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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试验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森林)的森林防火管理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营林生产过程中,务必科学合理安排树种,统筹规划建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等设施,切实在防字上下功夫,在综合治理上出实招,通过综合治理,体现预防为主,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目的。
第四条 森林防火管理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各营林企业、乡村基层组织和农户的职能职责,同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林场和基层组织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层级管理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森林防火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层级责任
第五条 森林防火必须以县(区)为主体,以乡(镇)为基础,以村(居)为根本,以农户为关键,实行县(区)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户包林的包保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
第六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森林防火有关工作。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领导责任;
(二)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要责任;
(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管责任;
(四)各国有、集体林场场长和民营营林单位法人代表、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全部责任;
(五)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村范围内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森林防火工作部署,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罚;
(二)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建立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体系,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切实抓好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
(三)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和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森林防火监督管理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落实人员、经费和设备,确保与森林防火工作相适应;
(五)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以县(区)为主体、乡(镇)为基础,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地进行经常性巡查,建立严格的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从严管理林区野外用火;
(六)随时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着力落实各类防范措施,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防火功能、指导、督促有关单位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及设备;
(八)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建专、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定期组织专、兼职森林消防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统一调度森林防火队伍,积极储备和组织调配扑火物资;
(九)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经费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建立上下贯通、横向协调、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预警预报机制,随时掌握火情动态,适时发布火情信息,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情况;
(十一)组织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森林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森林防火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健全森林防火制度,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森林防火措施,抓好各类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的整改,切实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编制森林防火规划,组织、协调搞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分解下达森林防火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并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协调搞好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各类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指挥部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期内做好值班、调度和报告工作。依法办理涉及森林防火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具体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所需衣物、帐篷、油料等物资的储备、调集和供应。
财政部门: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相关应急资金。
交通部门:负责为运送扑火救灾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切实做好森林扑火救灾交通保障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医疗队伍组织、医疗卫生设备和有关物资储备和调集方案,及时组织医护人员赶赴火场抢救火灾中的伤病员,并认真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粮食部门:负责做好火灾扑救中和灾后安置所需粮食等物资的储备、调配和供应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搞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根据需要做好人工降雨扑火工作。
通讯部门:负责保障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联络通畅工作。
广电部门:负责将森林防火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和协调扑救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规定发布森林火灾有关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并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进行侦破和查处,切实维护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参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依法对森林火灾事故刑事责任人进行快捕快判。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将森林防火责任履行情况列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重要内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有关营林企业建立和制定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做好森林火灾事故中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
供销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所需的有关照明用具、食品等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灾民的抢救、疏散、安置和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救济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预防、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参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纪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毕节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及时赶赴火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第十条 森林经营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民营营林单位及林业企业)主要职责:建立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加强对营林工作人员和场员的培训和教育,制定严格的护林管理制度,将森林防火通知和有关要求告知有关人员和附近村民,切实做好相关预防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规划,建设、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发挥作用。组建森林扑火队伍,配备扑火装备和物资,服从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建立预警预报机制,随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彻底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情,迅速上报情况,并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在森林防火期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按规定设立防火检查站,防止公众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对进入林区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安排森林防火工作专项经费,全面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扑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护林人员,常年随时巡护森林,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切实做好防火值班工作。制止在林区内违规用火,并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主要职责:制定本村(居)护林防火公约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将森林防火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设立林区护林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对林区野外用火行为进行常年巡查,督促村民组和村民落实有关森林防火措施,并在森林防火期内建立林区防火检查站,严禁公众将火种带入林区,对进入林区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村(居)森林防火应急预案(预案包括领导机构、应急队伍、森林火灾预防、信息报告、处置分工、恢复重建等内容),明确和公布应急领导小组电话、村(居)值班室电话和村、组信息人员及村护林队、应急民兵分队人员名单等,认真抓好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抓好村(居)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将森林防火通知书及有关规定发放到各家各户,并在林区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标牌。严格野外火源管理,严禁在林区内进行烧灰积肥、上坟烧纸、烧荒开垦、烧地埂等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建立村民自保、互保和联保责任,负责对辖区坟山、墓地进行登记造册,督促村民、坟主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坟墓周围杂草,在高火险期随时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的林区野外用火行为。发生火情时及时上报情况,并迅速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和广大村民扑救辖区内的森林火灾。
第十二条 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林区村民主要职责:负责管理好自留山、责任山、承包经营山的森林,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全部责任,切实落实自保、互保和联保措施,有效增强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负责清理坟山、墓地周围和林区边缘的隔离带,严禁在林内进行烧灰积肥、上坟烧纸、放鞭炮、烧荒、烧地埂、烧渣渣等违规野外用火,在高火险期随时巡护所承包经营的森林。配备必要的扑火工具和物资设备,根据森林火险预报,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注重管好自家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痴呆病人,防止进入林内弄火、玩火。发生火情时及时上报情况,并积极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每年应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森林防火职责,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森林经营单位、乡(镇、办事处)必须对火灾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严字当头、细字为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着力在预防上抓好落实;务必细化森林防火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村组(班组)和农户、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落实到每个岗位和山头片区,层层签订责任状,尤其要逐村逐户签订防火责任书,并适时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认真抓好各项责任的落实。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列为地方财政预算;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专、兼职森林消防队,配备扑火装备和储备防火物资;规划和实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级各部门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及个人所承担的森林防火职责任务适时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或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在每年的森林防火期内(当年的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检查工作不少于四次。
第十六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经营单位、村(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靠前指挥、周密部署、组织扑救,并将火场情况迅速报告上一级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于发生在行政辖区边界的森林火灾,凡涉界的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经营单位、村(居)委会均有义务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后进县(区)、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先进的予以表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依纪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未按规定落实相关责任和配备工作人员的;
(二)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未组建专、兼职森林消防队伍,未储备防火物资的;
(三)未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防火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四)森林火灾案件查处不力,未及时查明火因和肇事者,未对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
(五)未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防火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六)未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未对预案进行实战演练的;
(七)未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发生火灾后没有及时上报情况,在扑救过程中指挥处置不当、组织扑救不力,出现重大失误并导致发生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
(八)对于发生在行政区划边界的森林火灾,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不及时组织扑救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依纪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县(自治县、区)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0.7‰的;
(二)以县(自治县、区)为单位,凡每月发生5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或1起以上重大森林火灾的;
(三)以乡(镇、林场)为单位,凡每月发生3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或2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或1起以上重大森林火灾的;
(四)以村(居)委会、林场工组为单位,凡每月发生3起以上违规用火,或2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的。
第二十条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发生森林火灾故意瞒报、迟报、漏报、乱报火情的,依章依纪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因上述原因使火灾得不到及时扑救,以致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或人员伤亡,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需进行责任追究的,由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责任主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需依法处以罚款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或部门依法按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铸造车间班组建设层级化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落实集团安全管理模式,通过层级化管理考核,强化各项规章制度在班组的落实,根据铸造车间安全生产和班组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班组建设层级化管理考核项目
(一)铸造车间对班组的考核项目
1.班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2.班组安全、生产、质量、效益等任务完成情况。具体由铸造车间制定考核细则。
(二)班组对职工的考核项目
1.职工落实集团公司班组安全管理规定情况。
2.当班安全、生产、质量、效益任务完成情况等。
具体由铸造车间制定考核细则。
二、考核办法
(一)对班组的考核,每月组织一次(附考核细则)。
1.考核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方式进行。对每项考核标准区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e级(60分以下,含60分),d级(61分—70分),c级(71分—80分),b级(81分—94分),a级(95分以上)。
2.考核程序
(1)班组对照考核项目汇报班组建设情况。
(2)考核组审核资料、询问情况、现场考察、组织职工座谈评议等。
(3)考核组按照《班组建设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班组对职工的日清考核。按照集团“六规范”要求进行考核。
三、班组安全管理分级确定与挂牌
(一)对于班组,根据以下标准确定为安全管理a级班组、b级班组、c级班组、d级班组和e级班组(不达标班组)。
1.安全管理a级班组标准:
(1)《班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考核全部达标。
(2)班组安全生产、质量效益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
2.安全管理b级班组标准:
(1)《班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考核达到81分以上。
(2)班组安全生产、质量效益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
3.安全管理c级班组标准:
(1)《班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考核达到71分以上。
(2)班组安全生产、质量效益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
4.安全管理d级班组标准:
(1)《班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考核达到61分以上。
(2)班组安全生产、质量效益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性为安全管理不达标班组:
(1)《班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考核达61分以下的。
(2)班组没有完成安全生产、质量效益任务。
(二)班组安全管理由车间考核后挂牌管理。
(三)安全管理分级班组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考核情汇总一次。
四、处罚与奖励
(一)车间对班组建设层级化考核,e级的班组成员每人处罚50—100元。
(二)车间对班组建设层级化考核,d级的班组成员每人处罚20—50元。
(三)车间对班组建设层级化考核,a级的班组成员每人奖励20-50元。
(四)车间对班组建设层级化考核,b级的班组成员每人奖励50-100元。
(五)对班组建设层级化考核中,班组一年四次达到b级以上或三次b级以上和一次c级的,年终评为先进班组;在考核中,连续三次d级或者两次e级的,加倍处罚;一年内四次d级或者三次e级的,评为不信任班组,并召开厂委会和班组大会从新选出班组长。(六)对班组实行月考核,考评结果要纳入“优胜班组”考评体系,与班组长待遇挂钩;对职工的日清考核,与职工收入挂钩。
(七)根据对各班组层级化考核情况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车间每年度认定上报一个“明星班组”。
六、班组划分
1、清理工段:段长:姚战胜
清砂班:班组长:赵春生
割焊班:班组长:魏红申
喷丸班:班组长:张文杰
热处理班:班长:冯跃杰
2、钢炉工段:段长:张体民
钢炉一班:班长:程连栓
钢炉二班:班长:刘开建
钢炉大班:班长:张体民
3、造型工段:段长:张孝东
造型班:班长:孙飞虎
配砂班:班长:唐其峰
模型班:班长:张秀红
4、机电维修工段:段长:姜_
机电班:班长:郑建军
天车班:班长;左智明
月份
铸造车间班组建设层级化管理考核细则
项目
内容
扣分标准
得分
扣分原因
备注
安 全
生 产
25分
1.完成任务: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1.计划任务完不成不得分;
2.健全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工作性质,建立健全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管控约束作用。
2.班组制度不健全扣5分;
3.现场管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推行“手指口述、岗位描述”等先进操作法,加大现场隐患排查力度,杜绝“三违”行为,班组无违章、无隐患、无事故,实现安全“零”目标。
3.无执行“手指口述、岗位描述”扣5分,隐患排查不及时,作业区域存在明显隐患,班组出现重伤以下事故和一般“三违”扣10分;
4.加强培训:加强班组的安全培训,尤其是提高新参加工作和转岗职工的素质,切实做到持证上岗,争当本质安全人,打造本质安全岗,创建本质安全型班组。
4.班组学习制度不落实,不按规定接受上级培训扣5分。
质量
效益
25分
1.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作业,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打造精品工程。
1.质量不达标不得分;
2.节支降耗:建立班组物耗管理台帐,抓好备品备件及材料的管理和使用,科学、合理使用材料和设备,杜绝浪费。
2.材料管理不规范,出现丢弃等浪费现象扣5分,完不成队下达考核指标的扣5分;
3.提高效率:抓好作业循环,提高工效。做好生产设备的日常维护和计划检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3.不能坚持正规作业循环,不落实计划检修和日常检修制度扣5分;
4.文明生产:抓好现场文明生产。
4.文明生产不达标扣10分。
技
能
素
质
20 分
1.团队学习:大力开展团队学习活动,坚持开展劳动竞赛、导师带徒活动,提高员工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
1.无开展劳动竞赛和导师带徒活动扣10分;
2.岗位练兵:立足本岗位、本工种,坚持开展职工岗位练兵活动,积极参加矿级以上各类技能大赛活动,培养技术骨干和技术能手。
2.无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扣5分;
3.技术创新:建立创新成果奖励措施,积极开展小改进、小发明、小设计、小建议、小革新活动,鼓励职工掌握新设备,应用新技术。
3.无班组创新奖励措施扣5分;
4.合理化建议:围绕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重点,经常化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活动,发挥班组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无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扣5分。
文化
素质
15分
1.思想政治: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做好日常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理顺思想,营造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的班组文化氛围,建设温馨、勤奋的班组小家。
1.不按时组织职工学习扣5分;
2.民主管理:坚持班务公开制度,组织班组人员参加班组管理,讨论班组当月工作计划任务,通过班组员工奖罚建议。按要求开展班组长民主评议。
2.不按规定召开班组民主生活会,班务公开制度执行不好扣10分;
3.文化体育:经常性开展小型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参加矿举办的文体活动和赛事。
3.年度内无组织职工开展文体活动扣5分;
4.遵章守纪: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班组人员无违法乱纪行为,班组人员团结互助,相互尊重。
4.班组内出现违反日常行为规范1次扣5分,出现治安处罚及以上处理现象不得分。
基础
工作
15分
1.工作日志:建立班组工作日志,认真记录班组日常生产工作内容,会议和活动情况。
1.无建立工作日志扣5分;
2.活动记录:一是工会小组活动记录,记录班组民主管理、劳动竞赛、民主生活会、走访慰问等内容。二是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记录,记录班组培训内容、技术比武、岗位练兵、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经济技术创新等情况。
2.活动记录不健全、不规范扣5分;
3.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环境卫生达标。
3.责任区环境卫生不达标扣5分
第3篇 石油销售公司员工层级晋升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员工层级晋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员工层级管理,更好的发挥激励作用,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根据hb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层级晋升是指员工从助理主办到主办,从主办到高级主办;从操作工到初级操作工,从初级操作工到中级操作工,从中级操作工到高级操作工层级及薪酬跃进的一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层级晋升应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绩效优先:层级晋升应建立在绩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向优秀绩效员工倾斜。
(三)量才适用:确保员工与岗位任职资格相匹配,让员工的优势能得到更好的发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员工层级晋升的考核办法。
(二)审议员工层级晋升的实施方案。
(三)将实施方案提报领导办公会会议。
第六条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企业管理部负责员工绩效考核工作。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晋升资格审查、实施方案及兑现执行工作。
第三章 晋升办法
第七条晋升基本条件
(一)在公司工作须满两年及以上。
(二)满足四定岗位任职资格。
(三)连续两年在公司年终绩效考核(个人行为评价)排名前10%的。
第八条层级晋升要求
(一)所有员工的层级晋升必须符合晋升基本条件。
(二)晋级通道:
1、管理类岗位:助理主办 主办 高级主办。
2、技术管理类岗位:操作工初级操作工
中级操作工高级操作工。
3、后勤服务类岗位:后勤服务类岗位不参与层级晋升。
(三)员工晋升不得超过公司各层级人员比例要求:
1、管理类岗位各层级比例:高级主办15%,主办20%,助理主办20%。
2、技术管理类岗位各层级比例:高级操作工5%,中级操作工15%,初级操作工30%,操作工50%。
(四)助理主管及以上层级晋升须根据《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具体晋升比例要求:高级主管5%,主管和助理主管共40%。
第九条企业管理部负责完成员工年终的考核,将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综合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制定员工层级晋升实施方案,经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十条薪酬兑现
符合层级晋升的员工,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层级档级。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人员对晋升的考核、兑现行为进行监督和监察。员工有权向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人员举报投诉层级晋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