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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5

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有哪些

1. 爆破前准备:

- 场地勘查与评估

- 设计爆破方案

- 申请并获取相关许可证

- 准备爆破器材与材料

2. 爆破作业流程:

- 布置安全警戒区

- 安装起爆设备

- 确认无误后设置延迟时间

- 撤离人员

- 远程起爆

3. 爆破后处理:

- 确认爆破效果

- 检查现场安全

- 清理爆破残留物

- 录入作业记录

目的和意义

本规程旨在规范爆破作业的安全操作,减少事故风险,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通过明确每一步骤的职责和要求,提升作业效率,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意外损失,同时维护周边环境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注意事项

1. 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有效证件,并了解本规程。

2. 爆破场地应设立清晰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3. 起爆设备的安装必须由专人负责,确保接线正确,避免短路或早爆。

4. 起爆前,所有人员必须撤离至安全距离之外,不得在爆破区域内停留。

5. 爆破后,待烟尘散尽,由专业人员检查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6. 遇到恶劣天气或地质条件变化,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重新评估风险。

7. 应妥善保管爆破器材,避免火源接触,严禁私藏或非法使用。

8. 爆破残留物的清理应遵循环保规定,不得随意丢弃。

以上规程需严格遵守,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务必铭记,安全是爆破作业的首要原则,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文

第1篇 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上岗条件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安全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⑶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⑷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⑸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⑴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⑵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5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操作准备

第13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5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6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操作顺序

第17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正常操作

第18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9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0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1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

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3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4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5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6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7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特殊操作

第28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0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条 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第2篇 电力线路施工开洞与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挖坑前,应与有关地下管道、电缆等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取得联系,明确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做好防护措施。组织外来人员施工时,应将安全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加强监护。

(2)挖坑时,应及时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块,坑边禁止外人逗留。在超过1.5m深的基坑内作业时,向坑外抛掷土石应防止土石回落坑内。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

(3)在土质松软处挖坑,应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不得站在挡板、撑木上传递土石或放置传土工具。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4)在下水道、煤气管线、潮湿地、垃圾堆或有腐质物等附近挖坑时,应设监护人。在挖深超过2m的坑内工作时,应采取如戴防毒面具、向坑中送风等安全措施。监护人应密切注意挖坑人员,防止煤气、沼气等有毒气体中毒。

(5)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开挖的基坑,应设坑盖或可靠遮栏,加挂警告标牌,夜间挂红灯。

(6)塔脚检查时,在不影响铁塔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对角线的两个塔脚同时挖坑。

(7)进行石坑、冻土坑打眼或打桩时,应检查锤把、锤头及钢钎。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扶钎人应站在打锤人侧面。打锤人不得戴手套。钎头有开花现象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8)变压器台架的木杆打帮桩时,相邻两杆不得同时挖坑。承力杆打帮桩挖坑时,应采取防止倒杆时的措施使用铁钎时,应注意上方导线。

(9)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携带和存放,严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并应有专人保管。运输中雷管应有防震措施,确保安全;携带雷管时,应将引线短路。电雷管与电池不得由同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应携带电雷管,并应停止爆破作业在强电场附近不得使用电雷管。如在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不超过10kg)和雷管(不超过20个)。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车上炸药应有专人管理。

(10)爆破人员应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11)运送和装填炸药时,不得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严禁使用金属物体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12)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应由同一人进行。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者离开危险区范围点火者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13)爆破基坑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危险区。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0m;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应为100m;石坑危险区半径应为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危险区半径不小于300m。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力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范围。

(14)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应离开危险区进、行隐蔽;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专人警戒。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15)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者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安全措施。

(16)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

(17)如遇有哑炮时,应等20min后再去处理。不得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m;浅眼要离原眼0.3~0.4m;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18)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通信线等设施的影响,如有砸碰可能时,应采取特殊措施。

第3篇 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上岗条件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安全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⑶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⑷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⑸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⑴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⑵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5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操作准备

第13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5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6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操作顺序

第17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正常操作

第18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9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0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1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3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4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5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6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7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特殊操作

第28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0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条 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第4篇 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向工作地点搬运爆破材料

1、搬运爆破材料禁止明火照明,禁止抽烟,不准和抽烟或持明火的人接近。

2、炸药应放在袋子或箱子内搬运,并做三防:防震动,防撞击,防潮湿。

3、雷管和炸药分装分运。

4、运送爆破材料的人员,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立即送到爆破地点,不准在路上停留。

5、爆破材料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和雷管要分开放置在安全地点,禁止放在有水、潮湿或电线周围的地方。

二、炸药包的加工

1、每班所需的爆破材料,由分库领到后,可地爆破地点附近的安全地点加工。

2、安全地点20米内禁止明火作业,安全地点的照明灯应装在距离加工地点5米以外。

3、加工炸药包的数量应根据炮眼数目而定,不准留有备用。爆破工作结束后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清查登记,并立即送回炸药库。

三、炮眼装药

1、装药时只要使眼内药包互相接触即可,不可挤压过紧。

2、孔内有水禁止装药。

3、装药作业禁止抽烟。

4、装炮泥一定要用木棍轻轻挤压,待充填至离眼口100毫米时,允许用木棍捣紧炮泥,炮泥长度不小于300毫米。

四、爆破

1、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单人作业。

2、爆破前应先把设备转移到安全地点或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布置好岗哨,发出信号,使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4、如炮响数与实际不符合或没有记清数目时,要在爆破事故记录簿上进行登记。

五、盲炮处理方法

1、在未爆孔旁300毫米处打一平眼,装药引爆。

2、为确保未爆孔方向,可将堵塞物小心掏出100毫米左右,插入炮棍使新孔方向与其平行。

3、处理盲炮时禁止把药包拔出或掏出,禁止把未爆孔继续加深。

4、处理残炮必须由具有一定爆破经验的爆破工亲自执行,处理时其他无关人员一律离开现场。

第5篇 露天煤矿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火工品(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导火索等以下同)在运输、保管、领用、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

第二条在炮区内及距放火工品20m以内(上风头50m以内)和操作过程中不得有明火,严禁烟火,10m 以内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逗留。加工起爆药包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应放置在距炸药2m以外。雷管不充许裸露在起爆药包外。

第三条爆破炸药为铵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如改变炸药品种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禁止使用硬化及过期炸药。

第五条所有管理和使用火工品人员,必须掌握火工品性能及危险性和预防危险的办法。

第六条爆破工作必须在本矿指定范围进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围进行爆破时,必须按规定格式提出书面报告,报请驻矿安监处审核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七条在大风、雷雨、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时禁止爆破。

第八条雾天和夜间爆破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请主管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应事先报告有关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放炮工作必须在组长或指定炮区负责人指挥下进行。

第十一条影响放炮的障碍物,在放炮前1-2天提出处理计划,并报矿有关部门、领导和安监处。

第十二条每次放炮必须填写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时间、地点、气候、岩种、孔数、分几次点炮,每组数量、爆破量及爆率。

2、爆破参数、每孔装药量、孔深及装药长度。

3、绘制炮区平面图、每孔都必须进行编号,标明炮孔连线方式。

4、火工品的品种、规格、数量。

5、人员分工。

6、爆破施工安全情况。

7、爆破日志于次日交段备查。

第十三条在矿采场内爆破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第二章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

第一节汽车运输

第十四条运送爆破材料的汽车要专用,不得同其它物品、货物同时载运。驾驶人员应固定专人。

第十五条爆破材料的装、运、卸和保管,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持证上岗,运输车辆必须专人押运,人不离车。装、卸、押运人员,在工作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

第十六条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十七条运输爆破材料的专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箱底部铺设胶皮,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它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要有防滑措施。

第十八条运送火工品时,必须事先检查行车道路的安全情况(路面宽度、平整情况、坡度及临时桥梁和道口)。发现问题应提前处理。

第十九条运送火工品前要检查车体是否牢固、刹车及防滑装置是否齐全可告靠,并清除车箱内一切杂物。

第二十条汽车装运火工品时,要摆放整齐、平稳,不得高出车箱或超出车箱边缘,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车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扎。

第二十一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行驶至坡道或公路交叉口时,押运人员要下车监护,横过铁路前要在5m以外停车,押运人员须下车手持红旗了望,确认无车时方可监护通过。

第二十二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沿平盘行驶时,距边坡不得小于3.5m,押运人员必须作好防护。

第二十三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禁止在空巷危险区和5m以内有明火的道路或大于20°的坡道通过。

第二节工地火工品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爆破材料领用、保管和使用应帐、卡、物一致。

第二十五条运到工地的火工品必须设专人看管,要按品种、规格点清数目,炸药与雷管分别放置。

第二十六条卸载火工品前要事先选择平整场地,卸载火工品场地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4m,距高压电源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七条雨天及炎热天气堆放在工地的火工品均应苫布盖好。

第二十八条放炮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送回火药库,禁止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当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火工品,要分别放入专用容器内,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

第三章装药与充填

第一节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装药前要有明确分工,并将工具准备齐全。

第三十一条装药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在边界上插上“爆破作业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标志或红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清除炮区内威胁安全的杂物,检查一切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3、准备合格的充填物。

4、复查炮孔的积水、孔温、坍塌、堵塞等情况;

5、清理孔口的浮块,并按设计要求垫孔和分配药量。

第二节装药

第三十二条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装药人员不得将头部和身体正对炮孔。

第三十三条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击易爆炸药,引药应小心地装入炮孔,不准磨破联线。4kg以上药包,除软质包装的粉状药外,必须用炮绳吊入孔内。

第三十四条按作业规程要求的装药结构装药,随时掌握药柱高度。

第三十五条装药时只准使用竹制或木制炮杆(下称炮杆),杆头应平齐,不准带有金属箍套。

第三十六条散装药时,应缓缓地倒入炮孔。

第三十七条铵油炸药车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下料时要平缓及洒落,防止卡堵。

第三十八条禁止将破损的防水袋药包装入有水炮孔。

第三十九条机械化装药车必须符合:

1、厢体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输药管使用专用半导体、钢丝绳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3、发动机排气管应安消焰装置与油箱和轮胎保持适当距离,车上应配备适量灭火器。

第三节充填

第四十条装药时,禁止使用热炉渣、热焦及冰雪等物充填。充填物粒径不应大于30mm。

第四十一条充填时应保护好导爆管和导爆索,防止破坏或掉入孔内。各孔导爆管和导爆索必须摆顺,管与管之间严禁交叉、搭接。

第四十二条充填时应由组长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掌握炮杆,首先顺直联线用脚踩住,然后指挥充填。水孔则应先将药包压入孔底后,准备合适的充填物进行充填。

第四十三条输电线路附近的炮孔充填时,掌握炮杆人应面向输电线,并要将炮杆绳拉紧或缠绕在炮杆上。当通过输电线路时,必须将炮杆放平通过。

第四十四条充填时要用炮杆挡护联线,并不断捣固。深孔充填物长度不少于3~5m。

第四十五条卡堵炮孔、导爆管、导爆索损坏或掉入孔内时应及时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处理,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充填时应用木锹。

第四节装药与充填的故障处理

第四十六条装药发生卡堵只准用炮杆处理,严禁使用其它金属或塑料工具。处理不了时要及时向炮区负责人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装药时联线折断或掉入孔内,经处理难以正常引爆时,可再补装一个适当的引药,然后充填。如处理无效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导爆管起爆,如果充填中发生断管,当充填物上露有索头,应重新放入引药继续充填,如无法补救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章起爆方法

第四十九条起爆方法采用明火起爆,点炮人员和联线人员必须各设一人,并且选有经验的放炮员担任。

第五十条联线人员在炮区炮孔全部装药充填完毕后方可开始联线,联线时除炮区负责人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炮区。

第五十一条联线完毕后,经炮区负责人检查后,通知点炮员,方可点炮。

第五十二条 当相邻的裸露药包用明火起爆时,各药包应放置在不被相邻的药包爆炸后崩掉的位置。

第五十三条引火管的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最短不得小于0.5m,导火索严禁装入孔内,点燃后导火索燃烧时间应满足点炮人把预计要点的炮数点完,并能躲避到安全地点。

第五十四条明火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与引火管必须使用同一燃速,同一时间出厂,同一规格的导火索。

第五十五条一次起爆可同时点燃两发导火索长度相等,燃速相同的警戒管。点炮时,点炮负责人必须注意倾听警戒管是否全爆响,炮响后还要重点检查警戒管,以防丢失。

第五十六条警戒管的导火索比引火管的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应保证点炮人能安全的撤到安全地点,其缩短的长度应根据点炮人躲避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躲避距离

(m)

50

100

200

300

400

导火索缩短长度(m)

0.25

0.45

0.85

1.25

1.65

第五十七条点火前,炮区负责人应选好躲避处,点炮人员应按炮区负责人的指令依照退出炮区线路顺次点燃。

第五十八条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后,按规定掐好警戒管的导火索长度,点炮人应准备好点火工具,握好索头。

第五十九条起爆信号发出后,点火负责人点燃警戒管,点燃的警戒管须放在距炮眼及退出路线10m以外的平坦地势,以备爆后查验。与此同时,点炮人开始点炮,当警戒管响后,立即停止点炮,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条点炮时,点炮人要记清自己点炮个数,炮区负责人要核对点炮数与装炮数,如不符合,必须等最后一个炮响15分钟后,方准进入炮区。

第六十一条一次点炮数量较多时,应采取插标志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无论点炮个数多少,包括联线员、警戒负责人及点炮员在内,炮区共设3人。

第五章警戒与安全距离

第一节警戒

第六十三条每次爆破都必须有警戒负责人和有足够的警戒人员。警戒哨必须由懂警戒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四条小于警戒距离的两个地区同时放炮时,应互相联系好,共同警戒、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警戒负责人与警戒哨之间,因受地形、地物影响难以直接联系信号时,应增派传递信号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须在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前撤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六条警戒负责人布置警戒时必须做到:

1、根据放炮的安全距离和警戒边界上具体情况必须派置足够的警戒哨。

2、向警戒哨当面交授警戒旗,同时向警戒哨交代清楚警戒地点、范围及注意事项。

第六十七条警戒哨必须通告和监视警戒范围的机械和人员退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八条警戒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到达规定的安全警戒距离后站在较高地点。

2、能看见相邻警戒哨。

3、能够监视通往炮区的所有通路。

第二节警戒信号

第六十九条定时放炮和不定时放炮都应同时采用有声和有色警戒信号。

第七十条警戒信号用具:

1、有声信号:口笛、警笛、手持式扩音器等;

2、有色信号:红、绿旗;旗面0.6×0.4m。旗杆不小于0.5m。

第七十一条放炮警戒信号:

1、警戒负责人必须按下列次序发出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预告警戒信号。放炮准备工作完成后,炮区负责人立即派置警戒哨。派出警戒哨后,抓紧和警戒哨联系,警戒已妥善回答信号,警戒不妥善不准回答信号。只有全部得到回答信号后,方可发出第二次信号。

第二次信号: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确认警戒已妥善后,发出预备起爆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预备起爆工作完成后,警戒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负责起爆的人立即进行起爆。

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在响炮后,按起爆方法规定的时间(3分钟)后,警戒负责人和负责起爆人进入炮区详细检查起爆情况,认定已全部爆破,不需再次起爆时,方可发出第四次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警戒哨即可解除警戒回到放炮区。

2、警戒信号规定:警戒负责人用红、绿旗、口笛和警笛显示信号。预备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要信号和警戒哨回答信号时都要高举红旗左右摇动。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高举交叉的红、绿旗,同时鸣警笛。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用绿旗示令点炮人点炮。解除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展开绿旗画大圆圈,警戒哨用绿旗示令,并解除警笛。

第三节安全距离

第七十二条警戒安全距离就是警戒边界与最近炮孔间的水平距离。

第七十三条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2、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gk时,不得小于400m。

4、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轰水:不得小于50米。

6、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时下坡方向警戒距离应适当放大。

第七十四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机电设

备名称

深孔爆破

(m)

浅眼及

二次爆破

(m)

裸露

爆破

(m)

挖掘机、穿孔机、信号箱

30

40

70

推土机

汽车

50

150

200

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40

高压电缆、风泵车

40

50

60

注:1、设备司机室背向爆破区,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2、距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3、距高压电缆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第七十五条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取减震爆破。

第七十六条在矿坑内爆破危及邻近工矿通讯设施、房屋建筑安全时,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章瞎炮处理

第七十七条孔内雷管起爆,发现瞎炮后,应汇报矿、段有关领导,并指派有经验放炮员及时处理,暂不能处理的瞎炮应标识,必须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七十八条处理各种瞎炮时,严禁使用穿孔设备在原孔位投、打、穿、凿,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第七十九条处理裸露瞎炮时,应扒开炮泥,重新放入起爆器材,再次起爆。

第八十条处理小炮眼瞎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辅助炮眼法:在距离圆柱孔0.5m处 (药壶式孔0.8m),打一与瞎炮眼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孔,再次装填起爆。

2、裸露爆破法:对眼深小于0.8m的瞎炮眼位置上,用裸露药包爆破处理。

第八十一条处理深孔瞎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再次起爆法:当第一次起爆后,因地面起爆网络问题造成拒爆,而最小抵抗线未变薄时,可再次起爆。

2、清理炮孔围岩法。孔内有雷管的瞎炮孔,应用人工清理炮孔围岩,小心取出雷管炸药,孔内无雷管时,可在放炮负责人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指导下用挖掘机处理炮孔围岩,确定瞎炮内炸药全部清理干净后,电铲可正常采挖。

3、辅助炮孔法:在距离瞎炮孔1.0m远处打1至2个与瞎炮孔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炮孔,再次装填起爆。

4、注水浸泡法:如瞎炮孔内装的是非抗水型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

第七章二次爆破

第八十二条二次爆破一般要用炮眼法。遇有少量急需爆破而又无钻眼设施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采用裸露爆破法。

第八十三条裸露爆破时,要清除药包周围的岩块,并用没有石块的粘土封好。

第八十四条严禁将掌子下帮的二次爆破联在掌子上帮的大炮起爆网络上同时起爆。

第八十五条在靠近机电设备和输配电线路下,裸露爆破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经段、矿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在穿凿小炮眼时,如遇有炸药与岩粉渣同时喷出,立即停止穿凿,按瞎炮措施处理。

第九章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七条塑料导爆管、导爆索、雷管禁止在有瓦斯、煤尘和易爆炸危险的场合使用。

第八十八条使用导爆管时,要认清雷管上的段别标志,按布孔方案装药,再按设计的连接方法联结起来。

第八十九条塑料导爆管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将其划破损伤,打死结、烧环。不允许将砂石、泥块、水、油杂物弄入导爆管孔中,在使用时,不得将导爆管任意切断。

第九十条用金属管壳雷管做起爆网络中的传爆雷管时,雷管底部先用胶布包严后再连接导爆管。

第九十一条网络连接时,将导爆管均匀地排布在雷管外侧,用胶布缠绕5层以上,缠绕紧,1发雷管外侧最多捆扎20根导爆管,导爆管末端应露出捆扎部位100mm以上。

第九十二条导爆管、导爆索网络连接以后要认真检查,经确定完全正确后,方可点炮。

第九十三条在搬运和使用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跌、打、砸、撞击或靠近热源。

第6篇 采煤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上岗条件

第1 条采煤爆破人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安全规定

第2 条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人员担任。

第3 条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4 条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放到警戒线以外;发爆器悬挂于干燥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

第5 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退等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6 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第7 条必须严格执行2一炮三检2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都应在现场。

第8 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总时间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 条炮眼封泥应有水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10 条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 条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第12 条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也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13 条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个自由面中煤(岩)层的最小抵抗线小于0.5(0.3)米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14 条必须采用串联网络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并联、混合联。每次爆破作业前,都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第15 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第16 条处理拒爆、熄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操作准备

第17条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工区领导签字、加盖工区公章。

第18 条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9 条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20 条备齐木(竹)扦、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21 条持领料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22 条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乘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5 人。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操作顺序

第23 条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

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正常操作

第24 条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 条按当时爆破需用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 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严禁坐在爆

炸材料箱上装配。

3、 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4、 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或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6、 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

第26 条装填炮眼前,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 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4、 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5、 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6、 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7、 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 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9、 发现拒爆未处理时。

10、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实时。

第27 条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 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

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起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28 条装填炮泥:

1、 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 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

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

3、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炮眼深度为0.6~1 米时,封

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 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 米。

第29 条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 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预设的警戒线处

担任警戒。

2、 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3、 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30 条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第31 条连线:

1、 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2、 脚线连接完后再将母线(或通过连接线)与剩余的两条脚线相连接。

3、 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连接线、母线间的所有接头,都必须扭紧并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第32 条敷设和检查母线:

1、 爆破母线(或通过连接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2、 爆破母线应悬挂在没有电缆、电线、信号线和金属管路的巷道一侧;如果无法避开,

则应挂于管线下方,并与其保持0.3 米以上的间距。

3、 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敷设,每次爆破完毕后都应及时将母线收起。

第33 条通电检测与通电起爆:

1、 到达警戒线外的起爆电源操作地点后,首先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线路不导通时,应随挽线随对线路重新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遵守第37条规定。

2、接到班(组)长下达通电起爆命令后,将母线连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输出端)并拧紧,将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随即发出爆破警号。

3、 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回放电位置通电起爆。

4、 爆破后,首先取下发爆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第34 条分组爆破后检查:

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要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爆破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6、30 条。

第35 条分组爆破后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

第36 条爆破结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须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况,对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确无危险后,方可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特殊操作

拒爆和熄爆处理

第37 条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

应首先从电爆网络尤其连线和起爆电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应尽可能地采用重新连线起爆的方法处理。

第38 条处理拒爆和熄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确属由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 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 处理熄爆原则上与处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

6、 在拒爆、熄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无关的工作。

强制放顶的爆破

第39 条爆破放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要求操作。

2、 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顶工密切合作。装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连线与通电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连线时人员必须在可靠支护的保护下进行。

过岩石带的爆破

第40 条工作面采高变低、遇断层等需爆破岩石时,按本规程和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规定操作。

处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 条爆破处理溜煤眼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 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 克。

3、 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 爆破前必须洒水。

5、 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溜煤眼内。

6、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规定。

收尾工作

第42 条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点,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经班(组)长签字。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第43 条将剩余电雷管、炸药退还爆炸材料库,并办理手续;交还发爆器、爆破母线。

第7篇 露天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火工品(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导火索等以下同)在运输、保管、领用、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

第二条在炮区内及距放火工品20m以内(上风头50m以内)和操作过程中不得有明火,严禁烟火,10m 以内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逗留。加工起爆药包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应放置在距炸药2m以外。雷管不充许裸露在起爆药包外。

第三条爆破炸药为铵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如改变炸药品种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禁止使用硬化及过期炸药。

第五条所有管理和使用火工品人员,必须掌握火工品性能及危险性和预防危险的办法。

第六条爆破工作必须在本矿指定范围进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围进行爆破时,必须按规定格式提出书面报告,报请驻矿安监处审核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七条在大风、雷雨、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时禁止爆破。

第八条雾天和夜间爆破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请主管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应事先报告有关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放炮工作必须在组长或指定炮区负责人指挥下进行。

第十一条影响放炮的障碍物,在放炮前1-2天提出处理计划,并报矿有关部门、领导和安监处。

第十二条每次放炮必须填写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时间、地点、气候、岩种、孔数、分几次点炮,每组数量、爆破量及爆率。

2、爆破参数、每孔装药量、孔深及装药长度。

3、绘制炮区平面图、每孔都必须进行编号,标明炮孔连线方式。

4、火工品的品种、规格、数量。

5、人员分工。

6、爆破施工安全情况。

7、爆破日志于次日交段备查。

第十三条在矿采场内爆破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第二章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

第一节汽车运输

第十四条运送爆破材料的汽车要专用,不得同其它物品、货物同时载运。驾驶人员应固定专人。

第十五条爆破材料的装、运、卸和保管,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持证上岗,运输车辆必须专人押运,人不离车。装、卸、押运人员,在工作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

第十六条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十七条运输爆破材料的专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箱底部铺设胶皮,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它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要有防滑措施。

第十八条运送火工品时,必须事先检查行车道路的安全情况(路面宽度、平整情况、坡度及临时桥梁和道口)。发现问题应提前处理。

第十九条运送火工品前要检查车体是否牢固、刹车及防滑装置是否齐全可告靠,并清除车箱内一切杂物。

第二十条汽车装运火工品时,要摆放整齐、平稳,不得高出车箱或超出车箱边缘,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车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扎。

第二十一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行驶至坡道或公路交叉口时,押运人员要下车监护,横过铁路前要在5m以外停车,押运人员须下车手持红旗了望,确认无车时方可监护通过。

第二十二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沿平盘行驶时,距边坡不得小于3.5m,押运人员必须作好防护。

第二十三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禁止在空巷危险区和5m以内有明火的道路或大于20°的坡道通过。

第二节工地火工品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爆破材料领用、保管和使用应帐、卡、物一致。

第二十五条运到工地的火工品必须设专人看管,要按品种、规格点清数目,炸药与雷管分别放置。

第二十六条卸载火工品前要事先选择平整场地,卸载火工品场地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4m,距高压电源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七条雨天及炎热天气堆放在工地的火工品均应苫布盖好。

第二十八条放炮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送回火药库,禁止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当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火工品,要分别放入专用容器内,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

第三章装药与充填

第一节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装药前要有明确分工,并将工具准备齐全。

第三十一条装药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在边界上插上“爆破作业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标志或红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清除炮区内威胁安全的杂物,检查一切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3、准备合格的充填物。

4、复查炮孔的积水、孔温、坍塌、堵塞等情况;

5、清理孔口的浮块,并按设计要求垫孔和分配药量。

第二节装药

第三十二条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装药人员不得将头部和身体正对炮孔。

第三十三条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击易爆炸药,引药应小心地装入炮孔,不准磨破联线。4kg以上药包,除软质包装的粉状药外,必须用炮绳吊入孔内。

第三十四条按作业规程要求的装药结构装药,随时掌握药柱高度。

第三十五条装药时只准使用竹制或木制炮杆(下称炮杆),杆头应平齐,不准带有金属箍套。

第三十六条散装药时,应缓缓地倒入炮孔。

第三十七条铵油炸药车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下料时要平缓及洒落,防止卡堵。

第三十八条禁止将破损的防水袋药包装入有水炮孔。

第三十九条机械化装药车必须符合:

1、厢体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输药管使用专用半导体、钢丝绳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3、发动机排气管应安消焰装置与油箱和轮胎保持适当距离,车上应配备适量灭火器。

第三节充填

第四十条装药时,禁止使用热炉渣、热焦及冰雪等物充填。充填物粒径不应大于30mm。

第四十一条充填时应保护好导爆管和导爆索,防止破坏或掉入孔内。各孔导爆管和导爆索必须摆顺,管与管之间严禁交叉、搭接。

第四十二条充填时应由组长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掌握炮杆,首先顺直联线用脚踩住,然后指挥充填。水孔则应先将药包压入孔底后,准备合适的充填物进行充填。

第四十三条输电线路附近的炮孔充填时,掌握炮杆人应面向输电线,并要将炮杆绳拉紧或缠绕在炮杆上。当通过输电线路时,必须将炮杆放平通过。

第四十四条充填时要用炮杆挡护联线,并不断捣固。深孔充填物长度不少于3~5m。

第四十五条卡堵炮孔、导爆管、导爆索损坏或掉入孔内时应及时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处理,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充填时应用木锹。

第四节装药与充填的故障处理

第四十六条装药发生卡堵只准用炮杆处理,严禁使用其它金属或塑料工具。处理不了时要及时向炮区负责人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装药时联线折断或掉入孔内,经处理难以正常引爆时,可再补装一个适当的引药,然后充填。如处理无效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导爆管起爆,如果充填中发生断管,当充填物上露有索头,应重新放入引药继续充填,如无法补救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章起爆方法

第四十九条起爆方法采用明火起爆,点炮人员和联线人员必须各设一人,并且选有经验的放炮员担任。

第五十条联线人员在炮区炮孔全部装药充填完毕后方可开始联线,联线时除炮区负责人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炮区。

第五十一条联线完毕后,经炮区负责人检查后,通知点炮员,方可点炮。

第五十二条 当相邻的裸露药包用明火起爆时,各药包应放置在不被相邻的药包爆炸后崩掉的位置。

第五十三条引火管的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最短不得小于0.5m,导火索严禁装入孔内,点燃后导火索燃烧时间应满足点炮人把预计要点的炮数点完,并能躲避到安全地点。

第五十四条明火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与引火管必须使用同一燃速,同一时间出厂,同一规格的导火索。

第五十五条一次起爆可同时点燃两发导火索长度相等,燃速相同的警戒管。点炮时,点炮负责人必须注意倾听警戒管是否全爆响,炮响后还要重点检查警戒管,以防丢失。

第五十六条警戒管的导火索比引火管的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应保证点炮人能安全的撤到安全地点,其缩短的长度应根据点炮人躲避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躲避距离

(m)

50

100

200

300

400

导火索缩短长度(m)

0.25

0.45

0.85

1.25

1.65

第五十七条点火前,炮区负责人应选好躲避处,点炮人员应按炮区负责人的指令依照退出炮区线路顺次点燃。

第五十八条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后,按规定掐好警戒管的导火索长度,点炮人应准备好点火工具,握好索头。

第五十九条起爆信号发出后,点火负责人点燃警戒管,点燃的警戒管须放在距炮眼及退出路线10m以外的平坦地势,以备爆后查验。与此同时,点炮人开始点炮,当警戒管响后,立即停止点炮,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条点炮时,点炮人要记清自己点炮个数,炮区负责人要核对点炮数与装炮数,如不符合,必须等最后一个炮响15分钟后,方准进入炮区。

第六十一条一次点炮数量较多时,应采取插标志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无论点炮个数多少,包括联线员、警戒负责人及点炮员在内,炮区共设3人。

第五章警戒与安全距离

第一节警戒

第六十三条每次爆破都必须有警戒负责人和有足够的警戒人员。警戒哨必须由懂警戒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四条小于警戒距离的两个地区同时放炮时,应互相联系好,共同警戒、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警戒负责人与警戒哨之间,因受地形、地物影响难以直接联系信号时,应增派传递信号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须在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前撤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六条警戒负责人布置警戒时必须做到:

1、根据放炮的安全距离和警戒边界上具体情况必须派置足够的警戒哨。

2、向警戒哨当面交授警戒旗,同时向警戒哨交代清楚警戒地点、范围及注意事项。

第六十七条警戒哨必须通告和监视警戒范围的机械和人员退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八条警戒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到达规定的安全警戒距离后站在较高地点。

2、能看见相邻警戒哨。

3、能够监视通往炮区的所有通路。

第二节警戒信号

第六十九条定时放炮和不定时放炮都应同时采用有声和有色警戒信号。

第七十条警戒信号用具:

1、有声信号:口笛、警笛、手持式扩音器等;

2、有色信号:红、绿旗;旗面0.6×0.4m。旗杆不小于0.5m。

第七十一条放炮警戒信号:

1、警戒负责人必须按下列次序发出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预告警戒信号。放炮准备工作完成后,炮区负责人立即派置警戒哨。派出警戒哨后,抓紧和警戒哨联系,警戒已妥善回答信号,警戒不妥善不准回答信号。只有全部得到回答信号后,方可发出第二次信号。

第二次信号: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确认警戒已妥善后,发出预备起爆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预备起爆工作完成后,警戒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负责起爆的人立即进行起爆。

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在响炮后,按起爆方法规定的时间(3分钟)后,警戒负责人和负责起爆人进入炮区详细检查起爆情况,认定已全部爆破,不需再次起爆时,方可发出第四次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警戒哨即可解除警戒回到放炮区。

2、警戒信号规定:警戒负责人用红、绿旗、口笛和警笛显示信号。预备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要信号和警戒哨回答信号时都要高举红旗左右摇动。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高举交叉的红、绿旗,同时鸣警笛。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用绿旗示令点炮人点炮。解除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展开绿旗画大圆圈,警戒哨用绿旗示令,并解除警笛。

第三节安全距离

第七十二条警戒安全距离就是警戒边界与最近炮孔间的水平距离。

第七十三条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2、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gk时,不得小于400m。

4、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轰水:不得小于50米。

6、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时下坡方向警戒距离应适当放大。

第七十四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机电设

备名称

深孔爆破

(m)

浅眼及

二次爆破

(m)

裸露

爆破

(m)

挖掘机、穿孔机、信号箱

30

40

70

推土机

汽车

50

150

200

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40

高压电缆、风泵车

40

50

60

注:1、设备司机室背向爆破区,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2、距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3、距高压电缆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第七十五条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取减震爆破。

第七十六条在矿坑内爆破危及邻近工矿通讯设施、房屋建筑安全时,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章 盲炮处理

第七十七条孔内雷管起爆,发现盲炮后,应汇报矿、段有关领导,并指派有经验放炮员及时处理,暂不能处理的盲炮应标识,必须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七十八条处理各种盲炮时,严禁使用穿孔设备在原孔位投、打、穿、凿,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第七十九条处理裸露盲炮时,应扒开炮泥,重新放入起爆器材,再次起爆。

第八十条处理小炮眼盲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辅助炮眼法:在距离圆柱孔0.5m处 (药壶式孔0.8m),打一与盲炮眼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孔,再次装填起爆。

2、裸露爆破法:对眼深小于0.8m的盲炮眼位置上,用裸露药包爆破处理。

第八十一条处理深孔盲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再次起爆法:当第一次起爆后,因地面起爆网络问题造成拒爆,而最小抵抗线未变薄时,可再次起爆。

2、清理炮孔围岩法。孔内有雷管的盲炮孔,应用人工清理炮孔围岩,小心取出雷管炸药,孔内无雷管时,可在放炮负责人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指导下用挖掘机处理炮孔围岩,确定盲炮内炸药全部清理干净后,电铲可正常采挖。

3、辅助炮孔法:在距离盲炮孔1.0m远处打1至2个与盲炮孔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炮孔,再次装填起爆。

4、注水浸泡法:如盲炮孔内装的是非抗水型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

第七章二次爆破

第八十二条二次爆破一般要用炮眼法。遇有少量急需爆破而又无钻眼设施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采用裸露爆破法。

第八十三条裸露爆破时,要清除药包周围的岩块,并用没有石块的粘土封好。

第八十四条严禁将掌子下帮的二次爆破联在掌子上帮的大炮起爆网络上同时起爆。

第八十五条在靠近机电设备和输配电线路下,裸露爆破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经段、矿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在穿凿小炮眼时,如遇有炸药与岩粉渣同时喷出,立即停止穿凿,按盲炮措施处理。

第九章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七条塑料导爆管、导爆索、雷管禁止在有瓦斯、煤尘和易爆炸危险的场合使用。

第八十八条使用导爆管时,要认清雷管上的段别标志,按布孔方案装药,再按设计的连接方法联结起来。

第八十九条塑料导爆管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将其划破损伤,打死结、烧环。不允许将砂石、泥块、水、油杂物弄入导爆管孔中,在使用时,不得将导爆管任意切断。

第九十条用金属管壳雷管做起爆网络中的传爆雷管时,雷管底部先用胶布包严后再连接导爆管。

第九十一条网络连接时,将导爆管均匀地排布在雷管外侧,用胶布缠绕5层以上,缠绕紧,1发雷管外侧最多捆扎20根导爆管,导爆管末端应露出捆扎部位100mm以上。

第九十二条导爆管、导爆索网络连接以后要认真检查,经确定完全正确后,方可点炮。

第九十三条在搬运和使用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跌、打、砸、撞击或靠近热源。

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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