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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z市地方税务局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__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__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轨道交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无锡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临时用电专项方案
第二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并报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1、用电机具明细表及负荷计算书。
2、现场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布置图,布置图应注明线路架设方式,导线、开关电器、保护电器、控制电器的型号及规格。
3、接地装置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
4、发、配电房的设计计算,发电机组与外电连锁方式。
5、大面积的施工照明,150人及以上居住的生活照明用电的设计计算与施工图纸。
6、安全用电检查制度及安全用电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
第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3、临时用电安全检测记录。
4、用电维修工作记录。
第三章 临时用电现场布置
第四条 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第五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一、二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
第六条 塔吊、龙门架、搅拌机等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有接地(零)保护。
第七条 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漏电保护器应与所控制的设备容量相匹配。
第八条 开关箱与二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第九条 各级配电箱内应设专用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不得相互混接;箱内电气元件应排列整齐、牢固,配线横平竖直、美观,并且绑扎牢固;箱底引出线口应加橡皮绝缘互套,箱门应配锁。
第十条 各级配电箱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并且应设防雨措施。
第十一条 室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零。
第十二条 手持照明灯具、地下室、金属容器内、潮湿等场所,照明时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36v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金属外壳有可靠的保护接零。
第十三条 照明电线不能栓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塔吊等其它金属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
第十四条 架空线路应采用铁横担,瓷瓶水平架设,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米,过道路不低于6米。
第十五条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
第十六条 橡皮电缆应采用埋地穿保护管及沿墙或电杆等敷设,在沿墙或电杆敷设时用绝缘子固定,在金属构件上敷设时,应与金属构件之间做绝缘处理。
第十七条 电缆、电线严禁使用金属裸线绑扎固定。
第十八条 塔吊、龙门架、人货两用电梯等起重设备,在超过30米时,应有防雷措施。
第3篇 分包队伍与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
第三条 工程分包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安全资质不合格的单位。
第四条 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第五条 发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按规定对新入场人员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督促或协助分包单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发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等,并监督贯彻执行。
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监督管理或严重违章、管理混乱,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年累计发生二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单位,应令其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终止合同,限期退场。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行分包或转包。
第三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
(一)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三)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部门证明的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四)其它。
第十五条 各单位招聘的临时工,必须严格按照对本单位员工安全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
(二)体检合格,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且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4篇 临时用电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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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单位盖章
供电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临时供用电安全协议
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
用电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乙方临时用电的供用电安全,确保电力设备、设施及电网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损失,遵照国家颁布的《电力法》、《安全生产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商定,就共同搞好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安全及维护管理责任按《供用电合同》中双方确认的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乙方的高空施工机具操作时必须注意电力线路,不得碰及和损坏供、配电设施,以免造成人身损害和供电方的设备损坏。
三、乙方在建工程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
1.乙方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上、下方施工,高低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2.乙方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甲方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1kv以下不得小于6米,1kv及以上不得小于7米。
3.乙方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甲方的10kv线路之间必须保持6米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架空电力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米。
4.乙方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地埋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甲方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五、乙方电工必须持有电工合格证方能上岗。凡从事与供电方有关连的作业,必须征得供电方同意,进行高压作业必须经电力部门批准。
六、乙方施工现场配电线路严禁私拉乱接。临时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线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电缆线应采用地埋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七、乙方有责任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杜绝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乙方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占用输配电线路廊道。
八、乙方若未按以上条款执行,甲方可出具《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立即整改,24小时后乙方仍未整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场地依法停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若因违反上述条款造成事故,其事故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者,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签字生效。
供电方(章)用电方(章)
代表:代表: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附件10
继续执行供用电合同申请
__供电公司__客户中心:
我单位与贵司于20__年__月__日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于20__年__月__日到期(原合同号码:____________),我司对原合同无异议,现自愿申请继续执行原供用电合同,申请继续执行原合同至20__年__月__日;合同延期执行期间,如我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则自书面通知你方之日起,原签订的合同终止。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字:
二○__年__月__日
第5篇 配电线路故障临时管理办法
为加强配电线路运行管理,降低故障率,确保电网供电可靠性,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配电线路管理
1、加强配电线路运行管理工作。每月27日对配电线路进行定期巡视,特殊巡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日期,并由巡视人做好巡视记录以备检查。做好配电线路通道的清障工作,保证配电线路通道符合规程要求,使配电线路运行不受树木生长干扰。
2、加强对用户安全用电检查指导。每月28日定期组织人员对客户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客户配电设施运行状况,并由巡视人做好巡视记录以备检查。指导帮助客户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减少因个别客户配电设施故障造成的停电范围扩大,确保电网安全供电。
3、乡村电管部负责对各供电所进行例行检查,生技部、安质部负责进行抽查,对未进行定期、特殊巡视和定期检查客户配电设施或记录不完整的单位,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二、配电线路跳闸指标
配电线路事故率按不大于2次/百千米·百日为目标(事故率次数来源见附表);超过指标按第三条考核办法处罚;低于指标,每降低一次,奖励500元。
三、配电线路故障考核处罚
1、配电线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跳闸或接地被迫停止线路运行的故障,每超过指标一次,对配电线路运行管理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1)变压器过负荷、渗漏油、烧坏;
2)跌落保险烧坏;
3)清障不力,由树枝碰线造成跳闸;
4)防小动物措施不力;
5)弧垂过大造成导线风舞、弧垂过紧造成导线断线、短路;
6)设备巡视、维护不到位,造成倒杆等事故;
7)检修质量不高或失修, 造成设备损坏等事故;
8)客户端设备监督不力(未及时发现客户端设备安全隐患或虽发现但未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
9)其他未列入的本单位人为及管理因素。
对查线不认真,未查明真正原因的或同一条线路一个月内跳闸两次及以上,或者一个单位两条及以上线路因同类原因跳闸,对配电线路运行管理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2、配电线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跳闸或接地被迫停止线路运行的故障,对配电线路运行管理单位免予处罚:
1)雷击;
2)飓风;
3)冰凌;
4)洪水;
5)地震;
6)电力设施被盗;
7)非管理因素造成的外力破坏。
以上前5项故障的技术原因由生技部、安质部、乡村电管部联合组织人员进行确认,第6项故障的技术原因由保卫部、乡村电管部联合组织人员进行确认。
四、配电线路故障汇报
查线人员将配电线路故障原因汇报调度所,线路恢复送电后,所在单位负责人要到安质部对事故跳闸进行汇报,从巡视周期是否严格执行,巡视质量是否严格细致,运行隐患是否及时发现并汇报、整改是否及时、质量是否合格,以及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和监督、指导客户设备管理等职责是否落实等方面查找工作中做的不足和不够的地方,对所辖配电线路是否还存在其它可能引发线路故障的危险源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做好防范措施。在此基础上写出检查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使其它单位都能接受教训。
五、配电线路故障考核程序
安质部每月2日前统计汇总各单位上月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定性(责任单位如有特别说明须于2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安质部),于每月5日召开安全分析例会时提出具体处罚意见,并提请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讨论,确无疑义后,将最终处罚结果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6篇 古运河项目施工现场临时水电管理办法
古运河项目施工现场临时水电管理办法
为保障__古运河项目施工现场有序地开展工作,特制定以下临时管理办法
1、总包和分包单位进场时,必须编写临时水电方案,并上报给监理和总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总包进场时需在甲方指导下进行临时水电接驳,分包单位进场时需在总包专人负责下进行临时水电接驳,并服从甲方和总包的管理。
2、各施工单位在进行临时水电的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种规范制度,不得有私拉乱接现象,如有要临时接用现象,要在总包允许和监督下进行接驳,不得私自接驳,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各施工单位在使用临水临电时要建立定时检查制度,总包和各分包单位专业负责人要定时检查巡查记录,并且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4、水电费用统一由总包负责缴纳,并且保留票据,按照各家的水电表度数,分摊费用。
5、各单位的责权范围由总包负责划分清楚,水电表之后由总包负责维修和保养,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与相关单位沟通和维护。
6、监理单位要协同建设单位管理好现场的临水临电,并且要定时检查施工单位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发文给相关单位,并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才可使用
第7篇 电力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证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体现以人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强对承建项目的临时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确保公司“生产施工现场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临时用工识险、排险、避险及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公司临时用工劳动风险,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用工在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内的临时用工均使用本办法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3.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
3.3.《乐山电业局安全工作管理规范》(乐电安监[2001]13号)
4.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临时用工的条件:年龄在18岁-50岁,身体健康、壮劳力,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严禁使用老、弱、病、残和童工。
4.2.各施工队伍不得擅自单独聘用临时用工。
4.3.各施工队伍聘用临时用工必须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4.4.用工负责人必须和临时用工人员签定《临时用工安全合同》,在《临时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5.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未经安全教育、考试的人员均不得上岗。
4.6.用工负责人在开工前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注意事项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会必须做到“四清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并派专人负责安全监督。
4.7.临时用工一般只用于从事体力劳动的辅助性工作,禁止指派临时用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作业,若确要参加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用工带临时用工。
4.8. 临时用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4.9.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佩带《临时用工证》胸牌,不得转借他人。
4.10.临时用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11.临时用工在施工中必须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12.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排。
4.13.临时用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作业时不得打赤臂、赤脚,严禁穿拖鞋,严禁在电力设备检修现场吸烟,防止火灾发生。
4.14.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4.15. 各施工队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临时用工,安监部将按严重违章追究相关人员安全责任。
第8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1、参与施工的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现场临时用电检查制度,按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报监理单位备案。
2、现场采用双路供电系统,确保电源供应。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3、参与施工的各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4、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现场内所有电闸箱的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电闸箱内电器系统须统一式样、统一配制,箱体统一刷涂桔黄色,并按规定设置围拦和防护棚,流动箱与上一级电闸箱的联接,采用外插联接方式。
5、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标准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6、在采用接地和接零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7、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8、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9、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一般采用220v电源照明,结构施工时,应在顶板施工中预埋线管,临时照明和动力电源应穿管布线,必须按规定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
10、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所有电焊机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第9篇 项目现场临时水电管理办法
为保障__古运河项目施工现场有序地开展工作,特制定以下临时管理办法
1、总包和分包单位进场时,必须编写临时水电方案,并上报给监理和总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总包进场时需在甲方指导下进行临时水电接驳,分包单位进场时需在总包专人负责下进行临时水电接驳,并服从甲方和总包的管理。
2、各施工单位在进行临时水电的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种规范制度,不得有私拉乱接现象,如有要临时接用现象,要在总包允许和监督下进行接驳,不得私自接驳,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各施工单位在使用临水临电时要建立定时检查制度,总包和各分包单位专业负责人要定时检查巡查记录,并且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4、水电费用统一由总包负责缴纳,并且保留票据,按照各家的水电表度数,分摊费用。
5、各单位的责权范围由总包负责划分清楚,水电表之后由总包负责维修和保养,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与相关单位沟通和维护。
6、监理单位要协同建设单位管理好现场的临水临电,并且要定时检查施工单位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发文给相关单位,并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才可使用。
第10篇 农村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农村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凡是属于临时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所办理申请手续,经同意双方签订供用电协议并装设计量表计后方可用电。
2、凡属于临时用电,均应装设漏电保护器和短路、过载保护,并和计量表计合装在配电箱内。
3、临时性用电如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路,则应符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临时用电不得转供。用电结束,供电所应拆除临时用电装置,不允许将临时用电直接转为正式用电。
5、对临时性用电的管理纳入具体责任人的工作考核。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对临时用电户的检查和巡视,并试跳保护器,每周不少于一次。
6、临时性客户的内部线路应符合装置标准,并可靠固定;移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具备可靠接地,电源线应用完好的绝缘电线,不允许使用破损的电线和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第11篇 绿化部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机械管理办法
物业绿化部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机械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绿化部绿化工程中临时性工程分包及雇用机械的管理。
2、范围
适用于绿化工程部。
3、职责
部门/岗位工 作 内 容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权限内的审核、审批,过程行为监控
部门经理负责权限内的审核、审批,过程行为的监控
工程主管负责对分包/雇用项目申请的审核
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分包/雇用项目的申请、登记、审核
现场施工人员负责对分包/雇用项目的登记
4、定义
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机械:分包绿化种植、雇用临时劳务工、清运垃圾、申请采购土方、雇用机械动力作业及其与绿化工程相关的分包项目。
5.方法及过程控制
5.1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机械项目的申请
5.1.1绿化过程施工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结合工程的进度、工程的难易程度及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前作好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机械项目的预测。
5.1.2所有涉及到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机械项目的在实施之前须填写《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机械申请报告》,注明申请项目、申请原因、作业工期及费用预算、风险情况、供应商情况等及其它必要说明。按采购报批权限上报审批。审批权限在部门的,部门审批后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
5.2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劳务工考勤/结算
5.2.1所有对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劳务工作业(含人工外包的绿化种植项目)的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或现场施工人员应认真据实填写《临时雇用工劳务考勤登记表》,注明雇用人员的早、中、晚班的工作内容,并与分包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工程主管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审核。
5.2.2对于按钟点工结算的项目除按5.2.1执行外,还须在结算时汇总填写《临时雇工劳务费用结算表》,按权限报批作为钟点工临时雇用劳务工的结算依据。
5.2.3对按面积、方量或按规格作为单位约定单价的无须填写考勤,但出于法律风险,项目负责人应在结算时将分包方的考勤表复印由部门保存。
5.3申请、回填土方、清运垃圾
5.3.1申请、回填土方、清运垃圾项目时,现场施工人员据实登记采购时间、车次、方量,填写《采购土方/清运垃圾记录表》,零星进行现场搬运及回填但不属整车采购的也据实测量记录在《采购土方/清运垃圾记录表》中,结算时统一汇总在工程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 采购土方/回填土方、清运垃圾统计表》认真注明容量、计价单位、数量,并由运送分包方、回填分包方等签名确认,报主管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审核,并按权限报批,作为结算依据。
5.4雇用机械作业
5.4.1雇用机械(吊机、卡车、三轮车等动力或运输车)时,雇用人现场施工人员应认真核对分包方的作业单进行签收,结实时汇总填写《雇用机械作业统计表》,注明机械名称、作业内容、作业时间、工时、工价,雇用人、证明人、分包方应签字确认,报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审核,并按权限报批,作为结算依据。
5.5绿化种植分包
5.5.1绿化种植实施完毕后,如结算方式为数量和面积计价时,测量人应填写《绿化种植项目结算统计表》,认真注明苗木的数量、规格、计价单位、种植的区域以及数量测得的依据,由分包人确认后报主管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审核,并按权限报批,作为结算依据。
5.6工程服务分包费用结算
5.6.1如同一供应商同时分包多个项目且各项目的分包手续统计齐全后,结算时应采用《 工程服务分包费用结算表》以便于操作。
5.6.2结算时应认真按项目进行统计费用并列明依据。
5.6.3如供应商只承担除绿化种植项目以外的单一项目,结算时可不填写
《 工程服务分包费用结算表》,而以原始的记录与汇总的表格直接结算。
5.6苗场、零星项目施工、临时劳务/雇用机械及绿化养护项目如涉及到以上项目且工期短时应参照以上执行
6.记录表格
vkwy7.5.1-j01-05-f1 《临时性工程分包/雇用机械申请报告》
vkwy7.5.1-j01-05-f2 《临时雇用工劳务考勤登记表》
vkwy7.5.1-j01-05-f3 《临时雇用劳务费用结算表》
vkwy7.5.1-j01-05-f4 《采购土方/回填土方、清运垃圾统计表》
vkwy7.5.1-j01-05-f5 《雇用机械作业统计表》
vkwy7.5.1-j01-05-f6 《绿化种植项目结算统计表》
vkwy7.5.1-j01-05-f7 《 工程服务分包费用结算表》
vkwy7.5.1-j01-05-f8 《采购土方/清运垃圾记录表》
第12篇 市地方税务局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 借用人员手续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 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 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 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 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 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 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 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 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 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 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 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 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 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__ __ 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 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__ __ 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 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四、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地产公司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地产控股公司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临时人员的使用和管理。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项目临时用工的使用和管理。
3.定义
3.1临时工是指公司为满足临时性工作需要而招聘之员工,临时工的雇佣是作为一种公司补充用工形式,公司有权依据工作任务的完成解除与被雇佣者的劳动关系。
3.2因这种雇佣关系为临时性质,如无特殊规定规定,不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待遇。
4.职责
4.1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临时用工政策的指定和指引。
4.2各项目人事部负责临时用工的计划、合同、薪酬等人事管理。
4.3各临时工的使用部门负责临时工的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5.规范
5.1招聘
5.1.1由于临时工用工形式不稳定,其招聘由用人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用工计划招聘,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入职手续,并对招聘过程实施监控管理。
5.1.2临时工入职统一填写《临时工登记表》,并付上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以供存档。
5.1.3临时工离职时填写《临工离职表》,经部门负责人、人事部同意后方可结算工资离职。
5.1.4 因项目发展需要,对表现优秀的临时工可在定编空缺的情况下,填写《临时工转正式工申请报告单》经项目负责人批准,转为正式工。
5.2薪酬待遇
5.2.1各项目根据工作性质的差异可选择计时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作为临时工工资支付形式。
5.2.2计时工资的支付形式采用日工资制。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力市场价格制定临工日工资标准颁布实施。
5.2.3计件工资制
5.2.3.1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工作性质及范围以体力劳动或手工操作为主的工作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
5.2.3.2同一计件单位价的支付工资数额或计量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原始记录统计表,由财务复核后统一计发。
5.3工伤
5.3.1公司可以由选择地为临时工购买团体意外商业保险,分散工伤事故风险。
5.3.2临时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效医疗证明文件,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的医疗期限为工伤假期,工伤假期间的全薪待遇以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1天为基数发放。
5.4考勤
5.3.1日常必须按公司规定实行打卡制度,上下班到指定地点打卡,不得代人打卡或授意他人打卡。临时工考勤卡签卡权归用人部门。
5.3.2不能迟到、早退、旷工,否则参照《员工手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3.3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事先请假,经用人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临时工请假审批权归用人部门。
5.3.4临时工的工牌号码由项目自行编制。
5.5 培训
临工使用部门应适当安排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基本素质及专业技术水平。
5.6奖罚
临时工的奖罚办法参照《员工手册》之'奖罚制度'执行。
第14篇 某技术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院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__科技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纳入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范围,由院保卫部门管理。
第二条校园教学区域内一律不准摆摊设点、流动叫卖。相关部门开展教学等活动,需摆放展板等设施的,须经书面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三条校园生活区域内原则上不准摆摊设点。确有需要的须经书面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报保卫部门统筹安排。
(一)学生社团需在校内临时摆摊设点的,须向团委书面申请。
(二)学生个人在校内开展商业性的勤工助学活动,事前须获得所在系(成教学院)、学生处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校园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禁止在合同规定的经营场地外从事一切商业活动。
第五条禁止在校内临时摊点处乱贴广告、标语和播放音响。
第六条社会单位举办的商业活动,经举办单位书面申请,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报保卫部门备案,酌情给予安排场地。
第七条禁止促销、广告人员、废品收购人员以及其他闲杂人员在校内进行流动设摊、推销营利等活动。
第八条禁止学生及社会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楼内开展商业性活动。
第九条学院举办大型活动时的摊点申请,根据《__科技职业学院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进行审批。
第十条学院保卫部门工作人员有权制止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个人或集体,将依据《__科技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小区家庭保姆临时钟点工管理办法
小区家庭保姆、临时(钟点)工管理办法
业主/物业使用人雇佣的保姆、临工,是其家庭生活中的得力帮手。受其工作性质的影响,流动性相对较大。加强对保姆、临工的管理教育,有利于搞好小区的治安工作。
1.0 登记
顾客雇佣的保姆、临工到位后,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义务配合管理处做好以下工作:
1.1 督促保姆、临工到管理处登记、填表。
1.2 将保姆、临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留在管理处。
1.3 如有必要,应将雇佣保姆、临工的起止期限告诉管理处。
2.0 教育、培训
管理处和顾客有责任对保姆、钟点工进行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有:
2.1 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基本知识。
2.2 家用电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2.3 小区管理制度。
2.4 与家庭生活相关的时事、政策、法规。
3.0 辞工
3.1业主/物业使用人雇佣的保姆、临工辞工,应当及时或提前通知管理处。
3.2管理处得知保姆、临工辞工的消息后,须尽快通知相应大门或道口岗,并且采取必要的安保工作措施。
3.3保姆、临工辞工离开后,再进入小区(小区),按照访客进入小区(小区)的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