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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6 16:54:10 查看人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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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管理办法

第1篇 学院校后勤公司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学院(校)后勤公司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后勤总公司管理队伍建设,通过绩效考核与津贴薪酬相挂钩,促进管理人员将个人综合素质、管理能力、服务水平提高内化为主动作为的工作动力,将学校师生满意内化为自觉追求的工作价值,结合运行模式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人员界定

1、后勤总公司管理人员为后勤总公司事业编制身份职工和党政联席会聘任在管理岗位的非事业编制身份职工。

2、后勤总公司管理人员包括中层管理干部和普通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为学校聘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和后勤总公司内部聘用的享受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普通管理人员为非学校聘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和后勤总公司内部聘用的享受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以外的管理人员。

二、考核的原则

1、全面考核,管理和服务并重。以“德、能、勤、绩、廉”为一级考核指标,一级考核指标下设若干二级考核指标,内容尽可能涵盖管理服务意识、能力、实效的方方面面。

2、量化考核,便于实际操作。通过不断地实践完善,配套制度跟进,尽可能将指标中考核的内容与量化凭据相对应,减少主观性考量。

3、分类考核,区别岗位差异。根据岗位责任和综合能力要求,将管理人员分为中层管理干部和普通管理人员赋以不同的指标和分值定额;根据管理和一线工作负重差异,在指标中予以权重设定,倾向一线工作。

4、民主考核,体现公平公正。在考核中将部门考核,专职部门考核,民主代表考核结合起来,尽可能客观公正地反映每一名管理人员当月的工作状态。

三、考核机构及职责

1、各中层科室。各中层科室负责对本部门管理人员的“超额工作量”和“出勤”两个二级指标进行初级考核。

2、监察中心。监察中心负责对各中层科室“超额工作量”和“出勤”两个二级指标初级考核的审定。

3、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小组。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小组成员由3名班子成员和4名民选代表组成,班子成员常任,民选代表每年选定一次,组长由总经理担任。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小组负责对各中层科室考核指标以外的指标考核。

4、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小组办公室。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小组办公室由1名主任和1名工作人员组成,主任由副总经理兼任,工作人员由主任抽调。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测评的审核、收集和汇总;负责对当月考评情况的分析评价,更加有利于考核导向落实意见的提出;负责实践问题的收集、整理、分析,修订意见的提出。

四、考核步骤

1、各中层科室对本部门管理人员“超额工作量”和“出勤”两个二级指标的考核于当月最后一日完成,并将结果报监察中心复核。

2、监察中心对各中层科室的考核复核于次月1日完成,并将复核结果报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小组办公室。

3、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小组成员于当月最后一日将测评意见报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小组办公室。

4、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小组办公室于次月第二个工作日前公布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适用

1、考核结果为当月薪酬津贴的核发依据;

2、考核结果为�量部门整体工作的重要依据;

3、考核结果为个人和集体评优推先的重要依据;

4、考核结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导向要求

1、全体管理人员要以考核指标为标准,自觉提高个人工作综合素质和能力。

2、各中层科室要本着对员工负责,对集体负责的态度,强化内部工作规范化建设,注重考核依据收集,营造风正气顺的工作氛围。

3、考核民主测评小组成员要将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言行关注纳入日常工作,主动收集相关凭据。

4、考核民主测评小组办公室要将考核指标的修订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设纳入重要工作。

七、其他

1、本办法由后勤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学院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内水电管理,提高学校水电保障能力,确保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有效控制水电运行成本,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后勤基建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全校水电规划和宏观管理工作,确保校园给排水系统和供用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受理用水用电申请,对用水用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水电改造工作;负责全校水电计量和收费工作;负责对物业管理部门的水电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与地方各对口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参与水电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四条学校各院、部、处和学校二级单位、企业、出租户负责人是用水用电管理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依法、安全、节约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各单位、各部门管理的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宿舍等为三级单位。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服从后勤基建处的水电管理与调度,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的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水电设施日常管理和水电服务工作。

第三章水电管理

第七条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后勤基建处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二)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计量设施,应事前向后勤基建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位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后勤基建处审查备案。

第八条水电计量管理

(一)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用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积和学生人数综合分摊;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三)用户对水电计量表计应负责保管,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的,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更换表计费用。

第九条水电收费管理

(一)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办公用水用电费由学校承担,非办公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三)校内其它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等时机成熟时实施);

(四)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

(五)生产经营、出租营业用户按工业用水、电价格全额计收,同时加收百分之十的管理费;

(六)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须按月查抄水电用量,按月向校财务处报盘报表;

(七)收费按不同对象分为“代扣”和“自缴”两种形式,校内单位和职工由校财务处代扣,其他单位及个人到财务处自缴;

(八)对拒缴水电费的单位,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财务处凭水电缴费通知单在该单位经费中直接划拨。

第十条水电工程管理

(一)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须经后勤基建处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校档案部门存档。未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三)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基建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后勤基建处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四)凡人为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况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学校水电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后勤基建处物管科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对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及处置。

(二)后勤基建处物管科应保证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制订学校内泵房、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后勤基建处物管科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校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

第十二条节水节电管理

(一)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各单位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的教育,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节水节电奖励办法。

(二)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空调的使用应科学合理,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四)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大楼、教室用电管理规定。提高教室利用率,减少少数人占用教室浪费电资源现象。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五)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六)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七)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四章违章与处理

第十三条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百分之二计收滞纳金。拖欠水电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壹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水电费的,实施停水停电。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下列行为视为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一)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

(二)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三)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

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四)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开启计量装置封印用水用电;

(五)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水表、电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不包括消防工作需要用水);

(七)其他方法窃水窃电。

第十五条违章用水用电处理。

(一)违章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开具《违章用水用电通知单》,二周内未接受处理者,将停止供水供电。凡被停止用水用电的用户,必须到学校后勤基建处接受处理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水电供应。

(二)用水按管径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用电按私接设备装机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电费,并按追补水电费的三倍收取违章用水用电的违约金。

(三)违章用水用电时间无法查明时,至少按6个月起计算追补水电费和收取违章用水用电的违约金。

(四)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学校节能工作委员会对检举、查获违章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第五章附则

(一)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解释。

第3篇 某某学院校园卫生管理办法

某学院校园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校园卫生管理,营建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校园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分工与职责

1、后勤管理处是校园卫生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全校卫生工作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评比和协调等项工作。

2、各系(院、部)、图书馆、校医院:

⑴负责本单位所用教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办公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用房、医院用房等室内卫生的清扫和保洁。

⑵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所在楼栋走廊、楼梯、厕所、卫生间及楼栋周边配套绿地的环境卫生保洁和绿化管理工作。

⑶负责对本单位师生进行爱国卫生教育,养成人人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卫工作人员劳动的良好风气,营造文明、卫生、优雅、和谐的教学、生活环境。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1-2次校园环境卫生义务劳动,及时制止和处理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的不良行为,坚决杜绝脏、乱、差现象,确保辖区环境、卫生状况持续良好。

3、校机关各部门、处、室、各直属单位:

⑴负责本单位办公室、仓库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⑵监督检查所在楼栋公共卫生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

⑶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爱国卫生教育,养成人人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卫人员劳动的良好风气。

4、后勤服务中心:

(1)负责校园学生生活区、学生食堂、学生公寓的卫生清扫和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负责校园风景林地、行道树、景观水面、园林景观设施的清理保洁及所有属于学校托管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和保洁。

(2)负责监督检查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与学校签订的托管协议,做好全校所有道路、广场、花坛、草坪、行政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内的走廊、楼梯、厕所、卫生间的卫生清扫与保洁工作。

[2] 做好校园办公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学生食堂、学生公寓等周边卫生清扫和卫生管理监督检查。

[3]负责全校院内的乱贴、乱画、乱挂、乱摆、乱放、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的清理工作及垃圾清运工作。

[4]加强员工特别是环卫人员素质教育,提高现代环卫意识和业务、管理能力。

第三条 环境卫生标准要求

1、各系、部,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室内卫生要每天清扫,经常通风。做到物品布局合理、摆放整齐、窗明几净,地面清洁、无烟头、无杂物,墙面无污迹、无蜘蛛网。

2、物业服务公司要组织清洁工对所属责任区实行全天候的清扫保洁。切实做到地面清洁、墙面干净、玻璃净亮、垃圾入池、及时清运,道路、广场、草坪、花坛无白色垃圾。

3、各临街经营商户实行“门前三包”,保持门前整洁,对门前乱堆乱放、乱扔杂物、乱停车辆、损坏树木、随地吐痰等有损校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报后勤管理处予以处罚。

4、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空饭盒、塑料包装袋等废物。禁止随地便溺,禁止向路面倾倒污水。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在沿街建筑物、树干、电线杆、灯柱和公共设施上张贴或涂写标语、广告。禁止在校区内乱立招牌、广告牌、标语牌,未经批准禁止在广场和道路悬挂横幅和其它有碍校容的物品。

5、禁止占用道路搭棚设亭、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经批准在指定位置经营水果、冷饮制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保持场地整洁。

6、在校区内行驶的各类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流散物体的车辆以及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装运设备必须密闭完好,不得沿途撒漏。

7、基建施工应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临街作业时应设置围墙,竣工后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及设施,清理现场,修复被损坏的墙面、路面等公共设施。基建垃圾应由施工单位或个人负责运出学校,确实不能处理的可向后勤管理处反映,按市政有关标准收费服务。严禁在校区乱倒建筑垃圾。

8、电力、通讯维修、绿化等有关部门作业,应保持道路、绿化带、花坛、人行道、行道树的美观、整洁,遗留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除。

9、凡在校园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环境卫生的责任,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作人员。各单位在公共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的垃圾,沿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生活垃圾应直接运送到附近的垃圾池内。物业服务公司每天定时清运到垃圾中转站。

第四条 奖励与处罚

1、学校每学年表彰一次卫生工作先进单位。

2、有以下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⑴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者;

⑵维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效果显着者;

⑶同损害环境卫生或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作斗争有功者。

3、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⑴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空饭盒、塑料袋等废弃物以及从高层向楼下丢弃物品或泼水的,责令清除干净,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⑵本单位负责的环境卫生责任区无人清扫,接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行动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⑶不按要求倾倒生活垃圾或将基建垃圾倒入垃圾池内的,责令清除干净并处以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⑷擅自在校区房前屋后、绿化草坪种菜泼粪污染环境,占用、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绿化设施的,责令限期退出或修复,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⑸各种施工、作业后不及时清除垃圾、杂物,不按期修复所损坏墙面、路面、绿化带、草坪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⑹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有权管理、监督所管范围的卫生保洁工作。对上述违章行为,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和制止、举报,必要时可视情节处以10元/次以下的罚款;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由各系、部、处实施;100元以上的处罚由后勤管理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扣款处罚。

⑺管理人员收取罚款时,应出示有关身份证明,开具罚款收据,罚款用作环境卫生管理专项基金。破坏公共设施、侮辱、殴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⑻环卫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清扫不及时,管理不力造成脏、乱、差者,视情节每次扣除工资30―100元。

⑼在上级检查中发现问题,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况对有关单位处以500―2000元的处罚(市级检查500元、省级检查1000元,国家级检查2000元)

第五条 检查评比制度

1、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后勤服务中心专职卫生检查人员每周分别对校园环境卫生、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食堂、教工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部位卫生进行检查。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及校学生会宿管部每周对学生宿舍室内卫生进行检查,校学生会生活部每周对教室卫生和学生食堂卫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后勤管理处,作为年度评选环境卫生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4篇 学院校内经营管理办法

学院(校)校内经营管理办法

根据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要求,为加强对校内经营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内所有经营性服务项目,均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开发和管理,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二、后勤基建处在校内所从事的各项经营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经营,各项服务收费和教育超市物品的售价应公正、合理,自觉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物品销售必须严把进货关,不得在校内经销伪冒假劣和“三无”产品,一经发现,学校可责令停业整顿,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四、食品销售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要求,不得出售超保质期和变质食品,一经发现,按规定追究经营者和经营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校内进行的各项经营服务,必须符合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销售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物品。

六、国家限制和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物品销售,必须报经学校批准,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在校内进行各项经营必须经学校核准后,定点销售。临时性设摊经营必须报经学校同意。

八、引进社会人员来校租赁或联合经营,实行准入审核制度,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招标。招标完成后,由学校相关部门签订经营合同。后勤部门对其经营负有监管的权力。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5篇 某技术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院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__科技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纳入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范围,由院保卫部门管理。

第二条校园教学区域内一律不准摆摊设点、流动叫卖。相关部门开展教学等活动,需摆放展板等设施的,须经书面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三条校园生活区域内原则上不准摆摊设点。确有需要的须经书面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报保卫部门统筹安排。

(一)学生社团需在校内临时摆摊设点的,须向团委书面申请。

(二)学生个人在校内开展商业性的勤工助学活动,事前须获得所在系(成教学院)、学生处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校园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禁止在合同规定的经营场地外从事一切商业活动。

第五条禁止在校内临时摊点处乱贴广告、标语和播放音响。

第六条社会单位举办的商业活动,经举办单位书面申请,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报保卫部门备案,酌情给予安排场地。

第七条禁止促销、广告人员、废品收购人员以及其他闲杂人员在校内进行流动设摊、推销营利等活动。

第八条禁止学生及社会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楼内开展商业性活动。

第九条学院举办大型活动时的摊点申请,根据《__科技职业学院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进行审批。

第十条学院保卫部门工作人员有权制止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个人或集体,将依据《__科技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某科技学院校园机动车辆交通管理办法

科技学院校园机动车辆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的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__科技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采取验证制度,院机动车辆出入证由保卫科统一制发。

二、凡来我校办事的非营业性车辆(除礼遇车辆外)统一实行换证登记制度,否则拒绝入院,入院车辆须按规定停放,车辆出院凭我院临时出入证换取车主有效证件。

三、营业性车辆不准进入学校,如遇特殊情况(病人、乘车人携带较重物品等)应凭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校园。

四、如有礼遇车辆(外宾、来宾,上级领导乘车)入校,接待部门应事先通知保卫科。

五、停车场地安排:接送校领导的车辆在综合办公楼地下车库停放,学校车队中巴、大巴车辆在主校区原篮球场停放,教职工车辆分别停放在食堂地下车库、图书馆地下车库,其他车辆由保卫科指定的临时停车点停放。

六、机动车载物出门,必须凭有关部门盖有印章的出门证明(需有物品名称、数量),方可出门。

七、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严禁鸣笛,行驶速度应在10公里/小时以内;严禁在校园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学车。

八、__科技职业学院车辆出入证在校只限本车使用,不能转借他人。

九、正常情况下,主校区车辆进出学院一律由学院正门(南大门)进出,东、北门原则上不许车辆通行。

十、校内施工车辆,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方面的证明提前在保卫科登记,履行有关手续后进入校内施工,并严格遵守校内有关规定。

十一、凡进入校园的车辆不按要求停放者,首次发现由保卫科发放书面整改通知,屡次者上报院纪委给予全校通报及移交交警处理。

十二、特种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7篇 学院校园超市监督管理办法

f学院校园超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超市规范管理,维护广大师生消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超市经营服务思想,必须坚持“服务师生,物美价廉”的原则。 在运营机制上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发挥学校后勤的服务性、保障性和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滨江、赭麓等两个校区的校园超市。

第二章 超市经营服务要求

第四条 经营场所要求

(一)店名店招醒目,营业时间指示清楚。

(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公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等。

(三)经营场所商品功能布局科学合理,满足便利原则。

(四)按照经营规模和卖场布局主动公示服务指南、服务内容、导购标示、广告标示、购物标示、安全标示及相关禁止提示等标牌。

(五)经营场所照明充足,根据经营需要配备相应的基本制冷、制热设备,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并具有良好的通风。

(六)商品须分类贮存,隔墙离地≥250px,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存放;商品一物一签,物签对应。

(七)售卖残损或临保期商品的,须设立专门的残损商品区域,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残损原因或剩余保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夹杂在正常商品里进行售卖。

(八)储存食品场所严禁乱堆乱放;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打扫,无积尘、食物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用品。

(九)经营场所地面无纸屑、杂物、尘土、通道无堆积包装纸箱;墙壁干净,靠墙四周无垃圾杂物、玻璃明亮;货架及商品保持清洁,无灰尘、污迹。

(十)经营场所外实行“门前三包”,垃圾桶摆放整齐、桶面干净;三包区域内无明显垃圾、无积水。

(十一)超市经营者须按学校保卫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配合完成经营场所消防验收工作。

(十二)超市经营者可根据经营需要在经营场所外设立“免费包裹存放处”,设立点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五条 经营管理要求

(一)超市经营者作为委托经营管理者,须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有完善的采购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规章制度, 商品进货渠道合法,做到货源能溯源,服务流程清晰明确。

(三)经营范围须符合合同要求,不得经营伪劣假冒、无包装或标识的商品;经营特种商品的,须公示特种商品经营许可证。

(四)超市经营者为方便师生,经申请且同意在指定位置开展特色经营服务的,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证件。

(五)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高校同类型超市价格。

(六)售卖散称商品(预包装食品)的,须配齐相应设施设备。在盛放容器、隔离设施或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完整标签,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定期年检。

(七)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能追溯,所售出商品须提供购物小票或发票。

(八)进入校园的送货车辆须在进场前向校保卫部门进行备案审查;通过审查的送货车辆,进校须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不得乱鸣。

(九)禁止在承租范围外经营。超市经营者需对某些商品进行促销,并占用卖场外围地点的,须提前向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同意后方可陈列促销。

(十) 超市经营者须按照学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营业,如遇特殊情况,营业时间可根据学校主管部门要求适当延长或缩短。

(十一)为方便师生购物,超市经营者须根据购物人流量配备一定数量的购物筐。

(十二) 超市经营者须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和师生代表,对经营范围、商品的采购贮存和售卖、服务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第六条服务要求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相关岗位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统一着装,干净整洁,胸牌佩戴在工作服左胸上。

(三)微笑服务,主动热情,不得与师生发生任何冲突。

(四)捡拾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部门作失物招领,不得私自处理。

第七条其他要求

(一)经营面积大于300

第8篇 z学院校园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校园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校内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理》、《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暂住人口包括:校内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来校从事包工、运输、建筑的校外人员,来校从事经商、服务的人员;来校投靠亲友求学、就医、当保姆或寄住的人员;各单位招收的未迁移户口的自费生、函授生;各系部举办的各种辅导班、培训班及异地上学的学生。

二、校外人员离开户口常住地到我院暂住3日以上,即属暂住户口登记范围。暂住3日以上、3个月以下者必须进行暂住登记;3个月 以上者必须 申请《暂住人口证 》。

三、办理暂住户口本时,由本人写出申请,说明暂住理由、时间和地点,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暂住单位证明或由房主带领到达学校之日起3日内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申请《暂住人口证》者,需交近期半身免冠一寸照片2张(不满16岁免交),交纳证件工本费、审验费、管理费、押金(离校时退还押金),同时办理《出入证》。

五、暂住人口在校内从事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必须自觉接受保卫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凡应申报登记或应申请《暂住人口证》《出入证》逾期不办理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学院各用人单位招收校外人员,应在人口进校3天之内到保卫处备案,并按本办法组织办理登记手续,所用人员如有变动,须及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9篇 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管理办法

1、大学生的户口迁移(迁出、迁入)手续办理程序

(1)凭录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带上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迁(移)出登记,经审查复核后由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件。并注销原户口。

(2)到所在录取学校报到注册时,向学校户口管理登记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件及录取通知书,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学校户口管理登记机关负责办理集体入户登记手续。

(3)大学生毕业时由国家统一调动,招收,分配的,凭市县以上党委或政府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证件,到学校户口机关办理户口迁(移)出登记手续。

(4)到新的工作岗位(单位)报到时,向报到单位所在地户口管理登记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件及有关证件,方可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2、本人携带户口证件应注意的事项

(1)不得故意涂改户口证件上各项内容;

(2)不得弄虚作假或借他人冒用;

(3)按户口证件上签发的有效期内向户口管理登记机关及时申报入户登记手续。

有以上不按规定办理行为之一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户口证件要妥善保管,谨防被盗或遗失。

3、户口证件被盗或遗失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1)本人写出户口证件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

(2)本人必须在县市以上报刊或电台、电视台登出遗失启事等。

(3)凭本人报告,遗失声明原件,有关单位证明证件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核属实后,给予开出补签户口迁移证明。

4、我院师生户口由哪个部门管理

我校由保卫处设专人负责户口管理,新生入学登记汇总后向济宁市公安局中区分局办证中心办理集体入户登记审批手续,同时更换新生居民身份证。

5、学生户籍管理

(一)户籍管理所涉及的对象:来我院学习的学生。

(二)以上学生在接到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后自愿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自愿将户口迁至我校的新生必须在报到的时候办理户口迁移,将迁移证和身份证交至所属系部,再由所属系部负责老师交至保卫处。

(四)学生在平时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请先在系部开证明,证明上应写清出具户籍证明的理由,然后带上自己的学生证到保卫处办理。

(五)学生在毕业前一个月保卫处将按照学校招生就业办的学生分配名单将户口迁至该生工作单位,如没有工作单位的,将迁回原籍地。考取本科院校的,户口将转考取院校。

6、我校学生如身份证遗失,按以下程序补办

(1)在系部出具介绍信,带上自己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号码,来院保卫处开具丢失证明。

(2)持上述手续,去共青团路派出所补办新身份证。

(3)身份证的办理有慢件、快件和临时身份证三种,慢件两个月取件,快件7个工作日取件,临时身份证即办即取。

7、我校学生户口迁移证容易出现的错误

(1)户籍上的名字或者档案上的名字和迁移证上的现用名不符合的,如遇此情况由原籍县级以上公安局户籍管理中心核实更正并保证与迁移证上一致,然后再交到保卫处;

(2)身份证上的各项内容与迁移证不符的,请由原籍地派出所予以更正,一个人只能持有一个身份证号码,且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号码要一致;

(3)所盖章不齐全,所具备的章应该有:所在省份的公安厅户口专用章、户口所在地专用章(一般是盖在有效时间上的)、空白章、户藉员专用章。

8、关于居民身份证

(一)居民身份证有哪些作用

1、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2、居民身份证作用是:(1)选民登记;(2)户口登记;(3)兵役登记;(4)婚姻登记;(5)入学,就业;(6)办理公证业务;(7)前往边境管理区;(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9)参与诉讼活动;(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13)参入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17)寄卖物品;(18)办理其它事务。

(二)怎样办理居民身份证

1、16周岁的大学生,按《规定》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缴纳工本费。

2、因居民身份证遗失,应立即向办证机关申请办理补领报告,办理补领登记手续,缴纳两倍工本费。

(三)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注意事项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2)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3)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4)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2、对伪造、复制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3、本人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谨防被盗遗失,不得随意借用、转让他人使用。

第10篇 某某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某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我院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__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人人爱护公共卫生的良好习惯

1、不得在校园内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2、不乱倒垃圾、污水,不乱堆杂物,不随意停放车辆。

二、清洁工责任制

1、负责院内环境、道路和厕所的清扫工作。

2、每日清晨(5:30--8:00)打扫区域卫生。

3、每日上午、下午(8:30~11:30、14:30-17:00)对所负责管辖的卫生区域进行不间断卫生保洁工作。

4、办公楼、单身楼、三包区卫生清扫工作由专人负责,每日须清扫两次以上,并自行保洁。

三、校园内生活垃圾清运工作

1、专人负责院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每日上午7:30~8:30,下午17:30-18:30)用流动垃圾车至各楼垃圾道收集垃圾,集中到垃圾中转箱,并负责清理干净垃圾道口附近散落垃圾。

2、每日上午8:30-9:30由专人(生活垃圾装运工)将生活垃圾装车后向外定期定时清运,生活垃圾外运途中不得使垃圾散落道路,污染市容卫生。

3、院内住户因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住户本人负责清运。

四、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五、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

(一)、保持校园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卫生清扫员(责任人)对在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上报管理部门进行教育、处罚。

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校园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

六、处罚

1、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如有违犯罚款5-10元,并上缴后勤总公司。

2、物业管理服务部对院内公共卫生进行定期检查评比,连续两.次评比不合格者扣除清洁工本人当月工资的15-30%。

3、对从楼内窗户往下扔垃圾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不改者将罚款50~100元,并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4、环境卫生、厕所当天没有清扫者,发现一次扣除本人当日工资。楼道清洁工当天没有清扫楼道,一经发现,扣除其工资的10%。

第11篇 学院校外宣传报道管理办法

学院校外宣传报道管理办法

为了积极、客观、准确地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新成就,塑造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党的宣传政策和宣传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规范的校外宣传报道及其作品是:

1、学院各单位采编和制作的、向校外流通或虽在校内流通但可能向校外扩散的、非经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有关我院形象的宣传品(如介绍材料、图片、画册、贺年片、明信片等)。

2、各单位接待或协助社会各级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编和制作的有关我院形象的各类新闻作品(含纪实)。

3、各单位或个人采编和制作的、向社会各级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上述第2款中所列各类作品。

4、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的有关我院形象的展览品或陈列品(如图片、图表、实物、介绍材料等)。

第二条学院鼓励在本办法规范下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校外宣传报道,并将于每学年对在校外宣传报道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以学院各单位名义或受单位指命的个人采编和制作的本办法第一条所列各类校外宣传品,必须报送校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1、学院以下的仅涉及本系(院)工作内容的校外宣传报道,由各系负责人审批并送新闻办公室备案;若超出本系(院)工作范围,由本系负责人和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并送新闻办公室备案。

2、学院机关各部门的仅涉及本部门工作内容的校外宣传报道,由各部门审核、批准并送新闻办公室备案;若超出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由部门和学院办公室共同审核并送新闻办公室备案。

3、全院性的校外宣传品以及各系部涉及有关苗头性、倾向性、政治性的校外宣传报道作品由新闻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核。涉及重要事项和敏感问题,必须报院领导研究批准。

第四条审核校外宣传报道及其作品时,必须认真、仔细,要注意把握:

1、舆论导向是否正确,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无抵触或违背,预期的社会效果如何。

2、事实是否真实,表述是否准确,评论是否中肯,语言是否得体。影视数字图形作品,色彩是否和谐,影像是否清晰,主题是否突出。

3、对表扬或批评性的校外宣传作品,应予慎重,在发稿前须听取和分析被表扬或被批评对象的规定,并经报道对象所在单位的审核同意。

4、严禁在校外宣传报道中泄露国家机密以及我院的学术机密和其它秘密事项。

第五条学院内各单位应热情地接待社会各级新闻媒体的采访,积极地协助、配合其工作。

1、学院各单位遇有新闻媒体的主动来访,应及时报告所属系所或部门负责人,并及时通报学院新闻办公室。

2、系(院)、部、所及以下的单位邀请、接待媒体来校采访,事前应报经所属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将有关材料及拟邀请媒体名单于事前三天告知新闻办公室,并于事后三天内将实到媒体名单及报道情况报新闻办公室备案。各系、各职能部门须做好各自邀请媒体的接待与服务工作。

3、全院性或重大的校外宣传活动,经院领导同意后,由新闻办公室(必要时会同学院各有关方面)与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并负责来访记者的接待工作。

4、学院各单位在接待媒体采访的过程中,如对方主动要求审核他们采制的校外宣传品,即按本办法第三条各款精神送审。如媒体没有主动要求审核,则应向他们明确提出审阅的要求;若遭拒绝,应立即报告所属单位和学院新闻办公室。

5、对送审的媒体采编、制作的校外宣传品,主审部门应及时审核并明确提出'同意发表'或'不同意发表'的书面规定;对修改后可以发表的,应提出具体的商改规定,待修改后再审核。

第六条关于学院内个人采编和制作的校外宣传品。

1、学院鼓励采写本办法第一条第3款所列各类正面宣传我院形象的新闻作品。

2、学院鼓励创作正面宣传我校形象的美术和摄影等艺术作品。

3、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采编和制作本办法第一条第1款所列的校外宣传品。违反国家新闻出版法规或出于个人谋利目的而为之的,学院将予以追究,严重的交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4、在采编和制作有关我院形象的校外宣传品时,不得违_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污蔑、攻击他人或集体(单位)。违者,学院将予以追究,严重的交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校外宣传报道已经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播发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应及时送至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2篇 学院校教职工协议服务期未满调离管理办法

学院(校)教职工协议服务期未满调离管理办法

第一条 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及学校出资进修的各类人员均应与学校签署服务期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相应的服务期,履行相应职责。

协议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学校予以经济补偿。为加强对协议服务期内教职工管理,保持教职工队伍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1、引进人才的服务期

引进博士毕业生及硕士毕业生的服务期分别为8年、5年;服务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其他引进人才,按协议约定执行。

2、国内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的服务期

经学校同意,在职或脱产学习取得博士学位及硕士学位的服务期分别为8年、5年;服务期自完成学业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3、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

破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为6年;正常晋升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分别为5年、4年、3年。服务期自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计算。

4、国内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的服务期

进修3―6个月者(含3个月),服务期为1年;6―12月者(含6个月),服务期为2年;1年以上者(含1年),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均自学习期满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5、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服务期

公派出国(境)3―6个月者(含3个月),在校的服务期为2年;6―12月者(含6个月),服务期为3年;1年以上者(含1年),服务期为4年。服务期均自学习期满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以上各类服务期累加计算。

第三条 办理程序

1、申请调出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交调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接收单位的商调函一并报送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申请调出人员的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学校研究。

3、经学校研究同意调出的人员应在15天内办理完所有手续;不同意调出的人员,应继续在岗工作,所在单位应按照在职职工考勤考核办法加强管理。

第四条 服务期未满补偿费标准

凡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学校的教职工,都应向学校交纳服务期未满补偿费,补偿费按学期计算。补偿费的标准如下:

1、引进人才

博士每人每年5000元,硕士每人每年2000元。

2、在职、定向培养博士(硕士)

博士每人每年5000元,硕士每人每年3000元。

3、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80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中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

4、国内各类非学历进修人员

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本条服务期补偿费的计算,若教职工属不同类别的,就高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5、公派出国(境)人员

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8000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5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本条服务期补偿费的计算,若教职工属不同类别的,就高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服务期未满调出人员已享受安家费的,按比例退还安家费;已享受科研经费资助的,未使用部分退还学校;按引进人才学校免费提供住房的,学校无偿收回;在学校有集资住房的,学校按原价退还集资房款并收回其集资住房;享受博士、硕士进修专项奖励及资助的,按比例退还奖励和资助费用。

第六条 在职、定向取得高一级学位未完成服务期的人员申请调出学校,经学校研究同意后,除了交纳上述补偿费用外,还应归还学校为其报销的所有费用;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还应返还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支付或补发的工资、津贴等。

第七条 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或不保留公职的各类人员,其人事档案两年内不得转出学校。两年后,若本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除交纳上述费用外,还需交纳五万元的赔偿费后方可转出人事档案。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调出的人员,凡与学校签定协议中涉及服务期和服务期补偿费标准的按协议标准执行,没有签定协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13篇 机械工程学院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机械工程学院(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zz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zz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系、实验中心、科室等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院长审批。

各系、实验中心、科室,因工作需要邀请院外人员来院需要接待的,须向分管领导汇报,按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流程填写审批单一式两份,报院长审批。经批准后将一份审批单交学院办公室备档,并安排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和非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负责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办公室审核,院长审签后一份交办公室备档另一份报销。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

第七条 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由办公室提供帮助。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办公室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国家与zz省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校内宾馆、餐厅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公务接待车辆由办公室安排,按学院租用交通工具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要求,学院办公室将在适当场所公开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公务接待信息。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负责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参加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部门按年度组织的在校内公开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接待纪律,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严禁讲排场、比阔气,超标准接待;

(二)严禁学校、学院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三)严禁以接待来宾或借学习培训、会议研讨之名搞公款吃喝、游山玩水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学校纪委、监察处将定期对接待清单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机械工程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流程、审批单、清单(附后)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接待办法同时废止。

第14篇 学院校园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校园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校内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理》、《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暂住人口包括:校内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来校从事包工、运输、建筑的校外人员,来校从事经商、服务的人员;来校投靠亲友求学、就医、当保姆或寄住的人员;各单位招收的未迁移户口的自费生、函授生;各系部举办的各种辅导班、培训班及异地上学的学生。

二、 校外人员离开户口常住地到我院暂住3日以上,即属暂住户口登记范围。暂住3日以上、3个月以下者必须进行暂住登记;3个月 以上者必须 申请《暂住人口证 》。

三、 办理暂住户口本时,由本人写出申请,说明暂住理由、时间和地点,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暂住单位证明或由房主带领到达学校之日起3日内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 申请《暂住人口证》者,需交近期半身免冠一寸照片2张(不满16岁免交),交纳证件工本费、审验费、管理费、押金(离校时退还押金),同时办理《出入证》。

五、 暂住人口在校内从事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必须自觉接受保卫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凡应申报登记或应申请《暂住人口证》《出入证》逾期不办理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 学院各用人单位招收校外人员,应在人口进校3天之内到保卫处备案,并按本办法组织办理登记手续,所用人员如有变动,须及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15篇 某某学院校园卫生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某学院校园卫生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校园卫生管理,营建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校园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分工与职责

1、 后勤管理处是校园卫生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全校卫生工作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评比和协调等项工作。

2、 各系(院、部)、图书馆、校医院:

⑴ 负责本单位所用教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办公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用房、医院用房等室内卫生的清扫和保洁。

⑵ 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所在楼栋走廊、楼梯、厕所、卫生间及楼栋周边配套绿地的环境卫生保洁和绿化管理工作。

⑶ 负责对本单位师生进行爱国卫生教育,养成人人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卫工作人员劳动的良好风气,营造文明、卫生、优雅、和谐的教学、生活环境。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1-2次校园环境卫生义务劳动,及时制止和处理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的不良行为,坚决杜绝脏、乱、差现象,确保辖区环境、卫生状况持续良好。

3、 校机关各部门、处、室、各直属单位:

⑴ 负责本单位办公室、仓库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⑵ 监督检查所在楼栋公共卫生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

⑶ 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爱国卫生教育,养成人人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卫人员劳动的良好风气。

4、 后勤服务中心:

(1) 负责校园学生生活区、学生食堂、学生公寓的卫生清扫和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负责校园风景林地、行道树、景观水面、园林景观设施的清理保洁及所有属于学校托管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和保洁。

(2) 负责监督检查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以下工作:[1]按照与学校签订的托管协议,做好全校所有道路、广场、花坛、草坪、行政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内的走廊、楼梯、厕所、卫生间的卫生清扫与保洁工作。[2] 做好校园办公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学生食堂、学生公寓等周边卫生清扫和卫生管理监督检查。[3]负责全校院内的乱贴、乱画、乱挂、乱摆、乱放、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的清理工作及垃圾清运工作。[4]加强员工特别是环卫人员素质教育,提高现代环卫意识和业务、管理能力。

第三条 环境卫生标准要求

1、 各系、部,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室内卫生要每天清扫,经常通风。做到物品布局合理、摆放整齐、窗明几净,地面清洁、无烟头、无杂物,墙面无污迹、无蜘蛛网。

2、 物业服务公司要组织清洁工对所属责任区实行全天候的清扫保洁。切实做到地面清洁、墙面干净、玻璃净亮、垃圾入池、及时清运,道路、广场、草坪、花坛无白色垃圾。

3、 各临街经营商户实行“门前三包”,保持门前整洁,对门前乱堆乱放、乱扔杂物、乱停车辆、损坏树木、随地吐痰等有损校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报后勤管理处予以处罚。

4、 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空饭盒、塑料包装袋等废物。禁止随地便溺,禁止向路面倾倒污水。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在沿街建筑物、树干、电线杆、灯柱和公共设施上张贴或涂写标语、广告。禁止在校区内乱立招牌、广告牌、标语牌,未经批准禁止在广场和道路悬挂横幅和其它有碍校容的物品。

5、 禁止占用道路搭棚设亭、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经批准在指定位置经营水果、冷饮制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保持场地整洁。

6、 在校区内行驶的各类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流散物体的车辆以及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装运设备必须密闭完好,不得沿途撒漏。

7、 基建施工应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临街作业时应设置围墙,竣工后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及设施,清理现场,修复被损坏的墙面、路面等公共设施。基建垃圾应由施工单位或个人负责运出学校,确实不能处理的可向后勤管理处反映,按市政有关标准收费服务。严禁在校区乱倒建筑垃圾。

8、 电力、通讯维修、绿化等有关部门作业,应保持道路、绿化带、花坛、人行道、行道树的美观、整洁,遗留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除。

9、 凡在校园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环境卫生的责任,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作人员。各单位在公共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的垃圾,沿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生活垃圾应直接运送到附近的垃圾池内。物业服务公司每天定时清运到垃圾中转站。

第四条 奖励与处罚

1、 学校每学年表彰一次卫生工作先进单位。

2、 有以下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⑴ 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者;

⑵ 维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效果显着者;

⑶ 同损害环境卫生或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作斗争有功者。

3、 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⑴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空饭盒、塑料袋等废弃物以及从高层向楼下丢弃物品或泼水的,责令清除干净,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⑵ 本单位负责的环境卫生责任区无人清扫,接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行动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⑶ 不按要求倾倒生活垃圾或将基建垃圾倒入垃圾池内的,责令清除干净并处以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⑷ 擅自在校区房前屋后、绿化草坪种菜泼粪污染环境,占用、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绿化设施的,责令限期退出或修复,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⑸各种施工、作业后不及时清除垃圾、杂物,不按期修复所损坏墙面、路面、绿化带、草坪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⑹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有权管理、监督所管范围的卫生保洁工作。对上述违章行为,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和制止、举报,必要时可视情节处以10元/次以下的罚款;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由各系、部、处实施;100元以上的处罚由后勤管理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扣款处罚。⑺管理人员收取罚款时,应出示有关身份证明,开具罚款收据,罚款用作环境卫生管理专项基金。破坏公共设施、侮辱、殴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⑻环卫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清扫不及时,管理不力造成脏、乱、差者,视情节每次扣除工资30―100元。⑼在上级检查中发现问题,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况对有关单位处以500― 元的处罚(市级检查500元、省级检查1000元,国家级检查 元)

第五条 检查评比制度

1、 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后勤服务中心专职卫生检查人员每周分别对校园环境卫生、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食堂、教工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部位卫生进行检查。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及校学生会宿管部每周对学生宿舍室内卫生进行检查,校学生会生活部每周对教室卫生和学生食堂卫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后勤管理处,作 度评选环境卫生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2、 由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文明办、后勤管理处牵头,会同学生处、基建处、工会、团委、后勤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组成校园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每二周对校园环境卫生进行一次检查,并结合学生会检查结果及时在全校通报。

院校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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