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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理办法5篇

发布时间:2022-12-22 12:12:05 查看人数:61

司法管理办法

第1篇 _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办法

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工作,根据《__商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总部及省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省公司法务专员任职资格由省公司和法务部共同确定,由于法务专员工作性质特殊,工作内容向省公司总经理和法务部负责,按照总部统一要求完成省公司各项法务工作。

二、工作职能

(一)职能定位

核心职能:

1、协助法务部处理所在省公司内各类相关法律事务;

2、负责组织打击本区域的假冒伪劣产品;

3、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区打假工作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文书资料;

4、为省公司提供法律咨询、保障。

工作权限:

1、法律事务筹划的建议权;

2、合同的法律审核权;

3、手续不符法规要求时拒绝签审的权力;

4、合作伙伴的资信调查权;

5、针对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建议权;

6、其它经公司批准赋予的权限。

(二)工作职责:

1、及时发现省公司内常见问题,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2、协助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负责制订并审核各类法律文件;

3、协助法务部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法务工作;

4、协助总部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正,参与公司重大合同谈判、签订,对公司各类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5、负责对公司合同档案的管理;

6、协助处理危机公关、政府部门投诉等事件的协调、沟通和处理;

7、协助处理子公司筹建及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法律事务工作;

8、负责办理省公司内知识产权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事务;

9、代表子公司处理各类仲裁、诉讼案件;

10、公司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编制配置

各省公司按照总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编制配置法务专员。

四、日常管理

1、日常考勤

省公司专职法务专员省公司编制,业务受法务部指导,日常管理以省公司为主,考勤管理由省公司进行。

省公司法务专员的录用、转正,提职、提薪等人事事项,由省公司总经理比照省公司人员管理流程报批。法务专员的离职必须按照总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由省公司报法务部和公司领导决定后方可实行。

2、月度会议

法务部每月召开法务专员工作会议,传达总部相关政策精神,听取上月工作汇报与下月工作计划,并就当前工作难点、要点进行讨论解决。法务部还将利用各种会议,适时安排各项法律方面的培训及研讨,提高法务专员专业能力,帮助其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法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法务专员会议。

3、出差管理

法务专员出差完成省公司总经理和法务部安排的各项法务工作。法务专员在出差前须将出差行程经省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备法务部,出差完毕后三日内将出差报告上报省公司经理和法务部。

4、费用管理

省公司法务专员相关费用标准参照总部统一费用标准,其费用由省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审核。

五、考核办法

法务专员的考核采取季度考核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

1、 考核原则:法务专员考核采取省公司及法务部双向考核的原则,省公司主要从日常工作配合程度、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法务部主要从其法务工作技能、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等专业方面进行。

2、 考核方式:

(1)日常考核按季度由省公司和法务部共同进行。

(2)考核采用扣分制。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法律问题咨询指导

合同审核

打假实效

法律事务情况

报告提交

(3)季度考核结果将按比例计入年度考评。

(二)年度考评

省公司法律专员的年度考评参照公司当年度总体考评办法,由省公司与法务部共同进行。考核权重省公司占比60%,法务部占比40%。

考评主要内容:

a. 日常工作完成情况50%

b. 季度报告质量20%

c. 出差报告质量10%

d. 省公司反馈意见20%

e. 对法务工作的建设性意见(加分制)

年度考评由省公司总经理与法务部共同进行,行政人事部统计汇总。 考评结果计入个人业绩档案,与年底利润分配挂钩,并作为下年度调薪的参考依据。

六、档案与社保

法务专员入职后人事档案由其省公司托管,社会保险也由其省公司给予办理并予以缴纳。

七、转岗及解职

法务专员需要转岗或解职时,须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报行政部核准。

八、注意事项

法务专员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务专员工作权限及职能开展,不得超越此权限及职能开展工作,一经查处,法务部、人事部将有权对该员工给予辞退或调离其它工作岗位。

第2篇 建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晋城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范法律事务管理,促进__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__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__公司法律事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勤勉尽职的原则。

第三条__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包括:

1、为__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审核__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

3、组织参与__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对外担保、租赁、资产转让、资源整合等涉及__公司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的法律事务。

4、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考核和指导合同的签订、履行;组织协调合同纠纷事宜;参与__公司重大合同的调研、谈判和起草工作。

5、接受__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__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6、外聘律师选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7、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__公司企业管理部是__公司的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__公司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重大经营决策法律论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第七条__公司各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应进行法律论证。__公司各单位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时,应当由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组织进行专门论证,并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论证结果交由__公司企业管理部论证,并由外聘律师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第八条法律论证的主要内容为:审查论证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重大经营决策潜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重大经营决策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九条重大经营决策未经法律论证,一律不得开展;经过法律论证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时,要及时给予纠正。

第十条各单位向__公司报送涉及企业改制、并购、投融资方案,以及要求__公司出面协调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附相关法律论证情况。

第十一条__公司各单位每半年应将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经营决策以汇总表(附表1)的方式报送__公司企业管理部。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法律论证情况,决策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的日常法律事务由各单位自行办理,重大复杂、无法自行处理的法律事务一般应交由__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需要__公司外聘的律师提供服务的,应事先填写外聘律师服务申请卡(附表2),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需聘请律师的必须报__公司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一节合同管理总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等与合同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管控制。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原则: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有效监控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节 合同订立

第十七条 合同订立实行经办负责制,经办人应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履行情况负责。合同需第三方履行的,经办人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时,经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并建立用户资信档案。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应当优先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或者不宜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合同示范文本时,应由经办部门草拟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合同应标明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姓名。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验收标准和方式。

3、价款或酬金及支付方式。

4、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合同争议、纠纷解决方式。

7、合同变更或解除。

8、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9、合同签章及签订时间。

10、其它需要标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示范合同文本中未选择的项目或未约定的空白栏,应当填写'无'字样。

第三节 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__公司企管部为合同管理部门,审核__公司各职能部门经办的各类合同:

(一)机电部经办的购销合同;

(二)生产技术中心经办的勘察设计类合同、基本建设类合同、技术类合同等;

(三)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以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由其自行审核,并对其自行审核的合同的合法性负责。授权分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原则上由分公司自行审核,但下列合同应报送__公司专业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复审:

(一)使用__公司自有资金,但单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

(二)与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合同;煤炭销售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各分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应报送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复审的合同,由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自行组织评审,评审完毕,携带评审表及审核所需资料(中标通知书或相关决定)在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__公司各职能部门所签合同,应经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相关专业部门'是指__公司相关业务专业管理部门及__公司财务中心。相关业务专业管理部门对业务工作合理性负责审核,财务中心对款项及收付方式合理性进行审核。合同管理部门对合法性负责审核。

第二十七条经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下列合同,应报送__公司分管合同的领导审核:

一、部门经办的合同:

(一) 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二) 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经办的合同:

分公司签订的需经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复审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及其它需经分管合同的领导签字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经__公司分管合同的领导审核后,需报送__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合同:

一、部门经办的合同:

(一)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二)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经办的合同:

(一)授权分公司签订的使用__自有资金,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二)与集团公司以外签订的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煤炭销售合同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及特别需要总经理批准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需报送董事长批准的合同:

一、部门经办的合同:

(一)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二)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经办的合同:

(一)授权分公司签订的使用__自有资金,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二)与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签订的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及特别需要董事长批准的合同。

以上合同价款的划分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需要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应通知__企业管理部参与合同的谈判、并按照合同审核程序表(见附表3)履行签订合同程序。

第三十一条各子、分公司及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所经办合同的签订、履行、存档等管理工作。经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应在合同审核后一个工作日内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资料包括前期调研资料、相对方的资质、中标通知书、审批卡、合同文本等与所签合同有关的所有资料。__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合同经办部门应当于每月28日前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送上月签订合同汇总表(附表4)和签订合同明细表(附表5),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予以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节合同履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合同经办部门应当确保合同全面履行。严格执行先审核后签约的程序,禁止先履行后签约的行为。

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各子、分公司及__公司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每半年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履行情况表(附表6)报送时间分别为7月10日前和次年元月10日前。

第三十三条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审计、监察、计划、财务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合同评审,主要评审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合法性;

(二)合同审核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合同履行情况;

(四)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五)合同标的的使用情况;

(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情况;

(七)其它与合同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如果我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五条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部门除应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还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报送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发生合同争议,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争议发生起七日内仍无法解决的,应当将争议及时报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在受理争议起三日内组织争议处理小组,拟定处理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并应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授权委托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__公司行政办公室是授权委托书办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代理事项的,代理人应按要求填写授权委托申请表(附表7),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__公司行政办公室办理授权委托书(见附表8)。

第四十条授权事项的代理期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每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统一办理年度授权委托书更换手续。

第四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内容发生变动的,代理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原授权书应交回__公司行政办公室废止。

第四十二条代理人负责对授权事项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代理人应当于每季度首月的5号前,向行政办公室反馈上季度授权委托事项阶段性完成情况(附表9)。年末应同时反馈全年授权委托事项完成情况。

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届满或授权事项完成时,应当向委托人反馈授权委托事项全面完成情况。

第五章 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四十四条__公司行政办公室是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应制定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刻制申请,由__公司行政办公室召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初审,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行政办公室出具介绍信,由承办部门(单位)到公安机关刻制。

合同专用章刻制后三日内,应向__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作印模备案(附表10),__公司行政办公室下文启用,并确定保管及使用办法。

第四十六条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并报__公司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停止使用合同专用章的,应在合同专用章注销后七日内向__公司行政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办理注销备案时应附报注销原因、公告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诉讼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事务,是指以__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裁决的所有争议法律事项。

第四十九条__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诉讼事务,应事先向__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汇报,并在__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全程指导下办理。

第五十条__公司有关部门及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或者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以备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一条法律纠纷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经办人应全程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处理纠纷,并对纠纷的责任实行终身负责。

第五十二条__公司各单位将本单位当年度办理的诉讼案件统计情况列表(附表11)在当年12月25日前向__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列表内容包括诉讼案件的件数、当事人情况、案由、标的额、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及方式、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数额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相关规定,本办法未作详细规定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__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__企字[2005]第223号文件《晋城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表格1-11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表格.doc

第3篇 石油销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基本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解决的意见与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向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并配备具有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法务人员具体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全面负责或参与处理公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第五条公司法律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和双向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对所从事的每一项业务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确保本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二)对贯彻上级单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等方面向上级单位负责,确保法律信息真实与畅通,维护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务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与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处理。

第三章 法律业务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公司应健全各项法律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专项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公司的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出具涉及公司或所属企业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等方面的证明、承诺、说明、确认、授权等,如确需出具,应在法律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统一出具,并由法律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证、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由各级法律事务部门签收。其他部门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不得擅自签收,应立即送交法律事务部门。

第八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考试报名条件后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转岗。所属企业应鼓励和支持法律岗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

(三)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其它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对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应拟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第十二条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相关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经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及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书面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完善法律授权制度,授权手续由法律事务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法律事务部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及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对其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知悉的相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保守秘密。

第四章 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法律意见书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批,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二十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意见书的分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履行向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报告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下列情形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兼并、破产、解散、清算等活动。

(三)资产的转让、出租,转让股权,发行债券、股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上市融资等企业资产处置方面的活动;

(四)所属企业子公司的设立,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

(五)企业资本经营决策,包括大额融资(大于100万元)、对外拆借,向其他企业投资、联营、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

(六)决定大额索赔(大于100万元)

、行政复议、听证、起诉、上诉、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的提起:

(一)公司总经理指派或批示;

(二)公司总法律顾问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领导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业务主办部门。

第二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按以下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法律事务部门及时解答;或法律事务部门主动指导。

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主要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进行,法律事务部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事务咨询单格式见附件2)。法务事务咨询应在'法务信息系统'上进行。

第二十四条法律意见书中,不得出现'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条件'等不确定措辞。对无法查证的事实或者不能确定意见的事项,应要求其做出说明或发表保留意见,并指出此事项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书。

第五章 纠纷案件管理

第一节 纠纷案件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和修订;

(二)组织处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和所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三)负责办理需要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审批、授权或需向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备案、报告的纠纷案件呈报及处理事宜;

(四)对公司所属部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公司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建立纠纷案件处理台账;

(六)负责办理纠纷案件所必须的授权事宜;

(七)负责公司纠纷案件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按照业务分工,协助产品经销公司法律事务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协助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负责纠纷案件管理的部门或有关专职人员应建立公司纠纷案件处理台帐,详细记载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每年应向产品经销公司书面报告两次公司纠纷案件工作综合情况。上半年情况应于每年7月5日前呈报,全年情况应于次年1月5日前呈报。

第三十条纠纷案件业务报表必须按统一格式每季度上报。

第二节 管理权限

第三十一条公司负责管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除重大纠纷案件之外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公司发生重大纠纷案件时,应上报产品经销公司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视为重大纠纷案件:

(一)涉外纠纷案件;

(二)涉诉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100万元)纠纷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股东方重大权益或对股东方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产品经销公司要求报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节 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规定上报纠纷案件时,应向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证据;

(二)专职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有关的起诉状、应诉答辩材料;

(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五)拟选案件诉讼(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六)拟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情况(如有);公司应通过法律事务信息系统上报。

第三十五条应诉案件应自首次接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主诉案件应当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且决定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十六条公司所发生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纠纷案件外的其他各类纠纷案件,应当向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进行备案,备案不影响案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提交备案的书面报告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发生后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案件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四)处理结果。包括一审、终审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向产品经销公司备案纠纷案件,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规定:

(一)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自决定起诉、决定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二)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被处罚人的,自应诉通知或处罚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三)一审诉讼案件,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的,调(和)解协议签署前备案申报;

(五)已审结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部门不得隐瞒纠纷案件。

第四节 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视案情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公司为当事人起诉、应诉、仲裁的纠纷案件,代理人由总经理进行委托,代理人的选聘建议以及办理委托事宜由纠纷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选聘律师作为个案代理人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代理人能力和业绩、代理费用等因素,保证案件得以及时、经济、有效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纠纷案件代理人为公司内部员工的,应当具备以下两条以上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有处理纠纷案件的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四十四条案件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有关案件的代理人或承办人应向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提交结案报告,会同案件主要材料、结案法律文书形成案件档案(一式两份),由纠纷案

件处理部门和档案部门各存一份。

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办案经过、处理结果、经验教训等书面材料。

第四十五条综合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企业所聘律师的管理,对其代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

第六章 商标管理

第一节 商标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十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综合办公室承担以下主要商标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二)履行《公司章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履行保护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参与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使用的集团公司商标进行管理、保护和有关信息的收集;

(四)负责向产品经销公司上报公司拟使用集团公司商标计划;

(五)对商标的使用、保护等事项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建议。

(六)负责组织安排商标专业知识培训及指导;

(七)负责公司商标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

第二节 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七条对外进行合作时,《合营协议》《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商标使用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商标授权许可。

第四十八条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一)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集团公司对拟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由集团公司与被许可单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被许可单位在三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机构存查,并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第三节 商标标识的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标识,应依据集团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制标准,依照集团公司标识管理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商标标识印制。

第五十条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信誉良好企业。

第五十一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对商标名称、持有人、开始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节 商标的保护

第五十二条商标注册信息和使用信息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应予以保护。集团公司vi手册、施工手册等设计文件资料属于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第五十三条各部室以及员工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团公司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在产品经销公司的指导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保障

第五十四条公司管理层应为法律事务部门广泛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给予保障,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并不得阻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规章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库(包括计算机法律数据系统)。

第五十六条对法律事务人员及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应选择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且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审批后聘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五十九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经授权私自对外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二)超越授权范围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三)应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没有提起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

(四)借办案之机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

(五)在承办经济案件中玩忽职守或重大疏忽造成损失的;

(六)对纠纷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并因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纠纷案件承办人有阻挠、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八)拒报、延报、谎报、瞒报、漏报纠纷案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案件纠纷管理规定的。

经纠纷案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纠纷案件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且已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纠纷案件管理或承办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六十三条对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为企业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公司对于商标管理工作突出和对商标权益保护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需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4篇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试行办法

f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以本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诉讼、非诉讼、签订合同等法律事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某种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法律性文件。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二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原则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 行使职权。

董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委托他人作为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董事长授权委托的职权。委托书一般一年办理一次,根据具体情况,董事长可对委托内容和权限进行调整。

第六条 受托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经济违规行为,无重大劣迹,能够胜任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委托。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为公司内外部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授权委托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授权委托管理,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三章 授权委托管理程序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依据业务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发。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如下内容: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单位、职务、授权事项及范围、有效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依据业务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授权代理事项:

1、由被授权人填写申请表,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代理事项范围、代理事项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内容;

2、被授权人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经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3、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4、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同意的申请表送交到法律工作部门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手续。

第十三条 法律工作部门在授权委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法律工作部门须在接到被授权人提交的申请表后,一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被授权人递交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授权代理申请书,于一日内办理授权委托书;

3、对统一办理的授权委托书登记备案;

4、协助财务、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不定期审核;

5、保守授权委托事项秘密。

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需变更授权范围的,由法定代表人做出变更授权委托书,原授权委托书由法律工作部门收回作废。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业务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该期限必须在受托人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内。

受托人员依所委托事项的范围、权限完成相关事宜,不得假借授权谋求私利,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受托事项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十六条 受托人可在有效期满前15天提出继续代理授权的申请,法定授权人根据需要和被授权人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延长有效期。

第十七条 受托人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做好销售、回款等的衔接工作,保证销售、回款的安全性、及时性。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受托人持有,合同管理部门及受托人所在部门分别备案,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丢失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及时补办,并及时通知相关方,避免出现差错。

第二十条 受托人要提前终止所代理的授权工作,应提前15天向授权人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受托事项可由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进行转委托的,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

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对未授权转委托的事项,受托人不允许转委托代理。但是受托人有正当理由并有证据证明转委托代理是在某种特殊原因和特殊条 件下,为了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将一部分或全部代理权委托他人代理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转委托的,应与第三人签订转委托协议,交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授权代理通常采用一般代理,需进行特别代理的,须在委托书中明确特别代理权限及事项。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理权限终结,受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委托书交回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法律工作部门协助纪委、财务部、审计部应不定期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核查,发现有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应做出及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受托人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及委托期限终止后,仍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的行为,以及被授权人不履行委托义务或者履行委托事项不符合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办理的授权委托行为继续有效。未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该补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5篇 工贸油品调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想》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向工贸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全面负责或参与处理公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解决的意见与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法律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和双向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对所从事的每一项业务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确保本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二)对贯彻上级单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等方面向上级单位负责,确保法律信息真实与畅通,维护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务由公司企业发展部与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处理。

第三章 法律业务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公司应健全各项法律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专项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务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法律事务由企业发展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出具涉及公司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等方面的证明、承诺、说明、确认、授权等,如确需出具,应在企业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统一出具,并由企业发展部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证、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由企业发展部签收。其他部门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不得擅自签收,应立即送交法律事务部门。

第七条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考试报名条件后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转岗。公司应鼓励和支持法律岗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法务管理专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

(三)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其它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第九条 法务管理专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对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应拟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相关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经企业发展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及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书面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完善法律授权制度,授权手续由企业发展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发展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企业发展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法务管理专员及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对其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知悉的相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保守秘密。

第四章 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法律意见书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公司企业发展部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经理审批,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是法律意见书的分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履行向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报告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的下列情形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兼并、破产、解散、清算等活动。

(三)资产的转让、出租,转让股权,发行债券、股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企业资产处置方面的活动;

(四)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

(五)企业资本经营决策,包括大额融资(大于100万元)、对外拆借,向其他企业投资、联营、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

(六)决定大额索赔(大于100万元)、行政复议、听证、起诉、上诉、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的提起:

(一)公司经理指

派或批示;

(二)公司总法律顾问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领导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业务主办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按以下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法律事务部门及时解答;或法律事务部门主动指导。

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主要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进行,法律事务部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事务咨询单格式见附件2)。法务事务咨询应在“法务信息系统”上进行。

第二十三条 法律意见书中,不得出现“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条件”等不确定措辞。对无法查证的事实或者不能确定意见的事项,应要求其做出说明或发表保留意见,并指出此事项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展部应与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书。

第五章 纠纷案件管理

第一节 纠纷案件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展部是公司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和修订;

(二)组织处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

(三)负责办理需要集团公司、工贸公司审批、授权或需向集团公司、工贸公司备案、报告的纠纷案件呈报及处理事宜;

(四)对公司所属部门、驻站纠纷案件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公司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建立纠纷案件处理台账;

(六)负责办理纠纷案件所必须的授权事宜;

(七)负责公司纠纷案件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按照业务分工,协助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驻站按照业务分工,协助公司企业发展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负责纠纷案件管理的部门或有关专职人员应建立公司纠纷案件处理台帐,详细记载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每起纠纷案件都应向工贸公司报告。

第二十九条 纠纷案件业务报表必须按统一格式每季度上报。

第二节 管理权限

第三十条 油品调运分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管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案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管理除重大纠纷案件之外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公司发生重大纠纷案件时,应上报工贸公司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视为重大纠纷案件:

(一)涉外纠纷案件;

(二)涉诉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100万元)纠纷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股东方重大权益或对股东方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工贸公司要求报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节 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规定上报纠纷案件时,应向工贸公司企业发展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证据;

(二)专职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有关的起诉状、应诉答辩材料;

(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五)拟选案件诉讼(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六)拟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情况(如有);公司应通过法律事务信息系统上报。

第三十四条 应诉案件应自首次接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主诉案件应当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且决定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所发生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纠纷案件外的其他各类纠纷案件,应当向工贸公司企业发展部进行备案,备案不影响案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 提交备案的书面报告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发生后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案件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四)处理结果。包括一审、终审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工贸公司备案纠纷案件,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规定:

(一)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自决定起诉、决定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二)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被处罚人的,自应诉通知或处罚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三)一审诉讼案件,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的,调(和)解协议签署前备案申报;

(五)已审结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不得隐瞒纠纷案件。

第四节 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视案情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公司为当事人起诉、应诉、仲裁的纠纷案件,代理人由经理进行委托,代理人的选聘建议以及办理委托事宜由纠纷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选聘律师作为个案代理人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代理人能力和业绩、代理费用等因素,保证案件得以及时、经济、有效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纠纷案件代理人为公司内部员工的,应当具备以下两条以上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有处理纠纷案件的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四十三条 案件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有关案件的代理人或承办人应向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提交结案报告,会同案件主要材料、结案法律文书形成案件档案(一式两份),由纠纷案件处理部门和档案部门各存一份。

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办案经过、处理结果、经验教训等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企业所聘律师的管理,对其代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

第六章

商标管理

第一节 商标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综合办公室承担以下主要商标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二)履行《公司章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履行保护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参与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使用的集团公司商标进行管理、保护和有关信息的收集;

(四)负责向工贸公司上报公司拟使用集团公司商标计划;

(五)对商标的使用、保护等事项向工贸公司提出建议。

(六)负责组织安排商标专业知识培训及指导;

(七)负责公司商标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

第二节 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 对外进行合作时,《合营协议》《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商标使用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商标授权许可。

第四十七条 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一)向工贸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集团公司对拟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由集团公司与被许可单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被许可单位在三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机构存查,并报工贸公司备案。

第三节 商标标识的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标识,应依据集团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制标准,依照集团公司标识管理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商标标识印制。

第四十九条 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信誉良好企业。

第五十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应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对商标名称、持有人、开始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节 商标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商标注册信息和使用信息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应予以保护。集团公司vi手册、施工手册等设计文件资料属于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第五十二条 各部室以及员工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团公司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在工贸公司的指导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保障

第五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为企业发展部广泛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给予保障,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并不得阻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规章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企业发展部可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库(包括计算机法律数据系统)。

第五十五条 对法务管理专员及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第五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应选择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且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审批后聘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五十八条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经授权私自对外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二)超越授权范围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三)应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没有提起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

(四)借办案之机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

(五)在承办经济案件中玩忽职守或重大疏忽造成损失的;

(六)对纠纷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并因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纠纷案件承办人有阻挠、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八)拒报、延报、谎报、瞒报、漏报纠纷案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案件纠纷管理规定的。

经纠纷案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对于纠纷案件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且已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纠纷案件管理或承办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六十二条 对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为企业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于商标管理工作突出和对商标权益保护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司法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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