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操作规程注意事项
篇1
1. 保持专业形象:在与客户交流时,始终保持礼貌和专业,避免过于随意或冲动的言辞。
2. 个性化服务: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建议,避免千篇一律的销售话术。
3. 数据保密:遵守公司政策,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或商业秘密。
4. 持续学习:关注行业动态,不断提升自身的销售技巧和产品知识。
5. 团队协作:与同事保持良好沟通,共享成功案例和市场信息。
6. 遵守法规:在销售过程中,确保所有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风险。
本规程旨在提供指导,实际情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以实现最佳销售效果。销售是一项艺术,需要不断实践和创新,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
篇2
1. 确保操作卫生:拆零过程中要遵循医药卫生标准,防止污染。
2. 遵守法规: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药品质量。
3. 专业操作:拆零工作应由受过专业培训的药师执行,确保操作准确无误。
4. 保留原始信息:拆零药品的原始包装和说明书应妥善保存,便于查询和追溯。
5. 注意有效期:拆零后药品的有效期不能超过原包装药品的有效期,且需明确标注。
6.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拆零药品的储存条件,防止药品变质。
7. 透明消费:向顾客清楚说明拆零药品的情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药品拆零销售操作规程的执行,不仅需要严格遵守流程,还需要药店员工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服务意识,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患者的安全。药店管理者也应定期对规程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规环境和市场需求。
篇3
1.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简化步骤或违反规定。
2. 防护装备应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其功能完好。
3. 在处理危险化学品时,务必遵守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上的指导。
4. 发现异常情况,如油气泄漏、异常噪音等,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5. 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避免滑倒、绊倒等意外伤害。
6. 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可能导致身体伤害的任务,但需及时上报管理层。
7. 心理健康同样重要,如有压力过大、情绪困扰等情况,应寻求专业帮助。
本制度的执行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和配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发展。
篇4
1. 药品销售人员需持证上岗,定期进行专业知识更新培训。
2. 在处理药品时,务必遵守卫生操作规程,防止污染。
3. 对于特殊人群(如孕妇、儿童)的药品销售,务必谨慎,提供专业建议。
4. 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或来源不明的药品。
5. 注意保护顾客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6. 遇到突发情况,如药品短缺或价格变动,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调整销售策略。
7. 在销售过程中,应注重与顾客的沟通,了解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8. 遵守企业内部的促销政策,不得私自变更或违规操作。
9. 对于药品的副作用和禁忌症,销售人员必须清楚,并如实告知顾客。
10. 保持与供应商的良好沟通,确保药品供应稳定。
以上规程的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理解与配合,共同打造安全、专业的药品销售环境。
篇5
1. 尊重每一位客户,避免使用生硬或推销性的语言。
2. 保持销售厅环境整洁,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 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4. 及时更新房源信息,避免误导客户。
5. 遇到投诉或争议,应冷静处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6. 不断学习市场动态,提升自身专业知识,以适应变化的客户需求。
以上规程需全体员工共同遵守,以提供优质、专业的地产销售服务,为公司赢得市场竞争优势。
篇6
1. 保持灵活性,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个性化策略。
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销售行为合规。
3. 客户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
4. 定期评估销售流程,适时调整优化。
5. 注重团队协作,提升整体销售效能。
6. 诚实守信,避免过度承诺,确保客户权益。
以上流程旨在提供指导,具体操作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不断学习和适应市场变化,以实现最佳销售成果。
物业顾问销售流程操作规程范文
物业顾问销售流程与操作规程
一、物业顾问销售流程示意图
上岗→客户接待、电话接听→介绍模型或展板→带客看房→客户洽谈→确认房号→收取临定→开临时定金收据→通知销控→收取正式定金→签署认购书→开正式定金收据→收回临时定金收据→催交首期→签署买卖合同→收回认购书及正式定金收据→通知办理按揭→售后服务
流程分解:
● 上岗→
(1)各项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 电话接听→
(1)确定好接听电话的顺序;
(2)作好接听记录(包括及时记录在自己的《客户服务手册》上);
(3)提倡作好每天进线电话统计;
(4)留下电话的客户提倡经常进行电话复访。
(5)请亲自带客看房,了解客户真正需求,请不要诋毁其他楼盘;
(6)再尊重客户的前提下,作出合理的职业指引;
(7)提供的房号要准确。
● 确认房号→收取定金→开临时定金收据→通知销控→
(1)收取临时定金(或正式定金)前,务必在一次落实并查明房号;
(2)收取临时定金(或正式定金)后,务必开出收据,收据上请注明房号、金额(大小写)交款方式。收支票时要注明支票号码,并写明支票到帐后收据有效。收取外币时,要在收据上注明其编号。
(3)收取的临时定金(或正式定金),请务必交项目经理保管;
(4)收取临时定金(或正式定金)后,请及时通知销控人员。
● 收正式定金→签认购书→开正式定金收据→收回临时定金收据→通知销控→
(1)请通知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正式定金;
(2)收取正式定金,请及时客户签定认购书,签完的认购书项目必须审核并签名;
(3)审核无误的认购书,一定请客户签名,并将客户联给客户保存;
(4)收取定金后,务必给客户开正式收据,收据要求与临时定金收据要求一致;
(5)开出正式收据后,请务必将临时定金的收据收回;
(6)手续办完后,请及时通知销控人员 。
●催交首期→签署买卖合同→收回认购书→
(1)请通知到的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首期款;
(2)客户交清首期后,由发展商开出首期款收据,正式定金收据由发展商收回;
(3)客户交清首期后,请及时给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收回认购书。
●通知办理按揭→
(1)签署买卖合同后,请通知客户及时办理按揭;
(2)无法通知到的客户,请将名单通报项目经理;
(3)办理按揭时,请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手续。
●售后服务→
(1)客户入伙时,表示祝贺,有条件时请协助办理入伙手续;
(2)公司推出新的楼盘后,提倡向客户提供置业方面的信息资源。
二、物业顾问操作规程
1、关于轮序
(1)物业顾问接待顺序按当日物业顾问到达的时间顺序排序;
(2)轮到接待客户的物业顾问请做好接待准备以便及时向客户提供服务;
(3)未接待完客户的物业顾问在售楼处有其他同事在场的情况下不得再接其他客户或终止正在进行的接待
2、关于成交
(1)物业顾问在收取客户临定或正式定金之前,必须报房号管理员确认该房好是否可售,并请在成交后及时填报各种成交记录;
(2)物业顾问所销售之房号经发展商或项目经理同意给予特别折扣或优惠要在认购合同上注明时,必须请发展商或项目经理在认购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项目经理负责具体楼盘销售组织,严格控制优惠折扣或代理费减免,销售人员一概不得承诺各种额外折扣和优惠条件。如与特殊情况,请项目经理提出,有项目经理与发展商协商后确定。
(4)如遇两个以上客户对同一物业有意向,应遵循成交优先原则,先交定金者先得;
3、关于客户登记和客户签定
(一)关于客户登记
(1)凡上门客户及电话客户,请在客户应允的情况下留下其联系电话,物业顾问请及时在(客户登记本)或《进线电话登记本》及各自的《客户服务手册》上进行登记;
(2)《客户服务手册》由公司统一印制编号,物业顾问人手一本,记录每次跟进情况,每个客户记录一页连续登记,不留空页或撕页;
(二)关于客户鉴定
(1)连续七天未作客户跟踪记录,则视为放弃该客户。(注:七天是在留下电话的第二天开始计跟踪期限,第八天视为过期客户)
(2)在其他物业顾问手上成交七天后,才发现该客户已成交,,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客户。
(3)留下电话的电话客户,若在留电话的物业顾问手上成交,则业绩全属本人,若在其他物业顾问手上成交,且留电话的物业顾问又在规定的跟踪期限内,则业绩权益各占50%。但是,留有电话的物业顾问不得到成交的物业顾问手上查询。
(4)老客户介绍之新客户或老客户本人第二次以上购房视为独立客户,物业顾问须重新进行登记,留下其新的联系电话,若老客户或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找到了原物业顾问接待,则业绩全属原物业顾问;若老客户或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在其他物业顾问手上成交,且原物业顾问留有新客户的联系电话,并在规定跟踪期内,自己跟踪时,发现已成交,则业绩权益各占50%。
(5)如果留有电话的物业顾问发现自己的电话客户已被其他物业顾问进行了接待,则必须在发现的当天确定好谁为跟踪人。
(6)凡家庭成员购房,若是父母、夫妻关系则视为同一客户,其他(如兄弟姐妹、亲戚等)未做电话登记的视为独立的新客户。同一公司上、下级购同一个单位视为同一客户。
4、关于业务交叉
(1)确定前后顺序以《上门客户登记本》或《进线电话登记本》的登记为准,没有客户登记的自动退出。
(2)项目经理可以随时查阅物业顾问的《客户服务手册》,物业顾问之间的业务交叉核查,必须有项目经理在场;
假设甲业务员在前,乙业务员在后:
甲业务员最近跟进服务间隔没超过七天,乙业务员退出。
甲业务员最近跟进服务间隔超过七天,甲业务员退出。
5、关于大单业务的提成与处理方案
从20__年
1月1日开始,就有关大单业务的提成处理方案决定如下:
(1)从20__年1月1日开始,凡单笔客户交易,成交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者,提成与业绩按100%计。
(2)从20__年1月1日开始,凡单笔客户交易,成交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者,成交金额在500万元以内部份,提成与业绩按100%计;成交金额超出500万元以外部份,提成与业绩按50%计。