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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八条 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条 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
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2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负责制。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下同)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或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企业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督察管理。隐患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 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规划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督查事故隐患整改。
(六)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条 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企业所属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事故隐患调查工作,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基层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二条 企业所属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或所属单位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三)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四)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第3篇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主体的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责。
按照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区境内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所辖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安监、公安、质监、交通、环保、卫生、工商、航空、铁路、邮政等承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七章所规定的职责,对所监管环节的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操作技术水平,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长效化。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七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配备5名以上具备本单位化工工艺和化工设备专业知识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和10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八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九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基本功训练,并经考核合格,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制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以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上。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督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抓好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和定期督查,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第十四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管理应以旗区为主、园区为主、企业为主和现场为主。上下联动,各负其责。旗区安监部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把现场管理、现场检查、现场研究、解决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第十六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队伍建设,为安监部门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化工专业知识的安全监管人员。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也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要根据开发区和园区生产规模,配备相应的化工专业安全监管人员。
第十七条 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实施重点监控。重点监控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由旗区安监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确立“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察,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旗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组人员分别由具有化工工艺、化工机械、自动化、压力容器、消防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在旗区安监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进行安全会诊,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专家组人员的工资由旗区人民政府和被检查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实行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驻厂监管员制度,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聘请具有化工工艺和化工机械专业知识监管人员,派驻辖区内重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进行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和定期督察。帮助企业排查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派驻人员由旗区安监部门管理,工资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4篇 煤/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主体的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责。
按照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区境内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所辖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安监、公安、质监、交通、环保、卫生、工商、航空、铁路、邮政等承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七章所规定的职责,对所监管环节的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操作技术水平,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长效化。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七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配备5名以上具备本单位化工工艺和化工设备专业知识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和10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八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九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基本功训练,并经考核合格,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制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以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上。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督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抓好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和定期督查,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第十四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管理应以旗区为主、园区为主、企业为主和现场为主。上下联动,各负其责。旗区安监部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把现场管理、现场检查、现场研究、解决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第十六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队伍建设,为安监部门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化工专业知识的安全监管人员。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也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要根据开发区和园区生产规模,配备相应的化工专业安全监管人员。
第十七条 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实施重点监控。重点监控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由旗区安监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确立“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察,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旗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组人员分别由具有化工工艺、化工机械、自动化、压力容器、消防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在旗区安监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进行安全会诊,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专家组人员的工资由旗区人民政府和被检查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实行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驻厂监管员制度,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聘请具有化工工艺和化工机械专业知识监管人员,派驻辖区内重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进行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和定期督察。帮助企业排查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派驻人员由旗区安监部门管理,工资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半个月检查一次。 对排查出的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安监部门要与企业签订责任状,限期整改。在限期整改时限内完不成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消除事故隐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及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督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和管理,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和储存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和储存企业与其它生产生活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专门区域或场所用于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生产、储存。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等的布局规划,由旗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设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旗区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经旗区和市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不得从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
第二十六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试生产方案等有关材料,经安监部门备案后进行试生产,依法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第二十七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监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产品的运输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其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全市安全生产综合应急体系,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筹规划使用应急队伍和装备设施,并建立和完善不同应急预案,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市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承担有关危险化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要对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装备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也要在旗区安监局设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并配备专门的人员。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旗区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旗区公安消防大队,具体承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对消防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装备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开发区和园区专职消防队,加强开发区和园区应急救援工作。
(一)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布局与选址等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专职消防队员的配备由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从社会招聘或从企业职工中挑选,签订劳动合同,其执勤人员配备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及品种、队员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等的配备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装备标准执行。
(四)专职消防队的装备、日常业务经费和队员工资、生活、各类保险等费用,由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和企业三方共同承担,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和企业支出成本。
(五)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由所属旗(区)消防大队(科)负责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可抽调现役消防人员进行管理,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中的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消防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五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
第三十六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迅速成立指挥部判断事故性质及可能发生的危害。按预案制定的有效措施,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和抢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类别,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由安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派人组成。事故调查处理,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精简、效能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恪尽职守,各司其职,加强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管。在安全管理上,哪一级政府、管委会或管理部门出了问题,要严肃处理哪一级政府、管委会和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由于工作不力,监管失职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和问责力度。
第四十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第四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之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之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5篇 天然气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一) 本制度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二)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公司财产及生产设备,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有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二、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四) 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护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公司防火责任人由经理担任,部门、配气站、安装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部长、站长和班组长担任。
(五)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属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部门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六) 各部门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来到之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三、 消防安全职责
(七)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八)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九)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 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 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 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十)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 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2、 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 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十一) 各部门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十二)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四、 防火安全措施
(十三)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十四) 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结合岗位职责,做好防火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五) 禁止在有火灾隐患的场所使用明火,若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的明火作业管理规定,遵守作业规程,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保证措施后方可动工。
(十六)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定期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制定相应灭火应预案,并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十七)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照公司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五、 奖励与惩罚
(十八)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 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
2、 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
3、 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的发生的;
4、 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 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十九)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二十)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二十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钻井监督管理,特指定本办法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二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是是股份公司工程监督(物探、钻井、地质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管理部门,工程技术与监督处是工程监督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机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监督中心)是工程监督技术支持和业务管理的机构。油气田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油田公司的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钻井监督是油田公司派驻钻井现场的全权代表,钻井监督资格是执业资格,钻井监督是岗位职务。油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钻井正监督和钻井副监督岗位。
第四条钻井监督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本办法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实行。
第二章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制订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规章制度。
2负责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
3检查指导工程监督中心和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的业务工作。
4研究决策钻井监督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工程监督中心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2负责组织钻井监督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等的编制和修订。
3负责钻井监督动态管理。
4负责钻井监督培训、考评、注册、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5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负责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钻井监督管理。
7组织钻井监督经验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第八条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油田公司钻井监督的聘用、考核、技术培训等工作。
2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定期向工程监督中心报送钻井监督人员有关信息等。
4定期向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工程监督中心汇报工作。
5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配合管理部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
7对重点井和重点开发区块钻井进行评估,包括队伍、设备、技术、成本、质量及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等。
第三章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钻井监督岗位职责:
1依照合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等,对钻井工程实施全过程或阶段监督。
2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依据合同和工程设计,对服务队伍、装备、材料、工具、器材等进行检查,参与开钻验收。
4根据钻井作业承包方式行使相应职责。
第十条钻井监督权利:
1对钻井工程服务方有奖罚的权利。
2对不符合合同及设计的作业有制止的权利;对不按合同和设计提供的设备、工具、材料有拒绝使用的权利。
3对合同内或超出合同的工作量有确认的权利。
4对服务方有评价的权利。
5对有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有拒绝其上岗的权利。
6对不符合hse规定的服务方,有限期整改、停工的权利。
第四章钻井监督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钻井监督必须具备的资质:
1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
2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从事钻井现场工作6年(含6年)以上。
4掌握钻井和完井工艺技术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基本掌握钻井新技术和新工艺,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5具有组织、协调钻井现场施工的能力。
6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7了解环境保护知识,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申请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工程监督中心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和股份公司认可的井控操作合格证。
第五章钻井监督培训与资格考评
第十三条钻井监督培训:
1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培训业务。
2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监督中心。
3钻井监督培训的主要内容:
(1)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现场生产组织管理。
(2)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合同管理、结算、验收及定额管理等。
(3)钻井新工艺、新技术及相关专业知识、hse、外语等。
4钻井监督培训结业时要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模拟演练)。
5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钻井监督资格评审程序:
1评审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油田公司初审、工程监督中心复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评审。评审通过后,工程监督中心注册并发钻井监督资格证书。申报材料见附表一。
2钻井监督资格实行注册制,注册有效期为3年。
3持证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交有关材料,油田公司送工程监督中心办理再注册。
4脱离钻井监督岗位两年(含两年)以上者,钻井监督资格失效。
第六章钻井监督聘任
第十五条钻井监督聘任
1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根据钻井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从具有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2对油田分公司外的钻井监督,从取得股份公司市场准入资格的监督服务机构聘用。已受聘的钻井监督人员,不得在原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钻井监督。
第七章钻井监督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日费制现场管理:
1钻井监督驻井期间,代表油田公司对井上的工作实施有效的全方位管理,包括钻井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成本控制管理、hse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2搬迁安装期间,做好开钻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召集井场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开钻验收工作。
3开钻至完井期间,负责组织召开由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参加的现场生产协调会,主要分析生产情况、井下情况、设备情况,协调好服务方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做好会议记录。每周现场生产协调会的次数和时间,由各油田公司自行确定。
4检查井上的各种设计、合同是否齐全,检查监督各服务方队伍指令执行情况,检查、核实入井工具及材料。
5按设计和合同对服务方人员交底,内容主要包括井身质量、井身结构、钻井液、井控、取心、钻井周期、成本等。
6每项作业前,根据钻井、地质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下达书面作业指令书。
7负责油田公司到井材料的检查验收,并签字负责;做好油田公司剩余、废旧材料的回收工作。
8主要施工作业,如钻头选型、装喷嘴、换钻头、下部钻具组合、复杂裸眼井段起下钻、取心,事故与复杂情况处理、下套管、固井、装井口、试压、中途测试等钻井监督必须亲自把关。
9监督服务方现场钻具管理。例如,按规定定期进行探伤检查;倒换位置和更换工作,并对入井钻具的入井编号、钢号、外径、内径、长度等要做详细登记,确保钻具和井深准确。
10监督服务方对套管、油管及其附件的检查、丈量、钢级壁厚排列并按入井顺序编号,确保入井套管、油管顺序和长度准确。
11监督驻井钻井液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钻井液设计、合同执行情况、钻井液性能指标及服务质量;当钻井液承包单位违反合同或因渎职造成油田公司的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提出追究服务公司责任的建议。
12负责整个固井时光作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固井措施的执行,组织固井施工会和施工总结会;与固井工程师共同制订下套管的技术措施和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到井固井工具附件、套管、水泥、添加剂等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并对出现异常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3负责检查、井队队长、副队长、钻井工程师、大班、司钻、副司钻等人员持井控证情况;负责井控装备的试压和井涌关井工作;负责井控设备班报表和月报等井控资料的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井控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负责防喷演习的评分和讲评,填写防喷演习记录。
14负责检查井控系统(防喷器、远控台、司钻控制台、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分离器、防喷管线等)的安装质量、调试、试压(井口和套管)工作,并有详细记录。
15依据设计要求,负责各项施工作业具体技术措施的制订和各项操作规程的实施。
16负责检查安全生产、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17负责遇阻、遇卡、溢流、井漏、井塌、井斜等井下复杂情况的处理,及时调整钻井技术措施、钻井液性能等。
18复杂制定卡钻、顿钻、断钻具、掉牙轮、落物、井涌等井下事故处理的技术措施,并及时汇报。
19对超出钻井设计和合同之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
20负责新工艺、新技术的现场实验和应用工作,特别是新型钻头、取心工具、随钻工具、钻井液的现场使用等,制定相应措施确保井下安全。
21负责单井成本管理,分清责任,做好钻井时效分析和日成本核算,并汇报日成本和累计成本。每日填写日费计算单。
22做好完井技术总结和油气井交接书。督促服务方工程技术人员收集和整理各项技术资料,并对各类日报进行审核签字。
23每日必须准确真实反映现场生产情况,确保汇报内容及时、准确和规范,特殊作业必须详细汇报。发生卡钻、井涌或井喷、伤亡等重大事故时,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局势后,必须立即做专项汇报,日常生产汇报时间由各油田公司自定。
24要随时掌握以下生产信息:(1)钻井工程日、月报表;(2)钻井液日、月报;(3)钻井参数仪记录卡;(4)指重表记录卡;(5)井控记录卡;(6)钻具记录;(7)钻头记录卡;(8)钻井液处理记录;(9)测斜记录卡;(10)固井质量评价测井图;(11)钻井取心记录等。
25完井后负责检查与整理以下资料:(1)钻井井史;(2)钻井施工设计;(3)各次固井施工设计及总结;(7)事故处理记录及总结;(8)综合录井工程记录;(9)特殊施工作业设计及总结等。资料提交时间由各油田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26完井后应填写提交的资料:(1)钻井监督月报;(2)监督指令;(3)监督日志;(4)各种事故专题报告;(5)单井项目完成报告书;(6)钻井工程技术总结等。
27通讯必须24小时开通,在井上出现特殊情况时必须专人守侯通讯,确保基地与现场之间的联系畅通。
第十七条总包制现场管理
1、巡查钻井作业各重点环节和部位,随时了解掌握生产动态,防止复杂情况及事故发生,填写工作日志。
2、必须认真研究总承包井的合同及设计的有关条款,确保对合同的准确解释和对设计中的技术、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全面掌握。
3、参与并协助油田公司组织好开钻验收,对设备的安装进行检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开钻意见和整改要求。
4、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采用巡井工作制,但以下情况必须驻井:(1)开钻验收;(2)下套管、固井、井口试压等;(3)井上处理事故;(4)阶段承包井转如费制前一周;(5)总包制井转试油,或交接井期间。钻井监督巡井次数和时间要求油田公司根据情况自定。
5、监督巡查钻井液工程师对钻井液设计、合同执行情况及服务质量;掌握钻井液性能,发现问题督促钻井液工程师及时处理;检查现场钻井液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当钻井液承包单位违反合同因渎职造成油田公司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提出追究服务公司的责任的建议。
6、监督和检查各服务方施工队伍的固井技术措施、固井前准备工作、固井附件、套管、水泥、添加剂等6,并监督整个固井施工过程。
7、参与油田公司组织钻开油气层前的井控安全检查,负责监督油气层保护措施的落实和油气保护材料的检查。
8、负责检查井队队长、副队长、钻井工程师、大班、司钻、副司钻等人员持井控证情况;负责井控装备的试压验收工作;井控设备班报表和月报等井控资料的核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井控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负责防喷演习和防喷演习记录资料的填写等井控9项制度的落实;对钻井队地层破漏试验监督。
9、负责对井控、人身、机械、消防、用电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提示钻井队应注意改进的事项。
10、负责检查服务方队伍按钻井工程设计所进行的钻井施工作业,对服务方队伍影响安全、质量和违反合同的做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油田公司汇报。
11、负责对服务方承担的钻井工程报表、钻井液报表以及按日、按月需填写的各种资料的检查。要掌握生产时效的详细数据,并有书面记录,发现问题有责任向服务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完井后,参与服务方提交的钻井工程报表、钻井井史、全井钻井技术总结、钻井液技术总结、复杂与事故情况处理记录及总结等资料的验收工作。
12、完井后负责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1)监督指令;(2);监督日志;(3)监督月报;(4)监督日报;(5)监督备忘录;(6)钻井工程技术总结;(7)钻井工程事故总结报告;(8)开钻验收报告;(9)套管及材料验收报告等资料。资料提交时间由各油田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13、钻井监督下达的任何通知、整改措施、作业方案及备忘录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备案。
14、日常生产汇报由钻井队钻井工程师负责,汇报的内容和格式或软件系统必须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汇报时间由各油田自定。
第十八条钻井监督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工程作业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进行监督,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及噪声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2加强对有毒和有害气体、放射性和剧毒物质的防护和治理的监督。
3监督钻井录井期间所用到的各种化学药品、试剂及器皿的使用与保管。
4监督原油回收或污油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及时、处理得当。
5监督对生产、生活废弃物(包括垃圾、废渣、废料及其他固体废物等)的处理,确保生产、生活环境符合hse管理规定。
第八章钻井监督配备和费用
第十九条现场钻井监督配备标准:
日费制钻井监督配备4人/井,总包制井驻井监督配备2人/井。总包制井巡井监督根据油田实际需要配备。
第二十条钻井监督工作是有偿的技术服务。钻井监督费用由工资、奖金、津贴、各种补贴、劳动保护、保险、差旅费、原单位聘用费、管理费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钻井监督取费标准:
钻井监督管理费用和监理费用计入勘探开发总投资中。各油田公司根据第二年度监督工作总量提出各专业监督需求及费用计划,于每年年底向工程监督中心申报,工程监督中心将检查落实监督费用使用情况。考虑到地区差异和工程难易程度等因素,钻井监督费用按股份公司规定的标准及计算方法执行。
第九章钻井监督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二条钻井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钻井监督聘任、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钻井监督奖励资金从监督费用及节约的工程费用中提取。
第二十四条钻井监督考核由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考核组包括钻井监督管理、勘探开发等部门人员。
第二十五条钻井监督以单井(钻井周期小于半年)或以半年为单位进行。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工程监督中心。
第二十六条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对钻井监督工作表现、综合能力等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附表二。考核结果分优、良、差:95分以上为优、85分到95分为良、85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七条奖惩
1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钻井监督者,奖励20,000 - 100,000元,并在下轮项目招标中优先录用。
2日费制井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节约成本的5% - 10%奖励。
3施工中事故隐患处理及时,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视具体情况对值班监督予以奖励。
4对一次考核为差者,提出警告;对连续两次考核为差者,降级使用或再培训;连续三次考核为差者,报送工程监督中心吊销监督资格。
5由于失职造成经济损失和质量、安全事故者,扣罚监督个人单井总费用的10% -20%。情节严重者全部扣除,同时报送工程监督中心吊销监督资格。钻井监督所属的监督服务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并按合同扣罚违约金。
6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扣罚监督费用直至报工程监督中心吊销监督资格证书。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钻井监督管理,特指定本办法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二条 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是是股份公司工程监督(物探、钻井、地质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管理部门,工程技术与监督处是工程监督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机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监督中心)是工程监督技术支持和业务管理的机构。油气田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油田公司的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钻井监督是油田公司派驻钻井现场的全权代表,钻井监督资格是执业资格,钻井监督是岗位职务。油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钻井正监督和钻井副监督岗位。
第四条 钻井监督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本办法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实行。
第二章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 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制订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规章制度。
2 负责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
3 检查指导工程监督中心和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的业务工作。
4 研究决策钻井监督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工程监督中心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2 负责组织钻井监督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等的编制和修订。
3 负责钻井监督动态管理。
4 负责钻井监督培训、考评、注册、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5 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 负责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钻井监督管理。
7 组织钻井监督经验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第八条 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本油田公司钻井监督的聘用、考核、技术培训等工作。
2 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 定期向工程监督中心报送钻井监督人员有关信息等。
4 定期向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工程监督中心汇报工作。
5 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 配合管理部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
7 对重点井和重点开发区块钻井进行评估,包括队伍、设备、技术、成本、质量及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等。
第三章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
1 依照合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等,对钻井工程实施全过程或阶段监督。
2 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 依据合同和工程设计,对服务队伍、装备、材料、工具、器材等进行检查,参与开钻验收。
4 根据钻井作业承包方式行使相应职责。
第十条 钻井监督权利:
1 对钻井工程服务方有奖罚的权利。
2 对不符合合同及设计的作业有制止的权利;对不按合同和设计提供的设备、工具、材料有拒绝使用的权利。
3 对合同内或超出合同的工作量有确认的权利。
4 对服务方有评价的权利。
5 对有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有拒绝其上岗的权利。
6 对不符合hse规定的服务方,有限期整改、停工的权利。
第四章 钻井监督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 钻井监督必须具备的资质:
1 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
2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从事钻井现场工作6年(含6年)以上。
4 掌握钻井和完井工艺技术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基本掌握钻井新技术和新工艺,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5 具有组织、协调钻井现场施工的能力。
6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7 了解环境保护知识,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申请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工程监督中心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和股份公司认可的井控操作合格证。
第五章 钻井监督培训与资格考评
第十三条 钻井监督培训:
1 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培训业务。
2 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监督中心。
3 钻井监督培训的主要内容:
(1)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现场生产组织管理。
(2) 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合同管理、结算、验收及定额管理等。
(3) 钻井新工艺、新技术及相关专业知识、hse、外语等。
4 钻井监督培训结业时要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模拟演练)。
5 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 钻井监督资格评审程序:
1 评审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油田公司初审、工程监督中心复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评审。评审通过后,工程监督中心注册并发钻井监督资格证书。申报材料见附表一。
2 钻井监督资格实行注册制,注册有效期为3年。
3 持证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交有关材料,油田公司送工程监督中心办理再注册。
4 脱离钻井监督岗位两年(含两年)以上者,钻井监督资格失效。
第六章 钻井监督聘任
第十五条 钻井监督聘任
1 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根据钻井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从具有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2 对油田分公司外的钻井监督,从取得股份公司市场准入资格的监督服务机构聘用。已受聘的钻井监督人员,不得在原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钻井监督。
第七章 钻井监督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日费制现场管理:
1 钻井监督驻井期间,代表油田公司对井上的工作实施有效的全方位管理,包括钻井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成本控制管理、hse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2 搬迁安装期间,做好开钻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召集井场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开钻验收工作。
3 开钻至完井期间,负责组织召开由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参加的现场生产协调会,主要分析生产情况、井下情况、设备情况,协调好服务方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做好会议记录。每周现场生产协调会的次数和时间,由各油田公司自行确定。
4 检查井上的各种设计、合同是否齐全,检查监督各服务方队伍指令执行情况,检查、核实入井工具及材料。
5 按设计和合同对服务方人员交底,内容主要包括井身质量、井身结构、钻井液、井控、取心、钻井周期、成本等。
6 每项作业前,根据钻井、地质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下达书面作业指令书。
7 负责油田公司到井材料的检查验收,并签字负责;做好油田公司剩余、废旧材料的回收工作。
8 主要施工作业,如钻头选型、装喷嘴、换钻头、下部钻具组合、复杂裸眼井段起下钻、取心,事故与复杂情况处理、下套管、固井、装井口、试压、中途测试等钻井监督必须亲自把关。
9 监督服务方现场钻具管理。例如,按规定定期进行探伤检查;倒换位置和更换工作,并对入井钻具的入井编号、钢号、外径、内径、长度等要做详细登记,确保钻具和井深准确。
10 监督服务方对套管、油管及其附件的检查、丈量、钢级壁厚排列并按入井顺序编号,确保入井套管、油管顺序和长度准确。
11 监督驻井钻井液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钻井液设计、合同执行情况、钻井液性能指标及服务质量;当钻井液承包单位违反合同或因渎职造成油田公司的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提出追究服务公司责任的建议。
第8篇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井控培训工作,推进井控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高素质石油工程技术作业队伍,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三条 井控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遵循“按需施教、突出技能、注重实效、质量第一”的培训原则,以提高井控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为重点,根据不同的专业和岗位分级开展培训与考核。
第四条 人事劳资部作为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井控培训工作中履行井控培训整体规划、宏观管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五条 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井控培训工作;指导重点井控培训项目的设计,起草井控培训项目安排建议,协助人事劳资部编制井控培训规划;参与组织井控培训大纲和教材审定;制定钻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队伍井控培训指导意见。
第六条 各油气田企业人事劳资部门作为本单位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为井控培训工作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与支持,并会同井控管理部门开展井控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井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组织培训,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
第八条 井控培训机构应按如下程序设立:
(一)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提出申请。
(二)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论证设立井控培训机构的可行性,给予批复。
(三)提出申请企业根据批复建设井控培训机构。
第九条 井控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不同作业工况下进行防喷演习训练的教学井场(至少包括教学实验钻机或作业机一部、实验井一口、配套齐全的井控装置);
(二)具备一套全功能、适合于各种作业工况的井控模拟装置;
(三)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具、模型;
(四)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师,专职教师的配备数量应达到年平均培训人数的3‰到5‰;
(五)具备满足需求的固定教室等办学条件和学员食宿条件。
第十条 各油气田企业应根据井控培训的特点抓好培训机构的统一规划,保证资金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井控培训机构的资质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组织评估认证,每三年一次。认证工作依据井控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审核项目表中的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对评估审核合格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培训资质。
第十二条 井控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经集团公司评估认证,分数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甲级井控培训机构,低于85分的为乙级井控培训机构。
甲级井控培训机构可对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乙级井控培训机构只可以对本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
第十三条 具有国际井控认证资质(iadc认证)的井控培训机构方可承担国外市场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井控大检查应同时对井控培训机构进行相应检查,检查的结果作为对井控培训机构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各井控培训机构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专职师资队伍和兼职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 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的现场工作经历,同时取得集团公司颁发的井控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井控培训兼职教师应选聘生产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井控培训专职教师每四年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轮训一次,井控培训教师每年到施工现场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0天,并积极参与国内、国外井控培训工作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
第十九条 井控培训机构应每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各油气田企业应安排井控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本企业井控例会,安排井控培训教师参加本企业井控检查,参与井喷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二十条 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井控培训教材及井控培训考试题库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共同组织编写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根据培训对象制定相应井控培训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当明确教学目的,规定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课时,统一教学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井控培训教材编写应适应不同专业和岗位人员对井控工作的需要,分为现场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服务人员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等系列,建立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材体系。
第二十三条 井控培训教学大纲纳入集团公司员工培训指导大纲,各井控培训机构应以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为基础,并结合本油气田勘探开发的特点,参考国内外比较成熟的相关教材组织编写井控培训补充教材。
第二十四条 按照井控培训教学大纲规定,井控培训对象包括钻井专业人员、井下作业人员和井控培训教师,其中:
(一)钻井专业人员包括:
1.现场操作人员:钻井队大班司钻、正副司钻、井架工、钻井技师、大班司机、泥浆大班、坐岗员以及内外钳工等;
2.专业技术人员:钻井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工程管理人员以及欠平�钻井技术人员等;
3.生产管理人员:主管钻井生产、技术、安全的各级领导、钻井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钻井队正副队长、指导员、安全员、钻井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等;
4.现场服务人员:井控车间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等;
5.相关技术人员:地质设计、地质监督、测井监督以及测井、固井、录井、钻井液、取芯、打捞、定向井、中途测试等专业服务公司(队)的相关技术人员。
(二)井下作业人员包括:
1.现场操作人员,主要指井下作业队的司钻(班长)、副司钻(副班长)等主要生产骨干;
2.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设计人员、现场监督、工程师以及其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等;
3.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指主管井下作业的领导和施工作业队伍的生产、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
4.现场服务人员,主要指井控车间的技术干部和现场服务人员;
5.相关技术人员,主要指测井、测试、试井、射孔、酸化压裂等现场技术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井控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理论知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集团公司井控规定及相关文件、特殊施工作业的井控要求以及井控操作技能培训等。
第二十六条 井控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和本油气田井控工作特点,突出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现场操作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及时发现溢流和及时关井的措施方法;正确实施关井操作程序及井控装备的熟练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8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49课时。
(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正确判断溢流方法,正确关井步骤,压井设计编制、压井程序、压井作业实施,井控装备故障正确判断、一般故障的排除,正确处理井喷及井喷失控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12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49课时。
(三)生产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控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复杂情况下的二次井控技术和三次井控技术,井控设计原则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12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35课时。
(四)现场服务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控装备的结构、原理,井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故障判断和排除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8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35课时。
(五)相关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筒内各种压力的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溢流的主要原因和显示及发生险情时的配合要求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6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21课时。
第二十七条 各油气田企业应根据本油田实际,增加对特殊对象、特殊内容、特殊环境培训的管理,其中:
(一)应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培训,用工应当先培训后上岗。
(二)对欠平�钻井和不压井作业等井控培训,应突出现场作业人员在欠平衡钻井、不压井井下作业等条件下的井控技能培训。
(三)在含硫化氢地区施工作业人员应加强硫化氢防护内容的培训。
(四)在施工对象和环境发生重要变化时,施工前应当安排井控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井控培训考核由各井控培训机构组织,各油气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和井控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井控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个部分,理论考试满分100分,70分为合格;实际操作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考核应按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划分的不同岗位人员分别进行,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考试题从集团公司各类井控培训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和组合,实际操作考核在井控操作模拟装置和教学井场上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培训考核不合格:
(一)理论考试不满70分或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
(二)考试舞弊。
第三十二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后,由井控培训机构颁发集团公司统一的井控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油气田井控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上报培训人员名单及考核成绩,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备案并上网公布。
第三十四条 初次取证培训应当按照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在井控培训机构进行,保证培训时间与内容,不得以单纯的现场培训取代在培训机构进行的取证培训。
第三十五条 井控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应由各油气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和井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换证培训。
第三十六条 换证培训的内容可以根据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井控规定的修订情况,结合本油气田的井控实施细则进行重点选择;换证培训时间必须在基础理论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在井控培训机构进行为期不低于二十四课时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井控培训工作中,有未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而直接发证、持假证及无证上岗等情况,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按照以下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及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员工上岗前未参加井控培训或无证上岗者,追究相关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对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直接发证者,追究井控培训机构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于持假证在集团公司市场施工的队伍,立即停止其所在队伍的施工作业,并追究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井控检查中,应对持证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员工参加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却不懂本岗位要求的井控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除责令重新培训外,并追究井控培训机构及其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9篇 钻井作业过程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含天然气、一氧化碳钻井施工作业现场,有效杜绝天然气、一氧化碳伤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关键措施等相关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钻井队、侧钻队。
2 术语和缩略语
本办法没有采用其它标准规定的术语。
3 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两级安全、工程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 理化性质
4.1.1 天然气中主要的成分是甲烷(化学分子式ch4),并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天然气中不含硫化氢时,为无色、无臭、易燃、易爆气体。常温、常压下,天然气的相对密度为0.62,约比空气轻一半,极易挥发,易燃易爆。爆炸极限为5%~15%。
4.1.2 一氧化碳为无色、无臭、有毒气体。相对密度0.967,正常空气中的含量仅为0.04ppm,爆炸极限为12.5%~74%。在水中的溶解度极低。
4.2 危害
4.2.1 当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5%~15%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2.2 当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12.5%~74%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2.3 吸入一定浓度的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影响:
a) 轻度中毒:患者可出现头痛、头晕、失眠、视物模糊、耳鸣、恶心、呕吐、全身乏力、心动过速、短暂昏厥。血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达10%-20%;
b) 中度中毒: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口唇、指甲、皮肤粘膜出现樱桃红色,多汗,血压先升高后降低,心率加速,心律失常,烦躁,一时性感觉和运动分离(即尚有思维,但不能行动)。症状继续加重,可出现嗜睡、昏迷。血中碳氧血红蛋白约在30%-40%。经及时抢救,可较快清醒,一般无并发症和后遗症;
c) 重度中毒:患者迅速进入昏迷状态。初期四肢肌张力增加,或有阵发性强直性痉挛;晚期肌张力显著降低,患者面色苍白或青紫,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最后因呼吸麻痹而死亡。经抢救存活者可有严重合并症及后遗症;
d) 中、重度中毒病人有神经衰弱、震颤麻痹、偏瘫、偏盲、失语、吞咽困难、智力障碍、中毒性精神病或去大脑强直。部分患者可发生继发性脑病;
e) 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达到50ppm时,健康成年人可以承受8小时; 达到200ppm时,健康成年人2-3小时后,轻微头痛、乏力;达到400ppm时,健康成年人1-2小时内前额痛,3小时后威胁生命; 到800ppm时,健康成年人45分钟内,眼花、恶心、痉挛,2小时内失去知觉,2-3小时内死亡;达到1600ppm时,健康成年人20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1小时内死亡;达到3200ppm时,健康成年人5-10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25-30分钟内死亡; 达到6400ppm时,健康成年人1-2分钟内头痛、眼花、恶心,10-15分钟死亡; 达到12800ppm时,健康成年人1-3分钟内死亡。
4.3 安全技术措施
4.3.1 对于设计中有或可能出现天然气、一氧化碳井的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都应该接受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防护知识的培训。
4.3.2 测、录、固、定等相关方人员在进入生产施工作业场所前,应接受天然气、一氧化碳气体安全防护教育,主体作业单位应与服务单位签订相关方告知书。
4.3.3 现场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火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审批。动火作业具体执行bt.18.3《动火作业监控管理办法》。
4.3.4 探井、评价井、气井、欠平衡井及设计提示含天然气或一氧化碳气体的井,施工队伍应按照所在油田公司井控实施细则配备安全检测设备和防护设施,或至少配备以下安全检测设备和防护设施:
a)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3台,钻台操作人员、坐岗人员、生活区管理员各持1台;
b)含天然气井配备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5套,含一氧化碳井当班生产班组应每人配备1套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c)钻台上下、振动筛等易排出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位置应安装排气量不小于10000m3/h的防爆鼓风机,鼓风机设置方向不能朝向
人员聚集场所;
d)测、录、固、定等配合作业的相关方单位应至少配备2台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作业人员应每人配备一套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e)固定式和便携式复合气体监测报警仪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校验。在超过满量程浓度的环境使用后或屏幕显示错误时,应重新校验,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f)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附件完好,安装至备用状态,气瓶压力值28~30mpa,报警哨在4~6mpa报警;
g)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存放在方便、干净卫生且能快速取用的地方,不能上锁,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12个月;
h)充气泵放置在上风安全位置,确保启动时取用安全区域的空气。
4.3.5 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要求:
a)井场应选择在较空旷的位置,尽量在前后或左右方向能让盛行风畅通;
b)井场大小应满足:20及以下钻机:80m×80m;30钻机:90m×90m;40钻机:100m×100m;50钻机:105m×105m;70及以上钻机:110m×110m;
c)井场综合录井房、地质值班房、钻井液化验房、工程值班房等应摆放在井场季节风的上风方向,距井口不小于30m。锅炉房应置于距井口不小于50m的上风方向;
d)生活区应设置在距井场300m以外的位置;
e)正压防爆房进气管线应取用安全区域的空气;
f)在钻台、振动筛、坐岗房等处设风向标,在天车、紧急集合点、放喷口等处设彩旗作为风向标;
g)根据当时的风向和当地的环境,在井场分别设置两个紧急集合点,且位置合理,便于逃生;
h)辅助设备和机动车辆应尽量远离井口,进入井场的施工车辆应安装防火帽,非生产用车严禁进入井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在发动着的车上睡觉;
i)井场自动点火装置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于距井口30m以外的防爆区域,固定牢靠,应搭设防晒遮阳设施。需要放喷或经过液气分离器脱气手动点火时,由现场第一负责人指定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站在上风向距火口距离不少于10m的位置点火。点火时,应先点火,后通气;
j)点火装置处由专人坐岗,观察点火情况,确保点火装置保持燃烧状态。
4.3.6 设备配套及物资储备要求:
a)施工前应配备真空除气器、液气分离器、点火装置等设备;
b)打开油气层后,真空除气器视情况使用排气,排气管线引出15m以外点燃。
4.4 应急关键措施
4.4.1 一般生产井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临界报警值时,立即上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实施关井,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并按上述探井、评价井、气井的设备设施配备要求配备相关设备。
4.4.2 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临界报警值时,立即上报,现场作业人员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实施关井,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等待上级措施。
4.4.3 一旦发现人员中毒,施救人员立即穿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或空气流通的地方;如中毒者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时,应将其平放,实施心肺复苏进行抢救;拨打当地急救电话或立即把中毒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
第10篇 天然气发电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天然气发电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发电,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天然气发电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电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指天然气,是指供给发电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气体燃料。主要由气态低分子烃和非烃气体混合组成.烃类以甲烷(ch4)为主,含小量乙烷(c2h6)、丙烷(c3h8)、丁烷(c4h10)等,非烃类气体主要为二氧化碳(c02)、氮(n2)、硫化氢(h2s)、氢(h2)和氩(ar)等。若天然气在空气中浓度为5%~15%的范围内,遇明火即可发生爆炸。
1.3 本电厂天然气发电生产、气体输送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制度。
1.4. 天然气发电,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1.5. 本公司运行部、检修部具体负责天然气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检修等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1.6.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天然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天然气的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天然气事故的发生。
1.7. 各有关部门必须遵守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经常对员工安全使用天然气进行培训。
1.8. 运行、检修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天然气操作巡检、检修维护工作,确保天然气发电生产安全。
l.9. 天然气区域的安全保护范围: . ’
1.9.1.天然气调压站、前置站红线外6米范围内的区域; . .
1.9.2.天然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1.10.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兴建与天然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进行危害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五)机动车辆启动、通行;(四)其他可能危害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确需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必须在作业前采取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有关安全部门的监护下作业。
1.11.所有人员严禁穿带钉鞋,携带手机、对讲机(非防爆型)、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安全保护范围。当进入操作区(红色区域)包括防爆对讲机也应关闭。
1.12.生产区和办公区划分开,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必须穿电厂工作服(全棉面料,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放电球,凡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须在放电球处放掉身体静电后方可进入。
1.13.阀门的开关尽量不要使用扳手,确需使用必须使用铜制扳手。
1.14.发电生产区域,严禁吸烟。
1.15.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配置的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
2. 天燃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2.1. 天然气设备设施包括:1、天然气调压站;2、燃机天然气前置模块;3、燃机进气系统和燃烧室;4、消防系统; 5、电气及控制系统;6、其他 (防腐材料、压缩空气管道及附件)等。
2.2. 天然气设施的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查。
2.3. 天然气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天然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4. 天然气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天然气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防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5. 天然气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当将其安全等设施依法报经有关部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2.6. 禁止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通过地下敷设有天然气管道车道,确需通行,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2.7. 在天然气设施的现场、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在重要燃气设施外设置围栏,凡设置围栏处,只有持检修工作票人员,运行人员,安监办特许人员方能进入。
2.8. 应当保护有关天然气设施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 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2.9. 禁止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天然气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天然气设施,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批准手续。
3. 天然气发电的运行管理
3.1. 严格遵守天然气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安全检查、泄漏检测、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天然气设施的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3.2. 天然气区域及安全保护范围严禁烟火以及一切明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分级审批制度申报,取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3.3. 值班员接到值长天然气发电投运预令后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3.3.1. 确认天然气系统所有检修工作完成,工作票全部收回,检修安全措施已拆除。
3.3.2. 电气设备绝缘检测合格,送入工作电源。3.3.3. 将各控制仪表、保护以及信号电源送电,检查表计齐全,指示正确。检查系统所属
压力表一、二次门全开。
3.3.4. 检查系统所属手动阀门结构完整,开关灵活,然后关闭。
3.3.5. 检查系统所属管道完整,各支撑完整牢固,法兰连接处螺丝无松动。
3.3.6. 检查安全阀、排空阀、排污阀处于关闭状态。
3.3.7. 检查压差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和热电偶接线无松动、破损和裸露。
3.3.8. 精滤器本体完整、液位计投入刻度清晰、指示正确。检查精滤器有无存液,若有存液,打开排污阀放净后关闭。
3.3.9. 自动气动阀工作气源管线连接牢固,无松动漏气现象。
3.3.10. 检查调压站天然气来气压力正常,在4.0±0.1mpa范围内。
3.3.11. 检查现场灭火设施齐全完整。
3.3.12.现场照明充足、卫生良好,检查通道无障碍物。
3.3.13.加热器投入,处于准备启动状态。
3.3.14.用检漏仪检查系统各法兰及阀门处无泄漏。
3.4. 天然气系统的停运以及过滤器的切换操作,必须填写操作票,经审核后严格按操作票程序操作。
3.5. 前置系统运行过程必须对以下项目进行严格监视和检查:
3.5.1 检查入口压力正常,9e机组在18.5~26.2bar范围;6b机组在18.6~22.4bar范围。
3.5.2 检查入口温度在10~60℃之间。
3.5.3 检查天然气流量9e机组为36000nm3/h左右。6b机组为12900nm3/h左右。
3.5.4 检查加热器工作正常,热水泵进出口压力正常,加热装置出口天然气温度在10~60度之间,并保持28度的过热度。
3.5.6 检查精滤器液位,若有液位显示应手动打开排污阀,排尽后关闭。检查精滤器进出口压差正常,应小于0.75bar。
3.5.7 检查系统各仪表指示正常。
3.5.8 用检漏仪检查系统各法兰及阀门处无泄漏(每班不小于三次检漏)。
3.6. 除灭火救援和天然气严重泄漏等紧急情况外,未经当值运行值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调压站的气动快速关闭阀(火警阀)。火警阀的开关由电厂中控室控制,设立专门的记录本专项纪录。
3.7. 运行值班必须严格执行巡视检查制度,应配备燃气检漏测试仪器,加强对天然气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枣,应当及时报告并消除。必须建立健全巡视检查档案。
4. 天然气发电设备的检修管理
4.1. 天然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安全规定,并在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检验。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天然气管道和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强度、气密试验和置换,确保安全无泄漏。
4.2. 天然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天然气设备的安装维修业务。 安装维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4.3 应当按规定配备专门的天然气检修队伍,配备专些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通讯设备等。
4.4定期对天然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定期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般性检测。新建管道必须在一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一至三年检测一次。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段,应当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4.5对影响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或发生管道破裂、断管等重大事故时,应当组织力量立即处理。
4.6检修部门应当建立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设备检修档案,原始数据及检修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妥善保存。
4.7检修部门对天然气管道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及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保证其灵敏可靠。
4.8技术、检修部门必需建立健全天然气设备检修、维护和巡视检查档案,建立设备台帐。
4.9在天然气安全保护区域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4.10凡在天然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检修,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4.11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设备、开启阀门。在天然气管道及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必须进行置换,确保管线、设备内天然气浓度< 0.5 % 后方可打开管线、设备。
5. 天然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5.1. 天然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5.2. 对天然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天然气事故后,必须立即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处理,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当值值长、有关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元亨。并采取讯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等措施,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5.3 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级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等级,迅速组织抢修。
6.附则
6.1本制度用于东莞虎门电厂安全生产。
6.2本制度的条文与政府安全主管单位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规定。
6.3本制度由东莞虎门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6.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1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井控培训工作,推进井控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高素质石油工程技术作业队伍,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三条 井控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遵循“按需施教、突出技能、注重实效、质量第一”的培训原则,以提高井控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为重点,根据不同的专业和岗位分级开展培训与考核。
第四条 人事劳资部作为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井控培训工作中履行井控培训整体规划、宏观管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五条 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井控培训工作;指导重点井控培训项目的设计,起草井控培训项目安排建议,协助人事劳资部编制井控培训规划;参与组织井控培训大纲和教材审定;制定钻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队伍井控培训指导意见。
第六条 各油气田企业人事劳资部门作为本单位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为井控培训工作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与支持,并会同井控管理部门开展井控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井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组织培训,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
第八条 井控培训机构应按如下程序设立:
(一)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提出申请。
(二)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论证设立井控培训机构的可行性,给予批复。
(三)提出申请企业根据批复建设井控培训机构。
第九条 井控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不同作业工况下进行防喷演习训练的教学井场(至少包括教学实验钻机或作业机一部、实验井一口、配套齐全的井控装置);
(二)具备一套全功能、适合于各种作业工况的井控模拟装置;
(三)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具、模型;
(四)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师,专职教师的配备数量应达到年平均培训人数的3‰到5‰;
(五)具备满足需求的固定教室等办学条件和学员食宿条件。
第十条 各油气田企业应根据井控培训的特点抓好培训机构的统一规划,保证资金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井控培训机构的资质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组织评估认证,每三年一次。认证工作依据井控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审核项目表中的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对评估审核合格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培训资质。
第十二条 井控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经集团公司评估认证,分数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甲级井控培训机构,低于85分的为乙级井控培训机构。
甲级井控培训机构可对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乙级井控培训机构只可以对本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
第十三条 具有国际井控认证资质(iadc认证)的井控培训机构方可承担国外市场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井控大检查应同时对井控培训机构进行相应检查,检查的结果作为对井控培训机构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各井控培训机构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专职师资队伍和兼职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 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的现场工作经历,同时取得集团公司颁发的井控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井控培训兼职教师应选聘生产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井控培训专职教师每四年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轮训一次,井控培训教师每年到施工现场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0天,并积极参与国内、国外井控培训工作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
第十九条 井控培训机构应每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各油气田企业应安排井控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本企业井控例会,安排井控培训教师参加本企业井控检查,参与井喷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二十条 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井控培训教材及井控培训考试题库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共同组织编写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根据培训对象制定相应井控培训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当明确教学目的,规定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课时,统一教学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井控培训教材编写应适应不同专业和岗位人员对井控工作的需要,分为现场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服务人员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等系列,建立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材体系。
第二十三条 井控培训教学大纲纳入集团公司员工培训指导大纲,各井控培训机构应以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为基础,并结合本油气田勘探开发的特点,参考国内外比较成熟的相关教材组织编写井控培训补充教材。
第二十四条 按照井控培训教学大纲规定,井控培训对象包括钻井专业人员、井下作业人员和井控培训教师,其中:
第12篇 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八条 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条 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
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大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筑物的业主负责。
第二十一条 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督促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消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 消防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五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二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六章 灭 火 救 援
第三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救火指挥部,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其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救助协助灭火。
7.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区域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二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三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消防法》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13篇 集气站、集输管线运营的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集气站、集输管线运营的管道天然气施工作业现场,有效杜绝天然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天然气气体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关键措施等相关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集气站、集输管线作业现场。
2 术语和简略语
2.1 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还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
2.2 爆炸极限: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 )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天然气的爆炸极限是5%-15%。
2.3 窒息性气体:使空气中氧的浓度下降,危害人体呼吸的气体。
3 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两级安全、工程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 理化性质
天然气中的最主要的成分是甲烷(化学分子式ch4),并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无硫化氢时天然气为无色、无臭、易燃、易爆气体,常温、常压下,甲烷的密度相当于空气的55%(甲烷密度/空气密度=0.55),极易挥发,易燃易爆,爆炸极限为5%-15%。当天然气不完全燃烧时产生一氧化碳。
4.2 危害
4.2.1 侵入途径:吸入。
4.2.2 健康危害:甲烷对人基本无毒,但浓度过高时,使空气中氧含量明显降低,使人窒息。当空气中甲烷达25%-30%时,可引起头痛、头晕、乏力、注意力不集中、呼吸和心跳加速、共济失调。若不及时远离,可致窒息死亡。皮肤接触液化的甲烷,可致冻伤。
4.2.3 当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5%~15%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3 安全技术措施
4.3.1对于有或可能出现天然气的场所,现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都应该接受天然气气体防护的培训。
4.3.2来访者和其他非定期作业人员在进入天然气生产作业场所前,应接受天然气气体安全防护教育,主体作业单位应与服务单位签订相关方告知书。
4.3.3集气站应在醒目地方悬挂防毒、防火、防爆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用品存放标识。
4.3.4 禁止在集气站和天然气管道运营场所使用明火。确需动火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具体执行bt.18.3《工业动火监控管理办法》。
4.3.5 人员进入集气站前必须穿戴好齐全有效的防静电劳动保护用品,并且完全释放人体静电,且要求任何人员不得在集气站内穿脱劳保。
4.3.6 外来人员进入集气站要执行门禁管理,并由站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外来人员是否具有入站条件。
4.3.7五级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不应小于22.5m;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并方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4.3.8 天然气井场、集气站及天然气放空作业点50m内严禁烟火和接打手机。
4.3.9 任何车辆不得进入井场和集气站内。因生产需要进入天然气生产现场时,车辆必须安装防火帽。
4.3.10 集气站和天然气管道运营场所至少配备以下安全检测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a)集气站应在醒目地方悬挂防毒、防火、防爆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用品存放标识;
b)集气站进站管汇区、分离器区、自用气区、污水罐区、外输区、压缩机、发电机房、食堂操作间、壁挂炉间应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每个集气站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氧气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各两台;所有气体报警仪每年检测一次且合格,否则更换;集气站内制高点设风向标2个;
第14篇 天然气事业部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发生承包商hse事故,迅速提高承包商hse管理水平,促进事业部安全文化建设整体快速推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承包商是指通过合同形式在事业部范围承担工程施工、劳务服务、技术服务的单位,包括通过合同形式承担上述工作的塔里木油田内部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天然气事业部各类承包商。
第二章承包商分类
第四条为便于管理,根据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将承包商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表1:承包商分类表
类序
类别
主要工作
第一类
工程技术类
修井、酸化、压裂、射孔、下油管、测井、试井、地面计量、液控维护、采气树维护、毛细管维护、清蜡等
第二类
设备检维修类
装置检维修、工艺流程改造、检测等
第三类
操作运行类
处理站、注气站、电站、转运站、采气队、试采队值班运行,
抢维修、机泵维护、自动化维护等
第四类
油建建设类
试采等生产装置建设、土石方工程、房屋建设、室内外装修等
第五类
运输服务类
原油拉运、污水拉运、特车服务、客运服务等
第六类
物资供应类
供应消防产品、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检测仪器、安全防护器具、劳动保护用品、危险化学品等
第七类
其它
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科研服务、生活服务等
第三章各类承包商hse管理
第五条各类承包商发生hse事故,按照油田公司相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第六条第一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新进入承包商(包括在事业部范围歇业一年以上的承包商)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通常为井下作业部、采气工程部、气藏工程部)牵头,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参加,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3,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一直在事业部服务的承包商年度安全表现考核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每年3月份以前将安全评估合格的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审定;计划经营科负责按规定与通过审定的单位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hse工作计划:由承包商根据年度工作预测,分区块编制hse计划书,报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事业部相关领导审查、审批。
⑶下达工作任务: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生产任务,按照hse业绩同等优先的原则选派承包商。工作任务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同时下达书面hse风险提示说明,并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签订《hse要求传达确认书》。
⑷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将hse计划书中的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落实到现场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9的各项要求。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9进行监督检查。
⑸日常hse表现考核:每一个项目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修井及为修井服务的承包商由井下作业部负责考核,其余项目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9进行。考核结果一式五份,作业区站队、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⑹年度hse表现考核:承包商年度安全表现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科参与,日常hse表现结果占70%、承包商内部hse管理占30%,最终为承包商评定一个年度hse业绩分值。
第七条第二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科、计划经营科参与,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4,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将合格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讨论确定(需要招标确定的承包商,按第四类承包商进行管理)。由计划经营科按照规定与讨论确定的单位签订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hse工作计划:由承包商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编制hse计划书,报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事业部相关领导审查、审批。
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将hse计划书中的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落实到现场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0的各项要求。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0进行监督检查。
⑷hse表现考核:每一个项目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0进行。考核结果一式五份,作业区、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第八条第三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通常为地面工程部)负责,安全科、计划经营科参与,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5,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将合格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讨论确定(需要招标确定的承包商,按第四类承包商进行管理)。由计划经营科按照规定与讨论确定的单位签订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承包商内部hse管理:有感领导得到充分体现,承包商领导由承诺、员工有监督;应建立hse激励机制并严格兑现,至少将工资总额的10%用做hse考核奖惩;hse激励制度和实施情况报送作业区备案。
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按照甲方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hse工作,达到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1的各项要求。作业区属地主管、安全环保科负责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1进行监督检查。
⑷hse表现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表现考核。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完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1进行。考核结果一式五份,作业区、计划经营科、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第九条第四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新进入承包商(包括在事业部范围歇业一年以上的承包商)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通常为生产办、地面部、设备科、安全科)牵头,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参加,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6,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一直在事业部服务的承包商年度hse表现考核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每年3月份以前将安全评估合格的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审定;计划经营科负责在审定范围内招标选择承包商(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审定范围以外招选承包商,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由计划经营科将评估合格者报事业部主管领导审批);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应明确列出hse费用及保障承诺;计划经营科负责按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hse工作计划:由承包商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编制hse计划书,报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事业部相关领导审查、审批。
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将hse计划书中的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落实到现场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2的各项要求。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组、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2进行监督检查。
⑷日常hse表现考核:每一个项目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试采建设工程由生产办负责考核,成立有项目组的建设工程由项目组负责考核,其余项目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2进行。考核结果一式四份,考核负责单位(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⑸年度hse表现考核:承包商年度hse表现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科参与,日常hse表现结果占70%、承包商内部hse管理占30%,最终为承包商评定一个年度hse业绩分值。
第十条第五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由事业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参与,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7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将合格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讨论确定(需要招标确定的承包商,按第四类承包商进行管理);计划经营科负责与通过审定的单位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承包商内部hse管理:承包商应建立hse激励机制并严格兑现。
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3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hse工作。生产办公室、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3进行监督检查。
⑷hse表现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由事业部生产办公室或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3进行。考核结果一式四份,考核负责单位(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第六类承包商hse管理的责任主体为采办事业部,天然气事业部只负责供应商现场服务的hse管理,现场服务期间承包商必须遵守属地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发生违章行为,事业部物资办公室负责向采办事业部及油田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第七类承包商中,从事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科研服务的承包商,hse管理原则上按第二类承包商要求;从事生活服务的承包商,hse管理原则上按第三类承包商要求。
第十三条各类承包商hse考核结果的运用: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承包商,日常hse表现考核结果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之一,85分(含)以上按100%结算合同款,60(含)-75分按90%结算合同款,75分(含)-85分按95%结算合同款,60分以下按70%结算合同款。
第四类承包商一年内连续2次hse考核得分超过90分(含),事业部在同类项目免招标一次,直接与该承包商独家议标;一年内连续2次hse考核得分低于80分,取消一次投标资格。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承包商,年度hse表现考核结果作为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安排工作量的依据之一,年度hse表现考核80分(不含)以下的承包商停签年度服务合同一年,第四类承包商停止一年在事业部投标资格;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任务应遵循hse业绩同等优先的原则,承包商年度工作量应与上一年hse业绩大致对应。
第五类承包商一年内连续2次hse考核得分超过90分(含)或低于80分,事业部书面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企管与法规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汇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表彰或处理。
第十四条hse合同应针对项目明确具体的考核奖惩内容,各类承包商在本细则中对应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运用都应明确签订在hse合同中。hse合同内容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审查把关。
第五章各类承包商现场hse要求及目视化管理
第十五条各类承包商应当严格按照油田公司hse体系要求和相关标准组织开展hse工作,保证油田公司各项hse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为加强现场hse管理,便于监督、检查和考核,将各类承
包商现场hse要求及目视化管理明确如下。
类序
类别
现场hse要求及目视化管理
第一类
工程技术类
修井队按油田公司关于钻、试、修井相关标准执行。为修井服务的承包商由修井队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员工佩带黄色入厂许可证;劳保着装执行钻、试、修井标准,安全帽为黄色;上岗证佩戴在胸前,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hse计划书配发到现场,计划书中的hse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其他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员工佩带黄色入厂许可证;劳保着装执行油气处理场站标准,安全帽为黄色;上岗证佩戴在胸前,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hse计划书配发到现场,计划书中的hse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类
设备检维修类
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员工佩带黄色入厂许可证;劳保着装执行油气处理场站标准,安全帽为黄色;上岗证佩戴在胸前,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设备工具按《工用具入厂及定期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并粘贴标签;hse计划书配发到现场,计划书中的hse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需要时按标准实施隔离。
第三类
操作运行类
按甲方人员一个标准要求,安全帽为黄色。
第四类
油建建设类
在已投产装置区进行改扩建的承包商按设备检维修类承包商要求。承担未投产的油建工程和土建工程的承包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统一着装(工衣、工裤、工鞋),工鞋应具有防砸功能,禁止穿布鞋、胶鞋,安全帽为黄色;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
第五类
运输服务类
驾驶证、行车证、特种作业操作证随车携带;进入油气场所戴防火罩;按指定位置停放;吊装等特种作业按相关安全标准执行。
第六类
物资供应类
现场服务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教育,进入油气场站穿属地提供的工衣、工鞋。
第七类
其它
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科研服务的承包商按物资供应类承包商现场服务的标准要求;生活服务类承包商要求统一着装,各种证件现场统一管理。
第六章事业部内部管理及考核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科负责统计管理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结果,定期向计划经营科、财务资产科书面递送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计划经营科是招选承包商和合同结算的责任部门,应保证所有备选承包商和邀标单位均符合相应的招选条件,保证承包商hse表现考核结果严格按本细则要求体现在合同结算中。
第十九条;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任务应遵循hse业绩同等优先的原则,承包商年度工作量应与上一年hse业绩大致对应。
第二十条事业部hse委员会会议设承包商hse管理专题,安全科通报承包商hse业绩考核情况、计划经营科通报承包商资格变化情况、财务资产科通报结算情况、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承包商工作量安排情况。
第二十一条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承包商安全管理负责,部门负责人述职应包括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纳入业绩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开始试行。
第15篇 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安全使用行为,保障公司员工、家属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安全使用天然气、天然气设施保护、维护和生产及居民用气等内容进行了要求。
第三条各用气单位应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气泄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燃气公司、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条各用气单位应对天然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属地的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单位的,资产所有单位负责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燃气公司的,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做好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单位、居民用气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 天然气调压站
第八条调压站应建立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巡视检查路线图。
第九条调压站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内。
第十条调压站内避雷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十一条调压站设备应实行目视化管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标识齐全、着色规范,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各种仪表显示准确。
第十二条调压站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定期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供气设备进行保养。
第十三条天然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径大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米以上;当放散管直径小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米以上。
第十五条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小于3米。
第十六条调压箱应防雨、防尘、接地牢固,各种仪表显示准确;调压箱内的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应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七条改建、扩建燃气管网及主要燃气设施,应保存原有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 天然气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天然气设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气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天然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天然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挖掘、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铺设管道、打桩、挖掘等可能影响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供气单位共同制定天然气设施保护方案,执行《矿区服务事业部院区动土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天然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天然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供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探测或者开挖。
第二十二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6.5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5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各0.5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高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
第二十三条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点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见表-1。
表-1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防火间距表(米)
燃气放散管管口至下列明火、散火花
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米)
明火、散火花
25
民用建筑、燃气热水炉间
12
重要公用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0
道路(路边)
主 要
10
次 要
5
第二十四条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表(中压管道0.01≤p≤0.4mpa),见表-2。
表-2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表(米)
(中压管道0.01≤p≤0.4mpa)
项目
中压地下燃气管道(米)
给水管
0.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2
电力电缆
直埋
0.5
在导管内
1.0
通讯电缆
直埋
0.5
在导管内
1.0
其他燃气管道
dn≤300毫米
0.4
dn>300毫米
0.5
热力管
直埋
1.0
在管沟内(至外壁)
1.5
第二十五条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表(中压管道0.01≤p≤0.4mpa),见表-3。
表-3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表(米)
(中压管道0.01≤p≤0.4 mpa)
项目
地下燃气管道(米)
(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
0.15
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0.15
电缆
直 埋
0.50
在导管内
0.15
第二十六条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平行净距离,见表-4。
表-4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平行净距离(米)
其他管道
及设备
给排水管
蒸汽管
电缆引入管、进线管
照明电缆
电表、保险器、闸刀开关
明设
暗设
距离(米)
0.1
0.1
1.3
0.1
0.05
0.3
第二十七条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交叉净距离,见表-5。
表-5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交叉净距离(米)
其他管道及设备
给排水管
蒸汽管
明敷照明线路
明敷动力线路
电表、保险器、闸刀开关
距离(米)
0.01
0.01
0.015
0.15
0.3
第二十八条院区内地下天然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聚乙烯塑料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三)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二十九条天然气管道阀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阀门井内无积水、无杂物、无塌陷。
第三十条天然气管道凝水缸不应有泄漏、腐蚀、堵塞等现象。
第三十一条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跨越道路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章 生产场所及居民用气
第三十二条天然气锅炉房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锅炉房,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将火种和手机等带入天然气锅炉房及燃气设施间、计量间等用气场所。
第三十三条天然气锅炉房应设置天然气泄露自动报警装置,每年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应配备便携式燃气报警探测器,由值班人员定期对燃气管道接口处进行探测,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天然气锅炉房燃气管道上应安装检漏装置、低压和超压报警连锁切断装置。
第三十五条天然气泄露自动报警装置的探测器安装位置应距屋顶0.5-1.0米,方向向下;探测器的室内有效距离不宜大于7.5米,室外不宜大于15米。
第三十六条天然气设施及计量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燃气管道压力表应标识上、下限值,压力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
第三十七条在用气场所内实施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有效的作业方案并办理作业许可。
第三十八条天然气锅炉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位置;
(二)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欧姆;
(三)天然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四)燃气阀组管道上应安装检漏装置、低压和超压报警连锁切断装置。
第三十九条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天然气锅炉房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手动阀门及燃气泄漏自动切断阀,阀门安装高度不超过1.7米;
(二)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三)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放散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第四十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应当测量各连接接头间的电阻值和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它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03欧姆时,应设导线跨接;当管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以不跨接导线。
第四十一条餐饮场所天然气进口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手动切断阀和燃气泄露自动切断阀;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十二条餐饮场所厨房内应通风良好,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和独立的防爆型机械送排风系统,报警器每年由专业机构进行一次监测。
第四十三条燃气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燃气软管与管道、燃气器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二)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软管至少每两年更换一次。
第四十四条基地物业、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单位、居民用气安全检查。
第四十五条开展居民生活用气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探测燃气表、管道接口处是否渗漏燃气;
(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燃气软管使用情况;
(三)卧室内严禁设置燃气设备、设施,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米,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小于0.1米;
(四)燃气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并不得有接口;
(五)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热水器应选用强制排烟系统,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
(六)检查居民安全使用天然气情况,宣传燃气使用安全知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和监控系统等组成。
(二)燃气设施,是指气化站、高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三)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餐厅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四)调压箱(柜),是指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五)调压站,是指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
(六)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2.5mp
b
1.6mp
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mp
b
0.4mp
中压燃气管道
a
0.2mp
b
0.01mp
低压燃气管道
p﹤0.01mp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中未规定的内容执行公司《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本规定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