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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管理干部责任追究办法 第2篇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3篇gps监控管理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 第4篇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 第5篇干部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6篇某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7篇关于gps监控管理及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 第8篇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9篇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1篇 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实施安全管理过程控制,杜绝安全违规行为,管控安全风险,依据中国水电集团和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作业场所、设备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出现的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种类
第四条 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
(一)对上级安全管理文件未能及时进行处置阅批、没有组织传达、没有及时贯彻落实、上级管理文件不齐备的;
(二)未按月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包括机械设备、节假日、季节性安全检查)、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检查资料不完善的;
(三)未建立各级各层次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配置到位、未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
(四)未规范编制、审核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的;
(五)未按规定召开安委会会议或安全例会、安全会议记录不完善、未印发会议纪要的;
(六)未颁布印发作业工种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班前五分钟安全教育、安全活动记录不完善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全事故的(包括险情事故、未遂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的;
(八)未颁布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障计划、未建立检查考核细则、未实施定期考核兑现的;
(九)对上级安全检查(督查)、考核查出的事故隐患未组织落实整改、整改结果未按时反馈的;
(十)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公司及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的。
第五条 项目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标准:
(一)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全方位覆盖各岗位的;
(二)安全专项基金未按要求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安全投入统计上报不符合规定、安全投入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作业班组未按作业班次配备兼职安全员的;
(四)制定的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未付诸实施、相关记录(资料)不健全的;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无证(包括资质等级不符)上岗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七)特种设备未经过有关部门检验、未取得有关证明文件、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八)未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效果未得以验证、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资料)不健全的;
(九)未进行危险因素辨识评价、未确定重大危险因素、未针对重大危险因素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包括颁布、公示、交底)、未对重大危险因素实施分级控制的;
(十)未制定颁布总体应急预案、未针对重大危险因素(危险源)制定颁布专项应急预案、未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资源、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演练记录不完善的;
(十一)未针对具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未针对尘噪毒作业制定防范措施的;
(十二)未给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十三)未对分包商进行评价、分包商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的;
(十四)办公、生活、库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在非安全区域;
(十五)消防、危险化学用品及民爆物品的管理不满足有关规定的(包括选址、防护及相关资质);
(十六)施工作业现场存在严重“三违”现象的。
第六条 项目部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标准:
(一)施工区域及周边的危险因素未经消除、或未得到有效监控的;
(二)在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处未按规定设置“五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施工标牌、主要管理人员牌、消防保卫责任牌、安全生产纪律及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图、工程立体图)、施工区域内的危险地段(作业场所)未进行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置策划、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不齐全、悬挂不符合标准的;
(三)未编制临时施工用电技术方案、施工用电线路及电器未按安全用电方案进行架设布置、配电设施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防护”、使用无罩灯具、电线电缆有乱拉乱接现象的;
(四)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网、护栏、作业平台、防护棚、脚手架、脚手板、盘梯、直梯、通道、栈桥、漏电保护器、开关柜)未按规范要求设计规划、未按设计规划组织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挂牌就投入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损坏未及时修复更新的;
(五)在同一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单位施工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安排专人进行协调管理的;
(六)爆破作业、交叉作业、水上(下)作业、临边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悬空作业、脚手架搭设及拆除作业、大型设备安拆作业等危险作业场所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的;
(七)未按照集团公司《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要求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全员交底、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落实情况检查)资料不完善的;
(八)尘噪毒作业场所未设置必备的防护设施、未针对尘噪毒异常制定应急措施、未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尘噪毒污染值进行监测的。
第七条 项目部不符合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条件标准:
(一)机械设备的档案(包括安装及维修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等资料)不齐全的;
(二)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未能在规定荷载下正常运行,外观不整洁,或各种管路有严重的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三)无固定的机械(车辆)停放场地、机械(车辆)乱停乱放的;
(四)固定式机械设备的基础不稳固、电动机械设备未规范接地、未定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接地电阻超标准、内(外)部线路未按规定进行布设的;
(五)在轨道上运行的机械设备轨道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轨道及周边有障碍物、无限位装置(或限位装置失灵)、两端无终端止挡的;
(六)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的各种启动、制动、方向装置有不灵敏、不可靠的;
(七)机械设备的传动、转动部位未设置网罩、传动、转动部位设置的网罩不齐全或损坏的;
(八)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的各种指示(各种音响、灯光警示、报警装置)损坏(或缺失)、仪表(安全阀)未定期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
(九)机械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定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配置相应消防器材的;
(十)吊索、吊具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吊索吊具有破损、吊装作业未规范使用指挥信号、超规范进行吊装(机械)作业的;
(十一)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未实行机长负责制、未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操作人员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十二)各种设备在特殊条件下作业时未制定相应的作业规定、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的;
(十三)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仪表仪器(包括安全阀)未定期检验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
第八条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如下:
(一)组织处理
1.书面检查及“说清楚”;
2.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3.取消公司评先资格。
(二)经济处罚
1.现场罚款;
2.扣罚年薪。
第四章 项目部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公司和上级(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督查时,查出有第四条至第七条任一项违规行为,属于安全设施、安全装置范围的,应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其他范围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条 公司和上级(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督查时,查出有第四条至第五条任一项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经理和二级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应写出书面检查向公司“说清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查出有第四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对项目部违规行为的处理:
1.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内公司内、外优秀项目经理评选资格,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安全管理优秀项目部的评选资格,扣罚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3%;
3.整改后又再次出现同样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加倍对项目经理的处罚和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扣罚。
(二)一次检查(督查)中,一个单位有两个以上项目出现第四条中的任一项违规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三)一年内一个单位所属项目部均有第四条中的任一项违规行为的,取消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3%。
第十二条 查出有第五条至第六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每查出一项违规行为,扣罚项目经理500-800元、扣罚生产副经理300-500元、扣罚安全总监200-300元;
(二)同一个项目查出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和安全总监予以通报批评;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并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3%;整改后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的,加倍对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的处罚和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扣罚;
(三)一次检查(督查)中,一个单位有两个以上项目部均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
(四)一次检查(督查)中,一个单位所属项目部均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2%;
(五)一年内一个单位若查出十项违规行为的,取消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1%,每增加一项加罚0.2%。
第十三条 查出第七条中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每查出一项违规行为,扣罚项目经理300-500元、扣罚生产副经理200-300元、扣罚安全总监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100-300元;
(二)查出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对安全总监、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500-1000元处罚,并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2%;
(三)一次检查(督查)中,一个单位所属项目部均有两项违规行为的,取消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罚违规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1%;
(四)一年内一个单位若查出十项违规行为的,取消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1%,每增加一项加罚0.5%。
第五章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查出符合第四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
(一)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安全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年薪的3%;
(三)整改后又再次出现同样违规行为的,每查出一项扣罚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2%。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二级单位安全管理过程的违规行为:
1.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未到位规范履责的;
2.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全方位覆盖的;
3.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和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
4.制定的年、季、月工作计划(包括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未付诸实施、相关记录(资料)不健全的;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无证(包括资质等级不符)上岗的;
6.未按季度对安全重点监控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每半年未对所属项目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的;
7.未对所属项目部全面组织开展安全评价的;
8.项目部开工两个月内未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的;
9.未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安全工作资料或活动记录,或上报的安全工作资料和活动记录缺少验证资料的;
10.未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标准化项目、标准化班组建设的。
11.未组织开展项目部危险因素辩识、未对重大危险因素实施分级管理的。
(二)查出以上任一项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主管领导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3%。
(三)一年内查出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班子成员年薪的2%;每增加一项加罚1%;
(四)项目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出现停工整顿的,扣罚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3%,扣罚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年薪的1%;
(五)综合考核出现不合格项目的,除执行相关规定外,扣罚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10%,扣罚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年薪的5%。
第六章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公司监察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监察部提出,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在处理决定做出后十五日内,可向公司监察部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控股的联营体项目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安全管理过程有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管理干部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全体管理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能,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管理干部,是指学校全体中层干部。
第三条 实行管理干部工作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管理干部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1、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和工作部署,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2、违反议事规则,越权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3、内部管理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等经济活动中发生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5、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出现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违规支出等情况的;
6、在各类招生、考试、合作办学、办班过程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7、教育教学管理不力,引起教学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对群体性、偶发性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治安事件,责任人没有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或处置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9、由于教育不严、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发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
10、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规定,不严格安全管理,造成失火、偷盗、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或人员伤亡的;
11、无故中断与学校的联系,对工作安排和落实造成影响的;
1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围绕学校建设发展而进行改革创新出现工作上的问题,不属于责任追究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处理。
第五条 经济损失划分:1万元及以下为一般经济损失;1万元至10万元为较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为重大经济损失。
第六条 不良社会影响包括:引起学校师生员工普遍不良反映的;引起社会关注和不良反映的;在校内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1、凡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引起学校师生员工普遍不良反映,或影响工作安排、工作落实,或违规支出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引起社会关注和不良反映的,或出现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给予降职处分。
3、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校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或造成失火、偷盗、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或人员伤亡,或发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八条 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工作责任外,还将给予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 凡违_纪政纪的,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1、学校纪委办公室为实行责任追究的受理部门。
2、出现责任事故后,所在单位(部门)应认真查找原因,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形成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纪委办公室。
3、学校纪委办公室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
4、听取被追究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将处理意见形成个人见面材料,交被追究对象签字。
5、报经学校党委研究,作出对被追究对象给予追究或免予追究的决定。
6、落实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管理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视情节应予从重或加重追究。
第十二条 管理干部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无论在任或者离任,均按在任期间出现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大小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出现滥权、徇私、玩忽职守情况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情况由纪委办公室向学校党委、行政作出书面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对其他管理人员实行工作责任追究,由所在单位(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非本公司员工的责任追究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2、引用标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3、术语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领导责任。
4、职责
4.1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处理意见,安监部负责对一般性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的审批;重大、特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生产部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审批;需要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处理的,按有关规定上报。
4.2对事故责任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其事故责任。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下列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5.1.1岗位操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岗位相关人员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监护而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5.1.2人力资源部对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的员工安排上岗操作的;
5.1.3技术部门对新项目的安全设施等未按“三同时”对要求实施的;
5.1.4技术及设备管理人员应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
5.1.5工程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或招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及承包商检维修质量没有达到要求的;
5.1.6物资管理人员采购假冒伪劣或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物质的;
5.1.7设备、生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留下事故隐患的;
5.1.8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审查监督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5.1.9部门负责人管理审查不严,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或安全生产责任不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使本部门管理人员失职的;
5.1.10其他业务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上述人员因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致使事故发生的;
5.1.11有本细则之情形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5.1.12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均处经济处罚。
5.1.13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均处经济处罚。
5.1.14对特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处罚。并均处经济处罚。
5.1.15对于在同一生产年度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追究其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处经济处罚。
5.2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3违反公司事故管理规定,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并处经济处罚。
5.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监部举报隐瞒事故的情况,有权向公司总经理办及上级安监部门举报单位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后,公司应当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5.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政府的批复意见,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审批后,由监察部门行文处理。其他事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由相应部门组织调查出具处理意见。
5.6对于隐瞒或干扰事故查处的责任人员,由生产部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复的意见行文处理。
5.7按照事故管理规定,事故主管部门应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30天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5.8因事故受到处罚或处分的责任人,个人年终评比取消其资格。
5.9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辽宁东野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第4篇 干部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责任,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行车事故及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实现运输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稳定”目标,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安全管理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1、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同责的原则;
2、管理过程与安全结果兼顾的原则;
3、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各级干部在安全管理中负有下列责任:
(三)段党政正、副职
1、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充分认识隐瞒事故是风气问题,工作不落实是作风问题,管理不到位是干部问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亲自主持和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路风)分析会,定期组织班子成员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工作中重大问题,认真制定落实《安全管理机制》的总体规划、方针和目标。
2、按照分工负责、逐级落实的要求,认真分解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形成领导班子抓安全的整体合力。
3、本单位发生a类作业及以上事故和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正职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妥善处理,亲自主持会议,研究解剖事故,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提出调查处理报告。
4、本单位发生b类及以上事故和职工轻伤及以上事故,主管副职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处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概况,亲自主持会议,研究解剖事故,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做出处理决定,并制定吸取事故教训的措施和办法。
5、对本单位各级党组织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充分调动各级组织确保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本单位发生影响安全的重要信息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四)车间党政正、副职
1、认真落实上级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抓好日常的安全管理或分管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注重发挥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安全管理作用。
2、按照上级的要求,定期对所管班组安全生产的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班组长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写实,确保上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在车间有效落实。
3、经常对本车间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针对安全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确保有效落实,对本单位发生影响安全的重要信息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4、亲自主持和参加车间安全分析会,研究解决本车间安全工作中问题,对本车间发生的行车和人身事故苗子,要亲自主持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做出处理决定,并制定吸取事故教训的措施和办法。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四条 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生责任事故,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依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和经济损失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同时,按照《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业绩逐级负责制考核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对发生从业人员责任伤亡事故的,根据路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责任伤亡事故追究
1、一次死亡3-5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主管副职撤职处分;党政正职上报路请求处分。
2、一次造成1-2人死亡事故,给予主管副职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车间主任和支部书记撤职处分;党政正职上报路请求处分。
3、发生重伤事故,给予主管副职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车间主任和支部书记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党政正职上报路请求处分。
4、对其他应负责任的干部和管理人员,应视情节轻重、责任程度,追究管理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5、对到任不满三个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管理责任,可酌情从轻或免于处分。
6、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导致责任重大死亡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导致责任死亡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导致责任重伤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7、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违纪直接导致责任重大死亡事故的发生,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责任死亡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给予警告处理。导致责任重伤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责任行车事故追究
1、发生责任故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车间领导、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为三类或二类,对负责任的副职,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不能评为一类。
2、发生责任b类一般事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车间领导,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对负有责任的副职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
3、发生责任a类作业事故(较严重b类事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车间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责任的正、副职段领导干部由路给予责任追究。
4、发生责任行车险性事故,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车间领导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正、副职由路给予责任追究。
5、发生责任行车大事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车间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正、副职由路给予责任追究。
6、对隐瞒事故不报或弄虚作假负主要责任的干部,按查实的事故等级加重处分。
第四章:附 则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安全室。
第5篇 某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产行政管理的监督,规范房产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贵港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错,是指对本局系统的房产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房产行政管理的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反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或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部门职责或局委托的职能,越权行政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要件,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三)符合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的法定条件而不予颁发或超时限颁发的;不符合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的法定条件而颁发或不答复的;
(四)符合法定登记、备案条件而不予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不符合的法定登记、备案条件而予办理或不予答复的;
(五)相对人依法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保护或不予答复的;
(六)行政处罚中调查失实、未告知相对人权利、适法不当、程序混乱的;
(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利用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八)作风简单、粗暴,在接待中恶语中伤相对人的;
(九)擅自增加或减免收费的。
第五条 前条过错行为以下列方式确定:
(一)在各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相对人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后,被查实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
相对人起诉后,执法单位主动撤销或变更的;
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党政领导交办或人大、政协代表提议经查实的;
经行政赔偿程序,赔偿相对人损失的;
(三)过错行为由其他方式发现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擅自作出违法行为的,具体行为人为责任人;
(二)初审人员提供的审核材料不实,复审人员难以从形式上辨认的,初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易于辨认的,复审人员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初审人员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三)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过错的,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四)经会审等集体讨论方式决定的具体行政过错的,主持人或决策人为主要过错责任人,主张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过错情节较轻,事后积极弥补,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过错情节较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三)过错情节严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或降级处分;
(四)徇私枉法、严重失职,并采取各种手段阻挠调查,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及其重大,但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
打击报复控告、检举、投诉人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 过错责任调查由法规处会同监察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
(二)组织收集证据;
(三)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
(四)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报局依法治理小组决定。
(五)将处分决定通知责任人。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gps监控管理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
各位监控人员、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
我们公司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组织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从2022年8月1日开始,按此《办法》进行严格考核,按时纠正超速和疲劳驾驶,保障安全运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客车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省交通厅的要求,公司对所属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公司安全、持续、科学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全时监控管理和营运调度指挥。
第三条 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和实行监控管理的有关管理工作岗位、车辆经营业户、驾驶员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秦秋云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赵士峰、刘贵海任副组长,陈昌金、刘丽君、秦敏、吴芳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办法和管理标准。
二、组织检查安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
三、对建立和完善gps监控管理系统所需人力、设备、资金投入进行决策,研究、处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设在安全科部,是公司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对各车辆应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公司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提供监控管理信息。
二、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处理、协调。
三、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和车载终端的应用进行监管。
四、负责组织对驾驶员如何应用终端设备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设备、网络供应商处理gps监控系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营运车辆进行适时抽查监控,对不按制度落实、处理违章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踪。
七、通过gps信息平台向营运车辆驾驶员发布相关安全行车和调度信息。
第六条 对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进行全程全时监控管理。认真落实好gps监控管理职责,明确责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好监控管理责任人员、设备管理责任人员,日常监控检查人员,进行备案存查。
一、gps监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和公司有关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二)结合本企业情况,组织制订本企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公司监控工作所需设备、网络、人员、值班电话的配备,对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落实、检查。
(四)研究、处理本企业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落实、解决gps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差错,不得推卸责任或误导驾驶员。
二、公司gps监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的拟定。
(二)负责本企业营运车辆的全程全时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三)及时纠正和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落实、处置各类报警信息。
(四)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发气象、道路、安全提示等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五)组织维护人员每天发车前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gps信号的正常传送,负责对有问题的设备联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修。
(六)负责对车载终端设备使用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操作技术及简单技术故障排除。
(七)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八)负责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的录入、变更、收集、分析和上报。
(九)对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适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落实责任,对违章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gps监控中心人员条件
(一)监控中心监控值班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熟知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能够正确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指挥驾驶员按规定行车,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
(三)熟悉gps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经培训具有熟练的gps监控平台操作技术。
(四)熟知本企业车辆号码、驾驶员配备情况、行驶线路、道路等级、车辆发车及到站时间等具体情况,熟知公司管理制度和处罚标准。
四、公司gps监控中心人员职责
(一)对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认真做好安全监控记录。
(二)值班期间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运车辆的位置、速度,对出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车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落实。
(三)每日统计超速、疲劳驾驶、违规情况,填制专项表格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四)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作好记录,存在设备问题的,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处理。
(五)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提示信息。
(六)收到特殊天气、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及时制发信息向营运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
(七)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及时落实劫警信息,属实的联系报警处理。
五、相关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监控检查、监控工作程序、监控岗位职责等。
六、原始记录
企业监控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监控交接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发送信息记录、车载终端设备故障记录等。
第三章 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七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均须安装gps终端设备,上路营运前必须安装完毕,全部纳入安全监控管理。
第八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所有权属于水浒客运公司,车辆报废或过户时,将gps车载终端设备交回公司。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维护费、网络服务费由车辆经营者承担。
第九条 gps终端设备的安装由监控中心负责,安装完毕,由监管中心联系入网。
第十条 监控中心应配置符合监控需要的微机、打印机等设备和供上网监控的网络,有效的值班电话,确保随时有人接通。为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设备应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为加强gps车载终端的管理和维护,监控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一、根据安装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二、根据企业监控中心的安排,对存在故障的车载终端设备联系维修或调换。
三、 gps车载终端的安装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进行设备的拆卸和安装。运行中如发生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各企业监控中心应根据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数量配备维护人员数量,50辆车配置1-2人,100辆车配置2-3人,200辆车配置3-4人。维护人员要求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年以上汽车电工维修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在gps设备管理员的安排下对有故障的车载终端进行检查,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 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将车辆车号、车型、所在企业、线路、驾驶员、联系方式等信息由管理员输入监控平台,并将变化的信息及时更新,保证平台显示的信息有效。企业监控中心需增加监控值班人员帐号的,需向公司申请用户名和密码。个人用户信息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加强对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保护和管理,不得故意破坏正常监控工作,不得私自移动、拆除设备。运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
第四章 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做好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车辆的全面监控管理,督导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行为的监控,对加班、包车、旅游和夜间运行车辆进行特别监控。
一、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或其他级别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行驶路段有路面限速规定的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规定速度的,按交警部门限速规定执行。超过设定时速10%以内,持续3分钟以上的,或者在冰雪、雨水、大雾天气条件或集市、村镇路口、人口密集场所等需低速运行道路条件下明显超过正常安全行驶速度的为超速行驶;超过设定时速20%,持续1分钟以上,或一个班次三次以上超速即为严重超速行驶。
二、疲劳驾驶的界定。根据省交通厅规定连续驾车超过3个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开车的,视为疲劳驾驶;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视为疲劳驾驶。经落实确定属于不按规定使用ic卡导致的疲劳驾驶报警超过二次的,视为疲劳驾驶。
三、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零点以后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防止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对夜间10时以后运行的车辆每2小时进行一次历史行驶轨迹的查询,发现连续3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调换接力驾驶员的,应提醒驾驶员停车休息或调换接力驾驶员,对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5时运行的车辆,每小时进行一次安全提示。对途中异常停车4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停车原因。
四、报假警:如客运车辆未遇到任何紧急情况,驾驶员误报警月累计3次,或年累计5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当月超过三次以后,每增加一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值班人要及时汇报领导,适时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 监控值班人员接到车辆报警信息时,要及时、果断进行处理,发现有运行轨迹异常的车辆要及时落实原因,问题不明确或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监控中心负责人报告。企业监控中心要认真、如实地作好各项日常记录,每月汇总归档,以完善gps监控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运行中如遇有抢劫等警情时,驾驶员应通过报警装置立即向企业监控中心报警并设法报警。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落实清楚,采取措施,及时报警,驾驶员因误操作按动报警按钮时,应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
第十八条 监控值班人员发现车辆有违章行为时,要及时下达安全指令,制止违章行为。对违章车辆、发生事故车辆应及时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留有记录和报告供查询。
第十九条 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或路阻情况,监控值班人员要根据掌握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山区、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进行减速安全行驶提示。
第二十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遇有恶劣天气或路阻等情况时,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及时将情况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企业监控中心应及时落实信息情况,属实的应及时制发信息对相关驾驶员进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车辆运行途中驾乘人员要及时查看显示屏上的信息,按照下达的安全调度指令进行作业,对信息不明确、存在问题的及时联系监控中心。任何人不得通过gps信息平台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加油站等有爆炸危险的地区,不得使用车载设备发送信息,不得进行设备调试或插、拔ic卡,以免发生危险。运行在雷暴区域要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后,关闭gps设备,避免雷击事故,出危险区域后及时接通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控中心应经常向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监控情况,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置,对监控过程中发现需要完善或改进的功能及时反馈公司领导。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或紧急任务要求,可以通过gps对车辆进行实时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完好无损,信号接收畅通(设备本身质量引起的要及时报修),驾驶员负有监管责任,对在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要根据安全监控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监管中心实行适时监控、抽查监控相结合;根据车辆运行情况合理安排值班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监控值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时,监控值班人员不得离岗。确保gps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九条 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适时监控工作,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三十条 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时应及时进行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监控中心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监控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问清所接听事项,要对来电询问的驾驶员进行及时地指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失职、违章违纪现象或使gps安全监控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遵循以下条款:
一、本规定所称“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副经理、监控值班人员、驾驶员、业户及与业务相关的人员中一人或多人。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将gps监控工作作为行车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予以高度重视,在资金、人员、设备、网络、制度建立上予以大力支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布置、协调好本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备gps监控系统监控所需电脑、网络、值班电话、监控管理人员(专兼职均可),
网络正常,因监控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致有车辆营运期间无人监控超过3小时的,视情节处监控值班人员200-300元、监控分管经理200-600元罚款。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
三、驾驶员因超速、疲劳驾驶发生事故,经落实责任,属监控管理不到位,对车辆违章情况长时间没有进行处理的,按事故情况处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四、建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细致的监控管理岗位职责,制定gps监控操作规程,建立监控记录台帐,有明确的人员分工,管理责任、监控责任清晰。
五、要及时对参加营运的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及时联系入网,保证入网后车辆随时处于有效监控状态,设备符合标准要求。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按需要备有备用gps车载终端设备,供设备损坏一时无法修复或设备丢失应急用,更换设备费用由车属业户承担(安装设备三包期内更换的可由公司联系三包索赔),
六、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领导小组研究着重进行处理。
七、监控值班人员对监控到的超速、疲劳驾驶违章行为要及时通过发信息进行提示和纠正,监控值班员每日随时记录信号中断车辆或异常显示车辆,落实信号不正常的原因,对异常车辆要连续跟踪监控,分析原因,并做好处理结果记录,提供给企业监控中心主管人员。
八、车辆发车前必须做好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例检工作,明确好发车前检查人员及其职责,要每天做好发班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检查记录,检查驾驶员使用情况、设备运行状态、信号接收传递情况,及时与企业监控中心核对车辆是否处在正常监控中,掌握全部车辆设备的实际状况。认真填写《发前车gps设备例检记录表》并定期归档。存在问题要及时修复,修复不了要及时报告企业监控中心。因检查未到位,设备存在问题上路、不能监控的处相关责任人员每次100--300元罚款。
九、企业要落实责任部门对驾驶员、业户以及安全、机务管理人员、车队管理人员进行gps设备操作使用培训和有关gps管理制度的讲解,将公司有关gps管理办法和责任追踪处罚标准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一名驾驶员、业户和相关人员,要有相关培训原始记录。
十、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掌握天气情况,提前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或者在黄金周客流高峰时期,及时将道路通阻情况,向有关车辆进行发布,确保安全通行,作好监控记录和发布信息记录。
十一、规范化车辆经营业户应与驾驶员一起积极配合集团公司搞好gps安全监控工作,对所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对驾驶员在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制止。
(一)业户所聘用的驾驶员连续三个考核期受到违章处罚的,扣除经营业户收入500元。扣除企业季度考评10分。
(二)所经营车辆年度累计超速十次或疲劳驾驶八次的,将业户列为不诚信业户。扣除企业年度考评20分。
(三)驾驶员或车主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现场采集行驶记录仪数据或对gps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对不配合且影响正常工作的,处200-600元/次罚款。
私自拆卸或改动的每次处罚400元。车辆运行中gps车载终端因设备质量引发的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接收或异常显示、持续报警的,驾驶员应立即电话告知所在企业监控中心,根据指导进行处理。不得私自拆除线路,否则按私自拆除进行处罚现金600元。
(三)gps车载终端被故意破坏造成信号中断、不能正常接收或数据不能采集的,对责任者处罚1500元,并承担车载终端的修复费用,情节严重的要停班整顿,因此造成车辆其它部件损坏的还将赔偿其它维修损失,驾驶员要予以辞退。被破坏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必须在当班运输任务完成后立即进行修复。
(四)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自觉加强对gps终端的保护和管理,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天线,为逃避监控,运行过程中,故意遮挡设备天线致使信号不能正常传递的,按故意破坏进行处罚。
(五)驾驶员不得私自更改设备限制设置,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六)接收到监管中心纠正违章信息或电话,不立即改正违章违纪行为的,每次处500-1500元罚款。
十二、企业必须备有一定数量备用ic卡供驾驶员更换,专人管理,驾驶员必须每人一卡,且只准一卡,不得转借。在车辆运行前,必须及时插卡登录,使用ic卡登录后及时拔卡,完成运行任务后及时退出系统,以免疲劳驾驶误报警,gps大屏设置在速度显示栏,以便核对车速。
(一)未按规定操作使用ic卡每次罚50元,包括未按规定插卡登录系统,未及时拔卡,运行任务结束未及时退出,运行途中插、拔卡。
(二)因未按规定操作使用ic卡引起的疲劳驾驶报警一次罚50元,自第三次起按疲劳驾驶处罚;双班驾驶员未及时换卡引起的疲劳驾驶视同正常疲劳驾驶,按相应处罚标准处罚。
(三)不按规定设置大屏,一次罚20元。
(四)无备用卡或不及时给予更换,处企业分管安全机务经理、处长100-200元罚款。
(五)ic卡损坏、丢失应及时向所在企业申请更换,因驾驶员或业户原因未及时更换影响监控的,二天内未更换,处罚责任驾驶员或业户100元,一周还未更换的处罚200-300元。
(六)驾驶员换卡后,ic卡管理人员要立即联系更改平台ic卡信息资料,未及时更改,视情节处罚管理责任人员50-300元。
(七)发现驾驶员每人持有两个以上ic卡并经落实用于更换使用的,处驾驶员200元罚款,企业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处长50-300元罚款。
(八)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十三、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
(一)对经落实属超速报警的,每次罚款200元,三次以上作书面检查;严重超速的,视严重程度每次罚款300-1000元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连续三个考核期都存在超速行为的驾驶员,或者累计达到六次超速的驾驶员要由企业进行停班安全培训三天,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
(三)累计达到十次超速被处罚的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超速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
十四、驾驶员应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
(一)监控到疲劳驾驶报警,经落实非设备或网络原因造成,定性为疲劳驾驶的每次罚500元。
(二)对连续三个考核期都存在疲劳驾驶行为的驾驶员,或者累计达到六次疲劳驾驶的驾驶员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三天的安全培训,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
(三)累计达到八次疲劳驾驶的要由公司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即时证明》。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疲劳驾驶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证明》。
十五、对出现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违章次数合计达到六次时,由企业进行为期三天的安全培训,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累计达到八次的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违章受到处罚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
十六、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受到处罚,对企业季度考核评分时按每人每次扣3分计分,企业因发生驾驶员存在超速、疲劳驾驶被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的,一次性扣除年终安全考核总分30分。
十七、报假警的,按对报假警的界定,每次处罚100-300元。
十八、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发现擅自离岗,由监控中心领导严格处理。
十九、应按时向业户收取gps信息系统使用服务费,车辆有报废、更新、事故等引起的停驶,需要办理服务费报停的,要及时向监管中心联系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业户或车辆承担;各车辆负责人应按时足额交纳gps信息系统使用服务费,否则处200-500元罚款并交足相关费用。
二十、在安全监控管理中被检查出问题或监控到违章行为,受到处罚,不按规定及时交纳罚款的,有关车辆驾驶员的要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并予以停班检查,补交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再上车驾驶;有关管理人员的要进行停职检查;有关业户的从收入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处罚程序
由各企业监控中心每天对各自所属车辆违章情况进行记录,每半月汇总一次,每月2日、17日按时将半月监控情况及按本《办法》处罚标准进行处罚的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一并上报公司进行审查,由监管中心对违章情况每半月出具违章处罚通知单,违章处罚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监管中心,一份转公司财务科,一份转违章车辆,公司财务科凭《违章处罚通知单》当月向违章车辆收取罚款,或向违章责任人或业户直接收取,公司财务科设立专项帐户,进行保管,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逐年完善。
第7篇 关于gps监控管理及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
各位监控人员、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
我们公司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组织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从2011年8月1日开始,按此《办法》进行严格考核,按时纠正超速和疲劳驾驶,保障安全运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客车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省交通厅的要求,公司对所属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公司安全、持续、科学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全时监控管理和营运调度指挥。
第三条 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和实行监控管理的有关管理工作岗位、车辆经营业户、驾驶员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秦秋云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赵士峰、刘贵海任副组长,陈昌金、刘丽君、秦敏、吴芳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办法和管理标准。
二、组织检查安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
三、对建立和完善gps监控管理系统所需人力、设备、资金投入进行决策,研究、处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设在安全科部,是公司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对各车辆应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公司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提供监控管理信息。
二、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处理、协调。
三、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和车载终端的应用进行监管。
四、负责组织对驾驶员如何应用终端设备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设备、网络供应商处理gps监控系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营运车辆进行适时抽查监控,对不按制度落实、处理违章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踪。
七、通过gps信息平台向营运车辆驾驶员发布相关安全行车和调度信息。
第六条 对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进行全程全时监控管理。认真落实好gps监控管理职责,明确责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好监控管理责任人员、设备管理责任人员,日常监控检查人员,进行备案存查。
一、gps监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和公司有关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二)结合本企业情况,组织制订本企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公司监控工作所需设备、网络、人员、值班电话的配备,对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落实、检查。
(四)研究、处理本企业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落实、解决gps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差错,不得推卸责任或误导驾驶员。
二、公司gps监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的拟定。
(二)负责本企业营运车辆的全程全时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三)及时纠正和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落实、处置各类报警信息。
(四)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发气象、道路、安全提示等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五)组织维护人员每天发车前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gps信号的正常传送,负责对有问题的设备联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修。
(六)负责对车载终端设备使用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操作技术及简单技术故障排除。
(七)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八)负责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的录入、变更、收集、分析和上报。
(九)对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适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落实责任,对违章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gps监控中心人员条件
(一)监控中心监控值班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熟知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能够正确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指挥驾驶员按规定行车,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
(三)熟悉gps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经培训具有熟练的gps监控平台操作技术。
(四)熟知本企业车辆号码、驾驶员配备情况、行驶线路、道路等级、车辆发车及到站时间等具体情况,熟知公司管理制度和处罚标准。
四、公司gps监控中心人员职责
(一)对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认真做好安全监控记录。
(二)值班期间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运车辆的位置、速度,对出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车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落实。
(三)每日统计超速、疲劳驾驶、违规情况,填制专项表格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四)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作好记录,存在设备问题的,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处理。
(五)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提示信息。
(六)收到特殊天气、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及时制发信息向营运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
(七)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及时落实劫警信息,属实的联系报警处理。
五、相关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监控检查、监控工作程序、监控岗位职责等。
六、原始记录
企业监控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监控交接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发送信息记录、车载终端设备故障记录等。
第三章 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七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均须安装gps终端设备,上路营运前必须安装完毕,全部纳入安全监控管理。
第八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所有权属于水浒客运公司,车辆报废或过户时,将gps车载终端设备交回公司。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维护费、网络服务费由车辆经营者承担。
第九条 gps终端设备的安装由监控中心负责,安装完毕,由监管中心联系入网。
第十条 监控中心应配置符合监控需要的微机、打印机等设备和供上网监控的网络,有效的值班电话,确保随时有人接通。为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设备应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为加强gps车载终端的管理和维护,监控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一、根据安装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二、根据企业监控中心的安排,对存在故障的车载终端设备联系维修或调换。
三、 gps车载终端的安装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进行设备的拆卸和安装。运行中如发生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各企业监控中心应根据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数量配备维护人员数量,50辆车配置1-2人,100辆车配置2-3人,200辆车配置3-4人。维护人员要求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年以上汽车电工维修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在gps设备管理员的安排下对有故障的车载终端进行检查,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 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将车辆车号、车型、所在企业、线路、驾驶员、联系方式等信息由管理员输入监控平台,并将变化的信息及时更新,保证平台显示的信息有效。企业监控中心需增加监控值班人员帐号的,需向公司申请用户名和密码。个人用户信息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加强对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保护和管理,不得故意破坏正常监控工作,不得私自移动、拆除设备。运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
第四章 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做好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车辆的全面监控管理,督导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行为的监控,对加班、包车、旅游和夜间运行车辆进行特别监控。
一、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或其他级别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行驶路段有路面限速规定的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规定速度的,按交警部门限速规定执行。超过设定时速10%以内,持续3分钟以上的,或者在冰雪、雨水、大雾天气条件或集市、村镇路口、人口密集场所等需低速运行道路条件下明显超过正常安全行驶速度的为超速行驶;超过设定时速20%,持续1分钟以上,或一个班次三次以上超速即为严重超速行驶。
二、疲劳驾驶的界定。根据省交通厅规定连续驾车超过3个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开车的,视为疲劳驾驶;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视为疲劳驾驶。经落实确定属于不按规定使用ic卡导致的疲劳驾驶报警超过二次的,视为疲劳驾驶。
三、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零点以后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防止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对夜间10时以后运行的车辆每2小时进行一次历史行驶轨迹的查询,发现连续3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调换接力驾驶员的,应提醒驾驶员停车休息或调换接力驾驶员,对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5时运行的车辆,每小时进行一次安全提示。对途中异常停车4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停车原因。
四、报假警:如客运车辆未遇到任何紧急情况,驾驶员误报警月累计3次,或年累计5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当月超过三次以后,每增加一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值班人要及时汇报领导,适时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 监控值班人员接到车辆报警信息时,要及时、果断进行处理,发现有运行轨迹异常的车辆要及时落实原因,问题不明确或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监控中心负责人报告。企业监控中心要认真、如实地作好各项日常记录,每月汇总归档,以完善gps监控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运行中如遇有抢劫等警情时,驾驶员应通过报警装置立即向企业监控中心报警并设法报警。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落实清楚,采取措施,及时报警,驾驶员因误操作按动报警按钮时,应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
第十八条 监控值班人员发现车辆有违章行为时,要及时下达安全指令,制止违章行为。对违章车辆、发生事故车辆应及时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留有记录和报告供查询。
第十九条 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或路阻情况,监控值班人员要根据掌握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山区、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进行减速安全行驶提示。
第二十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遇有恶劣天气或路阻等情况时,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及时将情况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企业监控中心应及时落实信息情况,属实的应及时制发信息对相关驾驶员进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车辆运行途中驾乘人员要及时查看显示屏上的信息,按照下达的安全调度指令进行作业,对信息不明确、存在问题的及时联系监控中心。任何人不得通过gps信息平台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加油站等有爆炸危险的地区,不得使用车载设备发送信息,不得进行设备调试或插、拔ic卡,以免发生危险。运行在雷暴区域要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后,关闭gps设备,避免雷击事故,出危险区域后及时接通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控中心应经常向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监控情况,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置,对监控过程中发现需要完善或改进的功能及时反馈公司领导。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或紧急任务要求,可以通过gps对车辆进行实时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完好无损,信号接收畅通(设备本身质量引起的要及时报修),驾驶员负有监管责任,对在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要根据安全监控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监管中心实行适时监控、抽查监控相结合;根据车辆运行情况合理安排值班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监控值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时,监控值班人员不得离岗。确保gps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九条 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适时监控工作,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三十条 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时应及时进行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监控中心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监控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问清所接听事项,要对来电询问的驾驶员进行及时地指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失职、违章违纪现象或使gps安全监控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遵循以下条款:
一、本规定所称“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副经理、监控值班人员、驾驶员、业户及与业务相关的人员中一人或多人。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将gps监控工作作为行车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予以高度重视,在资金、人员、设备、网络、制度建立上予以大力支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布置、协调好本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备gps监控系统监控所需电脑、网络、值班电话、监控管理人员(专兼职均可),
网络正常,因监控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致有车辆营运期间无人监控超过3小时的,视情节处监控值班人员200-300元、监控分管经理200-600元罚款。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
三、驾驶员因超速、疲劳驾驶发生事故,经落实责任,属监控管理不到位,对车辆违章情况长时间没有进行处理的,按事故情况处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四、建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细致的监控管理岗位职责,制定gps监控操作规程,建立监控记录台帐,有明确的人员分工,管理责任、监控责任清晰。
五、要及时对参加营运的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及时联系入网,保证入网后车辆随时处于有效监控状态,设备符合标准要求。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按需要备有备用gps车载终端设备,供设备损坏一时无法修复或设备丢失应急用,更换设备费用由车属业户承担(安装设备三包期内更换的可由公司联系三包索赔),
六、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领导小组研究着重进行处理。
七、监控值班人员对监控到的超速、疲劳驾驶违章行为要及时通过发信息进行提示和纠正,监控值班员每日随时记录信号中断车辆或异常显示车辆,落实信号不正常的原因,对异常车辆要连续跟踪监控,分析原因,并做好处理结果记录,提供给企业监控中心主管人员。
八、车辆发车前必须做好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例检工作,明确好发车前检查人员及其职责,要每天做好发班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检查记录,检查驾驶员使用情况、设备运行状态、信号接收传递情况,及时与企业监控中心核对车辆是否处在正常监控中,掌握全部车辆设备的实际状况。认真填写《发前车gps设备例检记录表》并定期归档。存在问题要及时修复,修复不了要及时报告企业监控中心。因检查未到位,设备存在问题上路、不能监控的处相关责任人员每次100--300元罚款。
九、企业要落实责任部门对驾驶员、业户以及安全、机务管理人员、车队管理人员进行gps设备操作使用培训和有关gps管理制度的讲解,将公司有关gps管理办法和责任追踪处罚标准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一名驾驶员、业户和相关人员,要有相关培训原始记录。
十、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掌握天气情况,提前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或者在黄金周客流高峰时期,及时将道路通阻情况,向有关车辆进行发布,确保安全通行,作好监控记录和发布信息记录。
十一、规范化车辆经营业户应与驾驶员一起积极配合集团公司搞好gps安全监控工作,对所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对驾驶员在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制止。
(一)业户所聘用的驾驶员连续三个考核期受到违章处罚的,扣除经营业户收入500元。扣除企业季度考评10分。
(二)所经营车辆年度累计超速十次或疲劳驾驶八次的,将业户列为不诚信业户。扣除企业年度考评20分。
(三)驾驶员或车主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现场采集行驶记录仪数据或对gps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对不配合且影响正常工作的,处200-600元/次罚款。
私自拆卸或改动的每次处罚400元。车辆运行中gps车载终端因设备质量引发的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接收或异常显示、持续报警的,驾驶员应立即电话告知所在企业监控中心,根据指导进行处理。不得私自拆除线路,否则按私自拆除进行处罚现金600元。
(三)gps车载终端被故意破坏造成信号中断、不能正常接收或数据不能采集的,对责任者处罚1500元,并承担车载终端的修复费用,情节严重的要停班整顿,因此造成车辆其它部件损坏的还将赔偿其它维修损失,驾驶员要予以辞退。被破坏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必须在当班运输任务完成后立即进行修复。
(四)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自觉加强对gps终端的保护和管理,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天线,为逃避监控,运行过程中,故意遮挡设备天线致使信号不能正常传递的,按故意破坏进行处罚。
(五)驾驶员不得私自更改设备限制设置,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六)接收到监管中心纠正违章信息或电话,不立即改正违章违纪行为的,每次处500-1500元罚款。
十二、企业必须备有一定数量备用ic卡供驾驶员更换,专人管理,驾驶员必须每人一卡,且只准一卡,不得转借。在车辆运行前,必须及时插卡登录,使用ic卡登录后及时拔卡,完成运行任务后及时退出系统,以免疲劳驾驶误报警,gps大屏设置在速度显示栏,以便核对车速。
(一)未按规定操作使用ic卡每次罚50元,包括未按规定插卡登录系统,未及时拔卡,运行任务结束未及时退出,运行途中插、拔卡。
(二)因未按规定操作使用ic卡引起的疲劳驾驶报警一次罚50元,自第三次起按疲劳驾驶处罚;双班驾驶员未及时换卡引起的疲劳驾驶视同正常疲劳驾驶,按相应处罚标准处罚。
(三)不按规定设置大屏,一次罚20元。
(四)无备用卡或不及时给予更换,处企业分管安全机务经理、处长100-200元罚款。
(五)ic卡损坏、丢失应及时向所在企业申请更换,因驾驶员或业户原因未及时更换影响监控的,二天内未更换,处罚责任驾驶员或业户100元,一周还未更换的处罚200-300元。
(六)驾驶员换卡后,ic卡管理人员要立即联系更改平台ic卡信息资料,未及时更改,视情节处罚管理责任人员50-300元。
(七)发现驾驶员每人持有两个以上ic卡并经落实用于更换使用的,处驾驶员200元罚款,企业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处长50-300元罚款。
(八)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十三、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
(一)对经落实属超速报警的,每次罚款200元,三次以上作书面检查;严重超速的,视严重程度每次罚款300-1000元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连续三个考核期都存在超速行为的驾驶员,或者累计达到六次超速的驾驶员要由企业进行停班安全培训三天,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
(三)累计达到十次超速被处罚的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超速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
十四、驾驶员应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
(一)监控到疲劳驾驶报警,经落实非设备或网络原因造成,定性为疲劳驾驶的每次罚500元。
(二)对连续三个考核期都存在疲劳驾驶行为的驾驶员,或者累计达到六次疲劳驾驶的驾驶员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三天的安全培训,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
(三)累计达到八次疲劳驾驶的要由公司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即时证明》。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疲劳驾驶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证明》。
十五、对出现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违章次数合计达到六次时,由企业进行为期三天的安全培训,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累计达到八次的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违章受到处罚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
十六、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受到处罚,对企业季度考核评分时按每人每次扣3分计分,企业因发生驾驶员存在超速、疲劳驾驶被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的,一次性扣除年终安全考核总分30分。
十七、报假警的,按对报假警的界定,每次处罚100-300元。
十八、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发现擅自离岗,由监控中心领导严格处理。
十九、应按时向业户收取gps信息系统使用服务费,车辆有报废、更新、事故等引起的停驶,需要办理服务费报停的,要及时向监管中心联系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业户或车辆承担;各车辆负责人应按时足额交纳gps信息系统使用服务费,否则处200-500元罚款并交足相关费用。
二十、在安全监控管理中被检查出问题或监控到违章行为,受到处罚,不按规定及时交纳罚款的,有关车辆驾驶员的要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并予以停班检查,补交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再上车驾驶;有关管理人员的要进行停职检查;有关业户的从收入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处罚程序
由各企业监控中心每天对各自所属车辆违章情况进行记录,每半月汇总一次,每月2日、17日按时将半月监控情况及按本《办法》处罚标准进行处罚的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一并上报公司进行审查,由监管中心对违章情况每半月出具违章处罚通知单,违章处罚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监管中心,一份转公司财务科,一份转违章车辆,公司财务科凭《违章处罚通知单》当月向违章车辆收取罚款,或向违章责任人或业户直接收取,公司财务科设立专项帐户,进行保管,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逐年完善。
第8篇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非本公司员工的责任追究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2、引用标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3、术语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领导责任。
4、职责
4.1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处理意见,安监部负责对一般性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的审批;重大、特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生产部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审批;需要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处理的,按有关规定上报。
4.2对事故责任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其事故责任。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下列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5.1.1岗位操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岗位相关人员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监护而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5.1.2人力资源部对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的员工安排上岗操作的;
5.1.3技术部门对新项目的安全设施等未按“三同时”对要求实施的;
5.1.4技术及设备管理人员应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
5.1.5工程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或招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及承包商检维修质量没有达到要求的;
5.1.6物资管理人员采购假冒伪劣或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物质的;
5.1.7设备、生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留下事故隐患的;
5.1.8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审查监督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5.1.9部门负责人管理审查不严,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或安全生产责任不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使本部门管理人员失职的;
5.1.10其他业务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上述人员因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致使事故发生的;
5.1.11有本细则之情形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5.1.12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均处经济处罚。
5.1.13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均处经济处罚。
5.1.14对特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处罚。并均处经济处罚。
5.1.15对于在同一生产年度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追究其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处经济处罚。
5.2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3违反公司事故管理规定,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并处经济处罚。
5.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监部举报隐瞒事故的情况,有权向公司总经理办及上级安监部门举报单位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后,公司应当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5.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政府的批复意见,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审批后,由监察部门行文处理。其他事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由相应部门组织调查出具处理意见。
5.6对于隐瞒或干扰事故查处的责任人员,由生产部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复的意见行文处理。
5.7按照事故管理规定,事故主管部门应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30天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5.8因事故受到处罚或处分的责任人,个人年终评比取消其资格。
5.9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辽宁东野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第9篇 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试验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森林)的森林防火管理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营林生产过程中,务必科学合理安排树种,统筹规划建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等设施,切实在防字上下功夫,在综合治理上出实招,通过综合治理,体现预防为主,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目的。
第四条 森林防火管理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各营林企业、乡村基层组织和农户的职能职责,同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林场和基层组织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层级管理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森林防火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层级责任
第五条 森林防火必须以县(区)为主体,以乡(镇)为基础,以村(居)为根本,以农户为关键,实行县(区)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户包林的包保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
第六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森林防火有关工作。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领导责任;
(二)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要责任;
(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管责任;
(四)各国有、集体林场场长和民营营林单位法人代表、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全部责任;
(五)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村范围内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森林防火工作部署,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罚;
(二)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建立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体系,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切实抓好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
(三)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和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森林防火监督管理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落实人员、经费和设备,确保与森林防火工作相适应;
(五)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以县(区)为主体、乡(镇)为基础,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地进行经常性巡查,建立严格的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从严管理林区野外用火;
(六)随时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着力落实各类防范措施,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防火功能、指导、督促有关单位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及设备;
(八)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建专、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定期组织专、兼职森林消防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统一调度森林防火队伍,积极储备和组织调配扑火物资;
(九)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经费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建立上下贯通、横向协调、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预警预报机制,随时掌握火情动态,适时发布火情信息,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情况;
(十一)组织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森林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森林防火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健全森林防火制度,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森林防火措施,抓好各类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的整改,切实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编制森林防火规划,组织、协调搞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分解下达森林防火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并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协调搞好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各类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指挥部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期内做好值班、调度和报告工作。依法办理涉及森林防火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具体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所需衣物、帐篷、油料等物资的储备、调集和供应。
财政部门: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相关应急资金。
交通部门:负责为运送扑火救灾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切实做好森林扑火救灾交通保障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医疗队伍组织、医疗卫生设备和有关物资储备和调集方案,及时组织医护人员赶赴火场抢救火灾中的伤病员,并认真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粮食部门:负责做好火灾扑救中和灾后安置所需粮食等物资的储备、调配和供应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搞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根据需要做好人工降雨扑火工作。
通讯部门:负责保障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联络通畅工作。
广电部门:负责将森林防火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和协调扑救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规定发布森林火灾有关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并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进行侦破和查处,切实维护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参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依法对森林火灾事故刑事责任人进行快捕快判。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将森林防火责任履行情况列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重要内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有关营林企业建立和制定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做好森林火灾事故中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
供销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所需的有关照明用具、食品等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灾民的抢救、疏散、安置和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救济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预防、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参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纪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毕节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及时赶赴火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第十条 森林经营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民营营林单位及林业企业)主要职责:建立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加强对营林工作人员和场员的培训和教育,制定严格的护林管理制度,将森林防火通知和有关要求告知有关人员和附近村民,切实做好相关预防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规划,建设、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发挥作用。组建森林扑火队伍,配备扑火装备和物资,服从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建立预警预报机制,随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彻底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情,迅速上报情况,并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在森林防火期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按规定设立防火检查站,防止公众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对进入林区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安排森林防火工作专项经费,全面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扑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护林人员,常年随时巡护森林,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切实做好防火值班工作。制止在林区内违规用火,并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主要职责:制定本村(居)护林防火公约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将森林防火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设立林区护林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对林区野外用火行为进行常年巡查,督促村民组和村民落实有关森林防火措施,并在森林防火期内建立林区防火检查站,严禁公众将火种带入林区,对进入林区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村(居)森林防火应急预案(预案包括领导机构、应急队伍、森林火灾预防、信息报告、处置分工、恢复重建等内容),明确和公布应急领导小组电话、村(居)值班室电话和村、组信息人员及村护林队、应急民兵分队人员名单等,认真抓好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抓好村(居)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将森林防火通知书及有关规定发放到各家各户,并在林区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标牌。严格野外火源管理,严禁在林区内进行烧灰积肥、上坟烧纸、烧荒开垦、烧地埂等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建立村民自保、互保和联保责任,负责对辖区坟山、墓地进行登记造册,督促村民、坟主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坟墓周围杂草,在高火险期随时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的林区野外用火行为。发生火情时及时上报情况,并迅速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和广大村民扑救辖区内的森林火灾。
第十二条 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林区村民主要职责:负责管理好自留山、责任山、承包经营山的森林,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全部责任,切实落实自保、互保和联保措施,有效增强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负责清理坟山、墓地周围和林区边缘的隔离带,严禁在林内进行烧灰积肥、上坟烧纸、放鞭炮、烧荒、烧地埂、烧渣渣等违规野外用火,在高火险期随时巡护所承包经营的森林。配备必要的扑火工具和物资设备,根据森林火险预报,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注重管好自家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痴呆病人,防止进入林内弄火、玩火。发生火情时及时上报情况,并积极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每年应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森林防火职责,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森林经营单位、乡(镇、办事处)必须对火灾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严字当头、细字为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着力在预防上抓好落实;务必细化森林防火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村组(班组)和农户、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落实到每个岗位和山头片区,层层签订责任状,尤其要逐村逐户签订防火责任书,并适时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认真抓好各项责任的落实。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列为地方财政预算;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专、兼职森林消防队,配备扑火装备和储备防火物资;规划和实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级各部门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及个人所承担的森林防火职责任务适时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或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在每年的森林防火期内(当年的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检查工作不少于四次。
第十六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经营单位、村(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靠前指挥、周密部署、组织扑救,并将火场情况迅速报告上一级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于发生在行政辖区边界的森林火灾,凡涉界的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经营单位、村(居)委会均有义务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后进县(区)、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先进的予以表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依纪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未按规定落实相关责任和配备工作人员的;
(二)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未组建专、兼职森林消防队伍,未储备防火物资的;
(三)未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防火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四)森林火灾案件查处不力,未及时查明火因和肇事者,未对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
(五)未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防火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六)未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未对预案进行实战演练的;
(七)未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发生火灾后没有及时上报情况,在扑救过程中指挥处置不当、组织扑救不力,出现重大失误并导致发生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
(八)对于发生在行政区划边界的森林火灾,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不及时组织扑救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依纪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县(自治县、区)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0.7‰的;
(二)以县(自治县、区)为单位,凡每月发生5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或1起以上重大森林火灾的;
(三)以乡(镇、林场)为单位,凡每月发生3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或2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或1起以上重大森林火灾的;
(四)以村(居)委会、林场工组为单位,凡每月发生3起以上违规用火,或2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的。
第二十条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发生森林火灾故意瞒报、迟报、漏报、乱报火情的,依章依纪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因上述原因使火灾得不到及时扑救,以致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或人员伤亡,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需进行责任追究的,由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责任主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需依法处以罚款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或部门依法按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