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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管理办法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2

乡村管理办法

第1篇 乡村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为实现全镇各项工作目标完成。促使全体干部主动作为,争创一流业绩,镇党委政府成立督查组。为了有章可循,制定以下督查办法:

一、督查工作任务

督查工作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坚持党委授权、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务求落实的原则。对党委批示、交办事项、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重点工作顺利实施进行专项查办,并及时向党委反映和报告决策落实的真实情况,提出可行建议,为党委决策落实服务。

二、督查工作范围

(一)镇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内容.

(二)镇党委主题年活动内容。

(三)主动作为创一流活动内容。

(四)党代会、人代会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上级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各类会议到会情况。

(七)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新闻网络媒体反映有关重要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

三、督查工作对象

督查工作对象为全镇全体人员和村党支部、村委会。

四、督查工作时限

(一)限时办结。凡限时办结的工作任务,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证质量按时办结,并向督查办报送书面材料,未报送书面材料的,视为没有按时完成。

(二)协办办结。凡要求协助办理的工作任务,牵头办理的责任人必须及时组织在规定时限内保证质量按时办结,并负责反馈协办人员工作情况。

(三)异议办结。对承办任务有异议的,说明情况,由镇党委指定办理人员,办理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保证质量按时办结。

(四)督查办结。凡工作受到督查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保证质量按时办结,并及时整改,并纳入当月督查通报,予以惩处。

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分会议安排规定时限和办理通知单两种形式,作为督查办理的时间规定依据。

五、督查组织与人员

成立督查工作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任副组长,关朋为成员,切实履行督查职责。

六、督查工作要求:

(一)全体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要切实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扬务实、高效、严谨的工作作风,把督查工作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

(二)严格按照督查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催办,及时反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要注意工作的整体性,并负责反馈。

(三)加强督查工作的统一协调,办公室要做好督查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将督查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主要内容,由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对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两次仍未办结的,属客观原因的须有依据,属主观原因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七、督查结果运用

凡开展督查,必须印发督查通报,在督查过程中,镇领导或镇干部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一次的,扣除目标抵押金100.00元,同一事项被两次通报没有完成的,扣目标抵押金200.00元。村支部或村委会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任务的,扣村年终考核综合分0.5分,村书记、主任扣抵押金50.00元,同一事项被两次通报没有完成的,扣村年终综合考核得分1.00分,扣村书记、主任目标抵押金100.00元。村支部、村委会没有按时报送材料的,每一次扣0.2分。并与干部年终绩效报酬紧密挂钩。涉及干部工作落实不力的,造成负面影响的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直至启动倒逼机制。

第2篇 某乡村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农村环境连片示范项目和其他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管护,提高环保设施的使用效率,规范环保设施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基础环保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在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人工湿地净化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以及项目到户设施等,不包括农村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镇(街道)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主体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市环卫管护中心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和执法监管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的的有偿技术服务和执法监管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和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执法监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环保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农村环保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经县、市、省三级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等整体移交项目所在镇(街道),移交工作结束后由接收单位负责该项目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七条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本着“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各镇(街道)是农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做到:

1、安排专人负责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和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并做好记录;

2、管理人员应每日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随时关注出水流量和水质;发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堆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凋谢、管网和窨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立即反馈信息,并及时联系维护单位进行维修;

3、定期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中的杂草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和卫生;

4、定期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记录考核检查情况,作为年底考核依据。

第八条污泥处理。镇(街道)负责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第九条技术服务。按照部门职能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市公用事业局、环卫管护中心、水务局和畜牧局分别负责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处置、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条设施维护管理程序。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人员发现设施运转出现异常,应该查找原因并立即解决;影响达标排放的及不能现场解决问题时报镇(街道)环保工作分管领导,由镇(街道)环保助理员进行现场核实后报市环保局备档,同时联系市公用事业局、环卫中心、水务局或畜牧局等相关技术服务队伍进行维修,做好实施维护管理记录。

第十一条设施更新报废程序。各镇(街道)及其它到户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各自管理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定期保养、维护和检修;严重影响使用的,应当及时改造或者更换。环保设施需新建、改建、扩建、关闭或者停用的,应当由资产管理使用单位上报市环保局进行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市畜禽养殖和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市环卫中心、水务局等部门执法监管科室分别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置、饮用水源地保护等设施的执法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镇(街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镇(街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环境监管人员定期对镇(街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环境监察队伍接到应急报告或执法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不能立即解决时联系技术服务队伍进行维修。

第五章考核及奖惩

第十六条按照“市乡村共担、市场运作”的原则,每年由市财政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单体项目实行以奖代补,补偿标准为1至3万元,确保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长效运行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度对各镇(街道)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及保养等管理状况进行集中考核检查,对在建设和维护环保设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惩罚标准。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除补偿金1000元,扣完为止。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处理设施,由市环保局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1、未制定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执行制度不严的,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及档案资料不全的;

2、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环保设施出现问题不能及时维修、停用设施2天以上,人为进行断电及破坏设施的;

4、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盗窃、故意损坏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阻挠环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3篇 某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一、成立工作机构

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由协管领导同志任站长,农村办主任同志任副站长,同志为专职成员,各村村委组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队,由一名村干部任队长,选择2-3名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的同志为队员,负责本村道路桥梁的管理养护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

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的职责:一是负责向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提供干线公路管养的信息与管理维修的施工环境;二是负责全镇支线公路的直接管理养护工作,对村道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目标考核以及养护资金的监管。

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队的职责:一是接受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的检查监督与目标考核;二是负责本村内农村道路、桥梁的清扫、除障、填补、路肩培护、标牌标志的管理、道路安全的宣传等工作。

三、养护资金安排

干线公路按12000元/年公里,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组织管养,支线公路按3500元/年公里,由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负责组织管养,村道公路按1000元/年公里包干到村,由村养护队负责管理养护。村道公路纳入养护的里程数由镇公路管理养护站实地勘查确定。村道管养资金不足部分和维修资金由各村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筹措。

四、维修审批程序

1.已进行水泥路面硬化的农村公路因路面损坏需要维修的地段,干线公路由镇管理养护站及时报县农村公路所组织维修;支线公路由镇公路养护管理站制订维修方案、资金预算报镇人民政府批准由镇管养站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公路由各村写出维修报告,由镇公路站现场察看,制订维修方案与资金预算,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后,镇、村共同筹措维修。

2.未进行水泥硬化的农村公路,遭到了严重损坏、影响安全通行急需进行维修的,由村委出示报告,镇公路养护站现场察看,按季度申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村共同筹资维修。

五、加强保护宣传

农村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设摊点、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沟边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安全与畅通的行为。各村村委可制定保护公路的村规民约,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的保护工作。

六、明确资金管理

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由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根据各村公路养护情况下拨养护资金。对挤占、挪用、贪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有关财经纪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与个人的责任。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村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4篇 市发改委美丽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美丽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我委选派的第一书记和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第一书记及工作队员脱产驻村情况,更好地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和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工作,根据中央、自治区和z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制度和纪律

第一条 严格考勤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要坚持吃住在村、工作在村并保持通讯畅通,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0天,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执行。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由派驻村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考勤,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每月初需将上月考勤表(需经村党支部书记和挂村领导签字)报委办公室存档以备考核使用。

第二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因病因事需请假的,要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报备委办公室。请假3天以内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请假3天至7天的,由任职所在县委组织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的,由任职村所在县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假满后要到批准部门销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超假不归的,按旷工论处,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严肃工作纪律。第一书和工作队员记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坚持党性原则,坚决维护我委形象,廉洁自律,做到“六不准”:不准散布和谣传有损大局及单位形象的言论,不准参与打牌赌博,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参与公款请客宴请,不准在任职的乡镇、村报销个人的费用,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或低价购买农副产品。在驻村期间,如发现群众举报和反映上述行为属实,由委派驻纪检组对其进行约谈,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工作期间,要自备生活用品,在村民家中就餐要按规定交伙食费。

第五条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要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勤奋履职,恪尽职守,不准有“过客”、“镀金”等思想,得过且过,不作为、不担当。

(二)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三)谦虚谨慎,实事求是,不准口大气粗,不切实际乱表态、乱承诺。

(四)艰苦朴素,吃苦耐劳,不准向驻点村镇和服务对象提工作以外的要求。

(五)洁身自好、慎重交友,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组织、邀请人员到驻点所在地游玩。

(六)廉洁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插手工程、项目、资金,谋取私利。

(七)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若因特殊情况电话无法第一时间接通的需在24小时内回复反馈,不准无故缺岗和以跑项目、考察协调等为名不在所驻村镇。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第一书记及工作队员要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派驻村,按时参加村党组织生活。

第七条 第一书记及工作队员的日常管理以县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为主,我委协助管理。同时,我委将不定期对第一书和工作队员记驻村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到所在乡镇召开一次座谈会,主动地、经常地加强与任职村所在县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的联系,从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加强对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跟踪了解和管理,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到村调研指导,加大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困难问题,指导促进工作。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每季度向本委党组书面汇报一次驻村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第一书记要坚持驻村工作服务,任职期间,不再承担我委工作,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第一书记工作经费,具体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扶贫部门要从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帮扶经费。

第十条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生活补助40元,实际驻村天数以《z市“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第一书记)驻村情况月报表》为报销依据;每月往返次数不超过4次,来回车费需凭票报销,路途补助按照市财政局印发(柳财行〔2022〕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往返日期与工作日期重合,按柳财行〔2022〕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所需费用由我委给予报销,报销期限不超过两个月,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第一书记申请使用专项工作经费,须事先报我委审批同意。报账时,开展活动的要有活动方案、会议纪要或请示交办领导的流程,应提供正规发票,由我委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使用驻村专项经费所产生的资产,在审核报销时,要形成清单,并由所在村村委会出具收到资产的凭据。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年度考核先由派驻村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走访党员群众和民主测评的办法,根据在岗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群众满意度情况等提出考核意见并报派驻村县委组织部核实;县委组织部收集考核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反馈我委,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期满考核。 选派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期间(任职满半年以上)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任职期满,我委会同派驻村所在的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提拔使用、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对任职期间表现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及时调整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z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z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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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某乡村治安巡逻队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创新全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压减四类可防性案件,全面推进综治四项重点工程建设,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根据上级综治部门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组建一支镇级专职治安巡逻防控队伍,现就镇专职治安巡逻防控队员的考核和管理制订此办法。

1、镇专职治安巡逻队伍由10名队员组成,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专职治安防控队员的基本条件:身体健康,男性,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0周岁以下,无不良嗜好和违法违纪记录,驾驶摩托车证件齐全(_党员、退伍军人、高中文化程度者优先录用)。经初步体检后,由派出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准许上岗,镇政府按“以钱养事”的要求与其签订“以钱养事”治安巡逻聘用协议书,聘用时间为一年(根据本人工作表现以及上级要求,由镇政府确定是否继续聘用)。

2、工资报酬及奖惩办法:根据协议,镇政府实行“以钱养事”的管理模式,巡逻一晚每名队员补助50元(含摩托车燃油费、小修费),每周巡逻次数由治安状况程度具体确定,原则上每周不少于3晚(每片小组长每月另行补助50元);各巡逻片区当月无一起四类可防性案件发生(案发时间为晚22点-次日凌晨4点),另奖励每名队员100元;各巡逻片区当月每发生一起四类可防性案件(案发时间为晚22点-次日凌晨4点),除扣罚当晚补助外,每名队员另罚款100元,以此类推,直至补助扣完为止。巡逻当晚抓现行的,对有功人员每人奖励200元;巡逻队员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路线巡逻,每发现一次扣罚50元,一月内发现三次予以辞退。

3、治安巡逻片区划分及巡逻重点区域和路线:根据全镇实际状况,把全镇划分为3个巡逻片区,即集镇巡逻片区(镇、社区、村、村)、陈埠集镇巡逻片区(镇、服务区、社区、村、村、村)、镇巡逻片区(含镇、村、村、村);将10名专职巡逻队员相应分为三个小组,集镇片区、葛庙集镇片区,每组3人,陈埠集镇片区4人,各组确定一名组长,负责召集和组织巡逻;各片区巡逻队员每周巡逻路线:根据辖区内治安状况,由镇综治办、派出所随时调整。巡逻时间:原则上为当晚22点-次日凌晨4点。巡逻方式: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开展巡逻,配备必要的警械工具,采用线巡逻、蹲点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督查与考核:各巡逻分区分别购置巡更棒一根,在巡逻区域沿线分别设置若干磁扣,实现对巡逻队员的巡逻监督;镇综治办、派出所不定期对巡逻队伍巡岗情况进行暗查,并负责对巡逻队员的出勤情况、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兑现工资报酬及奖惩。

5、巡逻器材的使用和管理:镇政府为巡逻队员配置的服装、警用摩托车、警械工具,交由队员保管。队员只能在巡逻时间内使用,严禁队员将警用摩托车在非巡逻时间使用,严禁警用摩托车借用他人,发现一起,扣罚50元,发现两起,直接予以辞退。因警用摩托车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巡逻队员在领取配备的巡逻警械、服装、摩托车、巡更棒等器具时,必须提供在本镇领财政工资人员担保或缴纳8000元押金后方可领取。因身体、家庭等原因,或不胜任此项工作,不再继续从事治安巡逻工作,巡逻服装、警用摩托车、警械工具必须交回镇综治办,由综治办取消担保或退还押金。

6、治安巡逻队安全管理:

(1)镇专职治安巡逻队员经体检、培训后,持摩托车有效证件上岗,镇政府集中办理警用摩托车入户手续,并为个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治安巡逻队员巡逻当晚禁止饮酒,发现一起,直接予以辞退,并报交警部门处理。在巡逻时段不得参与与治安巡逻无关的活动,否则,造成后果自负。

(3)巡逻队员在巡逻时段发现现行应立即与派出所取得联系,以保护自身安全。必须穿戴巡逻服装、反光背心和安全帽,携带强光灯,驾驶摩托车时必须开启警示灯,严禁超速行驶。

(4)治安巡逻队员坚持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巡逻时间和巡逻路线,不得泄露有关案情。

7、本办法由镇综治办、派出所负责解释,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6篇 某乡村骨灰亭使用管理办法

乡村骨灰亭使用及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骨灰亭的社会效益,有效管理、有序利用。更为推行遗体火葬,禁止乱埋乱葬,大力提倡移风易俗,简办丧事,树立文明新风尚,骨灰堂的建设是殡葬改革的一大举措,依照上级关于殡葬的法规,经村委会及老协会研究决定,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特此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骨灰安放程序

1、村建骨灰亭只对本村范围内使用,外村的人员不得占用。村民安息后,应按公益性缴费规定,缴纳管理费,签订承诺书后领取骨灰存放证,管理人员凭村委会出具骨灰存放证的给予安排格位,如夫妻一方健在需提早预定的,应同时缴纳管理费,方可给予保留格位。

2、死亡者遗体火化后凭存放证领取骨灰盒,应及时送至__村骨灰堂,由管理人员按编号安放入格内,立即入档,及时备案,以便查验。

3、骨灰安放后由管理人员统一管理,不得私自挪移骨灰(包括祭祀,扫墓期间)违者给予罚款,并报上级处理。

二、收费标准:

本骨灰堂采用一次性收费,小格的每首收取管理费400元;大格的每首收取管理费600元;末成年人非正常死亡的存放在最低一层,每首收取管理费200元。国家建设和集体建设征用范围里搬迁火化的,每首收取管理费200元。

三、制度与职责

1、开门时间:清明节、冬至日开门时间:节日前后共三天,每天上午8点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30分,其他时间需要开门的每次应付给管理人员劳务费10元。

2、每年祭拜事务,要周密安排,严格管理,切实加强各种安全措施,所有到骨灰亭拜烧金纸的,要统一在金纸亭内烧。时刻注意防火安全,待金纸烧尽后方可离开,如因不注意安全引起火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全村村民都必须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任何情况都应收取管理费,一律不得照顾和特殊化,全村村民都应自觉维护骨灰亭的设施和建筑物,如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4、如发现骨灰丢失,造成二次土葬,要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并依法追回骨灰,亡者家属给予经济处罚,报上级部门处理。

5、提供优质服务,管理具体业务,并做好骨灰堂卫生和园林管理。严格骨灰管理,及时按编号入位,建立簿册档案,随时备查,值班人员24小时电话畅通。

6、以上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待后加以完善。

第7篇 某乡村公路建设及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机制,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有序进行,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改革方案》以及《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部省相关规定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其中乡道公路是指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村道公路是指乡镇与行政村或村与村相连的道路。

本暂行办法所称养护是指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灾后修复。

道路和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统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道路、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并督促和指导村、社搞好村社道路建设与管护工作。

乡村公路建设和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社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五条公民有遵守道路管理法规、爱护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侵占路产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乡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养护所需资金,除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安排的一定补助资金外,可采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如道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自愿筹集和社会捐赠,村民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筹资或投劳等)。

乡村公路的管护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的通知精神,乡村公路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已纳入全市乡村公路网规划和统计的道路进行核定,按照乡道公路3500元/年公里(见附件1),村道公路1000元/年公里(见附件2)纳入燃油税预算,给予养护资金补助。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详细的资金拨付、养护质量、检查及奖惩办法。

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实行定期帐务公开,群众监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行使对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住建、公安、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并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县道规划相协调。

乡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编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社道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协助村民小组进行编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通乡公路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通村公路建设要充分依靠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通村公路的质量检测和通村公路的技术服务。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涉及水利、电力、光纤通信、天然气等设施,各有关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大力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建设按照分级组织实施修建的原则:乡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及社道公路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技术上给予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建乡村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需要车辆绕行时,要事先向当地公民进行告知,并在绕行路口设置明显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市乡村公路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设置明显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绿化、排水系统等附属设施应完善配套。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乡村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县道公路由市养路段负责养护管理,根据市的实际情况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需要,县道公路的日常路面保洁和边沟、涵洞的疏通工作,可由市养护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实行分级组织实施养护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做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对水毁受灾公路进行突击性抢修、恢复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村道及社道的管理养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养护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给予技术指导。年终对全市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养护公路的路况情况,兑现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在乡村公路养护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各地的特点和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养护制度,可采用个人承包,家庭承包和招投标等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对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使公路养护质量达到《市乡村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标准》(附件4),保持道路的设计功能和使用性能,确保道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乡镇、村、社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切实督促执行,确保养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利用养护作业车辆进行养护时,应当在养护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及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负责组织实施道路养护过程中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等,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乡村公路管理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的管理,按照分级实施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内道路实施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兼职交通运输管理员,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给予乡镇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道路用地和利用道路设施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道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堆放物品、修车洗车、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和变压器等设施、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三条除道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埋设(架设)杆、管、线等设施。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道路沟外缘的净距为: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穿越乡镇城镇规划区的乡村公路,其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宽度应符合城镇规划的道路宽度,其建筑距离按城镇规划要求执行。场镇过境段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超过道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速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乡村公路、桥梁上行驶。各有关乡镇、村、社应按照《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之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速和安全标志、标牌和设施,确保道路安全通行。

第二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重车等严重损害乡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路两侧绿化工作,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

绿化用地不得非法占用,道路行道树不得任意砍伐和损坏。因建设确需占用绿化用地和更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完成更新补植任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政府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全市度工作目标考核。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因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公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交通和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属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中未涉及的有关规定,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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