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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理管理办法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8

节能管理管理办法

第1篇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工作。

市、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测评、审计、认证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在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编制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对新建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鼓励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空调、照明等方面。

重点鼓励推广应用适合本地气候、地理地质条件,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技术、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热泵技术、利用太阳能与热泵复合技术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发布本市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目录。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选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并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八条 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检测资质或者具备法定条件。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其具备法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公示测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自治区或本市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五)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的其他建筑。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等投资主管部门对下列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工作时,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并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一)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规划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应当从建筑物使用功能、规模、场地条件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进行研究论证,并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一)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

(二)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遵守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内容,有完整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并在施工图中作出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

第十九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材料齐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意见。

未经审查备案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查和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在节能工程施工前,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签字认可。

(二)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三)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责任和义务:

(一)在监理规划中明确建筑节能要求,并编制建筑节能监理细则,制定详细的监理措施和要求。

(二)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对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在墙体、屋面等重要部位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在房屋建筑施工、销售(预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形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报工程所在地的市或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未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并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

第二十五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筹。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约定分享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送建筑所有地的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并将调查所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对用电超过限额标准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进行节能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应当向社会公布超限额用电单位或者个人的名单。

第三十条 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未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权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统计或者不如实提供统计数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十七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风电场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风电场(以下简称风场)的节能管理工作,提高电场员工的节能意识,确保节能措施的有效执行,以保证电场安全、经济运行,结合风场生产管理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风场,有关施工单位(或部门)的相关工作应符合本制度。

第三条对于本制度未能提及的某些细节问题,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便于操作,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的管理实施细则。经场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风场成立风场节能领导小组,领导风场的节能工作,场长(主持工作的副场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生产部、工程等部门负责人担任。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节能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生产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生产部人员担任。

第五条节能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节能工作的宣传,提高全员的节能意识;

(二) 负责节能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三) 负责对各部门节能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四) 负责节能日常工作。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六条节能措施

(一)加强领导,加大节能的宣传力度,提高全员的节能意识。

(二)优化风场电量预测,完善风速测报系统,利用其预报成果及时调整风场日常检修维护工作,提高风能利用率。

(三)加强发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采用新技术,提高设备发电可靠性,提高风能利用率。

1、推行规范化检修,努力缩短检修工期,同时多台风机检修,合理分配检修机组,缩短停机小时数,在大风季节尽量不安排风机大面积检修维护工作。

2、推行风机故障预测,争取实行“诊断检修”,提高机电设备可用小时数。

(四)加强场内输电、配电、远动及通信的运行维护及检修管理,提高设备可靠性,确保风机正常稳定运行,避免风机受累停用现象。

(七)加强生产、生活用电管理,降低厂用电率。

1、做好场用电系统优化、经济运行工作,减少各配用电设备的空载损耗。

2、加强生产办公用电的管理,杜绝电能浪费,做到“人走灯灭”。

3、严格生活用电管理制度,禁止高能耗设备的使用,合理使用生活用电器的使用时间,做到“人走断电”。

4、做好防窃电工作。

第七条考核指标

(一)增发电量:年发电量减去多年平均设计标准年发电量。

(二)增发电量还应该考虑因系统安全需要机组备用及不可预见性灾害所造成电量损失。

(三)场用电率:按照。。。。公司给定的场用电率考核。

第八条奖励与惩罚

(一)每年对节能工作总结一次,对增发电量工作优秀的部门和个人按场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二)对管理不善或采取节能措施不力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公司监督安全生产部对本制度的执行,安全生产部检查监督各工区对本制度的执行。

第十条对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管理不善,按管理事件进行考核;对违反本制度导致不安全事件发生的,按不安全事件考核办法加重考核。

第五章 反馈

第十一条 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提及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风场安全生产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3篇 企业公司机关节能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机关节能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公司《节约能源的管理办法》,使集团机关成为高效、勤俭、节能的表率,现结合机关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1、照明应使用日光灯或节能灯,每日办公区8:30方可开启照明,中午11:30关闭,下午13:00开启照明,17:00关闭。各办公区和部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无人或暂时无人办公的区域和通道,根据电源开关的控制范围适时关闭开启。同时,对因设备原因不能分别控制的办公区域灯具,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物理方法断开电路。卫生间及洗漱台应尽量采用自然光,必要时(指有来宾等)可开启照明。(三层办公区北侧开关由人力部负责,南侧开关由办公室负责,卫生间电源由值班员负责,四层办公区由连锁发展部和销售事业部各自负责本部门的开关。各部室由使用人各负其责。

2、空调的使用。夏季尽量使用自然风降温,当室外温度高于32摄氏度,室内温高于29摄氏度方可开启,最低控制在25摄氏度以上,冬季室温低于15摄氏度时方可开启,最高控制在24摄氏度以下。空调不用时不得处于待机状态。(各部室由使用人负责,办公区由空调所在位置部室负责,三层南侧柜机由保卫物业部负责,北侧柜机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值班室由值班员负责,东侧挂式空调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四层中部立式空调由销售事业部负责。)

3、计算机的使用,当操作人员需离开1小时以上时应关闭计算机,一日工作终了应彻底关闭计算机,禁止显示器长期处于待机状态。

4、热水器的管理,每星期五17:00由值班人员在绿灯熄灭后,关闭热水器电源。每星期一早6:00由值班人开启热水器电源。热水器关闭期间值班人员可到营业区取水饮用。

5、考勤机的管理,每天8:00由值班人开启,9:00由值班员关闭,下午16:30由值班员开启,17:00由值班员关闭。

6、纸张的管理,按集团行文要求,上行文按例行标准复印及打印,平行文及下行文均须双面使用,并尽可能使用代用品(如原东安集团便笺)。文件的传送应尽可能使用oa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络传送或短信的方式,充分利用集团网络资源。同时,在办公区将设立废纸回收箱,大家可将办公的废旧纸张、杂志、书籍、报纸及其他纸制品集中收集出售,收入冲减相关费用。

7、节油管理,汽车按单车建立耗能台帐,分别统计每月的行驶里程和耗油量,按季考核公布。

请各部门根据以上职责,将工作落实到人,并不断增强自身节能意识,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积极做好公司节能工作。

第4篇 某学院节能管理办法

学院节能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水、电、煤、暖等能源的日常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运行,依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根据邯郸学院“建设节约型校园”整体思路,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能源管理内容

完善能源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能源的计划节约管理,明确能源是商品,必须有偿使用的管理理念,加大能源收费力度,倡导推广使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做好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浪费。

二、能源的日常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煤、暖等能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能源总指标的核定、能源维修工程的立项、能源收费、节能宣传、能源服务契约的签署、服务质量监督及与社会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并依据《后勤服务托管协议》的内容,委托后勤管理处认真抓好对全校水电暖等能源设施、设备(包括各种节能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查、维修工作,确保安全供水、供电、供热等,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二)学院新建基建项目应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后勤管理处应参与图纸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

(三)院内单位添置大功率耗能设施、设备,应事先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相关经费后方可付诸实施。更改水电暖线路、设施的必须先将设计图交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方可施工。为保证学校水电暖设施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更改水电暖线路或私接线路。

(四)在校园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必须到后勤管理处申报,并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协议并交纳抵押金后方可使用水电。

(五)后勤管理处定期对水电暖等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无故停止供水、供电、供热。因设备检修、工程施工等需要暂停供水、供电、供热的,需提前通知用户,停水、停电超过三天的必须采取临时供水、供电措施。需要临时用水、用电的,需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六)管理部门要对二次供水水箱每年至少安排二次以上的清洗和消毒,并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严禁在埋设供水、供电、供暖线路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距离内修建与供水、供电、供暖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取土等作业。

(七)各水电用户应爱护水电计量及节能设施,如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安排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装、私拆,否则在参照相应行业规则估码计量收费的同时按违章论处,并由用户承担一切损失。

(八)对院内经营单位和其他应交水电暖等费用的部门或居民用户,一律实行按表计量和实际采暖面积计量,定期交纳相关费用。逾期不交者,每日按应交水电暖费用加收3‰的滞纳金,并责成有关部门对其停止供水、供电和停止供热。

(九)对基建、维修项目施工等临时性用水用电的管理,实行“后勤管理处开工审批――装表计量――工程管理部门完工通报――收费部门按实际用量结算水电费”的工作程序并严格执行。

(十)后勤管理处应建立水电表档案和同期检验制度,保证计量准确、维修及时。

(十一)后勤管理处应建立采暖面积基础数据档案,确保采暖费计算的准确性。

(十二)建立冬季供热质量监督机制,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十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后勤管理处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缴水电费及供热费(含滞纳金)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供热并通报全校:

1、违反学院能源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院内从事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及采暖费超过一个月的;

3、利用科研、教学、行政办公用水、用电从事经营活动,拒不交纳水电费的;

4、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窃热的;

5、故意破坏水电计量设施的;

6、私改供热线路,造成损失的,以及私放暖气水,造成热量损耗的。

(十三)窃用水电暖的计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其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4、窃暖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十四)窃用学校水、电、暖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暖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水电暖费。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后勤管理处将依据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因违章用水、用电、用热或窃水窃电窃热造成的水电暖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必须承担水电暖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用热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诉诸法律。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用户遵守学校能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检举、查获窃用或违章使用能源的有关人员应予奖励。

(十六)基建、绿化、喷洒体育场、冲洗车辆等原则上不得使用自来水,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自来水的,需报请能源管理部门批准,并装表进行收费。

(十七)能源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设备损坏、计量表不准,有盗用能源现象等违章情况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能源维修部门立即处理,严格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十八)各部门在利用所属房屋、设备进行多种经营创收时,必须明确规定水、电、采暖等能源为应上缴学校的成本,否则,所形成的一切协议学校均不承认,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三、能源的节约管理

(一)节能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要将水、电、煤、气、暖的费用收缴和支出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科学化管理,即要“增收”又要“节支”,要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使用率。学校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节能意识,使节约成为一种习惯。

(二)设立专职节能监督员,明确各公共区域能源管理责任人。

(三)确保水电计量设施的完备,建立消耗计量制度。

(四)加强能耗定额管理,杜绝浪费。

(五)以新型的节能环保设备更新高能耗设备。

(六)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

1、继续引入节能新机制――合同约定式能源管理方式。逐步在东、南校区安装综合

节电设施。

2、新建楼宇的设计要充分考虑节能因素,配备节能照明系统及节水系统。

3、根据不同情况,安装红外感应节电器、灯光节电器。

(七)逐步实现职工住宅用水、用电、用热社会化。

(八)制定目标管理办法,建立奖惩制度,完善激励机制。

四、能源收费管理

第5篇 d理工大学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生用水用电行为,保证学生用水用电安全,养成良好节约水电习惯,增强职工、学生节约能源意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创建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水用电制度

1.爱护水电管线及水、电器设备,不得在公寓楼内私自搭接电线、安装插座。

2.学生不得私挪动宿舍插座,学生手机、学习机充电一律在宿舍有人的情况下进行。

3.宿舍做到按时熄灯、人走灯熄。停电时要检查电源是否关闭,放假离校前认真检查宿舍所有电器(尤其是厕所排气扇)关闭情况,避免电器无人看管长时间工作而出现用电浪费及安全事故,

4.白天非特殊阴暗天气原则上不开走廊灯。

5.宿舍内禁止学生私自使用自带用电设备,宿舍安装的照明灯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功率更大的灯具。

6.宿舍无人时电扇应关掉,务必做到人走扇停。不能疲劳使用电扇,让电扇连续工作。

7.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

(1)睡觉之前、出门之前,应检查水龙头是否关闭,特别是停水时离开宿舍,更要认真检查,避免来水时造成水资源浪费。

(2)严禁将茶叶、食物残渣等废弃物丢进蹲坑或洗手池,更不得将废弃衣物、塑料袋、矿泉水瓶等物件扔进下水道,避免造成下水道堵塞,避免用水浪费。

(3)注意节约用水,洗手时不能把水龙头开得过大;洗漱、洗衣,不让水长流;学会一水多用。洗脸、洗脚后的水用于冲厕所。

8.公寓住宿学生均有管理、监督、检查、维修上报水、电设备、设施的义务与责任,发现水电设施、设备损坏,及时到楼管处报修,如遇紧急安全问题,及时当面告知公寓管理人员,以便及时安排维修,排除安全隐患。

9.公寓维修工是分管公寓楼水电设备维修直接责任人,接到报修任务需要及时予以处理,维修不了及时上报公寓维修科,并采取切实措施杜绝由此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水电浪费现象的扩大。平时采取报修和主动巡修相结合,保证学生宿舍及公共用电、用水开关、水阀等正常使用,并经常做好安全检查和维护,发挥开关作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二、管理考核办法

1.楼管员和宿舍长是公寓楼、宿舍用水用电设施直接责任人,实行谁损坏,谁赔偿原则。找不到当事人,由共用人一同承担。用水用电设施损坏如未上报,一经发现,则扣相应管理责任人工作考核分。

2.宿舍长是宿舍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平时必须坚持用水用电安全排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如因责任人管理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公寓将依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公寓楼、宿舍用水实行学校规定的定额,公寓公共部分用电由学校定额,宿舍用电为每学期100度免费,超出自负。

4.学生公寓每周对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工作人员检查与考核和个人工资挂钩,学生检查与学生宿舍内务违纪检查挂钩,具体见下《用水用电考核细则》。

三、学生用水用电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项目扣分标准

1.未经同意私自搭接电线、装插座5分

2.宿舍内使用电热、冷设备10分、通报批评

3.未按规定关灯、扇、厕所排气扇、水造成浪费 5分

4.私自更换大功率用电器 10分

5.向蹲坑及洗手池内扔废弃物3分

6.私自拆、装水龙头10分

7.发现损坏未及时上报维修造成长流水3分

8.故意破坏水电设备设施10分 赔偿并予以处罚

有扣分的宿舍,不能参加文明宿舍、优良学风宿舍的评比,所扣分数计入学生综合测评,影响学生奖学金、优秀先评比。

四、公寓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1.公寓管理员、门卫、保洁等工作人员使用违章电器,除没收外罚款100-2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公寓公共区、管理员办公室出现人走灯未熄或水未关现象,予以通报批评。

2.管理责任人未能及时上报水电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造成不必要浪费水电、损毁公私财物现象,将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赔偿。

3.维修工没按工作要求及时处理报修和主动巡修,由此造成的水、电、暖气、及没有正常巡检等的浪费和水电暖元器件的损坏,将是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第6篇 某大学用电节能管理办法

大学用电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用电管理,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建立更加合理的用电节能管理机制,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发[2008]5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学校按照 “统一供电、定额免费、分类管理、分级实施、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施用电节能管理工作。

凡由学校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用电节能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用电节能管理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处、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机关行政办公室、学生处、团委负责人组成,学校用电节能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学校用电节能管理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用电节能改革政策制定及相关重大问题决策;负责核准各单位用电补贴额度。

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电力运行规划和日常用电节能管理工作,定期核算各单位的用电补贴额度。

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学校电力运行规划,对学校供电线路及设备、设施进行大中修缮和改造,并将施工项目的相关资料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基本建设处负责按照学校电力运行规划,对学校新建项目供电线路及设备、设施进行建设,并将建设施工的相关资料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财务处负责向使用预付费电表的单位和个人售电,接受使用非预付费电表单位和个人的电费缴纳,负责按照补贴额度为各单位办理用电补贴账户及充值手续。

审计处负责学校电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负责协助后勤管理处完成学校各单位用电补贴额度的定期核算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制定与本管理办法衔接和匹配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协助后勤管理处,完成学校各单位用电补贴额度的定期核算工作和学校新购大功率用电设备的备案工作。

机关行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机关行政办公用电的管理工作,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使机关行政办公用电保持在补贴限额范围内。

学生处、团委负责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节电节能宣传活动,增强学生的节电节能意识,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节电节能行为和习惯。

各用电单位负责落实学校用电节能改革各项工作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用电节能管理工作。各用电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用电节能管理措施,保证合理用电,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章 电力设施和用电设备管理

各用电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学校要求,协助安装并使用用电计量设施。用电计量设施如出现不能使用或损坏的情况时,用电单位应立即按相关流程(见附件1)报后勤管理处申请更换,用电个人应立即报后勤客户服务中心申请更换。

学校所有供电接口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所有固定用电设备、器具必须有明确的使用人。责任人负责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管理;使用人负责用电设备、器具的安全保护和使用管理。各用电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老化、坏损或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的用电设备及器具。

各用电单位新购大功率用电设备应按相关流程(见附件2)报后勤管理处备案,并建立使用台账。

各用电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和正确使用学校电力设施和用电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改造线路、破坏或更换用电计量设施。对偷电、漏电等违规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四章 电价和计量收费

学校的供电电价分为国家供电部门确定的基本电价和学校电价。学校电价根据国家供电部门的基本电价及校内供电线路、设备设施损耗和供电运行保障等支出进行核算确定(见附件3)。

使用预付费电表的单位和个人,按用电补贴审核及使用流程(见附件4),根据用电用途按相应电价到财务处结算中心购电。

对使用非预付费电表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后勤动力服务公司负责定期抄录其电表用电额度,并下达扣除用电补贴后的缴费通知单。被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结算中心缴纳电费,逾期每日按应缴电费的3‰收取滞纳金。

第五章 用电分类和电费分担

学校用电按用途分为以下几类:

(一)家属(个人)用电;

(二)后勤保障用电;

(三)学生宿舍用电;

(四)机关行政办公及直属单位用电;

(五)人才培养用电,包括公共教室用电、公共教学实验室用电、学院教学实验室用电、本科生、硕士生及博士生完成毕业设计及论文用电;

(六)科研实验室用电;

(七)公共服务用电;

(八)各类经营性单位用电及基建、大中修项目建设单位用电。

家属(个人)用电按照供电局确定的基本电价缴费,费用由各用户承担。

后勤保障用电按照学校电价缴费,费用由各用电单位承担。

学生宿舍用电按宿舍计费,学校根据北京市教委关于学生用电定额标准给予用电补贴(见附件3),超出补贴部分按照供电局确定的基本电价缴费,费用由住宿学生承担。

机关行政办公及直属单位用电:

(一)学校机关行政办公用电,由学校机关行政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用电补贴核算标准(见附件3)核算各单位的用电补贴,超出部分按照学校电价缴费,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二)各学院机关行政办公用电,根据用电补贴核算标准(见附件3)核算用电补贴,超出部分按照学校电价缴费,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三)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部、附小等单位用电,根据各单位近三年用电平均量的90%核算用电补贴,超出部分按照学校电价缴费,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人才培养用电:

(一)公共教室、公共教学实验室及学院教学实验室用电,按照三年用电平均量的90%核算用电补贴,超出部分按照学校电价缴费,费用由各使用管理单位承担;

(二)本科生、硕士生及博士生完成毕业设计及论文用电,根据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验用电情况进行分类补贴(见附件3),对各类学院的本科生、硕士生及博士生按人数核算用电补贴,超出部分按照学校电价缴费,费用由各学院承担。

科研实验室用电,按照学校电价缴费,费用由各实验室承担。购电使用的经费应符合科学技术研究院有关经费使用的规定。

公共服务用电,由物业管理部门依据物业管理用电规范负责管理,并积极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有效降低能耗水平,相关用电费用由学校承担。

各类经营性单位用电及基建、大中修项目建设单位用电,根据供电部门的相关政策核定缴费单价,费用由各用电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中关于用电补贴标准及额度的确定,将根据学校用电环境的变化和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本办法发布之前,学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7篇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要求,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目标,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对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上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将变动情况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并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逐级报送审查结果,将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本年度节能监察重点对象。

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指导和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

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节能技术研发与应用交流合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积极运用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节能改造时涉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应当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鼓励各行业协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业内能效对标活动,组织本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进行跟踪指导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章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可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国务院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问责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国资委相应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中的地方国有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落实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因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和奖励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联合有关部门给予守信激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培训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利用节能有关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重点工程时,优先支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

第二十二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项目的信贷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能效信贷工作中,对符合信贷条件,达到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融资需求优先支持;对达不到能效国家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不予支持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实施能效提升项目。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资金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

第二十三条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承诺等。

对高耗能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结合其能耗指标等情况分别实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

第二十四条各级科技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新型节能技术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装备研发、产业化和应用推广力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对重点用能单位研发的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的技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地方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节能技术推广目录。

第二十五条对入围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支持其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能效提升工作,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行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丿八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按照《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未能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用能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上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投诉。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重点用能单位的技术及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3月10日颁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

第8篇 z公司办公室节能管理办法

公司办公室节能管理办法

为降低办公成本,节约能源,杜绝人为浪费,使员工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特对办公室节能降耗事宜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公司各公共区域的水电设施设备,须保持完好,物管部门应经常进行巡查,若因未及时修理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将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责任。

二、为节约用水、用电,使员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规范使用水电责任区域及标准如下:

1、各办公室的照明,上班期间由办公室人员负责,下班后由清洁工及夜巡员工负责,须做到人走灯灭,如发现常明灯的行为,对其负责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2、各办公室、会议室使用的空调、取暖器等高功率电器设备,必须随当时的气温情况确定是否开启,原则上28℃以上(含28℃)或低于12℃方可开启,如有违反,一次性扣发当事人100元工资。

3、各部门办公室使用的饮水机、电脑、空调等用电设施,由各部门人员负责,须在下班后关闭,如有未关闭现象,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4、用完水后应随手关闭水龙头,如若发现常流水现象,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5、公司员工如发现水龙头应关闭而未关闭,应及时关闭,并立即通知使用部门,若不闻不问,事不关己,每次扣发当事人100元工资。

6、如果再次违反以上规定,则双倍处罚;以此类推。

三、节约用纸。打印、复印采用双面模式,草稿、公司内部资料尽量使用单面废纸打印。

四、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 火力发电厂节能管理办法

1  目的

对华鲁运行分场节能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和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水平,降低发电成本。

2、组织:

建立健全节能网,负责: 贯彻执行公司主管部门的节能要求。 每季度向公司上报节能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原因分析、改进建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及下季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

3  节能管理人员的职责:

a)  负责华鲁运行分场节能管理日常工作;

b)  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经验,针对能源消耗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c)  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运行人员的节能意识。组织实施节能培训,对节能相关工作进行指导;d)  提出节能奖励分配方案。

4.3  节能日常管理

4.  指标管理

运行分场应定期对以下指标进行检测,同设计值、历史最好水平及国内外同类型机组最好水平(计划值)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和调整,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加以改进,保证指标的全面完成:

a)  综合指标:发电量、供热量、供电标准煤耗率、厂用电率等;

注:上报的煤耗应真实。具备条件的火电厂的供电标准煤耗率应按正平衡法计算,反平衡校验,盘煤校核。

b)  锅炉:效率、过热蒸汽汽温、汽压、炉烟含氧量、锅炉漏风率、排烟温度、飞灰和灰渣可燃物、风机单耗、点火用油等;

c)  汽轮机:热耗、真空度、凝汽器端差、给水温度、给水泵耗电率、循环水泵耗电率、高压加热器投入率等;

d)  热网:供热回水率;

e)  燃料:配煤合格率入炉燃料量及低位发热量等;

f)  化学:自用水率、补充水率;

g)  热工:热工仪表、热工保护和热工自动的投入率和动作正确率。

5 运行管理

5.1  要按公司要求,确定机组运行方式,进行电、热负荷的合理分配,组织运行分场的经济运行,使各项运行参数达到额定值。

5.2  由于燃烧非单一煤种的火电厂,根据不同煤种及锅炉设备特性,研究确定掺烧方式和掺烧配比,并组织有关岗位认真执行。

5.3  锅炉司炉应掌握入炉煤的变化,根据煤种煤质分析报告及炉膛燃烧工况,及时调整燃烧,经常检查各项参数与额定值是否符合,如有偏差应分析原因,及时解决。凡影响燃烧调整的设备缺陷,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消除。应按照规程规定及时做好锅炉的工作,保证锅炉在最佳工况下运行。

节能管理管理办法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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