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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管理办法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8

吊装管理办法

第1篇 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

a.1范围

本文件规定公司生产过程中各类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它有特殊吊装要求的物件(以下称大件)吊装作业策划、申请和控制,防止发生起重伤害事故,实现安全吊装。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分段合拢、钢结构件等大型物件的翻身、吊装作业。

a.2定义

a.2.1 本规定中吊装作业是指:运用起重设备将物体吊起并移动到预定位置,再进行放置、翻身或固定安装,直至松钩、拆除卸扣的过程。

a.2.2 大件的吊装作业,按审批权限分为公司和车间两级控制。

a.2.3 属下列情况之一,按公司大件吊装作业程序进行审批和控制:

a)重量超过起重机(300t及以上的起重机)额定重量80%以上的;

b)两台起重机联吊或抬吊,其中有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超过其额定起重能力的70%的;

c)使用三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的;

d)吊装主机等经济价值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

e)其他由安全、生产或设计部门提出需采取特殊吊装工艺的,如超长(宽)件、重心偏向件或结构、线形复杂件。

a.2.4 属下列情况之一,按车间大件吊装作业程序进行审批和控制:

a)两台起重机联吊或抬吊;

b)重量超过起重机(50t及以上的起重机)额定重量70%以上的;

c)吊装发电机、艉轴、舵叶、螺旋桨等经济价值超过10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

d)水上锚链吊装。

a.2.5 舱盖板吊装,作业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车间可按批次审批、控制。

a.3职责

a.3.1 技术部

a.3.1.1 负责编制吊装工艺,必要时组织评审,对相关部门进行技术交底。

a.3.1.2 生产设计应考虑起重机械的起重能力和性能,控制分段设计重量和外形尺寸。

a.3.1.3 深入现场,检查、验证吊装工艺的执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工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提高施工的本质安全性。

a.3.2 质量部负责焊接型吊环(耳攀)、加强结构的安装、焊接质量检验。

a.3.3 造船部/修船部

a.3.3.1 根据公司大件吊装作业的需要,组织相关会议,策划吊装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a.3.3.2 严格执行“五同时”,在安排吊装任务的同时布置有关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

a.3.3.3 负责与外租设备方进行协调,传递吊装工艺、施工方案和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a.3.4 吊装作业部门

a.3.4.1 依据吊装工艺要求,拟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交底。

a.3.4.2 严格执行起重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吊装作业中安全措施的落实。

a.3.4.3 负责作业前、中、后的监督、检查、警戒等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a.3.5 待吊大件的施工部门

a.3.5.1 按工艺流程对焊接型吊环(耳攀)、加强结构的安装、焊接质量逐级报验,施焊人员必须持中级及以上的焊工证。

a.3.5.2 督促、检查按图施工,纠正施工中出现的工艺质量问题。

a.3.6 安保部协同策划大型吊运作业方案,负责对吊装现场环境、警戒设置、审批手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作业部门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a.3.7 资产部负责检查设备、设施的完好性,解决吊装过程中出现的设备问题。

a.4管理内容

a.4.1 起重机驾驶员、起重指挥人员要求:

a.4.1.1 公司大件吊装作业的起重指挥,应为起重高级工以上的起重专业人员,起重机驾驶员应具备二年以上本岗位工作经验;

a.4.1.2 车间大件吊装作业的起重指挥应为起重中级工及以上人员,起重驾驶员应具备一年以上本岗位工作经验。

a.4.1.3 起重机械为租赁设备或客户提供设备,与其沟通确认统一指挥,由设备方操作。

a.4.2 策划

a.4.2.1 技术部编制吊装工艺,标清吊环(耳攀)和加强结构的规格、吨位、受力、装焊部位以及探伤要求,如对焊接和探伤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图纸或工艺中说明。

a.4.2.2 公司大件吊装作业,造船部/修船部召集相关部门,策划吊装方案、部署安全防范措施。

a.4.2.3 跨部门或多部门协作的吊装作业,造船部/修船部应指定主体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与分工。

a.4.2.4 吊装部门接到批准的吊装工艺或方案后,应组织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施工方案和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具体分工,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与要求。

a.4.2.5 当生产实际情况与吊装工艺、吊装方案不符时,设计部门、生产组织部门应及时调整;吊装部门认为有吊装难度的或缺少相关吊装作业经验的,应报告生产组织和安全管理部门。

a.4.2.6 车间大件吊装作业,由吊装部门负责组织、策划与具体实施。

a.4.3 审批流程

a.4.3.1 公司大件吊装作业的审批

a.4.3.1.1 吊装部门负责填报《公司大件吊装作业审批表》(gl/ch 04-005-r-01),吊装部门领导按审批要素逐项确认后,按流程办理申请手续。

a.4.3.1.2 质量部依据审批要素和吊环(耳攀)、加强结构等检验结果,由质管部主管或部门领导审批吊装申请。

a.4.3.1.3 造船部/修船部依据工程进度要求和吊装准备工作情况,审批吊装申请。

a.4.3.1.4 安保部在核实吊装部门具体吊装方案和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后,由部门领导审批吊装申请;

a.4.3.1.5 公司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a.4.3.2 车间大件吊装作业的审批

a.4.3.2.1 吊装部门按造船部/修船部门下达的吊装计划,由负责该工程(区域)主管或施工员填报《车间大件吊装作业审批表》(gl/ch 04-005-r-02);

a.4.3.2.2 待吊大件施工部门的技术和质量检验人员确认吊环(耳攀)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及其焊接质量,并分别签署吊装意见;

a.4.3.2.3 吊装部门领导按审批要素逐项确认后签署吊装意见;

a.4.3.2.4 区域长、安全员、车间领导根据吊装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签署审批意见。

a.4.3.3 吊装前的安全检查与整改

a.4.3.3.1 作业前,起重指挥、安全员和区域长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a.4.3.3.2 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或不能满足安全吊装要求的因素,应暂停作业、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后才能继续作业。

a.4.3.3.3 吊装前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a) 按吊装工艺选配钢丝绳、卸扣等起重吊索具,检查外观质量,钢丝绳色标必须与当季钢丝绳标色相符,检查挂钩、钢丝绳防护衬垫的可靠性;

b) 检查待吊大件是否具备正式吊装的条件,上、下方和内部无人员、活动部件及其它连接物;

c) 检查、清除待吊大件周围和起重机械轨道两侧的障碍物,检查、消除吊装作业空中路线可能碰撞的障碍物;

d) 检查供电及保障措施;

e) 确认天气、光线等作业环境是否满足作业要求;

a.4.3.3.4 划定作业安全警戒区域,设置警示牌(旗),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

a.4.3.3.5 检查作业人员到位、站位是否及时准确;

a.4.3.3.6 检查确认起重机械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状态;设备方提供的吊索具等,应检查确认外观质量、钢号(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此项要求)。

a.4.4 吊装过程管理要求

a.4.4.1 多名起重人员配合作业时,必须明确一名起重指挥对整个吊装过程的指挥负总责,指派其他起重人员的站位和作业任务。

a.4.4.2 起重指挥负责发送指令,各岗位按指令要求准确执行。

a.4.4.3 吊装作业应遵守“起重十不吊”规定和公司大型物件吊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a.4.4.4起重指挥、起重机械司机对于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立即暂停作业。

a.4.4.5 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工作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正确操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a.4.4.6 吊装作业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起重机械自身与吊装件之间的安全距离,加强门机轨道两侧安全监护,避免发生碰撞、挤压等意外事故。

a.4.4.7 气候、光线等环境发生突变,不符合起重作业条件的,应采取应急措施或暂停作业。

a.4.4.8 大型物件吊装到位后,装配班组长及以上人员应对松钩前安全状态进行检查,并经起重指挥确认无误,填写《大型物件总组/搭载松钩确认表》(gl/ch 04-005-r-03),方可发出松钩指令。

a.4.4.9 松钩后,起重人员应监护吊索具等安全提升。

a.4.4.10 生产、安全等管理部门均应派专人现场监护作业。

a.4.4.11 吊装作业时,所有人员的站位应有充分的避让余地,特别是高处作业更要选择好站位。

a.4.5 大型物件吊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a.4.5.1 作业前必须检查起重机械的完好性,进行试运转,保证制动器、声光报警装置等灵敏可靠,所有机具都经润滑油润滑。

a.4.5.2 核算待吊大件的重心和吊点分布是否符合吊装要求,检查吊环(耳攀)规格及安装、焊接质量,检查捆绑是否平衡牢固,做好衬垫措施,操作人员应站位于倾斜方向的旁侧面,严禁面对倾斜方向和反方向站立。

a.4.5.3 大件吊装所需的焊接型吊环(耳攀)按工艺要求进行验收。

a.4.5.4 选用的索具长度必须符合要求,钢丝绳的夹角要适当,在施工前如发现工具、索具缺少,需要代用时,必须经过安全、技术部门研究,经起重指挥同意后方可代用,并做好记录。

a.4.5.5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在离地面100mm时,停止起升,检查起重设备、吊索具、缆风绳、地锚等受力情况,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正式起吊。

a.4.5.6 两台起重机协同起吊大型物件时,重量分布不超过每台起重机械额定载重量的80%,并保证各台起重机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a.4.5.7 吊运作业过程中禁止用手直接校正被吊物件张紧的绳索,在物件就位固定前,严禁解开吊装索具。

a.4.5.8 禁止作业人员随同吊装物件或吊装机械升降。

a.4.5.9 吊运作业时,被吊物件应尽可能放低行走。严禁被吊物件从人员上空穿越,任何人员不得在被吊重物下工作和逗留。不得将重物长时间悬吊于空中,突发情况应设警戒线和专人监护。

a.4.5.10 物件吊运应保持平衡和同步,应尽可能避免振动和摇摆,起重人员应选择合适的上风位置及随物件护送的路线,注意招呼逗留人员和车辆避让。

a.4.5.11 严禁在六级以上风力(包括六级)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不允许在雨雪天、雾天进行大型物件的吊装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a.5附表

附表1公司大件吊装作业审批表 gl/ch 04-005-r-01

附表2车间大件吊装作业审批表 gl/ch 04-005-r-02

附表3大型物件总组/搭载松钩确认表gl/ch 04-005-r-03

第2篇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为加强公司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制订本办法。

2名词解释

2.1作业方: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公司基层班组或施工承包商。

2.2起重吊装作业:指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起重吊装作业危害识别

3.1起重吊装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制定起重吊装作业方案,方案中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3.2 将安全措施填入《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内。

3.3 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和《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应一起上报。

4起重吊装作业程序

4.1起重吊装作业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1.1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 时,为一级起重吊装作业;

4.1.2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80t 时,为二级起重吊装作业;

4.1.3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时,为三级起重吊装作业。

4.2起重吊装作业办理程序

起重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未办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起重作业。

4.2.1起重吊装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一天制定出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填写《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经作业部门安全员审核合格后,部门负责人审批。

4.2.2负责审批人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

5起重吊装作业方案

5.1.1起重吊装作业由作业方提出申请,并编制《起重吊装作业方案》按程序报送;

5.1.2《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工件的重量、几何尺寸、重心位置、施工方法、技术工艺要求和施工要求等)。

(2)施工机具最大受力时的强度和稳定性核算。

(3)平、立面布置图(包括周围环境、地点、地下障碍物),工件运输路线、拼接、起重吊装位置、桅杆竖立与拆除的位置及移动的路线,卷扬机、地锚与索具的布置,电源及起重吊装警戒线等。

(4)主要起重吊装施工机具、材料一览表。

(5)劳动组织及岗位责任制。

(6)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注明应配备的防护物品种类及数量。

(7)对起重吊装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8)操作步骤的要求。

(9)施工指挥命令的下达程序。

(10)安全注意事项、现场安全环保措施和监督手段。

6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措施和要求

6.1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6.2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3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2007的规定。

6.4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5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6.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7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6.8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安全监督批准。

6.9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的管理规定;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6.10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6.11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6.12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13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14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6.14.1指挥信号不明;

6.14.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6.14.3斜拉重物;

6.14.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6.14.5重物下站人;

6.14.6重物埋在地下;

6.14.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6.14.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6.14.9重物越人头;

6.14.10安全装置失灵。

7起重吊装操作人员职责

7.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7.2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中必须按信号员的指挥信号操作,但不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7.3起重臂、吊钩下面有人,吊物上下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4严禁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7.5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吊。

7.6吊物捆绑、调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不得起吊。

7.7看不清场地、吊物和指挥信号不得起吊。

7.8起重机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和吊物不能靠近电线。必须在电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起吊。

7.9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7.10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时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11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7.12两台以上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7.13遇5级以上大风,不得进行20吨以上的吊装,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起重作业。

8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8.1听从信号员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2根据吊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和索具。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吊时须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靠。

8.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垂直,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多人捆绑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8.4严禁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起重机司机联系,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8.5吊挂重物时,吊索接触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用吊具。

8.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地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7吊装必须使用引绳,人员与吊物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必须用引绳等辅助。

8.8吊物装车拉运时必须捆绑牢靠,经吊装信号确认安全后方可启运。拉运超高物体时,必须专人押运,随时观察空中障碍物情况,保证运输安全;卸车时,必须详细检查捆绑绳索或铅丝是否全部解开,确认后方可起吊。

9起重吊装作业信号员职责:

9.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9.2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9.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以检查全部机具受力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将吊物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9.4吊装过程中任何部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9.5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吊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9.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0起重吊装作业负责人职责

起重吊装作业负责人由作业方现场作业指挥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10.1作业负责人是起重吊装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10.2认真督促吊装操作人员(司机)、司索人员(起重工)、作业信号员和监护人等履行安全责任,检查作业前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0.3起重吊装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起重吊装作业的人员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方案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10.4作业过程中,对现场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或接到作业监护人异常报告时,有权停止作业;

10.5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应负责恢复。

11起重吊装作业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由作业方派出作业现场监护人。作业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

11.1服从作业负责人的领导,有责任守护作业人员安全;

11.2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内容,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

11.3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11.4作业前,必须对照《起重吊装作业方案》逐项检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1.5坚守岗位,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11.6作业结束后,作业监护人要进行恢复核实。

12起重吊装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

由作业部门派出作业监督人,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如下:

12.1必须全面了解起重吊装作业过程,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督责任;

12.2熟悉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发现突发风险,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2.3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照《起重吊装作业方案》逐项检查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确认符合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在作业过程中保管《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

12.4坚守岗位,监督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相关人员的作业,发现有违反《起重吊装作业方案》既定程序的行为,有权暂停作业;

12.5遇作业操作员、起重工、信号员作业监护人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无法保证安全等情况,作业监督人有权停止作业、收回《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12.6作业结束后,作业监督要进行最终复核。

13起重吊装作业的其他要求

13.1起重吊装信号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3.2禁止使用起重吊装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篮等进行作业时,应在起重吊装作业方案中制定详细可靠的作业方案。

13.3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3.3.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切断总电源开关。

13.3.2轨道式起重机必须锚定。

13.3.3将吊索、吊具收回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13.3.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3.3.5维护保养起重机械时,必须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14附则

14.1《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安全保卫部、作业部门、作业方各一份。

14.2《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应存档保存一年以上。

第3篇 某物业辖区高空及吊装搬运作业管理办法

物业辖区高空及吊装搬运作业管理办法

1、职责

责任部门/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负责人审批是否可以进行高空作业

相关主办负责高空作业现场的具体指挥、监督和落实

现场安全人员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及作业过程监护

2、定义

高空作业:指悬挂作业和高位作业。悬挂作业指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挂机构,在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一种作业。高位作业指在三米以上的部位或需用升降机、搭架先进进行的作业。

3、方法和过程控制

3、1高空作业的手续办理

(1)悬挂作业,必须委托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作业人员须有高空作业资格。管理处事前必须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2)管理服务区域内的高位作业必须事先报告部门经理,并由经理批准后指定专人负责作业现场指挥、监护。

3、2作业前的准备

(1)对顾客出行造成不便或对小区(小厦)有较大影响的高空作业,必须至少提前2天发布通知,以便顾客提前提前准备。

(2)施工现场必须用警戒带圈出警戒区,并在明显位置放置'高空作业,请勿靠近'等字样的警示标识。

(3)对车辆、人行通道上方的高空作业,必须在通道两边放置警告标识,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将通道临时封闭,指挥人行、车辆绕行。

(4)在高空作业现场附近停放的车辆、重要设施、绿化带,应尽可能采取保护措施,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现场负责人在对高空作业进行指挥、监控时应首先注意自身安全。

(6)现场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交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其他要求事项。

(7)悬挂作业前检查内容:

〈1〉吊板:

a座板是否有裂纹损伤。

b安全是否有断裂;连接是否可靠;金属配件是否完好。

c保险绳、工作绳是否有断股、腐蚀等现象。

d自锁钩动作是否可靠。

e绳索固定情况:顶端固定点是否牢靠;固定点绳结是否可靠;绳索与硬件物体摩擦部位的软垫是否可靠。

<2>吊篮:

a钢丝绳:是否有损伤(乱丝、毛刺、断丝、压痕、变形、松散)、锈蚀;是否有砂浆等杂物。

b保险绳:是否有断股、腐蚀等现象。

c悬挂机构:配重块有无损伤、破损;悬臂梁架连接是否可靠;悬挂机构的定位是否可靠。

d悬吊平台:扶手栏杆是否松动;底板是否破损和防滑;防撞装置是否损坏;悬吊平台是否倾斜。

e安全锁:动作是否可靠、灵敏。

f电气系统:开关动作是否正常;插头、插座、批示灯是否完好,电缆线、电气装置的标牌是否完好。

g限位器:动作是否可靠灵敏。

h通讯设备:通讯是否正常。

i其他:导轨工作面有无障碍物;吊篮作业区下方是否设置警戒线及标志牌。

j升降装置:升降装置与悬吊平台的连接是否有松动、裂纹、变形。k是否有异常声音和振动。

l运行试验:将悬吊平台升至离底面2至3米作上下运行2-3次,运行是否正常。

(8)吊装重物时,安全监护员应提前清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吊篮活动范围内,严禁超载吊装。

(9)高空作业、吊装以及需四人以上的重物搬运,必须设专人指挥。

3、3作业过程监控

(1)现场安全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保证自身安全,维护好现场秩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2)三米以上的高位作业,必须上、下设一各安全监护员。

(3)高空作业时,不准吊绳、电缆等缠在身上。

(4)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拴安全钩,戴安全帽,穿胶鞋,现场监护人员必须注意可能对安全绳、安全钩等造成磨损、阻碍的构筑物、墙角、窗沿等部位,如有影响,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在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4作业后的处理

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清理,收回警戒带和标识,并及时将工作结果向部门负责人或相关授权人汇报。

4、相关文件:《安全管理工作程序》、《供方管理程序》

第4篇 起重机吊装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 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 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定期性检查

(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六章 起重机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条 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第二十八条 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条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

(二)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四)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七章 吊装作业要求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类型选择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

(一)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

(二)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

(三)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

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二)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四)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关键性吊装作业及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装作业人员参加吊装作业的审核。吊装作业计划参见附录d。

(三)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四)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五)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视觉联系;

2.有线对讲装置;

3.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六)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操作手柄未复位;

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门锁未锁好。

第三十六条 关键性吊装作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

(一)货物载荷达到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单件起重机量100吨以上、新工艺或多台起重机吊一件物品、吊装物直线长度大于70米以上、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大型吊装作业;

(七)注汽锅炉吊装、储罐安装维修。

第八章 起重机司机要求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

(一)有资质的起重机司机;

(二)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实习起重机司机;

(三)专业维护和测试人员(当起重机必须通过启动来维护和测试时);

(四)有资质的起重机检查人员。

在起重机司机或其他指定人员知晓的情况下,除上述人员外,加油工、作业监督(或其他必须进入驾驶室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也可进入驾驶室从事职责范围内的作业。

第三十八条 司机的身体和心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花眼等症状。深度感知能力、视野和反应时间正常;

(三)听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协调性以及反应速度应满足要求;

(四)手的灵巧性、协调性正常;

(五)违禁药物测试结果应为阴性;

(六)经体检医生认可无身体缺陷或情绪不稳定的迹象;

(七)无癫痫病史;

(八)其他。

起重机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应在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九条 司机应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识:

(一)起重机各部件的结构和技术性能;

(二)起重机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要求;

(三)安全运行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五)发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指挥信号;

(七)基本维护知识;

(八)其他。

第九章 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条 许可票申请。

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都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吊装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e。许可票的申请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一)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装作业计划或吊装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

(四)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第四十一条 许可票的审批。

关键性吊装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吊装作业许可票由科级单位审批。

第四十二条 许可票的延期。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固定设备装置安装维修吊装作业许可期限视工期而定,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场地条件、吊车、吊装作业人员、方案改变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分发、关闭具体管理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5篇 吊装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1 目的

为了规范厂区吊装起重作业管理,保证检修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3职责与权限

3.1使用单位负责《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申请办理。

3.2设备动力科负责对《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外协吊装人员资质、车辆检验证件进行审查存档,对吊车及人员在厂区内的作业活动负管理责任;监督车间吊车使用单据的开具情况,并在月底对当月发生的吊装费用进行核算、核对、挂账。

3.3使用单位负责安排专人对吊车使用时间进行管理,并指派专人监督吊装整个过程,落实安全工作,负责对吊车的开始、结束时间进行统计,并开具用车单。

3.4吊车的开始使用时间是吊车出杆开始计时,吊装项目结束为吊车费用的结束时间。

4、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4.1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安全警戒标志符合gb16179的规定,吊装作业方案经各部门审批,并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2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3吊装作业人员(指挥、起重)必须佩带明显的标志、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及相应劳保用品。并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作业。

4.4吊装作业前,对从事指挥、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确认、对车辆防火罩进行确认、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5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其它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指挥信号。

4.6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吊物、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远离高低压输电线路,并保持安全距离。否则停电后进行作业,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7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起吊过程中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8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hg23011的规定。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起吊重物,升降、运行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承受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载荷的80%。

4.9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电动葫芦、手动葫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4.10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11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2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 指挥信号不明

b .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c. 斜拉重物

d. 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 .重物下站人

f .重物埋在地下

g .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 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吊物上有人

j. 安全装置失灵

4.13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14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15本公司作业人员不得指挥吊车吊装作业。

5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

5.2车间从设备动力科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使用吊车单位吊装大型设备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设备动力科批准。

5.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6篇 大型吊装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明确大型吊装作业的方案制定、审批和执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进行的陆上大型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二、术语

大型吊装作业:单台吊机的负载超过其额定荷载的90%或由多台吊机联合进行的吊装作业。

三、职责

1、项目组的职责

(1)、大型吊装作业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方案由项目组或施工组织单位负责编制。

(2)、项目组负责人或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召集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技术、安全交底,编制交底记录,经参加各方人员签字后,由技术部门存档。

(3)、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各方进行jsa 风险分析,对评估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项目负责人应编制并存档jsa 风险评估表。

2、施工单位职责

(1)、吊装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应组织召开专项安全会议,对即将开始的作业进行分工布置和安全提示。

(2)、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各方进行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

(3)、项目安全监督和施工单位的相关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吊装方案和公司各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参与吊装作业的项目组人员、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吊装方案。

四、管理内容

1、吊装作业前

(1)、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吊装方案要求,准备充足施工中所使用的施工机具。

(2)、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在作业前对以下各项作出检查:

a、吊装作业所选择的各台吊机符合吊装方案的要求,证书齐全、有效。

吊机已进行了全面检查,处于良好状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b、吊车司机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了解所使用吊车的性能,熟知吊装作业指挥信号的含义。

c、每台吊机的荷载符合安全要求(单台吊机作业时,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得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95%;多台吊机联合作业时,各台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宜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80%)。

d、吊装作业所使用钢丝绳的类型、长度、直径、抗拉强度、破断拉力符合吊装方案中的要求。钢丝绳已进行过检查,没有任何损伤。

e、吊装作业使用的卸扣的承载能力符合吊装方案要求。(必要时进行ndt探伤检查)。

f、拖拉固定使用的钢丝绳、倒链、卷扬机、滑轮组符合方案要求,并已作出检查,结果正常。

g、吊点在吊装前已进行ndt 检验。(若吊点需重复使用,则在吊装后还需进行二次检验)

h、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吊车司机、司索人员熟悉吊装方案(吊机及索具要求、吊点及重心位置、被吊物重量及尺寸、挂扣方式),并已对是否符合吊装要求做出自检。

i、吊装作业指挥人员与吊车司机之间保持通畅的联络方式。

j、吊装现场的天气状况符合作业要求(风力小于6 级、能见度良好)。

k、吊装作业区域内地面坚实平整,无影响作业安全的障碍物及隐患。

l、吊装作业现场已设立隔离区,非吊装作业人员远离现场。

m、通往吊装现场的道路通畅。

n、所有施工吊机已按方案就位,索具按照方案要求固定完毕。

(3)、检查完毕后,施工单位安全人员组织施工各有关人员填写《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检查表》。填写完毕后,通知吊装指挥人员可以进行作业。

2、吊装作业中

(1)、吊装指挥人员在确定吊装条件已充分具备后,宣布吊装作业开始。

(2)、吊装指挥人员站在能同时看到被吊物及吊车的视线清楚的位置。

(3)、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运时都要根据需要系牵引绳。(系牵引绳会影响安全的情况除外)。牵引绳要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作业人员与被吊物间的安全距离。

(4)、在司索人员远离被吊物及被吊物周围没有障碍物的情况下,指挥人员发出起吊信号。指挥手势或信号要准确、清楚,所处位置应能使各司机都能看得清楚。若使用对讲机,要保证各对讲机之间的信息传递。

(5)、在吊索张紧受力后,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进一步确认索具的固定情况,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被吊物离开地面或垫墩300mm 左右,应停顿1 分钟左右时间,对吊索、卡环及吊机等的状态进行观察,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吊装作业。

(6)、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衡,吊具所在平面应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横拉、斜吊。吊装动作平缓,避免突然运动或被吊物摆动。

(7)、在吊装过程中,各台吊机的司机必须听从统一指挥,除停止信号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指挥信号。

(8)、尽可能减少被吊物空中悬停时间,防止钢丝绳疲劳折断发生坠落事故。若需悬停于某一位置,则在此期间内吊车司机禁止离开驾驶室。

(9)、在吊机行走时应鸣号,提示周围人员吊装作业正在进行中。

3、吊装作业完成

(1)、确认被吊物准确就位后,摘钩,复员设备,宣布吊装作业结束。

(2)、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负责保存bfcec-mr-27/r01《大型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表》。

五. 相关文件

bfcec-mr-20 作业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六、记录

1、bfcec-mr-20/r01 作业安全分析表

2、bfcec-mr-27/r01 大型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表

第7篇 吊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1 一般规定

1.1 起重吊车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方可独立作业。无证人员,必须在有证人员的监护下才能作业。有禁忌症人员不得从事作业。

1.2 施工单位必须编写“起重吊装安全方案”。大型起吊作业的方案必须经生产运行处审查,安监处复查备案后,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方能作业。

1.3 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了解起重吊装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和巡回检查。

1.4 吊装运输作业人员必须分工明确,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作业中要听从统一指挥。

1.5 吊装运输使用的各种起重机械、机具、吊具和索具,必须经计算,确保安全。

1.6 各种机械、机具的操作和使用,必须按起重机械、机具的操作规程执行,要经常维护、检查。

1.7 在防火防爆场所进行吊装作业时,起重机械、机具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8各种机械和机具严禁超载使用。

1.9 荷绳、拖拉绳严禁同电焊线、动力线交叉接触,以防将绳损坏。

2 吊装运输安全

2.1起重机械、机具、吊具和索具等起吊运输前必须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起吊。

2.2 起吊开始、运输前必须认真检查物体重心受力情况及平衡状态,现场人员必须预先避开重物可能倾斜、坠落、下滑、打击或冲击的方向和范围。

2.3正式起吊前必须经过试吊,重物吊离地面15~50厘米后停止上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起吊。任何人员禁止在吊物下面行走或停留。

2.4 工作时起重机械和卷扬机司机、指挥人员所处位置应能看清起吊物体。统一指挥信号。操作者要精力集中,注意指挥人员所发出的信号,如发出的信号不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发生,操作者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指挥人员。

2.5 连接桅杆的螺栓应牢固,不准有松动及不满扣现象,连接螺栓必须符合设计、质量要求。

2.6 吊装和大型设备运输不得利用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生产性建(构)筑物等作吊装锚点。

2.7 拖拉绳越过马路时,离路面不得低于7米,并设明显信号。

3 吊装运输前和作业中的检查内容

3.1 起重机械、机具的各种安全装置。

3.2 连接钢丝绳的卡子数不准少于3个,卡子间距离不小于钢丝绳绳径的6倍,最末一个卡子距绳头距离为140~150毫米,上卡子前要预先留安全弯。

3.3 卡环销轴严重磨损变形或环体有疲劳裂纹时不准使用。卡环销轴必须拴牢。

3.4 钢丝绳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齐,钢丝绳与卷筒的固定要符合技术要求,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准放完,要留有3圈以上。

3.5 对荷绳、拖拉绳进行检查,看有无电弧击伤,一经发现及时处理。

3.6 对锚点进行检查,看锚点是否有拔出和严重变形、移位等迹象,一经发现及时处理。

第8篇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吊装作业管理,对吊装作业中的危险进行有效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现场吊装作业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dl5009.1-92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安生[1994]227号

4 术语与定义

4.1高处作业:在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高处进行的作业。

4.2交叉作业:在建筑与安装施工过程中,工序交叉、作业面互相渗透或重叠的作业。

5 职责

5.1专业公司负责编写本单位吊装措施或作业指导书,报项目部审批。

5.2实施吊装作业的班组负责按吊装措施交底,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和自检。

5.3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及专业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吊装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6 具体内容

6.1作业前专业公司应结合现场作业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吊装作业做危害辨识,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报项目部审批。

6.2施工前由专业公司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班组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交底方和接收

方履行签字手续。交底主要内容有:

a) 吊装作业内容、吊装作业步骤、使用的机器具及安全技术要求;

b) 吊装作业现场条件和环境特点;

c) 吊装作业人员资质、素质、身体状况要求;

d) 作业安全防护技术;

e) 必须佩戴的防护用品及其正确使用方法;

f) 紧急情况应急措施。

6.3对于重大吊装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经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项目部总工、工程部专业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相关人员应参加措施交底工作。

6.4吊装作业班组按交底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熟悉吊装措施,特别是起重工应明确吊装物体的重量、形状、吊点的确定、钢丝绳等吊装索具选用、绑扎技术等;司机应明确吊装机械目前的性能、工况。

6.5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相关人员、专业公司专职安全员依据规程、规范的要求对安全防护设施、吊装作业环境、吊装机器具的安全使用及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6在恶劣气候下(五级以上强风、大雨、大雪、大雾),禁止露天吊装作业。

7 相关文件(无)

8 相关记录

“安全施工作业票”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第9篇 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吊装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区域吊装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2 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从设备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规程1.6.5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械能源部门负责人批准。

3.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附录:(标准的附录)

4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地点起重设备名称及牌号
起重人员吊装现场(负责人)
作业时间起重设备使用证编号
吊装内容
起吊物单件最大重量(吨)起吊高度
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车间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安全员:(签字)车间安全员:(签字)

设备部门审批(会签)意见:

设备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吊装管理办法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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