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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钻井作业过程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第2篇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第3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第4篇氮气钻井安全管理办法 第5篇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第6篇钻井井场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第1篇 氮气钻井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为规范氮气钻井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氮气钻井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氮气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关键措施等相关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钻井队、侧钻队。
2术语和简略语
2.1 氮气钻井:在油田勘探、开发过程中,一种旨在降低井底压力,确保欠平衡钻井正常钻进的新方法。
2.2 氮气钻井工艺:氮气钻井工艺技术流程是以氮气为工作介质,先使用空压机对空气进行输气,经过制氮设备产生氮气,然后经过增压机再增压入井,最后完成携带岩屑和消除粉尘的任务。
3职责
3.1安全环保与节能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制修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2 工程技术处负责工艺技术流程、各类工具使用、技术方案的落实、工艺风险识别、工艺风险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3钻井单位职责
3.3.1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氮气钻井作业的生产组织与协调,提供满足氮气钻井要求的井场布局。
3.3.2工程技术部门负责氮气钻井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氮气钻井过程的监控和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氮气钻井过程中健康、安全与环境控制及本办法在现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3.4钻井队(侧钻队)负责依据施工方案和本办法要求,进行氮气钻井作业。
4管理内容
4.1 理化性质
4.1.1氮气是一种无色无臭的窒息性气体,比空气稍轻(相对密度为0.97)。
4.1.2氮气本身无毒,不易燃,也不助燃。微溶于水、酒精和醚。
4.2 危害
4.2.1氮气的危害
a)空气中氮气含量过高,可能造成人员缺氧窒息。
b)吸入高浓度的氮气(氮气浓度大于90%),可迅速导致人员出现昏迷、呼吸心跳停止而致死亡。
c)吸入浓度不太高的氮气时,可能引起胸闷、气短、疲软无力,继而有烦躁不安、极度兴奋、乱跑、叫喊、神情恍惚、步态不稳,可能进入昏睡或昏迷状态。
4.2.2氮气本身不燃烧,但盛装氮气的容器与设备遇明火高温可使容器内压力急剧升高直至爆炸。
4.2.3氧气的危害
a)现场制氮气设备在生产高纯度氮气的同时也会生产出高浓度的氧气。当氧气浓度超过23%,有些物质会引起燃烧,并且是剧烈燃烧如防火服。
b)吸入氧气浓度超过80%或更高纯度的氧几个小时,可能引起鼻子不通、咳嗽、咽喉疼痛、胸痛、呼吸困难。吸入有压力的纯氧可能损害肺功能和中枢神经系统,从而导致弦晕、感觉迟钝、刺痛感觉、视觉及听觉受损、肌肉抽动、意识减退和痉挛,同时会减少视觉范围,延长视觉适应黑暗的时间。
4.3安全技术措施
4.3.1 主体作业单位组织召开相关方联席会议,明确安全告知内容及责任分工,并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
4.3.2对于使用氮气钻井的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都应该接受氮气钻井工艺和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
4.3.3 其他相关方人员在进入生产施工作业场所前,应接受氮气钻井安全防护教育,主体作业单位应与服务单位签订相关方告知书。
4.3.4 依据氮气钻井施工方案,钻井队(侧钻队)编制氮气钻井现场hse工作计划书。
4.3.5按设计要求配置齐全安全防护设施,并对岗位人员进行佩戴、使用的专项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4.3.6 非岗位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气体钻井设备区,不要触摸各种阀门、按钮和运转带电设备。以防管线刺漏、爆裂、憋抬、发生高压伤人。
4.3.7井场及氮气钻井设备的布置要求:
a)井场大小应满足:20及以下钻机:80m×80m;30钻机:90m×90m;40钻机:100m×100m;50钻机:105m×105m;70及以上钻机:110m×110m;地面平坦坚实,能承载大型车辆行驶;
b)空压机、增压机、膜制氮机、雾化泵、注气管汇、旋转防喷器、排砂管线等构成氮气钻井设备。要设置氮气钻井设备目视化安全提示牌。氮气钻井设备距井口15米以上,出砂口距井口30米以外,在出砂管线上距井口20米以外安装岩屑采集系统和除尘系统;
c)井场综合录井房、地质值班房、钻井液化验房、工程值班房等应摆放在井场季节风的上风方向,距井口不小于30m;
d)钻井队、侧钻队生活区应设置在距井场300m以上当地季节风的上风或侧上风位置;
e)置换泥浆储备罐按设计配置储备,摆放在循环罐后侧并与循环罐相连;
f)正压防爆房进气管线应取用安全区域的空气;
g)在井场入口、钻台、排砂口、制氮气设备等处设风向标,在紧急集合点、氮气放喷口、井场边缘等处设彩旗作为风向标;
h)根据当时的风向和当地的环境,在井场分别设置两个紧急集合点,且位置合理,便于逃生;
i)制氮设备及其地面高压管线和排砂口周围5米内,人员不得长时间滞留,制氮设备及排砂口应增设风向标,出砂口下风向20米之内设置警戒区域,禁止人员滞留;
j) 制氮机应露天操作,有操作间的,操作时应保持空气流通。必须进入氮气作业操作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氧气浓度报警仪。当氧气浓度低于安全值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k) 制氮设备、排砂口及钻台等氮气易聚集部位应设置排风量不小于10000m3/h的防爆轴流风机进行强制通风,轴流风机方向不能朝向人员施工的区域;
l) 对于可能有氮气存在的设备、容器、出(排)砂口等处都应设置清晰可见的防窒息安全标识;
m)辅助设备和机动车辆应远离井口,宜在25m以外,进入井场的施工车辆必须安装防火帽,非生产用车严禁进入井场;
n)井场应配备自动点火装置,并备用手动点火器具。需要手动点火时,由现场第一负责人指定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站在上风向距火口距离不少于10m的位置点火。点火时,应先点火,后通气;
o)点火后由专人观察燃烧情况,确保点火装置保持燃烧状态。火焰熄灭后要及时关闭碟阀,防止有害气体未燃烧排放到大气造成污染。
4.3.8制氮机安全阀及放压出口应朝上方,且放压出口应高出作业面2m,防止泄压时局部氧气浓度降低。
4.3.9 氮气钻井设计要求:
在钻井工程设计中,至少有以下要求: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氮气钻井则直接转换成常规钻井液钻井。
a) 出现h2s、co等有毒有害气体;
b) 气产量超过20×104m3/d;
c) 井壁失稳,无法进行正常气体钻井作业;
d) 地层出油气水影响正常作业;
e) 井斜超过要求且纠斜困难。
4.3.10氮气钻井施工作业的验收要求:
钻井队、侧钻队在氮气钻井施工前经自查自改后,按职责逐级申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依据验收细则逐项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作业。
4.3.11氮气钻进作业过程控制要求:
a)为了预防硫化氢或井喷,应实时监控地层出气情况,同时根据出气情况及时切换钻井方式;
b)依据录井全烃值大小,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如果全烃值较小时,加大氮气气量,在放喷口点火;如果全烃含量达到20%以上时应:
(1)上提钻具关井,观察套压和立管压力的变化,及时打开节流管汇循环,放喷点火;
(2)循环一段时间如果套压下降,当套压接近零时进行正常氮气钻进;如果套压继续上升全烃含量继续升高,应考虑及时采取压井作业;
c)氮气钻进过程中发现硫化氢,现场第一负责人要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并立即控制井口,防止有毒气体溢出和扩散,进行钻井方式转换,终止氮气钻井施工。转换过程中由现场第一负责人指定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站在上风向距火口距离不少于10m的位置点火。点火时,应先点火,后通气;观察点火情况,确保点火装置保持燃烧状态,燃烧掉排出的硫化氢及可燃气体。
4.4应急关键措施
当发现有人窒息时,立即向上一级应急办公室汇报,并拨打急救电话。施救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将窒息者移离现场上风空气新鲜处,吸氧、保温、静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医护人员到达现场马上转交医护人员进行急救。
5相关文件和标准
5.1相关技术文件
5.2相关记录
5.3相关技术标准
第2篇 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1 指导思想与原则
为了加强探井钻井工程管理,实现高质量、低成本地实施钻井工程项目的目标,结合探井钻井工程特点和要求,遵循《辽河油田钻井监督手册》的基本内容,特制定本《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坚持以下原则:
探井钻井监督采用聘用机制,持证上岗。聘任期间负责辽河油田分公司勘探项目管理部组织实施的探井钻井工程项目的监督,对勘探项目管理部负责。
科学实施探井钻井工程监督,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钻井工程设计、钻井工程实施方案和行业技术规范。
履行岗位职责,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勘探项目管理部管理。
本办法仅适用于勘探项目管理部组织实施的探井。
2 钻井监督资质
2.1 具有较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和钻井施工经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协调能力强;
2.2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钻研业务,勇于负责和开拓创新,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艰苦奋斗精神。
2.3 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钻井专业毕业;
2.4 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5 从事现场钻井技术工作5年以上;
2.6 持有有效的井控操作合格证书;
2.7 持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或辽河油田分公司颁发的监督资格合格证书;
2.8 具有能够完成甲方监督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的能力;
2.9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强;
2.10 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现场工作;现场工作经验特别丰富、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到55周岁。
3 钻井监督聘用程序
3.1 钻井监督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监督人员情况汇总上报到勘探项目管理部;
3.2 钻井工程设计完成后,钻井监督中心根据探井具体情况,推荐合适的监督人员,并填表上报勘探项目管理部审批,审批采用一口井一审批的原则;
3.3 勘探项目管理部审批后下发钻井工程监督任务通知书。
4 探井钻井监督岗位职责
4.1 探井钻井监督是勘探项目管理部在探井工程施工现场的代表,督促、检查、协调处理钻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4.2 熟悉钻井地质设计、钻井工程设计、钻井工程实施方案和勘探项目管理部的要求,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合同对钻井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4.3 负责各次开钻前检查、验收,包括hse、设备安装及井口装置的安装、试压等工作;
4.4 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指令或备忘录,并要求施工单位的领导签字;
4.5 全面掌握生产动态,按时、全面、准确地向勘探项目管理部汇报生产情况;
4.6 做好现场监督资料收集、填报、管理工作,填写好监督日志、认真编写监督周报和完井后的监督总结报告并及时上交。
5 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探井钻井监督的工作范围,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八项管理制度。
5.1 开钻审批制度:
5.1.1 每次开钻前探井钻井监督必须与钻井(分)公司检查验收组一起对该井的设备安装质量和开钻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在检查验收单(一式两份)上签字,驻井监督保存一份,另一份交钻井队;
5.1.2 具备开钻条件后,经勘探项目管理部验收同意,由钻井监督下达开钻通知书(双方签字,各留一份),方可正式开钻。(开钻通知书见附件1)
5.2巡回检查制度:
巡回检查制度是探井钻井监督全面了解设备运转及生产状况,保证安全钻井的重要手段,驻井监督要在早晨汇报前、生产例会前、钻井班组交接班前以及探井钻井监督交接班前各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5.2.1 巡回检查路线:泥浆房→振动筛→循环罐区→泵房→钻台下→钻台上→井场→值班房
5.2.2 巡回检查内容共8项25点(见下表)。
巡回检查内容表
名 称 (项序)点数序号检 查 内 容
泥浆房 (1)11了解钻井液性能及处理剂准备,处理方案等。
振动筛 (2)12固定、运转、保养、筛布完好、清洁。
循环罐区 (3)23钻井液及水的准备,加重钻井液准备。
4钻井液材料及加重料的准备
泵 房 (4)55运转无杂音,不刺不漏。
6上水管不堵不漏,上水良好。
7泵压表灵敏,读数一致。
8各闸门灵活,管线不刺、不跳。
9钻进时泵压要达到设计要求。
钻台下 (5)610井口装置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牢靠,灵活好用。
11节流关汇、压井关汇、内控管线固定牢靠。
12井控管线各阀门灵活好用,挂牌明示开、关及排序号。
13防喷器手动(锁紧)开关手轮要明示关向和关紧所需圈数。
14防喷器控制管线不漏油。
15清洁卫生。
钻台上 (6)316内防喷器(如回压凡尔、投入式单向阀等)齐全好用。
17钻台坡道旁靠有一根带回压凡尔的防喷单根。
18清洁卫生,各种工具摆放整齐。
井 场 (7)619hse落实,井场清洁卫生,达到规格化要求。
20钻具排列整齐,丝扣擦净,水眼通,上钻台必须带护丝。
21钻具好坏分开,不能用的要有明显记号。
22远程控制台位置摆放合理,各种油压符合要求,管线不漏油。
23井场无明火操作。
24非油田工作人员不许进入井场。
值班房 (8)125班报表填写内容齐全、准确、工整、清洁。
5.3 交接班制度:
为了保证现场监督工作的连续与衔接,达到明确责任、交流经验、共同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探井钻井监督交接班制度。
5.3.1 交接班的有关规定:
5.3.1.1 探井钻井监督换人,需包勘探项目管理部批准后,由钻井监督中心的安排;
5.3.1.2 交接班必须在现场认真交接,并填写好交接班纪录(见附件2);
5.3.1.3 因工作交接马虎不清,工作中出现问题,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5.3.1.4 各种资料、用品因交接不清而丢失的,由交(接)方负责补齐或赔偿;
5.3.1.5 探井钻井监督交接班时的表现,列入年终考核内容。
5.3.2 交接内容提示
5.3.2.1 交清井下情况:
5.3.2.1.1 交清井眼状况;
5.3.2.1.2 交清井下复杂、事故及处理情况;
3.3.2.1.3 交清hse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5.3.2.1.4 交清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下部重点工作安排。
5.3.2.2 交清设备状况:
5.3.2.2.1 交清井控装备使用情况;
5.3.2.2.2 交清固控设备使用情况;
5.3.2.2.3 其它设备使用状况;
5.3.2.2.4 交清设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5.3.2.3 交清施工队伍状况:
5.3.2.3.1 交清施工队伍人员素质;
5.3.2.3.2 交清施工队伍管理状况;
5.3.2.3.3 交清施工队伍执行甲方或探井钻井监督指令情况;
5.3.2.3.4 交清施工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5.3.2.4 交清各种资料、文件、通知等:
5.3.2.4.1 交清钻井监督日志;
5.3.2.4.2 交清各种设计书和方案;
5.3.2.4.3 交清每天的生产例会纪录;
5.3.2.4.4 交清上级领导有关指示;
5.3.2.4.5 交清甲方有关指令、通知纪录;
5.3.2.4.6 交清各种资料、文件、规定、图表等;
5.3.2.4.7 交清存在的各种问题及处理办法;
5.3.2.4.8 交清下步重点工作。
5. 4 送井材料验收登记制度:
5. 4. 1 对送井钻具、特种器材(如井控装置、套管头、套管等)和钻井液处理剂要按“材料验收登记表”内容要求进行登记(登记表见附件3、4、5);
5. 4 .2 验收时必须有厂名、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规格等才能验收登记;
5. 4. 3 对钻井液处理剂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5. 5 生产例会制度:
5. 5. 1 开钻后,每天下午16:00由探井钻井监督主持召开生产例会;
5. 5 .2 参加人:地质监督、钻井公司或分公司驻井领导、钻井队队长或技术员、泥浆技术员或大班、地质录井技术员、综合录井技术员等有关人员;
5. 5. 3 会议内容:各路通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下步工作安排等,由探井钻井监督做会议总结;
5. 5 .4 探井钻井监督要做好会议记录,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勘探项目管理部汇报;
5. 5 .5 生产例会制度是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按时召开,对违反者要提出严肃批评。
5. 6汇报制度:
5 .6. 1 坚持每天7:30~8:00向勘探项目管理部汇报过去24小时的生产情况;
5. 6 .2 汇报内容:
5.6.2.1 各次开钻前
井口试压:防喷器组合、节流管汇的试压数据及过程。
5.6.2.2 正常钻进
5.6.2.2.1 当日井深、进尺、钻进参数;
5.6.2.2.2 钻头型号、尺寸、下入深度、纯钻进时间、地层及岩性;
5.6.2.2.3 钻具组合,一只钻头汇报一次;
5.6.2.2.4 钻井液性能及入井材料使用情况;
5.6.2.2.5 井斜方位数据、已钻井眼轨迹状况及变化趋势;
5.6.2.2.6 油气显示情况;
5.6.2.2.7 取心工具、取心钻头、取心井段、进尺、收获率、岩性、取心钻进参数。
5.6.3 完钻及完井
5.6.3.1 电测:井深、地层、钻井液性能、电测项目、井下情况、井身质量情况;
5.6.3.2 通井:钻具结构、钻井液性能;
5.6.3.3 套管:下套管数据、套管检查情况;
5.6.3.4 固井协作会要求、固井过程及相关数据。
5.6.4 复杂情况及事故
5.6.4.1井身结构、井深、钻头、地层、岩性、钻井参数、钻井液性能、处理情况;
5.6.4.2 发生时间、发生经过、处理经过;
5.6.4.3 损失情况;
5.6.4.4 遇重大或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勘探项目管理部汇报,同时要做好事件处理的跟踪报道。
5 .7资料管理制度:
5.7.1 探井钻井监督生产汇报资料。其内容为:
5.7.1.1 钻井生产动态数据;
5.7.1.2 钻井生产工作内容;
5.7.1.3 探井钻井监督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
5.7.2 探井钻井监督日志。
探井钻井监督日志是监督日常工作记录,也是生产汇报的主要内容,必须坚持每天按“钻井日志”表格中的内容填写。(见附件6)
5.7.3 探井钻井监督周报及内容:
5.7.3.1 本周钻井工作内容;
5.7.3.2 探井钻井监督重点工作及存在问题(包括送井材料检查验收情况);
5.7.3.3 施工井队执行设计及勘探项目管理部要求的情况;
5.7.3.4 复杂情况、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
5.7.3.5 以后工作安排及建议;
5.7.4 探井钻井监督完井总结报告(按钻井监督中心统一表格和要求填写)。
5.8 探井钻井监督解聘制度:
探井钻井监督必须全面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对于违反下列条款中任何一条的探井钻井监督,要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解聘。
5.8.1 擅自脱岗、缺岗、睡岗;
5.8.2 向施工单位吃、卡、拿、要或收受施工单位的礼品;
5.8.3 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和勘探项目管理部指令施工,不制止、不采取措施;
5.8.4 发生重大问题不报或不及时向勘探项目管理部汇报;
5.8.5 有意欺骗勘探项目管理部或上级主管部门;
5.8.6 由于探井钻井监督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6 探井钻井监督工作内容
6.1工作程序
6.1.1 开钻前的准备工作
6.1.1.1 前期准备
6.1.1.1.1 理解合同、吃透设计,做到对钻井工程设计和合同的正确解释和全面掌握;
6.1.1.1.2 编写监督预案,在吃透设计的前提下,根据本井的地质特点、工艺特点、施工难度进行编写。要求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具有操作性,文字工整、简练、术语正确;
6.1.1.1.3 向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交底;
6.1.1.1.4 编制工程综合施工大表(地质剖面、井身结构、压力系数、钻井液密度、电测项目、故障提示等),井身轨迹图、工程进度图;
6.1.1.1.5 做好资料录取的准备:hse管理表格、监督日志、监督指令、钻井材料验收登记簿、会议记录、工作记录、完井总结报告等。
6.1.1.2 各次开钻前
6.1.1.2.1 参加各次开钻前的检查、验收、对存在影响质量、安全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做出整改方案;
6.1.1.2.2 严格检查井控设备,井口试压要符合设计要求,钻井监督要在试压单上签字;
6.1.1.2.3 在老区部署的探井,要了解相邻井的注采动态,检查、监督、协调邻井停注(水、汽)问题;
6.1.1.2.4 检查施工队伍的hse执行情况,施工作业计划书,各种施工预案的准备情况等;
6.1.1.2.5 向钻井队下达全井通用作业指令;
6.1.1.2.6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许开钻。
●检查验收时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完;
●井控装置不试压或试压不合格;
●无钻井工程设计;
●录井条件不具备;
●钻井液性能未达到设计要求;
●开钻钻头尺寸与设计不符。
6.1.2 钻进过程中的工作程序
6.1.2.1 井身质量的控制
6.1.2.1.1 直井
6.1.2.1.1.1 审查钻井队制定的防斜打直的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包括钻具组合、钻进参数的匹配;
6.1.2.1.1.2 监督钻井队严格执行钻井工程设计和合同要求,各井段有不同的全角变化率要求,必须定点跟踪测斜,保证井身质量;
6.1.2.1.1.3 当井眼井斜角出现增大的趋势,要建议钻井队及时采取防斜措施,加密测点和改变测斜方法,保证井身质量;
6.1.2.1.1.4 对每次测斜数据要及时认真分析、处理,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数据的收集整理;
6.1.2.1.1.5 对完井测斜资料,要求测井现场提供全井轨迹计算数据,并认真核查,符合钻井设计后,方可进入下步工序;
6.1.2.1.1.6 若完井井身质量不符合钻井工程设计时,立即以指令形式暂停钻井队实施下道工序,及时向勘探项目管理部汇报。
6.1.2.1.2 定向井、丛式井
6.1.2.1.2.1 审查施工技术人员制定的全井定向施工设计和阶段的施工技术措施。其中各参数必须符合钻井设计要求;
6.1.2.1.2.2 审查施工技术人员制定的全井防碰、绕障的施工技术措施;
6.1.2.1.2.3认真分析定向人员提供的定向工作日报,及时掌握井眼轨迹状况,并跟踪作图;
6.1.2.1.2.4 监督定向人员严格按有关技术规定进行跟踪测斜。
6.1.2.2 钻井取心
6.1.2.2.1 坚决贯彻“工程服从地质”的原则,监督钻井队严格按设计的层位、井段和地质监督要求的深度实施循环观察或取心作业;
6.1.2.2.2 监督施工单位做取心前的井眼、钻头、工具、附件、组装和各项材料的准备工作;
6.1.2.2.3 监督施工单位在取心过程中,严格执行取心的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
6.1.2.2.4 做好取心作业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6.1.2.2.5 观察所取岩心的形状、丈量长度计算岩心收获率,并做好记录。
6.1.2.3 油气层的保护
6.1.2.3.1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井控管理规定中的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制度;
6.1.2.3.2 钻开油气层前,监督泥浆人员按设计和合同在钻井液中加入足够的保护油气层的处理剂;
6.1.2.3.3 监督泥浆人员严格控制钻井液密度在设计和合同的范围内,若需变更,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申报勘探项目管理部,勘探项目管理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在紧急情况(井漏、井喷、严重井塌)下,要督促井队立即采取措施,科学调整钻井液密度,并将施工情况及时向勘探项目管理部汇报;
6.1.2.3.4 督促指导钻井队加快钻井速度,减少对油气层的浸泡时间。
6.1.2.4 钻具的使用
6.1.2.4.1 监督、检查下井钻具、接头、工具等的机械性能、几何尺寸,是否满足本工序施工工艺要求;
6.1.2.4.2 监督钻井队做好钻具、工具、接头下井前的检查、丈量;
6.1.2.4.3 监督钻井队在钻具使用过程中,要按规定倒换钻具、错扣起钻;
6.1.2.4.4 监督钻井队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如出现泵压下降或升高、溜钻、顿钻、要建议起钻检查。当出现井下复杂情况时,要求操作人员不要猛提、猛放、强扭。
6.1.2.5 事故、复杂情况的预防
6.1.2.5.1 监督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发现严重违章操作现象和事故隐患要坚决制止和限期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下达过程管理备忘录;
6.1.2.5.2 在油气层钻进过程中,要采取逐步打开、分段循环观察的方式。加强坐岗,加密测点,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科学调整钻井液密度;
6.1.2.5.3 起钻前,必须进行短起下钻,准确计算油气上窜速度,特别是在发现油气显示时的起下钻监督管理,准确收集计算后效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才允许起下钻作业;
6.1.2.5.4 严格控制起钻速度。按规定灌好泥浆,井口有专人坐岗观察,校对泥浆的灌入量是否与起出钻具体积一致,确保尽早发现溢流,注意收集各方面资料;
6.1.2.5.5 起钻完毕立即下钻,下钻采用分段循环排气,调整性能,控制下放速度。下钻到底,待泥浆性能恢复正常,方可钻进;
6.1.2.5.6 对老区钻的深探井,在钻达上部井段时,要督促井队了解、掌握相邻注水井的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后,要做好防漏、防喷工作的相关材料准备;
6.1.2.5.7 钻入特殊岩性前,督促井队做好防漏、防喷的技术措施和相关材料准备。
6.1.2.5.8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上报勘探项目管理部和钻井管理中心,并下达备忘录,督促钻井队认真分析原因,尽快确定处理方案和处理措施,做好相关记录;
6.1.2.5.9 在事故、复杂情况处理期间,要掌握、复杂情况处理动态,分析井下情况,对事故、复杂情况处理提出建议、做好记录;
6.1.2.5.10 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数据。事故复杂情况处理完后,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内容:基本数据、发生过程、处理过程、原因分析、经济损失、教训等。
6.1.2.6 协调配合
6.1.2.6.1 协调好固井、钻井液、试油、测井、录井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特殊施工要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
6.1.2.6.2 配合地质监督取全取准各项资料。
6.1.3 完井阶段监督程序
6.1.3.1 到井套管的检查
6.1.3.1.1 到井套管的各项规范必须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并且管体的标识清晰可见(国别、钢级、壁厚),护丝齐全;
6.1.3.1.2 卸车时,必须采用机械卸车,防止套管碰撞;
6.1.3.1.3 套管上管架,排列整齐;
6.1.3.1.4 查钢级、壁厚、国别、厂标;
6.1.3.1.5 检查管体有无锈蚀、伤痕、坑凹、弯曲等;
6.1.3.1.6 检查接箍与本体的连接余扣(不大于2扣);
6.1.3.1.7 使用标准通径规逐根通径,不合格不准入井;
6.1.3.1.8 清洗丝扣并检查丝扣有无损坏;
6.1.3.1.9 丈量、排列、编号,工程、地质分别丈量、计算、归口、校对;
6.1.3.1.10 不合格套管另放并有明显标记。
6.1.3.2 井眼准备和下套管作业
6.1.3.2.1 电测完必须进行通井,钻井液性能满足控制油气上窜速度的要求,特殊井或需要时进行短起下钻,保证井壁清洁,起下钻无阻卡,井壁稳定;
6.1.3.2.2 通井深度必须满足地质提供的套管下深需要;
6.1.3.2.3 审查、复核井队提供的下套管记录;
6.1.3.2.4 监督施工单位使用合格的套管专用密封脂;
6.1.3.2.5 套管连接扭矩必须达到标准规定,操作平稳、下放速度均匀,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井队采取相应措施;
6.1.3.2.6 在整个下套管过程中,随时掌握悬重的变化及井口钻井液反出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井队采取相应措施;
6.1.3.2.7 装有防喷器的井,下套管前,必须换与套管尺寸相匹配的防喷器芯或准备好带有专用接头的防喷单根;
6.1.3.2.8 套管下完后,认真检查套管下深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复查套管下井和未下井数量是否与送井套管总数相符;
6.1.3.2.9 下完套管灌满钻井液后方可开泵,开泵排量有小到大。确认泵压无异常再将排量逐渐增大到固井设计要求。
6.1.3.3 注水泥监督程序
6.1.3.3.1 核查、落实注水泥施工设计、水泥浆性能试验结果是否达到钻井工程设计要求;
6.1.3.3.2 大排量循环期间,除重点观察是否存在漏失、坍塌等情况外,还应注意钻井液出口温度是否与实际值差异过大,判断套管完整性;
6.3.3.3 注水泥时,注意泵压变化及钻井液返出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施工指挥报告,采取应急措施;
6.1.3.3.4 严密监控替浆排量和替量;
6.1.3.3.5 注意观察碰压是否正常;
6.1.3.3.6 碰压结束后,各单位核对固井过程中的数据记录,统一数据,整理资料;
6.1.3.3.7 侯凝结束后,按设计要求检查固井质量。
6.2 探井钻井监督工作要点提示
6.2.1 日常工作:
6.2.1.1 按照巡回检查制度的要求,全面了解现场钻井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做好记录;
6.2.1.2 7:00-8:00按要求向勘探项目管理部和钻井监督中心汇报当日生产情况;
6.2.1.3 当前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指令或备忘录,并监督执行;
6.2.1.4 认真填写监督日志,收集整理各项技术资料;
6.2.1.5 全面掌握生产动态,随时准备向勘探项目管理部和上井领导汇报现场工作情况;
6.2.1.6 随时掌握井下情况,协助钻井队做好井下复杂情况及事故的预防工作;
6.2.1.7 遇到重大问题或事故要立即向勘探项目管理部和钻井监督中心请示汇报,并及时写出事故报告;
6.2.1.8 随时掌握井眼轨迹变化情况,确保井身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6.2.1.9 保管、使用好上级主管部门配备的通讯、办公用品、生活用品;
6.2.1.10 督促、检查施工队伍的hse落实情况;
6.2.1.11 注重环保工作,制止施工单位随意排放污水、污油;
6.2.1.12 每日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处理各施工单位工作。要对照设计、合同的要求,对施工单位在质量、工期、安全环保等事项及下步工作提出建议,并做好记录。
6.2.2 全井工作:
6.2.2.1 领取全井资料统计、监督日志、监督报告、工作指令、备忘录等报表,并如实填写;
6.2.2.2 全面掌握钻井工程设计、地质设计的内容和要求;
6.2.2.3 调查了解邻井注、采生产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本井生产;
6.2.2.4 熟悉探井钻井监督工作程序,按要求做好各个阶段的监督工作;
6.2.2.5 根据钻井工程设计要求,在开钻前写好全井通令性工作指令;
6.2.2.6 根据现场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下达有针对性的整改指令或备忘录;
6.2.2.7 工作指令、备忘录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并要求实施者签名;
6.2.2.8 按时向勘探项目管理部和钻井监督中心汇报工作;
6.2.2.9 完井后,按时上交监督报告及其它资料。
编后语
为了更好的发挥钻井监督在探井钻井施工过程中的作用,达到优质、安全、快速钻井的目的,根据《辽河油田钻井监督手册》及探井钻井施工特点和要求,制定了《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本《办法》对探井钻井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钻井监督中心在探井钻井施工时,一定要安排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有一定管理能力的钻井监督。
《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钻井监督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有利于提高探井钻井施工效率,保证工程质量,降低钻井成本。因此,探井钻井监督要认真贯彻执行。
《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虽然经过有关人员的多次讨论修改,仍可能存在不妥之处,希望实施过程中将有关信息反馈到勘探项目管理部,以便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修改和完善。
勘探项目管理部
2004年9月
第3篇 钻井作业过程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含天然气、一氧化碳钻井施工作业现场,有效杜绝天然气、一氧化碳伤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关键措施等相关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钻井队、侧钻队。
2 术语和缩略语
本办法没有采用其它标准规定的术语。
3 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两级安全、工程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 理化性质
4.1.1 天然气中主要的成分是甲烷(化学分子式ch4),并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天然气中不含硫化氢时,为无色、无臭、易燃、易爆气体。常温、常压下,天然气的相对密度为0.62,约比空气轻一半,极易挥发,易燃易爆。爆炸极限为5%~15%。
4.1.2 一氧化碳为无色、无臭、有毒气体。相对密度0.967,正常空气中的含量仅为0.04ppm,爆炸极限为12.5%~74%。在水中的溶解度极低。
4.2 危害
4.2.1 当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5%~15%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2.2 当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12.5%~74%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2.3 吸入一定浓度的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影响:
a) 轻度中毒:患者可出现头痛、头晕、失眠、视物模糊、耳鸣、恶心、呕吐、全身乏力、心动过速、短暂昏厥。血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达10%-20%;
b) 中度中毒: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口唇、指甲、皮肤粘膜出现樱桃红色,多汗,血压先升高后降低,心率加速,心律失常,烦躁,一时性感觉和运动分离(即尚有思维,但不能行动)。症状继续加重,可出现嗜睡、昏迷。血中碳氧血红蛋白约在30%-40%。经及时抢救,可较快清醒,一般无并发症和后遗症;
c) 重度中毒:患者迅速进入昏迷状态。初期四肢肌张力增加,或有阵发性强直性痉挛;晚期肌张力显著降低,患者面色苍白或青紫,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最后因呼吸麻痹而死亡。经抢救存活者可有严重合并症及后遗症;
d) 中、重度中毒病人有神经衰弱、震颤麻痹、偏瘫、偏盲、失语、吞咽困难、智力障碍、中毒性精神病或去大脑强直。部分患者可发生继发性脑病;
e) 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达到50ppm时,健康成年人可以承受8小时; 达到200ppm时,健康成年人2-3小时后,轻微头痛、乏力;达到400ppm时,健康成年人1-2小时内前额痛,3小时后威胁生命; 到800ppm时,健康成年人45分钟内,眼花、恶心、痉挛,2小时内失去知觉,2-3小时内死亡;达到1600ppm时,健康成年人20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1小时内死亡;达到3200ppm时,健康成年人5-10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25-30分钟内死亡; 达到6400ppm时,健康成年人1-2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10-15分钟死亡; 达到12800ppm时,健康成年人1-3分钟内死亡。
4.3 安全技术措施
4.3.1 对于设计中有或可能出现天然气、一氧化碳井的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都应该接受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防护知识的培训。
4.3.2 测、录、固、定等相关方人员在进入生产施工作业场所前,应接受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安全防护教育,主体作业单位应与服务单位签订相关方告知书。
4.3.3 现场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火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审批。动火作业具体执行bt.18.3《动火作业监控管理办法》。
4.3.4 探井、评价井、气井、欠平衡井及设计提示含天然气或一氧化碳气体的井,施工队伍应按照所在油田公司井控实施细则配备安全检测设备和防护设施,或至少配备以下安全检测设备和防护设施:
a)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3台,钻台操作人员、坐岗人员、生活区管理员各持1台;
b)含天然气井配备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5套,含一氧化碳井当班生产班组应每人配备1套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c)钻台上下、振动筛等易排出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位置应安装排气量不小于10000m3/h的防爆鼓风机,鼓风机设置方向不能朝向
人员聚集场所;
d)测、录、固、定等配合作业的相关方单位应至少配备2台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作业人员应每人配备一套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e)固定式和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校验。在超过满量程浓度的环境使用后或屏幕显示错误时,应重新校验,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f)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附件完好,安装至备用状态,气瓶压力值28~30mpa,报警哨在4~6mpa报警;
g)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存放在方便、干净卫生且能快速取用的地方,不能上锁,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12个月;
h)充气泵放置在上风安全位置,确保启动时取用安全区域的空气。
4.3.5 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要求:
a)井场应选择在较空旷的位置,尽量在前后或左右方向能让盛行风畅通;
b)井场大小应满足:20及以下钻机:80m×80m;30钻机:90m×90m;40钻机:100m×100m;50钻机:105m×105m;70及以上钻机:110m×110m;
c)井场综合录井房、地质值班房、钻井液化验房、工程值班房等应摆放在井场季节风的上风方向,距井口不小于30m。锅炉房应置于距井口不小于50m的上风方向;
d)生活区应设置在距井场300m以外的位置;
e)正压防爆房进气管线应取用安全区域的空气;
f)在钻台、振动筛、坐岗房等处设风向标,在天车、紧急集合点、放喷口等处设彩旗作为风向标;
g)根据当时的风向和当地的环境,在井场分别设置两个紧急集合点,且位置合理,便于逃生;
h)辅助设备和机动车辆应尽量远离井口,进入井场的施工车辆应安装防火帽,非生产用车严禁进入井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在发动着的车上睡觉;
i)井场自动点火装置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于距井口30m以外的防爆区域,固定牢靠,应搭设防晒遮阳设施。需要放喷或经过液气分离器脱气手动点火时,由现场第一负责人指定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站在上风向距火口距离不少于10m的位置点火。点火时,应先点火,后通气;
j)点火装置处由专人坐岗,观察点火情况,确保点火装置保持燃烧状态。
4.3.6 设备配套及物资储备要求:
a)施工前应配备真空除气器、液气分离器、点火装置等设备;
b)打开油气层后,真空除气器视情况使用排气,排气管线引出15m以外点燃。
4.4 应急关键措施
4.4.1 一般生产井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临界报警值时,立即上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实施关井,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并按上述探井、评价井、气井的设备设施配备要求配备相关设备。
4.4.2 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临界报警值时,立即上报,现场作业人员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实施关井,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等待上级措施。
4.4.3 一旦发现人员中毒,施救人员立即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或空气流通的地方;如中毒者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时,应将其平放,实施心肺复苏进行抢救;拨打当地急救电话或立即把中毒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
第4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钻井监督管理,特指定本办法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二条 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是是股份公司工程监督(物探、钻井、地质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管理部门,工程技术与监督处是工程监督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机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监督中心)是工程监督技术支持和业务管理的机构。油气田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油田公司的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钻井监督是油田公司派驻钻井现场的全权代表,钻井监督资格是执业资格,钻井监督是岗位职务。油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钻井正监督和钻井副监督岗位。
第四条 钻井监督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本办法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实行。
第二章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 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制订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规章制度。
2 负责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
3 检查指导工程监督中心和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的业务工作。
4 研究决策钻井监督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工程监督中心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2 负责组织钻井监督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等的编制和修订。
3 负责钻井监督动态管理。
4 负责钻井监督培训、考评、注册、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5 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 负责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钻井监督管理。
7 组织钻井监督经验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第八条 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本油田公司钻井监督的聘用、考核、技术培训等工作。
2 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 定期向工程监督中心报送钻井监督人员有关信息等。
4 定期向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工程监督中心汇报工作。
5 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 配合管理部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
7 对重点井和重点开发区块钻井进行评估,包括队伍、设备、技术、成本、质量及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等。
第三章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
1 依照合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等,对钻井工程实施全过程或阶段监督。
2 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 依据合同和工程设计,对服务队伍、装备、材料、工具、器材等进行检查,参与开钻验收。
4 根据钻井作业承包方式行使相应职责。
第十条 钻井监督权利:
1 对钻井工程服务方有奖罚的权利。
2 对不符合合同及设计的作业有制止的权利;对不按合同和设计提供的设备、工具、材料有拒绝使用的权利。
3 对合同内或超出合同的工作量有确认的权利。
4 对服务方有评价的权利。
5 对有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有拒绝其上岗的权利。
6 对不符合hse规定的服务方,有限期整改、停工的权利。
第四章 钻井监督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 钻井监督必须具备的资质:
1 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
2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从事钻井现场工作6年(含6年)以上。
4 掌握钻井和完井工艺技术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基本掌握钻井新技术和新工艺,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5 具有组织、协调钻井现场施工的能力。
6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7 了解环境保护知识,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申请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工程监督中心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和股份公司认可的井控操作合格证。
第五章 钻井监督培训与资格考评
第十三条 钻井监督培训:
1 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培训业务。
2 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监督中心。
3 钻井监督培训的主要内容:
(1)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现场生产组织管理。
(2) 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合同管理、结算、验收及定额管理等。
(3) 钻井新工艺、新技术及相关专业知识、hse、外语等。
4 钻井监督培训结业时要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模拟演练)。
5 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 钻井监督资格评审程序:
1 评审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油田公司初审、工程监督中心复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评审。评审通过后,工程监督中心注册并发钻井监督资格证书。申报材料见附表一。
2 钻井监督资格实行注册制,注册有效期为3年。
3 持证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交有关材料,油田公司送工程监督中心办理再注册。
4 脱离钻井监督岗位两年(含两年)以上者,钻井监督资格失效。
第六章 钻井监督聘任
第十五条 钻井监督聘任
1 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根据钻井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从具有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2 对油田分公司外的钻井监督,从取得股份公司市场准入资格的监督服务机构聘用。已受聘的钻井监督人员,不得在原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钻井监督。
第七章 钻井监督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日费制现场管理:
1 钻井监督驻井期间,代表油田公司对井上的工作实施有效的全方位管理,包括钻井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成本控制管理、hse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2 搬迁安装期间,做好开钻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召集井场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开钻验收工作。
3 开钻至完井期间,负责组织召开由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参加的现场生产协调会,主要分析生产情况、井下情况、设备情况,协调好服务方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做好会议记录。每周现场生产协调会的次数和时间,由各油田公司自行确定。
4 检查井上的各种设计、合同是否齐全,检查监督各服务方队伍指令执行情况,检查、核实入井工具及材料。
5 按设计和合同对服务方人员交底,内容主要包括井身质量、井身结构、钻井液、井控、取心、钻井周期、成本等。
6 每项作业前,根据钻井、地质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下达书面作业指令书。
7 负责油田公司到井材料的检查验收,并签字负责;做好油田公司剩余、废旧材料的回收工作。
8 主要施工作业,如钻头选型、装喷嘴、换钻头、下部钻具组合、复杂裸眼井段起下钻、取心,事故与复杂情况处理、下套管、固井、装井口、试压、中途测试等钻井监督必须亲自把关。
9 监督服务方现场钻具管理。例如,按规定定期进行探伤检查;倒换位置和更换工作,并对入井钻具的入井编号、钢号、外径、内径、长度等要做详细登记,确保钻具和井深准确。
10 监督服务方对套管、油管及其附件的检查、丈量、钢级壁厚排列并按入井顺序编号,确保入井套管、油管顺序和长度准确。
11 监督驻井钻井液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钻井液设计、合同执行情况、钻井液性能指标及服务质量;当钻井液承包单位违反合同或因渎职造成油田公司的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提出追究服务公司责任的建议。
第5篇 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钻井监督管理,特指定本办法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二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是是股份公司工程监督(物探、钻井、地质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管理部门,工程技术与监督处是工程监督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机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监督中心)是工程监督技术支持和业务管理的机构。油气田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油田公司的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钻井监督是油田公司派驻钻井现场的全权代表,钻井监督资格是执业资格,钻井监督是岗位职务。油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钻井正监督和钻井副监督岗位。
第四条钻井监督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本办法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实行。
第二章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制订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规章制度。
2负责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
3检查指导工程监督中心和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的业务工作。
4研究决策钻井监督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工程监督中心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2负责组织钻井监督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等的编制和修订。
3负责钻井监督动态管理。
4负责钻井监督培训、考评、注册、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5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负责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钻井监督管理。
7组织钻井监督经验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第八条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油田公司钻井监督的聘用、考核、技术培训等工作。
2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定期向工程监督中心报送钻井监督人员有关信息等。
4定期向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工程监督中心汇报工作。
5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配合管理部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
7对重点井和重点开发区块钻井进行评估,包括队伍、设备、技术、成本、质量及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等。
第三章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钻井监督岗位职责:
1依照合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等,对钻井工程实施全过程或阶段监督。
2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依据合同和工程设计,对服务队伍、装备、材料、工具、器材等进行检查,参与开钻验收。
4根据钻井作业承包方式行使相应职责。
第十条钻井监督权利:
1对钻井工程服务方有奖罚的权利。
2对不符合合同及设计的作业有制止的权利;对不按合同和设计提供的设备、工具、材料有拒绝使用的权利。
3对合同内或超出合同的工作量有确认的权利。
4对服务方有评价的权利。
5对有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有拒绝其上岗的权利。
6对不符合hse规定的服务方,有限期整改、停工的权利。
第四章钻井监督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钻井监督必须具备的资质:
1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
2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从事钻井现场工作6年(含6年)以上。
4掌握钻井和完井工艺技术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基本掌握钻井新技术和新工艺,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5具有组织、协调钻井现场施工的能力。
6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7了解环境保护知识,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申请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工程监督中心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和股份公司认可的井控操作合格证。
第五章钻井监督培训与资格考评
第十三条钻井监督培训:
1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培训业务。
2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监督中心。
3钻井监督培训的主要内容:
(1)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现场生产组织管理。
(2)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合同管理、结算、验收及定额管理等。
(3)钻井新工艺、新技术及相关专业知识、hse、外语等。
4钻井监督培训结业时要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模拟演练)。
5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钻井监督资格评审程序:
1评审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油田公司初审、工程监督中心复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评审。评审通过后,工程监督中心注册并发钻井监督资格证书。申报材料见附表一。
2钻井监督资格实行注册制,注册有效期为3年。
3持证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交有关材料,油田公司送工程监督中心办理再注册。
4脱离钻井监督岗位两年(含两年)以上者,钻井监督资格失效。
第六章钻井监督聘任
第十五条钻井监督聘任
1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根据钻井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从具有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2对油田分公司外的钻井监督,从取得股份公司市场准入资格的监督服务机构聘用。已受聘的钻井监督人员,不得在原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钻井监督。
第七章钻井监督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日费制现场管理:
1钻井监督驻井期间,代表油田公司对井上的工作实施有效的全方位管理,包括钻井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成本控制管理、hse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2搬迁安装期间,做好开钻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召集井场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开钻验收工作。
3开钻至完井期间,负责组织召开由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参加的现场生产协调会,主要分析生产情况、井下情况、设备情况,协调好服务方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做好会议记录。每周现场生产协调会的次数和时间,由各油田公司自行确定。
4检查井上的各种设计、合同是否齐全,检查监督各服务方队伍指令执行情况,检查、核实入井工具及材料。
5按设计和合同对服务方人员交底,内容主要包括井身质量、井身结构、钻井液、井控、取心、钻井周期、成本等。
6每项作业前,根据钻井、地质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下达书面作业指令书。
7负责油田公司到井材料的检查验收,并签字负责;做好油田公司剩余、废旧材料的回收工作。
8主要施工作业,如钻头选型、装喷嘴、换钻头、下部钻具组合、复杂裸眼井段起下钻、取心,事故与复杂情况处理、下套管、固井、装井口、试压、中途测试等钻井监督必须亲自把关。
9监督服务方现场钻具管理。例如,按规定定期进行探伤检查;倒换位置和更换工作,并对入井钻具的入井编号、钢号、外径、内径、长度等要做详细登记,确保钻具和井深准确。
10监督服务方对套管、油管及其附件的检查、丈量、钢级壁厚排列并按入井顺序编号,确保入井套管、油管顺序和长度准确。
11监督驻井钻井液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钻井液设计、合同执行情况、钻井液性能指标及服务质量;当钻井液承包单位违反合同或因渎职造成油田公司的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提出追究服务公司责任的建议。
12负责整个固井时光作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固井措施的执行,组织固井施工会和施工总结会;与固井工程师共同制订下套管的技术措施和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到井固井工具附件、套管、水泥、添加剂等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并对出现异常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3负责检查、井队队长、副队长、钻井工程师、大班、司钻、副司钻等人员持井控证情况;负责井控装备的试压和井涌关井工作;负责井控设备班报表和月报等井控资料的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井控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负责防喷演习的评分和讲评,填写防喷演习记录。
14负责检查井控系统(防喷器、远控台、司钻控制台、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分离器、防喷管线等)的安装质量、调试、试压(井口和套管)工作,并有详细记录。
15依据设计要求,负责各项施工作业具体技术措施的制订和各项操作规程的实施。
16负责检查安全生产、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17负责遇阻、遇卡、溢流、井漏、井塌、井斜等井下复杂情况的处理,及时调整钻井技术措施、钻井液性能等。
18复杂制定卡钻、顿钻、断钻具、掉牙轮、落物、井涌等井下事故处理的技术措施,并及时汇报。
19对超出钻井设计和合同之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
20负责新工艺、新技术的现场实验和应用工作,特别是新型钻头、取心工具、随钻工具、钻井液的现场使用等,制定相应措施确保井下安全。
21负责单井成本管理,分清责任,做好钻井时效分析和日成本核算,并汇报日成本和累计成本。每日填写日费计算单。
22做好完井技术总结和油气井交接书。督促服务方工程技术人员收集和整理各项技术资料,并对各类日报进行审核签字。
23每日必须准确真实反映现场生产情况,确保汇报内容及时、准确和规范,特殊作业必须详细汇报。发生卡钻、井涌或井喷、伤亡等重大事故时,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局势后,必须立即做专项汇报,日常生产汇报时间由各油田公司自定。
24要随时掌握以下生产信息:(1)钻井工程日、月报表;(2)钻井液日、月报;(3)钻井参数仪记录卡;(4)指重表记录卡;(5)井控记录卡;(6)钻具记录;(7)钻头记录卡;(8)钻井液处理记录;(9)测斜记录卡;(10)固井质量评价测井图;(11)钻井取心记录等。
25完井后负责检查与整理以下资料:(1)钻井井史;(2)钻井施工设计;(3)各次固井施工设计及总结;(7)事故处理记录及总结;(8)综合录井工程记录;(9)特殊施工作业设计及总结等。资料提交时间由各油田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26完井后应填写提交的资料:(1)钻井监督月报;(2)监督指令;(3)监督日志;(4)各种事故专题报告;(5)单井项目完成报告书;(6)钻井工程技术总结等。
27通讯必须24小时开通,在井上出现特殊情况时必须专人守侯通讯,确保基地与现场之间的联系畅通。
第十七条总包制现场管理
1、巡查钻井作业各重点环节和部位,随时了解掌握生产动态,防止复杂情况及事故发生,填写工作日志。
2、必须认真研究总承包井的合同及设计的有关条款,确保对合同的准确解释和对设计中的技术、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全面掌握。
3、参与并协助油田公司组织好开钻验收,对设备的安装进行检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开钻意见和整改要求。
4、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采用巡井工作制,但以下情况必须驻井:(1)开钻验收;(2)下套管、固井、井口试压等;(3)井上处理事故;(4)阶段承包井转如费制前一周;(5)总包制井转试油,或交接井期间。钻井监督巡井次数和时间要求油田公司根据情况自定。
5、监督巡查钻井液工程师对钻井液设计、合同执行情况及服务质量;掌握钻井液性能,发现问题督促钻井液工程师及时处理;检查现场钻井液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当钻井液承包单位违反合同因渎职造成油田公司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提出追究服务公司的责任的建议。
6、监督和检查各服务方施工队伍的固井技术措施、固井前准备工作、固井附件、套管、水泥、添加剂等6,并监督整个固井施工过程。
7、参与油田公司组织钻开油气层前的井控安全检查,负责监督油气层保护措施的落实和油气保护材料的检查。
8、负责检查井队队长、副队长、钻井工程师、大班、司钻、副司钻等人员持井控证情况;负责井控装备的试压验收工作;井控设备班报表和月报等井控资料的核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井控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负责防喷演习和防喷演习记录资料的填写等井控9项制度的落实;对钻井队地层破漏试验监督。
9、负责对井控、人身、机械、消防、用电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提示钻井队应注意改进的事项。
10、负责检查服务方队伍按钻井工程设计所进行的钻井施工作业,对服务方队伍影响安全、质量和违反合同的做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油田公司汇报。
11、负责对服务方承担的钻井工程报表、钻井液报表以及按日、按月需填写的各种资料的检查。要掌握生产时效的详细数据,并有书面记录,发现问题有责任向服务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完井后,参与服务方提交的钻井工程报表、钻井井史、全井钻井技术总结、钻井液技术总结、复杂与事故情况处理记录及总结等资料的验收工作。
12、完井后负责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1)监督指令;(2);监督日志;(3)监督月报;(4)监督日报;(5)监督备忘录;(6)钻井工程技术总结;(7)钻井工程事故总结报告;(8)开钻验收报告;(9)套管及材料验收报告等资料。资料提交时间由各油田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13、钻井监督下达的任何通知、整改措施、作业方案及备忘录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备案。
14、日常生产汇报由钻井队钻井工程师负责,汇报的内容和格式或软件系统必须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汇报时间由各油田自定。
第十八条钻井监督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工程作业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进行监督,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及噪声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2加强对有毒和有害气体、放射性和剧毒物质的防护和治理的监督。
3监督钻井录井期间所用到的各种化学药品、试剂及器皿的使用与保管。
4监督原油回收或污油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及时、处理得当。
5监督对生产、生活废弃物(包括垃圾、废渣、废料及其他固体废物等)的处理,确保生产、生活环境符合hse管理规定。
第八章钻井监督配备和费用
第十九条现场钻井监督配备标准:
日费制钻井监督配备4人/井,总包制井驻井监督配备2人/井。总包制井巡井监督根据油田实际需要配备。
第二十条钻井监督工作是有偿的技术服务。钻井监督费用由工资、奖金、津贴、各种补贴、劳动保护、保险、差旅费、原单位聘用费、管理费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钻井监督取费标准:
钻井监督管理费用和监理费用计入勘探开发总投资中。各油田公司根据第二年度监督工作总量提出各专业监督需求及费用计划,于每年年底向工程监督中心申报,工程监督中心将检查落实监督费用使用情况。考虑到地区差异和工程难易程度等因素,钻井监督费用按股份公司规定的标准及计算方法执行。
第九章钻井监督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二条钻井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钻井监督聘任、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钻井监督奖励资金从监督费用及节约的工程费用中提取。
第二十四条钻井监督考核由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考核组包括钻井监督管理、勘探开发等部门人员。
第二十五条钻井监督以单井(钻井周期小于半年)或以半年为单位进行。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工程监督中心。
第二十六条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对钻井监督工作表现、综合能力等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附表二。考核结果分优、良、差:95分以上为优、85分到95分为良、85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七条奖惩
1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钻井监督者,奖励20,000 - 100,000元,并在下轮项目招标中优先录用。
2日费制井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节约成本的5% - 10%奖励。
3施工中事故隐患处理及时,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视具体情况对值班监督予以奖励。
4对一次考核为差者,提出警告;对连续两次考核为差者,降级使用或再培训;连续三次考核为差者,报送工程监督中心吊销监督资格。
5由于失职造成经济损失和质量、安全事故者,扣罚监督个人单井总费用的10% -20%。情节严重者全部扣除,同时报送工程监督中心吊销监督资格。钻井监督所属的监督服务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并按合同扣罚违约金。
6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扣罚监督费用直至报工程监督中心吊销监督资格证书。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钻井井场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钻井井场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钻井井场施工作业现场用电作业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钻井井场用电作业的管理职责、人员要求及过程控制要求等相关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钻井公司。
2 术语和简略语
本办法采用gb/t 28001-2001和q/sy1002.1-2007标准规定的术语。
3 职责
3.1 机关处室职责
3.1.1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制、修订,以及对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抽查。
3.1.2 市场与生产协调处负责组织与有关电力管理单位或部门协调停送电工作。
3.2 所属单位部门职责
3.2.1 hse主管部门负责钻井队井场用电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单位二级钻井队用电作业许可的审核和现场监督。
3.2.2 生产协调主管部门负责钻井队用电作业过程中组织与有关电力管理单位或部门协调。
3.2.3 各基层单位负责建立健全钻井队用电安全措施,办理钻井队用电作业许可证,并组织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及应急要求。
4 管理内容
4.1 电工基本要求
4.1.1 电工应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无职业禁忌症,必须经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
4.1.2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用电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设监护人,其他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相关的用电设备和线路作业。
4.1.3 电工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4.1.4 电工应按照规定要求正确穿戴防触电劳动防护用品。
4.2 一般要求
4.2.1 各钻井公司应为钻井队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4.2.2 钻井队现场必须配备绝缘手套、电气绝缘工具等防护设施,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电气性能试验。
4.2.3 作业前,钻井队应组织开展危害因素识别与其风险评价工作,针对识别结果,制定具体的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及应急措施,向员工进行交底教育,并按照“危险作业项目清单”(bh/qhse/a7·46·2-01)中的用电作业许可级别,严格办理作业许可证,依据“岗位hse作业指导书”和“岗位hse巡回检查表”的要求进行作业和检查。
4.2.4 所有营区、生产区域内架设的电缆、动力线、导线必须保证无破皮或龟裂现象。
4.2.5 各种密封安全插接件必须连接紧固,连接电缆必须完好无损。插针、插孔等导电体间的连接必须松紧适当、接触良好。插接件装配完后,必须紧固到位。
4.2.6 井场距井口30m以内的电气系统的所有电气设备,如电机、开关、照明灯具、仪器仪表、电器线路以及接插件、各种电动工具等应符合防爆要求。
4.2.7 电气系统安装、检修时,电工应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站在绝缘体上。
4.2.8 井场电气设备及金属结构房采取接零保护措施,可移动电气设备采用可靠的漏电断路器,并保护接零,移动电焊机应同时接地保护。
4.2.9 每栋营房、每个工房以及临时用电都必须安装漏电断路器。严禁使用无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当作开关使用。
4.2.10 用电设备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装置,并采用“一机、一闸、一保护”。
4.2.11 在同一接零系统中,一般不允许部分或个别设备只接地、不接零的做法。如确有困难,个别设备无法接零而只能接地时,则该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2.12 在有负载状态下,必须使用载荷开关、断路开关或其它专用切断装置接通、倒换、切断电路。
4.2.13 保险装置或漏电断路器自动断开后,未查明原因前,不能重新合闸供电,在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供电。
4.2.14 各电器开关、接触器、电动机保护器、继电器、防爆按钮的动作应灵活、可靠,触头接触应良好,热继电器整定值与被保护电路相符合。
4.2.15 发生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进行灭火。
4.2.16 营房需要移位或搬迁前,必须切断每栋营房的总电源开关。
4.2.17 漏电断路器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钻井队每月应对漏电断路器做一次自检试验。
4.2.18 钻井队进行拆、搬、安作业时,井场有输电线路通过,市场开发主管部门应向建设方明确提出断电要求,必要时,由市场与生产协调处组织协调停电,并督促落实,留下记录。拆、搬、安设备前,由生产服务队(水电队)进行验电,封挂接地线,并按标准在接地线周围设置警戒线,现场调度人员应对通过井场的输电线路是否断电进行核实、确认。拆、搬、安设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监护。
4.2.19 用电作业过程中严禁下列情形:
a)非持证人员从事临时电源线及用电设备的安装、维修或拆除作业;
b)乱接乱拉电源线;
c)带电作业;
d)将电源线接头直接插在插座上;
e)用铜丝代替保险丝;
f)电线在水中浸泡;
g)在电热器上烘烤衣服、手套等易燃物品;
h)在接外电源、检维修电线路与用电设备时,采取约时供电;
i)将个人用电设施带入生产场所使用;
j)起重作业时,如上空存在高压电线,未采取断电等有效措施,发令起吊;
k)将个人用电设施带入生产场所使用。
4.3 钻井队现场电路的安装
4.3.1 供电线路
a)钻井队施工现场电路安装,井场必须采用tn-s供电方式,营区采用tn-c-s供电方式;
b)井场电路安装必须走向合理、整齐、规范,电缆敷设应考虑避免电缆受到腐蚀和机械损伤;
c)发电机至scr/mcc房的电缆应对应相序接入;
d)发电房至营区电路,必须采用铠装电缆敷设。发电房至油罐区电路易受到机械损伤的,也应采用铠装电缆,其它井场主电路宜采用ycw型防油橡套电缆;
e)井场电路采用电缆槽敷设方式,过车处应设置过车桥或穿管保护;
f)井场、井架、机房、泵房、净化系统均应采用橡套电缆;
g)井场临时供电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高度不低于3m。机房、泵房、净化系统架空的供电线路应高于设备2.5m,距柴油机、井架绷绳不小于2.5m;
h)井架上电缆易磨擦处应加绝缘护套管;
i)严禁将供电线路牵挂在设备、井架、绷绳、罐等金属物体上;
j)供电线路严禁从油罐区上方通过。架空线不应跨越柴油罐区、柴油机排气管和放喷管线出口;
k)供电线路进值班房、发电房、锅炉房、材料房、消防房等各种活动房时,入户处必须加绝缘护套管,并保留适宜的滴水弯或采取防渗漏措施,野营房内的照明灯应用绝缘材料固定;
l)电气设备进出线无破损、松动、发热;
m)井场应急照明灯、防喷器远程控制台用电应专线并单独控制,不受井场总电源开关控制,使用节能发电机的钻井队,其主开关与辅助发电机开关必须具备互锁功能,以便满足远程控制台及应急照明供电需要。
4.3.2 井场电路安装
a)井场电路安装见图1所示,从发电机引出的相线(a、b、c、中性线)中,相线(a、b、c)进配电盘总开关,中性线接地后(接地电阻不大于4ω,与接地极连接的多股软铜线,截面积不得小于50mm2,并接触良好),分成工作零线(n)与保护零线(pe),保护零线(pe)采用双色(绿/黄)专用的多股软铜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b)截面积大于10mm2 的导线应压接相应的接线端子;
c)发电机外壳与配电盘外壳必须保护接零;
d)保护零线(pe)任何时候不得通过开关或漏电断路器,当保护零线(pe)超过50m或存在分支时应重复接地;
e)钻井液搅拌器电缆输至防爆电气控制箱时,电缆应穿入直径相应接管内,并在罐面上焊接固定;
f)钻井液循环罐上固定的防爆电气控制箱及降压启动箱应不高于罐面500mm,以便随罐体同时搬迁;
g)钻井液循环系统罐面导线穿管敷设,管内导线不应有接头;
h)在循环罐区保护零线(pe)必须重复接地。在循环罐区保护零线(pe)必须采用等电位连接,导线的截面积不小于35 mm2;
i)井场至水源处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高度不低于3米,并由漏电断路器控制。
4.3.3 营区电路安装
a)营区电路安装见图2 <体系资料/d版/作业/hc 9.9.1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附件.doc>所示,从井场来的相线(a、b、c、n)中,相线(a、b、c)进营区总开关,工作零线重复接地后(接地电阻不大于4ω,与接地极连接的铝线截面积不得小于25mm2,并接触良好),分成工作零线(n)与保护零线(pe),保护零线(pe)采用双色(绿/黄)专用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多股软铜线;
b)总开关外壳、营区用电器具外壳、营房外壳都必须保护接零,并且保护接地;
c)保护零线(pe)必须接触良好,任何时候不得通过开关或漏电断路器,当保护零线(pe)超过50m或存在分支时应重复接地;
d)野营房内电热器做到绝缘及外壳完好,并安装温控器和漏电断路器。
4.3.4 接地装置要求:
a)发电机或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为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电气设备采用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
b)接地极引出线应使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c)接地极采用角钢,其规格不得小于40 mm×4 mm,若使用扁钢,其厚度不得小于4 mm,宽度不得小于30 mm;
d)接地线与接地极的连接必须采用专用接线端子,并用镀锌螺栓连接。使用铝芯线时,必须采用铜铝过渡接线端子进行压接;
e)井场供电系统重复接地不应少于3处,接地电阻小于10ω;
f)油罐区防静电接地装置电阻不大于30ω;
g)如接地电阻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土壤干燥),应对接地极的土壤进行盐化处理或增加接地极的数量;
h)需进行接地保护的设备、设施均应实行单独接地;
i)便携式电器末端线路或回路的短路保护元件应保证故障持续时间不超过0.4s,配电线路或固定电气设备的末端应保证故障持续时间不超过5s;
j)仅采用过载、短路保护的电气设备,在保护接零的同时还应做保护接地;
k)采用过载、短路保护并装有漏电断路器的电气设备,可只做保护接零。
4.3.5 使用控制面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检修控制面板时,应先使用试电笔或万用表进行检测;
b)切断设备电源时,先关掉设备负载侧控制开关,再关掉主开关;
c)接通设备电源时,先接通主开关,再接通设备负载侧控制开关;
d)操作控制开关或主开关时,人要站在侧面,不要站在配电板的正前方;
e)mcc/scr房及发电房内地面应铺设绝缘胶皮;
f)严禁用湿手操作开关,不得带电插拔插接件;
g)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5m;
h)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铜芯不得有外露;
i)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并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应与箱体直接接触,不得有接头;
j)配电柜、开关控制箱内的开关和漏电断路器上下接线盖齐全,清洁无杂物,箱门齐全,并能有效锁闭,外形结构应防雨、防尘;
k)电路断路器应标明控制对象。标识应耐用、醒目,不宜丢失或损坏,并不允许将明牌及检测标签覆盖。
m)电压超过600v的接线盒必须加罩;
n)500~1000v的直流或交流电配电柜门必须能有效锁闭。
4.3.6 便携式电器设备使用应遵守:
a)便携式电器因作业需要,一次线长度超过5m时,应在距电器5m以内增加一级控制开关;
b)便携式电器应轻放,电线不能用来提拉物件;
c)使用前或移位前,必须直观检查设备的电线有无破损(部件松动、变形、丢失销钉、外罩或绝缘破损、外护罩压扁或压碎);
d)有积水或导电性流体的地区必须使用适用于潮湿地区规定的设备和电线;
e)便携式电器在移位前,必须先断电源,且运转部位静止后,方能进行移位;
f)锁定型插头在接好后必须锁定;
g)在有电击危险环境使用的手持照明灯和局部照明灯应采用36v或24v安全电压,在金属容器内、或工作地点狭窄以及周围有大面积接地导体等环境应采用12v安全电压;
h)携带便携式电器攀登高处时,应将电器固定在作业人员的身体上,作业前应系牢安全绳。
4.3.7 电焊机使用要求
a)电焊机应安装在干燥、通风良好处,不应安装在易燃易爆、有严重尘垢或剧烈振动的环境;
b)电焊机应指定专人保管;
c)作业时应穿戴绝缘鞋、帆布手套、工作服、面罩等劳动保护用品。在金属容器中工作时,还应戴上安全帽、护肘等防护用品;
d)电焊机的电源线上应装设隔离电器、主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的接线处应有防护屏罩,电焊机应经排子端接线;
e)电焊机控制开关、漏电断路器功率必须与电焊机功率匹配,完好无损;
f)电焊机外露导电部份应采取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为了防止高压窜入低压造成的危险和危害,交流电焊机二次侧应当接零(或接地)。但必须注意二次侧接焊钳的一端是不允许接零或接地的,二次侧的另一条线也只能一点接零(或接地),以防止部份焊接电流经其他导体构成回路;
g)电焊钳和焊接电缆绝缘必须良好;
h)一次线接线长度不得超过2m;
i)二次线应采取防水橡皮保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超过30 m,不允许用铁板或其它金属物搭接代替电焊机的搭铁;
j)移电焊机时必须停电;
k)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电焊机械作业具体执行《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4.3.8 电路安装完成后,由生产服务队(水电队)对井场与营区电气系统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不得有错接及配备不合理等现象。
4.3.9 井场电路在启用前,应先试通电,确认整个电路运转正常后,才能通知钻井队正式启用。
4.3.10 供电运转正常后,由生产服务队(水电队)与钻井队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填写“电路安装验收交接书”。
4.4 电气系统修理时的基本要求
4.4.1 在维修作业前,必须先停电(并考虑双供电可能)、验电、锁定、挂标识牌“正在检修、禁止合闸”,若无法做到锁定时,必须指定专人看护。
4.4.2 验电前应检查检验工具的可靠性。
4.4.3 作业时必须采取的一般保护措施:
a)必须采取防护、隔离、绝缘;
b)照明必须要充足;
c)在封闭空间或限定区域内作业时,必须使用防护屏。此外,门、可折合面板必须固定牢靠。
4.5 防护器具
4.5.1 在有可能产生电弧的维修工作中,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防电弧的保护装置。橡胶绝缘手套内必须再戴合适的皮手套。
4.5.2 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工具可能接触到设备,必须使用绝缘性能可靠的工具。
4.5.3 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可能接触到带电物体,必须使用防护屏,以防发生电击、电弧烧伤或其它电路事故。
4.5.4 电气安全标志
a) 当心触电;
b) 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
c) 配电重地 闲人莫入;
d)止步 高压危险;
e) 小心有电;
f) 有电危险;
g) 有人工作 禁止合闸。
4.6 触电急救步骤
4.6.1 立即就近关闭电源开关,迅速将触电者脱离电源。
4.6.2 电源开关较远时,救护者可用干燥的木棍将电线挑开。
4.6.3 无上述条件而必须用手解救时,救护者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住触电者非贴身干燥衣服,使其脱离电源。
4.6.4 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呼吸与心跳正常,应观察12~24h。
4.6.5 触电者呼吸或心跳停止时,应立即作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
4.6.6 在救护高处作业触电者时,应采取防跌落措施。
4.7 质量安全环保处应每年至少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对各钻井队用电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4.8 事故管理
发生因工触电人身伤害事故,执行bh/qhse/a7.46.13《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4.9 质量安全环保处应每年按季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冬季、雨季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5.1 相关程序和管理作业文件
bh/qhse/a7.46.13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5.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3 相关技术文件
5.4 相关记录
bh/qhse/a7·46·2-01 危险作业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