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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 船舶试航、试车;
(三)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 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 船舶悬挂彩灯;
(六) 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 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 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 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 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 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 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 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 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 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 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 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 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 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 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 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 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 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 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 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特殊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范围内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修订__股份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特殊作业。
(二)下列作业需申办作业票
1.工业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3.动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
4.临时用电作业:公司范围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5.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6.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7.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8.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项目。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安全职责
第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全公司特殊作业的管理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和监护公司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生产协调部负责各项作业中的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认真贯彻、落实、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各项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
第七条 申办作业票的程序
(一)由作业所在单位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作业票由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第八条 作业票的内容
(一)作业票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二)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三)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四)明确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第九条 作业票的使用要求
(一)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二)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三)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四)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五)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规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第十条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
(一)公司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1.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2)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3) 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4)天然气回收装置及场内的加热炉、蒸馏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5)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2.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罐区,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3)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4)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5)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3.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在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5)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6)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4.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二)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一般情况下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禁止动火。紧急情况下经请示本级动火审批人批准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紧急动火措施,事后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及方案。
(三)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车、消防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四)凡动火作业涉及其他特种作业的,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票,严禁以《工业动火作业票》代替。
(五)机具要求
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六)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七)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1.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气体检测超过1h后动火的,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3.与动火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可加装安全锁具),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八)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1.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分析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2.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要采样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和氮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5%~2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h。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采样分析。
3.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动火施工作业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4.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九)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1.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除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2.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第3篇 隧道掌子面作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项目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触犯法律的一律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严格按照项目部的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不得私自更改技术交底和现场指令,由此所造成的返工,必须无条件接受处罚,并按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凡不按要求返工处理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项目。
(三)、服从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现场的指令和要求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同时在两工序未交接班前不得私自离开现场或下班,否则按旷工处理不予以支付工资。凡不服从项目及项目部管理、违规犯纪的员工,必须无条件接受项目和项目部的处罚,项目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对教育仍不改的给予开除。
(四)、做好施工准备。上班时间,不得修理钻机、磨钻头;不得修理喷浆机等。各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五)、严格按时上下班,上班开始时间为约定的到达作业面的时间,上班结束时间为完成当班工作任务,经值班人员、班长验收合格后允许下班的时间。迟到早退1分钟,每分钟罚款5元。无故缺席一天扣发三天工资。上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间脱岗、睡觉罚款200元。
(六)、凡需外出办事、回家探亲必须提前向项目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去向地点、时间、理由,经项目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在外出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违法犯纪均与项目无关、一切损失自负。
(七)、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和赌博,违者每次罚款2000元,由此造成的后果一律自负。
(八)、安全
1、进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配戴好安全帽等防护用品,严禁穿高跟鞋、拖鞋上班,一经项目或项目部检查发现每次罚款100元,其罚款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2、遵守国家或地方有关森林防火和项目部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明火上山,违者每次罚款200元,其罚款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3、严格按照项目部下发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操作。凡因违章操作等个人行为所造成的工伤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4、员工大小自然生病一律由员工自己承担。
(九)、进场工人不得无故退场,确因个人原因需离开工地,提前一个月书面报项目负责人,因此退场人员发放路费,其未发工资按项目部拨付按月发放。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地的,工资降低30%。
(十)、包月制的员工,每月工作时间未满300小时,必须服从项目工作调配。否则,未上班时间不发放工资。
(十一)、损坏项目财物,照价赔偿。
二、工作内容
(一)、开挖班
1、隧道的开挖(包括洞身、中央排水沟、仰拱、通风洞、避车洞、积水坑等,欠挖处理及开挖所需要的辅助工作等);
2、灯线及机具电缆的收放工作;
3、风水管的接续工作;
4、台架及机具的维修、保养、管理;
5、距掌子面50米内的现场文明施工、便道铺设、排水等相关工作;
(二)、立架班
1、班长负责爆破后工作面的扒碴。
2、在立架前找顶排险。
3、主电线路以外的用电工作。
4、处理局部欠挖(局部欠挖20%以内)。
5、安装拱架、连接筋、网片、锁脚锚杆、系统锚杆、超前锚杆。
6、距掌子面50米内的现场文明施工、便道铺设、排水等相关工作;
(三)、喷浆班
1、负责喷浆机设备检修
2、负责喷浆。
3、主电线路以外的用电工作。
4、负责回弹料利用。
5、超挖片石回填。
6、风水管连接;
(四)、出碴班
1、负责隧道内相关出碴工作。
2、洞外需要机械设备的零星作业。
三、考核办法
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内部班组承包制度,结合进度、超欠挖控制、材料节约、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否决指标,对班组项目进行奖罚,考核见《开挖单循环生产记录及考核表》,考核表上每班没有计工的人员不发放工资。
(一)、开挖班
一)、进度指标
1、铁路单线隧道。ⅱ级围岩开挖每月不低于240米,ⅲ级围岩开挖每月不低于180米,ⅳ级围岩开挖每月不低于120米,ⅴ级围岩开挖每月不低于80米。每月必须按照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如果完不成施工计划,则按照相关进度扣减班组工资总额。超额完成进度,每米给予奖励。对班组奖励也可以折算为时间定额奖励。
二)、超欠挖指标
1、严格控制超欠挖,超欠挖控制指标按照《铁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执行,ⅱ类围岩允许超挖值为10cm,ⅲ类围岩允许超挖值为15cm,ⅳ类围岩允许超挖值为15cm。超出允许范围的超挖方量将按照二衬同等标号砼回填进行赔偿(遇地质有滑层除外),费用由班组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2、欠挖部位的处理:光面爆破要在掌子面施钻时进行处理,当时不处理的先按照200元/m2警告处罚,如再不处理,则加倍处罚,因欠挖处理而影响正常开挖施工,开挖班承担因此给项目造成损失的全部相关费用,并承担一切人工费用和材料费;立架欠挖不得超过15cm,超过部分由开挖班负责处理。一个月不能出现5次超过15cm的欠挖,每超过一次,罚款200元。
3、大面积补炮一月允许3次,超过一次罚款500元;
4、锚杆和小导管的施作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若检查出不合格的锚杆和小导管,开挖班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5、洞身开挖光面爆破成形炮眼残留率在95%以上,周边眼三架以上周边眼间距不大于35cm,三架以下,周边眼间距不大于45cm,周边眼间距每超出允许值一次,罚款100元。严格按照技术交底施钻,保证底板无错台,否则将进行处罚,处罚金额按照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材料节约指标
1、超过材料定额消耗,按照超耗额的100%扣工费,节约材料,按照节约额的100%奖励工费。工作面严禁浪费材料,发现一次,除全额赔偿外,并处班组罚款200元。(浪费材料的现象)。各种围岩材料消耗定额:
2、材料领用根据现场情况,报生产负责人审核后,由班长或其指定人员到材料库领取。
3、材料实际领用数量指连续1个星期与定额指标超过30%,由项目组织人员重新调整定额。
4、实行限额发料。材料部门根据项目制定的材料消耗定额,限额发料,同时,按照班组进行登记。
5、领用材料以旧换新。
6、控制空压机运转时间,严禁空转。
第4篇 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有毒、有害作业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施工现场对有毒、有害作业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无)
4术语与定义
4.1有害物质: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
4.2有毒物质:作用于生物体,能使机体发生暂时或永久性病变,导致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
4.3有害作业: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剂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该物质最高容许值的作业。
4.4有毒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
5职责
5.1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部有毒、有害作业控制措施的制订及执行情况。
5.2项目部负责审批各专业公司制订的有毒、有害作业控制措施,并监督其执行。
5.3专业公司负责制订本单位所承担的施工任务中的有毒、有害作业控制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6具体内容
6.1项目部根据承建的施工项目,确定出有毒、有害作业的范围,识别施工所接触的各种有毒、有害物品,制订出此类物品需用计划。
6.2项目部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甲方及自身的采购权限。
a) 由业主供货的,货到时项目部应对货品进行验收,并索要该物品的理、化特性说明书;
b) 由己方采购的,供应部门应按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采购时要货比三家,尽量选用无毒或毒性弱、危害小的产品。并向厂家或经销商索取详细的产品说明书,交给使用单位。
6.3施工单位要结合施工环境特点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理、化特性,制订出具体的施工控制措施,并向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使每个参予施工的人员了解:
a)所用物品的理、化特性;
b)相应的防范措施;
c)出现事故的紧急处理办法。
6.4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确保人身安全。
6.5对于有毒、有害作业,施工现场应设安全监护人,并配备必要的紧救药品和专职的医务人员值班。
6.6项目部安全监察部、专业公司安全员应对有毒、有害作业进行重点监控。
6.7项目部或专业公司应定期组织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相关文件(无)
8相关记录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职工体检表”
第5篇 工程线运输作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程线运输作业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对工程线与国铁接轨站间运输作业管理规定如下,请各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非局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由建管处负责转达。前发《关于加强工程线作业管理的通知》(济总电[2010]406号)废止。
一、工程线与国铁接轨的相关规定
1.工程线与国铁接轨审查、审批程序
⑴由国家规划建设,初步设计经铁道部批准的国铁、地铁和合资铁路,工程线与国铁接轨时,接轨方案由建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接轨方案审查(不单独签订接轨协议)。
⑵因工程需要,工程线与国铁临时接轨时,由建设单位向路局提报接轨申请。总工室收到接轨申请后组织安监室、运输、货运、机务、车辆、建管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工程线接轨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进行审批。正式批复后,建设单位与接轨站的主管单位签订接轨协议。
⑶接轨协议是工程线接轨建设和临时运输管理的重要依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时应由协议双方共同研究后重新确定。
2.签订相关协议
⑴建设单位与接轨站主管单位签订接轨协议。
接轨协议应明确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接轨站站名、接轨点里程;铁路线路主要技术标准;工程线接轨方案;提出对铁路运输的需求;运输组织和工程线作业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技术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接轨站及配套工程等。
⑵施工及相关单位与接轨站签订安全运输协议。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及相关单位与接轨站签订安全运输协议,明确接轨站路料运输的安全管理要求,确定运输作业办法和安全卡控措施,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⑶施工及相关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签定设备管界划分协议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及相关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签定设备管界划分协议,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对纳入联锁的工程线设备,需与电务设备管理单位签订设备代维护协议。
工程线开通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线设备进行验收。
⑷施工及相关单位与机务、车辆部门签订租用机车、车辆检修协议。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及相关单位与路局机务、车辆部门签订租用机车、车辆检修协议,明确机车使用、整备或过轨要求,确定进出工程线车辆交接地点、检查内容,并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3.设置隔开设备
⑴工程线与国铁接轨站接轨时,应铺设安全线,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初步设计经铁道部批准的国铁、地铁和合资铁路的接轨方案,可不设安全线;其它工程线接轨时,必须设安全线。
设置安全线时,应确保脱轨车辆不得影响车站正线和到发线行车安全。
⑵工程线与国铁接轨站线路接轨时,应在站界外方400米及以远设置临时隔开设备(道岔或脱轨器),不足400米时必须专题报局审批,确保工程线内一旦发生车辆溜逸、脱轨,不至于影响车站内的行车安全。
⑶工程线利用无尖轨道岔与线路相连,在不使用时,必须将联接轨部分拆除。
二、工程线运输组织管理
国铁接轨站负责工程线运输组织管理工作,车务部门负责制定临时行车组织办法和安全措施,国铁接轨站、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行车规章制度,确保工程线运输安全。
1.与铁路工程线接轨的车站作为铁路货物运输的发、到站,履行相关职责。遇与铁路工程线接轨的车站不办理货运业务时,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以途中装卸的后方或前方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作为发站或到站。特殊情况由车务站段指定,报路局货运处同意。
2.发、到站所办理的货运业务要符合本站的货运办理限制,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3.对进出工程线的货车比照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规定与施工及相关单位进行交接检查,明确交接检查内容,确定交接检查地点,分清责任。
遇铁路货车在工程线内冲撞、脱轨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过接轨站转报列车调度员,由车辆部门派员处理。
4.铁路工程线装车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有关规定,装载加固方案经路局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卸车必须按规定卸空,清扫车辆,关闭门、窗、盖、阀,做好各项附属作业,对特殊车辆固定装置要确保定位牢固,对交出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5.工程线装车时,车务段、车站须派人赴工程线指导和监控装车作业。
6.工程线使用路局配属机车时,由机车租用单位向路局机务处申请并获批准后,与相关机务段签订机车出租合同,报路局机务处审批。
使用非路局配属机车时,应在路局机务处办理机车过轨事宜。机务处负责审核机车乘务员驾驶证,并组织机务段对过轨机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出具机车技术状态鉴定书,并与机车使用方签订有关协议。
7.凡在我局管内线路上运行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济南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济铁总发[2010]82号)、《济南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补充规定》(济铁总发[2010]192号)、《济南铁路局建设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济铁总发[2010]376号)、《关于明确局外施工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条件的通知》(济建电[2022]92号)和《建设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管理工作流程》(建建函[2022]11号)等文电进行管理。
8.工程线内的机车车辆防溜执行部、局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按既有线防溜作业办理,工程单位要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严格执行各项防溜措施。
三、临近营业线施工
1.工程线临近营业线的施工要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规定,按规定提报计划、杜绝施工侵限。施工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有条件情况下尽量采取硬隔离结构隔开作业人员、施工机具与行车线路。
2.临近营业线施工使用大型设备时要严格落实防护措施,防止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
3.施工中材料、设备和机具的堆放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4.施工安全监控大队、设备管理单位和线路服务公司要加强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监控检查,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6篇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管理办法
1、目的
本办法规定了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和《设备检修作业票》的管理。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
3、管理职责
3.1《设备检修作业票》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3.2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作业票》相关栏目。
3.3负责检修项目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作业票》相关栏目。
3.4设备部对《设备检修作业票》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3.5负责检修项目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作业票》自留一份后,分别交设备部、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
4、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作业。资质由引进检修施工单位的部室负责审核把关。
4.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4 检修前,环安部、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5 检修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4.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空、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4.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10 设备必须经过清洗、置换、断电等安全技术措施后达到安全检修条件后移交给设备检修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4.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施工区域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4.12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3 电气车间应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4.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4.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可靠的警示标志。
4.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4.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4.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4.22设备检修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到设备所在车间办理《设备检修作业票》。
5、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即工完料净场地清)。
7、《设备检修作业票》的管理
7.1作业证由检修单位领取填写与审批,须按《设备检修作业票》的项目逐项填写,一般不得空项。
7.2办理好《设备检修作业票》后,检修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检修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设备检修作业票》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设备检修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由设备部留存,一联由设备单位(生产车间)留存,一联由检修作业单位持有备查。
7.5易燃易爆设备、一级和二级禁火区的设备、检修过程中容易发生中毒等其他事故的设备检修《设备检修作业票》由副总经理审批,一般设备检修的《作业证》的审批由设备所在车间主管工艺的副主任或主任审批
8、规范性引用文件
8.1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8.2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8.3 hg 23013 - 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8.4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8.5 hg 23015 - 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8.6 hg 23016 - 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8.7 hg 23017 - 1999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第7篇 班组长跟班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做到日常工作当中及时发现、消除问题或隐患,是各项工作都处于过程控制当中,根据《__集团有限公司规范车间、班组安全管理模式指导意见》金集发【2009】95号文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___车间__班。
第三条 本办法“跟班班组长”是指班长(副班长、主操作手)。
第四条 平台吊岗位由班长、副班长、主操作手负责跟班作业。
第五条 班长(副班长、主操作手)必须参加并主持班前会,严格按照班前会管理办法进行排班,并保证班前会的质量和时间,对当班计划遗漏的安全事项进行强调和补充,与岗位人员同时在班组安全确认记录本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班前会上跟班班长(副班长、主操作手)要把“五项准入标准”内容作为排班重点进行认真确认,对当班作业人员的数量、工作内容等具体情况要了解清楚。对不符合“五项准入标准”和未参加班前会的人员,有权制止其进入工作岗位。
第七条 生产作业时,跟班班长(副班长、主操作手)首先要对岗位安全责任确认内容进行逐项确认,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安排岗位人员按照隐患整改核销流程进行整改,对岗位、班组一时不能整改的,上报车间中控室或职能业务组专管人员,由车间中控室或职能业务组专管人员协调整改。
第八条 跟班班长(副班长、主操作手)当班期间,负责抓好生产现场的过程控制,对各作业岗位要进行不少于2次的巡检。
第九条 班长要对危险程度较大的作业岗位及现场,要加大检查次数和密度。
第十条 跟班班长(副班长、主操作手)必须与当班员工同上班同下班,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___车间__班班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水泥作业管理办法
水泥是建筑施工中主要的建筑材料,是一种水硬性胶结材料,通过水化热而产生强度,但是它对人身体有一定的伤害,如“皮肤伤害、眼睛伤害、粉尘对肺的伤害等”,所以在施工过程中,水泥作业人员必须带好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胶鞋、眼镜等,特别是在浇注混凝时,持振捣棒的工作人员,必须带好绝缘手套、绝缘鞋、眼镜和安全带,以免触电发生危险。
在市区内施工,大量使用混凝土时,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以减少搅拌时的扬尘;在市外施工,施工现场建立搅拌站时,要搭设封闭式的搅拌棚,搅拌棚内的落地灰要及时清理,搅拌机工作人员要带好防尘口罩、眼镜,必要时,搅拌机上要安装切实可行的喷淋雾和其他除尘装置,方可进行作业,对常期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要定期去医院检查身体。
第9篇 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燃气带气、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质量控制,保障带气、动火作业的安全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一、二、三级带气、动火作业。
三、权责
3.1 安全设备部职责:
3.1.1 组织学习、宣传、修订《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3.1.2 对过程实施监督控制。
3.1.3 负责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3.2 工程管理部职责:
督促检查各施工单位按照《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进行作业。
3.3 运行、施工部门职责:
3.3.1 严格按照《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和《安全许可证》进行作业。
3.3.2 负责本部门的二级及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四、定义
4.1 带气、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运行中的燃气设备、管网、压力容器以及在其它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连接、焊接、切割作业或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动工具的临时性作业。
4.2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是指燃气高压管线和储配站、门站、加气站、高中压站、中中压站(撬)内带气、动火作业。
4.3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是指中压管网接改线和中低压调压站(柜)改造维修带气、动火作业。
4.4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是指一、二级带气、动火之外的一切危险区域内的带气、动火作业。
五、参考文件
5.1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5.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3 《城镇燃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5.4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六、内容描述
6.1 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制定
6.1.1 凡属于带气动火作业的,应由作业施工单位编制作业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内容必须包括:
-作业内容、地点、时间
-作业概况
-作业组织机构及职责
-作业处原竣工图纸及作业施工图纸
-作业过程描述
-作业过程中的潜在安全风险
-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作业单位盖章,审核人签字
6.1.2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前五天提出方案,与工程管理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或运行管理部协调停气或带气作业时间,提前制定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审批。
在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审核、审批前,公司安全设备部、工程管理部、技术设计部、运行管理部必须到带气、动火作业现场查看情况。并在审批单上提出安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6.1.3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前三天提出方案,与工程管理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或运行管理部协调停气或带气作业时间,提前制定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审批。
6.1.4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前两天提出方案,与工程管理部门或运行管理部协调带气时间,提前制定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审批。
6.1.5 紧急情况下抢修带气、动火作业或其它特殊情况带气、动火作业
可根据作业的部位和性质,可用非书面的形式向带气、动火作业级别相应的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严格按带气、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后补办带气、动火作业手续。
6.2 带气、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批
6.2.1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方案经作业部门经理审批后,作业单位填报《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工程管理部、运行管理部、安全设备部和技术设计部经理审批,作业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的,由工程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6.2.2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方案经作业单位副经理或经理审核签字后,作业单位填报《二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工程管理部、运行管理部、安全设备部和技术设计部副经理或经理领导审批后,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6.2.3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方案作业单位安全员审核签字后,作业单位填报《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经作业单位经理审核签字(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的,由工程管理部经理审批),方可实施。
6.2.4 在人员相对密集地点或影响用户较多(500户以上)停气、降压的二、三级带气、动火作业,需报总经理审批。
6.2.5 带气、动火作业方案须作为申请书的附件一并列入审批内容。
6.3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6.3.1 危险作业方案审批后,作业部门必须办理相应的带气作业许可证,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带至作业现场,由审批人员现场审批,审批内容包括:
-现场是否符合审核批准的作业方案的要求
-所有潜在安全风险是否已识别
-潜在安全风险的防范措施是否已落实
-作业环境是否安全
-操作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6.3.2一级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由第一审批人(安全设备部副经理)或第二审批人(安全设备部经理)进行现场审批。
6.3.3 二级、三级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由第一审批人(作业单位安全员)或第二审批人(现场作业负责人)或第三审批人(作业单位副经理或经理)进行现场审批。(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时,由工程管理部的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副经理、经理审批)。
6.4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及许可证的管理
6.4.1 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的编号为该级别申请书编号后加“-yyyymmdd”+ “nnn”+“a”。“yyyy”为四位年,“mm”为两位月,“dd”为两位日,“nnn”为本年度三位序号,“a”为作业单位代号。工程公司代号为“a”,运行管理部代号为“b”,协作单位代号为“c”。
例如:2010年6月12日工程公司办理的二级动火方案申请书,在本年是第18个二级动火方案申请书,其编号为:bzd-aq23/ver:1.0-02-a
6.4.2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同第6.4.1款规定
6.4.3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包括作业方案)及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收集管理由作业单位负责(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的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6.4.4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包括作业方案)与对应的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须成套,并建立登记台账。
6.4.5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包括作业方案)及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保管时间为作业结束后第二年度结束,即12-24个月。
6.5带气、动火作业的指挥
6.5.1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必须由分管安全或生产运行的公司领导指挥。
6.5.2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必须由运行管理部负责人或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指挥。同时有几个带气、动火点的作业,应设立总指挥,并指定其它懂业务的人员负责每个带气、动火点的具体指挥。
6.5.3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由运行管理部副职、工程管理部副职或工程公司副经理指挥。
6.5.4 紧急情况抢修作业由首先到场的负责生产、运行或安全的最高领导指挥。
6.6 带气、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6.1 降压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所有阀门的运行情况,是否被土盖住或井中有水,要清除干净,并注油,开闭活动检查,阀门的气密性检查。
(2)设置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0米)。
(3)作业现场附近应设压力检测点。
(4)检查调压站(箱)的工作状况。
(5)开挖工作坑要求符合标准。
(6)仔细检查被换管道的情况,了解输气压力、敷设方式、管道材质、管径及长度,找准位置,认真预制好作为更换或新建的管线,确保符合施工要求。发现预制管道不符要求时应重新预制。
(7)了解停气、降压施工影响用户情况,在停气、降压前,在相关居民区张贴通知书,告知用户。影响范围较大的全市范围内停气、降压施工,同时还应在电视台飘字幕或报纸刊登通知告知用户。
(8)准备好通讯设备。
(9)按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6.2 停气和降压
(1)停气与降压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整小区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提前一天通知用户。
b、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雷雨天气。
c、当采用关闭阀门停气时,应事先进行关闭试验。
(2)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采取措施与大气安全隔绝。
b、降压作业应有专人控制压力,管内燃气压力不宜小于200pa,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6.6.3 带气焊接质量控制程序
(1)作业单位负责派技术水平过硬的焊工进行焊接操作,项目经理和现场工程管理员对焊接、防腐质量负责。如仅有运行管理部进行操作,现场指挥、安全监护人员对焊接、防腐质量负责。
(2)带气焊接必须建立焊接台帐(内容主要包括:焊工和公司现场工程管理人员详细记录),一旦焊接部位出现质量问题,有可追溯性,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焊接和补口要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发现有违反技术标准行为的现象,要从重处罚。
(4)应对焊接、补口严格检查,确保带气、动火作业质量。
(5)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监理、质检人员必须到场进行质量把关;每10次二级、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监理、质检人员对质量抽检次数不少于2次。
6.6.4 带气焊接程序
(1)降压:在不妨碍大面积供气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调压站(箱)降压,也可实行阀门控制降压。
(2)稳压:通过控制作业管线两端的阀门及放散阀,观察压力,进行放散及补气等操作,使管内压力稳定在作业要求范围内。
(3)开天窗:在稳定压力的情况下,对口径≥dn150的管道进行切割开天窗。
(4)砌墙:在改线及多处焊接的情况下作业,必须采用耐火泥砌墙密封断气。
(5)吹扫放散:根据管段长短及管内杂物或积存油污情况,可采用氮气吹扫或鼓风机吹扫的方法,取样合格方可作业。
(6)切割:在管道内吹扫合格后方可进行切割作业,切割完毕后要对新预制管道和原管道切割处打磨坡口。
(7)焊接新管段或连接新支管。
(8)拆除堵墙。
(9)用燃气置换吹扫新管段,必须取样合格后方可焊接天窗盖板。
(10)检漏:用肥皂水在工作压力下检查是否漏气。
(11)除锈、防腐、回填土,并通知调度作业完毕。
(12)清理现场。
(13)对口径
(14)对所有规格管道动火作业,也可进行停气,用惰性气体或空气彻底置换后,再进行动火作业。
6.6.5 工程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有关人员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进行动态监控,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质量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制止,并要求进行立即返工。
(2)对工程质量不符要求的,质量和安全控制人员应拒绝验收。
(3)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准备通气。
(4)验收合格后,根据规定到场的人员必须全部签字。(需监理到场的施工作业,监理必须签字)。
6.6.6 通气
(1)恢复供气应事前通知用户。涉及到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能有效地通知到每位用户,则不应在夜间恢复供气。没有特殊情况,一般禁止在用气高峰期停气。
(2)管道和设备在停气作业完成后,应检查置换是否合格,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
(3)管道和设备抢修或维修作业后,应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4)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5)燃气直接置换开始时应缓慢开启供气阀门,燃气流速控制在3m/s。
(6)管道通气后,应对新通气管进行全线检查。
6.7 带气、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6.7.1 带气、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设置护栏或警戒线,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特别是大型接气、改线、检修作业,施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另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指定责任心强且有一定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所有人员不得擅自进出现场。
6.7.2 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管段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空气直接置换燃气时,应取样检测管内混合气体中燃气浓度和氧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分)测定均符合要求时(含氧量要大于20.7%,燃气浓度低于1.0%,),方可动火作业。
(2)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进行吹扫。
(3)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遇有漏气等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6.7.3 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长,均应重新测定管内燃气含量,符合标准时,方可继续作业。
6.7.4 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管道和设备位于室外空旷处,确认不会发生燃气聚积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内必须保持正压,燃气压力控制在100-400pa范围内,如管道内压力低于100pa,必须停止作业,重新充气置换,取样合格后在压力稳定的情况下方可重新动火作业。管道压力超过400pa时,亦应停止作业,待压力稳定在允许动火作业的范围内,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引燃火焰时,要防止人员被烧伤,待火焰稳定后,操作人员方可操作。如压力在100-400pa之间,火焰过大,无法操作时可适当降低压力(经验压力为50~80pa),保证火焰长度能便于施工操作。
(4)口径≥dn150带气作业时,应按照开天窗、放球胆、砌防火墙、抹耐火泥等顺序进行操作,或采用不停输不带气设备进行操作。
口径
6.7.5 一般情况下,带气、动火作业应尽可能移到安全场地进行,重点防火部位要做到尽可能不动火,确需在夜间进行的带气、动火作业,应提前通知用户,特殊情况下必须逐户检查,夜间一般不恢复供气,特殊情况在采取有效措施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恢复供气。
6.7.6 带气动火过程中,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存在,带气动火部门有权停止带气、动火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带气动火审批主管领导,经采取可靠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带气、动火作业。遇有6级以上大风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6.7.7 在带气、动火作业任务中,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动火过程中对动火作业的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停止违_火方案的带气、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指令、方案有权拒绝操作。
6.7.8 为了保证带气、动火作业的安全,必须做到:
(1)必须设置专人控制、监测管道压力,专人负责停供气、放散等工作。
(2)在放散过程中,应设置放散安全区域(半径10米以内),放散安全区域内应做好禁火和警戒工作。
(3)放散压力合格后方可动火。
(4)采用断气隔墙进行停气焊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保证隔墙不漏气。
6.7.9 带气作业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防”原则。
(1)防止原有天然气管道内进入空气。
(2)防止作业人员烧伤、中毒、窒息。
(3)防止作业现场着火、爆炸。
(4)在新建管道内的空气未吹扫干净时,禁止对新建管道的任何部位进行动火作业,严禁用户擅自点火用气,防止产生爆炸。
(5)“四防原则”应贯彻接气、改线、抢修施工的始终。
6.7.10 带气、动火作业工作坑要通风良好、便于操作,要求以管为中心与沟槽壁间的距离不能小于1米,与沟底的距离不能小于0.5米,同时留有长3米(以沟槽壁计起),宽0.5米的通道,便于发生意外情况时人员能够立即撤出。
6.7.11 接气、改线、抢修操作区5米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和火源,乙炔、氧气瓶等应在操作区10米以外,夜间施工应采取防爆照明设备,严禁使用碘钨灯。
6.7.12 凡参加带气、动火作业人员,应穿纯棉或耐火的工作服及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钉鞋,严禁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动火警戒区域。
6.7.13 带气操作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如铜制工具),若用铁制工具,必须采取防爆措施,在敲打面上涂抹黄油,以避免产生火花。
6.7.14 作业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必要时应配备防毒面具。
6.7.15 带气、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根据现场操作人员接触情况,安排操作人员休息,轮流作业,操作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宜太长。
6.7.16 作业结束后,应在燃气的工作压力下用肥皂水或检漏仪检漏,严禁用明火进行检查。
6.8 带气、动火作业的要求
6.8.1 遵守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坚决禁止违反带气动火制度的带气、动火作业。
6.8.2 带气、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整个带气、动火作业过程由指挥下达命令,其他任何人无权直接指挥。
6.8.3 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非生产紧急需要,一律禁止带气、动火作业。
6.8.4 带气、动火作业时,规定人员必须按时到达现场,各负其责,认真监督、负责带气、动火作业任务的实施。有关人员没有到场时禁止作业。
6.8.5 现场要有可靠的通讯设备、交通车辆、事故抢险设施。
6.8.6 有关领导要确实担负起带气动火施工的防火责任,在审批带气、动火申请时要严肃认真地审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签字。
6.8.7 凡是在重点防火部位(如门站、燃气调压站)及燃气管网上施工必须履行带气、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带气动火,否则一经发现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6.8.8 带气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带气、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做到“三不带气动火”,即不是批准有效的带气动火申请不动火;未经认真检查、逐条落实防火措施的不带气动火;没有带气动火负责人及防火现场监护人的不带气动火。
6.8.9 带气动火单位在带气动火前,必须对带气动火人员进行带气动火方案交底。
6.8.10 带气动火许可证由带气动火现场负责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或转移带气动火地点。
6.8.11 防火安全员应对带气动火制度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带气、动火作业规定。
6.9 罚则
在作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处以500到2000元的罚款:
6.9.1 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监护人员不落实,施工过程中不到位的。
6.9.2 施工方案未审批,作业许可证未办理擅自进行作业的。
6.9.3 审批人员签发许可证未到现场认真检查、核对的。
6.9.4 作业人员无相关上岗资格证而进行作业的。
6.9.5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
6.9.6 作业环境不安全的。
6.9.7 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的。
6.9.8 操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未配戴的。
6.9.9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6.9.10 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
6.9.11 未建立带气动火作业台帐或台帐不全管理不到位的
七、附属表单
7.1 附件一: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1)
7.2 附件二:二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2)
7.3 附件三: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3)
7.4 附件四: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编号:bzd-aq23/ver:1.0-04)
7.5 附件五:带气动火作业台帐(编号:bzd-aq23/ver:1.0-05)
八、关联文件
无
第10篇 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燃气带气、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质量控制,保障带气、动火作业的安全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一、二、三级带气、动火作业。
三、权责
3.1 安全设备部职责:
3.1.1 组织学习、宣传、修订《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3.1.2 对过程实施监督控制。
3.1.3 负责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3.2 工程管理部职责:
督促检查各施工单位按照《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进行作业。
3.3 运行、施工部门职责:
3.3.1 严格按照《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和《安全许可证》进行作业。
3.3.2 负责本部门的二级及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四、定义
4.1 带气、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运行中的燃气设备、管网、压力容器以及在其它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连接、焊接、切割作业或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动工具的临时性作业。
4.2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是指燃气高压管线和储配站、门站、加气站、高中压站、中中压站(撬)内带气、动火作业。
4.3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是指中压管网接改线和中低压调压站(柜)改造维修带气、动火作业。
4.4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是指一、二级带气、动火之外的一切危险区域内的带气、动火作业。
五、参考文件
5.1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5.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3 《城镇燃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5.4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六、内容描述
6.1 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制定
6.1.1 凡属于带气动火作业的,应由作业施工单位编制作业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内容必须包括:
-作业内容、地点、时间
-作业概况
-作业组织机构及职责
-作业处原竣工图纸及作业施工图纸
-作业过程描述
-作业过程中的潜在安全风险
-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作业单位盖章,审核人签字
6.1.2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前五天提出方案,与工程管理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或运行管理部协调停气或带气作业时间,提前制定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审批。
在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审核、审批前,公司安全设备部、工程管理部、技术设计部、运行管理部必须到带气、动火作业现场查看情况。并在审批单上提出安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6.1.3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前三天提出方案,与工程管理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或运行管理部协调停气或带气作业时间,提前制定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审批。
6.1.4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前两天提出方案,与工程管理部门或运行管理部协调带气时间,提前制定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审批。
6.1.5 紧急情况下抢修带气、动火作业或其它特殊情况带气、动火作业
可根据作业的部位和性质,可用非书面的形式向带气、动火作业级别相应的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严格按带气、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后补办带气、动火作业手续。
6.2 带气、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批
6.2.1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方案经作业部门经理审批后,作业单位填报《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工程管理部、运行管理部、安全设备部和技术设计部经理审批,作业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的,由工程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6.2.2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方案经作业单位副经理或经理审核签字后,作业单位填报《二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工程管理部、运行管理部、安全设备部和技术设计部副经理或经理领导审批后,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6.2.3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方案作业单位安全员审核签字后,作业单位填报《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经作业单位经理审核签字(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的,由工程管理部经理审批),方可实施。
6.2.4 在人员相对密集地点或影响用户较多(500户以上)停气、降压的二、三级带气、动火作业,需报总经理审批。
6.2.5 带气、动火作业方案须作为申请书的附件一并列入审批内容。
6.3 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6.3.1 危险作业方案审批后,作业部门必须办理相应的带气作业许可证,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带至作业现场,由审批人员现场审批,审批内容包括:
-现场是否符合审核批准的作业方案的要求
-所有潜在安全风险是否已识别
-潜在安全风险的防范措施是否已落实
-作业环境是否安全
-操作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6.3.2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由第一审批人(安全设备部副经理)或第二审批人(安全设备部经理)进行现场审批。
6.3.3 二级、三级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由第一审批人(作业单位安全员)或第二审批人(现场作业负责人)或第三审批人(作业单位副经理或经理)进行现场审批。(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时,由工程管理部的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副经理、经理审批)。
6.4 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及许可证的管理
6.4.1 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的编号为该级别申请书编号后加“-yyyymmdd”+ “nnn”+“a”。“yyyy”为四位年,“mm”为两位月,“dd”为两位日,“nnn”为本年度三位序号,“a”为作业单位代号。工程公司代号为“a”,运行管理部代号为“b”,协作单位代号为“c”。
例如:2010年6月12日工程公司办理的二级动火方案申请书,在本年是第18个二级动火方案申请书,其编号为:bzd-aq23/ver:1.0-02-20100612018a
6.4.2 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同第6.4.1款规定
6.4.3 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包括作业方案)及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收集管理由作业单位负责(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的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6.4.4 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包括作业方案)与对应的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须成套,并建立登记台账。
6.4.5 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包括作业方案)及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保管时间为作业结束后第二年度结束,即12-24个月。
6.5 带气、动火作业的指挥
6.5.1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必须由分管安全或生产运行的公司领导指挥。
6.5.2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必须由运行管理部负责人或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指挥。同时有几个带气、动火点的作业,应设立总指挥,并指定其它懂业务的人员负责每个带气、动火点的具体指挥。
6.5.3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由运行管理部副职、工程管理部副职或工程公司副经理指挥。
6.5.4 紧急情况抢修作业由首先到场的负责生产、运行或安全的最高领导指挥。
6.6 带气、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6.1 降压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所有阀门的运行情况,是否被土盖住或井中有水,要清除干净,并注油,开闭活动检查,阀门的气密性检查。
(2)设置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0米)。
(3)作业现场附近应设压力检测点。
(4)检查调压站(箱)的工作状况。
(5)开挖工作坑要求符合标准。
(6)仔细检查被换管道的情况,了解输气压力、敷设方式、管道材质、管径及长度,找准位置,认真预制好作为更换或新建的管线,确保符合施工要求。发现预制管道不符要求时应重新预制。
(7)了解停气、降压施工影响用户情况,在停气、降压前,在相关居民区张贴通知书,告知用户。影响范围较大的全市范围内停气、降压施工,同时还应在电视台飘字幕或报纸刊登通知告知用户。
(8)准备好通讯设备。
(9)按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6.2 停气和降压
(1)停气与降压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整小区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提前一天通知用户。
b、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雷雨天气。
c、当采用关闭阀门停气时,应事先进行关闭试验。
(2)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采取措施与大气安全隔绝。
b、降压作业应有专人控制压力,管内燃气压力不宜小于200pa,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6.6.3 带气焊接质量控制程序
(1)作业单位负责派技术水平过硬的焊工进行焊接操作,项目经理和现场工程管理员对焊接、防腐质量负责。如仅有运行管理部进行操作,现场指挥、安全监护人员对焊接、防腐质量负责。
(2)带气焊接必须建立焊接台帐(内容主要包括:焊工和公司现场工程管理人员详细记录),一旦焊接部位出现质量问题,有可追溯性,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焊接和补口要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发现有违反技术标准行为的现象,要从重处罚。
(4)应对焊接、补口严格检查,确保带气、动火作业质量。
(5)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监理、质检人员必须到场进行质量把关;每10次二级、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监理、质检人员对质量抽检次数不少于2次。
6.6.4 带气焊接程序
(1)降压:在不妨碍大面积供气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调压站(箱)降压,也可实行阀门控制降压。
(2)稳压:通过控制作业管线两端的阀门及放散阀,观察压力,进行放散及补气等操作,使管内压力稳定在作业要求范围内。
(3)开天窗:在稳定压力的情况下,对口径≥dn150的管道进行切割开天窗。
(4)砌墙:在改线及多处焊接的情况下作业,必须采用耐火泥砌墙密封断气。
(5)吹扫放散:根据管段长短及管内杂物或积存油污情况,可采用氮气吹扫或鼓风机吹扫的方法,取样合格方可作业。
(6)切割:在管道内吹扫合格后方可进行切割作业,切割完毕后要对新预制管道和原管道切割处打磨坡口。
(7)焊接新管段或连接新支管。
(8)拆除堵墙。
(9)用燃气置换吹扫新管段,必须取样合格后方可焊接天窗盖板。
(10)检漏:用肥皂水在工作压力下检查是否漏气。
(11)除锈、防腐、回填土,并通知调度作业完毕。
(12)清理现场。
(13)对口径<dn150的管道,带气作业准备步骤同口径≥dn150的管道作业一样,但不开天窗,可直接在动火部位开口、开洞点燃燃气,再进行切割焊接。
(14)对所有规格管道动火作业,也可进行停气,用惰性气体或空气彻底置换后,再进行动火作业。
6.6.5 工程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有关人员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进行动态监控,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质量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制止,并要求进行立即返工。
(2)对工程质量不符要求的,质量和安全控制人员应拒绝验收。
(3)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准备通气。
(4)验收合格后,根据规定到场的人员必须全部签字。(需监理到场的施工作业,监理必须签字)。
6.6.6 通气
(1)恢复供气应事前通知用户。涉及到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能有效地通知到每位用户,则不应在夜间恢复供气。没有特殊情况,一般禁止在用气高峰期停气。
(2)管道和设备在停气作业完成后,应检查置换是否合格,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
(3)管道和设备抢修或维修作业后,应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4)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5)燃气直接置换开始时应缓慢开启供气阀门,燃气流速控制在3m/s。
(6)管道通气后,应对新通气管进行全线检查。
6.7 带气、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6.7.1 带气、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设置护栏或警戒线,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特别是大型接气、改线、检修作业,施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另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指定责任心强且有一定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所有人员不得擅自进出现场。
6.7.2 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管段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空气直接置换燃气时,应取样检测管内混合气体中燃气浓度和氧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分)测定均符合要求时(含氧量要大于20.7%,燃气浓度低于1.0%,),方可动火作业。
(2)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进行吹扫。
(3)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遇有漏气等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6.7.3 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长,均应重新测定管内燃气含量,符合标准时,方可继续作业。
6.7.4 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管道和设备位于室外空旷处,确认不会发生燃气聚积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内必须保持正压,燃气压力控制在100-400pa范围内,如管道内压力低于100pa,必须停止作业,重新充气置换,取样合格后在压力稳定的情况下方可重新动火作业。管道压力超过400pa时,亦应停止作业,待压力稳定在允许动火作业的范围内,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引燃火焰时,要防止人员被烧伤,待火焰稳定后,操作人员方可操作。如压力在100-400pa之间,火焰过大,无法操作时可适当降低压力(经验压力为50~80pa),保证火焰长度能便于施工操作。
(4)口径≥dn150带气作业时,应按照开天窗、放球胆、砌防火墙、抹耐火泥等顺序进行操作,或采用不停输不带气设备进行操作。
口径<dn150带气作业时,按常规的接管方法操作,或采用不停输带气设备进行操作。
6.7.5 一般情况下,带气、动火作业应尽可能移到安全场地进行,重点防火部位要做到尽可能不动火,确需在夜间进行的带气、动火作业,应提前通知用户,特殊情况下必须逐户检查,夜间一般不恢复供气,特殊情况在采取有效措施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恢复供气。
6.7.6 带气动火过程中,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存在,带气动火部门有权停止带气、动火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带气动火审批主管领导,经采取可靠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带气、动火作业。遇有6级以上大风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6.7.7 在带气、动火作业任务中,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动火过程中对动火作业的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停止违反动火方案的带气、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指令、方案有权拒绝操作。
6.7.8 为了保证带气、动火作业的安全,必须做到:
(1)必须设置专人控制、监测管道压力,专人负责停供气、放散等工作。
(2)在放散过程中,应设置放散安全区域(半径10米以内),放散安全区域内应做好禁火和警戒工作。
(3)放散压力合格后方可动火。
(4)采用断气隔墙进行停气焊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保证隔墙不漏气。
6.7.9 带气作业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防”原则。
(1)防止原有天然气管道内进入空气。
(2)防止作业人员烧伤、中毒、窒息。
(3)防止作业现场着火、爆炸。
(4)在新建管道内的空气未吹扫干净时,禁止对新建管道的任何部位进行动火作业,严禁用户擅自点火用气,防止产生爆炸。
(5)“四防原则”应贯彻接气、改线、抢修施工的始终。
6.7.10 带气、动火作业工作坑要通风良好、便于操作,要求以管为中心与沟槽壁间的距离不能小于1米,与沟底的距离不能小于0.5米,同时留有长3米(以沟槽壁计起),宽0.5米的通道,便于发生意外情况时人员能够立即撤出。
6.7.11 接气、改线、抢修操作区5米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和火源,乙炔、氧气瓶等应在操作区10米以外,夜间施工应采取防爆照明设备,严禁使用碘钨灯。
6.7.12 凡参加带气、动火作业人员,应穿纯棉或耐火的工作服及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钉鞋,严禁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动火警戒区域。
6.7.13 带气操作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如铜制工具),若用铁制工具,必须采取防爆措施,在敲打面上涂抹黄油,以避免产生火花。
6.7.14 作业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必要时应配备防毒面具。
6.7.15 带气、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根据现场操作人员接触情况,安排操作人员休息,轮流作业,操作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宜太长。
6.7.16 作业结束后,应在燃气的工作压力下用肥皂水或检漏仪检漏,严禁用明火进行检查。
6.8 带气、动火作业的要求
6.8.1 遵守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坚决禁止违反带气动火制度的带气、动火作业。
6.8.2 带气、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整个带气、动火作业过程由指挥下达命令,其他任何人无权直接指挥。
6.8.3 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非生产紧急需要,一律禁止带气、动火作业。
6.8.4 带气、动火作业时,规定人员必须按时到达现场,各负其责,认真监督、负责带气、动火作业任务的实施。有关人员没有到场时禁止作业。
6.8.5 现场要有可靠的通讯设备、交通车辆、事故抢险设施。
6.8.6 有关领导要确实担负起带气动火施工的防火责任,在审批带气、动火申请时要严肃认真地审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签字。
6.8.7 凡是在重点防火部位(如门站、燃气调压站)及燃气管网上施工必须履行带气、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带气动火,否则一经发现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6.8.8 带气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带气、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做到“三不带气动火”,即不是批准有效的带气动火申请不动火;未经认真检查、逐条落实防火措施的不带气动火;没有带气动火负责人及防火现场监护人的不带气动火。
6.8.9 带气动火单位在带气动火前,必须对带气动火人员进行带气动火方案交底。
6.8.10 带气动火许可证由带气动火现场负责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或转移带气动火地点。
6.8.11 防火安全员应对带气动火制度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带气、动火作业规定。
6.9 罚则
在作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处以500到2000元的罚款:
6.9.1 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监护人员不落实,施工过程中不到位的。
6.9.2 施工方案未审批,作业许可证未办理擅自进行作业的。
6.9.3 审批人员签发许可证未到现场认真检查、核对的。
6.9.4 作业人员无相关上岗资格证而进行作业的。
6.9.5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
6.9.6 作业环境不安全的。
6.9.7 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的。
6.9.8 操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未配戴的。
6.9.9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6.9.10 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
6.9.11 未建立带气动火作业台帐或台帐不全管理不到位的
七、附属表单
7.1 附件一: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1)
7.2 附件二:二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2)
7.3 附件三: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3)
7.4 附件四: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编号:bzd-aq23/ver:1.0-04)
7.5 附件五:带气动火作业台帐(编号:bzd-aq23/ver:1.0-05)
八、关联文件
无
第11篇 某风电场恶劣天气人员外出作业管理办法
在特殊天气人员外出作业时,为提高人身安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作业时杜绝人生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雷雨天巡视设备必须戴安全帽不得靠近避雷针避雷器 。
2、尽量避免在雷雨天在室外高压设备上作业,极端恶劣天气严禁人员外出作业,大雾和雷雨天气严禁人员外出作业。
3、作业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与避雷针,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巡视检查时,不得接触设备外壳。
4、遇有电气设备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8米以内。
5、雷雨天生产区不准使用雨伞,应穿雨衣,绝缘鞋不准靠近带点设备。
6、雷雨天时端子箱、液压机构箱、刀闸机构箱、低压配电箱门要关严、拧紧。应检查端子箱、液压机构箱、闸刀机构箱、低压配电箱是否进水,应断开闸刀电动操作机构电源必要时投入加热器电源,除湿干燥。
7、遇有漏雨、水时应及时找到堵塞的源头,疏通水道排除积水。
8、每季检查站内排水设施。
9、大风、大雾天应穿绝缘靴巡视设备,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加强绝缘子检查,防止雾闪放电,不得靠近火花放电较强区域。
10、巡视室外设备时应小心谨慎,注意安全距离,对于场区非安全区应心中有数。
11、遇有雷雨大风特殊天气是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拦不得进行其它作业。
12、冬季气温低于5℃时要采取保温措施,箱门关严,开启加热器,液压设备将液压机构顶棚盖放下。
13、大雪天应小心慢行及时清扫积雪,走巡视道思想要集中。
14、遇有大雪;积雪时,场区孔洞;沟盖应设置临时标志牌。
15、巡视人员应认真到位检查构架及母线上无飘落物,对异物及时清理。
16、对常设标示牌移位者要及时整治。
17、大风天气(风速在每秒10米时)不得随意登高巡视,禁止攀登塔筒,停止对风机的一切维护工作。
18、大雪恶劣天气时如果确实需要巡视、必须有两人进行、并相互协助、相互提醒。
19、对损坏的箱变门及时修复,打开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戴安全帽,离开后应把门关严。
20、巡视设备应专心应注重检查注油设备,防止油位过高益处或漏油,导致设备停用。
21、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现场配备有充足的防署降温药品。冬季做好防冻工作,现场应配备有充足的防冻霜。
22、巡视风机;箱变时避免走草地,必要时穿上绝缘靴要认真履行工作票手续必须有两人进行、做到认真、仔细、到位)穿好绝缘靴、手臂抬起时不得超过头顶,与被测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3、气温超过40℃尽量不安排人员外出作业或者外出作业必须实行人员防止中暑措施。
24、大雾天气行车速度应控制在20公里/小时。
第12篇 物业高空作业管理办法作业指导文件
物业作业指导文件:高空作业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管辖区域内公共场所的高空作业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高空作业现场管理
3. 定义
高空作业:指悬挂作业和高位作业。悬挂作业指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挂机构,在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一种作业。高位作业指在三米以上的部位或需用升降机、搭架等进行的作业
4、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管理处经理负责对所有高空作业的审批
安全主管(办)、班长长负责具体高空作业的指挥监督和落实工作。
安全员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及作业过程监护。
5方法及过程控制
5.1高空作业的手续办理
5.1.1悬挂作业,必须委托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作业人员必须具有高空作业资格。管理处事前必须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观路责任。
5.1.2管理服务区内的高位作业必须实现报告管理处经理,并由管理处经理批准后指定专人负责作业现场指挥、监护。
5.2作业现场的监控
5.2.1悬高的高空作业如外墙涂补、清洗等,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上岗证。
5.2.2现场监护安全管理员应注意自身安全。检查高空作业人员的吊绳有无异常,必须设用2根绳索(主绳和保险绳)。
5.2.3安全管理员必须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5.2.4外来施工队必须与管理处签订《高空作业责任书》,登记检查相关的高空作业操作证。
5.2.5管辖区域内公共场所的高空作业、吊装及重物搬运必须事先报告部门经理,并由经理批准后指定专人负责作业指挥、监护。
5.2.6现场负责人及安全员应对施工作业人员交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5.2.7三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上、下各设一名安全监护员。
5.2.8施工现场必须用警戒带圈出警戒区,并在明显位置放置'高空作业,请勿靠近'等字样的标识。
5.2.9对车辆、人行通道上方处的高空作业,必须在通道两边放置警告标识,在可行情况应尽可能将通道临时封闭,指挥行人、车辆绕行。
5.2.10高空作业现场范围附近停有车辆或其他重要设施时,应尽可能移走,确实不能移走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2.1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拴安全钩、戴安全帽、穿胶鞋。不准将吊绳、电缆等工作回线缠在身上。
5.2.12吊装重物时,安全监护员应提前劝阻无关人员进入吊装活动范围内,严禁超载吊装。
5.2.13高空作业、吊装以及四人以上抬动的重物搬运,必须设专人指挥。
5.2.14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清理,撤回警戒带和标识,并及时将工作结果向部门经理汇报。
5.2.15需要隔夜施工,对顾客出行造成不便或对小区的有较大影响的高空作业必须至少提前2天发布有关通知,以便顾客提前准备。
6.支持性文件
无
7.质量记录表格
tjzzwy7.5.1-a01-07-f1《高空作业责任书》
第13篇 仓库收料作业管理办法
1.0. 目的:
明确仓库收料作业流程,确定职责和义务,防止信息传递失误或脱节影响订单生产或导致公司损失,特制定本作业办法。
2.0.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______有限公司仓库收料作业。
3.0. 定义:
无
4.0. 职责:
4.1. 品质部:依据《采购入库单》及《iqc进料检验规范》对相关物料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4.2. pmc:提前通知仓库当日急料需求情况,方便仓库有顺序的安排物料送检工作;
4.3. 仓库:负责对来料送检及安排物料入库、进账,同时处理好信息的传递工作。
5.0. 内容:
5.1. 操作流程
5.1.1. pmc依据订单交期情况对原物料区分是否是紧急物料,紧急物料表示仓库在收货、送检及信息传递方面要优先处理。
5.1.2. 供应商或快递送货到仓后,仓库收料员第一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接收货物:
a. 首先核对“送货单”上描述的物料品名、规格、型号和实物是否一致;
b. 如送货单与实物相符,则认真清点货物数量,确认无误后,收货员在送货单上签字,收货完成。
c. 对于快递送货,必须当面打开包装箱,找到送货单,按照上面要求确认物品及数量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如果物品不对,马上征询pmc物控是否接收,如果数量不符,则在对应单据上注明实收数量。
d. 对于没有送货单的物品,通知采购协助处理。一方面要求采购补临时送货单方便物料送检,一方面跟进采购要求供应商补正式的送货单。
5.1.3. 来料点收后,货物暂放iqc待检区,收料员要在20分钟内打印“采购入库单”,完成后把“送货单”交给相应采购员,采购员在“采购入库单”背面签字确认,以示“送货单”交接完成。
5.1.4. “采购入库单”交给iqc人员进行物料检验,原则上物料点收后30分钟内“采购入库单”要交给品质进行检验。
5.1.5. 依据物控事先的通知,如果是紧急物料,收料员要在“采购入库单”上备注“紧急”字样,以提示iqc优先检验。
5.1.6. iqc检验完成,针对良品,会在“采购入库单”上面加盖“qc pass”章,收料员转移物品至仓库,交给仓管员办理入库。
5.1.7. 物料入库,即要确保物料卡、电脑账及时更新,同时,要按照物料摆放原则做出正确摆放。
5.1.8. 物料来货信息的传递:
a. 收料员收到供应商送货后,对于物控跟进比较紧急的物料,要第一时间口头或电话通知物控员,并优先安排送检。
b. 对于一般正常来料,收料员按上述要求在30分钟内打印“采购入库单”送检物料,物控在erp中依据查询“采购入库单”情况判断物料是否已交货。
5.2. 激励措施
5.2.1. 如有未按规定流程执行收货,致延迟物料送检或漏检的,或因为信息传递
不及时、不准确导致影响订单生产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0. 附则:
6.1. 相关表单
6.1.1. 《送货单》
6.1.2. 《采购入库单》
6.1.3. 《iqc来料检验报告》
第14篇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和科学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障爆破作业安全与质量,促进爆破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从事特种爆破和科研教学试验性质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资质分级。
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作业类别、从业方式、资质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爆破作业。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施工过程应当进行评估、监理。
本办法所称作业类别是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4类;从业方式是指设计、施工、评估、监理4种;作业等级是指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的a、b、c、d和d级以下5级;特种爆破是指爆破介质、对象、方法或者起爆体结构特殊的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
第二章 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 爆破作业人员类别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2类。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操作工作,爆破技术人员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爆破作业单位。
公安机关对爆破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其作业类别划分为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4类,资格等级划分为高、中、初三级。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资格。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初次领证日期、作业类别、资格等级、人员类别、受聘单位、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五条 爆破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5周岁;掌握涉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能理解爆破设计方案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要点,掌握早爆、盲炮、炮烟中毒事故预防技术;熟练掌握起爆体加工、起爆网路敷设、装药、起爆、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操作技能。
初次申请爆破员资格,应当参加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的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人员,应当在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爆破作业6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员超出发证机关行政管辖区域从事爆破作业,应当由受聘单位向爆破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爆破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爆破理论和施工技能,能承担爆破设计、评估、监理、施工管理、事故预防等工作。各资格等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满足相应条件。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工作经历;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初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爆破作业经验。
第七条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获得爆破技术人员初级资格。但申请人能够提供独立主持过c级以上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的业绩证明,且符合中级以上爆破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可以取得中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在有经验的中级以上资格爆破技术人员指导下实习1年以上,方可独立主持d级以下爆破作业。
申请取得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向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80个日内按照作业类别、资格等级集中组织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和实践考核。考核结束之日60日内,考核机关应当向成绩合格者核发签注作业类别、资格等级,加盖公安部爆破技术人员考核专用章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向不予发证的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爆破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和资格等级,应当经过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机关考核确认,并在证件上注明变更情况。
第三章 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八条 特种爆破和教学科研试验性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至少有3名技术人员、5名工人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其中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申请从事特种爆破和科研试验性质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交证明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和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各等级的爆破作业;
二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三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第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除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还应当符合各资质等级的要求。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完善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达80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高级资格不少于6人,中级资格不少于10人)、工人不少于30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3名以上项目经理具有爆破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资格,参与过a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达25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高级资格不少于2人,中级资格不少于5人)、工人不少于12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独立主持过b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2名以上项目经理有爆破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资格,参与过b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工人不少于5人;具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 一级、二级资质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初始发证机关申请增加爆破评估、监理从业方式。
(一)独立的法人企业;
(二)一年之内从事批准作业类别中最高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5次以上,没有发生爆破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曾独立主持过批准作业类别中最高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近3年独立主持过批准作业类别中5项最高作业等级爆破作业的现场施工管理;
(四)具有承担爆破评估、监理所需的仪器设备。
对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批准其增加爆破评估、监理的从业方式,并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方可对批准作业类别中爆破作业实施评估、监理。
第15篇 物业辖区高空作业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杜绝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职责 3.1 任何高空作业都必须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 3.2 相关主办负责高空作业现场的具体指挥、监督和落实。 3.3 现场安全人员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及作业过程监护。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 悬空的高空作业如外墙修补、清洗等,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上岗证,参见《服务项目外包控制程序》。 4.2 现场安全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保证自身安全。 4.3 安全人员必须维护好现场秩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4.4管理服务区域内公共场所的高空作业、吊装以及重物搬运必须事先报告部门经理,并由经理批准后指定专人负责作业现场指挥、监护。 4.5 现场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交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其他要求事项。 4.6 三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上、下各设一名安全监护员。 4.7施工现场必须用警戒带圈出警戒区,并在明显位置放置'高空作 业,请勿靠近'等字样的警示标识。 4.8对车辆、人行通道上方的高空作业,必须在通道两边放置警告标识,在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将通道临时封闭,指挥行人、车辆绕行。 4.9在高空作业现场范围附近停有车辆或其他重要设施时,应尽可能移走。确实不能移动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10 不准将吊绳、电缆等工作回线缠在身上。 4.1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拴安全钩,戴安全帽,穿胶鞋,现场监护人员必须特别注意可能对安全绳、安全钩等造成磨损、阻碍等影响安全的构筑物、墙角、窗沿等部位,如有影响,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在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12 吊装重物时,安全监护员应提前清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吊装活动范围内,严禁超载吊装。 4.13 高空作业、吊装以及需四人以上的重物搬运,必须设专人指挥。 4.14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清理,撤回警戒带和标识,并及时将工作结果向部门经理汇报。 4.15需要隔夜施工、对顾客出行造成不便或对小区(大厦)有较大影响的高空作业必须至少提前1天发布有关通知,以便顾客提前准备。 5支持性文件 __wy7.4-z02《服务项目外包控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