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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1-25 10:21:06 查看人数: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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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管理办法

第1篇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系统的设计 <>、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更新改造和相应的管理等工作。涉密大坝的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三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大坝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工程 <>隐患,指导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大坝运行安全水平。

第四条 监测系统必须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 大坝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对于坝高70米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其监测系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七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应当由大坝主体

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监测荪统设计、明确监测项目 <>的目的、内容和功能,并对监测频次和监测期限提出要求。

第九条 首次蓄水前,设计单位应当提出蓄水期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关键项目的监测频次和设计警戒值。

第十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由大坝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首次蓄水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测定监测项目的初始值。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并在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建设单位。

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监测设施的检验、率定和埋设记录、竣工图、监测记录、监测设施基本资料表,以及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体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分析资料,以及监测系统的设计报告、审查报告和验收报告等资料报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大坝投入运行后,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监测的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

第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监测资料的整编。

第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监测系统的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定期检查。监测系统的定期检查一般为五年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进行。

第二十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组织开展监测资料的分析工作。监测资料分析应当突出趋势性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对大坝的关键监测项目,应当提出运行警戒值。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或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向大坝中心等有关单位报送大坝安全监测信息。

当发生地震、非常洪水或其它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增加监测频次(必要时增加监测项目),分析监测数据,评判大坝运行状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测设备的封存、报废,监测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的调整,应当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主管单位审查,经大坝中心确认后实施。

第四章 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监测系统在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监测项目≮设备精度及运行稳定性等方面不能满足大坝运行安全要求的,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更新改造。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施工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派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全过程参与。

第二十六条 更新改造的监测系统经过一年试运行后,大坝主管单位(或水电站运行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安装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相关技术资料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监会负责全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等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监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中心负责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技术监督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建设单位、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等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二)分析、处理报送的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置建议,并通报电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三)定期发布全国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测工作情况;

(四)负责组织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997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电综[1 997]500号)同时废止。

第2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依据《煤炭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三条 各矿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各矿井必须按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 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第五条 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矿通风区根据设计、井下采掘布置、通风情况提前下发至矿监控队,安装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吊挂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监控队组织安装。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拆除地点、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拆除地点、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通知单样表见附表《传感器安装通知

单》、《传感器拆除通知单》。

第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七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监控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监控设备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十条 各矿井在新开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设、线缆吊挂前,在标准化方面应提前设计、制定计划,监控队做好设备及线缆使用台账,要求一巷道一台账,做到设备及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牌板、标志牌等发放、回收有帐。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安设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两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介休洗煤厂和有附属洗(选)煤厂的矿井要将洗(选)煤厂的日常瓦斯管理纳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每七天进行一次。各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应设监控终端,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 井下监控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控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井下安全监控装备调校、检修规定。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空气样和标准瓦斯气样井下现场调校一次,每一年检定一次。其余传感器按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检定、标校(调校)。“三闭锁”功能必须每7天井下测试一次,并有记录查询。瓦斯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前,各矿井应提前一天上传调校数量、地点等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监控值班室。瓦斯监控主机、监控分站、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见附表《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井下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测试

记录》“三闭锁”测试记录表见附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测试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故障、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实现断电迅速、可靠,严禁异地断电、超范围断电、交叉断电或断电范围不完整。

第十六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巡检、维护。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监控值班室进行处理,并在巡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备查,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矿调度责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撤人,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 井下各类监控装置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控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避免淋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短接闭锁开关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严禁在监控系统软件内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数据屏蔽、删除。

第3篇 p矿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2022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寺河矿所有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单位。

第三条 瓦斯治理工作是我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全员参与。监测监控系统是瓦斯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预防瓦斯事故的重要防线和保障措施,是实现矿井安全的技术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来巩固我矿的瓦斯治理防线。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监测监控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负责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维护。

第五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发送的数据信息和指令具有行政文书的管理效应。

第六条 机电副矿长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监测监控系统中对口业务的管理。

第七条 信息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工作。其职责如下:

(1)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及调试维护工作。

(2)负责接收和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的文件、法规,并检查落实;负责根据各单位监测监控使用管理情况,制定寺河矿相应的文件、制度,同时负责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监测监控系统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并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有关数据,提出整改意见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3)参与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设备选型与施工管理工作。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扩容改造和技术攻关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包括环境安全监测、生产过程监测、生产工艺控制等系统】的业务管理、技术改进和系统完善以及对从事监测监控人员的技术培训等工作。及时掌握各使用单位监测监控装置使用、变更情况,指导各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对各单位汇报的设备故障应及时分析,并给以技术指导。

(5)根据机电管理部提供的供电设备布置图(采掘工作面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依照通风系统图,按照《煤矿安全规程》、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并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纸。通风系统要求发生变化,环境监测现场需求变更,则根据通风管理部的变更通知单(或有关规程措施)进行环境监测系统内测点参数变更操作。

(6)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校验等工作。负责总回风巷等非队组生产地点的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工作。

(7)负责建设寺河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数据传输网络,并负责网络病毒的防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机房的值机和设备维护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所用各类设备到货及安装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装置的检修、标校、鉴定及现场断电试验工作;负责各使用单位传感器下井前的标校工作。

(9)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室对各单位使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情况进行检查、评比等工作;每月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对队组打分排队进行考核。

(10)对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故障及事故,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追查分析,并组织制定处理措施。重大问题及事故,参与安全管理部组织的事故分析会议。

(11)负责地面生活综合利用瓦斯的监测监控(包括监测设备选型、标校、使用、考核、管理等)管理工作。

(12)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中,井下环境监测覆盖不到的工作头面的其他监测系统的瓦斯监测装置、断电装置下井前的校验、检查工作和井下使用的技术指导、检查工作。

(13)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通风管理部提出的要求,负责对各类环境监测传感器(如甲烷、风速、一氧化碳、温度、风门等)的安设位置、数量、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进行设计、调整、审查、规划,制定详细标准,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在安设标准方面的执行情况。

(14)负责矿井监测监控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和当班值班领导审阅。

(15)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打印监测报表。禁止关闭声光报警装置。系统报警后,值班员必须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负责人并通知当班调度值班人员。

第八条 通风管理部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对口业务管理指导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负责对监测监控系统通风瓦斯部分的业务指导。

(2)参加由信息监控中心牵头组织的对各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

(3)负责环境监测部分调整、故障、检修期间的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措施的编制工作。

(4)根据业务需要,负责确定井下各地点传感器安装位置及参数设置。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后,根据环境通风需要负责出具监测监控参数变更通知单。

(5)负责瓦斯监测部分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积累、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并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有关数据,提出整改意见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6)通风调度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环境监测信息,禁止关闭声光报警装置。系统报警后,必须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负责人并通知当班调度人员。

(7)通风调度应根据监测系统所反映的环境参数的变化状况及时与人工检查出的数据相对照,发现误差超过规定值时,先以读数大者为依据,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信息监控中心,共同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

第九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对口业务管理指导工作;基建办负责矿井基本建设区域内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十条 监测监控使用单位

(1)负责领取、保管本单位使用的监测监控系统内的分站,断电仪、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开停传感器、电源箱、接线盒、及线材等设备、设施。领取时由信息监控中心审批备案。

(2)安装、搬迁工作面时,负责监测设备、设施的搬迁、安装及相应的电缆敷设。负责回收监测线材、接线盒及相应的监测设备、设施。

(3)使用单位负责采掘工作面顺槽巷口以内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按规定进行电缆的延伸、吊挂,故障处理以及对监测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各类记录。负责传感器的更换和送检。

(4)负责按照监测监控系统设计进行作业规程的编制、会审。

(5)进行与监测监控系统相关或其他影响监测监控系统的作业、检修工作时,提前审批监测监控作业报告,报告必须有机电负责人或值班干部签字确认。

(6)配合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做好每天监测系统断电试验工作。

(7)配合监控一、二队做好甲烷传感器井下定期调校、甲烷超限断电、甲烷传感器故障断电功能试验工作。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如下管理制度:

1、监测监控系统现场管理制度

2、甲烷传感器井下现场校验管理制度

3、信息、监控系统事故隐患考核制度

第4篇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矿束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更好地发挥系统的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束管监测系统管理。该系统使用管理由矿安检科负责。

第三条  建立气相色谱工作站,配备必要的仪器,同时必须加强束管监测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确保系统装备、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到位。同时,要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四条  设置束管检测地点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人工采样分析。

第五条  利用束管监测系统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并完成预测预报, 便于掌握采空区自燃发火情况,为防止自燃制定预防性措施做足准备。

系统安装

第七条  束管监测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自燃火灾预防功能,通过监测煤自燃过程中标志气体组成、浓度变化规律,早期预测预报煤层自然发火程度,防止自然发火和瓦斯爆炸。

(二)历史数据查询功能,系统数据必须保存10年以上,为判断密闭火区的发展情况和火区的熄灭程度,为启封火区提供科学数据。

(三)利用数据库分析某一测点气体含量在一段时间内变化情况的功能,在采用阻化剂防灭火作业中,跟踪了解作业区惰化情况,为制定针对性的灭火措施提供参考。

(四)报警功能:检测点气体含量超限时工作站自动报警,同时以醒目颜色显示报警信息。

(五)报表功能:具有报表、曲线、储存、打印功能,能提供检测日报、月报、检测图谱报表,气体含量变化趋势报表等。

第八条  束管敷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预埋30米钢管保护进行束管敷设。

2、滤尘器设置在束管采样最前端(采空区最里边)。起到过滤粉尘、安全保护作用。

第九条  监测点布置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或其它有可能发生自然发火地点应设置检测点。

(二)正在回采的工作面回风顺槽布置带有保护套的束管,埋入采空区的束管要用dn25~50mm的护管加以保护,防止损坏束管。

(三)如果其它采空区气体有异常变化时,可临时增设采样点进行检测。

第十条  束管取样头全部套护管,护管壁上打若干小孔,用钢网将取样头包裹起来,并加滤尘装置,防止碎煤或灰尘进入堵塞束管。

第十一条  编制采区设计、回采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束管的走向,监测地点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系统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地面气体分析化验室管理

(一)地面化验室必须配备灭火器,室内禁止烟火。

(二)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室温保持在10℃~35℃范围。

(三)机房内严禁存放有震源、强大磁场、电场、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和物品,以免影响系统运行。

(四)妥善放置和保管各种气瓶和配件,严禁阳光直射或雨雪直入,严防爆炸或其它事故的发生。

(五)高压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而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高压钢瓶上要有代表所贮气体的标记颜色和字样。

(六)室内气样瓶应竖立放置,立地可靠;使用前应认真检查阀门接头和减压阀等是否牢靠好用,使用过程中严禁敲打或调整紧固件,用后应及时关闭阀门。

(七)仪器接地线必须保持导电性能良好,严禁用自来水管或零线做地线。

(八)工作人员要爱护所有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九)严守工作纪律。化验室内做到仪器仪表、物品、资料摆放合理,整齐有序,闲杂人员严禁入内。

(十)监测系统主机严禁挪作他用或不用,严格执行工作开机制。不得安装与设备正常运行无关的软件、插件。

(十一)值班员要认真执行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认真填写运行日志。

(十二)每天必须检查束管监测系统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配备满足束管监测系统正常使用所需的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束管监测员要求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及色谱仪的维护方法,具备对仪器的简单故障进行处置的能力,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设备在运行6个月后,必须进行全面检修,保证所有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六条  从井下采集的各个监测点样本,用色谱仪进行检测分析,打印报表,并将报表报安检科长、安全矿长和总工审阅。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束管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各种技术资料都要定期保存。各矿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报表:

(一)设备、仪器台帐;

(二)束管监测系统故障登记表;

(三)检修记录、巡查记录;

(四)矿井气体检测报表;

(五)系统运行日志;

(六)矿井束管监测系统示意图等资料;

系统维护

第十八条  安检科要安排人员每日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并有记录可查。

第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测点每班检查维护1次;其它固定测点,每天进行巡检维护1次,出现故障后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配备一定数量的束管监测备用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束管监测设备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一)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

(三)根据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要求淘汰的设备。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配足束管监测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处罚100元。

第二十三条  采样束管安设不到位、不及时、安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处罚100元/处。

第二十四条  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的,处罚50元。

第二十五条  不按要求、不按时化验、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气体分析相关数据或分析结果弄虚作假不真实的,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六条  束管监测系统示意图中管路及监测采样点布置与实际不符的,处罚50元/处。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子长县中达焦家沟煤业有限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h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依据《煤炭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三条 各矿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各矿井必须按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 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第五条 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矿通风区根据设计、井下采掘布置、通风情况提前下发至矿监控队,安装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吊挂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监控队组织安装。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拆除地点、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拆除地点、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通知单样表见附表《传感器安装通知

单》、《传感器拆除通知单》。

第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七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监控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监控设备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十条 各矿井在新开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设、线缆吊挂前,在标准化方面应提前设计、制定计划,监控队做好设备及线缆使用台账,要求一巷道一台账,做到设备及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牌板、标志牌等发放、回收有帐。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安设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两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介休洗煤厂和有附属洗(选)煤厂的矿井要将洗(选)煤厂的日常瓦斯管理纳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每七天进行一次。各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应设监控终端,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 井下监控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控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井下安全监控装备调校、检修规定。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空气样和标准瓦斯气样井下现场调校一次,每一年检定一次。其余传感器按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检定、标校(调校)。“三闭锁”功能必须每7天井下测试一次,并有记录查询。瓦斯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前,各矿井应提前一天上传调校数量、地点等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监控值班室。瓦斯监控主机、监控分站、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见附表《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井下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测试

记录》“三闭锁”测试记录表见附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测试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故障、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实现断电迅速、可靠,严禁异地断电、超范围断电、交叉断电或断电范围不完整。

第十六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巡检、维护。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监控值班室进行处理,并在巡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备查,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矿调度责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撤人,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 井下各类监控装置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控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避免淋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短接闭锁开关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严禁在监控系统软件内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数据屏蔽、删除。

第十九条 监控队负责地面中心站(监控机房)、井下公共巷道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的标准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标准化管理,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信息监控系统标准化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巷道内设备的各类传感器和牌板在放炮、喷浆、洒水等作业前,由带班长和跟班队将传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严禁包裹或遮挡传感器。严禁出现因洒水、放炮、随意拖拽、磕碰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传感器或系统误报警,确保传感器可靠、正常运行。

第四章机房、联网与调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矿井监控机房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各矿井井下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监控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确因监测系统故障引起的异常,矿监控值班员应立即派人现场处理。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时,各矿井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控主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设定系统各个地点监控装置的报警、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

第二十四条 矿井主(局)扇、瓦斯抽放泵站开停必须正确定义,实现停风报警及报警短信息分级发送,严禁不设置或擅自修改。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控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

第二十六条 监控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设备功能不完善在线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监控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4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应实行双机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正常运行,且数据不丢失;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

第二十九条 监控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监控系统主(备)机必须专机专用。禁止在主(备)机上进行任何与监控系统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

第三十条 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控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监控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严禁出现监控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机房监控主机对于井下传感器调校设置与定义在调校结束后应及时删除设置。

监控系统必须按照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规定,进行井下各个监测设备、各个测点的规范命名定义。

第三十一条 监控机房监控系统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少于3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2年。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

第三十二条 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按规定打印模拟量监控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每月无计划上传中断次数应少于3次。

第三十四条 监控机房必须按照相应技术规格和标准进行装修;必须配备空调和防火器材,必须有可靠的防雷、接地系统。

第三十五条 汾西矿业集团信息中心负责对各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控系统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机构、人员与投入

第三十六条 每季度组织各矿井信息监控系统人员进行全员上机考试。各矿井信息监控系统所有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考试。对于全员考试不重视矿井、人员将进行通报考核,80分以上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秀,考试不合格人员可在下一季度进行补考,对于连续两次不及格、考试作弊、替考人员将给予一定时间内不得职称评定、建议调离本岗位等处罚。各单位于2022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所有信息监控系统从业人员名单和每季度参考人员名单以oa形势上报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联系人:杨秀梅;联系电话:0354-7191504,详见附表《矿信息监控系统人员统计表》《季度信息监控系统考试人员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井监控部门新进入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凭。

第六章 设备检修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例行检修。

第三十九条 凡经大修的各类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必须经有资质部门计量检定、质量性能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经检定部门检定为不合格的传感器,严禁使用。

第七章 瓦斯超限短信报警系统

第四十条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及所属各矿井必须安装瓦斯超限短信报警系统,并严格执行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关于报警、预警短信息发送规定。

第四十一条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所属各矿井不得随意停用短信报警系统,必须每日对短信报警系统进行手动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第八章 制度与资料

第四十二条 各矿井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矿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帐卡、报表、图纸和记录等技术资料,并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得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第四十四条 各矿井应严格建立信息监控系统设备管理、使用、报废台账,相关材料每季度第一月10号前上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信息监控系统设备台账见附表《信息安全监

测监控系统设备统计表》。

第九章 奖罚

第四十五条 为有效杜绝因各类原因造成的误报警,依据《汾西矿业集团公司2022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矿井每发生一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误报警,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对矿井进行处罚;一月内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误报警,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双倍对矿井进行处罚,并追究矿井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责任;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误报警,每发生一次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一半对矿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 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 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 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享。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工作稳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安装监控系统时,必须提供联网数据界面协议,便于今后实现全省联网。对煤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做好系统使用及监测监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一十九条 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7篇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考核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确保红四煤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测系统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红四煤业有限公司。

1.3职责划分

1.3.1调度室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和使用,从地面机房到监控分站及大巷、采区上车场主干线路由调度室负责维护,分站以下通信线路及各种传感器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撤除。

1.3.2调度室负责根据现场实际布置及时绘制和修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并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经技术和业务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位置。

1.3.3调度室要加强机房管理和值班制度,每天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对安全监控系统及其设备进行监视,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系统出现的问题要随时做好记录。

1.3.4调度室根据监测监控系统的布局,在不破坏各系统整体结构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给出安撤方案,不得以破坏布局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调整。

1.3.5为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灵敏可靠,监测维护人员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监测设备进行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甲烷超限断电每10天进行一次标校。风速、温度、一氧化碳等其它传感器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校正,井下的安全监控设备运行半年后必须上地面进行检修,并做好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记录。

1.3.6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监测设备及电缆,并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测结果记录在册。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标校完成。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时,必须立即更换。

1.3.7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维护人员配合安装。

1.3.8监测维护工对井下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量、设备开停、风门开关、断电仪等监控传感器及传输线路等监控设备设施必须勤保养、勤维护,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2 管理规定

2.1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红四煤业矿调度室负责统一管理,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2.2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及kj83n系统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提供。

2.3煤矿安全监控装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取得“ma”标志和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连线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并严格按信号电缆的要求进行缚设,吊挂整齐有序,严禁与调度电话线或动力电缆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防雷保护.

2.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当系统主机和主通信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由分站实施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为了保证甲烷浓度的连续监测,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池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小于2小时,且系统具有馈电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5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备机和服务器必须专人专用,不得安装与安全监控无关的软件,定期进行系统和数据维护,并及时进行系统更新,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2.6甲烷传感器和甲烷断电仪应具备下列闭锁功能:

2.7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8甲烷浓度达到断电浓度时,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断该设备 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2.9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10安全监测设备如有故障、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安排处理。凡升井的监控传感器等设备统一由监测维护工修理。

2.11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悬挂(传感器距巷帮不小于200mm,距顶不大于300mm,距掘进迎头不得大于5米)

3 考核办法

3.1调度室负责按规定配齐系统所需要的监控设施及各种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数量、位置及断电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3.2安全监测系统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按照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立即安排人员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立即解决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处理时间。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超过8小时未处理完毕的,监测维护工给予100元罚款。

3.3任何工作场所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矿调度室,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供电。计划内停电、停风而影响监控系统的,要提前通知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否则以事故论处,并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3.4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中的要求整定,整定后的传感器非监测维护人员不得在井下拆卸或调整,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500-1000元罚款。

3.5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应设专人负责监控传感器及缆线的维护、管理,应对监测设备精心管理,妥善保护,悬挂整齐,保证台台完好。否则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

3.6监测维护人员应每天对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缆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设备、设施、线缆达不到完好标准或野蛮使用的,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给予500-1000元罚款。

3.7任何单位未经调度室同意不得私自改动监测设备,否则将对责任人给予500元的罚款。

3.8对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作业现场班组长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应安排专人将甲烷传感器撤到安全位置,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并在爆破结束后,及时将甲烷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对需要经常移动的安全监控设备不按规定进行移动,导致传感器损坏的,对采掘班组长一次性罚款500元,对所在的采掘区队队长罚款300元并按原价赔偿。

3.9使用单位要保证所用监测设备、电缆等的完好和卫生,跟班电工应对使用中的传感器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洒水喷浆,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如发现传感器有积尘或有喷浆料、油污、淋水等现象,一次罚款300元,非正常原因造成传感器报废的,按原值的2倍进行处罚。

3.10掘进迎头在安装监控传感器及敷设线路时,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安装、吊挂,不得出现线路交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或乱拉乱挂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跟班电工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多余的缆线要按标准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单位将给予电缆总长原值2倍罚款,并对负责人及跟班电工给予200元的罚款处理。(线缆按米计算)

3.11采煤工作面的信号缆线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回撤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责任单位及跟班电工各给予200元的罚款。

3.12瓦斯超限断电控制系统管理及使用规定

目前在用的瓦斯断电装置为kdg0.3/660型远程控制开关,用于远距离控制设备的开关,可反映被控设备的状态,甲烷传感器、线路故障或瓦斯浓度超限等都将按照《规程》要求切断闭锁开关的电源,直至故障恢复或瓦斯浓度恢复到正常为止。私自甩掉送电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给所在的区队罚款1000元。

3.13使用单位负责对断电器的使用和维护,断电器必须按规定吊挂在配电点上方,电缆吊挂整齐,接线附件必须符合完好标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甩掉断电器或甩掉控制线路,否则给予责任人500元的罚款。给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

3.14动配电点需要改动断电器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申请,批准后由监测维护工施工,未经批准擅自变动的将给予500元的罚款处理。

3.15监测维护工对断电器及闭锁开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故障必须在8小时之内处理好,严禁不通过断电器闭锁供电,否则给予当班监测维护工罚款100元。

3.16保证馈电传感器正常工作,监测维护工将定期对远控断电器现场标校。在接到通知后,使用单位必须安排电工积极给予配合。

3.17必须在保证闭锁装置工作可靠、闭锁开关完好的状态下,瓦斯电闭锁装置方能正常工作。禁止将闭锁开关的控制回路的保护装置甩掉,或甩掉本身的启动按钮。停止按钮损坏必须更换,不得短接,不准随便改变闭锁开关控制回路的电压电流参数。

3.18瓦斯超限时,断电器工作实现断电。当瓦斯数值降至复电值时,必须用启动按钮复电,禁止采用其他方式复电,否则将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

3.19对采掘区队未经监控部门同意私自拆除断电器、传感器和风门开关等,对区队长一次性罚款1000元,对当班班组长罚款200元连带个人罚款100元。

3.20其它细则按aq1029-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执行。对不按《规范标准》执行或执行达不到标准的(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除外),对其责任人每次处罚100至2000元

4附则

4.1本考核办法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4.2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相关规定执行。

红四煤业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日

第8篇 施工环境管理监测办法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措施、职责和奖罚的暂行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施工生产和生活后勤。

2引用标准

《环境保护法》

3管理职能

3.1建立公司、分公司二级管理。

3.2公司质安科负责其有关日常工作。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组织领导

为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公司副经理分管此项工作,各单位相应由负责生产的领导分管,企业各级部门予以配合,其中公司质量安全科设兼职环保人员,负责其有关日常工作以形成企业环境管理和监测组织工作体系。

4.2管理措施

4.2.1施工生产

4.2.1.1现场水泥、石灰等易造成空间粉尘污染的建设材料,必须集中存储堆放并予以覆盖。

4.2.1.2施工中的油漆、乙炔、沥青等挥发刺激性物品,应在荒僻处或有防护隔离措施的范围内使用并符合废气、废渣排放标准。

4.2.1.3严格控制现场砼搅拌机、震动泵等建筑机械噪声。其中确无原则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办妥《夜间作业许可证》后方能进行。

4.2.1.4现场及生产基地废水及汽车、机器废油,应按规定进行隔离沉淀分流等简单处理,符合标准后才能排除,不准直接排(流)入下水道。

4.2.2生活后勤

4.2.2.1企业各单位食堂生活用锅炉需经市劳动局检验合格,并由持证上岗人员操作,其排尘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它生活灶也应达到环保要求。

4.2.2.2职工住宅和宿舍必须注重环境卫生,按时缴纳排污费、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

4.2.2.3后勤生活区环境卫生、场容场貌和现场文明施工应符合有关规定。

4.2.3责任与奖罚

4.2.3.1建立公司、分公司二级分管生产、生活后勤领导及现场施工员岗位经济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监测,统一考核和奖罚。

4.2.3.2生产技术等业务部门应将环境管理监测列作部门职责范围,并视必要写下工程施工方案(即施工组织设计)。

4.2.3.3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如发生环境污染等事故,则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通过各有关业务部门工作标准进行考核。

5.2本标准通过公司质安科工作标准进行考核。

注:重点部位作业安全审批制度(暂缺)

第9篇 施工环境管理和监测办法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措施、职责和奖罚的暂行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施工生产和生活后勤。

2 引用标准

《环境保护法》

3 管理职能

3.1 建立公司、分公司二级管理。

3.2 公司质安科负责其有关日常工作。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组织领导

为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公司副经理分管此项工作,各单位相应由负责生产的领导分管,企业各级部门予以配合,其中公司质量安全科设兼职环保人员,负责其有关日常工作以形成企业环境管理和监测组织工作体系。

4.2 管理措施

4.2.1 施工生产

4.2.1.1 现场水泥、石灰等易造成空间粉尘污染的建设材料,必须集中存储堆放并予以覆盖。

4.2.1.2 施工中的油漆、乙炔、沥青等挥发刺激性物品,应在荒僻处或有防护隔离措施的范围内使用并符合废气、废渣排放标准。

4.2.1.3 严格控制现场砼搅拌机、震动泵等建筑机械噪声。其中确无原则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办妥《夜间作业许可证》后方能进行。

4.2.1.4 现场及生产基地废水及汽车、机器废油,应按规定进行隔离沉淀分流等简单处理,符合标准后才能排除,不准直接排(流)入下水道。

4.2.2 生活后勤

4.2.2.1 企业各单位食堂生活用锅炉需经市劳动局检验合格,并由持证上岗人员操作,其排尘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它生活灶也应达到环保要求。

4.2.2.2 职工住宅和宿舍必须注重环境卫生,按时缴纳排污费、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

4.2.2.3 后勤生活区环境卫生、场容场貌和现场文明施工应符合有关规定。

4.2.3 责任与奖罚

4.2.3.1 建立公司、分公司二级分管生产、生活后勤领导及现场施工员岗位经济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监测,统一考核和奖罚。

4.2.3.2 生产技术等业务部门应将环境管理监测列作部门职责范围,并视必要写下工程施工方案(即施工组织设计)。

4.2.3.3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如发生环境污染等事故,则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通过各有关业务部门工作标准进行考核。

5.2 本标准通过公司质安科工作标准进行考核。

注:重点部位作业安全审批制度(暂缺)

第10篇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加油站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3.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毒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3.4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三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0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

4 职责

4.1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4.2专职安全管理员对已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与监测点按规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监测,根据质检处监测数据按国家标准对监测的结果进行分级。

5 控制程序

5.1总则:

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5.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监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5.3监测点的确定:

加油站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原则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监测点为准。但为保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加油站专职安全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点。

5.3.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监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在同一作业空间设一个监测点,露天的可增设一个监测点。

5.3.2同一场所,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

5.3.3移动式有尘毒危害的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米以下设1个尘毒监测点,10米以上设2个监测点。

5.3.4堆放尘毒的室内仓库一般每室设1个监测点。

5.3.5噪声作业场所,声级在85db(a)以上时,要设监测点。

5.3.6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监测点。

5.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5.5加油站根据设点原则确定本单位的作业场所监测点。

5.6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均须经专职安全管理员审核、认可。

5.7监测项目及分级

5.7.1毒物浓度的监测与分级

5.7.1.1监测项目根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常见化工毒物的品种、作业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

5.7.1.2毒物浓度出现明显异常时,应及时追加监测,并通知安全管理员。

5.7.2粉尘浓度的监测与分级

5.7.2.1监测项目根据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按粉尘种类及其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并根据gb5817-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5.7.2.2一般只测粉尘浓度。各种含硅粉尘还应另作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在原料不变的情况下,当月测定2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报出数据,该数据可长期使用,若粉尘成分有明显改变时,应复测。

5.7.3噪声监测

5.7.3.1监测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要求进行监测;

5.7.3.2噪声监测连续稳态噪声测a声级;非稳态或间断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如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监测。

5.8 每个监测点,每次采样至少有两个样品,取其算术(或几何)均值。职业危害专题调查,须连续测定三天,每天三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时,须连续测定三天,每天两次。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效果鉴定和评价时,须连续测定三天,每天两次。

5.9 具体监测项目由加油站专职安全管理员根据加油站实际情况于年初确定,质检处具体实施。

5.10 对已确认并进行分级的监测点,质检处须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对因设施等因素不能进行监测的可由加油站联系外检。

5.11监测报告、台帐与评价报告

5.11.1登记作业场所采样及分析记录表,由安全管理员存档。

5.11.2质检处填写有害因素测定结果报告单,通知被监测单位安全管理员,将通知单纳入职业健康档案。

5.11.3专职安全管理员应根据质检处填写的有害因素测定结果汇总,报上级所属部门。

5.12加油站根据监测结果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建立相应的职业健康档案。标识牌内容:

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13以上记录由质检处按年度交档案处归档,保存期限三年,记录格式由质检处设置。

6 相关文件

6.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

6.2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8-85

6.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6.4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

6.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7 相关记录

《职业卫生检测报告》

《职业卫生档案》 aqbzh-jl/8-3

第11篇 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管理办法

某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1.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2.临床药学科专职人员负责我院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工作。

3.各临床科室指定药品不良反应负责人两名,负责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后及时向临床药学科的报告工作。

4.各临床科室必须报告所在科室发生的所有药品不良反应,不得匿而不报。

5.做好我院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及时向__省卫生厅、__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报告。

6.临床药学科负责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分析、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分析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7.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8.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9.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10.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也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第12篇 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监测是指由煤炭工业部授权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煤炭工业部的有关节约能源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能源使用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测试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实施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为一级监测单位;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为二级监测单位。

第五条 全国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各省

(区)煤炭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节能监测中心设在业务相关的单位,业务上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领导,技术业务受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指导。

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编制监测工作规划、计划和人员培训计划。对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承担监测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2.承担或指导部直属企业节能监测任务。

3.组织开展节能监测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监测情报交流和技术合作;搜集、整理、储存监测数据和资料;参与制定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

4.承担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监测结果纠纷的技术仲裁。

5.定期向部节能主管部门汇报节能监测工作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6.承担新建、改扩建项目能源合理利用的评价审查。

7.承担上级监测机构和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节能监测工作。

第八条 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省

(区)节能监测计划。

2.负责本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任务。对监测不合格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定签发,并督促落实。对企业中的节能自检体系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3.参与制定本行业节约能源监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本行业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和技术咨询工作。

4.定期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监测机构汇报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5.承担本省

(区)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监测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

1.监测、评价合理使用热、电、油、水状况。

2.对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检测、验证。

3.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检测、评价。检查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状况。

4.新建、改建、扩建和节能技术改造工程

(项目)的能源合理利用评价。

第十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监测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认真做好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节能监测分为定期监测

(计划监测)和不定期监测

(临时监测)。定期监测应提前十天通知被监测单位,不定期监测应在监测前通知。

第13篇 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寺河矿所有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单位。

第三条 瓦斯治理工作是我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全员参与。监测监控系统是瓦斯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预防瓦斯事故的重要防线和保障措施,是实现矿井安全的技术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来巩固我矿的瓦斯治理防线。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监测监控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负责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维护。

第五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发送的数据信息和指令具有行政文书的管理效应。

第六条 机电副矿长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监测监控系统中对口业务的管理。

第七条 信息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工作。其职责如下:

(1)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及调试维护工作。

(2)负责接收和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的文件、法规,并检查落实;负责根据各单位监测监控使用管理情况,制定寺河矿相应的文件、制度,同时负责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监测监控系统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并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有关数据,提出整改意见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3)参与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设备选型与施工管理工作。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扩容改造和技术攻关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包括环境安全监测、生产过程监测、生产工艺控制等系统】的业务管理、技术改进和系统完善以及对从事监测监控人员的技术培训等工作。及时掌握各使用单位监测监控装置使用、变更情况,指导各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对各单位汇报的设备故障应及时分析,并给以技术指导。

(5)根据机电管理部提供的供电设备布置图(采掘工作面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依照通风系统图,按照《煤矿安全规程》、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并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纸。通风系统要求发生变化,环境监测现场需求变更,则根据通风管理部的变更通知单(或有关规程措施)进行环境监测系统内测点参数变更操作。

(6)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校验等工作。负责总回风巷等非队组生产地点的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工作。

(7)负责建设寺河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数据传输网络,并负责网络病毒的防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机房的值机和设备维护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所用各类设备到货及安装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装置的检修、标校、鉴定及现场断电试验工作;负责各使用单位传感器下井前的标校工作。

(9)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室对各单位使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情况进行检查、评比等工作;每月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对队组打分排队进行考核。

(10)对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故障及事故,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追查分析,并组织制定处理措施。重大问题及事故,参与安全管理部组织的事故分析会议。

(11)负责地面生活综合利用瓦斯的监测监控(包括监测设备选型、标校、使用、考核、管理等)管理工作。

(12)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中,井下环境监测覆盖不到的工作头面的其他监测系统的瓦斯监测装置、断电装置下井前的校验、检查工作和井下使用的技术指导、检查工作。

(13)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通风管理部提出的要求,负责对各类环境监测传感器(如甲烷、风速、一氧化碳、温度、风门等)的安设位置、数量、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进行设计、调整、审查、规划,制定详细标准,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在安设标准方面的执行情况。

(14)负责矿井监测监控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和当班值班领导审阅。

(15)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打印监测报表。禁止关闭声光报警装置。系统报警后,值班员必须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负责人并通知当班调度值班人员。

第八条 通风管理部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对口业务管理指导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负责对监测监控系统通风瓦斯部分的业务指导。

(2)参加由信息监控中心牵头组织的对各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

(3)负责环境监测部分调整、故障、检修期间的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措施的编制工作。

(4)根据业务需要,负责确定井下各地点传感器安装位置及参数设置。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后,根据环境通风需要负责出具监测监控参数变更通知单。

(5)负责瓦斯监测部分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积累、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并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有关数据,提出整改意见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6)通风调度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环境监测信息,禁止关闭声光报警装置。系统报警后,必须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负责人并通知当班调度人员。

(7)通风调度应根据监测系统所反映的环境参数的变化状况及时与人工检查出的数据相对照,发现误差超过规定值时,先以读数大者为依据,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信息监控中心,共同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

第九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对口业务管理指导工作;基建办负责矿井基本建设区域内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十条 监测监控使用单位

(1)负责领取、保管本单位使用的监测监控系统内的分站,断电仪、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开停传感器、电源箱、接线盒、及线材等设备、设施。领取时由信息监控中心审批备案。

(2)安装、搬迁工作面时,负责监测设备、设施的搬迁、安装及相应的电缆敷设。负责回收监测线材、接线盒及相应的监测设备、设施。

(3)使用单位负责采掘工作面顺槽巷口以内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按规定进行电缆的延伸、吊挂,故障处理以及对监测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各类记录。负责传感器的更换和送检。

(4)负责按照监测监控系统设计进行作业规程的编制、会审。

(5)进行与监测监控系统相关或其他影响监测监控系统的作业、检修工作时,提前审批监测监控作业报告,报告必须有机电负责人或值班干部签字确认。

(6)配合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做好每天监测系统断电试验工作。

(7)配合监控一、二队做好甲烷传感器井下定期调校、甲烷超限断电、甲烷传感器故障断电功能试验工作。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如下管理制度:

1、监测监控系统现场管理制度

2、甲烷传感器井下现场校验管理制度

3、信息、监控系统事故隐患考核制度

第14篇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监测监控、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综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正常运行,发挥系统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l029-2007)及肥矿集团《加强瓦斯远程监测监控和调度信息网的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安全监测监控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站设在生产管理科,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刘超分管该项工作。安全监测监控组负责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传感器标校等日常工作。

各生产单位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现场盯班干部为现场监控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制

1.公司董事长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落实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及要求,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公司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安全监测监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写审查安全监测监控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通防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安全监测监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抓好安全监测监控日常技术管理,并监督执行情况。

4.生产管理科通防副科长负责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监测监控日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工作落实情况,并落实督查考核。

5.通防技术中心对安全监测监控工作负有技术指导责任,具体负责编制审批作业规程中安全监测监控技术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的审批,并对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管理。

6.安监处负责监督安全监测监控措施落实,对现场安全监控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机电科负责负责各采掘头面规程措施供电部分的编制与审查,监督相关单位为安全监控系统提供供电保障,确保系统可靠运行。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系统进行检查。

8.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

(1)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2)负责安全监控主机(包括监控主机、热备机、上传主机的软、硬件)、环网交换机、分站、传感器、监测缆线及控制设备的安装、回收、故障处理、检修、维护、巡检等工作。

(3)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工作,确保设备数据准确、断电可靠。

(4)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并将测点变更情况报调度室。

(5)负责安全监控设备台帐、内业资料填写、整理、保管工作。

(6)负责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动态系统图的绘制、修改、打印、保存、报送等工作。

(7)指导使用单位维修人员处理断线、停电、报警等一般故障。

(8)负责使用单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设备管理、维护情况的检查考核。

(9)负责安全监控服务器数据的备份和保存。每3个月备份一次,保存至少2年。

9.各采掘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区域内监控线路和传感器的管理、维护及标准化工作。为监控系统分站电源及远程控制开关接线,为断电范围提供条件。在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组关于现场各类传感器故障的通知后,及时安排维修人员处理现场故障,确保在2个小时内排除故障。

三、监控系统通用要求

(一)设备要求

1.回采工作面安装完毕试生产前、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临时停产的采掘工作面、备用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回撤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完善监控范围,工作面封闭前不得停用安全监控设备。

2.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中规定的型号选择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所有接入监控系统的设备、电缆(井下部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二)性能要求

1.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

2.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3.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

4.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对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开停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

5.安全监控主机或主通讯电缆发生故障时,各分站传感器必须能够正常工作且必须保证瓦斯、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

6.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备用电源,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7.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传输、控制、显示、报警、存储、查询、稳定性、可靠性以及其它性能参数,均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

(三)设计要求

《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规程、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

(四)安装要求

(一)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电缆之间、电缆与其它设备连接时,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二)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装置。使用电缆传输信号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在中心站和入井口分别设置防雷装置,同时应有良好的抗干扰性能。进入中心站的所有网络传输线(金属导体)和交流电源必须采取防雷措施。

(三)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硐室或房间内,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四)井下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断电范围内;

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3.掘进工作面内;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被串掘进巷道内。

(五)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以保证监测监控的可靠性。

(六)监控分站(电源箱)应设置专用供电开关,以方便进行分站备用电池检修和更换设备。

(七)安装断电控制时,被监控区域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按照接线图进行连接,具体方法由总工程师审定后实施。

(八)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监测监控组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安全监测监控组和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九)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甲烷、温度、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杂物,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风门开关、设备开停、烟雾、负压等传感器应设置在能准确、可靠反映监测点实际情况的位置。

四、传感器的设置

(一)采煤工作面

1.甲烷传感器

(1)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0.8%ch4。

(2)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m处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0.8%ch4。

(3)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上方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范围内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4)工作面抽排风机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距抽排瓦斯风筒出口3~5米范围内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5)工作面回风皮带顺槽内有两部皮带的,需在第二部皮带机头机电设备上风侧10~15m处增设甲烷传感器,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6)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管路出口的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7)采用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进风巷道口以里10-1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

2.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上方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报警浓度≥0.0024%co。

3.温度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巷道上方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报警温度≥30℃。

4.开停传感器

开停传感器分别卡在皮带机、采煤机、破碎机、循环溜子开关负荷侧的电缆上,用于监测机组设备运行情况。

(二)掘进工作面

1.甲烷传感器

(1)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距迎头不大于5m处,距顶板不大于300 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且不得与风筒挂在巷道同侧。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0.8%ch4。

(2)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工作面回风流距工作面回风门口10~15m范围内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0.8%ch4。

(3)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需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m处增设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侧帮不小于200 mm。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

2.风筒风量开关

风筒风量开关卡在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风筒末端第二节风筒中部,用于监测掘进工作面迎头风量是否充足。

3.开停传感器

开停传感器分别卡在局部通风机开关负荷侧的电缆上,用于监测局部通风机运行及切换情况。

(三)其他地点

其他地点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烟雾传感器、风门传感器、负压传感器、水位传感器等各类传感器的安装按照《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l029-2007)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断电控制器的安装使用

(一)采煤工作面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煤工作面的断电控制器安装在采区变电所或采煤工作面配电点处,对工作面机组的供电电源及工作面回风巷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供电电源实现断电控制。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瓦斯传感器断电值以及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发生断线等故障造成现场瓦斯数据不能正常上传时,断电控制器切断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二)掘进工作面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掘进工作面的断电控制器安装在采区变电所或掘进工作面的总开关处,对掘进工作面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供电总开关实现断电控制。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瓦斯传感器断电值以及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发生断线等故障造成现场瓦斯数据不能正常上传时,断电控制器切断掘进工作面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三)瓦斯超限报警分析制度

1.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报警一律按照事故分析处理。

2.瓦斯超限报警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记录数据为准,现场便携仪数据为参考,由安全监测监控组值班人员负责统计整理汇报,具体超限断电数据设定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不得随意变更修改。

3.瓦斯超限报警后,当日由通防技术中心通防副科长组织安全监测监控组值班人员、区队盯班副区长、班组长、安监员、瓦检员、当班电工分析处理,明确现场情况,将分析结果记录备案,并汇报矿总工程师及生产副总经理。分析记录处理结果由安全监测监控组保留存档。

4.分析记录必须详细记录超限报警具体数据及发生地点、时间、原因、处理结果、分析结论,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六、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职责

(一)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职责

1.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2.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3.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负责各主要大巷、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主井及采区变电所内监控设备的安装和日常维护。

4.各采掘头面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与相关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后进行交接。使用单位接收后,相关监控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5.采煤面回采结束并封闭后,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负责将所有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撤除并升井进行检修。

6.安全监测监控组分管技术人员负责各采掘头面规程措施监控部分的编制与审查,按要求绘制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及断电控制图;指导安全监测监控组按照相关规程措施标准安装并完善井下监控设备;按时备份系统数据,妥善保存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

7.安全监测监控组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与调度员联合值守,对各种情况统一指挥;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对各采掘头面内传感器出现的一般故障及报警情况及时通知区队相关维修人员进行处理,重大故障及时通知安全监测监控组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监控系统出现报警信号时,应立即发出报警处理指令,按照瓦斯超限报警汇报制度,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认真做好记录;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等各种记录,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审阅。

8.安全监测监控组维修人员每天对井下监测设备进行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上井后按时填写巡检记录及检修记录;督促各采掘单位现场监控设备及线缆的管理维护及标准化工作;每七天对井下所有在用甲烷传感器进行标校并测试断电功能,确保传感器数值准确、断电功能正常;对升井的监测设备及时维修,按要求做好维修调试记录。

9.安全监测监控组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所有监控设备及线缆的领取、发放和保管;建立相关监测监控设备台账及设备月度使用情况报表,确保现场在用设备和仓库内备用设备帐、卡、物统一。

(二)监测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1.各单位工作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及线缆均由使用单位按照机电设备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每班必须安排一名维修工作为监控负责人,负责随时维护和排查现场监控设备设施的一般故障,并将名单报送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

2.各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注明“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并严格落实。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现场必须为监控设备提供电源侧接口。

3.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申请中要注明安装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断电开关控制电缆的敷设及断电范围等内容,经生产管理科分管科长签字后送安全监测监控组。

4.在安装监控设备时,使用单位要密切配合并提供开关电源侧作为监控电源,防止瓦斯超限断电时切断监控自身电源。安装完毕,经安全监测监控组与使用单位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安装的传感器等设备交给使用单位管理维护;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严禁使用单位私自拆除断电控制线。

5.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使用单位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暂停运行时,必须先汇报生产管理科安全监测监控组后进行,现场由安监员安排当班便携仪负责人按规定悬挂好便携仪并密切注意便携仪读数。

6.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发生变化,原有断电控制器不能实现工作面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断电时,采掘单位必须立即通知安全监测监控组,配合安全监测监控组人员对断电控制器进行重新设置,确保断电控制器正常实现断电功能。

7.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动由现场使用单位负责,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必须由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动,安监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

8.传感器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保证正常使用。移动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9.工作面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使用单位的机电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安全监测监控组汇报并安排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10.掘进工作面传感器需延线时,使用单位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请,经生产管理科分管主任签字后报送安全监测监控组,由使用单位维修工领取线缆及接线盒进行延线,延线前维修工必须电话通知安全监测监控组值班人员。

11.采煤工作面传感器需回收线缆时,由使用单位通知安全监测监控组,经安全监测监控组同意后,按每100米截线连同接线盒一起升井交安全监测监控组。

七、考核奖惩

(一)对安全监测监控组的考核

1.监控组接到使用单位安装监控设备申请后未及时安装造成生产影响的,考核监控组班组长200元,成员每人100元。

2.各主要大巷、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主井及采区变电所内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安全监测监控组未及时处理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3.监控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使用单位维修工无法处理的故障时,安全监测监控组未及时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4.因标校不及时造成传感器超限报警断电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二)对基层单位的考核

1.施工单位未落实每班一名维修工作为监控负责人对现场监控设备、设施及线缆进行维护管理的,考核单位正职每人100元。

2.施工单位未能为监控设备提供电源侧接口造成监控设备供电电源不合格的,考核施工单位1000元,单位正职及机电队长每人100元。

3.施工单位未及时申请安装监控设备造成生产影响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4.安装监控设备时,施工单位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组通知不派人现场协助的,考核施工单位500元,单位正职及当日值班干部100元。

5.施工单位不能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或擅自将断电控制线甩掉造成断电不起作用的,考核施工单位1000元,单位正职及机电队长每人100元。

6.因停电或延线、撤线影响监控设备运行造成监控系统曲线不连续而未事先向安全监测监控组汇报的,考核施工单位500元,当班盯班干部及电工工长各100元。

7.施工单位供电系统发生变化造成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且未通知安全监测监控组并配合更改的,考核施工单位1000元,单位正职及机电队长每人100元。

8.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吊挂,吊挂不规范的,记当班班组长违章一起,考核监控负责人100元。

9.因现场管理不善导致传感器进水或传输线破皮短路,造成监控系统报警的,考核施工单位1000元,当班盯班干部、班组长及责任者每人100元;造成监控设备损坏且无法修复或设备丢失的,按照设备原价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并按照设备价格的10%挂罚单位正职、当班盯班干部、班组长及责任者。

10.因现场管理不善、野蛮施工,导致传感器故障或线路故障造成监控曲线不连续的,考核施工单位500元,当班盯班干部、班组长及责任者每人100元;导致监控系统主传输线路故障,造成采区监控系统大面积中断的,考核施工单位2000元,当班盯班干部、班组长及责任者每人200元,记责任者违章一起。

11.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施工单位不及时安排维修工处理或维修工不听从监测人员指挥,不积极排查故障,记当班维修工违章一起,考核当班盯班干部及班组长每人100元。

12.施工单位工作区域内监控设备、设施及线缆不符合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考核施工单位500元,机电队长及电工工长每人100元。

13.掘进单位在巷道贯通后,未经安全监测监控组同意擅自撤出监控设备、设施和线缆的,考核施工单位500元,单位正职及机电队长每人100元。

14.采煤单位在回采回撤线缆过程中,每100米监控线连同接线盒一同回撤升井交安全监测监控组,否则每次考核施工单位500元,单位正职及机电队长每人100元。

为强化监测监控现场标准化管理,减少现场施工造成的故障,提高监测监控人员管理的主动性,安全监测监控组每人每月对各基层单位的考核不得低于1000元,完不成考核指标的按差额对个人进行考核,完成考核指标的提取当月罚款数额的30%作为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未涉及内容,执行《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50581-2010)、《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标准。

第15篇 h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 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 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享。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工作稳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安装监控系统时,必须提供联网数据界面协议,便于今后实现全省联网。对煤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做好系统使用及监测监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一十九条 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监测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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