领导小组立即下现场进行调查,配合路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或车务段)主持,公安派出所和相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或亲属)代表派人参加)对事故处理。

(5)路外伤亡事故处理费用的支付和清算

① 路外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合理收费、节约开支的原则,切实做好费用收支管理工作。

② 及时办理伤愈者的出院手续,路外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要经常到医院了解医治情况,敦促伤愈者及时出院,避免人为扩大费用。遇特殊情况时,路外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可通知医院对路外伤者停医、停药、停餐。

(6)路外伤亡事故损失费用的赔偿

路外单位或人员责任造成的路外伤亡事故(损坏铁路设备、建筑物等),应全额赔偿铁路损失。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提报损失明细表,其中包括抢修费及配合费。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损失和向路局财务处办理清算。

(7)路外伤亡事故统计和结案

① 一般路外伤亡事故结案后,及时填写《路外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安监报-5)》,除抄送有关单位外并报相关铁路办事处和路局安监室。

② 建立路外伤亡事故登记簿及路外伤亡事故费用支出与索赔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并于月、季、半年、年度后3日(节假日提前)内做成路外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安监报-6),道口交通肇事统计分析(安监报-7)报路局,路局按季公布各站段支出与索赔情况并对此进行检查评比。

(8)路外伤亡事故案卷实行“一事一档”管理制度

“一事一档”就是对每一件路外伤亡事故,建立一个事故有关资料的文档,即事故案卷。车务段(车站)和公安派出所各保留一份;其中派出所保存案卷的正本,车务段(车站)保存副本,对重大路外伤亡事故除车站(车务段)、公安派出所保留外,公安派出所负责制作两份事故案卷分别报铁路公安局和路局安监室。

(9)有关解释

意外伤亡:凡不属于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撞轧行人,而是其他原因在铁路线路及机车车辆上导致的人员伤亡,均为意外伤亡事故。

(10)路外(意外)伤亡事故定性

1)下列情况为意外伤亡事故:

① 爬车、跳车者摔死摔伤;

② 无票旅客乘车发生坠落致死致伤;

③ 行人携带物品侵入铁路机车车辆限界被列车碰刮致死致伤;

④ 攀登接触网塔杆、爬乘列车触电伤亡;

⑤ 列车上抛扔杂物、配件脱落致使人员伤亡;

⑥ 货物坠落、篷布及绳索脱散、车门敞开导致人员伤亡;

⑦ 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物品在运输中泄漏溢出致使人员伤亡;

⑧ 列车碰撞牲畜或其他物件间接导致人员伤亡;

⑨ 行走铁路线路、桥梁、隧道者摔死摔伤。

2)下列情况不列路外伤亡事故:

① 轻伤未留院治疗者;

② 公安部门鉴定为自杀或治安案件造成的伤亡;

③ 持有效客票或乘车证(含押运证)者被轧死撞伤;

④ 铁路职工及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被轧死轧伤或被接触网电击等情况致死致伤;

⑤ 盗窃铁路器材、运输物资,以及利用铁路进行犯罪活动者发生死伤;

⑥ 偷接铁路电源者触电伤亡;

⑦ 在铁路聚众闹事,破坏运输生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列车撞轧致死致伤或被公安部门击毙击伤;

⑧ 地方厂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发生的伤亡事故。

6、路外安全考核纳入《广州供电段轨道车管理考核办法》

第7篇 轨道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为贯彻《轨道车安全管理办法》(安函[2005]2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轨道车的安全管理,根据我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轨道车管理与运用

一、组织机构

段成立轨道车管理与运用领导组。

组  长:段长

副组长:副段长(总工程师)、副段长

组  员:安全室主任、维修所主任、技术室主任、教育室主任

二、领导组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车机联控作业标准,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月份安全会议听取车机联控工作汇报,掌握本单位车机联控执行情况。

2、按照干部安全工作定量检查车机联控执行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车机联控工作的各种台帐和记录,有签字、批语。

三、轨道车管理责任划分:

(1)、维修所技术室为轨道车管理室,技术室要指定轨道车专管人员。对轨道车运行添乘,检查和掌握其运用、保养及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安全措施及车机联控的执行情况。

(2)、轨道车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轨道车安全管理与运用的相关规定,组织做好出乘前的班前安全预想,严格要求轨道车司机按章作业、遵守两纪,杜绝两违发生。

(3)、教育室负责轨道车乘务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要及时向机务处上报年度轨道车乘务人员培训计划,以便列入到年度主要行车工种的培训计划中。同时组织开展好安全教育工作,每年冬季对轨道车乘务人员进行一次全员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以《行规》、《技规》、《轨道车管理规则》、行车有关内容和轨道车维护检查的相关规定为主。

(4)、轨道车乘务人员要了解、掌握轨道车性能及安全状态,认真进行业务学习,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作业纪律。测试室每月要组织进行一次业务抽查考核,对连续三次考核不及格者,上报并由机务处进行选拔、考核、认定。

(5)、轨道车的年检、运行许可证由路工务处发放。

(6)、轨道车的监控装置(j-2000型监控记录仪、轴温报警装置、400兆无线列调)必须齐全,状态良好。出乘人员必须携带“三证”(正、副司机驾驶证、年检合格证)

四、轨道车的运用

(1)、轨道车运用和提报运行计划,要本着增收节支的原则,以接触网检修和基建等施工为主,必须由段主管副段长或维修所主任、副主任签字后方准运行。

(2)、技术室每个月要根据当月下达的施工方案,由轨道车专管人员编制轨道车运行区段的答示。

(3)、轨道车出乘前必须熟知运行区段的线路状态,认真抄记揭示,答示要清楚,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程序。

(4)、轨道车通过车站、道口、桥梁、隧道、曲线、路堑、施工等地段及气候不良、视线不清的情况下运行时,司机应加强了望,控制减速、增强鸣笛次数,必要时开前灯行驶。

(5)、运行中,副司机必须按照揭示和运行区段的线路状态提示司机,司机必须复诵。

(6)、反方向运行和区段折返时,必须确认调度命令及行车凭证,严格执行,防止冒进信号事故的发生。

(7)、作业中轨道车司机、副司机必须严格执行“车机联控作业程序及用语”,进站或通过慢行区段时,副司机必须站立了望,遇有危及行车安全情况,及时提醒司机减速运行或停车。

(8)、运行中司机、副司机必须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严格按信号显示行车。“彻底了望”要做到:车动集中看、了望不间断。“确认信号”要做到:听不清就问、看不见就停。“高声呼唤”要做到:看准再喊,准确无误。“手比眼看”要做到:呼唤为主,手比为辅。

(9)、中间站停车要点再开时,司机、副司机必须下车重点检查走行部、牵引装置、减震、制动基础装置各轴温度及风管联挂和塞门开放状态,做到无异常问题再开车。

(10)、在沿线站内停留的轨道车,当日不能折返段内的,要按该站值班员指定的线路停留,做到轨道车停留时必须采取止轮措施。过夜时,必须派人看守轨道车设备及轨道平车。

(11)、轨道车运送材料装载应稳固,不得偏载,不准超重及超限。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的物件不得侵入本线或邻线限界,大件物料不得边走边卸。

(12)、在电气化线路上使用轨道车,必须遵守《电气安全规则》,装载的货物必须与带电设备、接触网支柱等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3)、轨道车运行计划由使用部门负责,提前24小时向调度提报。运行计划批复后,由段调度负责向机调询问轨道车运行揭示,并及时通知轨道车乘务人员。

(14)、超出运用货车规定的车辆或配件禁止上线运行。

第三章:轨道车运行前自检内容

轨道车出乘前,司机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状态,严禁带病上道运行。经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使用和拖挂: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时;

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保安装置失效,液力系统压力异常时;

3、车辆有横裂纹、车轴轴箱温升过高,有异响等现象时;

4、车辆有裂痕、碾堆、车轮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轮辋厚度不足23mm,轮缘厚度不足23mm时,轮箍踏面擦伤深度不得超过1mm;

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1353+3)mm容许限度,或轮轴发生相对位移时;

6、车架任何部分有横向裂纹或弯曲,影响行车安全时;

7、制动或基础制动保安装置不良时;

8、前后照明风笛失效时;

9、有危及行车安全的螺栓松动、销子脱落及扣件弯曲、裂纹或其他缺陷时;

10、出车前车上没有备齐通讯信号及安全防护用品,或通信信号设备故障及安全防护备品失效时;

11、联挂轨道平车的联挂杆作用不良,没有装好自锁插销时。

第四章:轨道车养护与维修

1、技术室轨道车专管人员负责健全、管理技术台帐、设备履历资料,并进行业务指导,安全室负责安全监督。

2、根据路有关文件精神,轨道车使用年限为10年,对到期的车辆由测试室上报,经组织鉴定后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轨道车达到大修期,由技术室向主管处提报计划,由安排费用进行大修。

4、轨道车每年进行一次段修,由技术室每年11月下旬将检修计划上报机务处。

5、实行寿命管理的配件(滚动轴承除外)寿命有效期一律延长到30年,超期报废。

6、轨道平车段修后的日常维修,由维修所负责,并由维修所技术室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第五章:轨道车评定与考核

1、维修所技术室做好轨道车安全管理综合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抽查。同时在组织轨道车年鉴前,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一次鉴定,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轨道车年鉴达标。

2、技术室必须认真检查轨道车乘务人员一次作业标准的执行情况,每月对轨道车乘务人员进行一次日常考核,对考核不及格者进行经济处罚,并组织对其进行培训。

第六章:轨道车车机联控作业执行标准

一、信息内容:信息分为重要信息和一般信息

1、重要信息内容:

(1)利用无线电台谈论与行车无关闲事。

(2)机车乘务员当班打盹睡觉。

(3)信号非正常变化,显示距离不达标。

(4)手携电台没电或不按规定开机。

2、一般信息内容:

(1)机车没有在规定地点鸣笛。

(2)夜间机车头灯熄灭。

二、车机联控信息台帐与报表

1、车机联控信息登记表(含输出、输入台帐);

2、车机联控检查(考核)记录簿;

3、司机(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上线)手帐和车站行车日志,要标记车机联控执行情况。(执行标准的划√,一次未呼叫通划ο,不标准的划△,未执行的划ⅹ。

4、车机联控信息分析月报表

5、车机联控达标率季报表

三、车机联控信息传递方式:

1、轨道车的监控装置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要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并要调度命令,注明故障区段,提出申告,及时修复或更换,否则不能出库牵引车辆,同时应向维修所调度汇报该车的执行情况及信息传递。运行中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重要信息,必须立即直接向列车调度员报告,不能立即直接报告的,要通过车站值班员或维修所调度员报告行车调度。

2、维修所技术室专管人员对司机反馈的信息要认真登记、传递。对联控办反馈的各种信息,及时反馈给段调度,建立信息台帐,逐条进行核实、查明原因、落实到人,维修所要亲自组织处理并将结果上报。信息传递时间一般信息不超过48小时,重要信息不超过24小时。

四、考核制度及办法

1、考核工作由维修所负责考核,实行月度考核。

2、对司机的考核:发生的车机联控信息按照劳【2005】64号文件有关项点进行考核,当月发生一件信息者减免当月生产奖金全部。

3、在执行车机联控过程中,对防止事故,保证列车安全作出贡献者,对于信息传递、信息管理及车机联控考核有突出贡献者,根据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七章:附  则

未尽事宜按照《重型轨道车司机技术理论手册》有关规定及劳【2005】6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以前有关轨道车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8篇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及安全行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发展的要求,加强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管理,确保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的行车安全,根据原铁道部《关于印发〈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维护暂行标准〉的通知》(铁运[2012]312号)、《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办理行车有关规定》(铁运〔2007〕226号)和原铁道部运输局《站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整治实施指导意见》(运基信号〔2008〕50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检查与判断

第二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检查

1.由各站站长(特、一、二等站可指定负责人,下同)负责组织电务、工务专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每月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进行专项检查、共同确认1次。

2.临时发生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由车站、电务、工务专业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

3.信号工区每天利用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对各站分路不良区段进行调阅、记录。

第三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判断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优先采用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轨道电路残压监测数据来判断;无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站(场)电务部门使用标准分路电阻线分路测试、分路灵敏度测试仪测试和实际压车测试3种手段进行判断。监测数据或者任一测试数据残压值大于下列规定值时,视为该区段分路不良:

1.jz_c-480型交流轨道电路:轨道继电器交流端电压ac2.7v。

2.普通25hz相敏轨道电路:二元二位轨道继电器交流端电压ac7.4v,电子接收器轨道接收交流端电压ac10v。

3.3v化25hz相敏轨道电路:二元二位轨道继电器交流端电压ac7.4v,电子接收器轨道接收交流端电压ac10v。

4.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波头电压dc13.5v、波尾电压dc10v。

5.电子化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波头电压dc7.5v。

6.jw_c-2.3型交流闭路式驼峰轨道电路:轨道继电器直流电流110ma(线圈并联)/56ma(线圈串联)。

7.zpw-2000a型无绝缘轨道电路:“轨出1”分路电压140mv。

8.zpw-2000g型无绝缘轨道电路:“轨出1”分路电压140mv。

第四条  分路灵敏度测试仪设置

为规范测试仪器的统一管理,每个信号车间配备一台分路灵敏度测试仪,并放置在车间所在地由其管理使用。

第三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登记

第五条  电务、车站发现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均应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办理登记,由车站、电务、工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及时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的不同结果分别登记:

1.测试合格的由电务人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办理销记,准确填写该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名称。

2.测试不合格,但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的,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销记栏填写:“××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因钢轨腐蚀生锈(或装卸货物粉尘或钢轨粘有异物等)可能发生分路不良,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车站确认该轨道区段空闲后办理行车”。

3.测试不合格,不能满足锁闭进路、开放信号条件并保证行车安全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销记栏填写:“××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因钢轨腐蚀生锈(或装卸货物粉尘或钢轨粘有异物等)发生分路不良,按无联锁办理”。

第六条  代维修线路存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时,除了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上按相关要求登记外,还要电务段向设备管理单位发函说明。

第四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

第七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属钢轨锈蚀原因的,由电务部门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登记请求压道,车站报告局调度所申请调令压道除锈。到发线的区段调度应在24小时内安排(不超过1个维修天窗时间)机车进行压道除锈。压道同时电务人员要在《__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统计表》(见附件2)上记录。

第八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属装卸货物粉末覆盖造成轮轨间存在绝缘物原因的,由电务部门牵头,车站、工务共同确认。情况属实的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登记办理轨道电路停用,由车站通知有关货物装卸单位,货物装卸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日内进行清理,并在《__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统计表》上记录。经电务部门测试合格,车站、工务、电务共同确认后方可销记。

第九条  车站对不适宜压道除锈的轨道区段(指安全线和长期不停留车辆的货物、专用线)及短期不能整治完毕的分路不良轨道电路要制定安全行车卡控措施,重点掌握,作业时派人盯控。

第十条  电务部门对整治的分路不良区段,应使用分路残压测试仪进一步确认,并在《__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统计表》(见附件2)上记录。

第十一条  同一轨道区段分路不良经整治后又重复发生的,电务处要组织分析,限期整治。其它轨道电路区段出现分路不良,短期不能整治完毕的,直管站、车务段应向电务段提出需优先整治的轨道区段,由电务段制定具体整治推进计划,并书面通知相关直管站、车务段。

第十二条  更换道岔、钢轨等施工,如轨面锈蚀严重,施工单位必须预先进行钢轨打磨处理,必要时应安排工程车或单机压道,电务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开通线路。

第十三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电务部门整治办法

1.安装监控装置。

2.采用轨道电路解决方案。可选择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方案和ui型相敏轨道电路、gz-2007a型多特征脉冲轨道电路、gm-2009g型电子化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

3.采用计轴轨道电路方案。

4.采用轨面熔覆堆焊方案。

第五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标识

凡经车站、工务、电务部门共同现场确认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登记为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区段,6502车站由车务部门在控制台上进行标识提示,粘贴“××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分路不良”字样(整治合格销记后方可取消提示);计算机联锁车站由车务部门按照计算机联锁系统车务使用说明操作标识分路不良区段,并在站场平面示意图板上粘贴“××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分路不良”字样标识提示(整治合格销记后方可取消提示)。电务、车站分别填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情况统计表》,并将内容报告所属单位。

第十四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日常管理

1.电务段、车务段、直管车站须将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整治和安全行车办法作为重点工作,并建立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处所管理台帐,每月初分别上报主管业务处。电务、车务段、直管车站每月对管辖范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情况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整治推进计划。

2.运输、电务处每月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情况,相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站段认真做好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整治工作。

第六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安全行车规定

第十六条  正线、到发线及其相衔接的轨道电路分路不良但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的区段,按以下办法办理行车:

1.车站使用该轨道区段办理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须派人现场确认进路空闲,并将分路不良区段的有关道岔单独锁闭,得到现场确认人员进路出清的报告,方可解锁办理下一条列车进路。

2.双线(两线)车站为避免上下行正线(两线)间的渡线出现分路不良的情况,每日白班各安排1列货物列车经下(上)行到发线接车或通过,但车站值班员需提前报告列车调度员,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同意,方可办理。车站值班员要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正线、到发线及其相衔接的轨道电路区段,发生分路不良,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时,有关行车作业,须按《__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__铁师〔2009〕139号)第八十三条“无联锁接发列车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但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的区段进行调车作业时,按以下办法办理行车:

1.车站派发的调车作业通知单须注明分路不良的区段,并按《__铁路局车机联控管理办法》(__铁运〔2009〕57号)第二十三条中“需经过分路不良的轨道区段(以运统-46登记为准)调车作业时(遇单机时调车人员应随机车)”的规定办理。

2.每次办理调车进路前,须人工确认进路空闲。

3.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在得到调车组人员请求进路后,须询问调车人员或司机机车车辆的具体位置,确认出清道岔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方可办理下一条进路。遇单机时,调车人员应跟随机车。设有储存进路调车设备的车站,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区段不得使用储存进路方式办理调车。

第十九条  长时间停留的机车车辆(指在线路上静止停留5日以上)轮对生锈或粘有异物,可能造成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的行车办法:

1.长期停留在段管线不移动的机车车辆,该站段应掌握情况,当车辆轮对踏面生锈时,有关负责人须到车站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填记:“×段×线×辆车轮生锈”。需移动该车辆(列)到车站负责操作的集中联锁线路时,调车领导人要通知车站值班员和调车人员,在作业中执行调车联控。

2.调车人员在作业中,发现车辆(列)轮对踏面生锈,需调动该车辆在集中联锁的线路作业的,调车人员报告车站值班员,在调车作业中执行调车联控。

3.凡在线路上静止停留5日以上的成组车辆编入列车后部开车时,车站值班员须通知助理值班员或派人现场确认列车运行出站情况,未得到现场人员确认列车整列出站的报告,不得排列影响该进路上道岔的下一条进路。

4.在线路上静止停留5日以上的成组车辆编入列车中部或前部开车时,车站值班员未确认该发车进路及股道内光带全部消失,不得排列影响该进路上道岔的下一条进路;若发车股道内列车后方还有其它停留车辆时,按本条第1点执行。

第二十条  自动闭塞区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行车办法

⒈自动闭塞区间发生列车占用丢失报警时,按《__铁路局tdcs列车占用丢失报警使用办法》(__铁运〔2012〕53号)第四条办理。

⒉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成段更换100m以上钢轨施工开通后,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在施工开通登记中注明:“未经压道除锈,××站至××站间×行线按站间间隔放行列车”字样,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按站间间隔掌握放行列车。施工及配合单位要加强设备监控,经连续2列车完全通过施工地段设备无异常,确认良好后,施工单位在开通销记下方注明:“经连续2列通过施工地段无设备异常,恢复区间追踪放行列车”字样,配合单位及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得到报告后方准按区间追踪放行列车,之后如出现设备异常,相关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轨道车正线通过后出现的短区段分路不良时,由车站确认出清。

第二十二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股道、道岔)不能通过控制台锁闭进路、开放信号时,有关作业须按无联锁线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车占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股道,不能显示红光带时,车站须封闭股道两端按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每月25日车站、工区、车间和站段按照《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情况统计表》统计管辖内轨道分路不良区段,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  各站分别建立《__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统计表》,并存放在车站的信号机械室。每年12月10日统计轨道分路不良区段年度累计整治次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管内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专用线的普速铁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电务处负责解释。铁路局原发《__铁路局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及安全行车规定》(__铁电[2012]286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办法、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9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t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t望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总则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应急预案适用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负责辖区内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建设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应急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应急管理岗位,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及修订等工作。

预案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工程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种类多,发生多种事故类型概率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专项应急预案构成、事故预防、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各地区风险特点及易发事故类型,结合工程实际,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常见专项应急预案的类别见附件一。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和危险性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现场处置方案构成、预防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应急处置措施、要点和注意事项、岗位应急职责等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组织机构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救援机构及队伍联系方式、应急设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经常更新,并设专人管理、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预案评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按照分级评审的原则对应急预案组织评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均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应形成书面意见并附专家名单存档。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当包括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应当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应急管理相关人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上述要求的专家组成,其中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应当不少于2人。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应急管理专业经验;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除政府部门以外)。

预案评审的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j.w.li1](涉及预案的编号问题)

预案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建设单位应急预案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备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向建设单位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见附件三),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四);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受理备案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申请备案登记政府部门或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预案培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与宣传教育,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设备设施、物资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处置以及自救、互救的知识等,提高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预案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以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技能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增强演练的计划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施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开展应急演练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备案。

预案修订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演练、机构变化、工程建设规模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备案登记部门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备案。

经费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应急演练所需的物资、器材采购,应急演练筹备、实施、评估等费用单独纳入工程概算。(不仅仅是应急演练的费用,还应包括编制、评审、培训等费用!)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应急演练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条款。

奖励与处罚

对于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案编制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常见专项应急预案分类表

一、常见专项应急预案分类:

(1)防基坑坍塌事故应急预案;

(2)防隧道涌水(透水)、涌沙事故应急预案;

(3)盾构始发与到达掘进面失稳、地面沉陷事故应急预案;

(4)防冒顶片帮事故应急预案;

(5)防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6)防设备倾覆事故应急预案;

(7)防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8)防食物中毒和窒息事故应急预案;

(9)防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0)防车辆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1)防机械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2)防起重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3)防物体打击事故应急预案;

(14)人员疏散应急预案;

(15)防汛应急预案;

(16)防淹溺事故应急预案;

(17)防灼烫应急预案;

(18)防管线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9)防周边建(构)筑物及房屋开裂事故应急预案;

(20)防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预案;

(21)防压力容器爆炸(锅炉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22)防瓦斯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23)防火药(烟花)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24)防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预案。

二、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根据本地区危险源及风险分析结果,编制以下专项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or施工单位?)

(1)开挖面失稳事故应急预案;

(2)支(围)护结构失稳事故应急预案;

(3)防坑底隆起事故应急预案;

(4)交通中断事故应急预案;

(5)地面沉陷事故应急预案;

(6)地下连续墙接缝处渗漏应急预案;

(7)盾构掘进刀盘刀具检查及换刀应急预案;

(8)盾构掘进遭遇障碍物事故应急预案;

(9)高支模、脚手架坍塌事故应急预案;

(10)穿越既有线(轨道交通、铁路、高速路、城市主干道等)应急预案;

(11)穿越桥梁(包括人行过街天桥)、过街通道应急预案;

(12)穿越江、河、湖、海应急预案;

(13)轨行区作业应急预案;

(14)车站装修施工应急预案;

(15)机电安装施工应急预案。

[j.w.li1]印发是否由所属部门印发。必要时可以上一级部门文件转发?

第11篇 轨道交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无锡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临时用电专项方案

第二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并报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1、用电机具明细表及负荷计算书。

2、现场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布置图,布置图应注明线路架设方式,导线、开关电器、保护电器、控制电器的型号及规格。

3、接地装置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

4、发、配电房的设计计算,发电机组与外电连锁方式。

5、大面积的施工照明,150人及以上居住的生活照明用电的设计计算与施工图纸。

6、安全用电检查制度及安全用电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

第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3、临时用电安全检测记录。

4、用电维修工作记录。

第三章 临时用电现场布置

第四条 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第五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一、二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

第六条 塔吊、龙门架、搅拌机等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有接地(零)保护。

第七条 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漏电保护器应与所控制的设备容量相匹配。

第八条 开关箱与二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第九条 各级配电箱内应设专用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不得相互混接;箱内电气元件应排列整齐、牢固,配线横平竖直、美观,并且绑扎牢固;箱底引出线口应加橡皮绝缘互套,箱门应配锁。

第十条 各级配电箱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并且应设防雨措施。

第十一条 室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零。

第十二条 手持照明灯具、地下室、金属容器内、潮湿等场所,照明时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36v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金属外壳有可靠的保护接零。

第十三条 照明电线不能栓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塔吊等其它金属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

第十四条 架空线路应采用铁横担,瓷瓶水平架设,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米,过道路不低于6米。

第十五条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

第十六条 橡皮电缆应采用埋地穿保护管及沿墙或电杆等敷设,在沿墙或电杆敷设时用绝缘子固定,在金属构件上敷设时,应与金属构件之间做绝缘处理。

第十七条 电缆、电线严禁使用金属裸线绑扎固定。

第十八条 塔吊、龙门架、人货两用电梯等起重设备,在超过30米时,应有防雷措施。

第12篇 铁路工务段轨道车运用管理考核评比办法

轨道车是我段完成线桥设备检、修、养的主要工具,为确保轨道车运用安全,切实提高司乘人员、运搬工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更好地服务安全生产。决定在轨道车的乘务班、运搬班开展月度争先创优评比竞赛活动。

一、组织领导

段成立轨道车评比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安全副段长

副组长: 两办主任、各科科长

组员: 各科室相关管理人员

考核办公室设在材料科 联系电话:5370452064

二、组织考核方式

每月21日-次月20日为一个考核期,由材料科、安调科、职教科组织,考评小组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12个轨道车乘务组和3个运搬班按安全生产、劳动纪律、业务技能、日常管理进行综合评定考核。

三、考核评比内容

1.安全生产(50分)

否决条件:发生事故或事故危机

(1)路局下发“两违”通知单1件扣20分;

(2)段下发“两违”通知单1件扣10分;

(3)班前班中饮酒1件扣10分;

(4)车上有人打牌、走棋1件扣10分;

(5)在外停留车上无人值守1件扣10分

(6)长时间停留或过夜未采取防溜措施1件扣10分;

(7)未按规定使用运记、录音笔、gps1次扣10分;

(8)运行揭示漏传、误传、错传1次扣10分;

(9)学习司机违反规定操纵轨道车1次扣10分;

(10)运行时发生“机故”未及时上报或处理不力1次扣30分;

(11)封闭网区段发生路外伤每件/次扣5分,无封闭网区段发生路外伤每件/次扣10分;

(12)电气化线路上违反轨道车使用规定1次扣5分;

(13)车辆连挂未按规定进行全列制动试验1次扣5分;

(14)值乘中漏认信号或未“手比眼看、呼唤应答”,或车机联控1次扣2.5分;

(15)遇道口、桥梁、隧道、曲线、路堑、施工未按规定减速或鸣笛1次扣5分;

(16)无人看守道口未一度停车1次扣5分;

(17)备品缺失1件扣1分;

(18)运送施工人员平车上无带班职工1次扣5分;

(19)装载货物不牢固或偏载、超载1次扣5分;

(20)装运弃碴、弃土未按规定清扫1次扣2.5分;

(21)卸车未按规定进行清道和限界检查1次扣5分;

(22)因设备保养不到位影响施工任务1次扣5分。

2.劳动纪律(10分)

(1)迟到早退1次扣1分;

(2)值乘中漏岗1次扣5分;

(3)未经批准擅自缺岗1次扣5分;

(4)未及时汇报任务完成情况1次扣2.5分;

(5)擅自关闭通信工具影响工作1次扣2.5分;

(6)值班值守缺岗1次扣2.5分;

(7)打架斗殴1次扣2.5分。

3.业务技能(10分)

(1)上级文件传达学习。未传扣10分,缺1人扣1分/人;

(2)业务学习缺1次扣5分,,缺1人扣1分/人;

(3)业务考试低于80分1次扣1分,缺1人扣2分/人;

(4)轨道车、平车检查、故障排除考试最后一名扣5分;

(5)救援起复演练最后一名扣5分。

4.日常管理(20分)

(1)工作日志填写不规范、漏项、乱画每项扣1分;

(2)轨道车、平车保养维修记录簿未及时填写一次扣1分;

(3)文件柜资料不全、有杂物1次扣1分;

(4)车内有与学习无关的书刊报、酒瓶1次扣5分;

(5)车内电线路乱拉,摆放悬挂与生产无关物品1次扣2分;

(6)驾驶台、床上、水箱上、桌面上有杂物1次扣2分;

(7)工作时间着装不整1次扣2分;

(8)重要信息未报扣5分,晚报扣3分;

(9)安全分析会缺1次扣5分;

(10)问题库未及时登记、上报或消记1次扣2分;

(11)修程未兑现每台次扣2分;

(12)班组管理台帐、调度命令传递台帐登记不及时1次扣2分。

5.段科室考核

(1)上报资料晚报1次扣2分;

(2)交办工作未完成1次扣2分。

四、奖惩

1.乘务组

第一名奖励2000元,第二名奖励1500元,第三名奖励1000元。

乘务组评比最后一组扣800元。

2.运搬班组

第一名奖励1500元。

运搬班组评比最后一名,第一次批评教育,连续两次评比最后一名扣800元。

第13篇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14篇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考核办法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井下斜巷矿车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我矿加快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根据《某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通知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依据为《某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井下所有斜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全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各井机电井长负责本井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并对本井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生产部(生产办)运输组是矿(井)运输职能管理科室,由一名副部长(副主任)专门负责矿(井)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矿(井)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运(搬)输工区的区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采掘及其他辅助单位应明确一名副区长,分管本单位的运输工作,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运输职能管理科室职责范围:

一、制定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负责会同财资部培训组对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财资部要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当班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要摘除其运行许可证。

五、负责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造型设计审查和安装验收工作。

六、负责矿井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门运输专管人员职责范围:

一、制定运行许可证发放及收回标准并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

二、负责组织对全矿斜巷运输系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斜巷提升绞车、轨道和安全设施等运行前的验收工作,符合“运行标准”的发给运行许可证;负责对在用斜巷提升系统进行安全监察工作,不符合标准的摘除运行许可证。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小电绞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电绞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对做不到的责任单位,每一项罚单位100~10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停止运行限期整改。

第十条 小电绞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对做不到“六不开” 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2005]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十一条 挂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行措施不挂、物料装的不稳固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电绞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对做不到“六不挂” 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2005]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十二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定钟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斜巷走钩时,绳道内禁止有人。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矿发[2005]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责令进入安全地点。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车辆禁止在斜巷内悬钩。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者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矿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一、运送“四超”车辆,每钩只准挂一车。

二、专用车辆必须达完好标准。

三、运送“四超”车辆的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捆绑稳固;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摘挂钩;由专人负责发信号;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途经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由专人负责在“四超”车辆途经斜巷上下滑板及各甩道设置警戒。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运送。并对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责任人罚50元。

第十五条 矿井和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建立格式统一的斜巷管理台账,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斜巷管理台账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建立,台账的内容要完整齐全,数据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并按时报送矿(井)运输组以便汇总。对敷衍应付、不负责以及不按时报送的,一次罚50元。

第十六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斜巷积极推广使用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 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十七条 斜巷巷道、各车场、甩道 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斜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躲避室内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设备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车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m。

二、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m。

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要求对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进行施工,并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现场检查,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不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需要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斜巷运输不应采用对拉电绞施工方式,如确需使用对拉电绞,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开凿电绞和设备峒室或在5 m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m以上。未按要求私自安装使用斜巷对拉电绞的,每台电绞罚责任单位200元,并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条 倒拉电绞前方应设有护身柱(不少于2棵)或护身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护身柱采用元木的,其直径不得小于200mm;要稳固牢固有力;能够保障操作电绞的司机人身安全。未按要求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并限期整改。对操作未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倒拉电绞的电绞司机,一次罚50元,并责令停止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无司机操作室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有司机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内操作的,一次罚司机50 元。

第二十三条 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或安置专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无滴、漏现象。流水不得冲刷道心。发现流水冲刷道心现象,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十四条 小电绞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电绞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电绞后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区间,操作空间内不得有管线通过。峒室支护达合格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五章 绞车

第二十五条 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稳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一、小电绞发放审批由各井运输组具体负责。安装稳固好的井下所有小绞车,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生产部运输组和安监部机运组组织的验收;未经过验收的绞车,不得使用。否则,每台绞车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

二、运输任务完成后,绞车司机要把所使用过的绞车清理干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钩头放置在绞车前2m范围内靠一侧,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否则,一次罚绞车司机50元。

第二十六条 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电绞安装在轨道外侧,电绞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轮代替;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导向轮支柱应符合设计要求,顶窝在硬面内200mm,柱下穿铁鞋,支柱角65~75度。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5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七条 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使用时间三个月内及25kw以下的小电绞,必须使用四压两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75度;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电绞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200×1500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电绞地脚孔要求。

一、使用打水泥基础固定的绞车,其基础要求按某某矿发(1995)80号规定执行。

二、使用地锚固定的绞车,必须使用矿用标准螺纹钢金属锚杆;其直径为18mm;长度为2000mm;锚固长度采用全长锚固。锚固剂类型选择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三、采用四压两戗固定的绞车,其所用元木戗(迎)、压柱的直径不得小于200mm;压柱要垂直于顶底板,顶窝在硬面内200mm。

四、地脚螺丝的螺母要紧固,地锚要直接固定底梁(地巩板),固定绞车底座与底梁(地巩板)的螺丝和地锚螺丝的外露长度,应满足上一个匹配平垫圈和两个匹配螺母。

五、小电绞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零部件齐全;定位闭锁可靠不失效。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否则,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人行车

第二十九条 斜巷人车运输系统其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牵引车数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设计计算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应存档备查。矿技术中心和运搬(输)工区应完善相关资料及文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运行斜巷人车的巷道及峒室,必须有正规设计,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该巷道的上下口及中间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侯车室,侯车室的出口应与上下人台阶相接,以便人员上下。在人车上下人地段上下人侧,有效间距不小于1m,且要铺设正规台阶。人员上下地点应有照明。否则,人车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十一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质量应达到《矿井轨道质量标准》优良品标准,其轨型不得小于22kg/m。巷道中的地滚应齐全且转动灵活,提升时钢丝绳不锯道板。轨道质量达不到优良品,停止人车运行,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50元。

凡使用_rc(插爪式)人车的轨道必须使用木质轨枕,在钢轨内侧应装防止轨枕倾斜的轨枕撑木(规格为100×100×500mm),轨枕应露出道渣面三分之一,不得使用水泥轨枕或整体道床。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车运行,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50元。

凡使用_rb(抱轨式)人车,其钢轨宜采用长轨焊接。如采用夹板连接则必须采用特制夹板和特制螺栓。保证连接好后其宽度不超过轨头宽度,且轨道铺设必须错接,接头错距不小于2m。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车运行,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50元。

第三十二条 斜巷人车通讯信号机必须使用具有“ma”的人车通信机,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否则,人车不得投入运行。使用中人车通讯信号机应灵敏可靠,有故障应及时停运检修。严禁在通讯信号机失效的情况下,强行走钩,否则,对责任人一次罚200元。

第三十三条 多水平或双钩运输时,各水平或各车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信号操作应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94、395条执行。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单位一次罚100元。

第三十四条 斜巷人车维修工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斜巷人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停下,处理好后再投入运行。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记录存档时间不低于1年。有一项无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五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斜巷信号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有专人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备查。记录存档时间不低于3个月。有一项无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50元。巷道要设专人定期进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产环境符合要求。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清理。

第三十六条 斜巷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试运行,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凡无证上岗的,一次罚责任人200元;不按规定跟车的,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在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应认真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七条 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都要设有把钩工进行点钩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人员入口处必须设置门栏,实行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发车前把钩工必须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是否挂好,而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八条 平、斜巷人行车的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工作人员及把钩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或防护链挂好。头和身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严禁超员乘坐。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否则,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九条 双钩提升人车必须在巷道两侧台阶上、下人,两人车的车箱交锋侧必须用钢板或钢板网等封闭,严禁开门上下人员。

第四十条 使用中的斜巷人车,应按《煤矿斜井人车试验细则》做好定期试验工作,试验时要认真填写《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矿(井)生产部(生产办)运输组,一份报集团公司生产部运输科。未按规定做定期试验的斜巷人车禁止使用,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1000元,对单位主管罚100元。未按规定认真填写和及时上报《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的,对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一次罚50元。

第四十一条 斜巷人车的结构件和零部件的更换必须符合原生产厂家的技术要求。

第七章 信号装置

第四十二条 信号要声光兼备,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一处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发现一处失爆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并对有关责任者按某某矿发[2004]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车房必须设有信号失效报警装置。多甩道提升时,各车场信号应有区别。达不到要求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八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四十四条 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一、小绞车的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并停用整改。

二、小绞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用铁料、钎子、锚杆、锚链、皮带机连杆等易导致钢丝绳磨损的物件罢绳。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并停用拆除。

三、在绞车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准剁股穿绳。否则,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责任人一次罚50元。

四、对使用中小绞车的钢丝绳,责任单位必须每天安排专人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未按规定做记录,一次罚责任人50 元。

第四十五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可以使用带丝扣的马镫,钢丝绳鼻子必须有护环并且进行插接,插接长度不少于3.5个捻距,可以用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绳卡子固定,但数量不少于3个,钩头、马镫强度应根据提升载荷选择,并符合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第四十六条 倾斜巷道矿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并捆绑牢固。保险绳的放置位置要正确。

一、倾斜巷道的绞车未按规定安装保险绳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二、运输时废弃保险绳而不用的,一次罚挂钩工1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改正。

三、未按规定要求正确联结使用保险绳的,一次罚挂钩工1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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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四十七条 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运搬(输)工区应建立自检机构并配置自检设备,设专人定期进行试验工作,并记录存档备查。未按要求进行定期试验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20元。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九章 斜巷安全设施

第四十八条 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矿技术中心在设计运输斜巷时,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斜巷必须坚持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责任单位每天要安排专人对单道挡、连锁安全门、挡拦连锁装置、扑车器、常闭安全门进行检查维修试验,并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装管理单位、包保人姓名、安装时间。管理牌要挂在安装安全设施处的巷道帮一侧明显处。未按要求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20元。

第四十九条 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五十条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斜巷安装的安全门开启后与车辆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m。安全门要实现远控,拉动远控门外力小于30kg。长度超过100m的斜巷要安装扑车器。否则,现场停止运行,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 斜巷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连锁道挡或连锁安全门或道挡挡车拦连锁装置。第一道门或道挡装在距变坡点1~1.5m处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提升列车长度的斜巷地点,连锁道挡或连锁安全门或道挡挡车拦连锁装置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道挡。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必须和绞车及语言报警系统连锁,当两道道挡或安全门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语音系统发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报。矿井主要运输斜巷也可使用其他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失效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

第五十二条 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和各甩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安全门,手动式安全门安装距离不大于5m,安全门正常处于关闭,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安全门应与语言报警系统连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三条 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设二道安全门,第一道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第二道距第一道不超过所提列车长度加三米,两门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

第五十四条 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m安设第一道常闭安全门,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安设第二道常闭安全门,此门随掘进前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

第五十五条 斜巷下车场各甩道口常闭安全门要实现远控,由下口挂钩工在下口躲避峒口通过钢丝绳、滑轮、杠杆等机构实现远控操作;下山掘进常闭安全门要有专人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六条 安全门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门轴直径不小于30mm,门柱可用工字钢也可用木柱,强度符合设计要求,顶、底窝深度从硬面下不小于200mm深,立柱角度为迎山70~75度,固定牢固,顶、底不得加楔。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七条 电绞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若干道地滚,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拖底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 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天滚,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滚,甩道道芯要装扒绳轮和地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十章 轨道质量

第五十九条 轨道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达合格品以上;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且长度不得小于50米,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要确保轨道内侧和轨面的平整度。

一、轨道线路的轨距、水平、接头平整度、道岔的尖轨、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扣件、轨枕间距等必须符合规定标准,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罚责任单位30元;罚责任人20元。

二、木轨枕的铺设按标准要求,保证道板中心间距。铺设的轨枕靠人行道一侧取齐。道渣埋没轨枕三分之二。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责任单位30元;罚责任人20元。

三、轨道线路严禁铺设使用非标准道岔。所选用的标准道岔,要按标准铺设;要配用合格的搬道器,保证尖轨的侧压力。凡尖轨不密贴或损坏严重、缺尖轨连杆、无搬道器或不起作用的,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人20元。

四、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五、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的轨道和道岔的使用和维修。道岔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标明地点、道岔型号、编号、包保人和管理单位;轨道线路要实行分段包干,责任到人,每天要安排专人对轨道线路进行巡回检查和维修。未实行挂牌管理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

第六十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必须达优良品,轨型必须使用22kg/m以上。否则,斜巷人车停止运行。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一章 制度及人员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在所管辖运输斜巷起点要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斜巷内巷道及各类设备和设施的技术参数。未按规定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或标明参数与现场实际不符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二条 凡新设计的各类运输斜巷,要建立运行前验收制度和运行许可证发放制度。矿安监部要组织生产部(生产办)、施工单位和运搬工区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道岔质量、小电绞的安装位置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管理台帐,注明地点、施工单位及负责人、验收人签字,做到范围明、责任清。

一、运输斜巷的运行前验收工作和《安全运行许可证》发放工作,按徐矿司办[2004]13号文件要求,由矿安监部负责组织进行。

二、未通过运行前验收或未取得运行许可证的运输斜巷,不得运行。否则,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罚按矿《安全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三、运输斜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斜巷安全运行标准的,坚决摘牌整顿不准运行,待重新验收合格方准挂牌恢复运行。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三条 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具体负责人姓名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岗位责任不落实或包保牌未按规定悬挂在现场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

第六十四条 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以及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装备情况等。未按规定悬挂斜巷标志牌,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

第六十五条 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人员,每钩挂一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3人(电绞司机1人,上滑板挂钩工至少1人,下滑板挂钩工至少1人);挂二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4人,(电绞司机1人,上滑板挂钩工至少2人,下滑板挂钩工至少1人)。挂钩工必须持有兼任信号工的资格证书。未按规定配齐岗位人员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挂钩工未持有兼任信号工的资格证书的,一次罚挂钩工50元。

第六十六条 小电绞司机及挂钩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上岗牌注明姓名、年龄、工种、编号、培训时间等;上岗牌要挂在岗位上或挂在胸前,做到正规上岗、正规操作。

一、对未持证上岗的小电绞司机及挂钩工(有证者),一次罚20元。

二、非小电绞司机及挂钩工禁止在小电绞司机及挂钩工的岗位上工作。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2004]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岗位人员中电绞司机与挂钩工不得相互兼任。否则,一次罚单位主管2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八条 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电瓶车在上车场向斜巷中顶车走钩,严禁用小电绞向斜巷中裹车;车辆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绞车牵引拿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2004]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拉小电绞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违反者,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10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整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解释权属某某某煤矿。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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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 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 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 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 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五章 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 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一、工程施工风险

(一)明挖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二、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轨道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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