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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东华人民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人民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推进医院用人制度改革,优化员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院在职在岗人员,包括在编、集体、招聘人员。
第三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实行待岗:
1、因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2、个人申请转岗,未能落实工作岗位的;
3、试用期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
4、在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中落聘或岗位撤并、科室减员后未明确岗位的;
5、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第四条辞退或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医院成立待岗人员管理中心,负责统一集中管理待岗人员。待岗管理中心由人力资源部、医务部、护理部、财务科、科教科、总务科等职能科室组成,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待岗人员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待岗人员考勤、培训等日常管理;
2、协调做好待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3、协助办理待岗人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作程序
1、科室以书面形式将本科拟待岗人员名单和待岗原因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个人申请转岗,须以书面形式写出申请,经科室同意后,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其中个人申请转岗,有合适岗位安排的予以转岗,未有合适岗位安排的按待岗对待。对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院长办公会议可直接研究审批。
3、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后,人力资源部下发《z市人民医院员工待岗通知书》送达科室。待岗起始日期以《待岗通知书》时间为准。
4、科室负责通知待岗人员,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5、待岗人员自待岗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待岗人员管理中心报到,填写《z市人民医院待岗员工登记表》。逾3个工作日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15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待岗期间的待遇
1、在编员工以及与在编员工同等待遇的人员待岗期间的待遇:
(1)1-3个月发放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高于30%保留津贴和护士10%工资);
(2)4-6个月发放基本工资的80%;
(3)从第7月起只发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按z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下同)。
(4)执行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的人员自待岗之日起只发基本生活费。
2、按照《z市人民医院招聘人员岗位工资制试行办法》执行待遇的人员待岗期间的待遇:待岗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只发基本生活费。
3、待岗期间停发奖金、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4、医院按规定代扣代缴待岗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
5、1年内待岗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能晋级、晋职。
6、在待岗期间怀孕的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可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待岗人员待岗期满而医疗期未满的,待岗期延长至医疗期满。
第八条待岗人员的分流安置
1、院内转岗:待岗人员可应聘医院提供的工作岗位或自谋工作岗位,双向选择一致后,根据岗位需要应参加岗前培训。待岗人员新上岗须有1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期满由待岗人员管理中心会同使用科室予以考核,考核合格后办理正式上岗手续,考核不合格仍按待岗对待。
2、内部退养,按照《z市人民医院内部退养暂行办法(试行)》办理。
3、鼓励待岗人员个人自费参加业务技能培训、进修深造。
4、待岗期间,待岗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5、在编、集体员工待岗期限最长为2年,其他人员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待岗期满不能重新上岗者,医院可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条 员工待岗期间必须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服从待岗人员管理中心管理,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怎么样拟定呢请看下面吧!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1】
第一条 待岗情形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
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
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
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 待岗审批程序:
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 待岗期限:
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 待岗期间待遇:
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5.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6.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第五条 待岗管理规定
1.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附表3)3日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注册,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15日仍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的,解除劳动关系。
3.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出勤,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放假待岗人员必须每半个月回人力资源部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遇休息日则顺延)。若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4.待岗人员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5.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
(1)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2)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的;
(3)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
6.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7.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复岗的,其待岗期限自行终结。届时,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合同终止处理。
8.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 待岗培训
1.待岗期间公司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帮助待岗员工提升岗位工作技能,从而为上岗做好准备,无故不得缺席。
2.待岗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通用性培训: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三体系”文件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
(2)专业性培训:操作规程、质量、技术等;
(3)现场观摩或实践。
3.待岗培训时间根据员工所掌握的岗位技能难易程度确定,分批次有针对性地加以实施。
4.待岗人员在培训期间须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对违纪者要按相关规定处理。
5.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理论考试或实践考核,成绩优异者优先推荐上岗,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七条 待岗人员的分流与安置
1.公司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就业,尽力减少待岗人员比例。
2.公司有空缺岗位时,待岗人员的安置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岗位和专业对口的优先;
(2)同等条件下公司工龄较长的优先;
(3)同等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优先;
(4)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公司表彰和相关荣誉的优先;
(5)经过转岗培训并掌握相关技能的优先;
(6)生产单位(指挥部、项目部、专业公司、分公司)新接工程项目缺员时,待岗人员优先安排。
3.各单位有新的岗位需求时,应将岗位需求上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人员,待岗人员优先考虑。
4.公司为待岗人员安排两次工作机会,仍不能胜任者,将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2】
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 待岗情形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
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
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
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 待岗审批程序:
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 待岗期限:
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 待岗期间待遇:
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5.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6.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第五条 待岗管理规定
1.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附表3)3日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注册,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15日仍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的,解除劳动关系。
3.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出勤,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放假待岗人员必须每半个月回人力资源部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遇休息日则顺延)。若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4.待岗人员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5.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
(1)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2)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的;
(3)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
6.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7.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复岗的,其待岗期限自行终结。届时,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合同终止处理。
8.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 待岗培训
1.待岗期间公司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帮助待岗员工提升岗位工作技能,从而为上岗做好准备,无故不得缺席。
2.待岗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通用性培训: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三体系”文件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
(2)专业性培训:操作规程、质量、技术等;
(3)现场观摩或实践。
3.待岗培训时间根据员工所掌握的岗位技能难易程度确定,分批次有针对性地加以实施。
4.待岗人员在培训期间须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对违纪者要按相关规定处理。
5.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理论考试或实践考核,成绩优异者优先推荐上岗,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七条 待岗人员的分流与安置
1.公司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就业,尽力减少待岗人员比例。
2.公司有空缺岗位时,待岗人员的安置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岗位和专业对口的优先;
(2)同等条件下公司工龄较长的优先;
(3)同等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优先;
(4)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公司表彰和相关荣誉的优先;
(5)经过转岗培训并掌握相关技能的优先;
(6)生产单位(指挥部、项目部、专业公司、分公司)新接工程项目缺员时,待岗人员优先安排。
3.各单位有新的岗位需求时,应将岗位需求上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人员,待岗人员优先考虑。
4.公司为待岗人员安排两次工作机会,仍不能胜任者,将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表1:《××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
附表2:《××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
附表3:《待岗通知书》
附表4:《待岗协议书》
附表1
××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
序
号
姓 名
性别
专 业
岗 位
本岗位
工作
年限
退场待岗时间
组织评价
退场理由
待岗类型
个人(不能胜任工作、表现不好、其他原因请注明)
单位(工程完工、
超员,其他请注明)
符合《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款
主管领导: 单位负责人: 制表: 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学历
专 业
所在单位
工作岗位
岗位任职时间
退场待岗时间
岗位主要
工作职责
主要
工作业绩
组织评价
1.优点:
2.缺点:
3.工作能力:
4.工作表现:
5.其他
退场理由
单位
□项目即将完工□人员过多予以分流
□其他原因请注明
个人
□因个人能力不能胜任工作□工作表现较差
□本人主动提出 □其他原因请注明
待岗类型
符合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款:
其他需要
说明情况
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盖章)
年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签字)
年月 日
附表3
待 岗 通 知 书 存 根
人待字( )号
同志:
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请于 年 月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待 岗 通 知 书
人待字( )号
同志:
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请于 年 月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附表4
待岗协议书
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
待岗人(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员工管理工作,妥善安置待岗人员,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待岗条件及待岗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乙方待岗。待岗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有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并能安排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待岗生活费及社会保险福利有关待遇
1.乙方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
待岗第一个月按 元/月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 元/月发放生活费(如该生活费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为乙方发放生活费。
2.待岗期间乙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乙方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乙方待岗生活费由甲方人力资源部制定发放标准,财务部按月发放。
4.在待岗期间,若因乙方个人原因致使甲方停发各种费用的,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其个人按季度到甲方人力资源部缴纳,不按期缴纳的视为主动放弃,届时,本协议自行解除,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个人承担。
5.待岗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6.乙方待岗年度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7.乙方待岗期间非因甲方事务造成其人身伤亡,由乙方个人负责,且不享受工伤待遇。
8.待岗期间甲方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组织培训期间,甲方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三、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乙方重新上岗工作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2.乙方在待岗期间辞职、调出、退休(职)、死亡的;
3.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并不续签的;
3.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废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1.乙方在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乙方待岗期间损害甲方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甲方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事宜
1.甲方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再就业,并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岗前培训。
2.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上岗或培训后上岗,并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岗位工资。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岗前培训不合格或不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在待岗期间,要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安排的其他事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任何违法违纪带来的后果责任自负。
4.乙方在待岗期间从事非甲方安排的工作造成伤亡的由乙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乙方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15日内告知甲方,由于乙方未告知而造成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
6. 乙方在待岗期间随时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7.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协议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捺印)
甲方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3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