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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管理办法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7

学习管理办法

第1篇 管理体系学习培训办法

ohs管理体系学习与培训由外部专家或技术咨询单位对组织管理层和专门工作班子成员以及职工进行ohsms标准培训,是开始建立ohs管理体系时十分重要的工作。只有最高管理层深入理解该标准,才能真正把建立ohs管理体系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组织最高管理层才会做出应有的承诺。只有专门工作班子成员全面理解标准,建立ohs管理体系的工作才能够得以正确规划和推动。培训工作要分层次、分阶段进行,培训必须是全员培训,中层以上干部必须重点培训,要运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要广泛、深入,做到人人皆知,人人参与,造成一个贯标声势。作为组织领导和管理层,必须掌握ohsms标准的基本内容、原理、原则,理解标准的内涵。学习中应抓住以下几个要点:

(1) 深刻理解和掌握标准中17个要素的逻辑内涵。领导和承诺是核心,“方针”是导向,“组织、资源和文件”是基本资源支持,“风险辩识评价和风险控制”是实现事故预防的关键,“计划和实施、监测”是实现过程控制的基础,“审核和评审”是纠正完善及自我维护的保障。体现了以领导和承诺为核心,以方针目标等要素为支持,以审核和评审实现自我监督与持续改进的整体思想。

(2) 结合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突出整体思维观;把“领导与承诺”和“一把手负责制”结合起来;把强调风险评价和事前预防结合起来;把“计划”及“实施与监测”和强调生产作业现场的“人、机、环”协调运行结合起来;把“审核与评审”与传统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

⑶ 结合本组织的实际学习标准。学习标准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与本组织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只有从实际出发,才能真正掌握标准的内涵,理解其实用价值。

第2篇 s人民医院外出学习管理办法

第四人民医院外出学习管理办法

外出学习是指外出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学习班、专项研修、专业进修(境内)、外语学习等,是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不含行政指令会议,严格控制行政指令会议,需院长、书记审批)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出学习的管理,合理使用继续教育经费,现对原我院制定的《外出学习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一、审批原则

科室应于每年的十二月底制定聘任主治医师职称以上人员下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报送医务科备案。计划外的年度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外出进修等原则上不予批准。人事代理人员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者在各类继续教育活动中享受同等待遇。

㈠会议及学术活动

1、省外会议:

⑴对口专业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班,是科室发展急需技术,原则上每科每次1人。

⑵对口专业学会的全国性学术年会,参加者原则上应是被会议正式录用的论文第一作者。论文第二作者只有在第一作者因故不能参加时才能参加。特色专科每科每次限2人,重点学科每次限4人,超出人数个人自负费用或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个人科研经费或限定继续教育用途的院外捐助支出。

2、省内会议:

⑾对口专业的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科每次限1人。

⑵对口专业学会的省级年会,参加者原则上应是担任省级学会常委以上人员,或被会议正式录用的论文第一作者。原则上每科每次限3人,特色、重点学科每次限4人,超出的由科室自负、或由个人科研经费支出。对于由我院有关科室主持或主办的省内学术会议,可适当放宽开会人数。省内会议每科每次不超过5人。本市范围的学术活动,在工作安排允许的情况下,亦可酌情增加开会人数10人。

3、对于邀请性的学术活动,在邀请方负责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可酌情批准。超出规定参加会议次数,需利用个人假期,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出行。

4、已退休的医务人员(含返聘者)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医院不再负担任何费用,特殊情况(如参加中华医学系统杂志编委会或中华医学会省级学会副主委以上工作会议)应报医务科和院长批准。

5、担任全国性学会常委或省级学会副主委以上人员,每年外出参加会议可按需增加一次。

㈡、外出专业进修

1、凡按照计划参加外出专业进修者,需到医务科领取专业书面申请表,经科室行政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核,院长审批,医院批准后在人事科签署外出进修协议后方予离院参加培训。

2、外出进修以不影响科室临床工作安排为前提,进修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试用期人员不得提出进修申请。外出进修期间,不能安排其他外出项目学习。

㈢外语培训

1、实行以自学为主的原则

2、凡已获准医院同意外派或公派出国进修者,可给予短期脱产学习外语

3、凡未经批准自行到外单位学习外语者,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习,学费自理。

二、审批程序

㈠二级分科的临床科室须经所在大科行政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核备案,主管院长审批。

㈡;其他医技人员须经所在科室行政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核备案,主管院长审批。

㈢副主任护师以上护理人员须经科室护长、科室行政主任同意,护理部审核备案,主管院长审批。

㈣行政人员外出学习(工作会议除外),科级以下人员需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主管院长审批,人事科备案。行政科室正、副科长(主任),由医院办公室审核后,院长审批。

三、外出学习报销规定

报销规定原则上全院统一标准执行,如果从个人科研经费支出的可适当放宽标准。

㈠副高b1职称以上人员每人每年可外出学习一次,往返交通费用以不超出当时往返北京的正常机票价标准为限,超出部分自理。确需参加第二次,则需自负差旅费及会务费的50%。超出两次以上,费用、时间自理,并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出行,不得跨年累积和转让他人。

㈡副高b1职称以下和中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可外出学习一次,报销往返火车硬卧。超出参加会议规定次数费用、时间自理,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出行,不得跨年累积或转让他人。

(三)行政职能科室的正、副科长参照副高b1职称以上人员外出学习规定执行。

(四)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学习班费用需从科研经费支出者,须由科教科审核批准,然后到医务科登记备案。

(五)会议费报销;国家级会议800元、省级会议500元、市级会议300元。住宿费副高b1职称以上岗位人员150元/天,其他人员按原标准执行。

若会务费中包括考察费,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该次会议,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会务费按50%报销,住宿费不再另外报销。

(六)外出进修学习报销学习费、住宿费按原标准执行,资料费不予报销。

四、外出学习的其它规定

㈠凡是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学习班的人员回院后必须完成以下手续

1、必须在本科室以上的专业科室内业务学习传达,填写医务科制定的外出学习汇报表格,科主任写上已传达的证明意见(如参加会议者系科主任本人,则由本科室副高以上医师签署证明意见)。

2、专业学习、进修研修者,回院后必须提交整理一份结合学习收获,今后准备改进或开展新工作计划,由科主任签名后上交医务科存档,作为年度考核及评聘参考。

㈡凡外出学习人员,一律不能自行订购仪器、设备、教学资料用品、试剂等,违者费用自理。

㈢凡外出专业进修(含国内、国外)一个月以上者,回院后必须向人事科交一份述职报告(要求不少于1000字,主要介绍本人学习的内容、考核情况收获、和今后改进工作的计划)后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五、报销程序

临床专业人员外出学习回院后,凭院领导、医务科、科主任审批过的会议通知、已在科室传达的证明,经医务科审核后,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机关职能科室人员,须经医院办公室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假期参阅“职工假期福利的管理办法”。

六、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外出学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3篇 ohs管理体系学习培训办法

ohs管理体系学习与培训

由外部专家或技术咨询单位对组织管理层和专门工作班子成员以及职工进行ohsms标准培训,是开始建立ohs管理体系时十分重要的工作。只有最高管理层深入理解该标准,才能真正把建立ohs管理体系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组织最高管理层才会做出应有的承诺。只有专门工作班子成员全面理解标准,建立ohs管理体系的工作才能够得以正确规划和推动。培训工作要分层次、分阶段进行,培训必须是全员培训,中层以上干部必须重点培训,要运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要广泛、深入,做到人人皆知,人人参与,造成一个贯标声势。作为组织领导和管理层,必须掌握ohsms标准的基本内容、原理、原则,理解标准的内涵。

学习中应抓住以下几个要点:

(1)深刻理解和掌握标准中17个要素的逻辑内涵。领导和承诺是核心,“方针”是导向,“组织、资源和文件”是基本资源支持,“风险辩识评价和风险控制”是实现事故预防的关键,“计划和实施、监测”是实现过程控制的基础,“审核和评审”是纠正完善及自我维护的保障。体现了以领导和承诺为核心,以方针目标等要素为支持,以审核和评审实现自我监督与持续改进的整体思想。

(2)结合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突出整体思维观;把“领导与承诺”和“一把手负责制”结合起来;把强调风险评价和事前预防结合起来;把“计划”及“实施与监测”和强调生产作业现场的“人、机、环”协调运行结合起来;把“审核与评审”与传统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

(3)结合本组织的实际学习标准。学习标准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与本组织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只有从实际出发,才能真正掌握标准的内涵,理解其实用价值。

第4篇 人民医院外出学习管理办法

第四人民医院外出学习管理办法外出学习是指外出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学习班、专项研修、专业进修(境内)、外语学习等,是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不含行政指令会议,严格控制行政指令会议,需院长、书记审批)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出学习的管理,合理使用继续教育经费,现对原我院制定的《外出学习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一、审批原则科室应于每年的十二月底制定聘任主治医师职称以上人员下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报送医务科备案。计划外的年度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外出进修等原则上不予批准。人事代理人员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者在各类继续教育活动中享受同等待遇。㈠会议及学术活动

1、 省外会议:

⑴ 对口专业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班,是科室发展急需技术,原则上每科每次1人。

⑵ 对口专业学会的全国性学术年会,参加者原则上应是被会议正式录用的论文第一作者。论文第二作者只有在第一作者因故不能参加时才能参加。特色专科每科每次限2人,重点学科每次限4人,超出人数个人自负费用或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个人科研经费或限定继续教育用途的院外捐助支出。

2、 省内会议:⑾对口专业的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科每次限1人。

⑵ 对口专业学会的省级年会,参加者原则上应是担任省级学会常委以上人员,或被会议正式录用的论文第一作者。原则上每科每次限3人,特色、重点学科每次限4人,超出的由科室自负、或由个人科研经费支出。对于由我院有关科室主持或主办的省内学术会议,可适当放宽开会人数。省内会议每科每次不超过5人。本市范围的学术活动,在工作安排允许的情况下,亦可酌情增加开会人数10人。

3、 对于邀请性的学术活动,在邀请方负责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可酌情批准。超出规定参加会议次数,需利用个人假期,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出行。

4、 已退休的医务人员(含返聘者)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医院不再负担任何费用,特殊情况(如参加中华医学系统杂志编委会或中华医学会省级学会副主委以上工作会议)应报医务科和院长批准。

5、 担任全国性学会常委或省级学会副主委以上人员,每年外出参加会议可按需增加一次。㈡、外出专业进修

1、 凡按照计划参加外出专业进修者,需到医务科领取专业书面申请表,经科室行政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核,院长审批,医院批准后在人事科签署外出进修协议后方予离院参加培训。

2、 外出进修以不影响科室临床工作安排为前提,进修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试用期人员不得提出进修申请。外出进修期间,不能安排其他外出项目学习。㈢外语培训

1、 实行以自学为主的原则

2、 凡已获准医院同意外派或公派出国进修者,可给予短期脱产学习外语

3、 凡未经批准自行到外单位学习外语者,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习,学费自理。

二、 审批程序㈠二级分科的临床科室须经所在大科行政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核备案,主管院长审批。㈡;其他医技人员须经所在科室行政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核备案,主管院长审批。㈢副主任护师以上护理人员须经科室护长、科室行政主任同意,护理部审核备案,主管院长审批。㈣行政人员外出学习(工作会议除外),科级以下人员需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主管院长审批,人事科备案。行政科室正、副科长(主任),由医院办公室审核后,院长审批。

三、 外出学习报销规定报销规定原则上全院统一标准执行,如果从个人科研经费支出的可适当放宽标准。㈠副高b1职称以上人员每人每年可外出学习一次,往返交通费用以不超出当时往返北京的正常机票价标准为限,超出部分自理。确需参加第二次,则需自负差旅费及会务费的50%。超出两次以上,费用、时间自理,并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出行,不得跨年累积和转让他人。㈡副高b1职称以下和中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可外出学习一次,报销往返火车硬卧。超出参加会议规定次数费用、时间自理,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出行,不得跨年累积或转让他人。

(三) 行政职能科室的正、副科长参照副高b1职称以上人员外出学习规定执行。

(四)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学习班费用需从科研经费支出者,须由科教科审核批准,然后到医务科登记备案。

(五) 会议费报销;国家级会议800元、省级会议500元、市级会议300元。住宿费副高b1职称以上岗位人员150元/天,其他人员按原标准执行。若会务费中包括考察费,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该次会议,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会务费按50%报销,住宿费不再另外报销。

(六) 外出进修学习报销学习费、住宿费按原标准执行,资料费不予报销。

四、 外出学习的其它规定㈠凡是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学习班的人员回院后必须完成以下手续

1、 必须在本科室以上的专业科室内业务学习传达,填写医务科制定的外出学习汇报表格,科主任写上已传达的证明意见(如参加会议者系科主任本人,则由本科室副高以上医师签署证明意见)。

2、 专业学习、进修研修者,回院后必须提交整理一份结合学习收获,今后准备改进或开展新工作计划,由科主任签名后上交医务科存档,作为年度考核及评聘参考。㈡凡外出学习人员,一律不能自行订购仪器、设备、教学资料用品、试剂等,违者费用自理。㈢凡外出专业进修(含国内、国外)一个月以上者,回院后必须向人事科交一份述职报告(要求不少于1000字,主要介绍本人学习的内容、考核情况收获、和今后改进工作的计划)后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五、 报销程序临床专业人员外出学习回院后,凭院领导、医务科、科主任审批过的会议通知、已在科室传达的证明,经医务科审核后,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机关职能科室人员,须经医院办公室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假期参阅“职工假期福利的管理办法”。

六、 本规定自起执行。原《外出学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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