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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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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管理办法

第1篇 梯子洞水电站大坝车辆管理办法

一、为有效使用本项目的各种车辆和机械设备,保证设备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节约使用成本,降低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项目各种车辆和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及相应操作人员的管理,统一由车队负责,车队设负责人二名,车队行政归工程部。

三、本办法中操作人员的雇用、解雇及奖惩各项,均按本项目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由车队负责人提出方案,经项目部批准后实施。

四、车队应做好各种车辆设备的运行、维护,操作人员的考勤、油耗和各种零配件的使用记录,每月报项目部一份完整的资料备案,并作为项目对车队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

五、车队制定车辆及设备的详细操作规程,车辆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

六、本项目所有的车辆设备由主、副机手驾驶,专人负责(主机手),需其他人员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员责任。主(副)机手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保持机件寿命,确保运行安全。

七、车队应根据工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文明驾驶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坚持长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八、车队负责组织对车辆、设备事故的检查和事故性质的鉴定,并根据有关制度和事故性质提出对事故人的处理意见,报项目批准后执行。

九、操作人员应长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责任感,努力工作。讲文明,守安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及时维修保养,随时保证车况良好、整洁。每月项目将根据每台车的工作量、油耗、安全和维修情况进行奖惩。

十、本项目车辆、设备实行定点存放,专人管理,统一安排,严禁乱停乱放,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动车。

十一、车队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本办法及本办法之下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在新制度未出台前必须严格执行。

十二、本办法包括如下规章制度:

1、驾驶员管理条例。

2、驾驶员操作手册。

3、驾驶员每日例行保养及检查手册。

4、驾驶员考核实施办法。

梯子洞水电站大坝项目部

2002年1月27日

第2篇 余热电站员工人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分厂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施工现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生产培训、办公管理等环节的员工安全管理。

第三条分厂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条实行外出登记制度。

(一)员工出省办事、考查、学习等必须征得公司同意,并登记办事地点、往返时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必须电话告知未返回的原因及返回时间。

(二)员工在上班期间若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需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并应按时返回。

(三)员工若因私事外出,需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四)员工去工地时,应向部门领导汇报,说明办事地点、出发时间及返回时间。

第五条员工日常安全管理

(一)员工去工地(或电站)时,所派车辆应指定带车人,带车人应了解司机的状况及情绪,督促司机出车前对车辆进行检查。

(二)带车人在路途中,应监督司机行车是否按《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若有违反,立即制止。在行车过程中,应提醒司机中间休息,不能疲劳驾驶。

(三)员工去工程施工现场后,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员工外出时,不要让不认识的人照看行李;不要与生人接触;不要凑热闹而发生不安全现象。

(五)员工外出时不宜过多携带现金,做到重要证件及现金不离身,不与陌生人谈经济话题。

(六)员工外出时,不要给陌生人带行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七)员工外出时,晚上不宜出门,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严禁与陌生人赌博、酗酒及其它活动。

(八)员工上、下班时,不要与机动车抢道,应严格执行交通规定,走人行道,不闯红灯;上、下车应小心,防止被盗、被抢事件的发生。

(九)员工下班后不准参与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杜绝其它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十)员工不能与不三不四的人员接触。不能进行任何违法、违纪及不正当交易。

第三章施工现场员工安全管理

第六条施工现场夜间不允许职工外出,特殊情况需经值班领导批准,女工晚上外出时一定要有男员工陪同,不能在外时间太长,员工必须在22:00点之前返回到规定地点。

第七条现场安全管理

(一)分厂各专业要经常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学习,要求员工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二)员工只有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三)员工在工地检查工作,必须遵守工地各项安全规定。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工作服、穿绝缘靴、带安全帽。

(四)新员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至少两人以上方可进入。禁止一个人单独进入生产现场。

(五)起重设备下面严禁站人,为防止起重设备吊装时误伤人员,起重设备工作时在其周围装设临时遮栏或设立告警标示。

(六)生活用电及现场施工用电电源必须有明确标示,应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不准使用明火炉具,不准私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源线,如有特殊需要,电源故障处理时应由两人进行,严禁一人进行带电作业。

(七)在有危险的区域设警示牌,防止人身坠落事故。

(八)严禁在宿舍聚众赌博、酗酒,不得带周边闲散人员在本单位逗留。

(九)公司各部门定期开展安全防火大检查、防火设施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在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十)定期对办公、生活区进行灭虫工作,定时检查食堂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保障食品安全。

(十一)食堂液化气罐在使用完后,须及时关闭阀门,要经常检查通气管的完好性,液化气罐应存放于太阳不能直射到的阴凉通风处。

第四章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八条车辆的安全管理

(一)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才能投入使用。

(二)公司车队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的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制度,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公司车队应建立健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修制度。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的状况,做到无故障出车。

(四)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及警示牌,消防器材必须随车保存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车上不准存放易爆物品。

(五)高速公路应按车道标识的速度区间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规定的车速。

第九条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一)驾驶员必须有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合的车辆。

(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及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

(三)新调入公司的驾驶员,须经全面考核合格,方能调入。

(四)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系好安全带,副驾驶座位也需要系好安全带,做好一切安全防护措施。

(五)驾驶员在出长途期间必须每日及时向办公室汇报,办公室应做到及时了解车辆动态,以保证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

(六)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五章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生产运行管理

(一)生产运行单位员工必须熟练掌握《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部分及发电厂有关规程规定。

(二)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三)任何人发现有违反电业规程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四)运行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五)现场工作,运行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六)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它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七)水电站运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人员工作时应有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

(八)雷雨天气,需要巡视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九)厂内进行操作时应严格按工作票执行,若有疑问时停止操作,等疑问解决后才能继续操作。

(十)所有电气设备标志清晰、明确,编号齐全。

(十一)在电站工作,不论停电与否均需填写工作票,不允许无票进行任何工作。

(十二)防止人身高空坠落事故。检查水电站所有井口封盖,前池、尾水池等危险的地方应设警示牌。

(十三)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以下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十四)送出线路停、送电均应按照值班调度员或线路工作许可人的指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

(十五)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调度室、机房、控制室等地点,还应设有事故照明。

(十六)发电厂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消防器材配备应齐全。

(十七)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凡在离地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视为高处作业。

(十八)使用梯子应坚固完整,梯子不易绑接使用。

第十一条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

(一)培训期间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严禁吸毒、贩毒等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生立即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

(二)学员必须严格遵从培训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课程安排,遵守工作纪律,不能以任何理由与培训单位领导、师傅吵架,更不能打击报复。

(三)严禁从事或参与酗酒、聚众赌博、打架闹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若发生上述行为,公司可依据本管理办法,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辞退。

(四)学员进入水电站进行实际技能培训时,必须遵守本电站各种规章制度及规定。听从培训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不准随意走动。

(五)学员在电站学习期间,只能参加指定的工作,不能独立进行任何与运行设备有关的工作。

(六)学员外出必须请假,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七)学习期间,不准随便乱动设备,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操作。

(八)若在现场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当值值班长,不得自行处理。生产统计报表管理办法

2022.11.11

第3篇 变电站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度

为了做到文明生产、文明工作,搞好变电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变电站的环境卫生分为公共卫生区和个人卫生区。

一、公共卫生区:(日维护)

1、室内外卫生划分到每值。

2、生产区内、外路面要干净,无烟头、无脏物。

3、高压室、控制室、候班室、备餐间、走廊、卫生间要保持干净整洁,无蜘蛛网,无烟头,每值交班前应进行地面清扫(拖地板),生活用品、安全用具摆放整齐。

4、保持微机外壳、键盘、显示器、鼠标器的清洁。

5、候班室被褥清洁,叠放整齐,无垃圾等脏物。

6、不准在控制室、候班室用餐,备餐间每次用餐后应擦洗灶台、餐具、餐桌、拖地板、倒垃圾,剩饭、剩菜不得随意乱倒,必须倒入垃圾桶。

7、灯饰外观应清洁,灯泡要及时检查更换。

8、各站应有定置图,室内物品位置应按定置图摆放正确。

二、个人卫生区:

1、设备清扫责任到人,逢停必扫,要求设备构造完整,保持干净,无污垢。

2、空调、冰箱、电脑、电视机维护责任到人,要求干净整洁,无蛛网、灰尘。冰箱内无异味。

3、门窗应进行编号,卫生划分到人,应保持干净、明亮。

4、生产区内、外草地划分片区,责任到人,要求场地平整、无杂草。

5、以上个人卫生区应和变电站签订责任状。

三、考核办法:

变电站交接班时接班人员进行检查,若发现公共卫生区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日维护,则要求交班人员进行打扫,否则每值每处考核20元;站长如未按要求将个人卫生区责任到人,则每处考核10元,并经常对个人卫生区进行检查,若发现个人卫生区未进行清扫或清扫不干净,则每处对卫生责任人考核10元。

变电工区不定期对变电站进行检查,发现公共卫生区或个人卫生区的卫生清扫不干净,按以上处罚项目进行三倍处罚(公共卫生区对被检当值,个人卫生区对卫生责任人)。

第4篇 某变电站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小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保证变电所安全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建设

电力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防火责任制。

变电所成立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站队负责人和专职安监员, 义务消防队员共同负责的义务消防队,负责全所的防火安全。

二、工作任务

义务消防队的任务是在电力集团公司保卫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的领导下,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 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防火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和全厂职工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防火重点部位

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及场所,对我所而言,一般指仓库、控制室、档案室、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措施。即该防火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有计划,有组织, 有记录地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

3.防火重点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地点悬挂特定的标志牌, 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场所负责人及防火责任人。

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四、消防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根据消防重点部位有可能产生燃烧介质的不同和火灾扑救保护物的特性, 变电所应配备有以下几种灭火器和灭火设施。

1.用于扑灭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初起火灾的干粉灭火器。

2.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等初起火灾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3.用于扑救贵重物资仓库、配电室、档案室和车、船及油类电气、仪表等初起火灾的1211灭火器。

4.消防员使用的个人装备(专用服装、安全带、安全钩、安全绳、破拆工具)。

5.主控室、 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保证消防供水。

6.各种消防器材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7.消防设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 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

五、对认真履行义务消防员职责,模范贯彻执行消防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和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突出,工作表现突出的班组、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制度,玩忽职守,造成失火事故,引发火灾的班组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由本所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门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变电站消防检查规程

为搞好消防管理工作,根据变电站的实际情况,制订以下消防检查规程。

一、每月由变电部组织有关消防主管部门到变电站进行消防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缺陷)由变电部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二、逢元旦、五一、国庆节、中秋节、春节或市里有重要活动的日子,消防主管部门组织变电部对变电站进行节前检查,务求保证节日安全供电,杜绝火灾发生。

三、站内自检由站长组织,每一个班根据自己负责的分区进行分散检查,或进行集中检查,站长将情况汇总,有问题的要及时向变电部报告,并及时处理,每次检查的结果及处理情况列入交班内容及消防记录簿,以便加强检查。

四、消防器材的检查主要是设置地点是否方便恰当,以及移动、遗失情况,使用及损坏情况等,使变电站保证足够数量而且有效期合格的消防器材,以防备火险的突然发生。凡需换药、填药、更换或增设消防器材的均要及时汇报,由安监部安排处理。有消防池、消防栓、消防水泵房的变电站要每月定期检查这些消防设施是否良好,水路畅通,检查水压,试验消防泵电源切换正常、试开阀门。

五、高压设备以及高压场所的检查按安规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火险主要是高压设备引发,故对高压设备的巡查要认真,根据各类设备的巡查项目逐一对照检查,同时对高压室、蓄电池室以及低压室的巡查还需特别检查防鼠的钢丝网等是否破损,有无其他漏洞,大门是否关严等。一定要将防鼠工作列入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安全活动来开展。

六、对进入站内临时工作的外来人员(指非电力行业人员)要先进行教育,交待有关注意事项,并相应及采取设标志,增设遮栏等预防措施,对违章用电、电焊、用火等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批评,以防发生触电等人身和设备事故,引发火险。

七、对站内的低压用电(380v/220v)亦要加强检查,布线要安全合理,使用有关电器要按说明书使用,保险要配合恰当,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丝,预防因低压线路短路引起火灾。

八、一旦发生火灾,要按《安规》使用正确的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法,所以检查时要注意不同的设备配置不同类型的器材。

九、检查消防器材档案和消防情况记录。

第5篇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系统的设计 <>、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更新改造和相应的管理等工作。涉密大坝的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三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大坝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工程 <>隐患,指导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大坝运行安全水平。

第四条 监测系统必须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 大坝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对于坝高70米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其监测系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七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应当由大坝主体

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监测荪统设计、明确监测项目 <>的目的、内容和功能,并对监测频次和监测期限提出要求。

第九条 首次蓄水前,设计单位应当提出蓄水期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关键项目的监测频次和设计警戒值。

第十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由大坝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首次蓄水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测定监测项目的初始值。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并在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建设单位。

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监测设施的检验、率定和埋设记录、竣工图、监测记录、监测设施基本资料表,以及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体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分析资料,以及监测系统的设计报告、审查报告和验收报告等资料报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大坝投入运行后,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监测的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

第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监测资料的整编。

第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监测系统的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定期检查。监测系统的定期检查一般为五年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进行。

第二十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组织开展监测资料的分析工作。监测资料分析应当突出趋势性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对大坝的关键监测项目,应当提出运行警戒值。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或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向大坝中心等有关单位报送大坝安全监测信息。

当发生地震、非常洪水或其它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增加监测频次(必要时增加监测项目),分析监测数据,评判大坝运行状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测设备的封存、报废,监测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的调整,应当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主管单位审查,经大坝中心确认后实施。

第四章 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监测系统在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监测项目≮设备精度及运行稳定性等方面不能满足大坝运行安全要求的,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更新改造。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施工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派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全过程参与。

第二十六条 更新改造的监测系统经过一年试运行后,大坝主管单位(或水电站运行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安装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相关技术资料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监会负责全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等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监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中心负责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技术监督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建设单位、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等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二)分析、处理报送的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置建议,并通报电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三)定期发布全国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测工作情况;

(四)负责组织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997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电综[1 997]500号)同时废止。

第6篇 变电站防汛、防风、防寒工作管理办法

1 变电站内应根据需要配备适量的防汛设备和防汛物资,防汛设备在每年汛前要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处于完好状态;防汛物资要专门保管,并有专门的台帐。

2每日检查开关、瓦斯继电器等设备的防雨罩应扣好,端子箱、机构箱等室外设备箱门应关闭,密封良好。

3 雨季来临前对可能积水的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及场区的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疏通,做好防进水和排水措施。

4下雨时对房屋渗漏、下水管排水情况进行检查。

5 雨后检查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等积水情况,并及时排水,设备室潮气过大时做好通风。

6变电站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制定出切实可行防风管理措施,刮大风时,应重点检查设备引流线、阻波器 瓦斯继电器的防雨罩等是否存在异常。

7 每日检查和清理变电站设备区、变电站围墙及周围的漂浮物等,防止被大风刮到变电站运行设备上造成故障。

8 冬季气温较低时,应重点检查开关机构内的加热器运行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机构箱要采取防寒保温措施。

第7篇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现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先在部属水电站实行,积累经验后再广泛推行。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除按(86)水电劳字第69号文《关于要求各网局、省局对水电建设加强领导和管理力量的通知》加强水电厂运行管理外,并应按本

办法的要求由各大区电管局指定现有水电管理机构行使大坝安全监察职能,并冠以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机构名称,适当增配专业人员,在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部责成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大坝的安全应从设计、施工到运行每个环节得到保证,并加强上述三个环节之间的协作和联系,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和规范,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合理的检查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部所属电业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其他机构管理的大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以及这些建筑物的地基和附属设施。

第五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应以大坝建筑物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水库(包括水库群和梯级水库)的发电、防洪、灌溉、航运、供水等综合效益。

第六条 水利电力部各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负有各自的责任。

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大坝安全,由设计院负责,并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负审查责任。

施工中的大坝安全和工程质量由有关施工单位按工程招标合同的要求,各负其责,业主单位和水利水电建设局负有监督责任。

竣工验收后,运行中的大坝安全管理由水电厂负责,主管电管局、电力局、开发公司负有确保大坝完好、安全运用的责任。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对运行中的大坝负有安全监察的责任。

电力生产司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上述各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的责任首先由各部门的正职领导承担,各部门的正职领导应在规定的管辖权限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来负责实施本办法中对大坝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大坝安全规章、措施和技术活动计划并督促检查;负责配备具有熟练专

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工程师担任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技术领导和处理大坝安全工作。

第二章 大坝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是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的监察机构。对水利电力部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规章,经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二)负责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的近期工作计划和远景规划。

(三)对水电站大坝安全实行监察,进行大坝安全巡查;参加主管局组织的重要大坝安全检查;对报部的安全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评价;确认部属水电站大坝的险坝项目及其危险程度,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监督主管局除险加固。

(四)受部委托主持重要水电站大坝的加固设计审查。

(五)负责组织建立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察数据库、程序库和档案库。

(六)负责组织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及自动化的规划,并配合主管机构实施。

(七)负责大坝安全管理技术的交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八)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各大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测)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水电开发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为加强对大坝安全监察工作,电业管理局应设置地区性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适当配备专职的大坝安全监察人员,在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二)主管单位(指直接负责水电站管理局的网局,或省局,或水电开发公司,下同)组织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鉴定,提出大坝安全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采取措施,处理缺陷,确保大坝安全运用。

(三)主管单位负责补强加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进度检查和竣工验收。对已确认的险坝项目,及时组织抢险加固。

(四)主管单位对水电站大坝发生的险情,应立即组织分析,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五)主管单位定期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设施,负责大坝安全监视系统更新改造。

(六)主管单位审查水电站的年度水库洪水调度方案,按有关规定审批或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七)主管单位审查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

(八)主管单位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业绩考核。

(九)担任工程建设业主时,应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协调设计、施工、运行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

第九条 设计单位主要职责

(一)设计单位对大坝安全负有设计责任,设计职能应延续到工程竣工、正式验收移交为止。设计单位应保证所设计大坝符合大坝建设时的国家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规程规范以及上级审查的意见要求。

(二)大坝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解释设计意图。施工期间可接受甲方委托承担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根据《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职权和义务,参加大坝竣工验收工作。

(四)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应定期回访,了解大坝运行状态,检验设计、同时可对大坝的运行提出改进建议,送水电厂及主管单位,抄送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大坝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积极主动提供资料、参加研究。

(五)根据运行单位的委托或聘任,参加或协助做好大坝安全检查、大坝工作状态评定、观测资料整理分析等工作。

(六)妥善保存大坝设计的完整档案,以备今后检查、维修、改建扩建、分析事故原因等使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施工单位对大坝安全负有施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施工、验收的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和检查验收,确保大坝施工质量,不留隐患。

(二)必须设置专职的施工质量检查机构负责大坝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三)应对大坝建筑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控制,必须设立试验机构,确保建筑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四)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观测项目和要求做好施工期和水库第一次蓄水的原型观测及检查,并将观测检查成果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和水电厂,在竣工验收时,将资料移交水电厂。

(五)竣工验收时,应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提出工程总结报告,工程竣工图及竣工工程清单,有关工程质量与设备质量的检查、试验资料和历次检查、鉴定文件,各阶段验收资料,水库蓄水动用总结等,完整地移交水电厂,同时将主要大坝竣工图纸和文件抄报水

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第十一条 水电厂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大坝现场检查维护规程的规定,进行大坝日常检查、观测、维护和年内详查,确保大坝经常处于良好工作状况。及时整理分析检查、观测资料并上报主管单位。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预算,报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方案,上报审批。有防洪库容的水电站,其洪水高度由地方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四)在观测检查中,对发现异常现象和险情,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单位,努力恢复大坝正常工作状态。

(五)负责大坝加固工程设计委托(或招标)和施工招标管理。

(六)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 大坝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各设计阶段,审批单位应对下列各项涉及大坝安全的设计项目严格审查。

(一)洪水推算和设计洪水的确定;

(二)坝址区工程地质条件及基础处理设计;

(三)地震烈度的确定和建筑物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及抗震措施;

(四)库区(特别是近坝库岸)的塌方或滑坡的预测和监视措施;

(五)坝址、坝型的选择;

(六)大坝的设计参数、各种荷载、设计方法和结构型式的合理选择,以及泄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设计;

(七)大坝和地基监测设计;

(八)水库调度运用规划和调洪方案。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大坝安全,大坝设计中应有切实有效的安全监测手段,同时还应提出大坝首次蓄水专门计划和监控要求。

第十四条 各种观测设施,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规程、规范精心施工,保证质量。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经常的维护工作,按设计要求在施工期进行观测,做好记录,逐月送达设计部门。

第十五条 水库第一次蓄水应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经验收委员会鉴定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蓄水。大坝完建应按验收规程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行单位使用。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提出大坝安全的第一次鉴定报告,对大坝现状和工作条件是

否符合长期运行要求作出鉴定评价,并收入验收文件。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大坝和水库的安全运行,各主管单位和水电厂应负责所管大坝的运行和维修任务;编制水工建筑物运行维护规程;编制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与设备的操作规程;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的闸门开启程序,提出汛期发生洪水情况时,为确保大坝安全应遵循的运行

方法。

第十七条 运行单位每年汛前、汛后,都要对水库上、下游进行巡视与现场检查,对影响大坝安全的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水电厂在每年汛前,应对全部泄洪建筑物、泄洪闸阀及其操作设备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并进行闸门启闭试验,还应做好通讯联络、照明设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

第十九条 运行单位必须做好保卫工作。防止暴力和故意破坏以及擅自操作各种设施(如泄洪闸门等)所造成的破坏。

第二十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后,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以保证大坝结构和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四种。

(一)日常巡查

由水电厂负责。指定有经验的大坝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在现场对大坝建筑物、闸门、启闭机及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巡视、检查,检查频次为经常性。检查结果以表格方式记载。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处理。

(二)年度详查

由水电厂负责。在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冰冻较严重地区可为冰冻期)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分析观测资料数据、审阅检查、运行、维护记录等,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

(三)定期检查

由主管单位组织运行、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单位参加,按照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及安全度;审议施工方法、质量和施工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所带来的影响;对观测资料的分析成果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评定大坝的结构性状和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和改进

建议。检查频次每五年一次,对潜在危险不大,结构完整性有保障的某些工程,经主管单位同意,可以减少检查频次,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年。

(四)特种检查

由主管单位负责的一种特殊情况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或暴风雨、强烈地震、或重大事故,工程非常运用,以及遇有紧急情况而迅速降低水位时,有异常迹象对大坝安全有怀疑时,应安排特种检查,检查范围取决于自然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担忧的事故后果。检查后,应立即提出大坝安

全特种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大坝初期蓄水三至五年或高水位运行后应进行检查鉴定,运行期达四十至五十年的老坝,应由主管单位组织进行全面复核,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主管单位应及时地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组织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三条 大坝安全检查或鉴定报告,由主管局报水利电力部的同时抄报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和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协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对重要水电站大坝安全报告,应及时作出评价,上报水利电力部。

第二十四条 大坝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由主管单位和水电厂负责,原设计单位配合。水电厂对观测资料应进行经常性分析。并结合定期鉴定检查。每隔五年进行一次长期观测资料的分析整理。如发现异常,应会同原设计单位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应及时上报主管单位,并抄报水电站大

坝安全监察中心和原设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长期的观测资料分析,水电厂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给资料分析中心进行。也可委托给设计、科研或高等院校进行,接受委托机构使用的分析方法和计算程序,由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水电厂应保存大坝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文件,包括监测仪器埋设记录,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记录、鉴定报告、加固设计和施工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

各主管单位应将大坝的主要设计、施工文件,历次检查和鉴定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有关大坝安全的资料文件存入本单位档案库,供全面分析评价安全时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大坝安全监察工作,有关单位可视需要聘任高级技术咨询人员。聘任单位应将受聘人员名单报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受聘人员在技术上向聘任单位负责。由聘任单位支付咨询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为了使各级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熟悉大坝安全监察业务,具备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得到知识上的更新的提高,各级机构应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一般每隔五年轮训一次。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大坝安全,大坝观测、检查、监控、设备更新、大坝维护、修复、加固费用及科研和其他技术活动费等,应作为大修和更新项目列入计划,专款专用。

第四章 大坝的维护、修复、加固和改善

第三十条 水电站大坝,经分析检查、鉴定,确认为有必要进行修复、加固和改善时,主管单位应列入更新改造计划,所需资金优先予以保证。工程主管单位对已确认的险坝项目,要积极筹集资金和材料,确保大坝抢险加固工程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可能在短期内发生垮坝或迅速泄出库水的破坏性事故,水电厂在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有权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大坝在设计运用条件下的维修,包括结构物和设备的维护检修及对建筑物的局部修理,或者对结构损坏处,恢复到原有条件的修复,由水电厂提出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施工。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大坝的安全,对包括补强加固和更改工程提高大坝的稳定性、扩大水库库容、提高泄洪能力等,原则上由水电厂或主管部门,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亦可采用公开招标或委托持有执照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三十四条 重大的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先行提出可行性论证,并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两阶段设计,一般的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设计,可采用一阶段设计。

第三十五条 加固或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可用公开招标方式,由持有执照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包。

涉及大坝地基的施工应十分慎重,并应按隐蔽工程要求,专门验收。加固或更新改造工程应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竣工后,由主管单位按设计与合同要求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多年运行的老坝,如缺少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或观测设备失效需要更新时,应由水电厂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予以改善。

第五章 险情预计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建的有严重缺陷的大坝,应由水电厂会同原设计单位编出“险情预计及处理计划”报主管单位审批,并抄送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中心。新建在建大型工程的“险情预计及处理计划”,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第三十八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厂应立即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险情预计及处理计划”中规定的程序采取抢险措施。

第三十九条 抢险工作告一段落后,水电厂和主管单位应尽快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恢复生产。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对大坝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大坝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大坝发生事故或失事,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大坝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大坝的废弃和国界河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十四条 现行有关大坝安全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水利电力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8篇 某变电站远程自动抄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变电站远程自动抄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e1 变电站远程自动抄表系统是提高用电管理信息水平,强化电能计量抄表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电量自动记录与远方监测,块捷适时抄表,分片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技术措施。为了明确其部门职责分工、系统运行管理、巡视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e2 部门职责分工:

e2.1公司总工程师为主管领导,系统退出运行及一些重要参数的修改应经总工程师批准。

e2.2应指定专人作为系统管理人员,并设置在营销部综合管理部。系统管理员是负责整个系统的管理工作,并监督系统的运行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其主要职责如下:

a)负责系统功能、参数、密码的设置、修改及电量数据(如追补电量等)的输入,并负责确认退出系统运行;

b)负责定期进行电量数据的备份保存,检查系统是否受病毒侵袭;

c)负责对变电站运行人员及计量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培训;

d)应定期检查系统各项功能是否正常,如出现问题应及时联系开发单位进行处理;

e)每月应检查系统的运行情况是否正常、电量数据是否准确,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查明不正常原因,并予以排除;

f)系统管理员应主动与各有关部门联系,了解需求,并提供一些有关的报表曲线。

e2.3应指定专人作为主站值班人员,并设置在营销部电能计量部,其主要职责为:

f) 每日检查系统是否有故障、错误信息或异常电量数据,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并予以排除,如有特殊情况应缩短检查周期;

g) 定时校对系统时钟,并与抄表机进行校对;

h) 定期检查系统的工作日记和故障记录;

i) 负责实时抄表、核对数据、查询、生成及打印报表、曲线图形等正常的系统操作;

j) 系统如迂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汇报。

e2.4电能计量部管理职责

a)电能计量现场工作人员负责电能表的轮换,以及电能表参数设置工作;

b)电能表至抄表机之间通讯线路的维护工作;

c)负责输入或修改电能表参数等工作;

d)定期到各子站进行巡视,检查变电站现场系统各部分(包括电能表、转换模块、抄表机、通讯线路等)是否运行正常;

e)经常检查系统变电站部分的运行情况,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馈。

e2.5变电站运行人员(无人值班变电站为巡检中心运行人员)职责如下:

a)在进行线路旁带时应当使用变电站现场监控电脑,并设置开始及结束旁带操作;

b)定期用现场监控电脑进行实时抄表,并将数据及时与电能表进行核对;

c)在巡视期间应对变电站电能表、抄表机、通讯线路、备用电源进行检查,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系统管理人员反馈。

e2.6调度所通讯班组人员负责各变电站子站至公司计量主站之间的通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通讯线路畅通。

e2.7公司计算机中心(科技开发公司)主要职责:

a) 负责抄表系统与公司mis系统及客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其它网络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的管理、维护工作。

b) 定期为系统查毒、杀毒。

e3系统运行管理

e3.1系统操作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手册”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件的程序,不得更改抄收到的任何原始数据。

e3.2在主站、各子站的计算机、服务器上严禁运行不明来历的软盘或光盘。

e3.3主站、服务器、各子站抄表机、电能表应配置备用电源。系统应保持24h不间断运行。若确需将系统退出运行,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系统管理员确认。

e3.4主站运行操作

e3.4.1系统管理员每月1日应对系统各项功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e3.4.2当某个有关部门要求修改系统设置(如预抄间隔等等),应以书面联系单形式经有关领导审批,由系统管理员进行修改。

e3.4.3主站的操作必须按不同人员的操作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越权操作。

e3.4.4主站值班人员应使用“母线平衡率报表”功能,每周进行一次各电压等级的母线平衡率的计算,通过平衡率信息以检查是否有系统未能发现的故障而导致电量丢失,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e3.4.5主站值班人员每周对主站计算机的系统时钟进行一次核对,并利用系统自动校时功能将正确的时间传递到下端抄表机及电能表。

e3.4.6 当主站电脑提示故障、错误信息或异常电量数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于abc表的断相信息,应检查其二次电压回路是否属于正常停电(如线路冷备用或检修等)。

e3.4.7当主站值班人员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暂时离开时,必须指定一人作为临时主站值班人员,双方应进行移交手续,包括检查系统功能是否正常,是否有未处理的故障或异常情况,检查工作日志和故障记录,交待主站值班人员的高级权限密码(本公司抄表机密码除外)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主站值班人员返回时,应同样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更改高级权限密码。

e3.4.8系统的高级密码及本公司抄表机密码只允许由系统管理员进行修改,临时主站值班人员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行修改。

e3.5子站现场操作

e3.5.1当主站因通讯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抄收时,计量人员应每隔三日内到各子站现场抄收电量数据,并由系统管理员转存入主站(预抄间隔:当小于15min时,应相应缩短现场抄收的时间间隔;当大于15min时,则可相应延长)。

e3.5.2计量人员进行电能表现场设置及轮换表应事先通知主站值班人员(或系统管理员)。

e3.5.3轮换操作程序

a)进行电能表轮换工作时,应在轮换每一回线路的电能表前后分别在现场监控电脑上做一次轮换操作,严禁在多次工作完成前后再进行操作;

b)轮换表的表计信息输入应严格一一对应,避免出现差错。在输入完某一线路的所有轮换表信息并按下“卸表”确认健后,应立即将该线路的电压回路断开及电流回路短接。当轮换完毕恢复电能表的电流、电压回路后,应立即按下现场监控电脑上的“换表完毕”确认键。

e3.5.4旁带操作程序

变电站运行人员在进行旁带操作的过程中,必须在现场监控电脑上输入旁带开始或结束的信息。具体步骤如下:

a)在开始进行旁带操作前应先在监控电脑上输入旁带开关及被旁带线路开关编号:当被旁带线路开关断开后,应立即在监控电脑上按下旁带“开始”确认键,然后再进行其他旁带操作步骤;

b)当旁带结束,要恢复原线路开关运行时,在操作前应先在监控电脑上选择被旁带的线路开关编号:当旁带开关断开后,应立即在监控电脑上按下旁带“结束”确认键,然后再进行其他操作步骤。

e3.5.5当需要对电能表全位数量设置时,应按照轮换表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即设置前当作旧表,设置后当作新表。

e3.5.6公司mis系统或客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系统需要有关数据时,应到抄表系统服务器读取。

e4巡视检查

e4.1主站系统除系统管理员、主站值班人员(或指定人员)的正常巡视外,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行任何操作。

e4.2电能计量部应每月到各子站现场巡视一次,检查电能表、备用电源、抄表机之间及电表间的通讯是否有故障。

e4.3计量人员在变电站现场工作及日常周检巡视时应检查系统是否正常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馈。

e4.4各变电站运行人员(巡视中心人员)应每日巡视检查变电站现场的电能表,通讯线路备用电源工作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馈。

e4.5各工作班组及运行人员在系统故障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向系统管理员通报,并由系统管理员做好记录。

e5 其他

e5.1各子站应分别指定一条专用电话线路给抄表系统使用,该线路不得并接其他分机。

e5.2当通讯线路出现故障时,通讯班组应尽量确保在三日内修复。

e5.3非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抄表机的铅封。

e5.4建宁县电力公司所属各站所的现场操作规程由其各站所系统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并报公司备案。

第9篇 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明确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促进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水电站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及民营投资主体管理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指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是指水电站所涉及的水库大坝或山塘、挡水设施、泄洪设施、引水设施、预警设施、监测设施、发电设施、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设施等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及管理范围内的高边坡地段、易发地质灾害地段等的防汛安全管理。

第三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分级管理权限按照水库大坝防汛安全管理权限划分。

第四条 水电站防汛工作是基层防汛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辖区内水电站防汛抢险救灾避险工作纳入基层防汛应急抢险救援体系。

第二章 防汛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的防汛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组织检查、协调本地区水电站防汛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电站的防汛安全实施行业监管。

第六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按管理权限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第七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对水电站防汛安全负管理责任,其主管部门领导任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人。

水利、能源(电力)、交通、农业、旅游、管委会、国有投资集团等是其所属的水电站的主管部门。

乡 (镇、街道)及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水电站的主管部门为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其他投资主体所有的水电站安全管理责任由业主承担,业主视同主管部门。

第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水电站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对其运行管理的水电站防汛安全负直接责任,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为防汛安全直接责任人。

水库与电站分别独立经营管理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与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各自负责管理区域内的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与电站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按不同运行管理模式可分别为业主、承包经营单位、水库管理机构等。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没有条件建立运行管理单位的水电站,由主管部门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的防汛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 防汛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在建和已建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督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工程度汛方案、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防汛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防汛直接责任人,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各水电站防汛安全行政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工程度汛方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度汛保障措施等的编制、执行情况,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应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对鉴定为二类坝的应限制蓄水运行,对鉴定为三类坝的应空库运行,并限期进行除险加固。

第十三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须落实专人联系所辖水电站,负责督促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落实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责令水电站限期整改防汛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派员参加水电安全监察员及运行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和换证培训,建立健全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定期检查巡查制度和安全监测防护制度,组建防汛管理机构,落实专职防汛管理人员,做好防汛度汛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汛前要组织对大坝(含活动坝)、引水渠(洞)、压力前池、压力钢管、沿渠边坡、电站厂房等主要设施设备的检查和评级,要加强对库区坍岸、滑坡、下游河道设障阻水及其它有碍水电站安全情况的检查,定期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汛期要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影响范围内的高边坡地段,易发地质灾害地段、电站厂房、管理房后边坡的监测和防护,发现隐患和险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必须服从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加强通信设施维护,确保大坝与电站厂房之间,水电站与上下游村镇、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间的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向主管部门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报送水情、雨情、工情、灾情、洪水预报成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要组织或委托编制水电站防汛应急抢险预案。

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应报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遇有较大洪水实施水库防洪调度前,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做好预警工作,并及时通知水库上、下游受影响地区。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严重汛情危及大坝安全,且来不及通知或通信中断无法与外部联系时,可按批准的防汛应急抢险预案执行。

第四章 安全度汛

第二十条 在建(改扩建)水电站项目法人要会同设计、施工等单位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度汛方案包括度汛设计报告、度汛计划与措施、度汛施工计划与措施、度汛组织保证措施、人员应急转移预案、度汛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建(改扩建)水电站工程度汛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报水电站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后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水电站,对于防洪影响范围不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备案;对于防洪影响范围跨县(市、区)级但不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备案;对于防洪影响范围跨市的,工程度汛方案应报大坝所在县(市、区)初审后逐级上报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受影响的各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项目法人必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备审查权限的部门报送工程度汛方案,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备审查权限的部门报送防汛应急抢险预案,4月15日前完成备案。

第二十三条 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和工程度汛方案一经确定,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要坚决执行,严格按预案落实各项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要组织编制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根据工程的防洪影响范围,按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库控制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并服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水电站水库的防洪调度运用。除上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原批准机关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变更经批准的水电站水库的特征水位。确需调整特征水位时,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复核、技术论证后报原控制运用计划审批单位(或相当于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工程措施应与水电站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水库管理要求,对大坝监测设施进行观测,并定期分析观测资料,掌握工程安全状况,应加强防汛监测、预警、洪水预报和信息传输保障等系统的建设,建立汛情预警、预报、信息传输和反馈等方面的应急机制,提高汛情分析判断能力。

第二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修理费和折旧费,将防汛安全工作日常经费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维护费用纳入水电站工程建设概算和年度维护运行成本预算。

第三十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和自身防汛需要,组建员工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落实避险安置场所,提高防汛抢险救灾能力。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级以上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大力推广水电站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应用改造,鼓励水电站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对水电站实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水电站购买商业性财产保险和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水电站防汛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发电厂顺利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安全入网,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 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发电厂的发电厂根据其同电网联系程度确定(见附件1)。

(二) 以110kv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及地方电网运行的发电厂(见附件2)。

(三)110kv及以上的入网用户变电站(见附件3)。

(四) 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的电厂按《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4)。

第四条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长沙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沙电监办)负责领导开展省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价工作。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负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省电力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长沙电监办负责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根据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具体情况,查评工作时间一般为2-3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不超过8人。

第十一条专家组代表长沙电监办对发电厂、用户变电站进行查评,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被查评单位应明确负责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准备工作并配合查评,为专家组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查评

第十三条被查评单位在安全性评价前应组织力量,分别按照《湖南省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1)、《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2)、《湖南省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3)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4)的内容和要求对照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整改,达到查评要求,并编写好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新建、扩(改)建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

(一)在首次并网30日前,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发电厂和变电站基本情况表(填写内容见附件5)。

(二)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填写内容见附件6)。

(三)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长沙电监办统一安排查评。在规定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6)格式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五条长沙电监办接到申请书后,将详细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如条件基本符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安全性评价的查评工作。

第十六条专家组对被查评单位按专业类别分别进行评分,并编写专业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汇报查评情况;并在查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长沙电监办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将正式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下达被查评单位和调度该电厂、用户变电站的电网企业。

第十八条被查评单位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上报长沙电监办,同时抄送查评专家组,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对于整改后须进行复查的被查评单位,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提出复查申请。长沙电监办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复查。

第十九条已经并(入)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在此期间,主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报告,长沙电监办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四章综合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条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必备条件中每一项均必须达到,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评分项目”是根据项目内容影响电网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5%

已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入网的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0%

并(入)网运行达15年及以上的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大于或等于60%

第二十二条对被查评单位的考核和处理办法。

(一)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合格,对须要整改的问题,由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按整改意见完成后报经长沙电监办确认。

(二)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查,如果复查后合格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三)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经过复查仍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依照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后,被查评单位必须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和附件5的格式重新办理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于经过两次安全性评价仍然不合格的企业,长沙电监办给予通报。问题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不得进行商业化运营及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并(入)网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应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在统一标准制定下发前,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被查评单位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沙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水电站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监理所工作,提高发电设备的可靠性, 防止设备事故发生,加强对设备的运行、检修、改造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应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三条 引用标准:《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电力技术监督导则》dl/t1051-2007。

第四条 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 技术监督包括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电测、热工、环境保护、节能、继电保护、坝工、自动化通信及信息技方面,对电力设备或系统的健康水平及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测、调整及评价。

第六条 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管理工作,应贯穿于工程设计、设备造型、生产制造、运行、检修、停备用、技术改造等过程。

第七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八条 为保证生产设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相应的技术规范、技术指标、和检测周期规定。

2.相应的检测手段和诊断方法。

3.全过程的技术监督数据记录。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aa水力发电厂。

第二章 技术监督的机构及要求

第十条 aa水力发电厂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监督制(三级技术监督网),即厂、部门、班组。各级分别设置技术监督专责人。网络图如下:

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全面负责aa水力发电厂技术监督的管理。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安生部是技术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技术监督工作的技术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组织制定aa水力发电厂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技术措施等。

3.制定aa水力发电厂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定期听取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对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

4.对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

5.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6.组织新建、扩建、改造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各相关生产部门是技术监督的执行部门,负责技术监督协调、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班(值)开展各项技术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各班(值)是技术监督工作的具体监督执行机构,在各部门主任工程师(或副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各项技术监督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对所辖的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对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3.建立键全检测手段和试验室,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4.加强技术监督人员的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检修部是金属、化学、绝缘、电测、热工、自动化、通信及信息技术、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执行部门,运行部是电能质量、节能技术监督执行部门,水工部是环境保护、坝工技术监督执行部门。

第三章 技术监督范围、方式、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技术监督的范围

技术监督工作应包含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验收、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在电能质量、绝缘、化学、电测、金属、热工、继电保护以及自动化、信息与电力通信、节能与环境保护对电厂及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和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第十七条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应当以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为基础,通过加强技术监督专业建设,把握专业发展方向,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完善测试技术、方法、手段,提高设备诊断能力和水平;不断将专业技术监督的手段、方法应用到具体设备监督工作上,对具体设备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第十八条技术监督内容

aa水力发电厂主要从电能质量、节能、电测、热工、金属、绝缘、化学、环境保护、坝工、继电保护、以及自动化、通信及信息技术十一个方面对设备管理及技术管理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1. 电能质量监督

频率和电压质量。频率质量包括频率允许偏差,频率合格率;电压质量包括电压允许偏差等。

2.绝缘监督

电气设备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

3.化学监督

水、汽、油的检测、评估与管理,化学仪器仪表。包括绝缘油、透平油、sf6气体,及绝缘油在线监测系统。

4.电测监督

电压、电流以、功率、电量、频率、相位及其测量装置。

5.金属监督

水轮机发电机组的金属结构、电气设备的金属部件、压力容器和承压管道及部件、高速转动部件金属母材和焊缝的材质成分、金相、性能、裂纹、及其他缺陷。

6.热工监督

各类热工测量压力、温度、流量、液位、振动装置、自动调节、控制、保护、联锁系统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

7.节能监督

发电设备及辅助系统的效率、能耗;根据《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和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有关机组间无功配置原则,加强励磁设备的管理,确保励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行业有关规定,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性。

8.环境保护监督。

电气系统的工频电场、磁场和无线电干扰,噪声测试,废油、外排废水、固体废弃物、sf6气体和设备的监督。

9.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投入率、正确动作率及相关的管理。

10.自动化、通信及信息技术监督

自动化、通信及信息系统的性能、运行指标等,包括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费系统、配电管理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远动信息系统等;

11.坝工技术监督

水库,大坝、引(泄)水建筑物及基础,两岸边坡等水工建筑物的监测、检查与维护。

第四章 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技术监督工作要实行全过程、闭环的监督管理方式,即在电厂设备的设计审查、招标采购、工厂监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技术改造等所有环节都应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同时,在设备调试、检修、技术改造等重点阶段等,应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技术监督工作,以便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根据电厂设备的改造,试验、检测、监测技术的进步,对技术监督工作的内容、范围、方式、标准、手段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不断提高各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做到对各类设备的有效、及时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全过程、全方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对设备的运行工况的分析和评估,针对技术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具有趋势性、突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并制定预防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技术监督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的严重缺陷、隐患。安全生产技术部应全程跟踪设备消缺、检修、改造等整改过程,对整改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保证设备缺陷的及时消除和设备健康水平的恢复。

第二十三条应分阶段、分专业、分设备有重点地对技术监督工作的内容、标准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估,及时发现技术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修改、完善、补充的提高措施。

第二十四条技术监督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应定期对相关技术监督人员的业务技能、专业技术标准、规程、反措等进行培训,合理安排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组织和各项技术监督交流会议,了解其它单位的技术监督情况,促进技术监督队伍的整体水平提高。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技术部和各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应对技术监督实行分级监督、逐级报告制度。各级专责人员对技术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除及时进行口头汇报外,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技术报告,当技术监督工作中发生重大隐患,需及时进行处理,相关专责人员有权越级汇报。

第二十六条各级技术监督专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相关的规程、规定,凡因监督不力或过失造成设备障碍或事故,应查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严格考核、加强教育。

第二十七条技术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检验规程,试验人员对检测数据负责,专责人员对数据提出质疑时,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测和校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八条班组专责人员应加强对所辖技术监督试验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建立完善的试验设备履历台账,及时制定试验设备及仪器、仪表的检验计划(包括送出检验和自检)并加以实施,对性能参数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试验设备及时给于维修或报废。

第二十九条电力生产实行全过程技术监督,实行技术监督人员验收签字制度,基建、技改、检修承包工程合同中必须包含技术监督工作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条加强对物资供应部门供应的设备、备品进行监督,重要的设备及备品到货后,专业技术监督人员应参与验收并签字。

第三十一条 定期对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执行情况、主要技术监督指标、问题整改情况、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日常技术监督状况,对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aa水力发电厂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变电站防汛防风防寒工作管理办法

1 变电站内应根据需要配备适量的防汛设备和防汛物资,防汛设备在每年汛前要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处于完好状态;防汛物资要专门保管,并有专门的台帐。

2每日检查开关、瓦斯继电器等设备的防雨罩应扣好,端子箱、机构箱等室外设备箱门应关闭,密封良好。

3 雨季来临前对可能积水的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及场区的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疏通,做好防进水和排水措施。

4下雨时对房屋渗漏、下水管排水情况进行检查。

5 雨后检查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等积水情况,并及时排水,设备室潮气过大时做好通风。

6变电站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制定出切实可行防风管理措施,刮大风时,应重点检查设备引流线、阻波器 瓦斯继电器的防雨罩等是否存在异常。

7 每日检查和清理变电站设备区、变电站围墙及周围的漂浮物等,防止被大风刮到变电站运行设备上造成故障。

8 冬季气温较低时,应重点检查开关机构内的加热器运行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机构箱要采取防寒保温措施。

第13篇 水电站大坝车辆管理办法

一、为有效使用本项目的各种车辆和机械设备,保证设备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节约使用成本,降低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项目各种车辆和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及相应操作人员的管理,统一由车队负责,车队设负责人二名,车队行政归工程部。

三、本办法中操作人员的雇用、解雇及奖惩各项,均按本项目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由车队负责人提出方案,经项目部批准后实施。

四、车队应做好各种车辆设备的运行、维护,操作人员的考勤、油耗和各种零配件的使用记录,每月报项目部一份完整的资料备案,并作为项目对车队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

五、车队制定车辆及设备的详细操作规程,车辆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

六、本项目所有的车辆设备由主、副机手驾驶,专人负责(主机手),需其他人员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员责任。主(副)机手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保持机件寿命,确保运行安全。

七、车队应根据工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文明驾驶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坚持长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八、车队负责组织对车辆、设备事故的检查和事故性质的鉴定,并根据有关制度和事故性质提出对事故人的处理意见,报项目批准后执行。

九、操作人员应长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责任感,努力工作。讲文明,守安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及时维修保养,随时保证车况良好、整洁。每月项目将根据每台车的工作量、油耗、安全和维修情况进行奖惩。

十、本项目车辆、设备实行定点存放,专人管理,统一安排,严禁乱停乱放,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动车。

十一、车队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本办法及本办法之下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在新制度未出台前必须严格执行。

十二、本办法包括如下规章制度:

1、驾驶员管理条例。

2、驾驶员操作手册。

3、驾驶员每日例行保养及检查手册。

4、驾驶员考核实施办法。

梯子洞水电站大坝项目部

2002年1月27日

第14篇 发电厂并网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发电厂顺利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安全入网,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 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发电厂的发电厂根据其同电网联系程度确定(见附件1)。

(二) 以110kv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及地方电网运行的发电厂(见附件2)。

(三)110kv及以上的入网用户变电站(见附件3)。

(四) 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的电厂按《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4)。

第四条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长沙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沙电监办)负责领导开展省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价工作。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负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省电力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长沙电监办负责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根据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具体情况,查评工作时间一般为2-3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不超过8人。

第十一条专家组代表长沙电监办对发电厂、用户变电站进行查评,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被查评单位应明确负责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准备工作并配合查评,为专家组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查评

第十三条被查评单位在安全性评价前应组织力量,分别按照《湖南省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1)、《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2)、《湖南省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3)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4)的内容和要求对照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整改,达到查评要求,并编写好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新建、扩(改)建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

(一)在首次并网30日前,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发电厂和变电站基本情况表(填写内容见附件5)。

(二)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填写内容见附件6)。

(三)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长沙电监办统一安排查评。在规定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6)格式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五条长沙电监办接到申请书后,将详细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如条件基本符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安全性评价的查评工作。

第十六条专家组对被查评单位按专业类别分别进行评分,并编写专业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汇报查评情况;并在查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长沙电监办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将正式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下达被查评单位和调度该电厂、用户变电站的电网企业。

第十八条被查评单位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上报长沙电监办,同时抄送查评专家组,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对于整改后须进行复查的被查评单位,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提出复查申请。长沙电监办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复查。

第十九条已经并(入)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在此期间,主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报告,长沙电监办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四章综合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条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必备条件中每一项均必须达到,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评分项目”是根据项目内容影响电网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5%

已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入网的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0%

并(入)网运行达15年及以上的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大于或等于60%

第二十二条对被查评单位的考核和处理办法。

(一)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合格,对须要整改的问题,由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按整改意见完成后报经长沙电监办确认。

(二)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查,如果复查后合格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三)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经过复查仍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依照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后,被查评单位必须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和附件5的格式重新办理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于经过两次安全性评价仍然不合格的企业,长沙电监办给予通报。问题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不得进行商业化运营及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并(入)网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应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在统一标准制定下发前,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被查评单位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沙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 变电站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小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保证变电所安全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建设

电力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防火责任制。

变电所成立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站队负责人和专职安监员, 义务消防队员共同负责的义务消防队,负责全所的防火安全。

二、工作任务

义务消防队的任务是在电力集团公司保卫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的领导下,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 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防火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和全厂职工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防火重点部位

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及场所,对我所而言,一般指仓库、控制室、档案室、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措施。即该防火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有计划,有组织, 有记录地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

3.防火重点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地点悬挂特定的标志牌, 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场所负责人及防火责任人。

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四、消防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根据消防重点部位有可能产生燃烧介质的不同和火灾扑救保护物的特性, 变电所应配备有以下几种灭火器和灭火设施。

1.用于扑灭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初起火灾的干粉灭火器。

2.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等初起火灾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3.用于扑救贵重物资仓库、配电室、档案室和车、船及油类电气、仪表等初起火灾的1211灭火器。

4.消防员使用的个人装备(专用服装、安全带、安全钩、安全绳、破拆工具)。

5.主控室、 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保证消防供水。

6.各种消防器材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7.消防设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 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

五、对认真履行义务消防员职责,模范贯彻执行消防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和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突出,工作表现突出的班组、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制度,玩忽职守,造成失火事故,引发火灾的班组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由本所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门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变电站消防检查规程

为搞好消防管理工作,根据变电站的实际情况,制订以下消防检查规程。

一、每月由变电部组织有关消防主管部门到变电站进行消防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缺陷)由变电部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二、逢元旦、五一、国庆节、中秋节、春节或市里有重要活动的日子,消防主管部门组织变电部对变电站进行节前检查,务求保证节日安全供电,杜绝火灾发生。

三、站内自检由站长组织,每一个班根据自己负责的分区进行分散检查,或进行集中检查,站长将情况汇总,有问题的要及时向变电部报告,并及时处理,每次检查的结果及处理情况列入交班内容及消防记录簿,以便加强检查。

四、消防器材的检查主要是设置地点是否方便恰当,以及移动、遗失情况,使用及损坏情况等,使变电站保证足够数量而且有效期合格的消防器材,以防备火险的突然发生。凡需换药、填药、更换或增设消防器材的均要及时汇报,由安监部安排处理。有消防池、消防栓、消防水泵房的变电站要每月定期检查这些消防设施是否良好,水路畅通,检查水压,试验消防泵电源切换正常、试开阀门。

五、高压设备以及高压场所的检查按安规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火险主要是高压设备引发,故对高压设备的巡查要认真,根据各类设备的巡查项目逐一对照检查,同时对高压室、蓄电池室以及低压室的巡查还需特别检查防鼠的钢丝网等是否破损,有无其他漏洞,大门是否关严等。一定要将防鼠工作列入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安全活动来开展。

六、对进入站内临时工作的外来人员(指非电力行业人员)要先进行教育,交待有关注意事项,并相应及采取设标志,增设遮栏等预防措施,对违章用电、电焊、用火等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批评,以防发生触电等人身和设备事故,引发火险。

七、对站内的低压用电(380v/220v)亦要加强检查,布线要安全合理,使用有关电器要按说明书使用,保险要配合恰当,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丝,预防因低压线路短路引起火灾。

八、一旦发生火灾,要按《安规》使用正确的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法,所以检查时要注意不同的设备配置不同类型的器材。

九、检查消防器材档案和消防情况记录。

电站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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