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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管理办法
1、目的
本办法规定了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和《设备检修作业票》的管理。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
3、管理职责
3.1《设备检修作业票》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3.2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作业票》相关栏目。
3.3负责检修项目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作业票》相关栏目。
3.4设备部对《设备检修作业票》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3.5负责检修项目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作业票》自留一份后,分别交设备部、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
4、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作业。资质由引进检修施工单位的部室负责审核把关。
4.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4 检修前,环安部、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5 检修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4.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空、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4.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10 设备必须经过清洗、置换、断电等安全技术措施后达到安全检修条件后移交给设备检修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4.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施工区域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4.12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3 电气车间应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4.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4.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可靠的警示标志。
4.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4.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4.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4.22设备检修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到设备所在车间办理《设备检修作业票》。
5、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即工完料净场地清)。
7、《设备检修作业票》的管理
7.1作业证由检修单位领取填写与审批,须按《设备检修作业票》的项目逐项填写,一般不得空项。
7.2办理好《设备检修作业票》后,检修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检修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设备检修作业票》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设备检修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由设备部留存,一联由设备单位(生产车间)留存,一联由检修作业单位持有备查。
7.5易燃易爆设备、一级和二级禁火区的设备、检修过程中容易发生中毒等其他事故的设备检修《设备检修作业票》由副总经理审批,一般设备检修的《作业证》的审批由设备所在车间主管工艺的副主任或主任审批
8、规范性引用文件
8.1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8.2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8.3 hg 23013 - 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8.4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8.5 hg 23015 - 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8.6 hg 23016 - 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8.7 hg 23017 - 1999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第2篇 检修作业监护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1.1 为加强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确保检修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严防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检维修作业。
3 职责
3.1 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本制度,并在整个作业过程中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3.2 各车间负责人、管理人员按照制度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 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4.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4.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4.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5 监护工作的安全要求
5.1 监护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有岗位操作合格证或监护资格的人担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业安全培训和考试。监护人要了解监护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5.2 监护人在接到工作通知单或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检查现场的情况,监护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护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监护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且现场作业人员在监护人的视线范围内。
5.3 当发现监护部位与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护人应立即制止相关作业。当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停止相关作业,当作业人员不听劝阻时,应收回作业通知单或作业许可证,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4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专职监护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方可开始工作。监护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5.5 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职监护人员。
5.6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必须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5.7 作业监护结束后设备复位。白天作业结束人员下班时,指令作业人员将相关设备复位。电器设备将电源断开,电焊机做好夜间防雨措施。整个工作结束时,要求将所有临时设备全部拆除,移走。
6 监护工作的管理内容
6.1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吊装作业,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设备员担任专职监护人;吊装作业距离桥架、电缆、炉气输送管线、压缩空气管线及氮气等管线3米以内设备,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安全员担任专职监护人;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吊装作业,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或设备科设备员担任专职监护人;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的吊装作业,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安全科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分厂厂长或设备科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2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高处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安全员担任专职监护人;作业高度在5米至15米时高处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高处作业,由分厂厂长或安全科安全员担任专职监护人;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高处作业,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分厂厂长、安全科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负责,安全科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3 特级动火作业由分厂领导或安全科人员担任专职监护人,一级动火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二级动火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安全员或车间工艺员担任专职监护人。
6.4 进入容器内作业(如成品仓、过滤器、环形加料机、料仓等),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领导或安全科安全员担任专职监护人。
6.5 进入成品仓仓内检修,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科主任、设备部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安全科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6 电极软断、电极硬断1米以上电石炉所属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安全员、设备部设备员、生技部工艺员和调度在现场,分厂厂长或生技科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7 电厂故障严重影响电石炉生产、电石炉漏糊、电石炉放炮造成电石炉停电时,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仪电部部长、安全科主任、设备科主任、生技科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负责。
6.8 检修高压设备和低压设备大型停送电操作,仪电部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
6.9 检修破碎机、振动筛内部、斗提机、环形加料机、烘干窑窑体、搅笼、刮板机、链板机、炉气管线,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
6.10 取样作业调度、检修负责人、安全员、岗位工必须在现场,质检员方可取样,并对化验员作业进行监护。
6.11加堵、拆除盲板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12 检修净化设备,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工艺员或车间安全员或车间设备员在现场担任专职监护人。
6.13 电石炉发生异常情况,如炉眼堵不上、电石躺轨、小车掉道、清理轨道大量电石时,其所属车间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
6.14 检修电石炉二楼设备(处理料面除外),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车间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
6.15检修电石炉烟罩、炉门框,由设备所在部门的车间工艺员担任专职监护人。
检修出炉轨道,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设备员担任专职监护人。
6.16检修气力输送管线,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工艺员或车间安全员或车间设备员在现场担任专职监护人。
6.17变更监护人必须由同一管理级别的管理人员或上级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不得降低专职监护人的管理级别。
6.18特殊情况因工作的需要可增加专职监护人。
第3篇 某厂区设备检修作业管理办法
1、目的
本办法规定了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和《设备检修作业票》的管理。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
3、管理职责
3.1《设备检修作业票》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3.2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作业票》相关栏目。
3.3负责检修项目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作业票》相关栏目。
3.4设备部对《设备检修作业票》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3.5负责检修项目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作业票》自留一份后,分别交设备部、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
4、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作业。资质由引进检修施工单位的部室负责审核把关。
4.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4 检修前,环安部、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5 检修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4.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空、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4.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10 设备必须经过清洗、置换、断电等安全技术措施后达到安全检修条件后移交给设备检修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4.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施工区域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4.12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3 电气车间应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4.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4.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可靠的警示标志。
4.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4.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4.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4.22设备检修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到设备所在车间办理《设备检修作业票》。
5、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即工完料净场地清)。
7、《设备检修作业票》的管理
7.1作业证由检修单位领取填写与审批,须按《设备检修作业票》的项目逐项填写,一般不得空项。
7.2办理好《设备检修作业票》后,检修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检修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设备检修作业票》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设备检修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由设备部留存,一联由设备单位(生产车间)留存,一联由检修作业单位持有备查。
7.5易燃易爆设备、一级和二级禁火区的设备、检修过程中容易发生中毒等其他事故的设备检修《设备检修作业票》由副总经理审批,一般设备检修的《作业证》的审批由设备所在车间主管工艺的副主任或主任审批
8、规范性引用文件
8.1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8.2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8.3 hg 23013 - 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8.4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8.5 hg 23015 - 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8.6 hg 23016 - 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8.7 hg 23017 - 1999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第4篇 设备检修作业审批管理办法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确保在__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区域内设备检修作业的规范和设备检修作业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确保检修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__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区域内设备检修作业的审批管理。
2规范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指导手册》
3术语、定义
设备检修作业是指设备大、设备中修与设备事故抢修的作业。包括__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设备外委检修项目;外协承包日常设备维检修。
4职能职责
4.1设备动力科
4.1.1负责督促在设备检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设备检修作业审批管理办法》办理《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和施工方案,做到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并且做到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检修)、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2负责设备检修作业时按照《设备检修作业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汇同相关车间、部门办理《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相关手续。
4.1.3负责在设备检修作业时汇同相关车间、部门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和施工方案执行。
4.2 安全环保科
4.2.1 负责协助办理完善《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及相关手续。
4.2.2 定期对检修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检修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有权提出考核意见,同时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检修作业,有权要求停止。
4.3生产车间
4.3.1 根据设备检修作业项目的作业环境,配合完善《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3.2 配合组织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管理。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在对__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的维护、检修和建设过程中,在设备检修作业前必须严格履行《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
5.1 设备检修作业前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和安全协议(承包商)、安全措施并对危险因素进行认真识别。
5.2 由施工单位填写《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日常或小型检修报设备所属单位同意审批,大中修检修报设备所属单位同意审批后再报设备动力科和安全环保科批准同意。《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批准后由车间每月汇总后交设备动力科归档。
5.3 设备检修作业必须按《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并认真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允许设备检修作业。
5.4 变更设备检修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6、检维修作业职责要求
6.1 检维修申请人
6.1.1 负责办理《检维修作业许可证》、联系相关安全措施事项。
6.1.2 检维修申请人应根据检维修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协调施工人员到现施工。
6.2 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和现场安全员
6.2.1 应在检维修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检维修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检维修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指定现场监护人。
6.2.2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检维修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检维修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检维修作业的衔接。
6.2.3 检查、确认《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应及时制止检维修作业。
6.2.4 在检维修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检维修作业。
6.2.5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6.3 检维修人员
6.3.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6.3.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3.3 应确认检维修地点和时间。
6.3.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检维修作业。
6.3.5 应随身携带《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6.4 监护人
6.4.1 负责检维修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检维修人停止检维修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4.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检维修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4.3 当发现检维修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4.4 在检维修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7.附则
7.1本制度由设备动力科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