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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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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1篇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监控,降低和避免违章(指安全性质违章,下同)、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辖区范围生产安全平稳,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控制相关外来作业单位违章、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平稳,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有序,对违章、事故总量超过核定控制数量的外来单位,先进行红、黄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单”,通过分公司公示栏或oa办公系统、安全信息网络等手段予以公告,并给予处罚惩戒和实施更加严格重点监督检查考核的管理办法。

(三)“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规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和依法对劳务承包等外来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分公司辖区内的装卸劳务承包、承租作业、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外来作业单位。

(一)红、黄牌警告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挂黄牌警告,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一个月度内,发生严重“三违”行为(a、b类)3次的。

(2)一个季度内,违反分公司消防环保管理规定2次的。

(3)半年内连续发生轻微责任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

(5)在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按照整改时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在隐患整改期间不按要求抓好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且不按时回复的。

(6)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2次的。

(7)其它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决定挂牌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牌警告和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立即整改。

(1)半年内累计被挂黄牌警告2次的。

(2)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4)年内被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3次的。

(5)其他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挂牌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1.年内累计挂红牌二次的。

2.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4次的。

4.其他由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三、“黑名单”办法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统计相关单位违章、事故数量,并根据本规定,对符合挂黄红牌条件的单位,报请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通报;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报请分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并发文通报。

(二)分公司主体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单位)属地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整改和预控措施,防范违章、事故发生。

四、处罚办法

(一)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警示谈话1次的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处罚。

(二)被挂黄牌1次的单位,每次扣罚1000-3000元。

(三)被挂红牌1次的单位,每次扣罚5000-10000元。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责令停工整顿1个月。期满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其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恢复作业资格,验收不合格的,将作退出港口作业的处理。

(五)年内曾被分公司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其安全生产信息情况将作为分公司下一年度是否与其续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铁路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不影响根据分公司其他规定对事故、违章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铁路分公司外来作业反“三违”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港铁司安〔2022〕12号)同时废止。

第2篇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办法

1 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检查力度,降低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以及企业的财产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过程的安全检查及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过程。

3职责

见《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部门职责与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4检查内容

安全检查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事故的处理等。

5检查标准

5.1对于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进行检查。

5.2对于办公大院和管辖范围的检查按照相关公司文件执行。

6检查时间及参加人员

6.1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每月举行一次。重大节日前或上级下达有临时检查任务时,各增加一次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检查组由公司领导带队,成员由质安科、分工会有关人员组成。

6.2质安科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专项检查,参加人员为质安科有关人员。

6.3科室每周组织一次安全自检,由科室部门主管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6.4工程处、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自检,由本部门主管或项目经理组织、安全员及施工员参加;各施工工地每天至少自行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由工地安全员组织,施工员和班组长参加。

6.5车间、车队每周组织一次安全自检,由本部门主管组织,安全员、设备管理员参加。安全员每天至少自行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由安全员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7安全检查记录

所有不同层次的检查必须要有检查记录,并如实记载存在的问题,提出确切的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于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对该次检查形成记录。

7.1公司级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

7.2部门级安全检查和班组级填写《检查记录表》。

8隐患整改

8.1对在各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由检查部门或人员给有关部门或人员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的要求、整改负责人及整改完成的日期,有关部门或人员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按通知单的要求进行及时的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将《安全隐患整改回执单》反馈送交检查部门或人员,由检查部门或人员复查合格后进行销案。

8.2相关部门或人员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按相应的整改程序及反馈要求开展隐患整改工作。

8.3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实施整改,未能当场整改且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应停工并报部门主管或质安科组织整改。

8.4本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自身无法自行整改的项目,由部门打专题报告向质安科反映,经质安科向公司领导汇报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一同配合完成整改任务。

9考核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考核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10相关记录

《检查记录表》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安全隐患整改回执单》

第3篇 保证安全生产保证金投入的管理办法

1、为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供资金保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决定对公司在建项目施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的制度。

2、安全施工措施费是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须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3、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列入项目成本,统一由公司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支取计划,报项目部审核,再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复审,送公司总结理室审批后,由财务科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各承包部安排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部位等。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名称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标准制定,其包括的范围如下:

(1)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2)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

(3)“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的费用;

(4)施工用电的费用包括: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费用。

(5)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语)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墙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时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8)抢险救急措施

(9)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0)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11)按国家、施工所在地、市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上述费用中1、2、7、8、10项由公司专项列支,其他由项目部列支并按季度统计上报。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于中标工程,中标合同中有相关单列约定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有关约定执行,中标合同中安全生产费未进行约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当地地方政府参考费率标准采用额定率累计费方式计取。

5、公司各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要做好此项资金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此项目将做为公司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6、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制度给予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此管理办法即日起实施,望各项目部认真严格执行。

第4篇 保证安全生产保证金投入管理办法

1、为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供资金保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决定对公司在建项目施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的制度。

2、安全施工措施费是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须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3、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列入项目成本,统一由公司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支取计划,报项目部审核,再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复审,送公司总结理室审批后,由财务科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各承包部安排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部位等。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名称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标准制定,其包括的范围如下:

(1)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2)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

(3)“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的费用;

(4)施工用电的费用包括: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费用。

(5)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语)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墙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时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8)抢险救急措施

(9)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0)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11)按国家、施工所在地、市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上述费用中1、2、7、8、10项由公司专项列支,其他由项目部列支并按季度统计上报。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于中标工程,中标合同中有相关单列约定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有关约定执行,中标合同中安全生产费未进行约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当地地方政府参考费率标准采用额定率累计费方式计取。

5、公司各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要做好此项资金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此项目将做为公司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6、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制度给予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此管理办法即日起实施,望各项目部认真严格执行。

第5篇 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

第二章 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条 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指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 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第二十三条 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船舶适航证书;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七)船员适任证书;

(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吨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吨以上);

(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

(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五)系泊设施:按租赁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

(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辅机系统: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赁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条 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三十条 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

第三十一条 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数,不准超员航行,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监督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施和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 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

(二)机械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 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动车执照(号牌);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

(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资料;

(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

第三十八条 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应齐全,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第三十九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实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赁。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四十条 承租方必须依据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作业性能、技术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对操作、司驾人员进行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应严格控制乘员数量,不得超员,安全行驶。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和随机(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管理,安全生产。

第四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在进场前对设备、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完毕后进行例行保养,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七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

第6篇 黄山机场4d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以“无重大影响安全运行事故,无重大空防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施工事故,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安全目标,各单位根据总目标细化制定自身安全目标,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

第六条 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接受相关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工程建设单位为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机场分公司,工程建设期间成立4d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分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分公司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安全办日常工作由工程组牵头负责。

第八条 领导小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批示精神

(二)督促指导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

(三)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四)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五)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六)协调并监督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组织对整个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综合检查

(九)负责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整个工程安全施工情况。

第九条 监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各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本标段安全生产工作。各项目部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处理安全生产日常事务。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总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各参建单位安全责任人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把施工单位以往的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资格预审能否通过的重要条件和评标时衡量其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同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报价时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施工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的要求对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指导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及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条 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制订针对项目特点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紧急情况下相邻标段相互支援制度,配备单个标段没有而整个项目需要的应急救援设备,配合施工单位的事故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和各从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接受上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研究制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考核评比细则,并根据考评细则进行考评的奖惩。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推动整个工程安全文化的建设。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勘察单位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出具相应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五章 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所监理标段范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全过程的检查、监督、监控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规模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四条 监理机构应落实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及时传递安全生产信息,督促承包人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护措施和防险抢险预案。

第三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临时工程方案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计算书进行复核。

第三十七条 监理机构应通过安全技术旁站、日常巡查、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现象和隐患。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的,监理机构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并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

第三十九条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大型临时设施的质量和安全监理力度,质量安全监理应覆盖临时设施的材料采购、加工、安装、调试、使用、拆除等各阶段,确保临时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十条 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设备安全性能进行监控,做好设备进场、安装、验收、使用、拆除等各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检查预案中的组织措施到位情况,并积极配合施工单位的事故救援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根据安全监理细则,对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实行全面、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由安全监理填写《安全监理日志》。

第六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其标段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应具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证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证件。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应覆盖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和从项目经理到一线工人的各级人员。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应设置安全专职管理部门,赋予安全部门足够的管理权限,并应按照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实际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不涉及工程安全评估的标段,按照至少每5000万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请工程组定),同时每个班组应配备1-2名兼职安全员。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并配合建设单位根据安全考核评比细则进行的考核评比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五十条 各标段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本标段的施工单位负责。

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须单独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监督和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应与为其提供劳务协作单位人员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权利及义务。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对象应包括:新员工、转场工人、变换工种工人、从事特殊作业工人、各级管理人员和外协单位管理人员等。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留有专门的培训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交底制度,项目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前或工序转换前向一线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范交底,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被交底人要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相应的检查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奖惩台帐,促进施工人员遵章守纪进行施工。

第五十五条 在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保障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将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材料上报建设单位。项目交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单位。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施工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应认真审核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施工单位在整个工程开工和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制订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保障施工安全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或方案应列出危险源清单、主要控制点和实施要点并独立成篇报监理机构审批。

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通讯联络方式应在现场醒目位置公布。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和生活区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要有安全可靠的围栏,有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牌、安全标语,主要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要悬挂在醒目处。

第五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条 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方案,保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第六十四条 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将有关证书上报监理机构审查,并在设备的醒目处明示。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机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委托有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详细的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台帐,对其合法使用证明、施工用途及时段、维护保养记录及相配套的作业人员上岗证件进行详细记录。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其大型临时工程和专用特种机械的设计应委托由建设单位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审核,并派驻专门人员对部分定制设备进行全程监造。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政府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要立即予以整改。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章操作、被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发生的损失自负。对于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还要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九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报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和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责,根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在合同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招标时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协助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影响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调查、收集,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将批准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对施工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工期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调整工期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并增加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应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专项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强化安全重点环节管理,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的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或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高风险工点的管理,极高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风险工点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包保,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因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 在铁路运营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设计等单位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风险管理意识。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相关规定,满足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城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注明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等高风险工点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和责任体系,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制定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安全费用,应落实到位。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等。

(四)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和指导其他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生产安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生产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并接受铁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总公司、建设、监理等单位组织的检查,安全生产活动应记录备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督办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及时消除隐患,并加强警示教育,举一反三、持续改进。 (七)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开工前应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新上岗及转岗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2.营业线施工及新建工程联调联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技术及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关安全检算,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建立高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制度。极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项目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高风险隧道还应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

(九)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等作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重大、复杂、高风险工点或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程序、标准、方法和注意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简化作业环节、降低安全标准,不得压缩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产周期。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十)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施工时,应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十一)施工单位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重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铁路营业线施工区周边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示安全责任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十二)施工单位应规范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积极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对劳务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十三)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如实说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及确认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质疑、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四)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具设备等,严格按照程序、标准作业。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操作说明,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专人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废。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其选址和结构等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置驻地消防设施,加强对员工膳食、饮水、宿舍的管理,保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八)施工便道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组织工程线施工运输和新线开行工程列车时,应比照营业线运输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车调度指挥系统,规范运抢组织管理,加强运抢机车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工程线运输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监理及其他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负责。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定,组建标准化监理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配备适合铁路建设项目特点的设施、设备等,建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查验相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图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工程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等设计完善情况。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安全检查。检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情况,检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资质、安装验收记录,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检验检测记录等。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立即整改,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实施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咨询意见。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对审核质量、咨询结果负责。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辜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同时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的危险源状况、风险类型和等级、可能发生的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救援预案的教育培训,并组织检查施工现场救援预案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现场应急物品配置、逃生应急措施落实、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培训演练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人员被困涉险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及时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同时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参建单位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第三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总公司将根据 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不向责任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读职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铁路建设单位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向总公司提出建议,总公司主管部门向铁路监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再执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 179号))。

第8篇 采油作业区冬季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保证冬季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及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采油作业区各部门、各基层班组。

3.定义

本办法所指冬季的时间段是自每年的十月份至次年的四月份。

4.职责

4.1.安全部门负责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过程监督;

4.2.材料及设备部门负责采暖设施物资准备及维护;

4.3.地面、工程人员负责冬季安全生产措施的编制;

4.4.各班组负责本班冬季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和落实。

5.管理要求:

5.1为有组织、有计划的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采油作业区成立冬季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和领导:

组长:吴城

副组长:仇卫东 张锋 施华军 刘俊 张兴发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基层班组班长

5.2宣传发动:各班组要利用黑板报、会议等形式进行冬季安全生产宣传发动工作,使职工认识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结合生产实际教育职工积极参与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各岗位应急预案学习培训,应对冬季各类突发事件。

5.3防寒、防冻、防滑、防坠物

5.3.1.各班组对本区域内露天生产设备的防寒、防冻、防滑工作负责,露天的平台、通道、扶梯等人员必经之处,定期进行检查和管理,采取防滑防护措施。

5.3.2.室外的各种管道、容器、阀门要作为防冻工作的重点;班组要做好漏天及室外设备保温、防冻工作;落实保温防冻措施,保证设备、管道及其辅助配件的正常使用。

5.3.3.房屋的门窗及室内采暖设施,各班组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匮修缮;每年9月底-10月初,各班组要做好采暖设备的试运、检查工作,保证及时投用供暖;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到作业区,作业区组织力量提前对各采暖区域、采暖设施进行检查修理。

5.3.4.下雪后,各班组对本班生产、生活区域,及时组织清扫,不得出现有积雪、积水现象。化雪后各计量房、生活房上会结成冰坠。要注意及时清理,防止冰坠掉下伤害行人。

5.3.5.冬季昼短夜长,照明设备使用时间长,要注意对职工活动区域的照明设施及时检查维修,确保照明设施完好无损,防止因照明不好而发生安全事故。

5.3.6.各班组一定要注意天气预报和上级的紧急通知,落实应急准备措施,做好防备恶劣天气及意外情况的准备工作。

5.3.7.材料供应人员应满足作业区人员的冬季劳保用品的及时发放,以免人员冻伤。

5.4. 防火

5.4.1.每年10月,各班组要对消防器材、工具及有关防火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计量房、电缆沟、室内可燃物品按区域分工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消除火险隐患;并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解决。

5.4.2.各班组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定期检查和巡检制度,不断强化职工防火意识,及时消除各类火险隐患。

5.4.3.安全部门对作业区消防栓、消防带进行检查,做好消防栓的防冻防护工作。

5.4.4.各班组要加强冬季采暖燃气炉的管理,特别是重点防火岗位等场所要做好对电气设备(电暖气、饮水机、微波炉、电壶)的防火防范;电工班对各班组冬季采暖电器设备、线路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用电安全的线路设备及时予以更换。

5.5.小车班、特车班要做好车辆的防冻及雨雪天的防滑措施,确保车辆及司机和押运人员的安全。

5.6.后勤部门每年入冬前组织对作业区建筑物及办公楼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建筑对积雪承载能力进行评价,保证各类建筑物安全。对区域内采暖设施进行维护,保障冬季采暖。

6.检查与考核

6.1.各班组要根据冬季安全生产要求,在广大职工中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冬季安全意识,消除松懈麻痹思想。

6.2.各班组要认真组织落实冬季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对因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强而产生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格考核;各种冬季安全生产专项使用物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挪作他用,违反者严格进行考核。

采油作业区

2009-11-1

第9篇 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建立有效协调沟通机制,保障施工信息高效、有序、顺畅传递,保障在第一时间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调度机构是安全生产的指挥中心,是联系各项目部、各生产环节的枢纽,要积极发挥好其功能作用。

第二章调度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三条项目部和各工区设专职调度员,设置调度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调度室与工程部职责合并。

第三章调度室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调度室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第五条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及有关指示,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台账,记录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每天认真收集施工现场情况,如实向上级调度室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重点收集需要上级指导、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决定,及时调度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第九条对涉及影响安全生产和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对策,组织实施,并向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及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章调度工作重点内容

第十条 调度工作重点内容有:

(一)矿建施工项目“一通三防”;

(二)重大危险源及防护措施的交底情况;

(三)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及持证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隐患治理的跟踪督办;

(五)雨季“三防”、“两防”执行情况;

(六)特殊时期调度;

(七)重点工艺工序交接调度;

(八)生产进度、产值调度。

第五章调度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为了加强调度人员的责任感和严肃性,各工区应制定《调度员岗位责任制》、《调度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由项目经理部经理或副经理主持,项目经理部每天应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对本日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每周召开应一次周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对上周生产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下周安全生产进行布置。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台账。主要包括每日安全生产状况台账、设施设备管理台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现场人员出勤台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台账、领导跟班(值)班记录台账、制度文件办法宣贯台账等,按时填写各种图表和牌板。

第十四条及时制止调度过程中发现的违章作业现象,建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调度室有权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

第十六条各级调度人员应经常深入实际,掌握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第十七条每天下午2点前,各工区向项目部调度员汇报前一天安全生产情况、工作情况、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措施等。每天下午2::30前,项目部调度员向管理公司调度员汇报。

第十八条对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造成生产过程失控,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任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因调度人员指挥失误,给安全生产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级调度室应建立紧急情况下的调度汇报应急处理程序,并张贴上墙。同时,要安设录音电话,在紧急情况时要开通录音。

发生紧急情况时,项目经理、工区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针对不同情况组织抢救。

第六章调度值班制度

第二十一条为了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建立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调度值班分日常值班和节日值班两类。日常值班由生产经理、总工程师、安全部门、工程部门、总工办及调度室组成。节日值班根据公司文件通知,由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调度值班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调度室搞好生产应急协调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调度值班相关人员实行24小时电话开通制度。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调度领导请假。

第二十四条因值班安全管理不力,影响安全生产、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责任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西南职业教育园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各工区。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达州市西南职业教育园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

第10篇 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贵州__水库工程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施工生产实际情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2、建立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及保证体系,建立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网络,保证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加强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等,结合联营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产管理目标

根据贵州水头雷山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结合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实际,制定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控制目标如下: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特别重大事故0起

2)重大事故0起

3)较大事故0起

4)一般事故造成千人负伤率 ≤3‰

5)事故死亡0起

2、施工生产场所尘、毒、噪声和环保“三废”排放合格率不低于90﹪;

3、不发生群体性健康事件;

4、员工岗前安全培训达到100%;

5、 施工废水ph值,总悬浮物浓度(ss)排放合格率不低于85%;

6、施工场界噪声(居民居住区域)达标率100%;

7、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控制)率100%。

三、安全监督管理

1、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对各部门、各单位施工生产过程实行全面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2、各部门、各单位选定一名至二名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安全环保部做好各作业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进行监督。

3、各外协队选派2名以上的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过程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

四、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交纳100元~200元安全教育基金;相关管理人员和负责人交纳100元~400元安全教育基金。

1、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及扣好帽带,没戴安全帽和没扣帽带者;

2、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到施工现场者;

3、雨天打伞作业者;

4、在已设立危险部位警示牌处休息或逗留者;

5、作业时不穿上衣或长裤者;

6、在作业时未把长发盘在安全帽内者;

7、在2米以上高处作业未拴(不配带)安全带者;

8、将安全带低挂高用或安全带挂钩未拴在牢固构件上者;

9、从高处向下抛掷工具、材料、废渣等物者;

10、酒后从事施工作业者;

11、皮带机运行时,不走过桥直接跨越桁架者;

五、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2000元处罚,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200元处罚。

1、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2、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及操作施工机械的;

3、不按安全管理规定在场内公路超速行驶的;

4、驾驶安全机件损坏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

5、下坡空档滑行的;

6、自卸车车箱内载人的;

7、货运汽车车箱内载人的;

8、装载机及行走机械驾驶室以外载人的;

9、驾驶机动车及上机操作施工机械穿拖鞋的;

10、不随身携带驾驶证、操作证的。

六、施工安全用电

1、施工用电线路实行架空线路,距地面不得低于4.5m,线材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禁止使用铁丝或其它金属线作为电源线路;

2、横跨场内公路的电源线路离地面距离不得低于6 m;

3、架空线路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电缆线路一律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在有灰尘或潮湿低洼的地方敷设电缆必须采用橡皮电缆;

4、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不准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必须固定在专用支架上,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5、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悬挂警示标牌。对配电箱、开关箱及其它带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搭接电源线路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指派专人监护或悬挂停电警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6、各种电器(用电机械)必须按设备要求配置接地或接零,杜绝疏漏。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7、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8、露天装设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4m。

9、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照明数值表的规定。

照明数值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l_(勒克司)
1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公路、堆料场、运输

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

装载 混凝土

30
2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50
3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50
4地弄和一般地下作业区50
5地下作业掌子面110
6一般施工辅助工厂110
7特殊的维修车间200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交纳100元-2000元安全教育基金,相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500元。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必须单独设置,其设置远离生产、生活区域和重要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储存的方式、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如:炸药与雷管、氧气和乙炔等)混存在一个库房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和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牌,禁止携带火源进入仓库;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专职保管员,安全保卫人员必须进行24小时值班,不得擅离职守。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交纳教育基金200元-5000元,相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2000元。

八、防火安全管理

1、各单位(部门)第一负责人是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及施工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应及时掌握防火安全动态,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及防火设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各单位不得在施工区域内乱搭乱建房屋。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使用电炉、明火在室内进行取暖及做饭。

3、严禁任意堵塞消防安全通道,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施、故意损坏、丢失、拆除。

4、下列部位禁止使用明火及吸烟:

(1)炸药库房、油库、易燃易爆和化学物品等仓库、堆料场;

(2)乙炔、氧气储存处;

(3)配电房、制冷系统、木材加工车间;

(4)员工集中住宿处;

(5)具有易燃设备运行场所;

(6)在装填火工产品作业现场及现场临时堆放火工产品处;

(7)其它悬挂防火警示场所等;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1000元。相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500元

九、安全生产投入管理

1、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改造费用;各种警示装置、标志、器材费用;安全课题研究费用;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费用等。

2、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整改、过程控制所发生的投入费用,以及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对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整改等费用投入。

3、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费用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工种变换教育、复工返岗教育、“四新”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知识讲座等)、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咨询、“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安全活动所发生的投入费用。

4、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费用

为保障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费用。如个人、集体、专项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器具费用。(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安全手套、防护面罩、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或报警仪器、专项安全用具等)

上一页12下一页5、日常安全管理费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日常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投入,包括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生产方面的考核、奖励、各种安全活动中表彰奖励、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6、应急救援投入费用

为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和开展应急管理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设施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训练、演习、物资费用等。

7、不得纳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野外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直接将所需保险费用列入成本费用中,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8、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9、各单位在发生安全成本时,按成本费用项目归集,并及时逐笔登记,建立“安全成本辅助台帐”,需经安全部门签字确认方可作为安全投入费用。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应持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才能独立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相应工作,必须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场内外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制冷作业;

(7)压力容器及锅炉作业;

(8)推、挖、装机械作业;

(9)爆破施工作业。

3、施工区域内行驶的各型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方可驾驶机动车辆。

4、从事特种危险作业及其它作业者,必须年满18周岁。

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处交纳100元~1000元安全教育基金,相关单位责任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2000元。

十一、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安全意识及安全生产知识,防止事故的发生,是各级单位的职责,各单位每月必须组织员工进行不少于一次安全知识学习与培训,并将学习培训记录交安全部存档。

2、各施工生产班组必须坚持班前五分钟安全讲话,将安全讲话内容进行文字记录,受话人员在记录本签名,按月将“班前五分钟安全讲话记录本”交安全部存档。

3、各单位对特种工作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送政府有关部门学习培训,取得证件后方可进入单独特种作业岗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元,单位第一责任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500元。

十二、高边坡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为规范高边坡施工安全管理,杜绝高边坡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高边坡各项施工。

2、高于6米以上的高边坡施工及高边坡下的施工生产,都属于高边坡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按高边坡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严格遵守高边坡施工操作规程,熟悉高边坡施工工艺,预知高边坡施工危险源(点)。

3、高边坡开挖必须分层,分梯段进行,覆盖层开挖时,不得将预留高度(垂直坡比)不超过4米,开挖施工必须要进行削坡,翻渣等工序控制垂直坡面高差。

4、高边坡施工处理松渣、覆盖层和危石应由内向外、自上而下进行、严禁自下而上的处理方式,严禁站在危石下方或危石上施工作业,防止危石滚动坠落伤人。

5、施工时应做好开挖边坡的防护及截、排水设施,保证雨季、汛期施工边坡有足够的截、排水能力。

6、定期对高边坡进行检查,消除高边坡附近杂物、石块、严禁高边下抛杂物、石块等。

7、对岩石松散的边坡,可能发生塌方危害的,根据岩石情况采取相应支护措施。

8、高边坡在开挖施工作业时,必须设置专门施工警戒人员,高边坡下严禁人员、设备通行、停放及逗留。

9、高边坡施工期马道、边界及临挖面必须设置安全栏杆、挡渣板、安全立网,安全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m 挡渣板高度不得低于50cm,并设置警示、标识牌。

违反此规定的,处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元~5000元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1000元。

十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准面(离地)2m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的高处进行的施工作业,称高处作业。

2、从事高处施工作业人员要进行体检后方可上岗,对患有防碍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各施工单位必须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4、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在施工作业前必须要戴好安全帽、扣好安全帽带、拴好安全带、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施工作业单位应对所用的安全用具每日进行仔细的检查,对发现损坏的安全用具不得使用。

5、脚手架作业面高度超过3.2m时,作业层下方必须挂设安全平网,防止作业人员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安全平网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或降低,安全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差不得超过1m。

6、脚手架搭设要按设计要求搭设,立杆间距不大于2m,横杆间距不大于1.2m,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和斜撑脚手架要与坚固物体联接,脚手架工作平台要满铺脚手板,必须将满铺脚手板分块与架体固定,作业平台必须设置不低于1.2m的安全栏杆,同时脚手架必须设置上下爬梯。

7、脚手架(高排架)搭设完毕,需经施工局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设入施工作业。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元~3000元,违反本规定的作业人员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500元,相关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500元。

十四、爆破施工作业规定

1、火工产品的领用人员必须是持有国家颁发的爆破证,身份证复印件(在领料时备案)和经总工、工程部、安全部、质检办、部位领导及部位工程师联合审批的申领单办理领用手续。

2、火工产品到达施工现场后,使用单位必须派专人进行看管,严禁雷管与炸药堆放一处。雷管、炸药严禁堆放在有明火、焊接作业、照明灯具及供风管线等部位,杜绝丢失火工产品。

3、装填炮孔作业现场严禁吸烟、烤火取暖,严禁使用金属物件做炮棍装填炸药。

4、施工现场当天使用剩余的火工产品必须立即退库,禁止将火工产品滞留在施工现场,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私存。

5、火工产品退库和再次领用,过程应严格控制,退库必须办理退库手续,再次领用也必须办理再次领用手续。

6、各单位在爆破作业前4小时前通知安全环保部,有便于安全环保部及时通知爆破部位半径在400m以内的各作业单位及友邻单位做好人员及设备的撒离与防护工作,各单位要严格爆破作业时间,爆破时间为:早上7:00~7:30;中午12:00~12:30;下午18:00~18:30,除洞内爆破外,其他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7、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做起爆点半径400m内的人员、设备的撒离工作加强警戒,封闭警戒区域,其他单位必须无条件的提前20分钟将本单位人员、设备撒离警戒区域,如设备不能及时撒离的单位,设备所有单位自我进行设备防护,如不按爆破作业时段通知做好本单位设备防护,造成损坏的由设备所有单位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8、各单位警戒人员在进行安全警戒工作中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并佩戴安全员标志,认真清查爆破作业点半径在400m内的警戒区域,不允许任何人员在警区域内逗留,各道路(村民便道)必须派人员进行封闭值守,不得疏漏。

9、各单位人员不得故意在爆破警戒区域内滞留,要主动配合警戒人员撒离到安全地带,服从指挥及管理,严禁故意刁难警戒人员。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交纳安全教育工基金2000元~5000元,对个人处以交纳教育基金100元~500元,相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500元。

十五、安全文明生产管理

1、施工现场要做到布置合理、通畅、平坦、整洁、无积水。根据不同时期施工生产实际的需要,合理使用场地。对施工中关键区域和危险区域应采取封闭措施;

2、现场材料设备摆放整齐、稳固、标识清楚、不乱堆乱放。对废物、废渣应及时收拾清理、放置指定位置,不乱丢乱扔垃圾、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做到“工完场清”;

3、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大型设备等,应结合场地实际情况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强风、防雷击、防坍塌及工业卫生要求;

4、施工场地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装设路灯,用电设备及线路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5、多层作业必须制定多项防护措施,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和专人监护、指挥;

6、坝肩马道、陡坡、高排架及高处临空边缘等,临边必须设置不底于1.2m的栏杆和警告标志;

7、施工现场道路要路基牢固、路面平坦、不积水。横跨公路的电源线、设施等不得低于4.5米;

8、倒渣场、出渣地段应保持平坦。在固定卸料临空边缘必须设置车挡和派专人指挥;

9、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任意挪动和损坏施工现场悬挂、设置的安全警告提示标牌,如因施工所需要挪动警示标牌时,经安全部门同意,并指定重新设置部位,恢复其警示作用。损坏标识标牌的单位应按价赔偿;

10、滑坡体、石流区域,爆破警戒区域及其他危险区域不准搭设人员居住房屋;

11、外协单位必须履行合同责任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警戒人员配备足且应到位;

12、各项目及施工生产单位(包括外协单位)应经常对施工作业场所,周边环境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凡接到“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立即按通知书要求在按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0元~5000元,相关人员及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2000元。

十六、奖励

1、在危险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了人身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者;

2、积极宣传,模范执行安全有关法规、规定、坚决同“三违”行为作斗争有特殊表现者;

3、克服各种困难,积极按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成绩突出者;

4、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者;

5、积极研制、革新、引进先进技术,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施工安全、尘、毒、噪音治理效果显著者;

6、在各类事故(指挥生产经营有直接关联的工伤、机电设备、中毒、火灾及爆破等事故)中奋力抢救和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11篇 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各种违章行为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公司安全生产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坚决杜绝一切“三违”行为,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生产”。

第二章罚则

第四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数量。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采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

15、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工伤。

16、为“防止”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探头放在风筒口、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探头。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种操作,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工伤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

18、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9、偷盗电缆、故意破坏生产设备。

20、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

第五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当月的安全奖。

1、作业垱头短探孔弄虚作假。

2、因工作失职导致瓦斯积聚超限。

3、随意打开风门或2扇风门同时打开,长时间未关好。

4、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送电。

5、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或者没有通风的废弃巷道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封闭。

6、突出煤层放炮时未关好反向风门。

7、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8、队长、瓦检员、班长发现地质变化较大时,不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9、故意移动防突标志。

10、无风或微风作业。

11、雷管炸药混装,在顶板不完好及皮带、电气设备旁装配引药的;雷管插入药卷后脚线末端未扭结。

12、装药与打眼同时进行或边装药边连线。

13、放炮员未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每个站哨地点未安排2人站哨,放炮挡栏未放下。

14、放炮站哨地点未设置挡栏、挡绳。

15、不听警戒人员劝阻闯入警戒区域内。

16、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

17、一组装药分次启爆。

18、放炮母线没有50米临时线且没有做到随放随收。

19、出现拒炮时,非放炮员检查线路。

20、瞎炮、残炮不按《规程》处理,又未向下班交代清楚。

21、作业垱头空顶作业。

22、工作面放顶前未采取加固措施。

23、维修巷道时,对维修前后未采取加固措施。

24、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作业垱头冒顶。

25、停风停电作业开关不上锁,不悬挂停电警示牌。

26、开关停送电操作失误者或不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制度者。

27、绞车超规定数量提升或操作不当拉断绞车钢丝绳。

28、帮别人携带识别卡下井。

29、违章作业造成斜井跑车或碰头。

30、斜井行人绞车,绞车行人,绞车时人员不进入躲避硐。

31、放炮时除了站哨人员外,其余的人严禁在回风流中。

32、电溜子机头或机尾未按规定设置压顶。

33、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

34、在井下随意拆卸矿灯。

35、提升人车时,副绞车司机离岗。

36、搭乘斜井矿车或蹬钩的。

37、井下机电设备失爆。

38、发现灾害预兆,没有采取措施而强行作业。

39、对于重复出现的隐患,多次未整改到位。

40、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41、不经过调度室同意就擅自进入溜煤上山作业。

42、违章指挥作业。

43、酒后下井。

44、在井下打架斗殴。

45、瓦检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出井。

46、溜煤下山扒煤不系保险绳,以及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47、“三三整理”未到位。

48、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自己或他人受轻伤以上事故。

49、没有技术措施,巷道随意开门。

50、隐瞒事故不汇报。

第六条年度内累计违章被取消安全奖达三次(含三次)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被罚人员对处罚结果不服时,可以向“三违”处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连续旷工七天,累计旷工15天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影响下所造成的隐患不予以处罚,其它隐患每条按100元至1000元进行处罚,不按规定及时对安全隐患整改或拖延整改日期的,按绩效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第十条挂牌不下井,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记旷工一天。

第十一条穿化纤衣服下井,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不配戴自救器下井,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三条特殊工种人员未填写好各种记录及交接班制度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没有组织员工学习作业规程就施工的,单位负责人每次处罚200元。

第十五条安全一日一题考试未参加者每次罚款100元,考试不及格者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不发工资和生活费。

第十六条采煤管理

1、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超前支护,并每架超前支护必须不少于两个撑筒,上下出口搞好“四对八梁”,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米,综采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否则每次罚队干、班长各50元(遇地质变化等特殊情况除外)。

2、采煤工作面空帮空顶作业,每次罚当班大工各50元。

3、采煤工作面煤壁不得留伞檐。工作面内支柱和绞接梁不得倒地,顶梁未立放在切顶线内侧,每次罚放顶工50元。

4、采煤工作面密集支护和木垛未按作业规程支护到位,每次罚款100元;木垛架设没有紧固每个罚款50元;单体未及时连锁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5、回采工作面支架时,用木棒代替水平栓,用木支柱支护绞接梁放炮后没有及时挂梁控顶,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6、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最大控顶距和最小控顶距进行控顶、超过控顶距的、采煤与放顶违反规程规定平行作业的,每发现一项每次罚班长、瓦检员、放顶工各100元。

7、采煤工作面没有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次罚大工各100元,班长、瓦检员未制止的各罚100元。

8、没有及时回柱放顶或放(木)顶不使用回柱绞车或回柱器,实行锤打斧砍(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放顶未使用信号铃联系违反规程规定的每次罚100元。

9、放顶不使用滑轮,利用单体(摩擦)支柱作滑轮使用的,每次罚款100元。

10、井下各种设备记录、台帐不齐全或记录内容填写不规范的,每次罚款50元。

11、在皮带、溜子上无安全技术措施运送物料的,每次罚款100元。

12、采面老塘悬顶面积超标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严重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13、工作面确需采用放炮方式破底时,必须先打前探孔,探到煤后经预测预报人员进行检测,确定无突出危险后并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放炮冲坏支架,且每次只能布置一个炮眼爆破,违者罚款200元。

14、采煤机、掘进机启动前不嘹望、不喊话或不发出信号的,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5、单人操作采煤机的,违者每次罚款50元。

16、煤壁片帮、空顶超过规定未进行维护处理的,每次罚班长100元。

17、支架压死、咬架、倒架、自动降架未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支架操作工各100元。

18、支架液压系统串液、漏液、阀组失灵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罚责任检修工100元。

19、液压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未及时安装更换的,每次罚责任检修工100元。

20、采面支架检修不闭锁截止阀的,每架罚款50元。

21、采面初采初放、跳眼、同收、安装、遇地质构造及临时工程等没有及时学习贯彻《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组织生产的,对单位负责人按违章指挥处罚。

22、回采工作面放顶不用挡硖帘关好采空区,每次罚放顶工各50元。

23、工作面两巷不按规定加强支护的或加强支护的材质、规格、形式、支柱初撑力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相符的。(因条件限制经批准的例外),违者每架罚责任班组]00元。

24、支柱或木垛架设在浮煤或浮矸上,每架罚大工各50元。

25、放顶工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加固工作面支护的每次罚款100元。

26、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后,顶板仍不冒落超过规定悬顶距离,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班长罚款100元,扣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分2分。

27、工作面横梁必须接顶,局部地点因构造影响无法直接接顶的必须用边木接顶,若不接顶或采用圆木接顶的每处罚支架工各50元,背顶不严的每处罚支架工各50元。

28、工作面支柱必须迎山,“迎山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规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发现一架不迎山支架罚支顶工50元,依此类推。

29、工作面上隅角局部瓦斯积聚,没有采取措施而作业的,罚施工单位队长、瓦检员、班组长各100元。

30、采面两巷切顶线以外未按措施规定卸掉锚盘、锚网支护材料、锚索头的,每次罚放顶工各100元并照价赔偿。

31、采煤工作面机风巷沙袋墙用煤矸代替的,每次罚款100元。

32、采煤工作面尾巷沙袋墙不严实,罚责任人各100元。

33、采煤工作面浮煤超过20mm,每次罚责任人各100元。

34、采煤工作面未实行挂线采煤,每次对班长、瓦检员扣绩效考核分1分。。

35、采煤面水仓未处理好,出水煤每次罚款500元。

36、矸石未进行筛选,每次罚责任人300元。

37、采煤工作面尾巷工字钢要提前替换,沙袋墙内不允许有工字钢,补充切眼贯通之前工字钢要提前替换,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各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掘进管理

1、开掘巷道开口、贯通、过采空区、地质构造带、探放水、高危险冒顶区及临时工程等,没有及时编制、补充、审批、贯彻《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或作业规程不落实的,对队干、班长按违章指挥处罚。

2、不按规定进行支护,柱距超宽的每付支架罚大工各50元。

3、采用放炮作业的架棚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装置的,每次罚班长100元。

4、下山施工地点未按规定使用防跑车装置的,每次罚推车工200元。

5、掘进机活动范围内人员没有撤出而开机的每次罚司机300元。

6、倾角大于25度以上的上山和下山的上段,必须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设施,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7、支架撑筒齐全、背帮背顼必须严实,否则每架罚款当班大工各50元。

8、上、下山掘进支架必须迎山,严禁退山支护。迎山不符合规定的每付支架罚当班大工50元。

9、下山掘进不按规定设置和不使用防跑车装置,上山掘进坡度大于20度,不按规定打好半边挡栏的,每次罚班长、安检员100元。

10、交叉巷道开门,抬棚形式、材料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开门杠子断裂时不及时更换进入作业地点作业的,开门栌没有按规定打好撑筒的,不抬开门扛子开六的,每项每次罚班长、大工、瓦检员各100元。

11、巷道掘进不按中、腰线施工和随便改变中、腰线的每次罚班长、大工各50元。

12、巷道遇顶板破碎、过断层、老空、有煤柱或冒顶区时,不编写安全措施的扣技术部负责人绩效考核分2分,作业人员不按措施施工的,每次罚班长、瓦检员100元。

13、锚索、锚杆规格不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或锚喷巷道喷浆厚度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每次罚班长、大工、瓦检员各100元。

14、锚盘不贴岩面、锚杆、锚索外露长度、角度及间排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处辊责任人各50元。

15、架棚巷道棚距、锚网支护巷道锚网搭接、联网质量不符合作业规定规定或出现扭斜、无下扎的,每次罚款100元。锚杆和锚索的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根罚责任人各100元。

16、砌碹巷道不近措施规定施工,砌体厚度不够、壁顶壁后充填不实,墙拱面每平方米蜂窝、干缝、重缝超过3处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

17、砌碹不架好模范作用架施工、未垫到实底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

18、裸体巷道掘进作业前或放炮后不敲帮问顶处理悬矸松石作业的,每次对班长、瓦检员罚款100元。

19、各采掘队未实行光面爆破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一月之中有五次未实行光面爆破的月底按不合格品处罚。

20、巷道中水患未及时处理好导致出水煤的,每次罚款500元。

21、煤土没有分装分运,每次罚款300元。

第十八条火药与放炮管理

1、施工后剩余雷管和火药不及时退库,导致雷管及火药丢失或井下埋藏,但没有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每发现一发雷管或炸药一筒对爆破工罚款200元;丢失或埋藏炸药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每筒或每发罚款2000元,并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地面、井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

3、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放炮母线不扭接短路,雷管脚线代替放炮母线的,每发现一处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4、井下严禁放糊炮、明炮,每发现一次对放炮工罚款100元。

5、不按《规程》规定装封炮泥,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6、在井下试验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的每次罚款300元。

7、放炮母线与动力线悬挂在一起,罚款50元。

8、将雷管放在工作服口袋中,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雷管炸药不执行运输、保管规定,乱丢乱放、火药箱不上锁和上锁不严的,火药消耗登记本不随身携带和不履行现场

签字手续,雷管和炸药不做到日清月结,帐物不符的,每次罚款100-300元。

10、将废雷管及变质炸药扔往采空区或其他地点,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火药与工具混装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12、按作业规程规定,空顶距离超过规定仍继续放炮,每发现一处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13、瓦检员除执行放炮规定外,每班应在工作面跟班检查瓦斯,同时对所辖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监督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和领导报告,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4、瓦检员使用的仪器失灵、灯光不亮,不按规定时间换干燥剂和c02吸收剂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及大工不巡视放炮地点的安全状况,不处理好相关隐患,指挥作业人员作业的每次罚款100元。

16、溜煤(矸)仓(眼)因物料堵塞,没有安全技术措施装药放炮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17、井下雷管炸药没有分箱存放或未远离电气设备及支架不完好的地方,罚款50元。

18、爆破作业后,爆破工不检查拒爆、残爆情况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一通三防”管理

1、通风设备、设施未按质量标准进行构筑、安装、管理,而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等严重不安全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2、主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不得随意调换,因检修等原因确需调换必须事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3、备用主扇要随时能够启用,不能因备用机有任何原因而影响全矿的正常通风,每出现一次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4、主扇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发现无人值班或睡觉、离岗的,每次每人罚款100元;造成设备损坏或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调离本工种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5、主扇司机必须时刻注意主扇运转情况,发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生产调度部和公司有关部门,并认真记录运转日志和严格交接班制度,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6、矿井主扇因故停止运行时,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打开防爆门和行人风门,及时报告调度室和公司有关部门,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7、矿井因故全井停风,恢复供风时,必须做到地面主扇运转15分钟后,方可恢复井下供电。启动井下电气设备时,必须先检查电气设备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o%,方可启动电气设备,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8、井下局扇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挂牌落实到人,不得擅自停开,停送要按《规程》规定操作,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9、临时停风地点和盲巷必须设置临时栅栏,否则发现一处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无栅栏、警标,对抽采队长及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10、炮后未经瓦检员、班组长检查墙头安全情况时,其他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施工的,每次给予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11、消灭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对未经批准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12、通风系统图不按规定每月及时填写数据,通风工作没有月计划安排和月通风工作总结,不按规定及时调节矿井通风系统和测定风量,安全通风报表不及时或数据不准确的,井下、地面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填写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3、井下所有风门必须实行连锁装置,人员通过时必须做到随手关风门,以免风流短路,电机车通过风门,严禁顶开风门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4、瓦检员发现工作场地有局部瓦斯积聚,不停止作业及时处理,作业人员或领导不听制止,不积极配合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施工队不按规定悬挂,机电队不按规定进行校验的甲烷传感器,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6、风筒通风不设弯头,大小风筒不设过渡节的,每处罚50元;风筒供风落后于墙头的(岩巷≤5米、煤巷≤5米),每次罚瓦检员、班长各50元;瓦斯探头没有按规定悬挂的,每次罚瓦检员或其它责任人50元。

17、损坏采掘工作面各转载点的防尘管路和防尘装置的,罚款100元。

18、各作业场所、各转载点的防尘、降尘设施必须正常使用,违者每次罚款50元。

19、巷道大修、墙拱、复砌、独头巷道维修,必须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20、井下和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油等易燃物品,否则每发现一处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

21、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22、机修房井下防火硐室必须按规定配齐灭火器、灭火沙,否则,每次罚机运部、机电队长100元,随意损坏防灭火器材的,应按照材料价值赔偿。

23、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照价赔偿。

24、跟班人员及流动的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每次罚款50元。

25、掘进工作面打干钻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6、要求所有采掘连队必须对机风巷进行洒水防尘,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各罚50元。

第二十条防治水管理

1、发现有透水征兆或异状必须停止作业,并报告调度室或有关部门,不采取措施处理又不及时报告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2、不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打探水孔或探水孔深度不够规定的,每次罚款100元。

3、主要排水设备(包括水泵、管路、配电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备用水泵不完好,管路内不及时冲刷废垢的,每次罚机运部长、机电队长100元。

4、水泵司机不坚守岗位,造成井底车场被淹事故的,每次罚水泵司机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机电管理

1、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因管理不到位或误操作造成停供电事故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主要通风机倒机时间超过10分钟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责任单位当月安全工资10%,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大型固定设备、主提升系统、斜巷运输系统、供电系统等主要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试验、整定、测定、检修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3、供电系统不稳定或倒主扇造成井下大面积停电、停风时间超过规定的,机运部、机电队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4、造成提升系统停运超过24小时的,机运部、机电队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5、大型设备的检修和安装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每次罚款100元。

6、线路发生故障继续使用和拖延处理的,用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或保险丝不合格的,每次罚款300元。

7、每天不按规定进行检漏试验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不按规定设置局部、辅助接地极的,每次对采区电钳班长罚款50元。

9、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机电硐室、配电房、绞车房、充电房,违者和有关责任人各罚款50元。

10、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保护接地,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

11、矿灯管理必须符合《规程》规定,领用矿灯必须在更换工作服后凭矿灯牌,严禁无牌发灯(外来人员除外)和发放不防爆的矿灯和不合格自救器,违者每盏(台)罚充电工50元。

12、领用矿灯不按时归还,携带不合格的矿灯下井,在井下敲打、拆卸矿灯的罚款100元。

13、从事特殊工种、有毒有害危险行业,不按《规程》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对当事人罚款50元。

14、机电队要加强设备的维修速度和质量,要彻底杜绝电溜子变速箱的漏油现象,‘修复后仍然漏油的罚机电队每台200元。

15、将氧气瓶、乙炔瓶同一个车运送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运输管理

1、两机车在同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违者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1)一次只准推一辆车,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后及周边情况,开始推车至停车止,必须不断发出警号;

(2)严禁放飞车和不带刹车棒推车。

3、在皮带、溜子上无安全技术措施,运送物料时违章,并且逆向取物的,每次罚款200元。

4、皮带因管理差或司机责任心不强,发生斯皮带、撕皮带及机头、机尾拉偏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

5、运输斜巷无防跑车装置或装置不符合规定的;主要运输斜巷无跑车防护装置的,每次罚款100元。

6、胶带输送机不按规定装设防滑、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以及保护不起作用的,每次罚款100元。

7、溜煤眼、煤仓、卸煤坑和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每次罚款100元。

8、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每天进行检查,弄虚作假,检查记录不清,每次罚款100元;调度绞车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打结、断股严重而仍在使用的,每次罚款300元。

9、凡接有电源的调度绞车不完好、绞车提升不执行--in定”、信号系统不完善的,每次罚款100元。

10、把钩工不按规定检查钢丝绳及其套环,不详细记录运行日志,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每次罚款100元。

11、各斜井不排队乘坐人车,扰乱秩序每次罚款50元。

12、机车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开车前不发出信号,机车在运行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或在运行中用手、脚拔岔道,停车离开座位时,不将控制手柄取下保管,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每次罚款100元。

13、电机车(包括地面架线机车)内除司机本人外搭座人员的罚电机车司机50元,搭乘人员罚100元,搭乘人员酿成事故的各罚200元。

14、斜井运输地滚或巷道转弯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清挖皮带机头、机尾滚筒浮煤时未停车的,每次罚款100元。

16、未按规定处理掉道矿车强拉硬拽的,每次罚款100元。

17、无措施运输超高、一超长、超宽、超重货物的或提升设备材料超高、超长、超宽、超重捆绑不牢的,每次罚款200元。

18、斜巷人车未按规定进行手动落闸试验的,每次罚款50元。

19、皮带司机、溜子司机、电车司机开车前没有发出信号或无点车试转的,每次罚款100元。

20、使用无灯、无铃、无洒沙装置、刹车失灵的电机车,每缺一罚电机车司机50元。

21、电机车司机超速行驶的,每次罚款100元。

22、斜巷运输绞车司机不送电下车的或无信号指示擅自操作绞车的、每次罚款200元。

23、机车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叉、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所,以及机车前方有行人或视线障碍时,不减速行车,不发出警铃的每次罚款loo元。

24、电溜子机头被煤矸掩埋,每次罚电溜子司机100元。

25、电溜子安装不完好,减速箱无油和无防护罩的每次罚款100元。

26、斜井上部车场阻车器和安全门必须保持灵敏可靠,放车时方准打开,并按顺序操作,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27、斜井、平巷人车未停上下车的,每次罚款50元。

28、轨道高低差超过4mm,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9、轨道夹板、螺丝每少一个,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0、平巷、斜井人车无跟车人员,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三条地测管理

1、井下巷道开工生产技术部必须及时下达开工通知单,否则,每次罚款50元。

2、巷道贯通相隔20米以前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并执行贯通措施,违者每次罚款50元。

3、所有反映采掘生产的在用图纸及底图必须每月填图一次,每缺一张未填写的,每次罚款50元,填图有误的,罚款50元。

4、各主要巷道(开拓巷道、采区上山、集中运输巷)在巷道贯通后10天不提交素描图的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防突管理

1、防突技术员对每次的防突措施进行验收,并有记录可查,如未进行验收,每次罚防突人员100元。

2、防突牌板必须及时填写,且准确无误,如没有及时填写,或数据不清者,每次罚防突人员100元,罚当班瓦检员50元。

3、通风、监测监控、抽采系统中的安全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不全的,每次罚款100元。

4、突出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的,每次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设置测风点进行测风的,每次罚款50元。

6、打钻时施工人员未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及光学仪,每次罚款200元。

7、突出工作面未设置防突措施牌版、管理牌版的,每次罚款100元。

8、未标注涂挂防突标志,每次罚款100元。

9、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口、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每次罚责任人各200元。

第二十五条瓦斯抽采管理

1、瓦斯抽采泵司机必须坚守岗位,如出现空岗或离岗,每次罚款100元。

2、瓦斯抽采站司机不按规定检查抽采瓦斯浓度、流量、负压等或不按规定填写记录的。每少检查一次罚款20元,记录不清的每次罚款20元。

3、各工作面尾巷的瓦斯抽采管道,通防部、抽采队要督促指导各队及时安装与移动的沙袋堵墙,否则通防部、抽采队、施工单位各罚200元。

4、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安全范围内发现有明火和堆积易燃物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食堂管理

1、食堂每天每班都要进行成本核算,每月盈亏幅度必须控制在3%之内,班中餐按规定标准正负在0.1元之内。否则,每发现一次罚食堂工作人员每人50元。

2、严禁出现变质米、菜、油等食物,每发现一次处责任人各100元罚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严禁出现生饭、生菜、夹生饭、夹生菜,每发现一次处当班工作人员各100元罚款。

4、保管员轮岗时,必须打好移交,做到帐物相符、帐目清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5、每月底由公司员工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满意率未达70%,每人处50元的罚款,评选为优秀服务员给予奖励100元。

第二十七条其他管理

1、如严重违章操作者,按事故分析结论进行处罚。

2、井口检身人员不执行检身制度的,每次罚款50元。

3、锅炉未按规定安装、调试、使用压力表、安全阀的,每次罚款100元。

4、凡是未执行调度室指令的,每次罚100一500元。

5、凡是调度室安排的任务处理之后没有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每次罚50元。

6、屡次帮教无效的安全不放心人员,一年之内3次被列为不放心人的,取消当月安全奖,累计4次被列为安全不放心人的,要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因工作原因对瓦检员、测风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情节轻处以100一000元的罚款,情节重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

第三章奖励

第二十八条凡是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突出成绩的员工,公司酌情分别给予100至2000元奖励:

1、及时采取正确措施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2、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管理和技术上有创新。

3、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人员和物资。

4、及时制止他人违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事故追查,公司领导视事故性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奖惩事宜,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资煤集团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公司以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精神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执行。

第12篇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3职责

3.1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3.2安全办公室负责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

3.3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4管理规定

4.1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原则

4.1.1管理处安全生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处长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4.1.2管理处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紧紧抓住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突出抓好安全工作重点,强化安全监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4.1.3管理处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关系顺畅、责任明确的安全管理网络,完善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杜绝重、特大恶性事故,减少其它各类事故的发生频率,提高全处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1.4管理处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分线把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级领导与各职能科室、直属单位及其下属安全办公室齐抓共管,共同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治理。

4.1.5管理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和权利。

4.1.6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2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4.2.1管理处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管理处领导、各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管理处主要领导任组长,对管理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2.2各基层单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基层单位的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须报管理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4.3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4.3.1管理处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

1)管理处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管理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2)管理处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各科室、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科室(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科室(单位)内的所有安全生产工作。

4.3.2 管理处各职能科室和基层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安全办公室:负责全管理处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监督、检查、考核、协调与指导,归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2)办公室:主管管理处机关保卫、食堂、办公室、宿舍、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机关食堂和宿舍的安全管理。

3)养护科:主管道路绿化、结构物、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路面施工安全及附属构造物的维护保养、防汛除雪、房建设施及库房安全的管理。

4)收费科:主管收费现场安全的管理。

5)路政科:主管路政巡查、案件处理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6)信息中心:主管机电系统、收费数据以及维护人员作业安全的管理。

7)财务审计科:主管财务安全的管理。

8)人劳科:主管职工劳动安全(劳动合同、工资、假期、劳保福利、工伤管理、职工体检)等工作。

9)政工科:组织工会依法参与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10)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4.4安全管理措施

4.4.1管理处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成包括全体职工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4.4.2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认真执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收费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4.3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对收费工作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具备应急救援预案。

4.4.4收费系统必须与办公局域网隔离,计算机必须专用,并定期查毒杀毒。用户必须分开设置帐户,操作人员必须使用不同的密码。当收到病毒发作警报、出现病毒传染迹象或出现网络系统紊乱等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

4.4.5一切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机件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无证或酒后开车,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行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4.4.6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4.4.7 锅炉、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取得劳动安全监察科室颁发的使用合格证。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人操作和维护保养,并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4.4.8一切防雷装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4.4.9使用租赁的运输车辆、机械设备,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使用前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4.10管理处委托其他单位在管理处从事工程建设等作业,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资质条件审核把关,并结合单位情况就安全工作向被委托单位提出具体书面要求。作业时间安排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措施必须与属地管理单位协商一致。作业期间需要其他单位支持配合的,承办科室或单位必须做好协调。作业完毕撤离现场前,承办科室或单位必须和属地管理单位共同验收。对违反规定,影响工作或安全的,属地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4.4.11管理处有关科室、基层单位雇用或聘请外来人员进入管理处范围内的工作场所从事养护、抢修、检测等作业,作业前必须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安排专门人员全过程做好监督。

4.4.12 管理处重要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实施后可能影响正常的工作或生活安全的,负责实施的单位必须事先召开协调会,明确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制定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人,并做好书面记录。

4.4.13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4.4.13.1管理处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对职工的加班加点应当在不损害职工健康的原则下进行。

4.4.13.2管理处根据工作性质,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职工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懂得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4.4.13.3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4.5 安全会议

管理处每季度必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结合其他会议一并召开)。各基层单位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传达、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及时听取各科室安全工作汇报和建议,分析、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情况,决定有关安全奖惩事项,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遇重大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会议必须填写《安全会议记录》。

4.6 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办公室要根据上级要求和管理处安全生产形势的特点,及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传达上级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组织各相关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于电工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须持有相应的待级资格证书,各单位必须严格要求,加强管理。

4.7 安全检查与整改

4.7.1管理处安全办公室每季度或不定期组织对全管理处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束后,安全办公室要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并在全管理处范围内进行通报。

4.7.2安全检查的内容:

a)工作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b)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c)布置工作任务时有无布置安全工作;

d)有无进行安全教育;

e)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f)安全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

g)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h)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

i)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j)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

k)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机动车辆、厨房、集体宿舍等。

4.7.3安全检查必须及时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表》必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

4.7.4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总是或存在的安全隐患,填写并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各单位要责成专人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管理处安全办公室。

4.7.5各下属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要对单位进行一次自查,并做出详细记录,要求检查全面细致,尽可能消除一切事故隐患,严格进行“三定”(定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真正使安全生产检查起到应有的作用。

4.8 事故报告、分析、调查与处理

4.8.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管理处安全事故。

4.8.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管理处安全生产办公室。

4.8.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8.4管理处安全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和结案材料的归档。

4.9 奖励与处罚

4.9.1 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管理处安全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9.2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奖罚款、停职检查、待岗、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相关文件

5.1《消防安全管理办法》(hbqy-ah-06)

5.2《安全生产责任制》(hbqy-ah-03)

6 记录

6.1 《安全会议记录表》(ah01-b01)

6.2 《安全检查记录表》(ah01-b02)

6.3 《安全隐患通知书》(ah01-b03)

第13篇 大桥预制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大桥预制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是企业的头等大事。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管理、安全纪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处理、奖励与惩罚等实施细则与条例,各施工处都必须贯彻本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各个单位、部门及全体员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应负责任的制度。按不同的职责承担不同的责任原则来划分,保证时时、处处的安全工作都有人切实负责,不致有任何遗漏。

1、项目部的安全职责

项目部主要是监督管理施工处对承包合同中安全指标和安全要求的执行情况,确保全线工程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

(1)施工处进场后,与项目部签定安全生产合同。

(2)在审批施工处的开工报告时,要审查开工报告中是否有健全的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制定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准开工。

(3)加强对施工处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4)检查监督施工处在施工过程落实安全生产的执行情况,对于难度大、危险性高的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指导施工处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对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反安全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法规的行为经教育劝阻无效,以及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和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责令施工处立即停工整顿。

(5)组织开展劳动安全竞赛,明确奖罚制度,参加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6)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负责安全生产情况报表的上报工作。

(8)贯彻实施__公司“三体合一”管理体系一体化的相关管理规定。

2、施工处的安全职责

施工处在执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即施工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施工安全。

(1)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处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处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3)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工程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教育,保证全体员工都必须熟悉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岗到人。

(4)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于从事一些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上岗。

(5)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必须按规定对全体员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防防火知识的培训教育,并应组织建立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6)施工处应在本施工现场周围配备、维护一切必要而合适的警示标志牌。

(7)施工处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暴雨、台风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8)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9)施工处必须保证各种机具设备、安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处于完好状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10)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并由管理人员随时进行检查,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11)在下挖工程中,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若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12)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13)根据施工特点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应的演练及评价。

(14)发生安全事故时,马上启动应急预案,紧急采取措施进行救伤抢险,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15)贯彻实施__公司“三体合一”管理体系一体化的相关管理规定。

(16)按业主、监理办和__公司要求做好台帐记录等各种内业资料。

二、安全技术管理

1、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防止一般化。

2、施工现场道路、排水系统、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环保、防火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检修机械设备要同时检修防护装置。

4、脚手架、井字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施工处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5、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6、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员工进行交底,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技术员、施工队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7、混凝土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等,都要采取措施,使工作环境达到国家标准。

8、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到来之前,应对临时设施和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

9、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车间)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三、安全纪律

1、企业员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2、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按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徒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现场。

5、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并不得攀登脚手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6、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并保持齐全,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四、安全教育

1、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项目部及时转达各种安全教育的文件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2、施工处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4、电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机械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按国家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并要按规定进行复审。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五、安全检查

1、施工处除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每月组织一次大型检查。并留下检查记录。

2、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有记录,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3、对

检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登记、整改、检查、跟踪,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六、事故调查和处理

1、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企业职工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__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满、虚报或拖延不报。

2、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处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七、惩罚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增强法制观念,保障员工在施工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和健康,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合同段施工安全管理惩罚规定。

1、施工处在开工前没有按照项目部和__公司有关规定成立各种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或没有制订有关管理条例者给予罚款5000元。

2、施工处在开工时没有设立专职安全员或者安全员另有兼职者给予罚款3000元。

3、施工方案中没有安全技术保证措施或者施工前没有安全技术交底者给予罚款3000元。

4在施工作业场点不设立安全标志牌(如安全纪律、安全制度、防机械伤害、防触电等)每处罚款200元。

5、招收民工或临时工上岗前不进行体检或上岗前安全教育的每人罚款200元。

6、凡招聘未满18周岁参加施工作业的,每人给予罚款400元。

7、进入施工场地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的,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不穿工作鞋罚款100元,不穿救生衣罚款200元,高处作业不挂扣安全带罚款200元。

8、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0元。

9、露天使用的电动机无防雨措施的罚款100元。

7、天型吊装设备操作台无防雨措施的罚款100元。

10、卷扬机、电动葫芦无限高,限位装置的罚款100元。

11、砂轮机、电锯传动皮带轮、明齿轮联轴节、搅拌机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起作用的,罚款100元。

12、电动设备或设施(如保险盒、闸门开关、插座等带电部分不采取屏护措施即无电木盖的光头电闸)或烂了不及时更换的罚款100元。

13、电焊机电源线超过5米以上的及接线柱无防护的罚款100元。

14、电气设备不按规定采取接地(接零)保护的罚款100元。

15、用电开关用铜丝、铁丝作为保险丝的罚款200元。

16、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不装漏电保护开关的罚款100元。

17、工棚、宿舍乱拉乱接电源线路的罚款100元。

18、电气设备开关箱无防雨措施或违反一机一闸一漏电规定的罚款100元。

19、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接开关接线柱或插头而直接将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勾在保险丝上的罚款100元。

20、漏电开关、空气开关损坏或失灵没有更换的罚款100元。

21、深度在1.5米以上开挖基坑不按施工规范装设防护措施的罚款200元。

22、清凿二米以上桩头使用竹梯的罚款100元。

23、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挂设安全网的罚款200元。

24、立体作业上下作业等不错开互相垂直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罚款200元。

25、坠落高度超过二米的临边处不按规定装设防护栏的罚款200元。

26、电梯口、塔吊口及其预留洞口无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

27、高处作业靠近人行通道没有采取密封作业的罚款200元。

28、高处作业嬉戏、打闹或乱扔物件的罚款200元。

29、吊重作业违规使用钢丝千斤绳罚款200元。

30、张拉千斤顶直对面两端在张拉时站人的,及不设防护装置的,罚款200元。

31、吊装作业前,起重设备各部件不检查,罚款200元。

32、吊装工具(如钢丝绳、千斤顶、滑轮组、手拉葫芦、牵引绳、千斤绳)等不配套,超负荷使用的罚款200元。

33、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要求, 超出其标准使用范围的(如锚固基础不牢立杆歪曲, 上下顶托超出其1/2的长度高层排架斜撑水管不埋入地面等) 罚款200元。

34、遇到停电或其他特殊情况,重物悬在空中,不采取措施将重物落在实处的罚款200元。

35、龙门吊吊钩没有吊物时,吊钩低于二米的罚款100元。

36、氧气瓶、乙炔瓶在使用安全距离不够的,下班时氧气表和乙炔表不收回的,每处罚款100元。

37、变电房供电房的建筑不用砖瓦结构或与生活区生产区仓库小于安全规范距离的罚款1000元。

38、消防水池内无水每次罚款500元。

第14篇 安全生产管理量化考核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好安全管理在电力生产中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做到“电力生产,安全为先”,营造“抓安全、促生产、稳竞优、创效益”的安全生产氛围,公司决定开展“安全竞优”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各分场。

二、考评领导小组

组 长:殷绪强

副组长:赵清明 李 强

成 员:郑保磊 丛培庆 张文博 王 焱 姜晓宏

职 责:

1.负责指导“安全竞优”活动的正常开展;

2.负责协调活动中发生的问题;

3.负责对“安全竞优”活动的考评结果进行批复。

三、 考评工作小组

组 长:郑保磊

成 员:丛培庆 张文博 王 焱 姜晓宏 周 杰

王金刚 乔卿枝 李 辉 刘玉军

职责:

1.负责对各分场“安全竞优”活动的开展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负责每月组织对各分场的落实情况做出考评。

3.负责将考评结果呈报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4.负责组织对各分场上报自查评结果进行复核。

办公室设在安监部

四、评选要求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分场自查、安监部组织复查的方式。

自查必须事实求实,保证质量;复查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1.评选程序

(1)“安全竞优”活动的评比,每月进行一次,由各分场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本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量化考核细则》进行自查评(见附件)。

(2)各分场将自查评结果,于次月1日前报安监部,安监部组织考评小组成员于3日内进行复查,将复查情况和日常安全检查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报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批准。

2.评选标准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量化考核细则”(见附件)

3.责任追究

在“安全竞优”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实事求是“原则,发现弄虚作假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联带分场安全第一责任者,并在“公告板”上公示。

4.考评期限:当月度安全生产情况。

四、奖惩

1.根据考评细则总得分排序前2名,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

2.每月在公司“公告板”上发布考评结果,在月度经济责任制考评中进行奖惩兑现。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15篇 水电水利建设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最终结果,分为安全管理、现场管理、事故控制三部分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即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四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考核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部)和个人(项目经理、安全人员、其他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评价采取考核评分制。

一、考核评价各单位本部,使用附表1、2、3,标准分为200分。

二、考核评价项目部、二级单位,使用附表4、5、6、7,标准分为200分。

三、对各单位综合考核评价时,既考评各单位本部,又考评项目部(考评项目为联营体时,联营体考核得分按股权比例计入各单位),使用附表8,标准分为200分。

考核得分180-200分的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优秀单位; 160-179.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单位;140—159.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合格单位;14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单位。

四、对夹江水工厂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评价时,考虑其生产的特殊性,按照附表9—14及其相应的说明要求进行考核。

五、对各单位的综合考核得分,折合成百分制后,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得分,计入集团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评分表的构成及考核评价说明:

一、附表1为考核各单位本部评分汇总表。

二、附表2为考核各单位事故控制评价表,事故包括生产性死亡、生产性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三、附表3为考核各单位本部安全管理评价表。

四、附表4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评分汇总表。

五、附表5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事故控制评价表。

六、附表6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安全管理评价表。

七、附表7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现场管理评价表。

八、评分表中每个考核项,完成较好的,得基准分;一般的,得一半分;没做或较差的,不得分。

九、考核时,按照评分表中的规定内容,逐项进行考核评分,采取分数扣除法,按照表内各项具体扣分要求累计扣分,单项最低得分为0分。

第七条 对考核得分相同的单位,其考核评价排序以施工难度较大、重大危险因素较多者排前。

第八条 安全事故归属划分原则。

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的,计入分包单位。

二、联营体发生的安全事故,按联营体的属性划分。属于紧密性联营体的,按联营份额比例计入相应的母体单位;属于松散型联营体的,计入发生事故的联营成员所在的母体单位。

三、临时用工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劳务合同划分,计入用人单位。

第三章 评先评优

第九条 集团公司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活动,对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予以表彰。

第十条 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本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得分160分以上;

2、上年度被考评为安全生产良好或优秀单位。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集团公司或所在单位考核(需经集团公司核准)得分160分以上;

2、项目开工满一年以上;

3、自项目开工或上年度被考评为安全生产良好或优秀项目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所在的项目部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

2、本人在该项目任职满一年以上;

3、本人近两年内没有安全生产管理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在考评为良好和优秀的单位中产生,具体的评选数量,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控制在良好和优秀单位总数的30%左右。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和优秀项目经理的产生由各单位推荐,报集团公司批准。推荐的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数量(优秀项目经理的人数)规定如下:

1、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5个(人);

2、年产值10-20亿元的,不超过3 个(人);

3、年产值5—10亿元的,不超过2 个(人);

4、年产值5亿元以下的,不超过1个(人)。

第十五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年薪的绩效部分,增加10% ,以示嘉奖;被考评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及以上单位的,其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年薪的绩效部分,增加3%,以示鼓励。

第十六条 被评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和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的,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各单位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对受表彰的项目部、项目经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单位安全部门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并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所在单位被考核得分160分以上;

2、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

3、部门工作规范、钻研业务、工作敬业、坚持原则;

4、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

5、安全信息、报表和述职报告等报送齐全、及时、准确。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每年下半年,组成若干考核组,考核组长由集团公司任命,并就考核任务、具体要求、组织纪律等进行专项培训,确保考核规范、公正。考核结束后,集中总结汇报,归类分析,反馈整改意见和要求。以考核检查为载体,不断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第十九条 对项目部的考核检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每个单位的抽查数量不少于2个项目部。为使抽查结果具有代表性,被抽查的项目部,应在考核组长培训期间(或在考核单位本部时)随机确定,不得提前通知被检单位或项目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对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和实施办法,考核面不应低于项目总数的30%;包括本年度其他各类方式的安全检查在内的考核检查面,应达到项目总数的100%。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初(或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检查工作总结报送集团公司,并按要求推荐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优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5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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