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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办法 第2篇企业物料储存保管搬运管理办法 第3篇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第4篇医院药品陈列、储存、保管管理办法 第5篇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办法 第6篇危废储存管理规定办法 第7篇气瓶储存管理制度办法
第1篇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 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储存单位整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章 储存安全要求
第八条 储存单位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和经济发展规划。
第九条 储存单位(装置、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条 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标注中文名称、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储存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通讯、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三条 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储存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浓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实行监控。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三章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八条 储存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九条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危险、有害程度和规模等实际情况,自主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试生产(使用)前编制或重新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或启动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 安全评价及备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储存单位应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储存安全进行评价。并将储存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评价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的备案机关进行安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储存单位应当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及时对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安全储存。
第二十三条 储存安全备案由承担储存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法人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2份):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
(二)储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三)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安全评价报告(现有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
(九)备案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等)。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在接到储存单位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向储存单位出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载明备案的范围和期限。
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1年;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2年。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储存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提出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备案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或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
(三)评价报告提出的或安全检查发现储存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四)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要求的;
(七)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有不符合《条例》有关要求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存在问题和隐患限期进行整改。经县(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将整改复查情况报备案机关并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通过审查备案的储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存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原备案机关提出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一)储存单位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安全要求需要进行整改的;
(二)储存单位发生改建、扩建、迁建的;
(三)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储存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发生较大变更的;
(五)储存单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原通过安全备案范围的;
(六)《告知书》有效期限届满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由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发出整改指令书,督促限期进行整改。
对经整改复查仍达不到安全备案条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其停业或予以关闭。
第二十九条 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储存安全备案情况通报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备案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储存安全备案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查。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储存单位的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已安全备案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当责令储存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依法建立的储存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品。
专业仓储单位,是指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业务的单位。
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试剂等生产用途的危险化学品,不包含文教、卫生、科研、国防、交通运输、人民生活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工程项目设计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的式样为推荐性文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办法
一、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四、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3篇 医院药品陈列、储存、保管管理办法
医院药品陈列、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医院在营业场所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复合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药品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品种与品种之间留足相应间距,防止混药。
1、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药品等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2、根据药品性能特点,将药品分别储存于常温库、阴凉库、电冰箱中。
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甲类、乙类非处方药分类存放。
4、特殊管理的药品、贵细药品要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账务相符。
5、危险类药品不在营业场所陈列。如必须陈列时,仅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药品设专库单独储藏,配置防火、防盗等设备。
6、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批号包装标签。单轨制处方药(包括含可待因制剂、二类精神药品)设专柜存放。
第4篇 企业物料储存保管搬运管理办法
企业物料储存、保管、搬运管理办法
1.目的:
使物料储存、保管、搬运有序进行,以达到维护品质之功效。
2.范围:
公司所有物料
3.储存期限规定。
3.1电子元器件的有效储存期为12个月。
3.2塑胶件的有效储存期为4个月。
3.3五金件的有效储存期为6个月。
3.4包装材料的有效期为6个月。
3.5成品的有效储存期为12个月。
3.6化工及危险品的储存期按供应商提供的期限为准。
4.储存区域及环境。
4.1储存区分为:
待处理区、良品区和不良品区。
4.2储存条件:
仓储场地须通风、通气、通光、干净,白天保持空气流畅,下雨天应关好门窗,以保证物料干燥,防止受潮。
4.3仓库内物料以常湿常温(5―35°c,相对湿度为45%―85%)环境储存。
4.4易变质物料在仓储期,要采取封保鲜纸、消毒等适当措措,防止产品变质。
5.储存规定。
5.1储存应遵循三原则:
防火、防水、防压;定点、定位、定量;先进先出。
5.2物料上下叠放时要做到“上小下大,上轻下重、中间常用”。
5.3易受潮物料,严禁直接摆放于地上,应放货架或卡板上进行隔离。
5.4呆料废料必须分开储存。
5.5不允许有火种进仓,晚上下班前应关好门窗及电源。
6.安全
6.1对危险化学物品的保管,须遵守“三远离,四严禁”的原则,即“远离火源,远离水源、远离电源,严禁混合堆放、严禁阻塞通道、严禁阻塞灭火器、严禁超高”。
6.2危险化学物品和易燃物品要进入指定区域,并有专人保管。
6.3认真执行货仓管理的“十二防”安全工作,即:
防火、防水、防锈、防腐、防蛀、防磨、防爆、防电、防盗、防晒、防倒塌、防变形。
6.4仓内严禁烟火、严禁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6.5定期检查电线绝缘是否良好。
6.6消防设施齐全,按消防部门颁布的标准配备,每季度定期检查一次,确保其使用功能。
7.保管。
7.1仓管员应将仓库内储存区域与料架分布情形绘制《物料储位图》挂于仓库明显处,当物料存放区域有变更之时,储位图应做相应变更。
7.2坚持每回巡仓和物料抽查制度,定期清理仓库呆滞料和不合格品。
7.3对仓库内保存期满的产品,应及时通知iqc重验。
一经发现物料变质,要书面呈报上级。
7.4所有物料必须建立完整的账目和报表。
7.5每一物料应建立一张物料卡,除表明该物料之名称与储存位置外,并依卡的颜色分为a、b、c类,以示重点与一般管理。
7.6对不同的物料,在进厂后要有明显的标识。
7.7贵重物品要入箱入锁,并有专人保管。
7.8严格执行“5s”活动。
7.9查出变质物料及时隔离及处理。
8.收发。
8.1送领物料的资料手续不全或缺损时,无特殊批准,货仓严禁收发。
8.2遵守货仓收发料的时间规定,严禁私自收发料。
8.3严禁收发已经确认的不合格品(特殊情况需征得主管或品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8.4未经iqc检验或无标识的物料不准入仓。
8.5严禁私自使用货仓物品。
9.搬运
9.1搬运时,重物放于底部,重心置中,并注意各层面之防护,堆放整齐于卡板上,用液压叉车入匀速推行。
9.2严禁超高、超快、超量搬运物料。
9.3物件堆叠,以不超过厂区规划道路宽度为限,高度不得超过200厘米为原则。
9.4人力搬运注意轻拿轻放,放置地面应平稳。
9.5货物承载运行应避开电线,水管及地面不平的地方。
9.6电梯载物应遵循《电梯安全使用规定》
9.7下雨时,应对搬运的物料进行防淋措施。
第5篇 危废储存管理规定办法
危废储存管理规定怎么样拟定请看下面:
危废储存管理规定【1】
1、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回收,交予有资质的厂商处理。
2、现场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分类好,存放在指定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3、现场将危险废物运往危废暂存区时必须使用防滴漏台车,不同种类危险废物一起运输时,必须每种废弃物用单独的胶袋装好。
4、危废暂存区工作人员必须将现场送过来的危险废物,分类装到相应的蝴蝶篓中,由中转站人员用叉车拉走。
5、危废暂存区人员必须将危废分别存放在相应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6、危废暂存区内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与安全防护设备,暂存区人员必须经过应急救援的训练,定期参与应急演练。
7、危险废物回收厂商回收危险废物,必须有相关资质,与公司签订回收合同,且合同报送环保局备案。
8、危险废物厂商进厂必须符合公司门禁与环安规定,且装车时必须穿好防护用具,设定警戒范围,不允许其它人进入。
9、厂商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当场开出本次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且出厂时必须具备环境管理课开出的出厂放行单。
危废储存管理规定【2】
一、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台账。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万迎春、曾玉华
3、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4、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高兴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三、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第6篇 气瓶储存管理制度办法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氧气瓶不准与其他气瓶混放,好、坏、空、实瓶应分别存放;
2.存放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出通道。气瓶立放时,应设有防倒装置。卧放时,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堆放气瓶不宜超过五层;
3.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仓库内不准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冬天采暖只准用水暖或低压蒸汽方式。
第7篇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规定
一、定义
1、隔离贮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2、隔开贮存cut-off storage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3、分离贮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4、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二、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1、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3、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
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化学危险品按gb 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
a.爆炸品;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实施。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蚀品。
6、标志: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7、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
b.隔开贮存。
c.分离贮存。
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9、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贮存场所的要求
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3、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3.1、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3.2、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3.3、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4、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4.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4.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3、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4.5、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4.6、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四、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
1、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下表:
贮存类别
露天贮存
隔离贮存
隔开贮存
分离贮存
贮存要求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t/m2
1.0~1.5
0.5
0.7
0.7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t
2000~2400
200~300
200~300
400~600
垛距限制,m
2
0.3~0.5
0.3~0.5
0.3~0.5
通道宽度,m
4~6
1~2
1~2
5
墙距宽度,m
2
0.3~0.5
0.3~0.5
0.3~0.5
与禁忌品距离,m
10
不得同库贮存
不得同库贮存
7~10
3、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4、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5、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7、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8、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9、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