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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管理办法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9

校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办法

e中学校园安全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精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明确安全工作责任,建设平安校园。

二、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以及各班主任。

三、工作重点

1、制定《学生安全教育实施方案》,利用各种会议、阵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水火电交通食品安全教育。宣讲安全知识、安全法规,进行法纪教育、警示教育,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2、设置校园安全监督岗,加强学生常规管理,强化学生的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关注心理健康,确保学生在校安全。

3、建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形成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其他部门协同抓,教职员工参与抓的齐抓共管形势。

4、与教师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增强全体教职员工重视校园安全,尊重学生生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5、与家长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增强家长对孩子生命的重视程度,促使家长与学校配合,切实落实《学生安全教育实施方案》。

6、根据季节调整作息时间,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畅通联系渠道,落实接送时间,保证学生路上安全。

7、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杜绝无人上课现象,严禁体育课放鸭式教学现象。

8、组织教师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加强对边缘生的观察、教育和管理,及时制止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9、完善值日护导制度,值日领导对全天的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午各班主任对中午时间的安全负全责。

10、加强自行车管理,禁止12周岁以下儿童骑车上学。所有骑车同学均须由家长签署安全责任书。

11、每周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校园设施中存在的电路、建筑等安全隐患,创设安全校园。

12、加强校园商店管理,不进三无食品,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13、注意观察患传染病的学生,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尽量控制传染面。

14、将学生安全纳入教师考核和学生评比,进一步增强全体师生的重视程度。

第2篇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或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校园内发生火灾安全事故。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关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生的安全事故。

(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校园内发生拥挤、踩踏、车辆肇事伤人、校园暴力等安全事故。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停课休息或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

(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发生的安全事故。

(八)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校园内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条 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局属各单位、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问责主体都将视责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会影响情况等,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免职、撤职等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未按上级规定每学期召开两次校园安全工作会议。

(二)为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制度。

(三)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

(四)学校食堂、公寓、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门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无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不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或安排了但为落实到位。

(六)学校门卫管理不善,形同虚设,门卫制度和职责不“上墙”,未制定来客登记、盘查准入制度的。

(七)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校园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时的。

(八)寄宿制学校为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未对在外租房学生建立台帐,未建立家校管理i协定,未签订房租协议等(家长与房主签订租房协议)。

(九)出租校园场地停放社会车辆或出租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一)学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间发生暴力事件导致_或集体_。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

(三)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停课、休息或私自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活动,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未实行校园24小时值班,无专人在上学前或放学后进行安全巡视,出现被盗、漏水、电线起火等安全事故。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无人员伤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停职检查。

(一)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有人员受伤),无论任何原因将给予问责主体停职检查处理。

(二)学校出现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现象的。

(三)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因教师脱岗或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你(1—3人受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被劝其引咎辞职。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但社会影响较大)。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堂、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三)学校管理混乱,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做到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有5人以下受伤或有1人死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免职处理。

(一)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大、有人员伤亡)。

(二)发生踩踏、拥挤等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

(三)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出现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5人以下中毒、无人员死亡)。

(四)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校内发生的流行病、传染病,而导致大面积发病(5人以上10人以下发病,无人员死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撤职处理。

(一)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极大(死亡数人)。

(二)因学校管理不善,出现学生群殴事件,致人死亡。

(三)因门卫管理不严,外来社会人员私闯学校,发生师生伤亡事件。

(四)因学校管理漏洞,导致学生私自离校,出现意外身亡。

第十条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应制定问责方案予以立项,然后组织实施。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局务会提出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凡重大问责事项的立项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的实施,主要有学校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提交校委会会讨论通过。对有关责任人按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意见。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大学校园安全督查队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园安全督查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在相关单位会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安全实际情况成立。

第二条校园安全督查队目的在于采用“啄木鸟”的方式,落实校园安全督查常态化,及时督查和整治安全隐患,健全校园安全长效管理,扎实推进校园安全工作,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服务学校,服务师生,确保校园持续安全和稳定。

第三条校园安全督查队在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为主要成员单位。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要贯彻“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坚决贯彻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履行安全岗位职责,支持和配合校园安全督查队开展工作。

第二章校园安全督查队组成、职责

第五条校园安全督查队组成:

(1)实行以推荐、自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形式。

(2)成员范围包括各相关成员单位、师生员工,含学校离退休教职工。每个成员单位推荐安全督查队成员1-2名,以兼职为主。

(3)队员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涉及队员工作岗位调整,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

(4)本工作具有学校公益性质,申请专项经费,成员享有相应规定补助。

第六条校园安全督查队成员职责:

(1)根据学校总体工作部署,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校园安全督查。

(2)按时参加督查队的有关会议和各类活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3)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和反映基层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4)向基层单位开展安全宣教,提高各基层单位安全防范意识。

(5)执行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七条校园安全督查队主要工作内容:

(1)单位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2)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行为和现象,包括校园乱设摊位、进校推销、违章交通、未经审批举办的各类活动等。

(3)影响校园施工安全的行为和现象,包括违章搭建、违章施工等。

(4)影响校园消防和用电安全的行为和现象,包括消防设施和管理、违章用电等。

(5)影响房舍安全和产业安全等学校资产安全的行为和现象,包括房屋安全、产业生产安全等。

(6)影响危化物品和实验室安全的行为和现象。

(7)影响特种设备安全的行为和现象。

(8)影响学生社区、食堂等后勤安全的行为和现象。

(9)其他影响安全生产、危及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校园安全督查队工作机制

第八条校园安全督查队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牵头协调,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校园安全督查队成员单位下设若干专项工作小组,包括危化实验室安全小组、资产基建能源安全小组、后勤产业学生安全小组、校园综合治理小组,各组设组长一名,具体负责本小组专项工作。

第十条各专项工作小组要制定年度安全督查计划(半年做到全覆盖),定期巡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每月牵头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和参与,落实安全督查和整治。

第十一条校园安全督查队每月召开一次组长工作会议,就安全检查情况研究落实(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会商)。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整理,创建安全信息平台:__大学安全生产微信平台(__云)和《__大学安全生产信息》(每月一期)。

第十二条学校每季度召开一次校园安全督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各专项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督查工作,研究推进。

第十三条对于安全督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安全主体责任原则,专项小组可向被检查单位开具《__大学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限期整改;责任单位逾期不改的,专项小组协调无效的,由专项小组会同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约谈,开具《__大学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限期整改;对于思想不重视、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将记录汇总,上报校园安全督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四条被检查单位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拖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责权隶属,共同协商,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条本办法将根据今后工作实际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4篇 大学校园安全督查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在相关单位会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安全实际情况成立。

第二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目的在于采用“啄木鸟”的方式,落实校园安全督查常态化,及时督查和整治安全隐患,健全校园安全长效管理,扎实推进校园安全工作,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服务学校,服务师生,确保校园持续安全和稳定。

第三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在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为主要成员单位。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贯彻“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坚决贯彻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履行安全岗位职责,支持和配合校园安全督查队开展工作。

第二章 校园安全督查队组成、职责

第五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组成:

(1)实行以推荐、自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形式。

(2)成员范围包括各相关成员单位、师生员工,含学校离退休教职工。每个成员单位推荐安全督查队成员1-2名,以兼职为主。

(3)队员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涉及队员工作岗位调整,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

(4)本工作具有学校公益性质,申请专项经费,成员享有相应规定补助。

第六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成员职责:

(1)根据学校总体工作部署,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校园安全督查。

(2)按时参加督查队的有关会议和各类活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3)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和反映基层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4)向基层单位开展安全宣教,提高各基层单位安全防范意识。

(5)执行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七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主要工作内容:

(1)单位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2)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行为和现象,包括校园乱设摊位、进校推销、违章交通、未经审批举办的各类活动等。

(3)影响校园施工安全的行为和现象,包括违章搭建、违章施工等。

(4)影响校园消防和用电安全的行为和现象,包括消防设施和管理、违章用电等。

(5)影响房舍安全和产业安全等学校资产安全的行为和现象,包括房屋安全、产业生产安全等。

(6)影响危化物品和实验室安全的行为和现象。

(7)影响特种设备安全的行为和现象。

(8)影响学生社区、食堂等后勤安全的行为和现象。

(9)其他影响安全生产、危及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校园安全督查队工作机制

第八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牵头协调,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成员单位下设若干专项工作小组,包括危化实验室安全小组、资产基建能源安全小组、后勤产业学生安全小组、校园综合治理小组,各组设组长一名,具体负责本小组专项工作。

第十条 各专项工作小组要制定年度安全督查计划(半年做到全覆盖),定期巡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每月牵头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和参与,落实安全督查和整治。

第十一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每月召开一次组长工作会议,就安全检查情况研究落实(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会商)。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整理,创建安全信息平台:__大学安全生产微信平台(__云)和《__大学安全生产信息》(每月一期)。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季度召开一次校园安全督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各专项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督查工作,研究推进。

第十三条 对于安全督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安全主体责任原则,专项小组可向被检查单位开具《__大学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限期整改;责任单位逾期不改的,专项小组协调无效的,由专项小组会同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约谈,开具《__大学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限期整改;对于思想不重视、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将记录汇总,上报校园安全督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拖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责权隶属,共同协商,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将根据今后工作实际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校园安全管理办法4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园安全督查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在相关单位会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安全实际情况成立。第二条校园安全督查队目的在于采用“啄木鸟”的方式,落实校园安全督查常态化,及时督查和整治安全隐患,健全校园安全长效管理,扎实推进校园安全工作,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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